租赁型集体宿舍(7篇)
租赁型集体宿舍篇1
“群租”是一个新名词。按照2007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171个新名词对“群租”的解释是:“把毛坯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再进行简单装饰装潢,然后以便宜价格把房子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按照这样的解释,只要是把居住用房出租给很多人,不管是分隔的出租或者不分隔的出租,都属“群租”。“群租”虽然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但是,“群租”却不是一种新的现象,只是这种现象在最近几年比较突出或严重。因为局部区域的“群租”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居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所以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并成为一个“热词”。其实,“群租”现象由来已久,如电影《七十二家房客》,虽然反映的是上个世纪30年生的事,但指的就是“群租”现象,只是当时的“群租”现象并没有现在这样普遍、严重并引起高度关注而已。“群租”问题,既与居住房屋的数量不能满足实有人口居住需要有关,也与某些地区房价过高、房租过高有关,更与“群租”高额的利润诱惑有关。目前上海市实有人口已达2350万,其中户籍人口为1412万,登记在册的来沪人员为934万,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来沪人员为608.3万。如此庞大的来沪人员数量,与上海现有的居住房屋数量相比,比例是否恰当,是问题的主要症结。尤其是上下班交通便利、生活方便、来沪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群租”问题更为突出。如毗邻上海火车站的“中远两湾城”地区,一直受“群租”问题困扰,原因之一就是这一地区交通便利。
一、“群租”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
(一)“群租”的主要表现形式。“群租”的解释虽然只是指把居住用房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但是,“群租”的外在表现形式却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主要有这样三种形式:
一是将购买或承租的居住用房分隔搭建成若干小间分别出租或转租,其中以“二房东”转租的情形居多。这不但涉及到房东的利益,还涉及到二房东、租房客的利益,更涉及到上下左右邻居甚至整个楼房、整个居民小区群众的利益。
二是单位承租或以个人名义承租居住房屋,用作员工的集体宿舍,此类情形常见于中低端的服务型企业。如酒店、娱乐休闲场所、酒吧等,还包括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租借的住房,租借居民用房用于办公、经营的住房等。
三是在居住房屋内放置多张单人床或双层床,按床位对外出租或转租,或以单日或多日计算出租。这种“群租”经营类似于小旅馆经营模式。
(二)“群租”的主要危害。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侵害相邻利益。据“群租”问题突出的物业公司反映,“群租”房的生活设施报修率往往是居民小区内最高的,基本的生活设施经常受到人为的损坏。“群租”人多,能源消耗自然也大,占用的公共资源也多,像用电量等在房屋设计时并未预计到超大的压力,因此,“跳闸”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电梯的过度使用、相关公用设施的过度使用、不交物业费等,这些维修、管理成本最后转嫁给了全体小区业主,须动用业主维修基金,无疑损害了相邻居民的利益。有的新住宅小区,由于存在“群租”现象,房屋转手时也影响了房价,使房屋贬值。因此,居民群众无不怨声载道。
二是滋生治安问题。由于近年来发生“群租”问题的,大多是一些地区“炒房团”买下的楼盘,由“二房东”分隔出租,为了使利益最大化,不仅分隔的房间多,而且出租的对象也是三教九流、五花八门。有的租客之间发生矛盾,大打出手;有的专门选择“群租”房作案,盗窃手提电脑、手机、现金和自行车、助动车等,案件高发;有的居住人员身份不明,不断变动,使左邻右舍忧心肿肿、忐忑不安等。原来作为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陌生人不断进出往来,严重影响了居民群众的安全感。从近年来本市群众安全感调查的情况看,存在“群租”问题的居民小区安全感都比较低。据“中远两湾城”物业部门反映,居民小区内发生的案件,与“群租”有关的占60-70%,比例较大。
三是产生安全隐患。由于“群租”房的水、电、煤管线安装不符合有关要求,甚至乱拉乱接水管、电线、煤气管道等,随意隔离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埋下各种安全隐患。而且火灾、煤气中毒、触电亡人等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新闻媒体也多有曝光。
四是影响居民生活。由于“群租”房居住人员多,管理不规范,有的乱扔垃圾,有的乱倒污水,有的乱扔烟蒂,有的破坏绿化,有的在走廊上做饭油烟扰民,有的半夜三更大声喧扰,有的楼道内大小便,有的高空抛物,有的爬窗翻墙等等,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由于“群租”房缺少相应的生活保障设施,围绕“群租”人员的各类服务也应运而生,“群租”问题突出的小区周边往往乱设摊,夜排挡、无证无照餐饮等城市管理问题也比较突出,还有的把租来的房屋用来开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往往也给无证无照经营及食品安全等埋下隐患。由于“群租”人数往往数倍于目前本市居民家庭平均人数,因此严重妨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群租”问题成因简析
“群租”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房屋租赁问题,而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到人口流动服务管理不到位、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低廉租金的居住用房或集体宿舍保障供应不足、管理主体不明确、居民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不够等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从“群租”的性质看,主要是供需之间的矛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大城市地区,住、食、行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容量毕竟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能够供应保障居住的房屋、低廉租金的住房或集体宿舍更有局限性,因此,“群租”现象成了矛盾的表现形式。“群租”的本质,实际上是现有居住房屋不能满足与日剧增的来沪人员居住需要之间的矛盾,包括居住房屋的数量偏少和房租偏高。
二是从法律法规看,主要是缺乏治理“群租”可操作性的办法。虽然对于房屋的租赁,现有的法律法规看似不少,上海有《房屋租赁条例》、《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还有消防、治安等条例的相应约束等,但是,缺乏针对“群租”问题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谁来处理“群租”?如何处理“群租”问题?执法主体是哪个部门?既不够明晰,也不够具体。
三是从房屋的面积看,主要与近年来房屋的建筑面积不断增大有关。在当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售为主的影响下,住房市场的新增供应偏重于大户型的中高端住房,中低租金的中小户型供应明显不足,导致大户型住房出租周期较长,回报率较低。为了使这些大户型住房利益最大化,减小房贷的压力等,利用“群租”的形式进行分割出租获得利益,无疑是最好的办法。
四是从房屋的所有人看,以各地的“炒房”人为主。由于近年来本市房价飞涨,各地的“炒房团”蜂拥而至,随之出现的便是囤积的商品房变成“群租”房。有的房东自己忙不过来,就委托“二房东”成批出租,博得最大的利润空间,防止闲置、空置利益受损。以“中远两湾城”四期为例,四期共4071套住房,其中卖给浙江温岭人的有2300多套,占56.5%。这些住房都不是满足自我居住需要的改善型住房,而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的投资型住房,因此,买家不仅有贷款压力,更具有较强的投资回报愿望。据“中远两湾城”物业部门统计,目前“中远两湾城”尚有“群租”房528套、“居改非”用作商业用房的125套。同时,这些数据在不断变化中,仍有增多的趋势。
五是从“群租”的对象看,主要是存在庞大的市场需求。“群租”群体中,最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单身男女、公司白领、来沪寻找工作的人员等。这些人“群租”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省下一些房租。还有一些是因非沪籍人员就业不用交纳各类保险等,大量招收来沪人员,也不提供相应的住宿,使他们不得不加入“群租”的队伍。这里,也涉及到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尽管企业需要创造良好的利润,但是,不少企业只关注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缺失,不提供员工相应的集体宿舍等,也是导致“群租”问题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是从“群租”的利润看,有较大的获利空间。以“中远两湾城”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为例,一般情况下“一房东”的月房租在3500元左右,全年租金42000元左右;“二房东”从“一房东”处租来后,简单分隔成若干间分别出租,月房租在7000-8000元左右,全年租金84000-96000元左右。换而言之,就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通过“群租”后,“二房东”一年就能获得五六万元的利润。如果某个“二房东”手上有10套这样的“群租”房,那么,每年的利润就在五六十万元左右。除去简单的装饰装修成本,利润仍然可观。
三、近年来本市治理“群租”工作主要做法
近年来,群众对于“群租”问题反映强烈。从上海政法综治网站群众举报“群租”问题的情况看,仍然占相当比例。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2007年起,市综治委在充分听取群众呼声以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消除群租安全隐患”列为上海市平安建设实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人口办、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等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市综治委平安建设实事项目行动计划和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区县、街镇,采取疏堵结合等有效措施,推动规范租赁房屋工作不断深入。据统计,2007-2009年,全市共规范和治理“群租”户11000多户,700多个住宅小区基本消除了“群租”安全隐患。在规范和整治过程中,各区县、街镇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边摸索、边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
(一)坚持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有利于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区县层面,成立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规范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协调和整合各方力量,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街镇层面,成立由街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房地办、工商所以及城管等参与的规范和整治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综合治理优势,把规范和整治工作真正落到了街镇。基层居委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治理“群租”问题的有效办法,把治理“群租”问题与居民自治、平安创建、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推进规范和整治工作。
(二)坚持部门协作,突出齐抓共管。“群租”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涉及房屋、治安、消防、经营、卫生等多个方面。不少区县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而推进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只有各相关部门从维护本市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开展规范和整治,特别是联合执法的过程中主动跨前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如闸北区“北方佳苑”、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徐汇区“丝庐花语”等住宅小区,均由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地震慑和警示了“群租”。
(三)坚持源头治理,注重标本兼治。各区县针对“群租”所暴露出的问题,从源头上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防范,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依托社区物业管理党建联建,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建立完善小区门禁、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并与实有人口居住登记工作相结合,有效防范“群租”。二是关口前移,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一批较有影响的经纪机构,在行业内发出不从事“群租”业务的倡议,强化行业自律。三是积极引导业主自我管理。进一步完善小区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指导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增加相应的制约性条款,强化业主自律管理。
(五)坚持改善服务,突出以人为本。一些地区、单位、工厂,在配合开展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和改进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设了一批适合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的公寓房、集体宿舍等,有效地促进了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像浦东新区高东镇、闵行区鑫泽阳光公寓、松江区新桥镇,都建立了来沪人员集中居住公寓、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点、集体宿舍等,既解决了来沪人员的居住问题,也有效地促进了“群租”顽症的治理。普陀区针对中远两湾城地区“群租”矛盾突出的实际,积极开展居民自治防范“群租”的试点,倡导文明生活,防患于未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治理“群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的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有效的办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一是缺乏针对性的、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违规“群租”涉及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治安、消防、卫生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和规定,但是,均缺乏有针对性的、钢性的制约和处罚措施。2006年底,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曾专门发文对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进一步做出了规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由于该规定法律层次较低,一方面,对多主体承租、转租牟利、擅自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隔搭建、按间按床位出租等问题都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明确的法律责任,难以对“群租”进行准确界定并依法查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和区县、街镇的管理职责还不够明确,使各地区规范和整治工作的发展水平不一。二是适合来沪人员租住用房、集体宿舍严重不足。坚持“疏堵结合”,是规范和整治“群租”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来沪人员数量的剧增,一些近郊地区来沪人员的人数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地居民的人数。而在目前的市场房源中,适合来沪人员租住的住房、集体宿舍等严重不足,这既是造成“群租”的原因,也给规范和整治工作带来了困难。一方面,对于规范和整治力度比较大的住宅小区,腾退出来的“群租”人员会集中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其他类型的房屋,或者等整治过后形成“回潮”,反复整治成本高、效果差,难以有效遏制“群租”问题;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低端租赁住房租金的结构性上涨,来沪人员的居住权益仍然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三是缺乏治理“群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力量。近年来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主要是以属地的街镇党委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既缺乏有针对性的、有力的法律支撑,更缺乏治理“群租”问题的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不少街镇反映,这种运动式的执法,虽然声势浩大,轰轰烈烈,但是,治理效果差,反弹、回潮多,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五、对策与建议
“群租”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充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堵疏结合、综合治理。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一)大力发展来沪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尤其要充分考虑以来沪人员中上班族为主要对象的公共租赁房屋,在土地等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转化、收储等多种渠道筹措公共租赁房源,还要鼓励企业建立“集体宿舍”,切实解决来沪人员的居住问题。这是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的关键。
(二)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供应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不诚信、经纪机构不规范等问题,要明确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主体,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要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的客体条件和房屋租赁中的禁止行为,不断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行为。这是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的前提。
(三)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履行职责。基层的同志希望能明确一个具体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赋予具体的执法权,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执法力量,使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既有法律法规支撑,又有具体的主管部门,还有专业的执法力量。特别要防止以“属地管理”为名推诿、失职、不作为。这是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的重点。
(四)加强居民自治建设,发挥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在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中的作用。鉴于“群租”对于相邻关系的损害,要充分发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居民小区内的“群租”现象,切实把“群租”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要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积极倡导小区居民不出租房屋“群租”,积极举报“群租”问题,自觉抵制“群租”行为;加强居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租”损害相邻关系的问题,营造群防群治“群租”问题的良好氛围。这是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的有效手段。
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篇2
“群租”是一个新名词。按照2007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171个新名词对“群租”的解释是:“把毛坯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再进行简单装饰装潢,然后以便宜价格把房子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按照这样的解释,只要是把居住用房出租给很多人,不管是分隔的出租或者不分隔的出租,都属“群租”。“群租”虽然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但是,“群租”却不是一种新的现象,只是这种现象在最近几年比较突出或严重。因为局部区域的“群租”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居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所以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并成为一个“热词”。其实,“群租”现象由来已久,如电影《七十二家房客》,虽然反映的是上个世纪30年生的事,但指的就是“群租”现象,只是当时的“群租”现象并没有现在这样普遍、严重并引起高度关注而已。“群租”问题,既与居住房屋的数量不能满足实有人口居住需要有关,也与某些地区房价过高、房租过高有关,更与“群租”高额的利润诱惑有关。目前上海市实有人口已达2350万,其中户籍人口为1412万,登记在册的来沪人员为934万,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来沪人员为608.3万。如此庞大的来沪人员数量,与上海现有的居住房屋数量相比,比例是否恰当,是问题的主要症结。尤其是上下班交通便利、生活方便、来沪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群租”问题更为突出。如毗邻上海火车站的“中远两湾城”地区,一直受“群租”问题困扰,原因之一就是这一地区交通便利。
一、“群租”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
(一)“群租”的主要表现形式。“群租”的解释虽然只是指把居住用房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但是,“群租”的外在表现形式却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主要有这样三种形式:
一是将购买或承租的居住用房分隔搭建成若干小间分别出租或转租,其中以“二房东”转租的情形居多。这不但涉及到房东的利益,还涉及到二房东、租房客的利益,更涉及到上下左右邻居甚至整个楼房、整个居民小区群众的利益。
二是单位承租或以个人名义承租居住房屋,用作员工的集体宿舍,此类情形常见于中低端的服务型企业。如酒店、娱乐休闲场所、酒吧等,还包括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租借的住房,租借居民用房用于办公、经营的住房等。
三是在居住房屋内放置多张单人床或双层床,按床位对外出租或转租,或以单日或多日计算出租。这种“群租”经营类似于小旅馆经营模式。
(二)“群租”的主要危害。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侵害相邻利益。据“群租”问题突出的物业公司反映,“群租”房的生活设施报修率往往是居民小区内最高的,基本的生活设施经常受到人为的损坏。“群租”人多,能源消耗自然也大,占用的公共资源也多,像用电量等在房屋设计时并未预计到超大的压力,因此,“跳闸”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电梯的过度使用、相关公用设施的过度使用、不交物业费等,这些维修、管理成本最后转嫁给了全体小区业主,须动用业主维修基金,无疑损害了相邻居民的利益。有的新住宅小区,由于存在“群租”现象,房屋转手时也影响了房价,使房屋贬值。因此,居民群众无不怨声载道。
二是滋生治安问题。由于近年来发生“群租”问题的,大多是一些地区“炒房团”买下的楼盘,由“二房东”分隔出租,为了使利益最大化,不仅分隔的房间多,而且出租的对象也是三教九流、五花八门。有的租客之间发生矛盾,大打出手;有的专门选择“群租”房作案,盗窃手提电脑、手机、现金和自行车、助动车等,案件高发;有的居住人员身份不明,不断变动,使左邻右舍忧心肿肿、忐忑不安等。原来作为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陌生人不断进出往来,严重影响了居民群众的安全感。从近年来本市群众安全感调查的情况看,存在“群租”问题的居民小区安全感都比较低。据“中远两湾城”物业部门反映,居民小区内发生的案件,与“群租”有关的占60-70%,比例较大。
三是产生安全隐患。由于“群租”房的水、电、煤管线安装不符合有关要求,甚至乱拉乱接水管、电线、煤气管道等,随意隔离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埋下各种安全隐患。而且火灾、煤气中毒、触电亡人等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新闻媒体也多有曝光。
四是影响居民生活。由于“群租”房居住人员多,管理不规范,有的乱扔垃圾,有的乱倒污水,有的乱扔烟蒂,有的破坏绿化,有的在走廊上做饭油烟扰民,有的半夜三更大声喧扰,有的楼道内大小便,有的高空抛物,有的爬窗翻墙等等,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由于“群租”房缺少相应的生活保障设施,围绕“群租”人员的各类服务也应运而生,“群租”问题突出的小区周边往往乱设摊,夜排挡、无证无照餐饮等城市管理问题也比较突出,还有的把租来的房屋用来开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往往也给无证无照经营及食品安全等埋下隐患。由于“群租”人数往往数倍于目前本市居民家庭平均人数,因此严重妨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群租”问题成因简析
“群租”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房屋租赁问题,而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到人口流动服务管理不到位、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低廉租金的居住用房或集体宿舍保障供应不足、管理主体不明确、居民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不够等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从“群租”的性质看,主要是供需之间的矛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大城市地区,住、食、行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容量毕竟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能够供应保障居住的房屋、低廉租金的住房或集体宿舍更有局限性,因此,“群租”现象成了矛盾的表现形式。“群租”的本质,实际上是现有居住房屋不能满足与日剧增的来沪人员居住需要之间的矛盾,包括居住房屋的数量偏少和房租偏高。
二是从法律法规看,主要是缺乏治理“群租”可操作性的办法。虽然对于房屋的租赁,现有的法律法规看似不少,上海有《房屋租赁条例》、《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还有消防、治安等条例的相应约束等,但是,缺乏针对“群租”问题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谁来处理“群租”?如何处理“群租”问题?执法主体是哪个部门?既不够明晰,也不够具体。
三是从房屋的面积看,主要与近年来房屋的建筑面积不断增大有关。在当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售为主的影响下,住房市场的新增供应偏重于大户型的中高端住房,中低租金的中小户型供应明显不足,导致大户型住房出租周期较长,回报率较低。为了使这些大户型住房利益最大化,减小房贷的压力等,利用“群租”的形式进行分割出租获得利益,无疑是最好的办法。
四是从房屋的所有人看,以各地的“炒房”人为主。由于近年来本市房价飞涨,各地的“炒房团”蜂拥而至,随之出现的便是囤积的商品房变成“群租”房。有的房东自己忙不过来,就委托“二房东”成批出租,博得最大的利润空间,防止闲置、空置利益受损。以“中远两湾城”四期为例,四期共4071套住房,其中卖给浙江温岭人的有2300多套,占56.5%。这些住房都不是满足自我居住需要的改善型住房,而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的投资型住房,因此,买家不仅有贷款压力,更具有较强的投资回报愿望。据“中远两湾城”物业部门统计,目前“中远两湾城”尚有“群租”房528套、“居改非”用作商业用房的125套。同时,这些数据在不断变化中,仍有增多的趋势。
五是从“群租”的对象看,主要是存在庞大的市场需求。“群租”群体中,最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单身男女、公司白领、来沪寻找工作的人员等。这些人“群租”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省下一些房租。还有一些是因非沪籍人员就业不用交纳各类保险等,大量招收来沪人员,也不提供相应的住宿,使他们不得不加入“群租”的队伍。这里,也涉及到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尽管企业需要创造良好的利润,但是,不少企业只关注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缺失,不提供员工相应的集体宿舍等,也是导致“群租”问题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是从“群租”的利润看,有较大的获利空间。以“中远两湾城”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为例,一般情况下“一房东”的月房租在3500元左右,全年租金42000元左右;“二房东”从“一房东”处租来后,简单分隔成若干间分别出租,月房租在7000-8000元左右,全年租金84000-96000元左右。换而言之,就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通过“群租”后,“二房东”一年就能获得五六万元的利润。如果某个“二房东”手上有10套这样的“群租”房,那么,每年的利润就在五六十万元左右。除去简单的装饰装修成本,利润仍然可观。
三、近年来本市治理“群租”工作主要做法
近年来,群众对于“群租”问题反映强烈。从上海政法综治网站群众举报“群租”问题的情况看,仍然占相当比例。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2007年起,市综治委在充分听取群众呼声以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消除群租安全隐患”列为上海市平安建设实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人口办、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等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市综治委平安建设实事项目行动计划和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区县、街镇,采取疏堵结合等有效措施,推动规范租赁房屋工作不断深入。据统计,2007-2009年,全市共规范和治理“群租”户11000多户,700多个住宅小区基本消除了“群租”安全隐患。在规范和整治过程中,各区县、街镇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边摸索、边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
(一)坚持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有利于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区县层面,成立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规范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协调和整合各方力量,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街镇层面,成立由街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房地办、工商所以及城管等参与的规范和整治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综合治理优势,把规范和整治工作真正落到了街镇。基层居委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治理“群租”问题的有效办法,把治理“群租”问题与居民自治、平安创建、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推进规范和整治工作。
(二)坚持部门协作,突出齐抓共管。“群租”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涉及房屋、治安、消防、经营、卫生等多个方面。不少区县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而推进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只有各相关部门从维护本市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开展规范和整治,特别是联合执法的过程中主动跨前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如闸北区“北方佳苑”、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徐汇区“丝庐花语”等住宅小区,均由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地震慑和警示了“群租”。
(三)坚持源头治理,注重标本兼治。各区县针对“群租”所暴露出的问题,从源头上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防范,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依托社区物业管理党建联建,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建立完善小区门禁、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并与实有人口居住登记工作相结合,有效防范“群租”。二是关口前移,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一批较有影响的经纪机构,在行业内发出不从事“群租”业务的倡议,强化行业自律。三是积极引导业主自我管理。进一步完善小区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指导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增加相应的制约性条款,强化业主自律管理。
(五)坚持改善服务,突出以人为本。一些地区、单位、工厂,在配合开展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和改进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设了一批适合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的公寓房、集体宿舍等,有效地促进了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像浦东新区高东镇、闵行区鑫泽阳光公寓、松江区新桥镇,都建立了来沪人员集中居住公寓、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点、集体宿舍等,既解决了来沪人员的居住问题,也有效地促进了“群租”顽症的治理。普陀区针对中远两湾城地区“群租”矛盾突出的实际,积极开展居民自治防范“群租”的试点,倡导文明生活,防患于未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治理“群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的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有效的办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一是缺乏针对性的、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违规“群租”涉及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治安、消防、卫生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和规定,但是,均缺乏有针对性的、钢性的制约和处罚措施。2006年底,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规范和整治“群租”工作,曾专门发文对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进一步做出了规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由于该规定法律层次较低,一方面,对多主体承租、转租牟利、擅自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隔搭建、按间按床位出租等问题都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明确的法律责任,难以对“群租”进行准确界定并依法查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和区县、街镇的管理职责还不够明确,使各地区规范和整治工作的发展水平不一。二是适合来沪人员租住用房、集体宿舍严重不足。坚持“疏堵结合”,是规范和整治“群租”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来沪人员数量的剧增,一些近郊地区来沪人员的人数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地居民的人数。而在目前的市场房源中,适合来沪人员租住的住房、集体宿舍等严重不足,这既是造成“群租”的原因,也给规范和整治工作带来了困难。一方面,对于规范和整治力度比较大的住宅小区,腾退出来的“群租”人员会集中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其他类型的房屋,或者等整治过后形成“回潮”,反复整治成本高、效果差,难以有效遏制“群租”问题;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低端租赁住房租金的结构性上涨,来沪人员的居住权益仍然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三是缺乏治理“群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力量。近年来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主要是以属地的街镇党委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既缺乏有针对性的、有力的法律支撑,更缺乏治理“群租”问题的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不少街镇反映,这种运动式的执法,虽然声势浩大,轰轰烈烈,但是,治理效果差,反弹、回潮多,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五、对策与建议
“群租”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充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堵疏结合、综合治理。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一)大力发展来沪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尤其要充分考虑以来沪人员中上班族为主要对象的公共租赁房屋,在土地等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转化、收储等多种渠道筹措公共租赁房源,还要鼓励企业建立“集体宿舍”,切实解决来沪人员的居住问题。这是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的关键。
(二)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供应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不诚信、经纪机构不规范等问题,要明确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主体,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要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的客体条件和房屋租赁中的禁止行为,不断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行为。这是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的前提。
(三)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规范和治理“群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履行职责。基层的同志希望能明确一个具体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赋予具体的执法权,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执法力量,使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既有法律法规支撑,又有具体的主管部门,还有专业的执法力量。特别要防止以“属地管理”为名推诿、失职、不作为。这是规范和治理“群租”问题的重点。
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篇3
至2008年底,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数量为118.94万平方米,但出于避税等方面的考虑,市场上处于分散状态的私人住房出租都没有备案,实际的租赁市场远大于这一数量。
第一,上海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所
占比例较大,约占15%根据我们连续多年对上海市民居住状态的抽样调查,约83%的居民居住在自有住房中,约15%左右的居民租赁住房,其他为借住或居住在职工宿舍中,所以目前上海的租赁市场总体说比较大。这里不包括租赁公有住房的80万户左右居民,如果加上这一部分,上海的租赁居住比例将在25%左右。
第二,上海住房租赁市场比较稳
定,70%以上的供需双方具有持续性根据上海房地产流通研究所的一项调查,租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都比较稳定。从供应方看,目前约7成以上的租赁住房是以净资产的状态出租,就是出租房屋没有贷款,出租人以着眼于长期投资的个人投资者为主,7成以上的出租者没有出售房屋的计划。从需求方来看,租客以非上海户籍居民为主,占到7成以上,而且60%以上的租客在近年没有购房的打算,所以需求相对稳定。
第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初具规
模,制度不断健全为解决本市新落户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的居住问题,上海主要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单位租赁公寓或白领公寓、来沪务工人员宿舍或公寓等公共租赁性房屋解决其阶段性、短期的居住困难。如浦东新区的张江科技公寓、张江紫薇公寓和浦东新区保障中心的高级人才公寓、青年公寓,闵行区的“鑫泽阳光公寓”,嘉定区的马陆镇的永盛公寓,金山区的便利中心,松江区的比亚迪公司职工宿舍和宝钢集团的职工宿舍等。同时上海在制度上不断完善,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造职工宿舍,以解决本单位职工、包括来沪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问题。
二、上海租赁市场发展存在
的制约因素虽然上海的租赁市场发展较快,但仍存在着发育迟缓、管理落后等一些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第一,租赁者缺乏“安居”感
一是从心理上,租赁居住者普遍缺乏“家”的感觉。中国文化长期存在着“居有其屋”的观念,没有产权住房保障房,就感觉没有属于自己的家。二是在客观上,由于我国没有针对租赁关系保障性的法律法规,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随时提高租金或解除租赁关系,租赁双方因日常设备维修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缺乏明确的界定而经常会发生纠纷,所以承租人客观上难以长期稳定地租住同一住房。
第二,租赁住房仍存在户口、教
育等方面的障碍根据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许多新进上海的人员,要么将户籍挂靠在集体户口中,要么只有购买私有产权房。而没有挂在产权房中的集体户口,往往会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来相应的困难。
第三,市场上缺少小户型租赁住
房目前市场上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上半期及以前建设的公有住房,市场上小户型住房租赁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而且这些住房的居住小区环境相对较差,而高端租赁市场中的小户型相对较少。
第四,群租现象突出,为租赁管
理提出新挑战由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面积普遍较大,而大多数外来从业人员收入水平较低,这就产生了“群租”现象。群租现象是大城市发展中无法完全避免的问题,仅靠“堵”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在管理上创新,进行规范与引导,保证租赁居住安全,保证邻里关系和睦。
三、发展与完善上海租赁市
场的思考随着我国城市化过程不断推进,上海未来必须大力发展与完善租赁市场,形成较完善的租赁体系与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
第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着力构建完善的租赁体系在西方主要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占租赁住房的比例较大,西欧几个国家的公共租赁住房占比如表1所示。
同样,我国香港目前约一半人口居住在公共住房中,其中租住占30%以上。
上海在下一阶段首先应重点增加
以职工宿舍和人才公寓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的比例,使公共租赁住房占租赁住房比例增加。其次应梳理原有的公有住房的租赁关系,合理提高租金水平,使上海逐步形成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导、市场化租赁住房为主体、其它租赁住房为补充的体系。
表1西欧几个国家不同住房占比(%)国家自有住房私人租赁公共住房租赁其它荷兰461340比利时65286英国681022丹麦5619215德国404020法国562117瑞典43172216第二,建设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平台,引导和促进租赁市场规范发展上海可以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的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农民工公寓等都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更好地服务于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同时也鼓励市场化社会房源用于公共租赁,增加公共租赁房源,这样就可以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导的租赁市场。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起到引导市场的作用,如在租赁水平、租赁关系上都可以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参照。同时政府也可以根据租赁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增加和减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来稳定租赁市场。
第三,通过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鼓励机构经营租赁住房以私人为主的租赁市场存在租赁关系不稳定、不规范,需要增加机构经营租赁住房,租赁经营发展主要基于几方面原因,一是租赁经营租金回报低;二是长期租赁经营资金沉淀多,资金成本高;三是租赁经营税收高,经营成本高。所以要增加租赁住房经营机构,一般应是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机构为主,政府要在金融与税收上给予支持,在金融上要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创造经营机构长期融资的渠道,如通过房地产信托基金等。在税收上应考虑相应的政策优惠,如借鉴国外通过房屋的加速折旧,减少所得税税收等加快资金的回收。
第四,加快法制建设,规范市场
化租赁关系市场化的租赁仍将是上海租赁住房的主体,应借鉴国外的经验,规范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都通过租金控制等法律规定,使出租人不能随意提高租金,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关系,保证了承租人的利益,同时也通过税收的相应优惠,保证了出租人的利益。
第五,提高租赁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租赁管理职能房屋租赁市场涉及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等多个方面,全市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到一个框架内。要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实现管理上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当前可借保障“世博”安全之际,加强租赁关系与实有人口的管理,建立房屋与居住人口相联系的信息系统,并与租赁备案相结合,做到全覆盖的管理。可以借鉴宁波等地经验,每个街道、社区配备专门的外来人口管理员,进行住房租赁、安全、卫生等全方位的管理,并起到有效规范和引导“合租”行为。
第六,创新政策,服务承租人
针对租赁房屋不能“入户”而影响到子女教育等问题,上海可以创新思路,如在户籍管理的具体操作上进行突破,是否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街道设立专门的集体户口簿,允许子女入户,方便就学等,最终达到租赁住房与居住自有住房基本相同的生活水平。
租赁型集体宿舍
二、市内实习基地建设
以五星级为主,有:桂林漓江大瀑布饭店、桂林帝苑酒店、桂林桂山酒店、桂林大正温泉假日酒店、桂林香格里拉酒店、桂林喜来登酒店、桂林大公馆(5标准,广西最豪华的酒店)、桂林都市田园茶饮咖啡休闲会所等。主要为酒店管理专业学生提供短期实习和临时实习。
短期实习:我校的短期实习通常是指利用寒、暑假进行的实习,学院并不统一安排学生到相应的酒店实习。对于短期实习,实习基地的最佳选择是离学院最近的市内酒店。首先,可以减少学生的费用支出。其次,酒店和学院进行沟通较方便。
临时实习:临时实习与短期实习相比,在时间弹性上要灵活。在学生业余时间,均可在市内基地酒店进行临时实习。与长期实习和短期实习相比,临时实习,学校与酒店之间没有太多利益纠纷,管理较方便。特别是酒店方,在旅游旺季、国庆长假、“五一”黄金周以及婚宴等宴会时,人手不足,学生就不仅可以解决酒店的燃眉之急,还可以得到技能的训练和工资报酬。但是,对于临时实习,漓江学院存在的问题就是,交通不便,因为校区在远离市区的郊区,所以学院与市内的酒店实习基地达成的合作协议是,酒店方派车接送。实习模式是:交通(酒店包)+工资(计件制/计时制)+工作餐(酒店包),客房,实行计件制,每间客房按照桂林的收入水平,5元/间,前厅与餐厅等部门,实行计时制,根据不同酒店不同价格。交通方面,如果学生人数比较多,酒店会派车接送,如果人数少,学生自行往返,酒店报销交通费用。
三、校内实训室建设
目前,校内实训室建设已经非常完善,有:酒店实训室(5星标准)、酒吧实训室、酒店财务管理机房实验室。其中酒店实训室包括,客房(4间,标间2间,豪华总统套房1间,豪华大床房1间)、前厅、中餐厅、西餐厅四个部分。同时,在前厅,安装了隐蔽式多媒体设备,可进行课堂教学,也不影响接待。酒吧实验室,可进行鸡尾酒调制、咖啡调制、茶艺服务。可以开设酒店管理专业绝大部分课程,如《餐厅服务技能实训》、《前厅与客房服务技能实训》、《酒水知识与酒吧管理》、《酒店财务管理》等。目前,正准备对酒吧实训室进行鸡尾酒、咖啡、茶艺服务对外营业,让学生的课堂能够更加真实的进入到实践。此外,酒店实验室,配备有完善的五星级酒店员工制服,学生可进行专业的对外服务与现场练习,进行完全专业化的实景实践。与此同时,目前正在筹备员工服装租赁业务,大量采购了酒店制服,一来可以为我校学生提供租赁服务,提供便捷,二来可以由我专业学生进行租赁业务,增强社会实践性,增加实验室经费。因为大学城,高校云集,经数据分析,各校院系、社团演出活动频率高,公关服饰需求量大,市场供给服装租赁点大多集中于市区,大学城没有服饰租赁、定制点,处于空白区,因此,我专业的“员工服装租赁中心”为服饰租赁带来良好机遇。
四、建立校办酒店
虽然说桂林市的酒店业有饱和的趋势,但是校办酒店在桂林高校仍是一个新事物,所谓避开竞争就是最好的竞争,校办酒店自有它不同于一般酒店的竞争优势。校办酒店更是桂林雁山区的需要。纵观整个雁山区,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酒店很少,而现在的雁山区已经变成桂林市的大学城,所以,相应的设施需要跟上发展的脚步。漓江学院每年新生入学的时候,学院只能把家长安排在学生宿舍。但是,学生的家境都是比一般家庭要富裕,一些家长可能会住不惯条件简陋的学生宿舍,而选择市区的高档酒店。因此,校办酒店就成为了雁山区大学城的一种需要。校办酒店不仅可以接待漓江学院的新生家长,还可以接待其他高校的学生家长。从而解决了每年开学的时候,新生家长住宿难的情况,又可以增加学院的收入,对提升学院的知名度,也起到一个宣传的作用。酒店成立初期肯定需要一大笔经费,但是一旦酒店运营之后,就可以慢慢收回成本,盈利之后自然就可以解决漓江学院酒店管理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匮乏问题。而且,有了校办酒店,校内的实训场所、实验室就不需要再建了,因为校办酒店就可以提供货真价实的实训场地,起到节约经费的作用。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校办酒店都有资格成为名副其实的酒店实习基地。有客人的时候,学生就是员工,没有客人的时候,酒店就是课堂。酒店管理专业学生更是可以从进漓江学院开始,就全程参与校办酒店的日常工作,进行多工种、多岗位轮调式交叉实践。学生就可以在校期间获得从事中、基层工作的经验和能力,提高酒店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层次。因此,建议校方建立校办酒店。
五、结语
租赁型集体宿舍篇5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057-02
作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历史过程中的必然存在,农民工群体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巨大推力,还是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巨大动能,他们见证并参与了中国经济崛起,他们的走向则是中国小康社会发展之路上面临的挑战。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进城农民工为郑州的城市建设和劳动密集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问题所引发的社会不公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特别是近期郑州市连续发生两起农民工街头死亡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民工住房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已成为郑州市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郑州市进城农民工住房现状
近年来郑州市一直致力于和谐城市的建设,而且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吸引了大批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各方面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依旧是农民户口,在城市中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仍属于弱势群体。在谈到农民工居住状况时,最常用的三个字就是“脏”、“乱”、“差”,不仅如此,很多农民工甚至居无定所。根据笔者发出的问卷调查统计显示,郑州市农民工目前的住房类型如表1所示:
根据图表1显示,郑州市农民工目前的住房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大类。
1.由雇主或雇佣单位提供住房
2.在城中村租住廉价房屋。
随着大量农民工涌入郑州市,城乡交接处的居民利用自有的宅基地,兴建城中村,向进城农民工提供廉租房。这些“城中村”建造前缺乏合理规划,建造后更难实行正常管理。大量自找住房的农民工所居住的“城中村”环境恶劣,卫生和食物安全条件很差。但由于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房租却在不断上涨。例如,位于郑州市北环的花园路刘庄是房租上涨最明显的城中村之一。这里的一个标准间(有厨卫的单间)在此前月租刚涨到220元的基础上再次上涨,达到240元;一个稍新一点的单间要价240元,较原来上涨40元;一室一厅房屋月租已由原来350元左右上涨到400元以上。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尽管房租及其他生活费用在不断上涨,农民工的工资却一直很低。农民工中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占7.16%;47.09%的人收入在1000~2000元,29.89%的人收入在2001~3000元,3000元以上的占15.86%。(如图1所示)
收入水平决定了农民工的住房类型,据调查郑州的进城农民工选择“租赁房屋”的比例占76.5%。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仅为245元,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民工采取多人合租的方式居住。
2.在郑州市内购置商品房
从国家统计局得到的数据显示,来郑务工的农民工收入普遍较低,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比上年增加1.9%,而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这与郑州平均5000——6000元/平方米的房价相差巨大。很明显农民工购房能力普遍较弱,只有极少数来郑州多年且发展较好的农民工才有能力购房,但是这部分农民工比例较低。据调查,仅有2.8%的农民工在郑州市内购买了住房。
4.流离失所、露宿街头
目前,郑州市正在大规模地拆迁、改造都市村庄,随着都市村庄的逐步拆迁,多数外来人员将面临着居住大迁移、租房难、房租贵等问题。这将会造成更多无固定工作,或工资较低的农民工露宿街头、立交桥下。又由于郑州市没有针对无住所农民工的具体救助办法,若按《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这些露宿桥下的农民工,就会被当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最后被护送回家。这就与这些农民工的意愿矛盾:这些农民工之所以在桥下去露宿,是为了找工作,不是为了乞讨和流浪。如果将其收容遣送的话,就等于断了这个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打算。因此,这种救助制度就存在一个救助盲区,这也成为他们宁愿露宿街头,也不愿接受救助的原因。
二、解决进城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对策
结合农民工从业范围广、流动性强、群体分化复杂等特点,从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分层次、分阶段地逐步推进农民工居住问题的解决。
1.出台租赁优惠政策
建议郑州相关政府出台租赁优惠政策,引导和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加强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的服务功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房屋租赁市场仍是大部分农民工解决城市居住问题的主要途径,但目前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处于自发无序状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引导和培育房屋租赁市场有序合法地发展,例如,出台租赁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提供中低档住房用于出租,政府对中低档住房租赁这一块实行租赁税费减免,充分发挥房屋租赁市场在农民工解决居住方面的主导作用。
2.鼓励大中型企业建造集体宿舍
郑州的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基层劳作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大,而许多企业在招聘时甚至会出现“民工荒”。这也正是刘易斯拐点的前兆,为了解决务工人员不足的问题,除了增加工资这种简单的方法外,还建议对劳动力的需求大的企业,建造相当数量的员工宿舍,并且将宿舍设施规范化,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民荒”的问题,还能为企业解决人员频繁变动的问题,使“农民工”在外工作更有“家”的归属感。
3.出台针对露宿街头农民工的具体救助措施
目前河南省还没有具体针对无住所农民工的具体住房救助措施,当面对睡在立交桥下的农民工时,只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办法救助,将其送返家乡。虽然这些农民工与流浪乞讨人员一样没有居所,但他们二者又存在本质差别,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一般是没有劳动能力,需要享受国家救济的,但是农民工是由劳动能力的,之所以露宿街头是由于劳动收入过低,或者仍在寻求适当的工作,以致不足以支付昂贵的房租。因此,郑州市应该率先在救助露宿街头的农民工的政策上突破传统观念,建立农民工临时安置点,为来郑州务工的农民工提供一个短期(1到3个月)的廉租房。而廉租房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房租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
4.针对长期居住的农民工,提供长期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概念就将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排除在外了。郑州市可以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如规定企业在聘用农民工之后,须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房屋。在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也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让这些农民工享受市民的待遇,以便他们举家迁移到城市,成为城市的永久性居民,加快完成郑州市城市化进程。
5.弱化户籍制度
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救助关爱弱者、贫者是底线,避免弱者更弱、贫者更贫是责任。而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以户籍为依据,通过民政系统的渠道来进行帮扶救助的。由于户籍制的限制农民工在遭遇灾害或大病等困难时,只能依靠工友间的相互帮助或者通过打工企业、工会提供的零星救助,且救助力度不够大。为了更好地关注关心那些留宿街头的农民工,建议郑州市制定相应的外来务工人员帮扶救助办法,确实保障那些露宿街头又得重病的农民工可以得到适当的救济,不必因为户籍制而得不到合适的救济。
三、结语
随着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不断推进,住房问题将成为更多农民工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果不加解决,将会有更多露宿街头的农民工,这对郑州市的发展与在“中原崛起”战略中所起作用起到阻碍作用。因此,郑州市的城市化要得到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解决好农民工住房问题。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大中型建造集体宿舍、政府提供廉租房、弱化户籍制度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宽松居住的条件,完善农民工住房救助制度,对于那些仍然栖息于立交桥下的农民工而言,希望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他们得到更温暖的救助、更有尊严地生存;对于立志公平正义的社会而言,更加人性化的救助措施的改进意味着更深切的自省和更积极的制度建设。希望未来能够让农民工在建设美好郑州的同时享受到郑州发展带给自己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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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篇6
[关键词]高校周边出租屋;治理困境;利益分析;政策建议
高校周边出租屋普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状况较差,高校对大学生到校外租房现象一般采取强制干预措施,在严格宿舍管理、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进行规劝的同时利用校规进行惩戒。教育部更是先后三次颁布“禁租令”,然而这都无法阻挡租房学生潮水般涌向校外,“禁租令”、“校规校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到校外租房所面临的问题。
一、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管理难题
高校周边出租屋是指分布于高校周围,由高校周边社区居民利用空余自住房出租的房屋,还包括针对大学生租房需求修建或临时搭建的出租屋。按来源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租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另一类则是在未取得城建、房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章搭建,包括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建成的出租屋。上述出租屋的内部硬件设施和外部安全、卫生环境状况良莠不齐。
(一)卫生环境状况差
高校周边出租屋一般集中分布于校门外狭窄而拥挤的街道两旁,这里商用门面交叉林立,加之经营餐饮和零售商品的小商贩数目众多,违章建筑和私自搭建的房屋使原本狭窄的街道更加拥挤。而承租人的租住期短,人口流动性大,社区认同感不强,环境爱护意识差。出租屋集中地区附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被随意处理,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租住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城市社区整体规划。
(二)安全隐患多
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一现象在一些供不应求的房屋租赁市场、房租较高的城市和高校周边地区尤为普遍。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往往具有相对价格优势,相关主管部门对违章拆建监管不力助长了这一现象。
火灾以及盗窃隐患。高校周边出租屋大量存在自然和人为的门窗失修、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而这些出租屋所在社区多无专业的保安,出租屋二手交易更加剧了租赁市场的混乱,人口流动性大给盗窃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各类案件高发
出租屋固有的安全隐患使盗窃等刑事案件更加严重,高校周边出租屋内甚至盘踞着寄生在大学生群体上的盗窃、诈骗团伙。另外,由于人员构成复杂,出租屋管理存在漏洞,打架斗殴、抢劫、盗窃、性骚扰、制假造假等刑事案件高发。
(四)综合治安管理难度大
高校周边出租屋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出租屋管理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高校周边地区出租屋实际上处于政府主管部门与高校管理之间,很容易坠入“谁都来管,最后谁都管不了”的尴尬境地。由于出租屋管理机制不顺,人口流动性大,再加上来自各相关利益主体的阻力,综合治安管理难度非常大。
二、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的利益复杂性分析
与城市一般出租屋管理相比,由于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房主、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利益,尤其是牵涉大学生、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利益,这些利益又交织在一起并日益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网,高校周边出租屋的治理显得异常复杂。
(一)大学生视角
由于近年来高校扩招,各高校学生人数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另外,新时代背景下,大学生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追求自由、独立的生活空间。内在需求与外部推动力共同作用下大学生到校外租房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
1内在需求。(1)考研与学习的需要。调查表明,很多高年级的学生选择在校外租房是为了获得相对安静、独立的休息和学习环境,以便参加考研、托福和其他考试。相对独立的空间对音乐、美术等艺术创作类大学生尤为重要。(2)恋爱和同居的需要。不少大学生男女朋友为体验二人世界到校外租房。另外,由于高校无法为其提供所需的住宿条件,已婚的本科生、研究生一般选择到校外租住。(3)兼职和找工作的需要。不少同学为方便兼职和找工作,同时为避免影响同宿舍同学而选择到校外居住。(4)追求个性和自由生活空间的需要。很多出生于80、90后的独生子女大学生们不适应宿舍集体生活,个性尤其是生活习惯方面的差异导致的矛盾不可调和,使得这些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5)其他需要。
2外部推动力。(1)高校提供的宿舍数量和条件普遍滞后。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之后,我国普通高校实际招生人数迅速增加。而高校的宿舍、食堂等配套硬件设施未能与招生规模实现同步增长。另外,宿舍条件参差不齐,不能满足部分学生较高层次的需要。(2)高校宿舍管理体制滞后。在高校宿舍后勤管理中,存在从部门利益而不是学生正当需求出发,对学生调换宿舍等要求推委和刁难的现象,客观上把这部分大学生推向校外。(3)高校周边居住环境的改善对大学生到校外租住形成强大拉动力。
(二)外来务工人员视角
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和活跃,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推动作用是分不开的。一方面,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和活跃吸引了大量本地和外地的务工人员到高校周边开餐馆、理发店、书店、服装店、网吧、KTV等,为大学生及社区居民提供各式服务;另一方面,高校周边服务市场的建立健全,让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居住环境更加便捷舒适,又吸引了更多的大学生到校外租房居住。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高校周边一方面加快了校园周边房屋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不少外来务工人员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进行日常经营的过程中,经常占用公共设施。对威胁学生安全、健康的因素往往不顾及,对违法犯罪现象持放任态度甚至直接参与这些活动,也给高校周边环境埋下严重隐患。
(三)房主视角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的兴起与发展,为高校周边居民提供了巨大商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居民新建甚至临时搭建了许多本身存在消防、盗窃等隐患的出租屋用于出租。同时,由于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供不应求,不少房主怠于对出租屋进行安全维护。另外,为了逃避相关税收,房主大都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不少房主为逃避税务、公安部门的检查,甚至隐瞒租户姓名及其他相关信息,房主利用现时对出租屋管理的漏洞,推诿其在治安、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连带责任。
(四)高校、教育主管部门视角
1教育部“禁租令”禁而不止。2004年6月3日,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2005年,教育部在校外租房问题上有所松动,“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2007年,教育部要求各地高校2007级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教育部政策的不确定性,使政策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同时增加了执行难度。教育部上述“禁租令”,以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随后制定的相关政策,初衷是保护大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方便管理”。从政策执行情况看,上述“一刀切”的政策措施不能达到预定目标具有必然性。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为方便管理、推脱责任,往往打着“一切为了学生”的旗号,对大学生到校外租房现象“原则上”采取“一刀切”的措施。相关政策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合理需求和高校的管理难度,忽视高校周边出租屋涉及利益的复杂性。
2高校位于尴尬核心。高校位于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的尴尬核心。首先,高校必须积极响应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号召;其次,高校宿舍管理、食堂等后勤服务不能有效适应学生多样化的需求;第三,高校与其周边居民、出租屋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共生关系。一方面,为弥补校内学生宿舍供给缺口,有的高校甚至直接租用周边的小区、居民私人住宅楼用于本校学生居住;另一方面,即使高校杜绝大学生到校外租房,也将因损害租房学生、房主、务工人员的利益而招致相关群体的反对。最终高校对学生租房又回复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状态。
以位于武汉市的z大学为例,该校学生手册《Z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三条如下:“学生宿舍一经分定,不再调整。学校根据需要每年新生入学前进行学生宿舍的调整。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如因病(或伤残)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对退宿的学生,学院(部)要建立学生住宿档案,加强管理。”
由此对高校制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立足点可见一斑。高校宿舍管理与学生工作和管理部门为方便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保证既得收益,鉴于调换宿舍手续烦琐,对学生退宿、调换宿舍的申请予以推诿甚至拒绝。同时,国内大多数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条例(宿舍管理规定)中,没有对学生到校外租房的明文规定,对在校外租房学生的登记和管理也几乎为空谈。笔者认为,高校有加强对学生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但无强制干预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的大学生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而这本身就是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
(五)行政主管部门视角
作为城市出租屋问题的特殊构成部分,高校周边出租屋问题涉及公安、城建(房管)、工商、税务、城管、民政、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监等多部门的职能和利益。
1政策供给不足,法规可操作性差。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已经出台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对于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地区而言,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尚未纳入议事日程,相关政策供给严重不足。在流动人口大量存在,高校集中分布的武汉,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政策依据却依然是《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罚责量度不一致,出租屋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过于笼统,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另外,中央和地方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中,有过多已在民商法中进行了规范的重复规定,有的甚至与《物权法》等民商法相冲突,相关政策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2管理体制不顺,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高校周边出租屋的地理位置以及租住群体的特殊性,尤其是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的利益,决定了其治理较一般城市出租屋更为困难。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高校周边出租屋的管理规定,已经出台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并未理顺多职能部门和利益主体的关系,管理体制设计明显不顺。在出租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目前政府部门仍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出租屋协调、管理机构。
三、政策建议
政策建议的提出,应以理顺相关利益关系为基础,以认清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租赁市场重要活跃因子的存在为前提。通过制订针对城市出租屋和高校周边出租屋的政策法规,在一个权威机构的管理与协调下,多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为营造大学城周边和谐环境、维护既得利益而共同努力。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大政策供给力度
针对目前政府部门依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问题,国务院可以联合建设部、公安部、教育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组织成立城市规划与出租屋管理委员会,制订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法规政策,并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省、直辖市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出租屋管理服务委员会,依照上级管理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地级市、较大的市可结合本地实情制订实施细则。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县级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成立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公共政策是政府代表公众对利益进行权衡,并在此基础上提供的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和公共性,制定公共政策的前提是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否则,制定的政策将是一纸空文,或以牺牲公平性、可行性为代价。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合作,出租屋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求上下衔接配套,左右功能齐全。首先,要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协调机制;其次,要在明确房主、承租人、务工人员的治安、消防责任的基础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出租屋管理模式
1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把城市出租屋纳入社区管理范畴。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出租屋管理最终应落实到城市社区管理中来。“社区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其管理目的就是营造社区的氛围,形成一种能够凝聚社区全体成员的合力、归属感和认同感,而这种管理目标又是在政府、社区成员双方主动协作下实现的。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层面看,服务也是一种管理,在社区管理中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管理的效能一方面来自具体的管理过程,另一方面又来自于服务过程。”在出租屋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对房主、大学生、务工人员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2强化基层政府权力,提高基层管理者素质。包括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在内的城市出租屋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上。因此,搞好城市出租屋管理的前提是强化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的权力,在上级政府或出租屋管理机构协调同级职能部门的基础上,把城市和高校周边出租屋管理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必须不断提高基层管理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3借鉴先进经验,创新出租屋管理模式。深圳、广州、佛山、北京等城市已经在城市出租屋管理方面积累大量经验。上述部分城市已经在街道、社区建立出租屋管理服务站,逐步实行免费办理出租登记并采用联合办公制度。在出租屋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建立上,应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出租屋分层次管理。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借鉴深圳改“暂住证”为“居住证”的经验。
引入物业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选择:按照高校周边出租屋的物业质量、档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针对较高档次的高校周边出租屋,外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另一种模式则由区政府牵头,街道办组织和执行,社区具体负责组织类似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组织,对较低档次的出租屋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管理标准的设置:按照高校周边出租屋物业质量和较低层次的居住水准要求,建立保障型物业管理标准和模式。
(三)注重社会自主行为,强化市场作用
1培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利用其市场调节作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在投资性房地产租赁、转让以及城市出租屋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联结作用,规范其对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调节行为,促进高校周边出租屋市场健康发展。
2鼓励高校和社区志愿者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租住环境。高校学生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定期组织旨在改善大学城周边安全、卫生环境,关注在校外租住学生健康、安全的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大学生群体的作用,与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一道,为营造大学周边良好租住环境而共同努力。
(四)以学生为本,提升管理和后勤服务水平
1加快宿舍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学生住宿条件。通过解读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的原因,可见高校学生宿舍硬件设施普遍滞后是促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选择到校外租房的推动因素。换言之,高校可以通过加快宿舍硬件设施建设以挽留甚至吸引一部分大学生回学校居住。
租赁型集体宿舍篇7
一、充沛看法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鼎力推进住房保证任务,特殊是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等保证性住房建立力度不时加大,城市居民住房前提获得了分明改善。然则,因为城市商品住房价钱较高,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卒业生,受经济接受才能、可供租赁的小户型住房供给缺乏等缘由,无力经过市场租赁或购置住房处理住房坚苦问题。还,跟着华夏经济区的建立和我市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历程,很多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寓居前提又亟需改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付出才能缺乏的矛盾日益展现。加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处理这些实际问题的必定路子。
加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具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历程的主要行动,是进一步完美城市住房保证系统、开展多条理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处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坚苦、完成“住有所居”目的的有用伎俩,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给构造、指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安康开展的必定要求,对加速改变经济开展方法、调整优化经济构造、坚持经济平稳较快开展具有主要而积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分要果断贯彻落实中心和省、市关于加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决议计划摆设,实在加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注重,增强指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自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立。
二、总体目的和根本准则
本定见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当局供应政策支撑,限制户型面积、供给对象和房钱规范,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坚苦家庭供给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一)总体目的。至“十二五”末,逐渐健全完美公共租赁住房建立、供给和治理准则,扩展供给掩盖面,完成供需均衡,根本知足契合前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坚苦家庭的租赁住房需求。
(二)根本准则。一是当局担任。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管委会)要实在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力度,实在承当起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责任。财产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立、治理由地点县(市、区)当局(管委会)担任。二是政策支撑。当局接纳投资津贴、借款贴息、补助房钱等方法,支撑财产集聚区和企事业单元等运用国有建立用地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接纳地盘、财税、金融等支撑政策,充沛调动财产集聚区、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拓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三是供需均衡。公共租赁住房建立要科学测算需求状况,严密连系需求情况确定年度建立方案,经过3-5年的建立,在十二五末到达供需均衡。四是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开展应契合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盘应用总体规划,接纳大涣散、小集中的方法结构,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便捷、生涯配套设备完美的区域内布置;非集中设置的项目依照一致规划经过施行配建等方式处理。五是标准治理。公共租赁住房着重处理政策规则对象的过渡性寓居坚苦,知足根本寓居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房源筹集和建立规范
(一)房源筹集。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立方案,统筹布置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和房源筹集。连系我市实践,公共租赁住房准则上以财产集聚区、企事业单元建立为主,以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革新中配建为辅。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首要包罗:一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是财产集聚区、企业单元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廉租住房在知足契合前提家庭需求前提下,由住房保证部分提请同级人民当局同意后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是经当局同意的高校、事业单元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五是当局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六是房地产开拓企业或社会机构供应的租赁住房。
(二)建立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契合平安卫生规范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平安,知足根本寓居需求。新建成套住房的修建设计应契合国度、省有关规则和技能规范,综合思索房屋运用功用和空间组合、寓居生齿及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构造;新建集体宿舍的修建设计,应契合住建部公布的《宿舍修建设计标准》及国度、省有关修建规范、标准和规则,进行简略装修。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修建面积节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修建面积辨别节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
四、鼎力开展财产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明白要求。一是凸起重点。在财产集聚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十二五”时期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的重点,市、县(市、区)人民当局(管委会)要鼎力鼓舞和支撑,实在处理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坚苦问题。二是增强治理。在财产集聚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依照“市级监视、县(市、区)级治理”准则施行。财产集聚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应接纳市场机制进交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的,着重表现公共效劳功用;企事业单元、集体经济组织经由当局同意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需严厉执行市当局确定的准入、退出前提以及房钱价钱和只租不售的治理要求。三是定向供给。财产集聚区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对象为契合前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企事业单元享用当局优惠政策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知足拥有房源单元契合供给前提职工的寓居需求。财产集聚区、企事业单元、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残剩的,应向社会其他契合前提家庭供给。
(二)建立顺序。一是列入方案。每年岁尾,县(市、区)担任制订财产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立下一年度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立部分;每年年头,市住房城乡建立部分会同开展变革、财务、疆土资本、城乡规划等部分,依据上级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目标,提出昔时财产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方案,报市当局核定后印发执行。二是项目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单元依据年度建立方案,向市开展变革部分请求处理项目审批核准。三是规划治理。县(市、区)担任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并按顺序提交市城市规划建立委员会审批。四是地盘供给。疆土部分依据财产集聚区报送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立方案,将建立用地归入昔时地盘供给方案予以保证。
五、政策支撑
(一)加大当局投入。市、县(市、区)人民当局(管委会)可经过财务预算布置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布置的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和从地盘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在确保廉租住房建立资金所需的前提下,可以统筹用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包罗购置、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房钱收入依照当局非税收入治理缴入同级国库,执行“进出两条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治理。
(二)落实建立用地。当局集中建立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用地执行划拨供给。财产集聚区、企事业单元运用国有建立用地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立用地可以接纳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法有偿运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钱程度、套型构造、建立规范和设备前提等作为地盘供给的前置前提写入《地盘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当局同意后,在地盘出让布告中向社会公开公示,出让成交后写入出让合同。对依法回收的闲置地盘,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立。集体建立用地按规则不得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立。
(三)享用税收优惠。财产集聚区、企事业单元在国有地盘上集中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触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当局性基金,参照经济合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在国有地盘上集中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元、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并依照规则对象和房钱规范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依照《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10〕88号)和《河南省财务厅支撑我省保证性安居工程财务政策的指点定见》(豫财综〔2010〕54号)规则,享用各项税收优惠。
(四)完美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在筹集房源和租赁运营方面所触及的税收,依照国度、省规则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暖、燃气等设备的建立和收费规范依照寓居类房子规范执行,计价规范依照居民生涯用水、用电、用暖、用气规范执行;公安、教育、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民政等部分应制订配套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用与城市户籍常住生齿相同的户籍治理、社会保证、后代入学和就医等候遇。
六、任务要求
(一)增强指导,明白责任。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管委会)要增强组织指导,明白任务责任,健全住房保证治理机构和施行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任务顺畅施行。住房城乡建立、开展变革、城乡规划、疆土资本、财务、税务、人力资本社会保证、公安、监察等部分该当依据各自职责,增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的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仔细查询,科学布置。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管委会)应按期展开住房需求情况查询任务,科学确定各类保证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给构造和供给比例,知足社会各收入阶级住房寓居需求。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立方案,统筹布置公共租赁住房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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