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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方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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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方法

企业股份制改制或者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评估。这就引申出五个问题:

1.评估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如果原企业或被收购企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今后拟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基准将会导致不同的净资产结果。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评估审计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改制企业或被收购企业评估审计中,应按照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会计制度基准,重新厘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改制企业或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2.调账问题。股份制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调账,除国有企业外均涉及经营业绩是否能够连续计算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3.调账时间及起始时点。关于股份制改组后的资产评估调账,存在四个日期(时点):评估基准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核日、投资日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究竟应确定哪个日期为评估调账日或建账日(以下简称“调账日”)?我国有关法规、制度并未有明确规定。

评估基准日是一个选定的日期。因为股份制改组所需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审核、报批手续等一系列活动不可能在同一时点完成,故需要选定一个时点,即确定评估基准日。但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并不表示资产占有单位已于该时点将资产投入了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确定评估基准日并进行评估,仅是投资活动的前期工作,投资活动并未完成,故不应确定为调账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是其代表政府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的监控活动。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评估事项,如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等,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日,即可认为完成了需要评估的事项,并以该日作为评估调账日。但若评估事项涉及产权变动,则存在该项产权变动能否最终完成的问题,若不能完成,已进行的评估及其审核工作即失去意义,更谈不上调账了。投资日也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各出资人投资日各异,投资日建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对股份制改组这一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中的评估结果,应于股份制改组完成时,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进行账务调整或建立新账。

4.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实现利润的归属问题。从合理性上讲,这部分利润应属原股东所有,原股东可按照出资时间合理分配。但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建议,比较倡导这部分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以便于实际操作。

5.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照目前规定,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的,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贷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二、比例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这里所讲的合营企业,是指双方或多方从事某项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包括共同控制的经营、共同控制的资产和共同控制的实体,由合同约定建立共同控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公司应当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相同或类似项目逐项合并;另一种方法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其所占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例如,将其所占合营企业流动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将其所占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规定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两种报告方式的结果,所反映的合并净利润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各大类金额是完全相同的。这里需要讨论是,如何理解共同控制的含义。

三、合并对象的几个特殊问题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规定,合并报表的合并对象有二:一是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二是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这里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即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是未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是合并呢还是不合并?

在实务工作中,还有以下几种情形是我们经常遇见的,值得讨论:

1.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作为母公司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合并对象?众所周知,全资子公司是游离于《公司法》之外的一种公司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因为全资子公司毕竟独立于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从实质上看,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并无实质区别,合并之后没有少数股东权益,也无少数股东损益,与合并报表的特性似乎存在矛盾。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处理为妥。

2.年度中间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分公司年度中间进行改制成为子公司(不是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不应调整,即母公司期初仍包括该分公司,以维护报表的真实性。

年度时该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从母公司报表中划出去,列入期末合并报表。子公司在年度中间清算的,期初合并报表范围不变,期末合并报表范围则不包括该子公司。

3.子公司为承包经营企业,子公司为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子公司为委托经营企业。这三类企业在承包经营期、租赁经营期或受托经营期内,由于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对方,相应地其经营和财务决策也由对方实施控制,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应将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上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对此,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合并会计报表政策中予以详细披露。

四、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报表年初数调整问题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原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情况变化(如出售、减持股份等)而不再包括在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在编制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即将原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年初数中扣除。因此,不涉及因合并范围变化而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问题。原未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增加投资比例等原因而纳入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应根据其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并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1999年度新购入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但不需要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

文件中规定的三种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不同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即增减所持股份变化而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可比性,把报表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第三种情形,即新购合并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不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真实性,把报表的可比性放在第二位。我们认为,不论何种情形引起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报表期初数均应该按照真实性原则编制,并在报表附注中作适当披露。脱离真实性,可比性将失去意义。

五、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在合并报表如何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有一个特殊项目,即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它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不作股东权益反映,而是列为企业的负债。而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此项目。在编制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并在应付福利费项目中反映。在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母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调至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二是在净利润前所得税后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三是在可供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这几种方法都可以接受,但应当保持做法的前后一贯性。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后,单列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母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时,应当剔除子公司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按股权比例核算确定。

六、合并价差与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要分类披露其期初、期末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和账面价值。投资项目的分类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这一格式要求适用于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但两者具体内涵和相关数据是不同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差额,不包括对已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已作合并抵消投资份额。母公司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是指母公司本身直接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既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也包括没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它们的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股权投资估值法篇2

[著]黄韬

[出版]法律出版社

[定价]68.00元

股权投资基金是推动现代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金融工具,更是助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保持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经济手段。当下中国正在积极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股权资本投资对于实现国家战略调整,尤其是促进中小企业腾飞,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能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夯实基础、积累后劲。由此,作为股权资本投资载体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工具价值不言而喻。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国内研究成果颇丰。早期文章主要着力于对国外股权投资理论与模式的介绍,近期研究则较多转向国内股权投资机构的实务运作。但总体而言,目前国内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书取其中与股权投资行业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环,即基金募集的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其中至少涉及了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参与者的规制、基金不同募集方式面临的不同法律监管、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等重要问题。历经多年的股权投资理论学习和实践演练后,黄韬博士系统整理自己的研究心得和实践体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书写作。

本书从六个方面(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组织结构成本,适应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规律,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对四类基金组织形式,即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委托管理型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比较,并得出结论:从总体上看,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远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更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需求,因此才得以在实践中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主流模式。

本书从募集角度研究股权投资基金,其观点有一定创新,内容也有一定的特色。主要体现为:(1)本书提出了PrivateEquity的参考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使这一理论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作者认为这个概念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升级更新。(2)在对现有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三种基金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书将公司制基金进一步区分为委托管理型公司制基金和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基金。其对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研究,既照顾到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实际,又使得立法者、实务界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各类组织形式的特征,从而有利于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3)针对2012年年末由《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引发的有关私募基金的一系列热点问题,本书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4)本书详细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提出应当正视国际资本市场公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现实,并择机恢复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上市制度。一方面,这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开辟一条崭新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能为股权投资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功能发挥创造便利的制度环境。(5)本书分析总结了公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方案。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中国经济关注的一大热点,市场上这类题材的书籍更多偏重于实务操作介绍。本书则站在理论高度来思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热点问题,着力厘清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若干具有争议性的观点。这也体现了作者认真思考、不断积累的治学精神。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股权投资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市场监管以及规范运作提供有益参考。

《竞争战略》

[编著]陈奇睿、葛健

[出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定价]32.00元

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竞争战略》,是全球第一本用中国案例来解读和续写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差异化战略理论的力作。作为清华、北大的顶尖战略课程读本,它将差异化竞争从实体物质层面上升到虚体认知层面,直指差异化竞争的核心,堪称中国案例版的《竞争战略》。与那些在激烈竞争中一路摧城拔寨的国际老牌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整体发展之路还很漫长。如果想与国际巨擘一争高下甚至在竞争中一马当先,国内企业就需要更加重视企业战略的顶层设计。本书中提及的中国企业案例,阐释了差异化竞争的运用之道。如果国内的企业家能对此加以重视、研究并灵活运用,相信能够有效地缩小中国企业与世界列强在差异化战略制定方面的水平差距,从而有助于中国的500强企业在整体上追赶甚至超越世界传统500强企业。

《市场的霸主》

[著](美)马妮特·阿胡贾

[译]毕崇毅、郑磊

[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定价]49.00元

本书打开了对冲基金行业的黑匣子,以前所未有的视野介绍了当今最成功的对冲基金经理的故事。书中涉及的采访对象包括约翰·保尔森、乔治·索罗斯在内的多名对冲基金界名流,他们中的很多人此前从未经历过如此近距离的采访。作者马妮特·阿胡贾让这些知名的投资者详细分析了对冲基金的交易心理投资策略、投资品种选择、头寸处理等问题。本书是作者出版的第一部作品,她是CNBC电视台对冲基金节目专员和《财经论坛》栏目制片人,曾促成对冲基金传奇人物大卫·泰珀的首次电视采访,并由此引发市场长达两周的“泰珀热”现象。她还揭示过大卫·艾因霍恩警告雷曼兄弟银行倒闭信息以及投标收购Mets的秘闻,独家报道过约翰·保尔森在《致投资者信》中对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高盛Abacus交易案所做的答复。

《估值:难点、解决方案及相关案例》

[著](美)埃斯瓦斯·达莫达兰

[译]李必龙、李羿、郭海

[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定价]99.00元

股权投资估值法篇3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