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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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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范文篇1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全面开展于2000年,农村信用社成为该项业务的中坚力量。截至2001年,全国有80%的农村信用社陆续开展了小额贷款业务,近1/4的农户受益。2002年,为使小额贷款能更好地惠及全国农户,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用商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发展小额贷款。至此,中国的小额贷款不单单扮演扶贫角色,更着眼于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在晋、陕、川、贵等地区开展商业化小额农贷的试点。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新尝试,这些试点在引导民间资本、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此,我国各类小额贷款业务全面铺开,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都有很大程度的发展。同时,由于各金融机构的大力介入,各类小额贷款的制度也得以完善,多元化经营成为各类小额贷款经营机构的发展趋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此外,这些发展也引起了相关政策部门的注意,并开始积极制定相关政策。2006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小额贷款的准入门槛被放宽,国内外企业及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这为小额贷款的发展开拓了一条崭新的道路。2007年,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对小额贷款业务的要求有了新的规定:小额贷款的放款主体与借款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更加灵活,贷款的手续化繁为简。这进一步促进了小额信贷的发展,为农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提出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政府鼓励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中国各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相继成立并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良好局面。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环境建设薄弱,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差

1.小额信贷缺乏相关立法和扶持政策。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小额信贷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作为一定程度上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小额信贷,政府尚未建立起通过减免税费、贴息等政策手段加以扶持的长效机制。

2.小额信贷载体有限,资金供给渠道窄。我国小额信贷主要载体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和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外流严重,有统计资料显示,邮政的储蓄网点62%在农村,其2/3的资金来自农村,但几乎很少有资金用于农村信贷。民营小额信贷机构业务能力和资金来源有限,故小额信贷的发放主体集中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水平落后、财务自立能力弱、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加之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外流严重,致使小额信贷资金供给缺口大。

(二)制度设计不合理,小额信贷供求不匹配

1.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受制度制约(如不允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有限,加之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及小贷机构担心风险引发的“惜贷”现象等,致使小额信贷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2.农村小额信贷贷款品种少、期限短、额度低。这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及农业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回收相对较慢、规模经营及结构调整中资金额度需求较大等,存在很大程度的供求不匹配。

3.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设计不合理,贷款制度繁琐且流于形式(如贷款证制度),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人员少且贷款操作人工为主,分散放贷和贷款管理工作量大。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平均一名信贷员要负责200户左右的小额信贷管理,管理手段无法与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相适应。此外,小额贷款利率机制缺乏科学性,尚未形成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定价机制,且农村小额信贷风险保障机制缺失,难以实现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和补偿。

(三)信用文化缺失,小额信贷风险大

1.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户几乎没有接受过正式的信用教育,信用观念淡薄。故此认识上存在偏差,要么认为有贷款影响自家形象;要么认为小额信贷是政府“支农扶贫”的,还不还无所谓,进而形成不良的行为偏好。

2.农村金融市场信息极端不对称,小额信贷机构对农户的信用评定缺乏规范的制度和标准,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甚至是行政干预。加之信用信息管理手段落后,无法有效解决农村小额信贷无抵押和无担保情况下,由借款人行为产生的信贷风险。

3.由于农村小额信贷风险具有系统性特征,在缺乏外部风险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会波及众多分散的小额贷款对象,使信贷违约风险剧增。

三、信用文化在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信用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别是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意识形态、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及信用行为模式等非制度性约束,来节省人们为保证交易公平所付出的信息费用,从而建立起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信用关系。针对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完善立法以培养良好的金融环境、建立相关制度以创造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条件以外,本文重点剖析强化信用文化建设对加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作用,以期从非制度角度探讨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信用文化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1.有助于培养农民信用意识,提升农民的信用层次。促使农户的信用观念和行为选择符合现代市场的运行规范,需要经历一个诱导和转变的过程。信用文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可以通过信用教育向农民传播信用知识、培养信用意识;通过产权改革,建立起遵守信用规则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信用奖惩机制;通过民间自律组织建设,形成社会监督和公众舆论等非法律约束。经济生活中,如果失信成本比较低,违约获利大于守信的利益,低层次信用者便有可能违反经济道德,选择背信弃义的违约行为。而高层次信用者认为,为使经济活动并进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持续,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应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这才是既利他又利己的双赢之策。而有意失信则是既损人又害己的双输之策。通过信用文化建设,可以提升农民的信用层次,引导其信用行为,而这种利己与利他兼顾、互惠双赢的信用行为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2.有助于形成制度约束和非制度约束相结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由于农村小额信贷所处环境、贷款对象条件及信贷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等多种因素影响,仅依靠建立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所起作用存在很大局限。而通过信用文化建设,不断向农民宣传诚信道德,讲解信用知识,强化信用意识,使农户认识到信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有很好预期的金融资源。在农村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和舆论导向,并通过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企业信用文化建设,使信贷人员成为信用的宣传者和维护者,促使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在原来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条件限制等硬约束的管理手段基础上,更多地结合信用信息管理、培养良好信用关系等非制度手段约束,从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3.有助于巩固农村信用关系,建立起金融支持农业的良性循环机制。信用文化建筑在信用关系基础之上,但其对信用关系的建设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稳固的信用关系,金融支持对于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但由于农村信用文化缺失,农户信用意识薄弱,金融关系缺乏持续性等原因,信用失范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信用关系的建设。因此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正确影响和引导农民的信用观念和行为偏好,使农户产生“不违约才能获得更大利益”的信用认识转变。经过多次循环,让农民从信贷中逐渐获得“守信用”认知并作为共识传承下来,成为共同遵守的规则,从而实现自我控制,强化信贷约束,形成“贷款—投资—获利—还款—再贷款”的良性循环。

农村小额信贷范文篇2

农村小额信贷发展

从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易县“扶贫社”试点算起,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已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然而,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借款主体的不成熟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时至今日,小额信贷业务尚未取得令人振奋的实际成就,也远未像某些成功的发展中国家那样“发展出一个活跃而重要的新兴行业或部门”。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

(一)贷款额度偏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自主创业的意愿和意识愈加强烈,资金需求也日益旺盛。然而由于小额信贷业务的额度所限,通常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一般为每人2万元,个别地区提升为2-5万元;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0.5-5万元。以农户购建一栋蔬菜大棚为例,按目前临猗市场价格计算,建一栋蔬菜大棚大约需要资金6-8万元,再加上人工工资、籽种、肥料等约需要2万元,从构建大棚到启动运作需要投资8-10万元,如按上述限额授信,仍有相当大的资金缺口。因此,贷款额度偏小,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二)贷款期限较短。农业项目具有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回收期长等特点,而小额信贷业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下岗失业贷款最长期限也只有二年。而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入,这就容易造成贷款逾期,不仅加大了贷户的利息负担,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反映贷款质量的真实性;不利于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影响金融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小额信贷模式单一。部分地区小额信贷的开展没有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得到小额贷款的农户产品销售难,或无法防范市场风险、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小额贷款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四)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前些年,由于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水平较低,历史信用记录缺失,信贷调查仅依靠信贷员对客户的部分了解,难免存在调查不实、风险估计不充分等现象。加之,一些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部分客户存在逃债赖债思想,贷前调查质量可想而知。

(五)可持续能力不足。一是地方政府意愿不强。2002年底,人民银行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对象、数额、期限、担保及贴息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这项政策牵涉到政府出资担保和部分贴息问题,再加上额度小,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二是由于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影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种植等行业,受自然灾害或市场风波影响往往血本无归。加之,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部分信贷资金形成不良,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挫伤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三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依靠外部资金注入,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农村小额信贷的预防政策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没有尽职调查在实践中,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

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吸毒、嫖*、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对于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并就有关事宜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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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必须立足于农村,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信贷管理原则和操作规律。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必须是广大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各种联合体、乡镇企业等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运作规则。通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用的宣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农户小额贷款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二)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三)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自然及市场风险

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上农民,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小额信贷的高风险是由其服务对象所决定的。小额信贷的扶贫对象,一般都缺少有效资产作为抵押品。比较常用的做法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或者采取农户联保。如此以来,贷款能否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另外,由于小额信贷在扶贫中大多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自然灾害也使小额信贷的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农信社要在支持三农和可持续两大目标间寻求平衡。

(二)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村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现象

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但村委会和其成员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难免掺杂一些人情关系等成分,使资信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而信贷人员又缺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深入调查,有的农村信用社在核发农户贷款时,主要基础资料靠村组干部代为填报,信贷资料残缺不全。有的信贷员在放贷中,只采取听村组干部对贷款农户的口头介绍,看村组干部报来的残缺不全的基础资料,甚至凭贷款户近年还贷感觉等。由于信贷人员调查不深入,对贷款户情况掌握不够,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居高不下。

(三)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

贷款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一方面农户贷款额度小、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不定,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到期清收。另一方面,有的信贷人员存在重企业轻农户的模糊认识,认为农户贷款是人在帐不烂,所以农户贷款逾期也不及时催收,加之管理部门对农户贷款贷后检查不到位,有的信贷员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千元或万余元,因此造成贷款逾期不闻不问,借款农户下落不明,导致农户贷款不良比率有增无减。

三、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农村信用社只得以高成本、低收入的方式向农户投放贷款,而鉴于农村信用社担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在有限的范围内帮助弱势群体发展,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和谐因素。农村信用社和“三农”共同成长才是我们发展的目标。

(二)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评信小组,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

(三)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严把贷时审查关

从基层农村信用社到县级联社,必须配备强有力的信贷审批班子,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审批实力,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避免审贷流于形式。继续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强化内控建设,消除风险管理的漏洞。在强化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主任的责任,严格贷款审批手续,落实借款人,担保人与信贷员三见面制度,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性,确保借款手续合规有效。

(四)制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贷后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合情合理地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因为贷款一经发放,其使用权即转移给借款人。因此,贷后必须深入贷款农户进行检查,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农户生产,是否被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收回贷款措施,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四、农村小额信贷的前景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我国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金融支农到户的有机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制创新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不仅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和贷款高固定成本),而且对农户信用的动态激励机制实现了农村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通过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农户心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既对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支持作用,也拓展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渠道,改善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效益,是信用社主动适应市场服务“三农”的一种进步。

参考文献:

[1]郑鸣。商业银行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农村小额信贷篇4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1)担保、保险机构产品业务比较局限。

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离不开农村信贷担保、农业保险及再保险机构。我国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或担保,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或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他们提供的担保的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很难等同,因此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引进商业担保和保险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2)缺乏专门的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批发机构。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的专门向小额信贷(零售)机构提供批发资金的信贷批发机构,很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不足且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必然会严重制约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导致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弱。

(3)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缺位。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专门的小额信贷咨询及技术服务类机构基本上还是空白,这样的任务往往由政府通过组织“科技下乡”等活动提供有限的服务。其深度、广度、服务能力和持续性均值得怀疑,在政府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同时,也不利于在农村形成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力量。

1.2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运作管理不理想

(1)贷款管理模式缺少灵活性。

我国开展较多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小组贷款模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贷款模式)在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不足。另外,由于信用机制缺乏人性化的弹性管理制度,容易导致群众对这类小额信贷失去信心。比如有些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短期内无力还款的农户会被简单地降低信用等级甚至被取消授信资格,不能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影响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不但加大农户的还款难度,还会增加农户主观违约的可能性。

(2)大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对目标客户的选择过于严格。

我国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从创始之初就带有很强的扶贫互质,主要以中低收入者尤其是贫困人口作为贷款对象,涉及面广、量大、单笔贷款额度小。但是。即便是带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也是要求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这是小额信贷与财政救济本质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和由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信贷并无二致,换句话说,这两类机构都不会向没有偿还能力的人群放贷。目前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目标客户的选择都比较严格,除了一些包含政策性任务的小额信贷项目外,贷款受益人群往往难以到达一些赤贫人口。

(3)贷款用途大多比较局限。

目前由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及新三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由于其放贷条件相对严格,其贷款用途规定相对比较宽松,这类贷款除了可以用于种养,经营等生产性用途,还可以被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子女教育、技术培训、婚嫁丧葬、医疗、建房、购买房产等固定资产等消费领域,甚至还可以用于农副产品深加工、运输、贩运等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的产业或领域。然而,由于农村社会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影响,消费类信贷在农村的蓬勃发展还需时日。同时由于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商业银行或小额信贷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对贷款条件的审核也相对比较严格,加上有些机构本身规模原因,不会也不可能大规模地开展消费类小额信贷业务。

(4)低利率不利于小额信贷发展。

在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实践当中,由政府及一些小额信贷组织推动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曾向农民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国家财政利用扶贫款进行贴息。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部分低息贷款并没有到贫困人手中。由于宣传不到位、贷款发放不规范、执行规定不严谨等原因,在缺乏有效贷后监督手段且违约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小额信贷款项被用作他途的事情常常发生,个别农户在取得小额信用贷款后,有的用于日常花费,有的用于还债,有的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有的甚至用于或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有的农户本人暂不需要,但贷后转借他人。人们甚至认为低息贷款是国家的钱,从而造成“低息贷款”就是救济款的假象,还款率非常低,出现赖账现象后一旦没有得力措施制止,就容易引发羊群效应,除了降低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外,还有可能会引发等不良社会现象。1.3缺乏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

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农业产业受政治,经济环境及气候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加上农村小额信贷一般没有抵押,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业务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没有外部因素的支持(如政府政策或资金的支持),现有提供此类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规模均不大,相当部分的担保和保险业务一般由放贷银行代办,担保和保险费用从贷款当中直接扣除,这些担保和保险业务相对比较单一,担保和保险机构对业务运作也比较谨慎。这种操作方式有其可行性,放贷银行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还可以创新更多的信贷产品;但当放贷、担保/保险业务集中于一家银行的时候,加上有些信贷产品的利息直接扣除,对于贷款用户而言,实际上等于利率在原有基础上大大增加,贷款成本显得更高。即便这样,这样的担保和保险机制对于大的农业灾害或系统风险的抵御能力仍然不强,如果不在制度设计上引入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这类机构生存的脆弱性会随时显现出来。可以说,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保险机构发展缓慢、担保和保险产品设计偏少,与风险抵押补偿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策

2.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在农村地区建立构造多层次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只有通过营造具备良性竞争的农村信贷市场环境,才能逐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竞争程度较低、农村金融体系发育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各类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首要选择。在当前农村信贷市场比较利益低下、多数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原有金融机构还在退出的情况下,政府应在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建设和农村金融市场监督手段基础上,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相应激励机制等措施,有效促进更多金融资本(包含各种国际资本、民营资本和其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建立繁荣、规范的农村金融市场。

2.2提高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水平

在我国新的农村发展形势下,农村贫困和相对贫困人口的存在需要福利型农村小额信贷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而先富起来的人群则对信贷产品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需求的增长给予了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发展机遇,信贷产品多元化是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然趋势。

农村小额信贷范文篇5

农村小额信贷数据分析

2006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获奖者、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行长尤努斯教授,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在短短的30年中,从27美元贷款起步,发展成为拥有近400万借款者、1277个分行、12546个员工、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乡村银行网络。其成功的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式,对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小额信贷工作有着十分深刻的启示。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就是各地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是不发达国家向贫困人口实行的以数额小、期限短、分期偿还为特征的金融服务方式,是一种适合贫困户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的金融制度安排,按信贷原则向贫困者提供生产资金的信贷方式,其发展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

小额信用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我国,并在河北、河南、陕西等地进行试点工作。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在广大农村全面实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践证明,这种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辐射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业多年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的矛盾。

风险,是指农户拿到贷款后不努力发展生产,从而影响偿还能力的风险。农村小额信贷的道德性努力风险要源于贷款农户的有限理性,农户拿到贷款后,生活状况变好,闲暇时间的效用增大,用于寻找、决策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的精力和用于生产的实际时间减少,致富能力下降。道德性违约风险,是指农户任意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同于担保贷款,相对而言,小额信用贷款对借款人的约束力较小,当风险偏好的农户拿到贷款后,在追求更高利润的驱动下,借款人有积极性倾向于改变申请信用贷款的本来用途,而由此产生的额外风险则由信用社来承担;银行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农信社管理疏漏或不当给贷款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放贷时疏于审查,贷款跟踪监督不力等。

外部环境风险和银行管理风险,是所有贷款都会面临的风险。由于有效信用制度的缺失,农户小额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各地开展该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了目前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农户不符合信贷条件以及任意改变贷款用途等。

3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应以减少贷款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不能因害怕风险而不敢放贷,丧失发展业务的机会;也不能忽视风险,盲目放贷,导致资金损失。因此,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审慎地发挥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继续推行小额信用贷款。

3.1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农户信用记录。法律上对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制度给予规定,避免对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随意性,为农村小额信用制度建立科学的评判标准,加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分析

和其他贷款品种一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样存在着风险。外部环境风险,是指不受农信社和借款农民控制的导致农户偿还能力下降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和产品市场风险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由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是指申请小额信用贷款最积极的往往可能是最不具偿还能力的农户,道德风险包括道德性努力风险和道德性违约风险。道德性努力

上“累进”贷款的适用,有利于农村良好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参照2003年7月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及2002年5月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将农户资信评定为ABCD四等级,细化各个等级的具体评判标准,定期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制度,充分依靠地方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户评估失实的风险。对失信的农户,要在条件、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设卡,做到好还好借,增强其信用意识。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加强对农户贷款使用和回收的监督作用,控制和杜绝逃废债务现象发生,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使农村信用体系框架的形成。信用社和地方政府要运用各种手段,联合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现象,鼓励诚实守信,对按期或提前还款的信用户,要制定出相应的激励措施,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3.2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用风险。贷款发放后,信用社内部要建立台帐,严格实行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服务、包效益的“五包”责任制。同时在外部要积极推广农户联保网络组织,建立农户自律机制,增加监督力量,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凡发现信用贷款转借他人、移用等不正常情况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信用户资格,强制收回贷款等,以有效地控制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

建立小额信贷的保障机制,减少小额信贷的风险。在对农民的小额贷款继续实行农户联保贷款,及小额信贷机构本身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之外,国家可以从每年的救灾款中拿出一部分来,建立小额信贷的保险基金,减少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比如解决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系统风险等。

3.3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其金融管理能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大多设立在乡村,多年来单元制的组织形式和单一的业务经营模式,金融电子化建设与国有银行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有很大差距。农户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周转快,加上农村的交通不便,仅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效率低、工作量大,难以适应农村信贷投放和金融服务的需要。因此,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尤为重要。通讯技术、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能够为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农村信用社可以首先以县联社为单位建立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解决存款的通存通兑、信息咨询、代收代付、跨区域结算等业务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扩大联网的范围,在网上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增强中间业务开发功能,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在信用户评定、贷款证发放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信用社与信用站的网络系统,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时发放和日常管理,解决人员不足的矛盾。建立农户信用的电子档案,把农户信用等级咨询系统上网运行,用电子化的手段,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

3.4加强小额信贷的管理和监督。为进一步防范农户的“道德风险”,农信社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事后监督。不能因为笔数多、额度小、农户居住分散而麻痹大意,疏于管理,而要经常深入农户掌握和了解其生活、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真正发挥其功效,最大限度地防范信贷风险。

3.5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违约农户的惩罚力度。首先,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一是多途径定期公布违约农户的名单;二是与开展信用村(镇)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对违约农户达到一定比例的信用村(镇)应取消其信用村(镇)资格。借助周围农户的监督和舆论力量加大借款农户违约的心理压力,从而加大其违约成本。

其次,适时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违约贷款的催收力度,切实做好农信社的资产保全工作,使违约农户在经济遭受损失的同时,加大其违约的心理厌恶程度。

因小额农贷发放时间集中,信用社人员有限,很难在短时间内充分了解农牧户的经济实力和资信状况。因此,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防止行政激励过高而形成的“大干快上”,应注意量力而行,在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前提下稳步发展,不能为完成计划指标而降低规定标准,从而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模式

农户小额贷款最头疼的还是担保问题。目前,农行富阳支行提供了4种可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公司+农户”。由公司法人为紧密合作的农户贷款提供保证,如公司定向收购农户农产品、农户向公司购货并销售的情况。昨天上午,与杭州华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医药等有紧密合作关系的80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就由两家企业担保贷到了款。

“担保公司+农户”是第二种模式。由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主要适用于农业龙头公司、经济合作社等,在他们推荐或承诺基础上,经担保公司认可,为此类农户群体提供担保。

第三种是农户之间互相担保、责任连带。一般3人及以上农户组成一个小组,一户借款,其它成员联合保证,在贷款违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江说,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该行认定的专业合作社,及今年该行确定的信用村范围内的社员或村民。

农行富阳市支行还推出了房地产抵押、林权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等灵活方式来解决担保问题。所谓自然人保证,即保证人要求是政府公务员、金融保险、教师、律师、电力、烟草等具有稳定收入的正式在职人员或个私企业主。

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发放

(一)已被评为信用户的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户贷款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

(二)信贷内勤人员认真审核《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户贷款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农户经济档案》进行核实。

(三)信贷内勤人员核实无误后,办理借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交给信用社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

(四)信贷内勤人员同时登记《农户贷款证》和《农户经济档案》。

(五)借款人必须在《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字并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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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篇6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信贷金融创新

一、农村小额信贷的特征分析

农村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方式的创新,其成立的宗旨就是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资金支持,以农户的信誉为担保,发放的额度小、期限短、还款灵活的信用贷款。换言之,小额信贷的特定用户是低收入群体,这与其他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与农村扶贫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小额信贷的主要特征有:

(一)贷款对象

小额信贷成立的初衷就以农村贫困人口为贷款对象,帮助其提高收入、缓解贫困,这部分对象往往被正规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没有融资的渠道,小额信贷为他们解决了资金困局,释放了生产力。然而农村中一些贫困人口缺乏创业的激情和冲动,不愿意从小额信贷中获得资金。或者由于学历不高、能力低下,不能合理的利用资金,导致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这种情形十分常见。为此,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也慢慢在发生变化,小额信贷的对象不仅仅是贫困人群,也包括农村中有强烈改善生活条件愿望的低收入群体。

(二)贷款额度

小额信贷额度较小,额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小额信贷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中,对小额信贷的额度也相差较大。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孟加拉对小额信贷额度限定在70美元之内,印度尼西亚则是限定在300美元。我国一般是控制在5000以下。当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相差迥异,小额信贷的额度也没有一刀切。而且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小额信贷的额度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变化着。目前,在我国发达地区小额信贷的额度甚至可以高达30万,在不发达地区也可以达到5万元左右。

(三)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小额信贷的客户基本都是在农村从事简单种植和养殖的农户,这些行业门槛较低、投入较大、技术简单,而且有很强的季节性。因此,小额信贷的期限和农作物的季节性有很大关系,一般控制在一年之内,即便长期的贷款也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小额信贷的还款也比较灵活,为了给予农村最大的方便,减少农户的还款压力。同时也为了增强信贷机构的放款能力,小额信贷一般按周、月、季度为周期进行还款。

(四)担保形式

小额信贷是一种信用贷款,对担保要求很少。而且由于小额信贷的客户都是农村低收入群体,这部分群体收入微薄,也没有有价值的资产,再加上贷款额度也不大,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信贷机构都是根据农户的信誉状况来发放贷款,不需要任何的抵押品。但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的违约率在不断的提高,为了降低资金风险,小额信贷也开始要求一些担保或者抵押品,可以是信贷联保小组的“小组共同基金”,也可以是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的接受某种资产。

二、小额信贷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作用

(一)小额信贷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工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以分散式的小农经济形式存在,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决定了农户对资金的需求是分散的、小额度的。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进行,目前商业银行已经从农村地区撤出,农村金融机构中仅存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这给农户的贷款增加了难度。而且小农经济模式下,农户土地资源有限、缺乏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的出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难题,小额信贷基本不需要抵押品,单靠农户的信用就可以进行贷款,这种金融方式得到农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欢迎。

(二)小额信贷是缓解农民贫困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人们收入水平不断增加,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然而与此同时,我国农村依然有大量的贫困人口存在。据不完全估计,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依然接近2000万人,大部分都是没有受过教育、没有生产技术也缺乏资金的群体。而且农村生产受季节、天气等外部因素影响较大,任何一个微小的变化可能就会使刚过温饱线的农民返贫。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一直是历届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小额贷款的出现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资金支持,农户可以将主要精力用在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上。而且由于小额信贷解决了国家的一部分扶贫任务,国家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维修和农户技能培训上,双管齐下,为他们摆脱贫困提供了巨大帮助。

(三)小额信贷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与这些商业银行相比,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技术条件、人才资源、国家政策等方面都不占优势。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将主要重心放在农村市场。小额信贷机构的营业网点遍布农村各乡镇,其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大多出身农村、贴近农民,他们了解当地农民的需求,能够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设计出农民满意的小额信贷政策。而且由于土生土长的乡里乡亲关系,他们对农户的信用状况也十分了解,也更容易得到农民的信任。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其长期从事农户信贷工作,有一整套成熟的农村信贷管理经验,因此在小额信贷上驾轻就熟。另外,资金来源是小额信贷发展的根本,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后,会增强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任,会把资金存入小额信贷机构,也会积极帮助宣传小额信贷政策,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小额信贷,能够到小额信贷机构来借贷资金。

(四)小额信贷有利于抑制民间借贷

长期以来,正是由于正规金融信贷活动在农村地区的缺失,造成农村高利贷屡禁不止。尽管高利贷贷款手续简单、可以暂时缓解农村资金需求的矛盾,但其危害性远远大于正面的作用。高利贷只管借贷,不限制资金的使用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农村的犯罪活动。高利贷利率高,一般都是正常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给借贷的农户带来巨大的还贷压力,有些农户不得不再借高利贷去偿还利息,甚至为了偿还本息不得不从事偷盗抢等犯罪活动。高利贷的催债方式往往带有暴力色彩,放贷者对借贷者进行谩骂、殴打甚至拘禁的现象屡见不鲜,极大的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小额信贷能根据农户的信用程度和经济状况来进行贷款,贷款期限与农村生产周期相吻合,符合农村资金的需要。而且小额信贷的利率较低,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小额信贷的出现可以有效抑制农村高利贷的盛行。

三、农村小额信贷的优化建议

(一)扩大农户小额信贷担保物范围

小额信贷是以农户的信用来发放贷款的,并不需要抵押物。但是小额信贷机构在贷款时也往往比较重视农户的资产价值。由于小额信贷的农户大多收入较少、资产价值低,缺乏正式的抵押物,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拒绝小额信贷的缘由之一。小额信贷农户的房产大多只有一套,也是其最有价值的资产,但这些房产大多没有房产证,不能作为正规的抵押物进行抵押。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和抵债。”因此即便小额信贷农户以房产作为抵押,在其无法偿还贷款时,小额信贷机构也不能将房产进行没收和拍卖。事实上,小额信贷可以积极创新其他的担保方式,例如可以将农户的养殖物或者农作物作为抵押,从而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担保体系。

(二)加强信贷产品的创新设计

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规模越来越大,在农村金融中占据重要位置。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小额信贷应该与时俱进,在产品创新设计上进一步完善。首先,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与种植业和养殖业,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现代农村经济活动日渐频繁,农民的创业途径也日趋多样化,农产品加工、运输、物流等经济活动都是小额信贷可以支持的。其次,小额信贷的还款年限也要进行适当调整。以往小额信贷主要针对农村种植和养殖,这种经济活动具有季节性。随着小额信贷对生产周期较长的经营行为进行贷款,其还款年限也应该适当延长。第三,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也要进行调整。近年来,地膜、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物价在不断提高,农户经营成本在增加,原来的小额信贷额度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应该因地制宜的进行调整。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着手:首先,提高信贷队伍准入的标准,要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作为扩充信贷队伍的后备力量,信贷员在从事信贷工作中,不仅要熟悉农村金融环境,而且要有背包下乡、深入农村的吃苦耐劳的精神,更要有开拓农村市场的能力和为农户排忧的良好职业道德。其次,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采取以会代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要加强信贷人员农业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农业政策的大政方针,熟悉农业发展的趋势和新型的农业技术;另一方面要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信贷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进行法律常识和位职责风险的教育。再次,对于违规的信贷人员进行严厉惩罚,对农户贷前调查不深入、农户资料收集不齐全、信用评级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及时惩罚,尤其对信用评级工作不认真、搞人情关系评定和的人员使其对贷款的归还承担定的连带责任,从而保持信贷队伍的良好精神面貌。

总之,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小额信贷的出现解决了农村贷款难的现实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小额信贷的完善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还需要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的努力以及全社会的支持与帮助。

参考文献

[1]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22-30.

[2]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农村金融研究,2008.(09):42-47.

[3]陈妍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与制约因素。经济导刊,2011.(01):39-47.

农村小额信贷篇7

农村小额信贷的意义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指与各级团组织合作的农村信用社向农村青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创业活动所需的小额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的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在农村信用社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创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在贷款发放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自愿接受贷款发放机构对其账户资金的监督;

(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额信贷的办理流程

办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主要流程是: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因创业需要贷款的,可向当地基层团组织提出申请;

(二)初审,基层团组织接到农村青年创业借款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创业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推荐,经基层团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推荐给当地农村信用社;

(四)调查,农村信用社接到基层团组织推荐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五)评级,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评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评级,其中对经调查、评级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给借款申请人;

(六)授信,农村信用社经调查、评级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按贷款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批、授信;

(七)发放,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八)反馈,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将创业贷款的发放情况给基层团组织,并定期将受理情况、授信额度、信用额度、贷款实际发放量等情况报当地团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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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篇8

农村小额信贷办法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指与各级团组织合作的农村信用社向农村青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创业活动所需的小额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在农村信用社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创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在贷款发放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自愿接受贷款发放机构对其账户资金的监督;

(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额信贷办理流程

办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主要流程是: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因创业需要贷款的,可向当地基层团组织提出申请;

(二)初审,基层团组织接到农村青年创业借款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创业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推荐,经基层团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推荐给当地农村信用社;

(四)调查,农村信用社接到基层团组织推荐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五)评级,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评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评级,其中对经调查、评级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农村青年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给借款申请人;

(六)授信,农村信用社经调查、评级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按贷款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批、授信;

(七)发放,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八)反馈,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将创业贷款的发放情况给基层团组织,并定期将受理情况、授信额度、信用额度、贷款实际发放量等情况报当地团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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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篇9

关键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瓶颈

得益于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扶持政策的深入铺展,我国农村的经济潜力逐步得到挖掘,已经形成了规范化、产业化以及集约化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偏远农村,为克服当今经济下行的压力,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大规模推进,极大带动了当地产业的联动化发展。而由于资金匮乏这一先天劣势,偏远农村则普遍面临着后续发展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则开始被引入这一地区。而由于自然条件不佳、经济基础薄弱、运营环境不佳以及制度建设滞后等因素制约,在当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运作体系之中,也呈现出两面性的运作态势:一方面,其存款总额持续增长,贷款流程逐步完善,结算管理也步入正轨,基础性制度建设开始确立,构建了较为规范、完整的运营体系;另一方面,其业务程序操作的细化程度有待提高,资质审查的严密性则相对不足,此外,安全防控监管的专项机制也尚未建立。而通过系统解析也不难发现,统筹理念的形式主义化,执行标准的杂乱不一以及人员素质的不尽人意,都是阻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高效运作的重要因素,这也导致了运营损耗持续增加、客户权益纠纷频发以及工作实效拖沓滞后等一系列消极后果。鉴于此,就需要制定并施行合理的改进措施,通过更新既有的统筹理念,改进存款操作模式,加大政策宣传的整体力度,明确贷款执行的具体标准,细化流程操作的步骤,完善结算监督适配机制,强化工作实时考核,拔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适时建立财务管理的动态共享协作机制,从而确立规范、透明的统筹规则,着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降低各项费用消耗,提升机构经营综合实效,保持运作更新能力,以此来助推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顺利铺展,进而克服我国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当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推进现状

(一)存款总额持续增长,但程序操作细化程度仍有待提高

进入本世纪以来,中西部偏远农村的中小型企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期,大量资金的投入与流转,也使得其成为了中小额信贷的主体。而消费市场的不断成熟、经营水平的持续提升,也确保了产业效益的平稳增长,继而也充分带动了中小额信贷的蓬勃发展,进而为村村通服务机制的全面适配打下了坚实基础。如在“十五”期间(即2001-2005年),我国中西部偏远农村的中小额信贷款项总额达到57.2万亿元人民币,比“九五”(1996-2000年)同期增加了10.3%。而“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其信贷款项总额则攀升至97.3万亿元人民币,增幅达到89.1%,其中2006年、2007年以及2009年的贷款总额均突破20万亿元人民币。进入“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虽然在2012、2013年出现小幅回落,然而整体上依旧保持了91.6%的增幅[1],实现了阶段性的平稳增长。然而由于偏远农村基础较差,居民急功近利的心理浓厚,导致发展理念相对粗放,普遍着眼于短期利益的获取,所以在村村通信贷运作的规范性、灵活性上都有所欠缺,在存款程序上还存在账目混乱、管理松散等问题,工作效率相对低下,整体操作的细化程度有待提高。

(二)贷款流程逐步完善,但资质审查的严密性仍相对不足

随着中西部偏远农村经济产业化进程的提速,金融信贷市场运作则逐渐趋于规范、成熟,现代化、电子式的贷款运营机制开始在这一地区得到应用[2](P287),其所对应的操作流程也完成了从粗放式到精细化的转变。目前,我国农村已普遍建立了基于计算机互联网动态化的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一体化的管理机制,有效弥补了中西部偏远农村基础软硬件资源匮乏的先天劣势,使得村村通服务机制得以更为平稳地推广开来。同时,由于市场需求大、资金流通广,借助先进的贷款流程机制,极大盘活了该地区冗杂、拖沓的资金周转体系,刺激了中小企业持续性的贷款需求,使得村村通服务机制的深入普及更为高效。而由于过于依赖电算化的贷款融资机制,偏远农村的金融机构都放松了对于贷款人的资质审核标准,尽可能简化了贷款人所属法人机构性质、资产规模、经营范畴、流通资金以及收支负债等审查流程,以求快速地进行放贷与回收。这就为一些财力薄弱、经营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投机条件,其通过伪造资质证明、私下贿赂主管人员等不当手段,较快取得了贷款资质,然而由于自身并不符合放款条件,也当然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还贷问题。[3](P36)

(三)结算管理步入正轨,但安全防控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在金融资本进入中西部偏远农村的早期,由于一系列适配机制的不健全,信贷结算运作经常遭遇拖欠、滞纳等不佳情状,不仅影响了村村通服务机制的有效拓展,而且也制约了信贷产业在本地区的延伸。而从本世纪开始,发展迅猛的农村产业则为信贷业务,尤其是中小额信贷业务,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信贷结算体系也因此得以完善化,其中除了建立现金结算与转帐结算两大原则方式之外,又全面实现了业务操作的电子计算机联网化,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偏远农村的资金流转,辅助了产业集群的扩大再生产,有效节省了流通管理费用,进而也助推了该地区金融信贷产业的良性发展。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结算管理机制上出现了投资、回收以及盈利的比例失调,所以在安全防控监管机制的创设上就显得颇为乏力。尤其是在支付结算上,资源配置的不足使得工作实效大为降低,其中以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为主的结算方式,大都缺乏系统化的监控、记录以及处理机制,在遭遇突发变故时,往往只能通过指令人工传达等方式来应急,这就极大影响了结算业务的平稳推进,并滋生了一系列潜在的财务危险。[4](P48)

二、阻碍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主要因素

(一)统筹理念流于形式,运营损耗难以降低

囿于经济基础的薄弱、产业类型的单一以及运作渠道的固定,中西部偏远农村在统筹理念的定位上,普遍处于大量投资、成本快收以及短期获利的粗放阶段,营收利益成为其优先考量的核心因素之一。对于尚处在探索期的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而言,不仅自身的短期获利性并不明显,而且前期的成本投入的回收周期则相对较长,所以,在对其进行短期推广之后,预期的经济效益并未实现,不少中西部偏远农村的金融管理层也就开始放缓了宣传进度、降低了支持力度。而由于村村通服务机制是地方政府力推的融资运作新模式之一,其行政任务属性相对明显,偏远农村的相关管理层也无法全然废除这一机制,所以其也就采用了敷衍、应付的处理方式,利用下拨的有限款项,任意向各自辖区进行政策推广,而并未全面考虑各个地区的发展实际。这就使得村村通服务机制沦为摊派的行政任务,消耗了大量的财力、人力以及物力,取得的实效则不尽人意,且挫伤了不少中小型企业管理者的贷款积极性。[5](P37)

(二)执行标准杂乱不一,客户权益纠纷频发

近年以来,虽然中西部偏远农村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可圈可点的骄人成绩,然而在适配制度的建设上则还处在相对滞后的阶段。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出现与推广,也是为了修补其在制度适配上的天然短板。然而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产业集群又差异较大,在村村通推广与管理上也并未形成统一、灵活的方针部署,所以也就导致了其混乱不一的执行乱象。譬如在一些临近地区中心城市的农村,其就大体遵循了较为规范的执行标准,存款管理、贷款审核以及结算操作都比较注重严格性与时效性。然而也同时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及时、故意缩短降息时段等不当情状,引发了不少存贷客户的质问、举报。而在一些距离地区城市较远、自身产业集群类型较少的农村,考虑到前期成本投入,其也就采取了以人工传统操作为主的运作模式,附带配备了数量较少的电子计算机进行联网处理,利用人工记录进行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业务的执行,这使得其各个流程的低级错误层出不穷,很容易损害存贷客户的自身利益。[6](P89)

(三)人员素质不尽人意,工作实效拖沓滞后

偏远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生产生活水平整体较低,所以,快速增加社会财富、改善基本生活水平,也就成为了这一地区最为根本、迫切乃至直接的群体诉求。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的适配,则无疑为中小型企业的后续发展注入了强劲的资金助力。而为了最大限度地压缩投资成本,对应提高盈利所得,不少金融管理机构都有意减少了在专职人力资源上的整体成本投入,而配备的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学科背景与扎实的操作能力,大多只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经历、经验。一般的业务流程勉强能够胜任,而一旦遭遇任务量大、难度高的复杂业务,则往往显得手足无措,只能求助于第三方财务管理机构,这就拖缓了原有的工作节奏,使得流程操作显得拖沓、滞后。[7](P28)

三、推进偏远农村中小额信贷服务村村通铺展的措施

(一)更新统筹理念,改进存款操作模式,确立规范透明原则

一方面,需要重新调整基于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统筹理念,单独设立领导、管理以及执行等一体化联动的运作体系,依据各个下属乡村辖区的不同发展实际,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运营策略。同时,也应当着重强调规范严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细化村村通服务机制各个流程的中心要求、操作标准以及侧重要点;另一方面,应当适时改进存款程序的操作模式,由农村地方主管部门牵头,召集中小企业代表人、高信用等级客户等,通过决策会议、专家探讨、代表交流等多样途径,基于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研讨规定中小额信贷存款层面的时效长度、额度数量以及分配规则,完善既有的执行标准,引入更为人性、高效的管理模式,以夯实这一全新资本运作机制的适配基础。[8](P45)

(二)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贷款执行标准,重点推广优惠政策

鉴于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新颖性,相关人员则需要创设组建信息收集整理、解析建议以及发放宣传的研讨共享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借助专职化、交互式的成员小组,进行宣传推广工作的设计、部署以及施行,全面展开基于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的信息调研、数据收集以及回馈整理,兼顾对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的双向推广,让其清晰、全面地理解这一新制度、新政策、新规则的确切含义,以及对于解决资金困难、增加整体收入等的实际好处。同时,也要明确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流程的执行标准,着力推广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9](P86)

(三)细化流程操作,完善结算监督机制,降低各项费用消耗

其一是要明确结算客户对象的划定登记、缴纳费用的清点分发、现金与转账分派处理等主要流程的规则要求,要依照既定法规对结算资金的数量、次序以及时间进行规范高效地划定说明,着重重申相关法律规定的结算标的数量、款项分发额度以及违规责任归属等,继而在切实保障各类客户群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进行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制度的稳步推行;其二是要迅速建立结算核查的监督监察机制,采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以及客户代表三方联合监督建言的组合形式,进行具体贯彻,集中对于逾越相关法律规定的余款扣发、回扣采办、对象资质隐瞒等不规范行为进行严厉整治,并完善财务操作流程的费用的收支管理,删减其中的冗杂程序,以逐步降低各类消耗。

(四)强化工作考核,拔高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经营综合实效

考虑到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服务机制的专业性,就需要强化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考核,细分职业道德、专业素质与实践技能等各个考量层面,同步展开集中指导与系统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与考核,以迅速改进工作人员在存款清点登记、贷款核查办理以及结算统筹等步骤上的不足与失误,稳步形成明确、严格的操作从业理念。此外,也应该同步创设相应的激励机制,及时给予那些责任心强、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一定的荣誉称号、奖品奖金以及绩效积分,以此带动其他人员也能更为主动积极地去了解、学习并运用基于村村通服务机制的工作技巧,继而有力提升整个金融信贷运作体系人员群体的综合素质。

(五)建立财务管理的动态共享协作机制,保持运作更新能力

随着金融信贷在城乡地区的全面适配,中小额信贷村村通管理也面临更多的考验和压力。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农村金融信贷产业的竞争优势,则需要适时建立基于互联网动态化的财务共享协作体系。具体而言,需要在夯实互联网金融硬件资源的基础上,与国内、国际同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利用互联网平台,共同即时分享公开的行业信息,譬如存贷方法更新、结算理财形式拓展等。同时,要完善双向交流学习机制,借助互联网平台,增加远程协助、视频会议,加强与友方同行的经验分享、技术研讨,获取最新的信贷信息,比照自身在融资、理财上的现存不足,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改良,继而即时保持中小额信贷村村通机制财务运作的更新能力。[10](P89)

作者:赵琪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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