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例(12篇)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
中图分类号:F285文献标识码:A
一、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是指施工企业离开注册地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外出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表面看来,似乎外出经营纳税管理非常简单,按照程序报验登记和照章纳税就行,但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有不少困惑和问题需要解决。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外出经营的施工企业在营业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能就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仍然要按一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武汉市洪山区,该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承揽工程一项,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设置了会计账簿,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且每月发放职工薪酬时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该单位会计人员胡某按规定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开票金额0.4%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胡某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国税函[2001]505号文明确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计算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者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很明显,该公司因外出承揽工程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缴税的情形。
(二)已在外出经营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开发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开发商要求施工企业提供与开发商同城营业税发票产生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如,某外地建筑公司为了开拓北京市场,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了分支机构,并办理税务登记,该公司同年在朝阳区承揽了某房地产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一项房屋建筑工程,某建筑公司在收取工程款时,该房地产公司根据自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要求该建筑公司提供北京市西城区营业税发票,该建筑公司按要求去开具发票,但当地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该建筑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并按期对职工薪酬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建筑公司咨询了朝阳区主管税务机关,该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在朝阳区缴纳营业税,如果在朝阳区开具发票可以不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情况不能免除该公司当地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之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不能退还。又是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注册地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与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存在差异的问题。
例如,安徽芜湖市南陵县某建筑公司到安徽宣城市从事建筑施工,该建筑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核定办法对该企业按产值2%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该建筑公司持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宣城市开具营业税发票时,营业地税务机关按当地的征管规定,对其按开票金额的1.2%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该建筑公司照章纳税,营业地税务机关也出具了完税凭证和发票,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建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建筑公司没有缴全个人所得税款,应立即补缴有关税款,责令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并处罚金。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虽然客观上由于地域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距导致征收率有所差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也是市场经济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此类纳税问题是否可比照国际税收惯例采取税收饶让或者国家明确采取税收减免的办法来处理呢?
二、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困境的原因分析
外出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出现的上述问题,归纳起来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一)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目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主要有这么几级:全国人大颁布相关税收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有关规章,具体到税收征管部门又陆续有一些规定。诚然,要出台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但围绕一部法律出现层层补漏,各行其是的局面似乎也不太正常。当然,作为企业,在纳税时只能遵照执行,对于政策异议只有建议权。
(二)目前的财政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弊端。
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国家被广泛采用,在解决中央和地方集权与分权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首先是中国地域范围广,层级行政管理体系多,一级行政就有一级财政,除了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开征且有统一的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的税种以外,一些小税种的征收权下放给地方,一些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负的核定权也下放给地方,从而导致同税不同负的情况。其次是上次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征管机构协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除非采取税务行政复议,一般上级税务机关很难愿意帮助纳税人协调处理相关由政策差异导致的税收问题,而且即使是采取税收行政复议手段,很多时候也是不了了之,这里面与税务机关人员几千年来残存的“皇粮国税”心理优越感有关,以致肆意怠于作为也无觉得不妥,同时这也与相关部门缺乏社会监督有一定的关系。
(三)企业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缺乏前瞻性或事先筹划不够。
从税务管理的内容来看,税收政策管理和纳税成本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外出经营前应该了解经营地的有关税收政策,并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和安排,才能有效降低纳税成本。上述外出经营碰到的几类个人所得税纳税困境应该来说都与事前调研和筹划不足有一定关系。
三、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解决思路和途径
企业纳税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纳税管理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纳税政策管理、纳税成本管理、纳税程序管理、纳税风险管理与纳税争诉管理。因此,要解决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中遇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就必须从这五个方面着手,从搜集和研读相关税收政策着手,对生产经营活动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和安排,在纳税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对重复纳税的问题力争退税,尽量避免重复缴税。
本文中提到的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几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遵循财务管理的客观规律办事,通过事前预测和准备、事中控制与沟通、事后分析和补救等三种途径解决。
(一)做好事前筹划工作。
主要是营业地注册备案及税务登记工作。包括两个情况:一是对于外出经营期限较长的建议在当地做好注册备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该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际操作中,为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考虑到建筑业的施工周期普遍较长,即使连续经营不超过180天,也建议在当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鉴于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各地税务政策千差万别,且客观上存在争抢税源等方面的情况,跨省市协调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普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此类事项除了税务机关不便进行监管等显性的因素外,本身也隐含着通过此类举措促使有关单位来当地注册登记的初衷。上述安徽芜湖某建筑公司外出经营所得税交纳问题就是一个证明,如果在宣城注册了分支机构,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二是同一市属区(县)备案登记的转移问题,实务中经常可以看到,即使是同一市属的区(县)税务机构,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上也难以沟通和协调,即使可以通过市局协调解决,解决起来的难度以及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的代价也很大,建议经营地从市属一个区(县)转移到另一个区(县)时,可以相应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二)做好事中的协调工作。
在纳税过程中,难免遇到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合理的现象,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研读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批文,看有无政策乱用错用的情况,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协调沟通,如税务机关坚持不予调整或减免时,应按规定缴纳,然后寻求救济途径,切忌拖而不交,以免因延期纳税给企业造成罚款或滞纳金等不必要的损失。
(三)做好事后的退税工作。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1篇2
关键词: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S2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123-02
据统计,2000年至2010年我国城镇建筑面积增长了2倍,年平均增加13.3亿m2,增速为11.3%[1]。城镇建筑面积的快速增长,建筑能耗必将对我国的能源消耗造成长期影响。2010年的中国能耗总量为32.49亿tce,其中建筑总能耗(不包括生物质能)占全国总能耗的20.9%,约6.77亿tce。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的耗电量是居住建筑的5~10倍,是建筑能源消耗的高密度领域。由于大型公共建筑的主体功能、各设备系统复杂,其运行节能管理相对比较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其中使用者和物业管理方的运行能耗管理水平影响较为突出。因此,这类建筑能源浪费现象较严重,具有巨大的节能潜力,必须依靠节能管理手段来实现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
1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的制约因素分析
目前,我国现有建筑大部分是高耗能的,而近些年来随着建筑节能标准以及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建筑供暖系统的节能、灯具和其它电器效率的提高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1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存在的关键问题
有研究表明,上海办公楼建筑能耗一般在120kwh/(m2a)的水平,北京市办公楼建筑一般在l00kwh/(m2a)的水平[2],相比于气候条件大致相当的日本同类建筑,能耗要比日本的高出将近40%。由于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较大、功能复杂而且各种设备多,其运行节能管理相对比较复杂,节能潜力巨大。关于目前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关键问题包括如下几类主流观点。王玲等认为[3],建筑节能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行业相关政策法规不完美,执行不力等,具体表现在:强制性节能政策缺失,经济激励政策缺失以及强制性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建筑节能是一个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单靠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它需要政府引导并采取强制行政手段。重庆大学李百战等认为[4],目前我国公共建筑运行节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公共建筑各利益主体节能意识不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不力;建议设置必要的运行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从业门槛,提高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
1.2大型公共建筑中央空调节能制约因素
根据我国当前建筑能耗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的实际情况,因此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重点应放在采暖和降温能耗上。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结论,建筑中央空调节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设计问题,不合理的建筑设计与建筑通风导致空调冷量过高。(2)空调设备系统问题,不合理的系统和设备选型以及运行方式,导致空调系统效率过低。(3)围护结构问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越好,即传热系数越小,辐射透过率越低等,冷热耗量越小。(4)运行管理和使用习惯问题,不合理的运行制度导致空调系统的运行时间过长,如下班不停止运行,不需要时仍继续使用等原因造成极大的浪费。(5)自动控制水平。
2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策略
当建筑竣工交付使用后,设备系统的硬件水平已经确定,其建筑节能只能靠建筑运行阶段的三方面主体加强管理才得以实现,即业主、物业管理及使用者。
2.1业主方节能管理策略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筑节能既得利益方能主动实施节能措施和加强运行管理,而没有利益方节能管理工作就缺少了长期的生命力。因此,探讨参与各方合作机制和收费模式,平衡利益关系就显得相当重要。建筑类型繁多,但收费模式有一定的规律可寻,笔者建议如下固定租金+直接收费模式。
(1)固定租金——含公共能耗费用(公共照明、电梯、空调等)。
(2)各用户独立的能耗费用——如用户的办公用电、用户的照明用电等。
具体解释:空调能耗、电梯、公共照明能耗等直接收费不现实,采用含在租金中由业主、物业统一支出管理的方式;另外,用户直接使用、可独立控制的办公用电、照明用电等能耗费用,采用直接计量收费的方式。
该模式可以激励业主和用户的节能主动性。如果建筑运行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则需要采取措施来激发物业管理公司的节能积极性。通过有效监控来约束物业管理的节能管理行为,或者依靠节能收益分担机制来激励物业管理公司进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2.2物业公司的节能管理工作
采取能耗分项计量,把不同系统的能耗分开(如电能、燃料、热能和冷量等),以落实节能责任人,有利于节能管理的开展,提高节能积极性。条件允许的还应实时地采集能耗分项计量结果,分析各系统能耗进行有效的监控、审计和诊断,了解各设备用能情况,实现动态控制,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节能管理工作实际中,应多注意以下几点。
(1)照明系统的节能运行管理除节能灯具的使用外,更重要的一点在于节约,即减少不必要的开启时间和照明强度。合理降低公共区域照明密度,合理控制照明时间,制定严格的公共区域照明时间表,严禁“长明灯”现象。改造旧的、高耗能的照明设备,采用照度控制、感应控制等技术手段,减少照明能耗的浪费。
(2)大型公共建筑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由于其具有设备多、结构复杂、用能集中等特点,就加强对它的节能运行管理,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掌握实用的节能技术。
2.3使用方的行为节能管理
加强节能制度和行政法规建设,约束使用者浪费行为,加强使用者节能意识建设。在美国各级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制度和法规强制要求加强节能工作,而且白宫以身作则,制定了详细的白宫节能计划,通过实施下述节能措施,估计能降低能耗3%~5%。具体措施如下:(1)为所有会议室的灯装上自控开关。(2)离开办公室时关掉窗户和空调设备的自动调温器,以及照明设备。(3)当室内照度已经足够时,不再使用更大功率的照明设备。(4)每天坚持在工作完成时关掉显示器,关掉计算机。(5)所有建筑物外景照明在天黑后再打开。(6)除非空调不能满足要求,杜绝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7)在工作、旅行或其他活动完毕后,关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8)关灯,拉下遮阳设备,关上未使用房间的门。(9)将热水器的温度设置为大约105℃。(10)关上不需要打开的窗户。
总之,使用者的行为直接影响能耗数据的大小,因此控制使用者的行为节能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而且不用任何成本就可以实现节能目的。
3结语
由于我国建筑节能发展较慢,政府在控制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的同时,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构。针对我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浪费严重,节能潜力大的现实情况,需要提高使用者的节能意识和提高物业管理方的运行能耗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相建波.建筑给排水节能节水技术途径[J].中国房地产业:理论版,2012(7):313.
[2]资晓琪.深圳市高层综合办公建筑空调节能诊断与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7.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3
关键词:施工生产组织;现状;对策
1引言
20世纪80年代推行企业承包制和项目法施工模式,实行管理层与劳务层两层分离。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企业改革不彻底、政府监管不到位,两层分离“一分了之”[1],使得劳务企业形同虚设,大量包工头应运而生,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对项目的控制权和主动权大大减弱,造成目前质量安全责任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发端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模式与现代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不相适应,已严重阻碍了建筑管理水平提升和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了解目前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现状,课题组于2015年4月至6月年对山东省代表地市建筑主管部门和综合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调研访谈,深入了解目前企业及项目层面施工生产组织方式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
2山东省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现状
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改革是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深层次变革,是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生产组织体系的自我完善。山东省现行的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可从生产组织层级、项目管控方式和劳务用工组织三方面进行总结归纳。
2.1建筑施工生产组织层级
建筑施工生产组织层级在企业层面主要分为“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和“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两种模式;在项目层面主要的组织方式为“项目部-劳务公司-施工班组”。
2.2建设项目管控方式
山东省建筑企业项目管控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企业(集团)集中管控模式。该模式采用纯劳务“清包”方式,坚持不承包、不挂靠,有自己的一批班组长队伍,项目部接受分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二是项目目标责任承包制模式。该模式一般采用劳务“平方米包干”形式为主。项目部根据一定比例向公司总部上缴管理费用,其在劳务队伍选择、建筑材料和易耗品采购、人员调配等方面权力较大。
2.3劳务用工组织
主要包括四类方式。劳务外包、劳务内包、固定用工和包工头模式。其中包工头模式是目前建筑劳务用工组织的主流,包工头一般分为“大、中、小”三级。“大包”从总包或专业分包企业直接承揽工程项目,再分包给专业施工班组;“中包”从“大包”处承接具体劳务作业任务;“小包”也就是常说的施工班组长,主要带领工人从事具体施工作业。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承揽业务,临时组建作业队伍,一般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不承担法人责任。
3当前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3.1管理方式粗放落后
大多数企业没有真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包代管,不少企业仍采取家族式管理方式,项目管理主要靠老经验、老做法,缺乏精细化、信息化等先进管理理念。
3.1.1企业以包代管
以包代管的实质是企业不管项目,缺乏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结果是包而不管,造成建筑企业、项目部、劳务公司、生产班组等管理链条的断裂,这也是导致质量安全隐患和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所在。
3.1.2项目利润倒挂
以承包制为核心的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下,利润分配结果是建筑企业拿“小头”、项目部拿“中头”、劳务公司和包工头拿“大头”,这与科学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下利润分配结果恰好相反。劳务公司既没有尽到分包管理的职责,也没有把农民工真正培养成建筑产业工人,实际上已经被“包工头”所“绑架”。这不仅是导致建筑项目生产力水平低下、建筑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也是建筑行业滋生腐败的温床。
3.1.3施工管理能力退化
施工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企业对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劳动力组织和质量安全目标管控等方面,但现行的承包制模式使企业施工管理能力逐步退化:一是不重视技术管理;二是丧失劳动力组织能力;三是质量安全目标失控。在技术和劳务管理能力退化的情况下,施工质量安全只能寄希望于一线生产工人,而一线操作工人大多又是没经过系统培训的“农民工”。
3.2施工生产组织链条“肠梗阻”
“两层分离”后,大部分施工企业没有自有建筑工人,一线工人的组织管理职能转移到劳务公司和包工头身上,而他们并未发挥应有的管理职能,造成劳务公司空壳化,最终形成建筑施工生产链条上的“肠梗阻”[2],阻断了建筑企业对一线施工人员的直接管控。
3.2.1施工劳务市场无序竞争
劳务公司、包工头主要靠人际关系和幕后交易承揽业务,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包工头通过挂靠、转包等渠道参与施工生产,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愿意承担农民工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责任,并尽力压低工人工资以获取利润空间;二是卷走工钱、逃避工伤医药与抚恤费、拖欠工资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没有规范的管理模式且不计后果承揽项目,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3.2.2施工劳务企业空壳化
劳务企业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实施,多是签订分包合同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以一定价款分包到包工头,不注重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部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低下,空壳化情况普遍。
3.2.3施工劳务组织关系松散
劳务公司与各级包工头以项目为基础形成的短期劳务合作关系稳定性差,当劳务公司运营正常能承揽足够多任务时,劳务公司和包工头队伍之间的关系可以暂时得到维持。当劳务公司运营发生困难或无法承接劳务任务时,包工头及其施工队伍就离开劳务公司,很难形成稳定的、有施工能力的劳务团队。
3.3一线人员素质较低
建筑劳务用工临时性、一次性特点突出,山东省405万人的建筑大军,农民工占85%以上,其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未经系统的培训,缺乏操作技能。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工体系不稳定,存在用工短缺现象;二是综合素质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老龄化突出、学历低、技能培训不足;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保率低。社保金异地接续是未建立有效的农民工社保制度的主要原因。
4建筑施工生产组织方式改革对策建议
4.1多措并举,“政企社”合作,建设职业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业改革开放30多年,最大的痛就是农民工问题。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职业化建筑工人培养体系。一是建议成立建筑工人协会。负责建筑工人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二是建立建筑工人标准体系。当务之急是完善标准体系,这是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根本。主要包括《建筑职业工种划分标准》《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建筑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等。三是构建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建议政府(协会)、企业、社会三方各自创办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学校,其培训经费从政府征收的专项经费中统筹使用。四是健全完善建筑工人保障机制。切实树立“建筑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鼓励年轻人进入建筑业。加快解决建筑工人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子女上学、养老、医疗、住房、户籍等方面的问题。
4.2重塑“金字塔”型产业链,取缔“空壳化”劳务公司
一是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通过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与项目管理模式创新,打造建筑企业综合集成服务能力,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系。鼓励大型企业采用BT、BOT、PPP等建设融资方式,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体等大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支持企业开展多元经营,延伸和拓展业务范围。二是提升建筑企业融资能力[3]。创新企业商业运营模式,加快推进银企联合,支持大型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增强资本运营能力,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做优做强。三是治理改造包工头。创造条件让懂技术、有实力、会管理的包工头浮出水面,鼓励其在各自专业领域注册施工分包企业,打牢坚实的“金字塔”塔基。
4.3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项目生产力水平
项目生产力是建筑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一是加快产业信息化建设[4]。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集成化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的优化升级,形成企业管理层面横向到边、项目管理层面纵向到底的集成体系,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二是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加重对总包方的处罚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放弃“以包代管“”转包”“挂靠”。三是建议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工程总承包主体地位。制定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4.4强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是在项目应用和产业发展上实现突破。将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工程作为试点项目打造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样板,出台评价标准和试点管理办法,深化和扩大试点成效,以点带面加快项目应用、龙头企业培养、技术研发和政策落地。二是在政策环境上实现突破。制定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在财政、税费、金融、用地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三是在管理服务上实现突破。建立省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委员会,协调、指导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研究配套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成本管理等管理办法。
作者:张园园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参考文献:
【1】吴书安.建筑农民工现状与对策研究———基于江苏省五市建筑农民工的调查[J].建筑经济,2013(12):88-90.
【2】董萍.基于生产组织方式变革的核心竞争力研究[J].现代业,2009(33):108-109.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4
一、发包单位须审验承包单位资料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未签定承包协议前须提供以下资料:(1)、拆除公司授权委托书;(2)、公司简介;(3)、营业执照;(4)、公司法人代码证;(5)、税务登记证;(6)、房屋拆迁资格证;(7)、拆迁工程安全许可证,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公章。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上网核实。
2、双方签定同后,必须单独签定安全协议书,承包单位应成立拆除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所有资料整理报镇安委办审查备案,并交纳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单位方可施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发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承包单位做好拆除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所拆除建筑物的结构,了解水、电、设备、管道情况。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在每次开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开工前,先切断现场总电源,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制定安全预案,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审核,经过批准实施拆除工程。
三、加强拆除施工中安全管理
1、拆迁工程必须使用机械拆除,严禁人工拆除。凡安委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质量格的安全帽,及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每人一次罚款200元,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2、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禁止多层同时拆除。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
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拆除的区域,对电力线路、煤气管道、水管、供热设备管道等再进行一次检查,以防留下隐患,并要设明显标记。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5
(一)新一届协会进行了改选。
枝江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20xx年,多年来,在社会各界同仁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为枝江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献计献策,真正发挥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协会章程,20xx年2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此后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协会监事等新一届领导机构,并修改通过了枝江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严格按照市纪委要求自查自纠,制订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根据市纪委第二巡查组对协会的巡查反馈意见,协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全面认真整改,在民主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开、人员分开、财务分开、办公场所分开;在作风建设方面坚持以铁的手腕肃“四风”,以铁的纪律保障推进“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外出考察学习人员签订不参加公款旅游承诺书,规范进行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财经纪律,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建筑业协会招待支出较大的问题,责成协会认真整改,降低接待和会议用餐标准,不准以会议费、培训费名义报销接待费用,每季末将接待费支出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接受会员单位监督。认真清理公职人员在建筑业协会兼职问题,对于兼职人员做好相应协调、交接工作,限期离职,完成清理工作。为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协会自律公约。
(三)成功举办20xx年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
1.成功举办20xx年枝江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
为提升我市建筑工人的技能素质和爱岗、敬业、创业的热情,展示建筑职工风采,20xx年8月28日,由枝江市总工会、枝江市住建局主办,枝江市建筑业协会承办的“建功黄金期,展现新作为”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在董市金盆山安置小区工地隆重举行。这次竞赛活动得到了湖北宏宇建设有限公司大力支持,各施工企业,监理及有关单位大力支持和配合,枝江市各施工企业及在枝建设的外地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各参赛队员奋力拼搏,取得了较好成绩。使这次活动圆满成功。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楚鑫建设有限公司获得优秀组织奖;宜昌火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获得塔吊工、砌筑工、抹灰工一等奖;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公司分别获得塔吊工、砌筑工、抹灰工二等奖;宜昌火红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润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闰建设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公司分别获得塔吊工、砌筑工、抹灰工三等奖。
2.积极组织参加20xx年宜昌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
宜昌市“中建杯”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于20xx年10月21日在宜城春晓施工现场隆重举行,枝江市建设企业积极响应,组织宜昌楚鑫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公司等精兵强悍队伍参与这次竞赛。这次竞赛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获得了20xx年宜昌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抹灰工二等奖。
(四)关爱农民工,开展“十送”活动。
建筑业协会与市总工会开展关爱农民工“十送”活动,即“送文化”到企业;“送人文关怀”到到农民工身边;“送会员服务卡”到农民工手中;“送法律维权服务”到现场;“送困难帮扶”到住地;“送困难帮扶”到住地;“送培训”到失业农民工;“送助学款”到贫困学子;“送健康”到农民工身边;“送创业贷款”到返乡农民工。这次活动送会员服务卡达880张,送清凉100份,金额达10000多元;送助学款10份金额达20xx0多元;送困难帮扶4份,金额达8000多元;送技术书籍1000多本,金额达40000多元,这次活动总共送去金额达10万元左右。坚持做到深入基层,走进项目和工地,接地气,聚人气,用清新朴实,生动鲜活的语言感化企业职工,把党的温暖及政策传送到基层。
二、持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精心打造“精品”工程
(一)深入开展创建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夷陵杯”、“玛瑙杯”评选活动。
在鼓励服务企业努力创造精品工程的基础上,积极协助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对枝江在建工程,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金盆山安置房小区6#—11#楼;宜昌楚鑫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金盆山安置房小区1#—5#楼、枝江市拽车安置房小区;湖北中丹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丰坪巷安置房小区;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丹阳馨居9#、10#楼、丹阳大酒店等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跟踪检查及评审工作。20xx年度宜昌楚鑫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金盆山安置房小区3#楼创省优质结构工程1项(待发证);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三峡奇石村项目获宜昌市建设工程“夷陵杯”奖;宜昌楚鑫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金盆山安置房小区2#楼、湖北中丹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丰坪巷安置房小区1#、4#楼创宜昌市优质结构工程3项;湖北中丹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丰坪巷安置房小区、宜昌楚鑫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金盆山安置房小区、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丹阳馨居小区创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3项(待发证)。枝江市在建工程申报枝江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8项,申报枝江市“玛瑙杯”12项,正在评选过程中,也将展现一批“精品”工程。通过开展创优活动,引导企业树立精品意识,不断提高了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
协会倡导企业创先争优,在在建工程中筛选一批先进企业、一批精品工程进行“观摩”学习活动。
20xx年6月12日,协会组织本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在建的外地企业总共135人在湖北中丹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枝江市丰坪巷安置房小区进行“观摩”学习,对工程质量、现场施工管理、扬尘治理进行讲评。9月11日,建筑业协会组织各施工企业以及在枝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等33名同志,有住建局副局长赵智勇、质安站站长胡秋君带队,到“宜昌市宜城春晓住宅小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点军区太和世家保障房”等工地观摩学习.宜昌市质安站李书记引导我们对“文明施工,建设市场行为,工程质量”逐个进行讲解,特别是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洗车设施,场区喷淋、现场覆盖,文明施工等进行现场观摩。收集了大部分优秀图片,好的施工方案。通过这次观摩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这些项目是一流的施工水平,回去以后一定对照成绩找差距,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跟上或者超过他们的施工水平,使枝江建设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三、努力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一)加强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为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企业诉求,协会就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信用信息在招投标中应用”等热点和突出问题,深入企业进行专题调研,多次与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座谈,反映企业诉求。于20xx年12月由枝江市住建局、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枝江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企业信用分值在20xx年建设管理、工程招投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中应用。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工作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发挥了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枝江市建筑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了多方的保障和支持。
20xx年在枝江市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约15家,本地设计企业2家,本地监理企业2家,本地劳务企业1家;。外来施工企业约33家,外来劳务企业1家,外来设计企业3家,外来监理企业1家。
(二)积极开展建筑业培训工作。
20xx年,协会培训工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培训范围,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加快建筑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积极配合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举办了三期建筑企业职业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培训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管道工、机械设备工及架子工等技术工人786人,参配人员都获得了初、中、高级证书。
2.为成功举办20xx年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举办了砌筑工、塔吊工、抹灰工及建设安全知识培训,有22个单位参加培训,培训人数达120多人,培训后进行了考试,理论考试成绩平均达79.8分。
3.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全年组织在武汉“贯标”学习达2次,人数达40多人次。全年组织在宜昌观摩学习达2次,人数达200多人次。通过学习,提升企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加强了企业管理水平。
4.根据企业要求,市协会全年组织企业骨干到外省考察学习海绵城市建设1次,人数达10多人次。通过考察,拓宽企业管理人员视野,增强企业竞争力。
5.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协会安排,举办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全年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2次,培训对象:各会员单位,枝江在建工程的安全负责人、安全员,供水、供气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每次培训人数达130多人次。
四、积极开展“勇担责任,激励发展”捐款倡议活动
建筑业协会倡议各会员单位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扶贫攻坚,枝江率先”的号召,对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社会扶贫、救助扶贫、兜底扶贫等六个方面进行帮扶,实现贫困户“一有二不愁四保障”的目标(即有稳定的收入,不愁吃、不愁穿,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有保障)。为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协会倡议各会员单位、爱心人士,弘扬助人为乐,共献爱心,积极捐款活动。各会员单位向董市、百里洲、七星台、安福寺、仙女、顾家店等经济较困难村捐赠精准扶贫资金45.8多万元;向贫困村、户提供40㎡、60㎡标准施工图150多份;宜昌华创勘察设计建筑有限公司、宜昌时代之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昌华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多次为乡村建设提供免费设计,跟踪服务,受到了社会各届的一致好评。还有很多单位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城市小区维修道路,努力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了建筑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承担市内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促进枝江建设健康发展
建筑业协会组织宜昌专家组、枝江专家组对市内建设工程的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桩基础、改造工程、危房进行专家评审鉴定工作,全年协会组织宜昌市专家组评审深基坑项目2个,高大模板支撑项目2个;桩基础项目2个;改造工程项目4个等,促进了枝江建设工程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担任市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由于当阳当枝远勘设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资质到期,根据枝江市政府、市住建局要求,为枝江市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枝江市建设施工图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由枝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落实有资质单位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择优“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为枝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枝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项目受理,程序性审查,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负责施工图审查前、后的收取、传递,传达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文件传递及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整个过程的咨询服务。全年完成枝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项目18个,建筑面积:57.8万平方米。
七、20xx年工作要点
20xx年是本届协会履职的第二年,协会将联合本市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参加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继续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开展创优评先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对创优工程进行现场服务和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活动。
2、深入开展企业、行业调研工作,争取政府部门多出台一些扶育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办法。
3、根据企业需求协调开展各类专项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工作,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积极向宜昌市建协报送我市行业动态和信息。
5、持续开展创先争优评选活动,精心打造“精品”工程
6、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和文化交流,适时组织开开展行业文化活动。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6
去年底,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赴台湾考察,考察团一行10人走访了台北、高雄、台中、台东、花莲等城市,与台湾物业管理协会、台湾物业管理经理人协会等同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召开了两岸物业管理研讨会。台湾物业管理经理人协会、高雄物业管理协会、太平洋管理公司、安朝管理公司、台业管理公司的同行们对我们的考察非常热情,作了认真充分的准备,给考察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们的学习和考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学习考察,我们对台湾现行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体制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台湾物业管理的现状
随着先进国家的物业管理逐渐对台湾产生影响,尤其是日本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对台湾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台湾的房产商也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维护,1987年当局终于准予开放登记物业管理维护营业项目。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叫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1995年,台湾颁布了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1997年又颁布《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1998年6月台湾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简称bma)成立,同年9月开放组织同业公会,设有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园县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商业同业公会,并由台湾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整合业者,致力“建构法制环境,推广专业技能、提升业界形象”,积极参与政府法规制定与修改,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以发展建筑物管理维护知识技术,提升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质量为目标,多年来不断办理研讨会、观摩考察,并与(台湾、上海、香港)及日本、英国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协会活动,包括世界不动产协会和世界建筑物服务厂商联盟。目前台湾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参与公会者近100家,加入bma的有50余家,这些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但公司名称并未统一规定。,台湾又成立了中华物业管理协会。
目前台湾物业管理服务业中,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约有450家,从业人员约5万,清洁服务公司约7400家,从业人员约15万人,合计约为2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新台币,约125亿人民币)。保全公司有452家,从业人员3.6万人,其中驻卫保全年产值约有150亿元(新台币,约37亿人民币)。
台湾物业管理服务业依其服务项目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建筑物与环境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供建筑物与环境管理维护、清洁、保全、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及附属设施设备检修等服务;第二类为生活与商业支援服务,提供物业代办及咨询行业、事务管理、物业生活服务、社区网路、照顾服务、保姆、宅配物流、生活产品(衣、食、住、行、育、乐)及商业支援服务;第三类为资产管理,提供不动产经营顾问、开发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服务。
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已跳出传统观念,服务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安全等事项,而是从大楼的管理到生活便利性的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所规划的服务项目,已涵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一些大型专业物业管理公司除了以上各项外,还提供生活服务、社区总体营造、租售服务及不动产营运规划等服务,物业管理呈现多样化及多元化。
1、社区治安管理必须有保全公司承担
台湾物业管理的业务因法令限制而被割裂分别存在于许多行业,包括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业、保全业、清洁业、房屋中介业等,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公布前,有各种不同的公司形态,普遍的是建筑物管理维护公司,其他也有大楼管理顾问公司、清洁公司、机电工程公司等,也提供一些单项或多项的物业管理服务。特别有意思的是,在台湾,物业管理公司与保全公司经常无法有效区分,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物业管理中有关安全管理项目在台湾的《保全业法》中规定属于保全公司营业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承揽保全业务。但是在实际的商业营运中,保全公司常涉足物业管理的营运模式,物业管理公司也往往会“入侵”保全公司的营业领域,表现形式就是一家公司两块牌照。这与国内保安公司(相当于台湾的保全公司)以驻卫保安工作为主,物业管理公司(相当于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也可雇用保安员从事驻卫保安工作的方式不尽相同。
2、社会比较重视物业管理
建筑管理维护公司在台湾普遍成立也不过10几年的历史,近,台湾房地产业发展很快,维护公司数量也不断增加。但是台湾对从事建筑物管理维护的要求很严格,企业的准入“门槛”很高。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资本额要在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并要有4名取得公寓大厦事务管理认可证的职员和4名以上持有各类公寓大厦不同技术服务认可证的职员。没有相当的实力,是无法进入这一行业的。这样既实现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总量和质量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现象。
近年来,台湾当局也十分重视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在大学内开设了相关专业的学科,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以及公寓大厦维护管理的条例和规定,在政策上,也对物业管理产业给予了支持,如台中市政府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录用一名45岁以上劳动者,政府奖励企业5000元新台币。全市人口约98万,其中从事物业管理的将近1万人。
同时,为提升居住和管理品质,台湾也积极举办各类物业管理创优活动,如优良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评比等,台北市还开展了守望相助评比及各县市政府举办的优良社区评比、环境清洁评比、社区活动评比等。
但是由于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在台湾还处于成长阶段,所以行业内的企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差异很大,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未出台之前,许多公司对本身应有的服务工作项目都不太清楚,目前较有经验或有规模的公司已经十分重视与改善服务品质,所以台湾公寓大厦的物业管理现有的服务与前比较可说是突飞猛进,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3、自主经营管理较为普遍
除了专业物业管理外,台湾地区许多楼宇也有实行业主自营式的物业管理,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就是社区的物业管理,既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也不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而是由楼宇业主自行打理,这种方式在台湾的城市中比较普遍。
5、依约管理、居民法律素质较高
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所以广大业主的法律素养也较高。目前台湾规范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细则》、《公寓大厦管理组织申请报备处理原则》、《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等。虽然条款并不多,但在执行法规方面以及在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方面,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较好地贯彻了对等与公平的原则。
在管理过程中双方依照合约规定的内容。公寓大厦管委会可以通过法规赋予业主自主管理的权力,实行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对于不称职的物业公司进行解雇;另外一方面,优秀的物业公司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和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对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且执行起来非常严格。对欠缴管理费经过催告仍然不付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会诉请法院命其给付应交之金额及延迟利息,情节严重者可诉请法院强制迁离。如该住户系业主时可诉请法院令其出让所有权应有部分,如其于判决后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出让并完成登记手续者,管理公司或管理委员会可申请法院拍卖其房产。因此在台湾管理费收缴不是问题。如台北地区的收缴率在98%以上,台中、高雄地区也在95%以上。
6、重视物业管理职业培训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1篇7
Abstract:TheMinistryofFinanceandtheStateAdministrationofTaxationjointlyissuedthePilotProgramofReplacing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TheeffectofreducingthetaxofenterprisesbythepopularizationofReplacing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isobvious.Thelaborsubcontractingisgenerallyexistedinconstructionindustry.Fromtheperspectiveofthegeneraltaxproject,thispaperexpoundstheeffectofReplacing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onlaborsubcontractingfromsubcontractorqualification,servicemanagement,acceptanceandvaluation,financialpaymentandotheraspectsandproposessolutionstotheproblems.
关键词:建筑业;劳务;营改增;影响及应对举措
Keywords:constructionbusiness;labourservice;replace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impactandresponse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4-0057-03
0引言
自“营改增”试点到全面实施至今,按照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媒体大会介绍的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来看,营改增在2016年前11月整体减税规模已达4699亿元,全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对于国家及企业来讲,营改增的推行不但是财税体制的变革,更是管理机制和模式的改革,从各个行业领域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
“营改增”涵盖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多个行业,建筑业作为改革实施的行业之一,因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现象,因而,受到新政的影响较大。作为建筑行业总承包企业,不管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均应遵守“综合分包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于劳务分包商的管理,除了按照供应商管理要求梳理分包商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外,还应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优先选择有建筑业相关资质且是一般纳税人的分包商进行合作。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全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重大挑战。本文仅讨论一般计税项目下,“营改增”对劳务分包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可能的应对举措。
1“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管理有何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生产活动。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义务、验工计价的方式方法、财务支付流程及周期、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事宜等约定内容,从而确定双方合作关系。营改增之前,由分包方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或服务业统一发票,或分包方由税务局代开发票均可作为支付凭证。营改增后,针对劳务分包的特点及国家营改增政策,对劳务分包的管理以及税负等都有了新的管理要求,具体影响如下:
①劳务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总包方计量滞后、小规模工程周期短、分包方要求一次性验工计价、分包方不熟悉税务办理流程等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分包方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票无法及时获取并抵扣,增大了当期税负负担。
②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此类情况在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如分包方管理规范,长期与总包方合作且信誉良好,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继续合作,该部分税负势必会包含在分包单价中,因无法抵扣而增加施工成本;若不再合作,对企业来说又损失一个良好的合作伙伴。
③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总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1)劳务派遣,即建筑总包方企业与普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建筑企业施工现场提供人工劳务。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零星劳务用工是总承办企业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外剩余的一些零、杂用工,大多使用地方闲散人工临时组合进行小额分包。这类“游击队伍”未注册公司,无营业执照无企业资质,在营改增前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改增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导致总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3)挂靠队伍,即总包方企业将部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挂靠于某建筑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队伍。名义上是某建筑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在进行施工管理和现场作业,实为不具备企业资质的工程队伍。这种情况,因合同主体、收款方、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一致”,o总承包企业带来税务稽查、审计、及其他法律风险。
4)架子队人工工资无法抵扣进项税。架子队是由总包方内部成立的逐级施工管理队伍,一般由总包方总负责、结构分管人、一般管理员、劳务工组成,架子队通常采用工资单形式进行劳务结算,建筑总包方不能取得发票,进而增加企业施工成本。
5)个人承接工程,即由一个工班长带领一支劳务队伍进行劳务作业,工程款由总包方直接支付给个人,或由工班长按照考勤造表当月结算工资,发生的成本直接进入工程直接费,不产生进项税额抵扣。这是一种介于架子队和挂靠公司之间的分包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随着社会进步及企业管理要求,必定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2针对“营改增”的不利影响,总包方的应对方式
总承包企业应修改公司原来适应营业税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并推行“劳务分包队伍准入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及结算支付管理,从“甄选队伍―合同管理―结算支付”三步骤逐一落实“三流一致”。
2.1加强劳务分包准入制,与身份合法的劳务分包公司建立长期协作关系。
两个概念: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能够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只能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方,在营业税下可以提供建筑业或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①明确劳务分包商准入条件,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完善劳务分包商管理制度及考评制度,择优录用。按照分包商的资质、规模、经营范围等确定其纳税人身份,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按照拟分包工程的大小及类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甄选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优秀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生产活动。对管理规范,长期与总包方合作且信誉良好,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企业,进行营改增政策及未来税制改革总趋势的教育及培训,鼓励并培育其成为一般纳税人。
②对于挂靠公司,总承包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税法、财务管理政策、以及营改增相关规定,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劳务验工计价,挂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总包方支付工程款,从而实现进项税抵扣,规避法律、税务稽查、审计等风险。
③坚决杜绝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杜绝零星用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队伍与一般纳税人的分包队伍进行不含税分包单价对比,选择综合分包成本最低的劳务分包商。对于零星用工可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与其办理劳务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规范合同管理,结合税法、营改增政策等修订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做好合同评审和交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条款。
①根据分包商资质、开具税票的能力等综合情况灵活确定分包模式。
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尽量协商采用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器具,总包方自行租赁设备等,以此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技术性不强的专业分包商,总包方在合同谈判时应力争控制主要材料,材料费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7%,若总包方自行采购,且在合同中约定主材的设计量或消耗比例,对于超过部分予以调拨并给分包商开具超额使用部分的销售发票。
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分包商,总包方无法掌握主要材料的采购权,在此情况下,总包方应权衡材料费抵扣率17%与专业分包抵扣率11%的差额对成本的影响,与专业分包商谈判,争取适当降低分包单价,拓展企业利润空间。
②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总包方应修改分包合同条款,将分包单价条款修改为含税单价,且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增加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对发票提供时间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③主管合同负责人应认真落实合同交底工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物资、设备、劳务、财务等部门需要加强沟通,确保实现“三流一致”。
2.3规范劳务分包结算及支付流程,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办理结算,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支付。
①坚决执行“先开票、后付款”。为落实该项原则,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总包方分管合同的相关负责人,应会同法律部门对分包合同范本进行修订,在合同范本中明确发票类型、税率、发票开具期限等,并在合同谈判中向分包方具体说明,在合同交底环节与相关部门对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求分包方完成劳务结算后在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的财务人员取得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②规范挂靠方式下建筑业专用发票的取得,做到“三流一致”。总包方与挂靠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票、资金关系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总包方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取得被挂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工程款由总包方支付到实际现场施工工程队的银行账户,导致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三流”不一致;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总包方与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向分包队伍支付工程款,但取得的发票为被挂靠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开具主体与合同主体、收款方不一致。为确保“三流一致”,总包方应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合同,被挂靠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总包方将工程款支付至被挂靠公司账户,确保“三流一致”,最终实现进项税抵扣。
目前正于营改增全面推广的初级阶段,管理模式和结算、支付思路的改变,让很多中小企业感到“有压力很麻烦”,因此,作为总包方企业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及时普及“营改增”知识,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推行新政非常重要。在“营改增”的道路上,遇见任何困难,都应该抱着坚定的决心和信心,明确项目管理模式,灵活进行劳务分包管理,以适应“营改增”后不断变化的建筑劳务市场,从而真正实现“减负”。
3结束语
“营改增”是国家改革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对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推动各行业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意义。作为建筑企业,要关注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税务制度等,加强学习和培训,谨慎改变经营战略,保持企业活力,平稳过渡,从而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军著.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06-01.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法定代表人:程刚,主任。
委托人:时建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杨泽繁,主任。
委托人:张凤鸣,内蒙古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体育场圈楼。
法定代表人:何润槐,董事长。
委托人:赵连友,副经理。
委托人:顾先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立厚,经理。
委托人:宋长进,公司职员。
委托人:王建华,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与包头润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永庆公司〉、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二建)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管委会委托人时建中、周凯北,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泽繁、委托人张凤鸣,润华永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润槐、委托人赵连友、顾先平,包头二建法定代表人马立厚、委托人宋长进、王建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创业中心。1995年5月16曰: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为管委会下设三级单位。1992年底,包头二建综合队负责人何润槐利用其挂靠在该队的设备和人员,与包头市海外工程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一起申请将该公司所属的建筑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润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1993年1月20日,润华公司成立,资质等级为三级。1995年2月2S目,润华公司与新加坡永庆私人有限公司合资组成包头渭华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为二级。1996年9月1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审核,何润槐与何美丽等人以设立登记的形式将润华公司变更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建筑公司〉,更换了部分股东,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头市工商局在1999年10月6日出具证明,润华公才是润华建筑公司的前身,该公司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法》实施后,依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该公司名称及有关公司登记的其他文件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重新登记为包头市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公司年检之前,润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仍在使用,年检之后即开始启用润华建筑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所以在1997年度的润华建筑公司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印鉴式样一页上,同时出现了上述两种印鉴。1997年3月15日,包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终止合营,终止后不对外公告,所有债权债务由合营甲方(即中方)承担。4月25日,包头市工商局以包工商外企字(97)第001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注销了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同年3月19日,润华建筑公司及何润槐、何美丽等人向包头市工商局申请设立润华永庆公司,4月3日,包头市工商局核准了该申请,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润华永庆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仍沿用合资润华永庆公司的二级资质。对此,包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1998年11月25日证明,合资润华永庆公司注销后,自治区建设厅已将其资质证书副本作了变更,润华永庆公司继续沿用该资在证书。1999年元月6日,经包头市工商局批准,润华建筑公司与润华永庆公司合并,前者的权利义务均由后者承受,同时办理了润华建筑公司的注销手续。
1992年11月9日,管委会的前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办公室〉与包头二建签订了创业中心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一期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包头二建承担创业中心一期工程的施工任务。包头二建将该工程中的中试楼和一号库的施工任务交给了其下属的三队。该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科贸主楼(即三区工程〉和二号库的施工任务,交给了其下属的综合队,工程于1992年12月28日正式开工,1993年后,由润华公司继续施工。1993年l月5日,开发区办公室向包头二建拨付磊程预付款171万元,其中含三区工程预付款111万元,由包头二建转给了何润槐负责的综合队,3月9日开发区办公室拨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390万元,含三区工程款380万元,由包头二建转给润华公司。以后,开发区办公室按月审核润华公司报送的工程进度表,核准每月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将部分工程款分50笔直接付给润华公司。1993年4月2日,润华公司编制了创业中心《科技综合楼整体现浇平板、密肋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开发区办公室加盖公章表示同意。在施工中,按管委会要求,润华公司将创业中心主楼由原定的六层增加至十层,管委会在上述工程的检查记录中予以签字认可。创业中心与润华公司、包头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共同对科贸工程图纸进行会审,并签署了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开发区办公室驻现场的工程监理人员证明润华公司成立后,该工程由润华公司承建,有关手续由润华公司直接与开发区办公室办理,包头二建不再管理此部分工程。
1993年11月10日,创业中心与润华公司就创业中心二期工程(即四、五、六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创业中心在1994年8月包头稀土节期间已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从1994年8月25日起,为配合稀土节,润华公司暂停施工,施工现场部分机械设备及人员处于窝工状态,10月5日创业中心筹备处通知润华公司和包头二建,告之“工期暂告一段落”,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部清理现场”。1995年9月20日创业中心与合资润华永庆公司就创业中心的水电控制中心部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6年9月14日,双方就创业中心院内外网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创业中心院外排水工程施工协议,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
创业中心在1994年4月20日的《用户意见》中承认润华公司从1992年底开始承建创业中心项目。1995年1月19日,开发区办公室给中国建设银行包头中心支行的《证明》中认可润华公司承包的创业中心科贸部分的土建工程,到1994年底已完成该工程75.2%的工作量。1995年4月13日,创业中心对润华公司已完成的稀土大厦展厅、国际会议厅进行验收,出具了验收证明书。另该中心还于1997年5月13日向润华公司发出验收2号库的通知。包头市建设工程质检站于1996年9月16日证明,润华公司承建的创业中心大楼,主体结构为优良。包头二建1997年4月12日证明,在润华公司成立后,原综合队承建的科贸主楼和二号库工程移交给了润华公司,由润华公司执行一期合同的有关条款,已口头通知了开发区办公室和创业中心负责人,工程施工中的经济往来、质量监督等有关业务均由润华公司对建设单位负责,该公司再未参加该项目的管理、监督、结算工作。1997年5月16日,原包头二建的法定代表人侯淮证实:原由综合队承担创业中心项目的科贸主楼和二号库施工任务,由于开工不久何润槐担任了海外公司组建的润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虑到何润槐在此工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完成了部分基础工程,其他施工队无力承担该施工任务,公司决定由何润槐继续负责此项工程,向管委会负责人通报过,管委会表示认可,所以自山3年4、5月期间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即直接付给了润华公司,包头二建再未收此部分工程款,有关施工方面的问题,包头二建也不再过问,由管委会直接找何润槐。
1997年3月14日,开发区规土局通知包头二建和润华公司,要求终止合同,23日创业中心又通知润华公司终止合同,包头二建和润华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继续履行义务。但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未予理睬,24日,创业中心强行磋开润华公司在科贸主楼的库房,将存放于其中的工具和用于该工程的材料等堆放院中,造成部分工具和材料丢失或损坏。对此,润华永庆公司提供了1996年12月28日库存材料盘点明细表及1997年12月7日至10日双方共同派员对堆放于院中的物资进行清点的明细表。1994年10月5日创业中心发出“工程告一段落”通知前,润华公司为该工程定制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价值28303元。1998年9月30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润华永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是已完工部分造价为19952371元。管委会先后以开发区办公室和稀土开发区名义共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13952328元。根据创业中心1994年5月lo目与常州市腾腾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腾腾公司)的装修合同,管委会应付给腾腾公司装修款206.8万元,其中直接付给腾腾公司76.8万元时,另外130万元已包括在管委会付给润华公司的工程款中,由润华公司付给了腾腾公司,故应在欠款总数中扣除76.8万元,因此,管委会尚欠润华公司工程款5232043元。
1997年4月,润华永庆公司以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000043元;赔偿违约金及利息损失4757661.39元;赔偿该公司因停工、窝工、搬迁、材料丢失等经济损失1480965.85元;赔偿因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909006.64元;由于管委会和创业中心长期拖欠工程款,该公司已无法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剩余部分工程,要求解除合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管委会和创业中心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润华永庆公司的名称变更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管委会虽与包头二建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履行义务的是包头二建和由包头二建依法分立的润华永庆公司,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虽未采取书面形式,但管委会在建设中直接与润华永庆公司发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视为对合同主体变更的默认。创业中心作为其余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润华永庆公司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该公司要求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管委会辩称施工合同与润华永庆公司无关不能成立,管委会和创业中心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润华永庆公司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该公司要求解除二期工程合同应予准许时,该公司为工程定制定购的材料构件,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予接收并支付价款正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润华永庆公司的停窝工损失。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擅自将润华永庆公司存放于工地库房的物品搬至院中,致使部分物品损坏,应予赔偿。管委会作为创业中心上级单位,以自己名义支付工程款,掌握全部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应主要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创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润华永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管委会在诉讼中经多次敦促拒不提供于其不利的证据,并放弃庭审质证机会,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创业中心虽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但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鉴定报告应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润华永庆公司与创业中心所签的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二、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600004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753662.58元;三、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停窝工损失783497元;四、管委会赔偿因侵权所致润华永庆公司物资损失154936.06元;五、管委会接收润华永庆公司为工程定制定购但尚未安装的材料构件,并支付价款283303元;六、管委会给付润华永庆公司上述二、三、四、五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七、创业中心对上述二、三、四、五、六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八、驳回润华永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5748.38元,由润华永庆公司负担以6817.35元,管委会负担6万元,创业中心负担8931.03元。鉴定费10万元,管委会负担6万元?创业中心负担2万元,润华永庆公司负担2万元。
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管委会称:润华永庆公司与上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原告条件;上诉人未与包头二建解除合同,润华公司没有履行上诉人与包头二建约定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不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只欠包头二建部分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拖欠工程款数额有误;原审认定润华公司并入润华永庆公司与事实不符,实际并入润华永庆公司的是润华建筑公司;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该赔偿窝工损失,也不应承担被上诉人成品、半成品费用,润华公司曾派人参与搬迁,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侵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润华永庆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创业中心上诉称:该中心只与润华公司签订了创业中心二期施工合同,与润华永庆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该公司没有承继润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创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管委会发包、包头二建承包的是一期工程,创业中心发包、润华公司承包的是二期工程,主体不同,合同内容也不同,不能连带;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润华永庆公司辨称:该公司已完成创业中心大楼和仓库的活工,管委会一直向其支付工程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包头二建始终未参与合同的履行,管委会应当支付所欠工程款,并对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二建辩称:整个创业中心一期合同均是由其履行的,要求管委会与其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润华公司是何润槐以其挂靠在包头二建综合队的人员、设备、资金,与海外公司将该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经变更登记成立的,原审判决认定润华公司从包头二建分立出来与事实不符。润华公司成立后,创业中心的科贸和二号库工程即由该公司组织施工,此后包头二建再未插手该工程,管委会实际上也将润华公司视为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润华公司直接向管委会报告工程进度,管委会直接向润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还对施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与核定,以上事实表明包头二建已明确此部分工程由润华公司承建,润华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包头二建与开发区办公室的施工合同来施工的,也得到了管委会和创业中心的认可,尽管二审中包头二建又主张这部分工程是其履行并完成的飞,管委会和创业中心也否定润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事实,但包头二建事实上并没有履行科贸楼和二号库的施工任务,润华公司和管委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润华公司于1996年9月变更登记为润华建筑公司,合资润华永庆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中方润华建筑公司承受,润华建筑公司后又于1999年元月并入本案被上诉人润华永庆公司。因此,由润华公司完成的三区和二号库工程,润华公司与创业中心的二期合同,及合资润华永庆公司与创业中心订立并完成的水电控制中心工程、外网工程、给排水工程合同,其权利义务都应由本案被上诉人润华永庆公司承受,该公司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二上诉人称其与润华永庆公司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在工程部分完工后即将润华永庆公司清理出建筑工地,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对管委会和创业中心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存在很大争议,本案计算欠款数额应以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定额总站对已完工程量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基盐,扣除管委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管委会提出另有76.万元装修款由其直接付给了腾腾公司,该款也包括在总造价中,应在欠款总数中扣除,润华永庆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装修由该公司负责,管委会直接付装修款与其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对管委会的该项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因此,管委会实际拖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为5232043元,原审判决第二项责令管委会给付拖欠润华永庆公司的工程款6000043元不当,应予变更。由于管委会和润华永庆公司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合同关系,其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原审判决管委会向润华永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管委会应当支付长期拖欠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的利息。
二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其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停、窝工损失、赔偿侵权造成的物资损失和接收润华永庆公司为其定制定购的材料构件存有异议,认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上述给付义务和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至于管委会提出在将被上诉人的物资搬出工地时,该公司有人在场对物品进行清点和接收,但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不能证明该公司同意终止合同,也不能推翻二上诉人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对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创业中心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创业中心尚处于筹备阶段和成立之初,没有独立的财务,整个创业中心项目包括一期、二期工程及外网、水电控制中心、院外排水工程等的工程款,都是由管委会统一支付的,管委会和创业中心虽以各自名义发包工程,但却是由管委会统一支付工程款,而且付款时也未注明具体付的哪部分工程款,鉴于上述情况,原审判决责令创业中心对管委会承担的给付义务和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对创业中心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八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管委会支付润华永庆公司工程款5232043元;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管委会支付润华永庆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款项的利息(从1997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创业中心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管委会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其它上诉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承担的给付义务,管委会和创业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9
1月23日,建设部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4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举办梁思成先生诞辰10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同时,首届梁思成建筑设计双年展――梁思成纪念馆构思方案在中国美术馆展出。该展体现了中国实验性建筑设计的状况和对城市问题的关注。
5月15日,北京市召开20世纪90年代北京十大建筑评选颁奖大会。此次评选共收到选票60多万张。获奖的十大建筑是:中央广播电视塔、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北京亚运村、北京新世界中心、北京植物园展览温室,首都图书馆新馆,外研社办公楼,北京恒基中心,新东安市场,北京国际金融大厦。
5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7月13日,北京获得2008年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主办权。
7月25日,建设部颁布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0月18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
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入世后我国的工程咨询设计市场,将按我国政府在多边谈判中承诺的减让表期限向其他WTO成员开放。入世当年允许在国内设立合资、合作和外资控股的工程咨询设计企业。2006年12月后允许设立外国独资的工程咨询设计企业。
12月12日,建设部颁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1年,金茂大厦被美国建造师协会(AIA)评为2001年度最佳室内建筑奖。这是中国建筑第一次获得美国建筑师协会奖项。
2002年
1月7日,国家计委与建设部共同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与1992年标准相比,此规定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格。
2月10日,建设部做出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3月1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3月20日,著名建筑师陈植先生逝世。
3月27日,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工程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
6月,建设部颁布《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01年修编版)
9月14~16日,由《建筑创作》杂志社、浙江省作家协会,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建筑与文学学术研讨会在杭州举行。四十多位国内建筑界,文学界知名的建筑师、作家参加了会议。
9月27日,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月,由成都贝森集团策划的“建筑界丛书”第一辑出版,其中有:张永和《平常建筑》,崔《工程报告》,王澍《设计的开始》,刘家琨《此时此地》,汤桦《建筑乌托邦》。丛书是中国实验建筑的一次整体呈现。
12月9日,建设部、人事部颁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2月,上海获得2010年世博会主办权。
2002年,《世界建筑》杂志社设立的“WA中国建筑奖”揭晓。
2003年
8月12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10月20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就注册建筑师资格互认,在武汉签署了互认协议书草案。
10月22日,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勘察设计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商标专用权等。
11月19日,建设部颁发《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允许取得建筑工程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事务所,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
12月19日,建设部、商务部联合颁布《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立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12月,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张祖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崔被授予法兰西共和国文学艺术荣誉骑士勋章。
2003年,上海国际赛车场建成,这是我国第一座专业赛车场。
2003年,第二届“梁思成建筑奖”评选揭晓。马国馨、彭一刚两位专家获此殊荣;唐葆亨,程泰宁、胡绍学三位专家获“梁思成建筑提名奖”。
2003年,春夏之时,“非典”在国内流行,建筑设计面对新的课题。
2003年,由《建筑创作》杂志社主办,每期随刊奉送的小书“建筑师茶座”问世,得到读者肯定。
2004年
4月2日,世界建筑设计领域最权威的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oyaIInstituteofBritishArchitects)决定,接受中国建筑师为其联合会员。
4月26日,第四批全国勘察设计大师评出。建设部授予徐瑞春等6人为全国工程勘察大师、刘力等54人为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6月,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了《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该《导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为新建住宅小区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同时明确了设计应坚持五大原则以及绿化需注意三大标准。
6月lO日正式施行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范了外国企业承担中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各项行为。同时明确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也参照该规定执行。
7月31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民营分会”在济南宣布成立。
9月20日,“首届中国国际建筑艺术双年展”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该展旨在展示国际建筑的新思潮、新理念、新设计、新材料、新发展。由于首次举办大规模的建筑艺术展览,在展览筹备过程中出现波折,由此引发了业界对于类似专业展览该如何运作问题的思考。
10月12日,法国总统希拉克莅临同济大学,为“同济大学中法中心”建筑奠基仪式剪彩。
12月4日,经教育部发展司同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分会”被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以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东南大学等为代表的高校是国内建筑设计行业中一股非常强大的设计力量,拥有多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全国工程设计大师。首批53个高等院校成为会员单位。
12月25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广州召开理事长工作扩大会议,通过了协会的《诚信宣言》。
2004年,《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出台。
2004年,“第五届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选揭晓,王炜等24名青年建筑师榜上有名。
2005年
3月,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湖底铺设防渗膜,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轩然大波。
4月6~7日,由《建筑创作》杂志社主办的中法建筑论坛在北京举行。
7月1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施行。
7月,张锦秋荣获“首届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8月15日,建川博物馆的8个抗战分馆落成开放。
9月7日,“150位中国建筑师在法国”项目最后一批15名青年建筑师完成了在法国的学业。至此,历时8年的“150位中国建筑师在法国”项目圆满结束。
9月23日,由中国住宅产业领域内知名的建筑师、设计师、房地产开发商及建筑材料生产商联名倡议和发起成立了跨行业、技术性的”住宅设计联盟”。
11月30日,全国勘察设计大师表彰大会暨新时期设计指导思想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12月6日,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二》,放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有关条件。
12月10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题为“城市,开门!”的“2005首届深圳城市\\建筑双年展”举行。
2005年,北京大学建筑中心主任张永和出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建筑系主任。
2005年,第三届“梁思成建筑奖”评选揭晓。程泰宁先生获第三届“梁思成建筑奖”;刘克良,刘力二位先生获第三届“梁思成建筑奖”提名奖。
2006年
1月26日,建设部出台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新标准将整个行业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行业资质标准、专业资质标准和专项资质标准四个序列。
2月7日,建设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月22日,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主办,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办,《建筑创作》杂志社协办的三院建筑创作论坛在上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举行。三院商定,此论坛由三家轮流主办,每年一次,力争将此论坛办成国内高水平的建筑创作论坛。
3月21日,建设部在京举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房建设送图下乡暨试点村庄签约”仪式,向全国1887个重点乡镇赠送“系列小城镇住宅国标图集”,拉开了设计行业支援农村建设的活动序幕。
3月,国内第一部介绍中国女建筑师作品及创作思想的专著――《石阶上的舞者一中国女建筑师的作品与思想》一书,由《建筑创作》杂志社编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在“三・八”妇女节前夕与读者见面。
5月24日,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条规定对开发商和建筑设计都有重大影响。
8月10―13日,“城市种子――华森25周年建筑设计巡展”举行。
9月,《中国青年建筑师188》出版。
9月,“第12届亚洲建筑师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10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举行。
11月4日,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庆典大会上,《中国工程勘察设计五十年》综合卷(全书共8卷)正式发行。在这次大会上还通过了协会更名的决议,即“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更名为“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12月4日,国务院公布台湾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办法。
12月7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文《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允许台湾地区居民通过参加大陆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12月11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国内,外设计企业将同享“国民待遇”,接受统一的市场、资质管理。
12月,第五批全国勘察设计大师评出。
2006年,马清运出任美国南加州大学建筑学院院长。
2006年,第六届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出,王伟等28名优秀青年建筑师获此殊荣。
2006年,国内第一部记述中国女建筑师的专著《石阶上的舞者》正式出版发行。
2007年
1月5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1月12日,建设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月12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月9日,清华大学节能楼竣工,成为生态环保节能建筑典范。
2月12日,建设部颁发第四届“梁思成建筑奖”,王小东,崔获奖,柴裴义,黄星元获提名奖。
2月15日,“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海诚)”上市(002116),这是第一家上市的专业工程设计服务公司。
3月29日,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修订版。
3月30日,建筑媒体BCIAsia集团评出“中国十大建筑设计公司”。
4月28日~5月11日,“40
6月21日,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版。
8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将调控方向由调市场转向调保障,首次明确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中心。
8月20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召开“全国工程咨询设计行业发展高峰论坛”。
8月21日,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修订版。
8月28日,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9月1日,北京八中屋顶体育场投入使用。
9月25日,国家大剧院建成。
10月19日,“五合国际(5+IWerkhart)集团’并购’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院”,成为拥有甲级资质的外资背景建筑设计企业。
10月20~22日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庆祝成立80周年。
10月22日~11月2日,建设部公开征求《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意见。
10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建筑时报》评出“2007中国十大民营建筑设计企业”。
11月18日,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庆祝成立70周年。
12月13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扩建工程竣工。
12月23日美国建筑及工程设计咨询管理集团(AECOM)宣布收购深圳城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cityMark),成为首个外商独资甲级建筑设计公司。
2007年,《2005--2006中国建筑设计年度报告》出版。
2008年
1月29日,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2月,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开始运行。
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4月23日,第一届中国建筑图书奖颁奖活动在国家图书馆举行。《刘敦桢全集》等10本(套)优秀建筑图书获奖。
5月9日,“2007全球华人青年建筑师奖颁奖典礼”在深圳举行。王戈等10名优秀华人青年建筑师获此殊荣。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由此引发建筑设计行业新的思考与研究。
6月1日,我国首个文化建设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正式施行。
8月1日,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8月8日,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开幕。众多奥运建筑经受住了考验。
8月29日,环球金融中心在上海竣工。建筑高度达492,5m。
10月24~25日,国际体育建筑设计论坛暨国际建协体育与休闲建筑工作组年会在北京举行。
11月,设计高度为632m的上海中心在上海浦东陆家嘴开工。
12月19日,“走向设计之都的建筑与城市”研讨会在深圳举行。
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六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名单。
2008年,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选揭晓,曹晓听等30名青年建筑师获奖。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今天召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我市上半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做到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为确保我市下半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上半年工作简要回顾
在全市日益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下,我们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一刻也不放松,上半年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总体较好。
(一)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强化
一是通过“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了提高我市及外地施工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我局组织465人,分2期,于7月2—5日在*党校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办法》交底培训工作,并邀请*市建设局有关领导来乐授课,使管理人员对规范、法律、法规等有更深理解,为我局的安全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7月22日,我局在新世纪大酒店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全市有关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约130人参加,市二建工程公司、白象建筑工程公司等6支队伍参赛。经过激烈角逐,决出了一、二、三等奖,白象建筑工程公司荣获冠军。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中,我们还精心安排了一场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题材的安全小品,寓教于乐使在场的人员接受了生动活泼的安全知识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上半年已开展2次质量安全大检查,累计检查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发现安全隐患200余件,发放书面整改通知书163份,因安全问题立案处理工地8个。对在检查过程中主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停工整顿。
三是开展评比,奖优罚劣。上半年共创*市级标化工地9个,创*市级标化工地5个,创省级标化工地1个,并对20*年度创*市标化工地予以奖励,对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市二建工程公司、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成泰建筑工程公司、浙江兴华建筑工程公司、市建设工程监理事务所及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予以表扬。对浙江中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市双雁建筑工程公司、*宏锦建筑工程公司、乐成镇建筑工程公司、*中城建筑公司、虹桥建筑工程公司要立案查处的工程项目,我局对照整改的情况进行处理。
(二)工程建设质量保持良好态势
一是强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上半年共办理质监手续104个,总监督面积65万平方米;竣工验收备案工程61个,总建筑面积44.7万平方米,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86个,建筑面积52.05万平方米。二是进一步深化质量监督模式改革,规范了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逐步建立监理人员管理体系。三是组织了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抽查。共抽查工程12个,监理单位12家,参照温建建[2002]159号文件进行评分。对评比总分排在前2名的监理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对评比总分排在末位的监理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承接监理业务一年。抽查结果表明,我市目前监理工作总体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项目监理部人员不足,专业配置不齐,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不符合要求;部分外地企业未办理进乐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情况及平行检验记录不及时和不规范、部分现场责任主体之间无书面整改及回复等。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即整改的,我们要求立即整改,不能一时整改的,我们全程监督其进行整改。四是开展夺杯活动。上半年工程合格率为100%,我们指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施工企业争创“雁荡杯”、“瓯江杯”,力争今年“钱江杯”零的突破。
今年上半年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至今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最近一段时间,我市周边兄弟县(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特别是7月28日,平阳县水头镇*辉煌皮革有限公司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再次给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敲响警钟,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应该随时做到提高警惕,严阵以待。
二、认真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防汛抗台工作
平阳“7.28”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府的具体部署,按照“压事故、减伤亡、重防范、打基础”的工作要求,我局进行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由高建光局长亲自挂帅,分东片、中片、西片3个组,于7月31日至8月6日,在全市范围内对320个建设工程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工程涉及建筑施工企业54家,监理单位17家,累计检查建筑面积183.2万平方米。从检查情况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有所改进,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淘汰型安全防护设备和工艺逐步退出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水平较往年有较大提高。但对照国家、省厅的有关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等工作仍存在不足。重要表现在:
一是施工现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流于形式,部分施工现场不注重安全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在做安全资料时没能联系现场实际,缺乏针对性,特别是目标考核、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等没有认真记录。如:山西建筑总公司承建的乐成镇中心村委员会公寓式住宅,永嘉第六建筑公司承建的七里港中学等工地的安全三级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未落实。
二是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个别工程项目经理从工程开工至今一直不在现场,而是通过设置常务副经理等职位来行使项目经理职权,另外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调动随意,没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且安全员和项目经理在现场时间较少,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是施工现场支模系统不规范。今年,*市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建筑施工现场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安全事故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筑工地模板支撑架严禁使用木支撑,凡建筑层高超过4米或跨度超过9米的模板支撑,如使用钢管扣件支撑系统的,其支撑方案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认证。但在此次检查中,许多建筑工地至今仍在使用木支撑架,且搭设不规范,支撑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差,易造成坍塌事故,个别工程在建筑层高超4米时,仍在使用木支撑架,且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瓯海三建承建的摄氏龙电气公司厂房,层高5.2米,使用木支撑系统,搭设不规范,又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四是部分工地施工用电仍没有采用TN-S系统,也无按“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要求落实,存在着电线架设乱接乱拉,配电箱内的电器参数不匹配,高压线的防护无落实,用电管理混乱,开关箱随意打开等现象。如南城建筑公司承建的春晖电器配件厂综合楼和国耀电气成套公司厂房工程严重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别是高压线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
五是工地的安全消防措施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许多施工现场没有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未按规定配置义务消防人员(不少于施工人数的10%),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未配备具有足够扬程高压水泵,每个楼层没有按规定安装防火栓、消防水龙带和设置蓄水池(不少于20m3)。个别施工现场没有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未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手续等。如樟湾村旧村改造三期和翔金新农村工程项目大面积使用毛竹脚手架,安全网又未采用国家规定的阻燃式安全网,且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大面积火灾。
六是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工程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检查的建设工程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有32个,占10%;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有41个,占12.8%;既没办施工许可证又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有24个,占7.5%;个别工地在质量监督手续也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给工程质量带来重大隐患。这些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区和学校。如芙蓉工业区的*市众泰工具厂综合楼、仙溪一小、双峰二小等项目均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四都卫生院和天力工具有限公司等项目既未办理施工许可,又未经我局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共开具安全防患整改通知书97份,其中限期整改书89份,停工整改书8份,按照“三定”原则,要求做好整改工作,由市安监站做好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监察大队进行查处。本次地毯式检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11
关键词:规划办公生活区三峡工程
当您第一次走进三峡坝区时,您首先看到的是宽阔、干净、整齐的水泥道路,见不到一般工地那种晴天灰尘满天,雨天满地泥泞的场面;道路两边绿树成荫,步行道、绿化公园随处可见;坝区内很难看到一般工地的那种临时工棚,映入你眼帘是一幢幢造型新颖的永久建筑。如果您不再往里走,见到正在紧张施工的工地,相信您的感觉可能是到了一个美丽的具有现代特色的环保新城。
为了结三峡工程建设者们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三峡工程的决策者们在三峡坝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大型工程施工期临时设施和建成后的永久建筑结合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获得了一些经验。
1三峡坝区办公生活区的规划、设计
1992年夏季,三峡工程论证已进入尾声,转入中央决策阶段,为了保证一旦中央决策三峡工程上马,作为工程先行工作——场地三通一平必须提前设计,因此,三峡总公司(筹)委托三峡工程总体规划设计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湖北省规划设计院合作进行三峡坝区办公生活区的控制性规划设计工作。
1.1控制性规划的指导思想
由于三峡工程是世界上特大型工程,加上三峡工程正处长江三峡黄金旅游线上,三峡工程在建设期和建成后必将成为举世瞩目的旅游景点,因此在规划建设初期就应该有高起点,不能简单地按一般施工工地来对待;三峡工程施工期长达17年,大致分为土石方、钢筋混凝土浇筑和金属结构安装几个施工阶段,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队伍均需通过招标来选择,这就决定了施工队伍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施工队伍不可能自己在三峡坝区建设永久性的施工营地;三峡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的业主单位,不但要负责三峡工程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在三峡工程建设完成后,还将承担其运行管理的重任,其在三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是全程性的,不是阶段性的,因此三峡总公司在考虑三峡坝区办公生活区的规划时,特别注意施工期和建成后的远近结合。针对上述特点,在进行三峡坝区办公生活区的控制性规划时坚持以服务三峡工程为宗旨,以施工期为主,注意远近结合的原则。
1.2三峡工程办公生活区控制性规划
三峡坝区办公生活区控制性规划是三峡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办公生活区的布置必须服从三峡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三峡工程施工总体规划,三峡工程办公生活区分左、右岸布置。左岸为瓦窑坪办公生活区,右岸为东岳庙和白庙子办公生活区。办公生活区总人数按施工高峰期4~5万人规模考虑,远期按8~10万人考虑。其中施工高峰右岸1万人、左岸3~4万人。左岸瓦窑坪办公生活区占地面积108.4hm2,规划分为21个小区,其中1#~11#小区分布在江峡大道和平湖路之间,施工期间作为仓库和金属结构拼装场地;12#~16#小区从上到下分布在江峡大道和江峡一路之间,施工期间作为办公生活区,其中12#、13#小区为施工单位营地,14#小区为设计、监理办公、公寓和商业娱乐中心用地,15#小区为工程建设指挥中心,16#小区为教育培训、接待、体育和急救中心用地;17#~21#小区从下往上分布在江峡一路和江峡二路之间,作为机动场地,施工期间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1.3三峡办公生活区修建性规划设计
在完成三峡坝区办公生活区控制性规划设计以后,总公司于1993年夏季又邀请清华大学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设计院、总参第四设计院和济南市建筑设计院等几家设计单位进行左岸中心区(即左岸12#~16#小区)修建性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然后从中优选出几家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通过邀请省市有关建筑规划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最后选定清华大学所做的12#、13#小区规划方案,重庆建筑大学所做的14#、15#小区规划方案,天津大学所做的16#小区规划方案。
由于在全国人大通过三峡工程上马的决议以后,三峡工程即进入紧张的施工准备期,承担主体工程前期施工准备的葛洲坝集团公司主要集中在右岸办公生活区,因此总公司将右岸东岳庙办公生活区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任务交给了葛洲坝集团公司,由葛洲坝集团设计院承担该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1993年6月,为解决三峡工程上马后大量设计监理人员进场后的办公住宿问题,总公司决定先将16-03组团建设好。该组团占地面积约2万m2,设计两栋公寓楼、一栋办公楼和一栋食堂,建筑面积控制在3万m2以内。该组团由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现三峡大学)建筑设计院承担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工作。
1.4地质勘察工作
总公司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地质勘察大队对左岸中心区进行勘察工作。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在进行规划设计之前进行地质普勘,为房屋布置提供依据;在进行建筑物结构设计之前,进行地质详细勘察工作,为房屋基础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1.5单体建筑勘察、设计工作
由于三峡工程建设周期相对其他建设工程来说时间较长,工程完工后由于其地理位置和其地位的影响,该地区必将成为一处旅游胜地,因此,在进行单体建筑设计时,在首先满足施工期功能要求的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将来改造成旅游配套建筑的可能。例如在进行施工人员公寓设计时,由于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和不带家属的特点,施工人员公寓设计成集体宿舍形式,结合远期改造成旅游宾馆的潜在要求,在房内可能布置卫生间的位置采用现浇板,不增加多少造价,却为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创造了条件。
在建筑物外形设计时,以现代建筑为基调,充分考虑体现各家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风格,做到在与环境协调的基础上,海纳百川,百花齐放。
1.6左岸办公生活区中心区的市政工程设计
1994年春,在进行完左岸中心区建筑单体设计基础上,总公司委托武汉城建学院对左岸中心区的市政工程进行了修建性规划和施工图设计,主要进行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和绿化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考虑未来城镇发展的需要,道路宽度预留足够的发展余地;电力电讯线路采用地下管沟敷设,消除地上电线纵横交错,形似蜘蛛网现象;给排水管道考虑未来扩展的可能。2三峡办公生活区的施工建设
在基本进行完办公生活区规划设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三峡工程上马后大量施工人员和建设管理者急需进场的需要,总公司加快了办公生活区的建设进度,由于前期工作做的比较扎实,场地平整、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2.1场地平整工作
在办公生活区控制性规划完成以后,总公司及委托施工单位对计划开工建设的13#、14#、15#、16#小区进行场地平整工作。由于办公生活区地处丘陵山地,场地平整挖填方工程量相当大。在进行场平的同时完成主要排水涵洞工程的施工,为小区排水打下了基础。13#小区,占地面积11.47hm2,挖填方达130万m3,由中国水电第三工程局承担施工;14#、15#小区,占地面积分别为8.37附和5.98hm2,挖填土方达180万m3,由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承担施工。
2.2房屋及小区内市政工程施工
除80年代建成的洞湾办公楼、坝河口接待中心外,90年代在三峡工地开工建设的第一栋永久建筑在左岸16#小区03组团。该组团建筑面积约2.63万m2,分别由湖北荆洲地区建筑总公司、中国水电建设第十一工程局和福建省土木建筑总公司承担施工,三峡总公司多能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工作。该组团1993年冬季开工,1994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三峡工程得到了湖北省和四川省政府的大力支持,1994年底,在三峡工程正式开工之际,根据两省政府的提议,总公司将13#、14#小区的施工任务分别交给四川和湖北两省,由两省建设厅组织省内施工队伍分别参加两小区的施工。13#小区,建筑面积约11万m2,由四川省华西集团公司承担施工;14#小区,建筑面积约9万m2,由湖北省武汉建工集团、湖北省工业建筑三公司、湖北省建筑三公司、湖北省农垦建筑总公司、湖北省乡镇建筑总公司承担施工。13#、14#小区的施工监理由水电部西北勘察设计院三峡工程监理中心承担。13#、14#小区于1996年底市政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在16#小区03组团和13#、14#小区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注意抓质量管理和现场文明施工,多次组织坝区在建房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评比,制定了严格的评比标准,有效地促进了施工质量的提高和现场文明施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坝区房建工程质量绝大多数被评为优良工程,其中14小区被湖北省建设厅评为优良样板小区,其中设计监理办公楼和8#、10#公寓楼被评为优良样板工程。
为了给广大三峡工程建设者提供体育锻炼场所,总公司在16#小区兴建了体育馆和网球场、篮球场,该工程由水电二局承担施工,武钢设计院负责施工监理。还在11#小区兴建了一个室外游泳池,该工程由武汉建工集团承建,西北院三峡监理中心负责施工监理。
解决三峡建设者就医问题的三峡坝区急救中心建设在16#小区01组团,该工程由宜昌市建筑总公司承建,西北院三峡工程监理中心负责施工监理。
三峡坝区接待中心地处16#小区02组团,该工程作为三峡工地唯一一处接待内外宾客的宾馆,承担着接待国家高级领导人和国内外专家的重要任务,同时对外接待来三峡参观游览的国内外宾客,有关三峡工程的各种会议经常在这里召开,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该工程于1995年8月动工兴建,要求在1997年11月8日三峡工程大江截流之前正式投入使用,以接待前来参加截流仪式的国家领导人和其它来宾。承建此项工程的武汉建工集团宜昌公司和参建单位一道协同奋战,经过短短的两年时间,即完成了该工程包括家具配置在内的各项工作,于1997年9月完工投入试运行,在三峡工程大江截流期间顺利完成了接待任务。该工程由于业主、设计(天津大学建筑设计院)、施工、监理(西北院三峡工程监理中心)等单位的共同努力,工程质量优良,被国家建设部评为“鲁班奖”优质工程。
三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座落在15#小区,该中心作为三峡工程施工的前沿指挥部,是坝区第一幢采用结构化布线的高层建筑,施工难度较大。承担该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的是湖北省工业建筑第三公司,监理单位是西北院三峡工程监理中心,设计单位是西北院建筑设计所。该工程被评为湖北省优良样板工程。
根据三峡工程施工大量采用机械化作业,施工人数大量减少的实际情况,为控制投资,总公司对规划作了适当的调整,右岸白庙子小区和左岸12小区两个规划为施工人员住宿的小区被精减,没有安排施工。
2.3小区市政工程施工
坝区主要道路包括江峡大道、江峡二路、平湖路、华林路、坝河路、竹园路、天河路、梨园路。以上道路分别为葛洲坝集团公司、三七八联营体和宜昌市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施工。和道路工程同时进行的还有排水、供电、通讯等工程施工。
2.4办公生活区绿化
小区绿化是办公生活区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小区环境建设最重要的环节。总公司十分重视对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工作,小区绿化做到除需要硬化的混凝土地面外,所有地面均做到有组织地绿化,挡土墙面垂直绿化更让你感到坝区绿化工作的细致周到。14#小区中心花园,以中心喷泉为中心,四周衬以各种花草树木,赏心悦目环境,令人流连忘返。
除小区绿化外,总公司在坝区接待中心对面修建了环保公园,多姿多彩的树木,崎岖的小路,碧绿的草坪,随意摆放的石椅石凳,是三峡建设者休闲的好去处。
在进行道路绿化树种选择时,既考虑速生树种能迅速成林,又要求长远安排树种更替保持长期的绿化效果,注意远近结合。
建筑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篇12
马龙喜、吴成
某房屋开发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镇江市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拟在该地块建造商品房。在镇江市规划局为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针织厂原有的一处配电房被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开发公司直到1999年开发完成后,也未将配电房拆除,而是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原告谢有树的居所紧邻该配电房,他以酒店的噪音和油烟影响其生活为由起诉规划局,要求被告按《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镇江规划规定》)的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限令开发公司拆除该违章建筑。规划局则辩称该房为应当拆迁却未实际拆除之建筑,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所确定的违章建筑,而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调整对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地块上连同配电房在内的原针织厂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均已在1999年被房管局收回作废。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赞同规划局的观点,认为原告起诉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原先虽有合法的产权证,但此证现已作废。既然其已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就理应拆除,否则就属违章建筑。《规划法》对此所作规定虽然不太明显,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规划局应将其作为“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来查处。鉴于规划局未履行该法定职责,故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探讨本案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是规划局的一项法定职责。从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为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结合行政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后果要件;4、主观要件)来谈,能够认定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确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1、4要件不难分析,关键在于对2、3要件应如何正确理解。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开发公司具有违反《规划法》的行为。
本案中配电房的性质比较特殊,《规划法》确实未将这样的建筑明确界定为违章建筑。故规划局认为其对该房已履行了规划拆除的职责,而责令拆除该房的义务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办)来履行。但《拆迁条例》亦未明确规定拆迁办可对此进行查处。这样一来该配电房在法律上似乎处于真空地带,既然规划局和拆迁办都管不到它,那它便能得以“合法”存在,而这样的推断结果显然不合情理。笔者尝试从不同的法理角度比较《规划法》和《拆迁条例》之差异,可以揭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是《规划法》,而非《拆迁条例》。
1、二者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比较。
《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国务院制定《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立法内容也不一样:前者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作出规定(见《规划法》第二~五章,全文共六章);后者则对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和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阐述(见《拆迁条例》第二~四章,全文共六章)。而立法内容的不同又导致二者在立法技术上必然存在偏差:前者侧重于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涉及不多;后者则强调行政管理相对方(特别是拆迁人)应履行的义务,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极少[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拆迁人的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并在此基础上督促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本案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管理职责,至此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目的已然得到实现。此后实际拆除配电房的权利便由拆迁人获得,而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无需由拆迁办来监督。因为该行为既未妨碍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也未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就不属于违反《拆迁条例》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拆迁条例》的罚则中,确实也找不到拆迁办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原因在于拆迁办根本就不具备此项管理职能。
同一行为当由规划局来处理时,其行为性质便发生了根本转变。首先规划局虽然已将配电房纳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局已经履行了其全部的规划职责。因为该地块上原有建筑被拆除后,规划局还要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方案,此时若原有的部分建筑仍然存在显然不符合新规划方案的要求。本案中遗留的配电房破坏了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与《规划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弛,所以应认定其性质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规划法》着重要求规划部门去主动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管理相对方则应被动地接受管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一旦发现管理相对方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局就必须对该行为加以纠正。这就是说,规划局不仅要负责规划的制定,而且更要监督规划的实施,否则再完美的规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对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以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
2、二者所调整的权利关系的性质比较。
《拆迁条例》调整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即与私人的直接利益有着联系的那些关系形式);而《规划法》调整的则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公权关系(即关系到公共关系的那些关系形态)[2]。所以二者所针对的被管理对象其法律性质亦不相同:前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较为特定,仅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而后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会成为被管理的对象。虽然对于管理相对方来说,搞施工建设是其私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一定会直接侵害其他私人或集体的利益,但很可能会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妨碍,这时它侵犯的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即公权利。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规定拆除配电房的行为,侵害的显然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被拆迁人的直接私人利益,所以从这一点来分析,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也是《规划法》,而不是《拆迁条例》。
(二)、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
行政法意义上的侵害后果是指对行政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消极影响。《规划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关系,对被管理人而言,就意味着其行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本案中配电房的继续存在不仅与居民小区的整体风格极不协调、有碍观瞻,而且位置正好在小区的出入口处,妨碍居民出入及过路人的正常通行,明显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该房亦与城市建筑的主流发展方向不符,不能适应今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届时其侵害的可能就是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了。再次该房的存在还间接地侵害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因为开发公司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该店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不可能不对原告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侵害了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其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规划局对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放任不管的行为危及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它也间接地影响到了原告的个人利益,但该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是极其微小的。可见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保护因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而受损的公众的利益,所以该诉讼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其实质为诉讼主体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从而保护各种公、私利益[3]。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也必需救济,这是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规划局应对城市建设中的这类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当其不能依法作出回应时,寻求司法救济理应成为原告最终的维权机会[4]。
二、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有无法律依据?
以上论证从法理角度证明了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规定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不过此处的“义务”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混为一谈。法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应当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其特征为该义务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规划局履行行政职责,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依据,否则其起诉理由依然无法成立。因为本案系行政案件,而非民商案件,前者定案的证据标准远比后者要严格,通过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论不足以给本案定性。
在《规划法》中,我们确实找不到规划局的这一法定义务,但在《江苏规划办法》中,这一义务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得不太明确而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于五项违法建设行为应予查处,其中一至四项违法行为所指对象均系新建筑,其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用积极的方式故意违反规划规定以完成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如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该证失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而本案的配电房属于旧建筑,开发公司未将其拆除的行为与上述任何一项违法情形都不相符,该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以消极的方式阻碍规划方案的实施。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既可由积极的行为方式构成,也可由消极的行为方式构成,尽管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较为特殊,但究其本质仍应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为城市建设有建就必有拆,新建项目怎么建固然应符合规划要求,但旧房若不拆除新房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类似配电房这样应拆而未拆的旧房还可能由其它的一些客观原因而形成,如因开发公司资金不足或公司被依法注销等原因。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完全将其排除,若规划部门对此放任不管,那么这些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旧建筑将会长久存在,这样的建筑难道不属于违章建筑吗?
可见,《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涵盖不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建设行为”,针对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该条款增加了第五项规定:规划部门对于“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也应查处。笔者认为,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归类为“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规划局对开发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进行查处,所以此项规定正是判定本案被告负有行政作为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一兜底条款从其文字表述内容来看确实不很明确,甚至可以用“模糊”来形容,但在具体适用时,其法律效力却毋庸置疑,这是立法上有意采用“模糊技术”而产生的一种神奇效果。
此外探讨本案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镇江规划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三条列举了“违法建设行为”的九项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规划部门应予查处。依照此规定,配电房当属违章建筑无疑,这一规定也是原告起诉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不过由于镇江市不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无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江苏省内仅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城市有此立法权),故其制订的《镇江规划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参照依据。但该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不仅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与《规划法》及《江苏规划办法》的立法精神也相一致,所以它在帮助我们理解“违法建设行为”的丰富内涵时不无裨益。
以上论述证明,本案被告规划局对于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负有责令开发公司限期拆除的行政职责,由于行政权属于法定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亦不能自由转让[5],所以规划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行为。
[1]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58-59页。
[2]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60页。
[3]强雨、周刚:《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