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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方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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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方式篇1

用市场化手段代替行政命令,解决资源环境问题已逐步达成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正式启动碳交易试点,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省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以来,碳交易渐有燎原之势,深圳、上海、北京、广州先后进入正式碳交易阶段。目前发改委已经着手研究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

从华沙气候大会参会归来不久,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就表示,“低碳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际潮流和各国新一轮经济、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无论从顺应市场发展潮流,还是从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现实需要来看,都必须加快推动低碳发展。”

在国家层面的低碳战略规划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的两场雾霾中得到刺激性增长,2013年,被视为中国碳交易元年。

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即买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机制源于《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目标。但强制减排会给企业增加成本,企业减排动力不大。后来,企业发现,碳排放权也可以成为有价值的资产,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政府相关部门首先设定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额,然后将总额分配给企业,超额排放企业需借助碳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权。企业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并把富余的碳排放权配额通过市场售出,形成碳交易。

2013年11月26日,上海碳交易市场启动。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和上海石化共同购买了申能集团6000吨碳配额,完成了当天首笔碳排放权交易。全市191家来自钢铁等工业行业及宾馆等非工业行业的企业,率先纳入了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

2013年12月19日,全国最大的交易规模让广东的碳排放权交易备受关注。当日,共有7家企业成功实现7笔交易,总成交量为12万吨,累计成交金额722万元,最高成交价61元/吨,最低成交价60元/吨。其中,首笔交易的买卖双方为阳春海螺水泥公司和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交易量为20000吨,成交价格为61元/吨。

气候组织估计,至2014年,中国的碳市场将覆盖7亿吨碳排放,当中国在“十三五”期间建立全国碳市场时,则会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体系。这样一个前景广阔的市场,到底谁能参与其中,并且分一杯羹呢?

目前,进入控排企业名单的企业,才能参与碳交易。以广州举例,首批控排企业为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2011、2012年任一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共202家。同期的北京规定,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和单位,都已被纳入碳排放的履约范围,目前共有490家企业完成核算和第三方核查,可参与交易。

在2013中国碳市场高峰论坛上,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在节能减排领域,我国应该转变治理思路,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调控逐渐变为市场调控。这是因为,当前仅依靠企业的环保意识来实现节能减排并不现实,而强制性实施减排则会增加社会成本。以市场手段节能减排,衍生出了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业务。

交易金融化

把碳的排放量打包转变为一种金融产品及衍生品并上市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城市间和企业间碳排放量的交易和流通,并且让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其中并且获利,这就是碳金融。而实际上,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将这样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方式变为现实。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于2013年11月底在沪推出国内首只碳金融综合服务产品,对碳交易资金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并成为日后上市交易的金融产品。早在2006年5月,兴业银行就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在境内首创节能减排项目贷款。

碳金融业在我国发展前景广阔,而国际上的经验也表明,随着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不断加强,市场也愈发成熟,金融机构正大规模介入。在碳排放交易如火如荼,碳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的同时,被称为“碳资产”的减排项目正成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投资银行及证券公司追逐的热点。

最初金融机构只是担当着企业碳交易的中介机构,赚取略高于1%的手续费。但随着碳金融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基金看准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升值潜力而直接投资。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而一个迈向成熟的市场反过来又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二氧化碳排放权批发市场的日益壮大让私人投资者对二氧化碳排放权零售商品的兴趣也与日剧增。

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金融零售产品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摩根士丹利曾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美国还专门成立了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气体排放管理已经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各机构都竞相招兵买马。

碳市场三城记

2013年可谓中国碳交易元年。深圳碳交易市场于6月18日正式开市交易,不到半年后的11月26日、11月28日,上海和北京也相继启动碳交易。

三地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基本一致,将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根据控排企业历史排放水平与行业生产基准水平来确定各个企业的年度碳配额。不过细看三地交易规则,还是有基于三地不同风格而产生的差别:上海的海派风格规范稳妥,深圳步子总是快一拍,北京央企交易均为大手笔。

相比深圳的激进和北京的灵活,上海碳交易市场则胜在交易细则之严谨,可称滴水不漏,规范先于开拓。比如深圳碳交易市场虽然2013年6月即率先开闸,但具体的管理暂行办法却在几个月后才公布;上海则在碳交易市场正式开始之前就公布了详细的交易细则。和北京、深圳碳交易试点市场一年一发的情况不同,上海则是一次性发足三年配额。上海也是唯一一个针对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企业做出了处罚规定的试点市场。

深圳在交易规则上最为开放和大胆,是唯一对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碳市场。深圳碳市场中碳价格也在过去半年出现了剧烈波动。在2013年9月中旬时,深圳碳价从开盘价的28元/吨涨至最高92.95元/吨,国庆假期后又现过山车行情,价格飙升到130.9元/吨峰值后又大幅回落到80元/吨价位。相比这个价格,上海碳交易市场启动时的建议价为25元/吨,北京碳交易线上交易开盘价则为51.25元/吨。

碳减排方式篇2

关键词:节能减排城市交通居民生活城市产业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4.06.005

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快速兴起,如何加快城市转型,走节能减排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国新型城镇化面临的迫切问题。

2014年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2年)》明确提到,坚持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原则,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总理要求我们要实现的新型城镇化,也必须是生态文明的城镇化。要以节能减排作为结构调整和创新转型的重要突破口,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产业。

“新型城镇化”和“城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城市规划建设上,就是要转变过去粗放的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低碳生态发展之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1]因此,本文着重提出几点在此背景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节能减排策略。

一、城市交通的节能减排

城市交通以客运为主,私人汽车、出租车是能耗主体。城市交通发展尤其是快速的机动化导致能源消耗逐年增长,城市交通的燃油消耗占到了全国燃油消耗的17.2%,其中私人机动车的消耗占据城市交通总能耗的64.9%,并呈现增长的趋势。[2]

欧洲对城市交通的节能减排也非常重视,主要通过“减少(无效交通需求)”、“转型(促进低碳客运模式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大策略来提高城市交通的能源利用率,促进低碳城市交通系统的实现,具体通过规划、管理、技术、经济、信息等措施来推进实施。[3]

我国现阶段的城市交通,可以采用以下节能减排策略。

(一)减少交通出行需求

交通出行的总量和交通能耗和碳排放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在人口规模持续增长的情形下,不同的城市空间形态对应的交通出行方式结构是不一致的,其产生的交通能耗和碳排放也是不一致的。城市结构和土地使用形态的是否合理是减少交通需求的关键。建设紧凑型的城市形态,提倡土地混合使用,以减少交通出行,特别是远距离的小汽车出行。

此外,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服务交通,实现跨空间的交流,也能对交通出行的需求起到调节作用。

(二)倡导低碳出行方式

地面公交、地铁等出行方式以相对较少的能源承担了较大一部分客运周转比重,在载客量较高的情况下,其人均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明显低于私家车,因此应该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值得一提的是,城市客流有着明显的潮汐现象和城区与郊区客流特征的差异性,公交和地铁的建设需要避免出现低效行驶。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最低碳的出行方式。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还发现相当一部分的私家车出行,实际上是可以用步行和自行车来代替的。提倡这两种出行的方式,可以将人们从现代化的运输设施中解脱出来,是一种自由度更高、更加健康,同时也更加节能减排的交通方式。提倡步行和自行车,也是基于我国城市具有高密度和土地混合使用的特点。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的5D的发展模式,也就是POD>BOD>TOD>XOD>COD,是将以人为本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先导,把步行和自行车方式放到了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应当优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的交通出行环境,让人们的出行向节能减排的方式转变。[4]

除此之外,作为慢速交通的新型交通方式,电动自行车同样是一种较低碳的方式,然而现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还未到位,为了使电动自行车能够有序发展,相关部门需要尽早出台相应的管理方案。

(三)交通新能源新技术应用

随着对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使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交通工具渐渐成为城市交通节能减排的发展途径之一。通过对车辆能耗利用效率的提升,实现节约能耗的目的;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新能源,实现CO2的集中捕捉和处理,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然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技术还未成熟,城市里新能源交通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新能源消费市场也不够成熟。城市新能源交通的发展还需要更多的投入以及耐心,不可急功近利。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搞好试点项目,[5]另外我们也必须从初级能源的来源、产品制造和回收利用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分析各种新能源技术的碳效。

二、居民生活的节能减排

人们在生活中处处都涉及到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如果能够改变一些不良习惯,人人做到在生活中节能减排,那么整体上对城市节能减排将会起到非常大的贡献。

(一)合理控制需求

控制合理的人均居住面积。住房面积过大,首先带来的是建筑和装修耗材的能源过度消费;其次,在夏季制冷、冬季采暖、清洁卫生等方面都会比人均面积小的住房带来更高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居住建筑占城市能源消耗较大比例,推广绿色建筑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助于整个城市的节能减排。仇保兴提出了建筑节能减排设计五原则:(1)建筑节能不仅要着眼于减少能源使用,还必须考虑尽量采用低品质(低能值转换率)的能源,如地热能、太阳能;(2)在建筑设计中尽可能应用简单技术,如通风、外遮阳等,达到能源节约的目的;(3)用低品质能源进行建筑整体性、基础性调温,用高品质能源进行局部性、精细性调温;(4)建筑成为能源产生的单元,如屋顶计划中的太阳能;(5)从单一产能建筑走向集合――分布式绿色能源。[6]

减少食物浪费。“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可是现在浪费粮食的现象仍比较严重。而少浪费0.5千克粮食(以水稻为例),可节能约0.18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47千克。如果全国平均每人每年减少粮食浪费0.5千克,每年可节能约24.1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1.2万吨。每人每年少浪费0.5千克猪肉,可节能约0.28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7千克。如果全国平均每人每年减少猪肉浪费0.5千克,每年可节能约35.3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91.1万吨。

节能装修。(1)减少装修铝材使用量。铝是能耗最大的金属冶炼产品之一。减少1千克装修用铝材,可节能约9.6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24.7千克。如果全国每年2000万户左右的家庭装修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可节能约19.1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49.4万吨。(2)减少装修木材使用量。适当减少装修木材使用量,不但保护森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量,而且减少了木材加工、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少使用0.1立方米装修用的木材,可节能约25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64.3千克。如果全国每年2000万户左右的家庭装修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可节能约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29万吨。

(二)资源的合理使用

用布袋取代塑料袋。尽管少生产1个塑料袋只能节能约0.04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1克,但由于塑料袋日常用量极大,如果全国减少10%的塑料袋使用量,那么每年可以节能约1.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1万吨。

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我国是人口大国,广泛使用一次性筷子会大量消耗林业资源。如果全国减少10%的一次性筷子使用量,那么每年可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0.3万吨。

尽量少用电梯。目前全国电梯年耗电量约300亿度。通过较低楼层改走楼梯、多台电梯在休息时间只部分开启等行动,大约可减少10%的电梯用电。这样一来,每台电梯每年可节电5000度,相应减排二氧化碳4.8吨。全国60万台左右的电梯采取此类措施每年可节电30亿度,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288万吨。

合理用水。(1)给电热水器包裹隔热材料。有些电热水器因缺少隔热层而造成电的浪费。如果家用电热水器的外表面温度很高,不妨自己动手“修理”一下――包裹上一层隔热材料。这样,每台电热水器每年可节电约96度,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92.5千克。如果全国有1000万台热水器能进行这种改造,那么每年可节电约9.6亿度,减排二氧化碳92.5万吨。(2)淋浴代替盆浴并控制洗浴时间。盆浴是极其耗水的洗浴方式,如果用淋浴代替,每人每次可节水170升,同时减少等量的污水排放,可节能3.1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8.1千克。如果全国1千万盆浴使用者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全国每年可节能约57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475万吨。(3)适当调低淋浴温度。适当将淋浴温度调低1℃,每人每次淋浴可相应减排二氧化碳35克。如果全国13亿人有20%这么做,每年可节能64.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65万吨。(4)洗澡用水及时关闭。洗澡时应该及时关闭自来水开关,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这样,每人每次可相应减排二氧化碳98克。如全国有3亿人这么做,每年可节能21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536万吨。(5)使用节水龙头。使用感应节水龙头可比手动水龙头节水30%左右,每户每年可因此节能9.6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24.8千克。如果全国每年200万户家庭更换水龙头时都选用节水龙头,那么可节能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5万吨。(6)避免家庭用水跑、冒、滴、漏。一个没关紧的水龙头,在一个月内就能漏掉约2吨水,一年就漏掉24吨水,同时产生等量的污水排放。如果全国3.9亿户家庭用水时能杜绝这一现象,那么每年可节能340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868万吨。(7)用盆接水洗菜。用盆接水洗菜代替直接冲洗,每户每年约可节水1.64吨,同时减少等量污水排放,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74千克。如果全国1.8亿户城镇家庭都这么做,那么每年可节能5.1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3.4万吨。

用太阳能烧水。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环保,而且使用寿命长。1平方米的太阳能热水器1年节能120千克标准煤,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08千克。2006年底,我国太阳能热水器面积已达到9000万平方米左右,如果在此基础上每年新增20%的使用面积,那么全国每年可节能216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55万吨。

采用节能方式做饭。(1)煮饭提前淘米,并浸泡10分钟。如此,可大大缩短米熟的时间,节电约10%。每户每年可因此省电4.5度,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3千克。如果全国1.8亿户城镇家庭都这么做,那么每年可省电8亿度,减排二氧化碳78万吨。(2)尽量避免抽油烟机空转。在厨房做饭时,应合理安排抽油烟机的使用时间,以避免长时间空转而浪费电。如果每台抽油烟机每天减少空转10分钟,1年可省电12.2度,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1.7千克。如果对全国保有的8000万台抽油烟机都采取这一措施,那么每年可省电9.8亿度,减排二氧化碳93.6万吨。

合理利用纸张。(1)重复使用教科书。重复使用教科书,是大势所趋。减少一本新教科书的使用,可以减少耗纸约0.2千克,节能0.26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66千克。如果全国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教科书得到循环使用,那么可减少耗纸约20万吨,节能26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6万吨。(2)纸张双面打印、复印。(3)用电子书刊代替印刷书刊。(4)用电子邮件代替纸质信函。(5)使用再生纸。(6)用手帕代替纸巾。[7]

三、城市产业节能减排

(一)提倡低碳经济

提倡低碳经济,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是发展清洁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指放弃高能耗的老旧技术工艺,研发新的工业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比如水泥、煤炭、钢铁生产技术和汽车驱动途径等,让更少的资源和排放创造更多的价值。其次要发展新的能源,城市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很大部分来自于对电力的消耗。因此引入清洁能源如水电、风电等多种能源方式,可以逐渐调整能源结构,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然而现阶段煤电作为主要的能源来源还将持续,因此对于煤炭的节能新技术的研究还有很大意义,如热电联产、洁净煤、洗煤、煤炭液化、燃煤联合循环发电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样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低碳经济发展。[8]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排

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

比如建筑行业现在已经开始了“绿色建筑”的研究和尝试。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生存空间,以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已成为世界建筑业发展的总趋势。诸如建筑行业这类在城市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比重较大的行业,理应受到重视。[9]

(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工业部门应当进行科学的市场研究,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避免产能过剩,造成能源资源浪费。

所以城市节能减排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及早建立低碳城市建设的概念,从城市交通、城市生产和消费等多方面出发,才能实现在快速城市化进展中的节能减排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张一成.深圳低碳生态示范市创新实践――新型城镇化探索之路[J].建设科技,2013(16).

[2]曹艳梅,丁冬梅.我国城市交通节能减排发展分析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

[3]李振宇,张好智,陈徐梅,等.欧洲城市交通节能减排的主要途径与经验启示[J].公路与汽运,2011(3).

[4]潘海啸.后世博上海低碳城市的交通与土地使用5D模式[J].上海城市规划,2011(1).

[5]周安,刘景林.新能源汽车对城市节能减排影响的新探索[J].学术交流,2012(7).

[6]低碳生活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成为建设行业新目标[J].中国住宅设施,2010(2).

[7]蔡娟.节能减排三十六计[J].广东科技,2008(1).

碳减排方式篇3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从内部环境看,中国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高碳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从外部环境看,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共识,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国际对中国施加了巨大压力。因此,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各有优劣。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减排效果较好;然而,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

那么,中国适合哪种方式,如何推行?

中国必须采取低碳战略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城市化也高歌猛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城市生活都需要大量的能源,目前中国的钢铁产量、煤炭产量、水泥产量、发电量、玻璃产量均成为世界第一。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可再生能源比例较低,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28.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煤炭消费量27.4亿吨,增长3.0%;原油消费量3.6亿吨,增长5.1%;在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力军”,煤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化石能源使用后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由此引起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

由于处在工业化粗放期,目前中国的“三高”企业较多,单位GDP能耗大排污多,严重的破坏生态平衡,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高;全国企业存在着工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产业层次偏低、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的特点。

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绝对数量和占全球排放比例已经很高,人均排放量仍远低于发达国家,但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经接近甚至可能超过了美国。据欧盟环境署的分析报告显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就已经超过欧盟27国总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一些研究机构甚至估计2009年中国的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了美国。

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使得中国受到的关注和压力首当其冲。一个重要的压力是国际社会在提出新型经济体(主要包括中国和印度)需要加入哥本哈根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承诺中。目前国际上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也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宣布了中国的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到2022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降低碳排放强度。

若要实施低碳战略,必须要靠市场机制的建设来推动。目前中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减排,即“命令和控制”(CommandandControl)模式进行直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推进环境保护,由于当时的客观环境,中国很自然的选择了“命令和控制”的环保模式。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并建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行政分支部门。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制定关于水、海洋、大气等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198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1997年在《刑法》中加入了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等内容。中国中央政府中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则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局、环保办公室等机构,管理包括减排在内的相关环境问题。

然而,中国政府行政主导的减排政策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额度,提高效率。中国政府主导制定的淘汰落后技术、强制企业减排的政策未必符合经济规律,往往缺乏弹性和灵活性,难免导致低效率。由于缺乏微观信息,中国政府推动减排政策时往往采取一刀切、划定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减排,不顾企业的微观效率和客观环境,进行统一的淘汰、升级,结果部分高效率的企业也和低效率企业一样被关停并转。即使企业实现了技术升级,但生产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大量的浪费。

行政主导减排虽然可能实现减排目标,但这种减排方式不能把排放额度安排在最有效率的行业和企业中去。由于不同产业、企业生产和管理效率不同,即使相同的技术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排放结果,而行政主导减排往往采取一刀切和平均分配额度的模式,使得高效企业受到抑制,不利于有效分配排放额度。行政主导减排不利于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减排。在行政主导模式下,企业缺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持续减排的激励,生产符合行政标准后就不再追求开发应用新的减排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加剧了使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等问题,国家现行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能源政策效果有限。

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市场机制显示出了明显的优势,是中国下一步推进的重点。减排的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使得排放量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降至设定目标,它避免了行政手段灵活性欠佳的不足,使得企业对政策积极响应而不是被动接受。在市场化模式下,政府不必介入减排的微观层面,从而避免了由于微观层面信息匮乏而可能产生的扭曲。市场化交易可对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提供激励,实现可持续减排。

从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市场交易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同样可以应用市场机制;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化为市场经济模式,这也为通过市场化减排提供了条件。从国际上来看,利用市场手段实施减排已是大势所趋,各国都积极建设发展相关市场,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中国提供了参考的价值。

减排的市场机制:碳税与碳交易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是指为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收的税。碳交易是由政府决定一个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由各经济活动体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碳税和碳交易都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混合体,但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碳税属于价格干预,是由政府设定一个碳排放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数量,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

碳交易则属于数量干预的范畴,是由政府规定碳排放的总量,再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价格,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排放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碳税和碳交易的理论基础不同。碳税是以庇古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外部性产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同,只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干预使个体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样经济活动个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会与社会最优水平一致。碳交易则建立在科斯理论之上的碳交易认为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门的交易仍有可能达成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

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实施效果较好。当未来低碳技术发展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碳交易更为适宜。政府制定政策时,很难预计未来几年内与低碳有关技术的发展,因此往往会高估碳减排的价格,这样就造成随着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过高”的碳税会导致碳排放低于预计水平,从而对社会经济产生过度影响。

而如果采取碳交易,碳排放量是预先设定的,仅仅是碳交易价格会低于预期水平。与碳税相比,实施碳交易政策制定者无需掌握所有经济活动个体的信息就可将碳排放控制在社会最优水平。要修正外部性带来的问题,最优碳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政策制定者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否则过低的税率难以有效发挥减排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又会引起社会效率的损失。

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政策决策者不需了解每个排放者的个体成本,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需要发放的排放权配额即可。从确定性的角度讲,碳交易控制的是排放总量,而碳税确定的是排放价格,因此碳交易显然更能够保证社会最优目标的实现。实施碳税的情况下很难精确预计经济活动个体对于碳税的反应,碳税通过改变排放者成本来引导其行为的调整,但是当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碳税的实施将仅是将排放成本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被极度弱化。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数量限制来影响排放者的行为,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无论受约束的排放个体是通过降低产量、采用新技术来降低排放规模,还是购入排放许可,都能确保全社会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各类企业配额的确立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各利益集团等方面的障碍。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会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碳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关制度和技术尚未成熟情况下实施碳交易难免会面对交易价格过度浮动的情况,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

碳税在当前中国最可行

在目前中国的各种制度环境以及技术水平下,短期内实施碳交易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中国的各种金融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且对碳交易的先期了解有限,一旦匆忙实施碳交易,很难避免发生排放权价格过度浮动而影响经济活动稳定发展的情况。碳交易的实施涉及到配额制度、碳交易体系、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而目前中国存在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等问题,作为碳交易基础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碳交易中心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期货期权等,国外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资主体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机构,而国内不但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工具不发达,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也比较陌生,在这种条件下仓促实施碳交易会带来很多交易风险。在目前中国实施碳交易,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上很难做到公正。

如果实施碳交易,存在用什么方法来确定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问题;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下某些经济活动个体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这样由政府或某些主管部门规划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而承认所有企业既得排污,对规定日期之后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排放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购买的方法又难免对新生企业不公平。

实施碳交易,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精确性要求很高,政府必须掌握企业碳的历史排放量和碳排放未来趋势,而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政府很难准确监测企业的碳排放量。中国实施碳交易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和对未来走势的判断都极为有限。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所,不少国家的碳交易中心也都在摸索阶段,而规范碳排放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到期后,国际规则会如何变化,国际社会也尚未找到答案。

实施碳税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少,且其可循序渐进的特征也更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碳税更容易在现有机构下实施,且涉及的交易成本可能较低。碳税有助于在实行低碳的过程中逐步了解经济个体在碳排放上的反应和实施的影响,易于调整。实施碳税可以在起步阶段实施低税率,然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立承受的提高逐步调整税率,这样为低碳技术创新和大规模应用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信号。政府决策部门可以通过逐步调整碳税来逐渐摸清企业和个人对于碳税的反应,从而能够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这样的方式更为适合于中国这种经济和社会都处于高速发展和变革的社会。其他国家碳税的实施不但为中国提供了可参考的实例,中国燃油税改革的实施也为碳税积累了相关经验。

未来中国减排机制的路径预测

短期内,对上游产业征收较低的碳税。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理论上讲,对上游征收碳税相对于下游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政策实施于化石燃料的提取、进口、加工和分销环节上,那么政策对碳减排的效果就几乎可以覆盖经济的各个方面。

Bluestein(2005)的研究发现只有通过控制上游的2000家企业,碳税政策就可覆盖美国几乎全部的二氧化碳排放。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不能过多影响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对此,有专家建议,中国初始碳税税率应该使煤的价格提高10%-20%。而如果在实施碳税的同时,还采取其他措施来刺激就业和劳动力向其他部门的转移的话,碳税的税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长期来看,碳交易在未来将会逐渐转变为主要的碳定价手段。在减排上的明确效果,以及在跨国减排治理上的潜力决定了碳交易必然是中国的长期选择。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机制和交易产品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碳交易将会成为全球大的商品现货交易,使得碳交易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和增长点。中国如果能在适当时候实施碳交易,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优势。中国有可以出售给OECD国家的多余排放权,这样的战略可以产生出口收入。同时中国也可以扩大其补偿计划,逐渐进入全球碳市场,而这些举措的实施会逐渐使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为未来实行这类交易制度建立监测和报告的能力。

碳减排方式篇4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依据碳排放权作为在低碳环保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稀缺型权利,在会计确认上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但划分为何种资产,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目前会计领域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类资产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符合会计确认定义,不能将它严格划分确定为任何一种资产。建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目的,进行会计初始确认。

(二)以持有目的划分确认碳排放权(1)以使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提供劳务、生产商品,对拥有的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进行交易而准备,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需要。无论是企业无偿分配所得还是企业购买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权符合核证标准并且权利已归企业控制或拥有;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鉴定批准的碳排放减排量,是一种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不具备实物形态,使用过程中没有实物的消耗;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条件,可以独立转让和售出;碳排放权价值受环境影响而波动,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收益数额却是不固定的,具有风险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在发展完善,我国近几年也在重点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地区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前景广阔,获利空间大,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企业之间,更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和投资者,他们希望能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和经济价格的波动性从中获利。我国处于探索碳排放权的起步阶段,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绿色新型资产,很多企业看到了它的未来价值,对它的持有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基本的生产、劳务需求,更多的是考虑到商业交易。同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续签,我国最终也要承担起减排的义务,政府会把减排指标作为硬性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定价系统趋于完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在稳定规范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碳排放权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特殊资源,在自由交易市场中,具备专有的定价系统,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给投资者、中间商或企业,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进而获得短期经济利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并始终以市场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这项资产进行计量和价值调整。

(3)CDM项目中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全称为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中,唯一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项目,其内容核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减排量进行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计划的成本低于在本国的减排控制成本,在两国项目合作中,可以彼此获利,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CDM项目中,企业需要内部自主研究设计开发CDM项目,经我国政府和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再递交给联合国审核鉴定,符合国际规定的项目将授权签发CERS,最终才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CDM项目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来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损失,规避经济和环境变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CDM项目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时间空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实现现货交易方式,而是采用远期或期货交易方式。因此,建议将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初始取得碳排放权时,对于由政府无偿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进行确认,初始计量成本为零,只需对配额进行登记,实际消耗时再进行抵消;对于从政府、交易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按照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等科目。待实际排放污染物后,进行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费用”、“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费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数量,即存在剩余的情况下,按企业未来持有意向进行会计记录,在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数量,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买时,按实际支付,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从交易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企业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产品或经营活动需要时,在购买当日,按购买成本计量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期间当企业碳排放量出现节余,消耗的排放指标小于购买的排放量指标,按今后使用意图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企业计划留用到以后经营期间,则可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打算在近期内出售,则应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出售时,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在未实际出售期间,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反之则做相反处理。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方式是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企业,在排放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如果持有者准备在近期内将碳排放权指标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此时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方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权,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公允价值出现变动时,按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碳排放权”。(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对于企业由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当持有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内出售从中获得价差收益时,在购买当日,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项目。企业持有期间,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波动及时调整碳排放权的价值,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升高,按升高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当公允价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待到处置该碳排放权配额时,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基于项目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的计量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流程大致为项目设计—东道国批准—审定和注册—监测—核查与核证—签发CERS,用于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够为企业规避未来经营风险,CDM项目的设计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有多种设计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整个流程期间,涉及多个部门机构,跨越时间较长,成本计算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CDM项目得到批准申请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购买企业,则应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权”科目下进行会计计量,按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认为“衍生工具”。

关于CDM项目的成本核算,当项目申请注册成功,获得EB批准时,主要相关支出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际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每年的检测和核证费用、项目进行阶段分析和一些相关人员的费用等。在CDM项目申请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项目发生的实际相关费用支出计入“CDM项目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应付科目。当获知CDM项目申请成功,并与发达国家签订合同时,再将“CDM项目费用”转到“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确认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允价值升高,则借记“衍生工具——碳排放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若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的项目未获得成功,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家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按实际支出确认为“CDM项目费用”。

三、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一)碳排放权会计报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可以反映环境状况并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新型绿色资产,对它的会计报告方式应当结合传统会计报告方式,但有其独立于传统报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权会计报告。基于本文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在传统报表中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遵循会计报告原则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信息以及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

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以往会计活动,它的产生条件不仅仅受经济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在制约着碳交易的发展变化。碳排放交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要时刻考虑到自然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动影响,在报告时应当核算牺牲环境代价的成本以及环境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报告有利于企业在低碳时代快速健康的发展,全面反映经济、社会、自然的关系,从而帮助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碳排放权所带来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活动项目,根据信息需要者的决策需要,在借鉴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报告,以会计六要素为主对碳排放权会计报告进行探讨。

(1)碳资产可以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量而引进的低碳减排设备、低碳减排先进技术等。

(2)碳负债与传统负债的不同之处在于,碳负债不只是为购买材料、设备而承担的支付义务,还包含企业因破坏牺牲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而承担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传统负债会计科目中引入专属于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如,在“应缴税费”下设置“应缴碳排放罚款”、“应缴碳排放税”;在“长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设备借款”;“预计负债”下设立二级科目“碳排放负债”等。

(3)碳所有者权益,也会涉及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经营、投资、捐赠等经济管理活动,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体系,制定相关会计法规原则,来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国家财政部发放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专项款,环保部门的捐赠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核算;对于所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资产的实际投入,可以增设“碳排放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4)碳排放费用,可以包括碳排放减排设备的折旧,减排技术的摊销以及支付的环境费用,在费用科目下针对不同费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设置不同的碳排放费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润,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来源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碳排放收益来源有:由于引进低碳减排设备所减少的环境污染罚款、采用先进技术碳循环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奖励等。对应上述收益来源核算碳排放利润,核算方法与传统会计相同。

(二)碳排放权会计披露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我国经济改革也逐渐趋于与国际化接轨,仅仅披露生产财务活动信息,在低碳经济时代还远远不够。国外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在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我国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将环境信息添加到会计披露中。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披露中从经济活动和环境信息两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内容。

(1)经济活动的披露。经济活动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状况的基本说明。企业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说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项目方案、合作方式;企业的交易项目是属于采用新能源开发还是采用新型环保技术;企业因碳减排量交易获利或因未能达到减排目标而支付的罚款损失;企业获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组织的投资、环保组织的奖励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计划方案,完成进展。二是碳排放权的取得信息。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渠道、指标数量及其价值;初始确认的方式及原因说明;由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要准确说明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用途,使用情况,剩余或是超标购买,使用的期限等。三是减排核算。对温室气体减排核算的方法,企业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的数量,报告编制方法选择的原因,减排带来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详细说明。四是CDM项目概况信息。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名称、合作方信息、实施的进度、项目所属领域要准确披露说明;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是投资还是筹资方式;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和竞争风险要进行解释补充;经相关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如实披露。五是碳排放权交易额外性评价。额外性是说明企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所在,对检测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测量由减排带来的利润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额外性评价这一步骤是CDM项目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披露。六是碳排放审计管理。主要审计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外部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碳减排量的鉴定和信用的鉴证等。

(2)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气候问题导致的经济环境变化。恶劣气候引致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排项目目标和战略的改变,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源紧缺带来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气体,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要对这些破坏环境的因素进行披露,并对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说明。三是保护环境管理信息:企业为减少污染引进的技术和购买的设备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动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支付的赔款、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支持等要进行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碳减排方式篇5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交易;碳减排;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04-04

引言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共同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共同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并建立了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2003年,美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5年,欧盟也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theEU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起来,特别是近年来碳排放交易额呈爆发式地增长。实践证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促进了各国碳减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地开展低碳生产和消费。中国是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但在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市场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与前述发达国家。直到2008年9月25日,中国才成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11月17日才完成中国首笔碳排放交易。这标志着我们也已在着手建立碳排放交易机构并逐步开展碳排放交易。不过,尚属于试行阶段,并未全面铺开或较大规模地展开,相关法律制度仍属空白。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2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排40%~45%,减排压力和任务可谓相当繁重。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或指标成为了可以转让的一种法定权益。在减排政策执行下,这种配额逐渐减少,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由于从事低碳排放技术研发、运用和服务的企业能节余或换取碳排放配额继出让给其他企业而获得较好的收益,而那些碳排放大户却不得不花费较高的成本购买排放配额。这样在市场的调节下,高碳企业就会不断地向低碳领域转移,也会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可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碳减排总量的逐步减少。

作为一种减排机制,碳配额交易方式与单纯的行政手段相比,更具可操作性。企业有更多灵活空间,它们可以按照相对成本的比较,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节能改造,还是到市场上去购买所需的排放额度,从而实现以成本效益模式来管理企业碳排放问题。政府仅通过行业碳排放总量,制定基本的交易制度,以经济手段,让市场的力量来进行调节,来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避免对单个企业的硬性管制和行政管理,从而实现降低排放量的目标。实践证明,这种调控手段比传统的行政手段,以及征收碳税或碳关税更为有效[1]。

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当一个国家根据碳减排目标确定好某一个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后,政府须再将其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而再分配给需要碳排放企业或个人。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不再仅是一种减排义务,还是一种直接可转换为金钱的法定经济权益。这种权益不仅涉及地区和企业直接的经济利益,还会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和个体经济行为或活动的开展。同时,这种权益还会影响到区域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质量等问题。碳排放权分配的不公,除了部分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造成影响外,还导致地区和产业之间的不平衡,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另外,这种不公还可能会导致企业和民众的强烈抵制情绪,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效率。因此,我们必须对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

如何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分配碳排放权,如何在分配中保持公平性和公正性,将是一个备受关注和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公正。政府应注意加强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各个步骤、程序、环节和事项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加以充分的公开,各地区、各企业和甚至民众都能充分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各产业部门、各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经济实务界人士,以及民众代表进行充分论证。程序公正不仅可以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决策的独断性和盲目性,防止政府决策失误,还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减少利益集团的不当游说和攻关,防止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具体的分配方式与碳排放权分配有着重要的关系。从欧盟的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拍卖两种方式。其在减排的第二阶段,无偿分配方式所占比例为90%,而拍卖占10%[2]。无偿分配的方式,往往让垄断行业获得巨额的不当利益,而对于竞争性很强的企业却是加大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出现这种不公平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垄断企业往往因其实力而获得足够多的碳排放配额。一方面,它们可以轻松地从消费者那边收回减排成本,另一方面,它们还能转让其部分或全部配额而获得额外收益[2]。在这些垄断企业下游的竞争企业,例如金属行业,它们不但得不到免费的配额,还要承受诸如电价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这对于下游企业来说显然不公。欧盟电力等能源型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获得巨额利益足以证明这一点。①另一种不公是,对于这些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排放指标进行无偿分配,极容易导致腐败行为,进而产生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吸取欧盟的碳排放权分配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中国国情采取一些改进措施,以免在中国重新上演。

由于采取有偿且公开的方式进行,拍卖方式自然在企业之间容易达成公平,但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可能出现新的不公平。碳排放权的拍卖实行有偿分配,显然与征收碳税相似。而政府通过拍卖的获得资金不一定被有效地用于碳减排领域,或者不一定公平地用到各地区、各产业、各企业上。同时,大多数企业因为没有能力将这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下游企业,而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初始配额,程序公开、价格透明,可让企业多次参与,灵活处理;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游说,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寻租”,避免腐败问题的产生[2]。

无偿分配和拍卖方式哪一个更公平呢?拍卖似乎占上风,但是这种方式带来的管理成本可能远高于无偿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欧盟将这种两种方式结合采用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采取何种比例组合得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在法制比较健全且监管严格的国家,无偿分配的比例可以高一些;相反,无偿分配的比例就宜相应降低,而应提高拍卖的比例。结合中国国情,笔者建议50%左右以上的碳排放权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分配。

碳排放的初始分配还可能给提前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带来不公。若在分配时,不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其已经采取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给其分配若干排放配额,显然对该等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在自愿减排阶段实行自愿减排。初始分配还有可以在现有的企业和新设企业之间产生不公。若现有企业能无偿获得若干排放权,而新设企业却要必须有偿取得,这对新设企业来说无疑提高准入门槛,显然不公。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制定分配规制时也必须加以充分考量。

三、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问题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3]。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25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4]。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当然,徒有严格的立法而没有严格的执法、司法和监督也是不行的。目前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非法干预和暴力抗法等情况还非常突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和加强环境执法,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保障监督主体的环境知情权等等[5]。

除此之外,我们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大力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才能减少超额排放行为,促进碳排放权的正常交易。

四、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问题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等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日前,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在深圳联合共同设立的亚洲排放权交易所也注册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发改委当然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要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实际中,情况要复杂得多。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主要有以下五类:(1)“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2)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非商业性组织[6]。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五、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问题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我们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好某个时期的碳减排总量,以及做好国际贸易中的碳平衡工作。若过多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并将这些排放权过多地无偿分配给企业,可能导致碳排放交易价格过于低廉。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故过低的交易价格难以刺激企业的温室气体的减排欲望和行动,进而导致国家确定减排目标和任务难以完成。另外,中国是碳减排大国①而目前碳排放权配额主要是出卖给欧美国家。过低的交易价格不断会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将会迫使中国政府和民众将付出更多的碳减排成本。

目前中国企业出售给欧美国家的碳排放权单位价格普遍低廉,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充当了一个“卖炭翁”的角色。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上碳排放交易机构均为欧美等国家所设,它们主导了国家交易价格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另外,中国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欠缺,致使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时信息严重不对称,最后不得不将碳排放权低价出售。②导致交易价格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尚处于自愿碳减排阶段,碳排放权的取得似乎为无偿取得,它们在低价出售的情形下仍能获取一定的转让利润。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在加强调控的同时,政府的另一任务就是制定一个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规范,对各类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履约率,从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

当然,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微观监管,都得依法进行,不能仅凭政府官员的意志随意作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为政府的适度调控和严格监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也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防止权利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减少政府行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当干预和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程序、特别是审批程序的设计和规定上,应当注意交易的便捷性和审批的效率化。过长的审批过程将导致碳排放交易风险,降低企业间进行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结语

本文讨论的上述问题均属于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过程中不能回避基本法律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且未能形成一致认可的结论,但在立法之前对之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却是非常必要的。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交易体制的建立方面行动较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之它们在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比我们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的国情存在着很多差异,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制时应注意中国的特殊情况,使我们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更为公平和有效。

参考文献:

[1]戴承伟.应推行碳排放配额制度[EB/OL].21世纪网,.

[2]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9,(5):66-68.

[3]程会强,李新.四个方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J].中国科技投资,2009,(7):23-25.

[4]孙法柏,李晓芬.“双型社会”背景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探讨[EB/OL].青岛法学会网站,,2010-04-22.

碳减排方式篇6

关键词:航运碳减排;灰色预测模型;市场价值

中图分类号:F205;F5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046-03

前言

航运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航运业是指以水路(包括远洋、沿海、内河)运输方式为主体,并综合运用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涉及“门到门”的整个综合性运输服务的产业链。狭义的航运业是指以船舶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提供“港到港”的运输服务,即航运企业负责货物从一个港口至另一个港口的运输工作。本文研究范围为狭义的航运业,即涉及船舶水路运输业(含远洋、沿海、内河运输),其支持数据为我国的水路运输周转量。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市场机制。因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以国际公法为依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交易。

航运业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占全球贸易运输的90%左右。由于船舶运航运业能源消耗和货物运转的大幅度增长,以及船舶的大型化导致航运碳排放速度增长,发达国家日益重视航运业低碳减排的问题,国际航运碳排放限制的趋势已不可逆转。

我国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展开研究,对不同市场措施的利弊进行研判,并考虑先在国内航运业内部试运行碳交易或碳税二者之中的一种模式。站在航运企业利益的角度,解决欧盟强征碳排放税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通过市场机制,建立本国的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以促进航运碳减排。

可喜的是,我国已有碳交易市场,北京、上海、广东、天津和深圳等市分别建立了5个碳交易市场,2013年的碳交易数量达7.5亿吨,已成为仅次于欧洲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但航运业只有上海市将港口纳入碳交易试点项目。

因此,必须顺应国际航运碳减排的趋势,对我国航运碳交易市场在前景、规模、机制和对策等应该有前瞻性的研究。目前,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航运业碳排放的市场空间

1.我国航运业在交通运输的主要方式

水路船舶运输在我国是大宗货物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其货物周转量占我国货物周转量约50%左右(见表1),因此,其碳减排对降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碳减排有积极意义。

2.在未来的国际贸易运输中,我国将实现国货国运

从目前看,我国船舶的运力增长与国际贸易额、国际海运量、GDP增长不相适应,船舶运力增长远远落后于国际贸易量增长和经济增长率,远没有满足“国货国运”。

3.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将成为国际船舶拥有量第一的大国

2013年4月英国劳氏船级社发表的《全球海洋趋势2030》的报告指出,2030年全球海运货物将从2012的90亿吨翻一番到180亿吨。中国将继续是最大的海运货物进出口国,并将拉大和其他国家的差距,2030年将占世界海运货总量的25%(目前是10%)。在船方面,2030年时世界船队也将比现在大一倍,总吨位将从现在的15.2亿载重吨变成30多亿载重吨,这将会带来大量的航运碳排放量。通过市场机制减少将大幅增长的碳排放量,实现绿色航运为我国航运碳交易市场建立提供了历史机遇。

二、用灰色预测模型预测我国航运碳市场价值

根据灰色预测模型的构建GM(1,1)模型,

方程的展开形式为:

构造矩阵

则上面方程的矩阵形式为Y+BU

以此建立我国水运与远洋货运周转量预测模型,并根据2000―2012年的数据资料,按照灰色模型预测法的具体步骤,得到水运货物周转量预测模型为:

并根据上述模型求得和还原公式得到2000―2012年的预测数据。我国对碳排放的计量中,中远集团中远集运碳排放计算器①的国际远洋航行船舶碳排放计算总量工具比较客观权威。远洋运输的单位周转量碳排放量为58.92千克/万吨公里。另外,根据水路运输业相关船舶单位周转量碳排放量(表2)和我国不同船舶船型及其在水运中的占比(表3)预测2013―2050年我国航运碳市场碳排放量。

最后,根据我国5大碳交易市场的数据,我国2013年碳交易市场平均价值为55.9元,②据此,我们以2013年的碳交易价格为基数,并以碳交易价格每年增长3%、5%、10%的增长速度,计算和汇总预测得到2013―2050我国水运碳排放市场交易价值预测数值,见表4。

可见,我国航运碳交易市场巨大,大有可为。

三、建立航运碳减排市场的对策建议

要建立上海航运碳交易市场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措施配套解决。

1.制定上海市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制定对污染物必须实施总量控制或者建立明确的信用减排制度。航运碳减排交易的实施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硬件技术和软件管理作为基础支撑条件。

2.确定航运碳减排的范围。包括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量化办法、数据获取方法、活动水平数据获取方法的制定,相关参数获取的确定,监测方法、监测计划和监测实施要求的制定等。

3.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一是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环境资源具备成为经济物品的基本条件;二是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企业允许使用的环境资源额度,从而为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市场的运作提供条件。根据美国的经验,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活力的、可持续的碳减排交易市场,许可的每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通常需要在400万吨或者400万个排放配额以上。

4.建立公平公正的总量分配体系。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减排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排放总量目标,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权,其核心问题是指标分配的公平,这也是形成具备活力的二级市场的基本条件。

5.具有明晰的污染源排放清单。体现数据的准确性、精确度、完整性。因此,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

6.具备准确连续计量的监督条件。衡量排污交易方法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否适用时,决策者应该考虑在航运碳减排交易计划所覆盖的区域,污染源排放量的计量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和连续。

7.建立航运碳减排交易的两个市场。一是具备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分配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二是基于效率目标的资源配置二级市场。其交易机制包括账户类型、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结算、登记系统等。

参考文献:

[1]娄伟,李萌.低碳经济规划理论、方法模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李海东,高南林,建军.交通行业节能减排的研究与实践[D].广州:暨南大学,2010.

[3]蔡博峰,冯相昭,陈徐梅.交通二氧化碳排放和低碳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4]中国交通部网站

[5]国际海事组织(IMO)低碳报告,2009.

[6]胥苗苗.推全球航运减排,欧盟再出手[J].中国船检,2013,(12):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