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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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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报告篇1

关键词碳核算体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F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1)09-0111-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19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定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基本的路径是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发展技术性的碳减排或碳捕获措施;为最小化减排成本,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企业和消费者的减排活动,发展碳标识计划、碳补偿计划等一系列自愿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已经从技术性的减排角度上升到向低碳发展转型的战略性高度,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也逐渐从政策制定者转向社会大众,进而促进了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广泛关注和主动参与。而这些政策措施的基础是碳核算,即对产业、企业、产品、消费活动背后的碳排放进行核算,以引导并促进经济和社会从高碳发展转向低碳发展。

我国现有的节能减排工作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的,即由上级政府确定目标和考核方式,层层分解落实。这一方式能够有效地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集中资源实现国家重大目标,有着不可否认的作用和价值。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该方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粗放性。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碳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将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在基本事实和科学数据的基础上,即建立与排放主体相关的碳核算体系。但我国目前尚未开展系统的碳核算工作,世界范围内的碳核算也远未成熟。该领域的研究是我国推进节能减排的最基础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分析国际上碳核算体系的发展,以作为推进我国未来节能减排或碳减排工作的一个借鉴。

1国际碳核算体系的发展

碳循环是地球物理化学循环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地球上的碳排放、传输、沉淀/吸收等循环过程的研究在自然科学领域由来已久。但是将碳排放核算纳入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视角,以促进人类通过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来减少碳排放则是近十几年的事。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提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目标。但由于UNFCCC只是一项框架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进一步在操作层面推动全球减排的共同行动,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开始研究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方法和作法,从而开启了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的新时代。

1.1基于国家/区域的核算

基于国家或区域层面的碳核算是最早开发的,也是目前最权威的碳核算体系。1994年,IPCC完成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受到了各方认可。1996年修订的“指南”,后来成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各国法定减排的核算方法,同时要求各国在此基础上制作温室气体清单。为了进一步完善清单制作方法,提高核算结果的准确性,2000年IPCC完成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报告。2006年,根据UNFCCC的要求,IPCC又对“指南”作了调整更新,使其更趋完善。

2006年修改后的版本主要从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及其他这六大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的核算。每个部门有独立的排放源目录及其子目录构成,各国在子目录层面建立排放清单,通过汇总得到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采集的数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活动数据,另一种就是排放系数。某一活动的碳排放就是其活动数据和相应的排放系数的乘积。IPCC提供了各种不同的排放系数的默认值(缺省值),以供参考[1],各国也可以根据对国内的调查研究或者利用模型,确定本国特定排放源的排放系数。

由于《京都议定书》针对的是领土内的排放,因此在此框架下核算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主要是基于生产责任的排放,即主要考虑的是直接排放,而没有考虑因产品消费而引起的间接排放。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此框架下不考虑进出口贸易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embodiedcarbonemission)(隐含碳排放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的总和),这就使得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贸易进口所需的高碳产品,从而间接减少国内生产的碳排放。如从国内碳排放来讲,英国2003年的碳排放相较于1990年下降了12%,但是,如果考虑到从产品中进口的隐含碳排放,那么英国的碳排放相较1990年来说,上升了19%[2]。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增加了高碳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由于生产技术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生产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往往高于发达国家,从而导致全球碳排放的增加而非减少,这就是“碳泄漏”问题。

对此,许多学者提出了要考虑贸易中的隐含碳影响,对国家碳帐户的核算基准进行调整,许多研究者认为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责任对于生产这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从而产生了广泛的将生产的环境影响和温室气体排放分配到世界各地的消费中去的讨论[3-7]。

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从政策制定者正逐渐转向社会大众,再加上关于从消费角度进行碳排放核算的争论,导致了“碳足迹”核算策略的出现。碳足迹(carbonfootprint)是一个用于描述由某一特定的活动或实体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术语,也是评估组织和个人对气候变化影响的一种方式。碳足迹的核算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在单位产品水平上测度,二是在企业水平上测度。

1.2基于产品的核算

在产品水平上测度碳足迹,往往包括了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碳排放的计算,称为产品的“碳足迹”。目前,计算产品“碳足迹”有许多公开的方案,但是,这些方案的质量和完整性差别很大。许多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都在尝试开发关于量化和通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标准和指南[8]。就目前来看,关于产品和服务中碳排放评估的最完整的标准是PAS2050。

PAS2050是评估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公共可用规范。它是由英国标准协会、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制定的。PAS2050通过对产品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从原材料到生产(或服务供给)的各个环节,分配,使用和回收处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并根据各种温室气体的全球暖化潜力(GWP)折算成CO2当量,来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PAS2050实际上是供应链碳排放评估的一般方法,现有的生命周期评价标准(ISO14040-44)提供了对供应链碳足迹核算的基础。PAS2050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步骤,包括:①建立一个过程路线图(流程图)。即按照生命周期评价的方式,将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划分不同环节,识别他们各自的投入,生产过程,存储条件和运输需求,直到所有的投入都已经追溯到其源头,所有的产出都被追踪直到他们不再产生对该产品有贡献的排放。②检查边界和确定优先性。这实际上就是设定一个测算停止的边界。PAS2050中系统边界处理的关键原则是要包含选定产品或服务在生产、使用、回收或处置过程中所有的直接和间接排放。③收集数据。与IPCC“指南”类似的,计算碳足迹也需要收集两类数据,即活动数据和排放系数。④计算碳足迹。产品的碳足迹计算公式就是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活动数据和相关排放系数乘积的总和。⑤检验不确定性。PAS2050中,在经过不确定性检验后得到的产品碳足迹,还需要对核算结果进行验证。根据产品碳足迹的用途,PAS2050提出了三种对产品碳足迹进行验证的模式[9-10]。经过验证的产品碳足迹可用于碳标识等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在PAS2050中没有包括对资本品的评估,将这些排除首先是因为现阶段缺少可获得的数据以确定资本品的排放;其次是因为这些分析的成本和复杂性。虽然PAS2050是目前最完整的产品碳足迹评估标准,但是,这也只是关于产品碳足迹评估标准的一种尝试,其他国家如日本,新西兰,法国等也都在尝试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

1.3基于企业/组织的核算

在投资者、雇员、环保主义者等日益强大的压力面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走向绿色的发展。在过去十多年里,越来越多的全球大公司,将温室气体核算纳入其标准商业实践。不仅如此,它们还期望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客户也这样做。很多企业已开始要求合作者提供由第三方精确估算的排放数据和改善信息。但是,即使企业有这样的意愿,要测度一个企业的环境影响并不简单。

目前,较为公认且运用比较广泛的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方法指南是《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以下简称“企业核算GHG协议”(GHG: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es”的缩写)),该协议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

不同于跟踪某一单位或设施的排放这样传统的污染控制方法,“企业核算GHG协议”仿效财务核算标准,并根据一家企业所拥有的不同排放源或设施,认定其排放责任。可以说“企业核算GHG协议”建立了一套温室气体核算语言,包括划定企业(实体)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组织范围,其依据是企业对排放源或每一排放源的经营控制、财务控制或股权控制情况[11],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其需求选择不同的组织范围划分依据。在企业确定了其报告的组织边界后,“企业核算GHG协议”出于核算目的定义了三种不同的核算范围,包括:

范围1――直接排放:指在企业实际控制范围之内的排放,具体包括由企业所有或者控制的设备设施等的静止燃烧、移动燃烧、化学或生产过程,逸出源(非故意释放)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生物质的燃料并不包括在里面。

范围2――电力的间接排放:指企业控制之下购买的电量所产生的排放,排放虽然发生在发电过程中,但是可作为购买电力者的间接排放。除了电力之外,蒸汽、加热及制冷方面的购买行为也属于此范围。输配电过程中损失的电力,所产生的排放纳入输配电公司的范围2的报告。

范围3――其他间接排放:这是一项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是否报告的核算,它是由企业内活动引起的排放,但不是由企业所有或控制的。如企业购买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购买的燃料的运输排放,购买的服务的排放、员工通勤、差旅等等所产生的排放。这部分间接排放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要非常清楚的核算比较困难。目前,WRI/WBCSD正在编写关于范围3核算的进一步指南。

根据这份协议,企业需要设定其碳核算的操作范围,包括识别与它的运行相关的排放,将其按照直接和间接排放进行分类,并选择核算和报告间接排放的范围。考虑到企业扩大、兼并等问题,企业实际可控制的排放会随时间变化。为了对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比较,协议提出了根据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动情况,对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再计算的要求,以便于进行有效的比较。

另外,在报告3种范围的排放时,不同的公司可能对同一排放进行了重复计算。但是重复计算是否产生问题,取决于信息报告的用途。对于国家信息通报制度,重复计算必须避免,但事实上国家信息通报通常是自上而下计算,而不是自下而上汇总的。而对于温室气体的风险管理和自愿报告来说,重复计算的影响不大。对于要参加市场交易或者获得减排信用额度的企业来说,重复计算也是不可接受的,这时就必须有足够的信息来保证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另外,协议的设计避免了不同公司在范围1和范围2内的重复计算。例如,a公司的范围1排放可以成为b公司的范围2排放,但是不可能是b公司的范围1排放。同样的范围2也是如此[12]。

“企业核算GHG协议”的最大特点在于提出了根据不同核算目的来定义不同的核算范围,而界定的核算范围在不同层面具有可加性,这不仅提高了GHG核算的灵活性,同时对于其他核算体系也是一个良好的借鉴。即在设计GHG核算方法时,并不要求绝对避免重复计算,但是需要细分不同的核算范围,以明析重复计算可能的来源,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进行加和汇总,满足不同的核算目的、报告需求和政策导向。

1.4基于项目的核算

基于项目的核算通常是针对温室气体(GHG)项目。GHG项目包含一个或者一系列特殊活动,如减少GHG排放,增加碳贮存,加强大气中的GHG消除等。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项目或者是一个更大的非GHG项目的一部份,也可能包含一个或者多个项目活动。

基于项目的核算,最著名的就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CDM,发达国家可从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项目中取得经证明的减排量(CER),用以抵消一部分其对《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义务,CDM的核心是GHG项目中CER的获取,而这依赖于对项目的GHG减排量的核算和证明。

对于GHG项目的核算,最关键的方法学问题就是基准线的确定。在核算国家和企业水平的GHG时,减排通常是按照历史上某一基准年的真实GHG排放来量化的。但是对基于项目的GHG核算,减排则是根据一个预测的,与实际相对应的基准排放来定的。减排量核算的就是当年的实际排放与基准排放之间的差距。因此,对于GHG项目核算而言,最重要的挑战就是基准线的确定与计算。

在CDM方法学中同时包括了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自2003年以来,CDM执行理事会(EB)已经批准了覆盖大多数部门和技术领域的CDM方法学,但是,已批准的方法学数量依然有限,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准备开发的CDM项目。因此,CDM项目开发商和业主可以自行研究和提出新方法学,通过规定的程序获得EB的批准[13]。

WRI和WBCSD也制定了关于项目核算的GHG协议,称为“项目核算GHG协议”(TheGHGProtocolforProjectAccounting)。该协议提供了量化和报告GHG项目的原则、概念和方法。不同于CDM方法学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给出不同的基准线方法学,GHG协议提供了两种评估基准线排放的方法,一是针对特定项目设定一定的基准线情景,并据此比较项目的减排量;二是通过利用GHG排放率来评估基准线排放,GHG排放率是通过对所有基准线候选情景的GHG排放率的一系列分析得到的,它可以用来评估具有相同类型的多项目活动的基准线排放[14]。

此外,2006年国际标准组织(ISO)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验证标准――ISO14064,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ISO14064-1是指导企业/组织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消除的规范,其功能与“企业核算GHG协议”类似。第二部分ISO14064-2着重讨论旨在减少GHG排放量或加快温室气体的清除速度的GHG项目,它包括确定项目基准线和与基准线相关的监测、量化和报告项目绩效的原则和要求,同样类似于“项目核算GHG协议”。第三部分ISO14064-3阐述了实际验证过程。这使ISO14064-3可用于指导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GHG报告验证及索赔[16-17]。这三部分可以分别使用,或作为一个整体来满足温室气体描述与认证的不同需求。作为对ISO14064的补充,2007年ISO又出版了新标准ISO14065,旨在保证验证过程本身,并规定了对认可机构或其他评定机构的要求。ISO目前还在编写关于产品碳足迹的标准。

2国际碳核算体系发展评价

2.1两种类型的核算体系

各类碳核算体系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社会需求下产生的,而核算体系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相关的减排和低碳经济活动。综合来看,所有的碳核算体系都旨在提供国家、产品系统、组织、项目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报告形式。

从国际上现有的碳核算标准、指南、规范等来看,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碳核算体系,即自上而下的碳核算体系和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前者以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代表,它通过对国家主要的碳排放源进行分类,在部门分类下再构建子目录,直到将排放源都包括进来,由此可见,它是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来进行核算的。该体系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并在获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作为气候变化压力从政策制定者逐渐向社会大众转移,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种响应,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标准、指南、规范等在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并在企业和社会的自愿减排层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包括了基于企业、产品和项目的核算体系。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通过对于企业和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了解各类微观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和消费者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项目可以看作企业的负排放增量),理论上可以汇总得到关于一定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但是,就目前来说,现有的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尚不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产品和企业的碳核算还不能覆盖所有的产品和企业(组织),因而只有部分的信息,无法汇总得到区域层面的总碳排放情况。同时,现有的各类标准、指南也只是尝试,在核算范围、生命周期核算环节、处理碳抵消活动、信息报告要求等方面还存在大量分歧,尚未形成国际普遍接受的规范标准,未来这一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2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的特殊作用

从理论上来看,对于国家碳排放核算来说,只需要利用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核算各排放源的直接排放并进行汇总就可以下。但是,从管理层面上来说,要对各个直接排放源进行监控和管理,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因此,通过自下而上的碳足迹核算,如企业碳足迹指标中将企业的间接排放纳入核算范围,从而可利用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推动市场力量来约束整个供应链上的碳排放,不仅可以减少管理成本,同时可以促进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它是通过碳足迹的标识来影响消费选择,通过消费选择的变化趋势来影响企业的产品供给,从而通过企业来影响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可见,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具有全面调动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可以与自上而下的核算体系形成良好的互补。

正是由于这种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的发展,促进了发达国家企业和民间社会的自愿性减排活动和大量创新的低碳经济实践。

从发达国家推进碳减排的过程来看,采取的大多是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结合的方式。强制减排是在约束性指标引导下的,其背后是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核算,以及在此基础上配置各主要排放源企业的排放额度。自愿减排的覆盖面则可以更广,不仅有所谓重点企业还包括大量非重点企业,甚至包括普通的公众与基层社区。企业可以加入自愿减排计划,进行碳交易,社会上各个主体可以进行碳足迹核算和碳排放信息公开,促进碳标识计划和碳补偿计划等,而这些计划运作的背后是各类碳足迹核算体系的支撑。如前所述,在自愿减排领域,开发的碳核算方法和碳计算器有很多,虽然质量不一,但是对于促进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共同行动具有重要作用,这为全社会投入碳减排创造了条件。

3对中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启示

推动节能减排的压力可能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行政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从我国当前自上而下的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来看,行政力量已经得到很大的发挥,但是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尚未得到启动。

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工作形成了上级政府一方面督促下级政府,另一方面直接监督所管辖的重点企业,进行以项目为导向、以工程为载体的节能改造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突出优点在于以行政力有效地保障了节能减排的执行力,使既定的减排目标成为可预期。但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如难以推动全社会的持续减排,难以顾及整个经济运行模式的优化。毕竟由于人、财、物等资源的约束,政府直接监管的“点”是十分有限的。如果这些“点”未能形成“面”,则难以系统地、在最广泛的程度上推动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于是,节能减排工作的成就被局限于个别企业或试点的成功。那些未被触及的非重点企业、其他行业或普通公众,可能既缺乏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也缺乏必要的方法和途径。

就节能减排推进的长效机制而言,必须建立强大而健全的、与我国行政推进机制相匹配的市场机制,必须调动全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来推进碳减排。其突出的特点是不仅包括自上而下的推进,还包括自下而上的碳减排努力。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碳核算体系发展对促进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和低碳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自上而下的核算体系,政府可以评估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及其减排潜力,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自上而下的减排活动,包括能源结构转变、节能技术或设备的推广等。但是民间的力量和市场力量被广泛调动起来,其基础则是自下而上的碳排放核算。

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特别是基于产品和基于企业的碳核算体系,为企业和普通大众寻找减排途径提供了基础。而且,基于产品和企业的核算有助于利用供求关系以及供应链管理来带动整个社会的减排动力,有助于优化经济发展模式。从这一点上来说,促进我国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尚未启动的节能减排的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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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on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CarbonAccountingSystems

CHENHongmin

(DepartmentofEnvironmentalScienceandEngineering,Fudan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碳减排报告篇2

碳排放交易的开展离不开基础的排放数据。企业微观碳排放信息的缺失,不仅使企业不能很好地了解企业自身的污染排放情况,而且不利于宏观碳排放市场的形成和碳排放交易的开展。为此,企业需要进行碳排放数据的搜集,并逐步建立碳排放核算制度。

(一)碳排放核算基本思路

碳排放核算的关键是进行碳盘查,将碳排放加以量化。总体而言,碳排放的核算包括边界的设定、排放源的识别、排放量的计算以及排放报告的编制四个阶段。(1)设定组织边界与运行边界。组织边界的设定是组织层次的碳排放核算与碳排放管理的第一步。组织可由一个或多个设施组成,组织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来归总其设施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或消除:控制权法,组织对其拥有财务或运营控制权的设施承担所有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或消除;股权份额法,组织依股权比例分别承担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或消除。运行边界包括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指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源所产生的碳排放。能源间接排放指组织从外部购入的电力、热力或蒸汽在使用中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其他间接排放是除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以外的排放,如外购原材料所包含的碳排放、产品交付用户在使用或处置期间所产生的排放。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应予以量化,其他间接排放因量化及查证存在困难,通常只定性盘查,不进行量化。(2)识别排放源。从排放源角度看,排放包括固定源燃烧排放、移动源燃烧排放、过程排放、逸散排放。如锅炉产生的排放属于固定源燃烧排放,运输工具产生的排放属于移动源燃烧排放,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的排放属于过程排放,煤堆、冷却塔产生的自然泄露,设备接合部、装卸料过程中发生的泄露排放,设备事故或检测发生的排放等属于逸散排放。(3)量化碳排放。针对排放源及其种类,寻找一种能使不确定性最小化且结果准确的排放量化方法。其中,排放因子法应用最广泛,具体公式为:二氧化碳排放量=∑活动数据×第i种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第i种温室气体的GWP。其中,GWP为全球变暖潜能值,即单位某温室气体相当于二氧化碳的量。量化方法确定后,收集活动数据,进而选择排放因子,计算和汇总排放量,结果按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如某期汽油的使用量为5万升(活动数据),汽油的燃烧会产生三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CO2的排放因子为2.26kg/L,CH4的排放因子为9.8×10-5kg/L,N2O的排放因子为1.96×10-5kg/L,依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给出的GWP值,CH4和N2O的GWP值分别为25、298。则5万升汽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0000×2.26+50000×9.8×10-5×25+50000×1.96×10-5×298=113414.54kg(4)编制碳排放清单和报告。依据一定的核算标准的要求,生成企业碳排放清单和报告。清单主要包括排放源识别表、活动数据收集表、排放因子选择表、排放量计算表和温室气体排放汇总表等。

(二)碳排放核算标准选择

从标准的开发主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温室气体系列标准;第二类是世界能源研究所及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RI/WBCSD)联合开发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第三类是英国标准协会(BSI)的“公众可用规范(PAS)”;第四类是其他机构开发的自愿碳减排标准,如世界自然基金会开发的黄金标准(GS)和气候组织开发的自愿碳标准(VCS)等。从标准的应用范围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国家层面的核算标准,如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2006;第二类是组织或项目层面的核算标准,如WRI/WBCSD的《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GHGProtocol);第三类是产品或服务层面的核算标准,如ISO14067《产品碳足迹标准》、英国标准协会的PAS2050《商品或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其中,比较成熟、应用较为广泛的核算标准是GHGProtocol与ISO14064。ISO14064具体由三部分组成:ISO14064-1“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2“项目层次上对温室气体减排和消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3“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国内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核算标准,但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已开始拟定相应的标准。如深圳借鉴GHGProtocol与ISO14064,于2012年11月了《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以及《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自2012年12月起实施。

二、企业碳排放内部控制框架构建

内部控制是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总称,为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资产安全完整、经营合规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提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随后,又陆续了内部控制的配套指引,包括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笔者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围绕企业的碳排放和碳管理进行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

(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等。(1)制定低碳发展战略。企业应制定低碳战略,将碳管理和碳排放交易的开展融入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中。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对未来碳排放市场进行科学预测,结合企业的实际能力,制定低碳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在不同阶段减排的具体目标,使企业在未来的低碳发展中形成竞争优势。短期来看,减少碳排放,需要引进环保设备、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增加经济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在环境要求日益严格的趋势下,碳排放权将变成一种稀缺资源,其交易价格将逐步攀升,因此要在未来碳交易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从战略角度加以重视,不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2)成立碳管理委员会,专人负责碳管理工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的要求,应明确企业内部各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为了适用低碳战略,保证机构运行的效率,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碳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既可以由现有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来承担,指定相应的人员来负责,也可以成立单独的部门———碳管理部,配备专业人员来进行碳排放的管理工作,包括企业碳排放源的核查、碳排放信息的搜集、碳排放量的计算、碳排放配额的使用以及碳信息披露等。(3)营造低碳发展的企业文化,切实承担减排的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中规定“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此,本着全员参与的原则,全体员工应逐渐树立碳减排的理念和意识,通过宣传、培训等活动形成“减少碳排放,人人有责”的一种氛围,使全体员工能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来进行碳减排的具体行动,使文化的影响力转换为减排的行动力。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中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在识别企业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度量,确定关注重点,进而结合企业的风险承受度,确定风险应对策略。(1)培养危机意识。企业应具有危机意识,主动识别气候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体现在参与碳排放交易中各环节的具体风险等。如企业现有的非节能产品不符合国家政策而滞销引发的市场风险;高能耗项目不能获得贷款审批的风险;企业海外分公司的所在国推出更为严格的碳排放政策,提高了产品进入壁垒;目标出口国推出碳排放的新政,企业产品因不满足其排放标准,而引发法律风险等。(2)在风险中识别机遇。未来的碳排放交易中,包含风险的同时也蕴含着无限的机会。碳信息披露项目(CDP)2011年中国报告显示,100家样本企业中有71家公司了CSR(企业社会责任)报告,87%的报告明确提及气候变化。但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仍停留在概念陈述层面,对风险和机遇的认识普遍不足,只有7%的报告提到了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2013年3月,发改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因此,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能获得该认证,良好的市场标签带来的将是机遇而不是风险。

(三)控制活动

为了使企业在未来的碳排放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应加强产品生命周期的低碳管理,建立供应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绿色设计的内部控制。产品的碳排放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环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企业应从低碳战略出发,研究与开发节能产品和减排技术,使传统的“面向服务的设计”转变为“面向环境的设计”,在成果的研究与立项、开发与保护方面加强内部控制,加速研发成果的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获得低碳竞争优势。(2)供应链的低碳管理。基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企业应推行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营销。从供应商的选择、原料的采购、仓储,到生产、包装、运输,以及营销策略与销售渠道的选择等都应注意低碳的标识,减少排放。如,2011年3月,宝钢就已中国钢铁行业首个《绿色采购指南》。(3)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规定项目立项时应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在低碳战略下,企业还应在项目选址、立项论证、结构设计、建设管理等环节考虑减少碳排放的要求,强化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国际上,建筑物碳排放的核算与审计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目前香港已经编制了一套完整的审计指引。因此,企业可以参照这些已有的规则对工程项目在设计和建设阶段进行碳排放控制。(4)碳资产的管理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中主要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管理作出了规范。当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核发的排放配额时,就可以将多出的排放配额在碳排放市场上进行出售,获得经济利益,因此,碳排放配额符合“资产”的确认特征。通过减少碳排放,企业可以形成碳资产,并通过有效地管理,为企业带来价值。此外,从碳排放一级市场上获得的碳排放权或当排放配额不足从二级市场上购得的碳排放权,也需要作为一种资产加以管控,使得碳排放权能够合理地被使用。(5)交易环节的控制。企业应未雨绸缪,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计碳排放交易和碳金融投资中具体环节的控制。碳排放交易的授权、执行与记录属于不相容职务,应由不同的人员来进行,防止舞弊风险的发生。基于碳交易衍生出的金融品种(如碳期货、碳期权)投资交易中,也要遵循一般的投资交易的内控原则。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保障机制,主要从内部信息传递与信息系统建设两个方面予以体现。(1)建立碳排放的内部信息传递与报告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的要求,企业应建立碳排放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和沟通方法,防范内部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而引发的决策失误甚至泄露商业机密的风险,围绕碳管理的决策程序与内部信息传递、内部报告的使用等方面作出控制,并强调危机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2)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碳排放数据缺失的问题,为应对未来的低碳竞争,参与碳排放市场,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的要求,在碳排放数据监测与搜集的基础上,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提高管理的科学化,为碳排放的核算与管控奠定基础。

(五)内部监督

碳减排报告篇3

[关键词]企业价值;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监管环境;碳减排;社会责任会计;环境会计;论文

从国际视角来看,碳减排议题具有环境、政治、经济三重属性,这或将重塑世界经济格局。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都强制要求企业报告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简写为GHG)排放情况:欧盟要求其成员国采纳《温室气体监控与报告指南》(Monitoring&ReportingGuidelinesofgreenhousegasemissions);加拿大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TheGreenhouseGasEmissionsReport);澳洲政府了《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NationalGreenhouseandEnergyReportingBill2007);美国环保局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MandatoryReportingofGreenhouseGasesFinalRul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关于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解释性指南》。为谋求“合法”的社会地位,自愿披露碳信息的企业越来越多。然而,资本市场是否意识到企业碳排放量及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高碳排放企业是否受到资本市场更严厉的惩罚呢?本文拟通过实证检验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

一、文献回顾

从广义上讲,碳信息披露属于社会责任会计和环境会计的研究范畴,但碳信息披露属于新兴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研究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有碳披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简写为CDP)的调查问卷、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改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的《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的《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南》[1]。上述披露框架从不同角度指出了企业应披露的碳信息内容,其中CDP主要调查企业管理者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风险和机会的认识、企业关于GHG排放的核算和GHG减排情况,以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措施。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认为,投资者关心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关注企业面临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形风险、管制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企业GHG排放可能带来的财务影响,建议企业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上述相关信息。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认为,企业应披露历史、现在、预期的GHG排放信息和拟采取的排放管理战略,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形风险以及与GHG管制有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该组织强烈建议企业将其所倡导的框架与强制财务报告、CDP项目、全球报告倡议及其他披露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的披露框架涉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分析、源自气候变化的监管风险、有形风险、GHG排放信息等内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企业根据所适用的监管路标来确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在国内,张彩平等人和谭德明等人从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管理、碳减排审计三个维度提出了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23]。张巧良认为,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可比性是决定信息质量的三个关键因素,但CDP(2003—2010年)所提供的资讯在这三方面却不够理想,而且不能反映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以及GHG减排措施与企业财务业绩之间的内在联系[45]。

(二)关于已披露碳信息决策有用性的研究

Doran和Quinn认为,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投资者很难获得有用的决策信息[6]。Stanny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更有利于利益相关者评估碳管制对企业的影响[7]。Hesse和Kolk等认为,签约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对CDP问卷的回收有着重要作用,但投资者很难据以评价碳减排措施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89]。

Freedman和Jaggi认为,母公司所在国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不利于股东了解投资对象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欧盟国家的公司对与气候变迁有关的信息披露明显劣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公司,碳排放的变化与信息披露之间并无内在联系,现有的披露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碳排放管理业绩[1011]。

(三)关于碳排放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

Matsumura等的研究表明,碳排放量与企业的市场价值负相关,与权益资本成本负相关,与债务资本成本正相关[12]。Chapple的研究表明,相对于低碳排放企业而言,高碳排放企业将受到市场更加严厉的惩罚,这一处罚力度预计将达到企业总市值的6.57%[13]。Johnston等以美国电力企业持有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为替代变量,就资本市场对企业持有排放配额的定价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排放权配额具有资产价值和实物期权价值,但资本市场更看重排放权配额的资产价值[14]。

从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已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但专门针对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还相对缺乏,而关于碳排放强度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

碳信息披露不能满足本文研究的需要,因此笔者随机选取2010年入选S&P500指数的85家企业,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研究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同时,以是否受到美国环保局(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简写为EPA)《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的管制为标准,本文将样本企业分为高碳排放企业和低碳排放企业两个亚样本,研究政府管制对企业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相关性的影响。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

随着碳减排监管制度的日益严厉,企业的碳排放量将逐渐成为利益相关者最为关注的环境信息,供应链厂商、普通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和劳务的碳足迹信息的需求将直接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任何碳减排措施都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企业如果不能有效地实施碳减排措施,就要购买碳排放配额并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因此,企业的碳排放量不同,企业所面临的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水平也将有所不同,资本市场对企业碳排放风险进行定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并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负相关。

(二)监管环境、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

相对而言,高碳排放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和更严厉的监管环境。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企业真实的碳管理绩效具有不可观察性,他们只能凭借所搜集的碳管理信息分析被投资企业可能面临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据此来预测被投资者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和评估投资对象的价值,从而决定自己预期所要求的投资报酬。从实施碳信息披露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碳信息披露质量通过作用于资金成本而直接影响企业对自身投资项目的评价标准,间接地影响企业预期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可能被资本市场看做是企业将碳减排纳入其长期战略规划和运营系统的一种“承诺”,从而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碳减排报告篇4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和兴起,对企业管理和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了新的要求,因此,对碳排放权在企业内的价值运动进行完整的记录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企业应对以下涉及碳排放权的业务进行全面反映,包括碳排放权的取得,碳排放权的减值和摊销,碳排放权持有目的变更处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出售。

(一)账户设置

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处理与自用型碳排放权相关的业务。该科目借方记录自用型碳排放权的取得成本,贷方记录结转的自用型碳排放权的成本。当自用型碳排放权用途改变时,应转入相关科目进行处理,故自用型碳排放权贷方只需记录结转成本。对于持有目的为近期出售获利的碳排放权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来处理,该科目下设三级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分别核算投资性碳排放权的成本增减和市场价值变动。企业免费获得的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通过“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处理,该科目贷方余额将在碳排放权持有期间内摊销计入“碳排放权补助收入”。若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所分配的或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还应确认负债,记入“预计负债———碳排放权”科目。

(二)会计处理

1.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1)碳排放权的取得。若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自用,那么无论是从政府部门无偿分配的还是自行购买的,都应按取得时点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记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同时记入“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而自行购买的部分记入“银行存款”科目。(2)碳排放权的摊销及减值。企业在碳排放权的有效使用期内应选择合适的方式对其进行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科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划归为自用型时,其原始摊销金额以收到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当企业持有的自用型碳排放权价值大幅下跌时,应对其提取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科目。此外。企业持有的政府补助在碳排放权存续期间应当平均进行摊销,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补贴收入”科目。(3)碳排放权的处置。碳排放权已摊销完毕的部分则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碳排放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从政府购买碳排放权时,相当于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企业应将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递延收入———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同时以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碳排放权负债的确认。企业只有在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所分配或所购买的碳排放权时,才确认“预计负债———碳排放权”。该项负债按照超出排放量部分的市价计量,若需缴纳罚款支出,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1)碳排放权的取得。若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近期出售获利,那么无论是从政府部门无偿分配的还是自行购买的,都应按取得时点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同时计入“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而自行购买的部分计入“银行存款”。(2)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碳排放权在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来反映。当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上升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下降时做相反分录。(3)碳排放权的处置。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等,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两者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4)碳排放权相关负债的确认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处理相同,不再赘述。

3.碳排放权持有目的变更的转换处理。若持有目的由自用变更为出售,应按照转换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的入账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持有目的由出售变更为自用,应按照转换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二、碳排放权会计信息披露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原则

碳排放权会计最主要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以满足其决策需要。为了实现决策有用的目标,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必须要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主要包括重要性、可比性、可靠性、谨慎性等原则。(1)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披露的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等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2)可比性原则,釆用统一的会计方法学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助于实现企业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碳排放权信息,有利于管理层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从而做出正确的经营和投资决策;比较不同企业间的减排及交易情况,将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减排措施的成效和投资决策的效益,及时变更经营投资战略。(3)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碳排放权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报告披露,如实反映各项信息以保证其真实可靠、内容完整。(4)相关性则,要求企业提供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应当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5)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或事项进行报告和披露时应当保持会计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不应低估费用。

(二)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的披露方式

1.表内披露。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一种将经过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数据转化为可理解的会计信息传递给报表使用者的媒介。一般而言,涉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要在财务报表表内报告。碳排放权信息的表内披露即是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分别披露碳排放权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增减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期末企业自用碳排放权金额按照其期初金额扣除本期摊销额和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在无形资产项中单独列示;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单独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二级科目,反映企业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价值。若企业是通过政府无偿授予取得的碳排放权,未摊销完的碳排放权所确认的递延收益,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下单独列示。在预计负债科目下单独列示“预计负债———碳排放权”,除非企业存在超额碳排放还未及时购买碳排放权予以抵销的情况外,该科目应该没有年初和年末余额。在利润表中,自用碳排放权期间累计摊销额在管理费用下增设“管理费用———碳排放权”二级科目单独列示;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累计金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单独列示;在投资收益科目下列示交易用碳排放权交易的收益情况;企业取得的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在本期摊销或出售的部分在营业利润项目下政府补助收入中单独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增列“购买碳排放权配额支付的现金”和“超额碳排放支付的罚金”项目。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增列“交易碳排放权收到的现金”和“购买交易性碳排放权付出的现金”项目;其他与碳排放权有关的现金流在投资活动现金流中的“构建”“处置”等项目中列示反映。

2.表外披露。为了使财务报表中数字的可理解性进一步提高,信息使用者可以更全面、准确地理解和使用各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对企业而言,不仅需要准确地在表内对碳排放权进行披露,还应当在表外做适当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表外信息披露要对表内信息做补充说明。在表外需要披露的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信息包括: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数量和时间;碳排放权在期初和期末的余额、每期碳排放的摊销额;政府无偿分配的和外购的碳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取得的途径、配额数量、用途及使用情况;作为政府补助核算的在确认时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政策以及本期在摊销时具体的方法与金额;企业在购买和出售碳排放权时的价格确认方法。各项非财务信息也是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重要手段,而对相关企业的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的重要载体就是表外披露。第二,表外信息披露还应补充说明企业减排执行情况。随着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应当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反映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主要内容如下:低碳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情况;面临环境问题时企业表现出的机遇与挑战;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确定、企业应对气候变暖的策略及治理方式;企业如何利用创新手段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企业在各核算期间碳排放量超标的处罚方式等。详尽的表外披露可以传递详细完整的信息,还可以充分体现出企业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所做的社会贡献,保证碳排放权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而且也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

三、结语

碳减排报告篇5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十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碳减排报告篇6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安徽省碳交易启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或筹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最大、最活跃,也相对完备,借鉴欧盟做法,对安徽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节能减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下简称EU―ETS)于2005年正式启动,是世界上第一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最大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交易额占全球总交易额的27%。欧盟28个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等31个国家参与交易。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原理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原理是“排放上限和排放配额交易”。排放上限是指为体系内受管制企业设置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量。每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限。体系内企业必须保证其排放量在配额限定范围内,否则将受到惩罚(试验阶段为40欧元/吨,实施阶段为100欧元/吨)。企业若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碳排放量,可选择保留多余配额供将来使用或将配额出售给配额紧缺的公司,即排放配额交易。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过程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经过第一阶段的试运行和第二阶段的深化,目前已进入了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阶段,目的是“在行动中学习”,为下一阶段积累经验。交易涵盖的温室气体只有二氧化碳,覆盖的工业设备仅限于火力发电、炼油、钢铁、矿物加工和造纸等少数行业。该阶段每年碳排放配额总量均为22.99亿吨,各工业设备的碳排放配额按历史法计算,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性发放,全部为免费配额。第一阶段结束后,剩余配额不能转到第二阶段继续使用。

第二阶段(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所有行业的基础上,将经营欧盟境内航空企业纳入交易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均为20.81亿吨。该阶段大部分行业排放设备的碳排放配额仍然采用历史法计算分配,同时在部分行业和地区开始试点拍卖,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发放,期末剩余配额可以结转到第三阶段。同时,该阶段引入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

第三阶段(2013―2022年),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石化、有色金属、石膏、氨、铝制品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同时纳入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比如生产硝酸、己二酸、乙醛酸排放的氧化亚氮、铝制品生产过程排放的全氟化碳等。起始年度配额为19.74亿吨,以后每年减少3600万吨。该阶段电力行业配额全部须通过拍卖获得,其他行业设备排放配额采用基准线法计算免费获得,且免费配额占比逐年减少。

(三)配额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首先由各成员国提交申请,由欧盟委员会审核确定后再反馈落实到每个设施,各成员国的分配总量必须和欧盟委员会的分配总量一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新进者预留并免费分配排放配额,对停工的设施没收原先分配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历史法分配。主要应用于第一、二阶段,即选择过去一段时间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分配排放配额的标准,通常是历史活动和产能的指标,乘以一个统一的排放率,来确定分配给各个设施的配额。二是基准线法分配。该方法由行业内前10%温室气体排放效率最优的设备平均值确定,且不受生产技术、燃料混合、规模、老化程度、气候条件、原材料质量等因素影响。截至目前,欧盟共制定了涉及21个部门的52条基准线,囊括了EU-ETS约80%的免费配额发放。

(四)监测、报告与核查(MRV)制度

欧盟于2004年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指导第一阶段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活动,2007年和2011年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用于第二、第三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是实施排放交易的基本条件和工具,是衡量排放源是否达标的重要依据,也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其他国家或国际贸易机制接轨的必备基础。为保证企业报告的真实性,避免企业通过低估排放量而获益,所有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排放活动都要接受核查,通过核查后的排放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审核。企业逾期如未履约将被处罚,处以罚款、关闭设备、禁止转让配额等惩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

碳排放配额量作为EU―ETS的核心交易产品,统一存放在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登记注册系统负责跟踪碳交易配额的流转情况,并管理交易帐户。参与EU―ETS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要在登记注册系统中开设账户,登记其拥有的配额和交易记录。2013年欧盟通过了新的登记系统法令,规定第三阶段使用欧盟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各成员国现有的登记注册系统仅负责管理本国的账户。配额的签发、转移和注销将记录在欧盟独立交易日志中,交易日志由统一的欧盟管理机构来维护。欧盟统一登记注册系统通过交易日志网站公布可公开的信息,包括账户名单、国家配额分配表、运营商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上缴配额量、遵约状态、交易量、交易类型等。

(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作

根据欧盟法律规定,EU―ETS产生的碳排放权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产品除了发放的配额外,还可使用一定比例的CER(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和VER(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减排量)来抵减其排放量,从而实现了EU-ETS与CDM、JI等机制的系统对接。目前,欧洲碳交易活动主要是在伦敦和莱比锡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可以在市场里直接交易,也可通过经纪人、委托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中介开展场外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有现货支付、期货支付和混合支付(现货加期货)三种支付方式。排放配额通常采取现货支付。减排信用额度由于项目期长、预期风险大,往往采取混合支付。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规范买卖双方支付的进度、条件和比例等详细规则,确保期货和现货可以成功交割,整个EU―ETS实现稳定运行。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与启示

经过近十年的运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仅成功实现欧盟范围内整体的节能减碳,而且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实施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对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碳减排,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与制度是前提

欧盟经过三个阶段的反复实践,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碳排放监测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认证标准,设定了欧盟统一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计划,确保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开展。

(二)科学设定交易总量是基础

欧盟制定第二阶段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时,由于对未来经济增长前景过于乐观,对企业生产开工率估计过高,导致第二阶段ETS系统内投放的碳排放权过多,特别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第二阶段末碳排放权结余高达20亿吨,造成碳价一路下跌至6欧元以下,整个市场长期陷入交易萎缩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研究提出了折量拍卖、市场稳定储备等方案,但这些溢出碳权的消化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三)成熟的碳金融服务市场是关键

为解决中小型公司和单个排放设备所有者缺乏资金和专业知识的问题,欧盟积极推动中介机构参与,促进了财务、咨询等服务业的发展。广泛的参与性增强了碳排放权交易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并催生出碳期货、期权以及掉期交易等衍生产品,有助于形成更合理的碳市场价格,促进整个碳市场的持续繁荣。同时,参与的中介机构能够对未来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也满足了碳排放权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增强了投资者交易的信心。

(四)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是保障

精准的碳排放数据对于制定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和排放总量至关重要。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常运作需要健全的碳排放量监测、报告及核查(MRV)制度作为保障。欧盟MRV包括监测、报告、核查三个阶段共14个环节,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参与企业、核查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方,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基础环节。在欧盟MRV制度中,对核查者的监管十分严格。核查由获得认证的核查者独立、合理和专业地进行,企业报告和核查报告都要公开,接受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核查者与企业一并受罚。

三、对安徽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几点建议

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计划到2016年底建立全国范围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处于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阶段,与欧盟发达国家和我国试点省份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探索建立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既要认真吸收欧盟好的经验和做法,更要立足实际,开展符合省情的制度设计,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一)准确把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市场化手段节能减碳、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促进碳金融服务发展等功能。安徽省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今后较长时间内能源消费量和碳排放量将继续上升,加快工业发展与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矛盾将更加突出,经济结构调整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要立足市场化减碳功能,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在碳排放稀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并达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双赢目的。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安徽省电力、水泥、化工、钢铁等行业企业规模较大、碳排放量较多,减排目标容易实现,建议将这些行业首批纳入碳交易市场的范围。

(二)加快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设计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是庞大的系统性工作,对安徽省来说是一项崭新任务。建议抓紧组织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框架,对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配额分配方法、核证制度、登记结算平台、交易市场和监管制度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细化的操作规则和流程,确保安徽省在碳排放权交易中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三)科学制定配额总量及分配方式

安徽省在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案时,要根据未来经济增长预期,充分考虑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趋势和结构调整方向,适当控制配额总量,完善配额发放的弹性设计,以保证配额的稀缺性,保持市场交易活跃和碳价的相对稳定。同时要设计合理的碳市场稳定储备方案,以降低经济增长波动对碳市场运行的影响。当前,安徽省要加快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监测与核查制度,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数据支持,为安徽省2016年底加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

(四)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建议设立碳交易能力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及相关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待安徽省纳入国家碳交易市场后,参照EU―ETS做法,从整个交易总量中拿出一定比例配额进行拍卖,所得资金再设立低碳发展专项基金,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二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优先支持碳减排履约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对不履约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发改部门不接受其申报国家和省相关财政支持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履约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与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挂钩。三是加强能力建设。针对相关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加快开展报送流程管理、核算指南、监测报告、第三方机构核查认证以及第三方管理等内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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