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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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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设置改革

中图分类号:G6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243-04

高师院校是培养中学教师的摇篮。中学新课改、高考改革、教师资格证考试制度改革这“三重改革”对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课程设置改革是其中心环节。梳理目前我国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课程设置改革的有关文献,从“中学政治课程新课改”、“高考改革”、“教师资格证考试制度改革”等多种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大部分运用比较法和个案研究的方法。针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三重改革”为背景,运用实证研究法,基于对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贵阳学院三所高师院校的调查分析,尝试对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课程设置改革提出初浅性的建议。

一、课程设置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中心环节

如果说人才培养模式的功能更偏于“目标导向性”,那么课程设置的功能则更偏重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论人文社科,还是自然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其中最根本的支撑就是课程设置改革。英国课程专家彼得・戈顿曾说过:“教育的鸿沟,是通过它们所设置的不同课程反映出来的。”要想真正落实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设置亦是其根本载体,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根本支撑

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整个框架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是其中一系列内部要素的改革,比如课程设置改革、培养途径改革、培养方法改革、教学制度改革、学业评价制度改革等。从形式上看,这些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从内容实质上看,要素与要素之间必须存在目标取向上的内在逻辑性。从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结构和篇幅来看,与精炼的概括和总结的培养目标、培养途径、培养方法、学业评价等要素相比,我们不难发现唯有课程设置是在整个培养模式中内容最详细、制作时间最长、篇幅所占比例最大的一个要素。因此,在人才培养模式建构过程中,学校必须把课程设置放在首位,通过课程设置的改革这一根本要素支撑人才培养模式的发展。

(二)课程设置改革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根本载体

载体是指承载、传导目的、任务、原则、内容等因素,能为教育主体所运用、且主客体借此相互作用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实体。国际课程论专家菲利普・泰勒指出:“课程是教育事业的核心,是教育运行的手段,没有课程教育就没有了用以传达信息、表达意义、说明价值的媒介。”[1]从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角度来看,培养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法的运用,培养途径的选择,学业评价制度的实施等都离不开这一根本载体――课程设置。因此,只有以课程设置为根本载体,才能把理想的教育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发展路径。

(三)课程设置改革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

学校工作的第一生命线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是以课程设置的改革作为根本保证的。从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效果来看,人才培养质量的实现程度可以通过不同院校的思政专业师范毕业生的技能和素质来反映,毕业生的技能和素质又是通过学校所设置的不同课程来反映。授课方法、师资设备、培养途径等都是以学校所设置的课程来实施的。因此,学校要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课程设置改革是其根本保证。

二、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分析

根据前面所述,我们已知课程设置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中心环节。本课题选取了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及贵阳学院三所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本科大四学生作为研究的调查对象,以课程设置为主要内容,共发出问卷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41份,有效收回率为94%。通过问卷和访谈的分析,鉴于课程设置每个模块对人才培养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将存在的问题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识教育课程内容不全面,结构不协调

通识教育的功能定位是解放思想,使人摆脱“无知、偏见和狭隘”的束缚,避免狭隘的专业化,启发学生从多种视角思考专业问题。下面来看看被调查的三所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中通识教育课程是否起到此作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1)从通识教育课程地位来看:通识教育课程在总学分的比例大约占20%-26%,略低于其他高等师范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平均比例分配。

(2)从通识教育课程内容来看:首先,“毛”和“思修”两门课程是思政专业的研究内容,并且还与思政本专业的专业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有重叠现象。其次,唯有贵阳学院的语言类课程不仅涉及英语,而且有培养大学生写作、阅读及表达能力的大学语文。最后,整个通识模块未涉及到自然科学类课程和国家所要求的创业基础课程。

(3)从通识教育课程内部结构来看:首先,在同一所学校内,通识教育课程的学分和课时之间的比例不一致,有的1学分对应16课时,有的甚至1学分对应32课时。其次,从性质上来看,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比例不均衡,所提供的选修课程较少,没有给予学生充足的自选空间,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综上所述:三所高师院校的通识教育课程结构不协调、具体课程也不全面。

(二)专业课程缺乏时代感

专业课程的设置是否能满足毕业生在实习中的专业需求,一般可以通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习的专业知识体现出来。为此,我们来看看学生对于以下几个问题的调查回答情况:

从表2的调查结果来看:

(1)对“我省2010年高中《思想政治》新课改基本熟悉”的比例达47.5%,不熟悉比例竟然达到39%。学生对于我省初中《思想品德》课改不熟悉的比例占48.2%。相关教材教法未做到与时俱进,就会导致学生对于相关课改的不熟悉,使学生在实习中感到措手不及。

(2)对于“我省现在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的熟悉程度”调查显示非常熟悉的仅有2.1%,而不太熟悉教材的有26.2%。学生对我省现在初中《思想品德》教材熟悉程度略低。

(3)对“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教学方法”的调查结果显示,41.1%基本熟悉教学方法,比较熟悉教学方法的占22%,同时也有30%的不熟悉教学方法。这就表明即将走入工作岗位的学生还没有完全具备政治教师应有的专业知识。

从表中的均值来看,五个问题的均值的范围都是在“2

(三)教师教育课程缺乏

高师院校思政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应用型人才”,那么具体的课程设置就应该是偏重于实践的培养,但是问卷中问到“你认为学校所提供的师范教育课程是偏重于理论还是实践?”,调查结果来看:61.7%的学生认为师范教育课程是理论较多,实践较少;认为理论与实践结合恰当的人数占14.2%;3.5%的学生认为师范教育课程理论较少,实践较多。当调查者被问到“你对本专业教师的教学,满意的地方有?(多选)”时,认为注重于中学教学实践相结合比例是最少的,占16.3%,反过来分析,专业教师授课时不太注重与中学教学实践相结合,这样就会导致学生对中学教学产生一种陌生感。

(四)综合实践课程次数教少,时间不够

在调查问卷中问到“你参加专业教学实习的机会多吗?”选择“大三才有”的占37.5%,选择“大四才有”的占36.2%。这说明专业教学实习的次数较少。关于“专业教学实习的时间一般是多长时间?”的问题来看,51.1%的学生实习的时间都是三个月;其次,实习时间为两个月的人数占33.3%。中学教学都是以一个学期(四个月及以上)为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不足四个月的实习时间和次数较少的实践是不能足以使学生完整地参与整个教学过程,就没有达到实习最理想的效果。

三、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课程设置探析

针对当前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本学科特点,根据高师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高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程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模块进行。

(一)通识教育课程:增加学分比例,丰富课程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因此,通识教育模块的重要性更加突显。首先,从通识教育课程结构来讲,在总学分的总比例应当增加至30%,并且还要贯穿整个大学在校课程学习的过程。通识教育课程必须包括必修和选修部分,每个部分都应该涉及社会科学类、人文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工具技能类和军体保健类。每一类至少有两门以上的必修课程,才能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所提高。尽量多开始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起爱好自由选择所喜欢的课程,使其具有知识和能力的迁移性,而且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其次,从通识课程的内容来讲,第一,要设置与关文化素养相关的课程,例如中外文学常识、传统文化等等以此来增强学生的文化底蕴和素养。第二,增加“大学语文”课程,作为大学生,不仅要提高各方面的知识素养,还要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等等。第三,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国家颁布相关文件要求大学新增加创业教育课程。

(二)专业课程:关注实践需要,精简课程比例

专业课程模块解决今后师范生走入工作岗位之后“教什么”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综合性,基础课程应该包括与思政学交叉的相关课程,例如:逻辑学、法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中国通史等课程。另一方面,适应时代的发展,关注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改革需要,主干课程必须与中学思想政治课改之后的四个必修模块及六门选修课相衔接。与此同时,还应该按照学科的原理、方法论、史料和比较的思路来设置思政专业的主干课程,例如: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史、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中学思想政治教学论、中学政治课课标解读与教材分析、政治经济学、文化概论等相关课程[2]。

专业选修课程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的主干课程开设更加具体的课程,另一方面根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今后的职业发展方向设置,例如:政治法律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等课程。

(三)教师教育课程:突出师范特色,重点培养技能

高师院校的课程体系中最能突显师范特性的就是教师教育课程模块,这一模块主要解决师范生在课堂教学中“怎么教”的问题。教师教育课程主要分为理论课程和教师技能课程,分别设置必修和选修课程[3]。

一方面,按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的要求,教师教育理论课程应包括五大必修领域:部分中儿童发展与学习、中学教育与活动指导、中学教育基础、心理健康与道德发展。建议模块主要有教育哲学;课程设计与评价;学校教育发展;班级管理;学校组织与管理等为选修部分,可供学校或学习者选择或组合。另一方面,教师教育技能课程在走入教学岗位之后,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教师整个人在课堂上的艺术表现,因此,对教师技能的练习增加了教师的教育效果。这些必修课程主要包括:现代教育技术、说课与评课、三字一话、教学设计、微格教学等相关课程。选修课程可根据必修课程开设更加详细或者具体的课程来供师范生深入地对自己不足之处进行查缺补漏,例如,必修的现代教育技术下可开设选修课程:专业文献检索、WPS软件运用等相关课程。

(四)综合实践课程:延长实习时间,增加实践次数

2016年3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的文件,指出在师范生培养方案中设置足量的教育实践课程,以教育见习、实习和研习为主要模块,构建包括师德体验、教学实践、教研实践等全方位的教育实践内容体系,累积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丰富创新教育实践形式,教育见习、实习和研习可以按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并采用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在不同的学期,再分配不同的任务,达到不同的效果。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价值观面临巨大的挑战,高等教育归根结底要多数社会发展服务,高校专业设置必须着眼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关注社会发展的变迁,认清社会发展新形势[4]。

综上所述,对高师思政本科课程设置结构和内容的重改,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四个模块突出各自的培养功能,模块之间才能相互促进、融会贯通,最终达到高效地培养优秀人才的目的。课程设置的重改,在理论上,促进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有效研究。在实践上,为中学思想政治课提供优秀的师资且有效地推动“三重课改”的发展。

注释:

①此表中所列出的通识课程均为必修课程;由于每所学校的具体选修课程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只列出了选修课程的总学分。

参考文献:

〔1〕[英]菲利普・泰勒.课程研究导论[M].沈阳:辽宁出版社,1990.11.

〔2〕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40.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2

关键词:农村教育;改革;困境;《天那边》

影片开头出现的两个年轻人,许小萌和江可可,一个带着年轻人敢于挑战旧体制的勇气和韧劲,一个却是带着城市的自有的格格不入的气息。他们的出现为这个原本平静的小山村仿佛带来了一场暴雨,在多年的与世隔绝之后,终于也要掀开遮住自欺欺人的幕布。许小萌和江可可在农村的新鲜劲还没有过去的时候,他们就开始看到这个貌似祥和的学校背后其实有着农村地区多年来久为诟病的极度不规范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于是他们下定决心,要做些改变。照理说,有年轻人来为孩子们上课该是极好的,让同学们开阔眼界,不应该是每一位老师企图让学生们达到的终极目标吗?但是以罗老师为首的农村坚守派却极力反对这种改革,即使最后勉强同意,也绝对不在语文、数学等主要科目上有所让步。后来,是在许小萌一再的坚持下,才勉强成功。但是影片最后,许小萌的坚守、江可可的放弃以及罗老师的不幸身亡无疑宣布了这种改革的前途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把影片的内容隐去,我们就可以发现,影片中所描写的改革阻力实际上也是现代教育改革所遭遇的困境。

1教师的学习滞后和素质不高

首先是教师的的不适应与压力(一如影片中的罗老师),先进的课程模式必然需要更高的教学水平,各个地区,各个学校,即使是在一个学校里,教师的素质都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老师很可能就会变成疲于应付的牺牲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乏课程改革成功的例子,远近驰名的山东杜郎口中学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它的成功也让后来者前赴后继,勇于尝试。但是试问又有多少学校成功地复制了杜郎口中学的成功呢。连像罗老师这样的教育前沿者,像他一样的正站在三尺讲台上的教师,都不一定欣喜这样的改变。课程改革对于那些习惯于传统教学模式的老师来讲,无疑是致命的。年轻的老师或许还可以较快地适应这种模式的突然改变,但是如果是年纪稍长一点的教师,他们已无精力去应对这样的改变,可能在他们之中还不乏“名师,那面对这种情况,该把他们置于何种境地呢?

2传统式家长对素质教育的阻碍

其次,家长的质疑。(同样是罗老师,他同时也是春秀的监护人)。在影片中,许小萌鼓励春秀外出打工,寻找自己的人生出路,但却因此爆发了一场与罗老师的激烈争吵。现实中的家长绝大部分都是传统的中国式家长,他们只关心孩子的分数,很多人都无法理解所谓素质教育。他们只知道如果别家的孩子都在上补习班,都在做题。我的孩子不这么做,就一定会落后,落后了之后,高考怎么办。我们说高考是一切行动的指挥棒,这绝无贬低之意,因为我们发现高考乃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头等大事,多少寒门学子通过高考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这也不怪家长们把分数看得如此之重了。但是我们的传统经验是,向来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都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所以让很多家长都误以为教育改革一定会牺牲掉学生们的分数。如何扭转家长们的这种观念也是教育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3改革体系的深水区

最后,是改革体系本身的不成熟。改革者开始的满腔热情,却并不可以拿来解决现实问题。其实罗老师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他认为像许小萌、江可可这样的实习老师,所带来的先进的方法,是没法在水咕噜小学永远延续下去的,与其留下伤害,不如不要开始。改革成功固然可喜可贺,但是若是改革失败就会留下千古骂名。这也就成为了许多教育者不敢啃这个“硬骨头”的重要原因。没有一套可行的教育改革的体系,教育改革始终都是纸上谈兵,即使改了,也只涉及到皮毛,无法往深水区前进;再来,即使在试点学校成功,各个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全面推广,又成为了新的难题。又回到我们开头提出的问题,即使山东杜郎口中学改革成功,后继者也不是没有,但为什么始终不曾有杜郎口第二、第三呢,原因也在于此。像是河南西峡教改14年终于大放异彩;但河北涿鹿教改不到三年就折戟沉沙,成为了“千夫指”。

结束语

江可可的逃离和罗老师的逝世一方面代表了旧的教育体制必然会随着时间崩溃,另一方面也表示新的教育体制一时之间还无法建立。但是,好在最后许小萌的回归,还是让我们看到了些许的希望。即使教改前路漫漫,但是我们一直在路上……

参考文献:

[1]谢娟.从电影《天那边》看我国的农村学校教育[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2,(05):59.

[2]陈继荣.《天那边》:无法释怀的牵挂[J].电影文学,2012,(03):165-166.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3

汤教授的讲话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关于公共财政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共财政的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阵容及其实行机制、公共财政框架完善以及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等问题。第二,基于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分布实施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

汤教授认为尽管公共财政的相关内容存在诸多方面争议,但是总体看,公共财政具有其道理,个人赞同这个提法。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

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

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

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会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

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

(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

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理论。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

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3、加快消费税的调整问题。前段时间,官方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进行辟谣。汤教授认为,消费税应当加快调整步伐。选择性强是消费税的特征。消费税和现在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应当完善消费税,适当提高消费税基。对于某些环境污染严重的,资源稀却性的,国家垄断性的,资源不再生的,倾向于适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破坏环境等的,也应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小汽车,老百姓都认为高档的消费品等并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可以适当扩大税基。对于化妆品等应当作出不同的调整。对于某些高消费有人主张开征消费税。在营业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4

【关键词】球类专项课;高校;考核办法改革

加强教学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革教学方法,而教学方法改革是否成功又是由考核结果所决定。因此,必须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改革考核球类专项课的办法,促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才能够有效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才能够调动学习球的积极性。

一、高校球类专项课考核办法存在问题分析

对于专项课的考核办法进行改革不能够凭空现象,应该从其考核现状中分析存在的一些不足,在问题基础上进行改革才具有真正的实用价值。总体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平时考核较为松散;许多学生到了大学阶段,被学校困了十几载,犹如出了笼子的鸟,因此到了大学中就开始变的松散。而大学的教师也认为学生都是成年人,有其自己的人身自由,体育教师也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虽然上球类专项课时也会点名签到,但是很多时候都是走走过程而已。比如一个学生可以代替四五个学生答道,教师也假装不知。

(二)期末考试一锤定音。许多大学的球类专项课也在进行期末考试,而且几乎都是一锤定音,几乎就是看考试期间的发挥情况。而且期末考试占据了总成绩的70%,平时仅仅占据30%。导致有一些学生平时表现较好,但是期末考试发挥失常,就可能进入补考行列。而有一些一学期几乎没有上几次课的学生,恰恰考试期间超常发挥,可能获取优异的成绩。

(三)考试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梯度性的内容;很多大学体育教师在考核球类专项课时,担心学生不能够及格,所有考试内容都比较简单。比如某大学大二球类考核时,基本就是考如何运球,如何投篮,如何三大步上篮这些简单内容。许多学生在高中之时就掌握了这些内容,学不学都会及格,自然也就缺乏激励性了。

二、改革专项课的考核办法

从考核现状来看,球类专项课的考核办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必须要结合实况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

(一)分层次考核。所谓分层次考核也就是在教学中把所有的学生,按照一定标准划分成不同层次,然后开始学习和练习,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基础制定出相应的学习目标。对不不同层次所制定的教学目标,不能够超高,要和该层次学生的基础及能力相适应,同时还要依据所制定教学目标采用相对应的教学方法。比如乒乓球中正手攻球,如果仅仅是上课的时间内,要然全部学生达到同样的水平根本不显示,因为各个学生之前的基础存在差异。在有限的上课时间内,怎样通过合理教学激发出学生学习这项运动的积极性,就应该研究与摸索出每个学生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考核。最好就是选用分层次考核,当然运用这种考核方法就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根底,才能够合理划分出教学层次。采取这种方法主要优势在于:其一调动学生对球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专项班中专项技术如果同样的教学目标,同样的考核标准,技术及能力稍差的学生就会感到要求太高,技术技能较高的学生又感觉吃不饱。在教学中,教学目标过高或者过低都极易挫伤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必须要依据不同情况制定出合适的目标,才能够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且从教学实践来看,分层考核有效激发了学生对球类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其二破除了陈旧的考核方法;学生必须要认识到自我价值与能力的实现,因此分层次考核就一定要和教学改革联系在一起。素质教育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面向所有的学生。这样才能够确保每一个学生学到应该学的知识。通过分层次考核能够让学生明白只要自己努力学习,就能够得到收获,也就会产生出自身的价值。而且通过分层次考核还能够让学生意识到,体现自身能力的作用和意义。

(二)采取阶段性的考核。所谓阶段性的考核,就是教授到一定的课时之后考核相关内容,这种方式打破了传统所用的一考定分数,当然也不能够考核的过于频繁,一学期考核二三次最佳。通过这种手段能够检验教学的递次性、严谨性以及效果性,同时还是体育教师和学生认识与思考本阶段的有效措施。这种方式对于提升教学质量及学习效果具有了重要意义。通过阶段性考核,就能够实现一种良性循环,教学――评价――反馈――调整――改进――教学……其主要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提升了学生学习的目标准确性;采取阶段性考核就能够让学生认识每一项技术的掌握情况,查漏补缺,给后面的学生及练习制定出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个学生通过总结认识自己学习态度、方法以及观念,才能够在下一阶段的体育教学中发扬优势改正不足。从而形成新的观念、思想以及方法,有效培养了学生的自我判断、自我调节以及自我控制的能力,激发追求新目标的欲望。其二培养学生向上的积极性,通过阶段性考核能够让学生明确每一个阶段的教学目标,最终获取的效果。在总结的基础上改进自己技术动作不当之处,不断进行完善,才能够制定出下一个目标。通过这种阶段性考核能够达到良性循环效果,教学――评价――反馈――调整――改进――教学……也只有实现了这种良性循环效果,才能够真正培养学生学习球类的兴趣,对于培养他们的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只有了达到了本阶段的学习目标,才会产生出朝着更高层目标学习的欲望,才能够产生积极向上的追求意识。

三、结语

对于高校球类考核专项课的办法而言,直接关系着课程教学的改革。因此,就必须要分析考核办法现状中的影响因素,结合高校及学生自身实况制定出合理的改进措施,才能够真正激发出学生学习球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够达到球类教学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曲宗湖.扬文轩域外学校体育传真[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9.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5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思维司法规律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司法改革是搞科学,必须尊重司法权的特征和规律。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终极性的特点。这条规律是客观的、普遍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就是这么一个常识,很多人还不能充分理解和接受。实践中,很多时候改革会走样,忘记了出发的地点。因此,要以司法规律为尺度,对当前各类司法创新展开检讨,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要坚决予以革除。具体而言,当前应当警惕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以下几种倾向:

首先,司法改革的“偏方”不能当成“主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国情,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地方竞争”色彩,实践中呈现了一些零散、盲目和不协调的特点。仔细观察和分析这场地方司法创新的“竞标赛”,我们发现,支撑改革的逻辑不是司法规律和法律思维,而是政治逻辑和政绩驱动。譬如,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调解率,不惜土法上马,搞了许多复古的制度创新;一些地方为了破解涉法涉诉上访,搞领导大接访运动,结果把许多陈年旧案又翻出来,引来更多的上访;一些地方不切实际地搞错案终身追究制、一票否决制,束缚了法官依法审理、依法判决的手脚,导致法官群体形成了“能不判则不判”的思维定势。司法改革中出现的这些误把“偏方”、“辅药”、“配药”当“主药”的做法,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司法改革是搞科学,要遵循司法规律,不能相信“偏方治大病”那一套。

其次,司法改革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司法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通盘考虑,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基本制度定型的情况下,局部的小修小补,无可指摘。但在一些核心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东打一个补丁,西打一个补丁的策略,不仅找不准病灶,还可能因为胡乱用药,扰乱了最终诊断。仍以涉法涉诉为例,病根在于对司法的最终性缺乏深刻理解,没有建立涉法涉诉终结机制,却开出“大接访”的药方,结果事与愿违,纠纷不但没解决,大量纠纷又死灰复燃涌入法院、检察院。由于老百姓已经有了心理预期和路径依赖,重新推动建立涉法涉诉终结机制,和几年前相比,不是更容易而是更难了。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司法改革可以“先易后难”,但不能不讲司法思维和司法方式,人为地制造新的难题。

再次,司法改革不能“剃头挑子一头热”。从司法权的性质看,它是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全国统一性;但是从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它又和地方人大、地方财政密切关联。司法改革既是中央的事,也是地方的事,不能“剃头挑子一头热”。当前,从中央角度来看,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承载着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强化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的双重目标。之所以选择这种分阶段的改革策略,而没有一步到位彻底实现司法权的国家化,政策制定者的解释是条件尚不成熟。但是,在改革的动力机制上,中央和地方的表现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当改革来临了,一些基层法官反而喜忧参半、犹豫不决。因此,如果不解决这一动力缺陷,司法改革的进度将大打折扣。

最后,司法改革的共识仍需凝聚。司法改革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司法改革的共识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多。中央与地方、精英与大众、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改革的共识都还很脆弱,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一大难题。例如,前几年关于司法民主化和职业化的争论,并没有增进多少社会共识;法官为什么应当比普通公务员拿更高的工资,也是一个远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再比如,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曾设想把法院财政和地方政府分开,后来没有推行下去,主要原因竟然是法院自己不想分开。司法改革的偏向进一步阻碍了司法改革共识的形成。过去几年司法领域的一些做法,动摇了刚刚形成的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些脆弱共识,让许多法官无所适从,导致一些好不容易达成的共识瞬间破裂。然而,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回归常识,回归司法规律,因为只有普遍的司法规律才是最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最大公约数。

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行政改革的关系

司法改革不可能孤立地来看待,它必须放到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来考虑,也必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照着看。十八届三中《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决定了司法改革不能孤立进行,必须同整个依法治国新局面相适应。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应当在前三轮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出妨碍司法公正的体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正确界定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厘清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

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关系是:政治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背景下看司法改革。司法权是一种中央事权,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去地方化”的大方向不用怀疑,需要讨论的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实施的问题。第二,通过立法破除司法中央化的体制。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确立了地方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分级选举结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因此,彻底调整必然涉及修改宪法和法律,调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再比如,是否建立行政法院,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也需要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第三,司法改革还涉及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党的领导和保障司机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

司法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是另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从表面上看,司法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似乎并不相干,但实际上,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具体而言,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从制度竞争和制度能力角度看,法院和行政机关同为法律决策机构,二者之间在劳动力、资源、最终决策权等方面都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专门法院的设置应当随着行政管理专业化而适时调整。新近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就是很好的例子。第二,从经费来源上,司法改革也需要人事、财政体制改革相配套。譬如,推动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意味着需要在省一级设置统一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并由省级财政统筹支出。第三,从管辖上来看,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也必须与行政区划、法官任命相衔接。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司法改革需要考虑的第三个因素。《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传统上,人们习惯于将前述四个机关简称“公检法司”。正如学者韩大元所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我国体制中的基本问题,涉及到司法职权配置、司法程序运行和司法独立等基本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核心在于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具体而言,“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角度出发,在价值理念上,应坚持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应坚持侦查服从于、服从于审判。①

理顺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因此,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尊重司法思维和司法规律,理顺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并在宪法这一共同价值观基础上稳步推进。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新形势下,党的领导方式应当从“下游”―司法过程转向“上游”―立法过程。因为,从本质上讲,司法机关是法律执行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正确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党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一个整体,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之后,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关键之举就是避免干预个案,保证法院、检察院等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破除僵化思维、保障司法独立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治理手段的一次伟大转变,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有利于在党和政府之间构筑一道政治防火墙。

改革政法委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是理顺党和司法关系的重要方面。近些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基层政法委干预个案的例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审判独立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显然与政法委成立的初衷不相符。党委政法委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其工作方式也必须随着党的领导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今后一个时期,应当进一步明确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重点定位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尤其应当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②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还应当进一步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诚如一位基层检察官所言,我国时下的纪委反腐体制及其制度有其现实合理性,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不容否认。但是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视角考量,这种体制和运行机制势必需要进行法治化改革。为此,应进一步明确纪委办案与检察机关办案在程序上的次序、差别与界限。

司法改革的四个“毫不动摇”

司法有它自己运行的规律,司法改革、司法创新不能违背司法规律行事。司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都必须按照司法权运行的内在逻辑来展开。依法治国也离不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此,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应当坚持四个“毫不动摇”,即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司法国家化、司法去行政化。

坚持司法独立毫不动摇。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独立地位必须得到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决不是要割断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是否定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相结合,而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司法规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只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才能真正以公正和超然的姿态来处理社会纠纷,也才能真正做出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裁决。同样地,改革和建立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当前在查处腐败案件中出现的立案难、侦查难、取证案、公诉难等问题,关键原因在于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权力无法直达地方。因此,很有必要改革现行的平行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纪检专员制度,建立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体制,至少也要上收一级。这样才能避免现行体制下“既任免干部又查处干部”带来的包庇纵容、通风报信、重罪轻罚等问题。

坚持司法职业化毫不动摇。法官、检察官这两个职位具有职业化和精英化的特质,尤其是法官,在西方如此,在中国亦然。坚持法官、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不等于不考虑民意,而是要实现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相结合。因此,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应当更加注重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的要求,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干。法官、检察官的职位是精英岗位,需要精英人才方能胜任,并需要高报酬以吸引人才和保证其廉洁。不能把法官、检察官混同于普通公务员。

坚持司法国家化毫不动摇。《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为避免“地方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并进而成为地方利益的附庸,法院的国家化必不可少。法院的国家化事关国家的完整和法制的统一,也事关法院自身的权威和法治国家建设,不可等闲视之。改革现行的各级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由相应的同级权力机关产生的体制,统一收归中央,推进管辖区合并,按照人民的司法需求供给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回应公民需要。在经费管理上,改革现行的由相应的同级地方财政拨给的体制,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建立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由中央财政专项直接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坚持司法去行政化毫不动摇。去行政化改革的关键是消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摆正司法系统内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性领导的关系,真正实现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只对法律负责。司法的特性在于审判独立,在于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所谓的“法官枉法,院长辞职”,所谓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案件的请示汇报,所谓的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层层审批等等,都是不符合司法自身规律的,是应当通过司法改革尽快革除的。

【注释】

①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6

一、司法改革十年历程简要回顾

在20世纪90年代的前五年,司法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方面,尤其集中在法院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诉机关材料的移送、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员与审判人员讯问、询问的时间以及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了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的规定。这个意见几乎是一开始就遭到了来自检察机关的反对,检察系统接连发表文章对此作法表示不予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很直接也很坚决,认为:辩论式诉讼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和公诉人员职责的规定。《意见》将法律规定应由审判人员承担的法庭调查任务全部转给检察人员,要求出庭的公诉人员进行讯问、询问,同时赋予了被告人多项法律并未规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求几乎所有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这些规定均与法律相悖,因此,“对于依据《意见》擅自搞的一些庭审改革试点,检察机关的态度只能是一不参加,二要对违反现行法律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依法予以纠正。”当然,在此期间,学者们也对其他一些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如免予、收容审查的存废问题,检察机关的拘留权问题,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与问题等。讨论的结果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许多理论观点、主张及实践中的作法被法律采纳,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此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之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因而社会对法律规则的依赖日益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与此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司法活动受地方、部门领导干预的情况也较严重,司法人员吃拿卡要、枉法裁判等腐败现象有蔓延的势头,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于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研究的视点描向了宏观的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即如何确保司法能够公正、如何确保司法能够高效等。围绕着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和理论工作者提出各种各样的对策措施,对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废、对检察权的配置、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对法官的选任、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展开了全方位的讨论和改革实践。

回顾司法改革所走过的10年,所取得的成就是令人赞叹的,任何一位司法工作者及理论工作者都有理由为此而感到自豪。但是,在自豪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静下心来仔细地想一想,我们的改革实践、我们的理论研究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是否还应该有其他办法使改革工作做得更好。下文即是笔者对10年司法改革某些方面的检讨,其中既有对司法改革实践方面的思考,也包括对司法改革学术研究方面的反思。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

司法机关关于司法改革的迫切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来自于社会对司法腐败的强烈不满,而司法不公的大量出现除了有司法机关内部的原因以外,来自外部力量的干预、影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正是外部的干预使得司法机关不能独立的办案,不独立的结果便是案件的长期拖延、久拖不决和处理结果的不公正。而这些因素并非能够单单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就能予以消除,即使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原因,司法机关也不一定有实际的权力对这些违纪违法者进行处理。所以,要消除人们对司法的不满,就有必要进行司法改革,但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独立,抑或是公正与高效?对于这个问题,在不同的论述中,大家的主张各异。而司法机关在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在很长的时期内都未能提出明确的指导整个司法改革活动的最终目标。其直接的后果是,改革只是围绕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修补性的措施,如错案追究制、人大个案监督制等,缺乏一个能够统领整个司法改革全局的目标。直到最近两年,才陆续看到了有关机关的“改革纲要”、“工作规划”等,这说明我们的改革在最初带有很大的自发性。

司法改革为什么要预先设定最终的目标?目标相当于前进的旗帜,旗帜就是方向,只有预先确立了目标,才能围绕着这一目标设计出各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制度。没有目标,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有一个中心,也不可能会有总体的规划,当然也就难以避免不同领域间的制度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那么,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什么?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许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都与来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干涉有很大关系,而从司法的国际性标准(国际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标准)来看,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因此,许多的论文著述都把建立独立的司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但是在我们看来,有必要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即:司法何以必须独立?如果对此问题不能提供出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要求司法独立的正当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更不用说要作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了。从历史的发展沿革和实践的运行来看,司法应当独立的原因在于要保证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由此看,司法独立只有与司法公正相联系才有意义,司法独立只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制度而已,离开了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独立的要求便不再具有单独存在的正当根据,所以,司法独立自身尚无资格成为指导和统率司法改革全局的最终目标。

那么司法公正是否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从司法活动存在的根据分析,之所以存在司法,就是因为需要恢复在现实中遭到破坏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是整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自身存在的目的;而就目前的中国形势来看,也急切地呼唤公正的司法,因为当前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已经使得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到了极其危险的程度。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正应当是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司法改革所应当达到的目标,但笔者同时也认为,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不可能存在没有效率的公正。实践中有的案件可以被拖上十年、八年,这样即使最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可是谁能说权利人在这样的案件中获得了公正的审判呢?“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拖沓、延误所得到的结果根本不能被称为公正,不管其与实体法律的规定多么相符。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确保司法公正,而这里的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司法的高效率。除此之外的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都应当是围绕着如何确保和实现司法公正来进行的,当然,众多学者所提出的保障司法独立的改革其实也是为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总的目标。

三、关于司法改革的方式

前文已提出,我国的司法改革在起初是带有自发的性质的,因而改革的进行更多的是依据理论界的讨论和司法机关的自我摸索与实践进行的。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它所涉及的领域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身能够解决的,或者说主要不是司法机关自身所能够解决的,它尤其需要来自司法系统之外的机制的调整和权力配置的变化,也就是说司法改革需要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介入。

但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司法改革仍然是司法机关“自身内部”的事情,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改革纲要”、“改革实施意见”等也都是在其内部所进行的改革。而且即使是在改革力度最大的法院与检察院两家机关,也没有体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同质性和改革进程的同步性。最高法院提出的改革目标是确保独立审判,以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最高检察院提出的改革目标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职能,加强对侦查、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而囿于自身的地位和权力,对于涉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体制、权力配置等全局性的司法制度问题,法检两家在各自制定的改革目标中则根本没有提及,实际上他们也没有资格论及。另外还须指出的是,法院、检察院两家的权力配置本身就是需要改革的,所以这种由各家自查自改的状况难免会出现两家因扩大自家权力、限制对方权力而引起的冲突,事实的确也正是如此。此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度和力度,影响了改革目标的实现。这就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是守囿于司法机关之内、对一些具体的零碎制度修修补补呢,还是跳出系统、从整体的国家体制方面统筹考虑?

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来分析,既然将司法改革的目标设定为实现司法公正,既然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将现存的不合理的因素驱除,那么我们就必须对现行的制度从整体上予以考察,找出一切不合理的东西,然后再根据各方面的条件,找出适合我国实践的制度。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人认为司法改革应采取“渐进”的方式,不能盲目追求一步到位;另有人认为改革应采取“激进”的方式,一步到位,不能老是“修修补补”;还有人认为改革应采取“折衷”的方式,对某些必须改的应一步到位,对某些应当改但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以分阶段进行。笔者认为,对司法改革采取上述哪种方式进行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但是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从宏观的层面、从整体的角度来设计、把握我们的司法制度。换句话说,即使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也必须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司法制度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某些制度限于社会环境、各种条件等的影响不能立即进行改革,也必须将其纳入整个司法制度体系中予以通盘考虑,而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两大机关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互不交流的改革,根本不可能触及我国的宏观司法体制,也根本不可能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整体出发考虑问题,它们的“改革纲要”、“改革实施意见”等只能对其内部的问题作出安排。所以,我们主张改变目前的这种状况,应该由专门的机构对司法改革工作进行整体的规划。司法改革要改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不合理要素,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的职能部门中的不合理要素。如:人大如何更好地选任司法人员、人大如何合理地履行监督职责、被监督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再比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将律师的司法行政管理与诉讼程序更好地结合起来等。这些问题都因牵涉到国家的体制问题,因而应由专门的权威机构进行领导与部署才能实施改革。

四、关于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及改革原则

由于司法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体制、国家机关、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应当有一个直接领导、规划、协调全国司法改革工作的机构。而在我国司法改革进行的十余年时间里,并没有类似的机构承担起这个责任,致使司法改革长期以来缺乏总体的规划与部署。

对于这个领导机构应当如何设置,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司法改革,其办公机构即为司法改革的工作机构;二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联合作为司法改革领导机构,其办公机构由该两个委员会抽调专人组成;三是设立全国司法改革委员会或全国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并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我们认为,上述方案有其可行之处,因为整体性的司法改革必将触动现行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预算与拨款、权力的配置等制度。因此,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当像当年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一样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应由全国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外,还应当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等相关机关参加,同时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协会团体的代表作为委员或顾问,设立办事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有了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以后,应当以什么样的原则指导改革实践?在当下的改革中,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改革措施,应该说很多措施的出发点是好的、积极的,但是却给人以违法之嫌。比如:2000年9月,有媒体报道了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办案零口供规则。规则的内容确实有媒体所说的“惊世骇俗”的效果:“我们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科的检察官,今天来提审你。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对你认定的事实有误,你可以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同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你可以保持沉默,也就是说,你可以不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下面,我们开始提问。你要求保持沉默吗?”

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问题上争论不休之际,在顺城区检察院科受审的嫌疑人却比全国其他地区的嫌疑人有幸提前享受到了这一权利。对此,我们的疑问是:如果沉默权如此容易就能够在实践中实行的话,理论上的讨论、立法时的争论以及立法上的确立与否还有什么意义?由此又可以引出更大的一个问题是:司法改革应当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还是可以跳出法律的现行规定、予以适当的逾越和超前?

如果认为司法改革只能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之内进行的话,那还怎么进行改革?改革本来就是要去除现行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不跳出现有的框框能成吗?而如果认为改革可以突破现有法律,那么各地区、各部门是否都可以以司法改革为名,制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意见”、“规定”、“措施”等?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形,那国家的法律还如何实施、法制建设将会出现什么的后果?。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坚持一个明确的原则:绝对不允许各地以司法改革之名违法制定所谓的改革措施,否则将可能出现法制混乱的局面。但是改革又必须跳出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怎么办?这正是我们建议设置全国司法改革委员会的目的之一。对于那些需要在实践中实施、但又与法律不甚协调的改革措施,应当经过全国司法改革委员会科学论证之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或者“补充规定”的形式通过施行,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补充规定”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效力,这样就解决了改革与守法的矛盾问题。

五、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究方法的反思

在多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理论界提出的各种观点和主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工作,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抹杀的。但是,在新的时代开始之际,理论界要为改革事业奉献更多的聪明才智,就必须对自己的过去进行理性地思考,反思在学术研究方面还有哪些缺陷以致影响到了对司法改革问题的正确认识。笔者在此只想谈一个问题,学术研究的方法问题。

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是首先考察外国(一般是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制度构造,然后指出中国制度中与此不符之处,最后指出中国的法律应当如何规定、制度如何构建等。而对于这些规定、制度在外国存在的背景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历史、人文等环境却极少提及,对于中国移植这些规定、制度可能会在实践中引发什么样的症状也很少进行论证,所以许多研究常常是书斋成果。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学者注重比较研究,却很少进行实证研究(或许是囿于科研经费、科研体制等的限制无法进行实证研究)。

笔者指出上述现象并不意味着笔者反对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相反,笔者极力主张应当认真研究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文明、更加科学;同时,笔者指出上述现象也并不意味着笔者赞同凡事都拿“国情”作为拒绝改革的理由,相反,笔者一贯反对那种动辄以“国情不同”为借口的保护部门利益的作法。我们的观点是,法律制度是经验性很强的知识,它的产生和存在并不是一个人、几个人在书桌上设计出来的,它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并在社会实践中发展、变化的。现行的每一项制度都是多种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所以在一个地方适用效果极佳的制度,到了另一个地方就可能没有这样的效果,甚至可能出现相反的效果。那么到底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科学的做法是首先创造条件对此先行论证,以指导具体的改革实践。但是从当前来看,理论界在这方面的工作还需加强。比如,现在讨论最多的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许多学者都主张建立西方国家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对拒不出庭的,要采取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强力措施;对于出庭的证人,国家要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加强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等。但是,对于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是什么?有些文章提出的:中国人传统的“贱讼”观念、现行制度下证人得不到经济补偿以及害怕被报复等是否是证人不出庭的主要原因?强制证人出庭是否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给予证人经济补偿是否能够达到让证人出庭的目的?给予多少补偿才能达到预计的效果?这些问题都很少有人去进行实地考察,当然也没有确切的数字比例可以作为立法时的参考。而就笔者在平时与人交谈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中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证人不出庭不在于他损失了多少钱(我相信即使国家实行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补偿的标准也很可能会是一个并不吸引人的低数字),而在于对中国人的生活影响极大的“人际关系”。对于讲究相互之间关系的中国大多数人、尤其是对于生活空间相对集中的广大农民来说,一旦他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作证而使生活圈子中的某人受到刑事处罚,他面对的将不仅仅是当事者及其家属的仇恨,而很可能是来自周围整个村民的鄙夷和指责:“那个家伙太不仗义了,把某某都给咬了出来”,接下来的结果很可能是别人都想法远离他,他在村里渐渐地被孤立。相信没有人愿意落得这样的下场,这远不是微薄的经济补偿所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司法机关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使其免受报复就能够解决的。那么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当然是应该进行实证的研究,了解大多数公民的想法,摸清他们在什么情况下会不顾这些因素的影响而出庭作证。而在很多设计证人作证制度的文章中并没有体现出作者做了这些工作。论证的方法依然是:“针对我国当前如此的现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某种制度。”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7

可匹配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财政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地方税体系与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直接相关。在全面改革的新时期,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深化财政改革并推进全面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确立中国经济社会转轨的市场经济目标模式,随即于一年多后推出构建间接调控框架的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正面表述于“94改革”之际正式写入官方文件。其后,关于地方税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始终没有停止。2012年1月1日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并较快推向全国后,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完善问题变得更加现实而迫切。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中明确提出:“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如何积极稳妥贯彻这一指导方针,亟需研究相关的可行改革方案。

税制改革倒逼和敦促其他改革

税收制度本身作为一国制度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联动效应,税制改革和完善也能为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提供契机和条件,倒逼和敦促其他改革。笔者在此不拟展开探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财政体制配套改革产生的倒逼作用,也不拟展开论述房地产税改革对包括土地开发、不动产建造、销售及保有各环节相关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仅就资源税改革的联动效应,便可以获得很好说明。

中国在一般商品的比价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已经较充分地实现市场化之后,资源、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却长期呈现改革滞后、严重扭曲局面。比如,“市场煤、计划电”的格局存在多年,其弊端已十分突出,但由于种种既得利益阻碍,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定价改革举步维艰。为此,同志2014年6月13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研究中国能源安全战略时指出:“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的改革,可以为此重大改革提供契机、切入点和正向动力。

此项“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的配套改革对于全局及长远发展更为重要的效应是,通过化石能源开采环节的资源税、煤炭使用环节的环境税以及油电使用环节的能源消费税等改革,进而“倒逼”中国基础能源产品和主力能源供给品――电力的比价关系与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于是,借助市场力量、优胜劣汰机制和利益驱动,可望在中国“内生地”形成贯穿整个产业链上全部环节(开采、生产、使用)的节能降耗减排激励机制,从利益关系的规范调整优化入手,促使千千万万的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千方百计地厉行节能降耗、想方设法地开发有利于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从而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合理与高效开采、能源节约与清洁使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总之,完善地方税体系不仅需要关注地方政府收入问题,需要算筹资账,更要通盘审视和把握其对中国“现代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包容性释放发展潜力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作用和独特贡献。

深化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针对当前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们认为,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从地方税基确定、税权下放、地方税种制度改革以及完善共享税收入划分办法这四个方面重点切入。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从当前和未来发展来看,可以纳入地方税体系的税种包括:国内增值税(包括营改增后全国的该项税收)、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资源税、不动产相关税种以及车船使用税。

1.国内增值税:改变收入分享办法。目前地方政府按照征收规模25%的比例分享国内增值税收入,对现实经济发展带来的弊端(地方政府抢夺税源、刺激投资冲动)较为明显。从中国现实情况看,即使“营改增”完全到位后,要达到国内增值税的完全消费税特征,还需要时日,因为完全消费型的增值税除了要保证所有固定资产进项税完全纳入抵扣范围外,还要保证所有投资完全不负税。这意味着目前所采用的负税额(当期销项税款小于进项税款)向下期结转的处理方法要改成完全退税,短期内不但征管条件不具备(试观目前出口退税中骗退税情况仍时有发生),也会带来财政减收。同时,出于适当发挥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的考虑,我们建议仍将国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但尽可能较大幅地降低地方政府分享比例,比如可考虑降低至10%-15%,然后将中央政府分享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来源。

2.国内消费税:改革收入划分办法。无论从收入规模还是从辖区财政的“受益性”原则来衡量,国内消费税是“营改增”后短期内最直接有效的“顶替”税种。

从现实可行性看,消费税也具有作为地方税收入的可能。首先,从规模上看,2013年消费税收入8230亿元,收入规模相当大。其中90%以上来源于烟、酒、汽车和汽油,而这四类税目的批发零售环节主体较为规范,如烟酒为专卖体制,批发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汽油的批发零售也多由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有企业所垄断,且因控管增值税的需要,各地加油站多安装了税控机,汽车销售也多由各个地区4S店控制。所以,将目前消费税的主要税目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是可能的,这为把消费税打造成地方税主要税基之一提供了可能。

另外,从税基上看,目前车辆购置税与汽车消费税大致相同,未来可考虑将车辆购置税并入汽车消费税一并作为地方税。201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为2596亿元,将其作为地方税,也可以较好地缓解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自有收入减少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应探索研究开征电力消费税,这样,既可以调控电力消费,实现节能降耗的发展目标,也可以为地方筹集财政收入。

3.所得税:逐步调整分享比例。目前,地方政府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分享比例均为40%。未来可视税制改革情况和地方收入规模缺口(按照现在地方自有收入占比)适度调整分享比例。从学理上分析,个人所得税是对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征税,从中国目前促进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无壁垒充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宜与地方政府分享,但原来迫于地方自有收入占比不能过低的压力,还是将其与企业所得税一起作为地方收入来源之一,未来则可探讨将其完全划为中央专享税。同时还要指出,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近年已降低为不足7%,相比较而言,地方政府可能更青睐企业所得税(对资本要素征税),且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特点已经对地区间收入分配产生不良影响,今后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可一定程度上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

4.资源税和环境税:统筹税费制度改革。有关方面对推进资源税和环境税的改革方向已达成共识,但在这两种税的改革过程中,均面临一个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即协调税费关系。煤炭资源税的税费综合改革已于2014年实施。资源税今后还面临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即逐步将其他金属、非金属矿、水流、森林等可再生资源下的收入归属相衔接,便于推进改革。环境治理责任也主要归属地方政府,符合收入的“受益性”原则。同时,环境税基本不会引起税源竞争,从税种属性看,比较适宜作为地方收入。

5.房地产相关税收改革。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应作为完善地方税体系在中长期内考虑的重点,因为房地产这类税基不可转移,最适宜作为地方税,且城镇化必然带来房地产价值的上升,相应税基规模提升空间大。所以,只要房地产相关税种设计科学合理,未来可以成长为许多地区的地方税收入支柱。目前应借营改增“倒逼”之际,系统研究设计房地产相关税制。

仅考虑房地产销售和使用(租赁和保有)环节,目前涉及的税种便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诸多税种,其中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是专门针对房地产而征收。目前房地产税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是同一环节征收多种税,如二手房交易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契税,其税基基本相同;税负分配不均衡,流转环节税负偏高,保有环节税负过低甚至空缺。同时,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到位,房地产的增值税设计也面临现实挑战。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

(1)对于居住用房的租赁和居住用二手房的交易,可免征增值税。这样,可规避居住用房的租赁和二手交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困难。另外,可考虑将目前二手房交易和居住用房租赁适用的营业税和二手房交易适用的契税合并为居住用房交易租赁税,税负适度降低。这样,可以降低流转环节税负,为保有环节税负提高预留空间。二手房交易因牵涉到房屋主管部门产权过户,征管较为容易,对于租赁税收的征管,可委托房产中介代扣代缴。随着现金交易的减少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征管的加强,租赁行为的流转税也可以得到有效控管。

(2)归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为房地产税,并将其扩大至居民用房,按照评估价计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保有环节税。

(3)对房地产销售所得,正常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

(4)在正缴所得税的基础上,可加征一道超额利润税,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改革完善,定位为土地资源租金税性质。此时,土地增值税代表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无关,不会影响资源配置。

如按上述思路改革设计中国房地产税收,则有望既覆盖房产交易、保有全环节,税负分布均衡,又能体现合理分配房地产收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不动产税收体系。

近中期构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点任务

前述全套设想不可能在短期实现,需要攻坚克难,循序渐进,稳妥、协调、联动推行。近中期需要推进的重点改革包括: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1篇8

关键词:素质教育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职业实习实训环境创新教育

高职高专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并从社会需要和高等教育地位出发,确定其教育定位和培养目标,形成有别于学科型、工程型的技术复合型人才。

一、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观

现代教学观主张在教师引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为导向,师生共同探讨交流的过程。由传统的教学观到现代教学观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既有内容的,又有方式、方法、手段的改革,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观。

1.解决“教什么”,是现代教学观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是高职高专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当前正在探索和构建符合21世纪需要的和满足高职高专教育全局需要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在这方面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全局来看,并没有取得根本性、实质性的突破。

课程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载体。广义的课程概念是指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学习活动的总体;狭义的课程概念是指学校根据培养目标编制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进程计划,包含在课程内的教学目标、内容。因此,课程目标既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又是各门课程的教学标准。我国现行的课程体系,仍然存在过分强调学科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如:重知识不重能力,重理论不重实践,重科技不重人文,重继承不重创新,重技术不重素质,重智商不重情商,重共性不重个性,重“教法”不重“学法”。现代课程观,要求在改革和重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必须反映当今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课程及其内容,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②要反映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需要;③要体现时代文化,科学技术及社会背景;④要反映教育对象状况,在确保基本教育水准的提前下,体现因材施教;⑤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个性的充分发展和人的可持续发展;⑥要体现优化组合原理,教学内容要选择最精华,最典型的人类科学、技术和文化遗产。

课程设置及内容的选取,必须实行教师、企事业专家和领导三结合,体现理论与实际结合,学校与社会结合,师生与生产劳动者相结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高职高专教育的课程设置,应打破学科体系的界限,按照技术应用能力、职业素质培养为主线和“实际、实用、实践、实效”的原则设置课程和精选内容。即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课程及精选内容。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对人的职业能力和个人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进行职业岗位的职责分析时,要进一步扩大分析范围,即不仅要分析职业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分析非专业技术能力;既要分析职业的智力因素,还要分析职业的非智力因素。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在分析职业能力时,特别注意分析职业的“基础能力”,“关键能力”和“核心能力”;在分析方法上了也有新的发展,已从过去侧重分析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工艺技术,向同时注重分析生产过程及其劳动组合方面转变;从单一的职业岗位能力分析和单一的专业技术分析,向职业群和一组相关专业群的分析转化;从静态分析向动态分析转变。分析方法的进步,有效地提高了课程开发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2)基础理论课程及内容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课程要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所有课程都要打破学科的束缚,按照综合化思路进行重组和整合,在教学内容上要防止狭隘于技术和技术上狭隘,实现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有机结合。

(3)要明确各门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明确各门课程的知识、能力、素质的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形成有机的理论教学体系。

(4)要设置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形成与之相匹配的系列实验室,系列实践教学基地(群)。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营造仿真的职业实训环境。

(5)加强理论课与实践课,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增加选修课数量,允许跨年级,跨专业选课,增强课程结构的弹性和可选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优势和特长。

2.解决“如何教”的问题,是深化高职高专教学改革急待解决的课题高职高专院校在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总体上看,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方法单一(以教师为主),教学手段落后(粉笔加黑板)的局面并没有根本转变,没有形成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生动局面。当前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的瓶颈。因此,加速教学方法改革,尽快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是深化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培养学生掌握运用现代技术,实施创新教育的需要。在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

(1)要从教育思想观念改革入手实现7个转变。使学生由知识技能的被动接受者,向知识技能的主动探求者转变;教师由知识技能的传授者向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指导者转变;教学目标由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向使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三个方面得到协调发展转变;教师由以往的“讲三练二考一”向“讲一练二考三”转变,要给学生留有充分的思考空间;教师由只重“教法”向既重“教法”又重“学法”转变;由强调统一要求向因材施教转变;培养途径由校内封闭教学,重理论轻实践向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转变。

当前,许多院校在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总结出许多好的教学经验。如:如何优化课堂教学,提出“讲重点、讲思路、讲方法”。教学内容上强调“用”、教学方法上强调“活”、教学手段上强调“新”。在培养能力上,强调“两个三教”即教知识、教能力、教素质,教会学、教会用、教会创。提出两个转变:即由应试教育向综合素质教育转变,传授知识向培养自学能力转变。学校通过这些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有利于优化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方案的产生。

(2)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四个有利原则。即: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这四个有利要具体落实和体现到教学全过程中去,才有可能培养出21世纪需要的人才。

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就是要在教学活动中废除灌输式,实行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的精髓,在于启发学生积极恩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式,培养学生敢于大胆质疑,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学习是21世纪赖于生存的必要条件,没有树立终生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就难于在21世纪生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接受再教育,再学习,已成为生活中的第一需要,这种迫切感、危机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已日显突出。因此,培养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教会学生获取知识,培养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已成为每一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有的学校在制定教学大纲时,既提出了教学方法要求,又提出了学生的学习方法要求。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就必须彻底改革过去教师包办代替和“讲三练二考一”的教学模式,代之以“讲一练二考三”。同时,要重视利用网络技术和运程教育方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要千方百计地培养学生善于提问,善于质疑,敢于发表与众不同的见解,甚至与教师不同的看法。德国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方面,要求学生做的每一件事,都要与别人不一样,而且力求比别人做得更好,着力培养学生在求异过程中有所发现,有所创新。要让学生尽可能理解知识和先进技术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以及现行技术和工艺的缺陷与局限性,使高职高专教学定位在紧紧围绕革新技术,改进工艺和操作过程;紧紧围绕提高劳动生产率;紧紧围绕把研究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使学生在接受知识,形成能力和提高素质的过程中,成为革新技术的探求者,真正体现高职高专教育是一种为生产第一线服务的创新性的专业教育。

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和潜能的发展。在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中,共性教育有余,个性和潜能发展不足。在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中,必修课或必选课比重太大,没有给学生留有更多的自我选择的空间。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在我国高职高专院校还处于试点阶段。应按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针对高职高专教育学生来源多样化的趋势,要研究制订适应不同生源实际状况的培养方案或在同一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生源的实际需要。要因材施教,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通过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促进学生的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改革现行考试方法,树立全面的考试观

考试是教育效果测量的主要形式,也是教学达标的重要环节。它具有显示功能、反馈功能和导向功能。考试也是个指挥棒,“考什么”和“怎么考”,直接关系到考试结果及对教学质量的评价,是师生共同关心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影响教师如何“教”和学生如何“学”,有什么样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法和学法。因此,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将直接影响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

高职高专院校十分重视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和监控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已取得的改革成果,治标比较多,如考试纪律、监考制度、评卷方法等;治本比较少,没有从人才培养需要出发改革考试内容、方式、方法,使我国高等教育的考试方法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改变。为此,

1.应建立以专业技术标准和职业素质为基础的考试考核体系在考试考核内容选择方面,既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环节)目标要求,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技能)和素质,体现应知、应会、应是。

2.在考试考核方法选择方面应根据考试课目的特点,允许采取多样化的考试考核方法,如闭卷、开卷笔试;闭卷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口试、笔试与技能操作相结合,或采取论文、设计、制作,撰写调研报告与答辩相结合;也可以采用无标准答案试题,着重考核学生的思维方法、考思路、教见解等方法。并逐步实行“讲一练二考三”,以检验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能力。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9

关键词:新课改教研员职能

在这浩瀚如烟而五彩缤纷的信息时代,教研工作的重要与价值更加凸现出来。教研员已被推到风口浪头,教研员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新课程改革的带头人,应成为探索者、研究者和实践者。教研员不仅应该善于收集信息,还应善于筛选有价值的信息,以全面提高自己能“研”善“研”能力,认真探索、研究和实践,真正使教研工作取得实效。应提倡“教研员可以是教师,教师也可以是教研员”的工作方式,并应挖掘各种积极因素全员动员,形成万马齐腾、千帆竞发的态势,才能促使新课程改革的顺利实行和积极推进。

一、新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与教研员职能

1.新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在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学生能力,使学生学会做人。新课程改革体现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但这种理念必须转化为先进的教学行为才有意义和价值。新课程改革目标的实现,优秀教学效果的获得,主要靠教学实践来落实和实现。在实施新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教研员应该是探究者、实践者、指导者和引导者。故,教研员应该熟练掌握新课程教学的理论、策略、原则和方法,并能进一步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理出方案、实施操作等。教研员既是“技术员”、“施工员”,又是“监工员”,其担当的角色有多重性,而几“员”间命脉相关,生死共存。教研员应该是一专多能的“全能型”和“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教研员应该是“万精油”。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教研工作质量和效益,才能真正实现“以研促教”。

2.新课程改革的教学,是通过对学生进行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思考、勇于动手的情感培养,以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并通过对学生进行能力培养,真正实现“变教为导”、“教是为了不教”,实现让学生自己去学习、让学生自己去思考、让学生自己去发展,最终成为有用之人的目标。而教研工作就是要以此为目的,优化教育方式、培养学生能力,使学生学会做人,就是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生最终成为完整的、有用的人。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倡导,教研员也是教师,是培养和引导学生成为完整的人和引路人。

3.在新课程理念的感召和支配下,加强理论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教研员提高业务能力的必经之路和“加油站”。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而这种实践也很难获得成功。教研员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把握新课改理念,反复研读新课改理论和有关的教育文献的方式,并不断将之用于实践。

二、新课程改革实施的过程与教研员职能

1.新课程改革实施的过程,就是教研员实践的过程。其过程特点主要是学习理论――把握导向――探寻规律――研究教材――理出目标――了解学生――注重教法――实施操作以及命题评价这样几个环节。教研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故,教研员要不断提升自我,并不定期、不间断地与一线教师交朋友,共同探究,寻求径路。教师也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者,在与之交流时,教研员要有亲和力,应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使教师愿与之接近。同时,还应具有审视力、观察力和洞察力,适时与教师交流,为教师垂范。既能为人之师、做人之“范”,又能拜人为师、以人为“范”。从新课程实施的过程看,教研员应该扮演“学用型”和“开放型”角色,在新课程改革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全能意识,担当全程引领者、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职能。

2.过去的教研员往往只“研”不“教”,教研员深入一线调研,与教师了解得更多的是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认定主要看一份试卷上的勾叉,看表册上排名的位置。教研员的工作程序是进校――听课――指导――命题――考试,然后,又是看最后的结果――成绩,缺乏一个最基本的而又最重要的环节――交流。而教研员从未认真反思过这样的恰当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是否合符现代教育观、人才观和评价观,合符新课程改革理念,致使学生大多成为高分低能而只能盛水的“容器”,这样,学生的能力从何而谈?学生怎能成为完整的人,成为祖国的有用之才?在新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求学生学法创新、教师的教法创新,但教研员的“研”法更应该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新课程改革的顺利施行获得前所未有的突破。

总之,新课程改革迫使教研员必须转变角色,应重新审视自我的职能,给自己恰当地定位。并应认真细致地审视自己的教研行为,将自己宏观的研究与微观的思考相整合,既要有更多、更高、更实的理论思考与提升,又要有更多、更具体、更细致的操作与实践。并不断地为自己“充电”,以提高自己的教研水平,研究出更多的、有价值的教研成果,并积极实践和推广,才能有效和高效地推进新课程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1篇10

关键词: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教师学生

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在课程改革当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而教师作为课程改革的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者在这个过程当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学前教育专业作为我校重点专业之一,从1982年开设以来,该专业已经连续招生30年,学前教育专业不断的经历了很多次的课程改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开展了很多的理论研究。一直在找寻适合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的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的合适的路径。

2008年12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启动了新一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教育部相继也印发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为此我校也在学前教育专业启动了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中等职业学前教育,长期以来沿袭着旧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但是新的社会发展要求我们对于课程改革必须要建立起深刻的认识,培养出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人才需求。针对我校学前教育专业现阶段进行的课程改革,我们对教师对于课程改革的态度一直不够明晰,为了更好的进行课程改革,对于本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起到真正的作用,我们为此进行了本次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形式,问卷共设客观封闭式问题13个,开放式问题2个。本次调查发放问卷118份,回收82份,回收率68.6%,有效问卷75份,有效率63.6%。问卷内容如下:

1.你是否愿意将你对于课改的真实想法表现出来吗?

A.愿意B.无所谓,看看下面的问题吧C.没兴趣,不愿意回答下面的任何问题

2.你认为课改有什么意义?

A.没有实质性意义B.我认为仅仅是个教学活动C.我认为能让学生学到有用的东西D.让课堂能留住学生E.其它(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你认为课改是否会有实质进展吗?

A.会有很大进展B.总会有一些改进的C.流于形式没作用

D.教学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课改能够解决的

4.你认为课改的最大阻力是来源于哪里?

A.教师不配合B.方法不得当

C.不知道怎么改D.现实的约束太多

5.你对于课改的态度是怎样的?

A.积极配合B.积极配合谈不上,做我能做的吧

C.我支持课改,但我所教的科目没什么好改的D.没必要进行课改

6.你认为其他老师对待课改的态度是怎样的?

A.积极配合B.很多人不重视C.大多数都存在从众心理

7.你认为课改给教师带来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A.没有现成的教材可以遵循B.原来习惯的课程得重新规划

C.需要学习更多东西

8.你认为如果要推进课改还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A.让更多的教师了解课改的意义B.教研组开会讨论具体方案

C.拿个改完的课程大家看看

9.对于所教授的课程进行改革,你需要哪些支持?

A.无从下手B.工作太多,没有精力进行课改

C.我正在进行一些尝试,不知道算不算课改D.奖励有突出成绩的

10.你认为进行课改的最大收益者会是谁?

A.学生B.教师C.学校D.家长

11.你是如何看待本次调查问卷调查的?

A.希望能对学校有所帮助B.能有用吗?怀疑C.至少说明学校重视教师的想法

下面的问题,请您阅读后认真作答:

1.你认为所有的课程都适合课程改革吗?为什么?

2.你对我专业现阶段进行的课改项目教学法有什么看法?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72%的教师是愿意将自己对于课程改革的真实想法表达出来的。这说明大部分教师对于课程改革的态度普遍都是很重视的,少部分教师对于课程改革的态度仍不明确。32%的教师都认为课程改革可以让学生学到有用的东西。48%的教师认为我专业的课改有一些改进。41%的教师对课程改革的态度,都是积极配合的。56%的教师认为其他老师对待课程改革的态度是存在着从众心理。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60%的教师都认为课程改革的最大阻力来源于现实的约束太多,42.67%老师都认为课改会给教师带来最大的挑战是需要学习更多东西,45%的老师认为如果要推进课改教师的工作量会增多。综上所述,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对于课程改革大部分都是认可并支持的,这有利于课程改革的进一步展开。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学前教育专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应对现实存在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探索与思考:

一、课程改革要改变的根源是教师观念的转变

1.教师心态与观念的转变

由于中等职业教育本身特点决定,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普遍存在一种心态,就是上课准备与讲授不够认真,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在的学生普遍的基础差造成,另外一方面是社会这种长时间的“官本位”思想影响,职业教育本身没有普通教育受到社会的认可与重视相关。在这种现实状态的影响下,教师普遍处于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恨铁不成钢,另外一方面就是对于自己的放任。这就造成了现有的学前教育教师普遍存在一种混日子的心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课改面对的最大的问题,其实就是教师心态与观念的转变,只有教师从根本上认识到课改的重要性,才能使课程改革落到实处,只有教师真正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才能认真的上好准备好每一堂课。

2.教师对于学生认识的转变

教师应该建立与时俱进的人才观。新时代对于人才的定义已经不是狭隘的官本位思想,也不是一纸文凭就能代表什么的年代。社会的多元化给每个社会中的人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社会当今最为缺少的就是职业学校所培养的未来社会中的技能应用型人才。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的学生在将来的社会中一定是大有作为的人。另外教师作为教育者本身,不能停滞不前,应该培养自己主动探究学习的精神。现实社会对于教师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教师本身在平时的生活中,应该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学科知识与教学方法。使自己真正的可以做到“授人以渔”。

二、课程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多方面的

1.教师应该关注到教材本身,建立灵活严谨的教材观

教师对于课程改革应该是课程改革的主导者,教师除了在课程改革中关注到教学方法的转变,对于教材本身也应该关注到,对于教材教师应当建立灵活严谨的教材观。一方面尊重教材本身的知识体系的严谨性,另外一方面应该结合实际对于教材应该创造性的使用。编著经济实用的校本教材:《儿童歌曲弹唱》《儿童歌曲演唱》《视唱练耳》《手工制作》《礼仪教程》等校本教材,根据教学需要对原有内容进行了增、删,补、减,突出了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内容。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教师应该建立一种融洽的师生关系,这样更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展开

传统的教育观以教师为主导,课改对于教师的要求不仅仅应该是停留在教学教材,还应该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不仅要师生平等民主,还应该真正的建立起一种融洽的师生关系。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和日常生活中,注重与学生交流和沟通。在日常生活中关注到学生的方方面面注重细节。以真诚的心态面对学生,理解学生,建立起一种真正的融洽的师生关系。

三、课程改革中专业课与文化课要相互渗透

1.文化课走进专业课

文化课课程设置本着以学生为本,以专业为本的前提,移植并应用基础教育课改的新理念,以需要为准,够用为度,以“实用为先”来删繁就简。将普通话内容引进语文课教学之中,并降低古代文学部分课时,变全文讲解为重点段落讲解;数学课中引用蒙特梭利教学法,将快乐英语引用到英语教学之中,为幼儿园双语教学打基础。

2.将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并轨

根据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未来职业的需求,与嘉佑围棋学校联合办学,将围棋课引入课堂;为了提高学生技能水平,舞蹈课与幼儿舞蹈考级融为一体;我们与沈阳师范大学联合办学,增设了“育婴师”“全脑开发”“奥尔夫音乐教学法”等技能培训,将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并轨。使“双证书”工作落到实处,拓展学生的就业空间。

四、课程改革需要学校给教师进行阶段性评价与培训

1.推行新型的“强化实践能力,明确职业目标”的评价体系

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一定比例的实训考核评价内容。新评价体系包括专业基础能力、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充分体现了专业适应社会需求的程度。

2.通过各种培训形式,提高师生的专业水平

通过观看精品课、标兵课视频,开展优质课竞赛等活动对教师进行培训,教师对于教学方法等方面都有所提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到兄弟学校去参观、请外国幼教专家来讲学,接受国际先进理念,迅速提高师生的专业水平,在2010年辽宁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首届学前教育专业师生技能大赛中,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张雪获得声乐组第一名。

五、校企合作办学

1.充分利用我校现有资源开展联合办学,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

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与“台湾大地幼教联盟”签定了联合办学协议,确定其联盟内150多所幼儿园为学前教育专业实习基地,在圆满完成教育实习任务的同时,积极为幼儿园实习基地服务,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交流,从而在较为真实、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中培养学生的教育能力。

2.提供教育技术服务,实现校企深度合作

学前教育专业根据幼儿园的实际,开展在职幼儿教师“蒙氏教育”“奥尔夫音乐教育”“全脑开发教育”等专项技能培训,每学期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玩具、教具制作及钢琴调律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定期与幼儿园联合组织开展专业大比武,提高幼教人员的专业技能。实现校企深度合作

六、结论

我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势在必行。课程改革显而易见可以给学生带来最大的收益;通过课程改革教师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与方法方面普遍有所提高。通过课程改革教师对于课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通过课程改革,对于教材进行了改良与重新编写,编写出适合我校学生特色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校本教材。

参考文献:

[1]由显斌.浅析幼儿园教改背景下的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01).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审计学,教学方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作者:朱荣

1当前我国高校审计学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直接采用其他财会学科的教学方法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很多高校并没有设置审计学专业,而仅仅是在会计学或财务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开设审计学课程,相应地,专门讲授审计学课程的老师并不多,而往往是由会计学等相关学科的老师来承担审计学课程的教学任务。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往往采用会计学等相关学科的教学方法来授课。虽然审计学与会计学等相关学科存在密切的联系,然而,由于审计学与会计学等相关学科在学科基础、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采用通用的教学方法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1.2理论讲授仍然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教学方式

审计是一门理论性和实务性都很强的学科。然而,由于大多数从事审计理论教学与研究的人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具体的审计流程,很多高校的审计学教学均是以理论讲授为主,即使部分高校采用案例教学等方法进行辅助,但由于没有审计实践的机会,学生缺乏对审计实务的感性认识,最终的教学效果也不是很好。

1.3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不够重视

随着高校教育改革进程的推进,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方面。然而,从现有的审计教学实践来看,关注的重点还是立足于学生是否掌握了有关审计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而在对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方面并不重视。这一点可以从每年CPA考试审计学的通过率得到一定的印证,由于CPA考试更注重考核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即使在上学期间审计学成绩不错的学生,一次性通过CPA审计学考试的也不多。究其原因,除了考生的自身努力等因素外,高校审计学的教学和考核更侧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而忽视了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2高校审计学教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2.1未能充分领会审计学的学科特点

首先,审计学的学科基础更加宽泛,除了需要具备起码的会计与财务管理的知识外,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税收以及数理统计的基本知识。其次,审计学的思维方式与会计学等学科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学等学科更多是一种顺向思维方式,而审计更多是一种逆向的思维方式,更加强调批判性思维的运用。因此,如果在教学中未能充分领会审计学的学科特点,而采用一般财会专业课程的授课方法来讲授审计学,势必事倍功半。

2.2未能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虽然部分高校已经对审计学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尝试,并进行了精品课程建设,但目前大多数高校在审计学的教学实践中,仍然采用传统的“填鸭式”、“布道式”的教学方法,这难以适应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要求。此外,少数人认为,进行教学方法改革不外乎就是在理论讲授的基础上,穿插几个案例分析,但还是采取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没有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因此,即使教师花了很大的功夫来准备案例,但由于其教学方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高校审计学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

3.1高校审计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基本思路

审计学教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中存在的弊端,提升审计学的教学效果,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审计人才。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审计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应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审计人才的要求,结合审计学自身的学科特点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3.2高校审计学教学方法的创新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范文篇12

关键词:社会需求;高职高专;英语课程建设;改革与实践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自1987年开始推行以来,就与大学英语教学之间产生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对大学英语教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学生耗费在英语上的费用不仅大大超过其它课程,而且耗费在英语学习上的时间也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其它课程。多年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一度成为许多高校英语教学活动的一个目标。高职高专由于一直走“本科压缩型”的教育模式,加之社会对四级合格证的认可,学生过级率成为衡量英语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量化指标。但学生毕业后真正称得上英语“过关”的人却为数不多。即使那些通过四级考试的学生,听说能力、交际能力、实用写作能力亦不容乐观。因此,2004年教育部正式启动了CET改革项目,自2005年6月起,四、六级考试成绩采用满分为710分的计分体制,不设及格线;成绩报导方式由考试合格证书改为成绩报告单,考后向每位考生发放成绩报告单,报告内容包括:总分、单项分等。从试题形式来看,新CET4减少了多项选择题,增加了主观题型,改革后的测试内容和题型不仅更丰富,而且更全面地考核了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从试题内容来看,听力理解的分值由原来的20%增加到35%,增加了长对话理解,复合式听写也成了必考题;阅读理解增加了10%的快速阅读,而总的分值从原来的40%降低到35%;词汇部分由传统的单词和语法部分转变为仔细阅读中的选择填空,用来考核学生篇章语境中的词汇理解和运用能力。另外,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仍将与笔试分开实施,继续采用已经实施了多年的面试型四、六级口语考试(CET—SET)。同时,考试委员会将积极研究开发并适时推广计算机化口语测试,以进一步扩大口语考试规模,推动大学英语口语教学。“考试改革的方向是在保持考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使考试最大限度地对大学英语教学产生正面的导向作用,即通过四、六级考试的改革,引导师生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的关系,更准确地测量我国在校大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英语听说能力,以体现社会改革开放对我国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要求,从而使高校英语教学更加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新的发展形势,满足新时期国家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四、六级考试的改革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这种理念不仅为本科院校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测试工具,更有效地评估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同时也必将会对今后的高职高专公共英语课程建设中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项目等多方面的改革与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课程建设中教学理念的转变

1.对“人才培养目标”认识上的转变

对比以往的高职高专教学理念及教学模式,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从未被放在人才培养目标的首位,这一弊端在英语教学中尤为突出,从而导致高职高专层次培养出的英语人才缺乏特色,缺乏竞争优势,无法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基于上述问题,教育部颁发的《高职、高专英语课程基本要求》中,明确了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一将以往的“以本科教育为标准,重视学术性人才的培养”转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这恰恰与四、六级考试改革的导向不谋而合。过去,高职高专教师对“人才培养目标”概念模糊,只是机械地按课时、按教材授课,虽是科班出身,但绝大多数教师缺乏社会实践,缺乏对社会所需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语言能力的了解。因此,高职高专英语教学多采用以传授语言知识为主的教学方法,教学重点主要停留在词汇、语法层面,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教学法一直未得到充分重视,无论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到考试项目皆缺乏对学生进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跨文化交际的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学习策略未能得到充分挖掘,重新定位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势在必行。四、六级考试的改革为我们进一步明确了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趋势,即以社会需求为基准,在教学过程中加大听说能力的针对性训练,加强交际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并注重专业与语言的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认识和定位为高职高专英语教学改革奠定了基础,为改革的实施指明了方向。

2.课堂教学理念的转变

传统的英语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知识传播单向地由教师指向学生,只注重教学的终端效果,也就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因而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合作和互动相当有限,学生之间也缺少必要的合作和交流,从而无法保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此外,“传统的非英语专业英语教学方法片面强调语言知识的传授,而轻视语言技能的培养,极少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为了真正体现“以社会需求为中心”的人才培养理念,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教师必须转变“把英语考试看作是英语教学的终点,把考试通过率视为衡量英语教学尺子”的传统观念,充分意识到“教师的角色应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实践能力的指导者和质量监控者”;课堂教学模式应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重点应由“语言能力培养”转变到“语用能力培养”上来,逐步建立“以学生实践为主体,以教师讲解为主导”的教学模式。

3.对“语言环境”认识上的转变

以往广大英语学习者认为,良好的语言环境对于语言学习至关重要,很多人为了学好语言不惜花费重金出国深造,究其原因,是由于传统的英语教学不注重听说能力的培养,长期忽视语言作为交流工具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忽视语言环境的创造,从而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过分依赖教学内容,无论从学校还是课堂都无法获得良好的语言环境。为了使学生更能适应社会需求,高职高专英语教学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彻底改变对语言环境的认识,想方设法为学生创造有利于英语学习的语言环境,不仅大力提倡英语授课,而且开设第二课堂,比如开放语音室、开发语音室的多种用途、创办英语角、开设英文电台、鼓励学生收听英文广播、观看英文电影、阅读英文报刊杂志等等。

二、课程建设的改革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