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论文范文篇(6篇)
证券论文范文篇1
论文摘要:美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最自由,管理最严格,与其高效、实用的证券监管体制密不可分。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通过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比分析,可以从中找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与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主要差距,并探索到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些改进方法。
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是以政府为监管的主导力量,通过实施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其主要特点有:
(一)系统、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
目前,美国证券市场监管已建立起以《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其中《1933年联邦证券法》主要以公开原则规范证券的第一次发行,要求对证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证券给予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禁止以欺诈手段销售证券,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后的交易行为,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明确规定了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法律地位和职责。《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则是在现代科技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制定的,除再次强调SEC的职能外,特别鼓励和倡导国内证券市场采用新技术。上述三法在美国起了“证券宪法”的作用。此外,政府还辅之以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证券关系法、各州的法律和判例,共同构成健全的美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论文下载
(二)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管机构
完备的立法体系需要一个集中、权威、高效的机构来保证其执行。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是根据《1933年联邦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创建的一个独立的、超党派的、准司法的管理机关。由于SEC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被赋予了监管证券市场至高无上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的干预,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保证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职权,被称之为“美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这就保证了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三)发达的自律管理
美国的自律管理也相当发达,并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联邦证券交易所隶属于SEC,是会员制的股份企业,在SEC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会员,实现自我管理。所有在联邦级证券交易所参加交易的集团、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商和经纪人都必须在交易所注册为会员,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指导。二是场外证券商的自律。“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管理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交易活动。它也实行会员制,吸收场外交易者,负责所有会员的注册,并主持注册考试和调查,同时,利用电子计算机化的统计系统、报价系统和转帐清算系统,监视场外交易中的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变化,防止不法交易的发生。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
分两个层次:一是证券主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SCSC),负责制定涉及证券市场的宏观政策,如组织有关部门拟订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审批成立新的证券交易所、批准新的证券法规,同时与国家计委共同确定全国和各省的年度股票、债券发行额度。二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CRC),它的法定主要职能是:起草证券法规;监督管理有价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保管、过户登记公司及投资基金经营机构与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从事证券业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颁发证券从业许可证;监管上市公司;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行为进行监管;监管证券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等等。
(二)自律组织
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包括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审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中介服务机构。它们在中国证监会确认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后,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签证,实施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业自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在交易所内的交易实施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商会员的监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中国证券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随后又由证监会给予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行业性的自律制度,监管证券场外交易,保证场外交易的公平与规范。
(三)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规定,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管理法规共同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规体系。
三、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
(一)从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来看
美国证券市场具有专门的证券立法和统一的证券法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性和管制的深度与广度。而我国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但缺乏与之相配套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竞争法》至今也尚未出台。另外与《证券法》相关的《公司法》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如关于证券民事赔偿,《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未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章单独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可能应该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较大责任的中介、专业性机构和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等,在我国《公司法》、《诉讼法》中均尚未确立。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离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有必要对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保障我国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二)从自律组织看
美国证券市场是高度自律的,各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一套解决内部纠纷的仲裁程序。而我国在自我监管方面做得很差。首先行业自律功能不强。我国目前除两家证券交易所从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对其会员机构、场内上市公司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外,作为行业性民间协会的证券业协会仍处于非常薄弱的地位。证券交易所由于缺乏权责相对应的法律机制的约束,过多地追求盈利而忽视其应尽的监督职能。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低下,包括会计处理差错和不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会计事务所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
(三)从监管主体看
美国集中、统一和权威的证券监管机构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能够更为公平、公正、客观、有效、严格地发挥监管职能,从而更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而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客观上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确和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首先,《证券法》中没有明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其管理缺乏权威性,另外对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也未作明确指定,虽然有证监会,但它不是国务院的正式机构,而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次,对股票一级与二级市场的监管是分割的,如在一级市场上规模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发行公司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和政府的主管机关确定,仅报中国证监会审批而已。
(四)从监管手段看
美国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管。而我国经常使用政策手段监管股市,使股市变成了政策市、消息市。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一方面要考虑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构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还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在两者存在一定矛盾的情况下,形成政府用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规模、管理上市审批及调控股票价格等。同时有些管理政策出台缺乏科学及合理性,也不符合国际惯例,甚至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关
借鉴美国经验,应在证券法中明确、规范证券监管部门,设立类似美国SEC的中国的证管会,其性质可像美国那样,采取半司法半行政形式,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更接近于公共机构,采取委员会制,其执法机构组成人员为专业人士。并把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职能权利全部集中到证管会,撤消现有证监会,将其合并到证管会中去,变现有多元化监管体制为一元化监管体制。同时应赋予证管会广泛的立法权与执法权,立法权主要指行政条例或规章的制定权与权,如果是条例可以经国务院认可或备案,但此权须由证券法直接授予;如果是规章则可以自定,在广泛咨询后可立即生效。在执法方面主要是由政权法赋予证管会一定的查封、扣压、询问等半司法权,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二)强化我国证券监管的自律机制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还要发挥全国证券商协会及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在美国这两类自律组织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尤其近年来美国进一步加强自律机构自我管理值得我们借鉴。证券商是最好的市场警察,其能否守法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及强化各环节监管,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问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加强证券公司规范化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此外,还应加强社会性监督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增强行业监管能力和制止弄虚作假行为。
(三)重点保证市场信息的充分披露
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基础。美国在这方面做的非常成功,我们应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把信息披露分为初次披露、持续披露和内幕人员交易披露等多方面内容。对于没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市场参与者,有关监管部门要做出严厉的处罚。为此要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治力度。美国在安然事件后,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决定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其目的是要加大对证券欺诈犯罪的处罚力度。中国应增加对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增加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以真正落实对监管对象的全程监管,加大对证券欺诈犯罪处罚力度。此外,为确保市场建立起祛邪扶正的良好风气,还应建立全国联网的股票实时交易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通过法律形式授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查处权力,并在证券监管、银行、法院之间建立统一的协调监管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不应等到股市出现大的波动或挫折再来立法加以规范,应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以及对前景的客观分析来完善法规体系。《证券法》虽已出台,但仍有许多问题被回避,因此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应相继出台。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者保护法》和《投资咨询法》,以规范企业并购行为为目的的《企业兼并收购法》都应出台,使之与《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法规形成一套协调运行的法规体系。
证券论文范文篇2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专业化证券融资的组织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特点,并分析了这种模式的市场效应;最后,文章结合我国现实,提出了相关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证券公司;专业融资模式;借鉴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证券论文范文篇3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学专业专业平台的必修课程,也是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的选修课程。课程总学时为54学时,其中理论课38学时(含2学时期中考核)、实验12学时、实践4学时。该门课程的主要的教学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对象、证券投资市场、证券价格与股票指数、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证券投资方式与流程、证券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策略与理论等。课程的教学目标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和投资策略,具备证券投资的实务操作、分析和投资决策的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证券投资领域的相关工作或进行个人投资奠定基础。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证券投资学》教学团队就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实践教学方法,完善案例教材建设,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水平,推动《证券投资学》课程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二、构建《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
《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应包括实践教学的目标、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的方法及手段、实践教学活动的保障和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五部分内容。(一)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根据《证券投资学》教学大纲的要求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素质要求、知识要求和能力要求三个方面。其中素质要求包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精神和意识。知识要求包括掌握证券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发展动态和热点问题;熟悉国情,了解国家有关经济和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能力要求包括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人际交往和团队协作能力;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基本能力;具有初步运用金融基本理论和方法、分析和研究现实问题的能力;具有证券业务实践操作能力及证券投资分析和决策能力。围绕着素质、知识和能力的目标要求,《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活动应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方式的合理配置和选择。(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应包括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两部分。第一部分理论研究涉及投资工具、资本资产定价、证券市场及运行、证券投资分析等多个方面。理论实践教学必须要跟踪当前的形势的变化、与现实资本市场发展紧密联系,及时更新、扩充,完善教学内容,凸显它的时效性。任课教师可通过将自己的理论研究的科研成果与教学内容相结合进行讲授;也可通过案例教学、专家讲座、课堂讨论、撰写课程论文等方式完成实践教学内容。第二部分实务操作包括证券交易的程序:证券行情的识读和投资交易软件的的操作;证券投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等。在这一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现场教学法、模拟实训实战、案例教学、学年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完成。(三)实践教学的方法及手段体系。《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手段主要利用校内网络平台、实验室实训平台、互联网平台、校外实习基地。例如校内网络平台教师可以借助高校的Blackboard、MOOC等平台,在课后与学生进行互动讨论或辅导。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国内外一些知名的财经网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东方财富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网站)推荐给学生,引导学生关注国内外最新的财经信息,证券市场的行情、动态等。实践教学方法主要应由模拟实训实战、案例教学、课堂讨论、专家讲座、现场教学法等方式构成。1.课堂讨论法。教师可以结合学科发展、证券市场发展的动态,从中筛选一些适合学生研究的热点问题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事先安排学生课后收集、整理、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课堂上让学生通过自由提问、分组讨论、辩论等方式分析探讨问题,一方面使学生掌握一定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激发了学生自主创新的学习热情。例如IPO制度的变迁、股权分置改革、ETF与LOF、股票市场的做空机制、融资融券业务、新股申购新制度、贵州茅台的高价格合理吗?等都可以成为学生课堂讨论的主题。2.模拟实训实战教学法。模拟实训实战教学主要在校内实验室进行,在每学期进行证券投资学课程授课时,安排一定学时在实验。实训主要借助金融实验室安装的虚拟交易所软件,教师示范与指导,学生模拟操作进行短期的训练。模拟实训时间较短,难以满足培养学生全面的、综合的实战分析能力的培养,因此还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相关的学科竞赛(如股票、期货模拟交易大赛),通过为期2-3个月的模拟交易大赛,学生以虚拟资金进入市场,亲身参与投资,感受投资过程,体会投资带来的收益与风险,实践教学内容。模拟实训实战教学时间的安排应与股市交易时间相符,尽量安排在9:30~11:30或13:00~15:00之间。3.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式教学活动,课堂的组织比传统教学要复杂得多,要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精心策划和指导,通过典型案例的应用,为学生创造与理论知识相关的情境重现,引导学生对案例的独立思考或集体讨论,观察学生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控制课堂讨论的气氛,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4.现场教学法。《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利用现场教学法加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在讲授证券市场实务内容时,为了让学生们能够真切地感受证券市场的氛围,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到学院的校外实习基地证券公司实地见习,请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利用现场设备向学生介绍开户、买卖、交割、清算等一系列市场行为。现场教学法就是把社会变成课堂,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教学活动,使学生置身于社会活动之中,通过这种现场教学形式,会收到比在课堂上枯燥地讲述更好的效果。5.专家讲座。聘请业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给学生开展专题讲座,主要是证券市场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证券市场行情分析、投资策略、投资技巧和经验介绍。不仅使学生掌握这一领域的新动向,而且教师也可从中受益。由于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实训实战等教学法大多需要师生互动,为了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完成教学内容,实现预期的目标,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组织和掌控要求很高。这就要求精心设计和组织课堂教学,备课时要收集充分的、经典的教学素材、编写案例库、设计时效性强又能激发学生热情的问题,细化课堂教学的每一环节,熟练掌握实验实训等教学软件的使用的,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四)实践教学活动的保障体系。实践教学活动的保障体系包括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资源的配备和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落实。1.教学团队的建设。证券投资学的实践教学需要教师既要具备系统性的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目前部分教师由于没有真正接触过证券业务,自身也未从事过证券投资的实盘操作,因此如实验实训、案例教学、模拟交易等实践教学法或流于形式或无法实施。因此建立“双师型”教学团队是实施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强对现有教师的专业化培训,安排教师定期到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顶岗实践,一方面可以熟悉业务流程、掌握实践技能,另一方面还可以了解业内对学生就业所具备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其次可采取团队教学、模块化教学模式,让教学团队中具有实践经验的老师发挥自身优势完成教学活动。第三可以聘请业内专家作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参与到实践教学的活动中,学生和教师都可以从中获益。2.教学资源的配备与利用。为了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有效的开展,首先学校应配备先进充足的教学软硬件设施,建立专业的金融综合实验室,配备并及时更新的模拟实训和虚拟交易软件,加强教师对实训软件应用的培训,以便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其次学校应加强与当地券商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定期输送一定的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让学生在具体的岗位上进行培训,了解具体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要求。第三学校应建立健全有利于互动式、开放式教学的网络平台如Blackboard、MOOC等。3.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落实。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负责对学时内的实践教学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实验室管理者负责对实验室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协调;课外实践教学如股票、期货等模拟交易大赛可以联合学校校团委、大学生实践创新中心及证券公司等主办,由院学生会、相关学生社团(如证券协会)来组织承办,这样既可以将活动层次提升、范围扩大,影响增强,还可以为学生获得实践创新学分提供机会,同时有缓解学院实践教学活动举办经费紧张的困难等问题。(五)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体系。首先提高实践教学考核在学生成绩中的比重,比重应占50%。其次考核的方式应多样化。考核方式可以选择开卷考试、课堂讨论、提问发言、课后作业、撰写课程论文、实验报告、参加模拟交易大赛的成绩排名等。第三注重过程考核。传统的结果考核导致大多数学生课堂讨论、回答问题的表现不积极踊跃;参与互动式教学的热情不高;课后作业存在抄袭现象;不注重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等问题。建立以过程考核为主体的实践教学考核体系,这些问题迎刃而解。注重过程考核需要教师细化学生参与每个环节的评分,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成绩评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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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论文范文篇4
国外农村土地证券化的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土地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创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简称“REIT”),土地证券化才进入了规范发展时期,经历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发展,现在根据REITs资金投资的对象不同区分为权益型(EquityREIT)、抵押权型(MortgageREIT)和混合型(HybridREIT),权益型REIT直接参与土地的经营,抵押权型REIT不直接参与土地经营,混合型REIT将两者结合起来[3]。经过较长时间发展,西方部分发达国家都引入并设计了农村土地证券化制度,土地产权的私有化以及金融基础的牢固为土地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土壤”,使其拥有较为完善的运营市场和制度环境。欧洲:土地革命和战争冲击欧洲土地证券化的历史较长,发展路径的突变点主要由于土地革命和战争冲击,其中以德国最具代表性。德国是整个欧洲进行农村土地证券化最早的国家,其土地证券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70年代,当时为了整顿规范农村经济秩序,避免战乱对农业经济实体的冲击,同时保护大地主、贵族的经济利益,德国政府开始逐步向农村注入资本,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普鲁士西里西亚成立了以“土地抵押信用社”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合作组织,在省级政府的主导下发行土地债券,进而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抽借给组织成员,但此时成员的主体是地主阶级和权贵阶层[4]。到了19世纪初,使得地主阶级不复存在,且“允许土地进行自由买卖”的规定使得农民的土地自主权得以充分体现,广大农民转变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的主体,融资的渠道也更加多元化和广泛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农民获益的稳定性。美国:大农业发展的资金不足美国借鉴欧洲土地证券化的经验做法,并通过改进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农村土地融资网络。美国的农地证券化制度构建较晚,直到20世纪初才初具规模,其发展的诱因主要归结为大农业发展初期的资金短缺。1862年颁布的《宅地法》使得家庭承包经营形式代替了“奴隶主—奴隶”、“大地主—雇农”的封建形式,资本主义的大农业发展模式逐步在全美铺开。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发展必须依托大规模的资金和先进的科技作为支撑,为此,美国众议院于1916年通过了《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决定设立“联邦农业贷款局”主管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主要业务是向家庭农场提供低息贷款)的相关事宜,这对当时城市工商业迅速发展积累的大量资本缺乏投资途径以及农业发展信息不对称阶段性产能过剩具有重要意义。1933年,全美12个土地银行合并重组成为“农业信用管理局”,替代原先的“联邦农业贷款局”[5],到1952年,为便于统筹安排资金,并形成规模效应,全国12家土地银行联合组成“中央土地银行”,负责全国农用地证券的发行和抵押业务的运营。日本:小农经济的小规模和低效益消除小农经济成为日本发展农村土地证券制度的动力,依附严格的框架设计,日本现已形成一个层级分明的农村土地金融系统。日本发展土地证券化的诱因是土地经营规模小,效益低下,20世纪50—60年代,日本开始尝试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来发展农村土地证券,与欧美农地金融组织的功能类似,其主要业务是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日本发展农村土地证券化的特色是其独特的农村金融层级网络,农村金融主体是“日本农业协同工会”(简称“农协”),其主要功能是进行共同生产、生活资料的共同购入,农产品共同销售,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共同设置和利用[6]。此外,还吸纳储蓄和融资进行信用事业,以及保险业等各种各样的事业和活动。农协的信用机构由3层构成:一是基层农协;二是信农联;三是农林中央金库[7]。基层农协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广大农户以入股的形式组成,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三级机构相互独立、自主经营,层级间联系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手段的运用,上级的主要职能是向下级提供框架指导和融资信息,并在下级资金运转不灵活的时期予以资金支持。除了美国的REIT外,日本、德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土地证券化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德国和英国的土地证券化主要采取土地投资信托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基金资产的运用业务与保管业务的分离;日本土地证券化的主要制度特点是公司型与信托型投资模式同时发展,其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于信托银行,其负责管理和分配土地收益(或称信托红利)。德国模式纵观德国的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发展历史,德国采用的是土地抵押信用合作制度,它的基本组织机构是抵押信用合作社及其共同成立的联合合作银行,其运行机制如图1。(1)在证券的销售渠道方面,德国采用“社员—投资者”和“合作社—投资者”的双渠道模式。两种模式最大的不同是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承担方不同“,社员—投资者”模式的风险承担方为社员个人,“合作社—投资者”模式的风险承担方则是合作社。(2)在资本拆借方面,德国采取了“阶梯化”摊还本金的形式。一般来看,社员借款的期限为10—60年,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偿还的款项包括:①利息(约占借款的4%),这是还款数额的主体;②摊还本金,阶梯化正体现在这个阶段,其额度在还款初期较少(一般约占借款的0.5%),此后每年递加0.02%,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员的还款积极性,促进了短期贷款的繁荣;③合作社营业费(约占借款的0.25%);④合作社公积金(约占借款的0.25%)。(3)合作社成为联通社员和投资者的重要纽带。对于农村土地证券利息的偿付,合作社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在利息的偿付方面,社员每年向合作社付息,合作社又将收集的利息转付给投资者;在本金的摊还方面,社员每年向合作社交付摊还的本金,合作社将这部分本金做成“偿债基金”,该基金可以进行贷款生息,并可以向市场购回部分证券,以保障市场的流动性和循环性。美国模式美国土地证券化体系的底层为“农业信用合作社”,众多的合作社组成了“联邦土地银行”,负责发放土地债券,《联邦农地押款法》规定,参与土地抵押贷款的最小单位是农业信用合作社,而非农民个体,美国土地证券运作机制如图2。(1)多种渠道保证了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来源。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3方面:一是社员参股。农民或农场主必须向当地联邦土地银行协会购买借款额5%的股份作为入股凭证,才能向银协借款,银协向该区的联邦土地银行购入同等数量的股份。二是发放农业信用证券筹资。依据《联邦农地押款法》,联邦土地银行可发行的债券额上限为所有股金、公积金总和的20倍,12个联邦土地银行彼此融通、联合运作,可以互保证券的还本付息或发行联合证券,证券偿还期限为3—10年,年利率一般为5%左右。三是在农业信用管理局的监督下从其他金融机构拆借。(2)社员可以获得土地银行的高额贷款。社员从当地银协的借款不得超过土地价值的85%,当然有政府机构担保的除外;还款期限根据土地用途而异,短的3—4年,长的30—40年;利率一般在年利率的5%—7%上下浮动。偿款由信用社转交给联邦土地银行,当本息全部付清时,社员可以选择退股,收回股金,但在实际情况中,大多数社员为了便于再次借款,不会选择退股。日本模式日本土地证券化组织的主体是三个层次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其各环节独立的资本运作保障了证券化的效率和应激性,其运作的机制如图3。相比欧美模式,日本的农村土地信托属于不动产资产信托,其中心思想是农村土地所有者以出售或租赁的形式将土地信托于农信联和土地银行,并通过土地受托人发行与管理土地证券的过程中获得红利[8]。该模式具有3方面特征:一是高效性。利用基层和信农联等地方信托组织在利用配置土地方面的优势,充分体现了公众诉求,提高了整个信托过程的效率。二是转化性。通过农村土地信托这种方式集中了优势资源,在资金上破解了部分土地所有者有土地经营诉求但资金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稳定性。农村土地所有者通过将土地信托给中介机构或联合组织,不仅实现了风险转移,同时也能在契约期内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国外农村土地证券化的研究前景
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证券化由于发展历史较长,市场经济的理论及运行机制相对成熟以及土地产权界限的清晰,学者们对土地证券化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证券化的技术完善层面,主要内容有以下3方面:(1)农村土地证券化的产品设计。JosephGyourko[9]等学者认为相比土地债券、土地信托计划和土地股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发展农村土地证券最值得借鉴的模式,不仅可以保证土地投资的长期化,也可以为农户或农场主提供相对较为低息(比其他融资产品平均低2—5个百分点)的贷款。HaftomTesfay[10]认为农村土地证券化产品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呈现差异化,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土地产权是否清晰以及村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基本不构成土地证券化的影响因素,相比其他土地证券化模式,这些地区更适合有限规模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KimSedara[11]通过对“整体业务证券化(WBS)”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SAMP)”两种土地支持证券化产品的机理分析,发现二者在使得土地证券产品的运营过程中均存在弊端,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部分改进,证券化融资首先应基于SAMP方式,其次运用WBS制定发行预案。(2)农村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方式。证券化中常用的定价方法主要有静态现金流折现定价模型、期权调整利差法模型、蒙特卡罗模拟模型、布莱克一肖尔斯期权定价模型、利差二叉树模型和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等,但前两种最适合农村土地证券的定价[12]。XavierGine通过对泰国1997—2006年2874个参与土地证券化的农户家庭进行跟踪调查,运用6种定价理论进行农地证券的价值测算,发现收益还原法得出的结论与现实较为接近。AVELINE-DUBACHNatacha[13]和Yaoundé[14]等认为设计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CAPM)是土地证券定价的科学方法,其主要通过资产的风险系数β来测算证券的预期收益,进而实现产品定价,其中β的求取以过去5年的收益率的历史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3)农村土地证券化的风险防范。HaftomTesfay[10]和JohnGledhill[15]等均指出了市场信息的不充分,证券发放机构资质是构成土地证券化有序运作最大的风险因素,其中信息的不充分会造成交易的不公以及效率的低下,证券发行单位的资格不足会造成不良证券对现有有序市场的冲击,其融资后的消极影响更会呈现放大效应。ChristopherBarlow[16]和AlanSwillbank[12]等的研究成果表明,不良资产的注入和证券申购人信息的虚假是土地证券化最大的风险因素,为此,政府和证券评级机构应该联合作为,采取政府和公众监管以及评级中期调查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弱风险。
证券论文范文篇5
[论文摘要]本文试图从内幕交易行为的行为及其规制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如今的市场条件下,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重点所在。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归责规制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内幕人员在预先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而其他对信息并不知晓的投资者则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并且可能遭受很大的投资损失这样不仅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内幕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很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一内幕交易的归贵理论
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最主要的依据是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任何人不应利用其地位或机会取得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获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任何人均应在立足点平等的础上自行作成投资决定,保护证券市场的平等竞争。具体而言证券市场的归责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占有理论。占有理论又称为信息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证券交易中每一个人占有的信息都应平等或者每一个人都在信息取得上机会是均等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未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依据占有理论知内情者有向交易对方公开内幕信息的义务信息未公开前,知内情者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亦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并且归责只须证明占有内幕信息即可无须证明交易是否基于该内幕信息。
2信赖义务理论。信赖义务理论是指内部人基于职务或者主要股东的地位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告知信息的义务。信赖义务理论认为.如果没有信赖关系那么就没有公开义务,如果公司内部人将内幕信息因为公司正常业务的需要告知他人.公司内部人并没有违反对公司的信赖义务所以该他人利用该信息交易并不构成内幕交易.
3.消息传递理论。消息传递理论又称信息泄露理论.是指拥有内幕信息者不仅要承担自己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而且即使其不从事交易但是将消息传与他人.而后者从事买卖时.两者均应当负责。这样.内幕信息的泄露者就与利用该内幕信息交易的交易者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原因
1从内幕交易与投资者的关系来看。当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时首当其害的就是那些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如果某内幕信息表明信息公开后的股价将会上扬,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的人可以抢先买进该种股票从而赚到差价而在信息公开前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失去了很多可能的投资回报;相反如果内幕信息表明信息公开后的股价将会下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可以抢先抛售该种股票以避免因股价下跌而带来的损失而在信息公布前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将使自己所投的资金被”套牢”。
2.从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从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内幕交易会败坏上市公司的形象,伤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其结果,上市公司会失去更多的投资者因为,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内幕交易的丑闻只会吓跑更多的投资者。此外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是盗窃,骗取和侵吞广大投资者财产的侵权行为。作为上市公司来讲其形象和声誉不仅受其获利能力的影响,还与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有很大关系。
3.从内幕交易与宏观经济秩序的关系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价格指数,是国家经济状况的晴雨表.是反映并预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本身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股价和股指变成了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因此.内幕信息不利于相关信息的有效流动是证券价格不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国家的经济状况最终,证券市场失去了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作用,因此.内幕交易意味着对国家宏观经济秩序的危害。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重点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的重叠以及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决定性地位,使得公司的其他董事很难行使好自己的管理监督权另外个方面就是我国的很多企业没有很好的企业激励机制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自身利益之问没有多大的关系作为公司内幕信息掌握者的公司重要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谋利也就成为扩大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而且公司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没有任何的处罚措施.甚至鼓励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获利这就使得内幕交易行为更加泛滥成灾。因此,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公布和保密制度.是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2完善有关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种类、公开信息的方式.方法,以及信息传递的途径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地明确和规范此外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效率也应得到一定的提高。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不具体、明确和精确应当赋之以更加有效可行的处罚措施.使信息的拥有人和披露人能够按照相应的规范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论文范文篇6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证券违法行为,禁止内幕交易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各国证券市场的关联性日益紧密,内幕交易行为随之日益凸现出跨境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使之成为各国监管的难题。我国在加入WTO后,逐步放开本国证券市场,也将带来更多监管问题。本丈将对跨境内幕交易监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是市场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内幕人利用其掌握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这对市场中其他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国际资本市场来说,加强各国间的监管合作是禁止内幕交易、保障国际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的要求,我国应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涉外交易行为的监管,更有效的抑制内幕交易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一)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信用义务和信托保密义务。要加强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首先要在世界范围内就什么是内幕交易达成一个共识。世界各国法律虽不尽相同,但均认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仃内幕人、内幕信息、内幕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人
美国规定知悉一般公众所不知悉事实的人士,包括公司管理层人士、董事、关键雇员及其亲属,以及其他在有关信息公开前非法获得信息的人士等:澳大利亚将法人也纳入内幕人范畴;德国则将内幕人分为主要内幕人员和次要内幕人员;台湾规定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股东,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的人,以及从上述人员处获悉消息的人。根据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人范围限于担任了相关职务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见,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人的界定涵盖较广,不仅包括公司管理人员、证券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还包括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三方等重要内幕主体如相关人员的亲属,明确了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2.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对内幕证券的市场价格会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英国将内幕信息规定为:持有人与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基于其公共职务而取得的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的将影响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美国通过判例,认为内幕信息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即实质性和秘密性:我国将内幕信息归纳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尽管各国对此的定义有差异,但其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未公开;对证券价格有影响:与特定的证券相关。
3.内幕证券
内幕交易主要围绕的是特定的内幕证券进行,但各国对什么是内幕证券的看法不尽一致。如德国对内幕证券进行了规定且范围较广,即只要在市场上可转让的证券均可成为内幕证券:丽美国则并未对内幕证券做出规定,由法院在个案中进行解释,但各法院对此也未形成一致意见。我国的规定则包括了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可见,各国内幕证券的范围较宽。
4.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一般指内幕人员利用其知悉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取得或处分内幕证券或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要求内幕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并进行了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为自己买卖、建议他人交易、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并进行交易等,对此各国的规定基本上一致。
(二)世界上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合作
各国和地区在内幕交易的认定上有类似的规定,这为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O世纪8O年代以来,内幕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迅速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表现在:
1.通过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合作
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是关于内幕交易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国际组织,1986年,酋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相互协助的决议》,即《里约宣言》。呼吁成员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反对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方面,根据互惠原则向外国证券监管机关提供有关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后考虑到成员从境外获取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信息的需要和现实中出现的种种困难,该委员会于1989年6月,在《里约宣言》的基础上又通过了《关于合作的决议》。呼吁成员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就相互合作和协助进行协商,同时呼吁成员在本国国内提出立法建议,以加强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和协助的立法。1994年l0月,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所产生问题的报告》,介绍了技术委员会的专门工作小组从不合作的司法机关获取的信息及方法,指出各国司法机关监管合作有利于减少证券欺诈和投机泛滥。1994年在东京会议上通过了《遵守高龄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协助的国际证监会组织基本原则的决议》,要求成员对是否能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关提供协助与援助做出出面评估。这个决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打击内幕交易的国际合作水平。论文
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个决议和报告对国际间联合打击证券市场欺诈行为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决议和报告提出的原则过于抽象,没有专门分析研究内幕交易监管国际合作中的具体问题,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且由于国际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各国或地区间建立双边合作以及通过在各国国内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2.反内幕交易的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
双边国际合作是证券市场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各国在反内幕交易方面也是如此各国和地区之间主要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来保证本国的反内幕交易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有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司法互助协定,对跨国证券违法行为的合作和管辖冲突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安排,这种方式具有很强的规制力,更利于联合打击证券市场的跨国或跨地区内幕交易行为。谅解备忘录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关进行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其形式灵活。但由于这种备忘录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其作用受到一定限制。从内容上看,目前双边国际合作还主要限于缔约方之间的信息和情报合作,协助对方获取证据等方面。
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也越来越猖獗,并更具隐蔽性。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双边国际合作开始把网络环境下的内幕交易监管和合作问题作为跨境内幕交易监管合作的重要方面。
3.欧盟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一体化
欧盟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方面要求成员国采取统一的措施,在反内幕交易行为方面进行密切合作,以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先后通过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指令和法律,如1989年颁布了《内幕人交易指令》,要求当时的欧共体各成员国的证券监管机关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执法;后又颁布了《内幕交易公约》,是各成员国国内内幕交易立法的范本,为各成员国反内幕交易提出了共同的要求和标准。现在,该公约已经对非欧盟成员国开放签署。
(三)我国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
在加入WTO后我国切实履行了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先后批准设立4家合资证券公司、28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批准45家境外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许可7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允许4家境外证券机构的驻华代表处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在承诺范围外,我国主动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度等一系列开放政策。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框架下,我国又批准了5家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从中不难看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境外投资者等一系列的开放政策在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大量资金源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监管机制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目前,我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券法》、《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中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于1996年加入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并与境外证券机构达成了36个谅解备忘录,同时在双边协定、司法协助等中对犯罪行为包括证券犯罪行为的管辖问题、调查取证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机制是建立对境内证券内幕交易的基础上的,对于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未能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由于跨境证券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并且由于其自身的国际性所带来的管辖权等系列问题,导致在发生问题时出现法律漏洞,因此,目前这种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监管需要。
建立独立完备的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是当务之急。IOSCO的宗旨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和合理发展;会员相互交流经验、交换信息,促进内部市场的发展:设立国际标准,建立对国际证券与期货交易的有效监督;严格遵守有关准则,有效打击违规行为,相互提供协助,确保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根据IOSCO的相关要求,我国尚未能建立起独立的跨境证券监管机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临管也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建立独立的监管机制更能有针对地监管和抑制跨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我国的监管部门本身缺乏独立性。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之一,但证监会的性质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时受到很多限制,如查封、冻结异动资金等存在一个与法院、检察院的职能交叉问题,尤其在对跨境证券的监管中,更缺乏法律授权。
资本市场是个极具时间效益性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也显得极为重要。保证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将监管权力和执法权力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一个监管部门,可以避免多头监管、效率低下以及中国证监会在执法中的权力受限以致错失执法良机等的问题。同时,重视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作用。因为交易所建有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规范其下属会员、券商和工作人员,这种规章制度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为出发点,并育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