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6篇)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篇1
关键词: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我保护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则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的诉讼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们必须认识到,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与有形物之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我国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我国专利法中引入了“临时禁令”制止即发侵权的措施。如果存在即发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将某些即发而未发的行为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保护的措施。
(三)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责任只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过错。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甚至实际的侵权行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将发生侵权的实实在在的危险,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dz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发侵权人就应承担停止即发侵权的责任。我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它民事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许诺销售权,《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用来改写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已经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根据情节或者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对侵权后的救济手段,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防患于未然,对其自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主要涵盖如下几点: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专利文献;涉外知识产权
1引言
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衡量中小型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指标不再是资金、土地、厂房和设备,取而代之的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今天,看似抽象的“知识产权”,已实实在在地成为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获取生存、发展空间的关键因素。
笔者为完成部级立项科研课题,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南海区中小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少,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等。本文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征,结合南海区中小型企业的具体情况,重点探讨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2佛山市南海区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1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多
据统计,2007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97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1件,加上旧存案共收案371件,共审结316件,结案率达85.18%。从案件类型来看,专利纠纷案件最多,专利纠纷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共179件。从地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顺德区、南海区及禅城区。
2008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5件,其中一审案件561件、二审案件34件,在这些案件当中,专利权案所占比例最高,达到248件;到目前为止,已审结案件550件,结案率达到92.4%。与同期相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申诉比例略有下降,但专利权案的比例却逐步上升。
2.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被告主体多元化
成为侵权纠纷案件被告的既有被控产品的制造商,也有被控产品的销售商,并且被控产品的经销商往往有多个,从地域分布上,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甚至还有国外的。
(2)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大
许多案件的侵权手段比较隐蔽,新问题不断出现,经常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审判难度加大。
(3)诉讼标的额不断提高
诉讼标的额在一定程度上能综合体现案情繁简和案件影响范围,标的额大的案件,疑难程度一般较高,社会影响也会较大;反之,标的额小的案件,通常案情简单,没有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2.3政府及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正逐步提高
近年来,南海区中小型企业发展迅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支撑和品牌效应的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积极采取相关的专利保护措施,变知识产权优势为产业优势,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又一新举措。
南海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如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市九江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现都拥有了相当数量的专利产品,有的还参与制定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成为科技创新带动企业发展的标杆。
目前,南海全区有12家企业成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8家企业成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获2项“省专利优秀奖”;南海已有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8家,被省认定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10家。南海的专利申请已从量变跨越到质变,到2007年底,全区累计专利申请量近4万件,授权量近2万件。
3南海区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也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善,也无济于事。对于企业来说,能否有效地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南海区中小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认知、推进和实施方面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较低,还存在以下问题。
3.1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某些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并以此为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砝码和资本。
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没有足够的重视,也是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2企业依法维权能力欠缺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表现在:
(1)企业科技人员长期受科技计划管理和评价体制的约束,偏重学术研究,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经验;
(2)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更谈不上有效管理和保护;
(3)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些企业不愿也不会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显然还有所欠缺。
据南海区工商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南海的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还不多,甚至一些知名的大企业都屡遭侵权事件。
3.3知识产权管理尚不完善
一些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工作仍是走“立项、完成、验收、鉴定”的程序化道路,企业在科研课题的立项上,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没有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衡量。
中小型企业组织结构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这导致企业内知识产权的管理始终维持在低层次的管理层面――档案管理层面。
企业内与知识产权管理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不够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效率大打折扣。
3.4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技术信息
有些企业在搞项目研究时,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在研发过程中造成重复或无效劳动,导致科研经费的浪费。或者对信息检索方法不够了解,很难检索到最新的国内外相关技术专利信息。如有些企业在赴国外考察或引进国外技术前没有事先检索专利文献,结果引进的技术落后或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目前,我区有一个“南海专利信息平台”能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产品和技术出口、技术设备引进和合资合作中进行专利检索,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出现低水平重复和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现象。
4政府和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和企业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大力度:
4.1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政府应当从宏观方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着力营造“保护严密,执法有力、服务便利”的知识产权运行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和执法队伍培训,提高管理效能,加大执法力度。
(1)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如果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多、水平高,就可以对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比较全面的信息和科学的指导性意见。如果企业能够比较便捷地获得这种服务,就可以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系数。因此,政府应当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帮助资质良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快速成长起来。
(2)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导向机制
传统的科技管理措施包括技术鉴定、论文统计等,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与市场相结合,难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导致我国科技界形成了一种不良倾向,重视理论而轻视发明,重视科研成果而轻视专利,重视论文评奖而轻视市场应用。
为此,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引导和帮助企业、科研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加快自主知识成果的产业化。
(3)大力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的妥善解决
支持企业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帮助企业建立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公共服务。以适当方式介入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为妥善解决争端、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打击侵权行为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遏制跨国、跨境的侵权行为。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对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企业,设计到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求助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处理。
4.2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4.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实施的技术也要及时申请专利,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公开全部技术内容,而要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
4.4自发组织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必要时候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
例如,南海区确定了17家单位作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这17家被定为南海区行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来自全区八个镇街的商会以及行业协会,其中包括南海有色金属技术创新中心、盐步内衣行业协会、南海区玩具行业协会、南海区家电行业协会等等,这样就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
4.5建立专利事务管理部门
大型企业及专利事务较多的中小型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专利事务部门,并选择或外聘既懂知识产权、专利知识,又精通技术的人员专职处理企业专利事务。专利事务部门不只是参与专利纠纷的处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企业专利战略的制订以及有关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全过程,及时掌握企业可能出现的专利问题,为企业决策提供帮助。
没有条件设立专利事务部门的企业,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解决专利预警的问题,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作为顾问,让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解决企业专利纠纷。
4.6企业在被控侵权时应积极应诉
有些企业在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会因考虑到应诉成本问题而放弃应诉。其实,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胜负的收益成本分析时,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兼顾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关系到当前的市场份额,还关系到未来的市场份额和知识产权使用费,从目前来看也许只涉及少数企业的利益,而从长期来看可能涉及整个行业的利益。如果企业不应诉,法院将推定被诉方默认申诉方的侵权指控属实,仅仅根据申诉方提交的材料进行缺席裁决,结果使被诉方在该地区销售市场陷入极坏的境地。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侵权指控的企业及相关企业应当结成联盟,共同策划应诉方案,分担诉讼费用。
5结语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企业的核心资产,其价值惟有通过商业运用方能得以实现。因此,知识产权工作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企业,企业必须通过落实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创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才能真正体现出知识产权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晋刚,张铁军.专利化生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6).
[2]周秀会,王志辉.中国专利申请情况分析[J].情报科学,
2007(1).
[3]王立诚,黄继东,鲁程.专利文献计量研究――国内外
2O年专利申请统计分析研究[J].科技成果纵横,2005(6).
[4]王翰铭.人世后加快发展我国技术贸易的对策措施[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11).
[5]王景川.知识产权战略[J].知识财富,2007(6).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篇3
关键词:粮食;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发展对策;湖北
中图分类号:F323.5;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8-4158-04
TheSit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ofGeographicalIndicationofGrain
inHubeiandDevelopmentCountermeasures
SUNZhi-guo,WANGShu-ting,XIONGWan-zhen,HUANGLi-min
(SouthernHubeiProvinceCultureResearchCentre,Hube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Xianning437100,Hubei,China)
Abstract:AmongthefoodresourcesofHubeiprovince,thereare7speciesofnationalgeographicalindicationproduct,4nationalgeographicallogotrademarks,and2kindsofnationalgeographicalindicationsofagriculturalproducts.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situationofnationalgeographicindicationoffoodresourcesofHubeiprovincefromtheaspectoftheprotection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products,theregistration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brandtogetherwithgeographicalindicationofagriculturalproducts.Meanwhiledevelopmentcountermeasureswerediscussed;andsomerelevantproposalwasputforward.
Keywords:grain;geographicalindication;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status;developmentcountermeasures;Hubei
地理标志,主要是针对传统名优特产(如农产品、酒类、食品、工艺品、纺织品等广义的特产)的知识产权保护[1-8],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7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之一,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1-3]。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时间不久,先后主要有5个地理标志保护系统,目前还存在其中的3个主要系统: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③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如何利用WTO的TRIPS协议中专门章节规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培养粮食品牌,提升粮食国际竞争力,是湖北粮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1湖北粮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以前(1999-2005年)称为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①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②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自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种原产地域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以来,截至2011年10月3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对国内907种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种类涉及果品、中药材、蔬菜、粮油、茶类、水产品、工艺品、酒类、家禽、牲畜、调味品、纺织品、饮料、花卉等14个大类。其中,粮油及其制品108种,占总数的11.91%。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9种产自法国、西班牙、英国的欧洲特产(阿让李干、干邑、孔泰奶酪、洛克福奶酪、马吉那山脉橄榄油、布列高科尔多瓦橄榄油、苏格兰威士忌、西乡农场切德奶酪、苏格兰养殖三文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截至2011年10月3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对湖北65种传统特产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中有粮食7种:京山桥米、蕲春珍米、竹溪贡米、朱湖糯米、太子米、法泗大米、红安苕(表1)。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F20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以及提升国际地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知识产权在保护高质量人才、鼓励国家创新以及促进科技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制度是否健全等对一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至关重要。故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国家战略的制定,保护制度的健全和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至关重要。
郑成思教授认为:“在一个国家里,应该把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把防止过度保护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以受保护的商标标识、发明创造……的实际情况而定……要看国内外的关键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文化市场上,国内外的品牌之林中,是否已经有了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相应的‘一席之地’,而绝不是看外国人怎么论、怎么说,不管是外国学者还是外国政府。”[1]
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加速催生全新的行业与经济模式,同时也导致一些现有行业模式快速衰落。要在新的经济环境中保持竞争力,需高度重视促进生产力增长的关键要素,如人才与创新。[2]
由此,我们很有必要分析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并给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深刻影响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该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水平也就越高。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可以激发社会创新意识,提高技术开发水平,推动技术密集性产业的发展。近20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对外贸易额以年均26%的增速逐年增加。这与我国日益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次,知识产权本身也可以作为贸易的主体,即知识产权贸易,参与到国际贸易中。2014年中国专利授权数达到1313000件,占全球总量的1/4以上。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方式。
二、借鉴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思量我国对策
同样作为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印度成为了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软件出口国。其在IT产业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值得我们深思。印度视知识产权为立足国情,进行国际竞争捍卫本国利益谋求公众福祉的有效工具,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或许可以从印度身上找寻到一些对策:
(一)知识产权立法方面
印度为了促进软件外包产业发展,在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1994年,印度修订《著作权法案》,把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范围,严惩盗版;1999年,印度再次修订《著作权法案》,此次修订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限被提高了25年,同时印度版权局还被赋予了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权力,外国作者的作品与国内作者的作品都被同等对待;2000年,印度颁布了《信息技术法》,此部法律的颁布使得印度成为世界上第12个有此类法律的国家。相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完备,因此当前的重要任务是:
1.使现有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接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真正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此我国对于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中的相关陈旧、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定应大胆做修改。
2.完善对新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法律。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世界科技革命的到来,知识产权的内容正不断扩展。其已不仅仅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所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修改原有知识产权法的同时,也应对于新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需要制定适合其发展的新的法律。
(二)知识产权执法方面
印度政府在法律的实施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具体有: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把具体执法责任落实到官员个人,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执法设施和装备的资金投入,在地方警察局内设立独立的版权实施处,在11个邦及3个中央直辖区的政府内专门指定一位官员协调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的关系,为加强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与执法机关的联系,及时交流相关信息等。对照我国,我国的执法机关虽然尽力在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的问题是对盗版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鉴于此,本文提出的对策有:我国应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其应有效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强,影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同时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外贸领域的发展。所以国家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也要加强执法。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我国在知识产权知识和法律的宣传与培训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鉴于此,提高外贸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至关重要。我们要让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同时,我们不仅仅要维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要运用相关法律,回击他国滥用我国知识产权。当然,我们更要做到尊重他国知识产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
(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的提高至关重要
现阶段,我国引进他国的先进创新成果较多,但这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我们最终也是要依靠本国的企业、科研机构自己的原创性成果。像海尔、华为等知名企业,也开始取得国际上的关注和承认。随着全球化知识竞争,原创性研发将成为专利技术创新的核心,这同时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我国企业要充分利用入世后能够共享全球信息资源的机会,借鉴他人创新成果,同时挖掘行的技术创新点,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五)学习利用国际规则,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
我国作为贸易大国,贸易纠纷时常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哪国熟悉国际经济规则,哪国就会占有主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企业要想真正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必须充分了解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我国企业针对此,应配备专门的人才,研究利用国际协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形成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篇5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事实的确如此,与司法保护相比,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地方政府的功利性。司法保护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维护正义,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打击不法分子的侵权、犯罪行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目标保证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权益。这两种保护方式的价值取向不同,一个是正义,一个是利益,这是造成行政机关执法带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根本原因,尤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一些制假企业给地方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解决当地的劳动就业问题,还可以增加地方税收,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考虑,地方官员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而不予追究。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执法机关查处涉及地方利益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往往采取不支持的态度,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与中央知识产权政策违背的“地方政策”,甚至出台与国家法制统一相违背的地方法规,并以行政命令强制执法机关按地方法规执法,或者干脆自行组建临时执法队,取代国家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而且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现有的机构设置对地方政府仍有一定的依附性,除中央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外,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在地位上无独立性可言,这种条分割块的状态很难使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打击侵权。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高卢麟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就指出,“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如说冒牌生产的现象仍经常发生,这是因为冒牌生产的厂家往往得到一些地方官员的庇护”。另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刘万忠也曾表示,“政府的政策很清楚,一些地方的官员却做手脚,跟非法者勾结。这是我们会员公司很头疼,也非常关注的事”。
其二、执法人员的偏袒性。制假、售假等不法侵权人大都是本地人,与当地执法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执法过程中,一些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与侵权分子私下勾结,充当侵权人的保护伞。这些涉嫌渎职的执法人员实际上充当着这样一个角色:
一手高举大棒,高喊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一手又与当地不法人员握手,相互寒暄,有事好说。这边打假还没开始,那边已是闻风而动,早已将侵权、假冒产品进行转移,导致权利请求人空手而归。
所以,地方政府的功利性和执法人员的偏袒性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两大毒瘤,其结果是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率与力度,使侵权人尝到了甜头,但却极大的打击了知识产权人的创新动力,最终将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合作。为了更全面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合作,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此,笔者建议,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通过签订省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执法协议的方式,在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各方面互相协助、协同开展工作。通过扩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和跨地区联合执法的范围和效能,努力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另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要健全的执法机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高水平的执法是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的前提和保证。为此要进行合理的机构设置,配备业务精、能力强、品质好的人员。在此基础上还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程度,改善行政执法的条件,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并且及时总结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经验加以推广。
总之,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以其快捷、经济、有效的优势得到认可,但也有必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研究、探索、总结和提高,以切实、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健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并与司法保护相配合、相协调,才能创造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律环境,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篇6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作者:金亭鋆单位:辽宁财贸学院督学室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奔,刘路遥,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4]《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