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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浪动物的看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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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浪动物的看法篇1

【关键词】流浪精神病患者安全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4-203-02

我院是收治精神病患者的专科医院,同时承担辽阳地区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随着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日益完善,有许多街头流浪的精神病患者,由“110”警察、“120”医护人员及救助工作人员联合送到我院治疗,在流浪人群中33%~50%是重度精神病患者[1],流浪精神病患者肇事暴力犯罪发生率是一般人群的5倍[2],流浪精神病患者躯体疾病明显多于有家庭的精神病患者[3]。收治的患者往往病史不详,缺乏主诉,给安全护理带来一定的困难。通过对收住我院强制治疗病区的50例男性流浪精神病患者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护理措施,保证了患者得到有效的治疗,提高护理质量,有效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保证了流浪精神病人的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08年1月~2011年1月住我病区的街头流浪男性精神障碍患者为护理对象,年龄、地址、病史等均不详,诊断:精神障碍待查。

由于长期流浪,患者入院时多伴有躯体疾病,以皮肤、软组织损伤,感染性疾病,重度贫血等多见[4],本组合并肺结核3例(占6%),性病2例(占4%),软组织感染1例(占2%),皮肤损伤20例(占40%),重度贫血1例(占2%)。

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加上精神症状的支配,可能发生攻击他人、毁物、自杀、自伤等意外事件[5],本组入院前发生暴力行为25例(占50%)。

由于收住的患者存在以下特点:(1)姓名、年龄、病史均不详,病情复杂多变,由于长期流浪,营养状况差,也有些患者伴发其他疾病,如智力发育障碍,严重躯体疾病、传染病、皮肤病、外伤等。(2)受精神症状支配,精神过度紧张或抑制,不能配合检查、治疗和护理。(3)无法联系家属,患者不安心住院。(4)合并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病患者,因为入院时不能明确诊断,患者之间缺乏防范意识,也给隔离工作带来困难。入院时15例均是脱衣、蓬头垢面、消瘦外观,这些给临床护理带来困难和风险。

1.2方法将50例患者收住封闭病房,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实施安全护理对策以及心理护理。

1.2.1安全护理对策:做好病人入院护理评估

本组流浪精神病患者均为“110”巡警协同“120”医护人员联合护送入院。对新入院患者,当班护士都要进行严格的护理评估,同时与护送人员一同检查患者随身是否携带危险品(如刀、剪、针线、绳等)或贵重的物品,并在收容治疗登记表上详细登记他们被发现时的地点、衣着、行为表现,是否有伤人毁物行为等,并检查患者的皮肤是否完好,有无骨折体征,测量生命征详细观察患者的意识情况,精神状态及是否伴有躯体疾病等,认真登记护送单位及联系电话,以备查询和联系。同时接诊医生要填写危险性评估表。

1.2.2住院期间的安全护理

1.2.2.1危险区域和重点时段的管理

病室布置力求简单,禁止放置各种危险物品,针线等禁忌品应在护士看护下使用,定期检查患者是否有收藏危险品,每周一次大检查,平时随查随收。危险区域包括铁门前、窗口、厕所、洗漱间、小病房,这些部位是精神科病房容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午班、夜班护士30分钟巡视一次病房,白天保证有一名护士及一名护工(护工均为男性)在病房内,及时疏散患者,避免患者在这些地方聚集;重点时段包括开饭、发药、外出检查等,我们通过增加这个时段工作人员数量等措施来加强防范,护士排班采用APN连续性排班,保证重点时段至少有二名护士在班。患者外出检查时,易出现外走,我们医院有二名专职护送人员和护士共同护送,患者返回病房时检查是否藏匿危险品,保证了安全。

1.2.2.2加强夜间安全护理

每个班次的夜班有2人值班,其中1名护士,1名护工,30分钟巡视一次,重点观察患者是否真正的入睡,交接班时应清点病人总数,接班者看到每个病人,进行床头交接,人数清点无误后交班者才能离开。我院有安装监控设备,保证了患者的一举一动都在护士的监护之下,确保患者安全。

1.2.3受精神症状支配患者的监护

流浪精神病患者以兴奋症状为主,他们应激成分高,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较高且危害严重[6],本组50%的患者有暴力行为,针对有暴力冲动倾向的患者,各班护士给予加强巡视,保证患者的动态情况在工作人员视线内,力争将冲动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对情绪不稳定,激惹性增强的患者,密切观察其言行,判断患者有无发生自杀、攻击和暴力行为等的危险信号,采取有效干预。如极度兴奋躁动患者,控制其活动范围,单独进餐并有专人护理,必要时给予保护性约束。有逃跑企图的患者在提示板上注明,并在四防登记本记录,护送检查时增加工作人员随行,被约束的患者单独居在一室,避免遭受其他患者攻击和伤害。针对患者精神症状表现,给予三班评估。

1.2.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患者的护理

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给护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于这些患者的治疗,护理需要综合医院协作才能完成,本组有3例疑似肺结核患者,请综合医院医师会诊,2例确诊后安置于小房间单独隔离,由工作人员定期到防疫机构取抗结核药物,给予综合治疗。1例右小腿软组织蜂窝组织炎合并部分皮肤破溃,由外科医生切开感染病灶,护士每日给予换药。本组伴有躯体疾病的患者均得到妥善治疗,愈后良好。

1.2.5药物治疗的护理

对于精神病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是关键,由于患者无自知力,认为自己没病,拒绝治疗,因此护士要严格执行发药制度,由于患者姓名不详,护士应熟记床号、容貌、采取集中专人监督下定时服药。发药时有严格顺序,专人组织管理,让患者排队服药,至少2名护士参与,一个发药,一人监督,病人服药后认真检查口腔及患者双手、口袋、口杯,合作者先发,不合作者后发,对拒绝者给予劝说喂服或报告医生予鼻饲或改为注射药物。病情好转后给予健康教育,讲解治疗方法,药物名称、药物疗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严密观察患者服药后的反应。本组有2例患者服药后即跑到厕所呕出,护士发现后及时给予制止,进行班班交接说明,在提示板上注明,服药时安排在最后服用,服药后由护士监护10分钟后方能离开,确保药片咽下。注意观察药物副反应。我院每个患者都有建立药物副反应监测记录,由一名护士每天负责观察、询问患者服药的感受,并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是否出现便秘,静坐不能、动作迟缓,痉挛性斜颈、嗜睡等。异常用+(轻度),++(中度),+++(重度)表示,正常不记,有++及时通知医生处理。

1.2.6心理护理

流浪精神病患者具有明显的社会适应性不良,退缩懒散等,再加上长期缺乏监护人的关怀,心理更需要关爱,因此需要护士给予更多的同情、关怀和照顾,及时给予安慰和鼓励。我们改变传统的精神科“看管式”管理,在病房大厅安装电视,每天组织患者观看轻松的电视节目、玩扑克牌、下棋、听音乐,丰富其精神生活。每天至少安排一名护士在病房,贴近患者,倾听他们的心声。运用语言给患者足够的心理支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尽快消除戒备心理,适时询问患者姓名、家人地址、从家里出走时间、电话号码等,积极帮助他们联系家人。从心理层面上帮助患者正确认知疾病的本质和特点,缓解他们的心理冲突,建立良好的行为模式[7]。每日督促患者整理床单,训练其动手能力,防止终日卧床,预防衰退。

2结果

患者能在督促下料理个人卫生,能配合治疗和护理,无出现严重伤人,自伤等意外,无发生躯体并发症,治愈32例,好转18例其中家属接出院15例,救助站护送回原籍10例,25例仍然留在强制病区继续治疗。

3讨论

安全护理是保障患者安全的必备条件,是减少护理缺陷,提高护理水平的关键环节[8],对流浪精神病患者实施安全护理尤为重要。我院将安全护理策略运用到流浪精神病患者护理管理中,50例男性流浪精神障碍患者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及对症治疗,开展以病人为中心护理,辅以心理护理,从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对危险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安全护理等,构建起安全的氛围,进一步保证了患者安全。

总之,男性流浪精神病患者,他们属于特殊弱势群体,且有相当部分的患者联系不到家属只能留在医院,给医院的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精神病人,不歧视他们,让精神病人生活得更安全,让他们感受到人间的真情和社会的温暖。

参考文献

[1]McQuistionHL,Finnerty,HisrcowitzJ,etal.challengesforpsychiatryinservinghomelesspeoplewithpsychiatricdisorders[J].PsychiatrServ,2003,54:669-676.

[2]HaddadMB.TuberculosisandhomelessintheUnitedStates1994-2003[J].JAMA,2005.,29(3):2762-2766.

[3]杨勇.流浪与非流浪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特征对比研究[J].华西医学,2008,23(3):548-549.

[4]邱友胜,方亚明,秦性好,等.伴发躯体疾病的住院流浪精神患者临床对照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06,18(6):421-423.

[5]刘理燕,张倬秋.从2例纠纷案例谈精神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管理对策[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7,23(11):68.

[6]刘宪英.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预见性护理[J].实用护理杂志,2003,19(7):52-53.

对流浪动物的看法篇2

大量的事实与案例证明,豢养伴侣动物不但对特殊人群有着诸多裨益,对于生活在紧张的现代社会中的普通人,伴侣动物更是提供了诸如安全感、被关心、被爱和被喜欢的感觉以及个人价值感等,有效地缓解了人们由于生活压力和变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于伴侣动物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喜爱,目前,仅北京一地,伴侣动物总数已经达到了100多万,但是随着伴侣动物数量的增加,被遗弃的城市流浪动物也在飞速地与日递增中。

虽然伴侣动物能够给人们带来温暖、欢乐和很多利益,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适宜豢养宠物,比如家里有重病在床的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儿和高龄老人,工作过于紧张和繁忙的年轻人,即将搬迁或准备要孩子以及经济条件不甚宽松的家庭都不适宜养动物,即便是出于个人喜爱并有亲近动物的愿望,一时冲动把动物买回家,但是很快就会由于动物给家里的患者、幼儿、老人带来了麻烦,或者因为自己工作太忙无暇照顾,或者想要孩子又担心宠物影响胎儿健康,而不得不将动物送人甚至遗弃。

从温暖的家中被遗弃到寒冷的街头,不但让“通人性”的动物因无法适应骤变的环境而陷于巨大的恐惧之中,而没了食物来源和安全保障更使它们随时面临伤病和死亡的威胁。同时,城市流浪动物数量的增加,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环境,公共卫生与健康的潜在隐患,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流浪动物,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亟待给予有效解决。而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主要从两方面人手:普通公众和政府相关部门。

对于我们每个普通人来说,在决定豢养宠物之前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一只猫或狗能活15~20年,我们要想清楚,为了照顾它,我们能不能为它负上20年的责任?伴侣动物的开销不算太大,可也不算太小,伤病缠身的时候更需要我们无微不至的陪伴与关怀,我们在百忙之中,能否及时抽出时间和金钱给它照顾?动物像人一样需要社会活动,需要身体锻炼,在寒冷的冬日,我们能不能咬牙钻出热乎乎的被窝定时定点带宠物出去散步或排便?在回答所有这些问题的时候,如果你稍有一丝犹豫,那么,请先放下豢养宠物的打算,因为你并不是那个适合照料它一生的主人。

因此,如果我们是一个真心喜爱动物的人,请暂时把自己的喜爱放到一边,不要为满足自己一时的欲望而随便让一只活生生的动物走进你的生活,而你却只能给它一个模糊飘渺的未来。所以,对于很多没有条件的普通人来说,“爱它,就别养它”。

对流浪动物的看法篇3

2007年8月16日下午,济南市天桥区北坦街道办事处新菜市街居民郑承镇给我打来电话,他在电话里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今天晚上的《新闻联播》要播出我的事迹了,你到时候可别忘了收看!”说着说着。郑承镇不由感慨起“唉!这么多年来,不容易啊!我能有今天这一步,都多亏了你啊!”

听了郑承镇的这句话,一直跟踪采访报道郑承镇达7年之久的我也不由感慨万千,恐怕也只有我最了解郑承镇这番话的真正含义: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维生的无业人员,多年来郑承镇一直梦寐以求自己收养流浪儿的行为能得到官方的认可和肯定。然而一个极为尴尬的现实却是:虽然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在内的众多媒体多次报道了他收养流浪儿的事迹,但政府相关部门却长期噤若寒蝉视而不见,一直没有人对他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值得提倡表彰给出个明确的“说法”;他在许多人心目中一直是个有争议的人物,就在两年前,民政部门特批给他的低保金还险些被有关部门取消,甚至还有人传言要取缔他收养流浪儿的“非法行为”。现在他的事迹上了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了,他一生为之付出心血的事业终于得到政府的承认了,更具体一点来说,今后再也不可能有人借他的行为是否正当这一话题来奚落他、刁难他了,他又怎能不为之激动为之自豪呢?!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级新闻单位开辟《道德楷模,文明风尚》专栏,按照要求做好典型郑承镇的宣传报道。随后。新华社于8月16日播发通稿《郑承镇:20年救助400名流浪儿》,当晚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报道。《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全国各大报纸、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于次日刊播新华社稿或自采稿,宣传郑承镇的活动自此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

然而,就在7年前我开始采访报道郑承镇时,当地政府部门却对此唯恐避之不及,极不希望我报道郑承镇的事。如今的郑承镇仍是当时的郑承镇,然而从政府部门不愿甚至不准报道到他成为全国典型,如此巨大的反差,其中原因耐人寻味。

我和郑承镇初次相识,是在2000年。一次,我到济南市某政府部门采访时,在和工作人员闲聊时无意中听到郑承镇收留流浪儿的事。看到我对这件事感兴趣,这位工作人员当时就给我泼冷水“你也别白费功夫了,就算你采访了也不可能发出来。”我追问原因,他却欲言又止:“具体情况我也说不清楚……他以前进过监狱,听说领导挺烦他……”他的话更激起了我的好奇心,便央求他带我去郑承镇家,他却死活不肯:“你还让不让我在这里干了?如果你真想去采访你就自己去吧,不过千万别说是我告诉你的郑承镇的事,要让领导知道了。我可就麻烦了……”

几经打听,我终于找到了郑承镇的家――一间狭小阴暗潮湿的旧平房,里面住着郑承镇和他收留救助的8名流浪儿。对于我的突然来访。郑承镇感到很意外――近期已经很少有记者来他家了。但他还是很高兴。取出一些有关他的报道让记者看。原来。郑承镇长期收留救助流浪儿,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注意。省内曾有多家媒体报道过他,然而一些人却怀疑他收养流浪儿的动机不纯,有关他“收养流浪儿是假,从中牟利是真”的传言一直不断。特别是还有人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反映他拐卖妇女儿童,再加上他曾有过被判刑的“前科。,有关领导曾做出指示:停止对郑承镇的宣传报道。从此后。郑承镇的名字就从各新闻媒体上消失了。虽然以后的调查结果证实了郑承镇的清白,可由于种种原因。关于他“打着收养流浪儿的幌子牟利”的传言仍没有消除,也很少再有新闻单位关注郑承镇,这让郑承镇很苦恼,也很无奈。

那么,郑承镇是否真的借收养流浪儿来牟利呢?为了查清事实,我对郑承镇收养在家中的几名流浪儿进行了采访,为了慎重起见。我还随机调查了多名郑承镇以前曾收养过的流浪儿的家人。查清了以下事实:郑承镇收养流浪儿,并没有向流浪儿的家人索要过财物;相反,这些孩子的家人对于孩子的突然出走一个个心急如焚,当郑承镇收留了孩子并把孩子送回家时,他们都对郑承镇感激不尽。许多家长看到郑承镇生活贫困,就买些米、面、油、糕点、水果等生活用品送给郑承镇表示感谢,本来这也属人之常情。多数情况下郑承镇也就收了下来。再说,对靠捡拾废品来维生的郑承镇来说。这些物品也确实无异于雪中送炭,可以维持、改善他和流浪儿们的生活。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件事,再加上他曾有被判过刑的历史,给一些人留下了怀疑他收养动机的话柄。甚至还有人怀疑他精神不正常。

调查到这些情况后。我认为:郑承镇也是人,面对受助流浪儿家长送来表示感谢的生活用品,要让郑承镇这个靠卖血。捡拾废品来维生的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市民无动于衷,甚至于商姿态地“婉言谢绝”、“坚决不收”,不但很不现实,也完全没有必要――毕竟他收养在家的几名流浪儿每天要等着吃饭,而他收下的这些物品也基本上都用到了他和孩子们的生活上。郑承镇的这一做法。不但无损于他的形象,反而更使他显得那样的真实可信。

经过长期深入的调查采访后,我将郑承镇的事迹写成长篇通讯,刊发在了我供职的《齐鲁晚报》上。报道刊出后,就有多名热心市民给我打来电话询问郑承镇的家庭住址,并接着去看望了郑承镇和他救助的流浪儿。这让郑承镇很欣慰,从此后他也更乐于给我提供各种新闻线索。每当郑承镇在街头找到离家出走的孩子,而孩子又不愿告诉他家庭住址时,他就往往给我打来电话,希望能通过我的报道来帮助流浪儿寻找家人。

接触的时间久了。郑承镇也和我越来越熟识,也不再拿我当记者了,而把我当成了他这个特殊的大家庭中的一员,经常向我说一些知心话,诉说他的烦恼和苦闷。其中,他的一话深深地打动了我:“我收留孩子。不少人说我是‘精神病’。那是因为这些人没有碰上自家孩子跑了的事啊!假如他们的孩子也离家出走了,他们不定急成什么样呢!如果这时候突然有人给他们打来电话说收留了他们的孩子,他们还会说收留孩子的人是‘精神病’吗?!”

同时,我也发现。郑承镇又很在乎新闻媒体的报道,很关心媒体对他的评价。关于这一点,郑承镇也毫不避讳:他刚从监狱出来时,处处受人歧视。自己都感到活得没有意思。偶然一次收留救助了一名流浪儿并将其送回家,流浪儿的家长把他当成救命恩人看待,这一巨大的反差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使他感到这样做人也挺有意义,从此他就把救助流浪儿当成了一份事业来做。长期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郑承镇迫切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新闻单位的报道,不但给了他继续救助流浪儿的信心,一些好心人对他和流浪儿

的资助,也从一定程度上给郑承镇继续他的这一事业提供了物资保障。然而,他的这一做法却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做了好事不留姓名、不图回报。的好心人的标准格格不入,他也因此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人物。

记者的工作就是如实报道事实,作为一名记者,我没有必要掩盖郑承镇的缺点,也无意对他的行为作出评价,然而他收留救助流浪儿的举动又确实令人感动,于是,我就用手中的笔。如实记录下了郑承镇所做的一切。2002年4月,《民主与法制》杂志以7000余宇的篇幅,刊出了我采写的长篇通讯《浪子回头,卖血收养300流浪儿》。在国内引起较大反响,多家报纸、电视纷纷跟进报道,这些新闻单位的报道又给更多的新闻单位提供了新闻素材,随后,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许多中央级媒体也纷纷采访报道郑承镇的事迹。以后。除了在我供职的《齐鲁晚报》刊发了数十篇有关郑承镇的报道外,我还在《工人日报》、《检察日报》、《杭州日报》、《文化时报》、《法制与新闻》、《人生》等全国数十家报纸杂志上,刊发了有关郑承镇的长篇通讯。我的这些报道的刊出,又吸引了更多的媒体来关注郑承镇。

对流浪动物的看法篇4

照顾一条小狗12年:最短的时间里懂得了人的一生

落座不久,张广霞拿起手机翻开相册和记者分享起了她家的“伴郎”伦伦。

伦伦身穿黑色礼服,脖子里扎蝴蝶结,打扮优雅整洁,神态淡然,俨然一副贵族绅士派头,被身穿洁白婚纱的新娘抱在怀中,步入婚礼殿堂……

整个画面温馨异常又令人忍俊不禁,伦伦全名李大伦,是张广霞一家喂养的一条博美犬,今年已12岁,新娘则是张广霞不久前大婚的女儿。

“婚礼很忙,打算把伦伦放在老家,女儿怎么也不同意,一定要它来参加。12岁相当于人类的八十多岁高龄吧,骨头不太好了,经常膝盖疼,牙齿也掉了几颗,但总体健康状况还不错。”

12岁的伦伦与张广霞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相互密不可分的一名家庭成员。伦伦进入张广霞的家庭最早是因为张广霞夫妻二人工作繁忙,无法陪伴女儿,女儿14岁时,张广霞带回这只金色博美犬。

“独生子女,伦伦算是她的小伙伴,陪伴了她的成长。另一方面照顾小狗也锻炼了女儿,给小狗洗澡、喂食、修剪指甲、体会它的痛苦和喜怒,让孩子学会了为他人着想。”

犬类一岁寿命大致相当于人类七岁,伦伦从童年到青年中年老年,从谈情说爱到生儿育女的过程被张广霞见证,“可谓用最短的时间,见证了人的一生,所有的生命过程和人都是一致的,其中的故事反而给了我们很多关于生活的思考。”

伦伦前后共有两位“妻子”,四五位“女朋友”,“大都分离了,有的过世,有的送回了老家,每当我们谈起‘你的媳妇娃娃来看你了’‘你的女朋友妞妞……’伦伦立刻竖起耳朵就要站起来,有时候则眼神伤感。”

如同人类青年时期的男性,博美犬伦伦的初恋是双腿细长像鹿一样优雅的猎犬妞妞,爱情无疾而终;与同种族的媳妇娃娃生下三子,孩子被送给两家主人的亲戚;追求过年幼的露西因年龄差距佳偶未成;后又与白色博美犬生下五个“女儿”,而这名“妻子”则因与主人的另一名大型犬争宠被对方撕咬至死……

“伦伦也被追求过,像人类的男性一样,他对主动的女性感觉不大。也有情敌,两人因为圈地和‘女朋友’厮打的很厉害,伦伦脸上都挂了彩,一道大伤疤……”,张广霞谈起自己狗狗的情事哈哈大笑。

年后高龄的伦伦开始不断生病,先是“老年病”疝气动了手术,后来又有几次膝盖、脊椎出现问题。“动手术的时候需要签字,像人一样有生命危险,在医院住了十天。”这十天张广霞一家焦虑不安,“医生每天会发送照片,描述它的伤口恢复、饮食状况和大便情况。”

流浪猫“帝国”:

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

自己的狗提前让张广霞一家感受到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见证了生死无常。“当你生病时,伦伦会趴在你脚下哀伤的望着你,你看到另一条生命的接近衰亡,也会有同样的感受,也会反观自己的生命。”

与流浪猫的交往则更让张广霞明白万物有灵,人类对待生物的平视,在地球上生存该有的谦卑。

张广霞所居住的小区,时常有大量的流浪猫出现,张广霞每月购买猫粮送给这些流浪猫,十公斤撑不到二十天,一月就是几百元的花费。

平常,流浪猫们基本定时出现在张广霞门口,有流浪猫生育了孩子无力抚养便叼给张广霞,请她帮助救治,甚至连附近省府大院内的一只刺猬产下孩子也送到张广霞门口。

2013年,张广霞收留了一只病弱的流浪猫,用木板箱铺满棉絮在居民楼楼道内为其做了一个家。“流浪猫体质很差,宠物医院诊治也无效,我先生是医生,给它注射青霉素,我们每天喂它食物,就这样挨过了冬天。”

2014年初,流浪猫自己失踪了。“动物们感觉自己大限将至都会自己主动离开,选好地址,挖一个坑,将自己葬在那里。”不过,半个月后,流浪猫又回到了楼道,身体状态恢复了不少,“它们自身有自愈系统,难关过去便又回来了。”

就这样,过了一两个月,济南停止供暖,天气突变,寒冷状况下,流浪猫身体状况变差,日渐衰弱,每天路过,流浪猫伸出脑袋和她招呼都已疲惫至极。在某个夜晚,张广霞睡不下,前往楼道探望,流浪猫探出半身和她双手相握,触摸之后身躯立刻疲软下来,浑身的毛发内全是水珠,昏迷过去,第二天离世而去。

“它可能是撑着一口气想见最后一面。”张广霞将其葬在经十路一片树林的树下,“埋葬它时,一直在想,如果我们人有这么一天,也是希望被埋葬到土里的。”

附近的动物世界里,张广霞是个被熟知的名字,它们有特殊的信息和她交流。法桐上掉下雏鸟,摔断翅膀,猫儿便叼到张广霞门口让她救治;小区内有人养鸡,夜晚被黄鼠狼咬死,流浪猫连夜叼到张广霞门口,当做送给她的礼物。“经常有猫从垃圾桶内捡到食物和礼物,送过来。”

有一次,张广霞实在救助一位流浪猫母亲的孩子无效,小猫去世,流浪猫在她家周遭哭吼几天。“动物之间也有特殊的信息,它们和我们人类的交流,它们也有生存需求,也有感恩的回报,反而教导我们和人相处的方式。”

关怀动物就是关怀自己

在张广霞的记忆里,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印象最深的不止是邻里因为一起救助流浪动物、将遗弃动物合力送至收留站,而是家附近一位捡垃圾的老太太。

老太太年近七旬,丈夫为医药部门退休职工,无儿无女,独居在此,每日打扮整齐、佩戴围裙手套前往整条街道的垃圾桶内捡拾废旧物品变卖。

“非常有体面,有尊严的一位老太太,楼道内的废旧报纸她从来不会捡拾,只有垃圾桶内被丢弃的物品才是她的捡拾范围。相处久了之后,我们都会把物品打包好,放在垃圾桶附近。”老太太生活清贫,每每捡拾到还算新鲜的水果、食物总要喂给附近流浪猫,“身后常年有几只猫跟随着她。”

在张广霞看来,爱心、慈善不分阶级和财富,不分境遇年龄。我们都是这个地球上的一分子,对动物的平视和平等,一份对动物的温柔慈善之心即是对同类的关怀观照之心萌芽的开始。

对流浪动物的看法篇5

后来,善良的海丽每次遇到那些流浪汉,都央求妈妈给他们买一点吃的,开始时妈妈都慷慨解囊,后来次数多了,妈妈只好无奈地说:“孩子,咱们家并不富有,没法帮助所有的人。”听了妈妈的话,海丽很难过,她说:“我要想办法给那些可怜的人东西吃!”妈妈摇摇头说:“孩子,你还小,办不到的。”海丽的眼里顿时涌出了泪水,倔强地说:“不,我要试试看!”

海丽想,虽然我买不起食物,但不是可以种吗?她把目光投向了家里的那块院子,要把院子改造成菜地,种出蔬菜送给那些流浪汉。在征得爸妈的同意后,海丽开始挖地,播种,除草,建栅栏,当别的孩子还抱着洋娃娃玩儿的时候,海丽却像模像样地种起了蔬菜,爸妈有空也来帮忙。功夫不负有心人,几个月后,她的“海丽的菜地”收获了第一批蔬果,海丽高兴极了,她把收获的半袋胡萝卜和土豆都送给了街区那个叫比利的流浪汉。

不过,海丽并不满足,因为她的菜园很小,没法给更多的流浪汉提供食物。这时,她的邻居被海丽的爱心感动了,慷慨地献出了自家的空地,帮助海丽扩大了菜地。从此,海丽一有空就在菜地里侍弄蔬菜,收获后再分发给街上的流浪汉们,这样一种就是四年,当地的流浪汉都和这个充满爱心的小姑娘成了好朋友。

虽然能够为流浪汉们提供食物了,但海丽发现,流浪汉们大都露宿街头,雨天怎么避雨?雪天怎么御寒?她对妈妈说:“流浪汉们应该有个遮风避雨的家。”妈妈劝她打消念头:“孩子,你已经做得够多了,咱们可没法给流浪汉们提供住处。”这次,小海丽还是抬起头,倔强地看着妈妈说:“不,我要试试看!”

海丽开始寻找造小屋的材料,当地一个建材商得知小海丽的行动后,答应只收取她一半价钱的建材费,家人也帮她在小区回收牛仔布和木头。当别的孩子还在玩搭积木的时候,9岁的小海丽已经扛起电锯,在爸爸和邻居的帮助下,建起了小屋。两个星期后,一个长方形的可以搬动的小木屋真的诞生了。将小屋运上街头的那天,轰动了整个街区。

在小海丽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海丽的队伍,有人捐钱,有人捐物,人们开始关注起身边的流浪者。海丽的善举经媒体报道后,很快就在不少国家引起了强烈反响,一家印度媒体称赞海丽是个伟大的孩子,一个法国姑娘在脸书上鼓励她:“海丽,你是个孩子,但你比更多的成年人懂得爱与同情,你是我们的榜样。这个世界需要你!”如今,海丽已经利用在网上众筹得来的钱给流浪汉们造了十多座小房子,所有认识她的人都亲切地称呼小海丽是给世界带来爱心和温暖的“小天使”。

对流浪动物的看法篇6

关键词:立宪主义思想;社会救助制度;流浪乞讨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12)02-0121-11

一、西方流浪乞讨社会救助的回顾

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与人类社会的济贫事业相关联。在国家兴起前,教会和城邦是济贫事业的承担者,随近代国家的形成,国家权力才逐步取代教会的作用,产生由国家主导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流浪乞讨者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随国家形式的转变而发生变化。

(一)早期至中世纪:从宽容到控制与隔离的济贫之路

有关帮助人的思想在西方早期的宗教著作中随处可见。“一些来源于犹太教传统的基本思想拓展了帮助全人类的内涵,这些基本思想包括:人性的弱点;通过服务人类来服务上帝的责任;人们对他人判断的不充分性;爱是至高无上的。”在宗教的教义中,社会最下层的存在以及他们的乞讨行为,有着宗教上的意义与价值,正是贫苦人的乞讨,提供了一般人布施的机会,使其得以通过善行来洗脱罪恶。

因此,在社会历史的早期乃至中世纪的初期,基于宗教思想对于人们施舍的责任与精神价值的提醒,教徒捐献食品、衣物、住所甚至钱币给教会,教会承担着照顾贫苦无依者的职责,宗教团体对穷人、乞讨者提供了大量的社会救助和服务。当宗教主宰私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环境下,穷人被认为是值得帮助的人,社会对贫穷和乞讨均采取宽容态度。

从14世纪起,由于人口渐增,潜在的贫穷人口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威胁,解决贫穷和乞讨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国家权力逐渐进入原先由教会主导的济贫领域。当处理贫困问题不再是宗教领域的事,而是属于世俗权力之范畴时,国家承担了流浪乞讨者的管理与救助之责。

而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的价值观以及对穷人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作与自立成为一种社会主流思想,个人必须为自己的命运负责,贫穷和乞讨不但不再为社会所容忍,反而被视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甚至是一种犯罪。“对社会地位低下的阶级来说,劳动是一种义务,游手好闲的状态成为一种轻罪,因此流浪者必须受到追捕。”社会对贫穷与行乞的态度逐渐由宽容转向控制与隔离,社会的济贫政策也发生了改变,一系列法令的出台意味着对流浪乞讨的蔑视和控制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例如,1349年英国出台的劳工条例中,乞讨不再被认为是值得同情的行为,而是个人懒惰、好逸恶劳和意志薄弱的象征。条例除规定劳工必须接受政府限定的工资额外,还禁止人们给乞讨者施舍。1359年和1375年伦敦市政府规定禁止身体健康者乞食。1388年《安居法》规定禁止所有乞丐和劳动者流动,否则按流民罪处以枷刑。

(二)16-17世纪:血腥惩治下的济贫政策

近代欧洲社会进入了由农业社会向城市工商业经济过渡进程中的“原始工业化”阶段,由此引起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结构变迁,物价大幅上涨,农民流离失所。当社会不规则的动荡影响王权的统治时,社会秩序的维持成为济贫工作最主要的目的。而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愈加稳固,对贫民和流浪乞讨者的控制愈甚。

流浪乞讨者首先被分为本地与外地、具有劳动力与不具有劳动力、值得帮助与不值得帮助而进行不同的对待和管理,对那些不能劳动或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允许获得公共食品和医疗,对这些无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者政府提供救济;而流浪者是指漂泊不定、没有资格获得帮助的人,对流浪或拒绝劳动的贫民一般被作为犯罪处理。处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流浪者的出现遭到了当权者特别严厉的目光。国家采取了一些政策加以控制,并试图用高压手段加以解决。通过严刑峻法严惩懒惰的无业流民和乞丐是当时的主导措施。如英国亨利七世时期规定当局对所有流浪者和可疑的人一律予以追捕,所有无法工作的乞丐都要回原籍。爱德华六世通过的法令,规定所有能劳动而不劳动者皆为流浪汉,如果健康流浪汉被捕,罚做两年奴隶,在胸上烙个“V”记号,如果逃跑将判终生为奴,胸上烙个“S”记号,再次逃跑将被判处死刑。伊利莎白时代,随着流民人数的增加和社会日益不安定,动乱频起,血腥立法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1572年法律规定,凡无乞食证的年龄14岁以上乞丐,首次被捕时要受到鞭笞,并打上烙印,再次抓获时就要宣布为叛国犯,第三次被捕时就毫不留情地处以死刑。15世纪末和整个16世纪,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仔细研究那些针对乞丐和流浪者的法律,人们会发现,几乎一直无法为人们提供工作的政府别无办法,只能对“受贫穷所迫成为流浪者的乞丐”采取镇压的办法,或者用严厉的手段对所有侵扰社会秩序的人实行禁闭。

在镇压倾向逐渐压倒慈善态度的情况下,流浪乞讨者作为社会“无益之人”通常受到地方政府的竭力驱逐,或者被迫在一个封闭的地方参加劳动。1656年法国路易十四通过赦令,创立巴黎总收容所,“命令将所有健全和不健全的乞丐,不管性别,都关押到一所收容所里。”在收容所里乞丐们被迫接受强制性的劳动。事实上“历史上有许多关于贫民习艺所的记载,将其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监狱’,一些体力较好的妇女、儿童、老人,被派做梳毛、纺纱等较轻的工作,而那些由于受惩罚而来的人则必须做极为繁重的工作。这里的秩序是靠用鞭子惩罚来维持的,至于鞭打多少则取决于监督官。”这些收容所以威迫的手段试图将“无用之人”改造为有用之人,并攫取廉价劳动的价值。

(三)18世纪-20世纪:新济贫制度到现代社会救助

18世纪后期,贫困、流浪乞讨依旧是社会的突出问题,但是一种新的趋势出现了,面对贫穷及其后果――流浪和乞讨,在受到启蒙思想影响的人们中出现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态度:贫困不再被认为是懒惰和堕落的后果,社会经济因素、社会就业不足等被看成是造成贫穷的重要因素。因此,社会必须为不幸的市民提供生存的机会:或向其提供工作,或保障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拥有生存的手段。这种转变体现在英国1782年的《吉尔伯特法》中,该法规定习艺所只收容老弱病残和孤儿,身强力壮的贫民由各教区安排院外救济,在获得就业前提供衣食救济,由此,习艺所性质由工作济贫改为收容救济为主。该法对贫民的惩罚和规管放松了许多,国家似乎承认了劳动权和生存权。

19世纪中叶西方一些国家陆续制定新的济贫法。其宗旨是禁止对任何有能力工作的人提供救济,减少贫困资助的吸引力,通过惩治“懒惰”贫民根治贫穷问题。将救济对象严格局限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幼身上,缩小救济对象的范围。可以看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提供流浪乞讨者最低的生存保障。但是,新济贫制度对穷人救助还是附加了很多限制。由于规定接受救济的贫民必须接受三个条件:丧失个人声誉,丧失个人自由,丧失政治自由,实施济贫法给穷

人带来的耻辱感已经深深地植根于大众文化中。这一时期,宪法虽然在法国、美国等相继制定,但显然宪法的制定并没有给包括流浪者在内的贫民以实实在在的权利保障。相反,由于制宪初期的普遍看法是,如果一个人不能自食其力,那么他就缺乏足够的道德和能力,因而也没有资格行使政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并不只是因为公民身份就自动赋予权利;相反,自食其力是合格公民的起码条件,也是获得宪法权利的必要前提”。对那些无业的、失业的流浪者,是不能让他们来决定关系到国家和未来的重大问题,在政治选举中,他们是没有普选资格的一群人。

19世纪末开始,由于工业的发展,生产线的增多必须以工人的流动性为前提,过去固守一方边境,驱逐外来的移民和流浪者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对流浪乞讨者的驱逐和限制逐步消除,传统的依据出生地原则只对本地穷人和流浪乞讨者施予救济,而排除外来乞讨者的济贫政策也发生相应的改变,以居所地为原则的济贫政策逐渐施行。

20世纪初欧美国家出现了义务性救济体系的端倪。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真正的救济法律得以通过。而社会保险也开始以各种形式出现,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失业问题被承认是由于缺乏工作机会引起的,工作保险金的收取使构成权利之一的赔偿成为可能。每个人有工作的权利,每个人同时也有权利获得一份工作,之前被排除在权利之外的背井离乡的流浪乞讨者成为潜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随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享受社会救助的范围一直扩展到了流浪者。当一个以义务性救助为特征的福利国家开始构建时,流浪乞讨者流动的自由已变得完全合法。

二、立宪主义思想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演进的意义和影响

现代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确立奠基于立宪主义的思想,纵观西方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立宪主义的思想与制度深深地影响着流浪乞讨者的地位变迁和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演进。

(一)流浪乞讨者从受助的客体转变为享有救助权利的主体

立宪主义强调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体,享受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禁止将任何人当作公权力的客体来看待。在的平等理念下,流浪乞讨者成为社会平等主体的一分子,作为受救助者,其权利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我们知道,平等权在形式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本质上却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取决于人们特定的身份关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社会成员被区分为两种团体:一种是有身份尊严的市民;另一种则是流浪的贱民与卖艺人、犯罪团体等,通常这些人被视为无用之人,政府随时采取的是管制和干预。对贫穷与贫民的压制使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乞丐成为社会边缘团体,而“当流浪者同互益世界彻底决裂时,他打破了社会秩序,成为了一种令人惊恐不安的相异性的携带者,……在这个由封建领主制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里,没有任何阶级地位,因而成为一个‘无依无靠的人’,不属于任何社会集团”。

社会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不同。由于立法者在订立规则的过程中,并不是把权利和义务直接分配给具体的人,相反,立法者首先要确认和设立若干的社会地位,进而把某些权利与义务与某种法定地位相结合。这种情形决定了长达几个世纪里,流浪乞讨者的社会边缘地位和政治上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即使到了19世纪,经过启蒙思想的洗礼,法律上赋予行政机关提供行政给付的义务,但流浪乞讨者作为受救济者,仍然仅是客观法秩序规范的客体,并未成为权利保障的主体。政治上只要被认定为贫民并接受救济,即丧失选举权;法律上,能否获得社会救济给付完全操控在国家公权力手中,其自由权与平等权当然不受保障。与当时依身份保障权利相符的是,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法律上,流浪乞讨者都不被承认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20世纪国家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宪法保障人性尊严、个人自由、平等权的价值,禁止将任何人当作公权力的客体加以对待,要求社会救助的受领者与其他国民在法律上应受同等对待。因此,西方国家民情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选举权逐渐扩展至不分种族、不分性别的全体公民;另一方面,政府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介入越来越深,流浪乞讨者的生存权利和工作权利被逐步地加以肯定。“所有在世上一无所有、被禁止乞讨的人们都有权利要求工作谋生存”,“社会必须为不幸的市民提供生存的机会;或者向其提供工作,或保障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拥有生存的手段”。当生存权和工作权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此举意味着流浪乞讨者作为社会的贫困阶层,在其无力解决自身生存需求时,有权请求社会救助,享有社会救助成为流浪乞讨者的一种权利。同时,这也意味着在宪法所建构的政治秩序下,各个人不再是受统治的客体,而是以主体的地位构成政治秩序的要素,并参与政治秩序的形成。流浪乞讨者因而拥有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主体地位,成为受救助主体的平等一员。

(二)肆意限制流浪乞讨者的人身自由被视为违宪

自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以来,法律下的自由这一范畴和理念便一直成为西方制度正义和政治生活最为显著的特征。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的设计,对于自由的价值追求,变成了全人类的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保障自由是立宪主义之要旨。卡尔・施密特曾经指出,自18世纪以来,西欧和北美宪法的基本特征首先在于包含着一个自由的保障机制,“对基本权利的承认,权力分离,通过公民大会实现立法过程的最低限度的参与”。基本权利的宣告意味着一个普遍的自由概念的确立,而分权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一自由原则具有组织上的保障,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按照近代以来重视个体价值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上,国家权力行使应该为个人留出不受干涉的领地,“近代政府作为一种市民社会的联合体,应当建立三个理性原则:作为一个人,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自由的;作为一个国民,则都是平等的;作为一个公民,每位成员都有自己的个性”。基于这样的原则,“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处罚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正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以它为准绳。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据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加以干涉,唯一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然而,国家权力以强制性为其显著特征,强制性无疑是必要的,但它又是危险的。在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它犹如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在权力不受制约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政府权力的压制往往表现为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削无权势者,权力的这些特点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流浪乞讨者的不合法管制尤为突出。

如前所述,传统的对流浪乞讨的社会救济的特点是在救济的同时,采取强制收容、强制劳动的措施。西欧多达几个世纪的济贫制度,行政机关在对流浪乞讨者提供一定行政给付的同时,附加的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控制和严厉管制。强行驱逐、强制收容、强制劳动的措施,违反了个人的自由意志,构成对流浪乞讨者尊严的侵害,而受助者接受救济则丧失政治权利更是国家权力的滥用之至。

国家的法秩序下,一方面公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若个人对社会、对他人不会构成危害,国家无权只为矫正教化国民而剥夺其自由,任何违反人性尊严,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的恣意妄为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国家的福利理念下被赋予了新的要求,即它不仅要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在法治的原则下保障社会平等和公民自由;还要从事社会福利活动,确保任何人类尊严所需的东西都得到保障。这也就决定了国家对需要帮助的国民伸出援手的同时,不得以违反人性尊严的方法,来训诫改造受其救助的国民。由此,以维护人的尊严为主旨的社会救助制度的确立挥别了几个世纪以来对流浪乞讨者的威权与压迫的色彩。立宪主义下的个人自由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规范行使,使现代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不再附加苛刻的条件及控制。

(三)人权内涵的丰富推动流浪乞讨救助理念与实践的发展

就立宪主义的核心价值而言,追求自由与保障人权始终是立宪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动力,基本人权的保障,是整个立宪主义思想与制度的最高指导理念。随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发展,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人权保障背后的深层含义:每个国民均享有权利,国家扶助无能力自立者,使其不致因物质基础之欠缺,而无法实现其自由权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宗旨在于保障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能在符合其人性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条件中生活。而这充分体现在现代宪法对社会权的保障以及人权从“自由――生存――发展”这一不断向前推进的代际演进上。究其实质,人权内容的不断丰富对整个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有着实质性的意义。而就流浪乞讨的社会救助而言,人权尤其是生存权内涵的丰富推动了救助理念的更新和救助实践的发展。

众所周知,早期的生存权规范是把生命权作为生存的基本形式,并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生命权被认为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产生之前,是一种前社会、前国家和前宪法的权利。政府的成立和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这类权利的存在。”国家对生命权的保障的形式是抑制自己不予干涉。

但是,仅仅通过保障人的自然权利而使人得以生存是不够的,生命权不仅意味着生命不可被随意剥夺,还意味着享受适当的帮助从而能够有尊严地活着。特别是对生活贫困者和社会弱者而言,如何帮助他们生存是国家思考和致力解决的问题。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通过立法将生存权确定下来,《魏玛宪法》第2编第5章“共同生活”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社会正义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所谓社会正义,在于保障所有社会成员能够过上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的尊严的生活。《魏玛宪法》在法制史上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确认了生存权,并且赋予了生存权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人活着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面地生活,能够充分体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与主义的落实,对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所植根的价值观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构的权力义务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当众多国家将生存权入宪,此举意味着国家必须积极干预来确保其国民能够实现“像人那样生存”,对贫困者提供物质生活上的帮助成为国家理所当然的义务。

显然,与生存权内涵发展相适应的,是对社会贫困者与流浪乞讨者的社会救助从传统的消极救助措施走向现代日益制度化的积极救助。传统的对流浪乞讨者社会救济措施均属消极性的慈善施舍,而且救济的前提是把流浪者视为“有问题者”,救助的动机多以此作为防堵灾民、贫民闹事或道德教化等的社会控制手段,与人性尊严为基础的生存权保障理念大相径庭。现代的社会救助理念转为积极性与多样性的维护最低生活水准,一方面,国家提供符合人性尊严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使受助者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而不至于生活困顿而流落街头;另一方面,国家还要注重贫困的预防与促进贫困者能力的发展,在提供给付的同时,协助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者发展技能,使受助者在陷入困境时,既能尽速获得有效救助,早日脱离困境,又能尽快恢复自立自足的生活。

三、以视域检视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历史流变

(一)古代至民国时期的济贫实践及其特点

与西方国家相似,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自古有之,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欧洲相比较,虽然文化、社会背景不同,但从国家救助流浪乞讨者、开展济贫事业的动机以及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上看,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一方面,自汉朝以来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我国济贫制度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对待流民乞丐,统治者一方面施以仁政,采取积极的抚恤、救济和安置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采取禁与堵的措施,运用强制或武力镇压的手段禁止其迁徙流动。如汉代在函谷关设立关卡,禁止人们任意出入,只有灾荒年景,才允许流民进出。元朝时期普遍对流民乞丐采取“封瘭不发,驱之出境”的办法。为了确保流民乞丐服从管制,“统治者规定,各地不准收留外来流民,并对敢于收留、接济的人以严惩。”《唐律》规定,“诸部内容止它界逃亡浮浪一人,里正笞四十”;元朝甚至规定:“停留逃民,资给饮食者,皆死律论。”对不服从安置的流民乞丐,封建政府就予以残酷镇压,毫不留情。明代时期,大批流民在荆襄山区集结,朝廷视若“腹心之疾”,立即在山西、山东、河南、直隶等地设置“抚民官”捕捉流民,强制其返回故里。

总体而言,在儒家的济贫思想中,注重的是社会整体和国家控制,而较少强调个人权利和国家义务。因而,封建政府在管理流民乞丐问题上更多地是从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着眼,而不是从民生角度出发。

古代的济贫政策较为注重运用政府行政手段,而没有采用立法手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到了民国时期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变化,在西方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下,1943年民国政府颁布了《社会救济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救济的对象与救济方法,但是受救济的对象仍被视为政治与社会安定潜在的危险分子,因而对其实施的仍是带有行为教化、道德教化与强制色彩的矫正救济。通常做法是对于那些懒惰成习或无正当职业的游民设置习艺所予以收容,强制劳作并授以必要的知识及技能,养成其劳动的习惯。露而对于乞丐,只要其被收容进院,首先就得接受感化教育,而后根据不同年龄参加不同程度的劳动,即便是老弱病残,只要能工作的,都得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民国时期虽然对流浪乞讨者以及贫民提供了一定的实物救济,但是机构留养收容、强制劳动以及劳动改造是仍然是救济方式的主要特色。

(二)新中国时期的流浪乞讨救助制度走向及评析

收容救助制度是新中国自成立伊始就一直采取的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对策,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以强制为特征的收容遣送达到顶峰并走向变异。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问题开始突出,流动人口剧增,为此,1982年国务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办法》,规定收容遣送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的

变革不断的加剧,社会问题凸显。大规模盲目无序的流动人口给城市的公共秩序带来了冲击。于是,中央政府在强调社会稳定的总目标下,把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当作管理的重点,收容遣送的对象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流浪乞讨者,变为流动人口,而在性质上,收容遣送变成单纯的治安管理手段,与收容审查越走越近。收容制度最初的制度设计上是一种救济制度,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它演变成了一项限制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制度。“《收容遣送办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授予了行政机关可以在行为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经过司法审判程序便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收容遣送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却缺乏基本的程序性规定,最终使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被剥夺,致使这一行政强制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

纵观我国传统的流浪乞讨救助历史,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措施,更多的是承载着维持政权稳定的功能。在大多数情形下流浪乞讨者往往被视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意愿与人身自由被任意地侵犯,其个人尊严与自主能力丝毫未受尊重。在欠缺主义的理念下,流浪乞讨者与具有违法犯罪倾向者二者之间的模糊界限更是被刻意地维持,在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却可以违反个人的自由意志,肆意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对受救助者施予所谓的收容和行为矫正救济。这般做法实与秩序的迟滞有很大的关连。2003年随着我国人权保障的入宪,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保障迎来了曙光。

当收容遣送制度最终被认定为违宪后,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一个新的时代开启了。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不仅体现的是制度的变革,而且反映了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可喜变化。从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主旨看,现行救助制度值得肯定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给付保障了流浪乞讨者的基本生存权。公民依据宪法生存权的保障直接向国家请求给付,在理论上早已存在,但是在传统救济中,突出维护社会秩序之功能,国家的给付职责往往履行不到位,甚至走向变异。《救助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本办法。”在这条规定中,很显然立法的目的是在于救助和保障个人权益,而不是突出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流浪乞讨社会救助的制度性规定中,人权保障被置于首要位置,依据《救助管理办法》第7条以及第11条之规定,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要符合“生活无着”这一条件,就有获得国家和政府救助的权利。这种救助涵盖了食物、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权利。在救助的责任的承担上,政府基本承担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的全部责任,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反映了社会救助新的理念。

第二,从主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以及人性尊严的保障来看,现行救助制度肯定了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施加了必要的限制。如受助人员不受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女性受助人员不受调戏。此外,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这些规定显示国家公权力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一切措施,逐步受到依法治国原则的约束。在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上,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排除了管制的成分,而由民政部门负责的救助,彰显了救助的人性化。

第三,尊重了个人的自由与独立意愿。《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只须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接受救助,且来去自由,救助站和受救助人员身份平等,救助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既不是施舍,也不是恩惠。流浪乞讨人员是否申请救助完全由自己决定,任何人和任何机关不能强迫其进入救助站;救助届满前,受助人员可以随时自行决定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现行救助制度赋予了受救助者选择的权利,将流浪乞讨群体置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如果说我国以前的救助制度更加强调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对整体利益的服从,而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则相对不足,那么现行的制度则逐步地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