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6篇)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篇1
一、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党和政府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在总结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基础上作出的战略决策。
主动适应新形势和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低成本比较优势发生变化,环境资源约束更加明显,经济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为主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转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时代,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更加突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形势更加紧迫,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司法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内在要求。司法保护具有稳定长效优势。通过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很好地避免行政保护可能形成的执法弊端。司法保护具有明确规则优势。司法保护不仅能够解决纠纷,还能够基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说理性,明确法律标准和阐明法律界限,划定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界限,为处理类似纠纷以及行业发展方向提供重要的依据、指导和参考。司法保护具有终局权威优势。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环节和最后的救济途径,具有终局的救济效力,较之行政保护更具权威性。由于司法所具有的上述优势,知识产权权利人日益把司法保护作为维护权益最值得信赖的途径。
尊重市场规律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加注重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尊重市场规律,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搞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协调配合。知识产权是私人权利,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和重要武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由权利人自主发动,很好地契合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市场属性和竞争属性。司法有着严谨、规范、公开、平等的程序规则,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对于明确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具有根本性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司法是法治的重要体现和象征,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更加凸显。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人民法院不仅负有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司法职责,还负有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职责。强化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是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树立大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方式。司法保护是国际通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性机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推行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利于我国融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有利于我国发出中国声音、把握话语权、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二、制约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一战略决策提出以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但也受到内外各种因素的制约。
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有待优化。我国法律确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双轨制”模式充分利用行政力量,满足了在较短时间内建成有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需要,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日益成熟,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多,“双轨制”模式本身所存在的弊端不断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正确厘定两者之间的职能范围,做好协调配合和相互衔接。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待修改完善。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发展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一些与实践和需求不适应的环节和方面逐渐显现。比如,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及其重要制度、重要概念等未予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未对侵权人形成足够威慑;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知识产权行政无效程序的各自分立,严重制约了司法保护效率;现行专利商标确权程序定位不科学且过于复杂冗长,等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有待健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但仍亟待改革和加以完善。一是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相互分立的审判模式不尽合理,难以形成保护合力。二是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尚待完善,技术类案件上诉审法院不统一,难免出现裁判结果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质效。三是知识产权法院各项制度均在探索当中,其运行效果在短时间内难以显现。四是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运用不足,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当前,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快速增长的司法需求。一是知识产权法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部分知识产权法官对新法律、新知识和新审判领域的学习研究不够,应对审判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司法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廉洁意识、为民意识、公正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利益意识有待强化。部分知识产权法官对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形势了解不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利益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国际视野还需进一步拓宽,参与和引领国际知识产权司法前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既需要立法的修改完善,又需要司法的改革调整;既需要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动,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既需要顶层设计,又需要底层探索。
调整优化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衔接。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和范围,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侵权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和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依法纠正执法错误。积极引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向司法标准看齐。
修改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知识产权在民法典编撰中的定位。以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知识产权行政无效程序各自分立的体制造成的诉讼效率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赋予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审查知识产权效力的司法职权。改革和简化专利商标确权程序,明确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纠纷属性,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增设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强化实体和程序制裁,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工作配套机制,形成保护合力。研究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裁判标准。强化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中的引领地位,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完善各项诉讼制度,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抓紧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要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严明政治纪律,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知识产权法官要着力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正能量”;着力提升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坚守法治,秉公执法,从实体、程序和实效上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对新法律、新领域、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着力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廉洁。
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利益意识。强化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内外发展变化趋势,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篇2
[论文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知识产权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概述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延续的过程中,各少数民族积淀了大量珍贵的传统民族文化,创造出种类丰富、日久弥新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不仅是民族智慧的凝聚,也是少数民族的特定身份和基因延续。之所以称之为特定身份,不仅是指每个少数民族都有特定的传统知识,能够区别于其他民族,同时,也具备了容易辨识的特点;这种对传统知识的延续,经历了时代更迭,在历朝历代的洗礼中,不仅没有消亡,反而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自己,成为一种民族的传承。
二、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文学艺术类
1.民间文学,主要指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采取口头或者书面表达形式的民族文学形式,如传说、寓言、神话等;
2.以声音、动作或者声音动作的结合为表达形式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艺术形式;
3.造型艺术,主要是指以手工或其他传统方法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等,比如绘画、雕刻、陶艺、服饰装束、刺绣制品等。
(二)科学技术类
1.科学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物理、数学、天文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积累;
2.技术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长期积累的知识,比如农耕、医药、房屋建筑、渔猎等技术知识。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药理等知识以其传奇的特色很疗效,奠定了其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中的重要地位。
(三)习俗宗教类
1.包括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等宗教传统仪式;
2.民间习俗,比如传统节日、传统饮食、传统体育项目等;
3.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分析:
(1)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国家政策。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进行保护以及以多高的水平来保护,取决于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作出的公共性政策安排。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传统知识资源丰富,为了保护这部分独特珍贵的文化资源,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理应在制度层面作出合理规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工具作用便凸显出来。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而第四部分中,特别制定了专项任务,其中就明确提出涉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相关的几项任务,其中就有对遗传资源、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的充分保护和开发。
可以预见的是,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背景,我国对少数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也将日益得到重视和关注。
(2)民族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载体具有同质性。从载体的本质上看,知识产权和民族传统知识一样,都是一种智力成果,两者是普通和特殊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形成是一种保护机制,是对人们智力成果的保护,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也是对少数民族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保护,也是一种保护机制。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少数民族知识的保护具有相同的特性。在载体上,都是以人为载体,具备非物质性、传承性的特征。
(3)民族传统知识具有私权性。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整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共同形成的,而少数民族作为独特的“个体”,享有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因此,和知识产权一样,都呈现出私权性的特征。
(4)对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少数民族历经成百上千年传承下来的传统知识,无论是发明创造之初还是传承保留至今,都非常不容易,理应得到尊重和妥善保护,并可从商业受益中获得其应有利益。但是现有法律体系对传统知识的价值并没有进行应有的保护,而一旦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被少部分人商业化,并且获得高额的回报,却没有可行的措施和政策对同样拥有权利的主体进行补偿。民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核心理念,而通过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能够公平分配利益,使传统知识的真正权利主体得到合理回报。
(5)对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了对人格权和人权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族群人格实现的方式,尊重传统知识对群体而言是这个群体、民族自我认同与尊严的基础,同时也是外界对这个群体以及他们生存方式的尊重。
发展权是基本人权中的重要一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发展是少数民族发展权的核心。把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上升到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的政策规章来保护,体现了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充分利用,实现效益,也能进一步得到保护,是一种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途径。
4.保护困境分析:
(1)保护期间难以确定。传统知识的产生难以确定具体的开始日期,往往是与该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的演变而同时进步和发展的。而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要求有确定的时期,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使其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产生了一定困难。
(2)保护主体难以确定。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必须确定化,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由本族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很多传统知识为整个民族拥有或多个民族群体共同拥有,主体多元化,界限难以区分。因而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界定,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3)保护客体的不固定。传统知识未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传统知识的流传与保存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这种古老传统的传承方式具有相对不稳定性,可能会随着传承人的逝去、减少而使传统知识流失、消亡。这也给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
5.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选择:
(1)立法保护的指导思想。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构成了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部分,从一定意义上看,有没有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意识,哪些着重进行保护,用什么样的法制机制进行保护,这是国家实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政策的机制构建和立法理念。因此,在对少数民族知识产权的法制设计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多元化与本土化。我国的法律设计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上,不仅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以本土化为根据,结合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发展状况,也要迎合国际化的趋势,扬长避短、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在社会文化和经济逐渐多元化的今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上,不仅要保留本质特色,也要主动出击,在国内立法完备的基础上,推动国际立法,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本土和国际上的双重保护。
{2}前瞻性与现实性。当代知识产权法的使命,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文化的多样性和传承性。因此,通过现代知识产权的保障机制,建立起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机制,实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延续,丰富了文化内涵,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3}集体权益和社会公益。传统知识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基于特定的少数民族这个群体而产生和发展,而随着社会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认同感越来越强,因此,目前而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不仅具备独特群体拥有的特征,也要具备容纳社会公众分享的气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开发,要摒弃固步自封的落后观念,与社会公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做到保护的同时,妥善平衡好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2)传统知识的保护。从权利形态上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但是这是集体的权利,而非个人独占的知识产权。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宜采取著作权模式,现代著作权法是通过“权利配置”来激励信息生产和传播,其私人产权的存在意义,是使著作权人在其作品被传播前即可获得足以激励其投资的收益,这与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重在维护、传承的立法取向不相一致。但是,不能将传统知识完全排斥在财产权领域之外,在承认其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应该肯定其应有的财产意义。因此,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采取一种特别的知识产权形态,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构建上看,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补偿性利用。补偿性利用,首先要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利用和补偿进行区别对待,不仅考虑到开发者的经济利益,也要充分维护少数民族群体的经济利益。而由于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群体一个民族,具有规模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利用和开发传统知识,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法定许可的程序,对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开发利用和授权补偿的双赢局面。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篇3
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
(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
(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篇4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优化策略;大数据技术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具有法律效应的权利人,通过其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等,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特定有效期内的专有权利[1]。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形式多样,如各种发明设计、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经营标记则是指在商业中使用的名称、标志或图像等。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冲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专有权利,需不断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创新创造力量的不断发展。
1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1.1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所涉及的资讯信息规模已超过市场主流软件工具的能力范畴,而大数据技术可在合理时间内对大数据进行信息检索、分析和处理,为企业、组织或个人决策提供有效的精准信息。因而,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在于,从庞大的信息数据库中快速获取精准信息。大数据具有数据种类多、数据容量大、数据价值高和处理速度快四大特性,与传统数据相比其应用范围更为广泛。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渗透到各行各业的职能领域,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挖掘及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组织及个人重要的决策助力。预示着比如在医疗健康领域中,“新冠肺炎疫情趋势”项目可搜索分析全球范围的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情况,追踪疫情的精准度高达97%;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百度与乐视合作开发的国内首家新媒体板块检测平台CPM1Live,采用30台数据服务器,可同时处理1000小时以上的视频或音频文件信息[2];在政府的社会监管领域中,通过民生经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实践数据支持,有助于实现社会监管的精细化和高效性。
1.2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
1.2.1充分挖掘知识产权信息,避免侵犯产权行为的发生在专利技术的研发阶段,产权人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入挖掘专利数据库中知识产权信息,再做出投入资金和申请专利的决定。而在专利技术的申请阶段,产权人则可利用大数据技术,预测分析专利申请的顺序。此外,在专利技术的许可或销售过程中,产权人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明确知识产权的保留及出售项,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果需要购买外部专利技术,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所需购买专利的覆盖范围进行比对,尽可能节省专利技术的购买成本。1.2.2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变革,实现知识产权自动化管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分为知识产权注册申请、知识产权分析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交易三大模块,采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减少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重复性高的操作,从而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自动化管理。企业只需要聘请资深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结合大数据分析工具,便能高效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可减少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人才资源的配置,从而节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力成本。
1.3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3.1数据信息的指数级增长,加大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难度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更新飞快,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量每18个月就能实现翻倍,比如部分发达国家在过去50年时间内,专利数量翻了整整3倍,会使得知识产权所要求的新颖性难以达标[3]。在大数据信息以指数级增长的形势下,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难度越来越高。1.3.2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工具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侵权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捷的工具,比如在互联网社交网络中,企业、组织及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用于谋取非法利益。在大数据时代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大量的数据信息被用于各行各业各领域,极容易产生信息的交叉重叠,可能侵权人在无意中侵犯他人产权而不自知,使得产权人陷入维权的两难境地,而且产权人通过信息的传播追溯侵权人,并获取侵权证据的难度都非常大。而且,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侵权行为也难以界定。比如利用大数据技术提炼信息,再对信息进行分析整合,从而创造出全新的产品注册申请知识产权,这就可能会侵害与该产品相似的原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再比如,企业采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竞争对手企业的网络信息,了解到竞争对手企业的产品技术研发成果或动态进展,领先注册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会直接侵害到竞争对手企业的经济利益。这类侵权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不仅在于数据的获取比较容易,而且利用大数据的运算技术会增加侵权的发生概率。1.3.3大数据的开发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冲突大数据的发展依赖于已有数据不断融合新数据,进而扩充数据库的信息量,不断增加数据库中信息的价值。只有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才能使得数据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在大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不可避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因为产权人对自身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垄断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这与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具有一定的冲突性。
2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激发全民的创新意识,为此国家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尤其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创作者的创造价值即知识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无法获得其在研究、创作和生产中应有的投资回报,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蒙受经济损失,将严重削弱创作者们的创新积极性。因此,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根基,如若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即使国家出台再多鼓励投资等优惠政策,也将难以调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无论是文化创意产业,还是制造行业,知识产权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3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性的尊重知识产权氛围,全社会才会更加尊崇创新创造精神,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文明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各行各业中占比较大,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更谈不上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因而中小企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只重视对创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却往往忽视对创新成果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因为部分中小企业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可能会抄袭或篡改竞争对手企业的创新成果,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部分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因维权程序复杂、耗时长及成本高而放弃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良风气,尤其是在广告、建筑、设计、时尚、影视等创意行业中抄袭侵权现象更是频繁发生[4]。
3.2知识产权保护法不完善
3.2.1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难以满足科技发展需求尽管我国已出台并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多项具体司法解释,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未做到切实有效,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还不够体系化,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具体维权方法尚不明确,而且知识产权针对的客体范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当下新型技术快速发展,不断涌现如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形势下,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难以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3.2.2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混乱,行政司法机关管理能力有待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不同法律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规定不同,因而使得不同的知识产权无法得以统一管理,甚至对待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5]。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相脱离,并未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衔接,导致实际案例与可参照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差异,从而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当因侵犯知识产权而产生民事纠纷或行政诉讼时,案件将由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但由于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未加以协调,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结果缺乏统一性。而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司法机关缺乏统筹能力,各部门间无法高效协调合作,导致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甚至出现产权维护人因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现象。
4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策略
4.1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
4.1.1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要想完善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必须先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更新和修订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体制度,使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针对性;拓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范畴,给地方级别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赋予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责,以便及时做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利行为,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比如,2001年我国《商标法》中强调了对商标的行政保护,一旦发生商标盗用或侵仅等情况,侵犯主体将接受相应处罚[6]。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也应如此,需修订“专利法”制定侵犯专利的法规条文,尽可能减少侵犯专利状况的发生,将专利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中。4.1.2健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修订完善,比如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何对待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与原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知识产权原产权人的产权权益;如何弥补知识产权原产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在完善这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时,不仅要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原产权人的权益,还要结合科技发展需求,给予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衍生品的发展空间。对于目前暂时无法给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可先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侵权纠纷。
4.2采用大数据技术,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4.2.1大数据信息检索技术我国传统的专利检索比对方式多为IPC检索和字段检索,无法对知识产权信息中的关键字段进行模糊性关联检测,可能会使得知识产权申请人在产权信息检索比对环节中,因无法检测到所有信息发生信息遗漏,导致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不仅会浪费产权申请人的时间成本,还会使得产权申请人面临被起诉的风险[7]。而采用大数据技术,产权申请人对知识产权中的关键信息与专利数据库进行强关联分析,避免发生信息遗漏而导致侵犯他人产权。4.2.2大数据图像识别技术在产权人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时,常常需要对知识产权中的图片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对比产权申请人的图片设计内容及附属数据与专利数据库中信息的相关性,采用大数据的图像识别技术,比如百度的“识图”搜索功能,能大大提升图片信息搜索比对的效率,从而加速专利产权的速度,减少商标和外观设计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产权侵犯主体的侵权证据完整性。4.2.3大数据数字水印技术对于视频、音频、图文及其他多媒体形式的数字作品,可采用大数据数字水印技术,将标志性信息融入到数字作品中,以此判断数字产品的创作者、使用者信息是否遭到篡改等侵权行为,从而保护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因而,在大数据时代,可利用不同的大数据技术,对不同类型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和监管,大大拓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产权人可深入挖掘大数据库中的侵权证据,提交给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从而避免自己的产品版权受到侵害,遭受经济损失。
4.3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及监管系统
4.3.1在建立万众创新平台的同时,构建知识产权监控体系为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频频发生,需要建立万众创新平台,以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为企业、组织或个人等产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服务,提升产权人管理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从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此外,还需要构建知识产权监控体系,综合市场上现有的各检测软件优势,快速有效追踪数据信息所有人及使用人,避免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敏感信息或经济信息泄露,形成一道牢固的知识产权防护墙。4.3.2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9年颁布《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强调采用大数据技术,建设国家、地方和区域三级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广和普及[8]。面对知识产权资源信息量之庞大、种类之多样、分布之广泛等,利用大数据信息深度挖掘分析技术,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数字资源的分析处理整合,为公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使用系统。公众受限于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产权意识,获取信息时难度大,且精准度低,可依托于国家知识产权数字资源,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对专利信息、著作版权信息、商标信息、外观设计信息等知识产权资源进行统筹整合,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标准,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并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满意度。比如,工商部门可建议商标咨询服务中心,帮助企业、组织及个人解决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协助他们快速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以免因注册时机的延误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建立海量知识产权信息的数据库,对数据库中专利、著作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各类基础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最新研究动态、前言科技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引导企业、组织及个人根据所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的需求,使用对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提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比如知识产权创新性的检索比对服务,帮助产权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知识产权前,了解自己所申报注册的知识产权是否已被注册授权,从而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是否符合创新性要求,以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在构建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同时,可将知识产权数据库与专利、著作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申报及监管平台对接,集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产权保护、产权交易及防侵权监控于一身的信息化数字平台,便于满足公众对知识产权服务的综合性需求。构建知识产权公众服务体系后,加强宣传,让更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意识,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众服务质量,加强不同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有效分类,针对企业、组织及个体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使得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更高效更精准;构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提供个性化的应用服务,形成集知识产权生产转化再生产的良性循环系统,从而促进产权人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最大化。
4.4优化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4.4.1著作权保护虽然著作权保护模式对保护主体的标准要求较低,受著作权保护的权力客体范围广,且著作权的保护手续便捷高效,便于产权人利用已获得的著作权产品继续开发创造新产品。但著作权保护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仅仅局限在禁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抄袭产权人采用特定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而只要对原产权人编写的源程序语言稍加修改便能生产新的软件。4.4.2专利权保护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中,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最强。专利权对产品的保护非常全面,并不同于著作权局限在对产品表现形式的保护。但专利权保护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专利的申请必须同时满足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才能获批,而且专利申请的手续相当复杂,还需要缴纳专利维护费。此外,专利不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算法公式和逻辑推理等运算方法与规则。4.4.3商标权保护将专利与商标相结合,能够更好地实现创意成果的市场化。利用商标可续展的特点,可以帮助企业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凭借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保持其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商标保护是对专利保护的有效延伸,不仅可以延长保护时间,还能扩展保护范畴,使得超过有效期的专利权产品,或是不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创新产品,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5结语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技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充分挖掘知识产权信息,可避免侵犯产权行为的发生;还能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变革,实现知识产权自动化管理。同时大数据技术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如数据信息的指数级增长,加大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难度;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工具;大数据的开发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冲突。但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激发全民的创新意识,并对创新成果即知识产权加以有效保护,才能保障公众创新创造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难以满足科技发展需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混乱,行政司法机关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策略,如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采用大数据信息检索技术、图像识别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建立万众创新平台,同时构建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优化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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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篇5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垄断利润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163-02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有学者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提高我国产品的工业附加值,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树立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这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有一批成功企业,如华为、中兴、比亚迪等,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已经十分巨大。2010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国正从制造大国走向创新大国,因此,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
1.1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鼓励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创新者在创新的过程中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风险;另一方面,知识特有的共享性决定了它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防止和制止别人非法占有的任务就必然由政府承担。政府的成本在保护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应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收入弥补。如果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则会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也会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流失。
1.2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经济繁荣
随着科技向生产力的迅速转化,商品、服务价值中所含知识产权比重日益增加,人类智力成果在经济繁荣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于明确赋予知识创新者以某种特权,让其对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依靠这种独占权,可以获得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在激发创新者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实现了社会的利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基本的理由。
1.3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
知识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使智力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达到知识技术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既是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的规范管制。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们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冲突愈加激烈,微软的价格歧视和捆绑销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机事件等都凸显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滥用在平衡协调利益冲突中的必要性。
2.1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在法律框架中,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而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两者在现实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和知识产权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必然要对前人成果进行兼收并蓄,这时,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如果以独占权阻止他人对该产品的再创造就有悖于对社会科技发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限制以及适当共享知识产权显得更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其次,发展公众教育和保障公众健康也是各国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的同时,不应该使这个知识产权成为妨碍公众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冲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孙后代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在获取人类文明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样,这也会产生一个冲突,“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2.2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也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甚至规定绝对限制私权的制度,这种做法完全剥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大大挫伤了科学技术研究者的积极性。苏联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家需要曾经在立法中作出类似规定。另一方面,绝对地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人的财富而排斥社会利益,或不加分析地允许知识产权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这种做法可能有损社会公益。后者,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危机方面体现颇多。知识和技术是应当由私人企业为其个体利益所垄断,还是应当促进社会发展,用于帮助减少贫困、饥饿和疾病,已成为讨论的中心问题。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产品中深刻体现了创造者的个人风格,是个人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扬弃的结果。因此,不能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体的绝对性财产。
2.3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冲突
技术进步可能形成垄断,也可能打破垄断。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为了谋取垄断利润,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继续创新来保持其垄断地位,这时垄断利润是以技术进步作为前提和保障的。有时,由于关键技术的掌握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垄断,进而为了垄断利润而放弃或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主观阻碍先进技术的使用,这时,两者是冲突的。正如微软案件中一审法官杰克逊指出,“微软占据的市场份额过大,且其对市场的占有是通过对参与竞争设置过高要求实现的;由于这种参与竞争的障碍,消费者缺少对产品的可选择性,而阻碍竞争也就阻碍了技术创新”。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优胜劣汰,即在竞争中那些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而高效率企业和优质产品则能够长期立足于市场。因此,这会迫使厂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通过发明或引进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降低成本,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而在垄断行业中,由于进入壁垒的存在,垄断者无须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竞争者的进入,就可以长期坐享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往往缺乏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动力。因此,从整个社会来说,垄断往往被认为是阻碍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技术进步正是打破垄断的重要手段。
3如何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认识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并非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鼓励技术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宗旨。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应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福利的一致。
3.1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会产生更多的、更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又能够促进广大劳动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改进、更新科学技术。因此,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这也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在保护信息共享,也就是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根本上就是要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上入手。
3.2个体利益保护应以不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这种保护与社会公益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水平,皆由国情决定。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3.3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打破垄断利润
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成果的应用,可以形成产品市场的合理垄断,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合理垄断有可能转化为不合理的非法垄断。“番茄花园”一案,成功的让微软公司转移了人们对其垄断行为的关注。通过针对盗版市场维权指出其“垄断”是知识产权维护不力的“被迫垄断”,是国内的非法行为导致的表面层次上的“被迫垄断”。在番茄花园长达5年的盗版期间里,微软公司视而不见,此种态度让人怀疑微软指控番茄家园侵权的背后,有滥用技术优势,借盗版开拓市场,从而垄断市场的嫌疑。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了概括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番茄花园一案明显涉及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法律。因此,以立法的方式细化此类规定,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着实必要。
4结论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篇6
论文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产权意识
我国的国民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在这种背景的滋生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文化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消费结构的调整也促使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以来,这个低耗能、高收益的新兴产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高峰。然而,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不意味着可喜可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尤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值得重视,因为它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进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高速发展。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述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我国目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不存在官方的定义。多数所谓的定义都是许多学者结合“文化”的概念提出了自己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独到见解,这其中历经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再到“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其实文化创意产业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衍生出一种新兴产业,它是以创造力为核心,强调一种文化因素或主体文化,通过创意、技术和产业化的方式,由个人或团队开发和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因而必定具备其高速发展的优势与特征。首先,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附加值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收主要就是依靠人脑的创意,这种方式既不消耗自然资源也不浪费过多能源,真正的实现了投入少、产出多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低碳生活被倡导的今天,这种产业方式具备较高的附加值;其次,文化创意产业具备高知识性的特征,传统文化具备了知识面大、层次广泛、高素质要求等特性,而文化创意产业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创意,这就决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高知识性;第三,文化创意产业还具备高风险性的特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市场需求,极为细微的市场变化也可能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文化创意产业具备的高收益性特点使其难以避免高风险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一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通过2003年出台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可以得知:文化产业大体包括音像业、影视业、网络文化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文物、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和图书报刊业等9大类别。而2004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则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活动分为六类: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传播服务;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和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无论对内涵的理解如何不同,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的核心始终都是“文化”,更准确地说是“文化”的创新。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创新和创造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从产权和法律的角度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进行激励,由此可以得出:文化创意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文化创意产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智力成果诸如软件、动漫、作品、歌曲等财富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一旦这些智力成果公布于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的对其进行复制。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网络时代,各种迅捷的媒介传播更是为这一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种种现象更使得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性是难以替代的,一旦知识产权保障力度不足,原创人员的整个创作过程包括设计、研究、制作过程中所有智慧和精力的耗费都将付之东流;其次,文化创意产业要想得到良好、稳固的发展必将依赖于产品品牌的建设,产品创意只有与品牌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文化创意产业才能够进行可持续性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塑造的根本保障。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一旦文化创意产业缺乏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那么这个朝阳产业也必将走向消亡。
三、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签定了大量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同时也在国内修订和颁布了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新兴的、高速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还是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的立法规范,而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相当单薄。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单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上看起步相对较晚、在市场机制中宣传力度不足,相关企业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围,不能够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反之也不了解自身的一些行为是否对其他企业造成侵权。从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观来看,我国文化创意发展以小规模企业为主,它们缺乏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关注对自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认知度较低,无法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于企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真正作用,进而造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单薄。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其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具有成本较低且易被复制的特征,一旦创意成果,极易遭到复制,盗版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我国当前许多文化创意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谈不上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在法律角度上进行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操作性不强。正是因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和漏洞,使得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侵权现象更加泛滥。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不强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底蕴不够充分,多数企业不具备进行自主性研发的实力,其自身的创意产品竞争力低下且抄袭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林林总总,笔者就以我国的动漫产业为例进行分析。国外动画片占据着我国90%的动漫市场份额,我国的多数动漫企业发展的重心并不是将着眼点放在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开采挖掘上,而是以仅依靠帮助国外动漫公司加工的产业方式来赚取微薄利润。例如《功夫熊猫》、《花木兰》等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题材却为其他国家所用,并在中国的市场中大肆掠夺市场份额,赚得满堂彩。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较差,就导致相关企业无法获得自我知识产权,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知识产保护。
四、如何解决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一)树立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不断发展、占领市场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要有意识地引导创意企业,使企业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从企业自身来说,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要重视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自我保护机制。企业应将版权登记工作摆在第一位,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龙头,虽然自动保护原则是版权保护的主要特征,但为了摆脱其自身的不易举证、保护力度弱等缺点,企业要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主动进行版权登记工作。商标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为它是一个企业的重要标识和品质保障,对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能够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形象,防止企业商标被恶意抢注,避免被不法分子破坏文化创意企业的产品形象。
(二)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依赖于政府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保护成本、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保护效率。比如完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对创意产品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服务平台等;其次,要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将权责明细划分,合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杜绝各自为政,政府各部门应与各级司法机构、版权经营机构彼此间协调配合,保障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有序环境;再次,政府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全局的统筹规划,制定科学的、可持续性的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