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例(12篇)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广东;农村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同步性
一、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阶段同步性的理论剖析
综观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一定的经济条件是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而经济发展以后必然会对社会保障产生新的要求,要求社会保障发生相应的变化。可以说,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因为社会保障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团结与和谐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可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对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进行适当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而经济发展又是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只有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才能有稳定的发展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与繁荣进步。
如果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就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过去,小生产条件下的自然经济只能产生由个人、家庭和亲属提供保障资料的家庭自我保障方式,而生产的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则要求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实行社会保障。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进行社会保障,才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社会保障方式,而且经济才能得以发展,社会保障进而才能得到逐步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实现全面发展,整个国民经济也可能因此遭遇“瓶颈”。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也必须与经济发展阶段实现同步性,这才能保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阶段同步性的指标设计
笔者认为,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步性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保证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步性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们提出了以下评价指标:
1、经济性指标。即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使用该指标就可以较好地反映农村社会保障规模与经济发展适度性。该指标的优点是数据容易获取,可操作性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10%~20%之间,超过20%或略低10%的国家和地区只是极少数。一般来说,我们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及近期发展的趋势,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以这个适当比例作为该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近期宏观发展目标的水平。
2、财政性指标。即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度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保障对经济促进功能的发挥,但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也必须以本地区财政能力为基础。一定的财政收入,可保证相应程度的社会保障支出,并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与财政收入不协调,尤其是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严重超出财政收入规模,则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受到损害。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西欧、北欧的高福利国家,财政收入的45%以上是用在社会保障上的,美国也有1/3以上的财政收入用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支出是许多国家和地区财政支出中的“大头”。
3、内容性指标。即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上。社会保障的内容很广,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但社会保障的范围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为,“”或者“畏首畏尾”的做法都不可取,还是需要以经济基础为保障。
4、公平性指标。即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上。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社会保障只有体现了普遍性特征,才具有确实的保障性。但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宽广与否,必须与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阶段相协调。
5、制度性指标。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制度的规范化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因此,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也必须日益实现制度规范化。而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体现在许多具体项目上,如社会保障费负担情况、社会保障费用缴纳与发放程序等等,都需参照国际惯例及经验进行规范化,以便避免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及管理中的漏洞与失误,使社会保障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它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广东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经济同步性评价与战略对策
1、广东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经济同步性评价。广东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也必须与时俱进,与经济发展同步。我们综合运用以上各种评价指标,分析得出广东省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
(1)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或者财政收入的比重偏小,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步伐仍然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如表1所示,广东GDF2001年为12039.25亿元,2006年达到26204.47亿元,增长2.2倍;自2001年以来,广东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其中,广东财政总收入由2001年的2541.21亿元增加至2006年的5122.25亿元,增长2倍。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仍十分有限,大概占全省GDP的0.01%和占全省财政收入的2%不到,而且年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率(2)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逐步扩大,循序渐进,但城乡和地方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逐步扩大,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但是,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城乡和地方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以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有的地方统筹到市,有的统筹到镇,保障水平和规定都不同甚至差距巨大。
(3)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展,但有待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东省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但农村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而且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仅在珠三角地区建立起来,全省大部分农村并未推广,仅珠三角地区的深圳、东莞、珠海、中山、佛山五个市实行了农民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珠三角地区中也仅覆盖5市120多万农村人口,广州、江门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一些有条件的县镇还没建立,仍在探索之中,或仅对少部分村干部和失地农民实施养老保险。此外,广东省自2002年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截至2005年,全省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为2546万,仅占全省5047万农业人口的50.5%。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亟待完善。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分工。如广东基本以镇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收费水平不一样,保障程度也有差别,这不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和财务监管。就主管部门而言,以前是卫生部门(从省卫生厅到市县的卫生局),现在即将改为农业部门(从省农业厅到市县的农业局),使得基层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养老保险方面同样职责不清。一些保险公司则多头联系,与妇联一起开展对农村儿童的“平安保险”、与教育部门开展对乡村教师的保险、与组织部门开展对农村干部的保险。
2、战略对策
(1)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应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广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投入在“十一五”期间应当与经济同步,并严格规范和界定各级财政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必要投入,而且要把农村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社会公众的制约和监督之下,以更好地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此外,我们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随着广东省人口老龄化,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不断扩大化,农村老人越来越多,仅靠国家负担是不够的,要多方筹资,在农民适当缴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缴费比例,但不能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而集体筹资则可以是村或乡镇从发展基金或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收入中按比例的划入农民的保障基金中。与此同时,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以提高农民资金的回报率。社会保障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但政府要对投资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政策扶持,以规避风险。
(2)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经验证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有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强制推行的。在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的情况下,广东省应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专门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障法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最基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鼓励有能力的地方政府建立起更高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期目标是,应该规定在全省农村范围内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用制度规范行为,保证越来越多农民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这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理论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现有的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现有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过渡;但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独立于现有的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及其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
失地农民是指因土地被征用等原因失去了大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的农民。目前对农民的定义主要有3种:(1)指某一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阶级,即封建社会的农民阶级;(2)作为一种职业,在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3)作为一种户籍身份,指在农村居住的农村居民。以上3种定义都说明农民与农业劳动、土地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对于那些已经完全丧失土地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已经不能再归为严格意义上的“农民”行列。在现行二元结构下的中国社会里,人们只有2种地域身份,即农民或城市居民,非此即彼。因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地区劳动者只能被划到“城市居民”的行列,然而他们并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因此,他们成了“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边缘人”,既没有土地,又没有城市居民的待遇。在此意义上,“失地农民”这一概念恰好比较准确描述了这一群体的边缘和尴尬处境。
从概念上来看,我国失地农民具有独特的二元化特征: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土地保障,因此,他们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失地农民也不是城市居民。因此,失地农民的地位具有过渡性,是二元结构形成的。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在农村发展的基础,给农民产生了很大的心理负担。失地农民在失去传统土地的保障以后,与无法分享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就业和生活处于不稳地的状态,其子女也不能享受城市免费的教育。他们的土地被国家低价征用,成为国家利益的牺牲者,普遍缺乏在城市就业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地位的下降导致社会参与不足,使失地农民利益受损,身份介于市民与农民之间,呈现边缘化的状态。由于失地农民的过渡性,如何保障这个独特的群体在城镇化进程中顺利转变角色,减少各种冲突和损害,加快融入社会发展过程,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指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依法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社会团体、社区等通过政府授权,以现金、物质、服务等形式来保证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特殊帮助者基本经济生活安全项目的总称。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征地补偿为主要资金来源,建立起代替土地保障功能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安全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等一系列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计和实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又要保障他们平等的发展权。虽然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也根据自身情况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弥补过去制度中的空白和盲点。但从目前已经形成的各种实践模式看,现有的失地农民保障政策尚不能构成一个具有完善体系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目前的二元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是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与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各方面的根源。总的说来,它是与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独特性相联系的。我国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城乡二元经济的社会结构将长期并存,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便是反映这种差异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一点和西方先进工业化国家过去的情形有类似之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落后的农村经济与先进的城市工业经济长期并存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与此联系,从先进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的历程来看,一般都是先有面向城市企业雇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而后经过较长的时期,当社会结构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上走向城乡一体化,城市工业已能通过自身的积累来反哺农业而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机械化以后,才有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出台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影响。
社会保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参与保障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但是,农民根本没有机会享有这些制度带来的好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不是被分配多少的问题,而是没有任何保障线,被排除在制度安排之外。他们唯一可以依赖的就是土地。在多数农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本上是空白。即使当前在一些地区试点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并不是医疗保障意义上的措施,只是一种短期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有从根本上来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与城市的医疗保障相比还存在着巨大差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除了一些发达省份正在试点外,其他省份仍实施较少。农村救济制度更不健全。广大农民包括失地农民,则没有任何保障线,被排除在一般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的,并以前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加剧了城乡的二元化格局。因此,城乡有别的制度安排是加剧失地农民权益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现有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城镇化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必然产物,它是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产物,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政治发展情况而设立的保障农村土地被征用人员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稳定系统。因此,理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现有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将更有利于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定位与模式建构。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现有社会保障的必然补充。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分割状态,社会保障体系同样也存在这种特征。所以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框架里并没有有将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囊括在内,这必将损害公平性诉求。解决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这是摆在我们目前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就会影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尽管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中城市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但是大多数失地农民仍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的同样的社会保障,所以失地农民的权益收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最低层次,它必须包括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一制度的建设应该成为农民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标志。单靠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难以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无端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导致社会保障项目支出剧增。若仅仅将失地农民纳入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功能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难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和发展权。
(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过度。
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应是城乡二元保障中的过渡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各地在政策、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再现阶段我国还无法建立一套涵盖所有社会成员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很难以单一的形式和统一的步伐推进。城镇居民享有防范贫困的三道保障线:下岗人员生活费、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然而,失地农民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和承受能力普遍没有国有企业职工高,而目前以“三高”(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为特征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为国有企业职工设计的,制度本身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若将这种制度简单扩大到失地农民,既不合理,也会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应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以现行方式简单地将其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建立一套独立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失地农民已丧失权益的追偿。但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最终目标。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只是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制度的实现提供一种具有可操作性与可能性的过渡。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独立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过渡,但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其过渡期内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存在。一项政策要想有效、长期地运行,需要对其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和体系化。通过规定保障对象、保障内容、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等,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化,以保证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明确性。并且,从现行的政策及其层次上和完整性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部分应该纳入保障范围并提供相应服务的项目仍处于空白阶段,相应的调整也缺乏长效机制的保证。从对中国的城乡二元保障体系存在的长期性的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公民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然难以办到。因此,只有建立独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对失地农民权益的尊重与维护。所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只能是独立于城乡二元保障体系之外的保障。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框架里并没有将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囊括在内,这必将损害公平性诉求。所以,我们通过对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同时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方向应当是城乡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也应当顺应社会保障的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与现有二元保障体系的可衔接来保证顺利过渡到未来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绍军.失地农民和社会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第一版.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3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社会风险将日趋严峻、传统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面临诸多挑战,迫切需要新的理念和创新制度框架,以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客观需要。
一、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及其重要决策意义
社会风险管理(SocialRiskManagement)是世界银行为应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于1999年提出的社会保护政策的全新理念,旨在拓展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思路,强调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多种社会风险防范与补偿的制度安排,系统、综合、动态地处置新形势下各国面临的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风险管理是在全面系统的社会风险分析基础上,强调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及个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强调通过系统的、动态调节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有效处置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和协调发展的新的策略框架。概而言之,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决策价值。
其一,社会风险管理强调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框架用于社会政策领域,尤其强调系统思维、综合控制和整体协调的管理哲学;强调运用新的方法和工具,包括社会风险的在险价值(VaR)测试、社会风险心理测试方法,并在社会风险定性和定量分析基础上,实现对社会风险的有效控制。在变化、动态的社会风险背景下,孤立、静止、片面的思维和政策框架必然四处受阻,而系统、综合、整体协调与动态调整的思维方式和制度框架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决策及政策效应。应当说,社会风险管理正是适应变化复杂的经济社会系统变迁而提出的创新理念。
其二,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强调综合协调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保险机制、家庭及民间互助机构在处置社会风险与实现社会稳定上的重要作用。既注重强化并发挥社会保障这一政府主导的正式制度安排的支柱作用,又充分运用市场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济保障功能。同时,充分发挥各种传统的非正规制度安排机制在社会稳定上所起的重要作用,重视家庭保障、民间互助援助在社会稳定上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和调动传统文化心理、习俗的社会风险自控机制的潜在价值。惟有综合发挥社会保护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处置社会风险并探索适合各国国情的社会保护机制。
其三,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框架强调综合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工具、风险补偿工具的重要作用并构建社会风险预警系统。与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相比,社会风险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无疑更为宽广,它拓展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性框架的作用,体现了一种新的社会风险控制理念和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思路及创新制度框架。社会风险管理体系自身的综合优势,无疑为在新形势下进行社会保护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和管理框架,对有效化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决策意义。
其四,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是在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提出的系统处置社会风险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思维。它强调运用复杂性科学的基本方法,探索社会风险管理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补偿系统及其各系统的有机组合、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政策取向,强调层次结构、功能结构的结合,静态与动态的融合,定性与定量的结合,控制、预警与补偿的结合,分析、决策与反馈机制的结合,寻求最佳的社会风险管理绩效。
在我国社会风险日渐凸显的背景下,强调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具有更为重要的决策价值和现实意义:(1)运用创新思维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社会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为测度我国入世后社会风险的复杂性,探索系统处置社会风险的方式,提供新的理论分析视角。(2)将为我国入世后有效处置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提供新的策略框架和政策思路。(3)有助于我们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探索分析复杂的经济社会保障系统的新途径。
二、加入WTO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面临的新风险和新挑战
其一,在转型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自身存在复杂性和脆弱性,这能否应对和有效处置入世后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经济转型的复杂性及其社会保障改革进程的受阻,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正是在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企改革尚未到位的特定背景下,入世所引发的外部压力,无疑会加剧国企下岗职工分流与再就业的压力,对正在推进的下岗制度与失业保险并轨的改革,产生严重的资金短缺矛盾。同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覆盖到城镇所有劳动者,即便加速扩展步伐,在短期内也较难积累WTO压力下所需的巨额社会保障基金,并对制度稳定运行带来压力。显然,企业改革短期内难以走出困境,随着失业和下岗人数的增加,一方面失业保险金需求在短期内会增大,而下岗分流的人提前退休形式则又会构成长期养老保险金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企业缴费机制受阻,将减少社会保障的资金供给来源。尤其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隐性债务未能有效吸收的条件下,新增社会保险金的较大需求,亦会给制度运行带来潜在压力。在近几年内,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供求矛盾将显得格外突出,并可能大大超出人们目前的估计。
其二,入世后,收入差距拉大的风险难以避免,弱势群体人数的增多,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行格局产生严重压力。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TO的各项规则的实施,将程度不同地制约和影响各国的社会发展。富国越富、穷国越穷是经济全球化演进中隐含的重要逻辑。在此意义上,入世可能会加剧我国业已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在短期内,我国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将会更为突出,部分农民贫困问题将对我国现行扶贫战略带来严峻挑战。同时,加入WTO将对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带来极为严重的挑战。强化非常规的政策思路以缓解收人差距的继续扩大,强化临时性救助显得格外重要。
其三,WTO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新旧模式的转型带来巨大的潜在压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历程表明,社会保障改革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社会保障的若干深层次矛盾正逐渐凸显,如隐性债务的吸收与消化,三条保障线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等对近期和长期的社会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入世后的全方位挑战,无疑会使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诸多改革措施受阻。加入WTO引发的新的社会风险,又对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且会较大幅度地增大改革的成本。因而,加入WTO对我国社会保障的近期与长期的严峻挑战不应低估。
最后,除上述已引起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的各类显性社会风险外,由于经济保障、就业保障、企业单位保障逐渐缺位和社会保障改革滞后,长期积累的隐性社会风险及其严重性不应低估。这主要表现为下岗职工以及基本收入保障难以得到保障的社会群体长期的心理压力及对收入差距悬殊等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心理压抑。这形成不可低估的潜在社会风险,若不有效防范,加以引导或疏导,在特定背景下将可能酿成重大的社会问题。因而,基本经济保障和心理疏导并重,乃是社会风险策略框架关注的一个重要政策层面。宣传舆论机构的正确导向和政府部门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将有助于缓解长期积累的部分社会成员的心理压力。当代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被定义为违背社会文化规范的行为与不幸事故。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尤其是收入与分配的过分悬殊及城乡贫困人口的增加,无疑会使我国特定制度背景下的潜在社会风险更趋严峻,迫切需要新的思路和新的策略框架。因此,尽快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用创新思维构建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系
如何应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背景下面临的严峻挑战呢?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用创新思维制定应对策略,构建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积极的、动态调整的社会风险管理策略。
首先,在对WTO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充分估计和准确测度的基础上,尽快构建我国的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应对WTO的挑战,固然需要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但必须从战略高度上运用创新思维来构建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我国应对WTO挑战的社会风险补偿新机制。即在强化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强调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市场——商业保险机制,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社会风险补偿机制,研究相应的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思路,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尤其是入世后对我国近期内的社会稳定所形成的严峻挑战。显然,如果对现有社会风险缺乏充分的估计、没有决策思路乃致发展模式的重大调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空间和保障力度可能会陷于未曾预料的困境。应强调发挥既有家庭保障、民间组织及个人防范与化解社会风险的作用,强调政府、企业、家庭、个人及社区组织的社会风险管理责任,对有效控制WTO背景下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决策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4
摘要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的准公共物品,具有保障主体、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等公共性的特点。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出现了公共性缺失的现象,文章主要从我国社会保障主体和保障对象的公共性流失出发,总结了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的原因,提出了治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治理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是因为社会保障产品是准公共物品,它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性。
一、社会保障公共性的具体表现
(一)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公共性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首先,政府通过立法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国家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与者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力,通过法律使社会保障各项目能合法、顺利开展,为广大人民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其次,政府依法规划和实施社会保障计划。政府部门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社会保障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同时还要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业务,并依法监督社保基金的运行状况,在保证基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再次,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负有一定的财务责任。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我国社会保险的大多数项目是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的缴费共同负担的,其中政府的社会保险支出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甚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中政府成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在社会保障制度出现收不抵支时,政府承担着制度的兜底责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弥补资金缺口,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障对象的公共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获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就社会保险而言,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都有权力参加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件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给付和相应的服务。就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而言,只要国家设立这两个保障项目,就意味着任何个人都可以从中受益,而不需要事先缴纳任何费用。任何公民在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时都有权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通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品;任何公民也可以从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中满足和发展较高层次的需要,而不需付出相应的代价。也就是说只要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举办社会保障事业,任何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保障的各项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获得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三)社会保障目的的公共性
社会保障事业是国家举办的一项公共事业,其目的和其他各项公共事业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不断增进公共利益,提高公民的整体福利水平。就经济方面而言,国家通过举办社会保障事业使广大劳动者及其家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保证人民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病有所医,鳏、寡、孤、独、残障者皆有所养;就政治方面而言,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公共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社会主义国家积极举办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生活,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广大劳动者谋利益。
二、社会保障公共性的流失
(一)社会保障主体公共性的流失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主体,一般而言,它主要承担着两方面的责任,即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虽然政府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而言,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履行仍然不足,是社会保障主体公共性流失的重要表现。
第一,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不足。从国际范围来看,无论是“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还是“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模式,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财政责任。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责任方面,政府整体上仍然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政府未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机制,使社会保障的实施运行在资金方面难以得到保证。尤其是在历史责任方面,我国从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过渡到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保险制度转向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带来的历史欠债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历史欠债构成了制度的历史欠债,政府逃避历史责任,对转制成本的承担没有做出承诺。政府试图通过统账结合、混合管理等方式把历史责任向企业和个人转嫁,使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出现巨大缺口,导致企业缴费率不断提高,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造成个人账户大量资金被挤占挪用,出现大量的空账,新制度面临着蜕变成旧制度的危险。
第二,政府监管效率低下,监管责任未落实到位。政府监管是社会保障有序发展和正常运营的重要保证,只有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环节才能有效衔接和良性运营。同时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节约政府的财政资源,又可以提高制度的整体效用。在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管效率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首先,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不力,造成大量的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资产流失严重。2000年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170多亿元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2006年9月的上海社保案中被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高达34.5亿元;广州市1999年前被挪用在外营运的10亿多元社保基金,截至2007年2月,尚有在外营运6.6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和0.27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暂未收回,被挪用在外运营的10亿元社保基金总损失在5亿元左右。其次,政府对社保基金监管不力,导致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较低,不能应付通货膨胀和工资增长对基金的冲击,使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面临威胁,不利于基金的收支平衡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障对象的公共性流失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性流失的重要表现,使广大农村人口不能像城镇人口一样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未能实现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等权利。首先,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程度看,体现了社会保障对象公共性的流失。我国在建国之初就了劳动保险、社会福利、职工福利、优抚工作和社会救济工作的一系列法律和条例,基本建立起了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和适用于机关干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后,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为城镇企业职工建立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远远滞后,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来度过各种风险。虽然我国农村建立了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正在试点,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未成体系,广大的农民获得的保障仍然很有限。其次,城乡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公民社会保障权力的实现。我国城镇企业的职工基本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广大的城镇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大量的农民还未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再次,城乡社会保障给付水平的巨大差异,体现了社会保障对象之间的不公平。由于城镇社会保障项目较完备,给付水平较高,使城镇的社会保障对象通过社会保障给付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农村的社会保障给付水平低,领取的社会保障金根本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许多农民甚至不能获得任何保障,在遇到困难时就会陷入贫困状态。
三、治理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的政策建议
(一)落实政府的各项社会保障责任
第一,政府应明确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责任。首先,政府应支付制度的转制成本,偿清制度的历史债务。目前,通过减持或变现部分国有股和基金投资收益增长来偿清历史欠债成为清偿历史债务的主要手段。其次,政府应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在社会保障基金由于经济、人口老龄化、监管不力、运营不佳等原因出现基金缺口时,政府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及时弥补基金的缺口,使制度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确保受益人的社会保障权力得以实现。
第二,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监管力度,使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政府应对社会保障进行分类监管。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由于社会保障各项目的筹资、给付和基金运营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不适宜采用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可采用分类监管的方法实现对社会保障各项目的有效监管。其次,政府应对社会保障实施全过程监管。以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为例,政府应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加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二)确保人人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性
社会保障作为公共物品,人人都有从中获益的权利。为了让广大农民和城镇人口一样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我国应逐渐打破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的社会保障差距。首先,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实施的经验积累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探索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险之路,逐渐扩大农村的社会保险项目和覆盖范围。在社会救助方面,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使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其次,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给付水平,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并适度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把有限的财政资源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国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很有限。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共性和公平性,政府应该逐步扩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转移支付,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黎民.公共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邓大松.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5
关键词:城乡;社会保障;协调统筹
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也是公民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必要途径。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建立完善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城乡二元社会保障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新形势下,积极探究城乡社会保障的协调及统筹策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负面影响
(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在积极构筑中国梦的今天,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性目标。但是,传统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仍是阻碍城乡统筹发展的绊脚石。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土地、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要素实现城乡合理流动,进而推动经济良性发展,但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阻碍了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今年来,我国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做过诸多努力,但效果不明显,二元结构依旧存在。二元保障体系一方面导致城乡人口权利的不对等,一方面也严重阻碍城市化发展进程。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市场风险化解体制的缺失也导致农民被置于边缘人局面,这就导致农村城市化、农村人口非农化割裂发展,阻碍城市化进程。
(二)阻碍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
我国现行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严重阻碍了经济改革的深化发展,而通过收入再分配促使劳动者社会公平,进而推动经济发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目标。但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其收入再分配功能扭曲且效率低下,分配结果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农民社会保障缺失,广大农民群众无法享受生存保障。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及统筹发展中的问题
(一)不平衡
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完善,政府出台了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了以五大保险为主的基本保险制度。与此同时,还出台了关于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福利制度,自然灾害、低保、互助等救济制度,住房公积金、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只有合作医疗、低保等部分社会保险,尚未建立起失业、生育等基本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稀少。城乡社会保障不平衡,严重阻碍社保统筹协调发展。
(二)统I层次低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不统一、不协调,其在农村地区的建设力度较为薄弱,统筹层次低。政府部门考虑到城乡发展实际差异,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预留了一定空间,但是,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不同地区的城乡均按照自身发展实际,制定保障性条款,进而使得不同地区、城乡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是由社会、单位、个人三部分资金筹集,并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这种实际运营现状决定了不同地区社保资金独自运行,难以被统筹管理,社会统筹层次低,无法保障社保资金的实际运用。
(三)保障管理机制不完善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各城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构与信息网络系统,保障管理机制相对比较完善。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非常滞后,管理不统一,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例如,各个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自成体系,自己实施小而全的建设,造成医疗资源重复建设、保障机制不全面,提高了运营成本。
三、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及统筹发展对策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积极构建和谐新农村的今天,必须加强农村社保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优化养老保障机制。在积极建设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向着综合社会救助这一方向发展。新形势下,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正向着多元化方向迈进,为了进一步满足城乡社保协调统筹发展的内在需求,必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支持与建设力度,及时弥补农村社保体系的漏洞与不足,在结合农村群众需求实际基础上加大公关资源投入力度。应着重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项目的保障,进一步促进农村、城市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针对城镇社会保障的基金征缴与保险扩面方面,应加强城镇流动性就业人员、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解决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医疗保障问题。其次,积极建设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合理规范企业内部年金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再次,在统筹城乡社保制度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改革、统筹城乡保险待遇标准,及时出善的政策体系,在战略性政策的指引下合理提升保险筹资标准以及报销比例,有步骤有计划地扩大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尽可能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待遇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1篇6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6-0034-0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民收入、政府税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却依然危机重重。比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运行,广大农村人口没有被覆盖在现有制度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社会保障基金非法被挪用、侵占现象比较严重,企业逃避缴纳社保费,个人骗取、冒领社会保险金现象十分普遍,相关主体违反义务却难以追究相应的责任等等。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不在于支出占社会保障部分的大小,而是政府主体在提供、保管和分配这份“蛋糕”的责任问题。
社会保障的责任确定或划分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即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与市场各自的功能是什么;二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三是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可以看出,不论哪层含义上的责任主体,政府都是其中一方,换句话说,划清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实质上就是明确政府的责任。首先来分析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责任缺失
首先,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立法先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久远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稳定性是其根本特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宽的社会法律制度,因此,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都极不规范,这也是社会保障基金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另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各地政策并不统一,而且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其次,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我们只能在《企业破产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部分章节和一些零散的法律中找到一些关于社会保障的依据,但都非常笼统,操作性比较差;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目前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
最后,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2、社会保障资金积累不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各项社保基金已经超过2万亿元,相当于全年GDP的十分之一,而且每年还以20%的速度增加。如何保障这样的一笔数额巨大、关系到数以亿计的居民的“养老钱”、“保命钱”,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目前中国被统称为“社保基金”的资金主要有两部分:其一是作为基本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方面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社保基金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运作。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法规,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和公益金等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时间和额度并不固定,同时,由于国内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基金的办法停止执行,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至今未能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资金来源的不够稳定,延缓了基金规模的扩大,也难以合理配置资产而影响基金投资运营。其二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障基金。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单一的公有制体制下,所有的社会保障均由国家财政拿钱,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没有社保基金的投融资体制,因此,在进入到市场经济以后,表现出了很强的不适应性,其中之一就是社保基金的积累严重不足,社保账户空转现象严重,虽然国家采取了很多办法,希望扭转社保基金不足的问题,诸如国有股减持,海外投资等等,但仍然存在很大的缺口。说白了,社保基金积累的现状实际上是对原来国有企业老职工的一种欠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1998年,我国半数省市养老金支不抵收,截至2004年,我国养老金缺口已经达到2.5万亿元,2005年,我国养老金账户空账金额已经达到8000亿元。
3、覆盖面不足
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20年的完善,目前仍旧只是覆盖了一部分城镇居民,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口依旧没有纳入到相应的制度中来。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16亿、1.78亿、1.66亿、1.35亿和1.14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亿左右。目前老年人中仅有1/5能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虽有1.75亿人参加养老保险,但扣除4100多万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参保的仅有1.3亿,即使相对2.7亿城镇从业人员而言,此覆盖比例也是偏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而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甚至还由1999年的9.75%下降到2003年的7.06%,呈逐年降低的趋势。与覆盖率偏低并存的是覆盖方式的不合理,以养老保险为例,享有养老保障的那部分职工领取的实际养老金占了工资水平的80%~90%,因此,其总体处于低覆盖、高替代的状况。
除此之外,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历史债务”、责任不清、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等问题。
二、社会保障主体及其责任
1、社会保障主体的界定
社会保障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社会保障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用人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和个
人。权利的享受体现在社会保障待遇的实现,义务主要是相应的缴费和监督。从国际一般经验看,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主流模式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的内容基本以政府负责为主,当然重大灾害救助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而社会保险中的基本保险部分多以基金自平衡为主,只是在出现制度性缺口的情况下,政府才予以补助;至于补充保险部分则多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一般模式是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归地方政府,社会保险中除养老保险外,其他保险大多归属地方政府,极少国家将失业保险也归中央政府。
2、社会保障主体责任的本质和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面向全体成员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提供的补偿和给付机制。因此,首先要从法理上明确政府的责任。法律上对责任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份内应做之事,二是指因未能做好份内之事所引发的不利后果。前者是“积极责任”,也即义务;后者是“消极责任”,是狭义上的责任。二者是相互联系的:违反前者的义务,即导致后者责任的承担。但由于各个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政府具有明显的优势,处于制度的主导地位,本文的责任主要是指理论上的责任,即“积极责任”。社会保障责任是社会保障各主体的内含的应尽义务。
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责任,其他义务和责任都是由此衍生而来的。社会保障主体责任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责任主体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责任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人。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的是再分配过程中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社会保障的不同领域,其主体的范围和责任的大小也不尽相同。二是义务、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等性。在社会保障中,作为提供社会保障的主体如政府,往往单纯地尽义务,而受保障的社会成员则往往单纯地享受权益。这在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别明显。即使在社会保险中,社会成员的保险待遇与其承担的缴费义务也是不对等的。三是责任分配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现代社会保障已经不同于以前的自愿性的家庭保障和慈善事业,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像民事规则可以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自发生成。它是将处于自愿的社会互助纳入到强制的社会再分配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强制性安排。
三、社会保障产品的属性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提供社会保障产品。作为公共财政的公共产品与公共事务理论对如何确定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支出范围起到了理论上的指导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的公共支出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这一理论也有助于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将社会保障制度产品化来定义其产品属性,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有的学者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公共产品,有的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优效品,而部分学者却将社会保障归为私人产品。我们认为,对社会保障产品属性持不同看法的原因有,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非常复杂,涵盖了丰富的内容,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来划分,与从分层次、分项目的角度来划分,都可以得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结论;二是公共产品属性分析往往基于公共产品理论,而公共产品理论本身至今在学界还存在分歧,理论的不确定导致分析结果的不确定是不足为怪的。但是不同的角度,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社会保障责任。
1、公共产品说
认为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应划为公共产品的学者,往往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出发,认为社会保障的提供和运行常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并且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弥补一些市场失灵问题而设的,具有社会运行“安全网”和“减震器”等作用,所以得出社会保障应属公共产品。
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主导性和强制性并不是能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公共产品的充分理由,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标准要从公共产品理论的不同发展历史阶段来看。公共产品理论源于最初人们对于公共性事务的关心,民众要求政府承担公共性事务的职责,这时的公共产品往往与产品的共用性和政府的干预相联系。直到萨缪尔森在1945年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即公共产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马斯格雷夫进一步指明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特征以及由此造成的公共产品在排他方面的困难,这样,可以得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产品形态表现为制度的公共产品。
理由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非排他性,即当某人消费社会保障产品时,无法排斥其他人也同时消费这种产品。即使你不愿意消费这种产品,也没办法排斥这种制度(除非采取非法手段),因为这项制度往往具有强制性。另外,社会保障制度产品也具有非竞争性,因为对于已经确立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增加一个人消费这种制度产品所增加的成本为零。当然,多一个人消费,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如养老保险项目的边际成本则不为零,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按照这一思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都因为其整体的制度属性成为一项公共产品,一般需要由政府来提供。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包括确立制度结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设计缴费机制和具体保障项目计划等。不同国家的政策目标和制度设计方式组合,形成了各个国家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准公共产品说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我们认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是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微观层面,即从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的角度来区别社会保障的属性。社会保障产品其实质是费用形式的保障(如收入、工资、补贴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增加一个人消费该产品的成本不为零,大致等于以享受该产品的总人数平均计算出来的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障产品各项目大多都具有竞争性特点。
同时,正式制度中的社会保障各项目都是具有很大外部效益的产品,其效益层次从低到高分为:社会救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作出贡献、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从受益范围大小来划分,大致可分为:社会福利(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社会救济(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险(面向全体劳动者)-社会优抚(面向一部分特殊社会成员)。
同时,许多学者同意,社会保障产品尤其社会保险是一种优效品,其社会效用和个人效用都大于个人
认为的且愿意购买的效用。所以,虽然大多数社会保障产品项目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由于其具有明显的外部效益,可以得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并且各个项目的排他程度不同,其受益范围不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3、优效品说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属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优效品(meritgoods)主要与劣效品相对应,是指对个人和社会均有益且效用较高的物品(或劳务)。优效品不等于公共品,它只是从产品提供是否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表明由政府强制提供该产品可带来社会和个人两方面效用的共同提高。
不过,我们不能忽略优效品背后隐藏的社会价值,如社会保障往往基于这样一些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经济安全、公正、经济福利、反贫困,这些基本价值观念从公共产品角度来看,也是公共产品,只不过得出这种公共产品结论的原因有二:一是将公共产品的标准绝对化,从竞争性和排他性角度出发,确实有的产品从本身特点来说不算是公共产品,但从社会基本价值和社会发展本身需要来说,这样的产品适合归为公共产品,如社会保障制度产品;二是参照了西方对社会保障产品的定义,把社会保障归为私人品。这可能是由文化差异引起的对制度内涵理解的差异,把美国的老年保险制度翻译为社会保障制度,并与我国的社会保障不加区分地等同起来,养老保险较之其他保险具有较明显的私人性质,顺理成章地把社会保障也看作了私人产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看成是一种制度型的公共产品,具体到各个社会保障项目,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具有不同排他性,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
如果把社会保障制度及各项目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来看待的话,那么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产品属性和社会保障各项目的产品属性,也就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中的地位和责任。公共产品,无论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其生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都是追求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传统观念往往认为,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部门生产,这是不准确的。公共产品也可以由私人部门生产,因此,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主要包括公共生产和私人生产两种。
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公共生产,即政府和事业部门来生产,原因在于:首先,政府介入社会保险领域可以有效降低保险领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政府介入社会保险领域,使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大大节约,由政府强制力保证的范围较大的保险参与面和较低的参与成本,节省了大量交易费用,同时保证了参保人员以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较全面的保障,这是私人保险机构很难做到的。最后,政府组织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强,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风险在同代人之间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共担,也可以使风险在不同代人之间平摊。
不过,众所周知,公共部门由于缺乏竞争,一般效率较低,所以也有少数国家采取了由私人部门来提供社会保障产品的方式,典型的国家是智利、新加坡等,采取多家竞争,政府进行严格监管方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引起了西方国家养老金管理改革的私有化浪潮。
除公共提供和私人提供外,还有混合提供方式。混合提供是指政府以成本价格为基础,通过政府补贴和向受益人收取一部分费用的方式来供给公共产品。适合混合提供的主要是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中只能限定一部分人消费的产品也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提供。
四、政府社会保障的一般责任的确定
从理论上说,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新旧制度断开,固化历史债务,培育新制度成长并具有可持续性;有利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平衡,并调动两个积极性;有利于责任分明,能够度量并可实施;有利于各政策主体利益结合,减少政策执行阻力,提高政策效果。政府的一般责任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1、制度供给责任
制度供给是社会保障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本身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过程。纵观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各项制度揭开社会保障发展序幕的,并在社会保障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政府主导性,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的制度供给中的主体地位。
2、财政支持责任
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从而达到预期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而财政在分配环节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政府通过财政的直接支持和补贴不仅有必要,而且也可能。社会保障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财政责任。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形式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基本来源均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性特征。
一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力度。西方国家通过财政支持发展社会保障,且通过社会保障法和财政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其实施,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有一专门科目列支,并单独编制社会保障预算,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发展中财政责任的落实。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中,社会保障及福利方面的公共消费或者说收入支持方面的支出是政府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高达30%~50%,占GDP的比重也大都在10%~30%之间。我国2004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为3440.26亿元,仅占GDP的2.15%。
3、监管和实施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以及社会保障与宏观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是由政府部门承担着最主要的社会保障管理责任。即使在实行个人缴费、个人所有、完全积累、私人机构运营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将政府责任降至最低的智利,政府仍没有放弃对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监管职责,而是在立法与监管方面尽着自己的责任。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只有切实执行才具有真正的意义,从这层意义上说,实施又是社会保障运行中的核心。
4、风险兜底责任
虽然社会保障的相关项目是建立在一定的测算和分析基础之上,但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营运存在系统和非系统风险。为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风险兜底责任。
五、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落实
1、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当前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转型阶段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发展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政府的核心目标是经济增长,我国的财政是典型的建设财政。而事
实上过度的投资推动型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失衡矛盾近年来已经越来越突出。过去15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合计占到GDP总值的大约80%,并且仍在以每年25%到30%的速度增长,消费则长期较为低迷,这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GDP增长不断增加投资,资金不足就通过压缩社会保障性支出和增加税费的方式来解决,这意味着加大投资的许多成本也转嫁到了民众身上,让民众进一步感觉到了压力。
发展社会保障将显著改善大多数中低收入成员的消费倾向和消费需求能力,从而促进消费,缓解经济增长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矛盾。把市场机制引进社会保障领域是对传统保障方式的突破和创新,本质上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不单纯是政府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但没有必要完全包办社会保障。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市场力量开展社会保障,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程。重庆近年来发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总体来说,应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的补充,而不是削减。
2、中央政府必须现实地承担起对“隐性社会保障债务”的清偿责任,补偿劳动者在原来体制下积累形成的社会保障权益,做实个人账户,为以个人账户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健康、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启动环境。
由政府来承担“隐性社会保障债务”,这也是各国进行社会保障改革的普遍做法。智利实现由现收现付模式向个人账户模式成功转轨的重要原因,就是由智利政府承担全部社会保障转轨成本。据测算,智利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总规模约占到其当时年GDP的80%,债务的最高峰值为GDP的4.8%,随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25年智利政府将全部清偿所有债务。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目前的人口年龄结构尚比较年轻等因素,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政府为了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所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规模会比智利要小。如果按照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总额3万亿元左右计算,按照20年等分,每年需筹集1500亿元的资金便能满足。2005年我国财政支出规模已经达到33708.12亿元,比2004年增加5221.23亿元,增长18.3%,完成预算的104.5%。只要能保证5%的财政支出(相当于1500亿元以上)用于养老保险补助支出,消除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资金就能基本解决。
3、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职责和管理职责,形成比较健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正处在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行总体规划和推进的阶段,在这种形势下,制定一部确立社会保障的目标、宗旨和原则,明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团法人、商事组织、公民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总括性的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运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
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尽快出台,并做好贯彻实施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劳动争议处理法》立法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快健全劳动保障法制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形成监察机构专查、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程序,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民主集中,由分散型多头管理向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转变,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导,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与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统一立法、统一政策和统一制度的社会保障治理结构。只有实行中央政府主导之下的统一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理念,才能更有效地推行与此相配套的社会公共政策,同时也才能使福利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平原则和公民准入的平等原则得以实现。
4、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并在人大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在层级结构比较简洁的政府体制内,社会保障计划往往集中于中央政府来管理,但是因为我国的政府层级结构非常复杂,中央政府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提供具有同样效率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必须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障的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全国性的法规政策体系,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建立社会保障计划的跨地区收支管理系统和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提供与地方政府商定的其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2004年3月24日的宪法修正案在第14条中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充分说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减震器”。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严重滞后和不健全。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较弱。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五)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产生障碍磨擦。wWw.133229.cOM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
(五)城乡有别原则。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力度。
(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三)重点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
(六)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七)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
内容提要:2004年3月24日,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首先,从认识的层面上理解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它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次,当前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存在不少弊端,其主要表现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其三,通过立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五大原则: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集中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原则、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其四,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出五条对策: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作出法律修改和调整。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原则对策
2004年3月24日的宪法修正案在第14条中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互为一体,充分说明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体现中国特色的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理论概念的出现源于1935年美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通常被解释“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我国在“七五计划”中开始使用“劳动保障”一词。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伤、残、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现并有效实施运行的依据和准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证,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②。而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有高效运转的强制手段,所以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当一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已不能适应新的客观要求,虽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少弊端,其主要表现为:
(一)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比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全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同样,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方面也缺乏全国性的法规。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上,由于国家立法滞后和地方立法分散,导致了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管理漏洞多③。社保工作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力度小,权威性差。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社会保障项目立法层次偏低。目前,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只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少数几部特殊群体法律,通过国务院立法的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但是还有更多的项目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的层次上。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处的法律地位很不相符。另外,完整的法律规范应该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没有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它无法发挥强制功能。而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普遍缺乏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因此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国家总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远远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农村贫困人口还没有被纳入农村社会保障网,纳入保障网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还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如:东部农村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而中西部农村地区还有一部分贫困人口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在农村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农村迫切需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却发展缓慢和出现大幅度的萎缩,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直徘徊不前,并有萎缩的趋势;在农村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如何建立还不明确;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较少。(四)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如: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与今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4条中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遥相呼应。社会保障旨在保障社会成员遭遇社会风险和人身风险时,获得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过高的保障水平,一方面容易因人口老龄化引发财务危机,另一方面会助长人的依赖思想,造成经济效率上的损失。我国目前正在走向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国民经济总体水平仍然很低,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已经提前步入人口老龄化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因此在立法中必须坚持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基本保障和有限保障。
(二)集中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权限上,应当实行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原则。事关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如: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等,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集中统一立法。但保障程度大小、资金筹措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等,还必须考虑到沿海、中西部地区间的差异,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由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三)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经济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不应大包大揽,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主体,个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得到的比重增加。因此社会保障的责任必须从过去的国家独立承担,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承担,以确保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原则
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应该动员国家、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力量,多个主体、多种渠道来共同筹办,国家只负责提供最低层次的保障水平,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此基础上,由社会团体、企业举办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障,比如:社会和职工互助保障、慈善救济、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对于其他主体举办的各种保障,国家应予以鼓励,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资金配套扶持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等。保障方式多层次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满足人们不同程度的需求水平④。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坚持社会化管理的方向。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运营和待遇发放全过程中,管理服务必须独立于用人单位外,由政府机构或社会自治组织来提供,以减轻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保障社会成员及时足额享受各项待遇。
围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需要明确各个实施机构的职责范围,按照工作负荷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在管理手段上,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对策
(一)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
加快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从社会保障立法的需要程度看,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推动当前仍以部颁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试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步伐,加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可以实现五保合一,统一管理,统一征缴,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围绕《社会保险法》,应出台一糸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时,适时出台《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等法律,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社会保障法典》。
(二)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解决好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尤为重要。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如果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它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如果社会保险金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显著,城乡差异大,农业人口比例高达80%以上,社会保障仅靠家庭保险。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问题日益突出。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很不完善。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建议我国可分阶段、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采取以个人账户积累为主、集体出资为辅、国家扶持的办法,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⑤。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对农村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生活救助的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四)、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加入wto,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越来越大,社会保障法律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形势。目前,世界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但我国的法律调整也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国情出发,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适时作出立法调整,积极参与世界经济竞争。
注释:
①王益英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p2
②刘翠宵:《中国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p83
③梁鸿:《社会保障制度》2000年第1期《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p36
④王景山:《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载《劳动法学、经济法学》2001年第10期
⑤何平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p174
参考文献:
①马敏娜:《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于《经济纵横》1999年第9期
②<<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2004。3,法制出版社,p286
③郑功成主编:<<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p120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8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制度创新;重庆市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5-02
1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主要特征
重庆市农村固定观察站的调查数据显示,2000年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为26.51%(357万人),2001年为30.1%(405万人)、2002年为30.92%(415万人)、2003年为30.74%。其中在重庆市省内(含区县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的比重由2000年的近60%下降为2003年的40%以内,相反跨省外出的劳动力所占比重则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具体转移情况如下(数据见表1):
(1)外出劳动力在样本村中占的比重及构成。在所有样本村中,2000年~2004年外出劳动力分别占样本村劳动力总数的26.51%、30.10%、30.92%、30.745%、34.77%。从2004年十个村的调查户印证,486户调查对象1166个劳动力中外出劳动力达457次,比例为39.2%,较面上为高。在2004年外出的样本村农民工中,有616户是全家出走,外出人口2049人,分别占调查样本总数的9.39%和9.07%。其中,在2000~2004年的农村外出劳动力调查中,40岁以下的青壮劳动力所占比重约为80%左右(在调查户中统计,外出务工人员平均年龄32.3岁)。而另一方面,留在本乡本土从事传统农业的劳动力平均耕作土地由2001年的2.17亩/劳动力降为2003年的2.00亩/劳动力。这表明,农村劳动力资源仍然过剩,外流的趋势还会发展。但从农村劳动力外出性别构成上看,男女之比由2000~2001年的1.3:1升到2004年的1.46:1。
(2)流向和组织程度。2000~2004年,样本村中外出劳动力有明显的流向(直辖)市外的趋向;具体而言,2000~2004年向省外转移劳动力占样本村全部外出劳动力的比重分别为40.26%、50.41%、50.65%、61.64%、65.0%,而留在本区县务工的劳动力所占比重则分别为33.9%、24.75%、22.13%、10.85%、10.85%。至于在区县(自治县、市)外、直辖市内务工的劳动力在比例上的变化则由25.84%略微升到27.51%。按地区来说,山区和库区的样本村中,外出劳动力流向(直辖)市外的趋向更为突出,到市外打工的劳动力均在55%左右或更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盲目性很大。据对固定样本观察村调查分析,经中介机构组织外出的,尽管由2000年的1%左右上升为2004年的2.97%,加上用人单位招工,也不过5~6%左右;而靠自己碰运气的,逐渐从2000年的49.28%下降到了2004的28.13%。此外,随亲友外出的比例也很大,逐渐从2000年的43.79%上升为2004年的66.31%;其中,山区几个样本村特别突出,均接近70%。
(3)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地域特征。以重庆固定样本观察村调查户劳动力外出为例,2003年向省外转移劳动力占样本村全部外出劳动力的比重高达61.64%,远远高于省内务工转移所占比重;另外,2004年重庆市农村转移出乡外的劳动力中,转移到市外的劳动力249.89万人,占65.0%;转移到市内的劳动力134.42万人,占35.0%;市外地区成为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区域。而就跨省转移的总体就业格局而言,重庆市农村劳动力以向广东、浙江、江苏等东部地区集中为主,向周边邻近的省区转移为辅,不过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重庆农村劳动力在西部地区之间的流动呈上升趋势,相反向东部地区转移的比重则呈现出下降走势;在2004年重庆市异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转移到东部地区就业的人数占54.2%,转移到中部地区就业的人数占2.1%,转移到西部地区就业的人数占43.7%。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的大力推进,以及“东企西移”、“外资西进”,东部地区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正在逐步减少,而西部地区的劳动力需求迅速增大,重庆市农村劳动力向西部地区转移的速度明显加快。2004年当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转移到东部地区的人数占46.8%,转移到中部地区的人数占2.9%,转移到西部地区的人数占50.3%。当年转移到西部地区的人数所占的比重超过东部地区约3.5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已成为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热点地区。
(4)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结构特征。2006年5~8月,本人负责的课题组通过对酉阳、开县、石柱、巴南等地的实地调研,发现目前重庆市各区县农村劳动力外出从事二、三产业(即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人数占外出劳动力总数的80%以上,且所占比重仍有上升的趋势。另据重庆市农调队调研数据显示,2004年重庆市异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0.8%,从事工业的劳动力占31.5%,从事建筑业的劳动力占28.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劳动力占2.5%,从事商业的劳动力占2.7%,从事住宿、饮食业、居民服务等行业的劳动力占34.2%。这反映了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业的职业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和竞争性。
2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制度缺失
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有很多,从转移的主体农民来说,其转移行为主要受到经济收入的驱动力、受教育程度、转移就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但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深层次因素仍旧是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
目前许多研究表明,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制度因素所导致的对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转移的阻碍作用正在逐渐减弱甚至消除,惟有社会保障制度依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差别。具体而言,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不健全且缺少保障农民工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农村基层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和从事农民(含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障难以全面建立;另一方面,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重庆市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但由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的限制以及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因此,在现实中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大部分的农民工并未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
(2)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对农民工收入而言过高。据笔者组织课题组成员对重庆市“三农”问题的调研发现,10年来,重庆地区的农民工月工资只提高了60元,却要用1/6的收入缴纳社保费,负担过重。
(3)未按农民工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提供社会保障。农民工有强烈的保障需求,根据重庆市农调队的调查资料,农民工认为用工单位要为外来工解决的问题依序有:按时发放工资占30%,居首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占22%,居第二。据笔者组织课题组成员于2006年8月进行的调查,发现医疗费用问题是农民工们最大的心病,他们普遍对“得大病没有钱医治”以及“工伤后老板不管”的情况非常担心,认为养老保险是“遥远的事情”。由此可见,现行五大社会保障险种中,农民工对工伤保险和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保障需求最为迫切。
(4)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对接造成农民工退保率高。据调查,重庆每年都有大量农村外出农民工在春节前后办理退保手续。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在外地的重庆籍农民工按照当地规定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但是他们在重庆农村地区还主要是家庭保障模式,一旦这些外出农民工离开打工地,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转回原籍。
从上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可以看出,真正阻碍我市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转移进程的最主要障碍表面上是城镇户籍制度,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中缺乏化解市场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其结果造成非农化与市民化呈现为两个分割的过程。因此,我市应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正确把握时展的要求,顺应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转移的内在规律,创造性地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为了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国家关于社会保障从工业延展到农业的理论成果,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构建城、乡各自既相对独立,又利于衔接的连通式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首先应构建农民工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衔接的平台,对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健全重庆市级农村社保管理协调机构与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为了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应当设立重庆市级农村社保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的全面管理与协调工作。区县(市)可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县(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乡(镇)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农村社会保障日常业务工作。
(2)对重庆市属内的农民工积极实施城镇化政策,如制定农民工的城镇准入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城镇进入机制;制定农村土地流动转和土地经营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农业退出机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农村返回机制。
(3)将重庆市属内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无论重庆市属内的农民工是否放弃了家乡承包的土地,其就业和生活的场所是城镇,而且未来重庆市城镇化的步伐会迅速加快,这意味着在“十一五”期间就要逐步将本市进城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
在为全体农民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将之逐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①为已经进城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工,应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其参保险种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视同于城镇职工;②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设计过渡性方案,规定必须参保的险种以及自愿参保险种,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强制性参保险种,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医疗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接受治疗。而养老保险则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保险费;③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这类农民实质上已经实现非农就业转移,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进行安排。
(4)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重庆市失地农民主要分布在都市经济圈及渝西经济走廊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根据笔者对茶园新城区、北部经开区的失地农民调查,发现有40%左右的失地农民无法就业,他们最需要医疗、养老和就业保障。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还将有更多的农用土地被征为建设用地,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目前,我市各区、县已开始探索建设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将征地款首先用于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将社会保障体系与城乡一体化就业市场的建设相结合。
因此,我市在“十一五”期间,可利用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以及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失地农民提供较好的社会保障:为转向非农生产的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并提供各种相应保障;建设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养老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失地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保障。
(5)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分类实施,率先在我市都市经济圈等发达地区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重庆市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化水平不同,导致了地方财力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全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更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十一五”期间,率先在经济发达的都市经济圈实现城乡统筹,为全市积累经验和发挥表率作用。都市经济圈的城乡社保体系一体化,也可按照农民需求的顺序先实现医疗保险的统筹,然后是养老保险。具体而言:
①完成制度模型设计,形成城乡连通的社会保障信息技术网络,在全社会(或一定区城)推行社会保障卡工程,使所有社会成员均拥有自已的专用社会保障卡号和专用卡,并且在社会保障卡上输入所有与其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卡随人走,本人和相关单位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其信息及时录入,形成完全社会保障信息库。
②在制度模型实化为实施措施,并搭建了信息技术平台之后,应分别根据农村社区人员结构状况,采取形成“漏斗”的方式“赶羊入圈”:首先将农村有工薪收入的社会成员(包括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其次,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卡工程,实行社会成员个体社会保障的属地管理,可以将仍然是农民身份的“民工”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系统。然后,对农村社区中有固定的收入且生活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当地政府可以参照城镇将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从实际出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最后,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相对富裕的农村居民自愿地投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通过分类实施和“赶羊入圈”,让那些有条件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农村居民,通过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衔接制度设计的“漏斗”,逐步进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全社会的角度,从发展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减缓社会成员的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城乡社会保障对接的成本。
(6)通过城市化推动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的发展。2005年重庆市城市化水平(45.2%)落后于工业化水平(二、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50.68%)局面的形成。据此,2005年重庆市委、市府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划重庆市城镇化发展蓝图,提出了城镇化水平的发展目标和本市农村人口转移的目标,按“五普”统计口径,2010年全市城镇化水平达50%以上。到2010年,本市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生活就业约200万人以上。由此可见,城市化的过程伴随着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逐渐解决,最终有利于城乡社保体系一体化。
总之,在我市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建立城乡分离、两个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但会割断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通道,破坏市场机制,还会使农村居民和政府在未来发展中面临巨大的风险,进而形成影响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巨大障碍。因此,构建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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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9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农村土地生产资料的功能削弱,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最普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以上各项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各自的功用,但由于各项政策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不应保而保、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传统的五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得以延续外,随着农村低保工作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展开和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已经初步具有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接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农业和农民对我国工业化的历史贡献已经完成,无论从政治稳定、经济结构调整,还是从国民待遇的公平等各个角度,都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式单一、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五保”是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全国仅有少数地区实行“新农保”。这些形式较为单一的保障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并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贫困人口、有特殊贡献的人和富裕的人,而占农村大多数人口的普通家庭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保障覆盖面过窄,也是其突出表现之一。我国8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有权平等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待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期望,目前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并不普遍。农村社会保障网络覆盖率仅比20年前提高不到40%,同时,目前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还不到村民委员会的30%,这表明全国目前还有4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农村社会保障还处于区域发展之中。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大部分已经解体,实际完好的医疗保障地区已经少之又少了。此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二)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能力差
当前,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缓解了一些矛盾,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在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方面,还是在农村社会福利,如农村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保障能力仍然比较差,社会化程度仍然比较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国家重视度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慢,发展相对滞后,虽然近几年国家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基于我国国情,二元化的发展使其发展差距相差过大,严重失调。据有关调查显示,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
(三)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资金从哪里来。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大多数地方领导虽然也会考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考虑更多的是得到上级认可。从干部考核的内容看,社会保障不是主要目标,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很难得到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地方政府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主管部门所设计的方案都坚持主要由农民和村集体筹集资金。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建立和完善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1998年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在已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许多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很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容易造成有令不行,违规难禁的事情经常发生。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没有人把它当作一种法律制度去严肃地执行,当作一种责任去对待。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只是纯理论性的约束,部分社保条款也只是散落在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健全的体系,且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长期滞后,主要源于历史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了经济建设上。对社会保障的关心支持不够,尤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的人力、物力太少,以致形成了今天这个局面。建立与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仅可以缓和当前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问题,而且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传统的依靠农村家庭和土地的保障体系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现状,农村社会保障要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为主建立。政府在当前时期,应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适当的重视,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支撑体系
建立广泛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然要求以雄厚的资金作为基础。如何筹措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成功与否的关键。除农民个人应缴部分外,还要广辟融资渠道,多种形式筹措农村社保资金。一是中央、地方财政都要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同时,中央、地方财政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二是借鉴福利、体育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广泛募集社会资金。还可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将三种发行机构合并,缩小管理成本。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税制法定,一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是相对比较固定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障税作为附加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减少征收成本,另一方面富者多缴,穷者少缴,起到“抑富济贫”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税应成为社保资金的主要筹集方式,这也可大大减轻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且这种税已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四是整合部门资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应当明确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宗旨与目的,明确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和保障民生、增进国民福利的建设理念。在此基础上,第一,加大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力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第二,加快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制度。第三,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第四,全面实施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10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完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经程序。近年来,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相继出台了一批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成当务之急。
一、构建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
(一)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依法建立的,在社会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补充保障等。社会保障法最早产生于英国,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该法律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从临时性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制化。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是由社会保障基本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待抚恤法等社会保障单行法规所构成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涉及全民,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同属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社会保障法必须借助法律制度,以法的强制性作为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
1.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属于社会法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中双方的实力不对称,一方是强势主体,另一方是弱势主体。
2.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崇尚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经济法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二者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益作为其立法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法具有很强的经济职能,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3.社会保障法不同于民商法。
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作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与民商法几乎没有什么相同之处,仅在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在保险原理和保险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共性特征。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
1.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或因年老、急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保障其基本收入,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解除其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调节社会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实施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贫困者、低收入群体,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作用,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基本权利,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规或条例,特别是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与快速发展时期,加之以前欠账较多,社会保障水平仍不能满足人民物质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一)社会保障法律立法层次低。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来讲分为:宪法、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以下的各层次的社会保障法规。目前除宪法外,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只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少数几部特殊群体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多是以行政法规出现,还有更多的项目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命令的层次上,导致社会保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体系,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整体规划,临时性政策多,长期性政策少。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上,国家立法滞后和地方立法分散,民政、农业、卫生、人事等立法主体责任不清,权限不够明晰,政出多门口径不一,甚至造成冲突矛盾,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社会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导致社会保障立法基础稳定性不足,社会化程度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缺乏权威性。
(三)社会保障法律效力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管理机制、筹资机制、保障机制、监督运行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非法挪用、挤占、套取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由于历史欠账和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社会保障资金亏空日益扩大,处于空账运转状态。急需出台相关的社会保障法,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社保资金来源和征收渠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有稳定的来源。
(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需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大多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我国对最低生活保障采取的是一种城乡分治的制度格局,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无法发挥社会保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已相当完备,包括养老保险等五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由于城乡收入存在剪刀差,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相差悬殊,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享受的保障待遇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甚至被贪污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注意的事项
(一)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立法工作。
一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监督和引导。制定《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法律社会保障基本法,明确实施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范围及项目;加快各类社会保障专项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完善其职能,保障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借鉴发达国家长期协调发展的社会保障观念,把社会保障制度由被动、事后的补救性机制,转变为积极、注重过程管理的保障机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问题,从而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制度基础;三是做好社会保障立法及与其他立法的配套衔接。特别是要做好与经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合力。改变社会保障即简单的施舍的认识误区,保护和扶植弱势群体的同时,形成由输血变为造血的能力。
(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考虑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必须建立在国情的基础之上。我国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若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包袱,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和国家综合竞争力。保障水平过低,则难以维系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社会成员的生存质量。由此可见,建立怎样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不能依照人们的主观意愿,也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国外的做法,而是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
(三)社会保障法应做到普遍覆盖。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积极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直至全部覆盖。要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法律体系的实施范围切实扩大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使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社会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强化对低收入阶层的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能够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健全司法机制确保社会保障执行到位。
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需强力部门贯彻实施,从而能够公正地维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建议我国建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对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违法侵权案件,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使当事人在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获得司法保护和司法救助。总之,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工程,需要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这个过程绝对不会一蹴而就的。我们应下大气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刘俊,林俊岚.浅析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及其完善方式[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2]刘军.浅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篇11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账户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喻为市场竞争中弱者的“第一道社会安全网”及社会稳定的“减震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改革时期隐性失业显形化趋势和我国进入老龄化时期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更难以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此,我们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费改税”为研究重点和突破口,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
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障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3].
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当前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较低的时期,尤其在“十五”这一关键时期,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做好物质和制度准备提供了机遇。此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保证[4].
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4].5.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开征社保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几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自2000年采取税务机关征社保费以来,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6.社会保障税实施有配套的工作准备
(1)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劳保费用和税金等,已实行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允许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为社会保障税税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2)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即每个公民以其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保号码,以新发的IC卡身份证作为社保号码的载体来记载公民的社保信息,并在条件成熟时采用社保号码作为公民银行个人账户的账号,使个人收入真实化和显性化,这一措施将有效地从源泉上控制和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流失,并且使人们无论流动到何处都可以凭卡受到社会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可能。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亟待完善的问题
1.加快法律制度的改革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这是费改税的前提。立法后,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税,改变目前依据行政“决定”“条例”征收社会保障的状况,彻底取缔各种乱收费现象。
2.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
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必要修订,建立养老金会计准则,明确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成本,并对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等各项财经制度,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应及时做出调整。
3.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发放个人缴费记录信用卡,使职工个人可以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转移,避免职工缴税记录因就业地的变动而中断;三是必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4.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健全的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体制必须要以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税信息网络作为载体。社保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接受和处理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征缴过程中,地税、财政、社保各个部门还要共同使用有关资料。改革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软件开发统一、硬件配套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数据传递统一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把社保税登记、缴纳、申报、核算、支付及查询服务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全国联网,大力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科学管理水平。
5.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不局限于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利用一般税收形式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例如可以将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计划,扩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我们也可以利用除税收以外的途径为社保筹资,如减持国有资本,政府通过减持、转让、变现等方式补偿社保资金缺口,还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债券,通过发新债偿旧债,国家可以掌握一笔资金应对支付高峰期。
在基金的管理上,要逐步市场化,满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组建一些专业化的社会基金管理公司,由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业准入及其目标责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政府不用直接经营社保基金,只需在资金的安全性方面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同时强化会计、审计等部门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完善有关基金营运、监管管理,规范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基金营运的透明度。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深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刘颖。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研究[J].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3-5.
[2]焦东瑞。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师,2005,(4):18-19.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范文1篇12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7)01-0014-06
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坚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化建设。要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就是“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而农村社会保障是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重中之重。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1理论分歧
对我国现阶段是否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和建设存在正反两种观点。持反对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中国几千年来农民都是以土地和家庭为主的放任自流的自我保障,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农民照样能很好地生活。即使农村已实行的“五保”制度、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也主要是以集体资金为主,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一直很少。
(2)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国家财力和社会承受力都较弱,不可能实行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目前我国8亿多农民,如果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则在当前国家维持城市低水平社会保障已经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根本无力负担农村这一块。他们援引1998年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主要是由增长引发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保障范围和程度有根本的制约作用,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他们还列举西欧一些高福利国家实行高福利支出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沉重负担的状况,说明政府对农村要控制低水平的福利支出。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增大社保基金,会导致公共储蓄排挤私人储蓄和投资,影响积累和资本形成,影响微观经济效率,从而会降低我国目前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
(4)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要相应提高社会保险税的税率,由于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三方承担,企业和个人负担费用的提高会使企业用人的成本提高,使产品成本提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以上几点是反对在现阶段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理由,笔者认为这也是政府决策层尚未下定决心全面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因。
主张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理由有:
(1)从制度目标上讲,政府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社会安全、社会公平、经济激励、管理(或营运)成本、代际再分配、资本积累和资本市场发展等七个方面。“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英文的字面意思就是“社会安全",由此可见,社会安全是首要目标,特别是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更加重大,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个人和家庭的安全,也就没有社会安全。目前,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已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收分配课题组的住户调查数据,2002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5,已超出国际公认的0.4的警诫线。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支出看,占人口60%的农村人口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0%,而占40%的城镇人口却占有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90%。城乡生活水平的巨大反差已使一些农民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少数地区已出现不稳定的苗头。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以社会保障税和其他形式的税收,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以求实现收入均等化,从而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着力解决好占总人口六成以上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发展全局的长远大事。
同时,社会保障并不是经济增长引致的天然产物,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在现代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始终受到政治和市场双重力量的支配,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力量决定,再分配主要取决于政治运作和政策取向。因此,不能以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不足为由否定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必须通过调整政策取向解决好城乡利益不平衡和各类矛盾冲突。
王?冰等:对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1期(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首先,从保障劳动力再生产角度来说,农村劳动力的再生产是整个农业再生产过程乃至城镇企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能保证农村劳动力在劳动力养育、劳动力使用、劳动力老化及丧失三阶段获取必要的物质帮助,保持劳动力的连续供给能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更好地满足社会化生产对不同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使农村劳动力能摆脱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双重束缚,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更好地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家庭联产承包中农户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独立承担自然灾害和价格变动等各种市场风险,因而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保障的要求。另一方面,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也以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条件。目前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规模兼业经营的生产方式,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要改变这种现状,必然要求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风险,建立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不足,制约了农民的消费需求和农村市场的扩大,已对经济全局产生影响。近年来,我国农村市场需求增长缓慢,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重要原因就是农村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农民对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存在后顾之忧,持币观望,不敢增加即期消费。由于农村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社会总需求不足,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有限。为拉动经济,国家可以加大硬件基础设施从而投入带动基础产业的投资需求以扩大内需,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能够逐步启动农村市场,使之成为拉动经济的新的动力。
从宏观经济运行和调控角度,社会保障基金被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视为国民经济自动调节的“内在稳定器”,当经济萧条时,居民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从而扩大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当出现增长过快或过度通胀时,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增加,从而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增加社会积累基金,抑制了总需求的扩张。如果社保基金规模和覆盖面过小,社会总需求就很难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从而影响宏观经济保持均衡的自我调节能力。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扩大也提高了政府宏观需求管理的能力。
(4)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上,根据国际比较研究,我国已进入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阶段。卢海元等对较早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法国等13个欧盟国家作专题比较研究后发现卢海元:《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载《社会保障制度》,2004(1)。,现阶段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状况,大体相当于西欧上世纪60年代水平,在类似中国目前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这13个国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且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平均比重已达13%,到90年代,这些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基本上都在30%以上。而2004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仅为2.4%2005年5月18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由明春答记者问。,与此同时,我国财政收入从2003年过2万亿元到2005年过3万亿元只用了两年时间,财政收入增幅很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对我国当前所处的形势也作出基本判断:“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因此,目前无论从经济发展阶段,还是从财政收入水平上,我国都已具备加速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利时机。
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客观上存在正负两个方面效应,从当前经济形势、政治和社会形势来看,其正效应要远大于负效应。
1.2从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存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紧迫性
(1)土地保障作用日益弱化。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是农民实际上最可靠的生产生活的最后保障。但随着农村逐步实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土地向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发展,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占地,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减少到约0.08hm2,农村人均土地面积正逐步缩小,加之我国一些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加入WTO后受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农产品价格总体上下降,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难以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农民收入的大部份来自非农产业,土地提供生产生活保障的可靠性在持续下降。尤其是一些城市周边地区被征地后的失地农民,在少量的征地补偿费用完后,已完全没有了生活来源,成为当前一个突出问题。
(2)农村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导致家庭保障功能弱化。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是依靠家庭保障养老,即所谓多子多福,多个子女供养两个老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每个家庭最多只能生育两孩,这样每个子女至少要供养一个老人,加上子女自已家庭的保障,往往不堪重负。农村家庭结构处于十分不稳定的状态,往往一人得病,全家致贫。
(3)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被边缘化。据农业部的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已达9400万人,加上在乡镇企业的1.3亿职工,实际在外打工的农民人数达到2.2亿人,李广舜:《农民分化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分类构建》载《地方财政研究》,2005(4)。占我国农民总人数的1/4强,也就是说,每4个农民里面有一个在城镇打工,而且这部分人都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所获取的务工收入多数已超过在农村家庭经营的收入,这说明农民工已成为一个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但由于城乡社会保障体制的差异,以及传统户籍制度的原因,农民工被置于城市工伤、医疗、养老保障制度之外,由于他们多从事的是危重的职业,往往一人出现伤残或疾病,在农村的一家都会失去经济支柱。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不仅带来农村家庭结构不稳定性增加,而且人为地阻碍了城市化自然进程,形成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隔阂和社会分层,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4)农村人口呈现老龄化。2000年,我国农村总人口为8.33亿,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36%,而同期城镇同一指标为6.29%,65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以上,严厉文:《谁为21世纪农民养老》,载《经济工作导刊》,2001(2-3),7页。农村人口老龄化更为严重,而且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比城市更快,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和大量农村青壮年不断涌入城市,改变了人口年龄结构,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化速度。农村人口老龄化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负担的加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急待提上日程。
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的状况已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必须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紧迫感,加速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
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同时,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民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农村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主要制度:(1)农村五保制度,是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无正常生活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孤儿实行生活照顾的社会救济制度。它实行“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国家救济”的机制。(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1956年就开始实施,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基本陷于停顿,1997年,中央下发《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各地开始重新恢复合作医疗制度,但各地在资金筹集、医疗费补偿办法、管理方式及覆盖面上差别都比较大。2003年,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641个县已开展这项工作,有1.6亿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覆盖2.25亿农民《探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载《望新闻周刊》2006年2月15日。。(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7年起,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一些地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贫困户,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补足其家庭与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部分。至2004年底,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已建立这项制度,覆盖1206个县、496.37万人。(4)农村养老保障。1991年,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到1996年初,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划中的1608个县的6120万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占农村20~60岁人口的14.2%,共缴纳养老保障金62亿元。到1999年底,参保人数增加到8000多万人,缴纳保障金增加到184亿元。但是1999年以后,农村养老保障处于停滞状态。除以上社会保障制度外,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救灾救济制度、优抚优待制度,还有极少数地方的农村开始实施了大病救助制度。但都是针对少部分农民,没有将所有农民作为保障对象。
2.2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统一。目前,政府官员和学术界对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一,不少人认为,农村养老、医疗保障虽然重要,但还未到十分迫切的程度,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仍应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也没有能力建立健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统一导致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目标定位一直处于争论之中,以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一些制度如五保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是承袭上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条例下的制度,几十年不变,没有将农村社会保障放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全局中去统筹安排,没有将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独立的,具有自身发展规律的制度去逐步建设,而是将其作为政治和社会稳定目标的附属。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优待四个大的方面。而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基本上是补贴性、救济性的单项保障。农村五保制度属社会救济,但资金来源不是国家财政补贴,而是集体统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只是在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实行。作为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残障、死亡等七个方面,而到2005年,农村社会保险中仅有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其他方面社会保险基本是空白。而且仅有的保障项目参保人数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如合作医疗只约占农村人口的17%,覆盖面只占24%;再如2003年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7.17%,人均年养老收入仅为5.73元,人均年养老支出为2.25元《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4)》,见《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4》,北京。。在社会福利方面,除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实施集体福利外,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实施的农村社会福利项目基本上没有。社会优抚制度主要针对军人家属,保障面十分有限。
(3)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不顺。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上多头。如养老保险属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救灾救济和优抚优待则由民政部门管理,合作医疗目前暂由农业部门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上的多头造成政出多门,目标各异,难以协调统一;且重点不突出,难以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最迫切需要的项目上。管理上的另一方面问题表现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不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在地方上往往三位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同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正常的投资渠道,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4)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农民收入低影响到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需求,制约了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制度供给规模。另一方面,低收入也使农民消费需求层次不高,制约了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参保水平,广东省出现的部分农民工退保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低收入对农民参保意识和积极性的影响。
3对策建议
“十一五”时期,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而当前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农村仍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因此,只有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障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使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程来看,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现阶段重点抓好三项制度建设:
3.1确定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征就在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运转中的主导地位,其职能主要表现为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承担最后的财务责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失灵、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优势以及政府的最终财政责任也是其介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129个国家的城乡养老保险资金的基本来源是由政府拨款或由国家、雇主出绝大部分,而受保人仅出小部分。王琼:《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研究》载《北方经贸》,2005(3)。因此,我国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过程中也必须坚持国家主导原则,要求政府通过扶持而不依赖于经济增长,通过精心策划的养老、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计划项目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发行国债、发行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目前用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非纯粹公共物品,而是准公共物品,因此也需要市场机制的参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可以将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中的一部分让渡给市场来执行,可以使社会保障经办主体多元化,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社会保障运营效率,改变政府单一主体模式下的低效率等。
(2)城乡统筹原则。一是树立全局观点。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个计划安排,因此,应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放在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的背景下统筹谋划。将其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保持农村安定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是明确构建目标。城乡统筹原则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其目标框架应包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各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从近期来看,受国家财力和农民收入较低的条件所限,现阶段应着重于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中央《意见》也提出,“国家财政支出……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同时,还要根据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决定农村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和深度的梯次性。这里,要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进程区分开来,城乡统筹是目标,分步实施是进程。当前,除少数几个发达地区外,我国广大农村最急需的是大病医疗保障,老年保障和低收入保障三个方面,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也应首先着眼于这三种保障制度。
(3)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社会保障本质上是通过对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保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因此,维护公平,弥补市场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公平原则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国家社会保障资金要逐步向农村倾斜,渐进实现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城乡之间的相对均衡。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构建要将全体农民作为保障对象,同时要考虑不同保障对象之间的保障水平的大体相当。三是制度实施过程要公开公平,接受监督。
当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以公平为唯一目标,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也可能出现对效率的损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效率原则包括:一是要体现对个人工作和劳动的激励作用。要通过适度的保障水平,鼓励农民勤劳致富和就业的积极性。二是要体现对个人储蓄的鼓励作用。个人获得的保障水平要与个人储蓄的多少挂钩,这不仅可以激励个人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个人积累储蓄的增加可以弥补社会保障支出扩大对国家积累资金挤占带来的资本形成不足的负面效应。三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部门上,应调整合并管理部门,避免多头管理,同时减少管理分层。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选择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性的投资机构管理,运用市场风险管理手段,提高基金的运营效率。
兼顾公平和效率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必须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点。
(4)与其他改革配套,整体推进原则。如,农村五保制度原来的资金来源是村集体经济统筹,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三提五统取消了,五保资金来源必须全部由财政转移支付负担起来。又如,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要与产权制度改革资本市场的完善密切联系,只有形成产权清晰的委托-关系和规范的资本市场,才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2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1)建立适度水平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①在继续发挥农村土地保障、家庭保障作用的功能同时,合理确定国家、村集体、个人三方缴纳的养老金的比重,在坚持目前以个人和集体缴费为主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国家对个人帐户的补贴。同时,国家要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②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储蓄积累,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我保障的意识。③适当进行参保水平的分层。根据个人、村集体缴纳养老金费用的高低,确定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的档次,鼓励收入较高的农民多缴纳养老金费用,这也有利于扩大养老基金规模,提高统筹水平。④实现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的适当连通,避免因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严重不平衡阻碍城乡劳动力的互相流动。以个人帐户为载体,采取适当措施实现农民养老保障帐户与城市养老金帐户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转换,从而促进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的同志提出对农村务农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小城镇农民等不同类型农民的养老保障进行分类构建,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农民的身份和类型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仅变化快,不易确认,而且实施分类管理操作上很困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增加管理成本。实际上,只要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都比较完善且相互连通,不同类型的农民能够理性的选择在城市或农村参保。
(2)加快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①建立大病医疗统筹保险。当前,农民最大的风险是大病,一人得大病,全家致贫或返贫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农民最迫切建立的就是大病医疗保障,与合作医疗比,大病医疗统筹保险的统筹层次高,筹资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强,能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要,能够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村最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建立完善的大病医疗统筹保险的重点是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大病医疗统筹保险管理机构,并逐步与城镇大病医疗保险运行方式接轨。②继续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范围,如上所述,这项制度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覆盖面还比较窄。尽快在农村全面实施这一保障制度,就必须进一步扩大筹资渠道,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解决好实际操作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基金未封闭运行、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004年4月,河南省新乡市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业务委托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338万农民的近亿元合作医疗资金的存储和开支交由保险公司经管,第一个突破了政府对社会保障管办不分的传统管理模式。新乡的大规模试验说明,在政府介入和法规、政策的约束力下,社会保障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市场化运作,应该积极总结推广。③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农村医疗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要调整国家对农村卫生投入的结构,重点扶持医疗消费者和患者,以增强农民的医疗消费能力来拉动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营,以医疗服务供求双方的竞争来促进农村医疗资源的整合。同时,加强公共卫生保健体系建设,保证预防保健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减少农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
(3)整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考虑目前普遍实行的农村五保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民政救济等救济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管理部门,统一资金来源渠道,统一操作方式。只有通过整合简化,才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覆盖对象的广泛性,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管理上的混乱,避免采取多种不同救济形式引发的不同保障对象的不平衡及相互攀比,同时也有利于简化管理,实行阳光操作,便于监督。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最低保障标准;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公开评议,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准确性,保障制度实施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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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onomicAnalysisofVillager’sSocialSecurityinToday’sChina
WANGBingZHANGJun
(EconomicsandManagementSchool,Wuhan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