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好处范例(12篇)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1
关键词保险业;气候变化;机遇
当前,全球变暖及极端天气灾害的增加使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近一二十年来因气候灾害引起的保险损失逐年增大,2006年的飓风、2007年的洪灾和山林火灾更是使得保险公司损失惨重,股东和客户都更加担忧保险公司能否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幸运的是,保险公司正逐步认识到,气候变化在制造威胁的同时,也为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商业机会。当前,世界保险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已经出现了转折,从消极回避发展到积极应对,力图把气候变化风险转变为气候变化机遇。伦敦劳合社就认为,保险业必须行动起来,积极适应气候变化趋势,才是生存之道。保险业过去在火灾和地震等灾害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领导作用,当前保险公司也极有可能创造出预防损失的方法和产品来为客户、政府和公司自身减轻气候灾害的损失,同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面对气候变化的空前挑战和纷繁复杂的市场情况,如何选择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方式,已成为
由于认识到减少驾驶意味着降低车祸风险和减少能耗,世界范围内已经由19家保险公司提供了“现驾现付(payd,pay—as—you—drive)”保险品种。监测表明,payd能够减少10%~15%的总里程数。法国agf保险公司20%的新客户选择了payd险种。日本的japan’ssompoinsurance公司为325万驾驶低排放汽车的保险客户的保费优惠折扣。日本tokiomarineandnichido公司与623万保险客户签约,为顾客选用低排放和低里程的车提供保费折扣,占其车险客户总数的48%。
尽管与几年前保险公司几乎都对气候变化不感兴趣的状况相比,当前的态势已经较好了,但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次工业史上最大的挑战,保险公司需要创造更多的新产品。
三、世界保险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行动
(一)非盈利公共机构推动了研究和信息的传播
诸如ceres,lloyd,iais,ipcc这样的机构都为保险与气候变化的相关研究、信息传播贡献了大量的力量,为公众、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还出现了一些特别有成效的项目,如碳排放披露项目(cdp)。cdp项目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就气候变化给股东价值以及商业运作带来的意义,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建立长久的关系。该组织的目标是促进在高质量信息的支持下进行对话,由此对气候变化作出合理的反应。cdp为资产管理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协调秘书处,该秘书处将代表这些机构投资者寻找有关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商业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并从世界上最大的公司(2007年为2400家)那里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数据。7年来,cdp已经成为碳排放披露方法和过程的黄金标准。cdp的网站收集了全世界最多的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而包括本文所使用的一些保险公司与气候变化的信息都是该项目提供的。cdp将其信息请求以及从公司那里获得的反应公布于众,从而充分利用其数据和过程,帮助决策者、咨询师、会计师和营销者加快行动。
(二)保险公司的主要行动调查统计
保险公司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理解气候变化问题、推动损失预防措施、制订低风险的行为标准、影响公共政策、碳风险揭露、创新保险险种、案例推广、推动损失预防措施、制订低风险的行为标准、投资于气候变化解决方案、理解气候变化问题、碳风险控制和补偿的、为客户的改进提供资金。其中,39%的公司选择了理解气候变化问题、影响公共政策行动,35%的公司选择了创新保险险种行动,33%的公司选择了案例推广行动,26%的公司选择了推动损失预防措施行动,13%的公司将会制订低风险的行为标准,12%的公司会投资于气候变化解决方案,11%的公司表示将进一步理解气候变化问题、同意进行碳风险揭露,4%的公司已经开始为客户的改进提供资金。这个结果表明,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但是仍然在等待观望最佳的机会,真正进行直接投资活动的仍然比较少。
(三)顶尖保险机构的对策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2
[关键词]气候变化;能源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169-04
张勇(1973—),男,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能源资源与环境法、环境刑法。(上海201620)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能源开发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各国都十分注重通过加强能源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我国也正加紧制定和完善包括《能源法》在内的能源法律制度,积极寻求节能减排的法律对策。那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路径究竟如何选择?能源立法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意义如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的《能源法》有何制度功能?在《能源法》中如何安排设计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内容?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外立法趋向
无论是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责任角度考虑,我国都必须处理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低碳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形成与国际上低碳立法理念相呼应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而能源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有着关键地位和重要意义。
(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立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京都三机制”,由此催生了各成员国之间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碳交易,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发展。尽管《京都议定书》未规定发展
2.协调和衔接功能。任何法律规范并非独立存在,其所处制度结构的紧密性、逻辑性、相容性都决定了整个法律秩序是否能真正发挥制度功能。协调一致不单是制度衔接的必要,也是制度能力的标志。一个法律制度结构是否稳定、是否紧密、是否协调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好坏。能源法律制度也是如此,能源法律体系也要求制度统一。而法律的“一致和相互支持”来源于统一理性。《能源法》是能源法律统一理性与制度的来源,其理性与制度直接影响到单行能源法,在整个体系中起着制度间衔接与协调的功能。[4]《能源法》的制度理性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制度体系树立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即“能源的生态化发展”,在这个统一的目标原则框架下,各单行能源法才能据此设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能源法律规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各制度间的扩张性和延展性。虽然,这种理性并不能绝对保证具体规则的相容,但只要规则的制定不违反基本价值所设定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某些差异的存在可能更能反映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摩擦和互动,从而进一步促进制度间的衔接与协调。
从目前来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5条确立了“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此原则性规定为整个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体系确立了基本理念,但该意见稿并未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专门的具体规定,尽管在上述能源节约、能源开发、能源价格与财税、能源科技等相关制度中也有涉及,但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不具有针对性,也不利于《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内容的协调统一。有学者就指出,我国单行能源立法对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制一直存在不足,而《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集中规定,这与其将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作为主要立法目标的价值追求是不相称的。[5]还有学者建议,在《能源法》中设置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专章,规定国家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等内容。[6]当然,这涉及该“专章”其他章节相关制度内容协调统一的问题,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不小的难题,但在《能源法》的制度安排中充分体现和贯彻能源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三、《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
从制度内容来看,能源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两者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因此,在设计《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则方面,我国应将上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中所确定的基本理念贯穿于能源法律制度之中,并注重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能源法》作为能源的基本法,也不宜设定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则,而更应注重从法律原则上进行宏观和软性的规定,对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的法律规则更多地交给单行能源法去制定完成,这样也能更好地发挥《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
(一)《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内涵
《能源法》在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基础上,需要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对此原则进行内涵阐释。根据前述国际立法与我国政策精神,《能源法》体现和实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应首先具有以下原则性内容: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既是国际社会达成的重要共识,也是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选择。我国政府早就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能源法》将继续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第二,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展整理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1篇3
关键词:生物大灭绝;气候失律;气候伦理
气候变化问题是这个时代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解决气候问题的首要在于对气候变化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了解,这也将有助于激发我们的责任感。显生宙时期地球上各种生物陆续繁盛起来,随着环境的改变,这一时期发生过多次生物大灭绝。对这些生物大灭绝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科学考察,找出生物大灭绝背后的气候成因,有助于当今气候问题决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同时,这也昭示了这样一种伦理尺度: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碳排放空间,要求人们必须限制自己的高碳生活方式,在个人权利和人类共同利益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一、显生宙时期的生物大灭绝
地球已经有46亿年的演化历史,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地球上生活过多种多样的生物,它们中大多数已经灭绝,一部分以化石的形式留存在不同地质时期的地层中,成了记录这一生命演化的主要载体。1目前发现最早的化石是澳大利亚距今35亿年地层中的原核生物化石2,它们主要是一些单细胞生物和多细胞的藻类,生命形式较为简单;到距今5.4亿年的寒武纪时期,多细胞的后生动物开始发展,生物数量激增,出现了地球上几乎所有现存生物门类的祖先类型,被称为“寒武纪大爆发”3;到距今4.7亿年的中奥陶世,植物开始登上陆地并繁衍发展4。
随着地球环境变化,显生宙时期发生过多次生物大灭绝事件。目前研究界公认的生物大灭绝共有五次:第一次发生在距今4.4亿年的奥陶纪末期;第二次发生在距今3.75亿年的泥盆纪晚期;第三次是在距今2.5亿年的二叠纪末期;第四次是在距今2.08亿年的三叠纪末期;第五次是在距今6500万年的白垩纪末期。有人认为大灭绝发生的次数要更多,比如Benton认为应该有7次5,Bambach认为可能有18次6。在大灭绝事件之间,还有一些较小规模的灭绝事件。
五次大灭绝的原因分析有很多,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所戎嘉余院士的研究较为全面。(1)奥陶纪末期,有50%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全球气候骤变,南半球形成冰川,气温下降,海平面下降等,导致了第一幕灭绝。随后温度上升,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伴随全球性的海洋性缺氧事件和水质的污染,导致了第二幕灭绝。(2)泥盆纪晚期,30.7%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南方大陆的冰川形成,全球气温降低,海平面下降。陆地植物的繁盛使得全球二氧化碳浓度持续降低。外天体撞击地球成因说有争议。(3)二叠纪末期,70%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西伯利亚大型火山熔岩喷发,造成气候短期变冷,出现小冰期和海平面下降,之后全球变暖;缺氧海水扩展;海洋和陆地环境中的硫酸气体、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积累,海洋酸化;小天体撞击地球等。(4)三叠纪末期,55.6%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海平面下降,出现大规模海退,随后海平面快速上升,造成海水缺氧。二氧化碳浓度升高,产生温室效应。联合大陆分裂,引起火山活动。(5)白垩纪末期,46%的属灭绝。可能的原因有:欧亚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相互碰撞,造成大面积火山喷发,火山喷出大量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全球变暖。白垩纪末,有一直径10km的小行星撞击地球,在墨西哥湾尤卡坦半岛地下1km处形成了直径60km的陨石坑和直径180km的圆形构造,爆炸使数以千亿吨计的碎屑物和尘土抛至空中,严重影响植物生长,并持续低温达10年。1
归纳这些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地内成因和地外成因2。地内成因包括海平面升降、海洋环境恶化、食物链破坏、大规模火山爆发、气候变化(骤冷或骤暖)、地球磁场变化等;地外成因有小行星撞击地球等。地内成因所涉及的影响因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相互关联的。气温骤升可能是由海退(海平面下降,沉积物慢慢向砂岩过度)转为海侵(海平面上升,沉积物慢慢向泥岩过度)所造成,其结果会导致海水缺氧。大规模火山活动也会引起气候升温、缺氧。大规模火山活动和海水进退可能还有更深层原因,比如二叠纪末泛大陆拼合和三叠纪末泛大陆张裂,都曾同时影响了火山活动和海平面升降。3地外成因中小行星撞击地球,可导致大气和海洋环境迅速改变,扰动地球磁场等,最终影响到生物圈。无论是地内成因还是地外成因,气候变化会影响地球的生存环境,这是毋庸置疑的。地球是一个完整的生命系统,也是一个复杂、多重的耦合系统,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岩圈相互作用,牵一足而动全身,改变其中任一链条都可能导致其他因素的连锁反应。
由此不难看出,全球的气候变化直接影响着生物的生存状态。显生宙时期生物大灭绝及其原因探寻,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更为深刻的问题:气候变化是否有自身的规律?气候的规律变迁可不可能人为打破?如果人为地改变气候变化的阈值会造成什么后果?
二、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
(1)地球轨道三要素的周期变化影响气候变迁。一般来说,气候变化遵循自身的演变规律。前南斯拉夫学者Milankovitch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提出一个假说:地球轨道三要素(黄道倾斜、岁差、偏心率)准周期性的、微小的变动可以引起全球各地各季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的相应变化,从而导致近百万年来冰期和间冰期的反复交替。4这个假说被称为“天文气候学”,其核心思想是:“与冰川旋回相伴随着出现的全球性气候的主要波动是由全球各地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的型式的变化所引起的,而后者又是由地球的几何轨道的缓慢变化所造成的。”5地球的运转方式包括自转(每天旋转一周)和公转(每年绕太阳运行一周),换言之,即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时,公转轨道形状、地轴和公转轨道的黄道面间交角和公转时地球自转的角速度会有变化,这几个方面的自然变化使得地球接受太阳辐射有变化,从而影响了气候和冰期的形成。根据天文学家的研究,地球黄道倾斜的变化周期大约是4.1万年,岁差的变化平均周期大约为2.1万年,偏心率的变化平均周期大约为10万年。1黄道倾斜、岁差、偏心率的周期变动产生两个影响:一个是冬季和夏季之间太阳辐射量的重新分配;另一个是太阳辐射量在纬度地带的重新分配。也就是说,地球轨道三要素的变动造成全球各地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地质历史上的气候变迁。
1976年,Hays、Imbrie和Shackleton联名《地球轨道的变化:冰期基本步调的控制者》,文中Hays等使用频谱分析的方法,测出造成全球性气候变迁的三项主要频率的周期是4.2万年、2.3万年和10万年。它们恰好与地球轨道三要素(黄道倾斜、岁差、偏心率)的平均变动周期(4.1万年、2.1万年和10万年)大体吻合。于是Hays等得出结论:产生第四纪冰期序列的根本原因是地球几何轨道的变化。2随后美国的Repenning和Lindsay、法国的Bonifay、意大利的Azzaroli、英国的Surcliffe、南非(阿扎尼亚)的Vrba等科学家,他们将陆地气候变迁记录与深海氧同位素记录进行对比,得出:在寒冷期,全球各地几乎同时降温,不仅冬季变冷,夏季也同时变凉;在温暖期,全球各地几乎同时增温,不仅冬季变暖,夏季也同时变得更加炎热。3由此,Milankovitch天文气候学的假说得以证实。
地球轨道三要素微小的、准周期性的改变,引起全球各地各季所获得的太阳辐射量的变化,最终导致全球性的气候变迁,这是气候变化的自然规律。气候的自然变化影响着动物的生存状态。根据动物对外界温度的适应性不同,可以将动物分为外温动物和内温动物。动物中除了鸟类和哺乳类动物以外,都是外温动物。外温动物的基础代谢率低,主要靠外界环境温度来调节自身的体温。因此,当环境温度较低时,它们的活动会受到较大限制,比如蛇在10℃时已经不太活动,在3℃至2℃时陷入麻痹状态,当蛇身冷至-4℃至-6℃时便会死去。当然,在温度较高时,外温动物的活动也受限制,比如蜥蜴在沙漠温度为55℃时,呼吸会显著急促,如果这样持续1.5~4min,它们就会因不能忍受高温而死亡。内温动物是通过自身体内氧化代谢产热来调节体温的动物,它们适应外界环境变迁能力较内温动物强。
侏罗纪和白垩纪,黄道倾斜小,因此冬季和夏季温度差异小,这样的气候条件有利于外温动物,于是出现了“恐龙的时代”。而内温动物在这样的环境下,自身较强的适应环境变迁能力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以致种类匮乏,数量稀少。由白垩纪向第三纪过渡时,黄道倾斜逐渐增大,于是冬季和夏季温度差异随之逐渐扩大,冬季变得越来越冷,夏季变得越来越热。这样的气候变换方式对外温的恐龙类动物是极其不利的,但内温哺乳动物却能适应得好一些。正是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恐龙灭绝事件发生了。
地球轨道三要素的发现让我们了解到气候变迁始终是有规律的,它对地球生态环境的规律影响让地球生物形成了自身的进化演变秩序,可如今,气候变化的自然规律正在被打破,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失律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2)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失律。自工业化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加剧,环境污染严重。据IPCC2013年第五次评估报告AR5估计,温室气体排放增多,使得自1850年以来地表平均温度升高了0.75℃,到2100年,全球温度可能会上升4.8℃。而气溶胶浓度增加可以改变大气的辐射特征,进而通过直接或间接辐射影响地气系统的辐射收支,引起全球大气环流和水循环的变化。评估称人类活动致气候变化的可能性超95%1。而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对空气质量、人体健康、整个生态环境都会造成破坏性影响。
第一,人类排放毒害污染物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并影响人体健康。大气中的毒害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大气汞、O3前体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大气颗粒物被排放,在大气中沉积,伴随气候交替,既对空气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加重人体慢性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改变个体免疫机能,造成肺组织的损伤和过早衰竭,诱发癌症。美国环境保护局在1996年的全国大气污染源数据估算了美国东部O3前体物的未来排放情况,到二十一世纪的二十、五十、八十年代,O3前体物日均8小时最大浓度预计将会分别增加2.7、4.2、5.0ppb。随着温度升高,生物排放的VOCs增加,可以预料由此产生的O3前体物额外增加量将大致等于仅由气候变化引起的增加量。2当气温升高,太阳辐射强度增强,降水频率减少,空气流通减弱时,O3的主要前体物VOCs的排放量大量增加,使现有O3污染事件加剧和持续。
现代都市人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室内,某种程度上说,气候变化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比室外的更大。2010年,Mudarri总结了气候变化可能引发室内空气质量及公共健康问题,具体表现为:(1)气候变化促使室内气温升高,可刺激室内地毯、涂料、清洁剂中VOCs或SVOCs物质的挥发,这些物质会对人体造成伤害;(2)气候变化使空气流通变得缓慢,可能导致室内生成的污染物积聚;(3)气候变化引发环境湿度增加,可能导致室内霉菌滋生、空气过敏源增加,诱发人体各种呼吸系统疾病和过敏性疾病;(4)气候变化导致骤冷或骤暖等极端气候事件增多,空调使用量增加,进而使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由此陷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恶性循环中。1
第二,人类活动不仅是全球变暖的推手,还对整个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破坏。首先,人类破坏动物栖息地、污染环境、过度开发等,致使动物数量和种类减少。例如,人类捕猎和抢占生境导致诸多岛屿动物群的灭绝;由于开发水利水电,江湖阻隔,造成鱼类栖息地减少甚至丧失。其次,人类大规模的垦荒和单一种植,使得大片森林消失。据调查统计,从1990―2050年,热带森林将以每年0.43%的速率消失,由此将导致6.3%的森林物种趋于灭绝。
自然环境存在“生物链效应”,其中任何一个关键种的灭绝都会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美国学者威尔逊曾描述过生态系统崩溃的情景。昆虫等节肢动物对整个动物界很重要,一旦节肢动物灭绝,在很短的时间里,人类很有可能会随之消失。因为随着节肢动物的灭绝,大部分两栖动物、鸟类和哺乳类也会走向灭亡,随后波及大批开花植物、陆生植物,大部分森林的自然结构消失,陆地表面的陆生动物栖息地也随之消失。同时,由于死亡植物的积累和干枯,自然界营养循环被关闭,植物的其他合成途径中断,植物将相继死去,除少数陆生脊椎动物外,其他生物都将灭绝。自由生活的真菌,起初会有一个巨大的繁殖高峰,之后也将急剧下降,大部分种类将灭绝。陆地将回到接近古生代时期的状况,其表面被一丛丛不活跃的风媒植物所覆盖,到处散布着小树和小草,基本没有存活的动物。所以,大自然的链条,不管你砸向哪个环节,都会把它砸断,何况人类现在是在所有环节上同时砸,有的已经砸断,有的正处于断裂的边缘。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宜瑜10年前在全球气候变化科学会议上说:“全球气候变化不能简单地用因果关系来理解,地球系统动力学往往以临界状态和突变来描述。”2地球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同的触发因素都会在大气系统中有所反应,而人类正在进行一场规模巨大的地球物理实验:我们正在将几亿年来沉积在地下的有机碳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返还到大气和海洋中。这场实验几乎前无古人,也可能后无来者。
综上所述,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气候变化是有规律的,只有当这种自然状态被外力强行打破,气候才因此失去自身的运行规律而处于无序状态。能够强行打破气候变化规律的,一个是自然力,另一个就是人类活动。气候的规律变化是自然力所为;气候的失律,却是人类社会近代以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作用于自然界的负面成果。当前,气候问题的紧迫性亟须我们对全球环境变化作出深刻的伦理反思。
三、气候伦理与个体权利的限度
探究显生宙时期生物大灭绝的原因得知,地球上大多数生物无法承受气候失律带来的后果,而现在人类对地球的影响不断增强,正在人为地改变着气候变化规律。美国地质学家沃尔特・阿尔瓦雷斯曾警示:现在我们正在目睹人类可能造成新的物种大灭绝。在这样严峻的生存境遇下,气候问题研究需要突破科学领域,进入社会学研究领域,气候伦理学由此产生。
伦理学主要关注人的生存和生活智慧,而气候问题涉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气候问题和伦理学之间可构建起一定的关联,气候变化的背后隐含着伦理的思考,气候伦理概念随之兴起。1“气候伦理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气候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其基本途径是人类社会通过对话协商建立一个为世界各国都能接受的伦理共识,为气候治理提供一个有序的伦理环境。”2从伦理学角度反思气候失律,需要明晰两方面内容:一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时,应该将人类的长远发展和共同利益放在个体权利之前;二是人类应该遵循“限度生存”的法则,一方面意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另一方面应对个人偏好和生活方式施以节制,甚至对其进行“再道德化”,使得人们认识到并愿意过一种有限度的生活。
(1)善必须优先于正当。2004年,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方会议期间,来自伦理学、气候科学、经济学、法学、哲学等领域的研究者和机构,发起了设立专门研究气候伦理问题与决策建议的“气候变化伦理尺度合作项目组”,并通过了《关于气候变化伦理尺度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宣言提出八项关于气候伦理的现实问题:(1)损害责任问题。谁应当为气候变化后果负责,并负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2)目标性问题。气候变化政策目标的设定应遵循怎样的伦理原则?(3)温室气体减排分配问题。个体与个体之间、各组织与各级政府之间分配责任应当遵循怎样的伦理原则,才能避免气候变化引发的超越伦理容忍度的影响?(4)科学不确定性问题。在面临科学不确定的情况下,气候变化决策有怎样的伦理必要性?(5)国家经济成本问题。出于经济成本考虑而延迟或减少气候变化行动是否合乎伦理?(6)独立行动责任问题。以共同行动为由,延迟或减少气候变化行动是否合乎伦理?(7)新技术可能问题。以等待低成本的新技术出现为由而减少应对行动是否合乎伦理?(8)程序公平问题。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正义原则以确保决策的公平性?32006年,气候变化伦理尺度合作项目组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的基础上,又了《气候变化伦理尺度白皮书》。白皮书认为伦理是关乎是非评判、义务担当和责任承担等概念及其应用的哲学审查,虽然政府通常更倾向于根据经济、科学和国家利益需要来推进气候决策,但只有当立场合乎伦理原则,才能找到全面而公正的气候应对之策。
当前气候决策方案的焦点是如何公平地分配碳排放量,其实,解决气候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公平分配碳排放量,而是人类首先要反思基于个人权利所追求的生命目标是否合理。在当今气候语境下,捍卫个人权利的道德理由必须以共同维护我们所赖以生存的地球安全为依据。换言之,解决气候问题的伦理认知应该是“善(地球的安全和生命的延续)必须优先于正当(对个人权利的捍卫)”1。现在一个基本事实是碳排放所产生的好处由各国独占,而产生的危害却是地球上所有同代和后代人承担。碳排放空间属于公共资源,各国的排放权并未明确界定,所以每个国家的优先选择都是“越多越好”,这必然导致加勒特・哈丁所说的“公地悲剧”2。“公地悲剧”意指:公地作为一项公共资源有许多拥有者,每一个都有使用权,又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过度使用会枯竭,但都对阻止事态继续恶化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恶化。“公地悲剧”反映出现实生活中权利拥有者习惯于从个体角度看待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但仅仅从个人角度最大化利益,结果反而更糟糕。因此,要促进某个目标的达成,就必须对个体的优化行为进行约束。“比如说,我们的目标是要保护和维护人类个体生命,而保护和维护人们的生命并使之得到健康的发展需要适当的资源,这样,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假若每个人都拼命抢占资源,那么个体的优化行为就会导致激烈的冲突,结果每个人都会丧失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效的策略是设定某些权利,用来控制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这种有所约束的最优化策略使我们可以承认和尊重权利,因为权利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约束。”3
诚然,为了人类生存基础和未来人类的整体利益,人们必须要接受自身优化行为的约束,这并不是要实行“生态专制”,也并不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漠视。“气候伦理反对的是无论什么个人权利都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利观,它所倡导的是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必然相容于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追求。”4
气候伦理倡导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必须相容于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追求,换个角度理解,气候伦理并没有漠视个人权利,而是将促成最大多数人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视为可辩护的道德行为。因此,气候伦理既要关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要重视地球环境的安全;既要关注大多数人的权益,也要衡量权利是否合理。前者需要对人类行为提出正当性要求或者约束性条件,后者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权利的合理性问题。“一个权利是否合理,必须要看由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与相同种类的互竞价值以及特定的目的―结果的生产所具有的价值对比,是否更为重要。因此,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某种更为基本的价值为之辩护。”5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是其基本的自然需求,这也就构成了个人权利得以产生的前提。同时,人类对自己如何存在的不同理解,导致个人在共同生活中应得多少有不同的看法,但资源还没有丰富到能满足所有人的欲望,所以我们才需要设定某种权利原则来调节人们的纷争,决定个体的合理所得。况且,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需要全球合作的事业,作为一个需要大家都自愿参与的合作事业,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保障,就很难保证人们有充足的理由参与合作减排。在此意义的理解基础上,我们可以说气候伦理观能包容个人权利的存在。
所以,我们在处理气候问题时,需要在权利和功利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即遵循“善”优先于“正当”、“效用”优先于“权利”的原则1;个人权利的获得与实施既要指向个人的目标,更需要指向集体的目标。
(2)限度生存的法则。气候伦理在个人权利上的界定,一方面肯定了个人的基本自然需求以及个人目标的合理实现,但同时个人的需求和目标最终要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地球环境安全为集体目标。因此,人们在个人行为上需要学会“不该做什么”,即学会“限度生存”。
“限度生存”的法则一方面告诉我们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生物都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我们共在互存、共生互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环境上,都需要建立起和谐的世界观和全球价值观,“即政治多极、经济均衡、文化多样、安全互信、环境可续”2。政治多极的内涵是在相互依存的世界上,各大力量之间应有一个相互制约的力量框架和多边的行为方式来处理世界事务;经济均衡的内涵是只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获得共同发展,世界才会有真正的发展;文化多样的内涵是保持文化多元,保持人类思维活力,为解决全球问题提供更多答案;安全互信的内涵是安全是共同的,只有别人安全,自己才有安全,保障安全的有效手段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环境可续则意味着各国必须携手合作,把环境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实践中。3在和谐世界观的基础上,朝着“包容发展,权责共担”的方向发展。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南北气候合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3-0081-06
2009年12月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是人类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尽管达成的只是一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自愿加入的协议,但其成功之处在于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了后哥本哈根时代的气候谈判仍然坚持双轨制模式。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实现其量化减排指标,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强制的减排义务。换句话说,发达国家执行强制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采取自愿减排行动。气候谈判的双轨制模式,就是同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进行谈判的模式。双轨制谈判模式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体现了北方国家对气候变暖应负的历史性责任,又照顾到南方国家经济增长与消除贫困的发展诉求。
一、哥本哈根大会的基本原则之争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大会。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认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针对所有国家。1997年通过、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仅有发达国家与东欧国家参与,并制定了限量减排计划,发展中国家不在其中。《京都议定书》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激烈斗争的结果,最后,37个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担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减排义务。
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发达国家企图淡化甚至抹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企图要求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与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目标挂钩,并企图要求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要接受“可报告、可测量、可核实”(MRV)的国际核查,以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责任,而发达国家却能逃避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义务。发展中国家针锋相对,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要求发达国家要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则在接受资金和技术的前提下,采取自愿减排行动。
经过复杂的斗争,最后,哥本哈根大会决定遵守《哥本哈根协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0个缔约方“自愿加入”该协议。《哥本哈根协议》规定:“全球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的升幅应限制在2摄氏度;世界到2050年时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较1990年减半;富裕国到2050年时应减少80%;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比通常情况下低15%至3.0%,要考虑能源消耗与经济产出的比例;在减缓暖化和提高执行透明度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只是在气候变化长期目标、资金、技术和行动透明度等问题上达成了有限共识,对于减排幅度、时间表、监察方法、各国出资比例等棘手问题都没有具体细节,只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但是,它起码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所承担责任的共同之处与区别之处,再次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南北气候合作的基本原则。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
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7年公布的评估报告,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科学基准。报告指出,气候变化问题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全球变暖程度;截至2100年,全球气温最低可能上升1.8℃,最高可能上升4℃。这还是比较乐观的估计。
气候变暖,是指全球范围内的平均温度会上升,同时温度变化的幅度也在增加。气候变暖会导致大量海水蒸发,大气中的水汽增多,进而引发极端性气候现象。即使按照最乐观的估计,气候变化的后果也会非常严重,用水短缺加剧,生态系统和食物保障受到严重破坏,沿海洪灾威胁生命财产。如果我们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将很难逆转,对人类和其他物种可能造成巨大灾难。
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暖问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责任,需要国际社会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世界各地绝大多数民众都支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三、发达国家必须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这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发达国家对2012年到202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表现消极,甚至不愿意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的呼声列入哥本哈根谈判议题。2009年11月的八国集团峰会声明,要将发展中国家拉入减排框架,应该将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与发达国家强制的减排目标相挂钩;哥本哈根大会中,南北国家谈判的焦点也在于此。其实质是“富国要求穷国为全球变暖问题负责”,发达国家企图抹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额外的、实质性的资金支持,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
理论与实践都足以证明,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应该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
(一)发达国家的部分高污染产业以发展中国家为污染避难所
表面看来,发展中国家在大量生产并向发达国家出口污染密集型产品,应该受到指责。然而,污染产业大转移的过程、污染避难所形成的原因不容逃避。正在发展中国家排污的许多产业是从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这些发达国家应该担负起历史性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伴随着三次产业革命,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叶发生的以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为标志的产业革命,使欧美先进国家走上了工业化道路,主要发展的是以纺织工业为主的轻工业,即以轻工业为主的工业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生了以电力和电动机、内燃机的发明和推广为中心,以重化工业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产业革命。钢铁、机械、采煤、电力、造船、汽车、石油化学等重化工业迅速兴起,占据工业主导地位,成为工业结构重心。重化工业一方面带动了许多新兴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使世界资源和能源的消耗急剧增大,造成了能源危机和资源短缺,也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与恶化。
二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为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发达国家在大力发展高技术工业的同时,把劳动成本高、资源消耗大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传统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本国的纺织、钢铁、造船、煤炭等基础性工业日益衰落。其工业重心从重化工业转为高技术工业,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工业转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工业结构日益“软化”,高技术工业发展处于“悬空”状态,整个工业发展处于“空心”状态。
污染避难所假设,主要着眼于工业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了高污染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内在原因。Walter较早提出了污染避难所假设。通过考察1970―1978年西欧、日本以及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趋势,Waiter发现这些国家将大部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海外。通过Walter的“污染避难所假设”,可以看出高污染产业转移的内在原因。
发达国家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排放物的限制较多,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制政策相对宽松。于是,大量高污染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变成了自己的污染避难所。一方面可以逃避发达国家的严格管制,利用发展中国家宽松的环境政策。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充裕的环境资源,继续生产污染密集型产品,同时能够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之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发展中国家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在相对增加。
(二)发达国家是碳泄露的主要输出国
碳泄露,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
《京都议定书》规定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即附件一国家),非附件一国家尚未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这种规定必然导致碳泄漏现象的发生。《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政策,通过国际市场的传导机制会增加在非减排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泄漏的流入国主要是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是碳泄漏的主要传导机制。
首先,高污染产业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会导致碳泄漏,这一点与Walter的污染避难所假设有异曲同工之处,国际投资是碳泄漏的传导机制。
严格的减排政策可能降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钢铁、水泥、建材、化工等能源密集型产业中的生产力,从而影响附件一国家的经济收益。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的企业可能在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或者将产品返销其母国。一来能够降低生产成本,追求生产活动的利润最大化。二来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享受自由排放的好处。附件一国家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基地的转移,必然导致更多不受控制的温室气体由发达国家泄漏到发展中国家。
其次,碳密集型化石燃料以及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也会导致碳泄露,国际贸易是碳泄漏的传导机制。
碳密集型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附件一国家征收较高的燃料税,对生产过程中的能源使用和排放施加较严格的限制,可能会减少对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需求,致使这些燃料的世界市场价格下跌。相对而言,由于减排压力较小,再加上燃料价格的下降,非附件一国家可能扩大对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需求,结果会增加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碳密集型产品,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较高的产品,如钢铁、水泥、化工产品等。在实施减排政策的过程中,附件一国家可能会增加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这些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但是对进口碳密集型产品的消费却少有限制,进而增加来自非附件一国家的进口。相对而言,非附件一国家所生产的同类商品则具有了相对优势以及更大的国外需求市场。根据比较优势原则,非附件一国家会增加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出口,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随之增加。
如此,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出现地域分离,物质资本、劳动力、能源的提供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生产国、最终产品的消费国通常是不同的国家。谁应负担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生产国还是消费国?中国经济50人论坛课题组(2010)提出应以消费排放(各国最终消费导致的碳排放)来界定各国排放责任,同时建议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扩展为“共同但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
(三)发达国家必须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
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方式将部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非附件一国家,减少对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消耗,增加对碳密集型产品的进口;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则成为更多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承接地、更多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消耗者、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方,自然就变成了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难所、碳泄露的输入国。发达国家需要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原因显而易见。
然而,且不说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基础四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即使对非洲地区的最为贫困的国家,发达国家的“慷慨”程度也不尽如人意。在近年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上,非洲国家代表曾多次抗议富裕国家不愿做出大幅削减碳排放承诺的做法。他们认为,富裕国家必须为非洲在气候变化中的损失埋单。非洲大陆是导致气候变化责任最小的地区,也是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最弱的地区,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能源需求。靠天吃饭的非洲农业将在气候变化的利刃下损失惨重,粮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四、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发展的空间与时间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既受自然因素影响,也受人类活动影响,既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与各国发展阶段、生活方式、人口规模、资源禀赋以及国际产业分工等因素密切相关。环境库兹涅茨假说等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实证检验,都能证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该拥有不同的减排空间。
(一)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环境库兹涅茨假说,这一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形象展示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倒u形的曲线关系,足以说明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发展的时间与空间。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些环境经济学家基于实证研究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假说(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简称EKC),主要代表人有格罗斯曼与克鲁格(Grossman&Krueger,1991)。他们发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类似倒u形曲线关系。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污染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迅速增加;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拐点)之后,污染物的排放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拐点大概处于人均收入4000~5000美元之处(见图1)。
环境库兹涅茨假说反映了经济发展的自然进程。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主要以低污染的农业经济为主导;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污染物的排放将快速增加;待经济发展到去工业化时代,低污染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带来了污染排放的减少。
与其他传统污染物不同,温室气体属于存量污染物,其影响主要由其存量多少决定(中国经济50人论坛课题组,2010)。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统计结果,1850~2005年间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76%,1990~2005年间发达国家的份额降到了61%(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则相应增加)。1850年可谓工业革命的始点(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而1990年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准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IPCC,2007)表明,工业革命以来大量化石能源的燃烧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所以,应该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累积排放量的问题,发达国家对于气候变暖的历史性责任是抹杀不掉的。战后第三次产业革命之后,发达国家相继到达污染物排放的拐点。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1950年之后尤其是1990年之后处于高增长高排放时期。
(二)发展与碳排放空间的矛盾
目前,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转折点左边的曲线(见图1),显示的是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情形,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污染物的排放将快速增加;右边的曲线,显示的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趋于减轻。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某些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应该与发达国家的强制性减排目标挂钩,甚至提出发展中国家应该与发达国家一样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这些发达国家过于重视碳排放现状,却有意忽略了碳排放历史。各国的历史累积排放量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经济强国率先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在第一、第二次产业革命时期,这些国家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当时,现在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处于农业、手工业时期,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极小。
目前,处于去工业化时期的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快速增长、大量排放的工业化过程,碳排放量相对较少,除了承担碳减排的历史性责任,还应该理解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使其拥有合理的碳排放空间。
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较大的减排空间与时间。此类国家正处能源需求的高增长时期,又因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设备相对陈旧,能源消费强度较大,所以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高。如果要求这一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会大大抑制其经济发展,而且是其力不能及的。
(三)发展中国家需要统筹可持续发展问题
为了促进经济增长,一些发展中国家会竞相降低环境标准以吸引外资,甚至挽留污染企业,最终导致恶性循环,进而成为污染避难所与碳泄露的输入国。对此,这些国家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等问题,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发展中国家必须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应该在保证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下,适当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应该注意,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愿意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而且已经开始付诸行动。尽管面临着经济发展、消除贫困的艰巨任务,但是中国在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在2005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仅占27.8%,而中国高达68.9%;与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相比,产生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碳排放比燃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36%和6l%。为此,中国设法减少煤炭的使用总量,利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降低煤炭发电厂的碳排放,同时大力发展绿色能源。从“发展就是硬道理”到“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的转变就是很好的证明,促进环保经济、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实例比比皆是。中国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在甘肃省的戈壁沙滩正在建设大型风电场,其规模让欧洲或美国的同类设施相形见绌。
中国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承诺,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碳密度)比2005年下降40%~50%;印度也承诺在同一时期内将其碳密度降低20%~25%。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暖问题,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为贫困的国家都做出了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只是不同意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强制性减排义务。
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应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越其发展阶段、应负责任以及实际能力的义务。同时,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继续承担中期大幅量化减排指标,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五、结论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5
[关键词]控制气候变暖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近百年来地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全球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尤其是近年来,频繁的飓风与洪涝、持续的干旱、极端的天气气候事件无不使人们联想到气候变化。研究表明,气候变化的原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人为因素,近50年显著的气候变化主要是人为因素所致,特别是当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可导致气候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
一、《京都议定书》与清洁发展机制
自欧洲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使用化石燃料而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被认为是促成人为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全球气候变暖会给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这是各国政府和科学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
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于1992年5月制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国内每减排一吨CO2成本平均在100美元以上,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只有几美元至十几美元。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发达国家‘资金+技术’换取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的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称“CDM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使发达国家以较小的经济代价履行了国际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得到了技术和资金,促进了可持续发展。而CDM项目最终的受益者则是全人类。
二、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的形势
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仅次于美国。二十年后,将超过美国而成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人均排放量也将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形势非常严峻。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一直没有放松要求发展中大国承担一定减限排义务。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中国等发展中大国不采取减排、限排措施,发达国家所进行的温室气体减排还不足以抵消发展中大国温室气体的增排。从国内情况看,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煤炭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明显高于石油和天然气;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单位GDP耗能不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城市能源需求居高不下。
面对如此严峻的国际与国内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作为气候变化影响的最大受害者,中国政府深深感受到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在温室气体控制方面取得成效,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
三、CDM项目开发动态及潜在领域
目前,我国宁夏、河北等省在开展CDM工作方面跑在了前面。宁夏于2003年10月成立了CDM环保服务中心;2005年2月河北省成立了CDM项目办公室。截至2006年8月,全国已有79个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虽然《京都议定书》明确确定凡“能证实有明显潜力和环境效益的项目”均可列为CDM项目类型,但根据国际组织现有的CDM方法学和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准的项目类型,适合当前CDM项目开发的潜在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源工业,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水力发电等;二是其他能源,包括水泥厂余热回收利用发电、天然气热电联产、秸秆发电、户用沼气池等;三是废物处置,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大型垃圾填埋场埋气收集发电、禽畜养殖场废弃物管理系统改善等;四是技术改造,包括工业锅炉改造、水泥工业潜能、电力工业潜能、钢铁工业潜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中引入厌氧处理系统等;五是示范项目,包括绿色照明、免烧砖新型建材、混合燃料电动车、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四、CDM项目开发与发展的思考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6
“秋冻”看似简单,如何“冻”得合理、“冻”得适时、“冻”得健康,也大有学问。
古话说,“冻九捂四”指的是在乍暖还寒的四月不要急于减少衣服,不妨捂一捂;相反到了9月不必急于增加衣服,不妨冻一冻。“秋冻”可以保证机体从夏热顺利地过渡到秋凉,提高人体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与抗寒能力。这样的防寒锻炼帮助人体的抗御机能更加稳固,从而激发机体逐渐适应寒冷的环境,对疾病,尤其是呼吸道疾病的发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初秋,暑热未消,还时不时地有几场“秋老虎”光临,虽然气温开始下降,却并不寒冷,这时是开始“秋冻”的最佳时期,最适合耐寒锻炼,增强机体适应寒冷气候的能力。在夏末秋初开始“秋冻”才能自然过渡到对秋凉和冬寒的机体调节,增强抗病能力。
在日夜温差变化不是很大的初秋,无须急忙加衣,“冻一下”无妨,并可适当延长秋冻的时间。但是夜间入睡一定要注意盖好被子。秋天夜晚的寒气与夏夜的凉爽不同,人体在睡眠状态容易感受风寒。
在日夜温差变化较大的晚秋则切勿盲目受冻。晚秋常有强冷空气侵袭,以致气温骤降,此时若一味强求“秋冻”,不但对健康无益还有害,容易引发呼吸道和心血管疾病。此时应随时增减衣服,以防感冒。
防寒锻炼注重合理、适时、健康
就人体而言,青壮年包括体质较好的老年人和小孩最好不要早添厚衣,这样有利于人体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抵抗能力较弱的老人和孩子自身调节能力差,遇冷抵抗力下降,御寒能力减弱,身体会很快发生不良反应,诱发急性支气管炎、肺炎等疾病,应注意气温变化而添加衣服。有慢性疾病的病人不宜进行“秋冻”,尤其是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冠心病、高血压者。寒冷刺激会使支气管和血管痉挛收缩,导致患者旧病复发,出现哮喘、心绞痛、心肌梗塞和中风等事件的发生。
“秋冻”不仅停留在穿衣上,适当锻炼对增强体质极有好处。不同年龄可选择不同的锻炼项目。无论何种活动,都要注意一个“冻”字,切勿搞得大汗淋漓,以防寒气通过排汗而扩张的表皮毛孔进入人体。当周身微热,尚未出汗,即可停止。如果决定进行冷水浴锻炼,应在整个秋天坚持,不要间断。(刘晓晔)
阳消阴长和调摄
秋季气候处于“阳消阴长”的过渡阶段。立秋至处暑,天气以湿气并重为特点,故有“秋老虎”之说。白露过后雨水渐少,天气干燥,昼热夜凉,气候寒热多变,容易伤风感冒,许多旧病也易复发,故被称为“多事之秋”。
秋分之后,由于雨水渐少,秋燥便成了中秋到晚秋的主要气候。此季容易耗损津液,发生口干舌燥、咽喉疼痛、肺热咳嗽等。因此,秋日宜吃清热生津、养阴润肺的食物,如泥鳅、芝麻、核桃、百合、糯米、蜂蜜、牛奶、花生、鲜山药、梨、红枣、莲子等清补柔润之品。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7
关键词:气候变化;社会主体;实践
中图分类号:R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7302
1气候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PCCC)第一款中,将“气候变化”(ClimateChange)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气候变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全球气候变暖了。美国国家冰雪数据中心的报告以及挪威南森环境与遥感中心的监测结果都表明,2009年9月北极地区海冰面积达到至今为止最小值,为510万平方公里。
诺贝尔奖获得者RKPachauri表示:气候变化是经科学证实的事实。降水变化、热浪、洪水、干旱等的范围和强度都在上升。尤其是这些变化对北极冰川的融化起极大的加速作用,导致海平面上升,对于珊瑚礁、大型三角洲地带(如加尔各答、达卡、上海)以及一些沿海岛国的影响十分不利。据有关专家估计,到2100年,全球气温预计会上升1.1℃到6.4℃,如果真是那样,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全球变暖引起一系列重大问题:大量动植物灭绝、农作物产量减少、生态系统失调、沿海洪灾威胁等,还会导致人类某些疾病的分布范围扩大和传播速度加快,且因各种奇异病死亡率上升,由此引发的各种政治问题和暴力冲突也将越来越突出。
也许人类会归咎大自然的无情,其实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式开发和利用,原因大概可分为两方面:第一,自然原因(也可称不可抗力因素)如火山爆发,地球内部活动引起的一系列运动;还有太阳活动对地球的地表温度有较大影响如耀斑爆发。另外存在着影响气候的异常现象――厄尔尼诺现象。第二,人为因素。自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发达和文明进步导致人类以自我为中心,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以及我行我素的生产和消费观念,过度地向大自然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加之人类对森林的大肆破坏,世界人口的增加,人类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是累积增加的,而自然因素是不规则的非周期性变化。
因此,虽然气候变化的大趋势难以改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努力减缓气候变化,至少不应该加快其恶化进程。如果仅仅把人类的全面发展理解为物质和精神的全面享受,一味走“人类中心主义”,最后只会导致自然界对人类的无情报复。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有消除了。”这就是警示我们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必须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进行人类实践活动,要不然,受到伤害的还将是人类自身。
2减缓气候变化的主体意愿及能力分析
气候本身的全球性决定了减缓气候变化必须全人类共同努力,不仅仅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某些政府或领导的事,这更是事关每个社会主体的问题,必须引起重点关注。当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各国政府还积极地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甚至设立专门的机构应对气候变化,以加强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行。除了政府方面的努力,许多志愿团体也纷纷用自己的行动呼吁拯救地球。再者,许多关于气候变化的会议不断举行,如近日正在哥本哈根举行的气候变化大会,是包括全球190多个国家在内的各国代表聚集商议减缓气候变化,旨在制定一个弥补原来各国所达协议的不足的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气候制度。
然而,他们往往注重自上而下的政策、法规、会议的举行和磋商,或者是集中在财政和技术方面,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即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的行为对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个人与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制约,相辅相成。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但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如果过多注重“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人类中心主义”,而不同时强调“社会利益”“长远利益”“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主义”的有机统一,即使从人的“类”的本质来说也是互相矛盾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基础的,因此,社会主体应该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并积极地参与利于气候的社会实践。
因此,社会主体会面临两方面问题:
第一,社会主体(社会个人)是否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假如通过网络或者现场的做一个问卷调查:面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严峻现状,为了人类和自然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气候环境,你是否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呢?相信,95%的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只凭着这个问卷调查并不能充分表明他们会在具体生活中身体力行。社会主体愿意并不代表就能去实践或者说是积极地有益的实践。
那么,针对没有意愿的个体可通过宣传和教育,培养其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指公民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当拥有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他们之所以没有意愿,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当他们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和能源,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为自己向大自然排放的各种垃圾和有害气体的行为履行义务。当然,有意愿也并不代表就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正面的贡献。
第二,社会主体是否有能力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目前,青少年对气候变化的了解甚少,甚至现代大学生了解不够多,还有广大的农民朋友和务工人员更是“文盲”,这就谈不上做贡献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教育体制的滞后性导致的,为了提高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应该从中小学开始抓起,全面注重科普知识的普及。
这一点丹麦的做法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丹麦教育部要求各类在校教师和学生在2008至2009年间加强气候方面的教育,所有教学大纲都要增加与气候相关的内容。具体方法有如建立全国性传播和宣传网;在丹麦教育系统网站上设置了专项内容;气候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相结合等等。也许学生暂时不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大的贡献,但是,经过学校教育和学习,他们会把自觉地带到家庭甚至社区,在往后的生活和工作当中,在有一定的财力和人力情况下,会运用所学知识科学地进行节能减排的实践活动。对于非在校学生的社会个体,可以通过广大社会媒体(如影视、报纸、杂志)把环保知识逐渐大众化,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志愿活动,让广大个人熟知节能减排的基本技巧,彻彻底底地进行气候变化知识的“扫盲运动”。这样,才会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力实践。
3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体实践
俗话说:“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在有意愿和有能力的情况下,还需要社会主体的亲自实践才能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所作用。
一方面,对于国家,其实践就是积极地开展国际合作、探索新技术、设立相关的机构。某些国家或地区因气候变化引起的灾害,其他国家应相互支援。尤其发达国家,同样灾害程度,他们的应变能力会比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强,可以避免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且节能减排的措施他们完全有能力来控制,但他们为了利益却不愿意去实践。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其实践涉及到生产和生活诸方面。假如举行一场关于气候变化知识的考试:如夏天空调一般应该设为多少度,是否应该使用一次性产品,是否应该减少驾驶及精明驾驶,等等。相信人们的答卷一定会非常准确,但这些具体考试内容又有谁会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我认为,要落实行动的话,作为社会主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树立适度的“忧患意识”。春秋史学家左丘明曾说过:“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适度的忧患意识会给我们适当的危机感和压力,从而时刻反思自身改变世界的活动,唐君毅认为:“忧患意识使人不再从无常的天那里祈求降幅,而反省自身之修德配天,把传统宗教下的天德,转化为自觉的人德,这正是理性的运用。”由此看来,忧患意识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中十分重要。
第二,逐步形成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社会主体的日常行为习惯虽然难以立刻改变,但是这可以通过主体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提醒自己的细节行为。随处可见主题对减缓气候变化做的努力,例如,节约用火、热水、冷气,使用有能源效益的产品,关掉无需使用的电器,随手关闭电源,减少待电状态,减少驾驶等都是个体力所能及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第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现有技术和自然规律改造世界。主观能动性是人类所特有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既然气候变化是大部分由于人类非科学地改造自然引起的,那么我们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必须重新认识现实状况,根据自然的发展变化规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寻求和谐的人与自然发展关系的道路。
第四,一贯坚持“和谐”的天人合一观念,并实践于主体活动中。现代生活中追求更好的物质条件是大多数人的理想。这本并没有错,但是要时刻注重平衡发展,就像我国在2006年把经济发展思路由“又快又好”转变为“又好又快”,充分显示了把环境问题放在首位,发展经济固然重要,但与自然的和谐更加重要。
恩格斯指出:“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决不像统治异族人类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人类是自然界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没有理由去破坏这个整体的发展。气候环境是自然界系统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气候变化会直接影响整个自然界的恶性发展。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又是有赖于自然界系统的正常运转的,如果自然界系统这个整体的运行受到破坏,又何来的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虽然难以做到先天下之乐而乐,何不先天下之忧而忧,把减缓气候变化的意识内化为自我的主导意识,这样,大家一起携手共进,相信往后和再往后的气候环境会不断地改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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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8
摘要:适宜、稳定的气候是人类在地球上得以生息繁衍的必要条件。近200多年来,人类的某些活动导致了地球气候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非自然的变化,气候变化已成为一个引起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性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上需要各国携手应对,在国内则需要强化区域的合作。本文从立法,组织建设、机制建设等角度入手,分析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的现状和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气候变化;区域合作;法律;机构;机制
一、概述
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是一个世界各国人民密切关注、共同面临的具有紧迫性的生态难题。气候变化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以及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产生了显著的有害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气候变化”是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由此可见,气候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自然原因,二是人类的某些活动。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附件A规定了六种减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就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所占的比例最大,约为55%。[1]因此,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控制和减少也就成了世界各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首要目标。
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环境、能源问题具有外部性和公共性,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跨域界、跨行业、跨部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任何地方都不能以行政区域的划分为理由而“独善其身”,“以邻为壑”,尤其在气候减排问题上更不能“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因为一方的节能减排的努力很大程度上会被另一方的“不作为”或“少作为”抵消掉,由此陷入此消彼长的局面。一方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行为也会对生态系统整体产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它地区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国内区域一体化的趋势十分明显,目前已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区域,如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东北三省地区、西部、中部等较为成熟和稳定的区域。在各大经济区内的各区域间地理位置相邻,在自然条件、文化政治、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等许多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便于以区域为单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的现状和问题
“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一个人对他的伙伴成员负有责任,他不仅要使共同体的利益优先于他的自我利益,而且要竭尽所能做一切有助于增进共同利益的事。……”[2]与人类无尽的需求是有限的,资源总是十分有限的,资源的集中和优化无疑是一种策略。在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加强区域合作,联合应对既是一种策略,也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但不可否认,国内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转型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更是有一些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影响着区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主要有下: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处于没有法律调整和指引的状态
我国在能源领域上的法律法规众多,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方向上有利于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直接或间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也有关于国际合作和部门协作的规定,但鲜有关于国内区域合作、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既缺少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宏观和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也缺乏在具体领域上进行区域合作的细化性的规定。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法律调整方面存在滞后和空缺。虽然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止法》第五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制度,但该法没有把二氧化碳等一些对气候影响较大的气体列入调控的范围,无疑大大制约了该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3]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的合作在完善法律调整机制方面显得较为迫切。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较为系统、全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其中最近颁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2年)》第六章强调要完善区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把地区划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体现了国家有意识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问题进行指导和规范,但政策无疑具有其局限性,在稳定性、规范性、长期性以及调控的力度上明显存在不足,政策的制定、推行和实施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所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才能保持其长期良好的发展。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缺乏专门的区域协调机构
2007年我国成立了以国务院总理为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并于2008年设置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10年,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框架内设立协调联络办公室。另外还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然而这些中央机构均立足于国家的层面,主要负责研究和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全国性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主导气候变化的对外合作和谈判等工作,由这些机构对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进行领导和统筹明显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欧盟的经验告诉我们,各项区域和产业政策得以有效实施,专门的区域协调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如欧盟成立了区域政策事务部,区域政策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区域协调机构。[4]目前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协调体系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缺乏统一的有效的区域常设性协调机构来对区域合作减排进行专职领导和管理。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区域合作往往易受当地行政首长的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执行方面也因缺乏监督而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这样往往难以形成合力,从区域的层面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所以有效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就必须在中央层面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常设性的区域合作领导、协调和推动实施机构,对区域相关合作事务进行专职化管理,促进区域减排政策法律的协调,增强区域减排合作的执行力和作用力。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同机制
各地在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同时在执法上既没有统一协调的标准,执法查处的力度也存在较大的差别,甚至两个相邻的地区在执法程度的问题上大相径庭,这样必然会导致减排的效果大打折扣。“以京津冀三地为例,据报道,河北整体各个工业行业的排放标准与北京、天津存在着较大标准,有些气体排放标准甚至相差4倍之多,企业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执行力度的不一致也最终导致三地的执行效果相差甚远。[5]
各地政策法律相互冲突、不协调,执法标准和执法力度混乱不一,一方面由于没有开展区域合作和协调的意识,仍然没有突破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单独行政”的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减排合作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官员过度地追求政绩等原因。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区域协同机制来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
三、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对策
在区域应对气候减排问题的合作方面,要注重完善法律规定、组织机构、协同机制等,才能充分发挥其协同效应:
(一)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法律规定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增加协作性条款。目前国内要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相衔接、相协调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法律体系。对于是否需要在本国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法律,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各国也做法不一。考虑到目前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许多做法和制度都处于摸索阶段,尚未成熟,而且仓促制定一部强制性条款、法律责任条款较多的法律,会加大全国多数企业的经营压力和成本,有可能造成企业不堪重负。因此,建议参照《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以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为主的、强制性规范相对较少的促进性立法《应对气候变化减排促进法》,而且单辟一章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的问题,如规定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原则、主体、程序、权限、方式、监督等问题,为区域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制定框架,体现国家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的宏观导向。同时由于应对气候变化涉及的领域繁多,如低碳产业、绿色建筑、低碳交通、碳排放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碳金融衍生产品和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等等,目前已有一些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特定领域的立法,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但应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以形成覆盖面广、多层次的国家减排法律体系,并制定相关法的实施细则,细化规定地方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具体领域开展合作的各类事项和问题。
(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组织机构体系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为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宜由中央进行管理,对于区域事务,原则上应当属于中央事务,应当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决策。[6]因此,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应当由中央的机构来统一领导,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可进一步精细化和明确化,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组织机构体系。
有学者提出以区域为单元,由中央政府设置跨区域的独立的区际行政管理机构来统筹区域性事务,[7]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不具可行性。可考虑在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下增设区域合作处,并对应不同的区域下设相应区域的专属协调机构,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如专门针对泛珠三角经济区的节能减排工作,可在气候变化司区域合作处下设泛珠三角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协调联络办公室,由该机构专门统筹和主导泛珠三角地区范围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工作,针对泛珠三角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订推动该区域合作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统一指导和长期推动该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监督该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项目与合作协议的落实,协调解决由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争议,等等。这样由共同上级设立与区域相对应的常设专职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一方面既有权威性,有利于降低行政内耗,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推动区域合作更为高效有力,有利于统摄区域发展的重大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集中把握和回应区域内各地方的各种发展诉求,便于推动区域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协同做好减排工作。
(三)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协同机制的建设
1.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前置程序,推动区域合作各方立法的协调。在2001年美国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美国出现了由州长推动的区域性减排计划。纽约州、特拉华州、新泽西州等东部九个州制定了东部九州温室气体减排计划,计划到2022年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在目前的基础上削减10%。九个州达成一致后,在各个州内立法并予以实施。[8]美国的经验启示我们,在进行立法前可通过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议等方式对区域的减排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将达成的共识转化为地方性的立法,也可以参照东北三省法制协调方式的做法,就应对气候变化的事项建立立法协调的框架,成立联合工作组,对需要立法协调的问题或者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尽可能先协商探讨,如控制气体排放的目标、排放温室气体的强度标准、过量排放的处罚标准以及新能源合作开发等,达成共识后再转化为各自的地方立法。
2.注重市场的力量推动区域合作各方法律政策的协同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明确提出“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碳排放权已在一些城市展开了试点的工作,在将来时机成熟时,可通过形成碳排放权交易次级区域大市场的方式予以发展完善。尽快探索建立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形成区域一体化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客观上促成各地有意识地加强制度和规则上的协调,最终促成各地政策和法律的趋近或趋同。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最终都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为相应的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区域一体化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形成,将会对区域不同地方政策法律的协同产生深远的影响。区域碳排放权的运行和实现有赖于各方加强政策立法协调,构建统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共同量化和公平分配碳排放指标,从而营造良好的无差异的法制环境。否则,混乱、不协调甚相互冲突至的规则会阻碍人才、资金、资源、技术、信息等在碳排放区域交易市场的合理有序流动,阻碍区域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利益的追求将会推动区域加强法制协调,强化区域各方的联系与合作。
3.加强区域执法合作的机制建设
加强区域执法合作的机制建设,涉及多方面:首先,要加快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已经制定国家标准的(如煤矿瓦斯)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暂未制定国家标准的,要依据区域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制定尽可能一致的标准。当然,一致并不意味着必须完全等同,可以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弹性区间,以便为形成一体化的执法体系打造规则前提。其次,须充分巩固和继续完善现有的执法合作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机制,联络员制、案件移送制度等等,尽快建立起区域温室气体排放联合监测和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执法。最后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对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执法信息的交流、执法合作的监督和救济等事项不断完善相应的操作标准,细化相应的程序性规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案件查处合作和联合专项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执法工作。(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项目基金:本文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课题编号:14GWCXXM-31),本文属该项目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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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1篇9
随着近些年来世界气候变暖趋势的增强,导致了诸多环境问题。如今,全球每年有18万至5.5万个物种成为濒危物种,每天都有150多个物种彻底地消失。低碳农业正是在积极应对气候恶化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农业领域的生产投资较大、能耗较高、污染较重等不足,这是从保护资源环境的视角所提出的。由于全球范围内的畜牧业以及种植业的大发展,加上农用机械、化肥、农药以及除草剂等大量运用,农业生产不仅得到了发展,而且农业源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在持续增加。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农业生产所释放的温室气体量达到了人为排放总量的30%左右,农业生产中所排放的CH4达到了人为排放量的一半左右,而N2O达到了大约60%。依据推测,一旦无法及时地控制温室气体的大规模排放,估计到了2030年,农业源CH4与N2O的排放量会比2010年分别提升60%与35%。因为我国能源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而且同时还是农业大国,所以,积极发展低碳农业肯定具备了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建设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还是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据统计,我国农业源排放中的CH4在我国CH4排放总量中达到了80%,而农业源排放中的N2O则达到了N2O排放总量90%左右。由于农业耕作力度的加大,对于耕地所造成的干扰变得愈来愈频繁,从而直接破坏了农田或者耕地的固有结构,导致土壤碳库的平衡受到了显著的影响,其对于大气CO2的贡献率有继续大幅提高之趋势。与此同时,农业还是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一个产业,气候的变化导致水资源缺乏与燃料价格的波动均会直接造成粮食生产具有有效性以及稳定性。因此,世界粮农组织于2009年大力呼吁提升低碳农业的投资额度,认为低碳农业不仅能够遏制气候出现变化,而且还能提升发展中国家粮食的总产量。依据我国农科院的相关研究,证实温度一旦升高,农业用水就会减少,耕地面积也会下降,导致我国粮食生产水平不断下降。为此,国家号召各各业节能减排,而对于农业产业来说,必须发展低碳农业,这对于降低农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有效保护环境来说十分重要。
二、低碳经济时代下农村节能减排的主要途径
(一)更富效率地使用化肥
如果不再生产工业化肥,每一年都能为全球节省至少1%以上的石油能源。农业施肥则立足于影响植被生物量以影响到土壤中碳供应量以及微生物的活性,引发土壤碳库出现新的变化。运用对土壤增施相应的有机肥,能够切实减缓土壤中有机质的腐烂,有效缩短有机粪肥暴露的时间,从而减少土地耕作类活动,改进土壤水分的管理,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的量。同时,运用测土配方进行施肥,依据作物的需求进行施肥,能够较好地降低化肥使用量,切实避免农田的土壤当中出现氮肥的过剩;切实提升有机肥的使用量,改进农田土壤的通气性以及酸碱度;尽可能地降低农田土壤的耕作,积极栽培地面覆盖着的植物,从而降低碳的排放量。
(二)实施节水灌溉
运用滴灌与微喷灌技术以改进地面的灌溉技术,这是节水的最佳方式。具体来说,可运用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实施土地平整与条田建设。那些平整度比较好的土地要比差的土地更加节水达10%至20%,这就是积极改善地面灌溉技术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其二是要高度重视农业节水技术,要依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需求饱和度等实施适时与适量的供水,从而实现节水、增产以及增效。与此同时,还应当积极推广喷灌与滴灌等新型节水技术,在最大限度上提升农村地区水资源利用率,进而极大地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
(三)引入新型农作物的育种技术
要积极引入新的农作物品种,比如,可以培育抗高温与耐干旱,而作物生长发育期又比较长的那些品种,从而更好地应对全球气候的变化。要致力于推广那些高产农作物品种,加大多年生牧草的种植力度,全力栽培新的木本植物,持续牲畜放牧管理技术等,从而提升耕作土地当中的碳素数量。要通过积极培育新型氮素,更加高效地利用农作物来开发农业的新品种,这是一项适应于农业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法。要积极开发与培育对氮素对于高效利用的重要类型,全面减少碳排放对农村环境所导的真正破坏,这就非常需要对了解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良,并进行控制。
(四)运用畜禽健康养殖技术
畜禽的养殖是的农村地区温室气体十分重要的来源。通过从传统养殖方式往清洁养殖加以转变,建立起畜禽养殖场,这对于集约化的养场被,对污水实施无害化处理,更加合理地实施肥料化利用等举措,从而为适应气候的变化,降低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要建设固体粪便的有机肥厂。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运用好氧、发酵等技术来处理固体进行粪便,并实施无害化处理,制成成有机肥,应当积极建设液体粪污较多的中小型沼气工程。要依据生态学中的整体、协调、循环及再生等原则,对没有采取清粪方式以提升畜禽养殖场的厌氧生物技术以及物理处理与这一技术相结合的新型治理方法,建立起用于液体粪的大中型沼气工程。
(五)推动沼气工程项目节能减排
沼气工程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主要来源于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运用沼气能够切实减少对于薪柴和化石燃料、电能之消耗,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所具有的排放。同时,用在通过发酵而形成的沼渣则完全可以期待施用的常规化肥方法。在农村地区运用沼气,不仅除了省柴、省煤、省电以及省时以外,还能能降低烟雾与粪便处理费用,从未有利于对大理石实施环境保护。
(六)对秸秆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我国农作物秸秆的年产量大约达到了7亿多吨,而且农村中绝大部分秸秆是被焚烧,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还浪费宝贵的资源。焚烧秸秆不但会直接排放出碳,而且还会加快土壤当中有机碳的分解和损失。通过秸秆还田则能够促使土壤当中的有机碳的降低。通过减少农田当中的碳排放,最为直接的措施是能够提升地面秸秆还田之比例。美国的秸秆还田率达到将近90%,而我国的秸秆还田率只能达到大约15%。在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当中,采取秸秆发电和秸秆碳化等是在秸秆还田处理之后更加适合于我国国情的高效化资源化处理方式。以秸秆为原料,可以制成多种不同类型的纤维板与木塑型材等,比如,以麦秸为主要原料,通过挤压成型作为定向结构的麦秸板,可以十分广泛地作在墙体、屋面以及地板底衬板上,是框架结构建筑当中用量最大的一种材料,不仅能够隔热,而且还能保温、隔音,并且还能防潮,加大房屋空间之体积,这样一来就能极大地降低高耗能钢材、水泥以及砖瓦之应用,还能降低森林砍伐率。
三、结束语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10
关键词气候变化;农业气象灾害;不利影响;防灾措施;山东莘县
中图分类号P4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7)10-0206-02
莘县地处山东省西部,山东、河南、河北3省交界处,全县面积1388km2,是聊城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莘县地处黄河下游冲积平原黄泛区,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地形复杂多样。干旱和洪涝、冰雹大风和暴雨、秋季连阴雨雷暴、霜冻、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已成为影响莘县经济发展的重要气象灾害。为避免或减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改善生态环境,检测、预防和控制气象灾害,对莘县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及防灾减灾措施探讨如下。
1资料来源
气候资料为莘县国家基准站1995―2015年的气象观测资料,农业气象灾害资料由莘县气象局、莘县农业局、莘县民政局等单位提供。
2结果与分析
2.1气温变化
莘县年均温13.4℃,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1.9℃,历年极端最低气温出现在1971年12月27日,为-22.7℃;7月最热,平均气温达到26.8℃,历年极端最高气温41.8℃,出现在2009年6月25日。由图1可知,近10年气温上升比较快,其中冬季气温的变化幅度最明显,增温也是逐步增强。暖冬会逐渐导致气温升高,风力加大,蒸发量增加,降水减少,从而加剧土壤水分的供需矛盾,原来的生态环境也会在气温不稳时发生变化。
2.2降水量变化
分析近十几年降水量变化(表1),年平均降雨量551.7mm,降水量较多的月份主要为6―9月,其降雨量达到352.7mm,占全年降雨量的70.2%。年降水最多为778.1mm,出现在2003年;最少为322.2mm,出现在2006年。日最大降水量186.9mm,出现在2000年8月;1―3月和11月、12月降水量偏少,降水量不及全年降水量的10%。20世纪80年代以少雨干旱为主,20世纪90年代以后降水量起伏不定,缓慢增加的趋势也是有所增加,极端降水的变化逐渐减少,春、夏季降水略有增多,但是秋、冬季降水量有所减少[1]。
2.3日照时数及活动积温变化
莘县年平均辐射量为1177万J/m2,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420.5h,日照率55%。多年平均气温13.2℃,1月平均气温-6.6℃,极端最低气温-22.7℃。年平均蒸发量1538.8mm,年平均相对湿度70%。日平均气温≥0℃的平均持续天数为294d,活动积温4993.5℃;≥10℃的平均持续天数为208d,活动积温4464.3℃;≥20℃的平均持续天数为119d,活动积温3006℃。
3主要农业气象灾害特点及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3.1干旱和洪涝
旱和涝是莘县农业生产中经常出现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据统计,1961―2015年莘县旱年有12年,发生频率为24%;涝年有5年,发生频率为10%;旱年多于涝年,旱年逐年增加,旱灾每一年的变化也不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2]。冬小麦返青后是对水资源大量需求的时期,春旱不利于冬小麦旺长,非常严重时还可能影响冬小麦正常接穗;并且春季干旱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春播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影响农作物、果树发芽时间等;秋旱会影响秋收作物玉米等的生长发育和产量;冬旱会影响作物出苗、生长发育[3-5]。而洪涝一般强度大、来势猛、历时短,易造成作物茎叶机械性损伤,引起生理机能下降,降低光合作用,最终出现减产减质。
3.2冰雹
冰雹是莘县主要灾害性天气之一,局地性冰雹和季节性冰雹均有发生,发生时间很短但是破坏力很强,常年对农作物、果树、蔬菜等造成很大的破坏性[6]。莘县的冰雹灾害一般是2~3年出现1次,最早出现在4月中下旬,最晚出现在10月中旬,一般是集中在6―8月。莘县城关、王奉、张鲁、观城、大张等地冰雹灾害相对比较频繁,平均2~3年出现1次,而柿子园、徐庄、朝成等一带冰雹灾害较少,一般平均10年左右出现1次。
3.3霜冻
当前霜冻一般分为秋霜冻和春霜冻,秋霜冻对棉花的危害最大,春霜冻主要影响的农作物是小麦和春播作物。莘县一般每年4月为霜冻多发期,春霜冻对林业果树、春播作物的影响较大,极其不利于小麦、蔬菜、果树等农业发展。
3.4病虫害和干热风
随着全球气候不断变暖,山东省各地气温逐渐升高,病虫害对莘县的影响也日趋严重,蚜虫、红蜘蛛等病虫一直危害农作物,最近几年比较猖獗的美国白蛾也成为影响莘县农业发展的障碍因素[7],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当前暖冬的出现,病虫害虫卵越冬的基数不断增大、存活率越来越高;二是随着风速的增加,小型害虫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进而扩大了发生面积。干热风的主要特点就是湿度小、温度高,并伴随一定风力,在莘县主要出现在5月中下旬至6月初,此时正值小麦接穗期(即乳熟期),容易造成小麦产量下降、小麦炸芒、麦穗瘦小。
4农业防灾减灾措施
一是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防治病虫害,通过治理土壤污染,降低农药生物化学物品使用量,不断做好增加绿色植物覆盖率的义务,建立生产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坚持不断地走可持续农业发展道路[8-9]。二是积极做好土壤改良工作,由于很多民众对维护土壤营养缺乏专业知识,在处理杂草麦秆时容易做出危害土壤肥力的错误行为。因此,要杜绝粮地麦秆的焚烧,选择优良品种,增加土壤肥力,进一步增加农作物自身抗病虫害的能力。三是做好农田水利建设,搞好灌溉排水沟渠的配套设施,及时补充农作物水分,建设旱涝保丰收的稳产高产田,逢雨季强降水天气,政府要积极做好沟通,及时疏通沟渠,减少农田受灾面积。
5结语
相关研究表明,莘县近十几年来年平均气温不断呈现上升趋势,冬季平均气温也在逐年上升,降水量变化呈逐渐减少的趋势。气温的不断变化和季节降水量的不断减少对当地农业的生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根据得到的气象资料,应当及时掌握气候变化规律,利用气候变化的有利因素,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6参考文献
[1]陈克东.近40年当地气候变化初探[J].气象,2000,26(1):54.
[2]张荣霞,王叔同,张敏,等.聊城市气象灾害的危害规律及预防对策[J].山东气象,1998(4):36-39.
[3]莘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莘县志[Z].1997.
[4]李德萍,薛允传,董海鹰,等.青岛地区气象灾害分析评估[J].山东气象,2013(1):1-6.
[5]纪瑞鹏,陈鹏狮,张玉书,等.气候变化对辽宁农业的影响和减轻自然灾害的对策建议[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3):52-54.
[6]刘盛梅.气候变化对乌鲁木齐市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3):301-302.
[7]王丽英,郭斌,李延晖,等.寿阳县农业气候资源调查及气象灾害防御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5(20):221-223.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厦门气候变化应对建议
当前,气候变化正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气温增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等,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气象观测数据表明: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厦门地区气候也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厦门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应对并减缓气候变化对厦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当前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
1厦门市气候变化的主要表现
1.1气温持续上升,极端高温事件频发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厦门地区气温呈持续上升趋势,年平均气温平均上升速度是每10年0.16℃,上升速度在1989之后加剧,达每10年0.56℃(见图1)。相对于年平均气温上升趋势,冬季(12~2月)的平均气温上升趋势更为显著,暖冬现象已经连续维持12年,在维持总体是暖冬的形势下,近几年季节内的气温变化幅度比较大,仍有强降温、低温阴雨过程等天气事件。
在年平均气温持续上升的同时,近几年厦门岛年极端最高气温相继创下了有记录以来的历史新高,2003年夏季出现高温大旱,年极端最高气温达到38.5℃,与1979年并列第一位偏高年;2005年年极端最高气温达到了39.0℃;2007年年极端最高气温39.2℃,又刷新了历史记录。这一极端高温现象除了大气本身的变化外,还和厦门市近年来城市建设加速,城市下界面改变造成的热岛效应有关。城市下界面大面积水泥化使得厦门市区夏季最高气温要比周边郊区高2~3℃,城市热岛效应明显。
1.2暴雨、干旱和强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
尽管过去半个多世纪厦门年降水总量只有轻微的增加趋势,但极端降水事件却明显增多。自1980年代以来,每年暴雨发生日数显著增加(见图2),厦门地区的局部洪涝现象增多,当暴雨发生时,道路积水,城市内涝,严重影响交通和城市建设,给城市排水系统造成巨大压力。
伴随暴雨发生次数的增加,季节内长时间降水却偏少,降水时间分布非常不均匀,致使干旱气候灾害增多。如: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11日发生了秋冬春连旱,全市受灾面积18万亩;2003年自6月28日雨季结束至8月4日,厦门地区经历了37天的高温干旱,受灾人口达11.5万人,受灾面积达11.682千公顷;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厦门地区降水与往年相比偏少六成以上,已形成了较严重的干旱状态。干旱的发生并长期持续对厦门市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城市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严重的影响。
台风一直是影响厦门的最重要天气,在全球变暖的大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项目《厦门市灰霾天气特征及与大气环境质量关系的研究》(编号:3502Z20092022)资助。
景下,台风的发生发展规律也产生相应的变化。据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研究表明,由于海水温度升高,造成台风发生总数虽然变化不大,但是强台风(风速在14级)发生的频率在增加,从全球范围看,强台风出现的频率已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不到20%增加到21世纪初的35%以上[1]。厦门地区的台风天气也出现了类似的变化规律,登陆和影响闽南地区的台风的频次、强度、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都有了新的变化。如2004年第28号强热带风暴“南玛都”于12月3~4日影响厦门市,这是有记录以来影响厦门最晚的台风。2006年强台风“珍珠”是有记录以来正面袭击厦门最早的台风,也是对厦门影响较重的台风。这些变化给厦门市的抗台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3能见度转差趋势明显,霾污染天气发生频数急剧增加
20世纪80年代之前,厦门地区能见度变化趋势不明显,但80年代后期开始,低能见度出现的频率急剧上升(见图3)。与厦门市能见度变差相对应的是厦门市霾天气的显著增加(见图4),特别是2000年以来,厦门市空气污染日趋严重,霾污染天气发生数急剧增长,2008年达到了创纪录的74天。霾天气的发生与空气中大气颗粒物的增加有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明显增多,大量极细微的干性尘粒、烟粒、盐粒等均匀地悬浮在空气中,使大气越发浑浊,能见度急剧恶化。霾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气象灾害,霾天气不仅严重影响视野能见度,同时对人体健康也造成很大威胁。
1.4海平面上升加大沿海地区的洪涝威胁,减弱港口功能
全球气候变暖造成海水膨胀、极地冰盖和陆源冰川冰帽等融化,是引起全球海平面上升的主要原因。据国家海洋局监测与分析结果表明[2-3]:近30年来,中国沿海气温上升1.1℃,海表温上升0.9℃,海平面总体上升92毫米,呈波动上升趋势,平均上升速率为2.6毫米/年,高于全球1.7毫米/年的上升速率。福建沿海的海平面近30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9毫米/年。预计未来30年,中国沿海海平面将继续保持上升趋势。
厦门地处亚热带和沿海海岸带,处于九龙江入海口区域,拥有大面积的海岸带湿地和红树林,是生态环境较为敏感和脆弱的地区。海平面上升不仅会加剧风暴潮灾害破坏程度,引发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等问题,造成沿海湿地损失,沿海珍稀濒危生物生存压力增大,生态系统功能破坏,同时海平面上升也会造成城市排污工程的排污能力降低,增加沿海地区的洪涝威胁,减弱厦门港口功能,严重影响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厦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建议
为更好地增强厦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保障厦门市的经济发展,加快厦门市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厦门市建设成为一个气候更加适宜、环境更加友好的生态文明城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厦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战略
气候变化非单纯的气候问题,更非一般的环境问题,减缓气候变化必须从政策、经济、社会、科技等各个方面着手。气候变化已经深度触及厦门市的农业、水资源、能源交通、生态保护、公共卫生等诸多方面,而且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把应对气候变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厦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法律、经济、科技的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制定厦门市应对气候变化、防御极端气候灾害的长期战略。加强各个领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特别是要加强农业生产、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厦门市水资源的管理和配置和九龙江海岸带的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气候变化适应,将气候变化相关科学信息纳入到这些行业的发展规划中,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可能不利影响。同时,加强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有效应对国际社会减排呼声,切实落实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和具体措施。
2.2加强气候变化的监测、预警和影响评估
加强对厦门气候变化的监测,投入经费引进先进的观测仪器设备,建立较完善的气候观测系统,提高气候系统监测能力,对影响气候变化的气象和大气成分因子进行监测,建立气候变化预警平台,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特别针对脆弱地区和脆弱部门,提高气象灾害综合应对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威胁,化解灾害社会矛盾。加强气候系统观测和预警,不但有助于提高我国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还能为外交谈判等提供有效服务。
加强有关气候变化对我市各部门、各行业的影响研究和评估,为各部门、各行业应对气候变化提供重要的气候和经济参考依据。气候变化对厦门农林牧业生产、水资源、海岸带社会经济和环境、森林和生态系统以及卫生、旅游、电力供应、城市内涝和交通等领域都会产生影响,对这些影响的评估工作牵涉面广,不仅需要气候数据,还需要各种经济数据和环境数据,只有多方面的协调和合作,才能全面地认识和了解气候变化与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关系。建议在厦门市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和协调小组的统筹领导下,设立厦门市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项研究,开展厦门市气候变化对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为减轻、减缓气候灾害损失提供科学依据。
2.3制定厦门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中国气象局已于2008年12月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厦门市应针对自身的地方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从而为开展厦门市气候可行性论证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环境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2.4区域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不是一个地方、一个区域自身的行为,而是一个全球性、全国性的行为,需要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联合起来一起应对气候变化。广东省在区域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8年12月15~16日,由广东省气象局、香港天文台和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局首次合办的“珠三角气候变化及气候预报工作坊”在香港天文台总部举行,此次工作会议吸引了超过120位来自大学、非政府组织、商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同政府部门及政策局的人员参加,这些专家分别就珠三角地区的气候变化、极端天气趋势、气候预报和气候变化公众教育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反应非常热烈。
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的重要港口城市,在加强大陆和台湾的交流和合作上具有先天优势。厦门的天气气候和台湾有许多相似性,厦门和台湾都共同面临着如何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问题。建议在厦门市政府和厦门市台办的支持下,建立一个长期的两岸应对气候变化及气候预报论坛,促进厦门和台湾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两岸携起手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2.5加强气候变化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
总体上看,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环境的影响有好有坏,但目前社会对气候变化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偏见,经常会有一些关于气候变化的不良信息通过电影、报纸和网络等四处传播,引起社会恐慌,同时也有很多人对气候变化重视不够,不能积极投身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来。因此,需要加强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宣传,建立气候变化宣传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途径,广泛传播气候变化知识,特别是在极端气候灾害与空气质量成因等方面做好舆论引导,提高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
3结语
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气温增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空气污染加剧、海平面上升等,给厦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十分严峻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仍将持续并不断加剧。气候变化是气候和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应在寻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的同时,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环境政策,规范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使保护气候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保障应对措施的落实,以务实的态度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2007.
气候变化的好处范文篇12
波兰总理唐纳德・图斯克在大会开幕式上说,本次会议将主要讨论包括温室气体减排的中期和长期承诺、如何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增加更多资金用于绿色技术开发和转让等问题。他表示,希望波兹南会议能为在未来一年完成“巴厘岛路线图”确立的谈判进程打下坚实基础。
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高级别会议在波兹南开幕。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致开幕词,包括中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的部长级官员参加了大会。
“全世界在关注我们,下一代在依靠我们,我们不能失败!”潘基文在充满感情的致辞中说,当前世界面临两大危机:气候变化和经济衰退。尽管经济危机非常严重,但气候变化问题更加重要,因为它不光影响现在,还会影响未来,应将它视为每个国家的头等大事。他强调,波兹南会议必须解决三大问题:第一,必须通过一个下一年气候变化谈判的工作计划;第二,需要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第三,工业化国家必须确定减排温室气体的中长期目标。他希望在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国际社会能够制定出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新协议”。
从11日下午到12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谢振华以及各国的部长们,在非正式圆桌会议上轮流发言,就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发表看法,展开磋商。
解振华11日在波兹南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时指出,波兹南大会进展不够理想,和预期有一定差距,但会议确定了2009年的谈判议程和时间表,希望各方能在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取得进展。
解振华说,在本次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上意见分歧。在“减缓”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先确定长期目标还是中期目标,以及在如何确定量化目标上存在分歧;在“适应”问题上,“适应基金”筹资困难;在“技术转让”问题上,中国和77国集团都提出技术转让的积极倡议和建议,但得到的回应却很微弱。
解振华说,应对气候变化最重要的是减缓问题,最核心的是减排目标。发达国家承认应该率先减排,但减多少,还没有确定。在本次会议上,发达国家都在等待、观望,特别是看美国当选总统奥巴马的态度,看其他发达国家和其他排放大国的态度。
解振华说,本次会议上有两个方面出现倒退倾向:一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对“区别”的理解上,有发达国家要求给发展中国家分类,把经济相对发达、排放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区分开来;二是否定《京都议定书》,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吃亏了,日本、丹麦等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相应要求。
当天,解振华在气候变化大会“共同愿景”部长级圆桌会上发表讲话,进一步阐述中方关于长期合作行动“共同愿景”的看法和主张。
解振华说,首先,“巴厘岛路线图”已对“共同愿景”有了明确的定义,即通过长期合作行动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第二,“共同愿景”要以《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最终目标为指导,包括:要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要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共同愿景”绝不是仅谈减缓目标。
第三,要切实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指导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第四,长期减缓目标要认真考虑科学依据、经济技术可行性以及如何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当前的紧迫任务是确定发达国家的中期减排目标,发达国家到2022年至少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5%至40%。
解振华说,要把长期合作行动落到实处,需要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第一,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要切实履行其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要继续率先大幅度量化减排,要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第二,要切实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发展经济和提高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要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公平问题。截至2004年,发达国家的人口仅占全球总人口的20%左右,但其累积排放量却占到全球累积排放量的75%。发达国家必须通过大幅度减排来为发展中国家腾挪出必要的排放空间,从而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造出公平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