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报告范例(12篇)
碳减排报告范文篇1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的视角
尽管将低碳会计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是不确切的,但它构成了低碳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推演基础。Friedman(1970)最早提出了社会责任与企业业绩间关系问题;Roman等(1999)对25年相关文献分类发现,企业社会表现与财务表现正相关文献33篇、无影响或无结论14篇、负相关5篇。比如Murray等(2006)发现英国企业披露较多社会环境信息则同期会有高回报(消除规模效应后仍然成立),而Plumlee等(2007)检验了企业股价与自愿信息披露的关系,特别是将资本成本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企业价值组成部分与信息披露质量间关系,得到企业价值与自愿信息披露呈负相关关系的结论。合法性管理理论认为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企业声誉建立,环境信息披露会被用作企业管理公共政策压力的工具。Blacconiere等(1994)认为环境信息市场价值可能在于投资者将环境信息缺乏理解为环境风险,而事前环境信息披露可降低市场的负面反应程度。Freedman等(2004)研究发现政府出台环境监管措施或上市公司发生环境事故都会引起资本市场相关企业股价的负面反应,而企业事前环境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这种负面反应程度。Hasseldine等(2005)以英国企业为样本发现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环境声誉建立有较强影响。这方面的研究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内学者的重视。李正(2005)研究认为短期内承担社会责任越多则企业价值越低,但长期看则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会降低企业价值。汤亚莉等(2006)检验了公司规模和公司绩效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的假设。沈洪涛等(2007)研究发现石化塑胶业A股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价值相关性,披露数量和质量与股票收益率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刘冬荣等(2008)研究没有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水平与企业价值间的明显相关性,但规模较大企业选择更多的社会责任。总的来说,好的社会责任表现至少不导致差财务业绩。
(二)低碳会计的视角
IASB和FASB最初是制定排污权交易会计对二氧化碳等排放气体进行会计规范,比如FASB(2003)EITF03-14《参与总量-交易机制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基准草案》与IASB(2004)IFRIC3《排污权》。TristramO.West等(2002)、Gray(2002);AldersgateGroup(2007);JanBebbington等(2008);DavidLevy等(2008);GreggMarland等(2009)对碳排放会计含义及内容、不确定性、报告与鉴证等开展了专门研究,提出以专门碳账户处理不确定性和风险。JanekRatnatunga等(2008)认为应包括碳固及鉴证。StewartJones(2008)将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会计问题统称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并提出构建思路。国内学者对碳会计进行了探讨,比如周一虹(2005)等对排污权交易会计要素的研究;王虎超等(2010)对排污权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具体问题的探讨;肖序等(2009)对国外碳会计最新发展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构建了低碳经济企业碳会计体系。国内外相关文献涉及到碳排放配额会计处理、碳排放风险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但较少有企业碳披露与管理的市场反应方面的内容。另外,国内外对碳排放会计研究多以定性为主而量化显不足,并且定性研究也是视角性创新远远大于知识性创新。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
基于目前尚缺乏充分的碳信息披露参考文献,而且碳信息也是以社会责任信息重要组成部分的形式而对外披露的,因此可以借鉴国内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来推演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国内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表明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且不会导致差的财务业绩。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研究设计与实证检验
(一)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定性披露、非财务量化披露与财务量化披露三种Patten(1991)、Niskala等(1995)、Deegan等(1996)Cho等(2007)及Guthrie等(2008)实证研究表明进行三种形式披露的企业均有较大提高,但定性披露明显比其他两种形式的企业多,并且行业类型(敏感性和非敏感性)不同、环境表现不同的企业对货币性披露和非货币性披露的运用存在差异。现阶段碳信息披露就呈现出这种多元化,定量核算与定性描述并存,而且已经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开始将碳信息纳入定期报告,其中又多以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碳信息披露载体并作为环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总体上分为七个方面:(1)国家政策。涉及国家一年中重大减排政策、计划和目标;企业对政府号召的响应程度。(2减排战略。减排项目、排污权交易、排放强度、能源成本及减排规划等内容。(3)温室气体减排管理。从事温室气体治理、检测、研究及行政机构和人员情况;企业与低碳生产和低碳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等。(4)年度碳排放总量。企业碳减排方针、年度碳减排目标及成效。(5)低碳设备投资和低碳技术开况以及碳减排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6)温室气体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理、处置情况。(7)减排支出及收入。缴纳排污费、政府补贴及减排项目投资等。
(二)碳信息评价指数构建
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样本公司年报碳信息进行研究,基本做法是将碳信息分为特定类目并计算每类内容出现频率以描述明显的内容特征。这也是公司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研究最多被采用的方法。结合已有研究、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做法以及我国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碳信息披露指标(CarbonDisclosureIndex)具体内容构成如表所示。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如果包括上述1项信息则取1,即如果5项都包括则得5分,然后再根据披露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打分,分值范围从1到5分。两个分值平均数是最终企业碳信息披露指标。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现阶段碳信息在我国属于自愿披露内容,通常社会责任表现好的企业会披露更多信息,显然也更可能披露碳信息,因此可选取上证社会责任指数股为研究对象。上证社会责任指数股由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股中每股社会贡献值前100名的公司股票组成。我们选取第一期即2009年的上证社会责任指数股,研究其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相关性。选取的100家公司中有96家均对碳信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鉴于金融行业碳减排方式及碳交易方式与制造业等其他行业有本质差异,进一步剔除其中的7家金融企业。这样,共有89家企业的178个样本作为研究对象。碳信息披露指标数据为手工整理计算,其他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
(四)模型建立与实证结果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责任表现较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主要是在环境信息里提及碳信息,定量碳信息更是少见,但自愿披露定量碳信息企业会逐渐增多却是不争事实。企业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企业最为关注的。这里我们将因变量Tobin’Q值作为企业价值的替代变量,碳信息披露指标(CDI)作为解释变量,来研究碳信息披露指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借鉴张淑惠等(2011)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模型中控制了如下控制变量,包括Size代表公司规模,用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表示;ROE为公司净资产收益率;GROW代表企业成长性,用营业收入增长率表示。另外,为了控制固定效应的影响,模型中加入企业性质的哑变量STATE,国有企业记为1,否则为0。从而建立回归模型:Y=β0+β1X+β2Size+β3ROE+β4STATE+β5GROW+ε其中,Y:企业价值=Tobin’Q=企业总资本市场价值/企业总资本重置成本=(股权市场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总资产账面价值;X:碳排放信息披露指数。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CDI指数的平均数为1.831,说明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并不充分。模型参数估计及检验结果见表3,该模型的调整R2值为0.405,说明自变量解释了Tobin’Q方差的40.5%,模型可以接受。另外,所有变量的容差都大于0.1,VIF都小于10,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问题。实证结果显示碳信息披露指数(CDI)与Tobin’Q两者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Tobin’Q在1%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为负,净资产收益率(ROE)与Tobin’Q在1%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企业价值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显著降低,随着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而显著升高。股权性质与Tobin’Q在5%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为负。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回归系数估计值不显著。
理论上,企业通过实施碳减排能够得到更多机会降低风险和满足外部需求,从而提高企业价值。但模型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形成这样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1)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较少以至于资本市场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使用的样本量只代表很少部分企业,也不足以引起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关注;(2)目前碳信息被认为是社会责任中环境信息的组成部分,这样就导致碳信息的增量信息功能缺失而使资本市场反应不足;(3)碳减排及其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现阶段的不对称性较强,短时期内不容易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同;(4)Tobin’Q作为企业价值的替代变量有比较严格的市场有效性要求,这可能导致在我国使用而出现结果偏差。当前要实现资本市场碳信息披露的企业价值反应,其基础工作是构建规范的碳信息披露体系直至碳信息披露准则。
基本启示
“十二五”规划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真实而完备的碳排放数据是交易先决条件,这就要求企业进行碳核算并对外披露碳信息。政治经济学会计观认为应在广泛的组织和制度环境中看待会计功能,公司社会责任与环境会计(CSEA)的自由观、共和观、沟通观及激进观等学术流派都一致认同会计的制度安排具有创造社会变革的能力。
实证研究没有得出《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中国报告2011》所言的“更好的财务表现和良好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与绩效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结果的主因之一是碳信息披露规范缺失。碳排放是全球性环境问题,成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会推动统一碳排放会计准则的制定,这也有利于全球总减排成本最优化与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不明朗时期碳减排信用的建立。可预见的是表外碳信息披露会逐渐发展为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单元,甚至是编制完全独立的需经第三方鉴证的通用格式“低碳报告”。
碳减排报告范文篇2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5-0008-04
一、引言
2015年6月,中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称: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0%左右。在2015年9月25日中美联合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我国也重申了这一目标,并表示将在2017年启动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将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关键行业。党的十报告也提出要“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将“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视为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所在。由此可见,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会计体系首先是对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可以从企业发生业务的源头予以控制,并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一系列严谨处理和提炼,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传统的会计理论体系已经不足以完全满足低碳经济的需求,有必要建立碳会计核算体系。碳会计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产物,也促进了低碳经济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同时,碳会计最根本的会计属性决定了其作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将持续影响会计实践的发展。
二、文献综述
如今,各国相关政府和有关组织都在积极研究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虽未制定统一会计政策,但这些研究也为我国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在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研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研究算最全面系统的。2004年12月其下属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碳排放权》。该公告解释道: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确认为无形资产,取得碳排放权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在后续计量方面,采用当前市场价值进行环境负债的后续计量,用历史成本进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每个会计期间的碳排放量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负债,处置碳排放权时同时核销环境负债和无形资产。后来,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认为碳排放权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属性不一致,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IASB便撤销了此公告。IASB此举充分体现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模式的建立是会计学者在探索会计前沿问题时的重大挑战,因此加快该问题的研究步伐是当前国际会计学者的首要任务。
由于我国2012年才正式承担减排任务,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因此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方面的研究基本仍处于探索阶段,结论多样化。
在会计属性及计量方面,毛政珍(2015)基于成本视角认为为了加强对碳排放权核算的管理,不适宜将其列入其他会计要素中,而应单独设立一项资产要素,制定相应的核算准则。沈剑飞等(2015)则将碳交易分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阶段和后京都时代阶段,前一阶段将碳排放权计入无形资产,后一阶段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计入“碳经营资产”和“碳金融资产”。张凯文(2014)认为应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用途做不同处理:若是持有以备增值出售,则确认为投资性碳排放权,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若是持有用于日常经营,则初始计量时以公允价值计入碳排放权资产,后续计量以成本模式入账。卫志毅(2014)认为碳排放权应从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和存货三方面核算。彭敏(2010)认为碳排放权基本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在会计计量方面应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方式――即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徐峰林和李晨晨(2011)认为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更直接地体现其价值属性,并认为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李端生和贾雨(2014)认为应将碳信息的披露提升到企业社会责任层面,要求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评价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碳排放权交易信息。陈华等(2013)通过构建碳信息披露指数,分析我国上市公司2011年度自愿性碳信息披露的现状,结果显示我国碳信息披露状况堪忧。张彩平和肖旭(2010)在结合国内外研究后认为碳信息披露框架应由三部分构成: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管理及碳减排审计。邹武平(2010)则认为可以把碳排放信息直接加入报表中,在报表附注内补充说明其基本文字信息。朱敏和李晓红(2010)认为碳排放权信息的披露应包含表内和表外两方面,表内信息可以列示出碳排放权的取得金额、出售时的递延税款等,而表外则披露企业减排方式、购入的方式、时间、持有目的、消耗情况和引进技术等信息。
可见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学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都各执己见,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这对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开拓是不利的。
三、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
(一)确认的现状及问题
参与CDM项目时,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属性无法得到统一,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少数企业认为碳排放权是持有以待出售,符合存货的定义,故确认为存货。
(二)计量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了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例如,《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2012)、《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平台计算指南》(2013)、《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2010)等。但这些指南只是规范了如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具体考核指标等,并未涉及、解决碳排放权会计的具体核算问题。
(三)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一是尚未建立碳信息披露的法规和制度。碳信息披露是一种自愿行动,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对碳披露项目缺乏具体的了解,心存疑虑,对其重视程度不够。许多管理者认为碳披露项目会让企业承担某种风险,如怕给竞争对手看到自己的关键数据等顾虑。企业没有认识到碳披露是一个企业通过做碳检测来摸清家底从而找到减排潜力的较好途径,不仅可以有效地管理和降低成本,企业还可以从中发现更多机遇,寻找新的发展源动力,有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长远竞争力。
二是碳披露数据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度量口径,使得碳披露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企业大多没有设立专门部门对此进行相关核算管理,使得碳披露项目在我国反响不大。
三是碳排放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碳排放计量存在难题。碳信息披露内容单薄、缺乏量化管理和数据搜集是目前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短板之一。要实现碳信息的量化管理,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权威的碳排放量化和碳信息披露标准。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强,会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缺乏可比性;对企业进行碳信息的披露方式和核算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统一的碳会计计量标准。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理论基础与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理论基础构建
碳会计碳排放权会计理论基础是指对构建会计理论体系起着指导或支撑作用的理论,也是构建碳会计体系的重要支撑。它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碳会计假设:将确立研究碳会计更为具体的理论问题的基础,并为研究会计技术与方法和分析实务操作提供前提条件;二是碳会计对象:明确碳会计核算中的客体,界定企业需要纳入碳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三是碳会计基本原则:以承接传统会计原则为主,探索碳会计是否需要满足新的会计基本原则。
1.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
碳排放权交易之所以能够在市场进行,主要因为碳排放权具有相当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碳排放权会计的主体是个体企业,是拥有碳排放权使用权、交易权的个体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主体也是国家,因为国家也需要履行减排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2)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重要前提,是指企业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仍会按照保持的发展水平不会倒闭、破产,只要国家仍有减排的需要,碳排放权交易便会持续存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也不会停止。只有在此假设的基础上,财务报表披露的数据才会真实可靠。
(3)会计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一段时间后定期进行会计报告和披露,以便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会计分期是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减排效果的重要基础。
(4)双重计量假设
鉴于碳排放权会计的复杂性,单一的货币计量假设无法满足企业需求,碳排放权的取得及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能够借助货币计量,而非货币计量(如吨、立方米、升等)更能直观地反映如碳排放强度等指标。
2.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
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指会计核算中的客体,界定企业需要纳入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是运用会计理论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碳排放权。具体可以包括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时资产负债的变动、日后的减值变动及处置时的损益结转等。
3.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原则
碳排放权会计首先也要遵守最基础的传统会计原则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除此之外还需遵守特殊的会计原则。
第一,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原则: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理论基础,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注重环境的保护,注重环境效益不仅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是企业能得以持续经营的前提保障。
第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原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到大气的碳气体直接危害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但企业并未对此付出相应成本,这便是外部负经济。因此为准确确认、计量碳排放权会计,企业应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为企业的成本,这也利于企业时刻考虑对社会的减排责任。
(二)核算体系构建
碳排放的会计核算体系是指碳排放与交易事项在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确认、计量及披露。
1.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构建
(1)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
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应为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资产是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符合此定义的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首先,碳排放权符合《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基本定义:碳排放权是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企业主要是通过政府无偿授予或从市场购买来取得碳排放权,满足“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这一点;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论是政府授予还是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企业都拥有对其的使用权和出售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由支配,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出售获利。
其次,碳排放权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碳排放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若企业将碳排放权用于自身生产,可以抵减因减排产生的成本;若企业超额完成减排指标,可以在市场中出售剩余碳排放指标获取利益。因此碳排放权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二是碳排放权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外购所得的碳排放权的成本以当时的交易价格为准。
(2)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
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应具体细分自用型碳排放权和出售型碳排放权,并分别确定。
自用型碳排放权资产应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首先自用型碳排放权是从政府无偿获取的,企业对其拥有使用权;其次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的排放碳气体的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另外碳排放权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用于出售、转移等,具有可辨认性;最后自用型碳排放权不同于出售型碳排放权,其带来的经济利益是间接的,不能用货币计量。
出售型碳排放权资产应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特点包括持有目的为短期获利及具有活跃市场。企业在满足自身生产的基础上,将剩余的碳排放权近期出售赚取差价,满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另外碳排放权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在市场中获得,满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
2.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体系构建
(1)计量属性
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可以按历史成本模式计量,因为外购的碳排放权的购买价款和支出成本可以确定,且拥有合法的原始单据作为交易凭证,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所以可以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
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若仍按历史成本模式计量,则初始计量便为零,当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取得的收入会与成本不相匹配,高估企业的利润,导致企业不能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公允价值无偿取得资产时的支付成本,是指资产负债日当天的市场价值,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的规定“企业应以公允价值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初始计量
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应采用历史成本模式按照购买当日的支付价格及相关税费确认其初始入账金额。
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应以资产负债日当天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价值确认。当交易市场很活跃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是公开市场标价;当交易市场不够活跃时,可通过类似交易价格或国际惯用交易价格确定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
(3)后续计量
自用型碳排放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时排放碳气体而不受罚的权利,因此自用型碳排放权是有具体使用年限的,超过使用年限则残值为零。故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在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摊销。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碳排放量逐渐增加,自用型碳排放权便随之减少,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也会减少,因此可以采用企业实际碳排放权量占总持有量的比例进行摊销。每个会计期末,企业应重估碳排放权的可收回金额,若可收回金额低于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则碳排放权发生减值,要计提减值准备。
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型碳排放权应于资产负债日根据市场报价调整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若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调减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同时其公允价值变动调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则调增。
除此之外,还应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大气层排放的碳气体征收生态税,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同时能有效减少资源浪费、空气污染的现象。鉴于生态税是一种惩罚性税种,企业在预提生态税时应视作“营业外支出”的增多,以便期末结转时冲减“本年利润”。
3.碳排放权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等都是碳排放权会计信息使用者。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必须为其决策提供帮助,那么企业关于碳排放权的取得和使用成本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带来的经济效益等指标的披露必不可少。由于碳排放权不仅影响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故应采用财务报表表内和表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披露时,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处置的结果披露于财务报告中,关于无法计量的信息则表外披露,方便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
(1)表内披露
为了使信息使用者明确企业碳排放权相关信息,企业应在会计报表中增设“碳排放权”项目。
首先,应在资产负债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买入卖出碳排放权的核算;在“无形资产”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的增加和减值、摊销核算;企业所缴生态税则可以通过新增“应交税费――应交生态税”科目反映,根据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进行填列,用以反映企业应交、未交或多交的生态税。
其次,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其减值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计量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的变动;“投资收益”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处置时的核算;“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下增设“碳排放权”,用于每期分摊的递延收益的核算,企业缴纳的生态税亦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列示。
最后,在现金流量表中,碳排放权超额使用所支付的罚金和购买自用型碳排放权支付的现金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出售碳排放权所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出售型碳排放权支付的现金计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表外披露
表外披露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解释和补充财务报表中的内容。对于碳排放权而言,应于表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时间、数量,持有目的,计量属性的选择,所交生态税的情况,企业制定的减排战略,减排目标,等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进行不同的内容披露。企业可以编制单独的碳排放权报告书,详细披露企业碳排放权的战略和实施情况,列明会计核算相关文字说明,将这些非量化信息提供给包括审计人员在内的信息使用者。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日益兴起,在缓解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其带来的会计核算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本文就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展开一系列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碳排放权按照获取来源可以简单分为政府无偿授予与从市场购买获得,按照持有目的可分为自用型和出售型。获取碳排放权后按其持有目的不同确认为不同属性: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用于出售获利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时从获取来源不同入手,外购的碳排放权以历史成本入账,而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后续计量时从持有目的不同入手,自用型碳排放权属于无形资产,需进行摊销和减值测试,处置时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结转“累计摊销”等账户;出售型碳排放权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应按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将获利计入“投资收益”。
信息披露时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在表外披露相关文字信息,在表内披露相应会计数据,用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建议
首先,制定完善、强有力的碳排放权会计政策,明确规范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属性、初始计量、后续处理及披露等内容,为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的核算模式,便于会计信息的对比。
其次,碳排放权不同于其他,还需要加强法律基础的建设,为碳排放权交易行为提供约束和保障,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稳步发展。
最后,碳排放权会计的监管亦必不可少,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审核机构和岗位。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内审小组对企业自身碳气体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在企业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和政府机构可以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定期审计,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企业披露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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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报告范文篇3
关键词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选择;关联利益
中图分类号S7-9;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2-0044-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2.008
全球气候变暖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平衡,更威胁人类社会经济文明的进程。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现代化工业社会燃烧化石能源导致了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大量聚集,加剧了全球气候变暖。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评估报告显示,自工业化以来温室气体的排放持续增加,其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增加了40%,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率”已超过60%,成为影响气候变化最重要的温室气体。温室气体的持续排放将过一步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威胁人类的生存安全及稳定发展。
气候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1]。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上已形成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文简称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文简称为《议定书》)为框架、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的缔约方间的减排行动,根据《公约》第4款规定,缔约方应采用可比较的方法定期更新、公布并向缔约方会议递交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2]。
林业碳库的全生命周期均具有减缓气候变化的价值,可有效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森林通过光合作用,以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有效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Woodwell等测定森林和林地碳汇量占植被碳库总碳量的90%以上[3]。作为森林资源的延伸,木质林产品可将碳长期存储,起到二氧化碳“缓冲器”的作用,Pan等测定每年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变化量约占每年林业碳库增量的4.7%[4]。
木质林产品是一个巨大的碳库,在缓解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值得重视。一方面,耐用木质林产品具有碳排放滞后效应,可将碳长期存储在产品内。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不断增长,据估算,全球木质林产品碳储量每年增长约139TgC,抵消森林采伐碳排放的14%[5]。另一方面,木质林产品在建筑部门及能源部门均具有替代作用,利用木质林产品替代钢筋、混凝土等能源密集型产品或替代煤、石油等化石能源,可直接减少工业及能源部门的碳排放,实现替代减排功能。
在《议定书》第二协议期,缔约国应核算和报告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变化,增加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可作为公约附件Ⅰ国家抵消其二氧化碳减排承诺的一部分[6]。2006IPCC指南中提出了林产品碳储核算四种方法,即IPCC缺省法、储量变化法、大气流动法和生产法。指南指出,四种方法的本质区别是碳储量归属和碳排放分配的不同[7]。因此,选择不同的方法,将会导致碳储量在缔约国之间的不同分配,影响缔约国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评估。尤其是对我国来说,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在今后的气候变化谈判中将面临减排义务,故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的核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IPCC框架下碳储核算的相关议程进行梳理,总结碳储议题当前面临的主要争议;然后,从纵向时间和横向区域两层面分析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的方法选择。最后,从清单报告要求及国际贸易角度重点分析生产法和储量变化法的关联利益,归纳不同角度下两种核算方法的适用属性,以反映和把握碳储核算的主流研究方向,厘清当前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议题的焦点。
1气候变化CBDR原则与碳储方法学争议
1.1CBDR原t及木质林产品碳储议题进程
为减缓气候变化、维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公约》第一次以框架性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CBDR),即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承担不同的义务。CBDR对所有缔约国以及附件Ⅰ和附件Ⅱ的缔约国提出三种层面的要求:①附件Ⅰ国家应承担强制减排义务;②附件Ⅱ国家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③所有缔约国应承担的一般性义务[2]。同时,CBDR原则的内涵在应用中持续丰富和发展。2014年IPCC第五次报告中对CBDR的内涵进一步扩展,使之涵盖“责任”(Responsibility)、“能力”(Capacity)、“公平”(Equality)和“发展权”(RighttoDevelop)四个方面,并以“责任”为基础性原则。IPCC鼓励减排能力较强的国家承担更多的气候责任,国家间的区别原则可在道义上进行调整[8]。CBDR原则是划分国家间气候责任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
每次的缔约方谈判都是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行谈判、妥协和斡旋。
CBDR原则广泛应用于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在全球HWP碳库替代减排方面同样存在责任分担问题[8]。《公约》自1997年起开始关注木质林产品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减排贡献,其附属科技咨询机构(SBSTA)在第4次会议首次提出木质林产品碳储问题[9],并围绕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学问题展开多次讨论。IPCC建议将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前提是国家可以证明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库的储量实际增长。表1梳理了《公约》通过以来历次缔约国会议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的进程。目前,2006IPCC指南和2013IPCC指南应用于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两份指南的理论效力相等[10],2013IPCC指南特别强调该指南与2006IPCC指南一致,并不致力于修改和取代,但是在2006IPCC指南的基础上,2013IPCC指南附加了限制,仅报告本国伐木生产的木质林产品碳储量,进口木质林产品碳储不计入本国的碳储核算[11]。
1.2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及争议
为满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需要,IPCC通过SBSTA制定了一系列清单指南,其中涉及了木质林产品的碳储计量方法学。这些报告的提出体现了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的演进。1996IPCC指南提出了IPCC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碳储量为零[12]。2006IPCC指南确定了三种方法在国家层级上核算碳储以及报告木质林产品在AFOLU部门的碳清除贡献,即储量变化法(SCA)、大气流动法(AFA)和生产法(PA),这三种方法是核算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的基础方法(见表2)。三种方法区别体现在如何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分配木质林产品的碳清除贡献,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系统界限的划分上。
IPCC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保持不变,为解决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的估算问题,1998年达喀尔会议上提出替代IPCC缺省法的另外三种方法,即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1997―2016年,IPCC框架下木质林产品碳储的四种基本核算方法的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第一阶段,1997―2006年。Brown等人提出长生命周期的木质林产品可以封存大量的碳;IPCC开始关注木质林产品的碳储作用。1996IPCC指南提出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在采伐年一次性氧化,即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不变。同时,在此阶段,一些替代方法被提出。该阶段木质林产品碳储被视为即时氧化,缺省法占据主流地位[13],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并未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第二阶段,2006―2011年。2006IPCC指南以附件形式列出四种核算方法,分别是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大气流动法和简单分解法。前三种由Brown提出,后一种由FordRobertson提出。京都议定书第一协议期(2008―2012年),附件Ⅰ缔约国被鼓励去监测和报告森林生物量中的碳,并未包含HWP。这一阶段,IPCC对核算方法的选择上依然保持中立态度,并没有单独推崇任何一种方法[14]。
第三阶段,2011至今。德班气候变化大会规定附件Ⅰ国家在第二协议期(2013―2022年)内基于森林管理参考水平报告本国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及其变化,并建议将生产法提为国际上核算碳储量的通用方法,在该阶段生产法成为主流,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6]。
从纵向时间看,2011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之前,IPCC缺省法一直占据主流地位,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并未被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2006IPCC指南对核算方法保持中立态度,最新的2013IPCC指南建议在第二协议期内采用生产法为主流核算方法。值得注意的是,IPCC及各缔约国并未否定其它的核算方法。对于木质林产品贸易大国,储量变化法考虑进出口的碳计量更值得重视。进口国报告碳储增加,出口国报告碳排放增加,故储量变化法对进口国有利。
2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的研究进展
2.1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研究的科学价值
目前,多数研究均肯定了木质林产品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积极作用。从全球层面上看,木质林产品是一个巨大的碳库[5,15-17],1910―1990年全球木质林产品的累计碳储量为2700tC,且碳储量不断增加,每年增加26―40TgC[18-19],约为森林碳汇量的20%―50%[4],尤其是2000―2005年,每年的增量达到55TgC[20]。从国家层面看,诸多研究也肯定了本国的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储贡献。Skog核算美国2005年木质林产品的碳清除贡献为44MtC,约为森林碳汇的17%―25%[17]。Chen等核算了加拿大安大略省林业碳库的碳流动,结果显示1901―2010年木质林产品碳储不断增加,且储量达到849TgC[21]。欧盟各国也对木质林产品碳储进行计量,预计在2030年达到22.9MtC[22]。我学者对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储量也进行了估算:伦飞估算我国2000―2009年新生伐木制品的碳储量,研究显示新生伐木制品的净碳储量约为同期森林碳汇量的15%[23];杨红强基于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功能研究结果显示其替代减排能力为1.6%,年均碳储量占中国能源消耗排放二氧化碳的0.47%―1.61%[24]。各国研究核算结果也表明木质林产品是一个重要碳库,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2.2碳储核算方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应用
2006IPCC指南提出四种核算木质林产品的方法,即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大气流动法和简单分解法。简单分解法本质上属于生产法,其余三种方法易于核算和关联比较,是目前核算木质林产品碳储的主流方法[8]。目前,有许多学者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核算全球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储量。Winjum利用储量变化法和大气流动法核算1990年全球森林采伐和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流动量为980Mt[5]。为报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一些研究从国家层面上核算本国林业碳库碳储量,林业碳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林业碳库主要指森林碳库,广义林业碳库包括森林碳库和HWP碳库。表3概述了HWP碳库碳储量不同核算方法在美国、加拿大、爱尔兰、芬兰、葡萄牙及中国的应用情况。
主流的研究均肯定了木质林产品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减排贡献。表3反映了自1996年《公约》通过以来各国核算碳库收支情况时方法选择情况。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偏向于生产法和储量变化法。对于木质林产品净进口国来说,储量变化法更有利,例如中国;净出口国偏向于选用大气流动法和生产法,例如葡萄牙。
2.3不同核算方法的对比研究
一部分专家学者在国家层级上比较了不同核算方法的差异性。Lim从技术、科技和政策准则三方面比较大气流动法、储量变化法和生产法,结果显示三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在全球层面上一致,而在国家层面上不同方法结果不同,另外,系统界限划分不同导致碳储量和碳排放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分配不同[34];Nabuurs从简便性、精确性、数据获取难易程度以及对贸易的刺激性等四个角度比较大气流动法、生产法和储量变化法,并以瑞典、荷兰和加隆为例分析木质林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结果显示生产法对生物质能源的国际贸易起到负向抑制作用,而储量变化法核算结果精确、限制较小,对长生命周期木质林产品及生物质能源的国际贸易起到正向刺激作用[35];Dias将Winjum方法与GPG层级2、层级3方法分别比较,并基于葡萄牙木质林产品碳库比较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层级3方法的不确定性最小,对于核算葡萄牙碳储最有利,Winjum方法下的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高估碳储量[36];杨红强研究导致生产法的不客观性的内生因素,并与储量变化法做对比,指出木质林产品的贸易和产量数据对核算方法结果的影响[13]。
2.4方法选择的关联利益
大多数研究都涉及核算方法对贸易和政策的影响,对系统界限划分不同导致碳储量和碳排放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分配不同。表4总结了核算方法对贸易、森林管理的影响,并从可行性方面分析了四种方法的差异。
IPCC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碳储量保持不变,该法高估了木质林产品的碳排放,因此缔约国一般采用另外三种方法核算本国碳储。
从清单报告角度看,IPCC公布的2013IPCC指南要求缔约国在国家森林管理参考水平下报告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及变化[13],生产法是目前技术条件下区别源于可持续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的碳储核算方法,符合报告的原则与要求。2006―2009年,欧盟成员国更偏向于采用储量变化法,而2009年后欧盟成员国统一采用生产法核算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通量[28]。Pilli运用2013IPCC指南中层级二方法,采用生产法核算欧盟28国木质林产品碳库总的减排贡献,结果显示2000―2012欧盟木质林产品碳库每年的碳清除贡献为44MtC[22]。
从国际贸易角度看,对于中国等林产品贸易大国,储量变化法和大气流动法考虑进出口的碳计量更应值得重。表5列举代表性贸易国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情况。
对于葡萄牙等木质林产品净出口国,采用大气流动法更有利,其利益主要体现在鼓励出口,出口不被视为碳排放,规定由产品消费国报告木质林产品碳排放;进口不意味碳储增加,消费国需要进口报告木质林产品碳排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进口。
对于中国、美国、爱尔兰等木质林产品净进口国,采用储量变化法更有利,其利益主要体现在将进口木质林产品视为碳储增加,鼓励进口。爱尔兰学者Green也将三种方法应用于核算本国碳储,结果显示储量变化法更有利[27]。
3结论及讨论
3.1主要研究结论
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功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贡献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已被纳入缔约国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目前,关于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的主要争议集中在碳储核算方法的适用方面。现有核算方法核算全球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结果一致,但具体核算缔约国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时其结果不同。不同核算方法的本质区别体现在对进行国际贸易的木质林产品,其碳储量的归属认定及碳排放的分配划分在各贸易国间的界限区别。第二协议期内,缔约国附件Ⅰ国家在假设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储贡献不为零时采用生产法核算碳储量,核算源于本国采伐木的产品碳库碳收支已成为当前缔约国履行气候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纵向时间维度梳理IPCC框架下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议题进程,结果显示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二协议期,IPCC建议各国采用生产法核算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库碳收支情况,即仅计算源于本国采伐的木质林产品的碳收支情况,本国进口的木质林产品碳储不计入计算。横向对比分析各国及地区在核算林业碳库及木质林产品碳库碳收支的方法选择,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生产法及储量变化法核算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储量。①碳储核算方法影响木质林产品的国际贸易,反过来由影响森林管理活动和市场价格。主流学者研究不同核算方法对木质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均认同储量变化法对木质林产品进口具有刺激作用。大气流动法对出口有刺激作用,而抑制木质林产品进口;生产法对贸易影响较小。出口刺激降低本国木质林产品市场价格,而进口刺激提高国际市场的木质林产品价格。②总的说来,从清单报告的角度来看,2013IPCC指南要求缔约国需基于国家森林管理参考水平核算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储,生产法区别森林管理活动并核算源于可持续森林经营管理的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符合报告的要求,选择生产法更有利。而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对于葡萄牙等木质林产品净出口国选择大气流动法更有利,对于中国等木质林产品净进口国,储量变化法视林产品进口为碳库储量增加,其应用更具优势。
3.2关联问题讨论
我国是木质林产品贸易大国,科学核算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对我国参与气候变化谈判有重要意义。生产法符合IPCC清单报告原则,是IPCC建议的主流方法,但需追踪出口木质林产品的使用情况,其成本高,且对木质林产品的国际贸易刺激较小。针对中国等木质林产品贸易大国,在储量变化法模型下国家通过进口木质林产品增加碳库储量,可推广长生命周期木质林产品的使用及生物质能源的使用。在采用储量变化法核算本国木质林产品的同时,定量化分析储量变化法对木质林产品贸易及森林管理等政策的影响也是今后我国研究的重点。另外,应数量化核算木质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及能源密集型建筑用材的减排贡献,以综合评估木质林产品碳库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贡献。开发核算模型定量核算木质林产品在土地填埋阶段的碳储贡献、数量化分析木质林产品碳库在替代能源密集型建筑用材及能源密集型化石能源方面的减排效应,以减少核算方法的不确定性,也是未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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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报告范文1篇4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会计发展
一、低碳会计的提出及意义
(一)低碳会计的含义
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为促进
低碳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有必要将低碳经济活动纳入会计核算的范畴。基于此,一个新的会计领域―低碳会计应运而生。
所谓低碳会计,主要是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既满足国家对企业低碳责任的要求,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碳排放、碳交易及报告披露均离小开低碳会计,毋庸置疑,它的出现是低碳经济的
需要,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低碳会计是将会计学与环保、经济、法律等学科相结合、运用一定的方法计量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后产生的环境效益和成本进行报告与披露.全方位评价环境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各种影响。低碳会计目标具有多元性,一方面是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全球生态效益。
(二)低碳会计的意义
我国的能源现状及发展需要致使我国的碳排放量较高,加快低碳经济和低碳会计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要积极构建低碳会计体系,帮助企业对碳成本和收益进行全面的计量,以利于企业对环境相关决策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从而走好低碳发展之路。
1.环境保护的需要
在传统会计体系中,环境资源并不具有真实的价值,无法客观地反映在财务报告中。这就导致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略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重度污染,与科学发展观强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背道而驰。低碳会计弥补了传统会计对环境影响反映和监督的不足,在核算过程中加入了生态环境要素,以企业经营成果需要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及耗费做出补偿为原则,更为全面地监管企业经济活动。
2.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需要
在环境压力口益严重的今天,WTO也将提高环境保护标准,限制危害环境及人类健康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所以,我国经济只能向“绿色经济”方向发展,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存活下去,而“绿色经济”要求我国会计将有关环境的“低碳要素”加入到现存会计体系中,并能够准确地核算及反映我国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这里引入绿色GDP的概念,即GDP减去资源和环境成本后得出的国内生产总值,是从环境角度对GDP的一种调整,反映出的经济发展成果更具有真实性。
3.低碳会计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0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不仅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带来了自然资源的急速消耗和环境的急剧污染。同时,我国的企业正面临着WTO对企业高环保标准要求的挑战,传统会计己经不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长久战略。低碳会计使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与企业发展战略相关联,使企业经营目标得到更合理的规划。建立低碳会计核算体系,将环境目标纳入企业经营成果中,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当前会计发展的趋势。
低碳会计所涉及的低碳成本等会计要素的变动情况往往在短期财务成果中难以反映,其收益和支出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因为在短期内很难见到低碳成本投入带来的回报,所以一度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的高速增长,忽略了环境问题带来的长期危害。例如,一家河北的造纸厂因为追求产量的飞速增长,在缴纳了政府罚款后过度砍伐但并没有考虑森林资源的成本。几年之后,由于其附近的树木锐减,其公司造纸的原材料供应不足,只好从附近省份采购,这样原材料的价格自然上升,再加上运费的压力,最后造纸厂因为经营不善倒闭了。如果当初造纸厂可以把低碳成本考虑列入预算管理体系中,从多方面对企业的低碳成本核算和评估,就可以保证企业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家乡赖以生存的环境。
二、低碳会计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的碳环境成本。
企业的碳环境成本是由环境原因引起的,一是为达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施标准而发生的费用,二是国家在实施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时企业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碳减排报告范文
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点。要实现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去年9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保障。首先,应当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向被纳入到交易机制的公司或工业部门授予一定数额的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总额限制。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排放将会受到管理部门的重罚[2]。其次,应当厘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行为规范”为主线,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配额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买卖行为。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配额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四,碳排放评价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碳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是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3]。围绕对上述四个法律行为的规范,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5]。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
总量控制机制和碳排放许可制度的构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品实质上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可发生交易活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碳排放权。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只是一些零星的条文,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和第15条中提到了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但对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总量分布、监测和核查、适用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总量控制计划,而为保证总量控制计划形成应有的长效机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还应当及时跟进。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由专门行政机关制定国家排放总量,并采取一定方式、程序进行分配;对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3.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制度
交易主体获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与总量控制机制相配套的重要制度[6]。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统一法规对碳排放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且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仅明确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各地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江苏省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为碳排放许可制度的立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办法》中对于申领排污证、持证单位需遵守的规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将有偿使用和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作为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并就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排污许可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法规上的有效衔接,从而为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为碳排放许可制度提供统一的具体规范。
4.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只有完成减排指标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卖,不能完成的必须买。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能达到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碳排放权交易登记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全面及时了解碳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碳排放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多少指标用于内部减排,多少指标用于交易,多少指标储存备用等。为防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违规套利,必须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及其相关信息。碳排放交易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压器”。应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碳减排报告范文篇6
[关键词]碳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宝钢集团;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的影响着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碳核算;另一方面则是碳信息披露。
选择碳会计作为研究方向,首先是由于碳会计是会计学上的一个新兴领域,随着新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其次,从2008年至今,上市公司对碳会计信息披露还不够完善.最后,国内目前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大多以一个行业或地域为主,很少对一个企业具体披露内容进行研究。因此,本文选取了碳会计信息披露比较典型的上市公司宝钢集团,具体分析其碳会计信息披露状况,与相对标准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相比较,研究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碳会计信息披露理论概述及披露方式
碳会计是以环境法为依据,通过使用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者语言文字表述的方式,对企业节能减排,履行低碳社会的责任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碳会计作为一门新兴会计学科,其目的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仍有争议,但大致内容却是分歧不大。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低碳绩效信息;二是碳会计信息。碳会计要素信息主要是在一般的财务报表中能够当作正式项目的信息,例如碳资产、碳负债等。这些信息能够用货币计量。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碳资产,碳负债,碳资本,与碳相关的成本费用,碳收益,碳利润和碳基金。
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可以借鉴企业定出财务报告的思路,利用财务报表、报表后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形式来披露相关的碳财务信息;二是可以通过参照报告书的形式,编制专门的低碳报告书,用来反映企业的低碳绩效信息。
(一)单列低碳科目,在传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
这种方式是在会计报表中,通过直接添加会计要素信息进行披露。下面列示的表1、表2、表3分别反映了碳会计要素信息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编制单独的碳会计报表或者碳会计的报告
由于作为传统的会计报表的附表或补充报表,这种披露方式,也就是将低碳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成果的影响通过编制一张或者几张附表的形式加以详细的披露。
(三)低碳报告书
低碳报告书也是企业常用的一种报告方式,格式比较灵活,便于企业进行披露。
(四)其他披露方式
常见的有公司简介、公司章程、企业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报告说明书、企业业务数据摘要以及董事会报告、董事或者经理的业务报告、重大事件报告等。通过这些报告或者说明,来对企业低碳问题进行披露与说明。
三、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宝钢集团为例
宝钢集团作为钢铁企业的代表,其碳会计信息披露相对其他企业比较全面。通过宝钢题团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我们可以看到:在重大风险提示中,宝钢指出新环保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挑战。在公司亮点中,有五项新产品实现世界上首次发行,全球总耗能量同比下降45.4万吨标煤,了新的绿色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和环保的承诺。在宝钢集团的董事会报告中,指出了公司在国内率先开展环境经营,并且将该理念贯穿于公司整个经营过程,因为在低碳经济和绿色产品制造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的优势,宝钢集团已成为国内环境友好型企业的领头羊。面对未来愈来愈匮乏的资源容量和环境容量,面对政府和社会愈来愈严格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并且加快构建绿色产业链,争取与供应商、客户联手强化对有害物质的控制,明确300余种采购物料有害物质控制清单。
由此可见,宝钢集团对碳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以文字性的描述为主,缺乏定量的描述与研究。在披露方式上,没有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会计科目,也没有列出单独的碳会计报表或者碳会计报告,而是在董事会报告,环境报告书中披露,披露方式较为简单、单一。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学术界要加强碳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工作,从而为企业更好披露碳信息提供理论指导。
从政府的角度: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与低碳相关的立法工作,加强政府对碳会计披露的宏观监控;二是政府应积极开展审计工作,来监督并规范企业的碳信息披露.三是政府应继续深化提高环保机构的职能。
从企业的角度提出完善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一是企业应引入与低碳经济和碳减排相关的业绩评价指标,建立奖惩机制;二是企业通过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宣传力度。
碳减排报告范文1篇7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会计;低碳核算
如今,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大部分科学家认为人类活动尤其是工业革命以后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快速增加导致了气候变暖,因此减少温室气体尤其是CO2的排放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5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与美国并驾齐驱。因此,中国的减排压力是非常大的。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十年前企业界很少有人关注到气候变化与商业经营的关联,随着气候变化这一话题在全球的不断升温,会有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等将被问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及减缓措施。为此,企业需要充分发挥会计事务的职能,发展低碳会计,有效控制企业的年耗碳量。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的浪潮下,2003年《能源白皮书-构建一个低碳经济》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并很快在联合国召开的气候大会巴厘岛路线图中得到了肯定。“低碳经济”是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但是究竟什么是低碳经济,尚没有严格的定义。
最近我国学者对低碳经济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庄贵阳从低碳经济(LCE)的概念出发,指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在发展中寻求减排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崔大鹏指出,中国实现低碳经济,有三个基本方法:首先是节能降耗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逐步实现经济体系从低效到高效的转变;第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如水电、核电、风力发电要进一步大规模普及,光热发电、光伏发电技术要进行接近商业利用的示范,从源头上减少化石燃料的利用,进而减少碳排放;第三是在明确减排义务的前提下,采用CCS技术,实现低碳化和去碳化。付允等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
总之,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资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二、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为了应对低碳经济,目前一个新的会计研究领域——低碳会计受到相关学者和企业的关注,如《欧洲会计评论》、《会计、组织与社会》、《会计、审计与职责杂志》等相关国际知名会计期刊在近期已经或计划推出与排污权、碳会计及披露、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会计等专题,可以预见未来几年碳会计的相关规范或指南研究将达到一个高潮。低碳会计的内涵、低碳会计的发展前景、低碳会计核算、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等都是近期会计研究的热点问题。
低碳会计主要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既满足国家对企业低碳责任的要求,又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企业利润。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低碳核算和低碳信息披露等方面。
首先,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低碳核算要求企业不仅要站在企业自身的立场着想,更要着眼于地区、全国乃至全球环境,要体现国家公布的有关环保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要体现高能源利用率、清洁能源使用现状和水平,及时发现能源使用状态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并起到预警作用。低碳核算重点包括以下方面:(1)低碳资产,包括为能源能源使用和节能减排而购置、筹建的专门设备或场所;为低碳发展而采购的原材料、低碳技术等;(2)低碳负债,包括为进行低碳发展而发生的长、短期借款、应付环保费、应付资源税等;(3)低碳权益,包括企业所拥有的清洁能源、低碳资本、节能基金等;(4)低碳收入,包括企业因为低碳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补偿收入、低碳奖励等;(5)低碳成本,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低碳发展发生的支出,包括环境保护治理、补偿费用、低碳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6)低碳利润,反映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的低碳效益。
其次,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有重要影响。企业低碳信息披露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传统会计报表中增列低碳会计项目增加低碳会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类增设“节能投资”、“低碳固定资产”、“应交环保费”等项目;损益类增设“低碳收入”、“低碳节能奖励”、“低碳成本”等项目;二是单独报告,即提供单独的低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信息。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加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他们需要知道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到生产、销售、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的能耗和排放的信息,要求企业单独编制低碳报告,将低碳绩效全面、系统地进行介绍。通过实施低碳会计核算披露,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正确地确认、计量与环境资源活动相关的投资和成本支出,更好地洞察这些支出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企业得到一个公平的低碳商誉。
由此可见,发展我国的低碳会计体系,将低碳经济用合适的会计语言进行表达,对加快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会计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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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桑军朝.低碳会计理论初探[J].教育教学论坛,2010(21).
碳减排报告范文篇8
但实际上,在目前的许多强制性或自愿性会计和报告项目中,没有任何一项要求对“其他间接排放”进行会计计量和报告。会计行业正在逐渐意识到,如果无法在那个“临爆点”来临之前做好准备,一旦越界,气候变化将再也不可逆转,企业和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为此付出代价。制定应对碳排放问题的策略与解决办法,会计行业任重而道远。
发现碳排放的价值
每个人都赞成,我们需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是关于如何实现减排的问题,各方却并未达成同等程度的共识,公共政策缺乏协调也是症结之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协调国际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公共政策,但其成果十分有限。鉴于公共政策缺乏连贯性,企业的领导作用在于要找到实现碳减排的途径,同时在市场中实现价值。如果减排无法依靠监管者来推动,企业就需要找到自己的方法;需要找到有价值的驱动因素,并加以利用。
但是找到这些价值驱动因素并不容易。这不仅需要高质量的信息,加上创新性的重点分析,还要具备跳出“常规”定式思考的能力。此外这也需要对价值链全程的排放情况予以考量。
为发现和实现碳减排的价值,企业不仅需要有远大的视野,还需要考察不断扩展的温室气体风险和机遇,将其纳入投资评估过程,以便制定策略,为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
未被计算的碳排放
目前的困境在于,如果不能对排放量进行测量,就无法着手评估温室气体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性质、程度和价值。如果企业希望展现领导风范,就必须明确地提供高质量的信息,这就意味着,要着力投入资金开展可靠和完整的碳会计。
开展可靠和完整的碳会计,第一步在于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识别和分类。目前被广为接受的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方法主要是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来自企业所有或企业所控制的排放源,包括锅炉、窑炉和生产过程。间接排放则分为两类:来自购入电力的和来自所有其他排放源的。
这三类分别被称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前两类信息如果可靠,企业就能更好地了解其内部的状况。这两类排放提供的信息包括:工厂内部发生了什么,买入了多少电力用于保证工厂的运行。
“其他间接排放”关注的是价值链全程的排放。测量此类排放能够为企业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了解在营运的上下游、营运范围之外以及产品或服务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哪些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这或许给企业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促使其思考自己正在做些什么,而不仅仅是如何做事。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正在利用“其他间接排放”信息制定更具深远影响力的战略决策。
碳会计与报告
过去10年以来,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会计计量与报告工作进展显著。遗憾的是,在目前的许多强制性或自愿性会计和报告项目中,没有一个要求对“其他间接排放”进行会计计量和报告。
目前很多会计和报告项目及要求都会参考一些关键标准,包括ISO14064系列;WBCSD/WRI温室气体议定书和增补文件;CDSB报告框架。
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公共会计与报告项目,也是最佳的温室气体公共信息比较来源仍然是“碳信息披露项目”。“碳信息披露项目”每年都会从大型企业广泛收集数据。目前为其提供信息的公司已经超过2500家。
2009年“全球500强”中有409家(82%)回应了“碳信息披露项目”的信息请求。但是仅有209家(42%)企业提供了有关“其他间接排放”的信息。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并不算糟糕。似乎有近一半的企业提供“其他间接排放”的信息。但是如果更进一步观察,你就会很快发现,这些“其他间接排放”的信息中有一些价值十分有限。这在“碳信息披露项目”数据中表现得十分突出。该项目将“其他间接排放”会计计量与报告分为五类:员工商务旅行;外部分销与物流;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与废弃;企业供应链及其他。
在报告“其他间接排放”的209家公司中,98家仅仅报告了五类排放中的一类。另外49家报告两类。也就是说,在“全球500强”中只有62家公司(12.4%)报告三类或三类以上的碳排放,从而提供了趋近完整的信息。实际上只有6家(1.2%)“全球500强”公司报告“碳信息披露项目”所划分的全部五类“其他间接排放”。
显然“其他间接排放”是未被我们计算的那一类碳排放。因此对于“全球500强”中仅有12.4%报告了“其他间接排放”的有用信息,这究竟有什么大不了呢?
卡耐基梅隆大学的研究人员在2008年的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不报告第三类排放,美国约有2/3的行业将忽略75%的温室气体排放。
麦肯锡指出,仅从供应链上来看,“对于消费产品制造者、高科技从业者以及其他制造商而言,40%~60%的企业碳足迹寓于上游的供应链之中——在原材料、运输、包装,到制造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对于零售商而言,这一比例可以达到80%。”
如果企业希望在碳排放问题上展现领导力,就必须全面了解碳排放状况,并制定创新的策略性回应。只关注“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也就是通常情况下工厂内发生的状况,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好的“其他间接排放”会计计量,很多企业的创新就可能面临巨大阻碍。在这方面,会计师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会计师并不是简单地生产可靠的信息,然后再予以报告。他们还必须分析和认识这些信息的重要性,以便将其纳入战略和经营决策中去。
当然不同企业代表了不同的碳排放策略。每种策略的差异则与企业对“其他间接排放”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有关。
控制法
“控制法”关注的是价值链的中间部分,因此其重点在于寻找提高营运效率的方式。效率的提高,是我们对抗气候变化得以进步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是这样就足够呢?
此时此刻,诸如埃克森美孚等很多企业仍然最为关注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并在他们的既定范围内寻找从技术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这样做有必要,但是否足够呢?
埃克森美孚是一家非常成功的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硕果累累,为行业制定了经营效率的标准。埃克森美孚并没有报告“其他间接排放”。它所持的观点是:“其他间接排放”应当属于有条件的问题。
埃克森美孚充分发挥了其现有的能力,关注营运与技术。它认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确实存在相关风险,但其中很多风险属于监管与政治层面。此外埃克森美孚还关注两类环境风险。首先是气候变化对其营运造成的潜在风险。第二是社会和生态系统所面临的风险。
埃克森美孚在这方面的工作非常出色。他们在全世界的厂房设施内有条不紊地提高效率和环境绩效。自2000年起该公司已经将炼油厂和化工厂的能效提高了15%~20%。此外,公司还投资50余亿美元用于开展天然气利用与商业化项目,降低了石油生产过程中作为副产品的天然气常规燃烧量。
埃克森美孚还认识到,气候变化给社会和生态系统带来了极高的风险。他们赞同在不断满足全球能源需求的同时,需要将气候变化风险的解决之策纳入其中。这家公司认为有两件事情需要我们去做:将排放量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从而降低极端气候变化的风险;投资适应策略,以便人类有效应对气候变化。
埃克森美孚的战略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类将同时使用石油和天然气这两种资源,即使其所占有的能源市场份额不断下降。该企业的战略是:在这个不断缩小的市场内成为领军者。对于埃克森美孚来说,其现有战略背后的结论就是:“其他间接排放”信息并不重要。
影响法
“其他间接排放”检视整个价值链所产生的排放,即上游和下游的排放都涵盖在内。要完成这项工作,不仅令人望而却步,而且可能十分昂贵。因此人们自然要问:“怎样才能快速地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呢?”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它们将会把目光投向供应链上游,因为在那里有着金钱上的业务关系,即可观的影响力。
表4介绍了“影响法”,承认“其他间接排放”信息的指导意义重大,能够帮助企业在影响所及的相关领域进行改进,比如在供应链方面。企业所做的改进不仅集中在技术水平和效率的提高,还包括材料、流程、产品和营销方式等方面的创新。
许多企业也都与供货商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合作,从而在许多方面获得了提升。因此双方能够依靠现成的关系和机制来共同应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企业选择把注意力放在上游部门还将会产生一个放大效应。例如沃尔玛,它拥有超过10万家供货商。一家企业在相关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将即刻对许多其他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沃尔玛没有上报“其他间接排放”的数据,其在2009年“碳信息披露项目”中的排名便受到质疑。沃尔玛得到89分,在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四,但至今仍未提交“其他间接排放”的数据。
沃尔玛正在基于“其他间接排放”数据做一个抉择。沃尔玛认识到了“其他间接排放”的重要性,就一些相关的细节问题进行了研究,仍然认为目前公布可信数据的条件还未成熟。沃尔玛的策略是通过利用其市场地位,促进产品创新,推动其供应系统的上下游采取更环保的营运方式。
沃尔玛还表示,将来会计算和公布相关上下游的“其他间接排放”数据,因为沃尔玛认为这些企业不但是零售价值链中的关键因素,而且还代表着控制碳排放的机会所在。
这一聚焦供应链的策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沃尔玛策略的很大一部分都集中在提高其供应链的效率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仅仅是推动了供应链效率策略的发展。那么这一策略能否真正称得上是解决了低碳经济所要求的根本变化呢?在其初级阶段可能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但是沃尔玛在其供应链中发起的这些改进显示,这一策略催生了一种合作的意识,且正在向产品适用性和产品设计等领域发展。
全程介入法
与只关注营运和可控制的部分相比,着眼于上游并利用公司的影响力要好得多,但这也只是专注于全局中的一部分。一个追求真正理解自身影响力的企业,会开始接触下游。
表5展示了公司是怎样看上游和下游的。公司会检视客户是如何使用其产品,还会研究其产品在使用后是怎样被处理的。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会观察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这是重大创新和新机遇的发源地。
把注意力集中在上游供货商的公司,只能将自身的高效率营运复制到供货商的过程中。然而当公司开始研究其产品是怎样被使用的、能使用多久、持续使用需要哪些能源或其他资源、用毕之后又是怎样处理的以及产品所用材料会在降解时产生什么影响,公司就能够渐渐对其本身、其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影响看得更真实、更全面。对全局的认识通常会使企业更容易看到节能减排的创新机会。
光谱能源是一家年轻的加拿大石油天然气公司,它与埃克森美孚的营运方式截然不同,在碳披露领导者指数中得到88分。光谱能源已经开始计算和报告其在“其他间接排放”方面的数据了,并计划在将来能够更加系统地做这件事。光谱能源的未来战略是,能够全面地定义与其相关的“其他间接排放”数据。
光谱能源的策略有别于埃克森美孚。光谱能源建立了一个能够积极探寻下游机遇的策略和商业模式。通过投资和提供能够补充其核心业务的创新能源服务、发掘额外的收入来源、帮助客户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获得更强的竞争力,光谱能源降低消费者需求的风险。同时光谱能源还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不断加深对如何运用其现有的技术和设备为其客户取得更大成功的认识:
提供面向需求层面的管理方案,以帮助零售、商业和工业部门的客户更高效地使用能源;
向客户出售营运服务,并对其供应现有设备所产生的剩余热能,使客户能够实现接近零排放的发电并进行出售;
捕捉并隔离自然存在于客户天然气中的二氧化碳,使客户现在能够出售这些以前无法处理也无法出售的天然气。
拜耳以95分的高分问鼎“碳披露领导力指数”。这家大获成功的公司报告了“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其他间接排放”方面的所有数据,并将减少碳排放纳入了其商业策略中最核心的部分。拜耳所做的远远超出了风险识别与缓解的范畴,它的策略大部分建立在与环境相关的机遇上的。它对相关数据了如指掌,并在创新和战略决策方面有着良好的基础。
根据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和世界资源研究院的温室气体议定书,这些数据与议定书中其他间接排放附录里所列举的典型排放情况是相符的,即近75%的排放来自其他间接排放。
拜耳在其“碳信息披露项目”报告中指出,公司认为气候变化是当今的大趋势之一;发现该趋势中所呈现出的机遇是拜耳策略形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拜耳下属集团和业务单位负责寻找和论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机遇,之后从整个拜耳集团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估;与此同时,拜耳气候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商业机会,并在需要的时候协调拜耳集团旗下的下属集团和业务单位;拜耳气候计划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沃尔夫冈·普利斯博士主持,他是理事会成员,分管创新、技术和环境问题。拜耳在碳排放相关领域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2008年到2010年间,公司从预算中拨出了10亿欧元用于气候变化和其他项目的相关研发。
拜耳在过去几年里给自己的定位是“气候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也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贡献。拜耳下属集团和科技公司看到了很多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商业机遇,其中拜耳材料科技、拜耳作物科学以及拜耳技术工程成为从市场对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需求中获利最大的几个下属公司。
碳减排报告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计量披露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42-08
【作者简介】吴德林(1963~),江苏如皋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博士,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财务管理;熊楚熊(1955~),重庆人,深圳大学财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会计学;陈海鸥(1977~),湖南益阳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总裁,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刘婷(1981~),湖南新邵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财务部长,研究方向:会计学。
碳交易的实质是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结构问题。不同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结构、新能源技术运用,碳减排的成本也不尽相同。碳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有可能向碳减排成本低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权;碳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就有可能向碳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这就产生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纵观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交易的产品看,有配额型产品和项目型产品,即在总量控制下所产生的减排单位和在减排项目中所产生的减排单位。从交易的类型看,有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从碳交易市场看,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从市场参与者看,有供给方,如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项目开发商、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等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技术开发转让商等;有需求方,如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实体在内的履约买家,包括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在内的自愿买家;还有中介机构,如经纪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在配额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等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财务状况,将最终影响利益相关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将碳排放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既有利于推动企业进行碳减排,又可以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企业完整的碳排放权信息,有利于相关利益主体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际会议准则理事会(IASB)、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研究。美国研究排放(污1权会计的历史最为久远。美国自199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后,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的相关指南,对投机性目的以外的排放配额初始成本都以成本计量;当实际排放超过持有的配额时,应当确认一项负债,该负债以取得抵消超额排放所需额外配额的成本计量;在损益确认方面,出售配额的利得应递延到与负债有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而损失则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2004年12月IASB下辖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配额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政府免费提供,排放主体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以递延收益的方式确认一项政府补助;二是期末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的排放义务确认为负债,并以配额的现行市价计量;三是与配额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利润,即按递延收益处理;四是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其排放义务或将排放配额对外出售时,应终止对其进行摊销。但是,由于计量标准差异导致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出现明显的不匹配等原因,2005年6月,IASB决定废止IFRIC3。
从2008年开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IASB将排放权会计作为联合开发项目,共同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制定,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二是企业因无偿取得配额而被要求履行的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在欧盟,2005年至今各成员国还没有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根据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2010年的联合调查结果,欧盟各成员国企业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差异较大,企业自行选择按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且大部分企业对碳排放权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日本现行排放权会计实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勾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获得的配额确人为存货,以取得成本计量。投资获得的配额确认勾衍生金融工具,在无市价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沣进行减值计算。二是以未来自用为目的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或购买获得的配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其他投资,并进行减值计算;自用而持有的配额抵消本公司排放量时,按照销售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IASB、欧盟等国际组织,一是基本都认同碳排放权资产化的观点,但究竟确认为何种资产却存在争议。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都有其理论合哩性,但也都存在理论缺陷。二是基本认同环境负质的确认,但是在企业超额排放时确认负债,还是在企业排放时就产生现实义务确认负债,以及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是否应保持一致等问题尚需探讨。二三是由于配额取得方式不同,政府的无偿分配、拍卖、排放权市场购买等形式,使得碳排放权的计量存在以成本计量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并涉及到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计量的问题。
我国正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对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二、碳排放权产品的本质分析
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是研究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前提。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政府之所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其意图在于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就是要使边际减排成本不同的企业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的减排。碳排放权是产权,这是经济学对排放权属性的界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产权概念并不是法律术语。但是,为了建立有效的碳市场,首先必须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而且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法律权属地位固定下来,以保障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释:排放权是用益物权,即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排放权是人役权,且属于人役权中的用益权,指无偿使用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排放权是环境权中的环境人格权,兼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属于社会私权的一种;排放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f或称特许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
(二)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分析
除了其本身的法律属性外,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商品属性。在国外,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商品已成为企业的惯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成熟商品市场的特征。《京都议定书》采用的三种灵活机制,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IET)产生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减排单位(ERUs)以及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下的EUAs,都被视为商品进行交易。这些减排单位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数量可以很大,价格也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但是,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也有其局限性。尽管碳排放权商品化已日益获得市场公认,但其固有的“等价僵局”,导致全球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根据商品市场的划分,具有相同本质和用途的商品理应存在于同一市场之中。就碳排放权而言,每一种碳排放权的本质相同,都表示为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在理论上完全可以在同一市场中交易。但是,实践中不同减排交易制度下排放量核算标准、碳排放量计算因子等的差异,将本质相同的碳排放权人为划分为不同的商品。结果是,一种排放权只能在与此相对应的碳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
(三)碳排放权的货币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具有商品特征,这就为其成为货币创造了条件。碳排放权的货币特性主要有:第一,排放权的价值建立在国际协议或政府信用基础之上,碳信用是由政府或国际组织通过法律程序认可的。第二,全球碳交易市场具有与货币市场相似的过程。第三,碳排放权可以“存储”和“借贷”,具有与货币相似特征。第四,碳信用具有稀缺性。第五,碳信用具有了广泛的接受性。
三、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原则
为提供高质量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就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根据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和报告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是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如实反映碳排放权分配、交易、调整、交付等活动,保证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是相关性原则。要求提供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必须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能够成为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准确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与效益以及减排成效。三是明晰性原则。要求采用清晰明了的方式反映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如除了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结果外,还应借助表外披露的方式补充反映无法确认和计量的非财务影响。四是可比性原则。要求对碳排放权交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如确需变更,应当在附注中说明。根据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当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发生变化时,则必须披露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五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明确不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共同本质。尽管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机制下表现的形式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代表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所以应该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六是重要性原则。要求披露对企业产生重要财务影响的碳排放权交易。对为交易而持有的配额,必须对配额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而对于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配额,企业应简化处理,只应该确认减排或超排的财务影响。七是谨慎性原则。要求谨慎地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由于配额在年终要面临按照实际工业增加值进行调整,所以就要充分估计超排情况下的损失,尽可能地利用多方面资料进行合理的估计。八是及时性原则。要求及时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财务影响。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目前,一方面,国内外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无法反映其对企业的综合财务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对碳排放权本质认识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实务中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就是要对配额、核证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同时,碳交易制度设计的特点决定了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内容。
但是,有些企业可能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降低减排成本,充分发挥配额的交易功能;有的企业则通过采用低碳燃料、低碳技术来降低碳排放,配额仅仅用来履行期末交付义务。显然,配额的交易与否,与其持有配额的目的密切相关。当然,对不同持有目的配额,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是碳排放权会计的基础。由于对碳排放权本质和特征的认识差异,对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有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捐赠资产四种观点。一是从配额年度分配与交付的角度看,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流动资产一存货,但碳排放权本身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也与存货的实体价值不符。二是从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看,可以将其视为无形资产,但碳排放权的交付义务特征明显不同于商标权、经营许可权等无形资产。碳排放资产与碳排放负债在计量和报告方面也并不匹配,因此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也存在问题。三是从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交易等方面来看,它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可以视为金融工具。但是,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价格风险、降低减排成本。而碳排放权的本质却是履行碳减排的义务的凭证。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特定的权益关系。四是从碳排放权免费分配来看,将其视为捐赠资产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碳排放权本质是企业的一种义务,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与“捐赠资产”存在重大的差别。
总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和“捐赠资产”等资产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并阻碍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根据碳排放权的交易情况,为交易而持有的配额显然满足这一定义的要求。因此,应该专门设置“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在该科目下设置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二级会计科目。设置该科目,有利于更有效的评估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与效益情况。
2.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是为了交易,交易就需要明确配额的价格。这就需要研究配额的会计计量问题。任何会计计量都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构成。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这已成为会计领域的共识。由于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有必要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和特点对配额的计量属性进行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以历史成本为主,其他计量属性为辅的混合计量模式。其中,配额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易于操作。对于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碳排放权,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免费取得时,采用名义价格计价,记为0;拍卖会产生价格,可以直接采用其购买成本作为配额的入账价值。碳排放权到期时,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排放许可证不用记账。在现实中,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没有超过配额的数量,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负债和费用,唯一的成本是企业购买超排配额所必须支付的价格。虽然历史成本计量核算简单,但其不能正确反映碳排放权的市场价值,导致不同来源的配额会计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性,忽视了碳排放负债的存在,忽视了配额的市场交易情况。
针对历史成本法的缺陷,有人认为配额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碳排放权计量的代表,当属FASB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的《IFRIC3:排放权》。IFRIC3指出,初始分配的配额应该根据IAS38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是较合理的选择。在不够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可以借助于其他非市场信息进行公允价值估计。
总之,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环保的角度,都应该确认配额的市场价值。只有采用市场价值,才能将碳减排的边际成本与持有的碳排放权的当前边际成本进行比较。
3.碳排放负债的会计确认
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额,对企业而言,是收益还是负债?也就是说,如何确认碳资产的对应科目,以正确反映配额分配对企业的财务影响。一旦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企业获得配额的条件是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不可撤销的承诺。这种与传统负债的本质并没有根本区别。一般情况下,为了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企业获得的配额要低于实际的排放。如果企业继续按照原来的水平排放,则必须购买额外的配额,而购买配额必然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配额是强加于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在期末交付与排放相应的配额数量,否则将遭受惩罚。政府之所以在排放之前分配配额,就是建立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配额的交易降低企业未来的遵约成本。
4.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二)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关于会计的确认
从会计确认的具体操作过程来看,首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应该确认哪些项目。这一问题目前的答案是“交易观”,即凡是交易或事项确实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就应该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假定期初获得配额刚好与期末交付的配额相同,即企业持有仅仅为履行减排义务的配额,没有交易功能的配额是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因此,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配额不应该在会计中进行确认。同样,负债是一种现实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将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对于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而言,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与持有的配额相当,配额交付义务的履行就不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也不会形成企业的现实义务。此时,碳排放负债并不存在。
2.持有配额与实际排放量差额的处理
只有在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与配额不相等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差额进行处理。如果排放量超过了配额的数量,则企业必须购买与超排量相当的配额。此时,支付的配额成本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如果减排,则会产生多余的配额,增加企业的资产和收益。在会计处理中,超排或减排只能在年末计算,为了简化账务处理,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或单独设置“碳排放权损益”。“碳排放权损益”账户,在期末时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单独设置碳排放权账户的好处是,可以直接获取企业减排绩效方面的信息。
3.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在配额分配、配额调整时,不需要确认相应的碳资产和碳排放负债,只需在期末交付配额时,确认超排对当期费用影响或减排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其会计处理见表2。
五、碳排放权的会计报告与披露
为了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如实反映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满足其决策的需要,需要在年度报告(管理层报告部分)中,披露碳排放权交易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等必要的信息。同时,应将己经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碳排放权配额、碳排放负债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碳排放权损益在利润表中列报;碳排放权配额出售收到的现金以及购买配额支付的现金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碳排放量的核算以及碳排放负债等则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在年度报告(管理层报告部分)中,应披露碳排放管制及碳排放权交易对经营及战略影响的分析与评估,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安排下企业制定的碳排放管理战略,企业面临的碳排放管制风险,低碳技术研发、低碳能源开发以及低碳产品给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与机遇,等等。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一是要披露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会计政策,包括碳排放权确认、计量与报告的方法,选择的科目,计量的方式和会计处理原则,如果会计政策出现变更,需要在附注中做出说明。二是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期初、期末拥有的碳排放权余额,取得碳排放权(包括无偿分配取得、拍卖取得、交易购入等)的方式及数量,年度碳排放权变化情况(包括交易变动及年度调整变动等情况)以及企业碳排放权履约递交情况等。三是披露碳排放信息,包括企业碳排放的监测计划、碳排放清单年度报告及第_一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六、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案例及深圳实践
(一)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案例
案例1: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家参与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的公司,其分配的配额在活跃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规定的履约期间与公司的报告期间一致。现假定:
(1)2012年1月1日政府免费分配11000吨C02的配额给A公司,或者A公司从市场拍卖获得11000吨C02的配额,当时的配额市价是10元/吨。
(2)第六个月,A公司排放了5500吨CO2,预计全年总排放量为12000吨CO2。
(3)第七个月,A公司出售6000吨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2人民币/吨。
(4)12月,政府根据A公司期末的工业增加值调整配额,配额增加1000吨,配额市价10元/吨。
(5)12月31日,A公司实际排放12500吨CO,A公司从市场上购买6500吨排放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1元/吨。
A公司向政府交付与其排放量相当的配额以履行其减排义务。具体会计处理见表3。
案例2: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家参与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的公司。履约期间与公司的报告期间一致。现假定:
(1)2012年1月1日政府免费分配11000吨CO2的配额给A公司,或者A公司从市场拍卖获得11000吨CO2的配额,当时的配额市价是10元/吨。
(2)12月,政府根据A公司期末的工业增加值调整配额,配额增加1000吨,配额市价10人民币/吨。
(3)12月31日,A公司实际排放12500吨CO2。A公司从市场上购买500吨排放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1元/吨。若A公司实际排放11500吨CO2,A公司可卖出500吨排放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1元/吨。
A公司向政府交付与其排放量相当的配额以履行其减排义务。假定A公司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则只需确认超排或减排的财务影响,具体会计处理见表4。
由上述2个案例的分析可知,在超排情况相同的情况下,配额交易与否,将影响企业的减排成本。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尽管超排,仍然获得了500元的收益;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则必须承担5500元的支出。这反映了碳排放权交易在降低减排成本方面的作用,也充分证明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二)深圳碳排放权会计实践
相对于欧盟的绝对碳减排的总量控制,深圳要实现的是碳强度减排目标下的总量控制,并且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工业增加值数据对配额进行调整。为实现全市碳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深圳市人大通过立法要求碳排放主体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作为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为主,即由政府发放给管控对象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同时经国家发改委签发、深圳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认可的减排项目类型产生的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
深圳碳排放权会计的对象也主要为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其中,配额分配工作是碳交易市场建设中的关键及难点环节,配额分配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和碳排放权资源的配置效率。深圳配额的分配原则是按碳排放强度分配,企业碳强度越高,要求的碳强度下降率越大;企业碳强度越低,要求的碳强度下降率越小。具体分配时,充分考虑城市竞争力、产业政策、行业特点及其减排潜力、强制减排企业的历史排放量、其碳排放在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企业未来的发展水平和未来减排目标等因素。碳排放强度低于其行业平均水平的强制减排企业,减排目标相对宽松。反之,碳排放强度高于其行业平均水平的,配额分配相对较紧。同时,在碳交易试点期间,实行配额免费分配,今后逐步过渡到配额的拍卖,不断提高拍卖配额的比例。同时,根据深圳碳交易体系的设计,控排单位可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认可的核证减排量(CCER)来履行履约义务,抵消年度碳排放量,但对抵消比例进行了规定。
对于排放权的本质属性,2012年10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正在制定的《深圳市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到对其的考虑,认可其为无形资源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碳排放权是企业的资产,即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碳减排报告范文篇10
要:公认会计准则缺位使得与碳排放权有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差异;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界定的不可比,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碳排放权的政治特性决定了会计准则制定必须更多地关注会计的目标,决策有用性要求企业以供应链为基础区别排放源,同时披露基于控制权和股权比例的排放信息,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实现碳排放报告与主流财务报告的有效融合。
关键词:碳排放;会计实务;信息披露;差异分析;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1723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0104-0110-06
从气候变化观点看,在何处产生碳排放不存在差异,但就国际政治观点而言,碳排放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自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Board.IASB)2005年6月撤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singInterpretationsCommittee3:EmissionRights,IFRIC3)以来,不存在国际公认的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准则。自愿披露占主流的碳排放报告降低了信息的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分析总结相关差异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分析
以碳减排为目的的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fcap-and-tradetradingscheme)和基线与信用额模式(baseline-and-credittradingsystem)。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管理当局设定排放权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允许的碳排放配额(emissionallowancel,并以无偿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减少排放、出售多余配额;或增加排放、购买额外配额。到期末,企业须向管理当局上交与该期间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基线与信用额模式则由管理当局设定最高排放基线(baseline),到期末,向实际排放量小于最高排放基线的公司发放排放信用额度(credit),并要求超标准排放的公司提交超额部分的信用额度。上述两种模式都设立了最高排放标准,但两者在交易机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企业在收到排放配额时即可将其售出,并利用远期合约进行回购,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大、时间长,能达到融资的目的;在基线与信用额模式下,只有结算出差异额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小、时间短。
与这两种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关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与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调查显示,权威准则的缺位使实务中存在六种关于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EuETS)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考虑EUETS在财务报表的列示,则会计处理方法有15种之多:
(1)排放配额资产的确认。虽然有24%的受访者将免费获得的排放配额确认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14%的受访者将对方科目计人递延收入,10%的受访者直接计入利润表项目),但76%的受访者则依据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将排放配额资产列示为存货、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65%和20%;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58%和31%。
(2)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包括排放配额资产的摊销、价值重估与销售。14%的受访者进行摊销,其中,个别企业只对外购的排放配额进行摊销;86%的受访者则在排放配额被消耗或出售后,在利润表上确认相关费用;有21%的受访者对排放配额资产实施价值重估,并将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利润表相关项目。对于初始确认为递延收入的企业,50%的受访者以实际排放量为依据确认当期损益,25%的受访者则以直线法分期确认损益,但当期损益在利润表的列示项目,有的反映为收益增加,有的则反映为销售成本减少,还有的反映为其他收入。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排放配额的销售收入,有86%的受访者直接计入当期利润表,并大多反映为销售成本的减少;7%的受访者则将处置收益计入递延收入,在剩余的年度内分期确认损益。
(3)交付配额义务引发负债的确认与计量。16%的受访者沿用IFRIC3,73%的受访者以已获得的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但对由远期排放配额对冲的排放负债,有26%的受访者以远期合同价格为计量基础)。会计期末,依据排放权配额的市场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预计的排放超过持有的排放配额时,70%的受访者以生产单位为基础,通过预先评估年度内的排放缺口确认排放负债,15%的受访者在实际排放超过持有的配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排放负债。
(4)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70%的受访者认为市场足够有效,可以提供可靠的远期价格曲线,能确定排放配额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53%的受访者依据IAS39俭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其中46%的受访者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利润表,7%的受访者在现金流量对冲会计下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40%的受访者以应计制为基础,以自用为前提,认为IAS39不适用。
针对上述调查结果,普华永道会计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PwC)依据IAS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在与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矛盾的前提下,认同如表1所示的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针对上述实务处理的多样化和已实施排放权交易国家会计准则制定者的请求,2007年12月,IASB通过投票表决,以10票赞成的结果,重新启动关于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研究。预计将于2011年上半年正式的会计准则。2009年3月,IASB讨论了企业免费获取的、可交易抵消工具(tradableoffsets,包括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的排放配额和基线与信用额模式下的信用额度)的初始会计处理。IASB认为,可交易抵消工具符合IASB概念框架关于资产的定义,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更具有透明性和决策有用性。对可交易抵消工具的会计处理,有三种备选方案: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Non-reciprocaltransfermodel)、补偿模式(Compensationmodel)和履行义务模式(Performanceobligationmodel)。其中,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主要考虑获得可交易抵消工具时是否会招致现实的义务,认为排放项目停产后有义务交回该工具的,应确认为负债,否则,确认为利得。履行义务模式认为,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引入不是鼓励排放,而是通过引入排放成本使企业逐渐降低排放量。因此,企业得到可交易抵消工具,是以承诺将排放量降低到允许的排放标准以下为前提的,可交易抵消工具应初始确认为负债而不是利得,期末,对实际排放量小于得到配额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补偿模式认为,
可交易抵消工具不是免费发放的,是对排放权交易机制引入可能导致企业未来遵循成本增加事先给予的补偿。在针对这三种模式的讨论中,赞同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履行义务模式的票数各为6票.补偿模式被一致否决。
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差异分析
目前,碳排放信息披露多属自愿披露,在披露内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中,显著差异体现在企业碳排放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的界定。碳信息披露项目(TheCarbonDisclosureProject,CDP)的统计调查以《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
(TheGreenhouseGasProtecol--ACorporateAccountingandReportingStandard,GHG)为依据。GHG建立了一套温室气体核算语言,被公认为是确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的国际最佳实践。依据GHG,对于部分拥有股权的被投资者碳排放信息的统计,报告边界的界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其他四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以控制权基础计算的碳排放量和以股权比例基础计算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如表2、3、4所示:放量为710吨;乙公司以控制权为基础计算的碳排放量为1200吨,依股权比例基础计算的碳排放量为1040吨。当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时,不同的计算基础决定了该资源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格局。
企业营运边界的界定与其价值链相关,当考虑一家企业的碳足迹时,GHG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范畴适用于碳排放报告营运边界的界定:
(1)直接排放,指报告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生产设施或交通工具产生的排放;
(2)用于生产的外购电力、热和蒸汽所导致的间接碳排放;
(3)其他间接排放,包括公司上下游作业链产生的排放。由于执行标准的可选择性和碳排放信息收集体系的缺乏,在参与CDP项目的100家中国公司中,2008年,有2家公司采用了GHG的统计方法,1家公司采用了ISO14064-1标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但只有l家公司具体披露了范畴1和2的碳排放信息。2009年,有2家公司采用了GHG的统计方法,1家公司使用ISO14064-1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3家公司提供了范畴l的排放量信息,2家公司提供了范畴2的具体数据。针对由于缺乏统一披露标准导致的CDP参与率低的现状,2009年,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limateDisclosureStandardsBoard,CDSB)了《CDSB报告框架》(cDSBReportFramework)征求意见稿,并与PwC联手了全球首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模版(GreenhouseGasEmissionsReport)。
三、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差异化的经济后果分析
会计政策的选择将导致企业财务业绩的差异,影响公司的价值,对企业、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IASB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
1、排放配额的不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对免费获得的排放配额,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与按名义价值模式计量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虽然按名义价值对免费排放配额进行初始计量不产生资产、权益和损益,但会造成同一项资产(免费获得和外购的排放配额)存在不同的计价基础,且给企业通过出售排放配额“制造”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大,如果同时确认递延收入,则会增加权益,递延收入采用不同的标准向利润表释放将影响以后期间的损益;如果将免费获取的排放配额直接计人获得当期的利润表,则会人为增加当期利润,且有可能造成收入与费用的不配比。而排放配额在资产负债表不同项目的列示,则对企业的资产结构、资产的分期摊销、跌价准备与减值准备、资产处置损益、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等信息产生重大影响。对超额排放部分对应的排放配额提交义务确认时间上的差异,长期看,虽然对企业财务信息没有影响,但会影响企业的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此外,除受供求关系影响外,超额排放的处罚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排放配额市场价的公允性,甚至为排放配额设定了最高市价。
2、IASB关于可交易抵消工具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IASB关于可交易抵消工具的初始会计处理,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和履行义务模式各有利弊。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增加额外成本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排放配额的分配是为了企业降低与之相关的增量成本,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下利得的初始确认显然不符合经济实质;当连续几年的排放配额被一次分配时,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将违背会计配比原则。对于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两个排放主体,仅仅由于排放项目停产后对多余配额是否需要交回的制度规定不同,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将使两个企业的利得和负债规模出现差异。而多余的配额是否需要交回是一项管理制度,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将造成会计信息的横向不可比。履行义务模式虽然部分克服了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的缺陷,但不像其他有约束力的协议,企业只有在实际产生排放时才有义务上交排放配额;退一步讲,如果没有获得排放配额,当将来产生排放时,企业对排放配额的外购将导致未来预期成本的增加。因此,应该将获得的可交易抵消工具确认为未来而非现实的负债。所有这些,都是会计准则制定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3、碳排放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经济后果
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碳浓度、来自气候变化的监管风险、供应链风险、产品和技术风险、诉讼风险、声誉风险等因素将影响公司的成本水平、资产组合、供应链、经营活动的空间范围。公司决策层依据相关信息分析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权衡购买排放额度的支出与减排引致的成本支出,根据公司的资源、能力与风险偏好,进行战略选择与决策。股东的决策将越来越多地受到碳管制制度的财务后果的影响。公司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如顾客、员工、所在社区也希望了解碳减排管制对公司战略的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公司对碳减排措施实施有效沟通的必要性。但是,公认信息披露指南的欠缺,加大了会计人员的选择难度,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而言则更是如此。
四、提升碳排放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碳税和反倾销的实施都需要有精确的碳排放数据作支撑,拥有一个健康的、可量化的、能提供可靠及可鉴证数据的报告系统,保证所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可比性、精确性,是企业在低碳经济时代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1、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从技术角度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不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相矛盾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制于现行的会计准则。从经济后果而言,虽然会计准则制定是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项会计准则的制定会像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那
样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决策有用性决定了会计的最终目的是为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尽量减少政治力量的干预,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
2、科学选择报告边界与营运边界
在设定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时,必须考虑信息披露不同目的的需求,包括企业参与自愿性推动计划的需要,有效管理碳排放风险的需要,满足碳排放市场交易及政府对申报管制的需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碳排放报告边界的界定应与公司财产的组织边界和经济状况相一致,以控制权为依据来编制。当碳排放成为一种法律责任时,以股权比例为基础计算的排放量具有较强的透明度。因此,建议企业同时报告以控制权基础和股权比例基础计算的碳排放信息。政府管制通常将重点放在企业的直接排放上,但英国的排放交易机制要求参与厂商同时提供来自外购电力、热及蒸汽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对于拟加入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公司,最好以范畴1和2来编制严谨且可鉴证的排放报告。如何消除间接排放的重复计算是制度设计者应慎重考虑的问题,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如果仅将焦点放在直接排放上,有可能漏失主要的碳排放减量的机会与风险。估算来自公司营运上下游的间接碳排放,将有助于公司在整体价值链中与其他厂商共同合作来削减碳排放,并分享利益。
3、实现碳排放报告与主流财务报告的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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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展看,审计先是会计的一部分,后来才逐渐从会计中分离出来而成为_个独立的概念、专业的职能和专门的学科,两者之间是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先有唇后有齿,其后就相伴而存、相约而守、相合而为。这种合理配置、互动相宜下的历史渊源,还充分体现在两者同以会计方法和会计技巧为其工作工具,同以会计核算成果为其工作对象,同以监督、审核和评价为其工作手段,同以差错防弊、提高效益为其工作目标。可以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利用和竞争的广泛需求,会计审计必须继续在这种历史渊源的传承和光大方面与时俱进。
以“三低”(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三高”(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倍受世界关注,低碳化甚至零碳化已成为全球经济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03在此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公众就开始关注企业经济增长背后所隐藏的环境代价,关注企业碳投资、碳技术、碳金融、碳交易、碳贸易等对含碳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收入或利润的影响,关注企业在愿景、使命、价值观、战略和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低碳或零碳应对,04从而就催生了碳会计的产生和应用,广泛开展了对碳会计规范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推行,并形成了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碳会计体系。与此相应,审计也开始在有效利用组织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碳排放和交易会计处理及风险披露的信息、碳技术投入和运用事项记录和报告的信息等方面发挥出了改革创新型作用,形成了_种旨在衡量组织或个人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情况、评估碳会计发展应用质量和实效的碳审计。至此,可以这么认为: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会计学界对碳排放、碳交易及其与之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成本管理和战略发展等方面核算、报告和披露的高度重视,逐步达成了碳会计规范制定和应用方面的共识与共为;而碳会计在对充分揭示低碳经济活动实质、全面反映低碳经济业务真相的过程中,必然需要碳审计来监督检查会计主体或被审单位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并从中积极主动探求到节能减排的新途径,促进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好、用好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积极为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提供节能减排方面的准确信息。碳审计和碳会计在低碳经济下的这种适应性互动关系,无疑是与会计审计本有的渊源一脉相承的。
二受托责任:二者共同的存在基础
关于会计审计与受托责任之间的关系研究由来已久,这就为碳审计与碳会计的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借鉴,二者均以受托责任作为其协同发展的共同存在基础。
(1)受托责任与碳会计
杨时展先生开创了我国受托责任理论研究的先河,他精辟地得出了“受托责任的存在,是人们之所以需要会计的根本原因”。陈晓利(2001)认为,受托责任的计量通过会计行为实现,而受托责任的控制则通过审计行为实现。谢奕(2010)指出,受托责任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从受托责任角度来分析会计的本质、目标、职能等问题,更能深入地认识会计,能更好地对会计实务起指导作用。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各国都在致力于倡导和发展低碳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碳会计。在此情况下,碳会计的受托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外的受托报告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内的受托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
1.对外受托责任。从会计本体看,碳会计的对外受托责任主要体现在受托报告责任和社会责任两方面,即是对碳会计体系之外的有关各方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其中,受托报告责任在于以恰当的形式,及时有效地反映和报告碳资源使用、管理的责任承担与履行情况;受托社会责任则在于对此类责任报告所产生的后果相应担当的职责任务。比如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碳汇碳税与碳关税等方面的相关责任描述、分担、履行信息的披露和报告是受托报告责任;而所报告的这些信息是否属实与及时、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是否产生了正向作用等,则是受托社会责任。
2.对内受托责任。在碳会计履行好自身的对外受托责任的过程中,必然和必须地涉及到对内的受托责任,即对碳会计系统自身及其内部相关组成因子产生积极影响或作用时所承担的职责重任。一方面,碳会计要规范其运行,在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环境法规的建设、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碳会计质量标准确认与实施等方面的积极响应、倡导、助推等导向责任。另一方面,碳会计要立足会计主体、着眼会计本体范围与国家国际视野,谋求并满足自身和其他方面最大的利益需求和愿望,在碳会计规范与操作、碳会计理论与实际、碳会计人才培养与储备等方面的实践责任。
(二)受托责任与碳审计
受托责任产生了审计,审计正是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手段。明确指出,审计是为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审计人员和审计策略的制定者的责任是:不断发现什么是社会需求,社会对独立审计赋予什么期望,并在实务和经济限制的范围内,努力满足社会需求。王光远教授(1996)更强调“没有受托责任就没有审计,而没有受托责任的演进就没有现代审计的发展”。低碳经济发展催生了碳会计的出现,碳会计的应用需要碳审计的监督。基于受托责任的碳会计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碳排放、碳交易、碳汇与碳税等方面的责任及有关信息,而这种责任的分配、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等,需要审计参与进来进行必要的鉴证、监督、检查、考验等;由此就有了受托责任下的碳审计。
受托责任下的碳审计,应高度关注被审单位低碳应用或消费的社会责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立足碳会计事项发生发展情况的客观性、质效性和责任性,以此加强碳会计事项的鉴证、评价,较早发现被审单位在低碳应用或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揭示其风险并运用法定权限预防、查处、杜绝这些问题,督促被审单位采取合理有效的碳应用或消费方式。
(三)基于受托责任的碳会计与碳审计
从理论上来看,受托责任是现代会计和审计存在的基础(路军伟,陈希晖,2006)。王光远教授(1996)也指出“受托责任不仅是一个内含丰富的动态概念,而且是_种思想,_种支配着会计审计发生和发展的思想”;并认为现代会计审计的精义在于受托责任。。5不管受托责任的内容如何规范,但所有受托责任的内容必须加以计量,而会计和审计就是受托责任内容的最好计量者、控制者,是受托责任关系中联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桥梁;会计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认定、计量和报告,审计就是在会计提供的各类受托责任报告的基础上,对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重认定、重计量和重报告。。3低碳经济下的碳会计与碳审计依然涉及到受托人与委托人,而其受托不仅仅是单方面的,已扩大到包括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需要向社会各方面充分报告碳会计与碳审计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具体来看,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受托人借助于会计反映其受托碳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通过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反映和控制受托碳责任的履行过程以及通过会计报告总结性地反映、披露、表现受托碳责任的履行状况,并表达出可以予以解除碳责任的信息,这也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碳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以及作出相关碳决策的基本依据;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时空上的分离和职责地位上的差异,出于对碳委托事项负责和节约碳管理与交易成本考虑,委托人需要借助于审计来控制受托人受托碳责任的履行过程、状况以及受托人提供的碳会计报告的质量。从此意义上说,碳会计与碳审计具有强烈的协同性。
三生态文明化:二者共同的发展动因
(_)生态文明与低碳经济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_种形态,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低碳经济是在人类温室效应及由此产生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提出的;是种以保护全球气候为目标,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与清洁能源开发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形态;这_经济形态被认为是后工业化社会由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的新型经济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和低碳经济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1.生态文明为低碳经济发展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指导思想。人类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发展,是_个能源消费逐步提高的过程;尤其是自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文明的发展模式与自然相疏离,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08作为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的生态,应作为人类永恒的_种意识和理念;作为人与自然环境相依相存、互促互进、共处共融所形成的生态文明,也不仅仅只为着解决工业文明下的生态危机才有需要;从此意义上说,针对人类活动中所出现的能源高消耗、碳源高用量、碳气高排放而提出的低碳经济,就始终需要生态文明的理念引导和实际行动;并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断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节能减排及创新技术与机制的普遍应用,促进经济发展与消费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推进生态文明的全面建设。
2.低碳经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在不断追求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过程中,生态文明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后的第四种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基础。9]发展低碳经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低碳经济的落脚点。M低碳经济与生态文明的根本和核心是一致的,两者都强调尊重自然规律,实现人类、自然、经济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低碳经济所倡导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是实现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解决气候与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之_,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_环;加快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就成为了减小资源消耗、缓解环境污染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清洁发展机制(CDM)实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消费模式和生活观念的转变是生态文明建设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实施的关键一步。
(二)生态文明化:碳会计碳审计的共同发展动因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哲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欧阳志远(2007)在解读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时指出:“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提升和深化,生态文明建设要以经济建设的生态化为中心,关键是建立节约型经济系统,其核心是开发优化的资源利用技术”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未来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基本方略就是推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和谐化、生态文明化,以及价值观的先进化和多元化”。从生态文明到生态文明化,体现了人类对自身发展与自然社会发展认识的文明进步和意识的觉醒升华。源于低碳经济而出现的碳会计和碳审计,其根本动因也就归于生态文明化。因为低碳经济具有的低碳排放、高碳生产力和阶段性特征说明了人类在发展和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对资源稟赋、技术进步、消费模式等的掌握和运用是有明显的阶段性表现和要求的,这与人类所追求的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相吻合;而伴随低碳经济发展的碳会计与碳审计既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和需要,也是人类在一定文明层次下的新认识、新作为,更是人类基于维护生态平衡而追求和实现那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共同愿景”时所开展的文明化协同性活动。
四适应性互动:二者共同的和合关系
(一)碳审计与碳会计的目标对应性
1.碳会计目标
关于碳会计的目标,有人指出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是降低碳排放量、发展生态经济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体目标即充分披露有关会计信息,满足决策的需要。M笔者根据对会计目标是由基本目标、总体目标、分部目标和具体目标所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的认识,以及CCIC(2003)对企业实行碳排放会计提出的三个目的①,ACCA(2009)政策执行总监罗杰亚当斯基于对未来碳排放会计和报告准则的期望②和陈蕾嫣、张白玲(2010)指出碳排放会计的目的不仅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要履行作为社会公民的责任M等观点,认为碳会计目标也应有基本目标、总体目标、分部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层次,其中,反映出供会计主体有关各方可资利用的较高质量的碳会计信息为其基本目标;提供和报送会计主体低碳责任承担和履行情况并助于国家、会计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对低碳经济发展和碳生产力等方面决策为其总体目标;关于碳会计准则制定、碳会计的国际趋同、碳会计融投资活动和碳会计要素界定等方面的研究与明确,则应分别成为碳会计分部目标的准则目标、概念目标和行为目标;而涉及环境资源的存量和流量及资源资产的分布和变化、环境资源投资及其所能产生的效益、环境费用支出总额及其具体用途、会计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碳会计日常运行工作的管理等,就成为碳会计具体目标下的核算目标、关系目标和管理目标。
2.碳审计目标
碳减排报告范文篇12
关键词:低碳经济;四象限评价法;制造业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6-0060-04
目前,世界面临的一个长期问题是“如何应对气候变化”,一个短期问题是“如何促进经济复苏”。长期问题与短期问题能否结合起来解决?结合的关键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才有可能解决。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效果和理论探讨表明,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目前世界长、短期问题的重要结合点。既然发展低碳经济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那么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便应成为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我国目前对低碳经济的概念和评估方法还刚起步,缺乏深入研究(肖文等,2011)。本文在综述了低碳经济内涵后,从经济要素的角度尝试设计了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四象限法。应用该方法对河北省30个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结果基本符合省内同领域专家的定性判断。
一、低碳经济内涵的文献综述
虽然低碳经济的术语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有关文献中就出现了,但其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是2003年2月24日由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中(付加锋等,2010)。低碳经济是指通过多种途径减少碳排放,发展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经济模式,其目标是将大气温度保持在合理水平,减少子孙后代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本。
进一步细化,该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1.低碳经济中的“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碳”是指《京都议定书》所限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根据温室气体对全球变暖的贡献、来源、稳定性、易监测程度,并考虑到其他国际公约的约束等情况,从而将强制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限定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在这六种气体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是自然界中本来就存在的成份,但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则是人类活动的产物。
狭义的“碳”仅指二氧化碳。在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温室气体中,由于二氧化碳是最大“贡献者”,其贡献度高达60%(任仁,2005),因而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EIA)、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CO2信息分析中心(CDIAC)、国际能源署(IEA)等绝大多数权威研究机构在测算温室气体排放时的测算对象都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氧化碳主要来自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燃烧以及土地利用与土地覆盖变化(特别是森林被破坏)过程中有机碳的氧化引起,这一过程中,海洋和陆地生物圈并不能完全吸收由此引起的过多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由此导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当前研究低碳经济时重点关注的是化石能源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
2.“减少碳排放”的两种途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技术减排”和“市场减排”两种减少碳排放的途径。“技术减排”就是通过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碳埋存及生物碳汇等技术的创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该途径是长期降低碳排放的根本方法。“市场减排”则是依据“清洁发展机制”(CDM)原则,允许掌握技术优势的国家,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援,帮助降低有害物质排放,换取“二氧化碳排放权”,该途径是短期降低碳排放的变通做法。
3.低碳经济中的“低能耗”有两个要求。第一个是基本要求,即在能源消费量一定的情况下,在能源消费结构中降低化石能源所占比重。第二个是理想要求,即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费总量。
4.低碳经济中的“低排放”是指降低人类活动增加导致的碳排放。地球上的碳排放源包括自然排放和人类活动增加导致的碳排放两种形式,后者被认为是使温室气体浓度逐渐上升的主要因素,因而降低碳排放主要指降低人类活动增加导致碳排放增加的部分。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界的碳排放和碳循环是平衡的。工业革命之前,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平均值约为280ppmv(1ppmv=10-6,即百万分之一体积单位),这种碳平衡形成的自然界温室效应不仅无害,而且是有益的,即在地球自身的温室效应作用下,地球具备了温度调节的功能,基本上保持在适宜人类发展的平均15℃的水平。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指出:人为导致的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很可能(90%以上的可信度)是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另据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测算,到2008年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已达387ppmv,比工业革命之前增长了约40%,这促使全球温度不断上升。最近100年,据IPCC测算,全球气温升高了(0.74±0.18)℃,打破了生物圈中碳循环平衡和热平衡。
5.低碳经济的两个发展目标。从自然科学的视角看,“低”的目标是低排放、低升温或不升温。按照全球的尺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低”是指应保证“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涉”。1997年《京都议定书》又进一步明确要求,39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之间,应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达到2007年IPCC和2008年斯特恩报告认为的把气候变暖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在这一基本共识下,有些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目标。如英国的目标是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共减少60%,届时建立低碳经济社会。
从经济社会的视角看,“低”的目标是低成本。《斯特恩报告》认为,按照当前的发展模式,气候变化将造成全球经济下挫5%~10%,而贫穷国家则会超过10%。如果把环境和健康等一些额外的因素综合考虑进来,气候变化总成本的增加量相当于每人的福利削减20%,碳的社会成本将是8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如果我们立即采取行动,到2050年,减排的经济成本大概是世界生产总值的1%左右,碳的社会成本约为25~3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仅是当前发展模式的1/3。
二、低碳经济的四象限评价法
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对引导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价值(娄伟、李萌,2011),蒋金荷、吴滨(2010),鲁静(2010)对目前评价低碳经济的方法进行了评述。现有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AHP)、物质流分析法(MFA)、指标值综合合成法、投入―产出(I―O)模型、宏观经济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动态能源优化模型、综合能源系统仿真模型、部门预测模型等,这些方法从各自研究的需要对低碳经济进行了评价。本文从经济要素的角度设计了评价低碳经济的四象限法。
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将要执行的“碳关税”、“碳标签”将全球市场带入了“低碳”竞争时代,“碳排放”如同资源、劳动力等一样被计入了企业成本,从而成为影响企业利润增或减的经济要素,因而设计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方法,我们可以采用评价经济要素的基本思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测算经济要素数量的多少和分析经济要素效益的高低。具体到本文,就是测算碳排放物理水平的变化和评价碳排放经济效益的高低,前者主要是为长期“如何应对变化”提供依据,后者主要是为短期“如何促进经济复苏”提供依据。四象限法是本文提出的综合评价解决低碳经济长、短期问题结合效果的一种方法。
(一)评价碳排放物理水平的方法
当前世界经济正在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转型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产业碳排放的基础和特点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遵循“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EKC)”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评价方法。
EKC曲线是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基于质量守恒原理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关系后得出的一种倒U曲线。该曲线表明,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但是随着收入的增加,二氧化碳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到达某个临界点或“拐点”后,随着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
根据碳排放量变化的这一规律,我们在评价产业碳排放物理水平变化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评价。“共同”是指各产业都应降低碳排放量,“有区别”是指不同产业由于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耗能导致的碳排放量不同,这种不同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方法就是从产业自身碳排放量动态变化的角度进行评价。为此,我们设基期本行业碳排放量为Pi0,报告期碳排放量为Pit,如果Pit/Pi0
(二)评价碳排放经济效益的方法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其经济效益对实现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倡议: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在评价碳排放经济效益时,我们设某一行业碳排放占全部产业碳排放的比重为Si,用Si来反映该行业碳排放相对量的大小。设该行业增加值占全部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Ri,用Ri反映该行业增加值相对量的大小。设Ei=Ri/Si,如果Ei≤1,表明该行业碳排放相对较多而增加值相对较少;如果Ei>1,表明该行业碳排放相对较少而增加值相对较大。设基期经济效益为Ei0,报告期经济效益为Eit,如果Eit/Ei0>1,我们称之为经济低碳化行业;如果Eit/Ei0≤1,我们称之为经济高碳化行业。
(三)四象限评价法
我们以横轴表示各行业物理碳排放水平,以纵轴表示各行业碳排放经济效益水平,以大于或小于1将座标图划分为四个象限(表1)。第Ⅰ象限的行业由于其既具有经济优势又具有物理优势,因而属于有综合优势的行业;第Ⅱ象限的行业由于其碳排放经济效益在提高而碳排放物理水平也在提高,因而属于有经济优势的行业;第Ⅲ象限的行业由于其碳排放物理水平在增加而碳排放的经济效益在降低,因而属于综合落后的行业;第Ⅳ象限的行业由于其碳排放的物理水平在减少而碳排放经济效益也在降低,因而属于发展低碳经济中有物理优势的行业。
三、应用
笔者采用低碳经济四象限评价法,对河北省两次经济普查时的30个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如下:
(一)碳排放物理水平的评价结果
第二次经济普查与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河北省制造业排放的二氧化碳从第一次普查时的2.84亿吨增加到第二次普查时的3.03亿吨。期间物理高碳化行业有19个,这19个行业在第二次普查时碳排放量为2.47亿吨,第一次普查时为2.22亿吨,增加了11%。物理低碳化行业有11个,这11个行业第一次普查时碳排放量为0.61亿吨,第二次普查为0.56亿吨,降低了8%。
(二)碳排放经济效益的评价结果
第二次经济普查与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经济低碳化的行业有13个,第一次普查时这13个行业的增加值占全部制造业的25.47%,第二次普查时增加到26.97%;同期,这13个行业的碳排放量由30.27%下降到27.33%。经济高碳化的行业有17个,第一次普查时这17个行业的增加值占全部制造业的74.53%,第二次普查时下降到73.03%;同期,这17个行业的碳排放量由69.73%增加到72.67%。
(三)四象限综合评价结果
从表2可见,河北省低碳经济发展水平有综合优势的行业(分布在第Ⅰ象限)有8个,有经济优势的行业(分布在第Ⅱ象限)有5个,有物理优势的行业(分布在第Ⅳ象限)有3个,综合落后的行业(分布在第Ⅲ象限)有14个。
四、结论
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观念改变、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转变生活方式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发展模式。
低碳时代,企业的碳排放由过去的社会外部成本被强制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碳排放成为影响利润增加或减少的经济要素。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四象限法就是对碳排放物理水平的变化和碳排放经济效益的高低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为此设计了物理高(低)碳化行业和经济效益高(低)碳化行业。该方法得出的结论是某一产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是什么,至于某一产业应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则需要以此结论为基础,考虑行业节能技术水平、新能源应用前景等之后才能进行统筹决策,本文对此问题没有涉及。
河北省制造业在低碳经济发展进程中,综合落后的行业占制造业总数的近一半,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是河北制造业中规模最大的支柱产业,因而河北省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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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nnationandtheFour-quadrantEvaluationMethodonLow-carbonEconomy
ChenYongguoChuShangjunLiZongxiang
Abstract:Low-carboneconomyistheimportantjointpointoftheaddressingclimatechangeandthepromotingeconomicresuscitation.Manyscholarsandinstitutionshavepositivelyrespondedtoit.Thispaperusesthismethodtocomprehensivelyevaluatesthe30manufacturingslow-carboneconomyinHebeiProvince.Theresultsindicatethatofthelow-carboneconomyinHebeiProvince,fewoftheindustriespossessgeneraladvantageswhileoverhalfofthemlagbehindthegeneralindustriallevel.Therefore,theprovinceneedstoincreasetheinvestmentinthisfield.
Keywords:low-carboneconomy;thefour-quadrantevaluationmethod;manufacturings
收稿日期:20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