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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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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电力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一、引言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知识产权存在着纷繁芜杂的种类以及丰富多彩的内容,然而,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因此,很难被人们所觉察到。事实上,由于电力公司是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使得其具备非常众多的知识产权资源,例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等。对于这些众多的知识产权资源,电力公司必须对其加强保护。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深入地探索电力公司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加强电力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规划

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其众多的部门,这是一项非常艰巨、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很难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一定要加强电力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规划,对于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综合权衡。对整个电力公司来说,必须从大局着手,进行科学规划,分阶段实施。具体来说,对于电力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域名注册及网站建设等等,都必须在电力公司层面进行通常规划实施。在电力公司的电力设备采购方面,应该和相关的电力设备制造商达成协议,对于电力公司的相关专利进行推广,以便形成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也就是说,电力设备制造商进行电力设备的销售获取销售利润、电力公司获取专利推广费用、成果创造人员则能够得到创新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整个电力公司的安全系数和劳动效率。在现阶段,我国国家电网公司高度关注电力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关于特高压电网的各种各样的技术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工作,都安排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来进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够保障电力公司的切身利益,切身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电力公司职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公司的专业机构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非常复杂的,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会涉及到电力问题、法律问题、科学技术问题等等。在判断电力公司的专利推广前景方面、编制申请文档方面,都离不开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实现。为了真正最大限度地搞好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公司的专业机构。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到科技信息、电力公司管理、信息传播、电力公司文化、行政后勤、法律事务等一系列的部门,有必要建立单独的专业机构,然而,鉴于电力公司的具体情况,也应该设置跨部门的非正式序列机构,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职能都各自单独地放到法律事务、电力公司管理、新闻宣传和科技信息等不同的业务部门。

四、同时重视电力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推广工作,保护方式要灵活

为了真正保护好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在前期必须高度重视注册工作,而在后期,则必须高度重视推广工作。不管是电力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倘若不能够及时申请注册,那么,就等于没有保护好知识产权。在注册成功这些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电力公司必须立即借助于多种方式来加强对于其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推广,从而保证这些知识产权能够保值增值,也能够避免被其它的电力公司所侵权,也有利于电力公司通过这些知识产权来得到一定的经济利润。

与此同时,为了真正搞好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创造多种形式,发挥出多方面的力量来通力合作。具体来说,在宣传和推广知识产权方面,我们应该试着采用国网帮带网省乃至地方电力公司的方法,将国网与网省或地方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联合应用,一方面能够展示出国网公司的统筹全局,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地方电力公司的科学发展,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合作氛围。

五、开展电力公司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电力公司应该选派特定的人员分门别类地分析电力公司所具备的各种各样的专利,形成不同的电力公司的“专利网”,与此同时,也应该对于电力公司的研发人员的研究领域进行适当地指引。与此同时,试着开展电力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运营工作,对于电力公司不生产或不销售的专利技术采取有偿许可的方式来进行保护,通过主动的专利布局战略形成电力公司关注的关键设备或产业的专利壁垒,对于专利的使用费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收取,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

六、进一步促使电力公司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知识产权向世界性的方向发展

电力公司在保护好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必须想方设法将其专利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工作,想方设法将电力公司标准进行上升,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促使电力公司在非常良好的发展空间中发展它们的专利技术。电力公司也可以试着将知识产权向世界性的方向发展,在优势领域进行一批高质量的国际专利的申请,努力探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积极联系电力公司世界性产业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国际专利先行模式,加入到国际市场中的知识产权运营,不断地提升专利的市场价值,切实促使电力公司知识产权向世界性的方向发展。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深入地探索了电力公司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途径。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后的工作中,电力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使电力公司能够真正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有利于电力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电力公司能够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首个自主知识产权部级电网仿真中心通过验收[J].电网技术.2009(10)

[2]钱涛.我国电力设备行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现状与问题[J].电气时代.2007(05)

[3]王重阳.知识产权:电力企业不应忽视的无形资产[J].中国电力教育.2006(03)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1篇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日浅谈我国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年度报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在京启用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祝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揭牌望双方深入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二十一世纪出版社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张茅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TRIPS框架下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未来展望论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性论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世界知识产权竞争的新动向及对我们的启示世界知识产权秩序的现状、困境与根源2015AIPPI巴西里约热内卢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要性分析论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中医药质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分析论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的必要性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2014-06-15].

④HILPERT,1998GRURInt.91etseq.,99.

⑤ChapterII,Sec.1,Art.10IXoftheBrazilianIndustrialPropertyLawNo.9,279.

⑥ChapterVIII,Sec.III,Art.68(1)oftheBrazilianIndustrialPropertyLawNo.9,279.

⑦ArgentineanPatentandUtilityModelActNo.24,481,amendedbyLawNo.25,572.

参考文献:

[1]WIPO官网.关于SPLT谈判的议题与进程[EB/OL].http://wipo.int/policy/en/scp/,[2014-06-18].

[2]朱雪忠,漆苏.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J].知识产权,2011,(9).

[3]STRAUS.TheImpactoftheNewWorldOrderonEconomicDevelopment:TheRole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System[J].6J.MarshallRev.Intell.Prop.L.1etseq.14-16(2007).

[4]2013年中国受理发明专利申请连续3年居世界首位[EB/OL].http://.cn/news/gnjj/20140220/2200568.shtml,[2014-06-15].

[5]欧洲提出PCT专利申请按照国家数的不同成本,http:///epo/new/cost_analysis_2005_study_en.pdf[2014-06-15].

[6]彭玉勇.论世界专利[J].知识产权,2012,(5).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3

关键词: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

文化创意产品中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高度融合,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与依附其中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各方文化、知识、创意高度融合和碰撞的场所,高等院校不仅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市场,近几年也成为文化创意产品的重要输出地,对促进当地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然而,与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因疏于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导致的各方矛盾和问题也日趋激化。如何保护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护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成为高校管理者、高校师生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背景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以及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内在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也由原有的政府扶持建设特色创意产业园区,形成企业集聚从而带动创意产业的集群与规模的从上至下、单一的发展模式逐渐变为政府扶持、行业带动、以点带面、特色鲜明产业发展模式。在这样一种模式的推动之下,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形式呈也现出年轻化、大众化、实用化、科技化等特点。

(二)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需求。艺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文化创意产品市场增大。文化创意产品作为文化、艺术、科技的物化表现形式,其高知识性、强融合性及实用性受到普通群众的喜爱。文化创意产品也逐渐成为彰显个性、传递生活理念、宣扬传统文化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年轻一代的关注,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需求主体呈现低龄化发展。而大学生作为集创意、文化水平、技术能力为一身的高素质人才,既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者,更是文化创业产品的创造者,这就使得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得以流行和热销。

(三)高校转型发展的背景。部分高校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开展部分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下,逐步从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技术类型高等学校的转型,就要求高校把办学定位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因此,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开展多种多样的产教融合方式成为高校在转型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为校园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二、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

(一)学生课程作品、实践作品。学生的课程作业、实践作业属于学生的劳动智力成果,因此,学生对于自己智力劳动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在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有些教师利用教学之便,侵占、抄袭学生的作品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是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教师将个人承接的设计项目作为课程作业布置学生完成,从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教师的这种行为,既有损教师、学校的声誉,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更是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打击学生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二)师生共同参与完成的创作作品。教学科研活动是高校重要的教学活动,是促进教师个人素质、知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活动,同时,对于促进学科的建设、行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科研活动中,教师带领学生共同的参与,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而学生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作品该如何界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属于科研单位所享有,科研单位可以给予创作者相应奖励。而在实践活动中,因高校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创作活动,未得到相应、相当的奖励和报酬。

(三)在高校举办的文创产品创作比赛、竞赛成果。文化创意产品的流行以及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高涨,高校联合一些社会企业、组织更积极的在校园内展开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创作的比赛、竞赛。这些创作竞赛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助于提高高校的创新环境和氛围。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并未明确文化创意产品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导致学生的创作作品被学校、社会企业、组织所使用,但却未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权利。

三、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和内容的特殊性。校园文化创意产品消费对象主要针对在校学生、青少年,因此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多为学生常用品、必需品,相比根据社会需求所设计的文化创意产品来说,校园文创品的科技、技术含量较低,易于复制和仿制。而校园文创品所融合的文化内涵更偏向于年轻化,如当下流行的动漫、影视、游戏等,其创意理念也更为推陈出新。因此,其产品面向的消费群体广大,不仅限于在校学生,更包括有同种文化追求的社会共同体,面对庞大的消费群体和市场,不良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牟利。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集中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防范侵权意识不强,例如关于产品的设计草图、手稿、说明未进行妥善的保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还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后,不敢于、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对自己的创意产品的侵权行为全然不知。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救济程序的认知空缺,即使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也只会让人不知所措。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也会导致大学生在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无意有意的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借鉴之名为抄袭之实。

(三)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应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师生关系的变化、顺应应用性高校的转型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才的培养模式不再是单纯的知识讲授,融入了更多的社会实践,而教学培养模式的变化也使得师生关系除了教学之外,师生间的合作、共赢也越来越普遍。这就使得原有教学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性、社会性更高的高校教学环境,制度的缺失,从而就导致了大学生在教学活动和校园活动中的所创作的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易受到侵害。

四、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建立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能明确学生在创作过程中对于借鉴和抄袭的界限,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更有助于有效地防止学生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除此之外,具有专业法律意识的综合性人才的培养,也是应用性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人才培养要求。因此,高校应根据专业需求,开设相关专业法律知识课程,定期举办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4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策略

引言

通过几十年的推广普及,互联网区别于其它媒体,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并且将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技术这两者完美的结合为一体。如果在网络环境背景下,实现互联网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近我国出现了很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比如,域名保护以及版权归属等问题,这说明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为了使互联网产业顺利安全的发展,应了解当前网络保护的新的形势,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美国与欧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1.1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目前,一部分高等院校考虑自身的利益,非法复制其他人的研究成果,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校园网的应用相对较早,并且用户较多,但是大部分高等院校没有维护版权的意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网速,较多的复制其他高校的信息,这反映了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比较严重。

1.2数据库的保护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数据库开始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表达的电子数据库,这种转化对当前的经济等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当电子数据库开始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产业的时候,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就成为了一个主要的工作。

1.3网络环境下域名的抢注

在网络环境下,要想实现电子政务的建设目标,必要的前提就是建设一个自己独有的网站,但是,众所周知,建立网站需要配有域名,而当前国内已注册“.cn”这类域名的总数超过了40万,而“.com”这类境外域名已超过了7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每年向国外需上缴的域名注册费接近千万美元。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为了节省开支,部分单位或个人抢注其他人已注册的域名,这严重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1.4网络环境下专利的保护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的中流砥柱—商业方法软件。对于电子商务大国,对各种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种专业保护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同时它也涉及到每个国家的经济扩张能力,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

2网络环境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策略

2.1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合法化

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著作权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社会保障等,在这些内容中,著作权立法是前提基础。美国国会一九九八在十月十二日通过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案”。该法案是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制定的条约,考虑到当时网络环境以及数字技术呈现的新特征,对原来1996年制定的条约进行合理的修改,该法案对于美国所有的学校、图书馆等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不可以非法拷贝与生产任何网络信息资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美国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在我国,为了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不被侵害,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其中,为了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著作权法》在制定以后做了几次相应的修改,修改的原则主要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够更有力的防止著作权的侵害现象,并且它明确的规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网络传播权利。以上法律措施虽然可以较好的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规定。

2.2数据库的保护策略

数据库作为作品、数据以及其它资料的统一体,它的保护工作应属于知识产权类。在一九九六年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数据库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只要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思考在内容以及布局方面,所创造的数据库,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条法律规定概括了数据库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与标准。但是,以上规定只能较好地保护欧盟内部企业自己制作的数据库,而对于其他国家数据库的保护有所保留,只有在其他国家保护欧盟数据库的前提下才给予保护。

此外,美国也在保护数据库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我国数据发展中国家,数据库的制作仍在起步阶段,所以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指出“数据库”这个词汇,也就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目前,数据库保护方面的工作只能依靠《著作权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保护规定。等到我国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相对比较成熟时,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外的相关法律,创造一个适合我国的全新的法律制度。

2.3强化域名注册的合法化

尽管当前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属于商标法,因此可以作为新的知识产权,通过法律给予相应的保护,从而实现市场中竞争的正当性。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美国国会颁布了《域名反抢注法》,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允许,任何域名不能包括商标以及某些名人的名字。如果有人违反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取消违法域名,其次还要缴纳较大数额的罚金。

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强化了域名注册的合法化。比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了域名的构成规则,并规定任何域名不能有偿转让,防止出现域名买卖的现象发生,以上规定有效地降低了域名恶意注册的几率;倘若域名的归属存在着分歧,域名实施细则规定注册机构没有责任处理此类问题,也就是说,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解决域名纠纷问题。此外,规定还考虑了域名与企业名称两者之间的对应性,为不同的商业设计了不同的识别符号,但是这种规定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容易导致域名的混乱。目前,我国商标局已经开始实施接受域名的商标申请工作,但是还没有制定出最后的方案。

2.4专利保护策略

欧洲对于和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方法这两方面有关的专业申请问题,一直以来要求比较严格,其中,《欧洲专利公约》以及《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申请专利的重要条件与依据,此后,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定的修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商业方法专利。此外,相关法律规定,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软件不能申请专利,事实上,一个国家对于专利保护的内容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我国应对商业方法采取什么样的具体保护措施,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结语

总上所述,我们发现,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的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影响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希望本研究能够更好的提升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1]强亚娟.略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J].图书情报知识.2002(04)

[2]陈益君,张军.网络信息传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情报学报.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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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5

【关键词】新闻;侵权;要素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由于一部完善的新闻法尚未出台,因此,无论是在法律价值取向上还是在立法技术层面上,都还存在一些争议。对于是否规定“新闻侵权”,本身就是争议非常大的问题之一。关于新闻侵权,目前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即肯定说观点,和否定说观点。

(一)肯定说观点。肯定说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与杨立新教授为主,指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告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该观点主要是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人格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与取舍,强调新闻自由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同时法律必须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来限制和防止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力。

(二)否定说观点。关于新闻侵权法学界亦存在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其中张新宝教授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在他看来“新闻侵权或者说是媒体侵权不应归类在侵权责任法之中,持支持态度的未能协调好新闻媒体侵权同侵害隐私权和侵害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处理新闻侵权的特殊性。从比较法方面看,无论是在适用性和实践方面较强的美国法还是大陆法系新老法典都没有承认新闻侵权.而我国的司法解释与立法中也未提及新闻侵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我们看出,《侵权责任法》最终没有明文规定新闻侵权责任,看似是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最终笑到了最后,但是我个人依然支持肯定说观点,其中的理由有如下两点,第一,由于新闻工作者的特殊性,就有自己的特点,最典型的就是网络新闻侵权,当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侵权责任时,不光是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而给其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要与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存在这样的特殊性,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因为网络传播的速度快、传播内容不可控性、信息长期残留性,所以诸如此类的行为对人们的名誉影响就更大,造成的社会评价就更不好。第二,根据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一文所言,对是否承认“新闻侵权”或者是“媒体侵权”,在大陆法系中,无论是老法典还是新法典,都不承认新闻侵权。同时,在英美法系,侵害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加害人虽然往往是媒体或者把侵权作品发表在媒体上,但是美国法官和法学家们并没有创立独立的新闻侵权或媒体侵权制度。这是客观事实,但是这些国家大多对大众传播有特别的法律规制,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新闻法》。而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多媒体教学技术在体育教学中的运用浅谈如何构建化学高效课堂浅谈大学英语听力教学方法与策略中国民办高职院校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自治举措现行高校创业政策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浅谈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兴趣培养高职英语教育中目的语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同步融合高职高专英语专业语音教学初探关于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变革与创新的思考浅析高等教育target="_blank"href="Article.aspx?titleid=xija201402381"title="机关后勤物业管理模式的探讨">机关后勤物业管理模式的探讨影视传媒浅析“匪”形象在香港警匪片电影中转变宫崎骏与高勋的温情主题动画电影比较研究地面频道在竞争中的突破口:找准市场定位在内容上下功夫从电影《红猪》看宫崎骏对法西斯主义的控诉论“把关”与“新闻真实性的关系”宫崎骏与高勋的战争类主题动画电影比较探析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现存问题与措施由《借东西的小人阿莉埃蒂》看宫崎骏的生态共存意识观百变徐克魔幻江湖宫崎骏动画电影中的生态意识解读“痞子英雄”:英雄形象的再解构品味新海诚动画电影中的物哀美苍凉和悲凉永不停息的飞翔梦由《言叶之庭》与《秒速5厘米》探究新海诚作品中“远”与“近”的哲学理念浅谈实验影像的镜头语言由《追逐繁星的孩子》和《秒速5厘米》探究新海诚“离别”与“重逢”的人生哲学观xija201402284"title="解释的向度与限度">解释的向度与限度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的传导过程及理论现实根源潮平风正扬帆进清正清明促廉洁浅析先秦韩非的功利文化论思想宦官与唐朝中后期政治创新是水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政治冷漠与政党浅议美国新保守主义《茶经》中采茶之“时”的哲学精神探究浅析高尔吉亚的语言批判及其历史意义浅谈如何充分发挥政工干部在企业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的大众传媒问题研究加强班组建设,提高企业综合业务素质浅谈恩格斯《反杜林论》“哲学编”对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科学论述信任缺乏之下如何构建公民互助体系深化高职院校党风廉政建设对策研究统筹兼顾综合管理浅谈高房价对中国梦的影响浅析现代恐怖主义岵黄降/a>如何发挥教师能动性提高教学质量浅议新课程背景下初中英语语法教学关于小组合作学习有效性的调查研究挖掘地域文化,增益大学生素质养成教育基于ERP电子沙盘实训中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研究语文教育管理中自主学习策略分析中日中小学美术教科书中传统文化的比较研究浅析如何做好高职辅导员工作优化塑料模具设计课程教学的途径分析如何利用网络传播优势做好正面典型的网上宣传凝看与观看茶,我们的命运对灾后谣言的相关研究“物质主义美”与“内在精神美”、“艺术美”的错位“时代”学术交流城市环境现状及分析电视广告的多模态隐喻解读混凝土冬季施工方案萨达特执政初期埃及对复合行政: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新视角浅析孟子的人性论我国地方大部制改革现状及难点研究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研究与人权关系探究浅析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政府失灵艺术之窗浅谈张彦远的绘画理论地域文化元素在群众舞蹈创编中的应用研究由《彼耶达圣母》浅谈个人艺术观浅谈声乐演唱中的情感表现钢琴演奏中手腕技巧的作用和练习方法浅议形体在戏剧表演中的作用以现代美学视野窥探传统纹样的意境表现论肌理表现形式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无端之争浅析古典主义时期歌剧的钢琴伴奏特点黑人的R&B的发展研究品牌视觉形象设计与消费心理的关联律来看,与新闻侵权有关的立法大多都在宪法、民法通则、行政规章、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系统地将其与新闻侵权有关的法律衔接在一起。而且在很多规定中都存在相似、重复、涵盖过多的现象,这样一来就不利于对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而我个人觉得支持新闻侵权肯定说观点能更好的顺应时代的发展,符合中国国情,使人格权得到妥善保护,新闻自由得以规范,舆论监督得以正确使用。

二、新闻侵权的构成要素

新闻侵权发生于新闻传播活动。新闻侵权主体是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和作者。没有作者,新闻无法产生,没有新闻机构,则新闻不能发表,故一般而言,作者和新闻出版机构是共同的侵权主体,双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的新闻在法律上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一)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含行为人故意行为和过失的行为。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一新闻作品在发表以后会给他人造成名誉、隐私或其他人格权损害,但仍然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某一新闻报道会给他人人格造成损害,但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损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二者之间在逻辑上具备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在新闻侵权中损害事实更多的是对人格权造成侵害。

(三)侵权损害的事实已经发生并客观存在。在新闻侵权中,这是指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后,才能认定新闻侵权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才能认定损害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发表后,必然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于新闻对于社会影响之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失包括这样一些内容。第一,降低社会评价。第二,受害人的精神受到损失。第三,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三、如何规避新闻侵权

崔永元曾经说过:“收视率是万恶之源。”体现出当今社会上部分新闻媒体为了眼前的商业利益,不惜使用不正当手段向大众传播不真实的新闻,甚至不顾及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底线。如果任由这些问题发展,不仅不利于新闻媒体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减少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营造一个文明健康的新闻氛围变得越来越重要。

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单位,具有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的作用,但新闻媒体并非国家的权力机关,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加强自我约束,切实做好自身的自律。对于新闻报道的来源要加以确认,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不允许采取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是违法的手段,如引诱犯罪、参与犯罪等,即使这样能够得到第一手的资料或内幕消息。对于任何事件或者报道下结论时要谨慎,不能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作用。

如何做到规避新闻侵权,我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自律,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媒体自律就是要求新闻从业人员通过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主流道德原则和新闻道德规范。新闻活动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媒体自律对于社会文明和进步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征求同意,尊重并且保障当事人对隐私的控制权和报道的知情权。恩格斯曾经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即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只有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不可为人知道、不可告人的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内容。恩格斯的论述阐明了个人隐私和新闻自由的关系,应该作为我们正确对待个人隐私的一般原则。

(三)坚持新闻政策的“三性”及其指导作用。新闻“三性”是指政治敏感性、政策规范性和舆论导向性,这是我国新闻界一直强调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依据。部分新闻媒体在坚持新闻原则的问题上产生了犹豫,这就为新闻侵权的发生提供了不好的前提条件。

(四)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是对事实的报道,其前提条件是事实。新闻的写作报道必须要素齐全、客观公正,而且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核实,方能出版、播出。坚持这一原则可以避免新闻报道只注意整体而忽视细节或者只注意细节而忽视整体的“名不副实”的局面,从根源上减少新闻侵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新闻法,相关法规散形于母法和各部门法中,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司法实务困难重重。而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伴随着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虽然不能够杜绝,但认识新闻侵权概念界定和构成要素,有利于自觉防范。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J].中国法学,2008(6):183-189.

[2]陈清.“新闻侵权”肯定说―兼与张新宝教授商榷[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3]特日格勒.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角度看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J].内蒙古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9).

[4]顾理平.加强新闻报道中的媒体自律[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2).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6

2.9月份CPI涨3.6%创新高主因食品居住价格推高杨华云,胡红伟

3.长春建工原董事长贪污受贿近1400万被判无期佚名

4.世行报告:今年中国增长9.5%明年或降至8.5%肖明

5.路政许可的民事性探讨法制与经济(下旬刊)顾云清

6.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适用障碍及解决方案万丽红

7.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职能研究李淑颖

8.关于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的思考余咏丹

9.加强捕诉衔接,全面建立呈捕案件后续处理监督机制——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2009年不捕不诉案件情况调查蔡舒曼

10.如何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曹正山,余浩波,卢柏松

11.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状表述缺陷的思考陈金彩

12.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塘下检察室建设的探索与实践黄清钰

13.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王延文,王昊

14.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程序褚玉芳,褚建华,胡朝州

15.关于绑架罪定性的两个问题贾蕊

16.从投入上消除义务教育公立重点校林祖鈆

17.浅谈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完善林海飞

18.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试行附条件不之制度构想叶显伟

19.论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胡晓军

20.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陈玉馨,陈靖宇

21.论科学长效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之构建曾国勇

2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公开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史婕

23.对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若干思考马灵剑

24.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控诉自由裁量权比较研究雍易平

25.浅谈加强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工作的设想陈志恒

26.浅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植伟家

27.浅谈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季国尧

28.强势舆论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应对之策朱肖君

29.个人信息采集及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卢艳宁

30.浅谈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仁杰

31.浅议审查阶段的被害人告知高爽,高翼飞

32.浅议物证技术在检察办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陈江辉

33.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涉检侦监案件处理应对之分析李洪亮

34.探究民行申诉案调处结案的可行性邵锦英

35.从"网络红人"的角度剖析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陶虹

36.浅析巨额财产夏凯迈

37.浅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张正

38.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艾昊,荣立新

39.中国家庭夫对妻暴力现实及成因分析徐缨

40.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沈丹,杨旭

41.宪法变迁性质评析王静

42.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陈加奎

43.浅析利用影响力主体的刑法适用赖联同

44.关于利用影响力的解析李立新

45.创新捕诉一体化,服务和谐稳定大局王少华,谢维

46.关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朱晓文

47.宽严相济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刘彩灵

48.论审判组织与审判权运行王思维

49.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程英丹

50.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论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李栋,谢鲜

51.宋朝在司法上的变化和发展王春丽

52.浅论商业广告代言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陈湘渝

53.关于国际刑法渊源内涵和外延的重新审视刘佳

54.电视谈话节目制作的创新思考熊梦雪

55.浅谈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何家银,黄坚荣

56.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教育公正问题探析李俊龙

57.印度尼西亚检察制度简介李莉

58.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赵立宝

59.浅析大学生消费状况及维权意识,王元,尹莹莹

60.浅议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苏轩,周海博

61.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责任问题探讨王志武

62.关联企业的初步界定与信息公开制度徐柳

63.新形势下做好高校保卫工作的对策陈晓民

64.构建和谐理念下的涉检新格局孙莉,荣立新

65.对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的思考李素君

66.道德与伦理关系之浅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齐雯

67.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力建设叶锻红

68.浅议文化育检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作用阮晓静

69.试论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刘海燕

70.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民行检察息诉工作王伟,应敏骏

71.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党建工作创新模式研究苏健

72.论检察人员的修养韦华生HtTp://

73.我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几点思考韦帮得,严壮锋,李杨

74.论法律移植中的几个语词语义田晓康

75.论受教育权的属性及其可诉性曾殷志

76.交通事故多发原因及对策黄晓婧

6.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初探刘江宁

7.公诉权之侦查权能及其实践初探——以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为视角陈富

8.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因素探析吴细辉

9.我国制止恐怖主义融资的刑事立法完善黎宜春

10.正当防卫权的运用初探朱伟光

11.浅谈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黄贤昌,廖满媚

12.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制度设计及思考王晴,方志云

13.论行政紧急强制的规制雷姣姣,耿倩

14.检察权及其实施主体若干问题研究项张扬

15.论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胡林蓉

16.法制与经济(下旬刊)论合同解除黄俊

17.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理念转变探微程建,王春丽

18.论法的目的价值冲突及其缓和方法邓志宏,刘英

19.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探析吴晓节

20.论行政诉讼检察权性质宋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谭文军

22.谈我国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陈仕波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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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NAFTAPart6(Chapter17).https:///Default.aspx?tabid=97&ctl=SectionView&mid=1588&sid=b6e715c1-ec07-4c96-b18e-d762b2ebe511&language=en-US.

[6]Mercurio,B.BeyondtheText:TheSignificanceoftheAnti-CounterfeitingTradeAgreement[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12,15(2):361-390.

[7]陈福利.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J].知识产权,2011,(6):71-78.

[8]联合国贸发委员会.http:///TableViewer/tableView.aspx?ReportId=89.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8

Internet服务包括很多类型,包括:E-mail,Gopher,WAIS,FTP,UseNet以及WWW等,其中,最成功和最流行的就是WWW.人们常说的Internet网页,就是指WWW网页(WebPage);人们常说的网站(WebSite),就是在特定的人或组织的控制下的页面的集合。因此,我们可以说,网页是和传播网络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网站提供服务和吸引网民的主要手段。

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高达8千亿美元的庞大市场,其中网页的作用显然“功不可没”。换句话说,网页可以为网站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环境中,因网页而产生的纠纷一定会大量出现。

这里必须指出,网页中有一种特殊类型的主页(HomePage)。主页又称首页,是指网站内容的第一页,也是该网站设置的默认页。“主页是一个网站的精华所在,是其内容和形式的缩影,代表着该网站最鲜明的特点。”可以想象,因网页而产生的纠纷中最典型、最集中的必然是因主页而产生的纠纷。

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中国第一起网页侵权案――“瑞得在线”主页案。

原告瑞得公司诉称: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我公司的“瑞得在线”网站主页,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和商业信誉。

被告东方信息公司辩称:原告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原告所独创,该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形式”,在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原告对此并无专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表达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一、瑞得公司的主页虽然所用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二、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瑞得公司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标、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在庭审过程中,东方信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处于公有领域,故应视为取自瑞得公司的主页。三、东方信息公司使用瑞得公司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的新主页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因特网上,未经瑞得公司的许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业目的,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东方信息公司向瑞得公司公开致歉;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在考虑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著作权保护。这是因为,网页往往包括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但问题在于,由这些内容综合形成的网页,属于哪种作品形式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也列举了多种作品形式。

显然,网页几乎可以包括上述各种作品形式,但一般来说,却又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这是否意味着,网页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网络业界的角度考察。目前,网络服务公司认为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现象是网页抄袭十分普遍。网页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网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网页是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美观大方、有创意、界面友好的网页才会吸引人,从而提高网站的访问量。目前,很多网络服务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配备美工人员专门进行网页的设计、制作。业界人士介绍说一个网页包括四个部分:版式,指网页内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网页上的具体内容;设计,指具体的美术设计,如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分割各部分内容的几何图案等;更新,指网页更新的方法和更新速度。由于网页的设计、制作要花费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各家网络服务公司都认为网页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这一点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概括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和《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概括性条款――“‘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中得到立法上的支持。

笔者认为,网页可以作为“多媒体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所谓“多媒体”,是指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制品”。

当然,多媒体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表面上看,笔者的这一观点似乎并未使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得以前进。但这一观点至少可以使我们摆脱作品形式的“束缚”,免除硬要将网页纳入某种既定的作品形式的困难,从而为网页的可版权性排除了一个障碍。

再次,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出发。著作权保护创作的形式而不保护思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网页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中,可以上载、下载,也可以打印在纸介上,显然具备可复制性。因此,网页的可版权性问题就可以转化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网页的构成。人们通常所说的网页,实际上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网页上的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内容,二是网页的整体版式,三是与网页相对应的源程序。

对于第一部分内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分歧,大家都认为网页上原创的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是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但对于第二部分,则有分歧。而且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主页的版式部分,主页的版式是指主页的整体设计效果,主要是内容的布局安排,体现为LOGO(标志广告)和BANNER(旗帜广告)在网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链接的位置、栏目标题的布局、颜色的搭配等。由于子页的内容各不相同,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具体内容而非版式上,因此其著作权保护重点在于具体内容而非版式。而主页的内容主要是子页的标题,这些标题很多都是业界的通用名称,如果版式雷同则主页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雷同。各网站都主张对主页的版式进行著作权保护,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主页的整体版式是网站最能够给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体现了一个网站的“风格”。瑞得公司在对东方信息公司的起诉书中称:“因特网上的主页如同杂志的封面和报纸的头版一样,是信息站点整体结构的反映……具有多方面的示范功能和极大的经济价值。”因此版式是主页中最重要的部分,只要是自己制作的,无需创作高度的要求就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目前主页设计是模块化设计,大家都使用Frontpage,Hotdog,VBScript,Java及JavaScript等软件制作主页,这些软件已经预置了主页的版式供使用者选择。这就造成了目前主页设计中存在着共趋性的特征,即各个网站的主页如果去掉LOGO和BANNER,则其版式效果基本上一样。至于颜色搭配,虽然可供选择的很多,但适合中国人欣赏习惯的选择并不多。而主页上真正有创造性的是由美工人员制作的精美的网上美术作品,它们既包括各个公司的LOGO,如搜狐的狐狸头、网易的印章标志,还包括各个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它们体现了美工人员的独特创意,可以单独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网站的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从而受到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而主页上其余的图标只能享受著作权保护。这种意见认为保护主页重点在于保护主页上的美术作品,而所谓的版式的著作权保护倒在其次,因为这种版式要想得到著作权保护必须有很高的独创性,而我国网站的主页版式设计基本上是学自国外网站,特别是学自雅虎,以致于有的业界人士称我国多数网站的主页如果把字体、颜色换成一样的则给人们视觉上的效果也会一样。

尽管存在着上述分歧意见,笔者还是坚持主张网页的整体版式具有可版权性。人们不妨将一个网页内容从计算机中打印到纸上,再来考察这张纸上所承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笔者认为,这就与有人直接在这张纸上写/画上该内容一样。众所周知,独创性是可版权性的必要条件,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13“作品本身也可以具有新颖性,但是,著作权并不把新颖作为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只要作品具有某种独创性或个性、作品表达作者特有的思想、作品具有作者的人格就足够了。”

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网页的整体版式至少可以被认为是报纸的整体版式,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解决了前两个部分的问题,第三部分的问题是否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呢?

笔者认为,并不尽然。这是由于网页与源程序之间既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对应关系。对应关系比较简单,具体表现为:用同样的网页编辑软件设计的同样的源程序一定会产生同样的网页。不对应关系则比较复杂,具体表现为:(1)用不同的网页编辑软件设计的不同的源程序可以产生相同的网页;(2)用相同的网页编辑软件设计的不同的源程序也可以产生相同的网页。

上述不对应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网页编辑软件的功能强大,选择不同的功能组合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笼统地说,源程序属于计算机程序,当然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但由于上述不对应关系的存在,就会出现了下列问题。

1、当网页具有著作权时:(1)如果源程序也具有著作权,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源程序设计者分别就各自的源程序享有著作权,而这些源程序产生的网页的著作权则会发生权利冲突。(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那么,由它产生的网页却为什么享有著作权呢?(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权,而其他源程序则不具有著作权,这同样会产生网页著作权的权利冲突,而且,这种区别又如何判断呢?

2、当网页不具有著作权时:(1)如果源程序具有著作权,由它产生的网页为什么不具有著作权呢?(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这似乎是合理的答案。(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权,而其他源程序则不具有著作权,权利冲突虽然可以避免,但这种区别同样难以判断。

由于源程序与网页的密切联系,人们自然会想到程序的外观和感受(LookandFeel)的可版权性问题。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最早提出该问题的美国已经有所改变。

笔者认为,由于网页与源程序之间的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网页与源程序在可版权性的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性。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没有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在实践中,(1)某人设计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产生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网页,此后,如果另外一个人也独立地设计了一个源程序,产生了相同的网页,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而且,随着网页编辑软件的功能日益强大,网页表达能力的日益提高,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既不能抄袭前者的源程序,也不能抄袭前者的网页。(2)某人设计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产生了一个不具有著作权的网页,其他人同样不能抄袭前者的源程序,却可以另外设计源程序,产生相同的网页。(3)某人设计的源程序及其产生的网页均不具有著作权,这就是公有领域的知识,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4)从逻辑上讲,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某人设计的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产生的网页却具有著作权,这显然在实践中是不会出现的。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9

关键词:朝鲜;东北亚;地缘政治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所占份额的不断扩大,中国与主要贸易经济体的摩擦不断增加。其中中美、中欧贸易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纠纷,单独通过市场来解决此类纠纷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只有依靠行政手段,甚至是外交手段,才能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一、完善行政制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行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谈判三部分,三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执行为延伸,以对外贸易谈判为方法利用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而减少中美之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三方面。中国现有专利局、商标局、海关、工商管理局等机构,配合司法部门一同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权。众多的行政机构大大降低了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效率,应当精简或合并部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局,统一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提高行政效率,与国际挂钩;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审批的相关程序,使有关程序体系化、合理化、完善化;进而出台一系列包括专利奖励、知识产权国有化等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高民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在中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中,美国一直职责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构成和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贸易谈判作为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规避贸易纠纷扩大化,减少国际贸易损失,同时达到加强中美之间交流与合作的目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中国与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交流,使争端以贸易谈判的形式解决,减少中美之间因为贸易纠纷引发的贸易战,促进国际贸易平稳快速发展。

二、完善法律体系

国际通行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就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而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控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美国完善的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使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时常处于劣势。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人才两种方式,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草创阶段,虽然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相关的辅助性法律法规仍然有所缺失,相关法律在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现象,缺乏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条款,无法完全对接现行的国际法。

自2008年起,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可行性处理,使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化、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而打破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面对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问题,还应该积极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借鉴其先进经验配合中国现实国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实际操作性,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贸易纠纷的目的。

中国缺少能够灵活运用现行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法方面的相关人才,面对众多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无法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改革高校现有的教育方式,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法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纠纷处理的专业,鼓励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跨专业进行相关内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国际市场纠纷的能力。

三、通过外交手段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起着不可忽视

作用,而外交手段作为政府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方式,逐渐成为各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利剑。

制定灵活的外交策略,以多种方式处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贸易纠纷,是通过外交手段处理这类问题的核心思想。在面对知识产权引发的贸易纠纷时,外交手段应当依托国际法和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面对这样一个法律为上,制度为先的国家,运用国际法作为外交的主要依据,将大大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合理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

外交不仅仅要灵活,更要有较强的针对性,面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纷争,中国必须建立相应的长效外交应对机制,建立双重隶属于外交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管机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保护纷争。

参考文献:

[1]马维强:“浅析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中外企业家,2009(8)

[2]郑成思:“知识产权的国际法保护与涉外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2)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篇10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的共同发展,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是信息技术革命不断深化的关键,而作为以创新推动发展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计算机软件技术不断发展前进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在我国,由于人们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导致了国内软件市场上盗版现象猖獗,严重触犯了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本文就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入手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关保护方法等浅谈。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想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才是计算机软件这个概念,即;对谁进行保护(保护对象是谁)因为只有对概念、内涵的真正了解才能有明确具体的保护对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可知,计算机软件包括软件程序代码及其语句说明部分和便于用户使用软件而由软件作者进行编写的所有辅助资料等。只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含义进行准确的把握才能真正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起源于上个20世纪60年的,当时的美国国家专利局研究并执行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政策。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软件技术也越发给开发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各国逐渐开始对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并在各种法律或规定中给予明确化体现。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不可见性,通常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却被人轻易复制传播和使用的一种集中了脑力的劳动成果,这种脑力劳动成果具有极大的价值性和特殊性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保护以保护为此而付出劳动的作者。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具有持久性和耗费大量脑力劳动性的特点,是一种具有较高创新性和复杂性的社会劳动形式,它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收益性不可估量,甚至有时候,一个成功的计算机软件对于社会生产力或者社会技术变革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促使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不断进行工作的动力与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保护进行保护之间具有重要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就有极易被复制性和传播性,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作作者劳动成果非常容易受到的特性也导致软件作者的实际权益和收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软件作者进行软件创新和更新的积极性,也严重损害了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持续性发展,甚至最终对社会生产力的变革和提升都具有巨大阻碍性发展,何谈高新型、高效型社会方式的产生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呢?所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必须要积极、全面、有效地进行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推动计算机软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也是推动社会科技不断前行的保障。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当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即: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下面就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来源于以往法律对于文学艺术著作、科研成果等劳动成果所进行的保护,而发展到目前阶段,这种版权所保护锁覆盖的范围已经得到了延伸,由最初的“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延伸到了“技术领域”等各个领域,只要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复制传播性的所有智力劳动成果都应该被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软件是编写人员根据一定的语言规则在电脑上进行编写而用于一定使用目的的、具有独特创造性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的脑力劳动成果,其具有极强的严密逻辑性、数学推理性、内在关联性。而当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软件作者付诸于软件之中创新思想和技术内涵就予以展现了,所以说,计算机软件是其作者使用独特表达进行思想和技术的表现,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第二,专利保护。世界各国对于专利权的定义会因其不同的国家国情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然而,常见的各行业领域内的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发明设计都会被各国纳入到专利权保护的范畴。在计算机软件刚出现的前二三十年之中,计算机软件通常被认为是软件作者根据一定逻辑和步骤所编写的一系列的算法,属于数学问题在计算机领域中的实际应用,因而并未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然而,随着计算机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普及,人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它们不仅仅是计算机硬件的一种附属物,而是和计算机硬件重要作用齐头并进的,二者相互影响和推动,都对计算机的使用和性能起到重要的提升性作用。因此,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了新的认识个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专利法中进行规定和执行。第三,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在各国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由该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公司或者集团具有竞争性的各种类型的成果。各而计算机软件通常是由各公司独立研发制作并仅限于本公司独立使用或出售的具有保密性的劳动成果,所以,它可以被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在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软件的复制传播、软件的源代码、与软件有关的文档、甚至是未完成的程序都属于被保护的范畴并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以上就是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相关探究和浅析,希望能够以此来提升人们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范伟。浅论新时期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及发展趋势[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7)。

[2]李长健。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文献综述[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信息数字化传输网络传输权知识产权保护

在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原告陈兴良是《当代中国刑法新世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的作者并对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然而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数图公司却将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传至网站“中国数字图书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著作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2)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图公司利用网站上的大量图书吸引读者并以收费的方式发展会员,而且读者只有在付费成为会员之后方可阅读并下载被告网上的作品。而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这种接触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其对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作者行使权利的影响有限,不会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作品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却扩大了作品的传播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过程中数图公司并没有采取有效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通过该案首先需理清以下法律问题: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和对象;这一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各主体权利之间的权利边界及权利冲突;对这一权利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只有在较清楚地分析和把握上述问题之后,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数字化传输行为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相关分析,从而为实现信息数字化传输行为的规范化、公平化提供法理依据。

一、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及其权利形态分析

(一)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下文中均指公共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有自然信息资源、私人信息资源和公共信息资源之分。作为公共物品的公共信息资源,具有两个基本特性,即公共消费性(或称共享性)与外部性。其中公共消费性是指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在于公共消费,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外部性,又叫外在性,是经济学中用来描述一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用的概念。它是指这样一种现象: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福利而相应的成本收益没有反映到市场价格中。经济学家曼昆指出,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类型。如果对他人造成的影响是有利于他人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对他人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公共信息资源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可以免费或者廉价获得所需公共信息,进而有利于自身的学习、科研和决策。公共信息资源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在公共领域中传播的虚假信息、冗余信息、不充分信息等劣质信息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负担、污染或侵害。正是由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外部性特性,使得公共信息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难免出现“搭便车”现象和“公共悲剧”现象。

(二)数字化传输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12月9日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清楚表述:“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该规定还在第三条中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是一种经已有法律确认的复制行为。因此,数字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工作时,必须先经由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且其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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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归属、内容、行使与限制应按照复制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数字化传输行为的核心主体—数字图书馆,将其馆藏进行数字化的目的除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外,主要是为了将其上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但将版权作品上网传播涉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上传播是否享有专有权的问题。在%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一项涵盖作品网络传播权的广泛权利,其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即“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该条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无论是发行还是公共传播,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图书馆的数字化作品无偿提供给读者需要得到许可(授权或法定),并支付许可费。我国在年月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例外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时事新闻报道,学校教学科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年月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将全文数字化的馆藏上传至互联网并提供借阅与下载服务,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三)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形态。由于信息载体的电子化和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传统知识产权法规范围之外的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成为企业获利的一种方式。一名信息提供者产生的真正价值来自对顾客所需信息的定位、过滤和传播。网络中,信息源的分散无序,信息更迭和消亡的无法预测,以及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信息的交织,使传统的人类信息交流链的格局被打破,各方在网络上既可以是信息的生产者、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息权利的确认因此变得复杂而困难。

信息所有者、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有几种主要信息权利形式:()信息自由、平等权。信息自由权是指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地、不受不正当限制地进行所需信息活动的权利。平等权即是指任何人都能平等进行信息活动的权利。自由与平等是由信息的性质和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是享受其他一切信息权利的基础。()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是指信息主体有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一切信息的权利。获取信息是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在不同国家、地区或个人,各主体获取信息的程度是不同的,社会信息资源的配置显然有待优化。()信息使用权。信息使用权是指信息拥有者依法享有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和传播的权利,信息的加工处理是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转化为信息经济的首要的基本条件,是形成信息产权的前提。()信息产权。信息产权是指对信息享有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性信息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创造。()信息控制权。信息控制权指的是主体为了保证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而拥有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以及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它的行使一般不对信息的内容加以干预,而是防止信息系统被非法侵人。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1篇12

在创新工场前不久举办的一次对科技初创企业的培训课上,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雷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讲师,面对五六十位创业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觉得有点不可思议”,而大家现场提问的火爆程度更是让他感到震撼。这些初创企业刚刚起步,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劳动法、合同法的关注,这是李雷完全没有预料到的。

“现场互动起来,发现大家不懂的,恰恰是一些诸如专利保护范围的浅显问题和一些比较深奥的技术问题的结合。在类似‘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如何能被我独占’、‘竞争对手侵犯我的专利权后我该怎么办’、‘专利申请从提交到获得授权需要多长时间,我如何知道其他人有没有相关专利’的提问中,一些知识产权基本知识被反复提及,可见,这些初创企业还没有迈过这道坎儿。”李雷说。

李豪和霄雨分别带领自己的创业团队开发技术产品,做着上线的准备。没有专利知识的储备,不懂知识产权能为自己带来什么,这正是初创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

专利意识何其重要

李豪的小团队用时半年,研发出一款可用虚拟币炒股的手机App“涨涨”。他咨询过知识产权公司,但高昂的律师费让他望而却步。“太贵了!对于我们这些初创企业来说,与其拿这么多钱请一名律师,还不如招聘一名技术开发人员。”这是在资金有限的条件下李豪经过权衡后做出的选择。

对于尚处在成长期的初创企业,李雷认为,应在知识产权上有适当投入,相关费用在企业资金中的占比以企业能够承受为宜。“初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先赢得生存空间,再考虑其他。但创业者一定要有较强的专利意识,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专利是将好的创意产品做大做强、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拿什么抵挡竞争对手,这是初创企业面临的‘高门槛’。”李雷说。

由于初创企业遇到的多是很浅显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宣讲和培训就显得尤其重要。“将基本的专利信息进行归纳,把典型案例和解决方案与大家分享,这样经过一系列培训,创业者基本了解了知识产权相关概念,对相关问题准确把握后,他们自己是可以解决一些难题的。”在李雷看来,专利不是万能的,一个项目能否打动投资者、开拓市场,取决于其创意是否有商业价值,市场策略是否可行,而企业一旦在竞争中存活下来,有了起色,专利就成了遏制竞争对手、保驾护航的重要筹码。

“初创企业的资源有限,因此更应考虑自身企业情况,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内部评估中考量技术是否满足了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在初期阶段就盲目提交专利申请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获得投资机构充足资金支持的初创企业,除了要有专利意识,还可以寻求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通过专利分析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积极进行专利布局。”集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寇晨给出了这样的建议。

积极维权不再犹豫

一个好的创意产品尚未成熟,就被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技术“借鉴”、市场推广,是摆在初创企业面前的又一难题。

“如果你研发出的专利技术被大公司侵权,你会怎么做?”记者问。

“没办法。在我看来,诉讼成本太高了。即使我们胜诉,法律制裁也是这些大公司可以承受的,对他们不会造成太大威胁。”李豪无奈地回答。

专利被大公司侵权,很多创业者们无奈保持沉默,自己的心血和努力也付之东流。

“当企业权益受到侵犯,利用知识产权武器,企业就可以控制局势、遏制竞争对手。大公司‘借用’技术成果后,其产品推广的难度相对更小,这对初创企业来说是最致命的。这时候是否有知识产权,是否能举起法律的武器,就意味着他们是否能生存下去。”李雷坦言。

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是可行的。在李雷看来,“我们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是公平的,被侵权、实力弱不是借口。依托产品的独特设计,初创企业可以和投资人进行合理规划。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使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也应该让投资人意识到产品的核心价值,这个时候的资金配比应向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有所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