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的措施范例(12篇)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六重,不确定性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Protocol、黄金标准、PAS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世界经济长期来看会转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也会促使经济走向低碳化发展的轨道。因此,“碳关税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解释不应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沉迷的理由。碳关税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最终能否开征还具有不确定性,但中国外贸沿着低碳化道路发展的选择应是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贸战略仍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为此,我们应改变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模式,调整贸易政策向竞争力导向转变;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引导外资向第三产业倾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核心,实施绿色贸易增长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2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议题。而碳泄漏问题又是目前碳减排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大量关注。本文回顾了以往研究,从碳泄漏的概念及测算、碳泄漏的产业影响三个方面对以往研究进行了总结。目前针对碳泄漏影响及解决措施的研究依然集中于发达国家视角,对发展中国家应对碳泄漏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
1.碳泄漏的概念及测算
1.1碳泄漏的概念及产生机制
随着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的气候变化政策国际体系的建立,欧盟国家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减少碳排放的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政治、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目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已经成为《京都议定书》缔约国的共识,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减排义务、环境政策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均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否会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效果产生消极影响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碳泄漏,是指在单边气候政策下,减排国家的气候政策会导致没有减排承诺国家碳排放量的增加的效应(ManneA,RichelsR.G.(2000),OnnoKuik(2001))。目前来看,这一概念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认可,被大量研究所应用。
综合已有研究可知,地区间气候政策差异造成的碳排放价格差是碳泄漏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结构、贸易模式、关税水平、资本流动性以及技术扩散等都会对碳泄漏产生影响(SteffenKallbekken,LineS.Flottorp,NathanRive2007)。
碳泄漏在传导机制上可以分为贸易和投资两条途径。具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碳排放价格差异通过化石燃料贸易传导机制产生碳泄漏。由于《京都议定书》限制了附件B国家的碳排放,化石燃料在不同国家间会产生价格差异,导致附件B国家的化石燃料消费下降,碳排放下降;非附件B国家的化石燃料消费增加,碳排放上升,产生直接的碳泄漏。如GerlaghandKuik(2007)指出,化石燃料价格的下降会引起非减排国家对能源产品需求的增加。
碳排放价格差异通过碳密集型产品贸易的传导机制产生碳泄漏。由于碳排放价格会影响碳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减排政策必然会导致发达国家在产品贸易结构上产生变化,导致具有较低排放成本国家中间产品需求上升,从而在这些国家引起碳泄漏。GlenandEdgar(2008)将此种碳排放称为“弱碳泄漏”(weakcarbonleakage)。EIHot(2010)认为国际贸易使得未征收碳税国家的碳密集产业竞争力增强、出口增加进而碳排放增加。
通过碳密集型产业转移引起的碳泄漏。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带来的成本差异会导致能源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显著增加东道国的碳排放量,从而造成碳泄漏。如MustafaH.Babiker(2005)认为,OECD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会显著增加离岸能源密集型产品的生产。
1.2计算碳泄漏率的模型研究
随着对评估碳泄漏风险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国外很多学者发现很多碳密集性产业确实面临碳泄漏风险,因此,学术界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具体的数值来计算碳泄漏风险,于是碳泄漏率这个指标就产生了。
AlessandroAntimiani,ValeriaCostantini,ChiaraMartini,LucaSalvatici,MariaCristinaTommasino(2013)使用的碳泄漏率为由减排国家的国内减排措施所导致的非减排国际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增加。即为由减排国家所获得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减少的体积的绝对值的所占的百分比。采用GREEN模型之后,得出的碳泄漏率为5%,而G-Cubed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8%,GTEM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9%,Gemini-E3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11%,WorldScan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14%,MS-MRT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26%,MERGE4模型得出的碳泄漏率为34%。Babiker与Jacoby使用了EPPACGTAP模型之后,发现全球碳泄漏率为6%。
OnnoKuik,MarjanHofkes(2009)指出,碳泄漏率被定义为: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由国内碳减排措施所引起的,或者年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量占欧盟年均二氧化碳减排量的百分比。该文献在通过模型计算碳泄漏率方面涉及的较少。
TerryBarker,SudhirJunankar,HectorPollitt,PhilipSummerton(2007)认为,碳泄漏率的计算公式为采取减轻碳排放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方的CO2排放的增加量除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CO2排放的减少量。作者通过使用静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之后,得出碳泄漏率在5-20%范围内;然而在使用动态M3ME模型之后,得出碳泄漏率的水平很低,甚至为负。
SteffenKallbekken,LineS.Flottorp,NathanRive(2007)引用前人研究认为碳泄漏率在5%-20%之间,一些研究认为碳泄漏率甚至超过100%。
根据1996年的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二次评估报告(SAR)显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行为的世界模型所计算的碳泄漏率变动范围很大,接近0-70%。而TAR(第三次评估报告)(IPCC,2001)显示,碳泄漏率的范围缩小为5-20%。
Paltsev(2001)基于1995年的数据,用GTAP-EG模型(静态全球均衡模型)分析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影响。他宣称碳泄漏率是10.5%,根据聚集,贸易弹性和资金流动性的不同的假设,碳泄漏率的波动范围是5-15%,
综合以上的研究,大致可以发现这些文献的一些研究特征。不同学者采用的模型不同,得出的碳泄漏率不同。CGE模型和GTAP模型以及它的扩展模型的使用程度相对更多一些。碳泄漏率对于模型的设定是很敏感的,稍微改变一个条件,得出的结论可能就相差很大。
2.碳泄漏对中国碳密集产业的影响
赵玉焕、范静文和易瑾超(2011)经过对中欧贸易指标的分析后发现,碳泄漏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方式和“碳密集型产品生产大国”的角色,这对于我国应对环境和资源的负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国际分工的地位和竞争力以及应对国际气候谈判与减排压力都是极为不利的。张学贵,何海燕(2013)运用ADF平稳性检验、Johansen协整检验、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检验了碳泄漏对碳密集型产业进出口贸易额的影响,研究发现碳泄漏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方式和“碳密集型产品生产大国”的角色。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碳泄漏对中国碳密集型产业的贸易效应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对于我国应对环境和资源的负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国际分工的地位和竞争力以及应对国际气候谈判与减排压力都是极为不利的。(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StephanieMonjonandPhilippe.AborderadjustmentfortheEUETSreconcilingWTOrulesandcapacitytotacklecarbonleakage[J].ClimatePolicyVolume11,Issue5,2011
[2]AlessandroAntimiani,ValeriaCostantini,ChiaraMartini,LucaSalvatici,MariaCristinaTommasino.Assessingalternativesolutionstocarbonleakage[J].EnergyEconomicsVolume36,March2013,PP299C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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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erryBarker,SudhirJunankar,HectorPollitt,PhilipSummerton.CarbonleakagefromunilateralEnvironmentalTaxReformsinEurope1995C2005[J].EnergyPolicyVolume35,Issue12,December2007,Pages6281C6292
[5]CorradoDiMaria&EdwinvanderWerf.Carbonleakagerevisitedunilateralclimatepolicywithdirectedtechnicalchange[J].EnvironmentalandResourceEconomicsFebruary2008,Volume39,Issue2,pp55-74
[6]ShivaSikdarandHarveyLapan.Carbonleakagetheroleofsequentialpolicysetting[J].IOWASTATEUNIVERSITYWorkingPaperNo.10004February2010
[7]ThomasEichner&RüdigerPethig.Carbonleakage,Thegreenparadox,andPrefectfuturemarkets[J].InternationalEconomicReviewVolume52,Issue3,pages767C805,August2011
[8]SteffenKallbekken,LineS.Flottorp,NathanRive.CDMbaselineapproachesandcarbonleakage[J].EnergyPolicyVolume35,Issue8,August2007,Pages4154C4163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2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三、碳关税之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收碳关税很难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下找到合法依据。从理论上讲,作为WTO成员我国可以借助WTO相关规制,向试图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提出抗辩,甚至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WTO多边贸易机制对有关环境问题处理上显得极为乏力,况且,WTO争端解决机构还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没有先例可循。而且耗时通常很长。所以,从长远看,作为碳排放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认真分析碳关税背后的原因,不仅重视推动出口贸易,还应该把贸易和环保统筹考虑。通过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确实在减排方面发挥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blog/static/117765692009615101951859/?hasChannelAdminPriv=true访问日期:2009-10-7.
[2]/world/2009-07/08/content_11672554.htm:2009-9-6日.
[3]《WTO快讯》第181期(2009-11-17至2009-12-4日).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发展;分析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然而高速发展的代价是煤炭石油等能源的消耗过快,而高碳排放量势必使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日趋恶劣。低碳经济的提出引起全球性的关注,而要实现低碳经济,唯一的途径就是节能减排。
1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是指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制定完善的减排制度、促进企业的转型、开发新能源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如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减少碳排放量,使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能够处于和谐共处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节能减排发展现状
2.1能源资源短缺
我国能源资源数量多,但人均数量少,能源资源严重的短缺。例如我国石油人均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7.7%,煤炭人均可采储量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但是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能源消耗的不断加大,能源短缺必然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科技水平不高,能源利用率低
上文提到能源短缺,但是因科技水平不高,导致能源的利用率低下,势必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费。我国能源利用率仅33%,与国际先进水平想比低了将近10%,能耗高出世界水平的三倍。
2.3能源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失衡
我国能源主要以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等高碳能源为主,皆为不可再生能源。这些不可再生能源占到了生产消费总量的92%以上,新能源开发使用的比例过低,产业结构严重失衡。
2.4缺乏节能减排认识
在我国,仍有不少人不清楚碳排放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不清楚温室效应如何产生,对人们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缺乏低碳环保意识。
2.5未形成长期有效的综合机制
我国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没有形成系统的节能减排的综合机制,无助于节能减排长期开展工作。
2.6节能减排工作受区域发展不均衡影响
我国各地经济受区域经济以及自然基础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当中,要求各省市区域采取同样的政策措施显然是不够合理。
3低碳经济下实现节能减排的措施
3.1加强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
我国在节能减排上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其中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也进入了实施阶段。通过全国各地区各单位的GDP能耗、污染排放、工业增加指用水量指标公报,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对目标考核完成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而未完成目标考核的则进行严格问责。
3.2创新技术,广泛推广
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我国目前节能减排的实施依然离不开科技水平的创新。为此我国在节能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以及高碳能源的高效利用技术领域上加大了研发力度,同时在能源、环境领域上建立了若干个国家工程中心及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将最新研发的技术推广应用到全国各领域企业当中,出台对节能公司采纳节能科技的政策优惠。
3.3完善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减排已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根据国家在开展节能减排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扩大当前法律法规所涵盖的范围,完善法律组织框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符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及促进目标的实现。再者,对之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和修订,如《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天然气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3.4加强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
我国疆土范围广阔,地域的特殊性和差异化,导致一些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落实的情况不均衡,有些地方落实的较为合理,但有些地方却落实不到位。政府制定的政策及节能减排的工作方案,在上传下达过程中应加大监管力度,将各项新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改善,对各省市地区节能减排工作作出具体考核规定,对各地区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节能减排措施实施不到位的企业,提供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社会监管作用,有助于提高政府在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效率。
3.5提高全民低碳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政府社团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对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加强全民环保意识。对各个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宣传,并让每个公民都参与到节能减排的运动中,宣传过程中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推动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
4结语
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伴随众多企业的成功转型,低碳经济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环保意识也逐渐的提高。同时国家应该在新能源开发上加大投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目标。
作者:师铁军单位:安阳县环保局
参考文献: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5
关键词: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山东省
一、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背景
(一)我国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是是大势所趋
在当今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下,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我国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增长方式早已无以为继,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经刻不容缓、任重而道远。
根据“全球碳计划”的最新数据,2013年全球人类碳排放量达360亿吨,“其中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分别为中国29%,美国15%,欧盟10%,印度7.1%,俄罗斯5.3%。单从这一年看,中国的碳排放总量超越了美欧总和。”另外,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人均碳排放量(7.2吨)首次超过欧盟,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5倍,非常引人关注。
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我国付出了巨大努力进行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成绩突出,任务艰巨。根据我国2014年9月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2)》,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截至2013年,中国碳排放强度已下降28.56%,相当于减少了2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2014年,广东省共有193家控排企业被强制参与碳交易。截至2014年6月29日,全国共有7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巨大的碳排放量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东英吉利大学教授CorinneLeQuere说:“中国碳排放量的20%主要来源于服装、家具生产,甚至还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生产,而这些产品都销往欧洲和美国。”赵晋平(2011年)的计算结果表明,“2008年,出口隐含能源达到1.5亿吨标准煤……隐含能源出口是造成能源消费扩大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推进政策分析:低碳认证管理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直到2013年2月才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联合《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其中包括《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低碳产品碳减排评价指标》。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低碳产品认证。
2014年6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联合举办首批低碳产品认证颁证会,凤铝集团、中联集团等27家企业获得了我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在产品层面开展的低碳行动已经开花结果。
在低碳产品认证之前,我国已经将“促进清洁生产”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去,并于2002年6月通过了、2012年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2012年9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第5批)为例,在8774家重点企业中,共有564家山东省重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的评估验收。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认证分析
现在,随着环保理念的不断传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开始关注低碳产品认证,主要表现为碳标签和碳足迹认证。
碳标签,就是用标签方式将产品从原料、制造、储运、使用、废弃到回收各个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量化表示,通过告知消费者产品碳排放信息而引导消费者选购低碳产品,达到促使企业碳减排的目的。目前,碳标签的标准设置和实际应用,仍然处于尝试和推广阶段,英国、美国、加拿大、中国台湾等地区都尝试推出了多种碳标签,但是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碳标签。
碳足迹包括产品碳足迹和公司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指产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释放总量。公司碳足迹是公司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在碳足迹盘查中,针对产品的盘查标准,除了日本和德国使用自己的标准外,其他国家都采用英国标准协会于2008年10月的PAS2050标准。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尚未受到来自国外的低碳产品需求压力、碳足迹认证和碳标签压力。加上大多数出口企业本身低碳生产技术能力有限,并且把低碳生产视作是一种昂贵的生产成本,因此,大多数出口企业既缺乏低碳生产欲望、又缺乏低碳生产能力。只有为数极少的、有远见的、先知先觉的、实力雄厚的出口企业认识到了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的时代潮流,并率先展开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
以SGS颁发的碳标签证书为例,2010年10月,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SGS集团颁发的碳标识,成为中国食品行业首个碳标识认证食品:“1千克虾夷扇贝总排放量为0.8克二氧化碳当量”。2010年10月,佛山市凯西欧灯饰设计有限公司正式获得瑞士日内瓦SGS认证的碳标签认证书,成中国大陆首家获得碳标签证书的照明企业。2014年2月,深圳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获得SGS颁发的灌溉技术行业首个产品碳足迹标识。
我国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也开始碳足迹证书业务。2011年11月,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CQC颁发的产品碳足迹证书。2012年6月以后,广州蓝月亮实业、广东美涂士建材、重庆瑞普电缆、成都八益家具、健威集团、重庆雷士照明等企业相继获得CQC产品碳足迹证书。
三、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典型项目案例分析
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生产实践程度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生产企业以服装、家用电器等轻工业生产为主,数量众多,这类行业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高达30%。它们的能源强度相对不高,但是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有很大的空间。随着国外客户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它们面临较大的减少产品碳足迹的压力,还有不断提高的能源价格压力,有主动测算并减少其碳足迹的意愿。因此,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荷兰ECOFYS北京分公司以及香港生产力促进会共同发起了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为企业提供确定和报告温室气体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的工具,向参与该项目并且计算其碳足迹的制造商颁发标识(LCMP标识),奖励其持续减少碳排放的努力。
以2013年为例,共有15家工厂通过该项目成功完成第三方验证评估,年均碳排放强度减少大约9%。根据胡其颖(2009)的研究论文《推动企业低碳发展的探索和实践-珠江三角洲地区低碳生产项目介绍》,如果能够将低碳生产项目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大约5.5万家港资企业推广,粗略估算,每年仅CO2排放就可以减少7400万吨,相当于大部分北欧国家的国家总碳排放量。
在低碳转型措施方面,各个出口生产企业都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寻找最佳低碳生产措施。以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专业生产LED室内外光源和灯具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欧美等国家。它于2012年参加低碳制造计划,于2013年取得了黄金级别的LCMP认证。它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成功措施有:(1)引进高效CNC钻攻中心及抛丸机分别替代传统钻攻及铸铝件研磨工艺,每年可节省用电17.7万度,节电比例56%并减少超过130吨碳排放。(2)对组装车间10条烘箱流水线进行改造,从10米缩短为6米,节省用电15.18万度,节电比例24%并减少超过110吨碳排放。(3)车间使用LED日光灯替代金卤顶灯,道路照明采用太阳能LED路灯替代高压钠灯并安装定时自动开关装置,新办公大楼全面更换原有节能灯并采用自产LED照明灯,总节省用电超过24万度,并减少超过180吨碳排放。
在低碳生产的收益方面,主要是提升能源效益、提升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留旧客户并吸引新客户,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间接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以香港利华成衣集团为例,该公司表示欧美市场越来越重视厂商对环保的承诺程度,通过参与低碳生产项目获得标识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该公司计划在9个月内,在现有的5个厂房实施15项节能环保措施,预计每年能为公司节约216万元。因此,当低碳生产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低碳生产行为就会自发出现。
四、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现状调研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预期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万元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8%、3.2%,2015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2014、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1.8%、1.2%、2.4%、5.5%以上。实现山东省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从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实践来看,出口企业都认识到绿色转型、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是大势所趋,都在或多或少地进行着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成绩,但是把节能减排成绩通过碳标签或碳足迹认证来表示出来,很少有企业能办到。从我国2014年6月推出CQC低碳产品认证以来,山东省共有7家企业获得全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它们分别是山东鸿明铝业、山东南山铝业、山东开元电机、山东金晶科技、鲁南中联水泥、曲阜中联水泥、枣庄中联水泥。另外,许鹏举和胡鑫磊在2010年对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碳标签认知度做了一项调查,最后发现有近30%的企业表示了解、近45%的企业表示一般了解、近25%的企业对碳标签不了解;而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只有45%的企业表示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产品的环保、节能、低碳工作。
选取山东省东营市恒丰橡胶、盛泰集团、金宇集团、兴源轮胎等轮胎出口企业和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为调研对象,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围绕东营市的轮胎出口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调研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企业低碳生产实践意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环保要求和监管压力、员工的安全诉求以及低碳市场的诱人前景。首先是政府的环保监管压力。政府对企业排污设定了标准,检测不合格即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在线监管措施,实时检测企业的排污状况;各级政府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环保先进单位及个人设有奖励;环保局还设立了投诉热线。其次是企业内部员工的强烈要求。
第二,企业初步建立了低碳生产实践的组织管理体系。许多企业都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和环保管理,会对员工进行低碳意识教育,只是欠缺激励措施。不断增强的环保意识,加上政府当前的严格监管,促使企业高层开始积极购买或者自己研发环保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良好措施和成功经验。要节能减排,就要降低能耗使用。荣丰食用菌公司的主要能耗就是电,低碳生产的重点就是通过技术改进来降低电的消耗。在旧的生产技术中,公司通过日光灯光照满足食用菌的光照需求,然后通过空调降低日光灯散发的热度、降低温度从而达到食用菌的培育环境要求,能耗较大。目前,技术改进后,公司使用冷光灯(LED)来达到培育环境对光照的需求,消除了空调等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另外,为了达到食用菌培育环境对CO2需求量的控制,需要进行室内排风;原来的技术是主动排风:排风和进风同时使用;目前引进了新排风设备,变主动排风为被动排风,不需要排风时就不运行设备,有效降低了能耗。
第四,企业低碳生产实践中的困难。东营市轮胎企业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技术主要从国外进口,受限于研发资金和研发人才的限制,企业自身低碳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较难,购买环保设备的资金投入负担太大。另外,东营市轮胎企业主要采用蒸汽或电,有些企业自己设有电厂,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生产成本,缺少使用新能源的动力。
五、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山东省东营市轮胎出口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的调研分析,发现出口企业低碳生产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的环保要求和监管压力、员工的安全诉求以及低碳经济效益,主要措施就是改进生产技术、实现节能降耗,主要困难在于低碳生产技术能力有限、低碳设备投资成本太高。建议政府加强节能减排的环保监管与执行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快企业推进低碳生产的步伐,增强低碳生产的收益和效果。
参考文献:
[1]林伟明,余建辉.福建工业企业低碳生产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8家上市公司的数据[J].华东经济管理,2014(03).
[2]朱淀,王晓莉,童霞.工业企业低碳生产意愿与行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2).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边境调节措施;WTO;GATT例外原则
一、碳关税的性质
(一)与关税相比较
1.依据定义来看。关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是经由海关代表国家并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公布和实施的税法,在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是一种流转税。[1]根据这一定义,碳关税可以称之为“关税”,因为其就是一国对进出国商品在进入海关时,依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征收的碳税。但是,若一国将其定义为进出口商在入境时根据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多少,而购买的排放额或国际储备额时,此时的碳关税,就不能称之为“关税”。
2.依照税则来看。一国海关必须制定关税税则的商品目录及相关税率,在进出口商品进入海关时,将商品放置在具体的商品目录中,从而确定具体的税率。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若将“碳”作为商品,从而确定关税税率,再根据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含碳量”来确定税率,显然是很难操作的。
3.依据分类来看。关税的种类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及过境税。进口税中又包含了正税和附加税。依据附加税的定义,我们只能将碳关税划分为附加税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若碳关税作为附加税等形式予以征税,那么其有可能成为关税的一种,但若一国要求进出口商以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额予以购买,就不能将其定义为关税。但国际上尚无对“碳关税”确切定义,一般而言包括了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含义。所以作者认为现在所称的“碳关税”并不能直接译为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必须要参照收取税收的国家是出于何种方式收取才能认定其性质。所以碳关税的性质是模糊的。[2]
(二)与边境调节措施相比较
GATT在1970年对边境调节税下了定义即:一国根据目的地原则,对进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的实行的任何财政措施。[3]这些财政措施有两种:一是,出口国家通过实施某种措施,将其出口的产品相对于其本国市场销售给消费者相似的国内产品,从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收中解放出来,例如采取退税或减免税等措施。另一种是,进口国家,参照其本国相似的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征收部分或全部税收。即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使用边境调节税。
我们知道,欧盟、美国等国提出征收碳关税的原因在于,其认为某些企业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导致了气候及环境问题,但他们确逃避责任,并未对此补偿。为了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对这些环境破坏者采取措施,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将改变环境成本转移到生产活动中去,其中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上设一个价格,就是重要的措施。
目前,被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种:国内的碳税及排放交易机制。这些措施的运行将会增加发达国家某些产业的生产成本,但若发展中国家不采取类似措施,则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在国际贸易中将处于劣势。所以,为了给国内产业创造所谓的“公平竞争”环境,并且防止这些产业转移到没有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造成“碳泄漏”,发达国家会选择采取边境调节措施,提高国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与国内税收机制相对应的边境调节措施是边境调节税,同时对其本国出口的含有二氧化碳的产品,则采用免税或退税的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碳关税不是一种关税,而是一种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它不像关税那样对进口商施加一种额外的负担,而是为了保证国内外产品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而采取的调节措施,因此碳关税其实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关税的边境调节措施。
二、碳关税的法律依据
(一)以WTO宪法性原则为依据
WTO宪法性原则主要包括:1、促进国际贸易;2、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3、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促进共同繁荣。具体到美国征收的碳关税上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性原则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首先,碳关税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减排技术等方面去有成效;然而,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技术还十分落后,在发达国家现在其先进的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的状态下,碳关税明显与WTO的促进并帮助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相悖。其次,碳关税如何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然而,若继续放纵高污染产业产品继续进行自由贸易,又如何通过贸易这一合理和法手段来控制碳的排放,进而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呢?尽管在争端解决机构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的环境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判例和解释来加以解决,但我们同时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相关规定即:“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使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看出,关于“碳关税”,争端解决机构的任何一种解释都追求到双赢的利益。
(二)GATT的一般性例外规则
GATT1994第20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方采取或者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其中的一般性例外规则中,GATT第20条的(b)项和(g)项的是当前GATT在处理有关环境贸易措施的相应条款,同时也是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争端中引用最多的例外条款。规则具体规定为:(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采取的措施;(g)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且要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同实施。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4]
1.关于(b)项
从(b)项的具体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碳关税需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关措施是为了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第二,其措施需为“必需”。
(1)碳关税在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减缓全球变暖,改善全球环境等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其确实可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2)要证明碳关税的“必需”还要看有没有其他可以替代它的措施,并且对自由贸易的损害程度能够降低到最小化。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考虑的手段有完全禁止进口,征收带有惩罚性的关税,或者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但是这几种措施都会带来不好的后果,首先,完全禁止进口,必定是对自由贸易的全盘否定,危害力最大;其次,若要征收带有惩罚性的关税,必需要先证明成员方的政策有违WTO协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生产高耗能的产品是因为其缺乏相应的先进技术,不能就此认定发展中国家即违反了WTO的相关协定;最后,就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而言,若想证明高能耗产品的价格不合理以及政府在环保技术上的不作为从而形成了对高能耗出口产品的补贴,是比较困难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碳关税的征收是具有“必需”性的。
2.关于(g)项
(1)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强调引起争议的措施要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有实际联系,其认为只要存在这种联系,该措施就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碳关税最终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碳关税措施下的清洁空气可以被认为是可用竭自然资源,也就是说碳关税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存在联系。据此可认为碳关税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2)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同实施。从国际上的案例可以看出:若要满足此项要求,就应当提出证据来证明对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生产或消费实施限制时,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同等对待。而其国内产品承担的成本主要来自于两种机制,一是二氧化碳税,一是限制交易机制下的排放配额。由此可见,碳关税可以符合该条件。
三、结论
综上,虽然目前国际上普遍将碳关税措施理解为“关税”的一种,但笔者的观点是,并不能将其简单的概括为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其与关税性质在某些方面是具有相似之处,他们都是在边境采取贸易措施。并且在现行的WTO框架下,其又有法可依,WTO并不绝对禁止。笔者认为,美国实施此项措施的实质是,给未能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国家的进口产品增加一些成本,以此来对美国内相似产品创造所谓“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对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是需要在多边的国际框架下解决的,只采取单边措施最终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所以不能把碳关税当成为个别国家保护本国脆弱产业的工具。广大发展中国国家应尽早想出应对方法,以保证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红.海关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黄文旭.碳关税相关概念解析[J].岭南学刊,2011,1.
[3]GATTWorkingParty,BorderTaxAdjustments,Reportadoptedon2December1970,L/3464,BISD18S/97-109.
[4]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1篇7
[关键词]物流低碳化;国外经验;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5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5-0011-04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出现,减少碳排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物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将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物流业的碳排放所占碳排放总量比例巨大,达到18.9%。2008年《美国科学院学报》刊登的研究报告表明,自1998年至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全球增加了13%,其中交通工具的碳排放总量增长率为25%。我国物流行业的碳排放情况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物流业本身就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大户,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个比例可能会更高,其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物流业的低碳化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2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世界性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和一系列国际环境会议的召开,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物流业是低碳经济的重要部分,我国为促进物流低碳化发展已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但仍然有一些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低碳物流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发展低碳经济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优良的设备、优秀的人才等,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为了避免私人成本社会化,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已采取了一些促进低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如:2011年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有122个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共2.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拉动投资达到80.6亿元;2011年财政部和商务部第28号公告,公布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就目前低碳物流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现已实行的相关政策不能在大范围内有效地激励企业采取低碳行为,这表明其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
物流业在低碳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追求物流业的低碳化,首先要测算出企业现在的碳排放情况。现在比较权威的核算体系是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国虽已引入该体系,但没有落实到包括物流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以及各个企业,导致目前多数企业对于自己的减排目标和减排量仍不明确。
2.2低碳意识比较缺乏,要实现从社会到物流企业的低碳化尚需努力从社会角度来看,“低碳”概念产生之后,全球各国开始了探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进的道路,低碳的影响力已经开始渗透进社会的工业、农业、经济、居民生活等方方面面,“低碳生活”“低碳产品”等概念层出不穷;然而,公民对低碳这一概念的真正的、正确的了解却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问卷星网站对有关低碳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大多数民众对低碳、低碳生活等概念只是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低碳意识在民众中的普及程度还很低,因而低碳政策执行力不高。
对物流企业来说,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全球“低碳革命”的兴起,物流作为高端服务业,也必须走低碳化发展的道路。然而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粗放、专业化水平低的状态,而这种粗放、低效率的物流运作模式造成了能耗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低碳物流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仍较短,很多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私有企业的负责人,还没有意识到物流行业低碳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也就不会有目的地向低碳化物流发展。
2.3低碳技术发展与应用与先进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在信息、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相比国外或许有一定的差距,但这并不是物流低碳化的主要“瓶颈”,相对于技术的开发水平,我国企业对技术的应用水平更是低碳物流发展的一个明显短板。因此,技术发展与应用的重点在于如何推动低碳物流技术的运用,政府的科学规划在其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规划物流业的发展和监督物流活动的实施。物流活动需跨越不同的行业和地区,而管理却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如交通运输、铁道、民航、邮政、商务等;特别是我国空运、铁路、公路等专业化物流系统分割运营,使得物流低碳化技术很难普及。同时我们注意到,运输过程的碳排放量巨大,行业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8.9%。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单位能耗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节能减排潜力巨大。虽然我国的清洁能源技术尚不成熟,但是与推进清洁能源在物流行业中的应用相比,低碳物流技术应用才是限制低碳运输发展的关键问题。
2.4低碳物流人才比较缺乏,亟须加大培养力度
我国很多高校都有物流管理或者物流工程专业,但很少开设低碳物流或者低碳经济方面的课程;高校和研究机构对低碳物流的研究缺乏实践经验,企业的研究人员对理论的整体理解不够深入。我国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并没有完整的一套政策体系,无法为低碳物流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3国外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经验
英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物流低碳化的研究起步较早、发展水平较高、政策措施比较完善,通过对其发展经验的整理分析,将为我国的低碳物流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3.1英国
英国在物流低碳化方面起步最早,其“碳预算”体系和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在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发展中卓有成效。
2007年3月,英国通过《气候变化法》,主要内容包括:碳财政预算提供目标管理,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为英国能在2050年达到温室气体减排量60%的法定目标出谋划策,在排放交易方面赋予政府更大权力等。2009年4月,英国通过立法成为全球首个实施“碳预算”的国家,也成为首个把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纳入法律框架的国家。“碳预算”体系要求从2008年开始,以5年作为一个减排周期。
英国通过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达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其中碳基金被认为是最富有成效的经济政策手段:英国鼓励企业与政府签署资源气候变化协议,对签订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目标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目前,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全体企业公共部门和居民为主体的互动体系。
3.2欧盟
欧盟在低碳意识普及方面为全世界做出了表率,各国政府为推广低碳技术、培养低碳人才开发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欧盟气候变化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欧盟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施《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各项减排目标。计划整合了欧盟正在实施的各类减排活动,除欧盟委员会牵头外,还发动了行业部门、非政府组织、各国专家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
2007年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明确提出鼓励推广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欧盟未来能源可持续利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欧盟各国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强调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随后进行市场开拓,以此来推动产业化进程。
2009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表的《2009年度欧洲就业报告》指出,欧盟国家一个新的阶层“绿领”即将产生,他们将从事环保材料生产、碳足迹测量、环保评估等工作。为此,从现在起,欧盟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就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加强“绿领”行业的宣传和技能培训,以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
3.3美国
美国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可以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是其核心。
2009年2月,奥巴马正式签署了以发展新能源为核心的“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未来10年美国政府将投资1500亿美元建立“清洁能源研发基金”,为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和其他清洁可替代能源的企业提供250亿~450亿美元的税收抵免。
在通过政府牵头、财政补贴等方法加强低碳技术产业化的同时,美国力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各个行业的节能减排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和指标控制。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与交易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排放总量控制。对约占温室气体排放量85%的排放源设置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逐年下降的总量限额。②配额发放。排放源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须持有相应数量的排放配额,并可以交易、储存和借贷。最初几年对排放配额中的80%进行免费发放,之后随着总配额的减少,免费发放配额也将逐年减少。③治理结构。除美联邦环保署和国务院外,还授权美农业部、美能源管理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监管。
3.4日本
日本在新能源推广方面同样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同时,日本采取了许多财政货币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
2006年,经济产业省编制了《新国家能源战略》,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2008年5月19日,日本内阁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公布了《低碳技术计划》,设计出一套低碳技术战略图:一是今后5年将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投入300亿美元,开发气温变化监测与影响评估技术等;二是在强调政府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同时,鼓励私有资本的投入;三是建立官、产、学密切合作的国家研发体系,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效率。2009年,日本政府推出的经济刺激方案延伸和细化了2006年提出的《新国家能源战略》,如发展环保车等。
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DBJ)、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公司,对进行节能投资的企业给予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企业改造现有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资源再生利用的技术开发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利率优惠。
4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通过参考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针对我国现状,笔者从制度建设、低碳意识培养、低碳物流技术发展应用以及低碳物流人才培育四个方面提出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建议。
4.1制度建设
(1)税收政策。要限制各物流企业的碳排放量,首先必须制定碳排放标准,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检测和评估体系,即“碳预算”体系,以确定我国物流业减少碳排放的潜能。引入“碳预算”措施,要求各大物流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碳预算,制定出各自的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详细列出减排项目;政府将对这些项目进行测评,确定各物流企业的减排潜能和任务。该“碳预算”措施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以适应物流企业低碳发展的进度。
政府依据“碳预算”措施所确定的具体减排数值制定税收政策,减少的碳排放量少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高的税率,高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低的税率。同时采取更多促进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税收政策,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2)补贴政策。政府的补贴政策主要通过各种基金的形式实现。一类是物流企业低碳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对开展减排及能效改进活动的企业补贴部分资金、对引入特定节能技术的中小型物流企业补贴资金。另一类是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物流低碳化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规定一系列物流方面节能产品,如小排量汽车等,并对这些产品给予价格折扣,从而实现对其购买者的补贴。
(3)政府采购。国家制定完善低碳采购政策。撰写低碳目标,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清单中要包括涉及运输低碳化的节能车辆和涉及包装低碳化的绿色包装等;将采购低碳化制度化、法律化。
政府采购应当逐步建立起低碳采购网络,覆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等,利用地方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可考虑将政府采购中涉及低碳物流部分的合同向物流企业以特定的方式和政策进行倾斜,培育和做强低碳物流企业。
(4)金融市场。从市场层面来看,在建立“碳预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并设立物流分市场。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企业间跨省区的物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小化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
在货币市场领域,对进行节能投资的物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在资本市场领域,支持低碳物流企业上市融资,对其上市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4.2低碳意识培养
要想让企业和民众都把低碳提上议程,不仅要让其了解有关低碳的常识,更要切实落实低碳生活、低碳物流。首要的工作就是提高企业与民众的低碳意识。政府应结合低碳意识普及现状,采取适合的方法来达到宣传低碳意识的目的。
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政府应出台有关低碳化物流的指导性文件,以便于指导和完善物流低碳化的工作,使之能够以正确的方式进行。
在社会层面上,政府可以借助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组织的活动和宣传,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从更专业的角度了解和学习低碳物流。
4.3低碳物流技术发展与应用
(1)加快物流结构调整。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物流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促进区域整合。将不同区域的优势资源整合在一起,合理利用水运;有效利用区域物流中心,减少迂回运输和倒流运输;促进地区间的交流,使跨区域运输更便利。②加强模式结合。将各种运输模式综合考虑,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为此,我国必须要推动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使各种运输方式能方便地相互转化,实现无缝链接。③优化物流结点。国家统筹规划物流园区的建设,从物流结点的辐射范围到其内部的设施布置,都要采用最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方式。④发展清洁运输模式,促进管道运输的建设和水路的利用。
(2)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运输。①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有相关责任部门对企业的执行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把减少碳排放的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个企业;对于达标企业和不达标企业的认定要真实公正,奖惩措施的实施要公开公平。②重视政府引导作用。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低碳运输示范,促使企业效仿。③开展低碳运输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物流运输市场。我国在2010年启动的“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依据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营运车辆准入、退出制度等一系列节能减排规章、制度、标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类专项行动值得推广和扩大。
(3)扎实推进低碳试点。组织试点省区和城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低碳物流园区、低碳运输模式试点。低碳试点的有效开展,将在全社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实现既定目标,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城市和项目,同时要积极关注并调整试点工作的进行状况。
4.4低碳物流人才培育
首先要进行低碳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同时,国家对各大院校的物流专业课程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还要注意加强与国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深入学习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培养高素质物流人才。
5结论
本文在研究了低碳物流的概念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发展经验和我国国情,从制度建设、意识培养、技术发展与应用和人才培育四个方面对我国低碳物流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这些建议主要从两个方面推进我国低碳物流发展进程:一是完善低碳物流体系,二是对低碳化物流企业的激励措施。但本文尚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低碳物流产品采用何种标准认定、低碳试点的地区如何选择、低碳物流人才的培养方式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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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8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在全球环境日渐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之名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加剧.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在当今的国际大潮流中应运而生.作为碳密集排放大国,无论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定,碳关税一旦征收,势必会对我国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应对碳关税,发展低碳经济迫在眉睫.通过简析欧美征收碳关税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从战略和策略两个层面提出相应措施,除了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环境外交以抗衡碳关税存在的不合理性,我国也须抓住此次契机发展低碳经济,从产业结构升级,税法规则的调整,提高能效,新能源技术的研发,生产、管理制度的创新等多个方面进行应对.
关键词:碳关税;碳排放;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54-03
1碳关税起由及概述
碳关税,即“基于碳排放量的边界调节税”(Carbon-motivatedBorderTaxAdjustment),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来的,其主要目的是针对不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其所生产的商品可能遭受到不公平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美国虽未签订《京都议定书》,但是却在2009年将碳关税纳入到自己的环境法案当中,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2年开始,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减排义务的国家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即对进口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现在已经被认为是全球碳排放量超越美国,跃居第一的国家,碳关税的矛头直接指向我国.就金融危机影响还未消失殆尽,贸易保护甚嚣尘上的今天,美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其实质上是“旧瓶装新酒”,这种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壁垒,在当前我国还未建立完整的应对机制的情况下一旦实施,将对我国的出口和国民经济造成巨大冲击.
2碳关税合法性之争
自碳关税提出之后,争论甚嚣尘上.关于它是否合乎WTO贸易规则,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边境调节税一经提出,就遭受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印度等强烈反对.很显然,美国及欧盟立法的实质是想通过收费来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然而,由于WTO体制原则上禁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施加除关税之外的进口限制,美国及欧盟若想获得WTO体制认可,就必须寻求WTO体制下的法理依据.援引WTO第3条第2款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生产相同而碳排放量不同的产品是属于“同类产品”的,而碳关税的征收就违反了对同类产品禁止再征收其他税费的原则,就此来看,征收碳关税不具有合法性.然而,即使碳关税的征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碳关税的支持者仍然可以援引GATT第20条(b)款和(g)款排除其违法性.
其具体来说,根据GATT第20条b款和g款的内容:“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因此,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使自然资源免遭损失,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GATT(b)条款和(g)条款成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合法性依据.因此,最关键的问题是GATT第20条的引言
3碳关税征收的影响
首先,就其正面影响而言,我国处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浪潮中,在我国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正日趋消失的情况下,我国加速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进行经济转型,走可持续发展路线,引领我国锁定新的竞争优势作为未来产业制高点,因为环境保护的理念早已经成为对外部全球公认的社会准则,它顺应经济和环境相协调的要求,是我国应危机和内部发展困境双重威胁的根本选择.
从其消极方面来看,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外贸出口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目前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还未完全转型成功,对国外特别是美国的贸易依存度过高,而能源利用率普遍不高,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1]一旦征收碳关税,中国福利指标就会明显下降.据林伯强、李爱军在《经济研究》中所研究的结果,若采用多国CGE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碳关税与碳关税等效措施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相比较而言,碳关税会导致较高的碳减排成本,较高的碳泄漏率,对世界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相对较小.根据曹静在CGE模型研究碳关税影响的基础上,对于征收不同程度碳关税,造成的国民福利的下降程度是不同的,如图1所示,
上图以美国征收10~100美元/吨碳关税为例,以10%和100%为分界点,对于征收10%碳关税,我国的GDP、就业率等并未有严重的受损下滑,随着关税征收力度加大,资本回报率下降幅度最大,其次是GDP损失严重,碳排量减少幅度最小.由此可见,碳关税的征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非提高环保效益和节能减排的最优选择,并不能有效的起到限制碳排放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居民福利和碳排放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表明,中国基于成本公平性原则自主减排要优于被美国强征碳关税,并且可以应对美国碳关税的威胁.[3]
另外,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量影响严重,出口结构也会因为对高碳产业的高强度税率而转变出口结构和调整产业结构.如图2所示,以美国征碳关税为例,从整体上来看,美国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地理位置也会有较大调整,我国会加强对欧盟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当然前提是欧盟并有对我国实施碳关税措施).
发展中国家被迫支付碳关税,一方面,增加我国高碳产品的成本,会失去原有的成本比较优势.还可能高于某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另一方面,价格的提升意味着出口竞争力的下降和国际市场规模的萎缩,特别是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以工业化国家单独减排17%为前提,如果按进口商品的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2022年我国所有制造业出口降幅将达20.8%,其中能源密集型制造业和其他制造业出口降幅分别为16.6%和21.6%,而服务业和农业的出口增幅将达46.3%和31.0%.[8]
3如何应对“碳关税”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碳关税是否要实施征收还有待国际社会商榷.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碳关税的征收又需要一个明确的征收规则和排量测量标准,以及各国对碳关税的征收合理性的质疑,使得碳关税一经提出,就饱受争议.但是,在当前低碳经济深入人心,环境友好型发展成为全球社会公认的潮流.无论碳关税征收是外部压力还是内部诉求,我国都要以一个积极的态度主动应对,防止发达国家占据节能减排制高点.对于减排的机会,有以下几个重要实施路径.
除了国际上对减排的实施范畴考虑,以我国自身的现状来看,减排势在必行,下文将针对我国的基本情况,笔者提出对我国减排的几点建议.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做好环境外交.
我国政府必须做好环境外交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规则和政策的制定.我国政府一向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发达国家抛出的碳关税问题.在根本原则上更要坚决不退让.针对美国以中国现在对环境污染的贡献最大为由征收碳关税,中国理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中国从来都不是历史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或经济体,衡量排放额的应是存量指标,而不是流量指标.针对欧美国家的“中国污染第一源”谬论,应给予坚决的回击.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参与到国际环境规则具体细则的制定,参与国际谈判,以防止中国在全球环境保护立场上丧失话语权.
第二,联合政府监管发展低碳经济,从策略上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
麦肯锡用一个减排“泡泡图”来说明减排在不同行业和部门的成本和投入的贡献效率是不同的.减排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投资成本,即对现有的情景,要减少一吨CO2需要额外追加的投资;另一个是减缓成本,即每减少一吨CO2付出的费用.在交通运输和建筑需要的投资额比较大,但一旦形成,其减排成本是负的.而像钢铁、电力等工业部门的投资门槛低,但是减排成本却很高.这些行业就应该尽量较少减排设施运行的成本.这对决策制定者来说,怎样更好的引导不同行业进行最高效率的改革和减排投资,起很好的引导作用.政府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还具体在我国政府的巨大作用中.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开始践行具体的政策目标.1.碳标签制度的引入.2013年10月,浙江省在第六届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下称“森博会”)上首次引入“碳标签”制度,以破解碳关税壁垒.“碳标签”的推广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可以以标签形式告知产品的碳信息.这也标志着中国在继发展京津沪等几个城市作为碳排放交易试点之后的又一突破性举措.当然,碳标签制度需要建立在统一标准制定和合理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基础上,这将是我国在应对新的贸易壁垒中实施还击所面临的新的挑战.2.积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我国目前还处在以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中,自然资源消耗带来的是我国经济发展空间的日趋缩小,转换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模式,这是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决策者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在积极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拓展新型清洁能源开发的同时,要通过研发新的生产模式,提高企业自我创新能力,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形态,这也是低碳经济的根本理念.3.制定相关法律以限制或扶持发展.我国应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型战略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应给与一定的扶持和保护,进行出口退税、补贴.对于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应适当减少并逐渐取消对原有能源的补贴,给予限制生产或碳排放额的控制,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未来碳排放权交易未雨绸缪.
第三,提高我国的竞争优势
从动态比较优势理论来看,“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并非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我国需要加大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力度,提高R&D能力,引入、模仿或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和发展模式.比如在针对缩减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问题上,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碳排放等并非唯一的调整方向,由于其他因素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影响力也愈发重要,比如时间成本、物流的便利化、政府监管便利化以及文化差异成本也是现代贸易理论值得研究的方向.在注重时间便利的现代贸易理念中,缩短货物的交货期,降低时间成本,提高时间的利用率,缩短时间消费,这无论从微观层面上对企业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也在宏观层面上促成国际供应链的变革;交通便捷、物流便利化也越来越成为人们交易的偏好倾向之一.因此,企业一方面需要在政策的引导激励下进行技术创新、研发以及高效率、低耗能生产的同时,还需要着眼长远,抓住新兴的贸易新优势,提高产品的议价能力,以弥补技术创新支出或者碳排放交易带来的成本提升.
4结论和启示
欧美国家拟征收碳关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新型贸易保护,会带来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反击和更严重的贸易摩擦.但是,中国应该积极应对,应该看到在贸易保护背后,碳关税会倒逼我国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鼓励引进高新技术的同时注重自我研发,并实现我国产业的结构升级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如风能、核能、生物能以及光伏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跳跃式的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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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9
内容摘要:贸易保护措施历来就是附着在新概念和新措施之上不断更新和涌现的。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低碳经济受到重视,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气候变化为幌子,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则全球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从碳关税着手,思考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有效性,分析碳关税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地位,讨论碳关税名义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2.吴玲.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1篇10
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能源的需求量还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还将持续增长,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由此带来的气候变暖问题还可能进一步加剧。面对这种情况,英国等欧洲国家倡导发展“低碳经济”,日本提出建设低碳社会,世界各地争相发展低碳城市。走低碳道路,逐步减少对高碳能源的依赖,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但如何从我国实际出发,发展低碳经济,推行低碳消费方式,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研究。
一、低碳经济发展背景
低碳经济概念始于英国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其目标是到205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削减掉60%,并在英国建成一个低碳经济体。无独有偶,同年,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也掀起了一场“A、B发展模式”之争。即以人为本,以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称之为“B模式”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与现行的以化石燃料为基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以经济为绝对中心的称作“A模式”的传统发展模式之争。所谓的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要提高能源的效率、转变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的排放。低碳经济将成为减缓气候变化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必由之路。
早在1992年,15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订了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日本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特别强调,发达国家应该严格履行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清洁技术,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而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尤为引人瞩目。即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减少一吨二氧化碳排放,其在国内就可相应多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即多获得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截至1998年,在世界各地开展的CDM低碳试点项目已经达到27个。预计到2017年,这些项目产生的低碳将达到1000多万吨。世界各国也正相继在能源、交通、电力、建筑等温室气体高排放行业推行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2008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就是“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在2008年4月总理举行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地和重点企业,并落实为政绩和业绩的考核指标。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的政治决心和国家意志。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
1、能源需求加速增长,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都对重化工产品形成巨大的需求,进而转化为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从能源消费结构看,煤炭消费所占比重过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在解决环境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形势非常严峻,任务也十分艰巨。
2、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提高能源效率短期难以实现。我国一、二、三次产业之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产业结构严重不合理,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比重偏高,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滞后,比重偏低。2006年,我国创造单位GDP(1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日本的11.5倍,是德国和法国的7.7倍,是美国的4.3倍。从2001―2007年,中国能源强度从4.21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到4.77吨标准煤/万元,能耗水平不断上升。目前我国能源效率比世界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大部分没有完成“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
由于当前部分行业仍存在一些工艺和装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中小企业,加之受到地方利益的保护,这些企业难以及时关停并转,致使部分地区仍存在突出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要彻底淘汰这些落后产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尚需时日。
3、缺乏有效激励机制,低碳技术发展面临一些困难。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但我国在低碳技术的研发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缺乏完整、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尽管我国相关的主管部门曾制定并出台了一些与低碳技术研发有关的优惠政策,但是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管理机构的变化及政策规定的不完善,一些鼓励政策名存实亡,部分政策因难以执行而未执行。另一方面,我国低碳技术项目特别是大规模的示范项目的投资主要依靠政府临时拨款和政策贷款,以及国际机构的捐款和贷款,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同时,金融系统对低碳技术项目支持不够,多数银行不选择对低碳技术项目融资,即使部分银行实施融资,其信贷放款数量也非常有限,不能满足低碳技术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我国实施低碳经济发展的建议
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高是以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生态的巨大破坏为代价的。研究表明,我国的能源系统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纺织8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机动车油耗水平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侯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这说明我国能源利用比较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是巨大的。因此,提高经济活动过程中能源利用效率是控制碳排放量的重要战略措施。从分析我国能源结构入手,抓住主要矛盾,才能提高节能减排的效率。中国能源消耗形式主要为动力消耗、农村采暖和城市集中供暖消费、电能消费三种,其中大约有68%的能源是由各种能源转化为电能后被消费的。而我国电力系统普遍存在着低效率运行和严重能源浪费问题,尤其是在配电和用电两个环节,节能潜力总计为1.2亿千瓦,占中国电能的20%。重点推广配电用电领域的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可极大提高节能减排效率。
2、化石能源低碳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我国化石能源“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结构特征决定了煤炭是能源消费的主体。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接近70%,比国际平均水平高41%,虽然石油的比重有所上升,但只能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为目标,不可能用来替代煤炭。因此,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难以在近10年得到根本改变。这就需要碳中和技术,在消费前对煤炭进行低碳化和无碳化处理,减少燃烧过程中碳的排放。在此格局下,加速发展天然气,适当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电,深入开发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将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方向。
3、设立碳基金,鼓励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二是加快技术商业化。我国碳基金模式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碳基金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找出碳中和技术,评估其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鼓励技术创新,开拓和培育低碳技术市场,以促进长期减排。低碳技术包括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必须强化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加以迅速推广和应用。与此同时,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经营的理念,使公众真正参与进来。人类活动加剧气候变化的趋势如不扭转,那么生态系统崩溃、水资源缺乏、疾病肆虐等系列问题必将威胁人类的生存。因此,要紧紧抓住低碳发展的主轴,配以生态的要求,推动技术发展和建立低碳经济,从而最终实现由“高碳”时代到“低碳”时代的跨越,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4、实施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建立低碳型社会
结合中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尽快开始研究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近、中、长期规划。当前,要抓紧区域性低碳性社会试点工作,在全国建立一批低碳社会实践区、低碳产业实践区、低碳经济区、低碳城市实践区,积极争取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扩大中国低碳城市试点。各省市可以建设起若干低碳社区、低碳商业区和低碳产业园区等低碳发展综合实践区,以促进低碳技术的应用,带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为在全国建设低碳社会、低碳城市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低碳产业可以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石化等高能耗、重污染行业先行试点,将其作为中国探索低碳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同时,积极构建“低碳经济发展区”,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国家重点能源基地,选定典型城市进行试验试点,寻求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大力开展低碳宣传,引导低碳社会生活方式,倡导公众节能减排、低碳消费、低碳经营的理念,引导公众选择低碳生活方式。对于企业,则要推行低碳经营的理念,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和精益生产方式。提倡社会消费小型汽车、小排量汽车。健全发展各种环保组织与协会、低碳经济协会。
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11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可持续发展方式,不仅要从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还需从制度创新角度完善低碳法律制度,激励与推动中国低碳经济快速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发展低碳经济而制定法律法规的国际法正式渊源,是低碳经济国际立法制度的基石。为引领和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从法律制度方面保障其具体实施,在低碳经济发展立法方面已走在了世界前列。然而,中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立法略显滞后,还未形成严密、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低碳立法有益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注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与政策的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中国低碳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
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渊源;立法;京都议定书
低碳经济发展理念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法伦理内涵,承载着维护人类共同发展及利益使命,该理念一经提出就受到世界各国和政府热烈响应。众所周知,推进低碳经济发展,除需相应的技术创新以外,还应充分发挥制度创新优势在低碳经济领域的引领作用,制定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激励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1]。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立法方面已形成框架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实施依据和制度保障。目前,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耗国和第二大碳排放国,面临低碳技术创新能力不足、能源消耗量大、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及环境保护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必然选择。考察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对中国制定完善的低碳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1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3]。在低碳经济领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发展低碳经济,制定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的国际法正式渊源,是低碳经济国际立法制度的基石。除了正式国际法渊源之外,为应对气候变化和进行低碳经济合作,国际社会还制定了诸如《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关系章程》《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非正式国际法渊源文件[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低碳经济领域对各国低碳经济发展碳排放、降低能耗等方面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人类共同应对生存环境威胁外部性难题的重要基本制度安排。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分别于1992年6月签署和1994年3月正式生效,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的第一个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为国际低碳经济合作提供了范本及框架,对人类今后的生产、生活、消费等各方面都将产生重要影响。该公约确定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新的贸易壁垒原则,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从本质上说,该公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公约条款内容规定过于粗线条且约束力较弱,未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具体碳减排要求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义务。1.2京都议定书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涉及宏观的低碳经济发展框架,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碳减排要求。为弥补公约设计的缺陷,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各缔约方制定及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明确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量化碳减排及限排指标。在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方面,《京都议定书》首创了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3种创新机制[5],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优化全球低碳减排配置做了开创性的突破贡献。联合履行机制(JI)是发达国家之间以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抵减《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碳减排合作机制,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较低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抵消所应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排放贸易机制(ET)是建立在温室气体减排边际成本存在差异基础上,发达国家对超额完成的减排任务进行贸易的市场机制,将剩余的排放削减单位”(EUR)出售给温室气体排放量超标的另一发达国家。
2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考察
在低碳经济风靡全球的时代,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已将低碳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做了一些积极努力的探索,制定了低碳经济及产业发展中长期远景规划,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低碳法规制度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实施依据和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各国低碳济的迅猛发展。
2.1确立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立法
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高度统领和部署制定适宜本国的低碳经济国家发展战略,试图抢占未来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争夺低碳经济发展规则的主导权。(1)英国作为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先驱和倡导者,在2003年政府公布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将低碳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此后,各国积极响应加入到低碳经济发展的阵营中来。(2)美国作为全球最大能源消耗国及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迫切需要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尤其是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更加青睐通过综合立法手段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先后于2005年和2009年颁布了《能源政策法》和《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两部法律,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及其他低碳技术等方面,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及降低温室气体排放。(3)德国作为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正努力成为欧洲低碳经济发展先锋,通过实施气候保护技术战略”,制定以提高能源效率及可再生能源使用为重点的中长期能源投资计划。(4)日本也是率先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国家之一,在2004年,日本政府就已制定面向2050年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以及在2008年日本福田康夫政府提出低碳经济发展福田蓝图”国家战略。
2.2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基本框架
低碳经济发展取得良好效益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制与激励,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已初步形成体系,既为低碳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框架,又为低碳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基本框架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低碳经济领域专门立法。这是英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最主要部分,其内容也更加健全。例如,自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头10年历经3次重大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令》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气候变化法案》,使得英国成为全球首个为应对气候变化实行碳减排而制定具有长效机制及产生约束力的基本法律框架的国家[6]。其二,散见于其他法律中有关低碳经济法律规定。这是英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散见于其他各领域有关低碳发展方面的规定,内容比较零散且尚未形成体系。例如,1990年英国《环境保护法》及2007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等其他法律都对英国碳减排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制。(2)美国为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排放,以综合立法手段及富有特色的地方领导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美国于2005年及2007年先后颁布了《能源政策法案》及《低碳经济法案》两部法案,旨在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技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以及诸如200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行动法》地方法律,这些法律在美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及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德国是注重传统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了以《德国基本法》为框架,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为核心的,以节能、节效《能源经济法》等法律为支撑的,以《生态税法》等财税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涉及低碳经济各领域的严密法律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4)日本在发挥法律推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能源法律制度,形成以《能源政策基本法》为基础,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为核心,相关部门法令为补充的低碳能源法律体系。
2.3制定低碳经济法律实施机制
发达国家为降低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积极制定低碳经济法律实施机制,加大违反低碳经济法律执法力度,并采取配套措施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及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1)英国为贯彻落实低碳经济国家战略部署及温室气体长远碳减排目标,成为全球第一个为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进行碳预算”立法国家,将碳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政府各组成部门[7]。除《低碳转型计划》对碳预算实施计划做了具体安排外,另外还制定和倡导绿色低碳发展进行碳减排约束的《低碳交通计划》《可再生能源战略》《低碳工业战略》等相配套的实施法律法规。(2)美国为落实新能源技术开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为新能源开发所需资金提供法律保障,2009年出台《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希望促进以碳捕获及封存技术、智能电网为核心的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还颁布《清洁汽车标准》,推进汽车减排,降低温室气体减排,切实推进低碳减排的实施。(3)德国制定《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含氟温室气体规制法》等温室气体管制法规,对德国温室气体减排实施,降低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生产、生活、消费带来了积极效果。(4)日本为保证低碳能源开发及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先后制定《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削减特定区域汽车排放的CO2总量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关于确立实施特定制品中氟利昂类的回收及破坏法》等促进低碳经济实施的规制法律。
2.4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公共产品,需要各国通力协作在各自国家范围内采取激励性低碳经济发展措施,克服仅依靠市场调节出现的失灵现象,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税收、财政、金融、价格、贷款和补贴等经济激励政策工具,加速推进低碳经济发展。(1)英国依据行政手段与经济政策相结合、技术措施跟进和配套措施保障”的思路,实施能效标识及标准制度、征收气候变化税、推行气候变化协议、设立碳基金、提高投资补贴方案、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及低碳技术研发投入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相辅相成、紧密协作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8]。(2)美国政府为从事低碳经济领域机构及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专门成立部级低碳经济研究机构,从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对新能源开发及利用、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等投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并建立强制性以市场为基础的限量排放与交易的芝加哥碳排放交易市场。(3)德国通过制定和实施《生态税法》《新机动车税制法令》等财税法律体系,将环境负外部性内化,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履行节能减排任务,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9]。(4)日本通过在财税立法上推行税收、补贴及优惠贷款措施,对环境友好型项目给予低息贷款金融支持,并对购置低污染车辆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等一系列激励低碳经济发展政策。
3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启示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是各国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共同价值追求,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而言,都具有全球性、共振性及协同性。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探索、揭示的一些客观规律和积累的有益立法经验可以为中国所学习和借鉴。
3.1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体系化
纵观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进程可以看出,其立法无论在整体架构上还是具体贯彻实行上,都很具有体系化特色。从宏观的国家战略、基本法律框架、实施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角度看,发达国家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在低碳经济立法方面采取从确立国家战略立法、构建低碳法律基本框架、制定法律实施机制到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可谓相辅相成、浑然一体,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再从其各自微观的各种立法制度看,不仅宏观脉络清晰,而且内部具体配套措施也错落有致,协调互进,形成完善的低碳经济发展立法体系。目前,中国低碳经济立法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尽管也制定了专门低碳经济法律,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应加速制定一部有关专门统领低碳经济各方面发展的全国性法律规范,破除中国低碳经济立法体系缺位状态。
3.2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可操作性
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立法方面,很注重立法条文之间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地细化到各职能部门,将减排指标层层分解,以求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在低碳经济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尽可能将具体任务以各种经济政策措施的方式予以推进。然而,在中国现行相关低碳经济法律条文模糊,原则性条款较多,有效性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为避免条文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执行困难,在今后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从细”化条起,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加强违反低碳经济立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低碳经济发展过程。
3.3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法律与政策协同性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低碳经济国家战略政策跟进和相应法律配套措施协同,在低碳经济税收、金融、价格及补贴政策方面进行组合应用,充分发挥低碳法律和政策的协同效应。在中国低碳经济领域,往往会出现宏观立法虽多,却无法执行,缺乏相配套细化的具体政策,导致中国低碳经济立法长效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阻碍了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步伐。在制定某一相关低碳经济领域法律同时,应制定相应的配套税收、财政、金融及补贴激励措施跟进,保证国家低碳经济宏观政策及立法的执行,使法律与政策相互推进,发挥相互之间的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中国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者:周杰李金叶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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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措施范文篇12
关键词:低碳社会;低碳经济;生态城市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268-03
1前言
英国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进入新世纪之后,又成为全球低碳经济的积极倡导者和先行者。英国政府2003年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不仅着力于解决其国内的减排和替代转型问题,而且积极推动世界范围的低碳经济,从低碳技术研发推广、政策法规建设到国民认知姿态等诸多方面,都处在领先位置。2010年1月,深圳市政府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了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的合作框架协议,重点探索在城市发展转型和南方气候条件下的渐进常态化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模式,将深圳逐步建设成为全国发展低碳生态城市的典范。因此,英国作为低碳经济理念的最初倡导者以及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践行者,其创建低碳社会的经验对深圳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2英国创建低碳社会的主要做法
2.1明确目标
英国将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通过改变现行的高碳型经济增长方式,发展低碳经济,可以获得更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和更高层次的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英国政府出台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以及《低碳工业战略》、《可再生能源战略》及《低碳交通计划》三个配套文件,就标志着英国不仅将低碳经济作为能源发展战略,更是全面的经济发展战略。到2050年,英国将从根本上变成一个低碳经济国家,C02的排放量也将消减80%(在1990年基础上),不仅要通过发展、应用和输出低碳技术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而且要在支持世界各国向低碳经济转型发展方面成为世界的先导。为此,英国在其《低碳转型计划》中明确了从2010年到2022年英国低碳转型的路线图:2022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18%,或者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降低33%;2010年,将制定2022到2050年间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
2.2加强立法
为配合低碳经济战略,英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2002年颁布的相关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行业能耗标准;2005年出台的《公路运输可再生燃料法》,要求交通燃料供应商必须出售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燃料。2008年颁布实施的《气候变化法》,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进行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国家,并成立了相应的能源和气候变化部。《气候变化法》确立了清晰、可计量的减排要求,明确了更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该法律,英国政府必须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到2050年达到减排80%的目标。
2.3减排政策措施体系的构建
英国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体系,该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行政手段
在行政方面,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各行业的减排目标、任务和标准。自2003年开始,英国政府已开始要求电力行业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力中,3%的电力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2010年要达到10.4%,2015年增加到15.4%。建筑行业则严格执行《欧盟建筑能耗标准体系》,通过执行这一标准,2006年全英国新建房屋的能耗较2002年前下降了40%。2005至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投入4.4亿英镑用于技术创新和旧房改造,以配合建筑标准的实施。
(2)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开征气候变化税、实施政策性补贴、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等。英国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climateChangeLevy),征收对象包括使用能源的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主要是对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固体燃料(如煤)等供应者,当他们向最终消费者供应能源时一次性征收销售税。如果企业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并完成规定的减排目标,则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自气候变化税开征以来,迄今已取得减排6000万吨C02的效果。
英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UKETS)的国家,该交易体系已于2005年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近两年来,英国一直是欧盟成员国中碳交易的领头羊,伦敦已成为世界碳市场的中心,全球碳交易总额的80%在伦敦完成。
(3)技术措施
英国政府一直大力促进低碳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希望以此降低能源替代的成本,并通过向全球提供技术转让和服务而获得经济社会效益。2001年,英国成立碳信托有限公司(carbonTrust),主要资金来源于气候变化税,收益循环投入。目前已累计投入3.8亿英镑,主要用于促进研究开发、加速技术商业化和投资孵化器三个方面。碳信托公司的宗旨是通过投资开发低碳技术、捕捉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向企业和公共部门提供专家咨询、资助和认证服务,协助完成减排目标,激发低碳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最终帮助英国迈向低碳经济。该公司成立以来,已帮助众多英国公司累计减排1700万吨,节省能源支出超过10亿英镑。该公司2006年提出的PAS2050碳测量系统,日前已正式被英国标准协会推出,成为测量产品碳足迹的新标准,被认为是企业第一次有了强制性的、统一产品和服务的碳足迹测定标准。该标准将帮助企业了解自己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据此采取减少供应链中碳排放的针对性措施。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2002-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提供5亿英镑用于可再生能源及低碳排放技术的研发,表1总结了英国在这5年中投资的低碳技术项目。
根据计划,英国政府对再生能源项目的财政支持在2022年前将达到20亿英镑。
2.4为重点行业制定节能降耗目标
英国政府对重点行业如能源领域、建筑、交通等的能源使用状况及节能潜力进行详细评估和定量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节能降耗目标,然后将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行业部门。
能源领域是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行业,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6%。目前这一领域的减排重点主要包括:电力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政府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研发的投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通过发展热电联产、微热电联产技术,提高能效。
到2022年,将能源使用效率提高35%,减少电力消耗8%-15%,减少天然气消耗13%。
建筑是英国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源,其C02排放量占总量的27%。为了降低新建建筑物的能耗,英国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能耗标准体系,并与2007年4月颁布了《可持续住宅标准》,对住宅建设和设计提出了可持续性新规范。该标准对所有房屋节能程度进行“绿色评级”,分A-G七个级别,A级为节能效果最优,G级为节能效果最差,并颁发响应的节能证书。政府还设立了“绿色住家服务中心”,免费为F级或G级住房的购买者提供改进房屋能源效率的相关措施。
其他行业如交通、农林业以及其他公共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样制定了类似的行业减排政策和措施,并得到有效实施。
2.5政府部门分工合作
英国环境、粮食与农业事务部(DEFRA)是气候变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总体牵头部门,财政部、商业企业与监管改革部、交通部、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外交部、国际发展部等部门参与,分工合作,以行业执行的方式开展各项减排工作。表2为英国各政府部门在减排工作中的职责。
英国政府于2006年设立了气候变化办公室(OfficeofClimateChange,OCC),专司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执行和协调。
总体来看,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全体企业、公共部门和居民为主体的互动体系,并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政策创新和技术措施扩大就业,补偿转型替代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英国已突破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最初瓶颈,走出了一条崭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3对深圳创建低碳生态城市的启示
3.1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深圳市的长期发展战略
根据深圳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及拥有的资源和技术基础,发展低碳经济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战略。即使英国已经具备了坚实的资源和技术基础,其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并不冒进,提出的目标是“2050年基本实现低碳经济”,制订了详细的阶段性促进低碳转性的计划,到2022年也只是在某几个领域实现“低碳”。因此,深圳有必要制定长期的低碳发展战略,分阶段分步骤逐步进行,也必须要与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等统筹考虑,将低碳经济和温室气体相关内容纳入“十二五”规划。
3.2开展相关试点,制定低碳经济政策
目前,深圳市南山中心区以及福田区均在开展低碳示社区建设示范项目,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可以进一步考虑在这些示范区进行低碳经济政策试点。一是制定低碳管理政策,例如开展低碳环评,选择示范片区内中的高碳排放支柱产业,将碳排放量作为环评评价指标,出台低碳环评实施细则和指南。二是制定低碳经济政策,对清洁生产、高效低能耗、生产环保低碳产品等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绿色信贷及绿色保险等优惠政策,研究针对企业和公众环境的补贴政策。三是制定低碳资源性政策,如研究制定相关低碳产品标准,在示范片区的典型产品中开展低碳企业和产品认证、强化绿色采购制度等。
3.3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深圳市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尤以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突出。深圳年平均太阳辐射量为5225MJ/m2,年平均日照时间为2060小时,具备太阳能开发利用的天然条件;在太阳能利用领域,深圳是世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主要产业聚集地,拥有拓日、伽伟等产值过亿元的大型太阳能企业,美国杜邦公司在光明新区建立的太阳能光伏电薄膜生产基地,具有技术优势,这些都为深圳市的太阳能系统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风能利用领域,深圳风能蕴藏量丰富,拥有230公里的连绵海岸线,沿海一带及岛屿风速大,平均风速可媲美甚至高于全球最大风电国一德国的风速,有相当大的可开发利用价值。在海洋能利用领域,深圳是靠海城市,发展潮汐能、波浪能、海洋热能、海流能、海盐差能等的条件极为有利,目前全球沿海区域已利用的海洋能就达10亿千瓦以上,但深圳的利用情况基本为零。深圳市2022年要建成具国际竞争力的海洋强市,因此,应该充分挖掘和利用丰富的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新能源与其他可再生能源。
3.4开展低碳经济相关宣传培训
低碳经济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所有国家力量推动。由于低碳经济是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大多数地方政府和公众不熟悉,急需组织低碳经济专题学习和开展相关科普工作。为此,应将低碳经济内容列入深圳市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开展针对企业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低碳技术及低碳企业的专门培训;利用现有环境宣传教育与气候变化宣传网络,开展针对公众的低碳经济教育宣传,将低碳生活、产品碳足迹等内容纳入其中;深入社区,开展针对性低碳经济教育和宣传。
4结语
英国创建低碳社会、减排温室气体的模式较好的处理了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事实上,在1990-2002年期间,英国经济增长了36%,而温室气体降低了近15%,在这段时间里,碳排放强度也降低了35%。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都市,要充分发挥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法制环境、公民意识等方面都已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的优势,借鉴英国体坛经济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率先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方面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的低碳生态城市发挥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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