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范例(3篇)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范文
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目的:统一公司财务报销标准,规范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资本性支出
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及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根据约定时间表支付投资款。
公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销按下述规定执行:
1、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及单位价值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置
公司于每年5月末及11月末编制本年度下半年及下年度上半年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由财务部汇总报总经理会议审核批准,无预算项目则不得购置,各部门应及时将购置预算报告报财务部备案作为购建审核依据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购建固定资产报销时,必须有预算批文,凭固定资产登记卡,经总经理审批报销。
若在预算外公司急需购置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提交申请报总经理签核批准方予以购置;若在预算外公司急需购置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则由部门提交专题报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总经理签核批准方予以购置。
因上级部门要求必须配置的固定资产,凭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购置,报销时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公司经营性费用支出
公司经营性费用支出是指直接列入经营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文章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出自。本公司主要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工程进度款、青苗补偿、拆迁补偿、水电报装、办证及报建等支出。
1、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应实施预算管理,经公司工程管理部、规划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项目启动前10天,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查批准。经公司总经理会审查批准的项目预算表应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做为后续合同、协议签订的依据及分步计划的制订基础
2、主管服务部的副总经理应按项目预算表进行经营性费用支出控制财务报销规定及报销制度安全管理常识。凡已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送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核付款条件。
3、为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管理,各部门应于每月末25日前根据经营实际编制下月经营性支出计划表报本部门主管经理审批后送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可根据公司资金情况要求总经理对计划表进行适当调整。若因特殊情况急需支出计划外款项累计超过10万元的,所在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报备;超过30万元的,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报备。
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二1、总则
第一条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具体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办理:
粘贴相应票据
财务预审
部门负责人签字
系统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第二条费用的报销期限。
?现金日常费用报销(用于零星购物或支付零星费用):每周四前由各部门、各分公司交由财务部门审核,每周四总经理审批办理报销手续,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差旅费报销:所有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员工出差回来后一周内报销,外地人员于每月5日前连同上月报销单据(以开票日期为准,日期范围为上月1日至月末)交回总部核销。
?每次核销都必须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出差申请报告,每周只允许报销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差旅费用报销不得跨月;未能按时将报销单据交回总部,则报销费用累计到下月,并接受当月的费用指标考核,若超过当月二十日上交,则不予报销。
第三条通信补助、市内交通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及限额报销制。按照级别规定的限额报销,不足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第四条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4)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
2、各项费用的报销制度
2.1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各部门经理审签,总经理确认以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毕后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第八条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2.2公司内部采购报销制度
第九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应该对生产需要的物资定期编写采购计划,交由该系统负责人组织采购。采购发生的费用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实报实销。
第十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对于生产急需的物资,由各分公司负责人向公司材料部门提供物资需求申请函,由系统负责人根据公司仓库内相关物资的储备情况决定,待各分公司返还收到物资的回执单后,由材料部门相关负责人持申请函、回执单及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依据报销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填写《借款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在报销时,需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经手人将手续齐全的报销单及物资入库单交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预付款项,并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物资到厂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报价单、《物资入库验收单》以及购货发票,交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同城采购要求采购人员自借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销;异地采购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销。
第十五条采购发生的运费,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审核后,实报实销。
2.3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受公司主管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出差员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员工出差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且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一),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员工出差地点分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其中Ⅰ类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及其他省会城市;Ⅱ类地区是除Ⅰ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司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可以乘坐飞机、软卧;部门经理级别可以乘坐软卧、硬卧,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时必须由总经理审批;一般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硬卧、硬座,如必须乘坐飞机时需要有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的出差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其他员工的出差补贴实行全额包干制,具体包干标准见下表(元/日):
第二十三条操作层员工与管理层员工一起出差时,由带班管理人员控制各项开销,不得超过按照人员的出差补贴标准,费用报销时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四条报销凭据必须是出差地实际发生的票据,费用包干部分凭发票报销(发票金额大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标准报销,发票金额小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差天数以离京之日(含)起至回京之日(含)止;住宿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包干,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操作层员工的出差补贴。
2.4员工探亲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探亲,一律凭办公室批准的探亲申请表(见附件二)。探亲结束后,可以于探亲假休完回公司报到的五日之内,到人事部相关负责人处填写《探亲报销单》,人事专员、财务会计审批后可以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探亲路途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请参考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2.5员工本市交通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九条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业务经理及以下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
第三十一条员工需要坐公交车上下班的,需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部门经理确定报销限额,并上报总经办批准以后,给予定期报销。
2.6员工通信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二条因公发生的通信费用的报销实行限额实报实销制度。公司领导的通信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部门经理通信费用最高限额是每个月600元;分公司经理及区域公司经理通信费最高限额是每个月1000元;其它管理人员的报销标准由部门或分公司经理根据员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总经理批准后,报总经办备档留存实施。如果因公超出最高限额的报销,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报销人员在实际报销时,需要向财务部提交正规的通信费缴费发票。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办公室电话的使用情况,员工除了因公业务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电话另作他用。
2.7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人员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需要到外面宴请的,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系统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记入部门招待费。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确需应酬的,须事前电话请示部门经理同意,限额接待。
第三十七条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
2.8其他福利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地招聘的应届大学生,自到公司报道之日起,5日内凭有效票据报销路费及行李托运费。路费报销参考普通员工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其他卫生费、住房费等福利费用的报销参照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三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费用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有效地支出各项费用,依据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费用报销实施细则
(一)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界定范围是指公司员工国内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及其他公杂费(行李托运费、安全保险费、机场建设费、购票退票手续费、信用卡取款手续费、邮电费、文件复印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标准。
1、住宿费标准
地职区标级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其它地区
公司总经理以上据实报销据实报销
公司一级部门经理以上350300
公司二级部门经理、主任人员200150
其他人员160120
说明:二人同住,由1人报销,另一人签字证明,标准可以加倍。
单人赴外地出差,可包住单间,但费用不得超过标准的1.5倍。
2、二级部门经理、主任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用也可实行包干制,即:
0住宿费100,按100元报销。
住宿费50,按住宿费+50报销。
装机、工程人员特殊情况必须住机房的,每天住宿补助50元,但须写说明且有证明人。
3、交通费标准
类别标职准级长途交通市内交通
公司总经理以上据实报销据实报销
公司一级部门经理以上飞机经济仓、火车卧铺、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出租车、各种公共汽车
其他人员飞机经济仓、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经批准控制使用)
4、伙食补助:
出差地点为省外的,每日伙食补助60元,在省内出差,每日伙食补助40元,按出差的日历天数计算。股东方派来经营人员,按原股东方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在济南市内出差而耽误进餐时间的,实行误餐补助,按早餐10元,午、晚餐各20元标准,按餐执行,并填列误餐补助申请表。股东方派来经营人员,按原股东方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5、其他公杂费标准
出差人员在外地因公发生的行李托运费、信用卡取款手续费、邮电费、购票退票手续费、复印打印费,按发票据实报销。而住宾馆的个人洗衣费用、房间饮料、食品费用及私人电话费用由私人承担。
第五条:外出参加会议、访问、学习已享受接待方提供伙食、住宿的,不再报销该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
第六条: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事先经一级部门经理批准。报销时需填写费用说明清单。
第七条:出租车费必须写明费用发生时间段、发生原因并按地点分别粘贴统计。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填写内容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非本次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附在本次填写的差旅费报销单后。
第九条: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以及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所有员工应在出差返回公司一个月内完成报销及还款手续。
(二)其他费用报销规定:
第十条:公司正式员工(转正以后)可报销医药费的80%。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员工因病医治,必须在公司指定医院方可报销医药费。
第十二条:员工报销医药费时,必须出具病历、医药费发票。20xx元以下由员工所属部门授权批准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二千元以上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录用人员岗前体检费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报销。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范文
关键词:股份回购上市公司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份回购对我国市场经济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传递公司价值低估信息、维护公司股价、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利用回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利替代工具等。
1、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因素分析
我国《证券法》对股份回购特别是国有股的回购没有可以引荐的规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或者是具体的操作步骤也还没有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之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递延的标的。”
而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份回购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得到广泛的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相对我国也较为完善。比如美国,美国1984年前的《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可用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利润购买自己的股份。同时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不受限制:(1)为消除非整数股份;(2)为收取或解决欠公司的债务;(3)支付依本法令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之异议股东;(4)依本法令其他规定,以赎回或购买的方式,收回可赎回的股份,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赎回价格。但是,若公司无法支付债务或在购买后无法支付债务时,不适合购买本公司债务。德国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立法模式。英国对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比较宽松,日本则是“原则上许可,例外禁止”。
从上面的各国相关法律的比较、办法可以看出,国外对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相对我国来说,都是较为宽松的。而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基本采用了“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操作中的诸多不规范性,也成了回购创新的约束因素。而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一些股份回购案例,滞后的法律规范就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缺乏相应的认识
股份回购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股份回购在我国呈现两种类型,一种是股份权置改革背景下的国有股回购,其上市的主要目的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国有股减持方案,第二种与国际情况类似,在股份持续低迷的影响下,上市公司以回顾社会公众股的形式,以提升被低估的股票价值,目的是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
在国外,股份回购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得到广泛运用,特别是美国。美国是最早发生股份回购的国家,也是股份回购最为活跃的国家。美国虽然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股份回购还不频繁,但是人们对股份回购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在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意识到只有运用股份回购等资本运作方式才能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随着市场的开放制管理,公司之间非股份回购越发频繁,回购规模和金额也越来越大,使得股份回购得到快速发展。
与国外相比,也正因为我国对股份回购的认识较少较晚,使得股份回购没能更好的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服务。
3、债券人和中小股东利益难以保障
在中国,由于股份回购市场还不成熟,从其现实法律来看,股份回购主要局限于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但由于股份权置在我国起步较晚等历史原因,在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在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中,因为公开市场交易或是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出现较晚,所以还是协议回购占大多数。一方面,因为国有股具有非流通性,只能采用在交易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协议回购。对于流通股的回购就在公开市场进行。但是,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股份回购采取的都是协议回购方式。在协议回购中,协议双方都是代表国家利于的大股东,那些中小股东几乎是没有发表的权利,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在国外,由于其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每个公司会根据各个公司的回购数量、类型和动机等因素的不同,选择相应的股份回购方式。但总结起来,在国外主要的股份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可转让出售权、私下协议回购和交换要约五种形式,但是90%以上使用的都是公开市场回购。
4、大量的资金支付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一般首选是自有资金,若是自有资金不足还可选择运用部分资本公积或是盈余公积,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在国外,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债务融资。而自有资金又包括公司经营活动所得现金流和公司权益资本,美国主要是以公司盈余来进行股份回购,还有一种是资本公积,但是资本公积必须在相关章程允许或股东会授权下才可以。债务融资是在自有资金不足时进行的一种举债行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由于进行股份回购需要的资金量过大,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我国的资金来源跟国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俞铁成.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P].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2010.
[2]章琼.股份回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D].四川大学,2005.
[3]胡岸炜.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7.
[4]姚爱国.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及调整方案设计[D].华中理工大学,2000.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范文篇3
[发表于2003年10月20日《国际商报》第六版(有删改)]
内容摘要
自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对
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
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
权回购
鉴于国内现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26]的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进行股权回购有一定的障碍和难度;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并没有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随着
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章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章对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7月9日,外贸经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境外股份上市、国内股份上市、离岸股权交易、国内股权交易、管理层收购、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等多种可选择的形式,虽然现有法律有一些限制和尚待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为畅通的退出机制。
中国法律关于外商在退出投资时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其目的是国家对外商在国内投资的监管和控制,并不构成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华投资的实质。
主要参考资料
1)姚梅镇主编《国际投资法》,1987年,武汉大学出版社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1996年,法律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4)李国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董安生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张宏久编著《利用外资的法律与实务》,1992年,中信出版社
7)段爱群著《跨国并购原理与实证分析》,1999年,法律出版社
8)黄辉编著《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2001年,吉林人民出版社
9)胡海峰、陈闽编著《创业资本运营》,1999年,中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