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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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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1

2008年《办法》刚开始执行时“理赔中心”数量只有5家,经不断发展壮大和“理赔中心”布点工作的完善,目前“理赔中心”数量扩大到21家,基本覆盖了全市所有区域。《办法》实施两年来,“理赔中心”共受理符合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684663起,占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2676582起)的25.58%,进“理赔中心”登记定损的车辆有1369330辆,日均1876辆。“理赔中心”在推动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一)简化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办事程序经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普遍感觉方便、快捷。从登记、定损、定责等全过程看,一起交通事故一般只需15至30分钟就能完成,大大减少了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的等候和办理时间,基本消除了当事人对保险理赔的后顾之忧。(二)缓解了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及保险理赔部门的工作压力“理赔中心”分中心启动后,分中心所在区和周边地区的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受理的交通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利于交警部门集中精力处理好其他较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据统计,分别位于徐汇区和普陀区的“绿地”、“众国”分中心启动后,徐汇交警支队和普陀交警支队一周受理的交通事故环比上一周分别下降了30.39%和17.56%。同时,由于分中心布局的普遍性,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也会积极指引当事人就近进入“理赔中心”处理,保险公司的查勘力量相对集中,从而减轻了现场查勘的压力,减少了当事人因查勘力量不到位的投诉,提升了服务质量。(三)有效预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骗保”行为驻“理赔中心”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查勘车辆的实际损坏状况,科学定损,避免了汽车修理厂先期介入和当事人恶意扩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情况的发生。据统计,仅2010年通过“理赔中心”获得并向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提供骗保案件线索3起,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四)提升了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虽然承办“理赔中心”企业为“理赔中心”正常运转无偿提供了场地、桌椅、电脑网络等办公资源,且又严格禁止其对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当事人车辆实施强制留修,但是,企业依靠自身的规范化、优质的管理和服务,公道、标准、透明的修理价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普遍感觉方便、快捷、规范而自愿将车辆留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不在少数。据统计,近两年中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事故车辆共136920余辆,约占登记定损车辆数的10%左右,累计修理费用为2亿3千万余元,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理赔中心”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交通事故处理领域警社合作的合力,减少当事人为处理事故耗费的精力,激发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活力,为交通事故快处工作增强了推动力。

“理赔中心”一站式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理赔中心”发展虽然较为顺利,但由于其是新生事物,又具有警社多方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涉及运营、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规范化管理问题随着“理赔中心”的壮大发展,其规范化管理需求日益凸显,“理赔中心”建立之初没有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及力量、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公开上墙制度、考勤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造成个别“理赔中心”秩序相对紊乱。(二)驻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问题“理赔中心”运行之初,驻“理赔中心”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有限,即使是交强险限额2000元以内的物损亦有常常定损不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理赔中心”的工作效率和便民服务的目的实现,甚至影响了部分“理赔中心”的生存。以2010年底退出“理赔中心”承办的嘉定嘉检分中心为例,该中心前10个月各大保险公司共受理定损车辆10522辆,能在“理赔中心”直接定损并出具定损单的仅有1513辆,比例仅为14.37%。(三)“理赔中心”定损的价格偏低问题保险公司给予综合修理厂(目前,大部分“理赔中心”承办企业为综合修理厂)的定损价格与4S店的差异较大,定损出单率低、定损价格偏低,影响了“理赔中心”便民利民服务的能力,影响了中心的形象及生存。(四)“理赔中心”信息化管理问题“理赔中心”建立之初,其登记的相关事故信息需通过互联网传输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公会通过网络安全滤网将相关信息导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因网络传输速率、系统安全保障等原因,相关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往往出现差漏,不利于对进“理赔中心”涉及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科学研判、分析。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我们紧紧围绕上述问题想方法、求对策,力图建立“理赔中心”良性发展的常态长效机制。

几点启示

(一)启示之一:警社合作的成功运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从“理赔中心”的上述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要加强警社合作,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警社合作需要有法律上的支撑点。依法办事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若没有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有关物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没有其第七十六条以及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机动车交强险及赔偿的有关规定,就没有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法律基础,就不会有“理赔中心”的存在。二是警社合作需要有多方共赢的共鸣点。公安机关、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是非竞争非赢利性组织,而保险公司、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是竞争赢利性组织,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组织属性,但在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及理赔中心建设上有共赢的基础:公安机关想通过“理赔中心”的高效快捷服务促进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缓解工作压力,维护城市交通畅通、安全、有序;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理赔中心”加强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各保险公司想通过“理赔中心”减轻其查勘定损压力、缓解其定损力量的不足,提升其服务质量,为其赢得更多客户;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想借“理赔中心”事故车辆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对“理赔中心”工作皆给予积极支持的优势,通过其自身规范、优质的管理和服务,使得当事人自愿留中心修理事故车辆,从而为其带来赢利及品牌知名度。三是警社合作需要以为民服务为落脚点。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社合作项目的推出,不排除多方共赢,但就公安机关来说,必须一切以群众是否方便、是否满意为落脚点,否则警社合作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甚至可能成为一部商业赢利的机器。(二)启示之二:警社合作的运维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1.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密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既然警社合作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共同体,那么它就极易陷入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中,不利于合作关系的维系。根据《办法》有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定,“理赔中心”合作各方积极会商,建立由同业公会领导的中心管理体系:2010年2月4日,“理赔中心”管理委员会经选举成立,由同业公会、公安机关及绿地、众国、利港、南空、东昌、宝钢6家分中心组成,为“理赔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同年3月1日,经前期积极筹建,“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正式启动运转,人员由同业公会聘用相关行业退休的资深专家组成,成为“理赔中心”管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各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日常检查监督及情况收集、研究、协调、反馈等工作;各分中心由驻“理赔中心”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承办企业选取代表组成该“理赔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三人领导小组。至此,“理赔中心”的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便于对“理赔中心”规范化管理的统一组织和领导。2.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格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借助2010年召开上海世博会的有利契机,发起了“理赔中心”开展“迎世博,规范服务”活动,制定下发了《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持证上岗、着装、语言态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统一了“理赔中心”迎世博宣传口号、温馨提示、席卡台卡等,要求各分中心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和张贴,方便办事群众,积极营造世博氛围。在上述基础上,“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又制定实施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上述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使得“理赔中心”管理运作有章可依,变人管为制度管,避免了人管因素的弊端。3.警社合作需要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管理监督体系(1)规范服务监管。《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其配套的《“理赔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理赔中心”评分办法》也同步制定实施,规定采取季度考核评比通报的形式加强监管。(2)查勘定损监管。针对各分中心承办单位在联席会议中多次提出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工作不规范、技能不佳、核损过慢、定损权限不足,影响中心服务质量”的问题,2010年3月31日,同业公会下发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人员服务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须选派素质较好、技能过硬的定损人员进入“理赔中心”,并给予2000元以下(含)的定损权限;2000元以下的赔案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核损;未派定损人员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查勘信息后半小时内派员赶到“理赔中心”,并对该规定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检通报。同时,针对“理赔中心”定损价格偏低的问题,同业公会召集太平洋、平安、人保等6家大型保险企业研商给予“理赔中心”一定的政策倾斜。(3)“理赔中心”流量监管。交警总队结合《办法》实行后的2009年第四季度市区9个区快处率(“理赔中心”处理的区域交通事故数占区域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的比例)达到35%的情况,将2010年度的满分设定为40%,列入市区8个区的分局年度自主合议性考核目标,并每月对此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据统计,2010年全年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为1343739起,进“理赔中心”处理350442起,占26%。在获得有益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总队更是将此项工作列入了对全市各区县的指令性考核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区、郊区、崇明四个考核区域,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从而有力推动了有关公安分(县)局及民警快处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了相关分中心的工作。(4)技术信息监管。本市依托已发展多年、较为成熟的“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涵盖车辆基本信息、车辆保险信息、保险费率浮动信息等多方面信息),开发应用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系统”,通过专线与“理赔中心”相连接,所有进“理赔中心”处理的事故皆纳入该系统进行管理,所有理赔流程信息皆通过该系统进行传输,从而确保了“理赔中心”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避免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甚至是违规操作。此外,“理赔中心”还建立了考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三)启示之三:开展一站式服务需要各方加强合作由于警社合作项目具有多种利益交织的复杂特性,注定了各方必须加强合作,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潜”和“创新”,进一步扩大便民利民的广度和深度,这样警社合作的项目才有生命力。一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凝聚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就必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沟通和协调,加强警社合作共同体的凝聚力建设。早在“理赔中心”管委会成立之初就规定了管委会季度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通报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议定相关重大事项等。此外,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公安机关、各保险公司、各“理赔中心”承办企业负责同志参加,每半年进行“理赔中心”工作小结和召开全年工作总结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联欢,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机制,各方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感情越来越深厚,沟通越来越顺畅。二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倾斜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为求得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挖潜、创新,给予“理赔中心”较好运行的政策支持。例如,本市目前已实施了物损事故“互碰自赔”制度(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各方均有事故责任,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但是,机动车物损事故中大部分为一方全责事故(据统计,该类事故占机动车物损事故总量的90%左右),在中国保监会已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上海目前还未尝试“全责自赔”制度(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责,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亦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

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根本,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以鼓励引导农民进城(镇)落户为突破口,努力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并进,全面开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做强集镇,按照“做大县城。做实社区”工作思路,结合全县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进农村居民向主城区、小城镇域内聚集,”期间,累计向城镇转移人口2万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和落实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区,按照统筹城乡生产力和人口布局的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吸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二)坚持政策引导。最大限度调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施积极的政策引导。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坚持稳妥有序。积极探索土地“有序流转、集约经营”路子,按照“自愿、有偿、有条件”原则。引导农村居民自愿放弃住宅地和承包地到城镇落户。

四)坚持集镇为主。以进集镇为主、以进县城为次的流转程序,按照“梯次推进、资源流转”城镇化发展模式。鼓励引导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

五)坚持以人为本。简化办事程序,充分尊重进城落户农村居民意见。改进工作方法,为农民进城落户做好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权益。

六)坚持统筹推进。结合避险、生态、工赈、扶贫等移民工程及重点镇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统筹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

七)坚持政策共享。体现公平对待原则,按照公共服务均等要求。居住户口和居民户口可以统一使用,实现相同待遇。

四、条件范围

一)基本条件

发给《居民户口薄》或《居住户口薄》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进城镇居住落户的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或城镇居住手续。

1具有连续的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有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的经济实体;

2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

3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扩大范围

且自愿进城镇居住落户的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或城镇居住户籍转换手续: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居民。

1子女已在城镇定居。父母是农村户口且意愿投靠子女的

2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在城镇定居。配偶及其子女是农村户口且愿意投靠的

3城镇有住所的失地农民以及无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籍成年子女。

4县域境内高中、职中的农村籍在校学生。

5已在城镇买有商品住房或买地自建房的

6镇或社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私营、个体和其他从业人员。且有经常居住地的

7县城或建制镇所在地的居民社区。整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8各类用工企事业单位。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有经常居住地的农民工、单身职工。

9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柞水县境内务工经商(本地或外地人员)且有经常居住地的

10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农村籍高中毕业生。

五、相关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后。现有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等)承包地、山林权属不变,且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宅基地除外)对进城落户且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等)承包地、承包山林、自留地、自留山林,村组可根据自有资金情况,经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别报请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林业、国土部门核定同意,由村组按照当地流转的市场价给予一次性补贴。

2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收购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城镇或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居民举家进城落户后退出的宅基地符合土地整治规划。能够集中连片整治的由国土部门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不适合集中连片整治的可安置偏远地区移民居住。

4鼓励农民参与商品房交易。

二)创业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2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可以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3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可参加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每年一次的免费培训。

4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6简化农村居民进城镇申办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凭本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一切行政费用。

7申请进入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进城镇农民。优先安排摊位。

8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合伙开办企业,可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提供2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9对当年新招用农民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其自行贷款政府可给予贴息,贴息贷款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10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不得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农民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不得拖欠和克扣务工农民工资。人社部门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务工农民工资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社保政策

1进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可按照城镇居民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进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城镇实行居住制度的已在农村办理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根据本人意愿。也可转移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相关待遇。

4已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山林的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保障性标准的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在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城市医疗救助。

四)教育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其子女上学要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子女与城镇学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班、学、统一安排活动”

2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其子女享受城镇居民子女上学的有关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和“蛋奶工程”等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执行与城镇学生同样的收费政策,教育部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五)住房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住建部门及各建制镇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设立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区,并合理规划,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供方便。

2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其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负责,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居住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六)其它政策

1县财政每年将在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专款专用。

2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将继续享受家电下乡和粮食直补等相关优惠政策。

3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给予三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4设立农民进城镇落户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的户口迁移、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相关事宜的政策咨询和协调推进工作,为进城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5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因大龄、城镇低保户、残疾、失业一年以上导致就业困难的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

六、办理程序

一)免费培训办理程序

1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县人社局定点培训学校参加培训;

2县人社局审核上述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向学校划拨培训经费。

二)公益性岗位办理程序

1个人携带户口薄、本人身份证或低保证明、残疾证、社区失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本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县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告知申请者是否安置;

4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5县人社局审核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后。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三)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有创业意愿的可根据创业规模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1个人携带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工商注册证明、营业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县人社局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2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落户地所在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3由镇劳动保障机构调查借款人个人信誉。并向县人社局小额信贷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4县小额信贷办公室会同经办银行到实地考察。同意小额担保贷款的向经办银行下发担保承诺书,并通知贷款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1进城落户农村居民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落户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养老保险缴费10%补贴;

2县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将收集申请资料报送县人社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县人社局将书面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进行复核。由县财政局划拨补助资金到落户地社会保障机构;

4落户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知养老保险申请者领取补助资金。

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办理程序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按家庭全体成员向迁入地所在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社区或劳动保障机构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按规定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相关参保缴费情况,并负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介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七、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制订工作方案、出台有关政策、召开动员会议、广泛深入宣传、搞好先期试点。做好乾佑镇、营盘镇、下梁镇、石瓮镇、小岭镇、凤凰镇、曹坪镇、红岩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民身份的转换工作。

二)全面启动阶段试点的基础上。各镇全面启动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失地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等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力争在两年内新增城镇居民0.7万人。

三)巩固提高阶段通过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支撑保障机制。力争每年转移4300人,2015年累计新增城镇居民1.3万人。

基础在户籍,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核心在住房,关键在社保,重点在培训,根本在就业。因此,方法上,要采取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方式,先期解决好在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校大中专学生、失地农民的进城落户问题,而后再推进有条件、有意愿农民进城落户,不搞行政命令,通过政策引导和健全服务体系,让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进城、安居乐业。首先,解决农民身份的转换问题,发给《居民户口薄》或《居住户口薄》其次,通过规划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办法,解决好身份转换后的居住问题;再次,通过完善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政策,解决好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后的后顾之忧;最后,再按“市场导向、协商自愿”原则,做好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承包地、山林的流转处置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组建工作机构。县上已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创业落户的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和日常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此项工作扎实稳妥推进。同时,必须建立县、镇、村三级经办服务平台,并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建立完善基础资料,明确工作经办流程,形成规范有序的经办服务体系。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3

关键词:洗钱;保全业务;风险辨认;风险衡量;风险执行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同时也逐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问题之一。当前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保费收入1.43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5.9万亿元,保险业自身特点导致了洗钱风险在不断增加。从实践来看,保险业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的保全业务上。人身保险保全业务由于具有灵活多变、选择性强和产品更新快等特点,最容易成为洗钱分子的犯罪工具。为预防和打击利用人身保险保全业务的洗钱行为,首先要清楚的辨认保全业务中的洗钱手段,其次应分析各类保全业务发生洗钱风险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最后根据分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洗钱的概念及危害

1.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1]。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况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

2.洗钱的危害

洗钱使犯罪收入合法化,阻碍司法机关追查,妨害司法程序,又为制毒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腐败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经济支持使得这些犯罪活动能继续进行;黑钱洗白后堂而皇之地流入正常的国民经济体系,破坏市场经济规则,干扰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黑钱又和政治结合,形成所谓“黑金政治”,造成严重腐败,轻则影响政府运行效率,重则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保全业务及风险

寿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20年甚至可以是终身。在漫长的人生岁月里,由于身体和经济状况的变化等许多因素都会导致客户及保单某些信息或投保意愿的改变。保全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例如:基本信息(如地址、电话等)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犹豫期退保、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复效、生存给付、补发保单等[2]。

保全不像个险新契约业务流程是一个单线流程,保全各个环节之间的相关性很强,如投保人基本信息变更,可能会引起职业、经济收入、社会关系等一系列的变更。每一项保全变更是否蕴含洗钱风险,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客户身份及其交易进行持续的识别与监控。

三、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本文我们将对保险业中的保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认、风险衡量以及风险执行这三个过程进行分析。

1.风险辨认。下面简要列举一些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的识别与辨认[3]:

2.风险衡量。风险都是源自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从数学角度看,它表明的是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风险衡量是指发生保全业务洗钱风险所带来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也即可能性与严重性[4]。

严重性与可能性举证表

虽然保险业保全业务洗钱风险的严重性与可能性都是主观的,但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根据已有的保全数据及其发生的金额,定出该风险的可能性与严重性。

例如:我们将保全发生的金额按照大小进行排列,金额越大,损失越严重。

另外根据涉嫌洗钱的已有的保全类型发生概率推导该风险的可能性。

上表中,给付类的保全业务发生洗钱风险的可能性较高,原因在于洗钱分子将非法收入“漂白”后会急于使用该资金,并且付费类业务特别是退保是该非法收入退出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门槛,所以发生洗钱的可能性较大;生存给付可能性较小是因为一般生存给付一般等待的时间很长。

另外,除根据保全业务数据经验进行可能性分析以外,有部分保全项目还会考虑金融保险公司内部操作系统以及工作规程的严肃性。比如保单迁移与保单挂失,如洗钱分子在A地投保,又到B地办理挂失补发后变更投保人,此时在B地办理挂失时,保险公司系统便会自动提示要求先办理迁移,办理迁移需要迁出地办理,就务必联系A地,同时保险公司保全业务规程一般都要求挂失补发务必由投保人本人亲自办理等等,这些业务规程以及系统的设计会使得该项保全发生洗钱风险的可能性降低。

支付保费类业务发生洗钱的可能性较小,原因在于附加险一般保费较低,难以被洗钱分子利用。

当风险经鉴定及分析后,即可依损失频率与幅度大小分为下面四种风险:(1)损失频率低,损失幅度小的风险;(2)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小的风险;(3)损失频率低,损失幅度大的风险;(4)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大的风险。

若以纵轴表示损失幅度,横轴表示损失频率,则可以十字坐标分割成四等,风险顺序是1-4,数字越大代表风险值越高,列示如下:

下面我们根据风险衡量中,风险严重性与可能性的划分加以分类分级,并将图形改变为:

图中四个区域,每一区分为9格,每一小格代表不同风险,第一区代表严重性小,可能性低的风险;第二区代表严重性小,可能性高的风险;第三区代表严重性大,可能性低的风险;第四区代表严重性大,可能性高的风险。

比如某人办理退保,退出的金额为50万,根据严重性和可能性划分,风险等级为C1,C1处于坐标图中第四区,代表严重性大,可能性高的风险;比如某人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根据严重性和可能性划分,风险等级为E4,在坐标图中的第一区,代表严重性小,可能性低的风险。

风险衡量的方法用于分析单人单次的保全变更,但是要注意,洗钱风险可能发生于同一个人的多张保单的保全变更以及同一个人的同一张保单的多次变更。

3.风险执行。经过风险辨认与衡量的步骤之后,下一阶段就要考虑如何应对各种风险。风险执行策略之工具选择可分为两大类:一、风险控制;二、风险理财。

风险控制目标在于减少损失,其策略在于专门设计用来使事故的损失频率及幅度降低。

风险理财旨在弥补损失,凡风险控制无法完全防止的损失,就可采用风险理财策略予以配合。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我们可将风险控制及风险理财归纳如下:

风险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培训宣传、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专门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等;

风险理财: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理、配合反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1:2-4.

[2]曾萍志,易显斌.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风险不容忽视[J].金融波澜,2009(01):9-123.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1篇4

关键词:社保无纸化办公现状

1.现状分析

1.1概况

尽管2013年应用社保综合管理软件以来,账户管理、基金记账、缴费集中支付等有更多的信息都是以综合系统为纽带上传数据数字,各项保险缴费计算精确到分,工作更加标准、规范。可目前社保工作的电子工作流程还没有取代传统的手工工作还没有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那么无纸化办公离我们还有多远?

1.2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社保综合管理系统已经把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多个险种的业务相融合。可当我们在基层单位中进行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影响了无纸化办公的进程。

(1)部分报表没有在综合系统中开发应用,手工报表仍然存在,现有工作流程存在重复劳动。具体体现在:

例如养老保险业务报表仍是用综合管理系统和手工电子表两套工作流程同时工作。

企业年金月报表业务实际仍是手工报表。综合系统中的操作仅是实现缴费的集中支付。

(2)在社保综合系统中查询不到个人累计数据、账户余额。

(3)与其他系统的集成必将成为瓶颈。由于很多原因导致了大量的信息孤岛式的建设,各险种之间很少能够紧密协调起来,各个系统之间无法进行数据联系,导致大量的重复劳动,也导致数据不准确,信息孤岛的存在导致信息存在很大的冗余,存在大量的垃圾信息,信息交流的一致性无法保证,个人、部门之间、各险种之间难于进行信息共享,基层社保专责也难于统揽全局,由于各保险系统是由多个主管部门提供的,即使想集成也存在很多难度,特别是数据库不统一造成集成难度增加,更重要的是相互的配合也会成为很大问题。

企业年金做业务的工作过程中涉及五个信息库(综合系统、账户管理人手工电子表、人资部(ERP)、财务部、账管人(建行)),出现是同一险种,缴费人员基础信息不同一。

同是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却在三个库中即金保工程库、基层单位手工电子表(库)、退休养老金库(工资库)孤立运行,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没有建立离退人员基础数据。

(4)综合系统中没有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养老金支付完全是手工计算,这与现代化办公不相宜。每月的退休支付业务表在综合系统中仅是手工填制的10张报表,报表中的数据来源仍是社保专责用电子表手工统计。例如佳木斯电业局离退休人员1千余人,而到综合服务中心汇总统计时2万余人,工作量大。并且,近年来,对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多,人员增减变化大,繁重工作带来不快捷。

(5)服务中有欠缺。对基层单位每月除了对上做养老金支付申请,对下还要将退休人员变化给退休办做养老金明细(工资条)。随着政策增加工资条每变化增加一次,改一次软件。并且各局情况不同,佳木斯电业局1997年开发的养老金软件VF6.0版本,有的局是电子表格,有的局没有工资条。退休人员查询不到工资明细。有的单位一年打印一次工资条,每调一次养老金,退休人员最多从存折上推测自己涨了多少钱。

2.无纸化办公解决方案

第一步,开发综合系统中的报表业务。养老保险中两个表“缴费人员增加明细表”“缴费人员减少明细表”“月汇总表”;企业年金业务报为年金建行10张表。

第二步,在综合系统中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达到现在的在综合系统中的离退休支付表从基础数据库中提取数。

第三步,延伸综合系统的管理层次,设置离退休工资条打印查询功能。达到减少中间环节。

第四步,核对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账,将历年数据导入综合系统中。能查询历年数据。

第五步,在入口加扫描仪,电子档案存储。出口(离退休工作部)加设查询机(像银行自动查询功能)

3.无纸化办公可达到的效果

无纸化办公系统通过对各办公要素的闭环整合,实现了工作流、信息流和知识流的整合管理,提供了一个科学、先进、开放的信息化办公平台,进行远程办公,实现办公自动化。无纸化办公可以将人从繁琐、无序、低端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核心事务,整体提高了单位办事效率和对信息的可控性,降低办公成本,提高执行力,使管理更加完善。通过信息化建设,开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其具体效果有四个方面:

1)加快信息流通:领导管理层下达的文件、通知、任务可以在几秒钟内同时传达到相关人员,无任何中间环节。所有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畅通无阻的直接反馈到最高领导层,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改进过程和发现人才。工作员们能够在网上轻松、直接、公平的发言交流,建立融洽的团队关系。

2)整合资源: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将单位的人力资源、客户资源、经验资源、知识资源、制度资源、文化资源等集成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管理使用,实现各种资源的互相促进和增值,形成规范、科学、开放的单位制度和文化,可促进单位持续快速发展。

3)规范办公流程:建立起一个高效协作、简单实用的管理机制,让办公氛围更具现代化,促进单位持续发展,使工作人员责任明确,权限分明,具体事务落实到人,查有所依,杜绝推脱、扯皮现象,彻底消除信息传递中的阻塞、延误、失真,保证正确及时的进行。

4)提高办事效率:有效协调多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工作问题,实现高效协作办公,领导层能够方便地随时查看分配过的任务数量、领取人及其进度情况,跟踪监督,提高执行力度和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耿如堂.谈企业电子数据归档[J].档案与建设.2009(12).

[2]王晓丽.PKI/CA技术推动电力信息系统安全建设[J].高科技与产业化.2009(10).

[3]孙美青,王如龙.??PKI技术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J].计算机系统应用.2009(07).

[4]Dancosta.ThreeStepstoaPaperlessOffice.PCMagazine.2008.

[5]Joekissell.TheRealPaperlessOffice.Macworld.2007.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5

放款中心的建立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公司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作为一个专职防范操作风险的部门,它能够更专业更有效的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操作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1.1有效地控制操作风险。该部门作为源头上控制风险的重要举措,可以堵截和避免担保等授信条件不落实、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即放款的授信行为,有效防范了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并可以随时监察现行使用的各式资料文本、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修改业务操作规章制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公司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

1.2充分实现审贷分离。放款中心的成立,是推进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实现贷审的充分分离,从而达到有效的相互制约效果。而审贷的分离能够更有效的进行权责的分离,更有利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1.3有利于落实贷前审批条件。审核信贷资料签署的有效性,审核支行自行审批的授信审批权限是否适当,确认总行及支行审批意见中的有关贷前要求是否落实,当所有贷前先决条件完全符合后,放款中心才发放贷款。由于此类工作有方框中心这一非审批单位负责监督,更突出制约效果,有利于贷前审批条件的落实。

1.4放款中心的建立可以有效的防范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放款中心在审查相关资料过程中较一般人员更注重存在的法律风险,对担保条件、合同文本等的审核更专业更到位,能够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在放款中心可设置法律审查人员,加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1.5可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原始档案由中心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对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专人专库保管便于随时查阅,这些措施都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准确性。

1.6放款中心的尽职履职能够减少银行不必要的授信损失。在授信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变化往往不能够准确预期,但是只要放款过程中相应的担保手续、资料等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可能并不会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可见放款操作对公司信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放款中心防范的主要操作风险

放款中心作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风险的重要部门主要从落实必要的担保授信条件,使用适合、正确的法律文本,保管重要的文件档案及防范内外部欺诈等方面出发,防范信贷操作风险。

2.1防范担保条件落实存在的操作风险目前商业银行授信过程中采用抵、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为授信提供有效担保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在办理担保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因未严格审查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而使办理的担保无效,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放款中心则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部门。

2.1.1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担保无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

2.1.2重复抵押致使抵押形同虚设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允许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进行重复抵押。实践中,由于抵押前不对抵押物现有抵押情况进行调查,而实际该抵押物已抵押给多方致使抵押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2.1.3担保资料无效或不完善致使担保无效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担保过程中由于担保的范围、担保的内容或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要求经有效的审批机构审批而造成担保无效。如: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提供的担保是否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等等。

2.1.4对抵押物状况审查不到位造成脱保在实际放款前未对抵质押物状况进行核实,而抵押物已出现查封、冻结等状况,致使在之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失去有效担保,而造成脱保。

2.1.5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过程中担保条件的落实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保证人前后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核。

2.2防范由于合同文本错误出现的风险

2.2.1合同文本使用错误或使用的合同文本中存在对银行不利的条款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正确或没有对文本的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银行提条款致使银行遭受授信损失。

2.2.2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随意涂改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对要素进行涂改,尤其是诸如利率、金额、期限、借款人、担保人等主要要素,致使在诉诸法律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的资料致使银行权利得不到落实。

2.2.3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

2.3防范授信档案资料不完善或遗失导致的风险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善或授信档案遗失,造成贷款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使得银行权利无法落实。

2.4防范骗贷、骗保等情况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骗贷、骗保的案件时有发生,放款中心在放款前对客户及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对印章、有权人等的资料审核;前往担保人、借款人实际办公地点的实地核保;前往抵质押登记部门实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等,能够有效防范骗贷、骗保情况的发生。

2.5其他放款中心还通过对整个授信资料的审核,审核该笔公司授信业务期限、利率、金额、IT系统等是否符合信贷管理要求。

3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和岗位设置

3.1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主要负责对审批机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授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档案管理,法律审查,利用审核岗的独特地位,充分发挥复核和监督作用,以进一步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3.2放款中心基本岗位设置及职责放款中心下设:①放款审核岗;②放款复核岗;③核保岗;④法律审查;⑤档案管理岗;⑥负责人。

3.2.1负责人职责。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放款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放款审批工作;定期检查放款中心各岗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各岗位工作,并对各岗位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2.2放款审核岗。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审验业务相关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授信要求;完成审核、实施放款操作并归档;对一级档案的验收、封存、入库手续;审核担保的解除和释放手续等工作。

3.2.3复审岗审查职责。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的工作进行复核。重点对每笔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衔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同的其他特殊约定进行重点复核;对每笔业务的其它资料进行复核;明确签属意见并提交到放款中心负责人等工作。

3.2.4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人员一般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在落实授信条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文本;其他的一些法律咨询等工作。该岗位可由法律部门的人员兼任。

3.2.5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职责内档案交接工作;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定期整理并核对授信档案;负责档案的调、借阅手续,严防信贷资料遗失等工作。

3.2.6核保岗职责。参与核保任务,负责授信业务担保条件落实真实性、有效性的核实工作;负责收集、核实核保过程中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字样本等等工作。

4加强对放款中心的内控管理

4.1建立和完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放款中心要有一套完善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明确的放款操作流程,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业务品种有针对性的进行操作风险防范。

4.2加强信息与沟通,真正发挥放款中心的风险防范作用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并进行信息分类。此外,还要建立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改变瞒报或不愿暴露的思想,通过对案件查处的信息披露达到良好的监督、警示作用,有效地避免同类风险事件的发生。2.1.3担保资料无效或不完善致使担保无效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担保过程中由于担保的范围、担保的内容或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要求经有效的审批机构审批而造成担保无效。如: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提供的担保是否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等等。

2.1.4对抵押物状况审查不到位造成脱保在实际放款前未对抵质押物状况进行核实,而抵押物已出现查封、冻结等状况,致使在之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失去有效担保,而造成脱保。

2.1.5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过程中担保条件的落实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保证人前后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核。

2.2防范由于合同文本错误出现的风险

2.2.1合同文本使用错误或使用的合同文本中存在对银行不利的条款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正确或没有对文本的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银行提条款致使银行遭受授信损失。

2.2.2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随意涂改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对要素进行涂改,尤其是诸如利率、金额、期限、借款人、担保人等主要要素,致使在诉诸法律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的资料致使银行权利得不到落实。

2.2.3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

2.3防范授信档案资料不完善或遗失导致的风险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善或授信档案遗失,造成贷款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使得银行权利无法落实。

2.4防范骗贷、骗保等情况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骗贷、骗保的案件时有发生,放款中心在放款前对客户及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对印章、有权人等的资料审核;前往担保人、借款人实际办公地点的实地核保;前往抵质押登记部门实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等,能够有效防范骗贷、骗保情况的发生。

2.5其他放款中心还通过对整个授信资料的审核,审核该笔公司授信业务期限、利率、金额、IT系统等是否符合信贷管理要求。

3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和岗位设置

3.1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主要负责对审批机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授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档案管理,法律审查,利用审核岗的独特地位,充分发挥复核和监督作用,以进一步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3.2放款中心基本岗位设置及职责放款中心下设:①放款审核岗;②放款复核岗;③核保岗;④法律审查;⑤档案管理岗;⑥负责人。

3.2.1负责人职责。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放款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放款审批工作;定期检查放款中心各岗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各岗位工作,并对各岗位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2.2放款审核岗。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审验业务相关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授信要求;完成审核、实施放款操作并归档;对一级档案的验收、封存、入库手续;审核担保的解除和释放手续等工作。

3.2.3复审岗审查职责。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的工作进行复核。重点对每笔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衔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同的其他特殊约定进行重点复核;对每笔业务的其它资料进行复核;明确签属意见并提交到放款中心负责人等工作。

3.2.4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人员一般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在落实授信条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文本;其他的一些法律咨询等工作。该岗位可由法律部门的人员兼任。

3.2.5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职责内档案交接工作;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定期整理并核对授信档案;负责档案的调、借阅手续,严防信贷资料遗失等工作。

3.2.6核保岗职责。参与核保任务,负责授信业务担保条件落实真实性、有效性的核实工作;负责收集、核实核保过程中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字样本等等工作。

4加强对放款中心的内控管理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6

【关键词】财险公司盈利水平营销方式盈利渠道

一、财险公司盈利水平低的主要因素

1.保费过低返还过高

随着财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价格战争不可避免,随意打折现象非常普遍,使原来精打细算出的保险产品定价也因此失去了原本应该有的盈利能力。如何恶性竞争的结果导致财险主体不断想出优惠政策,甚至将手续费等返还给保户,有的财险主体的返还标准甚至高出行业监管标准的上限,导致保险公司成本过高。

2.营销方式简单化

财产保险的营销渠道有三个,其一是通过业务员直接与保户面对面销售相关产品;其二是运用数据库里的资料,确定市场,然后联系客户,销售产品;其三是利用保险公司的柜台或银行、邮政的柜台销售产品。这对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的发展形成了瓶颈。

3.风险评估形式化

在行业内部,如何划分风险等级没有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对保险标的物现时价值的评估以及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流于形式,保险标的一旦出现巨灾或全损,财险公司便会受到巨额损失,严重时甚至导致财险公司遭遇灭顶之为,失去偿付能力。

4.内部管理粗放化

个别财险公司,内部管理粗放化,程序控制不严,常出现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尤其是在理赔环节,现象也时有发生,水份较大,使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增加。同时,个别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技术素质较低,现场查勘、检验估损、损失理算等工作无法胜任,致公司内部的成本一高再高,其损失难以估量。

二、财险公司的主要盈利渠道

财险公司的盈利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把承保业务现金作为投资资金

把承保业务上获取的现金作为投资资金是财险公司的普遍采用的盈利手段之一,这些资金多半会投入到股票、证券等,以此来使利润扩大化。这样,无论是承保的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公司都可以通过投资后的利润来扩大收益或加以补充。只要最终的结果是正数,那么财险公司的经营就有利润。多余的利润就是公司的经营利润。就拿财险公司争夺的车险市场为例,即便是车险市场综合成本率超过百分之百,承保业务严重亏损,可是,财险公司还是会大量的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以获取更多的客户,取得更多的保费,其目的便在于获得大量的现金,以便把这些现金用于投资,获得更高的利润。这种投资方式虽然说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够通过获取投资的收益来获取利润,但是,如果公司承保的利润亏损过大,而这部分的亏损要全部靠投资的收益来补充,那么其风险的巨大是可想而知的。

2.降低销售和机构成本

“节省的就是利润”,这是一条真理。无论是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这种算经济帐的方法都是正确的。降低销售和机构成本是许多中小保险公司必须考虑和采用的一个盈利方式。财险公司通过充分发挥自己所擅长的核心业务产品的销售,来推动整个公司的稳步发展,并以此来减少因盲目扩大规模而使增加的销售和机构成本,使承保利润尽可能高,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健康稳步发展。这种方法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就有成功的先例。当时的,还是一家中型保险公司将业务重心由个人财险(车险)转向企业工伤和责任保险,这一核心业务产品最终成了该公司崛起的战略转折点,这个利基市场的战略思想至今是所有保险公司推崇的最佳方略。

3.获取更多的保费

从中国财险公司的成长过程可以看出,多数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初即通过增设机构来扩大市场规模和保费规模,短时间内将公司规模扩展到全国各地,以期通过保费规模的扩大来扩大市场份额,长期下来也能够实现规模效益。该种盈利模式的特点是在公司经营的前几年实现盈利比较困难,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但在公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进入盈利期,再通过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就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长远盈利。该种盈利模式也是目前中资保险公司主要选择的盈利方式之一,但这对许多中小公司而言效果并不明显,过分增设分支机构耗尽资本金而相应的保费规模却没有达到,后期管理也没有跟上,反而导致了公司的经营困难,这也是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的主要体现。

4.优化产品结构和管理流程

无论是哪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能仅依靠核心业务产品而发展,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优化自己的产品结构,以此来降低风险。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越来越重视业务流程的管理,以此来降低因内部管理的疏漏而导致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成本,以此来提高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赢利空间,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这种办法是各财险公司应对国际及中国财险市场中财险承保收益负增长困境的较好办法。

三、提高盈利水平的主要措施

鉴于影响财险公司盈利水平低的诸多因素存在和财险公司的主要盈利渠道的受限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财险公司的盈利水平。

1.修改不适销的老产品,加速研发新产品

受国际经济环境大氛围的影响以及自然灾害的频发,财险的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持续发展仍然是举步维艰。加之财险的种类虽然繁多,但是竞争的核心产品却全部围绕着是屈指可数的企财、车险和货运险。虽然说目前已有许多公司增加了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短期健康险等险种,而且社会需求也不断增加,但是业务量始终是差强人意,发展速度也极其缓慢。财险公司应该及时修改不适销的老产品,让这些老产品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市场需要,同时,要加速研发新的险种,用新产品来占领市场,以拓展公司发展的空间。经验告诉我们,新产品上市初期阶段,其费率与保额的匹配一定会优于老产品,市场的竞争也不像老产品那样激烈,其盈利空间相对老产品来说较大,其发展空间也会相对较大,比较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规模,使业务总量大幅提升。

2.实行精细管理,降低成本,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保险公司在卖出一个个保单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实行精细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成本,增加风险控制能力是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首先,要改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开展好核保、核赔工作,尤其是各个关键环节,不能出现半点儿疏漏,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承保标的风险评估要科学、准确,通过核保程序控制,将那些不可保风险坚决在第一时间剔出,不能因疏忽或人情而降低标准;认真核赔,既要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害,又要杜绝骗赔、诈赔事件的发生,更要杜绝因为人员的素质差、业务不精导致工作失误而增加赔付金额,或是因为工作人员考虑人情关系而导致公司赔付过高造成的损失,要将理赔环节中的“水分”全部挤出,将赔付率降至合理的位置。

其次,要改变全部承保为分保管理。就是根据《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本着本公司安全经营的原则,将各险种的自留额标准细化,把超出标准的那些比较大的承保项目以及风险比较高的业务及时地分保出去。通过这种再投保的方式,提升承保能力,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在企业管理中如此,在财险经营中也是这样。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是提高财险公司盈利水平的关键环节。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财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认识到防灾防损工作的开展,做好人员和财力的整合工作,大力支持承保者全面开展防灾防损的各种活动,全力配合承保者进行隐患排查,以便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想办法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防范工作,既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能减少支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赔付率。

第四,要重视高赔付率的原因分析。为了使财险赔付率降低,就要及时分析赔付率高的原因。要加强承保业务的风险动态管理,不断优化险种结构,对有效益的险种,大力发展,扩大规模;对赔付率较高的险种,一定要组织人员认真分析其赔付率高的原因,对症下药,调整对策。尤其是因为赔付率过高而一时难以获利的险种,一定要果断采取措施,使其淡出或退出市场,而对那些暂时不能获得,但有发展的险种,可以等待有利时机,条件成熟后再考虑重新投入市场。

3.坚持以人为本,创建高效团队

无论是开发新险种,还是阻塞管理漏洞,或是规章制度的出台,开源节流的节约挖潜性工作的开展,归根结底都在于人。因此,财险公司要想提高盈利水平,首先要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熟悉并深刻领会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指导下,立足本岗,努力工作。基层员工能将自己肩负的任务指标高质量完成,中层员工能上传民意,下体民情,起到支撑的作用,领导决策层能够听取群众意见,给员工创新平台,鼓励员工开发新的险种,寻找新市场,开拓新局面。让每一个员工都充分认识到,安全是效益,效益是公司的命脉,也是员工的经济来源。其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利润的分配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到公司的扩大经营发展壮大的投次,又要考虑到员工的收入。员工的收入要在考虑其保费收入的同时,还要加大与利润挂钩的权重。只有公司上下都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时时刻刻想着经济效益,想着利润,才能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4.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有的退保或换保险公司投保的客户,原因除一部分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不满意外,许多客户都是因为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不到位表示不满。所以,财险公司要提高盈利水平,保证客户不流失,保证客户稳步持续增加,就要从承保开始到后续理赔为止,全程保持优质服务,无论是业务咨询、灾害预报,还是日常的办公会议,财险公司都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可以通过电信设备、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来实现全面的自动化办公,必要时可以通过聘用或外包软件、硬件的维护人员,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5.工作流程细化、标准化

按规章办事,按流程办事才能更好地避免疏漏,才能更彻底地挤出“水分”。财险公司的经营要经过多道程序,需要多部门间的合作才能完成。从承保、核保、查勘、理赔、财务到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服务等,所有的环节都应该按工作流程进行,实现标准化作业,各不同岗位上的员工,毫无例外地,人人都要按照标准化的工作流程进行所有的操作,并按照标准化的工作流程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和预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人为操作的失误,减少因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同时,通过工作流程的细化和标准化,还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为客户提供更优秀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兰.财险公司如何提升盈利能力[J].中国保险,2011,04.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7

近年来,高校在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和使用上管理粗放,控制不严,利用虚假存货采购套取资金以及在存货管理中贪污、受贿等违法事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高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意识淡薄,对存货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存货管理控制措施缺乏,存货管理中存在浪费、流失、毁损、被盗、挪用等现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品等,下同)等管理不严,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在存货管理上存在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到位、存货账实不符等问题,存货安全和完整得不到有效保证,影响存货使用效益。按照高校存货业务流程,存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风险:

(一)采购风险

存货采购计划编制和预算安排不合理,导致存货积压或短缺。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请购事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实施有效管理。存货采购过程中,由于审批手续不全,采购方式、方法不当,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产生舞弊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

(二)验收风险

存货验收走形式,未按照采购单对实物逐项核对,造成虚假采购和套用资金风险。对采购的存货验收程序不规范,导致质量达不到要求,以次充好或数量不足;对经验收合格的存货不及时登记入库,造成存货库存信息不准确;不按类别区分,未实行分类管理,导致存货账目混乱,造成存货流失。

(三)保管风险

仓储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合理,可能出现存货被盗、挪用;保管方法不适当,监督不严密,仓库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仓储条件不达标,不同性质物品混杂存储等,由于随意堆放导致存货腐烂、变质。对于危险化学品未实施隔离存储,未实施重点监控,可能出现盗窃、错发等现象,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四)领用风险

存货领用手续不完善,审核不严格,发出存货登记不完善,可能导致存货流失。对大批量、贵重或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与发出未实行特别授权制度,可能导致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

(五)盘点风险

存货清查制度不健全,盘点方式、方法不得当,存货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未及时发现,导致资产账实不符,责任无法追究,管理漏洞未能及时堵住,造成资产流失严重。

(六)处置风险

存货处置责任不明确,审批不严,未能采取有效方式公平、公正处置,随意报废、报损,造成处置收入流失,易出现违法、违规处置行为,产生舞弊。随意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品,乱放乱扔,可能引发火灾、投毒、环境污染等危害。

二、高校存货内部控制目标

高校存货管理应符合高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活动需要,适应办学业务特点和事业发展需求,优化办学资源配置,提高存货使用效能,避免闲置、毁损和浪费,保证存货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校存货资产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安全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

(一)安全性

高校通过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学校存货安全和完整,防范存货被盗窃、私吞及危险化学品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高校应针对存货特点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仓储条件建设,降低存货仓储保管过程中损坏、变质、流失和被盗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强化监管,适时跟踪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情况,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出现存货管理安全风险。

(二)合法性

存货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货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涉及大宗存货应实行政府采购,以杜绝存货采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舞弊、违法行为。高校应加强存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处置收入及时入账。对危险化学品要按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严格管理,从采购、验收、仓储、保管、领用、回收处置等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避免由于管理漏洞造成安全事故。

(三)真实性

高校通过加强存货预算、采购、验收、审批、领用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存货采购、收发等具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存货账实相符。高校应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对存货的来源、数量、规格、品种、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分门别类验收入库。加强存货核算,建立数量金额式存货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开展存货清查盘点,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有效弥补管理漏洞,做到存货账目清晰、账实一致。

(四)效益性

高校根据办学业务需要采取有效内部控制措施,讲求经济性,确保存货使用的合理性,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高校应按照教学、科研计划或教学大纲进度要求,与部门预算相一致,于上年度合理编制次年存货采购计划,保证教学科研需求。高校应强化存货审批管理,不断完善存货采购预算,科学规划库存,避免存货积压或短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高校存货内部控制措施

高校应针对存货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根据存货业务流程,围绕存货内部控制目标,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互相牵制的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存货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高校存货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基本控制和关键环节控制两方面。

(一)基本控制措施

1.岗位分工控制

按不相容岗位和职务相互分离原则,高校存货业务涉及的不同岗位应由不同部门和人员负责,严禁一个部门或同一人员包办存货业务的各个流程。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存货的请购与审批、预算审批与执行、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出入库记录与仓库保管、发出申请与审批、清查盘点与保管、处置申请与审批等。

2.归口管理控制

高校应指定专门部门归口管理存货,负责办理存货的出入库登记和仓储保管,规定存货的严格限制接触条件和审批程序,汇总使用部门的存货购置申请,参与存货的验收,协助存货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时与财务部门存货会计核算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授权审批控制

高校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业务授权审批控制制度,明确授权审批的方式、程序、权限、责任,规定具体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越权审批。经办人应根据授权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对于审批人越权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授权部门或单位报告。严禁未经授权,越权审批或擅自办理存货业务。

4.单据记录控制

存货的请购申请、预算批复、询价函、合同、发票、出入库单、记账凭证、清查盘点表、处置单据等是存货管理的重要单证,应妥善保管。出入库单、处置单等重要单据应参照会计记账凭证模式,编号管理,严防篡改记录和丢失。高校应加强存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充分运用会计电算化和信息化手段,保证存货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款项支付、会计核算等真实、准确。

(二)关键环节控制措施

1.采购环节控制

存货使用部门根据年度需求编制存货采购申请计划,报资产管理部门汇总。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申请计划,审核、论证后向财务部门申请预算。预算批复后,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合理编制存货采购计划。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请购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报批手续。

2.验收入库控制

存货到货后,应组织验收和办理入库登记。对待验存货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进行查验,与订货单及合同核对是否一致。对贵重、稀缺、危险化学品或专业性强的存货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验收。验收合格的存货,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登记库存账目;对验收不合格的存货,及时办理退货等手续。

3.仓储保管控制

高校一般需保持一定量的存货库存。存货验收入库后,应按品种分类分规格摆放。存货仓库应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基本仓储条件。对于贵重、稀缺和危险化学品应实施隔离存储,采用双人双钥匙保管,以确保安全。非仓储保管人员不得保管仓库钥匙,办理存货收发业务。

4.领用环节控制

高校应建立存货领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领用、发出存货的审批手续,保管人员应仔细审核领用事由,掌握存货的领用去向和用途。设置存货收发存明细账,做好存货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实物流和资金流一致,做到账实相符。同时,应建立特别授权制度,对于大批量、贵重、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发出实施特别授权,经审批后发放。

5.盘点处置控制

高校应建立存货清查盘点制度,确立盘点程序和盘点周期,明确盘点的范围、方式、人员、频率、时间等具体内容,合理安排人员,有序开展盘点工作。盘点时要翻阅存货出入库、仓储保管登记等账目,做好盘点记录,编制存货盘点表。根据盘点情况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分析盘盈、盘亏原因,查明责任,及时处理。对因变质、毁损需办理存货报废处置的,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监督检查控制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1篇8

在该产品附表中,张某亲笔书写了“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大南支行于起始日从张某的账户中划出5万澳元,为张某投资于该理财产品。除此之外,张某还于2月21日、22日分别签署了《客户投资评估问卷》、《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G理财结构存款”之条款及条件》、《适合度问卷》等。2008年9月24日,张某填写了大南支行的提前赎回申请表,依据该申请表以及张某于2008年10月16日签署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大南支行为张某办理了账户关闭及余额资金的结汇转出手续,将余额人民币187778.86元转至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现张某持《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陈某证人证言等,认为大南支行在向张某推荐销售《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对张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亦未就该理财产品的高风险性向张某进行详尽说明,且由于大南支行还存在诱导、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导致张某提前赎回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2621元,故要求大南支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5621元。

争议的焦点

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

在上诉中,上诉人张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大南支行销售的涉案理财产品已经备案,手续完善之说没有依据,故大南支行销售的该理财产品不具备合法性。一是涉案理财产品未依法报请备案,更未征求监管部门意见,涉案理财产品系违规产品。二是大南支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第2款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与报备的理财产品介绍不符,大南支行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损失为142621元,除因汇率下跌造成的损失102040元明确外,其余40565.64元损失的原因及相关数据均不明确。大南支行将该40565.64元损失列为本金损失错误,其目的是混淆是非,因为其不能提供农产品下跌的数据,即使提供了,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该理财产品只与农产品正向表现挂钩的约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已经向北京市银行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属合法产品。首先,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理财产品已经履行了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程序,该理财产品合法有效。其次,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是到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保证收益,不是销售收益率为零或者是负值的理财产品。再次,大南支行报备的理财产品和销售给张某的理财产品是同一产品,不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是否充分提示风险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提交了《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张某对该理财产品的特点及风险性已进行充分了解,张某买进和赎回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大南支行在接受张某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履行了应尽义务,不存在诱导、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另外,被上诉人还认为张某签署的合同对涉案理财产品进行了详细描述和介绍,尤其对客户提前赎回可能在本金、收益和汇率上面临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张某在详细了解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后自主决定购买涉案理财产品。张某在申请表中亲笔书写“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签字确认。另外,证人陈某没有证明大南支行存在掩盖产品风险的行为。证人陈某的职责仅为前端市场的业务拓展,即介绍客户,其无权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或文件,其对具体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条款不知晓,产品介绍和具体签署合同均由大南支行的客户经理许某负责。故陈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张某所主张的“大南支行存在描述产品不实、只介绍收益不告知风险等故意误导客户”的问题。

2008年9月24日,由于张某个人原因,其向大南支行申请提前赎回,并填写了提前赎回申请表,于2008年10月16日办理了赎回金额的结汇转出手续。因大南支行已在合同中就提前赎回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说明,故张某自愿提前赎回导致本金和汇率损失的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大南支行在与张某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隐瞒合同真相等行为,张某要求大南支行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法院认为进行投资理财即存在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大南支行的理财产品条款中,已对提前赎回权、授权转账、产品风险披露声明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张某在委托大南支行投资理财的过程中,签署了大南支行的《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及附表、《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系列手续,足以说明张某是在充分阅知该理财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仍自愿购买了该产品,后又提前申请赎回。二审法院持相似观点。

是否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

上诉人张某在上诉中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大南支行未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大南支行要先为客户做评估,以便分析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理财顾问推荐的理财产品。而大南支行却违反了该规定,一直未向张某做评估问卷。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A银行客户投资评估问卷》,根据张某在该问卷中回答的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根本不适合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但大南支行却视而不见,向张某销售了该涉案理财产品。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2008年2月22日,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另一份《适合度问卷》调查,该问卷是在张某开户及与大南支行签订合同后才做的,违反了A银行针对这款产品的内部管理流程的第四条,就是先给客户做评估,看是否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的规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在张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已按照有关规范为张某进行了《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和《适合度问卷》调查。根据《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张某有投资经验,适合购买该投资理财产品,张某声明完全明白该产品的相关风险。在《适合度问卷》中张某选择将持有本结构存款至到期,并接受汇率风险。另外,客户经理许某是在2008年2月21日为张某做的《适合度问卷》,并非是张某所述的2月22日。《适合度问卷》中的日期并非签署日期,而是大南支行金融部对张某签字核对的校验日期。大南支行是参考张某所填写的《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并综合张某的整体情况为其投资能力进行打分,得出其适合投资涉案理财产品的结论。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大南支行为张某做了《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调查,张某主张《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系在其购买了涉案理财产品后补做的,且问卷结果显示其不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大南支行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对张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张某上诉提出涉案理财产品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及大南支行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由于张某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几点启示

从上述判例的审理过程来看,银行对待理财业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理财业务有关批准或报告手续。我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6条和第51条规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向银监会办理申请批准或报告手续。根据该文件,履行批准手续的业务限于:(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3)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本案所涉业务只需履行“报告”义务。这里也需注意,后一手续是“报告”而非“报备”或“备案”,报告的手续要求更为宽松,且监管机构无需给予任何具体的审核和确认机制。对于银行而言,只需证明完成了报告提交手续且监管机构收到即可。

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文件应按照监管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本案之所以法院裁决支持银行,是因为银行的有关理财文件对产品的风险做了较为清晰的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关产品的销售时发生在2008年2月,我国银监会在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监管方面还缺乏较为完善的规范,因此银行比较容易达到相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在风险提示方面有更为详细的要求,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事宜:(1)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还有一些个性化的要求。(3)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银行应认真履行客户风险评估职责。本案中客户适合度评估成为双方争议的重点问题,而且评估的时间是最为敏感的问题。为此,银行在实务中应高度重视客户风险评估事宜,并且确保评估在操作流程中限于理财业务有关合同文本的签署时间,确保评估在先,防止被质疑事后补救性评估。《销售管理办法》对客户评估问题做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产品的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结合,要求银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四条)。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销售管理办法》设置了专门的第五章来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承受能力级别划分、评估的依据、评估结果的告知和客户签名确认、评估的方式和时间、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评估书的审核以及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制。基于这些要求,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和操作流程应相应跟进,确保监管要求在书面文件和流程中得以实现。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

2、个人社保停止缴纳(明确当地对于独立个人停保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直接到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停止缴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停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4050补贴对象、就业困难补贴人员如停缴失业保险,需提供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批同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停保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通用)、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停保》明确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停保所需资料以及流程。

4、灵活就业人员停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申请报。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10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开发区城乡统筹建设,加快开发区转型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汊河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开发区(汊河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吴亚龙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农村工作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局(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社保科。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7月31日)。成立各村(社区)工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核对基础信息,反馈疑难问题,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召开宣传部署动员大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推选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在前期入户调查宣传的基础上,展开重点宣传,每家每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栏、横幅、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整理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人档案。

3、实施办理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2、已参保人应在《申报认定表》上注明已参保的起止时间,提供已参保的社会保障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

3、高中、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服兵役及享受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的,应如实说明,其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年限不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二)参保业务流程

1、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户籍所在村(社区)组织其填写《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认定表》(以下简称《申报认定表》),失地农民需签订书面承诺书,村(社区)组织专人对申请人参保资格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报送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

2、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汊河派出所、开发区国土直属所、财政局,联合对申请人参保资格及相关信息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认定;

3、对申请人资格及相关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4、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区社保中心对申请人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查询已参保年限,确认向前缴纳与一次性补缴年限;

5、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享受参保政策进行核准;

6、区社保中心根据审核确认的《申报认定表》核定相关费用,打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以下简称《缴费核定表》);

7、申请人持《缴费核定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8、申请人个人承担资金到账确认后,区社保中心下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9、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所将申请人《申报认定表》、《缴费核定表》、《参保凭证》以及申请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归档,失地农民书面承诺书一并入档,建立申请人个人档案;

10、申请人符合区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填写《区社会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条件审批表》,并携带申请人个人档案到区社保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社保中心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区人社局核发《退休养老证》。

四、工作职责

1、各村(社区)负责做好入户政策宣传、答疑解惑等工作,同时组织申请参保人填写《申报认定表》并初审,对初审复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协助上级部门机构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民情况。

2、劳动社保科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参与比对申请人参保情况,将《申报认定表》录入信息系统客户端并汇总上报;建立和保管申请参保人档案;向有关部门报送《申报认定表》,向申请人分发《缴费核定表》;办理到龄人员退休报批手续;申请人退休手续办结后将个人档案送区退管中心保管。

3、国土直属所负责审核产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块的征地时间、征地文号、因征地产生需要安置人数、安置人员、安置方式等。审核申请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所在村民(社区)小组耕地面积。

4、派出所负责审核申请参保人身份证号、户籍信息、年龄核准和被判刑和劳动教养等情况。

5、财政局负责参与对申请人参保资格审核,接收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安排的其他事项。

6、监察室和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参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民心工程,具有范围广、任务重的特点,为实现全员参保,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享受惠民政策,解决养老后顾之忧,必须加强责任意识,加大政策宣传,各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送资料、讲政策,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引导农民参保,提高农民参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11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或其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形式,均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省外驻琼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户籍、人事档案关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五条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数额核定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驻琼部队所属单位;

2.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数额核定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数额核定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核定。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失业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依法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失业保险;已经参加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单位重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入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退还本人。重复获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第九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和部队所属单位中的无军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者完成某项具体工作后即支付工资的,在申报和核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将此类工资换算为月工资形式。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导致从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期间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当事人可以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的转移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地区流动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从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已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等法定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利息。

用人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清偿;原单位从业人员在新单位继续就业的,在原单位的参保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就业中断: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符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仍然失业的,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有关手续。《条例》第二十二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的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一)失业人员因伤病导致行动困难,无法亲自办理的;

(二)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亲自办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1994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七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下列办法核定: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按前款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20xx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20xx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配偶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第二十四条下列补贴项目的支付办法和具体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及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三)稳定就业岗位的在岗培训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前款补贴项目与再就业资金同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另行收取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不得挤占、挪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经费。

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拟定年度支出计划,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预算额1/3的经费,经考核验收后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办理的流程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篇12

摘要: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三大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公司信贷业务的过程也是这三种风险集中体现的过程,尤其是操作风险,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信贷操作风险案件频出,给银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信贷业务中欺诈、违规操作等现象严重,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已成为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十分迫切的问题。本文将从加强放款操作环节必要性入手,提出建立并加强放款专职审批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其相关职能、岗位设置及防范的主要操作风险。

关键词:放款环节防范公司信贷风险

0引言

商业银行的公司信贷流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为业务受理、调查评价、贷前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另一种是将业务受理、调查评价、贷前审查统称为贷前,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大阶段。两者的概念和含义基本是一致的。各个阶段面临的风险类型是有区别的,贷前环节由于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行业、市场等分析而决定是否给予授信或给予怎样的授信,面临的主要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贷中环节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相应的操作使企业达到符合取得实际授信的条件,符合相应的授信规定,因而面临的主要是操作风险。贷后管理环节主要是对已授信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行业变化、市场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达到及时规避授信风险的目的。因此贷款发放环节是信贷操作风险主要集中的环节,也是防范公司信贷操作风险的主要环节。

目前商业银行对放款环节越来越重视,并建立了专门负责放款环节的职能部门,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专门设立了放款中心,负责防范在公司信贷操作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1建立放款中心的意义

放款中心的建立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公司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作为一个专职防范操作风险的部门,它能够更专业更有效的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操作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1.1有效地控制操作风险。该部门作为源头上控制风险的重要举措,可以堵截和避免担保等授信条件不落实、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即放款的授信行为,有效防范了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并可以随时监察现行使用的各式资料文本、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修改业务操作规章制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公司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

1.2充分实现审贷分离。放款中心的成立,是推进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实现贷审的充分分离,从而达到有效的相互制约效果。而审贷的分离能够更有效的进行权责的分离,更有利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1.3有利于落实贷前审批条件。审核信贷资料签署的有效性,审核支行自行审批的授信审批权限是否适当,确认总行及支行审批意见中的有关贷前要求是否落实,当所有贷前先决条件完全符合后,放款中心才发放贷款。由于此类工作有方框中心这一非审批单位负责监督,更突出制约效果,有利于贷前审批条件的落实。

1.4放款中心的建立可以有效的防范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放款中心在审查相关资料过程中较一般人员更注重存在的法律风险,对担保条件、合同文本等的审核更专业更到位,能够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在放款中心可设置法律审查人员,加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1.5可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原始档案由中心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对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专人专库保管便于随时查阅,这些措施都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准确性。

1.6放款中心的尽职履职能够减少银行不必要的授信损失。在授信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变化往往不能够准确预期,但是只要放款过程中相应的担保手续、资料等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可能并不会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可见放款操作对公司信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放款中心防范的主要操作风险

放款中心作为防范公司信贷操作风险的重要部门主要从落实必要的担保授信条件,使用适合、正确的法律文本,保管重要的文件档案及防范内外部欺诈等方面出发,防范信贷操作风险。

2.1防范担保条件落实存在的操作风险目前商业银行授信过程中采用抵、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为授信提供有效担保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在办理担保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因未严格审查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而使办理的担保无效,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放款中心则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部门。

2.1.1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担保无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

2.1.2重复抵押致使抵押形同虚设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允许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进行重复抵押。实践中,由于抵押前不对抵押物现有抵押情况进行调查,而实际该抵押物已抵押给多方致使抵押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2.1.3担保资料无效或不完善致使担保无效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担保过程中由于担保的范围、担保的内容或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要求经有效的审批机构审批而造成担保无效。如: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提供的担保是否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等等。

2.1.4对抵押物状况审查不到位造成脱保在实际放款前未对抵质押物状况进行核实,而抵押物已出现查封、冻结等状况,致使在之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失去有效担保,而造成脱保。

2.1.5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过程中担保条件的落实对重组授信或借新还旧授信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保证人前后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核。

2.2防范由于合同文本错误出现的风险

2.2.1合同文本使用错误或使用的合同文本中存在对银行不利的条款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正确或没有对文本的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银行提条款致使银行遭受授信损失。

2.2.2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随意涂改合同内容填写错误或对要素进行涂改,尤其是诸如利率、金额、期限、借款人、担保人等主要要素,致使在诉诸法律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的资料致使银行权利得不到落实。

2.2.3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

2.3防范授信档案资料不完善或遗失导致的风险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善或授信档案遗失,造成贷款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使得银行权利无法落实。

2.4防范骗贷、骗保等情况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骗贷、骗保的案件时有发生,放款中心在放款前对客户及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对印章、有权人等的资料审核;前往担保人、借款人实际办公地点的实地核保;前往抵质押登记部门实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等,能够有效防范骗贷、骗保情况的发生。

2.5其他放款中心还通过对整个授信资料的审核,审核该笔公司授信业务期限、利率、金额、IT系统等是否符合信贷管理要求。

3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和岗位设置

3.1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主要负责对审批机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授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档案管理,法律审查,利用审核岗的独特地位,充分发挥复核和监督作用,以进一步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3.2放款中心基本岗位设置及职责放款中心下设:①放款审核岗;②放款复核岗;③核保岗;④法律审查;⑤档案管理岗;⑥负责人。

3.2.1负责人职责。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放款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放款审批工作;定期检查放款中心各岗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各岗位工作,并对各岗位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2.2放款审核岗。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审验业务相关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授信要求;完成审核、实施放款操作并归档;对一级档案的验收、封存、入库手续;审核担保的解除和释放手续等工作。

3.2.3复审岗审查职责。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的工作进行复核。重点对每笔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衔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同的其他特殊约定进行重点复核;对每笔业务的其它资料进行复核;明确签属意见并提交到放款中心负责人等工作。

3.2.4法律审查岗。法律审查岗人员一般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在落实授信条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文本;其他的一些法律咨询等工作。该岗位可由法律部门的人员兼任。

3.2.5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职责内档案交接工作;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定期整理并核对授信档案;负责档案的调、借阅手续,严防信贷资料遗失等工作。

3.2.6核保岗职责。参与核保任务,负责授信业务担保条件落实真实性、有效性的核实工作;负责收集、核实核保过程中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字样本等等工作。

4加强对放款中心的内控管理

4.1建立和完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放款中心要有一套完善的放款操作管理制度,明确的放款操作流程,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业务品种有针对性的进行操作风险防范。

4.2加强信息与沟通,真正发挥放款中心的风险防范作用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并进行信息分类。此外,还要建立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改变瞒报或不愿暴露的思想,通过对案件查处的信息披露达到良好的监督、警示作用,有效地避免同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4.3建立长期的、常态的风险排查机制建立长期的、常态的风险排查机制,确保检查的制度性和独立性的实现,提高放款中心的职能执行力度。

4.3.1建立定期的排查机制,要定期对以往的工作进行排查。

4.3.2建立应急排查机制。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新的、突发性、特殊的问题立即进行登记备案,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对以往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通过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3建立完善的排查登记制度。做到排查过的内容要求保留工作底稿,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备案。

4.3.4建立较为完善的整改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

4.4加强合规审计对放款操作管理执行力度加强合规审计对放款中心的审计力度,使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明确合规审计的目的。合规审计应做到并不是只是停留在发现问题的简单环节,还要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执行起到引导作用,并通过审计工作,对现行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

4.5加强放款中心人员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对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放款中心工作考评办法,将操作风险管理纳入员工绩效管理中,提高风险操作管理的自发性。

4.6建立健全操作风险后续处理机制

4.6.1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对可能造成损失的操作风险种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便能够及时有效的减少或补偿因此带来的实际损失。应急预案库的更新应考虑业务发展重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环境导向等诸多因素。

4.6.2切实强化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一是通过补充、修改完善有关问责制度,加大对管理层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由于失职造成风险损失的管理层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通过强化内控、规范管理以及细化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重点和要求。三是加大对责任认定人员的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认定工作得到落实;四是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调整、完善,明确处理程序中应贯彻的原则、责任认定部门、责任认定的监察部门、责任认定程序与处理程序的对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