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例(3篇)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遭遇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的主体。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提出到确定经历了十多年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尽管这一规定适用范围小、层次低,存在保险与风险不对应等问题,但毕竟勾画出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所以说这个规定出台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里程碑。
第二阶段始于1993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个规定针对前一个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在许多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它依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的要求,表现出这一规定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的滞后性。
1999年1月国务院废除了前两个规定,了《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失业的概念。这不仅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而且反映了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完善、成熟的过程。《失业保险条例》从适用范围、缴费比例、管理模式都做了统一的界定,以立法形式使失业保险工作进入有序状态。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意义及实践
1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的意义
不论从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还是从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工作的实践来看,提高失业人员的自我保障能力和综合素质,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把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合理应用,使其产生最大的效应,逐渐让失业保险基金从目前的救急状态转到帮助失业人员脱困的目标。
我国在1999年1月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减轻,不仅可以克服地方主义、部门利益、资金分散的弊端,而且可以把分散的资金集中统一调度,更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社会互济性的功能。同时应用现代管理手段,随时反映地区内基金的筹集规模、使用、结余状况,当基金不足出现缺口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缺口;当基金节余时也可以进行一些短期投资,安全、可靠的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结存,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使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为改革服务。
在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成份多样化的形势下,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管理地市级统筹模式,不仅在技术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通过我们几年的实践,证明它的确具有明显的优势。实施地市级统筹能够有效地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矛盾,逐步使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保障和促进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并以此推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
2实行地级统筹的实践
作为包头市失业保险工作的实践者,本市的失业保险工作也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的不同阶段。从1987年―1996年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完全由各旗县区自行管理,在开始的几年里,失业保险虽然只是一个标志性的制度,但当时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尚未开始,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用之间的矛盾还不显现。从1995年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国家和地区都开始了经济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包头市作为一个大中小国有、非国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门类齐全的工业城市,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地方的非国有企业,虽然这些企业经济总量在全市所占的比重并不是很大,但涉及的面非常广,而且涉及的人员多。随着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增多,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会,这就需要通过失业保险来解决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如包头市东河区2003年全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为28万余元,而当年享受失业救济的人员为5801人,失业保险金支出额为1838万余元,这种情况由各旗县区自身来解决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同时给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因此根据现实问题和发展的需要,包头市的失业保险从1996年开始在自治区率先实行了市级统筹,一方面通过扩大本地区失业保险的参保面,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总量;另一方面需要有效利用收缴入库的失业保险基金,通过市级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汇集各区所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然后对各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统一发放,以此平衡各区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大于收所带来的失业保险基金短缺问题。与此同时,人员到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应用微机联网把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全部纳入市失业保险中心,在强化征缴、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同时,通过宏观上对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与运用之间的预测分析,实时监控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有效地发挥了失业保险的功能,为促进本地区改革、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篇3
一、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意义重大
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能否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失业现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于是各国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对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压器”和“减震网”,是解决失业问题的基本之策。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是其赖以运行和发挥作用的核心,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是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和纠正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偏差的制约力量,是促进失业保险基金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是督促失业保险政策实施的必要途径,是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调研提供决策支持的重要渠道。因此,审计人员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指导,用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谨细致、优质高效地开展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
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目标要求层次更高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直接关系到失业人群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改革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必须要有服务大局和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意识。《审计署2003到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掌握社会保障资金总体状况,着力从制度和管理上揭露分析问题,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遵循这一要求。因此,要突破以往以审查违法违纪问题为主要目的传统思路,要从揭露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考察失业保险政策作用的发挥情况,促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角度着眼,从制度、体制、管理上摸家底,找问题,查根源,提对策。
三、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对象涉及面广,信息资源分散,工作量大
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而且征管用部门相分离。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的有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存储管理的是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登记发放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机构还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各部门在组织机构、管理方式上各有特点,部门信息化程度不同,人员素质也有差异,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缺乏系统有力的监督制约现象较为普遍,加上地域的差异,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一样,各地方有自定的失业保险规章,这给审计数据采集分析、审计取证和审计评价等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另外,审计人员为了验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还要到劳动统计、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量很大。对此,审计人员要有充分准备,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探索有效的审计途径,争取最佳的审计效果。
四、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方式方法要有新的突破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不仅要对基金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还要考察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衡量其在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就业扶助等方面的功能发挥情况,效益性审计的特点比较突出。因此,必须摆脱传统手工查账、对表等落后方式的束缚,积极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借助于计算机无可比拟的快速运算、复杂查询和统计分析等优势,准确快捷地了解情况。要注重常规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大量地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做到在现有审计成本制约下的审计效益的最大化。抽样调查中,既要严格遵守《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法律依据既要参照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法规,又要参照基金财务管理规则,既要参阅全国性的法规,也要参阅地方性的法规,既要援引以前颁布现在仍适用的,还要援引新颁布的,审计人员要全面收集,吃透精神,利用常用财经审计法规检索软件进行有效检索,做到准确适用法规依据。
五、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内容和重点的特殊性
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把资产质量和损益真实性当作重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管理等环节运行状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对失业保险体制和功能进行评价。审计的重点包括:基金筹集环节重点是检查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否与失业保障制度模式相适应,征缴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有无截留、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缴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缴费,有无少缴、漏缴和不缴失业险费的行为;基金管理环节重点是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稽核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进行科学的预算管理等行为,考察基金结余分布的合理性等;基金支出环节重点检查资金支付的真实合法性,是否有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有无拖欠、少发、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等行为;基金绩效审计方面要重点摸清失业保险覆盖面,揭露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方面存在的阻力和问题,基金支撑能力分析评价,基金结余购买国债的效益性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审计风险的突出性
由于对失业人口的精确统计有困难,失业保险基金多部门管理,基金核算不规范、立法滞后、互济不够等原因,加上审计资源和力量的限制,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是否做到了应收尽收、支出是否做到尽支尽支、基金结余是否安全完整等问题的审计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审计人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审计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依靠审计规范和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监督力度和宏观分析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