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范例(3篇)
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范文
另一方面,这也引出了市场微观调控难题,政府需采取新政策平衡市场商品住房结构
大棒挥向房地产并非打击全部
“清查”房地产业这事没错,但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政府在生产资料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的投资行为。
“房地产业投资增长过快是导致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这是业界眼下较为一致的看法。
用这种看法来诠释国务院的“清查令”,很容易让人判定国务院挥出的这根大棒主要就是针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长。
如果这一判定成立,也就意味着政府要对全国所有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所有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要么被停止建设、要么被暂停整改或被取消立项。
一个半月的时间,要清理几万个跟市场息息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即使效率再高,恐怕也难以实现。
“行政清理不会轻易涉及市场性强的行业,因此,国务院的这一”清查令“所指的应当是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地方政府性投资行为,包括生产资料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今典集团董事长张宝全一言以蔽之。
事实上,从年初到现在,房地产开发的投资增速已减缓。据今年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长43%,虽然房地产开发投资仍有41.1%增长,但其在固定资产投资中仅占18.9%,而且3月份的房地产投资增长已回落到27.5%,3、4月份的投资增幅仍在快速下滑。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此前也特别提到,今年年初以来,房地产投资增长的趋势在减缓。所以政府直接“棒打”房地产业并非此次“清理令”的目的所在。
信贷门槛抬高对土地市场影响不大
土地出让改为招拍挂之后,这条规定从微观调控上丧失了其原本的作用
4月27日,国务院决定,将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以上。
然而,在121文件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金不得低于30%的规定深入人心之后再出台的这一规定,似乎已失去了意义。
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称,通过限制项目资本金率来提高房地产公司取得信贷的门槛,虽然会对一些资本金小的企业会起到防止投资过快增长的限制作用,同时有利于减少银行的信贷风险,但实际上,在土地出让改为招拍挂之后,这条规定“几乎没有任何作用”。
“一是土地在四证齐全之后才能贷款,而此时项目的资本金率大多已达到和超过了35%;二是当土地分期开发时只能用最小的分期用地计算资本金,这就使大多数企业可以不受此限制而影响信贷。”任志强解释说。
任志强说的是这道命令在微观领域能所能产生的作用。但从宏观上来看,这条政策的意图还是相当明显的。
“虽然此规定对目前房地产市场没有太大影响,但通过减缓一些项目的开发进度,无疑也会放慢房地产投资增速。”任志强和张宝全最后对此达成共识。
房地产业被认定有“连带责任”
对于目前某些领域经济投资过热的现象,房地产业成为千夫所指的“肇事者”。
今年一季度的投资高增长(其中包括房地产投资的高增长),再一次让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谋”被指向了房地产业。土地使用中的各种问题,原材料价格的上涨问题,以及煤炭、石油、电力、运输的突出矛盾,都被认为是由房地产投资过热所引发的。房地产业顿时成为千夫所指的“肇事者”。
在国务院4月27日的通知里,房地产业被列为四大过热行业之一。紧接着,4月份的各道相关命令出台后,建设部组织部分房地产企业召开了对房地产形势分析和对调控政策发表意见的座谈会。会上,国务院也专门听取了上海、江苏、浙江三地的情况汇报。建设部方面表示,今后将会根据经济发展的增速出台更多针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
这意味着,在政府此次旨在为整体经济降温的调控中,作为经济领域一个分支,房地产业将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房地产业真的是目前导致经济过热的“肇事者”吗?
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范文篇2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准备增值;拥有产权;经营租赁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129-02
1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区别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出租本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将建筑物出租。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新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畴。核算范围:固定资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属物。
对于其他资产则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分类核算。
2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与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3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
3.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关键词:已出租,经营租赁]。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例如:甲企业2007年9月20日购入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此时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当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经营租赁协议(注意:不包括融资租赁),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2年,租赁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到期。按新准则规定2007年甲企业仍作无形资产核算,甲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即2008年1月1日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核算转让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企业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未花费任何代价,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能入账核算,但在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赚取租金收入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作无形资产核算。从租赁开始日再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在企业将其出租用于赚取租金收入时,应从租赁开始日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只有外购的同时即已办理了出租手续并开始出租的,才应从购买日即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3.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购入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例如上例甲企业于2007年9月20日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经管理层决定用于增值后转让的,那么甲企业于2007年9月购买日办完手续后即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否则企业在购入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经企业管理层研究决定用于增值后转让,那么应从停止自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但是,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归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3.3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关键词:已出租、拥用产权、经营租赁]。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此类。例如甲企业将其一栋厂房出租给乙企业,甲企业在出租之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租赁开始日(已出租)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如乙企业租赁后又转租给丙企业时,乙企业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因为乙企业不拥有厂房的产权。另外出租如果为融资租赁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应为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即使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因为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是间接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目的是为获取职工为企业提供生产服务,不是为获取租金。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产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单独计量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果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重大的,如甲企业将门面房出租给乙企业,租期2年,租期内门面房的保安、清洁工作由甲企业提供,乙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保安费和清洁费。保安、清洁费等辅助服务费相对于门面房租金不重大,甲企业应将出租的房屋划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范文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归属问题
本稿“第七条: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对于固定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此条规定,笔者认为似有不妥。
1、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首先,投资性房地产不完全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而投资性房地产,则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企业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及房屋建筑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开发产品(在此,我们仅以非房地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由此可见,以赚取租金为目的(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划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范畴,而以赚取资本增值为目的投资性房地产,则不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范畴。其次,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与原来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物质形态上是相同的,但企业持有它们的主要目的不同,如果将他们进行统一的核算,明显不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同时也会引起“折旧、摊销”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同时,从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中,绝大部分是以增值为目的。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
2、投资性房地产应该作“类投资”业务处理。从经济业务的内涵看,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与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无质的区别,两者都是游离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以赚取增值为目的投资行为。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所指“投资”仅指对外投资(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主要形式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而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既不属于股权投资,也不属于债权投资,不属于对外投资的范畴,而是纯粹的对内投资业务。因此它也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中的“投资”内涵。如果将其纳入“长期投资”的范围,也似有不妥,但它的投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具有明显的投资特性,但与“投资”又不完全吻合。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这一特点我们将其定义为类投资业务,即不将其纳入“投资”的范围,但是按“投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所以,在核算上拟采取类似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即借鉴“长期投资”核算原理,设“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进行专项核算。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为了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需增设“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记录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成本、后续支出及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产生的增值。贷方记录因出售、转让、转自用及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冲减的账面价值。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该账户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类投资性质,拟将其列为“资产负债表”左边的第三大项,即介于“长期投资”与“固定资产”之间。
(三)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增值收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可能会因为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产生增值,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类投资”特性,该部分所以应该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相应的,若产生减值损失,也将其纳入投资收益的范畴,以抵减收益。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1、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1)以货币资金购入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取得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
(2)原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按转换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借记“累计折旧”,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或按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若记录结果有差额,则将其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例1.某企业拟将一自用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经评估其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xx房产600万元
累计折旧30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投资收益5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0万元
例2.若上例中房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xx房产1200万元
累计折旧30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0万元
投资收益550万元
2、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企业在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可能会发生一些相关的支出,如维护费用等。对于这部分支出应该将其作为追加投资处理,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以期将来得到补偿。
3、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核算。
企业以赚取租金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期取得的租金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直接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4、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1)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取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按账面价值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按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2)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原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按转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转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3)投资性房地产毁损。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因不可抗力因素毁损,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按应获得的保险赔款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5.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企业应改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即期末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同时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三、投资性房地产“增值收益”的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