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6篇)

时间:

水产品质量安全篇1

关键词:投入品;水产品;质量安全

由于我国水产品养殖管理起步较晚,相关监管体系不完善,渔政行政执法力度不足,使得水产养殖投入品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引发一些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1水产养殖的投入品现状及生产状况

1.1水产品主要投入品

水产养殖过程的多环节中(对鱼池消毒、繁育鱼苗、养殖成鱼、捕捞运输、市场流通),均会使用不同种类的投入品;以投入品用途及管理模式可大致划分为:

a)苗种。苗种是最基本的投入品,我国现阶段苗种投入主要为淡水鱼苗、海水鱼苗、虾苗等。虽然我国苗种较多,基本可满足水产养殖需求,但质量并不很高。

b)饲料及其添加剂。鱼用饲料及其添加剂是主要投入品之一,近年来,随着鱼苗量增加,其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受水产养殖种类增多、苗种变化影响,养殖所需的饲料品种也相应增加,饲料配方也复杂多变。

c)鱼药。当下包括消毒剂、抗生素、杀虫剂、中药制剂等100多种水产药品被应用于水产养殖中,且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影响下,一些无公害鱼药被研发且应用,但并不避免一些危害性较大、非针对性鱼用药物的使用。

d)水环境投入品。常用有清塘剂、净水剂、增氧剂、微生态制剂等,但也有一些不属于疾病防治的兽用药物,也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药物。

1.2投入品生产过程所存在的问题

投入品生产过程是投入品后期质量的保证,但由于生产过程中监管不力、一些厂家片面追求经济价值,造成投入品生产过程存在众多问题。如苗种生产中苗场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落后、新品种研发性低、非规范化管理、种质标准制定滞后等;饲料生产中技术投入较低,管理粗放,经营方式落后等,饲料喂养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现象;鱼药生产过程中无公害鱼药研发力度低,一些鱼药并未通过安检而被应用于养殖中,缺乏针对性的鱼药等;在众多负面因素作用下,水产品质量安全遭受威胁。

2投入品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2.1问题苗种威胁水产品质量安全

苗种是渔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水产品质量,而“问题苗种”的存在,引发起质量安全问题。其一,近亲繁殖的苗种种质退化,子代生长缓慢,抗逆性差,受侵害性程度高,使得苗种成活率、成长率低,不但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且回报率低。其二,繁殖季节后期所产苗种体质较弱,易得病,生长缓慢,且多死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其三,病苗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疾病感染率,这直接降低了水产品质量。

2.2饲料问题所导致的水环境问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来规范饲料生产与使用,但现实中,饲料所含的有害物质、违禁药物较多,养殖对象进食后,有毒物质残留于体中,造成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饲料使用中,由于不按标准或是恶意掺假,导致养殖对象营养不良、体质下降,易受感染,同时,在坏环境恶化、水中病原体增加的影响下,养殖对象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加,而为控制病害,增加用药,导致药物残留或是水产品质量降低。

2.3鱼药威胁水环境安全

由于苗种培育、养殖、运输及暂养期均要使用鱼药,如苗种培育期间为防止苗种感染或预防水霉病,使用抗生素类药物或孔雀石绿,而这些药物均是禁用药,且不易消化代谢;养殖阶段为避免病害,经常投放鱼药,养殖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对渔药使用知识与技能了解不多,滥用药、凭经验用药和盲目用药情况比较突出;运输过程中为避免运输对象体表受伤、得寄生虫病而放高锰酸钾、呋喃类药物等;待售期间为保证水产品光鲜往往使用福尔马林、孔雀石绿等;而各个环节所存在的药物残留不但威胁了水环境安全,且影响了水产品质量。

2.4水产品药物残留的危害

受养殖全过程饲料所含有害物质、鱼药使用、苗种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水产品体内存在药物残留,而这不但影响了水产品质量,且威胁人们生命安全。

3强化对养殖投入品的监管措施

3.1严格遵守法定要求,做到依法监管

依法监管是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措施,渔政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农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公正执法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惩罚,以维护执法权威性,规范水产投入品生产与使用行为。

3.2将执法教育与科普宣传有机结合

科普宣传、执法教育均是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为发挥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水产投入品监管力度,必须将执法教育与科普宣传有机结合。一方面,要求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养殖投入品生产、使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依照相关规定指引、教育生产者与使用者,以法律权威性促使生产者与使用者改善其行为;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教育,以渔政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者行为,使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科普宣传与教育,宣传健康养殖观念,向养殖户推广先进技术与优良品种,传播规范用药、科学用药技术,并面向执法者、生产者及使用者普及法律知识,从而提升各个主体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

3.3联合多方部门,提升监管执法力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实现,需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多多部门的参与与互动,需要各个部门协同管理好水产投入品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各环节,因此,这就要求渔政行政部门在履行其职能的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进而实现多部门协同作用;同时,鼓励民众参与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形成全面参与、各部门协作的管理环境。

4结语

水产投入品质量不但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且关系民众生命安全,渔政行政执法部门在分析现阶段投入品生产、使用状况及其危害的同时,必须以相关法律为支撑,坚持依法执政,并将执法教育与科普宣传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群体及相关部门力量才能提升对水产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进而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曾令旗.洪湖市加强水产投入品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J].渔业致富指南,2011(03)

水产品质量安全篇2

1.强化属地管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为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榆树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农业、水利、畜牧、政府办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具体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2.健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能力

一是建立“市、乡、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2012年,按照国家农业部、省、市农委的文件要求,经市编办批复,在28个乡(镇、街道)农业站加挂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真正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化、专业化、网络化。2015年,在全市388个行政村,设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388个,聘请村级监管员388人。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2010年,争取国家质检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新购置仪器设备68台套,改扩建实验室200平方米。2013年12月,该站顺利通过省农委、质监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农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考核“二合一”评审,在全省率先取得了省级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合格证书,具备了向社会公开出据数据的能力。三是配合市食品安全办,完成市区超市及批发市场快检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市食安办,在6家超市完成自检室建设,配备快检设备,实现农产品上架销售前的自检初步筛查,在超市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有效地预防和扼制外埠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榆树市销售。

3.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一是摸清“家底”,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奠定基础。召开了基层乡(镇)农产品监管站站长参加的专门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规范生产行为,对重点对象实行跟踪监管,坚决排除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榆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榆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榆树市秋菜抽检计划》、《榆树市农产品质量监管基本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抽调相关人员,对全市各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市区集贸市场,重点围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等方面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三是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为全程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以“科技拉动、示范带动、政策推动”的形式,对全市各大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重点,抓好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先进的种植模式,推进“三品一标”认证进程。四是依法开展例行监测,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对各乡(镇)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市区集贸市场、超市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定期开展例行监测,主要采取快速检测与定性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快检结果呈现阳性,初步判定为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告知并暂时停止销售,并由实验室定性定量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仅2015年,市级农产品实验室完成速检蔬菜、水果样品3041个,检测合格率98.5%。五是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站建设。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蔬菜大棚生产集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有明显地域优势的五棵树、弓棚、于家、太安、新立等乡(镇)建设区域中心站,改善检测场所,完善速检设备,提高检测人员水平,真正能够承担起本乡镇及周边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区域性网格化监管。六是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实现农产品生产全程可控。在八号镇北沟村、五棵树镇进步村和于家镇三道村,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测点3个,主要包括建立气象服务站3个,终端监测设备50个,能够完成农产品生产环节所需的大气、日照、温湿度、土壤及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全程智能管控,并开通二维码验证,实现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产前可跟踪,产中可控制,产后可追溯。七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集中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邀请省、市农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知名专家,对市乡两级农产品监管人员开展集中培训。2016年,举办培训班二期,培训人数20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现已培训一期,完成培训任务100人次。

4.强化宣传力度,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责任感

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日和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宣传日等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举办电视讲座等方式,在市区繁华地带和全市重点乡(镇),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水产品质量安全篇3

关键词:安全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水产品产量连续十几年位居世界首位,占全国肉禽水产品总量的30%,水产品产量从2001年的4279万吨增长到2006年的5200万吨,水产品出口额由2001年的38.30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90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连续四年居世界水产品出口贸易首位。然而,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和丰富,水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制作方式的不断改变,新技术带来新的产品层出不穷,如保健水产品、强化水产品、新资源水产品、转基因水产品等等,这些因素给水产品的安全质量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1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1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领域问题突出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个别企业滥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苏丹红(1-4)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杀星、磺胺类、土霉素等限用药物,以及喹乙醇、己烯雌酚等禁用的饲料添加剂;有的企业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防腐剂、食用色素等加工水产品,导致水产品质量下降。

1.2水产品加工企业条件简陋,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缺乏

我国绝大多数水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条件十分简陋,卫生状况差,没有检验设备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企业领导与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卫生知识和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1.3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

为数众多的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有些企业在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变质产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集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严重危害农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1.4监管力度不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去年北京“福寿螺”、广州管圆线虫病,集体发病事件余悸未消,违禁药物(环丙沙星、氯霉素、孔雀石绿、红霉素等)喂出的“多宝鱼”、含致癌物质(孔雀石绿)的“桂花鱼”又接二连三爆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显现于各大媒体。“福寿螺”、“多宝鱼”、“桂花鱼”事件披露后,北京、上海、广州、杭州、香港等地市场已纷纷停售问题产品,不仅使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造受沉重打击,还导致整个水产品产业面临信任危机。

1.5企业的HACCP认证滞后,水产品出口严重受阻

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保障本国(或地区)动植物卫生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对进口动植物产品提出了越来越高的安全卫生要求,检测项目越来越多、检测限量越来越严,打着SPS协议合法外衣,巧立名目,设置技术壁垒,我国水产品出口屡屡受阻。1996年8月,欧盟以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我国双壳贝等水产品进入其市场,经过我国政府多方交涉,直到2001年6月欧盟才同意解禁,2002年1月,欧盟又以在我国舟山冰虾仁中发现氯霉素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蜂蜜、肠衣、禽、水产品…)入关。经过我国政府多次交涉和有关部门、企业的不懈努力,2004年欧盟有条件地解除我国水产品的限令。

2提高我国水产品安全水平的对策

2.1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说明我国把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法律规章,使养殖生产者了解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原因,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引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传授合理、规范的用药知识。加大我国渔业的投入,对生产安全卫生水产品的渔场与养殖户给予财政补贴,建立我国残留监控体系。

2.2实行生产准入制

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依法进行监管,建立强制检疫制度,严禁销售带有病原体的苗种,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生产企业的产地环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保证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兽、渔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淘汰高残毒渔业投入品,对禁用、限用的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引导渔业投入品结构调整。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出口生产基地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内容是各养殖场的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水域环境监测、产品标签、产品销售记录以及技术人员培训记录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标准化生产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渔业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加工包装、保鲜、贮存水产品。对养殖容量开展广泛调查和科学规划,避免因高密度养殖而可能导致的对渔业环境的破坏及水产品质量的下降。

2.3强调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实施HACCP管理,加强自我管理措施,自愿实行产品召回制度。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水产养殖用药规定,不使用禁用药,使用限用药也必须遵守用药期规定,严把饲料与“药”的采购关,建立可靠的合格供方制度,索要饲料与“药”的成分表,必要时抽样送检,关注养殖环境的变化,注重保护养殖环境,出口企业要严格遵守质检总局有关水产养殖基地的规定,非出口企业也要向这方面靠。

2.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制定行业统一标准,加强行业内检查与监督,对外统一价格,防止企业之间互相压价、恶性竞争,提高整个行业技术水平与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出口,维护行业利益,统一对外交涉等等。

水产品质量安全篇4

(长春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吉林长春130000)

作者简介:杨扬(1988.7.23-),女,研究生,吉林省长春市人,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E-mail:380547067@qq.com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4.12.024

自2002年以来农业部投资在31个省建立“三合一中心”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但是在渔业养殖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我们需要改革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思路,将监管落实到产生问题的每一个环节上,从源头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1成立专业的监管部门,推行有效的调查机制

我国缺乏专业的渔业养殖监管部门,已存在的相关部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原因在于监管部门没有诚信的档案制度,出现问题时经常面临事实调查难与认定难。我们应该成立专业的渔业养殖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渔业养殖单位信息,并且定时随访更新档案。如果发现被查渔业养殖相关单位提供的档案是虚假的,应该使该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推行阻挠调查,如果阻挠法官取证,同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严格的渔业养殖监管,不仅仅是要成立一个专业的部门,更应该推行有效的调查体制。现在国外有一种新型的语音系统,对于违法造假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这个系统叫做电子证据鉴定,该系统是用电子技术专家对涉案的电子产品进行鉴定,然后还原真相。这个例子是想告诉大家,既然现在能防止电子档案造假,实际上也可以完全借鉴这种方法,用在治理渔业养殖的电子档案造假问题上。因此推行调查机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非常有前景的。

2改变多头管理现状,转变监管思路,畅通监督渠道

我国涉及渔业养殖管理的部门很多,分工不明确。对于渔业养殖监管,虽然每一个环节都设有“重兵防守”,但是各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使得很多部门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进行机构改革,采取一部门为主,多部门为辅;明确监管职责,进行实名制管理;协调配合,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无缝对接,消灭监管盲点,让各管理部门切实担负责任。

部分不法分子同执法部门打游击,白天关门半夜开工,加大了查处难度。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设立举报部门,完善举报体制,形成一个监督网络,及时有效地查处整改渔业养殖的违法行为。另外对待这些渔业养殖的非法商贩不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几天就敷衍了事,要通过司法的威慑制止犯罪,并提高罚款金额,有效遏止这些不法行为的死灰复燃。

3采取“无缝式”监管,从源头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我们从养殖人员的素质、渔业投入品的管理到养殖环境是否污染,全程采取“无缝式”监管,只有从源头遏制才能得到放心的水产品。

3.1渔业养殖人员

目前从事渔业养殖的商户多数都是农民,他们都处在信息交流相对闭塞的农村,缺乏渔业养殖的相关科学知识。很多养殖工作人员只讲求产量和效益,在养殖过程中任意使用添加激素的饵料以降低养殖成本。因此我们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渔业养殖相关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摆脱费时费力的传统方法,采用科学的投喂方法,提高养殖产量。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不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不能仅仅是罚款,这样根本无法让养殖人员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3.2渔业投入品

有些苗种生产企业为了缩减成本创造出更多的利润,苗种生产不按标准,不重视鱼苗的生产和开发,造成原种不纯,在高密度养殖过程中极易暴发疫病。同时部分渔用饵料厂家也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在饵料中添加大量的抗生素。尽管2002农业部将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列为禁用渔药,但是很多养殖人员在养殖过程中仍然坚持滥用渔药。而且渔药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假冒伪劣的产品,部分渔药没有经过实验验证就投入到市场,严重降低了水产品质量。养殖人员自身知识文化水平不够,违规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渔业投入品,使药物残留超标,引发大量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3渔业养殖环境

仅仅提高渔业养殖人员素质、严格管理渔业投入品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对于渔业养殖环境进行严格的监管。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的不合理排放以及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给渔业养殖环境带来严重的外来污染;我国目前水产品养殖“四高”的生产模式以及药物的滥用,使水产品药残超标、养殖水源内污染严重,养殖对象通过对水中的重金属进行蓄积而危害人体健康。我们将渔业种苗投入养殖之前,必须对于养殖环境的水域进行测试,以保证获取优质的水产品。

4小结

水产品质量安全篇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在水产养殖生产环节,因产地环境、渔业生产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品污染突然发生或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处置原则

3.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联合行动”的工作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2重点预防,全程控制。对可能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源头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3加强监测,及时防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和快速处置。

3.4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法、迅速、有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事故分级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4.1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2个以上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1.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1.3发生跨境、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4.2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2.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3.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组织体系

5.1市应急指挥小组。市水务局成立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小组)。

5.1.1市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市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水务局办公室、财审科、执法支队、市水产渔政站。

5.1.2市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5.1.2.1市应急指挥小组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水产局、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1.2.2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导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采取措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3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1.2.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技术鉴定等工作。

5.1.2.5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1.2.6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1.2.7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产渔政站:负责与市食安办等市级部门联系和衔接,负责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动态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

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与市新闻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

市局执法支队:负责应急事故处置涉及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市局财审科: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协调落实和管理。

5.2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5.2.1市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5.2.2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水产渔政站长担任。

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5.2.3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站。

5.2.4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5.2.4.1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4.2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态势。

5.2.4.3研究协调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2.4.4经市应急指挥小组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5.2.4.5完成市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2.5市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5.2.5.1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小组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包括事故调查处置组、事故综合组、专家咨询组。

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在市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事故进展及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5.2.5.2事故调查处置组组成和职责:事故调查处置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执法支队、市水产渔政站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处置工作,督促相应措施的落实;召回有毒有害水产品并及时处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2.5.3事故综合组组成和职责:事故综合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计划财务、宣传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财审科参加。负责事故处置经费、物资保障、宣传报道和信息。

5.2.5.4专家咨询组组成和职责: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科教的副局长担任,市水产站、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参加。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5.3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

6运行机制

6.1日常监管

6.1.1市水产渔政站,牵头制定和完善水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入市前的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预警。

6.1.2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运行体系。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6.2.1监测与预警: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及时有关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产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水产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预警报告,得到授权后向社会公众预警;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水产品安全预警。

6.2.2应急报告

6.2.2.1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6.2.2.2报告程序。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并及时报省水产局、市政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2.2.3初次报告。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作好详细文字记录档案。

6.2.2.4阶段报告。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2.2.5总结报告。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与响应,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做出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6.2.2.6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6.2.2.7应急通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取的措施、养殖环节应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6.2.3风险评估。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如果原因复杂,应及时召开专家咨询组会议,评估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

6.2.4应急监测。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应急监测,为调查事故原因提供参考。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四级,发生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I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后,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织实施;发生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高层次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应急指挥小组快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区、县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市应急指挥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7.1.3市、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的范围、危害程度等,在当地政府、省水产局领导下,按照事发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7.1.4响应升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着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难以控制的趋势,危害严重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上级政府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7.1.5响应降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短期内已迅速消除,不会有进一步扩散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上级政府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7.2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或按照省、市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3紧急处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处置,事态恶化或反应级别上升,应制定紧急处置方案,报请省应急指挥小组同意后,依法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4终结响应。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终结。省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7.5信息。市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外口径,及时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8.2责任追究。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提出追责建议。

8.3总结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小组。市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措施,并报省水产局、市政府。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9.2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9.3技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研究机构承担。当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或相关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

9.4物资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争取并落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

水产品质量安全篇6

1.《特别规定》是在我国不断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大环境下,继多部关于食品等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后,又一项进一步增强制度保障的有力措施。《特别规定》不但对生产经营者、销售者的经营和销售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管理者的责权和相互协调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特点可以概括为: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加大处罚、保障安全。明月责任,提高了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从生产和监督环节提高了产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确保产品安全管理过程的衔接和管理程序的完整;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可以有力地震慑违法生产和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加大处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安全,《特别规定》中增加了对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招回要求,重申了生产过程实用的原料、辅料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强调了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理等措施,都是为了最终确保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的安全。

2、《特别规定》将有效解决以往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产品对象内容更加丰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初级产品。而在《特别规定》中,对产品的规定,“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保障人体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扩大了水产品对象内容,原料为水产品且与人生命安全有关的各种产品。

2.2增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法拉第约束力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养殖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对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验行为,多为指导性为主,并且管理和处罚往往是针对已经生产的水产品,不能从生产源头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特别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强了处罚力度,并将处罚延伸到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2.3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权责

法律、法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没有明确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滥用职权或其他渎职行为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职责规定。《特别规定》对适用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规定了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责任和处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权责的平衡,在增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强了对管理部门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管。

2.4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得以加强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由于水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责重叠,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特别规定》专门就部门之间管理的衔接和管理程序的完善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能力,增强了监督管理效果。

3、《特别规定》对今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更加重视

《特别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全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职责明确,必将使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更加重视,促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也将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得以加强。

3.2对水产品质量的管理有了新的要求

《特别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调,这都将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力度,同时要求逐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标准化体系制定、水产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建设、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规定和有效的预警、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将势在必行。

水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是《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随着《特别规定》的颁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必将逐步加强,作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献一份力量,为人民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黄家庆.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j]科学养鱼,2003,(01).

[2]郭国防,王雄,朱天武.积极应用haccp体系提升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j]科学养鱼,2004,(08).

[3]刘新山,高媛媛,李响.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问题[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