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环境的区别范例(3篇)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城镇社区;环境友好;自然生态;人际环境
一、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内涵
(一)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概念
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城镇空间中自主建立并长期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社区,是以城镇化中的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健康、环保、和谐为主旨,进而形成社区发展与城镇生态环境良性互动,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居民生活空间。
(二)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形成的基本标志
1.观念环境。特色化的观念环境构成了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存在和发展的灵魂,通过各种环境友好观念的确立,使社区居民人人秉持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理念,营造共建社区绿色环境的良好氛围。
2.自然环境。社区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利用自然条件和人工手段创造一个有利于居民舒适、健康生活的自然环境,同时,又要控制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实现向自然索取和回报的平衡。
3.生产环境。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内的生产单位,形成了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式,按照3R原则,实行清洁生产,施行环境标志、环境认证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体系,从生产环节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4.消费环境。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成员自觉选择科学、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做到绿色生活和适度消费,每一位社区成员通过付出较少的环境成本,真正做到日常生活消费中的资源、能源节约。
(三)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类别
城镇社区的基本类别主要依据其具体的功能进行分类,据此,可将区域内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分为:
1.城镇环境友好型工业社区。环境友好型工业社区内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达到相应的环境标准,并有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有水处理中心,达到一定的绿化等级。
2.城镇环境友好型居住社区。环境友好型居住社区中住宅的设计建造以人为本,采用新型环保的建筑材料,达到较高的绿化水平,空气质量、噪声等指标符合宜居标准。
3.城镇环境友好型商业社区。环境友好型商业社区的建设应既有利于开展商业贸易活动,亦具备足够的公共安全及环境保障条件。
二、环首都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伦理与文化氛围
在环首都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建设中,应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贯彻到所有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之中。充分树立尊重自然、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使环境友好理念成为共识,形成环首都区域努力追求环境友好的文化氛围。
(二)政府角色与法规体系
在环首都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构建中,地方政府是推动者、引导者,应率先担当起“绿色政府”的角色,以绿色GDP来衡量经济绩效,以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建设这项综合性系统工作提供保障。
(三)生产和生活消费方式
绿色生产与绿色消费是环境友好型社区的重要内容。应通过生产技术工艺的改进,降低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通过环境友好型产品的消费选择带动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生产,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环首都环境友好型社区的构建策略
环首都区域生态环境中存在着大气污染、水污染、低能源利用、高碳排放等问题,且外部环境的影响造成了社区小环境治理的困难。因此,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构建应遵循内外结合的原则,着重强化相邻城镇间、相邻社区间的有效协作,强调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服务等多重措施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一)环首都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管理体系建设
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作为体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动态平衡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对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优化环境友好型社区管理的主体
(1)社区传统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功能。社区传统的管理主体主要为:①社区党政组织,如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工商所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延伸机构,它们承担指导、协调社区内生态环境的管理责任;②社区企事业单位,它们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优势,为社区环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③社区自治组织,其在社区环境改善与发展质量提升中起到愈发积极的作用;④中介组织,如各种福利慈善组织,各类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它们也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参与社区环境建设。
(2)环境友好型社区环境管理机构的功能。环境友好型社区应建立由环保机构中抽调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化的联席制环境管理机构。该机构上联政府,即贯彻国家及地方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专业环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联社区,与社区各类环保组织以及社区成员保持经常性协调、指导关系,及时把社区关于环保方面的意见、建议返回给政府。通过上下联结,对政府和社区的环保资源进行挖掘、整合、配置、利用。
2.环境友好型社区管理的主要内容
(1)创新社区环境管理理念。在社区管理中,体制是基本问题,唯有体制创新到位,环境友好型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目标才能实现。而要进行体制创新,首先要进行观念更新。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区中,应先行树立起牢固的环保理念,在此基础上不断确立人本、民主、法治、服务等新理念。
(2)完善社区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友好型社区的环境管理制度应该以国家及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为基本依据,从社区的实际出发,以规范社区内居民、单位的行为为重点,不断加以完善。社区环境管理规范的实效性取决于社区各主体对其的认同度,而这种认同又基于对其形成与实施的参与度。因此,在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必须保证社区各主体特别是居民的有效参与。
(3)健全社区环境监督机制。社区管理机构中应设置专人负责社区环境监督工作,发现重大环境问题或隐患及时反馈至管理机构,使其能够及时调动社区环保资源尽快加以解决。社区环境监督还应充分发挥社区内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作用以形成多元参与的监督体系。此外,还需要内外结合,与政府环境监督机构保持有效沟通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3.环境友好型社区管理的主要路径
(1)制定科学的环境友好型社区评价标准。环首都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建设须有区域内统一的创建及评价标准,以此来引导、规范、验收创建工作。
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管理机构要承担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并将其作为提升环境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加以实施。首先,分类别规范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侧重于绿地建设、资源能源使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其次,通过开展社区内外广泛参与的环保宣教、环保行为评比等活动,形成创建环境友好型社区的良好氛围。
(2)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环境服务供给机制。政府主导的公共环境供给会受到公共财政规模的限制,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又违背社区环境服务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本质。为此,可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环境建设要求采取差异化供给方式并引入项目制,项目制下的市场有限参与有利于引导社区环境服务实现产业化发展。
(3)创新环境友好型社区的管理模式。环境友好型社区管理应走自治管理的新路。首先,创建工作更需发挥全体社区成员的主体性、主动性,需要依靠广大社区成员环保行为的养成和环保文化的积淀;其次,“小政府、大社会”行政管理改革背景下,环境友好型社区管理体制的建立,既无必要亦无理由回归政府主导模式,而应该走自治型管理模式的新路。由社区居民、单位、环境管理组织和其它民间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社区代表大会,作为社区自治权力机构,决定社区重大环境事务;由居委会成员、社区治安民警、物业公司负责人、志愿者组织代表和其它自治组织代表组成社区(环境)管理委员会,从事社区环境管理、教育、服务;由社区代表大会选举环境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环境)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环首都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1.参与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
公众参与环保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选出公众代表参与,其特点是专业化程度高;二是就立法进行公众听证,特点是参与更为直接、范围更广泛。政府应努力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创造便利条件。
2.倡导环境宣教及文化建设
居民通过参加环保培训接受环保教育;通过参与环境友好型社区和企业评选,参加和参观环境文化建设展览与表演活动,提升环境友好型城镇社区的创建氛围。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公众的参与,而公民个人也应积极主动参与到环境宣教及环境文化建设中来。
3.优化工作生活中的环保行为
公众的日常参与主要体现在参与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自觉节水、节电,抵制一次性制品,减少废弃物排放、实行垃圾分类等。环首都城镇社区建设中,绿色消费理念的确立极其重要,通过鼓励居民合理、适度消费和购买绿色产品,为环境友好型社区建设提供动力。
4.拓宽社区内环境监督内容
重点从制度上保护居民对社区环境监督与评价的权利。对于社区环境的核心内容,如环境质量、生活舒适度、和谐度等制定评级措施,以单季度为时间单位收集对社区环境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并予以充分尊重,对居民存在的误解及时、真诚、耐心解释,对居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采纳并作出处理。
5.参加社区环保志愿者行动
志愿者群体负有带头争做绿色成员、绿色家庭,并带动其他家庭积极参与环境友好型社区建设的责任。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公众踊跃参与到环境志愿者行动中来,形成环境友好型社区建设的现实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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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与环境的区别范文
关键字:煤炭资源开采,生态破坏,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505文献标识码:A
1研究背景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高达70%以上,占世界煤炭消费总量的30%以上。我国煤炭资源开采仍处于粗放式开采阶段,大多未进行严格规划,环境保护措施不当,往往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植被破坏、地面沉陷、水土流失、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地下水枯竭等,其中很多破坏甚至是不可恢复的,后果相当严重。项目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预测、提出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煤矿开采的环境污染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而生态系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区别性大、多变性、难于量化、衡量标准模糊等,同时由于开发建设活动规模、建设方案、内容、建设性质等差别较大,使得生态环境影响因子的确定和量化比较困难,因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较于空气、水体、固体废物污染的评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相关法规、标准、守则尚不完善,更增加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难度。
本文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从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识别、环境影响预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角度出发,结合本人多年相关经验,探讨煤炭开采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的方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重要价值。
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研究
2.1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为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在充分收集和利用现有研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可用路线调查与定位实测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调查评价。
目前较为常用的生态现状调查方法包括:应用遥感图像处理、野外调查、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手段。
2.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应当结合上述方法,从生态系统现状调查、植被现状调查、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土壤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
其中,生态系统现状调查应包括生态系统类型、结构、状态、功能等内容;植被现状调查应包括评价区植被的类型、优势种、分布、覆盖度、生产力、生物量,特别是珍稀保护种的种类、分布、保护级别等内容,并给出评价区域植被类型特征表和常见植物名录表;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应包括种群、分布以及保护种的种类、分布、生活习性、生境状况、保护级别等;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应给出水土流失面积与分布,土壤侵蚀类型、侵蚀模数等;土壤现状调查应包括类型、特性、结构、侵蚀强度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给出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并明确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主要调查影响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制约本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石漠化、盐渍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和污染危害等,指出其类型、成因、空间分布、发生特点等。
2.3生态环境现状质量评价
生态现状评价是将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分析得到的重要信息进行量化,定量或者比较精细的描述生态环境的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生态影响评价一般采取类比分析、生态机理分析、指数法和综合指数法、景观生态学等方法进行文字分析与定性描述,辅之以数学模拟预测。
3生态环境影响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包括影响因素识别、影响对象识别、影响效应识别。其中影响因素识别主要是作用主体(建设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和全部辅助工程)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作用主体主要是指工业广场、矸石场、道路、洗煤厂等;影响对象的识别是影响受体(主要是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系统、生态因子)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是指受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影响的生态系统及生态因子;影响效应识别是影响作用的性质及程度(正影响、负影响、累积影响、可逆不可逆影响等)的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可以从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不同时期分别进行,其中建设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永久和临时占地对区域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对区域植被分布、生产力、生物量及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珍稀动植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建设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弃渣对区域植被、植物、动物活动及鱼类的影响;运营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所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表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对区域土地利用性质的影响,对区域植被类型、生产力、生物量、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动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区域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现状、景观等的影响;配套洗煤厂、煤化工企业、瓦斯、煤矸石发电设施外排污染物对赤水河保护鱼类的影响,对区域珍稀保护动植物的影响。
4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研究
生态环境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
1、建设期:主要生态影响因素为矿区规划项目建设期场地平整和开挖破坏原地貌植被、施工机械噪声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的增加、占地对土地资源、景观资源的影响等。
2、运营期:主要为煤炭开采后形成地表沉陷和导水裂隙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地形地貌、植被、动物、水土流失、矿产资源的影响。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前后主要生态影响因素及受影响的主要对象(生态系统)和主要因子,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中相关规范和要求,得出煤炭矿区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主要包括:地表沉陷影响预测、对地表形态、地形地貌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地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植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侵蚀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坏境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气候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自然体系生态完整性影响预测分析、对地质灾害影响预测分析、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对敏感区域的影响预测分析。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根据现状调查、规划方案实施影响因素识别以及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可知,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集中在工业场地、道路、辅助设施、煤化工基地等施工区域;煤炭开采项目煤形成的地表移动、变形是规划方案实施后生态环境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因此规划方案实施前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措施,才能使规划方案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5.1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原则
①在规划方案编制阶段,遵循选址、选线“避让”原则,尽可能得避免方案实施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②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通过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来尽可能地使开发活动对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③贯彻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设备等措施,对矿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气、废水等进行综合利用,做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
④对于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对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来代替原有的环境。
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门的队伍,结合开采进度,对采空区上方出现的沉陷台阶或地表裂缝及时整平、填充。
5.2生态环境综合防护、恢复措施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中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按照“规避(避让)、减缓、补偿”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1)避让措施
工业场地、矿区铁路线、公路等工程选址选线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铁路、基本农田等。
(2)最小化措施
①合理选择科学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应以采煤导水裂隙不破坏含水层为目的,对可能受破坏影响的含水层区域留设保护煤柱。
②在保护区边界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影响降至最小。
③饮用水源保护区留设保护煤柱,保证饮用水源影响最小化。
④项目施工过程中,划定施工界限,将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区域。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教育,禁止“滥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
(3)减量化措施
①利用井下掘进矸石充填井下采空区和井下废弃巷道,延缓和减小采煤对地层结构的影响,降低采煤裂隙带高度,减少地下水资源流失量;矿井水全部处理,尽可能提高矿井水回用率和资源化率,用矿井水替代地表水源,从而减少矿区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提高地质勘探程度,对导水断层等留设保护煤柱,减少地下水的漏失。
②加强环境管理,取先进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和处理设备,提高项目污染物处理率,使建设项目运行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无害化处理。
③最大程度利用矿井水,减少矿井水排放量和取水量,减轻对水生生态的影响。
(4)修复措施
①对施工期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对所占基本农田进行了异地补偿。
②对受地表沉陷影响较大的区域,采取地表裂缝填堵与整治的生态恢复措施。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范文
自上世纪50年中期以来,旧金山湾出现的由填海、疏浚、近岸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及近岸其引起湿地破坏等环境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加州于1965年通过了法案,并根据该法案成立了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但是,此时的委员会还只是临时性的。1969年经过对该法案的修订,确立了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作为专门性部门在保护旧金山湾环境方面的法律地位。此后,为了落实法案,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制定了旧金山湾计划并通过了TheSuisunMarchProtection法案、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案。根据这些法案和计划授权,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具体管理旧金山湾的填海和疏浚、保护苏珊沼泽、管理沿岸100英尺内的土地的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填海压力、监管执行联邦海岸带管理法,以及参加加利福尼亚溢油防治和响应计划。在湿地保护方面,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就湿地的保护和恢复制定计划、并通过行使审批权保护湿地不受其他优先项目的损害。迄今,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参加了一系列涉及湿地保护计划,如苏珊沼泽养护法的制定、海平面上升研究、以及对潮汐恢复项目的分析、与其他组织合作制定了相关沼泽恢复和监测计划等。此外,根据联邦海岸带管理法案,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也是联邦指定的州海岸管理署。然而,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并不是管理旧金山湾的唯一机构,在海岸带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海洋保护区和河口研究保护区方面,加利福尼亚海岸委员会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职权而言,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职权主要集中在控制用地上。与用地有关的填海、疏浚、近岸开发活动及湿地保护基本上都由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来管理。近几年,通过委员会限制填海的规模和对湿地的保护,旧金山湾基本控制住了海湾萎缩的势头。比起1965年,目前海湾的面积增加了几乎49平方公里。在该委员会的支持下,26000英亩的私人盐场被公共收购用来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其中有一些地方将盐场退为湿地。这样,旧金山湾的面积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就执法权力来源而言,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法律授权和协作来完成对旧金山湾环境的保护。依前所述,与用地有关的商业和个人利用海湾的活动必须经过委员会的许可。然而,每每随着环境问题的变化,该委员会的权力就远远不能适应其保护旧金山湾环境的需要。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总是积极地参与到相关的活动中并逐步得到法律的授权。以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为例。气候变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是一个全球问题,但是在旧金山湾地区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更明显。然而,委员会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授权来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来应对这一问题。即使如此,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还是根据有关科学数据通过绘制地图形式标明了最易受灾的危险湾内区域。之后,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得到授权并加入了来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2008年,州立法通过法律授权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在JPC内拥有投票权。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对旧金山湾的环境影响问题上,该委员会并没有许可权,只有与其他相关机构协作的权力。可见,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的执法权力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在不断调整之中,而且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机构协作反映了近几年委员会的执法特点。
就执法形式而言,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主要有三中形式:发放许可、制定保护计划和参与司法活动。发放许可证是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最经常的执法形式,其主要适用于填海许可、资源开采许可、对苏珊沼泽地区地貌的任何实质性改变利用及重大开发活动的许可等。制定保护计划虽然不是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经常性的执法形式,但却是该委员会最主要的执法活动,也最能体现其存在的价值。按照美国的管理体制,委员会一般是在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计划,而且这些保护计划一般都是具有针对性,例如This二FranciscoBayPlan,TheSuisunMarshProtectionPlan和ThebanFranciscoBayAreaSeaportPlan等。应该说通过制定计划并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这种方式,使得在旧金山湾保护方面有执法权的相关单位的权力适当地做了协调,使得参与的组织、机关、人员的数量有所扩大并有效地避免了多头执法的负面影响。在参与司法活动方面,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具有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力。这不仅是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保护旧金山湾的最后的手段,也是其在该区域执法权威的独特体现。当然,为限制滥用职权,法律同时规定了该委员会有应诉的义务。
总体而言,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是一个专门性的具有广泛执法权力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机构。
二、对旧金山湾环境立法执行体制的评价
美国旧金山湾的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机构安排体现的是一种双轨执行体制,即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运行体制,但主要是集中运行。反映了在区域海洋环境治理中传统管理理念和现代管理理念的结合。客观地来看,它在区域海洋的环境治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相信这一执行体制对于我国类似海域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方面,美国在环境治理上基本遵循了按行政区域设置环保部门的原则。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从中央到地方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政体构架。因此,从形式上看,地方的环境保护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并没有向联邦环保机构负责的义务。以环境保护局为例,在联邦有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上集中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个部门的职权并代表联邦政府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和执行各项环境法案。联邦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全国设有10个区域办公室监督各个州的环境保护执法。同时,在地方,各个州设有环境保护局,但是它们与国家环保局没有隶属关系。从环境事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根据事务的种类不同,联邦各部门设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各州也基本上是按照这一原则在部门中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因此,无论从地域还是事务上看,联邦和地方都有管理权和执法权。问题是,在美国环境立法中是如何有效地协调这些执法部门和机构的呢?笔者发现有三项措施保障了联邦和地方、部门与部门、专门保护机构与一般保护机构问的权力配置和协调。一是在美国的环境执法中普遍设立了议事协调机构,这些机构是根据具体的法律或政策设立的,其不是具体的环境执法机构,只负责环境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这类性质的机构,在联邦有国会和政府问关系办公室和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在地方有专门的协调机构,比如在旧金山湾就设有旧金山湾区政府协会;二是落实了权责一致原则。在美国的环境执法中,设置的权力分别对应一定的责任。而且许多执法机构并没有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权,相反更多的是服务性的职责。不管是何种性质的权力,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建立了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除了立法和司法的监督以外,在美国的环境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机制。不仅每一项环境立法从立项、起草到颁布要充分听取各行业、各部门、各阶层的意见,而且就具体的环境执法来说,执法机构在执法前后也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在美国,在每一部环境法律中几乎都能发现PublicHearls这样的词眼。这些机制也许正是在某些区域海洋环境治理上能尽早制定特别法和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对此特点,我们在渤海立法中也应该予以借鉴。
另一方面,美国旧金山湾环境立法的执法机构设置更具有集中性的特点。从前面分别对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职能的研究,可以发现,这种集中性的程度并不相同。美国旧金山湾环境立法的执法机构集中性设置一方面体现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职权上,其基本上集中了农业部、健康与保健部、内政部及原子能委员会、联邦放射物管理委员会、环境质量委员会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能,而且根据法律,地方在没有得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特许管理权或者虽得到了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特许管理权,但是国家环境保护局认为必要时其也可以随时介入具体的环境执法活动中;另一方面,在旧金山湾,成立了专门性的环境执法机构,即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它是管理旧金山湾环境的综合机构。当然,该机构的综合性不仅体现在职权上、地域上,还体现在其与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关系上。在职权上其基本上具有各事项的许可权、决策权或者至少有参与权;在地域上其具有保护旧金山湾内湿地和沿岸100英尺之内土地的开发利用活动及代表联邦监管旧金山湾海岸带的权力;在与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关系上,法律基本上排斥了有关机构在湾内的环境执法权。显然,美国旧金山湾采取的是一种双轨制的执法体制模式。所以,这种模式的职权集中性并不太强,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集中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也要顾及联邦的特许权,而且其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受到法案本身的限制,这种限制从环境的整体性特点看并不科学。虽然近年来扩大委员会执法地域的呼声不断,但是至今一直悬而未决。这不能不说是法案乃至委员会职权设置上的失败之处。当然,这种缺陷的发生是有因可寻的。从法案的地位来看,法案本身是一个地方性的立法。从委员会的职权性质来看,委员会虽有独立执法权,但是在处理重大环境问题方面,委员会更多的是一个协作机构。据此,我们认为法案有些内容及其委员会职权的设置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旧金山湾环境保护的要求。虽然从联邦到地方都设有专门的协调机构,使得在旧金山湾区的环境治理计划基本能够落实,但是成立地位更高、职权更集中的执法机构已是大势所趋。
三、旧金山湾环境立法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应树立区域协作,综合管理理念,特别是要有整体的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政策的指导。海洋环境治理,特别是跨区域的半封闭海域,其本身的复杂程度远非单纯的内陆的环境治理可比拟。海洋水质恶化、海洋污染、海洋外来物种入侵、海洋垃圾、渔业危机、海洋哺乳动物和濒危物种灭绝、珊瑚礁、湿地保护等环境问题绝非海洋自身所能解决。海洋环境的恶化,是综合因素造成的,受到陆地的、大气的、甚至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要治理海洋,必须树立区域协作、综合管理的理念。旧金山湾的环境治理之所以能取得巨大的成效主要归因于它们在环境治理上的区域协作、综合管理的理念。这种理念在该区域海洋环境治理中能得以贯彻是因为有明确的政策法律的支持。早在1969年前,美国就成立了一个名为海洋科学、工程和资源的总统委员会对海洋的发展做出调研并为国家的海洋资源利用和发展提供建议。在2000年,依据《海洋法案》,美国成立了一个由总统任命的海洋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命于2001年开始对美国海洋政策和法规进行全面研究。经过两年的调研和前后听取400多名专家的意见,委员会于2003年了一份长达500多页的报告,为21世纪美国海洋管理政策勾画出了初步的蓝图。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式,该报告涉及到美国海洋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为了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该委员会建议,设立内阁一级的国家海洋委员会以更有效地对政府机构进行协调;对相关政府机构进行重组和合并;鼓励地方政府部门组建区域性的海洋管理委员会等。2009年6月,美国总统了关于制定美国国家海洋政策及其实施战略的备忘录,启动了在全球气候变化环境下的美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新步伐。美国旧金山湾养护与发展委员会的设立从成立开始的举步维艰到确立自己独立的环境管理和执法地位,从起初只限于局部介入到全面管理乃至介入因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湾环境问题,这些都是因为有国家海洋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先导和支持。我国诸如渤海等海域立法,应借鉴旧金山湾的做法,在区域合作的基础上设立独立的环境治理机构,同时要尽快制定科学的海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