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学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范例(3篇)
对数学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一、扎实开展民主集中制学习
(一)落实学习制度。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在职党员干部的各项理论学习制度,采取中心组学习、党内民主生活会、干部轮训和党员轮训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接受民主集中制教育。
(二)加强民主集中制学习培训。在各种晋升培训中,把民主集中制教育列为主课,强化教育,使民主集中制教育形成日常教育、持续教育,使晋升职务的指战员都较好地掌握民主集中制的相关要求,从而更好地加以贯彻落实。
(三)结合活动,深化教育。各级党委开展民主生活会、专题教育学习活动等有利时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深人剖析整改,对民主集中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加以纠正,使学习效果充分体现在工作中。
二、正确处理好领导与个人关系
为了解决党委班子中存在的民主集中不够、专制主义、不负责任等问题,应该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具体来说,要抓好几个方面的制度:
(二)坚持会议决策制度。党委班子就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策。没有通过会议的决策为无效决策。班子成员个人或少数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同时建立必要的备案制度。
(二)坚持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整个决策过程中,都要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决策程序,体现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首先,提出议题。党委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出议题,使得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其次,调查研究。班子成员应围绕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收集信息,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准备论证材料。再次,会议决策。召开党委会议,就议题展开充分讨论,在认识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表决,作出决策。
(三)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党委班子对集体领导中的失职、渎职负责,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负责。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三、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关系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是为了集中正确意见,也只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才有利于集中正确意见。因此,要正确理解以下以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真理和正确的意见的方向问题。有些时候,少数人的意见是真理,是正确的,但大多数情况下真理和正确的意见还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因为多数人观察和思考问题往往比少数人更全面,更具广泛性,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也可能发生错误,但实行多数决定比实行少数决定形成正确决策的概率要高得多,因此,在决策上,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则。
(二)正确处理好不同意见的问题。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不同意见有机统一起来。在一个班子里,委员们因所处的成长环境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经验水平不同,思考问题方式不同,讨论分析某个问题时,有不同的声音和意见,这并非坏事,相反,更有利于促进民主议事决策。
四、作好表率,正确处理好权与责
在基层单位中,军政主官是队伍的领头羊,是党委班子的班长和副班长,因此,书记、副书记必须立足队伍建设的全局,以十分清醒的头脑理清哪些问题需要党委研究决定,哪些事项应由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具体实施,始终把握住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正确地处理好各种关系:
(一)处理好太事与小事的关系。古人云:“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善谋势者,抓大事不包揽小事,做到统而不包,以适度的统与放驾驭好全局。
(二)处理好揽权和放权的关系。
大权要揽,小权要放。对大事,对原则性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敢于“揽”,敢于负责,敢于决策,同时,要千方百计调动党委成员和下级的积极性,使他们适其位,竭其力,展其才,独当一面,从而落实自己“抓好全面”的责任。
对数学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2
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评议政风行风有关工作的精神,我局在今年的政风行风评议中,本着“系统联动、内外结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创新行评形式,丰富行评内容,做到宣传发动抓认识,精心组织抓实施,认真自查抓整改,强化责任抓落实。明确目标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制,强调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工作的难点等问题,切实抓好自查问题和上级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努力推进文教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确保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取得实效。至8月底,我局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和查摆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现将此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今年开展评议政风行风所做的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局党委高度重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局领导班子思想统一,认识明确,对各阶段的工作作了统一部署,并成立了行评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了专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下属学校开展行评工作。下属各单位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了行评实施方案,做到上下联动,扎实推进。
二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6月份,我局先后召开了全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评议工作动员大会、机关干部大会和收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座谈会。在系统内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为使整个评议工作做到步调一致,整体推进并扎实有效,我局制定了《...文教局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评议政风行风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区文化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树立廉洁、务实、高效的行业形象,形成无私奉献、锐意进取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工作目标就是通过深入广泛开展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的文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人群众满意的文化教育事业单位”,促进文教系统的政风大发问和行风大转变。要紧紧围绕推动文化教育和谐发展这个主题,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师德师风、中小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为重点,以公正评议促进有效整改为手段,不断加强和改进文教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出人民满意的文化教育事业。
同时,明确了今年的评议对象,除局机关外,还包括全区各中小学校和文化企、事业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局评议领导小组把今年评议内容的重点,确定为抓好在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和省、市“政风行风热线”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解决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和师德师风问题,切实推进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单位建设。《方案》明确规定了今年评议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至10月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即全面部署动员阶段(5月25日至6月28日);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6月29日至7月20日);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督促整改、建章立制阶段(8月21日至9月18日);检查评估和总结表彰阶段。局属各文化单位、学校均制订了行风评议方案,并进行了自查,要求9月底整改到位。
三是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制订了《...文教局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宣传工作计划》,加强了此次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编发了《工作简报》6期,并通过专栏、板报等形式及时宣传了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和成果,及时传达了省、市评议工作的精神。强调人人都是行评对象,个个都是文教形象,激励广大教师齐心协力搞好行风建设。
四是开门评议,恳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召开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教师座谈会、校长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局领导和机关相关责任股室,于7月19日走上街头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解答群众对教育方面的一些问题,宣传教育政策法规。在局统一安排下,各基层单位也采取了各种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问卷、走访等方式与家长沟通,解决学校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中三小的“百名教师走访千名家长”的问卷调查活动独具特色,效果明显。聘请政风行风评议员,建立了意见箱,公布了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自查和意见、建议征集,经疏理共有7条意见被列为我局今年必须整改解决的问题。
五是边评边改,强抓落实。局行评办公室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类,局领导及时批转到局机关有关股室或局属有关单位,要求按照时间表、责任人方式及时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对疏理出来的问题和省、市反馈来的意见、建议以及信访件,件件都制定了专门方案、明确责任人予以整改落实,做到了不拖延、不护短、不姑息迁就,切实做到了边评边改。
六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评议工作中,我局根据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切实改变作风,从建制度、抓长效着眼,出台了“七个严禁”、“五个查处”和“一个不准”,用铁的纪律确保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出实效。具体做法是:严禁机关干部的消费让基层埋单,严禁各单位集体组织用公款外出旅游,严禁单位内小团体经常处理单位钱物,严禁系统内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和场所进行,严禁到业务单位索要、吃喝,严禁以联络关系为由肆意开支,严禁经常用公款出入高档娱乐消费场所。查处大额资金开支不明情况,查处中心小学大额收缴村小公用经费、杂费补贴情况,查处挪用工程款项情况,查处专项经费的余额处理情况。不准收费补课。针对学校财务规范管理问题,制订了《...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校长离任审计制度,制定了中小学班主任考核管理办法,以此来逐步规范学校的管理工作。
二、各类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1、省教育厅回馈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在今年的评议工作中,省教育厅回馈给我局的的意见和建议共8条,内容涉及收取借读费、学校(教师)收费补课费和服务项目收费问题。
关于反映实验小学收取借读费和练习本费的问题,我局在收到回馈信件时,立即对此问题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家长反映的情况源于对有关政策不清楚,对交借读费和练习本费问题存有疑虑。此问题在今年的评议中进行了整改复查,已落实到位。
关于反映学生参保交费问题,我局已在去年的评议中整改到位,在今年的自查自纠中,我局又把此问题列入了整改范围,对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工作明确了更严格更规范的操作程序,始终把学生的自愿放在首位。此问题已整改落实到位。
其它反映学生交报刊费、学校(教师)收费办培训班、补课班等问题,我局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查实,有的问题是信访人的疑问,有的问题主体不在学校,也有反映不实的问题。但对所有的问题,我局都作了认真的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信访问题做到了件件有落实,有回复,全部进行了整改,都已落实到位。
2、我局满意度调查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在评义政风行风工作中,我局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群众意见和建议共11条,分别是反映教育政策方面5条,反映教育教学管理问题2条,其他问题4条。这11条意见和建议,内容涉及公办高中招生“三限”政策的落实、教师工资的到位、小升初学区的划分以及薄弱学校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对此,我局在今年的评议工作中,再一次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复查落实,把十一条问题分别落实到了财务股、普教股、人事股、办公室等相关责任股室。各责任股室高度重视,再一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访,分别写出了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整改情况已全部到位。
3、我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在今年的评议政风行风自查阶段,我局先后召开了多层次的收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座谈会,自查中共疏理出7条意见和建议,分别是反映教育政策问题1条、反映教育教学管理问题4条、反映收费问题1条、其他问题1条。在这7个问题中,涉及教育政策问题的是反映“个别学校民生工程款发放不及时,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我局责成纪检监察股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主要是..中学对住宿生困难补助2万余元未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文教局及时进行了督查,学校也进行了整改,校长因此受到了行政警告的处分。关于极少数学校违规收费补课问题,我局已对存在收费补课的..中和..中学校长分别给予了免职和撤职处分,今年以来未发生学校收费补课现象。对于学校财务管理有待加强的问题,我局着重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全区中小学的财务管理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指出了问题和不足,要求改进;二是对财务管理规范的予以表彰,通报表彰了8所学校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三是制订了《...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至各校,在9月起试行;四是对离任、调动的学校校长进行了离任、任职审计;五是召开了学校财务人员会议,进行业务学习、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关于“少数服务部门对学生服务性收费项目宣传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我局召开了服务部门负责人会,强调了开展服务性项目的要求和纪律。规定凡经区联席会批准可由服务性单位上门服务的项目,一律在开学后一周才能办理,由服务单位聘请非在职人员为代办员去开展,代办员必须有聘书、上岗证或委托书,学校不统一组织,不代收代办,不强行推荐,必须完全尊重家长或学生自愿选择的意愿。服务单位印制了《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于众。服务项目收费必须一人一票,票款相符,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学校开展。同时,为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班主任的岗位责任,分别制定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在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均已作了整改,并有专项措施予以落实。
4、由市局收集到反馈来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在今年的评议工作中,由市教育局收集到的列为我局整改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共20条,分别是关于教育政策问题1条,关于教育管理问题3条,涉及收费问题16条。
反映教育政策问题,主要是指..中学下学期国家下拨给住宿生的2万余元补助款,没有及时发到学生手中。此事已在我局自查时已进行了自纠,对有关责任人员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关于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3条意见,经我局纪检监察股、财务股等责任单位督查,有的问题反映不实,有的问题主体不在学校,调查结果均已在第一时间向市局作了汇报。
对数学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可见,民族平等是我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方针[2](P294)。1950年6月8日,总理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山:“我们的教育是民族的,要有民族的形式……我们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要注意各兄弟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兄弟民族之间也要互相学习彼此的长处,这样才能将科学的内容输送到各族人民中去,把教育办好。”1950年8月,新中国第一所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成立[3](P266-267)。民主革命时期民族高等教育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体系,但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已经培养了蒙古族、回族、满族、朝鲜族、苗族、藏族、土家族、羌族等少数民族干部1万多人[4](P81)。同年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这是新中国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而颁布实施的第一个民族教育法规性文件。1951年6月11日中央民族学院正式成立,乌兰夫同志兼任第一任院长,刘春、费孝通同志为副院长。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确定了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会议上《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提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并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同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批准颁发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讨论通过的《培养少数民族师资队伍试行方案》,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民族高等教育师资队伍。1954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要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权利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55年6月27日至7月2日,教育部与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讨论和研究了民族院校的方针、任务、教育工作和领导关系等问题,为民族院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初始阶段,初步确立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和五次民族学院会议,还先后召开了一系列专门会议,如预科工作会议,干训工作会议,智力会议以及民族地区高校与内地高校横向联合会议,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指导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1949年—1956年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的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民族教育主要是接受和改造旧教育,初步筹建新中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
二、探索阶段: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56年—1966年)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也随之进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阶段。1956年6月4日至17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会议讨论和确定了该时期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并制定出1956年—1967年全国民族教育事业规划。此后,民族高等教育步入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发展时期。1956年,高教部规定给予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录取机会。在录取新生时,只要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能听懂讲课,则给予优先录取。如果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的高等学校,还可以获得更多的照顾。1956年9月,据总理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强调了在经费上给予照顾。1957年3月,教育部发出《关于解决各地民族学院师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民族学院高等师资的解决,除争取可能的外援外,应以自己培养为主。195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方案。同年全国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中指出,用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的高等学校或班级,可以用少数民族语文单独进行招生考试。1960年5月3日至19日召开了全国第三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会议着重讨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经验和问题。1962年,教育部规定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与往年一样免试古汉语。在考试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同年8月,根据中央批准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了恢复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的指示精神,教育部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提出对报考统一招生的全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1963年3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座谈声,着重研究了如何加强边远山区和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教育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并发到有关省、自治区研究执行。1964年5月15日至6月4日,国家民委和高等教育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会议讨论了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会议根据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规定“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确定民族学院把轮训和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的工作列为首要任务。要调整本科专科,切实办好预科。这一时期,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领导和广大民族教育工作者的努力下,我国的民族教育政策初步形成体系。这些政策比较事实求是,符合当时少数民族的实际,因而使这一时期的民族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新中国在党的民族教育政策的正确指引下,民族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从1951年到1965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全体在校生数的比例由1.4%提高到3.2%,增长了9.3倍。回顾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虽然初步形成了体系,但还很不完善,一些政策制定得比较粗糙,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法制化也不够。
三、受挫阶段:“”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66年—1976年)
使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遭受到严重挫折。从1966年开始的“”的,民族学院遭到了严重摧残和破坏,“”全盘否定过去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使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走入低谷。1969年10月《关于高等学校下放问题的通知》规定,将中央管理的绝大部分高等学校都下放到地方“革委会”,从而使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处于极度的分散状态。“”期间所谓的“文化和教育革命”,不但没有革除管理体制的弊端,相反使建国后17年探索和创建的中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它片面强调“突出政治”,严重违背了教育规律,造成全国教育事业的混乱、停滞和倒退。当时全国的10所民族学院有8所先后被撤消、停办,只保留中央民族学院和广西民族学院两所,而且这两所民族学院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院校,大都停止招生3年以上,教学质量大幅滑坡,科学研究陷于停顿。对民族高等教育所实施的特殊扶持政策和措施如民族教育专项补助、优先从宽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开设少数民族预科班、进行民族语文教学等均被取消。1966年—1971年,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工作。“”中后期,民族地区的高等学校一部分得到恢复与发展。内蒙古于1972年恢复高校招生,取消以往的考试入学,采用推荐的办法,开始实行保送上大学的制度,这年招生2455名,蒙古族学生350名,蒙语授课学生为163名。这种招生制度一直延续到1976年“”结束。这一局面直到1979年拨乱反正后,才得到根本的改善。1974年4月,国务院批准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对要求配备的8所中学和—所师范学校的师资提出了具体意见。1976年4月,国务院又发出了支援师资的通知,免除原由国家机关各部委轮流派出的任务,改由山东、湖北两省在1976和1978年分两批派出教师,每期每批各派45名。1976年8月,在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上,教育部与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规定,民族学院必须切实照顾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的特点,在办学形式、系科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政治思想工作以及生活管理等方面,采取必要的不同于一般高等院校的办法和措施。这次院长会议第一次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到了与培养政工干部同等重要的地位,民族学院培养目标开始由以前的单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主,转变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任务。这一时期,由于受到1958年以来“左”的思潮影响,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也受到严重干扰,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绝大部分都下放到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当时革命委员会对民族高校的管理无章可循,一片混乱。“”使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受到全面干饶,使民族高等教育遭到惨重破坏。十年“”,使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丧失了十年宝贵的发展契机。
四、恢复阶段:历史转折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77年—1984年)
1977年恢复高考,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也进入了恢复和发展的新时期。1978年10月9日,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准的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要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致《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中说:“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5](P154)1979年8月4至14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共同召开了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总结了民族学院工作经验,讨论了新时期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同年11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提出学习无产阶级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由过去的“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一方针是专门针对民族学院提出的,对整个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981年2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提出:采取多种途径和办法调整和发展少数民族的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高考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国家还要选派少数民族留学生出国深造,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人才。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制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根据需要与可能,举办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员。这就对民族地方的教育自作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员。该法的颁布使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同时,教育部和国家民委颁发《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对民族班的招生、毕业生分配、教学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使这种办学形式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从1984年起,民族班招生逐步面向边疆农村、山区和牧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这一时期是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恢复阶段,全国的民族教育工作有序展开,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事业逐步走上了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的历史轨道。
五、发展阶段:全面改革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85年—1997年)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创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还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1985年11月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在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照顾。1989年10月,国家教委与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内地与新疆高等学校支援协作规划会议,以新疆为重点,研究和落实了对新疆的三年支援协作规划,20个部委和北京市的55所高等学校参加了这项支援规划。1992年1月14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9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1992年3月,为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了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明确了今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会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2月,国家教委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民族高等教育的具体任务是:在90年代,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并力争取得显著成效。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与基本原则[6](P53-57)。1997年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印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口支援民族贫困地区的任务,调整了对口支援协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得到较快发展,在继承前一时期成果的基础上,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一是对已有的政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使这些政策更具体化、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二是对一些原有的政策赋予了新时期的内容;三是根据实施政策环境改变的实际,废除了某些过时政策,制定了一些新政策。这一时期的政策变化,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新思想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因此,这一时期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教材有1464种,比建国初期增长6.4倍,比1980年增长18倍,其中新出版231种,印数达3403万册,总印张17908万张。有10个省、自治区建立了相应的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机构[7]。
六、振兴阶段:社会“深刻变革”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98年—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