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篇)

时间: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1

一、应急救援工作基本原则

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施救及时、处理妥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范围

适用本预案。

三、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指导制定应对事故的紧急办法和特别措施;

3、调用应急救援物资、救护队伍、设备,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

4、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5、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当公共突发性事件超出我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支援;

6、分析、总结年度公共突发性事件应对工作。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内,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办公室应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平台。

主要职责:1、负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2、执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收集、分析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报告的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及时报送县级机关;

4、定期组织修订我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5、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安全事故时,为领导小组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承担局党委、局机关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向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事故报告人,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三)应急反应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即刻启动本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2、各科室、各中队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集人员和车辆、物资、器材,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3、针对台风季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及应急措施:

1)加强巡逻及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2)及时通知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3)及时切断户外广告电源,必要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加固、维修或拆除;

4)设置安全警戒线,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五)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2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建设健康发展。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安全事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市人民政府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所管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2)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领导组: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员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2)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接收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市安监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市安监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信息工作,与宣传部、市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3)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市安监局领导,同时转送市安监局办公室,传达市安监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负责保障市安监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4)纠察队: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5)安监一科: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安监三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市安监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建立化学品基本数据库,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7)各安监站: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大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比照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Ⅳ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监局。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一般以上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①发生Ⅳ级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②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③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④市安监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4.3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市安监局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市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④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①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市安监局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②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⑧必要时,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进行协调指挥。

4.4信息处理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市安监局。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直接报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市安监局通过办公室向市政府办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4.5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安监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5)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商请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9)气象信息;(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企业救援队伍、等)。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信息

市安监局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工作。必要时,市宣传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11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市安监局负责建立、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5.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5.2.3交通运输保障。

市安监局建立市主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市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的状态。

5.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市安监局通过市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2.5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5.2.6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市气象局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5.4.2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5.4.3演习。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5.5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6.2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3

总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动能分公司热电厂锅炉车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及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安编制导则》等要求,结合动能分公司应急救援总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动能分公司热电厂锅炉车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危险源地点:热电厂锅炉车间个体防护用具种类: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有害物质名称:一氧化碳、天然气应急救援资源:防火头盔、电焊手套、检测仪、急救箱场所特性:易燃、易爆、事故种类:爆炸、火灾、烧烫伤报警内容:事故时间、地点、类型,是否有人员伤亡、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

职责: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迅速组织、指挥本车间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执行上一级事故救援总指挥的调度指令

生产组:(电话略)

职责:兼有夜间、节假日期间事故初期的救援指挥职责;负责对电站锅炉突发事故点的排除,全力保障电站锅炉的运行,防止电站系统全停;向公司救援总指挥部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

通讯组:(电话略)

职责:负责通知本单位救援组织及指挥部成员,负责报警和向集团公司特大安全事故总值班室报告。

抢救组:(电话略)

职责:在外部救援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伤员的紧急抢救工作。医院等救援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工作。

消防保卫组:(电话略)

职责:在外部救援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着火点的扑救。外部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积极配合灭火。负责事故现场周围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工作。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电站锅炉所属部门为动能分公司锅炉车间,位于热电厂院内,有锅炉工140人昼夜24小时值班,为一汽生产生活提供热能。该站现有75吨/小时锅炉5台,130吨/小时锅炉5台,额定过热蒸汽压力3.9Mpa,温度450℃。

电站锅炉1956年建成投入使用,多年来随着电厂的发展,锅炉虽经历了几次扩建,但设备存在陈旧老化、系统管路复杂的安全运行薄弱环节,且电站锅炉为高温高压,同时使用天然气助燃,如电站锅炉天然气系统着火、锅炉承压部件爆破和制粉系统爆炸很难进行控制和扑救,极易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作业人员安全及厂房建筑和设备安全,甚至造成电站系统瘫痪的恶性事故。其主要危害:

1、天然气阀门及管路泄漏,极易发生火灾。

2、给水压力低或中断,处理不及时造成停炉甚至水冷壁、汽包爆管。

3、受压容器超温超压造成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爆破及炉外管爆破。

4、不定期检验材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5、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或扩大事故。

6、安全门缺陷拒动造成压力急剧升高造成爆破。

7、检修质量差未达到工艺要求造成安全隐患。安全防范措施一、管理措施

1、在锅炉现场作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动火工作票制度。

2、制定锅炉车间定期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对发生的异常现象及时反馈和处理,使锅炉始终保持在良好运行状况。

二、技术措施

1大修、改造后的锅炉,必须把住安全技术检验关,未经检验合格,不得点炉使用。

2、定期作排汽试验,保持安全阀灵敏可靠。

3、锅炉运行时应定期吹洗压力表,保持正确指示锅炉内的压力,并定期测试校准。

4、投入天然气时天然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合格。

5、水位表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并测试所显示的水位是否正常,防止旋塞及连通管堵塞。

6、每双日一值班运行炉排污一次。

7、严格日常水质分析和停炉的防腐措施,防止锅炉设备腐蚀。

8、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防止锅炉发生事故。车间危险源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锅炉设备及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检查、检验。

3、加强调整,保证运行参数。

4、加强化学监督,保证汽水质量。

5、消除制粉系统积粉,防止自燃爆炸。

6、定期对锅炉天然气管路、阀门进行检查、检测。

7、设备在运转中或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8、司炉工应培训后持证上岗。

9、应急预案的培训列入分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以危险源所在班组为重点,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熟悉本部门危险源应急救援流程、方法,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10、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组织演练评审,适时修订预案,并报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备案。锅炉现场应急救援程序及措施锅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

超压:停鼓引风,开大主汽阀,拉起安全阀,适量进水。

爆管:轻微渗漏可降负荷运行,监视水位,待停炉修理;严重爆管则紧急停炉,然后安排修理。

缺水:轻微缺水则缓慢进水,减小负荷,停风,待水位正常后恢复运行;严重缺水则紧急停炉,然后再作事故处理,此时严禁进水。

省煤器损坏:紧急停炉,检修调换。

煤斗内着火:关小送风,停止制粉系统,降粉。

天然气泄漏、爆炸:值班人员立即关闭泄漏管道的所有阀门;查找泄漏部位及原因;天然气管路系统爆炸除应关闭进出口阀门,根据事故破坏和人员伤害程度,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程序。

制粉系统爆破:值班人员立即停止制粉系统的运行,切换风路;制粉系统防爆门爆破时,停止该系统;检查制粉系统爆破原因。

锅炉炉膛爆炸:值班人员立即停炉,关闭该炉主汽门。爆炸且有人员伤亡救援程序:

1、发生爆炸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值班人员或通讯组人员应及时判断查明事故原因,除了采取以上措施外,并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同时报告总值班室、保卫室(24小时值班),启动《动能分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动能公司内报警电话:

分公司总值班室00000000内线7603

安全部00000000内线7830

保卫室00000000内线7580

热电厂调度室00000000内线7822

2、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发现人员伤害拨打85900120报警电话,联系急救。

3、现场由职务最高者担任指挥,组织自救。自救以“先救人”为原则。如有伤员,由救护组负责送往医院,同时生产组尽量保证电站锅炉运行。

4、消防保卫组拉好警戒线封锁现场,及时按指定通道路线组织人员疏散并配合人员和物资的抢救。

5、救援体系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救援体系报警,启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事故救援程序,以期尽快控制险情。

6、抢险结束后,由救援系统成员与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人员伤害急救程序:

发生人员伤害后,值班员或通讯组人员立即向急救中心85900120求救,抢救组人员先行进行现场救护。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4

一、存在问题

1、个别领导认识不足,缺乏应急救援意识。个别领导的危机意识不强,未能严格落实行政和部门首长负责制,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没有制定预案,地方预案没有形成体系,上下脱节、不对应,企业预案与政府和部门预案不衔接,有的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也比较分散,存在多头指挥、功能单一、缺乏统筹的弊端,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差。

2、预案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或部门在应急救援问题上草率应付,责任心不强,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不规范、不完整或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虽然也制定了一整套事故应急预案,但只是挂在墙上或紧锁柜中,除了制定人知道内容之外,再也无人问津,更没有组织学习,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了“聋子的耳朵”,失去了实际作用。

3、人员配备差,安全投入不足。有的虽然已经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但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虽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急救援人员素质低,思想不稳定,作风不过硬,业务不熟悉,或救援技术装备水平较低,个体防护不足,难以适应应急救援特别是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

4、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应急能力差。比较普遍的状况就是许多单位的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相对滞后,没有很好的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宣传、教育和演练,其识灾、防灾和自救能力较差,对预案内容不熟悉,对预案也未检验,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并且也没有对预案进行及时修改。一旦发生生产事故,连自救能力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要配合专业救援人员共同抗灾。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在一些重特大事故救援中,不但影响了救援效果,而且还扩大和次生了事故。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1-8月全国发生了25起因企业应急管理水平低、应急人员素质低、应急装备水平低、指挥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的事故,导致95人死亡。这25起事故,原本只有41人遇险,但由于上述原因和施救不当,造成54名参加救援人员牺牲。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这种问题,必须综合治理、辩证施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普及事故灾难预防救助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预案和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编制科普读本、影像资料、典型案例分析和举办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宣传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急处置程序,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等知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让他们了解潜在危险的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了解预先指定的主要及备用疏散路线,了解各种警报的含义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公众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重庆开县2003年“12・23”井喷事故,由于没有事故预案,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同地方政府衔接,老百姓又不了解事故的危害性,结果造成大量人员伤亡。2006年3月25日,井喷事故发生在同一地点、两口事故井相距不到10米、时间仅隔了两年多。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故,有了第一次教训,企业已制定并完善了井喷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和重庆市主要领导、中石油主要领导亲临指导,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经过7天的反复抢险施工,中石油“3・25”天然气井漏事故终于“堵漏压井”成功。4月1日,1万多名疏散的群众开始陆续回家,未造成人员伤亡。这充分说明对预案的宣传非常重要,尤其是化工企业的预案不要关起门来自己搞,还要搞好对外宣传,应该让周边群众知道的一定要公开。

2、强化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应急救援能力。首先要重视对应急管理人员尤其是救援指挥人员的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确定最佳的应急策略,慎密周全,翔实具体,将可预见的危险和漏洞都解决和处理好,使预案更加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这要求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预案编制者不仅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知识,而且掌握预案的制定方法;让救援指挥人员对预案的掌握理解、现场指挥和综合协调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将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内容,使其切实掌握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其次要强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训练。应急管理机构经常开展专业救援队伍训练,保证救援人员具备良好的体能、战斗意志和作风,明确各自的职责,熟悉潜在危险的性质、救援的基本程序和要领,熟练掌握个人防护装备和通讯装备的使用,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提高现场救援应变能力和救援水平。再次要分级分类开展应急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与本单位相关的应急知识融入新员工的“三级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保证相关的管理人员、职工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程序、任务和措施,一旦事故发生,知道谁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应急人员能马上到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别要强化对重点、高危行业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让企业员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学会自救和互救。

3、应急管理工作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应急管理工作必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各级政府要依法组织制定和完善各专业性、地方性和区域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救援器械装备的配备,搞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事故灾难发生时,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第一时间里组织开展有效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不能忽视社区应急救援建设,它也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中重要的一个部分。有关部门通过对1976年唐山大地震的幸存人员统计表明,95%以上幸免于难的人不是靠专业队伍救援出来的,而是靠邻居施救或自救逃生的,由此看出,出现突发事故的第一时间,最能发挥作用的还是社区居民。

4、建立完善预案演练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预案制定的是否可行要靠实践去检验,而实践最好的方法是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预案演练可在事故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检验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有利于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所以,演练一定要着眼于实战,符合实际,演练一次发现一次,经过演练评估,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事物是变化发展的,装置、人员、生产条件等也是如此,随着它们的变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随时重新修订,有的企业经常忽视这一点,制定一次预案便一劳永逸,再也不完善不补充,发现的问题也不修改,久而久之应急预案便成了一堆废纸。许多事故教训也表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落实的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反之就将受到它的惩罚。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5

一、总则

1、编织目的

积极应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2、编织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经贸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部门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本质安全,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少灾害的影响。为此,平时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各专业救援组织和群众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技术、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识,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经贸局、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经贸局主要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生产安全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预警行动

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企业、区经贸局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区经贸局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企业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周围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5)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情况。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五、预案完善

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子预案的制订

各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6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超级秘书网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