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例(3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篇1
1.1实验室设施、设备不完善
实验室在设计和建设上没有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实验室本身在建设方面就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如室内流通环节不合理、密闭性差、通风系统过滤器装置不合理等,存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缺乏与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在影响正常实验活动开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
1.2日常管理不规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场所,操作者在进行标本涂片、染色镜检、分离培养、生化鉴定、药敏试验、血清分型等不同实验操作时,都要接触各种病原微生物及生物危险因子。日常管理不规范的表现有:个别实验室存在不使用微生物专用培养箱而采用大房间开放式培养微生物的现象;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废弃物所需要的收集、包装和灭活等用品与设备不能完全满足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要求;有些实验室采用没有标志的普通垃圾袋包装生物垃圾;学生将实验室工作服带出实验室个人保管,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日常管理不规范暴露出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3学生自我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当
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许多实验课所用的标本来自病人,如临床检验基础、免疫学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采用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体液等标本。即使是学生提供的标本,也可能存在诸如乙肝病毒、流感病毒、痢疾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等病原菌。另外,在微生物学检验中,经常接触的有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少数二类高致病性微生物和有害生物因子,这些都出现在医学检验实验教学中,学生常常接触已知和潜在的生物危险因素。目前,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未能到位,部分学生对于生物安全知识了解甚少,没有意识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未能认识到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例如有的学生进实验室不穿工作服,接触阳性标本不戴手套,微生物接种时不戴帽子、口罩,有的甚至在实验室吃零食、喝饮料,将干净的书或物品随手放在实验台上,将实验废液随意倒在下水道里,实验用过的阳性标本不经处理就扔在垃圾桶里,下课不洗手或不认真洗手。
1.险评估工作不到位
在使用传染性或有潜在传染性标本进行实验前,必须对微生物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实验应在哪一级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紧急事故处理办法,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遵守执行。然而一些高校对这一重要环节重视不够,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还有一些高校完全没有对在实验室中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进行风险评估,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文件。
1.5管理监督措施缺乏
目前,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一般都建立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了标准操作程序,但往往忽略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内容,不但缺乏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管理规范,而且缺乏具体的实验室技术操作管理规范。部分实验室尚缺乏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及监督措施,多数条款没有具体分工,未能责任到人,监管不力。
2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的措施
2.1做好生物安全的培训工作
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等法规文件,把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日常实验教学中,教师应将生物安全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尽早树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严防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2完善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制订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程。同时,把责任分级落实到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绝不姑息任何违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准入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清洁的工作服,除必要的书籍、笔记本和文具外,其他个人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里大声说话、打闹、乱走动,严禁学生在实验室里吃东西、喝饮料、吸烟、嚼口香糖,不可把任何东西放入口中。如果受到病原菌污染,应立即消毒,不可轻视和怠慢。微生物实验材料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如化学试剂、剧毒药品、玻璃器材、生物制品、菌种、实验仪器、培养基等,若不加以科学管理,实验室就杂乱无章,直接影响实验室的整洁和工作效率,因此应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3加强实验室的硬件建设工作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硬件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建设。对已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活动的实验室进行定期检查,确定不同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运行、保养良好,是否配备了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2.4加强实验室日常工作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严格管理菌种、危险品、剧毒药品。目前实验室所涉及的病原菌有炭疽杆菌、伤寒杆菌、变形杆菌、大肠杆菌、枯草杆菌、产气杆菌、痢疾杆菌、葡萄球菌、黄色微球菌、链球菌、水弧菌、脑膜炎双球菌等。为了合理有效地保藏管理菌种,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实验室实际状况,制订实验室菌种的保藏管理办法:(1)购买菌种时必须是卫生部规定的正规单位,为了避免菌种的死亡或变异,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设置专用冷柜保存菌种。(2)建立菌种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对一、二类菌种设专柜,单独保存。(3)使用菌种时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加强菌种安全管理,防止菌种丢失。(5)危险品、剧毒药品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公安部门及学校统一规定,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专人、专柜保管且上锁,防止危险品及剧毒药品被盗、泄漏或误用。
2.5加强对实验废弃物和实验动物的管理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明确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分类原则,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实验室或环境污染,进而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经过检疫合格,且不得擅自带离实验室饲养,实验结束后存活动物要送回动物室,死亡动物要做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废弃物分为感染性废弃物和非感染性废弃物,不能随意丢弃,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隔离、消毒、包装、转运、保存和处置。废弃物应分类按不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如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性材料(血液、痰液标本等)及接触感染性材料应放置于结实塑料袋中密封,高压120℃消毒30分钟才能移出实验室。用过的实验材料如试管、玻片、烧杯等放入装有消毒液的废液缸内,每天更换废液缸的消毒液,应保证消毒液的量为废液缸内总量的1/2,浸泡至少30分钟才能移出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丢入垃圾袋,依据废弃物的性质及数量选用适合的包装材料,确保无泄漏,处理前后都应在固定位置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6加强实验室的消毒和清洁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消化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消化系疾病实验室是进行学科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是进行学科高水平研究人才培养、相关学科和领域科学研究、开展正常实验室教学的必要保障。
生物安全是指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狭义的生物安全定义为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转基因生物跨国越境转移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及生态系统所产生危害或潜在风险[1]。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对于科研和实验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者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如何做好消化系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做一简要概述。
1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
1.1作为课题组成员或者即将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实验员,应该熟知所研究课题、实验的相关设计原理和操作步骤,做到胸有成竹,这样才能在实验中少走弯路,并且最大限度避免实验室生物危害。
1.2根据课题实验要求选择实验室。消化系疾病实验可以分为非感染性微生物实验,如各种非感染性消化系疾病研究,以及微生物可能具有或具有感染性的实验,如各型肝炎病毒的研究、各种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的研究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可分为4级:基础实验室(BSL-1、BSL-2)、防护实验室(BSL-3)、高级防护实验室(BSL-4)。其中基础实验室(BSL-1)适合于已知其特征、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危害性最小的生物因子的实验和研究,适用于消化系非感染性疾病的实验研究。基础实验室(BSL-2)适合于从事对人和环境有中度危害(危险度二级)的生物因子的实验和研究工作,可适用大多数消化系常见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和研究。防护实验室(BSL-3)主要适用于处理危险度三级微生物和大容量或高浓度、具有高度气溶胶扩散危险的危险度2级微生物的实验研究。高级防护实验室(BSL-4)主要适用于外来危险因子,这些因子可以引起气溶胶传播的实验室感染和威胁生命。其中防护实验室(BSL-3)、高级防护实验室(BSL-4)在消化系疾病实验研究中应用较少。
1.3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牢记实验室规章制度。对进入消化系疾病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有利于提高实验人员对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是防范实验室生物危害最重要的基础措施之一。培训内容包括心理素质、检验技术、生物安全操作、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原则、工作中潜在危险处理方法、感染预防措施等[2]。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规范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了解知晓。
2重视个人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生物安全防护是指避免生物危险因子对生物体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过程中所具有的意识和采取的措施。在进行消化系非感染性疾病研究,进入基础实验室(BSL-1)工作时,需穿着工作服,在进入和离开实验室时,要做到在流水下按“七步洗手法”进行洗手清洁,避免实验室生物危害。此外,根据实验要求,可采用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眼镜、手套等进行防护。
在进行消化系感染性微生物实验,进入基础实验室(BSL-2)工作时,除必须按照实验程序操作、合理应用高压灭菌器灭菌外,工作期间还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此外,需限制人员出入,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实验室生物危害风险。
若需进入防护实验室(BSL-3)时,除上述防护措施外,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接种相应疫苗免疫。
3遵守实验器械操作规范,防范实验动物所致的实验室生物危害
进入消化系疾病实验室工作,应遵守实验室内各试验器械操作规范,所有操作均应该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操作。值得注意的是,有调查指出,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摆放位置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仅67.5%,洁净度合格率为75.8%,生物安全柜内微小气候检测指标多数合格率较低,存在生物安全隐患。实验员在实验前后需对生物安全柜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生物安全柜洁净。
在进行消化系疾病研究实验操作时,需要做好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如进行血清分离时需加强眼部和皮肤黏膜保护及防范血液或血清制品对实验室的污染;使用组织研磨器和匀浆器研磨消化系统各组织时,应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操作,以减少气溶胶污染;使用搅拌器和振荡器进行实验样本的搅拌和震荡时,操作前应检查容器完好,使用时加防护装置,并在生物胺全柜中进行操作;使用离心机进行试验样本离心时,应检查设备是否运行正常,盛装实验样本容器确保密闭完好,并注意配平离心机;使用皮下注射器进行皮下注射时,应避免使用过的针头回套,以确保实验操作时生物安全。
在消化系疾病实验研究中,常需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常用的实验动物有大鼠、小鼠、家兔、犬等。在进行动物实验时,应做到以下个人实验室生物安全措施:①穿着防护服:如在基础实验室(BSL-1)进行动物实验时,穿着工作服即可;若进入基础实验室(BSL-2)进行动物实验时,需穿着实验室内专用内胆衣和相应的外层防护服;②呼吸防护装置:根据实验有无感染性选择普通外科手术口罩或N95口罩防护;③手部防护装置:根据实验动物种类可选用乳胶手套或不锈钢网孔手套;④头面部防护:根据实验需要可选用帽子、护目镜、面罩等。
4重视实验室试剂储存、使用安全
试剂是消化系疾病实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部分实验试剂为有毒、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有放射性或易燃、易爆物质,安全储存、规范使用试剂是预防消化系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验室试剂的储存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试剂应选择适合的储存容器和在储存条件下储存;②有毒、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有放射性或易燃、易爆的试剂应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双人管理,领用需核对用途、用量,建立双台账;③使用有毒、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有放射性或易燃、易爆的试剂时应了解试剂化学性质,双人规范操作;④如不慎发生意外,应沉着冷静,及时正确处理。
5结论
实验是研究消化系疾病发病机理、发现消化系疾病治疗新方法、阐明人体消化机理的必由之路,做好消化系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是成功进行消化系疾病实验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保障,需要每个实验人员的共同遵循和不懈探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