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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税务筹划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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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税务筹划范文

一、中美高校社会捐赠的差异性比较

1.中美高校社会捐赠的共性

中美高校社会捐赠事业历史悠久,随着高校筹措经费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中美高校的社会捐赠呈现出一些共同趋势。许多社会团体,如企业、慈善机构以及个人都支持教育的发展,把巨额财富捐赠给高等教育,尤其是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捐赠数目更大。社会捐赠范围很广,除国内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外,高校的捐赠已不再局限于本地区、本国范围。

在中国,陈嘉庚先生捐资创建集美大学、厦门大学。邵逸夫在全国高校捐资建设图书馆,田家炳在师范大学建立田家炳书院并设立田家炳奖学金,霍英东出资设立“高等学校青年科学基金”,李嘉诚捐资启动“长江学者计划”等。美国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大学的经费中,都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个人和基金会的捐赠。如耶鲁学院是为感谢英国商人伊莱修・耶鲁对学校的慷慨捐赠而命名。著名的私立大学斯坦福大学则是19世纪80年代参议员李兰德・斯坦福为纪念早逝的儿子而捐资兴建。康奈尔大学的成立则是由企业家埃兹拉・康乃尔捐献50万美元和校园用地。[2]除这些私人捐赠外,还有富翁所成立的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如卡耐基基金会,赞助高等教育的历史十分悠久。洛克菲勒基金会曾向芝加哥大学捐赠60万美元,史洛恩基金会也曾向麻省理工学院捐出6400万美元。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大学争取社会捐赠的状况达到了空前的高潮,据美国教育资助委员会的报告,大学界一年约有240亿美元的慈善捐款,相当于1/10的高等教育经费来自慈善捐赠。[3]

2.中美高校社会捐赠的差异

第一,捐赠形式:多样化――单一性。美国高校捐赠形式多样,可以是现金、证券、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等。如有形资产捐赠,即图书或其他有价值的资料;现金捐赠即以现金形式捐出所承诺的捐赠金额;不动产所有权捐赠,即捐赠人将个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捐赠给大学,但保留终生使用权。在捐赠者去世后,高校可以将房屋出售;信托捐赠,即捐赠人将财产或资金交由高校代为投资管理,并将获利或托管基金捐给学校的捐赠方式;延展捐赠是捐赠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分散捐款。[4]此外,还有寿险捐赠、增值证券捐赠、企业对等捐赠等。

目前我国高校捐赠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现金和有形资产捐赠。捐赠形式的单一化,使得有心为高校捐赠的人找不到合适的渠道,致使捐赠渠道不畅,缺乏对民众捐资助学的吸引力。

第二,捐赠管理:专业化――个别化。美国高校大都将捐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相应的筹款机构。筹集办学资金已成为一项专业活动,甚至成为一门科学。捐赠管理由具有公共关系学、营销学、新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复合型人才来负责,使学校的募捐活动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另外,许多大学都建立了筹集资金的专门领导机构――学校发展部。他们积极地从事对外宣传和劝募活动,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并通过校友会、网络等多种途径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社会捐赠在我国高校中尚属于个别现象,筹措工作往往是校长一级核心领导的工作。除了极少数重点大学设有类似的筹款机构外,绝大部分高校根本没有吸引社会捐赠的计划,更谈不上设立专门的机构、配置专职的社会捐赠负责人员了。

第三,捐赠支持:大众观念――个人行为。在美国,无论政府还是社会民众对高校捐赠都给以有力的支持,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美国政府提出了许多高校捐赠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社会民众支持教育发展的意识,普遍形成了捐赠高校的观念,并把它作为个人理财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对高校的捐赠尚属于个别人的善行义举、德行所致。另外,政府对民众捐赠高校的鼓励措施不够,也难以吸引更多的人捐赠高等教育。

二、中美高校社会捐赠的差异分析

1.社会捐赠的文化环境差异:内生自觉――外部依赖

中西文化的差异使得高校社会捐赠在中美两国有着理念上的差异,并影响到捐赠行为。美国有着民主的传统和市民社会的基础。市民社会即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以市民自主、自治为原则,以社会契约为控制机制的社会形态。[5]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合法公民都有权力对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督,有义务履行对社会的责任,并且把行使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无需外力驱动的内在自觉。因此,个人自觉参与高等教育捐赠就成为当然之举。另外,他们形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国际组织和制度。企业也把社会捐赠看作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

与美国这种公民社会理念相比,我国仍然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公众作为公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依赖远远超过自己应行使的公民权力的自觉。人们习惯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政府,在放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淡化了应承担的责任。我国也没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机制,没能唤起企业的责任,企业在履行社会捐赠义务时只把它作为一种慈善行为、一种义举。另外,慈善文化缺乏土壤。虽然传统的儒家文化推崇“尊师重教”的行为,使一些有德行之人自愿捐资助学,但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又使这种行为仅限于少数人。

2.政府的政策:灵活自由――严密集中

在西方民主自由的文化环境中,美国政府也制定和实施了灵活自由的政策,建立起了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和有利于捐赠者的纳税优惠政策。其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对教育或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款部分可以免税;另外,美国实行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税率越大,并且遗产税更重。因此,一部分富豪往往捐赠一部分遗产,成立各种基金会,把支持教育发展作为其宗旨之一。民间的非营利性组织也积极地履行着扶持弱势群体、扶贫开发、捐资助学等重要职能。在政府的激励政策下,社会和个人对高校的捐赠就成为当然的行为。

而目前我国缺少适合社会捐赠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控制支配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改革开放后,虽然在经济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政府所领导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变化不大。政府一手包揽了对教育的捐资助学职责,使得非政府组织无从涉足,民众形成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后也不愿涉足。这种政府集中的官方运作体制不仅影响了社会成员的参与积极性,也制约着非政府的民间组织的活力。

3.社会捐赠的制度差异:规范――缺失

美国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捐赠制度体系,有效的制度保证是社会向大学积极捐赠的关键。除政府政策支持外,美国对捐赠者给予有效地精神奖励。如对高校做出重大捐赠者,用捐赠者的名字命名学校或学院,康乃尔大学、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比斯尼学院等;大学的图书馆、实验室等也有专门命名;不少奖学金也以捐赠者名字命名以使学生永远铭记恩惠。此外,美国还形成了完善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6]高校成立了专门的募捐机构,由专人领导并由专职人员来制定周密的募款捐赠计划,常年与外界保持联系,积极开展组织、联络与募捐工作。工作人员要经过正规的培训,学习公共学、筹款学、慈善学等课程并需要获得“筹款证书”,如哈佛大学就有150多名专职人员从事社会捐赠管理工作。

而在我国缺少对社会捐赠的系统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制度保证和激励措施。绝大部分高校没有接受捐赠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缺乏与捐赠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捐赠工作运行不够规范,资金利用透明度不高。最终,影响捐赠者的积极性,导致捐赠者的承诺得不到很好实现。

三、对我国高校社会捐赠的启示

从中美高校社会捐赠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美国高校社会捐赠的条件和环境要比我国成熟,借鉴美国高校社会捐赠的有益经验,将有益于推进我国高校社会捐赠事业。

1.加强公民捐赠公益事业的舆论宣传监督,让民众自觉树立投资教育的理念

公民所享受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民众在享受教育权利的同时,要树立自觉承担教育义务的意识,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政府要规范社会捐赠制度,创设良好的捐赠环境

如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虽然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但在有关捐赠免税制度中,只有对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红十字会的捐赠才准予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而对高等教育的捐赠则没有相关规定。[7]另外,国家应规范高校捐赠的优惠政策,并给以相应的荣誉奖励,这将会对有心捐赠高校者产生一定吸引力。

3.高校要建立专门的筹款机构,规范运作机制

如在高校设立筹款办公室,对社会捐赠形成前瞻性的认识。招聘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制定完善的吸引社会捐赠的计划以及明确的筹款目标,使捐赠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规范的管理使捐赠项目有良好的效果,让捐赠者放心并增强信心。

4.加强对外宣传,积极开展劝募行动

首先,学校要提高办学质量和对外的知名度,从而在宣传中以自身的实力作为吸引捐赠的坚实基础。同时,通过网站、校友会等途径,加强高校与各界人士的联络。重视对校友资源的利用,对于从学校走出的高层次人才、有经济实力的校友,学校要主动去发现去挖掘。通过校友返校聚会或是学校庆祝活动,加强相互间的了解、联系、交流和沟通,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鼓励他们为学校做贡献。

参考文献:

[1]J・Tyran.Whydopeoplevoteforcharitable(DiscussionPaper)[Z].Dept.ofEconomics,UniversityofST.Gallen,2004,1-33.

[2]徐玲.美国高等教育经费捐赠的特点及启示[J].阴山学刊,2002(2).

[3]詹志斌.美国高等教育捐赠筹资新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教育信息,2005(9).

[4][6]简世德,付孝泉.美国高教募捐机制的特点及启示[J].理工高教研究,2002(12).

私募基金的税务筹划范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介入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政府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供制度性依据,确保投资人对自有财产处置权利。只有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外部性,对市场造成风险之时,政府方可进行监管。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要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要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显示出外部性,是否存在风险。政府的监管重点应包括以下风险点:实际控制基金资金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动态的资金流动方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完善基金内部的治理结构强化投资人保护,未上市股权交易对资本市场的冲击等等。被动监管的同时建立主动监控制度,要求实际控制基金资金规模总量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定期进行信息披露,汇报资金流向,对于大额的行业整合交易和敏感行业的交易主动申报,监管部门及时汇总有关数据,实时掌握市场真实的交易数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方向性的资金流向、资金规模、行业整合、投资人与管理人关系等进行有效监控,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适时引导,消除风险,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发展。对于影响深远的并购交易、涉及敏感行业的交易以及外资为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本土经济安全。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互换机制,能够有效的共享信息资源,运用非行政化的手段避免政府过度干预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英美两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经验与启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从全球的视角观察,主要表现为美国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等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轨迹。回顾美国、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演变的历史,从中探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律及趋势,以期获得有益启示和借鉴。

(一)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

美国不仅是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世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历史。1946年美国研究和发展公司(ARD)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式诞生①。但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在实际运行中未能很好地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60年代后使得这些公司变成被接管和清算的对象②。20世纪70年代,美国新股发行市场的火爆使得对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十分成功,有限合伙组织形态诞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位置获得制度层面的保障③,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向并购基金发展,在2002年,并购基金的募集投资金额超过了前者的投资金额。进入9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和世界通货膨胀威胁逐渐解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扩展到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以期货和证券产品为基础的对冲基金快速发展起来。两家最大的对冲基金———老虎基金和索罗斯基金在1998年8月期间,所管理的资产曾一度达到200亿美元以上,索罗斯、巴菲特更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获利丰厚。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律体系由1996年颁布的《证券市场促进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构成,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有专门的立法。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安排,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基金协议进行第一层面的监管;由行业协会推动而形成的声誉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形成第二层面的监管;政府采取积极立法的方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定风险触动点进行第三层面的监管。需要强调,美国自身发达的信用体系是系统化、全面的最有效的监管力量。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于规模小、不涉及公开市场金融产品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采取宽松的态度,对于募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涉及公开市场金融产品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注册制。需要强调,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似宽松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声誉机制、财产登记制度上和基金管理人核心监管的基础上。第一,美国的信用系统较为发达,良好的信用决定着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成功持续发起基金,而延续他的职业生涯。同时,美国有较为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所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能够从某种程度上促进其为基金认真地履行职责。第二,根据美国《证券法》的定义,证券”的解释非常宽泛,几乎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投资人而言就形成了双重的法律保护,一是基于民事法律的合同法和信托法的保护,此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双方责权利的边界,给予双方很大的自由约定权;二是基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法的保护,此是强调基金管理人是具有较强商业能力的专业人士,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法律在此过程中向投资人提示风险,并且为管理人设定较多责任,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欺诈、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况出现。第三,将基金管理人确定为基金监管的核心主体。美国《投资顾问法》、《证券市场促进法》规定,从事证券事务咨询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向美国SEC进行注册,同时需要留存有关记录以备美国SEC检查。建立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需要向基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一方面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建立了防止欺诈制度,强化溯及力,一旦发现欺诈客户现象,不论注册地址在何处,监管部门均有权对其提讼。但法无完法,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对于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的监管漏洞,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不断繁衍,金融杠杆的过度使用,使风险无限制地传递下去。2009年3月26日美国出台了金融体系改革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对金融市场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的管理人在SEC进行注册;二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保密方式向SEC定期报告管理资产量、贷款额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三是加强了对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的控制,从产品开发人到承包商必须在该产品中保留部分经济利益,防止风险的全部转嫁;四是成立专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对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①。我们应吸收国外的经验,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重点:(1)规定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最低资质;(2)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性,增强行业自律的强度与水平;(3)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控系统,确保金融市场安全。#p#分页标题#e#

(二)对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

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英国最早出现,代表了欧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程。2005年,欧洲的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已经超过北美,跃居全球首位,占全球的四分之一②。英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最大,共募集456亿欧元,占上述金额之63.6%,其次为法国与德国,分别募集115亿欧元与29亿欧元,约占11.5%及4.0%③。现代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的标志为1945年英格兰银行和其主要清算银行建立了3i公司,目的在于支持英国产业和商业的发展,为持续增长的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并很快成为英国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全球29000个企业累计投资200亿英镑。至此,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并且在全球的影响也仅次于美国④。英国金融监管局充分认识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在的风险特性,并发现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群体需求、所需的信息披露程度与边界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交易结构复杂性、内在利益冲突群体的治理安排以及衍生而来的系统风险均存在不同。因此,英国金融监管局从风险差异性视角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类型性的监管。就既有研究文献的观察,英国金融监管局主要从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内在利益冲突群体的逆向选择风险、市场化透明度不足风险、商业交易衍生的经济风险与放大交易的杠杆风险等层面予以观察,进而设定监管的结构⑤。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而言,是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增长呈正比例的。越是规模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参与投资者、管理人或托管人相应结构复杂程度低,而规模越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与当事群体须权衡的信息量越大,诸多群体之间的交易博弈与交易判断的信息量必然激发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因放大了或增强了信息的欺诈,监管者必须针对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设计监管方案。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利益冲突而言,存在着公司型、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的资本安排与治理结构安排,也涉及不同类型下的合格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资质与财务能力等。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人之间利益追求中的道德风险与成本防范,成为监管者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监管者必须权衡政府介入与市场力量的边界所在。市场透明度是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永恒难解话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性,决定了所谓市场透明度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除非不存在追逐利润的交易对手,否则市场透明度的问题,无论是参与这其中的融资方或投资方,还是凌驾其上的监管者,均是期盼渐进完善透明度的边界,同时又避免过度干预商业自治与投资秘密的空间。不同私募股权投资类型的市场透明度也成为英国金融监管局必须类型化区分的一个区域。就商业交易衍生的经济风险与放大交易的杠杆风险等层面予以观察,渴求暴富的动因激发了私募股权交易的杠杆风险,以域外常见的对赌协议为例,融资方与投资方均面临企业未来业绩不确定的固有经济风险,金融危机中的市场风险提醒了英国金融监管局如何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大鳄统一金融监管的现实性。美国和英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形成了共识性的较为成熟的监管理念:一方面把握宽进”的独立金融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掌握严控”的标准。具体而言,对于规模较小且外部性影响偏低,市场透明度与消化程度均可以解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采取宽进”的监管思路;而对于资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投资受众形成一定规模,风险外放导致资本市场的可能冲击的证券交易,则各国往往采纳严控”的监管思路。我们应充分利用后发性立法优势吸取域外市场试错过程中的宝贵经验①。

(三)美、英政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启示

通过对美、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可以从中得出如下启示:其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单一类型向多元类型发展的历程。从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形成初期多数是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此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的同时,伴随着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逐步成熟。当公开交易证券市场进入饱和成熟期后,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数量增长速度减缓,成熟产业行业内整合的诉求又促进了并购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发展为独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类型。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丰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由此而发展的对冲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并由此不断裂变产生新形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纯逐利的本性,推动着其迅速向高利润增长点汇聚,由此致使其外延不断丰富。

同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上,也由原来单纯的股权投资发展成为权益性投资,在成熟市场,equity”(权益)不仅包括普通股权,也包括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类股权,甚至包括房地产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益。可见,仅从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上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界定,似乎很难适应现实的发展。其二,政府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性对待。从美国、英国成功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由于创业投资基金是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均主动给予政策性扶持。这是因为,创业投资基金虽然成功后的收益率很高,但成功率较小,尤其是在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环境、投资环境、股权交易环境都不够完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成本较高。因此,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政府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用政府的补偿来降低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各国政府除了建立直接补偿创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外,还不断优化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科技创新市场发展等,以预期的回报和真实的致富故事引导资金的流向。对于投资于并购领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可能造成行业垄断外,很少见政府对投资行为主动干预。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资本单纯的逐利行为,完全遵照市场既有商业制度进行,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要求投资者本身是成熟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具有一定能力。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关于合格购买者以及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规范业务中关于专业客户的规定。#p#分页标题#e#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凸显出来,从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对冲基金造成的冲击可见一斑。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政府监管机构意识到如果不能掌握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确切信息,就无法了解其可能导致的风险。由宽松监管态度转变为主动谨慎监管①。2009年10月,美国通过了《2009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该法案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其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外,也需向监管者SEC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也将离岸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其三,各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边界并不是绝对、排他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单纯逐利性,在实践操作中可以看到基金管理人会将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组合以求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对抗风险。而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经济增长点的变换而调整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又形成新的类型。所以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未明确见到基于投资对象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法律界定的制度,多数都以行为所涉及领域和规模的外部性确立监管标准。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类型多元化与政府监管的模式反思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和发展起源于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撬动,最先进入视野的是1992年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筹建的第一家外商独资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自此,美国新桥投资(NewBridgeCapital)收购深发展,凯雷收购徐工,华平入主哈药,高盛控股双汇,TPG和麦格理争抢电盈等等,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攻城略地,我国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元化类型的出现

2006年后为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完善配套制度,我国政府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确立了保险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身份。允许保险资金采取股权、债券的方式投资节能环保、市政建设、清洁能源、通信、交通以及部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合伙企业法》,根据市场中对有限合伙的呼声,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同时增设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目前,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已经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大组织形式。2007年3月,银监会批准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新设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确立投资人准入机制,鼓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起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07年天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宣告成立,2008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正式成立,北京、天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阶层的成熟,在政府的推动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声誉机制和信用体系慢慢形成。2009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备受瞩目的创业板在中国终于开闸,这一方面意味着对于体量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另一方面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的完善。创业板开启后一批本土创业投资基金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至此,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进入繁盛时代。与此同时,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由单一类型向多元类型发展。大规模的以产业整合和区域资源整合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在2006年之前我国市场中多为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基金。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在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挂牌成立,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主要针对环渤海地区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此后,国家发改委先后批筹了四川绵阳高科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广东核电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等十余家大规模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时,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而来的鼎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弘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并开始参与跨国收购。同时私募证券基金寻找各种既有的法律路径,试图阳光化”。2009年6月,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红色资本顾问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合作推出山东信托•红色量化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意味着量化投资策略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试水,同时也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新的课题。

(二)我国以类型化区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已有雏形

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经建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和产业投资基金制度。但监管部门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慎态度,一直未从制度上认可。就创业投资基金制度而言,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包含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融、投、管、退”、备案制政策扶持、监管等一系列条款,并针对初创期、成长期未上市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后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拟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系列与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配套的制度。如2009年1月由北京市金融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长期困扰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鼓励各类金融主体依法进入私募股权基金业,并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退出设置了一定扶助措施,其诸多配套服务措施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作用,也是北京政策的一大特色。税收优惠政策在《意见》中占了最大的篇幅,也是《意见》的最大亮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意见》提出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规定投资在北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而言,这是我国特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虽然对产业投资基金一直有争议,但是我们应将其看为,存在外部性的大规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从2005年至2007年,国家发改委曾经拟订过数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出于审慎的态度,国家发改委一直在跟踪观察已经批筹的十几家产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募资情况。作为试点的十几家产业投资基金在获得批文后运行的并不好。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的缺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投资人,尤其是资产非常雄厚的投资人,一般都无法信任新组建的资产能力较弱的基金管理公司,而以获取基金管理公司控制权为条件,认缴基金份额,所以导致几家的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人空拿着批筹的文件,无法实现市场化的募集。所以经过试点后,产业投资基金的批筹基本已经停止。但随着并购市场的活跃,最初在国内从事创业投资的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如鼎晖投资的并购基金。#p#分页标题#e#

(三)政府有效引导与过度干预共存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政府引导机制,促进了创业投资基金市场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度体现了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过度干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需要经国务院特批后,方可开始募集规模50亿以上的人民币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投资者实现货币资本财富迅速增值的工具,投资者要承担基金投资可能失败的一切风险。从法理上而言,投资人有权处置自有财产,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显得不甚妥当。同时由于核准制将基金发起设立的核心权利归结于政府的审批,将会导致政府寻租”现象的出现,降低市场自由选择的效率。在批筹了十个产业投资基金以后国家发改委目前已经暂停了新的审批行为。已经批筹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带有很强地方行政色彩的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以外,各家在市场募集过程中都陷于窘境,最后绵阳产业基金被中信集团入主,成立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入主东北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基金投资人兼管理人。综上可见,从我国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之初,就已经开始对其进行类型化管理,并且已经建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和产业投资基金制度,除此外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直持审慎态度,没有从制度上认可。同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处在起步阶段,行业尚不成熟,需要政府大力的引导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就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迅速繁荣起来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就是典型的代表。近年我国政府积极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制度建设,完善配套制度,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法理属性而产生的基石性制度未作出系统规定,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质的规范、自由选择组织形式、明确管理人责任、建立投资人保护制度等。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差异性监管路径

根据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部性差异,确立不同的监管原则,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从我国目前来看,市场中已经存在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购领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未被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所具有的外部性和可能给市场造成的风险区别对待,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性进行有限规范。

(一)鼓励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类主要是指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证明,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所以均主动给予政策性倾斜,并不断优化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引导基金资本的流向。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尚小,基本上未使用财务杠杆,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商业模式以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主,并且显示出正面外部性,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针对此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1.备案制管理。从事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以自愿原则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核查其资金投向为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后,给于税收减免。2009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或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以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在于为投资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设立引导基金的直接目的是扶持创业投资,但其最终目标则是促进创新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①。一般而言,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具有很高的风险,是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也是最难引入资金的时期。但是基于高科技中小企业自身的高风险,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都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是,一方面导致对二级市场的虚增,另一方面又忽视了急需扶持的初创期的朝阳产业的发展。引导基金制度通过政府的让利行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利润给与矫正,以政府信用,吸引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的企业,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

私募基金的税务筹划范文篇3

在中国慈善业走过逾10年的今天,慈善业对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倾注的关爱、提供的援助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距离,这中间有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有社会价值取向营造的文化氛围的影响,更有制度立法滞后缺失的原因。

珍惜慈善人的爱心,就是珍惜慈善事业的发展;关注慈善者的权利,就是关注贫弱者的生存。而这是需要有法律来保障的。

对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功能,社会学家诠释道:她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她搭建了富裕阶层回报社会的平台;她具有凝聚弱势群体的特殊作用;她对全体社会具有广泛的感召作用。

具有导航意义的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本刊推出的这组有关慈善与募捐立法方面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将“慈善”的话题延伸再延伸,让“慈善”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让慈善搭起回报社会的平台

靳伟华

当我走在街上,将身上的一些零钱放进慈善募捐箱时,我的心,感觉是暖暖的。”这是中国慈善事业走过10年后,一位普通市民对慈善的切身体会。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继市场分配、政府税收分配之后的第三道分配程序。”这是中国慈善事业走过10年后,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们达成的共识。

当感性的体会和理性的思索交汇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们这个时代,慈善已经悄悄地担当起调谐社会公平的责任。

培养一种慈善的理念

慈善,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

然而,今年3月,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采访时,记者却听到“慈善”曾经也有过一段需要被正名的经历:

20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慈善观念和慈善组织在告别半个世纪后“重新出现”在我国社会时,由于人们对慈善的距离和陌生,“慈善”曾被许多人误解为“罩着温情脉脉的面纱”的资本主义“假仁假义”,是哗众取宠的出风头行为,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士常常会被莫名其妙地怀疑另有“图谋”。

直到1994年4月,值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之际,《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慈善事业正名》后,社会上对慈善的观念才被慢慢拨正。

观念的“拨正”所释放的能量是惊人的。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统计数据看:

10年来,上海慈善基金会共募集基金累计逾10亿元;针对“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主题,开展了25个项目,使40余万名困难市民直接受益。期间,还创建了众仁花苑、众仁金山护理院等四个慈善实体,建立了慈善物资中心、慈善教育培训中心、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等机构。

“10多亿”是个绝对巨大的数字概念,然而当我们面对上海一年6、7000亿元的GDP总量数据时,它又是个什么概念呢?

拿美国2003年的慈善捐款情况看,其一年募捐总计就达6700多亿美元,占全美当年GDP的9%,我国的慈善捐款只占GDP的0.1%,上海略高于全国。显然,中国的慈善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一段差距。

“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募集的善款主要来自两大渠道,一是海外人士,一是民营企业家。这部分捐款占总数的80%以上。”上海慈善基金会的林圣良先生告诉记者,“至于市民们经常看到的‘爱心募捐箱’,全市共放置了418个,其所能募集的资金其实是微乎其微的,但它的意义在于潜移默化地培养市民一种慈善的理念,一种回馈社会、报答社会的自觉行动。”

正如著名社会学家卢汉龙所说,慈善事业要真正发展,关键还是要激发普通市民的参与热情。慈善文化渗入城市血液、慈善事业赢得广泛认同,是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石。

慈善的理念究竟是什么?是不管穷人还是富人都有回馈社会的愿望,都“能够对陌生人表示关爱”。

慈善榜和第三次分配

采访上海慈善基金会时,正巧上海某媒体刊登了一则关于上海九州画院院长唐金妹举行慈善义卖的消息。该消息称唐的30余幅油画作品将举行慈善拍卖,拍卖所得部分捐献给上海慈善基金会,用于帮助浦东地区老年白内障患者的复明手术,部分捐赠援建淮北地区一所希望小学。

而这一切都是通过上海慈善基金会操办的。“这样的义卖捐助现在已经很普遍了。”接待我的老林说。于是,记者采访的话题自然切入到具体的捐赠上。

目前,上海的慈善捐赠相对全国是走在前面的,这不仅表现在一些大的灾难事件发生后,上海慈善募捐机制反应及时,筹集善款的能力强,还体现在上海正将慈善融入城市精神和城市文化的一部分。比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开展的“一日捐”、千店义卖、新春慈善音乐会、慈善舞会等都已成为每年面向社会募捐的固定形式。据统计,2004年该基金会就通过这类形式募集资金2.39亿元,开展了“慈善助学”、“慈善教育培训”、“慈善医疗卡”、“点亮心愿”、“生命之光”、“妇女健康检查”等25个慈善助学、助医、助困项目。

与先前报道的“中国慈善业70%来自国外和港澳,仅有15%捐赠来自大陆富豪”所不同,上海的民营企业正成为上海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上海慈善基金会基金助学的主体中,三分之一是民营企业;聋儿复聪项目全部由民营企业承担……

荣登福布斯《2004年度中国慈善榜》榜首的,上海瀛通集团董事长陈伟峰说的一句话让人们看到了一些民营企业家的“境界”:“我不是什么慈善家,慈善家是给予,而我只是回报。”陈伟峰仅2003年就捐赠慈善事业3447万元。

今年年初,中华慈善总会评选出了百名“‘爱心中国’首届中华慈善人物”,上海占了9个名额。在厚厚的一叠当时推荐的材料里,记者随意翻到一张上海周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小弟的推荐表,长长一串捐助项目吸引了记者的眼球,仔细数数发现这张单子竟列出了40个捐助项目名称和金额。大到为抗“非典”捐赠500万元、“谢希德奖学金”200万,小到云南希望小学7万、为中国福利会托儿所捐赠2万元等等,加起来足足3088万元。

显然,周小弟的做法证明了这样一种事实:“以前,国内的捐助常发乎于突如其来的大灾难,如今,一些捐助者已经开始有针对性计划性地捐助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富豪们在捐助理念和形式上正在向国际社会靠拢呢?

有两组数据不容我们乐观:其一,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其二,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国已有24万名千万富翁,每5000个中国人里就有这么一位富豪。在2004年上半年《福布斯》杂志第一次公布的“2004年中国慈善榜”中,中国富豪们的捐赠只不过是其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几而已。而且,2003年被《福布斯》评出的那100位中国富豪,有七成没有在这次的慈善榜中出现。显然,同我国的经济发展相比,同我国的富豪产生的数量相比,我国的慈善捐助真的只是迈出了小小的一步,陈伟峰、周小弟等不过是凤毛麟角。

自从有了中国的富豪榜后,舆论对富豪回馈社会的责任心缺失一直没有停止过讨伐,但慈善事业发展并非只是盯着富豪口袋里的钱那么简单,它需要培养这样一种社会价值观。

“当人们并不景仰富人,而是景仰对社会有所回馈的富人”时,慈善捐助才会成为人们自觉追求的一种行为,才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社会人们捐出的善款比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多得多的真正原因。十年内,美国的富豪对各类慈善组织的捐赠总额超过2000亿美元,世界首富――微软公司的总裁比尔・盖茨,将相当于他净资产54%的230亿美元捐给慈善事业。美国捐款数额在过去10年里增长了50%。

有一种说法:世界上20%的人占有着80%的财富,而另外80%的人只拥有20%的财富。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慈善正是寄希望“爱心”能改变这个比例,让80%的人能得到更多些,生活得更好些,实现第三次分配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上海模式和慈善超市

慈善,既是灾难降临时伸出的援手,更是平凡日子里,春风化雨般的守望相助、润物细无声般的绵长的付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应该说,慈善事业不仅是富人对社会的一份回馈,也是普通人对社会的一份奉献,所以,要保证平常日,慈善给需要帮助的人以“绵长的付出”,需要的是建立民间募集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办的被称为“上海模式”的慈善超市,便在这方面作了尝试。

“慈善超市”通俗地讲就是通过开设专门超市最快最好解决捐赠物资的发放和变现。

记者采访了解,目前,上海的慈善超市已形成一定规模,起到很好的作用。其运作模式借鉴的是在美国经过100年的运作,被证明是市场经济社会推动慈善事业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的“好意慈善事业组织”模式。

“慈善超市”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解决了经常性捐赠存在的很多问题。如捐赠物资的整理、清洗、维修装配、包装、储藏、运输以及发放存在成本开支和场地问题。不仅可以消化费用开支,还可以赚取利润来筹集扶贫济困资金。全美国整个系统的年收入达30多亿美元。其次“前店后场”的模式,可以安置很多下岗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再次“慈善超市”可以使一些不太宽裕的居民获得低廉的生活日用品。

在上海首家“慈善超市”开张之后,上海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马仲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慈善超市让捐助物资在变现过程中实现了两次助困。

然而,“慈善超市”在上海蓬勃发展,在国内许多地方却因为没有走市场化之路而难以维计。

在记者看来,真正意义的“上海模式”是具有典范作用又有我国特色的“社区慈善”。

今年3月10日,记者在走访上海普陀区曹阳、长征社区时,看到社区内除了有不少货源充足、店内设有捐助专柜、可以让受助群众入内按需选购物品的“慈善超市”外,还建设有慈善物资服务站、慈善义工服务站、“衣被银行”等各种便民服务机构。据该区区委书记周国雄介绍,该区采取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百姓受益的方式,已发展经常性捐助接收点11家,爱心超市19家,救助群众近万人次。他们还推出“慈善超市”义工工作岗位,区委区政府领导带头参加义工队伍,目前,仅曹阳社区在册登记的义工就有398人。

社区慈善被认为是一条最贴近百姓,最深入基层的慈善之路,慈善义工根据所需工作岗位就近参加社区慈善服务,也是当今新兴的一种社会救助模式,但这种“上海模式”是否能走向全国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关注慈善者的权利

岁末年初,在印度洋地震、海啸造成的巨大灾难面前,我国民众捐款热情空前高涨。短短两个月,我国民间捐资就近3个亿。然而,在瞬间积聚的爱心力量中,人们发现我国社会募捐早已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被集中体现了出来。比如,一场社会捐赠活动,究竟谁有资格来开展募捐?该由谁来批准、监管、评估这样的募捐?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利由谁来保护?社会募捐的资金和物资如何处理?等等,不一而足。

“要尊重和维护慈善者的权利”,关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人们开始认识这一重要性。

因为,尽管任何一种捐助都是依靠道德支撑而非法律去强制,但人越是有钱,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也越强烈,他们在捐助的同时享有对捐助钱物运作情况的知情权和指定捐赠对象的支配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注慈善者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关注贫弱者的生存。

今年3月,“募捐立法”成为本次全国“两会”期间呼声较高的几大集中话题之一。一些代表提出,我国1999年制定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标志着法律对扶贫济困优良道德的认可与保护。但这部法律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如什么时候能够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捐款由谁来管理和使用、对捐赠人募集和交付款物的过程由谁来监督等,都缺乏法律约束。又如,该法律仅提及对捐赠人“受公开表彰权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保护其隐私权。他们认为,应该制定专门的《社会募捐法》,明确社会募捐机构的性质定位、界定募捐发起人的资格与条件、建立募捐过程的监督机制等。

上海慈善基金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陈铁迪认为,制定相关法律能使慈善事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不仅能规范慈善机构行为,还能够消除公众对慈善机构的疑虑。将慈善机构置于法律管理之下,有利于慈善机构自身诚信度的提高。慈善机构应定期向老百姓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对老百姓负责。

慈善捐款透明度高,受到社会监督,人们才会愿意捐钱。最近,北京慈善协会公开承诺随时接受捐赠者和各界人士审查账目,让每一位捐赠者知道自己捐的钱到底用在了哪里。同时,该协会计划在今年年底,通过媒体将本届理事会慈善款物的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把属于慈善者的权利还给了慈善者”,这是其一。同样重要的是,在公众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尚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如何健全我国的税收优惠机制,给予捐赠人一定的激励。在一些国家,之所以能通过捐赠获得巨大资金,原因之一就是税收优惠机制对捐款起到了重要鼓励作用。如美国的税率随收入高低不断递进,丰厚收入者将原本要按更高税率缴税的一部分钱捐出,可抵扣每年的收入所得税基数,使扣税率下降,既省钱又做了好事。这种机制对富人特别有吸引力。

慈善,点亮你我的爱心。我们祈盼通过立法来促进募捐的健康发展,从而让更多的人参与捐助,让更多的人得到帮助。爱心不应在法律的边缘徘徊!

基金会管理与“第三次分配”

卢汉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

去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我国在完善市场制度建设中又一件值得称道的大事。

基金会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配套的产物。虽然,用自己的财富来帮助别人是人类的一种美德,所谓乐善好施自古就为人称道。但是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并且通过基金会来实现一个永远的理想则是近代社会的一种特有的现象。它起因于市场化的结果,又补充了市场的不足。

大约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基金会在欧美各国兴起。主要是因为政府对社会福利和保障的投入有限,而社会又有各种不同的公共需求。所以早期的基金会以救济帮困为主,对残障、贫困户、病人、儿童等提供援助。20世纪中期以后,基金会的性质开始多元化。除了继续保持帮困救助以外,开始出现许多以发展为目的的基金会,比如助学、支持科学研究和文化事业、推动保护环境的绿色运动等。基金会成为整合资源、回馈社会、抒发理想的现代工具,成为一种市场条件下必不可少的制度文化。各类基金会组织处于市场和政府之间,成为取之于市场盈余,弥补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之不足的一种第三部门的力量。所以,基金会的社会作用又被称作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第一次是市场分配,这是按照生产要素进行的,靠的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第二次分配”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对市场“涌流”出来的财富进行“再分配”,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制。政府提供一些市场“不为”,或“难为”的公共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各种各样的利益和需求多元化了。政府不可能提供全能的服务和管理。而且,政府本身就是一个“昂贵”的公共物品,政府的再分配作用也是有成本的。它只能保证满足最基本的社会需要,而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就有了第三次分配的需要。基金会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力量,它吸收民间的资金,有目的地进行一些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它在实现本身的目的的同时帮助了政府。现代基金会制度的长盛不衰,其奥秘一方面固然和经济发达与社会上财富增加有关,而更重要的是基金会调动了全然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运作机制。

第三次分配主要靠的是“互惠机制”。那就是对维护社会关系,表达自己对社会有用和自身价值的一种愿望。这是有别于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第三种激发人们去行动的机制。他们追求的回报是心灵的满足和自我存在价值的社会认可。因此,基金会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人类道德奉献的制度化设置。在美国,共有120万家免税的慈善基金组织,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也就是说,通过这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表明中国进入基金会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从世界各国各地的经验来看,基金会的发展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条件:

首先是市场经济得到健康的发展。市场经济使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得到涌流,才有可能使资源和财富得以重新聚集。没有经济增长,社会财富匮乏,基金的筹集和增殖都会成为问题。基金的长效发展便失去可能。

其次是私有财产一定要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在一个社会里,私人或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人们是很难对社会慷慨解囊的。“中国人怕露富”,这其实是和中国社会私有财产历来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有关。明代巨富沈万三捐修城墙而遭皇帝的嫉妒,结果带来灭门之灾便是一个很好的史鉴。去年“非典”流行期间,和香港等地相比,中国内地的“巨富”和“名流”显得悄然无声,为什么呢?我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私人财产的社会认同和法律保护的问题。相信《宪法》对合法私人财产保护的进一步确认为基金会在中国的发展助了力。

基金会得到发展的第三个重要条件是社会的诚信程度。这也是基金会得以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国对基金会的限制一向比较严格,为了保证基金会的公信力甚至采取官方控制的方法,结果使基金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现在我们经常听到关于对一些基金会行政化色彩太浓的批评。其实背后的原因是不相信基金会有独立的公民人格。因为确实国内外也有许多例子说明有人会以公益之名,行徇私之实,假公济私、圈钱骗色,无奇不有,令人对基金会心怀疑虑。但是,现在我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不能“因嗌废食”,更不能依靠政府“越俎代庖”,让政府部门来为基金会直接“担保”。

最后,基金会的进一步发展还有赖于一系列配套的社会立法。比如制定遗产税法,加大对捐赠免税的比例(现在为所得税3%,国外一般到10%),加强对基金会的财务监管制度,保证它的非赢利性质等。

所有这些都是促使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公益社会的文化。这是中国文化中“五伦”以外的第六伦。也就是一种对“陌生人的伦理”。公益捐赠产生的基金会组织,这是向陌生人奉献爱心的组织,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从这个意义来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施行将为公益文明开道。

【链接】

美国慈善事业一瞥

孙薇薇

“慈善事业”起源西方社会,英文称charity。在中国,提到慈善事业,我们许多人首先联想到的可能就是绝症募捐和救护伤残。其实,相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实际运作和慈善事业的主要功能,就可以知道标准的慈善事业和同情、爱怜并非完全一回事。

美国的慈善渊源

波士顿大学美国史研究专家彼得・罗格认为,美国慈善事业相当发达与美国历史赋予慈善事业很大渊源有关,当初在五月花号来到北美大陆的时候,船上所有的人都没有自己的私人财产,各种器具都是公用的,一旦一个人出现了困难,就有很多人来帮助他。这就形成了最早的慈善工作。发展至今,美国慈善事业已经扩展到教育、科普活动、政治、扶贫济困等诸多方面。彼得・罗格认为:“其实美国的慈善事业并不完全是纯粹为了公益,它不但是回报社会、体现善心、树立公众形象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也是合理避税的一种方法。”

教育、传媒慈善

在美国,波士顿大学、哈佛和耶鲁大学等高等学院都是慈善家们建立起来的。本杰明・

富兰克林可以算是美国慈善精神的代表先驱者。在生命最后的日子,他将自己奉献给了公共慈善事业,在他的遗嘱里,他将自己的书籍、手稿、科学仪器和乐器捐给了费城图书公司、美洲哲学学会、波士顿艺术科学院,并在波士顿和费城建立了富兰克林基金,资助那些“年轻的,像他当年一样勤勉的已婚有为青年”。

除了捐助教育以外,传媒也成为了慈善的对象,如开办公益电视台、制作公益节目。1994年,波士顿公共电视台制作了一部六集的电视系列片,介绍科学界的女科学家。拍摄资金就是由斯隆基金会赞助的,总预算达数百万美元。

“从天而降”的金币

每年圣诞节都是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最忙碌也是最活跃的时候,“救世军”就是美国最大的慈善组织之一。每年从感恩节到圣诞节,救世军的义工都会到公共场所摇铃募捐,为贫寒家庭募款,激发社会大众发挥“人溺己溺、人饥己饥”的爱心。

救世军这一募捐活动已经有超过100年的历史了。他们的捐款主要用于帮助那些没钱支付自己或家庭的衣食住行的人们。最有趣的是在每年圣诞节慈善募捐活动中,救世军都会接到神秘人士捐赠的金币,至2004年过去的20年中,没有一年例外;救世军募款箱收到的金币,通常都包裹在钞票里,金币种类繁多,从价值最便宜的15美元到收藏家估计在市场上高达600美元一枚的都有。20多年来,救世军已经获得总价值6万美元的300多枚金币,谁也不知道金币来自何处,难道天上会掉下金币?

募捐问题的立法对策

刘平(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

从大的方面来看,募捐事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正在提升,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慈善事业从原来的道德层面的精神文明上升到了国家政治文明范畴。而实现这一转变,关键是政府角色转换,切实把注意力集中到从宏观的角度扶持和规范公益事业上来。

为此,笔者认为,政府在社会募捐事业中应当由直接组织推动转向设计制度、政策鼓励为主,确立“积极鼓励,促进发展;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规范有序,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使劝募活动从借助行政权力,以自愿之名行摊派之实的发展误区中走出。这次海啸募捐是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并逐步走向世界的见证,也是中国民众作为民间慈善主体角色的一次成功亮相,这才是慈善事业能够发展壮大的力量所在。

一要建立受赠人的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透明化是提高受赠公信力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受赠人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会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会计年度内社会募捐的总收入、总支出与管理募捐的成本费用。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权威媒体上,并同时置于受赠人住所地的固定位置供公众查询。这一方面使行政机关对募捐活动进行有效的业务监督,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动群众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年报制度,在接收捐赠环节,无论是对捐款还是捐物,都应当给付捐赠凭证。捐赠凭证由主管部门监督印制,载明接收捐赠的时间、地点,捐赠的性质与数额,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受赠人的名称等事项,并注明捐赠凭证可以作为所得税扣除的依据。在使用捐赠环节,受赠人应当依捐赠人的意愿制定款、物的使用计划。捐款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分发;委托他人的,应缔结委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通过有效的定期回访与抽查制度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公开监督结果。

二要进一步限定受赠人的范围,组建联合劝募协会。捐赠人将款物交于受赠人,不是普通的赠与。一是在公益捐赠中,受益人在捐赠时未明确,无从产生赠与合同;二是赠与属私法范畴,公权力没有介入的可能,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权力可以介入公益捐赠;三是赠与法律关系中的受赠人没有限制,公益捐赠对受赠人有限定。考察各国的做法,将这种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公益信托更为合宜,受赠人依捐赠的目的管理目的性财产――即捐赠人所捐的款、物。作为受赠人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没有异议。但事业单位法人则是从出资角度对有政府背景或国资背景一些单位的称谓,带有明显的身份立法的色彩。并且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制,营利与否有时难以判断。同时募捐事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事业,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一般都有各自的目的性事业,就募捐而言,其专业化程度显然是不足的。所以应当进一步限定受赠人的范围,将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予以排除。

借鉴国际上联合劝募的有益做法,组建联合劝募协会。联合劝募协会由各从事救灾扶贫等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成,负责劝募信息的沟通,劝募活动的协调,以及在救助信息上的资源共享,防止救助遗漏与救助重复。在遇到类似印度洋海啸等重大灾难的时候,联合劝募协会可以对劝募力量进行整合,以达到最小的劝募投入,最大的社会效益产出。

三要建立大型劝募活动的备案制度与财务报告制度。大型社会募捐涉及的捐赠金额庞大,需要予以规治。大型劝募活动开始前的备案与结束后的财务报告,可以有效地节制大型劝募活动的开展,确保其规范运作。在香港,若某项活动需要在公众地方举行(主要是售旗日和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必须首先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条)第4(17)(i)条,向社会福利署申领公开筹款许可证。至于透过奖券活动进行的筹款活动,则须按照《条例》(第148章)第22(1)(a)(i)条,向影视处申领牌照。为加强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性,社会福利署曾于2003年拟订一份《慈善机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及一套公开登记册制度,供慈善机构自愿遵守。《参考指引》C5条规定的就是个别筹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及公示制度。

在我国,劝募行为难以纳入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须进行许可的项目,加之救灾募捐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建立募捐备案制度是较为理想的做法。劝募人将拟劝募的事由、发动募捐的时间、接受捐款的时间、受赠人的情况等向社会募捐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劝募活动不得开展。备案一方面可以加强主管部门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备案也增加了劝募活动的公信力。募捐活动结束后,受赠人提交本次活动的财务报告,明确捐赠收支及使用情况,加强财务自律。特定事项的财务报告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中华慈善总会早将该制度有效实施。

四要加大税收激励政策的力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捐赠,减少政府在社会财富转移支付的成本?加大税收优惠。

首先要提高公益捐赠的税收减免比率。税收立法权问题,拟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的议案。加强对税收优惠的宣传,让大家知晓该政策。捐赠凭证作为免税依据,受赠人在收受捐赠有开具凭证的义务,鼓励捐赠人索取凭证,规范监督受赠人的行为。

我国社会募捐的四大症结

刘莹

公信力不足

我国社会募捐中,对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公开不够是捐赠人关注的主要问题。《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社会募捐调查(以下简称中青报调查)显示,被调查者当中有48.25%的人认为“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不公开”是募捐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上海市民政局所做的社会募捐网上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沪民政局调查)结果也显示,“缺乏透明度”是上海的社会募捐中存在的首要不足(70.5%)。可见,捐助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公示是确立社会募捐的公信力的关键。除此之外,还有受赠人自身的公信力问题。(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目前有资格接受社会募捐款的主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一受赠人范围很广泛,鱼龙混杂。)有些受赠人运作规范,重视自己的社会公信力,甚至聘请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有些机构则不然,设立、运作不规范,缺乏使用、管理捐款的能力。

强制色彩过浓

公益捐赠是捐赠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愿原则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但中青报调查显示,有29.17%的人认为存在“有些捐助活动出现强行摊派”,在所有社会募捐存在问题中排名第二。上海的这一情况好一些,这一问题位居第四位(41.1%)。比如工资一日捐应在捐款人自愿的基础上方能实施,但实际操作中大多直接由单位从工资中扣除或由单位统一组织收缴。海啸募捐中出现的零捐款公布现象,将未捐款的人予以披露,也是一种变相强制,会使人碍于面子而不得不捐。

劝募活动缺少规范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受赠人的范围本就十分广泛,而实际生活中,能够接受捐赠的主体更多。民政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各种公益性社团、基层组织,某些媒体或个人都可以接受公益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对公开劝募行为作出规范,多头募捐、重复募捐的情况时有发生,骗捐的情况也屡禁不止,浪费着有限的社会捐助资源。多头、重复募捐还可能造成同一受助者得到多家慈善机构的救助而类似的需要帮助的人却得不到救助的不公平现象。因此,“组织募捐的机构过多,真假难辨”的问题在沪民政局调查中居第二位(51.6%),在中青报调查中也得到了6.5%的人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