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儿童保健概念(6篇)
社区儿童保健概念篇1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成因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流动人口开始大规模出现以来,留守儿童就产生了。但作为一个面临突出问题而引起社会关注的群体,留守儿童在2002年以后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才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在有关留守儿童概念界定的三个基本要素方面,能够基本达成共识的是“父母双方或者单方外出”的孩子为留守儿童。而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和父母外出的时间长度,则基本没有达成共识。
1.留守儿童问题的主要表现
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内容:
1.1安全问题
就留守儿童的安全而言,研究结果基本上都显示,父母的外出给孩子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由于亲子分离,留守儿童不能得到应有的照顾,使其安全问题受到挑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容易受到他人的人身侵害。二是留守儿童自己行为失控导致的安全问题。三是留守儿童存在由于监护权的缺失、祖父母等临时监护人因年老体弱等原因而产生的安全问题。
1.2教育问题
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教育失调,二是学校教育乏力。许多农村学校教师由于教学负担较重,无暇关心留守儿童,对他们采取一种“只要不出事,遵守学校的纪律,你想怎么便怎么”的管理策略,更放纵了这些学生的行为。
1.3心理健康问题
良好的家庭氛围、和谐的亲子互动对健康人格与心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有研究发现:留守儿童已经存在个性发展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为攻击型,体现为动辄吵闹打架,情绪自控力差,好冲动。第二类为畏缩型,表现为情绪冷漠、畏惧、自卑。
1.4品行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其品行发展处于他律阶段,自律能力很差。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部分留守儿童纪律散漫,出现品行问题,如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经常迟到、早退、逃学、说谎、打架、欺负同学等行为,严重者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留守儿童问题的成因
2.1直接原因
2.1.1家庭教育的缺陷
家庭结构不健全妨碍儿童的社会化,再加上家长片面认识家庭教育,最终导致亲情缺失。而且对于大部分留守儿童而言,家庭结构不健全、亲情缺失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影响。如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长时间缺少交流与沟通,留守儿童与其父母感情逐渐疏远等。
2.1.2学校教育问题
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存在诸多缺陷,如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化,缺乏积极有效的制度性安排;教育评价机制不合理,这些都对留守儿童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2.1.3农村社区问题
农村基层组织功能缺失和农村社区不良风气造成了对留守儿童在校外社会生活的教育与监护实际上处于一种“空白”状态,这就为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
2.2根本原因
社会大环境对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发挥关键的作用,包括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与户籍政策、社会文化、“三农”问题及其衍生物——农民工问题在内的诸多因素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根本的深层次的原因。
2.2.1“三农”问题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实现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但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其衍生的相应隔离制度的限制,农民工无力承受让子女进城生活、接受教育的负担,只好让子女在远离自己打工所在城市的农村家乡“留守”,这就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问题。
2.2.2农民工问题
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农民工面对自己的子女的教育问题却束手无策,根本原因是他们本身也面临着种种自己难以解决的生存问题。
3.对策
3.1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对策
如前所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衍生部分,也是农民工问题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说,它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二元户籍制度的产物。这是中国特定时期的历史造成的,是社会转型中的成本和代价,这个成本和代价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承担,尤其是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应提前发现问题并制定前瞻性的政策,做好应对的具体措施。因此,必须首先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民工问题,彻底改革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二元经济体制与户籍制度。
3.2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阶段性策略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治本的难度非常大,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治标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可以阶段性地、逐步地、理性地、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实现最终目标。因此,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要标本兼治。治标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配合与努力。
3.2.1发挥家庭的功能
切实加强家庭的监护与教育,如尽量加强在外务工父母与子女的交流,鼓励留守儿童自强不息。
3.2.2发挥学校的功能
完善学校的教育管理,如建立留守儿童卡片,有事多和父母联系;对留守儿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转变教育理念,保证对农村儿童的教育质量;学校应当培养留守儿童的学习兴趣,要因材施教。
3.2.3发挥社会的功能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如政府应加大投资,兴建务工子校;发展农村寄宿学校;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的优势缓解留守儿童面临的社会压力。
4.结语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受照顾权受到损害,他们生活的质量下降,劳动负担加重;其次,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农村医疗缺乏保障,他们患病时无人照料,易受到人身伤害;第三,受教育权难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并不稳定,学习成绩下降,辍学率增长;第四,发展权受到威胁,他们的心理、性格容易产生障碍、引起道德失范;最后,参与权遭到忽视,他们人微言轻,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意见常被漠视。
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立法保护包括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完备的《留守儿童监护条例》,规定委托监护制度、监护人监督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执法保护包括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成立“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动态保护网络、加强政法部门执法力度;司法保护包括建立留守儿童代表人制度和适用特别的少年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孙玉娜,孙玉艳.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分析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7):2084-2086.
社区儿童保健概念篇2
【关键词】: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现存问题政府福利措施“网络”模式
一、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发展与发展,已经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观念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坚持“引进来”对外战略,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制度与技术和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西方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也传入中国,毒品、卖淫、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泛滥。本人认为这些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传播、泛滥是与当代中国市井平民倡导性解放有重要的关系,这里不做论述。毒品、卖淫、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传播与扩散严重威胁了妇女与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国家加大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与救助。妇联的发展使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效。一般认为儿童和母亲是作为一个天然整体,所以把两者的保障划入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方面中。本人认为这样划分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至于妇女与儿童社会保障分不分开并不是本文所讨论范围。本文从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讨论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
二、我国儿童现状概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儿童权利保护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儿童权利保护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儿童现状问题。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三、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嫖娼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组织集体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五、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参考文献
1、[1],[5],[6],资料来源,《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2、[2],[3],资料来源中国网,china.com.cn,中国人口结构。
3、[4],资料来源,百度知道,中国失学儿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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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wuhunews.cn,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11、[17],王彦斌,赵锦云主编:《儿童福利社会化重构—“昆明模式”》,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8页。
社区儿童保健概念篇3
[关键词]保健老师;学龄前儿童;视力;问卷调查
近年来由于学生近视眼患病率不断升高,而且日趋低龄化,从而已引起幼教工作者、妇幼保健部门及眼科界的广泛关注。除采取视力检查及定期监督等措施外,还进行了有关眼保健知识的培训与卫生宣教。但由于影响因素很多,特别是幼儿园的保健老师,由于工作在第一线,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对于学龄前儿童视力及相关问题,他们认知情况如何呢?特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就此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现将结果,作一汇报。
1.方法
1.1调查对象:上海市徐汇、奉贤、宝山、青浦、松江五个区的幼儿园长期进行幼教的320名保健老师,均曾经眼卫生知识学习,接受正规训练,多数(80%)长期专职幼儿保健工作,其中重点任务包括预防近视,保护视力等。
1.2方法:根据参考文献(教科书为主)及由专家指点的有关幼儿视力常见有趣的10道题目[1-3],制成一份调查问卷(表1),于2009年4月~9月,分别对上海市徐汇、奉贤、宝山、青浦、松江5个区的320名幼儿园保健老师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儿童视力的认知情况。现场填表,及时答卷,最后由负责老师或医护人员小结及答疑。原始记录汇总,按题顺序统计分析。
所列内容是选择人们目前感兴趣,但易被误解、影响较大、有必要急待解决的问题,是非结论是依据常规记录(如教科书等)。个别选题有一定难度,但受试者均曾参加过培训,多能理解与接受。
2.结果
应试幼儿园抽选320名保健老师,全部现场交卷,答卷当日整理、统计分析,随即报告结果。统计发现对于各个选题,一般多能作出正确选择,正确率高低顺序依次见表2。其中判断意见接近一致的选题有:“3岁起就可以用视力表测定视力”、“手术可以治愈近视眼”,但前者为正确答案,后者为错误答案。大多数选读正确,亦有选题普遍认读异常者,如题6答对者仅占7.5%。其中接近全错者如题10,即应试者均认为手术可以根治近视眼,或认为现行激光方法可以治愈近视眼。
个别题判断有一定难度,但原则及要求是一致的,亦多能勉强认定,并无其它特殊规律。
3.讨论
已知>3~6岁是视觉发育关键时期,正确了解幼儿的视力与屈光特点及变化,是有效开展眼保健工作的基础[2,3]。而对工作在第一线的幼儿园保健老师,有必要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幼儿的视觉功能[3,4]。通过相关知识的问卷调查,可以有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然而事实表明,尽管经过培训学习及多年实践,而在“想当然”的概念导向下,当前人们对学龄前儿童视力认知仍然比较混乱。问题很多,如对于视力,不仅表现在认识上,还表现在检查上及应用上,都存在不少误区,从而影响工作质量[45]。有关单位应当重视与及时改进,包括针对现状、有的放矢地进行科学宣教,从而可使各级儿童眼保健人员,不再无所适从,而对视光师及眼科工作者,也会因此更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有利寻找原因及采取对策,切实有效的保护儿童视力[5]。
儿童视力通常3岁开始就可以达到成年人的水平,但考虑到现行视力是用视力表测得的主觉功能,影响因素很多,包括儿童本身的眼球发育状况(超前或滞后)、检查者的态度与认知水平高低及被检者的配合程度等。,但从视力原理来看,学龄前儿童视力正常标准应当不变,仍为≥1.0。然而,为求工作方便,近年来,一些地方作了修正,即降低了正常界线,改为:小班(4岁)≥0.6、中班(5)0.8、大班(6岁)≥1.0。对此,为了解决儿童视力普查的混乱局面,专家的以下建议是可取的[5]:即凡视力<1.0者为视力低常,但低常者不等于视力异常,其中有病理性,也有生理性的,可通过常规眼科检查鉴别。
迄今,小儿眼科最有效的检查手段仍然是阿托品散瞳。因为只有静态屈光测定,才能研究小儿眼屈光问题。
学龄前儿童不论视力低常、正常,均需散瞳验光,而且由于必须是静态屈光,故散瞳用药按常规仍应取阿托品.[1-3]
近年来由于家长及教师加强文化教育,使幼儿视觉负担增加,眼调节紧张,容易表现近视现象(远视力低常、近视力正常)。但这些是一时性现象,不是近视眼(真正近视眼只占1%~2%左右),因此学龄前儿童中,近视眼不是主要问题。“近视”与“近视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近视”是视力表现,由于幼儿视力异常配戴眼镜属“治疗性配镜”,因此应当早配早戴,而不应盲目拒绝。
近视眼迄今尚无有效疗法,现行配戴眼镜及激光手术等,均属光学矫正,并非治疗近视眼,因而更谈不上治愈近视眼[4]。
学龄前儿童视力正处在视觉发育的敏感期。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幼儿的视觉发育机制复杂,表现多样[1-3]但了解并理解了以上所讨论的一些概念,就不难作出是非选择了。
参考文献:
[1]瞿佳.眼科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89-200.
[2]汪芳润,尹忠贵,主编.近视・近视眼・近视眼病.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156―172,180―183.
[3]王光霁,主编.视光学基础.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18.
社区儿童保健概念篇4
关键词:儿童生长监测图,GDI+,C#
1引言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广泛使用,社区卫生信息系统的网络化也越来越重要,电子健康档案作为社区卫生信息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重视且重点研究。电子健康档案(ElectronicHealthRecord,简称EHR)是对与人健康相关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包括体检记录、门诊、病史、各种影像信息及相关的药物治疗信息跟踪等等。美国卫生组织卫生标准7(HealthLevelSeven,简称HL27)对EHR归纳如下:EHR是向每个个人提供的、一份具有安全保密性的、记录其在卫生体系中关于健康历史与服务的终身档案。”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是大势所趋,既符合当前医改方向,又能实现患者、医疗单位和政府投资三方共赢。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建议为全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1]。
2基本概念与技术2.1儿童生长监测图概念儿童生长监测图是根据同性别、各个年龄组儿童体重指标的数值标在坐标纸上,连成参考曲线而绘制的图。。儿童生长监测图的底端是年龄刻度、每月一格、左侧是体重的公斤数值。
监测方法:6个月以内的婴儿每月测量一次体重,7~12个月的婴儿每2个月测量一次体重,1~3个月的儿童每3个月测量一次体重。按照儿童的年龄将每次体重测量数值标在生长监测图的坐标上,并将上次的点与本次的点连成线段,观察儿童体重增长曲线与参考曲线的走向是否一致。对儿童的营养状况、体重增长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在健康档案中儿童生长监测图形信息,如何快捷、有效地在互联网上显示是一个研究的热点。
2.2GDI+图像绘制技术GDI(GraphicesdeviceInterface)是通用的绘图技术。在.NETFramework框架中,GDI+[2][3]是GDI的升级版,为程序员提供了一种基于类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应用程序使用GDI+能够在输出设备上使用图形和格式化文本,System.Drawing命名空间提供的这些类的定义和封装,它使开发人员可以利用Windows内置的图形功能绘制各种图形图像。
3儿童生长监测图设计3.1儿童生长监测图特点分析
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4]在2006年的发表的《WHOWorldChildGrowthStandards》[5]中详细阐述了儿童生长检测图;在实际医疗单位中儿童生长数据是按时间递增的方式采集,并有人工绘制而成;在分析其图形自身的以下特点:
1、图形整体可以分解为左、中、右三个部分组成。
2、左侧部分主要有该图形的Y坐标标示量的名称、单位、刻度信息。
3、中间整体可以分解成N个月的小分块组成,每个月的小分块中主要有当月的体重或身高信息点、以及该点和相邻月份间的连接折线、在垂直线正下方标注具体月数信息。
4、右侧部分主要有Y坐标的刻度信息。。
图形分析特点如图2所示:
图1、计算机绘制的儿童生长监测图图2、图形绘制分解图
3.2具体绘制流程设计鉴于上述的设计思想,计算机具体绘制过程,分为左侧图形绘制、中间小分块的绘制、右侧图形的绘制。
左侧图形绘制:
Step1:使用System.Drawing名称空间中的Bitmap类,创建一个Bitmap的对象bmpOriginal并根据左侧的长宽,创建合适的图像;
Step2:创建Graphics类的对象grafxRef,并使grafxRef和orgBMP相关联;
Step3:使用grafxRef对象的成员函数,在合适的位置绘制边框线条、提示文字信息(例如:体重、kg、月龄、Months)和刻度线;
Step4:最终完成左侧图形的绘制。
右侧图形绘制和左侧图形的绘制流程大体上相似,在step1中按照需要创建的对应的长宽,以及在step3中按照图形的需求绘制刻度信息和填充底部矩形区域。
中间第m月份小分块的绘制:
Step1:使用System.Drawing名称空间中的Bitmap类,创建一个Bitmap的对象bmpOriginal并根据中间小分块的长宽,创建合适的图像;
Step2:创建Graphics类的对象grafxRef,并使grafxRef和orgBMP相关联;
Step3:使用grafxRef对象的成员函数,在合适的位置绘制中间垂直线和刻度线;
Step4:根据请求是那个月份数值m,进行具体标注点的绘制和前(m-1)月和后(m+1)月小分块之间的连接折线的绘制;
从数据源获取对应儿童的生长数据,本文的数据源来自SQLServer2005数据库系统中的数据,首先获取该儿童总的数据记录数iCount;做如下逻辑判断并绘制响应的折线。
如:m=0,获取0月份和1月份生长数据,根据0月份数据的大小在对应位置绘制标注点,并绘制0月份和1月份之间的连接折线;
否则:m>0并且m<iCount,获取(m-1)月份、m月份和(m+1)月份生长数据,根据m月份数据的大小在对应位置绘制标注点,并绘制(m-1)月份和m月份之间的连接折线、以及m月份和(m+1)月份之间的连接折线。
Step5:最终完成第m月份小分块图形的绘制。
4结论社区居民健康档案数字化是现代医疗服务社区的重要特征,采用Web软件设计形式提供数字化的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可以实现统一的标准化接口、软件易维护、操作简便性;同时便于后期病案研究分析。。相对传统方式,采用Web方式呈现各种医学图形信息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1]政协委员建议为全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EB/OL].http://news.163.com/09/0306/01/53MDP7QE000136K8.html,2009-3-10
[2]谢来福,易素君,王志萍,邱立峻.Web环境下采用图形编程接口(GDI+)实现工程图形的[J].工程图学学报,2007,(6):133-138
[4]WHO[EB/OL].http://www.who.int/childgrowth/en/,2009-3-10
[5]WHOChildGrowthStandards[M],Switzerland:PublicationsoftheWorldHealthOrganization,2006:118-124
社区儿童保健概念篇5
滋生了攀比之风。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儿童的攀比提供了经济基础;家长的溺爱,滋生了儿童的攀比之心;儿童天真幼稚的天性,为攀比提供了心理基础。而儿童攀比之风的盛行,与广告界的“助推”也是摆脱不了干系的。如一些广告用语:“妈妈,我要喝……”“今天你喝了吗?”“我有,你有吗?”此类广告将“有”与“没有”作为区分孩子的标准,这就会导致孩子形成一种不健康的价值取向,使他们从小就养成一种虚荣心理,极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如不及时加以引导,会滋长有害心理,还会引起互相嫉妒,甚至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刺激消费欲望。一些广告通过兜售广告词教给儿童如何要求家长购买,例如:“向你妈妈要……”或“你爸爸妈妈不知道,你得告诉他们去买……”等等。利用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析广告内容的能力,而进行诱导、刺激儿童的消费欲望,这种手段虽然有效,但对父母和儿童双方均造成一定的压力。研究表明,父母拒绝孩子的购物要求,从而引发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和争论的概率是65%,由此还会引发偷窃等反叛行为,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
助长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现今独生子女已很普遍,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这极易促使儿童滋生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现在一些儿童广告为了迎合儿童的“小皇帝情结”,在广告中表现出对孩子的百般依顺、万事听从,餐桌上菜肴他先尝、好吃的食品他全占,等等,无意中更是强化了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21世纪是心理重负的时代,而现代儿童的小皇帝情结将直接导致他们对道德和人生肤浅的思考,呈现出骄横任性、自私自利、自命不凡、受不得一点委屈、事事要占上风、不尊重他人、无团结友爱精神、心灵呈现孤寂等状态,在此种情况下成长,儿童是无法适应重负的生活的。
影响正确的认知。孩子们的心灵都是善良纯真的,他们对广告所传达的信息缺少理性的判断能力,将一切合理与不合理的广告信息照单全收,广告信息中的糟粕对儿童的认知就是一种误导。
其一,儿童广告中也在表现着成人世界庸俗的东西,如“送爸爸,送妈妈,送老师,送朋友……”,反反复复强调着送礼意识。孩子并不懂得,送礼这样简单纯正的礼节已经变得商业化、动机化了。求人办事“送礼呗”显然是在提倡一种不正之风,通过孩子传达出送礼万能的信息更是一个社会的悲哀。
其二,广告情节中儿童形象的不适当使用。例如,曾有一个奶糖广告,广告词是“你一口,我一口,酸酸甜甜小两口”,广告主角居然是孩子。儿童形象不适当场合的使用,误导儿童心理早熟,使儿童过早建立起成人化的人际交往标准和异往价值观,专家对此评价说:“这是极端恶劣的,广告追求效益,不可与孩子的健康成长相违背。”
其三,儿童广告中的不规范用语。“默默无蚊的奉献”、“骑乐无穷”、“鹤立衣群”等广告语中不规范用语的大量存在,对于正处于学习阶段、缺乏一定鉴别能力的儿童来说,如此混乱的语言环境只会给他们的学习带来干扰。
助长了奢靡之风。“Burberry伦敦”专门为儿童设计的格子童装和童伞深受家长欢迎。在它的带动下,各个精品名牌纷纷推出了儿童产品。《Vogue》杂志说:“孩子们穿上它像一个小绅士一样,如果连你的孩子都穿名牌,那足以证明你的经济实力和生活品质,这种炫耀难道不比家长们自己穿名牌来得更巧妙、含蓄,也更高高在上?”因此,很多家长买名牌童装,更多的是他们自身虚荣心的一种表现。孩子的世界是天真无邪的,家长把自己的消费意志强加到孩子身上,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不良儿童广告不利于儿童的心理健康,需要规范。“反对儿童广告”的运动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展开,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于儿童广告如何走好问题的思索。笔者认为,在中国完全取消儿童广告目前还不具可行性,因而针对我国儿童广告发展中现有的问题提出具有实用性的建议更具有现实意义。那么如何为儿童创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呢?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从管理部门角度来看,呼唤专门法的出台,用完善的法律治理来规范儿童广告。目前我国对于儿童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之中的,它们呈现出我国法律所共有的一些特征:如,空泛、不具有可操作性等特征。我国《广告法》没有独立章节管制儿童广告,因此,制定一套清晰、对儿童有足够保障的儿童广告法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呼吁儿童广告专门法的出台。
通过对现有法律与国外儿童相关法律的对照,结合中国现今儿童广告发展现状,笔者呼吁尽早制定这一专门法,且对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随着网络的普及,儿童网络广告呈现势不可当之势。儿童网络广告的管理是中国现有儿童广告法律的盲点。关于儿童网络广告,笔者认为需要重视如下内容:应采用技术手段,例如网络过滤程序以识别和提示内容不适合儿童的广告;在充分考虑儿童相对薄弱的判断力与自控能力的基础上,本着保护儿童不被电子媒介广告中那些他们尚不明白的东西所利用的原则,建议加入“不应低估使用广告中之产品所需的技术程度和年龄”①的表述。
2.我国广告从业人员制作儿童广告以《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为准则,然而一些小规模或地方广告公司并不严格遵守该规则。基于广告对于儿童的巨大影响力,防止消极的儿童广告的恶劣影响,笔者认为在未来为儿童广告制定专门法时应细化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作与准则;同时细化广告主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对具体责任的承担做量化处理。通过对法律责任的细化,促使广告主可以在广告制作中随时检讨自己的广告行为,也使司法机关对广告主相关责任的承担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更具有可操作性。
3.我国《广告法》只是在第八条中简单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对针对儿童广告的信息传播具体应采用的技术和方法却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②本着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原则,哪些商品是不允许做广告的,哪些手段是具有怂恿儿童购买或怂恿儿童要求家长购买行为的等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另外,建议将“画面、解说、技巧、动画道具或人物所产生的效果,应能为正常儿童所恰当的理解”等类似的准则做详细说明。
4.我国对于儿童广告的审查,只是笼统的规定,如“不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的广告不能有儿童参加演示”。③而具体哪些产品是不适合儿童演示的却没有细化的规定。儿童在广告中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是有害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也缺少明确界定,这直接导致了审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儿童广告法中加入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
制定儿童广告法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借鉴了发达国家对于儿童广告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到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呼吁儿童广告专门法的尽早出台。
从企业角度来看,大力倡导、推行绿色营销理念。儿童产品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应认识到推销产品和对于儿童的正确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绿色营销就是在消费者更加注重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观念日益加强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于生产儿童产品的企业来说,倡导绿色营销,应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应倡导企业推广儿童产品时同时贯彻多方共赢的生活消费理念,也就是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富有爱心的生活态度和与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相结合的生活消费理念;另一方面,广告主要牢记儿童广告应促使儿童积极参与改善社区、城市和世界的活动,引导儿童去讨论、思考和领会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思想。如美国福克斯家庭影院公司与一家非营利环保组织紧密合作,利用“拯救雨林”的绿色营销概念宣传,激发了包括家长在内的以儿童为主体的潜在观众群对“拯救雨林”的兴趣和热情,不仅使儿童对“拯救雨林”有了清晰的概念,而且,建立了对商品内在品质的信任,保证了产品销售。④国内的企业在策划广告时,绝对不能遗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正确引导的绿色营销理念的倡导,而且还要引导儿童强化绿色时代的观念。
从广告制作人的角度来看,儿童广告兼具销售效果与社会责任。我国将广告业定位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与此相适应,社会对于广告职业的要求和广告人人格的期待也就更高:广告人不是经济学家,但必须尽力推动企业的经济效益;广告人不是社会学家,但必须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广告人不是道德学家,但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由此,广告人在进行创意和策划追求销售效果时,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一则优秀的儿童广告,应做到“兼具销售效果与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广告人在儿童广告制作中要做到严格遵守道德自律,应首先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儿童广告的制作人,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习惯和利益,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始终把儿童广告的正面教化引导放在首位。
第二,确保演员动作行为在广告中的恰当使用。在广告的制作过程中,若动作、行为不适用于儿童就不要在儿童广告中加以演示,以防止儿童的模仿。
第三,在做广告时,应尽量用浅显一些的文字,防止儿童不懂而胡乱理解;广告中不能带有不健康的、不适合儿童成长的话语;广告中出现的演员应有良好的行为,表现积极上进的一面。
第四,广告制作人员可适当地邀请儿童和家长代表、专家学者如心理、教育及传播界人员等担任顾问和咨询指导,共同研讨广告制作的内容形式、儿童观众可能出现的反应以及所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制作出适合儿童观看,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广告作品。
针对儿童年龄和身心都不成熟,对是非判断模糊,又特别善于模仿的这一群体特征,儿童广告必然表现出比成人广告更难以把握的特性。⑤因此,为了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笔者急切呼吁儿童广告专门法的出台,从而给儿童广告以明确细致的法律规范。此外,需要广告主和广告创作人员多一份细心和社会责任感,家长与教育工作者也必须努力提高识别儿童消极广告的能力,对儿童广告进行合理的监管与约束,以期给儿童广告一方洁净的天空。(基金项目:“名人广告的多维视角解读”,项目编号:09YKZ054)
注释:
①安青虎:《国外广告法规选读》,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4年10月27日通过。
③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1994年。
④宋京津:《通向儿童世界的绿色通道》,《中国商人》,2003(6)。
⑤陈家华、麦箴时:《中国儿童与广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社区儿童保健概念篇6
关键词虐童行为儿童权益法律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1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概述
1.1对虐待行为的界定
在我国虐待儿童的行为自古有之,现今对于如何去界定虐待儿童行为,达到何种标准才构成虐待儿童,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也存在一种这样古老思想,认为自己的子女随自己怎么管,棍棒下出孝子,全然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就任意打骂,父母如此,更何况那些以虐待儿童取乐的人又会做出怎样令人发指的虐童行为呢,有时候连自己犯法了也浑然不知,对待这样的行为必须从法律根源上予以遏制与杜绝。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虐待罪不同于现实中屡屡发生的虐待儿童罪,因此不能把两者合二为一,要区别对待。虐待罪主要发生于家庭成员中,不包括其他的外人,行为方式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大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侮辱人格,有病不医等方法,从身心双方面进行迫害摧残,行为恶劣。虐待罪侵犯了家人的合法权益,最主要是侵犯了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仅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不包括其他。本罪的主体不同于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非疏忽或非偶然的行为,即有预备有意识地对他人从身体上和心理上实施虐待行为。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实施了虐待行为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虐待罪。
综上可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区别虐待儿童的行为与虐待罪,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但如今虐待儿童的事件却无法入罪,这是法律的一大空白,亟需把虐待儿童罪单独定入刑法,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1.2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理解
“入罪”一词,在唐律中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轻罪判为重罪。此入罪非当今的入罪,如今的入罪是指把一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范畴并受法律制裁。根据现在《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一项行为是否已经入罪,要看我国《刑法》是否已经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针对现今越来越多的虐待案件,要求把虐待行为单独入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何为把虐童行为单独入罪呢?依据相关法理知识可知,则是把虐待儿童的行为硬性规定为属于犯罪范畴,在刑法典里面单独成立一个罪名,并规定具体完善的法律制裁制度。
2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必要性
2.1当今社会虐待儿童行为的现状
虐待儿童行为的悲剧也在西方国家不断上演着。综合世界各地的虐待儿童现象,总体看来,儿童被忽视和被虐待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依然呈上升趋势。根据1993年美国有关机构对虐童情况的报告,在美国每年因虐待或忽视而导致孩童死亡的事件有2000例,因虐待或者忽视造成孩童身体损伤的案例更是占较大的比例,每年有370000例。在0~16岁儿童青少年中,通过在1991年这一年的调查研究发现,由家庭成员所造成的包括忽视,身体等虐待行为因此导致行为者被拘留的统计数字如下:忽视为20.3/1000;身体虐待为10.7/1000;心理虐待为2.5/1000。同期谋杀案例的发生率是0.035/900。这些数据都是经过一些权威机构实地调查研究得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不仅仅美国会对这样的有关虐待儿童的数据定期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制定有关制度以保护孩童,在世界其他的国家也经常报道有关儿童受虐待的信息或者儿童受虐待的数据及其趋势。从而可知,在现今世界里,儿童受虐待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百分百地说自己的国家没有儿童受虐待的现象。
2.2虐童行为带来的危害
虐待造成孩童的损害有及时的,更有甚者,甚至会保持终生或者等到成人期、生活后期才显现的长期损伤,这与虐待发生的频率,强度和次数有关。经调查发现最严重的虐童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家庭里面,在一些家庭中双亲无知无亲情概念,家庭中没有正常健康的亲情温暖关系。在这种家庭中,儿童最容易受虐待,他们体验不到一般人应有的关怀、照顾和保护,看到和体验到的只是阴暗的、负面的情绪、病态的行为。挨打(拳头、利器)成了家常便饭,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还有脏器功能性,器官和器质性受到损伤,严重的导致生命垂危。不仅有外伤还有内伤,以及还有检查不出来的伤害。
如果精神创伤不停的发生、发生的时间间隔也短,这样就会导致情感矛盾混乱。长期精神创伤造成复杂的深度内心压力症状、人格改变,甚至会让人有自杀的念头及行动。人际关系和自我同一性紊乱容易驱使受害者反复受到虐待,这些虐待有的是由受害者自己造成的、还有的是由他人造成的。儿童受到虐待以后很容易发生精神创伤后紧张综合征或其他精神-心理紊乱如:压抑、焦虑综合征、意识障碍、以及边缘性、自恋狂、抗拒社会、精神分裂症的人格特征。
2.3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意义
儿童作为一个国家的未来,作为国家的希望。国家有责任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如果能够尽快把虐待行为单独入罪,其产生的历史意义也是无以伦比的。从法律意义来看,把虐童行为上升为刑法层面,可以有利打击各种虐童行为,遏制虐童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刑法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威慑力,它作为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一般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那些师德丧尽,甚至突破人性底线的教师,仅仅是停职,开除或者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拘留都不足以惩戒这些恶劣的行为,也难以震慑那些以身试法者,唯有此时举起刑法的利剑,才是教育他人,遏制虐童行为继续发生的根本。从社会意义来看,为儿童健康成长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的防线,是民之所向。近年来的各种虐待事件早已伤透了家长的心,也让儿童对去学校产生了恐惧,有的遭遇虐待的儿童内心有了巨大的阴影,这些阴影甚至会伴随其一生的成长。这样的情况不仅是家长内心的伤,也是社会之殇。为孩子的成长建立一片纯净之土,不仅是大人的愿望,也是孩子们希望自己可以快乐成长的愿望吧。
3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建议
3.1科学界定虐童罪在刑法中的概念
对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不能浅浅而谈,需结合我国现有的情况加以深入调查研究,刑法中的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会产生的结果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主要是过失和故意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要素。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山西太原的虐童等几起事件中可以看出,她们以各种残忍的方式虐待儿童主要出于自身故意,或是为了好玩,或是为了严惩学生等等,放纵自己的这种残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他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打击。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因而对于这种虐待儿童罪的成立,一般是出于犯罪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的行为,为达到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笔者认为,儿童作为一种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原本就不具备很强的反抗能力,即使面对老师的虐待,自己也只能默默承受,但这些行为对儿童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是一辈子的。在对虐童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可以对照虐待罪的规定,放宽一定的要求。一般的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但针对儿童,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对虐童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扩大其范围,因为从如今的一些虐童现象来看,虐待儿童的主体不仅有其父母或是其监护人,还有其老师或是其他的人员。因而在法律上,对虐待儿童行为的主体也应加以扩大,这样才会使法律跟上社会的节奏,对待任何虐待儿童的主体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针对虐待儿童罪的成立,在其客体方面,可以比照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在程度上予以放宽限度。
总之,儿童作为特殊群体,需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虽然我国有《教师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都存在可以干预的方式,但单独增设一条“虐待儿童罪”是一种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法律防线。因而不但要完善虐待儿童罪的概念,更有促成法律制度的形成。
3.2建立完善合理的刑法制度
3.2.1建立完善的虐童制度
运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该罪名。法律是人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坚实的防线,有国家司法予以保护,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权益,严惩社会犯罪,当有人侵害他人权益,却找不到具体的罪名予以惩戒时,这不但会引起人们的愤恨,也会助长这样恶劣的行为。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除非虐待儿童行为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不然即便这种虐待儿童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且社会影响剧烈,也难以按照我国刑法予以严惩。据报道,在过去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十五天行政拘留。即使警方遇到这样的案例,也很难找出罪责刑相适应的罪名来。这一切恰恰说明了当下建立完善合理的虐童制度极其有必要。
3.2.2定制科学合理的刑罚
刑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与行为人犯罪程度相关联的,法院也应该做到罪责相应,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犯罪程度和行为人责任大小时,要综合分析该犯罪行为,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以及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正确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所综合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行为人合法合理的刑事责任大小。根据刑法这一原则,要求我们科学制定刑法制度,不能随意妄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刑法的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参考文献
[1]刘宪权.“虐童案”处理应纳入法制轨道[N].法制日报,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