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教室申请书范例(3篇)

时间:

教室申请书范文篇1

作为教育部专门负责为留学人员服务事宜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最近连续开通试运行学历学位认证和留学人员档案存放两项业务的网上受理系统,这无疑将更加方便广大留学人员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请办理,省去了大家许多不必要的程序和辛苦,也更加符合大家的办事习惯。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网上申请系统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今年1月1日启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网上申请系统(试运行)。在此之前的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在2005年12月31日24时将此前录入的所有数据清空。留学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提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并查阅认证进程和认证结果。

目前网上申请系统还处于试运行阶段,主要针对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德国、荷兰学习获得上述7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登录http://renzheng.cscse.edu.cn,或者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huiguo.cn,进入海外学位学历认证,启动认证申请。

网上申请与原手工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种类不变。申请人若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照片和证书原件将由工作人员进行扫描,然后上传至申请人的电子申请表上。申请人若通过外埠验证点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照片和证书复印件(经验证点盖章)将由工作人员进行扫描,上传至申请人电子申请表上。

试运行期间,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选择验证点”一栏时,只能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但申请材料仍然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网上认证申请)》中公布的所有外埠验证点交验。在外埠验证点交验,可能出现WindowsXP操作系统已自动将中文字符集设为非国标字符集,造成出现乱码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需要将页面文字编码改为简体中文GB2312或简体中文GBl8030。可以通过单击鼠标右键,在出现的下拉框中选择编码栏目下的简体中文GB2312或简体中文GBl8030方式解决。

考虑到网上申请系统试运行期间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为保障申请人的认证申请不被延误,试运行期间,采取网上申请和手工填写纸版申请并行的方式。即所有从上述7国回国的申请人除在网上申请外,还应手工填写纸版认证申请。

试运行期间,申请材料如果齐全也可提前递交,但申请人仍需按照网上申请程序进行网上申请。为了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建议更多申请人在家中进行网上注册,等通过预审后,再根据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和认证费去验证点一次完成申请材料查验程序。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信箱,这是要收取激活用户的激活码和系统发送的通知邮件,是认证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的重要方式,所以申请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信箱。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可在注册后24小时内通过注册电子信箱收取用户确认码。用户在收到确认码之后务必在48小时之内进行用户激活操作,过期的注册账户将被自动清除。如果继续申请认证,需要重新注册用户。

激活用户之后,只有升级为高级用户才被允许在线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为保护此类信息的安全,升级高级用户要填写个人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主要是因为填写的姓名将出现在认证书上,而身份证号码是系统辨别申请人信息惟一性的最重要信息。如果没有身份证号码.可以使用护照号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号码或军官证号码。

该系统目前暂时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功能,将来开通此功能之后,如果你选择了手机短信服务,就能够及时地收取认证进程的短信通知。在认证过程中,如果认证工作人员无法通过电子邮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会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联系。所以,申请人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如果电话或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更换的话,需要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在预审处理之前所有信息可以修改,然后重新提交申请。但是预审结束后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不能修改了。申请人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电子邮件通知后,需要尽快将申请材料和认证费递交(或通过验证点邮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否则申请人的证书认证工作不会被正式启动。

申请人在收到认证申请被正式受理的电子邮件通知后,可以随时登录认证系统,查阅本人的认证进程。如有问题可发电子邮件到dipenquiry@cscse.com.CD.或致电0086-10-82300056、82301009―103询问。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认证结果仍由本人取走或用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选定的外埠验证点。

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人员档案服务工作,方便留学人员办理存档手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发了“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留学人员可通过该系统填写、递交申请材料,使存档手续的办理过程更加快捷和方便。该系统已于今年4月1日起进行试运行。

“留学存档网上申请系统”的登陆网址为:http://cundang.cscse.edu.ca,用户需要先进行注册,然后按步骤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由于目前照片上传功能尚未启动,所以申请人无需上传照片。

由于该系统处于试运行期间,为降低运行风险,采取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并行的方式,申请存档人员在网上填写完《存档人员登记表》后,仍需要将该页用B5纸张打印出来,同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网上申请系统目前提供注册、修改和查询个人信息功能,用户亦可在异地注册。注册后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继续完成存档手续:

1、本人或被委托人(需委托书)直接将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详见http://www.csose.edu.cn/chuguo/archivessave/index.jsp)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并现场办理缴费手续。

2、也可以采取邮寄办理的方法,将办理存档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详见http://www.cscse.edu.cn/chuguo/archivessave/index.jsp)邮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时将档案管理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3.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急办理存档手续的人员,可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传真的方式发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同时将档案管理费通过银行汇款至该中心。

教室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四)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第三条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初步审查、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当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申请的处室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自存作为补正后的核对凭证。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包括协办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要的材料。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样式由省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分类型编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由各处室自行印制。

第四条由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协办处室审查、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等事项。主办处室应当给协办处室预留出必要的协同办理时间。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处室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以文件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为送达之日。

行政许可文件一般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遇特殊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条件具备时以邮寄方式补发行政许可文件。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与协办处室共同确定各自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时限,并按确定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九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省广播电视局社管处负责受理。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将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广电总局第24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也可以直接向申请人、被许可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外,各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建议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

或者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教室申请书范文

一、信息保密审查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文件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由业务股室拟稿的,业务股室必须选择并审核公文的公开类型。选择“不公开”的,要在“不公开理由”栏标明理由。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股室负责人)

主办股室负责人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

4、主动公开类信息(业务股室和人秘股)

对于主动公开类的公文,主要在网站。业务股室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交给人秘股,人秘股将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编制索引目录,经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并自收到主动公开信息电子文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芗城”的“区经济贸易局”栏目。

三、依申请公开

㈠、人秘股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㈡、承办股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1、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之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承办股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人秘股。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股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㈢、人秘股根据承办股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㈣、申请人对我局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股室负责解释。

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股室会同人秘股按规定办理。

四、责任追究

㈠、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㈡、本局各股室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㈢、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