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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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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范文篇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采购、储存、运输、装卸、销售、供应等企业、单位(包括公共食堂)以及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下同),有权给违法单位处以20元-5000元的罚款。5000元-30000元的罚款,需报经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对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元-150元的罚款;对违法的个体经营者,可参照上述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数执行。

第三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2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元-20元的罚款。

(一)出售熟食品敞开露放,或流动销售食品不用防蝇、防尘设备,罚款20元-25元;

(二)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用手抓取,货、款不分,用废旧纸、袋包装食品,罚款25元-30元;

(三)室内外环境不整洁,对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不积极采取消除措施,罚款30元-40元;

(四)食具不消毒;缺乏必需的卫生设备,屡经督促添置,延宕不备,罚款40元-50元;

(五)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元-60元;

(六)利用新资源和新工艺生产的食品或饮料,未先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而擅自销售,罚款60元-70元;

(七)不认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对已发现应调离的传染病患者(包括肠道带菌者)而不及时调离,罚款80元-100元;

(八)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停业外,并罚款80元-120元。

第四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5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

(一)出售污秽不洁、生蛆、虫蛀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元-120元;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甚至将腐败霉变原料混入新鲜原料使用,罚款20元-140元;

(三)出售超过保存期限,未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定型包装食品,罚款25元-145元;

(四)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品等及其制品,罚款30元-150元;

(五)出售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罚款35元-150元。

第五条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35元-50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150元的罚款。

(一)使用或出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罚款35元-50元;

(二)出售浸过或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种子,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罚款45元-155元;

(三)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50元-160元;

(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罚款100元-150元;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100元-200元;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罚款150元-300元;

(七)生产、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0元-350元;

(八)食品或食品原料,由于铁道、交通部门的车皮、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或站台、码头、仓库等原因而造成严重污染、霉变,罚款250元-500元;

(九)拒不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阻挠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谩骂、殴打上述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条由于违反食品卫生法而造成食物中毒或食物严重感染事故者,罚款500元-5000元。

第七条违法者如有故意欺骗、掩盖事实,并有可能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的,可在给予相应罚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5倍数额。

第八条对曾受过警告或停业改进处分,屡教不改继续违法者,罚款数额可在应罚款的基础上增加2-6倍。

第九条对零售经营者所处之罚款,由制售违法食品的零售经营者承担。如该违法食品的违法原因不在受罚的零售经营者,该零售经营者在交纳罚款后,可依法向货源单位索赔,货源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条违法者拒交行政罚款时,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罚款处理,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向违法者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即交付或在限期内如数交付罚款。

第十二条被罚款企业、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处罚款不服时,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罚款决定既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其执行,或转请人民银行在其帐户上扣缴。个人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市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㈡基本原则:遵循城市管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科学发展观;遵循有利于规范管理和城市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稳妥运行;遵循长效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变治标为主为标本兼治,变临时突击整治为依法长效管理,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

㈢工作目标:按照建立“执法管理法制化、日常管理网格化、环卫园林管理市场化”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调控有力、运转灵活、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合理调整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

㈠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政函[**]254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年要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机构设置的有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或大型广告牌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或者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职责时,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协调、监督。

㈡调整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职能。根据《**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市原由公安局客管大队履行的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职能,要依法向交通运管部门移交。工作移交后,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摩的”、三轮车、“黑出租车”载客的违规经营行为,促进城市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㈢建立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机制。按照现状管理、方便管理的原则,将城区所有路段、社区编制成基本管理单元,形成网格管理区域,将执法队员切块定点到网格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实行集中管理、分片执法。集中管理就是将执法队员的考核管理全部集中到城建监察大队,并在城建监察大队统一调配下参与对重大活动的管理;分片执法就是要划定责任范围,保证城区每个基本管理单元都有执法人员负责,不留管理死角。

㈣深化环卫体制市场化改革。按照“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环卫体制市场化改革。把市区现有的清扫保洁区域,按路段划分为若干标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先内后外、内外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卖断道路清扫保洁经营权。对路段保洁经营者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费用、定奖惩,实行量化管理。为推动改革,市财政将加大对环卫工作的经费投入,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同时,变“按人付酬”为“按量按质付酬”,适当拉开环卫工人的收入差距,提高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

㈤推进园林养护管理市场化改革。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能,园林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模拟化的市场管理机制。即按照“引进市场机制,模拟市场管理,实行目标控制,提高养护质量”的要求,实行企业化运作、合同化管理,将园林养护工作公开发包,同养护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将园林绿地管理区域、管理标准、管理费用、考核目标量化明确,管理费用同工作绩效挂钩,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城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的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完善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沟通联络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保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㈡科学核算,加大投入。在科学核算的基础上,市财政将逐步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每年按增加道路面积和绿化面积核增管理费用,逐步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范文

位于建成区的行业管理办公楼,投资150余万元,占地约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20*年1月投入使用。一楼交通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面向全区办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事项,办公设备先进、齐全,服务管理文明规范。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今年以来,开发区交通局结合“申报市级政务公开示范点”和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继续加大投入,共投资20余万元,强化硬件建设:新设电子显示屏1块;新设政务公开栏1处;对交通服务中心内部设施进行了调整;按照受审分离的原则,增设了许可受理、业务办理、规费征收等窗口。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一是充分利用电子触摸屏和滚动显示屏,对需公示事项进行了更新,使业户对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工作规范、交通规费征收和行政处罚标准及依据可以随时进行查阅。同时利用好政务公开栏,将交通行业新颁布的法规、公告等内容,及时在交通服务中心门口处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内公布,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内容,充分发挥公开栏的作用。

二是完善电子政务系统,畅通网络沟通渠道。20*年,交通局的“三网”(内、外、专网)正式启用,电子政务基本框架全面建成。局属各单位职能、各项业务审批手续、办理程序以及最新工作动态等都在局政务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开。通过近几年的运行和完善,“三网”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交通局工作实现了网上透明运行,强化了行政权力源头防范和过程监督,强化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自律力。交通各层面在网络管理中上下信息对接互通,上级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数据,提升了行政主体的管理力。在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增强工作透明度。

一是进一步对交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在已完成的《开发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对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申请条件,需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共梳理出行政许可事项35项,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17项,全部在网上对外公布。

二是编制运行流程图,细化优化流程环节。编制了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行政复议办理等行政事项的流程图,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每个岗位的职责,用过程控制的方法对行政事项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是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全局统一掌握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制作了《违章车辆行政处罚转办单》,每辆违章车辆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都做到一把手审批,这就保证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杜绝了“多处开门”的情况。同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四、深化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是认真推行“办事明白纸”、受审分离和受理回执制度。对交通服务中心的窗口进行了调整,由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对外受理许可事项,向申请人发放“明白纸”和受理回执单,将《文明执法监督卡》摆放到每个业务窗口,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业户可以直接填写监督卡或拨打投诉电话,使得业务办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打造“网上对话”平台,群众可通过胶东在线、政府信箱、政府门户网站、管委网4个网站、市局热线和来信来电以及走访等形式反应意见和建议。把及时解决网上对话、交通热线等问题,列入年度考核,要求各部门对反映问题予以重视,及时处理,并形成了每月对出现频率居高的重点情况汇总分析制度。今年以来,共接到各类网站反映问题455条,回复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