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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特点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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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特点范文

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一切能够增进人们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以及塑造人们法律思想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法学教育,则是指国家通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系统化的法学理论,培养其法律实践技能,造就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的活动。通常意义上,法学教育是指狭义的法学教育。而对于其他传授法律知识、增进人们法治观念的活动,则往往称之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同样如此。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高校法制教育和高校法学教育都是在高等院校开展的,以课程教学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方式。从课程教学内容来看,高校法制教育中的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源于法学专业知识,是其中的最基础性部分。从教育效果来看,两者都有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意识的塑造,有助于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公民,促进法治化社会进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是其共同之处。尽管如此,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之间仍有显著区别。由于两者都以课程教学为主,因此,通过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比较,可以得出彼此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

第一,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在教学内容上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虽源于法学专业知识,但只是其最基础性部分,在法学专业知识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在具体的教学内容方面,法律基础教学涉及法理学、宪法及一些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的知识,但偏向于对法学基本原理、概念和宪法等基本知识的掌握,对于各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只在很短的篇幅内作了浅显、粗略的介绍,文字表述也十分简洁、凝练。而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则覆盖了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内容,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商法等高校法学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各核心课程均以相关的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独立设置、自成体系,对于具体的法学概念、法学原则和法学专业术语等也都有详尽的阐述和介绍。因此,在法律知识方面,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要求明显不同,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重大区别。

第二,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教学对象、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对象是大一学生,其学历层次单一,专业背景各异,既包括法学专业,也包括非法学专业,而且后者在数量上居于绝大多数。在教学时间上,法律基础课程仅在一学期内开设,新课程方案启动后,法律基础教学时间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被压缩为8—10课时,仅占一学期该课程的三分之一甚至不足,因此教学时间十分有限。而法学专业课的教育对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且涵盖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不同学历层次。在教学时间上,法学专业课程需要花费三至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系统地讲授。在教学方法上,法学专业课基于其专业特性,具有一些独特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教学法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很高,因此对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就不宜适用。

第三,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上述区别根源于两者在学科属性和教学目标定位上的不同。在学科属性上,法律基础课属于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下设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而法学专业课属于法学学科。在教学目标上,法律基础课主要是通过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而法学专业课则旨在传授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技能,为国家培养、造就专门的法律专业人才。

可见,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特点在于思想教育性,而法学专业课的特点则在于职业技能性。对于前者而言,并不要求培养大学生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而是重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实现培养大学生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总体目标。而后者尽管也担负着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但毕竟以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为主,重在法学专业人才培育。

二、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比较

开展普法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普法教育旨在在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因此,从广义上看,无论是高校法制教育,还是高校法学教育,都可以涵盖在普法教育的范围之内。从狭义上看,普法教育则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普法运动”。

自1985年至今,我国已先后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普法运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随后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揭开了我国“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的序幕。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开始了“二五”普法(1991年-1995年)。199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此为“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此后又开展了“四五”普法(2001年-2005年)和“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两者的关联之处体现在:

从历史渊源上看,早在1985年《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就提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要求在青少年中具体落实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律常识,高校法制教育也因此被纳入到普法规划之中。正是在“一五”普法期间,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成为面向大学生普法的重要方式。

从目标导向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普法目标导向的影响,呈现出方向一致的走向。如高校法制教育的初步奠基阶段以法律知识普及为主,就与“一五”普法以“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目标任务有关;其稳步发展阶段以观念引导为主,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为核心,与“二五”普法强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是培养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观念”,“三五”普法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密切关联;而其全面调整阶段突出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也与“四五”普法“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及“五五”普法要求“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完全一致。

从教育对象上看,高校法制教育面向的是高等院校中全体在校大学生,而历次普法运动则将青少年,特别是将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这是因为大学生是国家、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大学生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国家建设发展的合格人才,从而推动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因此,大学生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普法运动的共同教育对象。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尽管联系密切,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教育对象上,普法运动针对的是包括工人、农(牧、渔)民、学生、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是一项面向全民的教育活动。普法运动的重点对象除了大学生外,还包括中小学生等其它青少年群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因此,普法运动的教育对象范围比高校法制教育更为宽广。

第二,在教育内容上,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对稳定,而普法运动则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在不同的阶段普法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具有很强的现实目的性。如“一五”普法的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具有启蒙、扫盲的性质;“二五”普法以宣传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标志着普法活动开始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三五”普法内容表现为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四五”普法重在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学习成为亮点;“五五”普法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及倡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紧密关联,其内容是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等,来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在教育途径和方式上,高校法制教育表现为在学校中以法律基础教学为主要途径和方式;而普法运动与之比较而言,途径则更为广泛,形式更为多样。普法运动没有校园围墙的限制,青少年宫、文化馆、俱乐部、影剧院、居民社区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均可成为普法教育的场所;法制讲座、报纸书籍、广播、电视中的法制宣传栏目、法制宣传教育网站、法制短信、法制摄影、法制动漫、法律咨询、电话热线等均是普法教育的形式。其中,特别是电视媒体由于其普遍性、形象性和生动性,已成为人们接受普法教育的主要载体,成为普法教育的主要途径;而新兴的网络媒体由于其互动性、即时性等优

势,也在普法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上述区别是由高校法制教育的学科课程特性所决定的。“学科是教育教学的基础和依托,教育是通过学科来进行的”;

同时,学科的进程和安排又体现为具体的课程。课程的概念特指“学校教育的经验组织方式”,它是学校教育的基本载体,本质上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提供给学生的、有助于学生发展的教育经验”。

法律专业的特点范文篇2

关键词:高职;安检;航空法;教学

一、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

航空法是目前高职民航安全检查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由于它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课程,其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并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高职民航院校的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航空法教学侧重讲授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现在逐渐侧重于航空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民事立法及安检业务法规,这一系列的变化的背后原因也在于业内对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仍在不断发展变化。

相应地,现阶段航空法课程在高职实践教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民航安检专业的实践教学中未体现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所需要达到的能力目标。第二,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符合岗位需求,即更多在于介绍法律“是什么”,以理论性、记忆性知识为主。第三,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性质决定法律教育的侧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安全检查作为特殊执法行为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正式授权才能实施。至今,法律尚没有明确授权民航安检部门实施上述行政执法权力的条款。民航安检工作人员属于民航运输企业的员工,从这个角度说,安检工作人员与民航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安检工作却是强制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是不得拒绝安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安检的行为又带有一定的“公行为”的色彩。所以,关于民航安全检查权本身的性质到底应当如何界定,在学界仍处于讨论的阶段。

此外,由于安检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耐力,目前民航业的安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员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应付一线高强度的工作量,都必须转岗甚至转行。所以,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要求高职院校培养出的未来安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成为综合性的高级安检人才,以适应职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所以,法律教学的侧重点在于使学生厘清安检职权与机场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界限,平衡安检的强制性与服务性之间的冲突,在提供安保服务的同时也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国际反恐局势;同时,培养有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综合型机场工作人才,使学生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三、关于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侧重点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航空法与安检法规课程作为高职安全检查专业职业能力的必修课程,在教学中如果仍然侧重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则不符合民航安检专业的学生课程的能力目标要求以及就业特点,也不能激发民航安检专业学生的兴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抓住核心重点,有的放矢。

在课堂内容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身定位。安检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明白自身的职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明白机场安全检查权不等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人身检查权力。在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体现出服务性的特点,任何时候都不能“过界”,在发现违法情况时应当立即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第二,机场秩序相关的法律制度。由于机场安检工作岗位包括停机坪护卫、安检通道上的验证、前传、开箱包、人身检查等岗位,在每个岗位上都可能遇到不同的违法违规旅客,例如旅客拦飞机或扰乱机场秩序等“空闹”行为、隐匿携带违禁物品、冒用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等情形时有发生,对这类相关行为的定性和法律后果,机场安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了解,才能及时对旅客行为进行划分,并根据情况通知机场公安。第三,目前与机场相关的突出社会现象及法律制度。例如航班不正常现象、航班超售现象等,在机场安检通道如果发生旅客问询或者质疑时,能够及时解答或指引旅客到相关单位办理下一步手续。

在课堂形式上,教师可以采取情景式教学方式,将每个法律知识点分为案例导入、案例所涉及的重点法律法规解析、情景模拟三部分。即首先以工作中的现实案例为主线引入,使学生自觉代入未来工作岗位场景并模拟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然后,结合案例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课堂活动,以情景模拟教学法重现之前讲授的法律法规,总结突发事件处理的操作规章制度,但不再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是什么”、“为什么”,而是有侧重点地强调在岗位中安检工作人员应当“怎么做”。通过情景模拟锻炼学生的口才、抗压能力,使学生明白学习航空法、锻炼法律逻辑思维对于自身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法律专业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能力培养

一、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转变教育观念,适应国际新形势、突出特点,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教育服务”也被纳入服务贸易范畴,这就意味着高等教育也将面临国际竞争。从法律方面看,WTO准则既不是单纯的国际经济法,也不是单纯的国际法,而是综合性很强的法律。它涉及到国际法的几乎所有方面,也涉及到国内法的方方面面,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为适应WTO的需要,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要培养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多学科知识,通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复合型人才,适应国际新形势,突出本学科专业的特点,顺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体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特别是经济知识。因此在校大学生一般都要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经济管理类学生学习经济法,一些专业还针对本专业性质开设法律类的课程,如财经类的学生学习财税法;理工科院校也开设了法律类的专业课程。这也符合法治经济对大学生教育的要求,关系到以后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法律素养,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依法、顺利进行。因此对非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必要的。

(三)高校法学专业人数毕竟有限,更多的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有利于国家法律的普及与整个社会法治理念的培养,能够很好地推进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教学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提高认识,从根本上重视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学

开设有法律课程的高校从老师到学生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学重视不够,课程开设的随意性强。此类课程一般为选修课,采用考查非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老师对学生的要求不高;学生自身认为自己是非法学专业学生没有必要掌握详细的法律知识,学生的目标是考试顺利过关,不会深入学习。所以高校要重视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要从老师到学生认识到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性。

(二)师资力量薄弱

许多高校虽开设有法律课程,但法律专业师资力量缺乏,有的院校的法律课程由“两课”等公共课之类的老师承担,有法学专业的院校,非法学专业课程虽然由法学专业教师教学,但往往法学专业教师以专业课为主,轻视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法学教师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学训练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老师,所以要把好师资关,在人员上满足,大学老师一般只宜兼任一至两门课,否则不可能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在学历上做出一定的要求。教师应当提高专业能力水平,各院校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参与实践,将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与提高学历同等对待。为切实提高法律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三)合理设计法律课程体系及内容

非法学专业的法律基础教育与法律专业课程开设的时间间隔长,不利于法学理论与应用法学的衔接;先用的教材存在时滞性,难以反映最新的立法动向和精神;课程学时有限,难以在现行的教学计划中增加实践性学时。要科学地设置法学类课程,合理安排理论与实务教学内容,择优选择针对本专业的法律教材。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应考察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的关系,研究各课程之间的关联与独特性,科学地设计教学计划。在教学内容设计上应突出法学类课程应用性特点,将必修课与选修课想结合,引导学生选择一些实践性课程。

(四)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非法学专业在法学教育中一般应先向学生讲授法学基础理论或将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应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之后再开设专业课程同时加强法学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在讲授法学基本理论的过程中教师在课堂上不能仅限于解释法条的内容,而且要将立法的背景,相关部门法内容和现实中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向学生阐明,引导学生阅读一些专业书籍;同时要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多与本专业的理论相结合。在教学方式上可采用案例教学法,结合实际多讲案例,激发他们的兴趣。通过案例,引发他们的思考和对课程内容的关注。引用的案例要典型,进行精选,最好是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事件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将这些事件结合法学知识,深入分析,既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又能使他们对书本上的东西了解更深刻。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课外时间或第二课堂到实务部门去调研,去司法机关旁听,既培养了实践应用能力,反过来又可以促进法学理论课程的学习。

(五)法律课程办学条件不足

许多院校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设备、资源不足,没有专门的教学设备和资源。比如必须拥有一定量的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像法学专业教学一样有相应的模拟法庭,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司法部门建立相关法律的实习基地,使学生真正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情况。

(六)法学课程教师与非法学课程教师和学生应当开展协作和交流

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人员构成现状来看,各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的人为割裂现象较严重。非法学专业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不同专业、不同系的教师,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很难对各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进行比照与研讨。为使法学教育向深层次发展,应当由法学专业教师、非法学专业教师以及学生共同开展交流合作,使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与应用法学课程相衔接,法学类课程和非法学课程相结合,尽可能消除教学计划中的脱节现象。

三、结语

在当前新知识激增的时代,社会对高等院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高校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复合实用型人才,具体到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的问题上,就是要使经济、外语、科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不仅懂得经济知识与实践,还要懂得法律的理论和规范,具有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课程教学顺应当代高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符合我院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徐波,张茂荣.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探索[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77-78.

[2]马涛.浅议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教学的若干问题[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5):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