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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管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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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篇1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审查

1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现状

1.1缺乏公众的监督

现阶段,我国在城乡规划方面真正的决策权掌握在领导手中,规划设计师以及公众只是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在一些中小城市,此种现象更加普遍。领导对城乡规划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力,社会上缺乏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整体的城乡规划由领导决定,缺乏监督的机制,对规划领导不能形成约束,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1.2管理的制约机制不健全

近几年来,城乡建设规划的管理工作力度有所加强,城乡违法建设的数量有所降低,体现出了监督检查管理的科学性,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单独工程项目违法的现象有所凸显。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方没有根据规划许可,直接施工,部分施工方更改工程布局,为达到验收的目的,会在工程竣工之前提交申请变更许可的方案,建筑的实际情况符合实际的规划许可,避免处罚。规划部门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规划管理存在漏洞。因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对规划审批进行记录,建立群众监督的制度,便于城乡规划的有序开展。

1.3规划管理的机构难以统一

结合我国的规划管理行政机构职能,市级、区级以及县级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规划局所属的部门存在差异,行政级别不同,职责范围以及管理权限存在很大的差别。规划主管部门名称较多,群众容易混淆,当出现问题时,不知道该找哪一个主管部门,工作的效率较低。

2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措施

2.1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

例:浙江省杭州市环溪村是全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在进行规划管理时,主要是坚持了以下的原则:

第一,坚持城乡统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注意到县、镇、乡村发展的情况,结合城乡的特点,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进行规划时,根据环溪村的实际情况,了解群众最为急切的事情,站在长期发展的立场,注重实效性。

第二,突出重点发展。环溪村主要是以种莲文化为主,依托良好的区位优势,突出“村容整洁环境美”,着重实施了“生活污水处理”、“生态河道改造”、“生态人居提升”、“生态文化传承”四大工程,倾力打造“生态环溪”,使之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村容村貌整洁、宜居生活幸福的美丽村庄。

第三,政府作为主导,农民作为主体。需要充分的结合省、市及镇村党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环溪村群众的努力下,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环溪村的建设。

第四,统筹规划,科学的制定实施方案。环溪村在相关单位的部署下,2009年的重点在于制定规划,确定实施方案;2010—2011年,重点在于全面的推进规划;2012—2013年根据规划提升精品亮点。

2.2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措施

2.2.1强化法律意识

城乡建设的规划主要是在特定的阶段内为城乡的发展以及建设提供指导,是政府进行决策的基础,是对城乡建设以及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当城乡规划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之后,为城乡的建设以及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进行修改。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规划经过频繁的变更,不按照规划进行办事的事情常有发生。政府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将规划报告制度、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上升为法规,监督规划的审批、实施等,保持规划的严肃性以及权威性。

根据节约发展的原则,能够根据国家的用地标准严格的进行审批,合理的进行村庄布局规划,根据城市的基本情况,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将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改善,建设和谐的城乡环境。

2.2.2实行民主决策

规划行政部门需要对规划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根据政务公开以及民主的原则,使组织能够发挥规划编制的职能。和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程序需要在网上及时的公布,在政府的网站以及规划主管部门的网站上需要建设专栏,加强宣传,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得到充分的保证。借助于报纸、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城市建设的规划,增加城乡规划的透明度以及公开性,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规划加强评审和论证,重要的项目或者是地段,需要审查设计方案,为城乡的建设规划提供支持。站在城市发展的角度,明确区域范围的地位、作用,明确城市的优势、劣势,将区域内的城乡发展实现一体化。环溪村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充分的发挥村庄座落在天子源与青源溪双溪交汇处优点,根据现有的基础,为环溪村的发展积极的创造条件,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村庄整治建设为抓手,着力于改善人居环境,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文明程度,先后获得了浙江省“千镇万村种文化”先进村、杭州市“国内最清洁城市”示范点和新农村建设标兵村等荣誉称号。2011年被列为杭州市首批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对象,2013年成为全国人居环境现场会示范点。

2.2.3加强社会监督、行政监督

首先是要实现公示内容以及公示程序的规范化。明确社会监督以及进行投诉的方式。发挥规划编制、规划监察以及规划审批的职能,扩大监督的覆盖范围。

其次,丰富公示的形式以及载体。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的选择公开的方式,便于群众加强监督和理解。第一,对网站、报纸、公示大厅以及公示牌进行规划;第二,采用问卷调查以及广场咨询的形式。召开规划报告会以及座谈会,进行公示;第三,采用咨询、听证、论证以及评审等方法,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的社区、规划方案等进行展示;第四,根据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以及规划协会等机构进行公示。

最后,强化公示的互动以及沟通。在公示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公众的参与性,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的作出回应。建立渠道。公布监督的电话、邮箱等,引导市民积极的参与。及时的整理公众提出的意见,并进行研究,落实责任人制度。

2.2.4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环溪村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尊重民众的意愿,充分发挥民众的积极作用。对于和农民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加强专家论证的环节,将此作为建设的重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时,不能忽略民众的重要作用,发挥民众的智慧,提高规划的质量。

3结语

对于城市的建设而言,优质的规划是前提,制定正确的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管理,使得城乡规划发挥综合调控的作用,对专项的规划进行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俊国.试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电子版),2012(7)

[2]梁俊斌.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11(9)

[3]乔兴亚.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漫谈[J].山西建筑,2008(17)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篇2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对策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其“蓝图”是管理城市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市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新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与之对应的对策,对促进我市的综合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规划管理则是为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而实施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县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对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思考,寻求解决对策,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规划编制滞后于建设,与实施可能性脱节。规划设计在相当程度上强调的是城市空间环境质量,追求物质空间结构理想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缺憾。规划是指编制一个有条理的行动顺序,使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城市规划是“龙头”,是建设的依据,规划应该超前,但对于当前城市建设中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规划的编制显然跟不上城市的发展,出现滞后现象。在现实的规划设计中,有的规划编制单位不能深入实际,具体了解中小城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编制,以至造成编制的规划和实施可能相脱节。目前规划过程中往往是强调规划方案唯一性,把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方向。最终规划成—种发展可能,对规划的实施发展诉求存在的更多的可能条件分析不足,这使规划缺乏一定科学性。重建设、轻规划设计、轻管理,重盖楼、轻环境,重主体、轻配套,重硬件、轻软件,出现建设不是围绕规划转而是规划围绕建设转的局面,践踏了规划的“龙头”作用和严肃性。

2、城乡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下。大多数城乡规划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表现在工业用地比例偏高,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偏低;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城市建设的平台,是城市发展的根本。由于县级城市环境的不断改善,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乡结合部,工业开发区周边及新校园周围的一些村、社区大量土地被征用,不少企业在此安家落户,谋求发展。另外还有大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走向市场和农村进城读书人员增加,都吸纳了大量的外来人员进城,同时,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少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一级土地市场的刚性约束手段,一些居民为了增加收入,利用区域优势,以要求解决自己居住问题为由,纷纷抢占地皮,乱搭、扩建、乱建房屋,私买私卖,牟取暴利,还有些村民甚至把分到户的土地随意高价出卖,扰乱了土地市场,也给规划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偏重对空间形态等“硬”规划的研究,缺乏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在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总体规划是对城市的宏观控制,而城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因为县级城市规划经费紧张的原因而存在编制上的不足,致使规划管理部门无法将其作为管理的依据。规划的实施分析需要实施机制的强力支撑,而实施机制往往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由于受传统“技术工具型”规划编制技术路线的影响,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偏重对空间布局、空间形态等“硬”规划技术的研究,而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不够。而—个规划的实施与政府的财政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实施机制关系密切,如果规划编制不能与现行的实施机制有效衔接,规划的可操作性就无从谈起。

4、城乡规划决策缺乏民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在错综复杂的城市大系统中,无论是城乡建设发展的宏观决策,还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微观决策,大到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交通组织、环境保护,小到地块的开发强度、建筑日照、绿地布局和公建设施,无一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控制“非公共性”利益主体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体现空间资源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随着我国的法制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民众要求参与的意识逐渐加强,政府应该给予公众参加城市规划的权利,确保在城市的规划中,能够保留城乡的文化传统,并将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原来的城市规划法规,对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程序、深度、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2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对策思考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篇3

【关键词】畅想规划管理体制,构建城乡管理,措施,城镇建设

[Abstract]urbanandruralplanningisakindofstrategicspatialplanning,urbanandruraldevelopmentisthecomprehensivecontrolmeasures.Urbanandruralplanninginurbanandruraloveralldevelopmentprocessplaysan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urbanandruralplanningneedtoadheretoacomprehensivecoordinateddevelopmentconcept,fromthefocusonthecitydevelopmenttobettercoordinatetheurbanandruraldevelopment,promoteurbanandruralandregionalhadHucu,fromgoaftereconomicbenefitsone-sidedlytobetteraccountforeconomicbenefit,socialbenefitandenvironmentbenefit.

[Keywords]imagineplanningmanagementsystem,theestablishmentofurbanandruralmanagement,measures,urbanconstruction

中途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一、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二、构架城乡规划体系,做好保障措施

1、城镇体系规划就是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促使城镇协调有序地发展。从而避免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行政壁垒、生态恶化、重复建设等问题。从区域整体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生态共存共保、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角度出发,突出强调不同行政区划之间在产业结构分工、基础设施共享、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空间延续等方面的衔接和协调。针对实施机制、政策、措施研究与制定普遍不被重视,缺乏规划实施必须的后续手段,对新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各城镇之间边缘空间布局等区域性共同的问题上应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建议建立由省级机关和市、县政府组成的城市联盟协调机构负责跨行政区域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协商解决发生的重大问题,确保城镇体系规划付诸实施。

2、建立健全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规划的重要作用。为切实发挥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在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必须加强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城镇体系规划在体现宏观规划的政策性、指导性和战略性的同时,要加强规划文本的规定性和条款性,提高规划执行的力度。要把城镇体系规划转化为政府宏观管理区域和城市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真正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规划必须纳入市场运作的轨道,在实践中接受各方面利益主体的评判,定期对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做出评价,并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编制某个地区或某个方面的专项规划,使规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城镇体系规划才真正具有生命力。

3、突出重点,加大投人,全力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城镇建设的重点仍是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主要是一路二水三防洪四绿化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建设的思路就是在“量”的提高上,重点是“质”的突破。城市水、路、热、气、讯、绿化是城市的基础设施,要加大建设力度。同时,要注意城镇基础设施的质量,城区道路、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园林工程设施建设要纳入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序列,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监督和认证,未经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还要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城镇住宅建设关键在于变革现有城镇住房分配体制,培育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目前全市的住房现状,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经济适用、舒适豪华”三种类型住宅的比例,以此满足各阶层的需要。工作的重点是老百姓愿意买房,买得起房,买得到房。此外,要引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方式,从福利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改革的着眼点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价格关系和有偿使用三个环节上,寻求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三、结束语

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事业,建立健全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突出重点,加大投人,全力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已成为规划建设中不可忽略的一项重任。

参考文献:

[1]金明浩,张鹏.关于在中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的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4):37.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篇4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建设;政府调控;产业兴乡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城乡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时期内关于城乡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制定的目标,将城乡性质、发展规模与方向确定下来,通过合理开发利用城乡土地,对城乡建设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综合部署,进而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指的是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它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乡规划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乡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乡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所谓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指的是以城乡规划为指导,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来保护城乡用地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以此为城乡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来提供依据。对于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则指的是为了保证城乡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实施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要求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从而及时地处理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2、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性的目标,对于城乡规划,体现在和谐社会背景下一方面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空间,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保证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城乡规划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实现科学的部署和合理的空间布局,从而促进城乡的和谐有序发展。总而言之,城乡规划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更加突显。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实施了城乡一体化,并取得可喜的成绩。尽管如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农民保障等。对此笔者于下文进行了相关探讨。

2.1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慢,公用设施不配套成为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方面因为老城区的断截路比较多,污水乱排放和给水不循环的问题突显。对于公共设施配套问题解决的还不足够完善,有些地区的农贸批发市场和一些公厕的公共设施不能及时安排建设。而一些小城镇它们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也未能及时跟进,所以城乡规划基础设施问题需要尽快地完善。

2.2城市管理责任不够明确

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不明确,所以出现了相关责任单位对发生问题的“踢皮球”现象,这样一来就很难实现责任到人,权责分明。比如城市管理机关名称上的变动,由市容局“变”城管局,再“变身”成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机关的管理责任不能因管理机关的“变形计”而改变或不存在了。

2.3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不能确保

由于城乡规划不能确保其法定地位,所以导致规划改变事情时有发生,这样一来难以实现城乡规划建设顺利有序的开展。

2.4城乡规划忽视农民保障问题

现阶段中国城乡规划过程中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变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而在这个改变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轻、避免大规模社会变迁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及混乱的现象以确保这个改变能够顺利实现,所以加强对失地农民保障问题就成为这个过程中的关键。尽管现在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关注和探索农民失地保障问题,但是还没有规范化、系统化,所以问题在解决中,实际并没有彻底解决好。这也就最终导致城乡规划缺乏了保障。

2.5城乡规划中用地调整问题

面对城乡规划的发展,其中有很多生产要素需要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优化,土地可流转就是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的必要前提。现阶段我国推行的则是以土地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而这种形式限制性较强。城乡规划管理突出的现状问题形成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经济原因导致的,城乡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实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远大于财政收入,所以城乡规划可用资金是相当有限的。另外还有体制原因,建设规划系统领导变动多,所以就造成了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知识薄弱,重建设轻管理的现状。除此还有技术原因导致的城乡规划管理现状。科学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而目前技术人员处于青黄不接的断层阶段,所以直接就会影响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3、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完善对策

现阶段,城乡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新形势下,又对城乡发展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未来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也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实现和谐、可持续发展,需要城乡规划者的努力探索和不断反思。

3.1以征地、拆迁新机制为基础

要解决失地农民土地保障问题,有必要适时地修订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真正实现让失地农民在城市建设中得到益处,拥护依法征地建设城市。对待拆迁过程中不同的拆迁户,要进行区别对待。

3.2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

为了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一方面要建立以长效机制为保障的城市管理体制。比如可以建议合理的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高效沟通,密切配合。此外,还要明确各街道和居委会的城市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在城市与城市之间要建立起网格式的管理机制。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可以将城区根据路段或者根据社区来建立基本的管理单元,最终实现精细化管理、集中化管理。

3.3以规划的法定地位为主导

发挥城乡规划的主导作用,要始终坚持规划的法定地位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一视同仁。在规划管理中能够明确责任,做到不推诿、避免踢皮球的现象一再发生。坚决执行规划,确保规划的主导作用。

3.4以政府调控为主要手段

面对新区在进一步建设中,老区又在不断改造的现状,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要正确发挥好政府调控的作用。政府要发挥其调控作用,首先对于新的住宅区要适度地发展高层建筑,形成新的中央商务圈。其次要利用自然山水,传承历史文化,打造具有本城区特色的县城。最后要完善城市功能,就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设施配套系统。

4、结束语

城乡规划一个科学性强、系统性及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它的工作必须要以生态安全和资源节约为宗旨,同时针对城乡规划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和处理,通过不断人们的居住环境,为和谐城市的建设再添上浓重的一笔。

参考文献:

[1]李俊乔,代志春,郭爱军.针对城镇规划管理中政策关系的分析[J].四川建材,2014(1).

[2]荣西武,文辉.完善小城规划管理的思路和建议[J].小城镇建设,2013(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篇5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完善

注:本文系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研究”(11FX34)的阶段性成果。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2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三)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

依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规范可知,审计结果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譬如,按照安徽省的定: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对需要移送的案件线索,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移送。对于这一规定,实质上并未在规范上赋予该项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这也使得该项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据此,笔者认为,为解决该等问题,应在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具体言之,应在法律上明确该项审计结果是领导干部晋升、追究违规或失职责任的法定依据,而不仅仅是作为问题线索使用。

参考文献

[1]陈献东.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若干思考[J].审计研究,2014(5).

[2]陈万明、蔡瑞林.我国领导干部城乡规划管控的离任审计[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1).

[3]谢玉美、刘为勇.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论[J].行政法学研究,2017(1).

[4]朱介明.发展规划:重视土地利用的利益关系[J].城市规划学刊,2011(1).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篇6

[关键词]城乡规划;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212-01

引言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也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因此,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对城乡建设极为重要。

1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乡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2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城乡建设存在盲目性

目前,我国的城乡建设处于快速推进的时期,一些城市盲目跟风,掀起了城乡建设的热潮,盲目引进部分企业,盲目促进城镇化,使城乡规划建设逐渐脱离城乡发展的客观规律。大多数城乡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环境质量,导致城乡建设混乱、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阻碍了城乡发展。

2.2缺乏相应的法制保障

城乡规划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执行,但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现象严重,规划审批权滥用等问题。我国虽已形成较为系统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但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薄弱,因而导致行政处罚标准不明确,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较为模糊,对违法当事人处罚不当等后果。另外,地方性法规的不完善,致使规划权威性受到损害,同时,规划行政处罚的条块分割,也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一套完备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体系,以使城乡规划管理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更好的指导城乡建设。

2.3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来决策实现的,属于少数人的决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机会较少,忽略了广大社会群众力量和市民对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建议与评价,从而难以形成一个具有全局性、科学性的表达机制。这就容易滋生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城乡规划管理背离城乡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取代,最终造成城乡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乡规划管理对城乡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种寻租行为。

3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措施

3.1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在城乡建设中严格执行规划是发挥城乡规划战略引导、综合调控和资源配置作用的保障,因此,应严格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编管理,强化城乡规划实施前、中、后每个阶段的监督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严格规划执法和问责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乱占地、乱建设、乱变更等违法违规现象,对违反规划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完善规划监督机制,始终将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从而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现实为依据,通过实地调查和征求公众意见,以及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等形式,形成与我国现阶段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更好的服务于城乡建设,把城乡建设的美好且适宜人们居住。

3.3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本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全面开展和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广泛征求群众看法及意见,体现绝大部分群众的共同价值观及物质文化需求;城乡建设项目要以公众为主体,确保社会资源得以科学、合理地分配;公开、公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保证群众的监督权得以实现;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结语

在我国快速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应从当前实际出发,兼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而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无论是规划决策者、管理者还是社会大众,都要主动行使权力,积极监督城乡规划建设,敢于指出城乡建设出现的错误,共同建设有规划、有秩序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孟志强.探究当前形势下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发展[J].世界家苑,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