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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融通的前提条件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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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融通的前提条件范文

关键词:金融;项目融资;风险识别;风险处理机制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投入建设,项目规模逐渐呈现大型化趋势,传统的项目融资与筹资方式已经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金融工具,项目融资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及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筹集资金的作用更加突显。项目融资的方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也能够得以大幅度改善。从项目融资的全部过程来看,其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分担和风险控制,其中风险识别是首要环节。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项目融资和项目经营的成功,风险识别应当运用于各个阶段,尽可能地减少和降低风险要素对项目的不利影响,这也是项目投资者及贷款人共同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阐述融资管理理论知识的同时,对风险识别做了详细的划分,从而提出不同风险的防范策略,希望有助于更好地运用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概述

(一)项目融资的概念

从广义上来讲,项目融资是指为了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建设一个新项目,或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一切融资活动。从狭义上来讲,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贷款或融资活动称为项目融资。一般来说,项目融资仅指狭义上的概念。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特征

1.项目导向

项目发起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往往不是投资者最为看重的,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才是首要考虑因素,因为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在于项目本身的高质量,项目融资可以说是以项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

2.有限追索

项目具有的不可预见的复杂风险因素,如一些能源开发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周期长、资本密集,使得投资者不愿意完全承担风险,他们希望在获得项目所需资金的同时,将自己的其他资产与项目风险切断。项目融资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投资者想要规避风险从而获得预期的收益,可以通过这种有限追索来实现。

3.风险分担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融资要想减少风险,主办者或者项目投资方必须确定项目的关键风险,评价项目里面各种风险可接受的程度,并将风险合理地分配到有关各方。有效合理地分担项目融资中的各种风险,是规避和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4.表外融资(非公司负债型融资)

项目融资的另一大特点在于表外融资,也就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如果项目发起人直接从银行贷款,那么其负债率就会相应增加,从而使得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随之加剧,其未来的融资成本也会逐渐加大。

5.项目融资成本高

组织项目融资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需要更长的时间,因而带来较高的筹资成本。由于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项目融资需要进行大量有关风险分担、资产抵押、税收结构等技术性工作,且由于其有限追索性质,导致融资的成本要比传统融资方式高。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及识别

在我国,项目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核心风险、非核心风险。风险识别在项目融资中是整个风险管理的基础,项目成功的关键在于风险的合理分配及严格管理。因此,准确识别项目融资中的风险,是项目融资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做好预先的防范措施,将有利于融资的顺利完成。

(一)核心风险

1.信用风险

由于参与者对于双方的资金状况、偿还能力、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难以把握,以及项目合作者各方是否能根据合同文件履行职责及其承担的项目信用保证责任的不确定性,项目融资存在信用风险。

2.完工风险

由于资金没有到位,技术力量不足,环境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达不到经济指标或项目延期、超支、甚至停工。因此,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承包商,对于减少完工风险至关重要。

3.生产风险

项目的生产阶段是项目生产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生产风险主要包括生产条件、技术和经营维护三个方面,如原材料、能源的供应是否可靠,由于设备安装、使用不合理导致产品质量低劣;技术会不会被新技术所代替,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技术能够依然保持先进水平;经营者由于疏忽而引发的重大经营问题。

4.市场风险

价格和市场销售情况是项目在产品市场上存在的两大风险。

(二)非核心风险

1.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对于前者,投资方采用固定利率融资,如果市场利率下降,那么机会成本就会相应提高;投资方采用浮动利率融资,如果利率攀升,那么项目生产运营成本则会因此攀升。对于后者来说,国家一旦发生通货膨胀,成本价格就会相对上涨,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上涨,使得消费者采取其他方式或降低需求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降低收入。

2.政治风险

行业政策及政府政策的变化,都会使融资项目的赢利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这些政策的实行,都会导致融资项目预估的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对于投资者而言,避免政治风险是其需要面对的一个大难题,因此要求企业财务主管尽可能地将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到企业能够承担的范围。

三、项目融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系统地识别项目融资中的各种风险,能够帮助我们了解项目融资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风险,以及容易被忽略却能引起重大损失的风险。针对这一系列的风险,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对以后项目的顺利进行大有益处。

(一)核心风险的防范策略

1.法律风险的防范

项目公司要想规避项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聘请当地的法律顾问,研究并规避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通过担保等协议的签署来分散风险承担,以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2.完工风险的防范

项目完工风险的主要受害者之一是贷款银行,因此贷款银行为了转移或者限制项目的完工风险,可要求工程承建公司提供相应的“完工保证”作为保证,同时还可聘请项目管理代表来监督项目的建设进展及完工情况。

3.生产风险的防范

针对不同种类的生产风险,可以通过设计不同的合同文件来防范生产风险。此外,还可以通过一系列信用担保协议来防范生产风险,具体措施如下:在项目文件中订立严格的条款,以及涉及供应商与承包商的固定成本、延期惩罚、项目效益与效率的标准;项目公司拥有基本设施及供给来源。

4.市场风险的防范

降低市场风险需要从两个方面(价格和销售)着手。项目融资要求项目必须具有长期的市场产品销售协议作为融资的支持,这种协议的合同买方除了项目融资者本身,还可以包括项目产品有兴趣的具有一定资信的任何第三方。如果一个项目能够签订这样的协议,无疑可以大大降低市场风险。

(二)非核心风险的防范策略

1.政治风险的防范

针对这一风险,可以从政治风险投保和引入多边机构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前者是项目公司或项目投资者、贷款银行和其他参与方向官方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政治保险,在融资中尽量使项目有政府参与以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多边机构的书面保证也能为参与各方提供政治上的保护。

2.金融风险的防范

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始初期,积极寻求大银团的支持,并规划好资金来源,从而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链的完整性。为了防止利率提高带来的项目预期利率大幅下降,项目经营者可在每年收入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预防基金。此外,在与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时,应当明确规定因利率变化而由项目公司承担和政府补偿的协议内容。

四、项目融资风险处理的一般机制

(一)分散资金来源

从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看,其中以银团居多,一些大型项目融资的贷款来源于数十家甚至十多家,这极大地减少了单个债权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这些贷款人多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业务性质也不尽相同,因此能够根据各自的风险偏好满足项目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资金需求,因为他们充分考虑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分散风险承担

由于项目风险以项目为导向,项目的直接借款人一般为项目公司,而不是项目的投资者,因此投资者的其他业务风险对于项目的影响较小。同时,项目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被限定在项目的范围内,贷款人也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对项目进行全程的监控,因此项目融资的这种安排将项目融资的风险与项目最终借款人的项目以外的风险相对隔离开来。

(三)以合理的融资模式进行风险的合理分配

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灵活的融资模式能为项目融资提供多样化手段,通过设计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融资的风险也能够在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四)多样化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是项目融资额度取决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或者项目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在这些未来的项目现金流量及收益分配顺序中,归还项目融资的贷款具有优先性,这是项目融资最强有力的融资保证。二是业主保证人和第三方保证人还会通过各种保证书和承诺形式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担保,这些担保将成为规避项目融资风险的另一个有力的保证。

五、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项目融资相对欧美国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有漏洞,并且由于相应的法规出自不同的部门,不系统、不全面,甚至细节上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使得一些项目没有可以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者不知适应何规,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

(二)金融体制不完善

目前,随着现实经济的发展,各种问题诸如国际收支不平衡、市场失灵、通货膨胀等相继出现,导致汇率波动性较大。我国未成熟的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机制体制、较少的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导致金融风险的规避问题重重。

(三)技术基础薄弱造成风险管理水平难有保障

由于我国风险管理技术基础普遍薄弱,风险识别困难、评价的误差大,与欧美发达国家较成熟、全面、系统的融资风险管控理论及较专业的融资咨询业务相比,我国的融资业正处于少年期,缺乏适应我国行情的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价理论,往往只依靠风险源等面上的因素作为依据来评价和识别,这就导致风险的识别常出现偏差。

(四)主观意识淡薄、客观条件欠缺,限制了风险管理发展

由于我国的项目融资模式应用较晚,理论基础薄弱,缺乏实践经验和指导性的实施准则,致使我国的项目融资风险种类数量有限,保单形式单一。同时,由于缺少专业的担保人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使人们的项目风险意识较弱。

六、降低项目融资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通过完工担保协议和债务承购保证,转移和限制完工风险

为了转移和限制项目的完工风险,贷款银行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无条件的“完工担保”和“债务承购保证”。如果项目不能完工是项目投资者不履行其提供资金的担保义务所致,则按照提供“债务承购保证”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转化为完全追索的公司融资。

(二)通过无条件的供应协议和销售协议,限制生产经营风险

长期的、无条件的供应协议是减少项目生产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尤其是在一些原材料和能源依赖性较强的项目中,签订无条件的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协议能够稳定经营成本,减小项目生产风险。同时,项目融资都要求有长期的产品销售协议作为融资的支持。通过长期的、无条件的销售协议安排,使项目有了较为稳定的收益来源,从而降低了产品市场风险。

(三)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结构和政府书面承诺,规避国家风险

在国际项目融资中,规避国家风险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限制东道国政府实行没收或国有化的风险,对于项目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组成国有化的投资集团。这样一来,东道国政府的没收或国有化行为就会面临国际压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事先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尽量寻求东道国的书面承诺,以降低国家风险。

(四)通过保险保障体系的建立,转移不可抗力风险

对于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降低项目公司和承包商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通过保险来部分或全部地转移风险。因此,通过建立融资项目全面的保险保障体系,对直接投入的人、财、物及主体工程、设备等可能出现的意外保险、资产损害、设备故障等情况及相应发生的损失进行投保,转移项目融资中的不可抗力风险。

七、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的基础设施较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西部地区,所以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空间极大。为了更好地将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植根于我国,必须进行项目融资风险的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防范项目融资风险中,项目投资者必须准确识别项目运作中的主要风险,评价项目各个风险的水平及可接受的程度,并将项目风险分配给对这一风险偏好最大的一方承担,将融资结构结合项目风险,恰当运用风险防范策略,最大限度地规避因项目融资风险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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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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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建,陶萍.项目融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6]梅明华,李金泽.项目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保险资金融通的前提条件范文篇2

一是房价过高,据有关资料反映,1988年一1995年,全国商品房售价年平均上涨26.45%,远远超过同期经济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根据世界银行的考察,住宅价格与一般家庭年收入之比保持在3-6倍之间居民购买住宅的需求才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购买需求和购买行为;若高于6倍,则很难形成一个旺盛的买方市场。目前中国各省市的房价相当于中国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的9.84倍(平均数)。

二是高房价低收入限制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开展。房价与储蓄和收入的悬殊是制约按揭贷款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同时,由于住房贷款具有刚性,且期限长、流动性差,容易受国家和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因此按揭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多,诸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政策风险,从而制约了银行扩大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热情,导致住房改革与金融市场相互脱节,使中国潜在的住宅市场需求(据有关资料计算,未来三年住房需求量将达到10亿平方米)难以实现,影响了住宅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住宅业对经济增长的扯动作用的发挥。

为此,必须进行金融创新,突破居民住宅信贷的固有形式(即住房储蓄贷款、住房公

积金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组合住房贷款),吸收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实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搞活房地产业从根本上讲必须强力启动市场,实施MBS是摆脱房地产市场萧条的一条有效途径。MBS,解决了房地产投资的不流动性、交易成本过高、不可分割和风险大的弊端,使广大中小投资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参与房地产资本市场,扩大市场容量,增强市场灵活性。

一、MBS的产生及含义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过程。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抵押市场的发展正是美国金融制度某些特定因素的产物。首先,由于早期政府不允许银行和储蓄机构跨州经营业务,抵押证券市场的发展弥补了各州资金余缺调剂的局限。其次,促使资产证券产生发展的另一个因素是传统的美国储蓄机构的利率管理。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等若干官方机构,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发展;设立了联邦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发展和保持一个全国性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成立了美国全国房地产抵押贷款协会(完全的政府机构),对私人机构发行的房地产抵押担保证券给予政府担保,促进MBS.目前资产证券化已由MBS发展到汽车货款证券化、信用卡贷款证券化、应收帐款证券化等,并扩及到普通工商贷款、无担保消费贷款、计算机租赁、人寿保险、公用事业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石油天然气储备和矿藏储备等能产生稳当现金流量的资本领域。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天

津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在天津召开了“中国住宅产业化与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研讨会,与会专家们一致认为,MBS作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种金融创新,对促进住宅产业发展、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完善金融市场都能起到明显作用。所谓MBS,就是指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住宅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地出售给一家独立的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然后SPV委托承销商对其进行结构性重组和包装,将其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发售给投资者,购房者偿付的本息则通过银行及受托机构回报给投资者,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MBS的本质就是将贷款或应收帐款转换为可转换工具的过程。

二、引进MBS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MBS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增强银行获利能力。银行将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并由SPV发行证券后,就已成功地将风险转移和分散给了广大投资者,解决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过巨的问题,为商业银行的良性运行提供基础条件。

MBS是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条捷径。通过MBS,将流动性不强、风险权重大的住宅抵押贷款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减少长期贷款,增加现金收入,达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8%之要求。

MBS有利于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目前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讲,都存在着短期资金来源和长期贷款的矛盾,从而制约着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实施MBS,银行风险降低了,其放款条件也会相应降低,期限也可相应增长,这样就可以拉动居民消费信贷市场,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

MBS为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契机。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十分受限,风险较小但数量(方场经济成熟国家,消费信贷业务在住房信贷总额中的比重一般在30%一60%),为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MBS有利于开辟新的投资、融资渠道。由于MBS采取了破产隔离和信用增强等措施,风险较低且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益率也有一定吸引力,能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要求。

MBS有利于中国加入WTO后,商业银行和房地产等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吸引外国投资者,从而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多样化、现代化、国际化。

三、实施MBS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MBS,在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至1987年

末,美国的抵押债券余额即达到21975亿美元,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每年住宅抵押贷款

的60%以上靠发行住宅抵押贷款债券来提供。中国目前全面大规模地推广MBS的条件还

不成熟,但为使住宅产业获得金融支持,化解银行领域的金融风险,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早

已普遍采用的MBS的做法,为其创造条件,进行试点。我国在推动MBS时,政府更应大力加以支持、规范和参与,随着市场发育成熟后再让位于“市场主导”。

SPV必须是专门新设立的公司,不能用现有的金融公司取代,以免影响资产质量,应当对SPV的性质和有关运作做出相应的规范,以保障SPV与商业银行实现风险隔离。

强化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保护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资信评估与评级等法律规范;改革评估机构,使其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规范中介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彻底纠正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乱收费、乱出评估意见的现状。

必须要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商业银行要将住宅抵押贷款全部档案资料妥善移转给SPV,并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三性”原则运作,保证商业银行出售给SPV的抵押贷款真实有效。

必须要有司法部门的支持。目前中国司法中存在的“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判,判决不执行”的现象极不利于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MBS过程中需要司法部门给予特别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如设立专门的金融房地产法庭,优先审理由SPV提起的债权诉讼案,免收或减收诉讼费用等,对于有逃债迹象的借款人,司法部门应果断采取执行抵押财产、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及宣告借款人破产等措施,增强SPV运用法律手段收回抵押贷款的能力,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必须要建立SPV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SPV性质特别、任务重大,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要注意风险资产管理决策人才和金融人才的吸收和培育,形成高瞻远瞩的决策管理层和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性人才库,切实保证SPV职能和目标的实现。

加强立法工作,为MBS提供法律保证。对此问题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四、MBS的有关法律问题

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发行的法律依据。目前,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应当以债券为主要形式,但也可以考虑股权的形式。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规定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于MBS,其中“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和“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等发行条件对于经营MBS的SPV,肯定会有所突破。国务院应当制定《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条例》,专门规制MBS的有关问题。

SPV的规制。很显然,SPV应当属于国家出资组建的专门负责经营MBS的特殊公司,其性质应当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受《公司法》规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目的及职能,国家必须对其特别监管,主要包括(1)SPV的组建、出资、组织机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2)SPV接受商业银行住宅抵押贷款的债权让与合同之规制。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79条一第83条以及第87条规定了商业银行或者SPV必须向借款人为债权让与通知即对借款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价应当由有关中介机构对其评估并报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MBS有关财税政策。

(1)MBS在国际上的会计处理为表外融资,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尚无此种处理方式,所以现阶段在我国采用MBS这种工具需要在会计制度上对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范。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会计制度,一是商业银行住宅抵押贷款及出售的会计处理,二是SPV实施MBS的有关的会计处理。

(2)由于MBS是银行应收帐款的提前变现,所以在税收制度上应对证券化的住宅抵押借款的纳税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这里仍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贷款收入所应交纳的8%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时间及应纳税额,二是SPV实施MBS的有关税收。

MBS的有关外资问题。

当MBS构成跨国界的交易时,就涉及到外汇管制方面的政策及运用法律问题,此类

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显得更加突出。我国应当稳健的开放房地产金融市场,逐步允许

外资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同时对外资购买抵押贷款证券的比例及支付条件和手段作出严

格规定,以防止外资操纵中国房地产金融资本市场。

保险资金融通的前提条件范文

关键词保险产业功能区;“一带一路”;比较优势;保险地理学

[中图分类号]F8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0-0089-09

一、问题的提出

“一带一路”战略的公布给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事实上对于保险业而言,东盟各国和我国面向东盟的部分前沿城市早已积极布局,提出以构建国际区域金融保险中心为发展目标,不仅得到当地政府鼎力支持,也得到了学界的充分肯定:TanChweeHuat等(2004)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新加坡能成为保险与再保险中心是政府政策积极引导的结果,他给出产品销售、偿付能力评价、争议调解等方面建议,提出新加坡未来要在有限的规模和资源下有效开发利基市场;魏华林、孟龙(2006)认为深圳要充分利用其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将自身建设成为保险业的机构聚集中心、市场辐射中心、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产品研发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和资金运用中心;叶安照、刘金林(2010)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研究背景,利用SWOT分析方法全面系统地研究南宁构建保险服务中心的机遇和挑战,认为重点在于非寿险方面,应当发挥好人民币区域国际化的优势;郝演苏(2011)认为昆明已经具备了相应资源和政策条件,可以以货运险为龙头打造区域性国际保险中心;V.Le・Leslé等(2014)以新加坡和香港为例说明全球各金融保险中心的“互补性”比各自自身优势更为重要,主导权的盲目竞争会破坏区域间经济互联互通,各中心发展应与区域整体为视角,并认为新加坡是世界上最为开放化的保险中心;Mohd・Fauzi・Abu-Hussin等(2014)列举相关数据比较分析了马来西亚与阿拉伯海湾国家伊斯兰保险业的挑战、前景和发展方向,认为马来西亚足以成为区域性伊斯兰保险中心,同时还对伊斯兰保险业如何在现代保险业务体系中发展给出建议。

金融保险中心的形成一般是基于经济、行业发展、地理条件等的自然形成模式,同样也可以以政府引导模式构建(Goldsmith,1969;McKinnon、Shaw,1973)。东盟十国中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的当地政府明确支持以构建保险中心为目标。同时,我国与同东盟陆地接壤或海域相邻的前沿省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共有九个城市也提出了类似的发展目标,见表1。

从上述地区政府所指定的发展目标可见,各城市没有统筹考虑周边地区,发展目标定位过于趋同。该现象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与重复建设,甚至出现相互恶性竞争而恶化保险生态。所以,应当探讨与明确保险中心等相关概念,区域内各地可在“一带一路”构架下根据比较优势与保险地理学(陆峰,2016)原理下统筹合理的定位保险业发展目标。

二、相关概念的探讨

关于保险业产业集聚的研究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着眼于保险中心这一概念。刘汉波(2009)认为区域保险中心要承担支撑区域经济的责任,服务地方发展,如发挥风险保障功能、支持支柱产业发展;葛昱康(2012)认为保险区域中心的城市或地区要能够集中大量保险资源与信息,促进区域保险业的机构创新、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应当具有集聚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和外部经济效应。朱航(2014)借用金融中心的定义范式去定义保险中心,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因金融中心的存在而存在,表现为保险机构集中、保险市场发达、交易信息通畅、金融基础设施先进的中心城市,应当发挥地区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保障作用,以及对微观企业、个人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着眼于产业功能区这一概念。学术界通常将保险作为金融产业功能区的一项功能和组成部分,对独立的保险产业功能区概念的探讨较少。王曼怡、王楠(2011)根据MichaelPorter(1990)的钻石模型理论,对如何提升我国金融功能区竞争力做了研究,并认为金融功能区建设已成为区域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之一。肖晓俊等(2011)以金融业为产业功能区的研究对象,梳理了纽约、伦敦等国际主要大都市金融产业空间利用特征,从用地综合化和功能配置多样化方面提出对我国产业功能区发展的启示。张绍敏(2013)分析了我国各区域金融功能区的竞争力,从整体上把握各城市竞争力的强弱,并找出影响城市竞争力的主要及本质原因,同时还指出了我国许多城市都提出区域金融功能区建设构想而缺乏统筹的事实。

由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各城市都试图打造“区域保险中心”,发展目标趋同问题十分突出,本文建议应当拓展“构建所有保险业务功能集中的保险中心”这一传统观点,认为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核心城市的优势构建不同类型的“保险产业功能区”,相比传统保险中心能更加专注于发展某项保险业务功能。各地的核心城市可作为“保险产业功能区中心城市”,更好的发挥对周边落后区域的带动作用。从“规模庞大且功能集中”的大而全的保险中心,转变到“精于专项发展某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险产业功能区,既是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下产业链重新整合分配的必然趋势,也是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产业链整体升级,避免因发展目标同质化导致地区冲突的现实策略。

鉴于上述探讨,保险产业功能区可根据保险业务类型分为五大类:第一,离岸保险业务功能。包括为各类保险主体提供注册地、离岸再保险业务、涵盖了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等在内离岸原保险业务、离岸自保业务等。相关国际案例如百慕大、开曼群岛。第二,保险业务外包承揽业务功能。包括保险电子系统设计与维护和数据备份在内的保险IT相关业务、保险产品研发、广告设计制作、呼叫中心业务、健康疗养业务和其他可以进行外包的各项业务。国际案例如班加罗尔。第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功能。包括航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巨灾保险等特殊风险的承保、理赔、技术支持等相关业务。国际案例如伦敦。第四,保险交易业务功能。包括原/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自保公司之间的再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团体类人身险保险、保险衍生品等的报价与交易业务和保单转让、保险资金管理与运营业务等。国际案例如伦敦。第五,伊斯兰保险业务功能。即伊斯兰保险的相关业务。国际案例如迪拜。而自贸区各国际区域保险产业功能区中心城市的定位,应当如“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所倡导的,是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根据比较优势与保险地理学原理综合而定。

同理,各保险产业功能区中心城市定位条件情况见图2。

(2)我国九城市保险产业功能区中心城市的定位建议。

福州――区域保险资金管理投资功能区中心城市:福州资源禀赋、人力及生产资料的成本、交通通讯、第三产业方面优势不突出,地理位置优势不如其他城市,不适合大量承揽区域内的保险周边业务。福州的突出优势在于货币市场,福州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资产投资管理行业发达、经验丰富,城市投资回报率高,适合作为保险资金管理投资目的地。自贸区保险业可将部分资金配置于福州,达到分散投资风险与提高资本收益率的目的,福州定位为区域保险资金管理投资功能区中心城市最为适宜。

广州―深圳――区域人民币离岸保险交易功能区中心城市:广州和深圳在经济与金融、交通与通讯、经济外向程度、保险业务等方面有着遥遥领先的优势,同时金融产品交易经验丰富,但人力及生产资料的成本较高,因此应专注于发展保险相关交易业务。广州与深圳基于地缘关系,可以构建双核型金融保险中心(朱昭瑜,2009),要充分利用珠三角经济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可依托打造前海保险交易平台,依托与香港澳门的联动优势,打造国际区域人民币保险离岸交易中心,并不断完善交易功能,增强平台的国际吸引力,扩大辐射能力。

南宁――区域特殊风险保险功能区中心城市:南宁在经济与金融、交通设施方面发展程度一般,优势在于人力与生产资料成本方面,适宜定位为区域特殊风险保险功能区中心城市。首先,广西(南宁)地理区位条件独特,中南半岛国家无法提供特殊风险保险相关产品和技术支持满足国内的需求迫切,陆路相邻条件让广西可以直接进行保险服务输出,而海上相邻是开展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海上核电保险业务的必需条件;其次,广西拥有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成熟的航空与海运行业,又有中国作为支撑后盾,因此科技与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再次,南宁的人力成本较低、各种价格指数稳定,同质的保险服务将由低成本地优先提供。

昆明――区域保险外包业务承揽功能区中心城市:昆明在于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十分突出,宜居的环境能吸引从业者的聚集,同质的保险服务价也更为低廉,并且交通通讯条件良好、第三产业发展程度较好、地理位置优越,因此昆明能够大量地承揽区域内的保险相关周边业务转移,适合定位为区域保险外包业务承揽功能区中心城市。

其他城市――珠海、湛江、海口尽管在经济外向程度、人力与房屋土地成本上具有优势,但经济、金融、保险的发展程度与其他城市差距较大,不适宜定位为保险功能区中心城市。厦门各方面具备较高的发展水平,但稍逊于福州,尤其是资本市场资金量与管理水平方面;另外,厦门外向经济的重点方向应当专注于台湾地区而非东盟,因此不适宜定位为保险功能区中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