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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绿色建筑案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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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绿色建筑案例范文篇1

关键词: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综合评价;指标设置;模型构建;方案优化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推进,以及环保生活理念的普及,绿色理念成为了当前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实际的建筑设计研究中研究者发现,当前一部分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影响了建筑设计质量。为此建筑设计研究者以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为切入点,制定评价标准,开展了设计方案综合评价工作。这一工作开展的目的在于利用设计方案的评价过程,优化已有的设计方案,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设计与建设质量提升。

1设计方案主要要求分析

在绿色建筑设计过程中,其设计方案除了应具备普通建筑设计基本要求外,对于建筑绿色环保特点指导下,绿色建筑环保化要求包括了以下三点。

1.1建筑设计中绿化作用的提升

将建筑绿化体系融入建筑整体设计中,是绿色建筑设计的重要特点。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保证绿化比例。绿色建筑设计方案中,对于绿化面积的比例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屋顶绿化面积应达到30%,就是设计方案中必须达到硬性标准。(2)绿化的契合性。绿色建筑绿化设计除了需要达到设计要求外,还应实现与建筑设计的整体契合,是其融入建筑整体架构中,避免为达到绿化要求生硬绿化,影响建筑整体质量。

1.2对于建筑节能性要求的加强

节能性要求的加强也是方案较为显著的特点。这一特点在设计中主要体现在节能技术的应用中。在方案中,设计者应大量采用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的环保性能。如在采光设计中,设计者应结合建筑地区的气候特点合理采用节能采光技术,进而提高建筑整体的节能性。需要注意的是,节能要求应建立在建筑整体质量保障基础上,方案中应避免过分使用节能技术,影响工程整体质量。

1.3对建筑施工区环境的保护

建筑设计方案中,除了对建筑自身的环保要求外,设计者还应重视建筑施工区域周边整体环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对于疗养、旅游等建筑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必须在地基、围墙、整体绿化、排水等结构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建筑对施工区域整体环境的影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方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与过程

在绿色建筑设计整体要求下,对于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评价工作过程包括了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2.1评价指标的设置与确定

在设计方案评价过程中,评价指标的设置与确定,是整体工作开展的基础。为此评价技术人员需要结合我国管理部门制定绿色建筑相关指导数据,结合建筑自身设计方案内容,合理的设置评价指标,同时确定其相关的技术数据。在这一过程中,其主要的评价指标可以分为环保指标与建筑技术指标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环保技术指标主要指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中涵盖的环保设计技术指标,其中较为重要的包括了环保技术型指标、能源节约型指标以及环境保护型指标三个主要指标。在设计方案中,这三项指标是否合格决定了绿色建筑设计方案中的绿色环保属性,同时也是绿色环保设计方案的基础。建筑技术指标,则是指建筑设计中需要达到的普通技术指标,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建筑设计经济型指标与安全型指标两项内容。在指标设置与确定过程中,评价需要注意三方面问题。首先设计方案中首先要确保的是方案的安全性,这是建筑生产与使用安全化要求决定的。其次评价标准应兼具绿色环保与经济性兼顾的原则,避免因过度追求建筑的环保性造成建筑投入过大,造成经济浪费问题的出现。最后评价标准应建立在实用标准基础上,保证建筑绿色性与建筑功能有机融合,确保建筑实用。

2.2构建具有实效性的评价模型

在评价指标设置完成后,技术人员下一步还需要将评价指标进行归纳,再利用数据化与结构化处理,将其搭建成立体化的评价模型。搭建评价模型的目的在于将零散的评价数据指标具体化,是其更便于评价工作。在评价模型构建中,模型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评价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在模型构建中,其工作要点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评价模型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证评价过程中评价工作人员可以利用模型提高设计方案的评价效率与质量。如模型中应具有较强的直接性特点,避免因计算公式或数据处理过多,影响评价工作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评价模型应具有一定的权重性。这里所指的权重性主要指模型中重点的评价内容与指标。在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模型中,其权重内容除了一般建筑设计中重点的安全指标外,还应包括方案中的绿色环保指标。

2.3设计方案评价过程

在评价模型构建完成后,评价工作者即可根据模型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在设计方案评价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技术人员在评价模型基础上,对设计方案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与分析,综合考量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完成对设计方案评价工作。另一方面,技术人员在评价完成后需要对设计方案提出完善意见,并形成书面内容,为设计方案的优化提供支持。

3结束语

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综合评价的开展,是设计方案优化的重要过程。为此建筑设计与管理工作者,根据绿色建筑设计的主要要求,利用评价指标的设置与确定、评价模型的构建以及综合评价工作,完成对设计方案的优化过程。这一工作的开展,对于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质量的提升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唐中义,何浩.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评价[J].价值工程,2014(11).

国内绿色建筑案例范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国内绿色建筑案例范文

我国传统的设计模式主要是由建筑、结构、水、暖、电气专业共同完成设计工作,其中建筑专业为主导,其他专业辅助完成。分成4个阶段:①前期策划阶段建立总的目标,对场地及环境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建筑意向;②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建筑专业为主,其他专业按照本专业的总则进行辅助;③扩初设计阶段各专业根据所决定的建筑方案进行初步的专业设计,由建筑专业提出作业图,其他各专业反提资料;④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是按照施工图纸的标准完善、细化初步设计图纸。

2当前绿色建筑设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绿色建筑的设计大多数是依据《绿标》设定建筑的绿色建筑认证目标后,由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指导项目设计团队完成设计。在目前这种绿色建筑设计流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绿色建筑技术与建筑的自然融合。现对几类典型问题进行分析,以便设计人员和相关咨询人员对绿色建筑设计流程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2.1绿色建筑设计指导滞后

一些建设者(甲方)对绿色建筑理念缺乏深入了解,等到了施工图阶段才会考虑聘请绿色建筑咨询工程师,制定绿色建筑技术方案,对设计方案的修改也只能是以“打补丁”的形式出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技术与建筑的冲突,并且也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例如绿色建筑对室内采光、室内外通风、综合能耗等有定量要求,如在施工图阶段才进行模拟分析,一旦发现不满足设计要求,则可能需进行较大改动,甚至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3]。同时,绿色建筑设计不仅仅是对建筑本体设计有要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也同样是绿色建筑设计的关注内容,部分关注点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就需考虑,如场址的选择、场地生态的保护、场地内旧建筑的利用、场地内以及周边的物理环境、建筑周边的交通、与周边建筑的设施共享情况、建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地下空间的利用等[4-5]。但因为在项目前期无绿色建筑设计指导人员的介入,此部分因素无法进行合理优化。

2.2设计团队缺乏良好的沟通与协作

很多绿色建筑技术属于综合性技术,需要多专业以及相关的技术厂家配合设计。例如场地内非传统水源的利用,如果要设计合理的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则需要对场地内的雨水收集量和利用量进行用水平衡分析,这就需要景观专业给排水专业提供景观用水数据,同时需要雨水设施厂家给予技术支持。但在传统的建筑设计建造流程中,景观专业以及设备厂家的介入往往已经到了施工图设计后期。这对于绿色建筑技术的合理设计造成了一定影响。

2.3设计团队对绿色建筑理念模糊,职责不明确

现在很多绿色建筑项目中,设计人员对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理解有限,且并未意识到自己在绿色建筑设计中的职责,而是仅仅将绿色建筑咨询顾问的要求放入设计图纸中,缺乏主动设计意识。例如,在最初方案设计时,建筑师多是以建筑美学和功能作为设计目标进行设计,提交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审核,如存在不满足《绿标》条文的情况,则按照绿色建筑咨询顾问的建议进行方案调整,并未在方案设计之初将自然资源、气候、地形等环境因素融入建筑设计中,更缺乏对被动技术的利用意识和对潜在适宜技术的估计。

3绿色建筑设计流程优化

针对绿色建筑设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现从绿色建筑顾问的角度,以《绿标》为基础,对现有的建筑设计流程进行优化,使其符合绿色建筑设计特点。

3.1项目设计团队

绿色建筑设计团队人员更加复杂。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绿色建筑咨询顾问、绿色建筑专项技术厂家等。在不同的设计阶段有不同的人员参与到设计团队中,在充分理解绿色建筑目标的基础上协调一致,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整实现[6]。

3.2项目设计流程

项目设计流程包括前期策划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团队的成员应在各自相应的时间参加到设计团队中,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应当在最初向甲方介绍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时,也将绿色建筑设计的工作流程向其进行介绍,协助项目负责人及时组建团队开展相应的设计工作。依据绿色建筑的设计理念和要求,建立绿色建筑设计流程,并给出各个阶段的主要参与者以及各阶段形成的绿色建筑设计成果。1)前期策划阶段组建绿色建筑设计团队—召开绿色建筑启动会,进行绿色建筑理念宣讲———绿色建筑可行性分析研讨会(2次以上):分析场地性质、地区气候资源、周边交通、服务设施等因素,探究适宜技术、增量成本。参与人员包括:甲方、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建筑师、规划师、造价评估师、环境评估工程师。2)方案设计阶段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方案研讨会(2次以上)—下发各专业绿色建筑方案设计要求—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审核设计指标(并反复优化)—完成绿色建筑设计方案—报建方案。参与人员包括:甲方、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建筑师、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师、室内设计、景观设计、结构设计、模拟分析师、造价评估师。3)扩初设计阶段技术深化落实设计研讨会(2次以上)—绿色建筑扩初设计—审核设计图纸—对设计图纸进行计算机模拟:室外风环境;室内自然采光;室内自然通风;建筑综合能耗(优化设计)—完成绿色建筑扩初设计。参与人员包括:甲方、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建筑师、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师、室内设计、景观设计、结构设计、专项技术厂家、设备供应商、模拟分析师、造价评估师。4)施工图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深化—完成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核施工图,如参数有变化,则再次进行相应的算机模拟—绿色建筑施工图出图—校对,审核,会签。参与人员包括:甲方、总承建商、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建筑师、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师、室内设计、景观设计、结构设计、专项技术厂家、模拟分析师、造价评估师。5)施工及验收阶段施工图交底—绿色施工培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参与人员包括:甲方、总承建商、分包商、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建筑师、结构设计师、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师、室内设计、景观设计、监理、调试工程师、设备供应商、专项技术厂家、造价评估师。

3.3绿色建筑设计流程特点

上述绿色建筑设计流程是以《绿标》为基础,秉承“整体设计方法”的理念,对现有的设计流程进行优化,其将绿色建筑咨询顾问的工作流程与传统的建筑设计流程相融合,该设计流程的主要特点如下。

1)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全程指导设计工作

在前期策划阶段,绿色建筑咨询顾问参与到项目策划中,并向项目甲方宣传绿色建筑理念和设计流程,协助甲方在前期组建设计团队,并召开绿色建筑启动会,向设计团队成员宣传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以及绿色建筑的设计流程,介绍团队设计人员各自的职责及其介入设计的阶段,鼓励设计人员积极参与到绿色建筑方案的讨论中,增强建筑设计师对被动技术的利用意识。

2)定期的会议讨论制度保障了设计团队成员的有效沟通与协作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严格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设计沟通会及专家研讨会,协调各专业的及时沟通。议程要合理,所有人都事先同意,建议一周一次,每次会议要决定下一周的计划。

3)借助模拟软件优化设计

每个阶段,绿色建筑咨询顾问都会借助模拟软件辅助优化设计。方案阶段,借助模拟分析软件开展各设计方案的对比分析,为团队成员检验各种想法,然后整合到一起,不断地提出意见、反馈、优化方案;扩初设计阶段,借助模拟软件检验扩初设计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图阶段,则借助模拟软件完成对项目最终设计结果的分析整理。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