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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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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报告篇1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是一个经由对投入的资源和条件的质量控制(事前控制)进而对生产过程及各环节质量进行控制(事中控制),直到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出品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事后控制)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就是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整体过程及结果进行的系统的、专业的控制过程。影响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因素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他们分别是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以及环境(Environment),我们简称4M1E。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受每一个因素的直接影响,在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里面,前两个阶段的控制对于最终产品质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从工程的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选择、施工物料的选折、施工技术的应用、施工设备的选择、施工队伍的管理至工程施工流程的操作,每一个环节都需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结合实际的控制。因此,只有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做一个好工作的监督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了工程质量,赢得了广阔的市场前景的发展企业。

2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是往往施工规模巨大,施工过程复杂,工程量大,其涉及到的专业覆盖面又广,因此,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质量管理控制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工程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准备阶段(完成工程设计报告、招标设计以及施工准备)、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如下几个环节往往容易发生问题:

2.1工程设计阶段中设计水平低

工程设计的科学与否对整体水利工程的建设以及投入运行后生成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起着根本性作用,工程设计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尽管近年来国家水利监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进行了更加规范的监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相对提高,但很多工程的初期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不严谨,导致后期工程建设不合理。尽管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仍有许多水利工程企业没有他们采取行动,工程初期实地勘察不充分、调查工作涵盖面不广,在制定设计报告时考虑设计因素不周、图纸精细度不够,这些都将影响项目的质量。因此,由于设计报告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应用和推广先进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导致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低于预计标准,同时也将增加后评估工作的难度。

2.2工程施工阶段中施工人员的质量和技术达不到相应标准,监理部门亦存在不足

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的好坏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由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施工组织人员和施工人员组成。水利工程施工的进程和质量控制受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影响很大,其中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工程进度的控制管理、组织实施和对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施工组织人员负责统筹把握施工进度,而工程实施工人员则要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掌握先进的技术水平。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所涉及到的环节和专业都比较多,但我国现今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却无法满足水利工程的施工标准。目前来看,我国很多工程施工缺乏高水平的管理人员,现存的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这样的管理人员往往选派薪资较低的务工人员从事项目实施者工作有些甚至从事组织者的工作,这部分施工人员素质较低,对工程项目不了解,技术水平低,做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恐怕存在问题。同时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科学化决策少,技术变更随意性大也影响着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2.3工程施工阶段中水利工程施工中原材料质量差、施工设备质量不合格

原材料的质量是水利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用于施工建设的砂石、水泥、钢筋以及混凝土等原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是未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就用于施工,将造成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不可估量的问题。在我国,许多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偏远的山区或是贫穷的农村,许多施工项目承包商为了节约经费,选用质量低下的原材料和施工设备,这就对工程的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促使水利工程项目质量低下。

3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3.1对工程勘察设计实行严格审批,完善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质量控制

项目法人将设计任务委托给设计承包商后,设计承包商根据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建设场地特征等设计条件提出需要设计前或同时进行的有关科研、勘察要求。对勘察单位的选择要严格遵循资质审查的条件,选取有资质有业绩有技术装备、试验基地、技术力量和财务能力的单位。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组织审查并向上级单位进行备案后正式将成果转交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到了设计阶段,同样要选取优秀的设计单位,无论是初步设计阶段还是施工图设计阶段,都应严格进行质量控制,提出手续齐全的可行性分析材料和设计方案,向有关部门备案,严格审批,使责任落实到个人。

3.2完善现场施工质量的控制管理,加大监理人员工作力度

水利工程施工是使设计报告最终实现和形成的阶段,项目实体的最终形式是产品质量和建设项目的重要阶段的价值。因此可以认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但是施工监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施工质量管理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阶段。因此,在施工开始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详细的技术交底工作,使每个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求和使用材料的机械原理。项目使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应当由雄厚的技术力量队伍建设试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推广使用。整个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管理的质量控制会顺利执行。

3.3加强原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管理

建筑材料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检验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水利工程施工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的,做出质量检验记录。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要求,采购建筑材料、测试仪器、设备,应经过相应的部门校准后,开展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国家质量检验部门明确要求需要送检的材料,应该严格按照要求,按批抽样检验。为了提高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效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进行二次抽样建筑材料。为确保用于施工建设的原材料质量安全可靠,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必须被丢弃,这样才能保障水利设施的结构稳定性,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4结束语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报告篇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应掌握)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二、项目分类:

1.按功能、作用分: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

2.按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中央项目、地方项目

3.按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大中型、小型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如下。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3)初步设计阶段

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初步设计任务应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4)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考题2007)

(5)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8)后评价阶段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考题2007)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报告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报告篇4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节水,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理顺灌溉管理体制,探索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特点的群管模式,实现灌溉用水"定额管理,按方计量收费",国家拟在2004年安排部分国债投资,开展为期一年的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项目选择在已进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地方政府、灌区管理单位和受益群众积极性高并已组建了用水户协会的渠系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末级渠系是指斗渠及以下的固定渠道工程及相应的渠系建筑物和量测水设施设备。

第二章目标与要求

第四条通过试点,使项目区末级渠系配套基本完善、量水设施基本健全,初步建立田间工程良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末级渠系灌溉水利用率提高15%以上,农民实际负担的水费支出降低15%以上,杜绝水费层层加码和搭车收费的现象。

第五条末级渠系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加强水价、水量、水费监督,实行公示制度,减轻农民的不合理水费负担。为有利于试点区内农民减负增收,试点期内不提高水价标准。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由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年度中央投资试点项目建议计划、项目可研报告及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有关省上报的上述申报材料和落实配套资金的额度,在组织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项目,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要按照国家已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并督促实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试点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除农民投劳折资外,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按1:2、1:1确定,地方投资必须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承诺省级资金的具体来源,作为今后审计、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和总结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应与受益区农民代表或用水户协会正式签订投劳协议。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管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投劳按时足额到位,合理使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用水户协会负责组织农民投劳,参与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检查验收,组织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试点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应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积极采用大宗材料设备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落实与使用、水价改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验收与管护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自验,并向省(自治区)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省(自治区)水利厅会同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及水价改革、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后,省级水利厅应及时向水利部农水司报送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后,地方政府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协会要按照新的管理体制的要求,理顺关系、分清责权,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量水到(农)口、配水到户、核算到亩、按方收费"。

第七章总结

第十八条一年试点期结束后,参加试点的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应在三个月内提交试点总结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总结报告要重点分析试点过程的情况和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效益和合理性、末级渠系改造和骨干工程节水改造的关系和效益比对,提出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和用水户协会以及农民之间的事权划分及政策体现等具体建议。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报告篇5

【关键词】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不论哪项工程建设均必须在最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这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实用性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水利工程施工要求当中指出,所有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论原因如何,均不得交付使用。随着近几年当中我国水利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竣工验收工作压力也逐渐增加,各项问题日渐突出,必须对其进行正确的了解和完善。

一、验收项目划分

工程项目中各施工环节种类的划分非常主要,也是竣工验收工作的基础之一,只有科学化的项目划分才能够提升验收工作的效率。在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项目的划分一定要保证完整度,应避免出现错漏的问题;其次还要保证每个项目均符合其在工程中的位置,例如水利工程中的各类隐蔽施工环节并不均可以划归到“重要隐蔽环节”当中,只有能够对水利工程的使用安全产生明显影响的,例如地基断层等才能够划归到这一项目当中;第三,对于项目的划分需要更加的科学,项目名称应由施工环节具体部位进行命名,不可仅采用“第几阶段施工项目”代替;第四,变更程序要更加完整,例如由于资金或技术不到位引起的施工周期变更等,均需要标准其与原施工计划的不同之处。

(一)法人验收

根据我国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标准中之处,在每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复后均需要制定完善的法人验收方案,并且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报备。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需要变更,则法人验收计划也必须随之变化。但当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施工中将这一环节忽略,导致竣工验收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其中当工程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变更时,法人验收计划需要随其变化;当工程中设计到项目划分、法规指导、规范改革等工作变更时,也需要对法人验收计划进行改变。

(二)质量验收规范

当前我国竣工验收工作中质量验收的规范性较差,其具体表现为五种情况。其一是部分施工环节尚未竣工,相关部门即对施工完成的部分进行质量评估,缺乏对整理环节的质量评估;其二是对施工过程中出现完全返工的环节进行评估;其三是对于评估当中涉及的质量问题环节未进行备注;其四是质量评估过程中外引入外观评估制度;其五是评估的整体过程中缺少直观的数据化监测结果,其中水利工程中容易忽略的检查项目包括防冻质量、防渗透质量、防压质量等。

(三)报告编制

根据我国规定,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而且各类质量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均需要保持一致。如果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出现了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应该由该项目的投资法人挑选专业的验收机构对数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消除数据不一致带来的影响。当前该项工程报告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包括报告书写格式股规范、报告内容与工程实际建设不符、报告中缺乏数据的汇总、工程返工环节易产生错漏、报告中设计的数据和单位选取不规范、工程大事记记录过于简单(例如流水账式报告缺乏对重要性大事件的记录)。

(四)阶段性验收

根据我国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中之处,在水利工程施工的各阶段中均需要开展必要的阶段性竣工验收活动。在阶段性竣工验收开展前,验收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报备,在施工单位相关内控人员的陪同下进行验收。重点需注意违规建造蓄水池、输水通道等问题,这类设施在施工前均需要先验收部门进行报备,以防止其改变水利工程项目原有的结构性。

(五)验收时间

在我国水利工程实际验收过程中,很多项目在验收时间表上的安排并不合理,导致验收时间的紧凑程度过大,使得验收工作无法完整的开展。再者,项目的投资法人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财务结算时,应该先上报给相关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待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进一步的审计工作。但现代很多法人均是在财务项目审计结束后再对财务部门进行上报,这就导致审核中出现很多财务错漏的问题,影响财务决算的周期,延长工程结款的时间。

(六)档案管理

所有的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开始前就需要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委派专门的人员对工程数据项目进行整理和收集,保证档案当中的数据能够真实反映项目施工的各环节内容,为竣工验收工作提供数据基础。当前该项工作应重点注意四个问题,其一是水利工程周期较长,必须对早期施工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降低数据遗失的几率;其二是在档案装订方面均必须采取“三针两线”的方式,不得使用订书器、夹子O进行装订;其三是数据的分类要清晰,将同一项目的档案进行统一归类,并保证档案文书的厚度;其四是应设立档案保管的期限,在期限到达后必须对档案进行详细的整理,降低遗漏的情况。

二、结语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非常重要,应该从项目划分、验收计划、评定规范、报告编制、阶段性验收、验收时间以及档案管理等7个问题进行重点注意,保障该项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辉,庞晓露,姚德飞.水利水电工程环保竣工验收调查内容与重点[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0(S1):483487

[2]王彩玲.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北水利,2013(04):3637

[3]雷魁,刘小伶.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与验收中若干问题与思考[J].北京水务,2013(03):35

[4]段建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检测评价体系构建[J].科技展望,2015(03):102103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报告篇6

1工程资料的重要作用

1.1反映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表现:

1.2工程施工过程的真实记录:

1.3日后工程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基础资料;

1.4合理使用、保证结构安全的重要依据;

1.5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验收的技术文件;

1.6工程决算、结帐的重要根据之一:

1.7是申报科技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必不可缺少的资料。

2工程资料的管理责任

针对资料形成单位规定了“各负其责”的原则,即:由一方单独形成的资料,由形成单位自己负责;由两方以上形成的资料,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方对自己签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的基本规定

3.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2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3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4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

3.5.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4工程资料的检查与复核重点

工程资料的检查与复核重点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按照时效性、符合性、完整性、对应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与复核。

4.1施工准备阶段重点检查:重点是检查法定程序和施工准备工作。如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营业执照、承建资格证书、开工报告、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项目经理部人员设置通知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施工技术标准等)、图纸会审记录、地质勘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施工技术交底、建筑物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桩基检验报告、验收证明、地基验槽记录,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试验报告,部分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等。

4.2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要检查有关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如钢材产品合格证和进场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报告、钢材质量检查记录、钢筋接头焊接工艺性能检验报告、抽检报告、钢筋机械接头、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工艺性能报告、抽检报告和外观检查记录:商品混凝土资料、混凝土施工记录、混凝土抗压、抗渗试块检验报告及统计评定;砌块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砌体砂浆强度检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