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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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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篇1

所谓“三农问题”的体制转型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和任务,必然会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创制;其二,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体制在这些创制中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三农问题”自身将失去意义。指出这个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将有助于更加正确地运用科学发展观,使学术研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具有更为贴近和合理的真实关联。由此,本文先集中阐明提出这个转型的根据和真实含义,然后分别说明转型的若干主要内容,包括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民生统筹以及乡村治理等。显然,这些阐释和分析包括许多内容,我不过是针对这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指出它们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以期引起关注和讨论。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三农问题”的失去意义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整体的农村发展已经到了一个体制转型的阶段,其基本任务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里的“整体”就是所谓的“三农”,“发展”则是指这三个方面问题朝着预期愿望的变化情况,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应该是针对今后这方面发展的性质和形态而言的。因此,如何理解“三农问题”的真实含义和变化情况,是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

多年来我一直认为,“三农问题”的提法是不对的,或者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命题。主要理由有二。其一,人们几乎都是在简约指称的意义上使用“问题”这个词,实际意思不过是指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表示这个工作很难以及这方面的问题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大负担。事实上,“三农问题”的真实含义在于,这三个“农”,尤其是“农民”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它不是可以被对象性加以“解决”的,只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具体情况而失去意义。其二,把“三农”并列起来作为某种复合概念是不对的,因为农业和农村都是农民的对象,如果有什么对象性问题需要解决,实施解决的最终主体恰恰是农民本身,而不是农民问题被什么办法解决了[1]。由于理解的不同或歧义,就容易模糊制度在其规范性和针对性之间的联结,或者说减弱制度的实效,由此带来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过,如果只把“三农”作为一个方便的指称,那就的确没有必要对其成立与否的合理性做细致的理论辨析,而且在实际做法中,即使不是分别对待这三个“农”,至少也是有其政策规范和工作针对的侧重区别的。比如,相对说来,中共中央2004年1号文件关注的是“农民”,旨在提高农民的收入;2005年1号文件关注的是“农业”,旨在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2006年1号文件的主题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对体制转型的说明既是针对指称意义上的“三农问题”整体内容,也包括农村、农业、农民各自的变化,而“三农问题”的失去意义则是这种转型和变化的逻辑结果。

孙津:中国“三农问题”的体制转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4期首先,就农村来说,体制转型的性质和内容就在于新农村的“新”。不难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要求中的“农村”不可能指仅仅与农业和农民相区别的自然空间概念,而是某种社会发展的文明形态。所以,文件把这个要求归纳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但是,从时间上讲,早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就讲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从要求上讲,那二十个字的内容更是现代社会普遍愿望达到的文明形态。因此,要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致流于一句空洞的口号,就必须理解并以行动赋予它区别于前次做法以及不同于普遍愿望的特定含义。简括地说,这个含义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体制,而从任务目标来讲,则是在农村发展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创制。

作为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改革开放前后有着明显的政治理念延续,这就是使农民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问题在于,政社合一的体制以及各种运动方式局限或延阻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使建设者的利益增进变得极为困难。责任制的问题后面要专门讨论,这里仅限于指出,作为农村现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责任制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潜能已释放殆尽,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必须要求,就是创制能够进一步、甚至是再一次促进生产力解放的制度体系。同样,上述二十个字所说的建设内容是要由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强的物质基础来支撑的,但是,如何实现这些建设内容,尤其是如何保证它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仍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制。一方面,与这些内容方面的建设相适应的各种制度仍有待建立和健全;另一方面,这些建设内容本身就包括或者就是制度的创制,比如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

其次,农业方面的体制转型主要是农业经济的范畴延扩以及相应的制度创制。无论什么样的文明形态,经济发展都是其最基本的能力支撑和实际内容,因此从现代化进程的实际状况来讲,新农村所要求的农业必然是某种现代农业,所以中央2005年1号文件才会提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为了强调这一点,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或纠正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已经出现的误导和偏向,中央在2007年初又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任务是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关于现代农业的制度问题后面再专门讨论,这里只是指出,发展现代农业不仅要求相应的体制转型,而且建立健全能够促进和保证这个发展的运作机制和功能规范就是制度本身的创制,其核心内容是提供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和实施产业结构的调整机制。

第三,关键的问题在于农民本身的转型。农民本身的转型方向,就是使农民本身不再成为问题。就此而言,正确认识“农民本身就是问题”这个事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提供了农民本身转型的必然性及其作为“三农问题”体制转型关键因素和核心工作的合理性,而且直接表明了所谓“中国革命就是农民革命”、“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以及“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等说法的真实含义。

无论整体的“三农”还是每一个“农”,它们本身作为“问题”的性质含义是从社会学角度讲的,即某个事物或现象自身的内在矛盾具有影响全社会现状发生根本变化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农民本身就是问题”的主要含义就在于,作为某个群体(或阶级)存在的农民的自身内在矛盾直接影响和制约了中国的整体发展。简括地说,这个内在矛盾就体现为农民在其概念生成和真实行为中的身份转变。这个转变在时间上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转为自觉的革命主体。中国革命的核心任务是推翻封建的土地私有制,然而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就必须动员大多数人愿意并且实施对这个制度的推翻。于是,同处于土地私有制这个政治和经济结构中的大部分人(即包括贫农、下中农、中农甚至上中农等在内的“农民”)就必须被剥离出来,从而作为革命主体去反对和打倒这个结构中的少部分人(即地主和富农)。其二是转为创新的建设主体。革命的实际成果、甚至革命得以成功的保证都是实现平均地权,但是,土地私有制与革命的社会主义方向相悖,而农民作为革命主体又不能自己革自己的命,所以就有了合作化,从而使农民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主体;责任制仍处于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因为责任制既不能保证作为建设主体的农民个体能够、并且以规范的形式实现对公有制(即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经济)的真实占有,也没能使这种占有能够实现促进生产力持续发展和农民利益持续增进的一致性。

由上可以看出,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要求和基本保证都是一系列制度创制,所以说是体制转型;另一方面,根据转型的目标设计,农民作为这个转型的主体其“自身就是问题”的性质将随着转型的实施和实现失去意义,而农村和农业即使存在问题,也只是主体需要,并可以解决的对象性工作,所以整体的“三农问题”也就失去意义了。

2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既定的目标方向,而其内容则要由具体的建设来充实和实现。整体说来,这个建设所涉及的工作就是我们一直在说的“三农问题”,所以,新农村的“新”就体现为“三农问题”正在进入一个体制转型的新阶段。换句话说,体制转型就是农村综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也是一次总体性的体制转型。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以下从四个方面讨论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

2.1责任制与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

作为农村现行的基本制度,责任制的规范功能包括三个主要领域,即政治、经济和社会。从制度的实际作用来讲,很难将这三个领域分开来,不过还是可以就其针对或侧重作区别说明。相对说来,政治上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以土地所有为核心内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上指的是土地产权与其经营权相分离的运作制度,实际上是对平均地权实施某种形式和程度的负责的机制;通过政治和经济这两方面的规范,责任制实际上成为农村社会形态在制度层面的基本维系和联结,也就是说,只有直接或间接地经由责任制允许或转换,农村社会的各种形态才能够具有其真实的空间。因此,从现行的基本制度来讲,总体性转型或者说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在责任制基础上的体制创制;而从土地所有制在上述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领域的制度意义和作用来讲,这个任务的核心内容,就是新型土地生产关系的创制。

事实上,既定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由体制直接安排的,因为我国所有土地都是国家的,但是,由于农民生存、生产、生活的特殊性,就由体制为所有农民划出一部分土地,并规定他们只能以集体的名义来占有。这个特殊性所体现的是某种同一性关系,即土地同时是农民生存环境、生产资料和生活条件的统一体。不难看出,至少从逻辑上讲,责任制的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实际上是进一步悬置了这个集体名义,而农业税的废止则使土地成为依生产方式而变化的公共用地。因此,这方面转型的基本含义就在于,创制一种能够为政治(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生产和经营获益)建立机制联结的土地生产关系。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延续了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性质,但是,它在以平均地权作为实施经营权的资格的基础上,改变了责任制的形式结构,即不是把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是将平均地权的资格直接作为土地占有的形式,从而使农民成为土地利用(包括土地的增值、交易、转让、合作等)的真实主体,或者说以个体农民真实地占有他们公共所有的土地的方式落实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基本制度,新型土地生产关系的具体建构仍需要进一步探讨[2,3]。

2.2粮食经济与现代农业

在新中国近60年的建设历程中,有一半时间是粮食短缺的紧张阶段,因此农业经济实际上就是为着粮食增长的经济,“以粮为纲”也才是客观条件所允许的合理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粮食经济的投入和政策扶持,从对种粮采取各种补贴政策直至完全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4900亿kg以上,根据规划,2007年要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种植结构,提高复种指数,种足种好粮食作物,力争粮食面积稳定在10亿hm2以上;同时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力争单产增长1%以上。这再次表明,粮食经济始终都是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农村改革开放的一个巨大成就,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对这个成就的意义怎么估计都不过分。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粮食经济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也逐渐产生和突出了两个主要的新问题。一个是农民能否、以及怎样靠粮食经济来保证收入的持续增加;另一个就是如何对待国家的粮食安全。事实上,正是粮食经济的关键作用,农业才被看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人多耕地资源又有限的大国来讲,这个基础的真实含义其实是指一个由众多吃饭人口组成的公分母,分母越大,分值就越小。即使在今天,粮食产量的取得不仅要靠一系列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扶持,而且既不能等同于粮食持续增长的牢固基础,也不能替代高质量供需平衡意义上的粮食安全。

如果单靠粮食出售就能够赚钱,农民的生活也就没有问题了,然而事实正好相反。一方面,农业的自然经济形态以及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刚性局限,使得土地的农业产出无法支撑农民的收入增加,甚至难以摆脱贫困;另一方面,随着整个经济运作的市场化转型,不仅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降低、务农成本日益加大,而且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拉大。因此,真正的出路是彻底转变以粮食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济结构。事实上,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任务规定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必然就会要求大大延伸和扩展农业经济的含义。但是,不仅由于粮食安全的必需,更因为多数耕地仍然是用来生产粮食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要多数农民来从事这种生产,所以相对以粮食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制度来讲,发展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在于如何处理内涵和外延都扩大了的大农业经济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换句话说,有没有粮食吃以及是否够吃,与吃什么粮食以及怎样运作粮食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所反映的问题实质,就是以粮食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济向现代大农业经济的转型。

这个转型同样需要制度的创制,或者说由此逐步形成发展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其内容主要有两个。其一是经济结构本身,也就是某种大农业概念,它所涉及的制度创制主要是农业的工业化问题。其二是所谓农业“产业化”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在制度层面保证农民可以享有现代农业经济从生产到最终消费完整链环上每个环节的利润,尤其是增值利润。

2.3道义关注与民生统筹

事实上,之所以会提出所谓“三农问题”并引起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道义的原因。一方面,人们关注“三农问题”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体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农民普遍抱有同情弱势的心态。尽管从道理上讲,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农民不仅成为这个发展的建设主体而且也是其利益的享有者,“三农问题”将逐步失去意义,但是,道义关切毕竟不能替代相对弱势一方本身的富强。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的、也必然会产生的一项工作,就是建立对农民生存、生计和生活进行整合协调的民生统筹制度。就像上面说到的土地与中国农民的特殊关系一样,生存、生计和生活也是农民各民生要素方面的统一体,不过从转型的角度讲,这方面的制度创制至少包括三项内容,即农民与土地关系、就业形式以及社会保障。

从形态的角度讲,农民生存的最直接因素就是他与土地的关系。这个问题涉及到上面讨论的生产关系,不过无论哪种所有制,中国农民生存形态的改变都是和土地利用的选择可能紧密联系的。的确,越来越多的农民劳动力或农村人口从土地耕作意义上的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然而恰恰是这个趋势表明,在土地利用的选择方面亟需创制相应的制度和运作机制,其主要问题,在于农民如何从土地中退出。看起来,退出土地不仅是断了农民的后路,更是放弃了他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但真正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用这种占有资格来实施所有权的让渡、交易、转换,甚至受益。从生计的角度讲,农民就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工资,所以长期以来农民务农不被看作是一种就业形式。这方面创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如何提高务农就业的质量,另一则是如何保证农民在选择其他就业形式方面的平等权利。从生活的角度讲,最突出的问题是各种社会保障。这方面的讨论很多,不过在我看来,问题并不在于农村和城市待遇的一致,而是如何创制适合农村特性(比如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同一性关系)的社会保障体系。

2.4城乡统筹中的乡村治理

体制转型的直接目的是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因此,体制转型并不仅仅是某种发展的需要,更是各种制度和政策的功能实施,即是说,方方面面的创制同时也就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制度体系。但是,农村发展不可能离开它与城市的关系,包括农村自己的城镇化,因此,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应该是农村体制转型的题中之义。就治理来讲,之所以说“乡村”而不是“农村”,主要是为了突出对于作为与城市相区别的某种社会形态进行治理的性质特征,而且也是为了尽量避免把三个“农”混在一起可能造成的误解。同样,城乡统筹本身也是一个多层面和综合性的工作,比如至少包括身份及相应权利的主体统筹、以经济活动为主导的要素统筹、以及以空间形态为载体的区域统筹等,并不仅仅指制度层面的协调。不过,就这个统筹机制对乡村治理的作用针对来讲,可以从公共产品供给、村民自治、税费改革以及生态环境等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来分析其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

首先,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讲,乡村治理需要的物质基础或条件要由农村自己的发展来解决,然而从公正的角度讲,农村这方面最大的弱势就在于缺乏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帮助农村改善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是城乡统筹在为乡村治理提供物质支撑方面最需要的制度创制。其次,村民自治当然包含农村政治民主的含义,但是,这个制度本身的作用是为乡村共同体提供一个与外界打交道的经纪职能。从乡村来讲,这方面最主要的创制是如何设置并真实形成乡村共同体利益代表和经纪相同一的自治主体;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讲,则是如何使这个自治主体真正具有与城市进行谈判和合作的平等权利。第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目的一直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减免税费本身并不必然会促进生产力发展,甚至也不必然具有公正性。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针对乡村财政严重不足以及税费职能从乡村治理中悬置起来或剥离出去的状况,从城乡统筹的意义上进行新型的税费制度创制。第四,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是乡村和城市共同的任务,因此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讲,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创制至少要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能够与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协调一致,另一是能够预防和制止城市扩张对乡村利益的侵占。

仅从上述四个方面就不难看出,用城乡统筹的原则来进行乡村治理不仅仅指城乡的公正互助,还包括某些普遍性的因素或改革需求。比如财政体制的改革。乡村治理需要钱,但是现在的财政制度导致乡村以及地方政府的事权远远大于财权,而且中央税收的比重仍在加大。20世纪90年代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重约为34∶66;21世纪初就变成了52∶48;2006年更是达到了55∶45。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方不仅只能维持吃饭财政,而且靠卖地支撑GDP的趋势也有增无减。又比如要求政府职能转变或成为服务型政府。如果政府职能转变只是一个整体的导向,而GDP增长仍是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那么既要挣钱又要服务的职能取向矛盾就无法解决,依法行政、监督法治、服务和调节经济以及保障公正和公平等作为也就愈加困难。事实上,地方政府即使是卖地,前期的土地整理费用大多也只能靠贷款,加上政绩考核的经济指标压力,致使每届政府都希望多借债,还债的责任感几乎被磨灭。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篇2

“零值边际劳动生产率”说。首先提出“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或为负数的劳动力为剩余劳动力”这一概念的是美国著名(古典学派的)发展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年刘易斯在英国《曼彻斯特学报》上发表了题为《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论文。在论文中,刘易斯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视为一个空间分布上的非均衡过程。这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而言,都存在一种“二元经济结构”,即以寻求利润为目的的城市现代工业为代表的资本主义部门和以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仅以维持生计而非追逐利润为目的农业部门为代表的所谓非资本主义部门。此种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是,经济发展仰赖于现代资本主义部门的资本增殖与扩张,并有可能不断吸纳传统的非资本主义的农业部门的劳动力;而传统农业由于技术停滞,土地扩展的限制,特别是农村人口增长迅速,资本性投入物少,故这一部门的劳动力极为丰裕,因而形成了“在那些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如此众多,以致在这种(二元)经济的较大部门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等于零,甚至为负数的国家里,劳动力的供给是无限的。有些作者已经注意到农业部门中这种‘隐蔽’失业的存在,并说在所有情况下家庭拥有土地是如此的少,以致如果有些家庭成员找到其他工作,则剩下的成员仍可以耕种他们所拥有的土地。”(A.刘易斯,,)A.刘易斯接着指出:“但是无论边际(劳动)生产率是不是零或很小,这对我们的分析并不重要。在这些经济里,劳动力的价格是仅够维持生活的最低工资。因此,只要按这种价格提供的劳动力超过需求,则劳动力的供给是无限的。”(A.刘易斯,,).刘易斯认为,城市现代工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高于农村传统农业部门,两个部门的劳动者工资存在很大差距,且城市工业部门由于不断扩展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乡—城市之间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即无制度障碍)的前提下,便发生了传统农业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转移,然而又由于传统农业劳动力近乎无限供给的性质和城市工业部门存在失业,吸纳劳动力毕竟有限,故现代工业部门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只能略高于农业部门劳动者维持生计的收入水平。“资本主义部门由于指剩余再投资于创造新资本而扩大,并吸收更多的人从维持生计部门到资本主义部门就业。剩余越来越多,资本形成也越来越大,而且这个过程要一直维持到剩余劳动力消失为止”(A.刘易斯,,)。这便是在A.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框架内,边际生产率为零值甚至为负数的劳动力乃是剩余劳动力的经典定义。

对于西方学者的这一概念,我们的评价是:第一,他们对发展中国家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理论概括无疑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因而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基础。第二,“零值边际生产率”的剩余劳动力概念运用西方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从增量变化的动态角度描述发展中国家剩余劳动力及成因,对发展经济学的宏观结构分析提供了成功范例,这无疑是刘易斯等人的重要理论贡献。第三,然而A.刘易斯等人以零值边际劳动生产率定义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存在缺陷,这主要是:其一,这一定义是以技术长期停滞,且其他生产要素(土地,资本等)不变的传统农业为前提的,但当代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早已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不同阶段上,远非典型的传统模式,完全不考虑农业转型期农业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投入和贡献等因素,显然与事实不符。其二,采用零值边际生产率来界定是否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它将农业与现代工业视为同质性产业,忽视了农业是一种广泛依赖外部自然条件(如生态环境,气候等)的风险性弱质产业。与工业生产的外部环境相对固定相比,农业生产不仅依赖土地、劳动力、资本投入的变化,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条件的优劣与变化。举例来说,同等量的要素投入在灾害年份的产出不仅远低于风调雨顺年份的产出,而且可能会颗粒无收。故以灾害年份边际生产率下降为零或为负来判定农业中存在剩余劳动力是否有效是值得怀疑的。

“地—劳比率变动”说。针对A.刘易斯等人的“零值边际劳动率”定义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事实不符的缺陷,中国学者郭熙保、宋林飞等人提出新的定义标准。郭熙保的判别标准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长期呈下降趋势时,我们认为该国(或地区)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郭熙保,)。对这个新定义,郭熙保在所做解释中强调,按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的变动与按区域人口平均耕地变动是有区别的,即劳均耕地的下降不一定意味着人均耕地的下降。他指出这一新定义重在强调劳均耕地变动的长期趋势而非短期波动,如果国家或地区劳均耕地面积几十年均呈下降之势,则农业剩余劳动力存在。其主要理由是:①在农业技术停滞的社会里,农业劳动力的增加导致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下降,甚至降到零。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剩余劳动是肯定存在的,同时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是下降的;②在农业技术进步的社会里,农业劳动者增加可能不会降低劳动边际生产率,反而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总产量,因为技术进步使土地生产率提高了。但是只要农业劳动力人数增加得比耕地面积更快,使劳动耕地面积下降,农业剩余劳动就仍然存在。(这是由于每个劳动者占有耕地面积的减少,一般说来,抑制了农业技术进步,尤其是机械技术进步,规模经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潜力的充分发挥。)假若有一部分劳动者从土地上撤出,这些潜力将会充分发挥出来,使剩下的农业劳动者生产率更高,从而使农业生产更快地增长,而不是下降。③郭熙保认为,根据农业劳动者人数与耕地面积的长期时间序列资料可以比其他剩余劳动力定义更简便更容易识别一国或一个地区是否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郭熙保,)

我们认为,郭熙保以经验观察为依据从地—劳变动的长期下降趋势来定义剩余劳动力这一点是有价值的,同时也与中国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事实相符。但他的定义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这就是:第一,若从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变化这一基本点出发,劳均耕地面积下降只是剩余劳动力存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首先它安全排除了农业生产其他要素(如资本)以及技术进步、自然条件等内生变量,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基础,确定剩余劳动力存在及其数量多少有很大的随意性。特别对于土地资源等天然禀赋条件差异极大的国家(如美国与中国、日本等),很难用统一的尺度测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及其规模,郭先生在论证他的新定义的正确性时,还用美国、日本~年间地—劳比率上升的事例反证出美、日在农业发展中不存在剩余劳动力的结论,他指出美国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由年的.公顷,增加到年的.公顷,增加了.倍,同期日本劳均耕地由.公顷增加到.公顷,增加了.倍。(郭熙保,)。此外,韩国和我国台湾省-年劳均耕地分别由.公顷和.公顷,增加到.公顷和.公顷。于是他认为韩国和台湾省也不存在剩余劳动力。其实,郭先生忘记了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韩国、台湾省之所以出现劳均耕地面积上升的长期趋势的这一段时间,恰恰正是这些国家或地区不断存在剩余劳动力,又不断转移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过程。这怎么能说不存在剩余劳动力

呢?根据郭在《农业发展论》一书中表-(郭熙保,)提供的数据,韩国、台湾省农业就业劳动力年分别为人和人,到年分别降到人和人,分别减少万和万人之多,这些减少的劳动力不是“存在”的剩余劳动力又是什么?如果年以后农业劳动力继续减少,从而地—劳比率继续上升,也是不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证据与理由么?由此可见,按照郭先生的新定义来断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与否,显然难以自圆其说的。

年宋林飞对江苏南通的农村劳动剩余问题进行调研时,提出了测算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公式:G=(A-F)/A,此公式中G为剩余,表示农业劳动力剩余度,A为农业总劳动力,F为农田耕作所需的劳动力,其中F=总耕地/x亩/劳动力,“x亩/劳动力”表示每个劳动力全年能耕作的土地面积。确定x涉及两个参数:()每亩需要的劳动日数(用D表示);()每个劳动力全年所能完成的劳动日数(用L表示)则X=L/D。宋先生用这一公式测得江苏南通县农业劳动力的剩余度为.%。(宋林飞,)。宋林飞关于是否存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测定方法与前述郭熙保的基本思路是相同的,即以劳均耕地面积为尺度来判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所不同的是宋的测定方法是静态的而非动态的趋势,并且在每个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中加入了两个变数:单位劳动力耕种单位耕地的日时数和单位劳动力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日数。宋林飞的定义及测定方法充分考虑农业劳动时间存在季节差异,非常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这与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广泛采用的(农业)工时及工时的边际生产率的升降来确定剩余劳动力思想是一致的。从这方面讲宋的定义和测量方法比郭的定义更进了一步,在量化分析上更具可操作性。但是,我们认为宋林飞的剩余劳动力定义及测量公式仍然未能充分考虑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业技术进步等项变动因素对单位劳动力负担耕地的影响。此外,对单位劳动力年量高工时限度的设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风俗习惯的巨大差异,特别是不同区域因地势、气候、水土光热等资源条件的不同,单位耕地上投入的劳动工时差别更为巨大。再加之农业技术进步(如免耕法的推广,产业化育种等)以及资本性投入(农业机械、排灌设备的使用)都随时影响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面积的变化。因此,宋的定义及其测量模型,对某一点上,同质性小区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测定可能是有价值的,换言之,这一定义模型难以成为具有普遍经济学意义的概念。

最后须要指出的是以地—劳比率为基础,郭和宋的剩余劳动力定义均将侧重点放在农业的种植业上,事实上除种植业外大农业的其他产业如林业、养殖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家庭副业中是否存在剩余劳动力是绝不能用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面积及其变动来测定的,这也是郭熙保、宋林飞地—劳比率变动测定法的重大局限性之一。

国际标准比较法—H.钱纳里“发展模型”。年西方著名经济学家H.钱纳里构建了“世界发展模型”。H.钱纳里采用库茨涅茨统计归纳法对全世界个国家-年的社会统计指标(含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为因变量(Y),其他个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为自变量(X[,n])的回归模型——“世界发展模型”。根据这一回归模型,H.钱纳里划分了人均GNP小于美元到大于美元等个等级的“标准结构”量表。根据这一量表可以确定与不同等级相应的种社会经济指标的标准数值。各个国家或地区便可将自身的实际与这一“标准结构”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其发展的差距。从H.钱纳里的“标准结构”模型中,我们可以发现人均GNP=美元这一等级下第一产业(该模型称之为初级产业)劳动力是总劳动力比例的%,当人均GNP=美元这一等级时,第一产业劳动力比例降到.%(H.Chenney,M.Sycquin,,)。宋林飞根据钱纳里“标准模型”对中国农业劳动力剩余率的测定为%,在用库茨涅茨系数对中国价格扭曲因素在钱氏模型高估作了修正后,计算出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剩余率(他称为不合理配置率)为.%,(宋林飞,)。笔者按年中国的人均GNP等级为美元左右,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比例为.%的实际数据,与钱氏标准模型相比较,并同样扣除价格扭曲因素,测得当年的剩余劳动力率为.%。若按年全国总劳动力.亿为基准计算,当年农业剩余劳动总量为.亿,与年代中期官方和国内经济学家估计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在.-.亿相比,用钱氏标准模型测得的这一数字显然存在低估的偏差。我们认为H.钱纳里模型为各国测定是否存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数量比例提供了一个标准,这是很有比较研究价值的模型,但是它的最大缺陷是忽略了各国千差万别的国情条件,除了各国社会经济指标通过回归构成了一种纯粹形式或马克斯·韦伯称之为“理想型”模式之外,更忽略各国文化和制度因素的影响,例如滞留于中国农村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由于人为的城乡户籍制度壁垒而不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不能流动和转移,这与世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情形迥然相异。因此将适用大多数国家发展趋势和特点的模式来套中国农村和农业的情形,很难得出对中国测定农业剩余劳动力有用的结论。

二、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新定义

根据中国农村现行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利用的经验事实,我们试对农村劳动力剩余及其相关概念重新定义如下:

.农村劳动力:指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社区的人口中-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个人,但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以及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人等。

.农村剩余劳动力:专指中国农村中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所谓劳动力的不充分就业则是指每个单位农村劳动力每年有效工作时数(注:本模型中的工作时数指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含种植业,林、牧、副、渔业)和非农业(如工业、手工业、商贸、建筑、运输、教育、文化事业等等)的一切经济活动所耗费的有效时数(以小时为单位)。但是不包括经济活动以外的时间消耗,如煮饭、洗衣、就餐、娱乐、闲暇等活动的消耗时数。)低于公认的单位农村充分就业劳动力年度有效工作时数标准,即制度工时数的一种状态。

.农业剩余劳动力:指从事农业(含种植业、养殖业、林、牧、渔业)的农村不充分就业劳动力。

通过上述三个概念的界定,我们实际上强调它的两点重要含意:其一,农村和农业劳动力剩余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力的利用不足,即就业不充分。其二,按照一个国际国内可以接受的标准,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工作时数的多少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为剩余劳动力以及对劳动力剩余的程度作出界定。为了说明不充分就业作为劳动力剩余的界定标准的合理性,我们拟对这一新定义的内涵和成立的条件作简要说明。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篇3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公共服务;监督职能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6-141-1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有着城市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本文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析研究。

一、集体经济组织概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有多种表现形式,本质上是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分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三个层次。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由《宪法》第八条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业法》第二条规定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是不同的主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不仅要区分其与村委会、乡(镇)政府的职能,也要区分其与以上组织的职能。

二、我国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明

《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村委会组织法》等基本法律皆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职能,但也并没有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明晰的概念和确切的职能定位。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等,然而效力等级较低,无法对于其组织职能及结构给予统一的界定。

(二)与村委会职能混淆

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村委会与存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并非完全相互分离的,而是有时独立有时重合。在实践过程中易导致村委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侵夺,不当监督导致二者职能的混淆,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发挥应有职能。

(三)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在村民中的存在感低

在农民的眼中,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就是同一事物,并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职能之分。

三、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履行问题的策略

(一)完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作为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划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职能:村委会的职能主要在于行政事务的管理,其兼有公共服务与集体财产管理职能,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集中与土地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状态进行调整。

(三)加强农民自身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注: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现实问题,农民对于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缺乏感知。应当加强对于农民权利意识的教育,由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组织对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实施方式,使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个体能够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保障自己的应有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一)经济管理职能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去“经济化”,这很明显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意义不符。所谓经济组织,分为经济和组织两个语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经济”的含义,由它的产生原因可知应当是包含管理,收支以及经营管理的含义在内的。经济组织也即是说集合多数人共同管理经营。“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核心,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被“去”掉的。其次,现代社会中的公共服务主要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由政府介入间接提供,完全可以满足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综上所述。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再将集体经济组织也拉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队伍,将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简单的社区服务机构,既背离了其产生的缘由,也与其本身的词语含义相去甚远。

(二)公共服务职能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并不能在公共服务职能方面不完全剥离。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与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服务提供是不可分割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可以集中于提供与经营管理生产资本相关的事项。

(三)监督职能

作为一级重要的经济参与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民权益的保障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能只承担社会服务职能也不能只承担简单的经营管理职能。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公共产品提供的服务性,而经济组织的实质又决定了其经营管理的必要性。为此,我们需要尽快出台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统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内部管理结构和外部监督体系等内容。

参考文献:

[1]http:/wiki/集体经济组织

[2]杨国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研究[D].成都:四川农业大学,2007.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篇4

根据中国农村现行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利用的经验事实,我们试对农村劳动力剩余及其相关概念重新定义如下:

1.农村劳动力:指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社区的人口中15-64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个人,但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以及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人等。

2.农村剩余劳动力:专指中国农村中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所谓劳动力的不充分就业则是指每个单位农村劳动力每年有效工作时数(注:本模型中的工作时数指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含种植业,林、牧、副、渔业)和非农业(如工业、手工业、商贸、建筑、运输、教育、文化事业等等)的一切经济活动所耗费的有效时数(以小时为单位)。但是不包括经济活动以外的时间消耗,如煮饭、洗衣、就餐、娱乐、闲暇等活动的消耗时数。)低于公认的单位农村充分就业劳动力年度有效工作时数标准,即制度工时数的一种状态。

3.农业剩余劳动力:指从事农业(含种植业、养殖业、林、牧、渔业)的农村不充分就业劳动力。

通过上述三个概念的界定,我们实际上强调它的两点重要含意:其一,农村和农业劳动力剩余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力的利用不足,即就业不充分。其二,按照一个国际国内可以接受的标准,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工作时数的多少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为剩余劳动力以及对劳动力剩余的程度作出界定。为了说明不充分就业作为劳动力剩余的界定标准的合理性,我们拟对这一新定义的内涵和成立的条件作简要说明。

首先,我们认为用劳动时间或工作时间来计量劳动力就业充分与否是有其经济学基础的。早在19世纪中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本质的剖析——剩余价值理论就是以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无偿占有为基础的,事实上,劳动时间(而不是货币或其他计量单位)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行理论分析的基本计量单位。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一般劳动量来决定的,而劳动量是由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算的,劳动时间则是用小时、日等作为计量单位。当代一些西方著名经济学家面对难以用货币单位计量的复杂经济问题时也广泛采用时间(往往以小时为单位)作为定量分析单位。例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及合作者在构建人力资本积累模型中就避开了价格问题,而将一个人的童年、成长期受教育的时间,和一生的工作时间甚至先天禀赋条件通通以时间为单位来计量人力资本的积累。反过来看,如前文所述古典经济学派以“零值边际劳动生产率”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定义和测度之所以产生缺陷和引起争议,很大程度上系由农业生产函数中要素投入在质和量上的差异,以及农业生产环境条件的不确定性所致。其他几种有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定义及相应的测定方法,如“耕地—劳动力比率变动法”(见郭熙保,1995,166-167,以及宋林飞1996,105-106)、“国际标准比较法”(见Chennery、Msycquin,1975,38)等也出现与“零值边际劳动生产率”标准和方法相类似的问题和争议。因此,本研究尝试以劳动时间为基本计量单位来定义及测量中国农村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应当是更合理的选择。

其次,也应当强调采用工时作计量标准测定剩余劳动力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存在必不可少的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或假定,而这些前提或假定必须是通过经验实事验证为正确的。我们设定的几个经济学理论假定如下:

1.经济理性假定。农民(即农村劳动力)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中国现行农村经济制度下,农民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避害趋利是农民的经济人本质。

2.工时有效性假定。在农村现行经济制度下,对土地拥有法定使用权以及对其他生产要素拥有支配权的农民对其劳动时间的支配与利用将是最充分和最有效的。农民不会在自己支配的劳动时间内偷懒。

3.有效工时的同质性假定。根据工时有效性假定,可以将以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工时为单位的劳动量视为无差别的、同质的劳动耗费并用以计算劳动力利用的有效程度。

4.劳动力资源自行合理配置假定。在中国农村现行经济制度下,农民具有自行配置劳动力资源并使劳动力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倾向(注:所谓倾向是指农民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自身劳动力资源并使其利用效率最大化的主观动机,不考虑其客观效果——作者注。)。因此,以寻求经济收益最大化为条件的劳动力充分就业是这一倾向的具体化。

保证这一剩余劳动力新定义成立的主要理论前提(或假定)是劳动者工时的有效性,即在当时当地既定的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在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时,其劳动时间的利用达到最充分和最有效的程度。这一假定不成立的反面例证是,在另一种制度安排下,(如80年代以前的制度环境下),农村劳动力多数处于“出工不出力”、“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式的“磨洋工”状态,即劳动力单位工时利用非充分和非最有效的状态。一旦“有效工时假定”不成立,我们用以测定农村劳动力剩余的定义及相关模型便会“失真”。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以劳动力有效工时不足为主要内涵的不充分就业来定义农村剩余劳动力仅适用于自1978年以来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

二、中外剩余劳动力定义述评

“零值边际劳动生产率”说。首先提出“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或为负数的劳动力为剩余劳动力”这一概念的是美国著名(古典学派的)发展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1954年刘易斯在英国《曼彻斯特学报》上发表了题为《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论文。在论文中,刘易斯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视为一个空间分布上的非均衡过程。这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而言,都存在一种“二元经济结构”,即以寻求利润为目的的城市现代工业为代表的资本主义部门和以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仅以维持生计而非追逐利润为目的农业部门为代表的所谓非资本主义部门。此种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是,经济发展仰赖于现代资本主义部门的资本增殖与扩张,并有可能不断吸纳传统的非资本主义的农业部门的劳动力;而传统农业由于技术停滞,土地扩展的限制,特别是农村人口增长迅速,资本性投入物少,故这一部门的劳动力极为丰裕,因而形成了“在那些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如此众多,以致在这种(二元)经济的较大部门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等于零,甚至为负数的国家里,劳动力的供给是无限的。有些作者已经注意到农业部门中这种‘隐蔽’失业的存在,并说在所有情况下家庭拥有土地是如此的少,以致如果有些家庭成员找到其他工作,则剩下的成员仍可以耕种他们所拥有的土地。”(A.刘易斯,1989,3)A.刘易斯接着指出:“但是无论边际(劳动)生产率是不是零或很小,这对我们的分析并不重要。在这些经济里,劳动力的价格是仅够维持生活的最低工资。因此,只要按这种价格提供的劳动力超过需求,则劳动力的供给是无限的。”(A.刘易斯,1989,4).刘易斯认为,城市现代工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高于农村传统农业部门,两个部门的劳动者工资存在很大差距,且城市工业部门由于不断扩展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乡—城市之间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即无制度障碍)的前提下,便发生了传统农业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转移,然而又由于传统农业劳动力近乎无限供给的性质和城市工业部门存在失业,吸纳劳动力毕竟有限,故现代工业部门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只能略高于农业部门劳动者维持生计的收入水平。“资本主义部门由于指剩余再投资于创造新资本而扩大,并吸收更多的人从维持生计部门到资本主义部门就业。剩余越来越多,资本形成也越来越大,而且这个过程要一直维持到剩余劳动力消失为止”(A.刘易斯,1989,12)。这便是在A.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框架内,边际生产率为零值甚至为负数的劳动力乃是剩余劳动力的经典定义。

对于西方学者的这一概念,我们的评价是:第一,他们对发展中国家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理论概括无疑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因而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基础。第二,“零值边际生产率”的剩余劳动力概念运用西方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从增量变化的动态角度描述发展中国家剩余劳动力及成因,对发展经济学的宏观结构分析提供了成功范例,这无疑是刘易斯等人的重要理论贡献。第三,然而A.刘易斯等人以零值边际劳动生产率定义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存在缺陷,这主要是:其一,这一定义是以技术长期停滞,且其他生产要素(土地,资本等)不变的传统农业为前提的,但当代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早已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不同阶段上,远非典型的传统模式,完全不考虑农业转型期农业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投入和贡献等因素,显然与事实不符。其二,采用零值边际生产率来界定是否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它将农业与现代工业视为同质性产业,忽视了农业是一种广泛依赖外部自然条件(如生态环境,气候等)的风险性弱质产业。与工业生产的外部环境相对固定相比,农业生产不仅依赖土地、劳动力、资本投入的变化,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条件的优劣与变化。举例来说,同等量的要素投入在灾害年份的产出不仅远低于风调雨顺年份的产出,而且可能会颗粒无收。故以灾害年份边际生产率下降为零或为负来判定农业中存在剩余劳动力是否有效是值得怀疑的。

“地—劳比率变动”说。针对A.刘易斯等人的“零值边际劳动率”定义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事实不符的缺陷,中国学者郭熙保、宋林飞等人提出新的定义标准。郭熙保的判别标准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长期呈下降趋势时,我们认为该国(或地区)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郭熙保,1995)。对这个新定义,郭熙保在所做解释中强调,按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的变动与按区域人口平均耕地变动是有区别的,即劳均耕地的下降不一定意味着人均耕地的下降。他指出这一新定义重在强调劳均耕地变动的长期趋势而非短期波动,如果国家或地区劳均耕地面积几十年均呈下降之势,则农业剩余劳动力存在。其主要理由是:①在农业技术停滞的社会里,农业劳动力的增加导致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下降,甚至降到零。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剩余劳动是肯定存在的,同时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是下降的;②在农业技术进步的社会里,农业劳动者增加可能不会降低劳动边际生产率,反而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总产量,因为技术进步使土地生产率提高了。但是只要农业劳动力人数增加得比耕地面积更快,使劳动耕地面积下降,农业剩余劳动就仍然存在。(这是由于每个劳动者占有耕地面积的减少,一般说来,抑制了农业技术进步,尤其是机械技术进步,规模经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潜力的充分发挥。)假若有一部分劳动者从土地上撤出,这些潜力将会充分发挥出来,使剩下的农业劳动者生产率更高,从而使农业生产更快地增长,而不是下降。③郭熙保认为,根据农业劳动者人数与耕地面积的长期时间序列资料可以比其他剩余劳动力定义更简便更容易识别一国或一个地区是否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郭熙保,1995)

我们认为,郭熙保以经验观察为依据从地—劳变动的长期下降趋势来定义剩余劳动力这一点是有价值的,同时也与中国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事实相符。但他的定义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这就是:第一,若从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变化这一基本点出发,劳均耕地面积下降只是剩余劳动力存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首先它安全排除了农业生产其他要素(如资本)以及技术进步、自然条件等内生变量,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基础,确定剩余劳动力存在及其数量多少有很大的随意性。特别对于土地资源等天然禀赋条件差异极大的国家(如美国与中国、日本等),很难用统一的尺度测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及其规模,郭先生在论证他的新定义的正确性时,还用美国、日本1880~1980年间地—劳比率上升的事例反证出美、日在农业发展中不存在剩余劳动力的结论,他指出美国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由1880年的11.68公顷,增加到1980年的105.58公顷,增加了8.13倍,同期日本劳均耕地由0.3公顷增加到0.78公顷,增加了1.6倍。(郭熙保,1995)。此外,韩国和我国台湾省1953-1988年劳均耕地分别由0.32公顷和0.53公顷,增加到0.62公顷和0.72公顷。于是他认为韩国和台湾省也不存在剩余劳动力。其实,郭先生忘记了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韩国、台湾省之所以出现劳均耕地面积上升的长期趋势的这一段时间,恰恰正是这些国家或地区不断存在剩余劳动力,又不断转移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过程。这怎么能说不存在剩余劳动力呢?根据郭在《农业发展论》一书中表6-3(郭熙保,1995)提供的数据,韩国、台湾省农业就业劳动力1953年分别为5997000人和1647000人,到1988年分别降到3475000人和1238000人,分别减少252万和40万人之多,这些减少的劳动力不是“存在”的剩余劳动力又是什么?如果1988年以后农业劳动力继续减少,从而地—劳比率继续上升,也是不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证据与理由么?由此可见,按照郭先生的新定义来断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与否,显然难以自圆其说的。

1982年宋林飞对江苏南通的农村劳动剩余问题进行调研时,提出了测算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公式:G=(A-F)/A,此公式中G为剩余,表示农业劳动力剩余度,A为农业总劳动力,F为农田耕作所需的劳动力,其中F=总耕地/x亩/劳动力,“x亩/劳动力”表示每个劳动力全年能耕作的土地面积。确定x涉及两个参数:(1)每亩需要的劳动日数(用D表示);(2)每个劳动力全年所能完成的劳动日数(用L表示)则X=L/D。宋先生用这一公式测得江苏南通县农业劳动力的剩余度为56.8%。(宋林飞,1996)。宋林飞关于是否存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测定方法与前述郭熙保的基本思路是相同的,即以劳均耕地面积为尺度来判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所不同的是宋的测定方法是静态的而非动态的趋势,并且在每个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中加入了两个变数:单位劳动力耕种单位耕地的日时数和单位劳动力每年所能完成的工作日数。宋林飞的定义及测定方法充分考虑农业劳动时间存在季节差异,非常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这与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广泛采用的(农业)工时及工时的边际生产率的升降来确定剩余劳动力思想是一致的。从这方面讲宋的定义和测量方法比郭的定义更进了一步,在量化分析上更具可操作性。但是,我们认为宋林飞的剩余劳动力定义及测量公式仍然未能充分考虑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业技术进步等项变动因素对单位劳动力负担耕地的影响。此外,对单位劳动力年量高工时限度的设定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风俗习惯的巨大差异,特别是不同区域因地势、气候、水土光热等资源条件的不同,单位耕地上投入的劳动工时差别更为巨大。再加之农业技术进步(如免耕法的推广,产业化育种等)以及资本性投入(农业机械、排灌设备的使用)都随时影响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面积的变化。因此,宋的定义及其测量模型,对某一点上,同质性小区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测定可能是有价值的,换言之,这一定义模型难以成为具有普遍经济学意义的概念。

最后须要指出的是以地—劳比率为基础,郭和宋的剩余劳动力定义均将侧重点放在农业的种植业上,事实上除种植业外大农业的其他产业如林业、养殖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家庭副业中是否存在剩余劳动力是绝不能用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面积及其变动来测定的,这也是郭熙保、宋林飞地—劳比率变动测定法的重大局限性之一。

国际标准比较法—H.钱纳里“发展模型”。1975年西方著名经济学家H.钱纳里构建了“世界发展模型”。H.钱纳里采用库茨涅茨统计归纳法对全世界101个国家1950-1970年的社会统计指标(含27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为因变量(Y),其他27个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为自变量(X[,n])的回归模型——“世界发展模型”。根据这一回归模型,H.钱纳里划分了人均GNP小于100美元到大于1000美元等9个等级的“标准结构”量表。根据这一量表可以确定与不同等级相应的27种社会经济指标的标准数值。各个国家或地区便可将自身的实际与这一“标准结构”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其发展的差距。从H.钱纳里的“标准结构”模型中,我们可以发现人均GNP=800美元这一等级下第一产业(该模型称之为初级产业)劳动力是总劳动力比例的30%,当人均GNP=1000美元这一等级时,第一产业劳动力比例降到25.2%(H.Chenney,M.Sycquin,1975,38)。宋林飞根据钱纳里“标准模型”对中国农业劳动力剩余率的测定为16%,在用库茨涅茨系数对中国价格扭曲因素在钱氏模型高估作了修正后,计算出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剩余率(他称为不合理配置率)为13.8%,(宋林飞,1996)。笔者按1995年中国的人均GNP等级为800美元左右,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比例为52.2%的实际数据,与钱氏标准模型相比较,并同样扣除价格扭曲因素,测得当年的剩余劳动力率为16.4%。若按1995年全国总劳动力6.89亿为基准计算,当年农业剩余劳动总量为1.13亿,与90年代中期官方和国内经济学家估计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在1.3-1.5亿相比,用钱氏标准模型测得的这一数字显然存在低估的偏差。我们认为H.钱纳里模型为各国测定是否存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数量比例提供了一个标准,这是很有比较研究价值的模型,但是它的最大缺陷是忽略了各国千差万别的国情条件,除了各国社会经济指标通过回归构成了一种纯粹形式或马克斯·韦伯称之为“理想型”模式之外,更忽略各国文化和制度因素的影响,例如滞留于中国农村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由于人为的城乡户籍制度壁垒而不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不能流动和转移,这与世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情形迥然相异。因此将适用大多数国家发展趋势和特点的模式来套中国农村和农业的情形,很难得出对中国测定农业剩余劳动力有用的结论。

【参考文献】

①本模型中的工作时数指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含种植业,林、牧、副、渔业)和非农业(如工业、手工业、商贸、建筑、运输、教育、文化事业等等)的一切经济活动所耗费的有效时数(以小时为单位)。但是不包括经济活动以外的时间消耗,如煮饭、洗衣、就餐、娱乐、闲暇等活动的消耗时数。

②所谓倾向是指农民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自身劳动力资源并使其利用效率最大化的主观动机,不考虑其客观效果——作者注。

③阿瑟.刘易斯:《二元经济论》中译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④郭熙保:《农业发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⑤宋林飞:《中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对策》,《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⑥H.Chennery,M.Sycquin,PatternsofDevelopment,1950-1970,OxfordUniversitypress,1975.

⑦加里.贝尔克等(人力资本,生育率与经济增长》,《政治经济学杂志》98卷,1990年。

⑧罗伯特.卢卡斯:《论经济发展机制》,《货币经济学杂志》22卷1980年。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篇5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A.中央集权弱化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A.中央集权弱化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

产生原始社会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鸦片战争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到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商品经济机械化生产租佃经济

例2(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海禁

点时间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有利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积极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积极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A.防止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A.缓和土地兼并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篇6

关键词:农村企业;农村经济;贡献;影响因素

1农村经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很大的比重,农村经济也是全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发展中的重要的一环。农村经济的发展体现着我国民生基础的巩固,其甚至不仅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甚至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不容小觑的贡献。在党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的战略目标背景下,农村经济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尤其以生产发展作为基础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更是凸显了发展农村经济对于构建整个农村和谐体系的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1)农村交通条件比较落后。农村与外界联络的道路不通畅极大程度地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阻碍了物资运输、人才交流等。(2)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除了交通条件外,农村的许多基础设施都需要改进,例如网络、通讯,还有最基础的物质保障:水、电等。如果连最基础的物质条件都不能保证、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那么想要推动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将会十分有难度。(3)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相对落后,尤其经济管理存在漏洞。农村经济结构十分单一,各种农业资源的利用率也较为低下,尤其经济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资金管理缺乏规范性。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以及待遇限制,导致专业的经管人员大量缺失。

2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

2.1提高农业生产率,稳定农业经济

随着农村企业的发展,农业的机械化进程也进一步加快。农机机械的工作效率明显高于手工劳作,尤其在一些大规模农作物耕作中,其所体现的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农村企业的发展所带动的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能够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时间,缓解务农人员繁重的工作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其次,在以往农村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时期,农产品产量不太稳定,尤其面临突如其来得自然灾害时,农民往往束手无策。而农村企业的发展为稳定生产力水平提供了保障,日益成熟的机械设备也可以进一步抵抗自然灾害,保证农村经济的稳定性。

2.2增加农村人口收入,缓解就业压力

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针对农村经济现状的良好政策也不断涌现,农村企业也在宽松的大环境下飞速成长。农村企业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各企业的效益、产值也在不断提升,这便吸引了大量人才的积极加入,对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提供一条顺畅的道路。

2.3推广农业新技术,促进农村经济现代化建设

农村由于交通条件及各种设施条件的限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与外界隔绝,不利于各种资讯的流通与新型技术的引入与推广,使农村经济发展也受到了限制。而农村企业的发展,能够作为一个良好载体,同时为各种讯息与技术交流提供依托,便于何种新型技术的推广与传播,促进农村经济向现代化发展迈进。

2.4开启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农村经济整体发展

目前的农村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较为落后,面临着企业产品质量有待提高、技术含量较低、发展规模较小等诸多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提出,农村企业也将会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技术含量以及实现规模化、集成化生产上多下功夫,在国家何种惠农政策的扶持下,加大对农村企业的投资与帮扶力度,农村企业也将成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点。

3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因素

3.1人才结构的影响

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经济的高速发展都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的支持。在过去,相比于城镇先进的经济建设体制,农村的人才配置结构不够合理,同时也缺乏优质的技术型人才。人才队伍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薪资分配。农村企业应该更看重绩效,脱离平均主义思想的禁锢,才能真正利于农村企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

3.2技术水平的影响

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也是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核心价值力的体现。因此发展技术水平、提高技术含量,对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有极大益处。然而。想要真正提高技术水平也需要农村企业从多个方面着手:(1)提高人员的技术创新意识。首先要提高人员自身的文化水平,具有对技术创新的自信与意识,及时引进与学习最新科技技术。(2)健全科技创新体制。农村技术创新体制的不健全也导致了农村技术创新缺乏积极主动性,相关部门的管理组织不到位,使得技术创新活动不能顺利开展。因此,各农村企业大力发展科技水平对于影响农村经济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3.3观念和重视度的影响

农村企业的发展越好,越能引起国家和各地方部门的重视及支持,越多的优惠政策同样也会使农村企业发展更顺利。因此,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能够加深国家及全社会对农村经济的重视程度,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综上所述,农村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同时也肩负着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任务。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农村企业,有助于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农村企业的建设也从人才、技术、观念多个方面影响着农村经济,更好的建设农村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作者:郭彩云单位:福安市赛岐镇经管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