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基本概念(6篇)
传播学基本概念篇1
一
现代信息科学把信息概念分为两个层次来理解:本体论层次和认识论层次。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改变的方式;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它是认识主体所感知或所表达的事物运动的状态和方式。这里所说的“事物”,既可以是外部世界的实在客体,也可以是主观世界的精神印象;而“运动”既可以是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移,也可以是一切意义上的变化;“运动的方式”是指事物运动状态随时空的变化而改变的式样的规律。①信息科学关于信息定义的描述,对我们全面理解新闻的本质有很大启示。
在新闻学中,我们把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改变的方式叫作事实,把具有大众传播价值(即新闻价值)的事实叫新闻事实,新闻事实一旦进入大众传播媒介被传播,就转变成为新闻。因此新闻事实又可叫作潜在的新闻,新闻就是新闻事实在大众传播媒介中的体现。很明显,新闻传播活动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的,因此它所传播的新闻事实主要就是指人或社会运动的状态和状态改变的方式。
正如信息科学对信息概念是从本体论层次和认识论层次来确定的一样,我们对新闻传播最基本的概念――事实的理解也可分为这样两个层次。从本体论层次看,事实是事物运动(主要是人的社会运动,下同)的状态和方式。这个意义上的事实概念排除了新闻传者(记者、编辑,下同)主体因素的介入,是先于传播者的存在而存在,是不依传播者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第一性的。从认识论层次看,事实是指新闻传者主体所感知的或所表述的相应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这一层次的事实概念由于引入了传者主体这一因素,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所谓传者主体所“感知”或所“表达”的相应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即传者主体所“感知”或所“表达”的事实,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事实的外在形式、内在含义和效用价值。换一种说法就是新闻信息的语法、语义和语用。这是因为传者主体作为人不但具有感觉的能力,而且具有理解的能力和判断的能力;因此他不但能够理解它的内在含义,而且能够判断这一事实对其目的而言的效用价值。可见,认识论层次上的事实概念,由于加入了传者主体的因素,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1)事实所呈现的外在形式,如who(何人)、when(何时)、what(何事)等;(2)事实所包含的含义,如事实的why(何故)、how(如何)、meaning(意义)等;(3)事实所体现出的效用。需要说明的是,事实相对于传者主体,与事实作为新闻相对于新闻受者主体所体现出的效用价值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传者主要关心的是什么样的事实和怎样传播事实才能获得最大的传播效果,新闻受者则主要关心某则新闻是否是自己的需要,两个主体对于同一事实的目的不同,事实所体现出的效用价值也就会不一样。因此,在这里事实对传者主体所体现出的效用价值,准确地说就是事实所体现出的新闻价值。
上文已经谈到,认识论层次的新闻事实信息概念中加入的认识主体其实就是新闻传者。因此这一层次事实的内涵除了本体论层次事实的内涵以外,还包括了新闻传者对这一事实的感知、理解和判断。这种感知、理解和判断,是在传者确定和传播新闻事实的过程中内化到新闻事实中,并通过新闻而表现出来的。在事实与传者这一矛盾范畴中,传者是作为主体而出现的,主体对事实这一客体的感知、理解和判断,在开始表现出主观的一面,但是传者一旦将某一事实确定为新闻事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通过大众传媒以新闻的表现形态传播出去,传者对这一事实的感知、理解和判断,就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内化到新闻中而成为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说这一层次的新闻并不仅仅只是事实的一般描述(物理描述),它还体现出(或负载着)传播者对这一事实的认知态度(新闻接受者能有意或无意地从新闻的内容和表现方式上感受到传者的主体烙印)。在事实以新闻形态呈现出来时,传者主体主观的感知、理解和判断已变为客观的了,并随着新闻的传播而传播。
新闻作为一种体现在大众传媒中的最新事实信息,经过以上分析,其内涵已被层层剥开。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一些新闻学的相关问题。
二
首先是新闻的客观性问题。问题出在如何看待新闻中的主观添加物。首先应看到,由于这种主观添加物是传者主体的大脑对本体论层次的事实概念的感知和反应,而这种感知和反应应被理解为是思维物质(大脑)的属性,因为传者主体所感知和反应出的事实仍然具有物质的属性;其次,所谓的主观添加物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因为在一则具体的新闻中,你根本无法把新闻中本体论层次事实的内涵,同所谓的主观添加物分离开来。事实上,所谓的主观添加物,总是内化到新闻事实中,通过语言、声音等物质的形式存在和传播。它虽然来源于精神,却又脱离了精神而相对独立存在,不但可以以不同形式传播,而且可以以不同形式储存。可见,这种主观添加物在新闻的形态上也是物质的。总之,新闻在总体上是客观的,只不过这种客观不是那种许多人所理解的完全排除掉精神的客观。
其次是新闻的真实性问题。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是针对新闻传者而言的,它要求新闻传者对事实的反映必须全面、准确、真实。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因为新闻传播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告知,传者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实现这种功能。绝大多数传者不是也不应该是传播自己身上发生的事实。既然是传播传者身外的事实,这就必然要求新闻与原本事实要相符合。此外,之所以对传者有真实地反映事实的要求,还因为这是可能的。上文已谈到新闻是客观的,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可知论派的。只不过这种反映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具体来说,相对于认识论层次事实概念三个方面的内涵,传者主体对事实的反映也包括在这三个层面上都要真实,即形式层面上的真实,如事实的who、when、where和what要真实;含义层面上的真实,即是指对事实的原因、结果、逻辑关系等等的分析、解释都必须准确、客观、全面;价值层面上的真实,即是指对新闻价值的判断要真实。显然,对于第一层面的真实来说是易达到也是易证明的;对于第二层面上的真实也是较易达到和较易证明的,因为这两个层面都是对事实本身的了解;第三个层面上的新闻真实由于直接与新闻受众的需要、态度、情感、信念等有关,因而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新闻价值能否认知的问题。新闻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事实本身所具有的素质,包括它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含义;另一方面就是新闻受众的需要情况。这两方面结合体现出新闻价值。也就是说,新闻价值是指事实对受众的满足程度。表面上看,不同人的需要、不同时间的需要是千差万别的,表现出对同一新闻有不同的接受情况;但是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条件下,完全能设想出,某一特定事实对某一特定群体有某一特定大小的关系,由于事实的属性与受者的需要是客观的,因而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理论上甚至是可以量化的。这就是判断新闻价值大小的内在根据。有了这种根据,要求对新闻价值的判断要符合这种根据,是完全应该也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说传者主体对事实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含义的反映的真实性,主要是通过事实本身来证明的话,那么传者主体对新闻价值的反映是否真实,则是通过受众对新闻的反应来直接体现的。
为了达到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传者主体在努力学习科学知识、刻苦培养观察能力的同时,要尽最大可能克服自己的成见和偏见,尊重事实,尊重真理,在此基础上,训练和培养高水平的新闻敏感。
可见,在借用信息科学的方法对事实概念作了本体论层次和认识论层次的划分,并对认识论层次的事实概念作了三个方面的理解后,围绕这一概念产生的一些混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在此基础上,再来讨论一些新闻学众说纷纭的问题,才会有一些较为明确的结论。
注释:
传播学基本概念篇2
“新媒体”概念
对新媒体概念,清华大学熊澄宇教授作过这样的解释:“所谓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新”相对“旧”而言。从媒体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媒体是伴随着媒体发生和发展在不断变化。广播相对报纸是新媒体,电视相对广播是新媒体,网络相对电视是新媒体。今天我们所说的新媒体通常是指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之上出现和影响的媒体形态。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出现,是指以前没有出现的;一个是影响,所谓影响就是受计算机信息技术影响而产生变化的,这两种媒体形态是我们现在说的新媒体。当然新媒体并不是终结在数字媒体和网络媒体这样一个平台上。”1
笔者认为,熊澄宇教授对新媒体的解释是目前为止比较科学、全面的解释。熊教授的解释明确了三点:第一,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第二,新媒体是基于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媒体形态;第三,新媒体不会终结在数字媒体和网络媒体平台上。根据熊教授的解释,可对新媒体概念作进一步的梳理,把新媒体界定得更清晰一些,从而推动新媒体研究的深入。
“新媒体”,除了熊教授指出的“‘新’相对‘旧’而言”,是在全球信息化这一时代大背景下提出来的概念。信息全球化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信息化,即全球信息化的实现途径是以互联网发展为标志的“信息网络化”。所谓“信息网络化”,就是在计算机网络的环境下生产、传播和分享信息。所以,新媒体应体现“信息网络化”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新媒体”的“新”。
“新媒体”是指的什么性质的“媒体”呢?麦克卢汉(MarshallMcLuhan)在1964年提出:“媒介即讯息”(Themediumisthemessage.)。从广义上讲,储存和传播讯息的介质都是媒介。因此,把MP3当作新媒介没有错,把数码相机当作新媒介也没有错。但是,“新媒体”不是指任何新的“媒介”,而是相对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体而言,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新的大众媒体”,有其政治的和社会的属性。
笔者认为,新媒体既要具有“信息网络化”的特性,又要具有“大众媒体”的属性,亦即必须是“信息网络化的大众媒体”。一些“新媒介”,如MP3、数码相机等等,不具备“信息网络化”特点,也不具备“大众媒体”属性,不应该纳入“新媒体”范畴。“新媒体”的定义可以是:新媒体是指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即时互动传播信息的大众媒体。简言之,新媒体即网络媒体,目前主要是指互联网和以手机为用户终端的无线通讯平台。
“新媒体”特性
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爆炸的发生,基本原因是信息生产和传播效率的极大提高,这才是要重视“新媒体”研究的根本原因。当今的信息生产是数字化的生产,其基本工具是计算机。以计算机为工具的信息生产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信息储存和加工的便捷性,二是信息复制和分享的无成本性。所谓信息储存和优化的便捷性,是指在有价值信息的生产过程中,信息可以随时以数字化的形式被保存起来并随时进行再加工,并不影响信息生产的连续性,而是信息不断丰富和完整的过程。信息复制和分享的无成本性,是指无论是什么来源的信息,只要是数字化的,就可以被计算机快速复制,从而避免同样信息再进行重新生产的过程,并且可以在计算机网络之间实现广泛的信息分享。概括起来,信息网络化传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信息是数字化的,二是在计算与计算机之间能够对话的、经通讯线路连接的网络中进行。一旦在计算机网络中形成信息分享,从理论上讲就形成难以切断的信息传播链,从而有可能形成几何级的信息增量过程。
关于“新媒体”的传播特性有很多的描述。笔者认为,尽管从各个角度概括“新媒体”的传播特性都有可能是正确的,但最重要的还是要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较,从三个方面作概括就可以比较全面。在时空上,“新媒体”能够即时跨地域传播信息,不仅使信息传播更加快捷,而且从技术上打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大大扩展信息传播的范围,大大扩展了人的认知范围;在形态上,“新媒体”媒介形态的物理边界变得模糊,无论动态、静态信息,还是文字、声音、图像信息,都可以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实现了在一个传播载体上的多媒体传播;在性质上,“新媒体”是互动传播,人人可以平等地成为信息的获取者,并同时可以成为信息者,由单向传播变成交互传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网络化传播,之所以能为人类传播带来“革命”性的变化,都是基于上述三大基本特点而发生的,其中最大的变化是“缩短了信息流动的时间”(collaps-ingtheinformationfloat)。
约翰•奈斯比特在其《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趋势》中写道:“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递时间的缩短,变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信息时代的生命线是通讯。简单来说,通讯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即发讯者、接受者和通讯电路。日益复杂、先进的信息技术,使这个过程发生了革命。总的效果是通过信息渠道的信息流加快了,使发讯者和接收者更加接近。”2
约翰•奈斯比特的这一论断尽管是在1983年提出来的,仍不失为一个伟大的论断,他既强调了“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递时间的缩短”,又强调了“日益复杂、先进的信息技术”,内涵十分深刻,对于我们认识“新媒体”仍具有指导意义。(作者是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在读博士)
【注释】
传播学基本概念篇3
关键词新媒体;新媒体定义;概念;形式逻辑。
如今,互联网已经被公认为继电视、广播、纸质媒体之后的“第四媒体”,手机媒体也被冠以“第五媒体”的称号。这些不断涌现的新媒体不仅改变了大众传播中的传者和受者之间的关系,颠覆了大众媒体传统的传播模式和内容生产方式,而且给人类传播活动及生存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和影响,同时也给学术理论界带来了全新的课题。“新媒体”一词越来越多的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也成为传播学理论研究的最前沿的研究对象。伴随着新媒体系统化研究规模的展开,针对“什么是新媒体?”、“新媒体定义的依据是什么?”、“究竟哪些新兴媒体应该归属于新媒体范畴?”等基础理论的探讨,越来越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概念的定义都有它的内涵和外延。所谓内涵,就是思想的内容,可定义为“构成一概念元素之总和”或“特征的和”。概念的外延,或称指谓,是指一概念所能应用的范围,可定义为“一概念所能代表的个体和集体的总和”或“对象的和”。①从新媒体一词诞生以来,对于“什么是新媒体”在国内外的研究中有种种解释。很多学者专家、研究人员都从不同角度对“新媒体”下了不同的定义,对新媒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提出了自己的界定,可以说是各执一词。这使得新媒体的归属性和发展方向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术争议。早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对新媒体做过这样的定义:新媒体就是网络媒体。还有类似的诸如“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等等。尽管这些概念已被广泛传播,但迄今为止尚无某种定义被广为认同。鉴于此,本文在列举了种种定义观点并进行分析比较之后,根据形式逻辑原理,从媒体的属性和要素等方面对“新媒体”做出全新的定义,以求抛砖引玉,丰富和完善新媒体的理论建设,促进新媒体实践发展。
一、新媒体定义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新媒体”一词最早见于1967年美国CB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NTSC电视制式的发明者P.Goldmark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EVR(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书。后来,1969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Rostow在向尼克松总统提交的报告书中也多处提到“新媒体”这一概念。②由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上流行,并在不久以后影响了全世界。
随着新媒体产业的迅猛发展,近几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传播与媒体研究人员开始关注新媒体的现状与趋势、发展与创新,整个学术界对于新媒体的探索与争论也在持续升温。然而纵观这些年的研究成果,即使是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新媒体的很多基本问题都尚未得到解决。比如“新媒体”的权威定义的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具体研究对象的划分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定位等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的提出不仅可以建立理论研究领域中系统性、全面性的基础,也可以为该理论领域研究的深入与发展解除最基本的定义分歧。笔者认为,新媒体研究混乱局面的始作俑者就是悬而未决的新媒体定义纷争,分众楼宇电视称自己“新媒体”;手机短信称自己“新媒体”;早已出现的都市类、财经类、时尚类、IT类等纸质媒体也纷纷改头换面,把自己扮成所谓的“新媒体”……鉴于这种混乱的持续和加剧,及时准确地定义出当今的新媒体,为新媒体的涵盖范围作以界定便成了当务之急,以为它直接影响着学术界今后对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深入细致的探索。
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W.Schramm)曾经预言:“人类传播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但传播本身的社会体系,很可能同我们已经知道的各个传播时期大不相同。”③诸多新兴媒体的产生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已经逐步显露出来。新媒体在占据大众心智资源上自成一派,在政府管理监督与宣传、社会经济参与、企业公关营销与品牌宣传等方面都表现出无可复制的优势,新媒体对社会的影响无孔不入,用户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飙升。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介绍,近几年来中国读者传统图书阅读率呈下降趋势,而电子书和网络出版物的阅读率却大幅上升。调查数据表明,国民图书阅读率2005年比1999年下降了11.7%。然而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从1999年到2005年7年间增长了7.5倍,每年平均增长率为107%;④据2008年中国互联网络调查(CNNIC)显示,我国已经有2.1亿网民,成为世界上的互联网使用大国;⑤手机用户也已达5.75亿之众(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的我国电话用户发展情况统计)占全国人口的约44.2%。⑥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新媒体正在被大众普遍认可并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学习交流习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新媒体”定义的研究不仅是学术界对新兴事物的好奇,也不仅是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对于规范形势模糊、规则紊乱的传媒市场具有很必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国内外新媒体定义的分析
目前,关于新媒体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但有一定影响而被普遍传播的主要是以下观点。
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⑦这一观点一语道破新媒体的本质特征,见解独到深刻,但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概念的定义,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句口号。首先,该“定义”的核心概念“传播”并不是“新媒体”的所属类而更像是一个动词,应解为“人类社会的信息流动过程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形式逻辑学对定义的要求首先必须满足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的所指对等,本质定义提出的前提是被定义项的所属类的确定,因此“传播”一词不具备定义“新媒体”这个名词的资格;其次,“所有人对所有人”概念不够清晰,过于笼统泛泛,不能准确界定新媒体本质特征,这只是其众多特质中比较显著的一面,不足以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彻底分离出来。
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媒体分析师VinCrosbie定义的新媒体,“就是能对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的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融会成对等的交流者、而无数的交流者相互间可以同时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⑧他指明了新媒体的传播模式――既包括人际媒体的“一对一”和大众媒体的“一对多”的传播模式,还包括特质层面上的“多对多”的模式。这与《连线》杂志“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的表述异曲同工,但显然要具体明确得多。可以说,在此之前,没有人对新媒体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定义。但仔细分析VinCrosbie的说法,在有关“个性化传播”方面表述稍显冗余,定义尚需提炼。而且对于新媒体的传播渠道、信息表现形式、传播范围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重要特质还是没有明确的涉及与界定。
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国内学者也是各执己见、百家争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局长岳颂东提出:“新媒体是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的介质。”⑨他的发言侧重于为新媒体寻找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希望该定义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不被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所淘汰,所以提出“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的说辞。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没有实际意义,正如很多学者讨论过的那样,“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任何人都无力掌控它今后的定义走向和效力范围。况且,定义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其中不应出现带有模糊时间概念的限定词,诸如“当代”、“今天”、“未来”等。另外,“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更像是“媒体”的定义,并没有界定出新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特性。而且,“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说法过于笼统模糊,所有传播活动都期望对受众产生预期的效应。显然仅用“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这一特征无法准确描述新媒体的概念。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指出,“今天的新媒体主要是指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⑩熊教授的定义基本上已经概括了“新媒体”概念的内容,观点清晰明确,但不符合形式逻辑学思想里本质定义的呈现形式。定义中“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范围过大,现在很多传统媒体都利用了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但这种技术的应用并没有使传统媒体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从而不能被定义为新媒体,例如电子杂志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它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改变了纸质杂志上的信息的存储形式,传播内容、模式和目标受众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用词晦涩难懂,不易理解;“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外延太广,这将各种户外音视频播放设备(如LED广告牌)也囊括在“新媒体”的范围内,笔者认为此观点尚需完善。
三、新媒体概念的定义方法与新媒体的定义
概念清楚明确是思想正确的先决条件,概念模糊浮泛则是探求真理的阻碍。现在,对新媒体概念之内涵与外延的说法稍显混乱,但也不能仅因标准不同、观点不一等问题,把传统的类别和属差轻易忽略,形式逻辑学中定义本身需要这种层层剥离的过程。换句话说,对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离不开缜密的思辨性,“以偏概全”只能让我们在新媒体的研究道路上越走越迷远。康德的“批判哲学”将世界分割为“感性界”、“知性界”和“理性界”,并提出了“感性――>知性――>理性”的事物认知过程。在已有的针对新媒体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我们要使“新媒体”的概念明确全面,应该从大众普遍的感性认知出发,培养自身在学术研究中理应具备的知性认识,进而将这种认识升华为对理性的深入探索和对真理的执着追求。
近些年新媒体的定义常是以推理论证的方式给出,在给出关于新媒体定义一般性要素以后,接着证明推断出有关新媒体分类的种种假设,最后被分离出来的若干似是而非的类别成了新媒体确定性的划分。这样的定义方式在新媒体研究领域俯拾皆是。由于普遍的新媒体论是由从具体形态的根据中推论出来的一套并不完善的系统,根据的本身又是来源于假设,因而其总是处于不断的争论与分歧中失去了根基,这种利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建立的体系在聚集了极端的可能性(不同的角度)后,已远离了新媒体本身是什么的问题,而事实上新媒体本身的问题却又是这些理论的进步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新媒体理论应该回到新媒体本身,只有确定了新媒体的本质定义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完成扩建,新媒体今后的研究才具有根基和支柱。本文对新媒体的定义正是回归本体的体现。
在纷乱的现代思维中,存在四种这样的基本形态:形而上,逻辑实证,结构主义,存在历史。而后三者都是对形而上的反判,三者又存在争执,逻辑实证否定本质和原则,结构主义在否定本质时却又坚持原则,存在历史肯定本质反对技术逻辑,而我们要做的是在坚持某些必要的定义原则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学原理探求“新媒体”的本质定义。“本质定义乃是用基本特征去解释事物本身的句子。它只包含事物的本质要素,也就是说,严格的本质定义必须是类加上种差两个要素合成的。”所以在为“新媒体”下定义之前,本文主要从类和种差两个要素对新媒体进行界定。
“类是一个普遍概念,存在于多个不同种的对象上,表现出主体的和其他同类物体所共同具有的部分本质。”美国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分析师VinCrosbie在他的文章《whatis“newmedia”?》提到,大众媒体的特征为:完全相同的内容到达所有接受者;内容发送者对内容有绝对的控制权。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因此新媒体显然不属于大众媒体。但从新媒体的传播影响力出发,新媒体的传播无疑是一种大众传播,由此,在类概念上只能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视为两个平等的研究对象,它们共属“传播介质类”。
对于本质定义中的另一要素――种差,它是一普遍概念,表现出主体的部分本质,此部分本质为主体和其他同类异种之差异者。‘种差’加上‘类’就结合构成齐全本质的‘种’,这里的“种”也就是本质定义的定义产物。
首先,传统的大众媒体由于各种技术的限制,基本上都是区域性的传播。而随着新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人为管理因素的限制,在新媒体的平台上,所的每个内容理论上都是面对全球所有的使用者的。就传播者而言,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这使得大众传播的领域得到了极大的延展。传统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博弈场,无论如何受众在其中都始终处于被动的位置。纸媒体的交互性还停留在读者热线、读编往来阶段,虽然以借助电子版本,但始终属于辅助手段,电视媒体交互性只表现在专题节目中,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归根到底是一种少数人对大众的传播载体。新媒体提供的一种可能是,任何使用者都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信息、言论等各种内容进行地位对等的交流,通过与其他参与者的互动发出更多的声音,这种“全民DIY”式的信息与思想的传播是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彻底颠覆,使新媒体内容传播模式呈现多根网状,原创性日益增强。同时,这种交互是实时性的,参与各方都能够立即得到反馈信息,彻底打破了大众传播时代文化与传播精英对传播主体的把控。由于实现了个人成为传播主体的大众梦想,新媒体传播的内容所涉及的人类生活的广度、对各类问题所讨论的深度以及传播形式的多样性都是空前的。实际上,新媒体已经涉及和全面展现了人类现有的所有文化形态,并针对不同个体实施个性化的精确传播,这种个性化的范围完全可以缩小到单个个体,使得“个人化精准传受”一词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分众时代新媒体的代名词。另外,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由于传播载体发生了改变,信息的传播形态也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依托于数字技术作为新媒体的共同特征,成为现代传播方式与传统传播方式更合适的区分词,“数字化”的字眼在新媒体定义中不可或缺。最后,新的传播技术在传播形态上产生的最大的变化就是能够在新的媒体平台上把传统媒体的各种信息表现形式复合起来。在已有的大众媒体中,按照传播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而网络和数字技术所能提供的可能性是主要的传播载体如网络、数字电视、手机等都既能进行文字的传播,同时又能进行视频和声音的传播,并且还能把文字、视频、声音存储下来,为受众提供闲暇时的信息消费。新媒体是多种传播形式复合的媒体,大众媒体界限分明的媒体类型区分在新媒体阶段将不再具有意义,“复合信息”将在新媒体研究领域备受关注。
综合以上特质,笔者将新媒体定义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向大众实时交互地传递个性化数字复合信息的传播介质。
事实上,由新媒体革命推动的不仅是传媒产业的突飞猛进,更是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发展。它是全球化浪潮推动下的产物,又是全球化浪潮强大的造势引擎。在新媒体的平台上,全球正逐渐成为一个真正的网状传播整体。新媒体的互动性和个性化精准传播等特点更适合现代人的生活和消费观念,“全民DIY”既是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颠覆,同时也是新媒体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自新媒体引起人们瞩目至今,国内外对于“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百花竞放、争奇斗妍,本文对其的定义也只是一家之言,笔者期待各位学术同道的评论和高见,并希望这篇文字能为学术界对新媒体的探讨有所裨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服务大众的层面上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应该看到,在不久的将来,整个世界将因为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和与传统媒体的互利共赢而愈发丰富多彩。
注释
邬昆如:《哲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
《后互联网时代的大众传播事业》,
传播学基本概念篇4
第二章营销性微电影概述
首先对营销性微电影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营销性微电影与植入式广告、传统网络营销方式的差异进行了辨析;营销性微电影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本章通过营销性微电影的产生及其发展阶段详细分析了营销性微电影的发展过程。第三章营销性微电影的传播机制,在详细分析营销性微电影传播要素的基础上,对营销性微电影的传播模式进行了探讨。
本文认为,营销性微电影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得益于其裂变式传播这一基础模式。虽然,在具体的案例之中营销性微电影可能以媒介联动、线上线下互动等具体形式传播,但良好传播效果的取得都离不开裂变式传播这一基础模式。本章还对营销性微电影之所以能够实现裂变式传播的传播动力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四章营销性微电影发展态势及应对策略分析,以SWOT态势分析为模型,详细分析了营销性微电影的“机会”、“威胁”、“优势”、“劣势”;在此基础上,为营销性微电影的发展提出了些许可行性建议。
微电影广告初探
由“微博”引领的“微时代”下正孕育出一种不可阻挡的广告趋势:微电影广告。近两年微电影广告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态势,激发不少业界和学界的人士探讨的热情也让笔者看到了研究的空间与价值。本文以传播学为主要学理背景,综合广告学、营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理论,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文献研究、个案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微电影广告进行探究。重点在于分析归纳微电影广告的创意方法,突出挖掘微电影广告创意中的要点,再配以受众态度调查验证微电影广告创意的实效性,最终为探讨如何强化受众态度提出若干可行建议。笔者结合了影视广告、文学写作与影视剧作的构成要素,创新地整理出微电影广告的九个创意发想点,包括:主题的提炼、价值观的唤起、题材的选择、矛盾的设计、结构的安排、人物的塑造、道具的运用、场景的设置和音乐的烘托。再根据这些发想点的性质归纳出微电影广告的三大创意要素:品牌理念生活化、品牌呈现故事化、产品使用情境化。微电影广告的创意功能在于制造内容上的差异与吸引受众关注,创意目的则是增强故事的感染力,构筑在受众的心理层面上对品牌和产品的情感认可和理念趋同,提高广告的艺术审美价值,制造品牌和产品在受众脑中的深刻印象。以益达《酸甜苦辣》广告为典型个案,笔者通过一个百人问卷调查和对广告视频的观察调查来了解受众对微电影广告的态度,以实际的数据来证明微电影广告创意的有效性,态度调查结果表明:广告创意对影响受众形成对广告正向积极的态度有效,一定程度上还能改善受众对品牌产品的原有态度。但是受众态度中的行为意愿成分相对认知和情感表现得较弱,这说明受众的态度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基于此,笔者对强化态度的对策做出几点思考,从广告创意、营销手段、媒介投放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可行建议。
中国新兴微电影广告研究
传播学基本概念篇5
关键词:文化定位大众传媒分众文化观念文化霸权
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广义的文化一般是指人类创造的物质、精神、制度的总和。此外,我们还从人们主要社会活动的基本形式出发,区分出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同形式,这里的文化则主要是指人们的文化观念和人们的认识水平,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主导形式。这里所涉及的文化观念的研究,即是不同与政治体系或经济形式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现象。所以,研究方向则主要集中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意识观念的层面上,其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大众传播媒介在传播过程中,如何对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观念形态发生影响和改变,反之,由于受众的意识观念形态的变化所引起的新的需求又如何促进大众媒介自身的改变和提高。
社会的发展进步,首先是文化和认识观念的发展进步,
作为西部贫困地区的甘肃,在大众文化和大众传播的发展上,也正面临着上述现实,也就是说,其文化始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WWW.133229.Com这就决定了甘肃在文化传播中,始终处于一种被动和盲目的迷失状态。通过调查,从甘肃受众对大众媒介的总评价就可以看到这一点,甘肃的大众传播发展的现状与人们迫切的对媒介文化的需求很不相适应。因此,“文化定位”概念的提出,对于改变这种大众传播的劣势状态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事实上,文化全球化和文化差异化是并生而同在的。全球化导致的文化霸权,首先表现为一种统一性,表现为文化的趋同性。也就是说,大众文化首先表现出大众性的特征。但是,人们的偏好和价值观是多元的,甚至有很大的差异性,随着人们对大众传播的多元化的要求,出现了传播学中所说的“分众化”或“窄播化”传播,也就是针对不同受众的特点选择相应的传播内容和形式,使大众传播所承载的价值多元化。因此,所谓“文化定位”,正是基于文化的多元化和差异性特征,选择有效的具有各自特点的大众传播,从而满足社会大众不同层面和不同阶层的文化需求。那么,处于西部贫困地区的甘肃,在大众传播和大众文化的发展中,文化定位则显得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了。
甘肃的大众传播发展至今,在发达地区的步步紧逼下,不但和发达地区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已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基于此,在对受众的认识和理解上,应该由“大众”概念向“分众”概念转变,由“全面覆盖”向“文化定位”转变。应该充分注意到城乡差别、收入差别、职业差别、文化程度差别等等,用市场差异化的眼光来考察媒介受众。具体而言,大众媒介不能再无差别地向所有大众传播信息,而是立足于市场化,通过调查寻找自己的消费者和目标市场,确定不同类别的受众群体。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其传播信息,从而形成特定的“核心受众”,进而形成特征比较突出的文化定位。
例如,就报纸而言,从读报种类看,甘肃受众基本以阅读当地的省报《甘肃日报》和本地都市类晚报为主,省会城市兰州市的读报种类为当地的《晚报》类都市报,而地市、县则以《人民日报》、《甘肃日报》等党报类为主。具体为,兰州市:《兰州晨报》、《兰州晚报》、《鑫报》;天水市:《人民日报》、《甘肃日报》、《天水日报》;定西地区:《甘肃日报》、《电视报》、《兰州晨报》。那么,我们从中可见,省会城市除了晚报类、地县除了党报外,阅读种类可以说非常单一。而且调查显示,这些报纸最大的问题是,根本没有什么受众群体定位。城市的几种晚报,新闻重复,风格雷同,内容互相模仿、抄袭,没有自身的文化定位和消费群定位。地县报纸完全以中央和省级党报为主,没有成气候的本地报纸,而且现有的也把农村受众排除在外。因此,甘肃受众在大众传播面前,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他们各自的文化价值观无法体现,他们真正的文化需求也根本无从实现。这种缺乏文化定位的传播现实,单向度的传播形式,导致了甘肃受众在接受文化传播中的一种心理劣势,使得自己处于被动和缺乏自信心的状态之下。同样,电视也表现出这样的特征。
因此,要打破贫困地区大众传播中的文化霸权和信息霸权,从而提高大众文化的品位,对市场和受众调查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大众文化定位,才能使传统文化得到有效的继承,现代文化观念不断确立,从而形成有特色的大众文化和地域文化,推动贫困地区的文化以及媒介发展。
参考文献:
传播学基本概念篇6
【关键词】广电;广电产业;法律视角??
广播电视(简称“广电”)作为现代传媒的主要载体,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其新闻宣传的“喉舌”功能,从产业角度讨论广电媒体问题曾被认为“不合适宜”[1],而站在法律的层面讨论广电产业化问题更是“自不量力”。但在依法治国的策略和法治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尝试从法律的视角讨论广播电视产业化问题显得十分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分析广电产业特性的基础上对广电产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一、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
什么是广播电视?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结果。传播学者认为“广播电视是通过电磁波传导方式向特定范围播送音像节目的大众传播媒体。”[2]从字义上讲“广播电视”应属于传播学或广播电视学上的概念,想从法律角度来说明“什么是广播电视”,确实有点困难。一个传播学概念如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呢?这本身在法理上就值得探讨。如同“垄断”一词有不少人认为是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一样,同样有个疑问:“广播电视”能不能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所谓的法律概念无非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一个概念只要具备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及“权威性的范畴”两个要素就应当具有法律概念的形式特征。因为法律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联系起来,只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其功能是“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4],把某主客体、某事、某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界定法律的适用而已。而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就是“概念”本身,这个特征本来就需要从法律外进行抽象概括。因而,对广播电视法律概念的理解,应先看看“在法律上”有没有“假定”,是不是“权威性范畴”?再从概括的内容角度审视其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现在就从“法律”的“权威性范畴”中来考察广播电视法律概念。?
1.法律中的广播电视概念?
对于很多问题我们喜欢借鉴,现不妨先从国外调整广播电视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广播电视的法律概念,探讨一下各国立法是如何对广播电视进行“假定”的(下定义)。《加拿大1991年广播法》对广播的定义为“利用无线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为公众提供通过广播接收设备接收的加密或者不加密的节目,但不包括专门为演示而传输的节目。”《统一德国的广播电视国家条约》总则第2条就是对“广播和电视”的释义:“指为社会组织的、用电频而不用导线、或用导线,以文字、声音、图像的形式播出的各类节目。它还包括以密码播出,付费后可接收的节目以及图文电视。”[5]《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条第6款把广播理解为“为了公众接收,直接或通过转播,进行广播电视传播”。可见,很多国家在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什么是“广播电视”,给“广播电视”披上法律的外衣。但遗憾的是在我国不仅没有《广播电视法》,连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也难以找到对“广播电视”的假定。因而,对我们而言“广播电视”在某种程度上还仅仅是停留在法律之外的一个概念,也正为如此,导致了广播电视与其他概念在法律范畴上的模棱两可、权限不清(如与电信的关系),这也是从法律角度理解广播电视的意义所在。?
2.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
之所以一直想把广播电视当作一个法律概念来探讨,原因就在于广播电视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概念或传播学俗语,它的内涵本身就具有诸多法律属性,或者说有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首先,在“媒体即权力”的视野中,作为最主要的媒体,广播电视一直是权力的象征,是“第四种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三权分立与制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种功能就属于法律的范畴;其次,广播电视已由单纯的“工具客体”向“责任主体”转变,人们曾经一直从一种“工具论”或“功能论”的角度来认识广播电视的本质,广播电视也同一双筷子、一台机床一样,“尽其所能、听我之命、为我所用”,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广播电视已从“工具客体”的本质中挣脱出来了,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是享有权利并能独立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第三,广播电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和“公益性”的要求,人们总是要用法律的理念和原则来规范广播电视的行为,如公共信条、公正原则、合法传播等等。可见,广播电视这个概念就是法律内涵的体现,也离不开法律的视线。?
3.法律角度探讨的意义?
为何要在法律范畴中讨论广播电视的概念呢?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想把广播电视当作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再让它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居于法律之上。这也是从法律层面认识广播电视的前提,只有有了法律上的界定和界限,广电产业化才合法以及合法地产业化。??
二、广电产业及其特性问题分析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广播电视产业化的法律问题,从产业的角度分析广电产业及其特性是前提条件,只有认清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掌握其有别于他物的本质所在,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对广电产业进行规范。?
1.产业与广电产业?
什么是产业?人们的认识水平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对于产业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产业”一词最早由重农学派提出,特指农业。在人类迈入资本主义大生产时代后,产业主要是指工业,在英文中,产业与工业的表示方式都是industry。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曾将产业表述为从事物质性产品生产的行业,并被人们长期普遍接受为惟一的定义,也正是因为“物质性生产行业”的定位,广电媒体始终没有被赋予产业的属性,而一直尊居“事业的宝座”。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服务业和各种非生产性产业的迅速发展,产业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不再专指物质产品生产部门而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服务)及其可替代品(或服务)的企业群在同一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6]人们也开始对广电媒体进行重新定位,把它当作一个产业进行经营,经营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节目经营、信息经营、技术经营、劳务经营、混合经营”。[7]因而,可以从产业的角度给广电产业下个定义:即生产、制作、经营、播放以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或提供广电文化服务为主的企业组织及其在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同时,“‘产业’是一个居于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国民经济)之间的一个‘集合概念’,它既是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也是根据某一标准对国民经济进行划分的一部分。”[8]根据现行产业的划分标准,广电业属于第三产业。?
2.产业化与广电产业化?
“产业化是指社会生产劳动的基本组织结构体系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现代化过程。”[9]“对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一切有投入有产出、按照企业运行规则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都可称之为‘产业’,都可以推入市场。所以产业化问题,是就资源的配置手段而言的。从微观的角度看,同时也是‘企业化’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也即是‘市场化’的问题。”?[10]从人们对产业化的认识,可知所谓广电产业化,指的是“意识形态的广电媒体”向“产业经营的广电媒体”过渡的过程,也就是广电媒体的资源配置及生产方式的分工化、市场化、企业化、集团化,“从单纯的文化、精神生产事业的媒介单位沿着经营合理性的轨迹向企业状态过渡的一种现象过程。”[11]
3.我国广电产业化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广电媒体一直强调其政治属性,对于其经济属性的“产业化问题”好像成了个“观念”,十分敏感,人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这种提法。在传播学界,甚至有人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观点,也有人提出“广电媒体是产业但不应产业化”,而最新的观点是“既是事业,又是产业”[12]双重角色。而实际上,广播电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个“稀缺资源”,本身就具有产业的属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原其本来面目,按经济规律办媒体也应是“政治家办报”的内涵所在,现在最大的政治就是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应把经济规律与政治理念完全对立起来,更不能人为地扼杀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而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但承认广电媒体是产业而反对产业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这种观点看起来是用辩证的观点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却有不合逻辑不顾实际的嫌疑。从逻辑上讲,如果广电媒体是产业了,当然不存在产业化的问题,提出“产业化”是因为我国广电媒体还不是定位在产业角色的现实困惑,要还其“产业”的面目,就得讲“产业化”。“双重角色”的定位是对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更是人们对现实的一种理想的期盼,同样是徘徊于政治话语的迷魂阵中,不敢“越雷池半步”,听使行政的使唤,背着产业规律而行,最终会使广电媒体步国有企业的后尘,陷入老化、冗员、低效的泥潭。对以上几个观点的分析实际上回答了广电媒体要不要产业化的问题。?
4.广电产业的特性?
不同的产业都有自身不同的产业属性。与一般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农业和其他服务性的第三产业相比,广电产业是特殊的产业,其产业特性应是广电媒体属性与产业属性相结合所决定的。因而,对其属性的认识,想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产业角度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二是从广电媒体属性角度分析广电产业的特性。?
(1)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主要体现为信息组织属性、利益组织属性以及控制对象属性。信息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所具有的收集、加工并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决定的,它是最本质的属性,使广电媒体相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决定了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必要条件;利益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首先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生存,在此基础上,广电媒体产生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行为以及追求经济过程中形成的运营机制。利益组织属性使广电媒体必须按照其他产业基本的生存方式生存,是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充分条件;控制对象属性是指广电媒体必然生存于一定社会环境中并且以信息传播为功能,成为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的控制对象而被制约和监控,决定了广电产业的特性。用“‘利益—控制’平衡”模式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问题会发现:在这一模式中,利益和控制二者力量的对抗和平衡,造成了广电媒体的三种形态:利益力量强则形成广电产业;控制力量强则形成意识形态广电媒体;二者在某种条件下达到平衡时,则形成信息、利益、控制三种属性上都有鲜明体现的产业化的广电媒体,我国广电媒体正朝力量平衡的产业化趋势发展。?
(2)广电产业的特性。a.文化性与商品性。广电产业首要的属性是其文化性,生产特定的“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必然植根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既然如此,广播电视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与文化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广电业的发展也折射出文化母体遗传因子所赋予的种种规定性。”[13]这种规定性正是广电业在发展中所应遵循的规律。当文化与技术和市场融为一体的时候,文化作为一种产业也在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又将广电媒体推向了市场,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凝聚着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样具有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文化性与商品性两者并不是广电业的“矛盾所在”,正是有“文化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才使广电媒体有商品性的属性。b.公益性与盈利性。作为“准公共产品”,广电媒体应信奉“公共信条”,创造社会效益。“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惟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14]这个论述说明了广播电视业有别于其他行业。但这也只是广电产业的一个方面,广电产业更为突出的应是其盈利性,能够创造经济效益,广电产业被人称为“最后一个的暴利行业”。[15]在认识公益性与盈利性中,人们习惯把两者对立起来,总以为经济效益的利润最大化必然违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运行准则,而实际上,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只是广电业不同社会定位中的两个不同层次,两者在不同层次中要求不同,在同一层面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没有社会效益自然就没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作用。c.意识形态性与相对产业性。从上文的控制对象组织属性可知,广播电视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权力的人”[16],总体现意识形态要求。因此,广播电视虽然具有产业属性,应按市场规律办事,但同样也有政治属性的内在要求和意识形态的运行准则,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中的规律运行,因而其产业化有很浓厚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不可能完全产业化,至少现在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相对的产业化。但市场具有神奇的力量,意识形态性并不能阻止广电媒体向产业的方向迈进。
三、广电产业的法律视角
对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和广电产业特性的分析之后,现在再从法律的视野来看广电产业的特性,实际上也是从广电产业的特性角度来讨论法律问题。一方面要讨论广电产业与法律规范问题,另一方面要研究广电产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实际是探讨产业化的规范问题,后者讲的是如何在规范中进行产业化。?
1.广电产业与法治?
以法治业是广电产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法对广电产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经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了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健全的法制还为广电产业发展创造健康、公正的外部环境,法制越健全越有利于广电产业的发展。没有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不可能保障广电产业的正常发展的。以美国为例,当代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就是继承了美国法治的传统,以法治业“从一定意义上,又保证了美国的电子传播产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能居世界的领先地位。”[17]另一方面,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广播电视产业的运行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媒体权利与广电产业权利?
“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18]媒体为争取自由,“历经被告到原告的历程”?[19]。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美国1775年的《独立宣言》、1789的《宪法》都对媒体权利进行了规定。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媒体权利,确认信息自由原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20]是有关传媒的国际法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和标准。在美国,媒体权利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21]这条法律被媒体广泛运用而成为一把有效的保护伞,是媒体权利最集中的体现。但权利总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法哲学家J·边沁(JeremyBentham)和德国法学家R·耶林(RudolfJhering)所主张的“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的本质可定位于正当利益,或追求正当利益行为的合理依据。”[22]媒体既是“社会公共器”也是“创利大户”,随着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并广泛应用于广电媒体,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媒体权利在产业化过程自然表现为一种产业权利,要求法律保护其产业利益,赋予法律权利,当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3.广电产业与产权?
广电产业的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是“谁拥有广播电视”,即产权问题。什么是产权?我国法学界对产权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23]“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于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24]因而,产权问题是广电产业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同的产权制度产生不同的广电产业管理体制,也决定了各国广电产业发展的差异。在广电产业化过程,各国都以产权改革来促进产业化,也是用产权制度来保障产业化的成果。?
4.广电产业特性与适用法律问题?
由于广电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其产业特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与其他产业应有所不同。法虽然是“抽象的、普通的”,但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自然应适合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广电产业如何适用法律?这个问题实际包括了三个子问题,一是现行调整产业的法律规范广电产业能不能适用呢?正如上所分析的,广电产业有其特性,当然需要特别法或专项法律进行调整。但也不能排除一些法律对广电产业某一领域的适用,或者说对其个别业务的调整;二是要考虑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虽然广电产业的特性对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但现行的法律却没有特别的规定,“既定法律原则”会使广电媒体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障碍;第三,实际上还得考虑法律局限性问题。在讨论产业法治时,人们常常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以法律手段代替了经济、行政及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很危险的,也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5.广电产业法律构建问题?
这是讨论广电产业法律问题的归属点和最终目的,产业特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法律问题最终是要通过构建广电产业法律体系来解决的。问题的对策就是立法,构建法律或重造法律。而广电产业法律体系除了上面所讨论的产权制度外,至少应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播电视媒体属性的法律界定;二是广电媒体的管理体制;三是广电产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四是广电产业的市场运行规则;五是广电产业与相关产业的法律协调问题;六是广电产业发展外部法律问题。?
注释:?
[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媒体集团化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第1页。?
[2]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5页。?
[3]孙国华、朱景文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4页。?
[4]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533页。?
[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编:《广播电影电视法规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668页。?
[6]国家体改委等编:《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页。?
[7]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330-334页。?
[8]王先庆著:《产业扩张》,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2页。?
[9]李晓枫、柯柏龄主编:《电视传播管理实务》,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70页。?
[10]吴文虎主编:《新闻事业经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23页。?
[1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媒体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
[12]刘宏著:《中国传媒的市场对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页。?
[13]黄匡宇主编:《广播电视学概论》,暨南出版社,2000年,第122-123页。?
[1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5页。?
[15]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中外媒体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财经媒体的市场空间》,载江蓝生、谢绳武主编:《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16][美]JosephStrausbhaar,RobertLaRose著,涂瑞华译:《传播媒体与资讯社会》,亚太图书出版社,1996年,第34页。?
[17]胡正荣著:《媒体管理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第279页。?
[18]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19]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体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1页。?
[20][法]洛特非·马赫兹著,师淑云等译:《世界传播概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第306页。?
[21][美]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页。?
[22]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