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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概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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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概念篇1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农联

当前,在讨论“三农”问题时,往往是就“三农”谈“三农”,极少有学者在探析“三农”出路时论及邓小平早在1990年就提出的关于中国农村改革“两个飞跃”的设想。同样,十六届五中全会虽然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通篇没有“两个飞跃”的字样。由此,可以定论“新农村”绝对“新”不到哪里去,必然会沦为过去所提的“三农”问题的翻版。不过唯一区别在于“三农”侧重指问题,是一个问题性概念,而“新农村”则是个目标性命题。

(一)“三农顽症”告诉我们什么

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解读上,笔者发现虽然参与解读的学者很多,但都是整齐划一的认识。极少有从“新农村”这个概念提出的背景中掘出“新意”来。就其原因来说,大概中央对“新农村”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以往“三农”改革的继续,本无新意,当然,也就嚼不出新味道。倘若真如此,恐怕“十一五”后,当我们在盘点五年来的成果时,“三农”处境不比现在更进一步恶化已是大幸。尽管凭心而论无论政界还是学界可能在这五年中就所谓的“新农村”这个“宏伟目标”花了不少心血,但五年后的现实并不会为我们的“劳苦”而有所改善。这样没招“十二五”还得痛定思痛再抛出个“建设社会主义新新农村”的概念来,然后焦头烂额再五年。

多年来笔者一直在呼吁重新审视“三农”的根本矛盾和政策。早在五年前,当在武汉目睹了李昌平声泪俱下写给朱?基总理的“万言书”后,曾花了近两个多月时间到四川、湖北、新疆等省实地考察。在考察后,提出了系统的农村改革设想,即“农联”模式化的初步构想,同时预言如果中国的农村不迅速渐趋式向“农联”模式迈进,任何改革措施只会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政府陷入“三农”发展的泥潭只会越来越深。五年过去了,“三农”依旧是焦点,唯一变的是李昌平换成了吴春桃夫妇,而原来的李昌平也过上了甚是体面的生活。李昌平走了,吴春桃夫妇来了又去了,五年后又会是谁呢?“三农”问题为何成了“顽症”?根本原因何在?其实笔者之一在《经济学消息报》(总第672期)中已就此问题作过专题论述,并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的“三农”问题核心不在农民问题,而在农村问题,也即农村的长远发展问题,而不是我们“年年提、月月提、日日提”的“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的问题”。这是个很严重的本质问题把握上的偏差。如果不针对主要矛盾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解决去改去革,而仅仅“为增加收入而改革”那么再动听的宏伟大计也必然无济于事。

(二)权威专家对“新农村”运动的解读

如今,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命题,这无疑是一个实质性解决“三农”问题的良好契机。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概念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实现“第二个飞跃”已提上议事日程,关键得看这是个什么样的“新农村”。

就“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解读,怎样才是正解呢?应该说来,最能代表学界、政界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权威解读的无疑是林毅夫、张红宇、丁力等学界和政界名流在《21世纪经济报道》《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专题中的系列阐释。从文中对嘉宾的介绍可知,林毅夫是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张红宇以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丁力以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参与了“新农村”的解读。应该说来凭资历和阅历这三位对“三农”都是极具话语权的,他们对“新农村”或“三农”的理解无疑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关于“新农村”的形成背景林毅夫教授从“三农”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他认为提出“新农村”是城乡差距的扩大以及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现实要求。张红宇和丁力二位则从农村的发展要求来阐释“新农村”的意义。就如何实现和建设“新农村”,林毅夫认为,“要真正缩小城乡差距,最重要的,最持续的就是必须减少农民,将农村里大量劳动力转移出来”。但笔者认为,减少农民是必然的,而最关键的是如何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不是泛化概念下的“农民”。当然这不仅仅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需要,更是农村社会长远发展的必然。在就如何构建新农村这个问题时林毅夫认为,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基础建设项目的投入,认为这是“把钱用到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地方,因为这样建设能够创造许多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张红宇的认识也如出一辙,认为要启动农村市场核心是提高农民的收入,并指出提高农民收入的两条道路:“一是农业内部收入,二是非农业收入,要求政策上要多予少取。比如,拓展补贴范围和增加新的补贴等”。丁力认为,新农村下农民要转变为新型农民,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等都得有新的转变。颇有新意的是,丁力指出建设新农村实际上是农村“就地城市化”。丁力的认识无疑已经接近基于“两个飞跃”设想下新农村的真正内涵。尽管三位“三农”专家解读“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当的远见卓识。但从总体上看“三位”专家对新农村的把握,更多地仍着眼于现实中“三农”问题的解决,对“新农村运动”的认识仍然还停留在“三农”改革的修补之上,并没有更多的新意和重大突破。但却能代表了当前相当多政学界人士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点。由此可见,正如笔者所担心的,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并没有着眼于邓小平“两个飞跃”的设想。

(三)“新农村”的意义应该何在

笔者认为:“新农村”必须实施新的农村发展战略才能谓之“新”,应该是对以往“三农”改革的重新审视和再定位而不是当前“三农”改革的继续。“新农村”概念的提出应该是一场农村的革命,一场基于邓小平所提出的“两个飞跃”设想的革命式改革。只有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的“新农村运动”才具有真正的历史意义,才能切中“三农顽症”的要害。否则,任何意义上的“新农村”都将是以往“三农”提法的继续,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则会沦为“表决心”的漂亮口号,从而失去任何实质性意义。

在改革中,无论政界还是学界似乎都存在一种心理偏好,即总喜欢将一项政策措施的意义夸大,并将其与历史上某次重大的变革作“战略意义”上的等量齐观。比如,不少学者将“费税改革”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变革”。可实际上“费税改革”在解决“三农”问题上作用极为有限,即便全部免除农业税并不断地再给农民补助,它的作用也仅仅只能停留在“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上。要不“费税改革”已经被“深化”了这么多次,“三农”问题却反而越来越突出了呢?故解决“三农”问题不是“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这么简单。“三农”的结症在于长期以来“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当前最广大的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个体家户生产”的小农经济模式,这样的“小生产”是无法应对越来越开放有序的“大市场”的。如果不走真正?“产销一体化”并尽快实现专业化大生产,那么“农户经济”必然会走向没落,“费税改革”是挽救不了“小农经济”的。

如前文分析,当前对“新农村”的解读文献中除了一些套话和官话外,大多没有深入到“新农村”的实质,认识的层次不深。目前看来“新农村”的提出仅仅是基于当前“三农”问题的日益尖锐,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再度重视而已。其意义顶多只能同在西部发展严重不平衡后提出“西部大开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深陷发展的泥潭后提出“振兴东北”一样。所以在“三农”问题处境日益恶化后提出“新农村”,在逻辑上是不难理解的。这样的解读中“新农村运动”只能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国家的宏观战略调整相并列。当然,仅停留在这个层次上的解读绝对是不够的。

按照笔者的理解,如果真要纳入“三次重大变革”?比较的话,那么土地革命、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无疑是两次重大变革,第三次重大变革是什么呢?这就是邓小平“两次飞跃”所设想的第二次飞跃,即“集体经济”。当然,这里的“集体经济”绝不应该是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实施以前的那个“集体经济”,而是具有现代公司制特征的有广泛农民参与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产销一体化”组织,也就是后文所提出的“农联”。此次十六大五中全会所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虽然没有提到“两个飞跃”的思想,但仍可视为实现“第二次飞跃”的一个重要契机。如果新农村的意义是为了实现“第二次飞跃”的话,无疑“十一五”就是“第三次重大变革”的历史时期。

(四)如何将“两个飞跃”的设想融入“新农村运动”

1990年邓小平首次系统提出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有“两个飞跃”的思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关于农业“两个飞跃”的重要论断是其农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要解决历史积累的“三农”问题,不可能再拘泥目前这种常规办法,小搞小闹,否则是难以实现“第二次飞跃”!必须施以大手笔、出手非凡,才能振奋人心,才能彻底改变农村发展的旧观念,才能尽快改善“三农”形势和城乡关系,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为此探寻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模式就必须有新的纬度:

第一,把发展农村和农业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问题可以通过民工输出等多种方式来解决,但农村问题却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没有农业生产力的真正提高一切改革都将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一个具体要求就是要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具有规模经济的大生产。这是我们“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种认为我国农村劳动力众多、人均耕地少,没有必要实现农业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规模化的大生产是极端错误的。这种认识只会把农村引向死胡同。

第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办事,而不是一味的帮扶。市场原则的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尊重市场主体的自,还农民自己决定如何发展自己的权利,让农民自主自愿自发走向专业合作组织。要强调合理引导下的农民自治和自由组织,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实行生产和销售的联合。再就是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包括市场主体即农民地位身份的平等和产品、服务交换的平等。为此要彻底废除“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户籍制度,还农民国民待遇,同时实现农业产品的商品化避免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剪刀差”现象,实行等价交换。

第三,必须坚持走集体化、公司制的道路。走集体化的道路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规模经济以及有效解决农村中“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必由之路;而公司制的组织方式是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管理的保证也是建立现代化农村的必然要求。让农民自主自愿组织成立农村联合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农联”)使之成为在性质和职能上区别于当前乡镇企业、中介组织、农业协会以及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可以通过土地、资产、技术、资金、劳动力以及农产品等入股“农联”,成为“农联”股东或固定员工并享受获利分红的权利。需要强调一点:“农联”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生产型经济实体,是联系分散农户、逐步实现土地集中、生产环节的统一生产经营以及流通环节的一体化管理等职能于一身的集体组织。

第四,必须以积极而稳妥的土地政策制度创新为依托。这是农村改革与发展新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着。没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就不会有农业产业化,更不可能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也就不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规模经济。而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关键在于土地流转的真正实现。为此要在家庭联产责任制下在保证农户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集中方式。让农户拥有完全的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使土地不仅仅成为“温饱”的保障,更要成为农民长期收益的保障。由于我国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差,所以在土地流转中要强调确保土地给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权,要积极探索实践用土地买社会保险,以土地作资产入股分红、拿土地使用权换工作岗位等方式来保证农民的长期利益,避免简单的一次性现金补偿。

第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引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农业要实现产业化、农村要城市化、农民要变为市民、小生产要变成社会化的大生产,在当前必须要强调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政府搭台,农民唱戏”是农村改革与发展新型模式的必然要求。鉴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教训新型的农村改革与发展模式(也即“农联”模式)下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尤其是乡一级政府的行政职能要淡化,或考虑取消部分地方乡政府的行政设置,只设立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乡的驻点或办事处,并且要突出强调其科技服务和经济引导的功能,充分发挥规范市场、维护农民权益的作用。另外要多途径、多渠道地实现农联与城市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等其它经济实体的业务合作,共同融入乡村城市化建设,实现各经济实体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相互合作、彼此服务,从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达到真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效果和目的。

实现“两个飞跃”的构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即坚持走“农联”模式化的改革道路无疑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新农村的理论探索。它的目的在于长远着手通过解决农村中“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实现中国特色的农村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为此,只有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新农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苗长虹·中国农村工业化的若干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3]苗长虹·中国乡村可持续发展:理论分析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

[4]张新华等·城镇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初探—以佛山市为例[j]·南方农村,2004,(3)

小农经济概念篇2

1我国农村人口安全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的日益严峻,除了国家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人类传统的安全观以外,国家的土地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日益得到广泛关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因此,农村人口安全问题必须得到更广泛的重视。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村人口问题除继续控制人口数量外,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人口迁移流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维庆主任在“人口、社会与SARS”学术研讨会上,明确指出了“人口安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不因人口问题而受损害,能够避免或化解人口方面可能出现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农村人口安全是在人口安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关系到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的非传统安全。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面临一系列的人口安全问题。即农村生育率问题、农村人口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就业结构不合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等。

2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积极意义

2.1建设新农村,有利于加快人口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我国是农业人口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稳定目前的总和生育率,维护我国农村人口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城市化不仅仅是农村人口进城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农村人口控制和发展的目标,是最终实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新农村不仅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同时统筹发展城乡社会经济。随着城乡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利于城市地区扩大社会再生产。通过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定向流动,为农村人口安全提供了合理的人口结构,特别是劳动力的结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2建设新农村,既有效控制农村人口数量,又能提高农村人口素质

控制人口数量是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前提条件。建设新农村不仅有利于降低农村地区的生育率,有效控制农村地区的人口增长,还可以促进农村人口改变传统生育观念,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政策对农村人口数量的控制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无论是身体素质还是科学文化素质,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相比相差很多。建设新农村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上,加强农村人口的素质教育,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使农村人口安全得到保障,这对扩大农村地区社会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2.3建设新农村,有利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和完善

随着农村人白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其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转变。我国农村人口达8.69亿,其中60岁以上农村人口大约有6083万人,其绝对数是城镇老年人口的两倍。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关系到广大农村人口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大问题。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是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关键所在,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所以除了继续发挥农村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这两种关系方式功能外,还要运用社会养老制度为农民提供一种新的养老方式,并通过制度创新,来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途径。

3我国农村人口安全对建设新农村的影响

小农经济概念篇3

[地上权农地使用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和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传统物权制度的三大基石。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和役权。传统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体系构造对后世立法的影响颇为深远。在现在的中国,要在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下,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理念

在传统民法中,我们一直生活在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下,按照所有权派生其他物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地位毫无疑问的高于其他定限物权,所有权被认为是其他物权的母权,其他的物权不仅时间有限、内容优先、效力有限,而且首先是为了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人以一定的对价实现土地的权利。这种理解成为构筑所有权和地上权关系的指导思想,不难发现,被认为是他物权中最绝对的地上权,依然是在所有权的光环笼罩之下,从无平等关系之说。同时,之余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更无独立性可言,存在的只是一种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容纳和解释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切,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具体实现并不一定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那么,所有权就没有理由凌驾于其他物权之上。因此,物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是最基本的物权价值取向,也是将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加以现代立法改造的逻辑起点。

(二)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所必需的外部环境

现代社会的财产新问题,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范畴。财产归属新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产生了新的财产归属新问题。归属和利用对于社会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功能。传统物权制度中已然存在着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普遍适用性和同一完备性的财产归属制度,但传统物权理论和体系中的财产利用内容零碎散乱,缺乏整体意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理和原则,难以发挥其应尽之功能。财产利用关系性质不明、定位不清必然导致法律保护不力,从而难以保证财产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代物权制度应涵盖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使其和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功能,构成二元结构体系。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财产利用制度的一个支柱,再将传统加以现代化改造时也必然需要以财产归属和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建立为其外部环境。

(三)“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更要有中国特色”[2

一国在其物权立法之初,必须根据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现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功能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尽可能具体的设计为其承认的物权类型,并至少就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就我国的用益物权来看,它应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此为价值尺度来衡量用益物权制度设计,是指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在继续原有物权种类及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具有现实特色。

二、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行立法时的名称选择

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则具体表现为高度科学性、概括性、开放性和系统性,而科学性首先就体现在权利名称的规范上。

(一)土地使用权抑或是地上权

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权的关系或选择,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摘要:观点一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都采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内容上不仅可以涵盖地上权,而且比地上权更具有灵活性,对使用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因此,不必单独规定地上权,可以沿用现行法上规定。观点二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本身是不明确的,因为使用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过于宽泛,不宜采用。所以目前应以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造林权为基础,创设统一的地上权制度。观点三认为,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也应规定地上权。

从我国的立法目前状况来看,使用权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不仅包括物权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债权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不仅具有所有权权能层面上的使用权还存在他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我国现存的使用权概念是一个融合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部分功能的权利集合体,内容过于宽泛,也正是这种宽泛性使其失去了作为特定用益物权种类所必要的准确性以及和其他用益物权的区别性。

因此,应在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找出对土地使用权制度更为合理的替代。有学者主张采用“基地使用权”[3的概念,整合把他人土地作为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基地来使用的权利,既足以表示其内涵,又能和其他性质的土地上的使用权相区别。在此,笔者接受通说,主张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予以拆分,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规范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离出去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和地上权制度并立的另一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用益权、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

以农业为目的(如为种植、养殖、畜牧等)而长期排他性地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的权利,目前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以设定于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最为典型。目前,学者对这一概念的采用有很大争议。

有学者主张应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4,认为应该尊重中国的实践,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早以深入人心,没有必要使用其他概念来代替。但是也有学者反对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认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等概念虽然具有应然意义上的物权性质,但在中国实践中确是典型的债法概念的范畴,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应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永佃权”、“用役权”、“农用权”或“农地使用权”等。"以下分别介绍。

1.永佃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指“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5在后来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沿用了这一概念。在我国,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但仅仅是类似而已。首先,所有权性质不同。永佃权反映的是封建土地制度下的租赁关系,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二者截然不同。其次,从永佃权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而我国为农业目的而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尽管期限应当足够长(例如50年)但不必规定为永久性的权利。况且,永佃权概念在中国废弃已久,再次采用也不妥。

2.用益权。也有学者主张用“用益权”的概念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认为“用益权是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有据可查,早在罗马法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这一概念,但是值得注重的是摘要: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人益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并且,瑞士法和法国法上的用益权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法国民法典上的规定摘要:“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之权。”“用益权可以对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第581条)“可以出租、出卖或无偿转让的”(第595条)可见这一概念的外延非常广阔内容也十分丰富。但在中国实践上,既无法国瑞士相同背景,且“用益物权”、“用益权”分属上下位概念,应用中极易混淆,故不宜采用。但是,又有学者主张将用益权制度加以引用和改造,并冠上“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等特定前称,用以规范我国现行的部分用益物权制度[6,笔者觉得有点意思,值得思索。

3.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有学者提出以此概念来整合土地经营权制度(如社科院草案)。笔者较为赞成此观点。“农用权”或是“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来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蕴含着一个农业土地使用权利从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演进的过程,在权利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地使用权演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这一演化的进程。”[7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三)地役权或是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制度源于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继受了罗马法的地役权概念,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地役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益,其内容和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称地役权基本相同。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中仅有“相邻关系”的规定,未承认地役权概念,但是,地役权是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合同而发生,是于相邻关系之外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的有偿调节,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效益,弥补相林关系的不足,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应考虑到地役权独立而重要的地位。

但对这一制度名称的选择上学者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沿用“地役权”概念[8,有的主张采用“邻地利用权”概念[9,持后一观点的认为“地役权”中的“役”含有不得不被使用的意思,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既指邻接又指邻近,基本可以表达地役权的内涵,又能更好体现地役权认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意义,且更轻易被实践所接受,所以,邻地使用权的概念应该被采用。但是,笔者对此观点不甚赞同,首先,地役权不以土地相毗邻为必要,这是各国立法和实践已达成一致了的,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最直观的解释即为毗邻,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不符合物权立法应明确规范的宗旨。其次,地役权含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两种,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两种分别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而“邻地利用权”概念似乎只能涵盖积极地役权的内容,不能完全表达权利内容,故还是应该沿用传统民法之“地役权”概念再加以现代化改造更为稳妥。

三、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

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首先要求在现代立法时对传统制度加以改造,现将基本内容设计介绍如下摘要:

(一)地上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建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整合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冠以“地上权”的名称。这里所指的地上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里仅要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造并使用建筑物或工作物的目的即可使用他人之土地,而并不要求以现有工作物为必要。所谓工作物,指建筑物、隧道、沟渠、桥梁、广告塔、纪念碑及地下铁等在地上或地下摄制的建筑物。于现行法对应,这里所指的地上权,即使指非农用集体土地之使用权和城镇够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摘要:1.地上权为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2.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物权。3.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4.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的设立,是创设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在地上权设定之前,土地由其所有权人自为使用,或建立债的关系而由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地上权创设后,即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力,据此权利,土地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所有权能和用益权能移转给地上权人,保留了处分权能;地上权人则取得了对土地的排他性权利。地上权可以在得以设定的土地上设立,不论土地形式表现为陆地或水面,也不论在地表或地表上下,因而,也可以以空间为标的物,设立“空间地上权”。地上权可以因行政划拨而设立、因合同而成立、因集体内部分配而设立、因出自而设立、也可以因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地上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摘要:对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地上权的出租和使用借贷以及相邻关系只适用。同时,地上权人应向所有权人履行地租支付的义务。

(二)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10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的改革,用以规范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为客体,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的农地,仅限于农用目的。农地使用权可以继续、出租、可限制分割,但是不得抵押、出卖或赠予。农地使用权可以因合同而设定也可以时效而去的。农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发包权和物上请求权等。同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承担交付租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但是这里的农地使用权不能等同于台湾民法上的农用权制度。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以“农地使用权”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归物权的表现,要在农村率先建立农地使用权制度,要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关系法制化\合理化,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村中的社会秩序。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将获得更大的土地使用自利。

(三)地役权。地役权制度时为特定土地治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土地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在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土地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为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不得不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为提高土地的效用,减少纠纷,地役权制度的设定时有必要,这一点,无论是在古罗马时期还是在现代中国,都是真理。地役权制度作为现代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征摘要:地役权人通常不是土地所有人,而是地上权人和农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为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为内容的他物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为设定目的。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立法上应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依物权公示原则,地役权之设定应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地役权以当事人之合意成立而生效,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直接设定或让雨,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如时效取得和继续取得。和地上权相同,在地役权中由于“空间”作为新兴客体,“空间地役权”也随之出现。空间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指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利之用的权利。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使之和相邻关系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调节不动产利用之功能。

四、现行物权法草案以及专家建议稿之相关规定简析

(一)人民大学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往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份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章,用七个小节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此草案沿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认为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一整套政策法律制度,取消承包经营权概念,就等于完全取消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悲观也过于保守,任何一项改革都有除旧立新之处,只要是能往好的方面发展,能更好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就应该坚持改革,并且,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予以制度上的整合,也并不是完全取消了这一制度,名称的变化并不足以导致彻底覆灭的后果。此外,此草案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原因在于其认为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主体身份也有限制,所以应单独规定。

(二)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梁慧星为首主持制定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草案中,并没有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而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在依使用权的不同目的,分别在第三、四、五章规定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基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农地使用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制度的改革,而邻地利用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取代。从整个法条的形式逻辑上来看,此草案最具有形式上的美感,并且在概念的设计和选用上力图追求语言风格的一致性,这是此草案的最大特征之一。

但是,笔者认为并无必要为了追求概念表达上的一致性而牺牲制度内容设计上的合理性,换言之,概念是为了内容而选用,首先应考虑内容设计的合理,其次才应该考虑概念的选用,当然,内容设计和概念选用二者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

(三)人大法工委的物权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在此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编。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应该说,从制度内容设计来看,此草案的规定已十分完备。在一稿中,选用的是“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二稿选择的是“地役权”,在概念的选用上更加合理也更加科学。此外在内容上,二稿增加了“典权”的内容,和一稿比较内容上似乎是完备了一些,这也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倾向。然而,二稿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似乎在此制度权利名称的选择上,采取的是和人民大学草案相同的保守的态度,笔者不甚赞同。

五、小结

总之,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在现代立法时要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在名称的选择上应该符合科学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既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盲目生造。内容的设计也应该合理并符合国情。几个物权法草案各有特色,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如下摘要:农地使用权制度(整合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地上权制度(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制度。

注释摘要:

[1陈小君摘要:《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法商探究》1995年第四期。

[2杨立新摘要:《漫议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3月14日。

[3梁慧星摘要:《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民商法学》2002年第2期。

[4王利明摘要:《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5月10日。

[5周枏摘要:《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414页。

[6王利明主编摘要:《物权法专题探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9-702页。

小农经济概念篇4

一、中共指导思想的创新彰显时代的变迁

例1中国革命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主要取决于()

A.中国农村人口多

B.中国革命的发展趋势

C.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D.敌人在农村的力量薄弱

解析首先要明确题干“中国革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应由工人阶级为主要革命力量。但找到的革命道路却是扎根农村,用农村包围城市,这是由中国的革命现实决定,即工人阶级力量不够强大,城市反动势力过强,而农村农民阶级是中国革命坚定的同盟者,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近代的社会性质。A项、D项容易排除;B项只要明确中国革命是中共领导的革命,革命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联系中共的三次工作重心转移,即可排除。

答案C

点拨该题为因果类选择题,考查对历史概念的正确认知。这种类型试题通常将历史概念或现象中存在的不同因素列出,再根据题干的指向列出相应的原因或结果等。此类题目主要着眼于历史概念或现象的背景、条件、结果、影响等方面的考查。要审清题意,明确因果关系,搞清命题意图;同时注意区别根本原因、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内外因等要求,切忌因果颠倒,不分主次,互相混淆。

例2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在1957年提出“赶英超美”的口号,发动了“”运动;1978年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发展是硬道理”的主张;进入21世纪后,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

A.适应国际形势由两极向多极化变化的趋势

B.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由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

C.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指导思想不断发生变化

D.中国共产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入成熟

解析1991年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结束,世界朝多极化方向发展,A项与本题所述时间跨度不符,可排除;B项说法与材料无关联;C项“建设社会主义指导思想不断发生变化”说法错误,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不同时期的继承、发展,不存在变化一说;材料中的变化反映了我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入和成熟,因此选D项。

答案D

点拨该题为因果类选择题,考查把握历史现象变化趋势的能力。此类试题一般提供历史现象或事态在较长时段的变化,然后考查其原因、特点、结果、影响等。解答时一要注意所选项的时间与题干时间是否完全匹配,二是要考虑所选项的内容是否能够正确反映题干的命题要求。解答此类试题要全面思考题干意图,切忌以偏概全、以静止看变化。

二、民族独立与国家富强是中共指导思想关注的重点

例3“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拨云见日、扬清激浊,再次把中国的思想解放推向高潮,也牵出了一个‘东方风来满眼春’的新局面。”其中的“新局面”是指()

A.启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B.开放大连等沿海港口城市

C.发展农村乡镇企业

D.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解析材料的时间是1992年,A、B、C三项都是发生在1992年以前,邓小平南方谈话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答案D

点拨该题为概念型选择题,此类选择题主要考查对历史概念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在题干中多提出一个基本概念,选项则多是对这一概念的阐释或解释,正确选项应立足于对历史概念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

三、现代中国的发展彰显中共理论创新的巨大力量

例4中国经济模式的出现与中国的理论创新关系密切。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中国经济模式是在改革“斯大林模式”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注重效益、质量、合理实在的速度,由片面强调自力更生、闭关锁国转变成对外开放;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并存交融的混合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公平与效率并重;中国已经根本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趋向合理化……轻工业快速发展、农业得到加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地区平衡协调发展;增长模式以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管理,高产出、高效益的集约型增长方式为主。中国模式挽救了世界社会主义。我国的改革进程,突破了中外教科书的各种理论范式,打破了西方改革家的线性规划。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总量在世界上的排位由第10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2位,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不足3千万,取得的成就引起全球的关注。“中国模式”、“北京共识”的说法在国际上流行。它(中国改革)拓宽了民族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丰富了人类对社会发展规律和道路的认识,促进了全球化时代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发展。

――摘编自郑永年《中国模式及其未来》

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模式”的主要特征,并谈谈你对经济模式的认识。

解析“中国模式”的主要特征可在材料中提取;对经济模式的认识要以经济模式为中心,结合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方面回答。

答案特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外开放;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注重公平与效率;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趋向合理,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注重区域协调发展;集约型增长方式为主。

认识:从纵向来看经济模式是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性的产物;从横向来看经济模式是国情的产物;经济模式具有多样性,不存在好坏与优劣;要尊重他国的对自身发展道路选择,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模式。

点拨对材料进行正确定位,按要求分别提取材料有效信息。作答时首先要审清设问,明确要求;然后仔细阅读材料,提取有效信息,逐一作答。

1.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下列红色旅游景点最能见证思想发展的是()

A.革命摇篮井冈山B.遵义会议旧址

C.革命圣地延安D.西柏坡

2.说:“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这里所说历史时期是()

A.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

3.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不断探索,执政能力不断提高。这体现在()

①七届二中全会解决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重大问题②北戴河会议通过在农村建立的决议③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④中共十二大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A.①②③B.③C.①③④D.③④

4.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A.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

B.反映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中国民主革命的探索

C.对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有重大指导作用

小农经济概念篇5

[关键词]乡镇企业现代农业互动特征路径

我国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和发展,壮大了农村二、三产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现代农业的建设目标是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共同的目标指向,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对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仅对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动关系的特征与良性互动的路径予以探讨。

一、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动的基本特征

1.对乡镇企业与现代农业概念的界定

(1)对乡镇企业定义的认识。近年来,乡镇企业这个名称在政府、学者,以及媒体的语境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少,这是否意味着它已经逐渐被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名称所替代而即将淡出经济社会发展舞台。笔者认为,乡镇企业仍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集体企业,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把乡镇企业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给乡镇企业下的定义是“在中国农村和小城镇兴办的、非全民所有制、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些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从所有制和地域范畴上来界定乡镇企业概念。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的改制,乡镇企业不再是原来乡村集体所有或农民投资的所有制范畴概念,有必要进行重新界定。这里我们从地域和要素依存的角度,把乡镇企业界定为在乡镇范围内开办的、以农业资源、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市场为依托、与农民利益联系较为直接稳定的生产经营实体。由地域与生产要素界定的乡镇企业概念,是城乡都可以存在和使用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概念难以替代的。

(2)对现代农业概念的理解。现代农业是一个相对于传统农业的动态的和历史的概念,是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认为,“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可称为传统农业”。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给现代农业的定义为: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产出率和商品率为途径,以现代科技和装备为支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综合作用下,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还有学者把现代农业形象的概括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我们比较赞同杜青林对现代农业的界定,因为它体现了现代农业建设目标、手段和途径的统一。

2.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动的基本特征

(1)互动主体的独立性。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不仅解决了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而且对工业和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农业兴旺发达,才能为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和部门发展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上乘、品种齐全的原材料。因此,现代农业建设虽然可以借助乡镇企业的推动而加快发展步伐,但不能长期依赖乡镇企业,否则农业发展会因乡镇企业发展的波动而难以稳定。同时,乡镇企业发展也不能完全依靠农业。虽然乡镇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大部分来自农业和农村,但由于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往往会给乡镇企业的原料供给和产品销售带来困难。

(2)互动目的的互利性。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惠互利、平等发展,是二者互动的动力和纽带。乡镇企业只有真正围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活跃农村市场、方便农民生活等方面大力发展,才能得到农民的支持,获取生产要素,开拓农村市场;而现代农业建设也必须考虑乡镇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市场竞争力增强、积累能力提高和从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中受益,才能使不断壮大的乡镇企业有能力并愿意“以工带农”、“以工补农”。

(3)互动结果的风险性。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的互动,既是一种互利关系,又是一个博弈过程。按道理讲,现代农业建设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要素供应和市场拓展条件,乡镇企业发展吸纳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培养和提高了农民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创新,二者完全可以实现正和博弈。但互动双方在市场趋利性驱动下,往往出现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的结果。如在“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的互动模式中,产业链条中农户或公司任何一方行为扭曲,都有可能造成公司破产、农户受损的负和博弈;也有可能出现公司卷资外逃、农户受损,或农户原料供应以劣充优、公司受损的零和博弈。

(4)互动过程的长期性。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乡镇企业发展到现在的水平和规模,是从最初的社办工业、社队企业到乡镇集体企业,再到个体户、家庭私营企业和联户企业,继而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再到现在的农村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形式,它的根已经深深扎在“三农”的土壤里,今后将继续伴随着我国“三农”问题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而现代农业建设也是一个长期动态过程。世界农业的发展大体经过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和后现代农业三个阶段,我国目前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时期,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路程还比较漫长。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将经历由不协调到协调的反复调整和适应过程。

二、实现乡镇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良性互动的路径

在农村这块土地上生长和发展的乡镇企业和现代农业,在地缘、人缘、资缘上存在着天然联系。二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共生共长。

1.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发展乡镇企业

(1)发展农产品加工型乡镇企业,提高农业产出效益。国内外大量事实和经验表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于提高农业的产出率效果十分显著,而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率在90%左右,我国只有45%左右(粗加工以上);发达国家农产品深加工(二次以上加工)占80%,我国只有30%左右;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为3:1,我国仅为1.1∶1。这种差距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潜力巨大,而乡镇企业具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天然优势。乡镇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通过“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中介组织+农户”的形式,将小农户与大产业、小生产与大市场进行有效对接,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发展科技型乡镇企业,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乡镇企业应不断适应国内外科技发展要求,真正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制定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规划,创造条件投入资金建立自己的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大力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创出新品牌,并把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设备引进与落后技术改造相结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在增强乡镇企业科技创新实力的同时,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带动现代、高效、环保农业发展。

(3)发展生态型乡镇企业,带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土地、节约材料;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治理污染项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企业内循环、产业内循环和区域内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三是积极参与乡村旅游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建设,带动优质、生态、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

(4)发展为农服务型乡镇企业,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保障。乡镇企业不仅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民生活的、适合农村特点的连锁配送服务业,还要大力发展面向农业生产的各类服务业。特别要积极发展面向“三农”的商贸、物流、金融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和农产品的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产业,与此同时建立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经纪人队伍,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物资、设备和人才保障。

(5)发展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促进农业集约经营。建设现代农业要求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上述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土地的规模经营。乡镇企业通过吸纳从农业中分离出的富余劳动力,为农业实现规模化集约经营创造了条件。目前乡镇企业共安排了1.4亿左右的农民就业,其中就地就业的占70%以上,在乡镇企业就业农民的收入已占农民现金收入的34%。但目前农村4.8亿劳动力中仍有1亿左右的富余劳动力,加上每年新增劳动力700万人~800万人,共近2亿劳动力需要安置,这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因此,今后大力扶持农村能人和外出务工回乡人员创办企业,注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仍然是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要任务。

2.围绕乡镇企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

(1)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为乡镇企业发展奠定基础。农业中农、林、牧、副、渔等的比例关系是否协调,不仅影响农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影响乡镇企业的布局结构。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行种养加、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不仅能为乡镇企业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原材料,而且也会为乡镇企业争创优质产品、名牌产品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农业的快速发展,使从事农业的收入迅速增加,既有可能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又减少了农业对乡镇企业的依赖和抽取,从而进一步增加乡镇企业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力,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为提高乡镇企业竞争能力创造条件。科学技术在农业上的利用是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促进农业发展最有效的途径是加大科技在农业中的运用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的乘数效应,提高物化劳动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减少活劳动的消耗量,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就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以农村劳动力为活劳动投入的乡镇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从而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率。

(3)加强农业投入与政策支持,为乡镇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乡镇企业的发展有赖于产品市场的扩大和消费群体的增加,有赖于社会的广泛信任和认可。农村人口是我国数量最多、消费需求潜力最大的群体。在建设现代农业过程中,国家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强,发展环境的优化,必将使农民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业投入与政策支持的力度的加大,将会进一步启动农村市场,扩大国内需求,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更好的投资机遇、市场机遇和发展机遇。

小农经济概念篇6

当前关于中产阶级(层)的研究资深的社会学家、有成就的青年学者著述很多,有代表性的有:陆学艺先生的中产化现代社会理论、孙立平的断裂社会理论、李路路的结构化理论、李强和李培林的碎片化理论、周晓红、李春林也都写了论文和专著。我们的研究想着重于中国本土化的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中等收入者为起点,依此尝试。

我们从1999年承担国家重大课题《当代中国合肥社会阶层结构研究》,又承担了国家重点课题《全国百村经济社会调查——老洪村调查》,2003年又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研究》,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后立项的第一个中国中等收入者的研究课题。这样持续的研究,从研究方法上,我们避免了“撤轨式”的研究,而是坚持“筑路式”的研究,加强项目间的关联,使研究更加具有系统性。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对中国中等收入者进行实证研究,在研究中我们有四个发现。

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的关系。目前对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学术界的专家和学者们并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很大联系的两个群体概念。首先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有两个有差异的概念。主要体现在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1)两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不同,中等收入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是收入水平,而中产阶级的中轴标准则是家庭财产。(2)两个概念的外延在中国目前也是有所不同的。从中国的目前情况来看,中产阶级基本上是中等收入者,而中等收入者则有一部分不属于中产阶级。(3)中产阶层群体特质相对于中等收入者表现为稳定性。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不一定成长为中产者,中产者只是中等收入者一个可能的发展目标。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而中产阶层是中等收入者的理想形态和成熟形态。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产生一个一定规模的稳定的中产阶层必定要经历一个扩大中等收入者的过程。

在农村农民工成为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社会发展的表现。这种以农民工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英国、日本、拉美国家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走出农村进入城市,遵循“价格革命”的规律成为业主进入中产阶层,正如《竞争模式与竞争力提升战略》一书“……英国农业化社会的转变。一是形成了约曼农和乡绅两个重要农村的发展力量。所谓的约曼农,就是利用价格革命而获利的农民。约曼农不仅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当时英国社会的主要支撑力量。这是当时英国的中等阶层,既承担了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又是兵力的主要来源,成为保持当时英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农民工作为目前我国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是依赖农业生产致富的群体。他们走出农村,在城市的发展中来实现地位的转换。但是城市内部失业下岗职工的大量存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种双向挤压,使我们不得不去探讨农民工的出路。农民工必须走品牌化的道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扩大中等收入者,使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1)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中等收入者不仅是一个分配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不断地扩大和培育中等收入者比重。在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当务之急就是让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2)和谐社会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低收入者的比重偏大。在处理阶层关系的同时要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的比重,不断地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也是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们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和世界不同的特点。西方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是以农民破产为代价的;而我国走出了一条农民工流动,把农民转化为市民的道路。在这种流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群体和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空巢儿童、迁移婚姻等,这些问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同步解决,不然,城市化就会出现“断层”。

一、关于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一)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对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1.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当前国内学术界对什么是中等收入者大致有四种意见。一是以收入标准为主、生活指标为辅,即中等收入者主要是指个人有稳定的中等收入、同时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指标的社会群体。二是根据区域人均收入划定,即中等收入者一般以一定区域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线来确定。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的观点是先区分六类不同发达程度的城镇和乡村,即发达城镇地区、较发达城镇地区、欠发达城镇地区,发达农村地区、较发达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并以各类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三是以收入来划定,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应当高于平均收入水平,起点标准应稍高于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准,是多数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实现的。四是国际参照标准,即中等收入者收入水平应适当贴近国际平均的中等收入标准线。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中等收入者的具体界定标准大致有四种:一是以收入为主要标准来划分。国家统计局把年收入在8000元至50000元人群统计为中等收入者,截至2002年底,其占全国人口比重约为18%。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将中国的中等收入者年收入定为2.5万元至3万元,家庭年收入为7.5万元至10万元。二是以家庭财产为标准划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6月底我国城市家庭财产户均总值已达22.83万元,其中有48.5%的被调查家庭财产在15万元至30万元之间。以家庭财产30万元为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人数大约超过2亿,也占全国总人口的18%。三是以居民生活水平为标准划分。国际上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在3000美元左右时,居民生活的恩格尔系数均值在30%上下,多数居民已处在中等收入者。四是界定中等收入者需要多个标准的综合。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2001年提出,中等收入者的划分还需参照职业标准、收入标准、消费及生活方式标准、主观认同标准的综合统一。

2.安徽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参照国内有关研究成果,结合安徽省情,我们认为界定中等收入者主要应依据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界定中等收入者应以个人较稳定的年收入标准为主,同时参考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质量;二是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等因素,对中等收入者的界定要分城镇和农村两种人群,按城镇和农村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中等收入者;三是中等收入者人均收入水平应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并对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22年人均GDP目标来划分。

按照上述原则,我们就安徽城乡居民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标准,探讨出三种方法,并分别作了一些界定运用。

(1)收入法。即以人均年收入为主要标准划分方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中等收入者”是个经济概念,即以收入作为主要标准。我们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利用安徽省相关统计资料和实地调研数据,对安徽省2002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中等收入者进行了初步界定。

农村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我们界定农村中等收入者年人均纯收入下限3000元,上限8000元。关于下限,在省内实地调查中,当涂县把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人均年收入界定为8000元至25000元;宁国市把人均年收入3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岳西是国家贫困县,把年人均纯收入25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合肥市包河区把农村居民中等收入者界定为年人均纯收入4000元至5000元上下。综合来看,这些地方基本上都把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000元左右作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安徽省2002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117元,按照中等收入者应稍高于平均收入水平,把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界定在年人均纯收入3000元也是合适的。关于上限,通过对当涂县1038份调查问卷分析,当涂县中等收入户户均年收入为24000元左右;宁国市县域经济较为发达,多数农村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在6000元至15000元之间;岳西县是贫困县,但年收入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已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45%。通过对省内有关县、市的调查和分析有关统计数据,当农村居民户均年收入在30000元至40000元,或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上时,其生活水平才有本质上的飞跃。而国家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2022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也要达到8000元。综合上述分析,我们确定农村中等收入的上限为8000元。按此上下限标准,2002年安徽省农村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17%,人数约为863万人。

城镇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我们界定城镇中等收入者下限为10000元,上限为25000元。关于下限,依据统计资料,2002年安徽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例为3.3:1,按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乘以城乡差距比例,对应为城镇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即3000元×3.3=9900元。2002年安徽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96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约12000元),按照有关专家的中等收入者起点标准应高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观点,也可以把当年安徽省城镇中等收入者下限设定在10000元。依据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000元的预期目标,按物价指数每年增长3%考虑,可以测算出2002年中等收入者收入下限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890元。从实证研究看,课题组于2000年在合肥市调查了1199份问卷,分析后确定2000年合肥的中等收入者下限为8000元,按合肥市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0%的增速,推算出2002年为9680元,后来的调查也验证了这一标准。关于上限,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调查中得出的结论,即低收入与高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实际差别在4倍左右,以2002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2.4元为基数,可以得出高收入家庭人年均收入为24129.4元,接近25000元;同时,这一上限大致达到了十六大提出的202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均GDP3000美元的目标,而且也接近世界银行提出的国际中等收入者起点为年人均3470美元的标准;如以25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上限也即为高收入者的起点标准,推算其户均年收入为75000元以上,这也接近了目前多数人对高收入者的户均年收入的认定标准。根据年人均收入10000元至25000元为城镇中等收入者这一界定,我们可以推算出,安徽省当前城镇中等收入者比重为13.5%左右,人数约为174万人。

(2)实证法。一种研究意见认为,“中等收入者”是指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家庭人均年收入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线且实际生活水平稳定保持在较宽裕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课题组对2000年合肥市“社会阶层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多集中在该市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389元的1.5倍(9583.9元)到4倍(25557.0元)之间。由此可推出,城乡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可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为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上限可按4倍来计算。2002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32元,据此推算出当年城镇居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为9048元,上限为24129.4元。2002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117元,推算出当年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为3175.5元,上限8468元。

(3)实地调研法。这种方法可以具体掌握各地实际情况,但难以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课题组在对合肥市和宁国、当涂、岳西、霍山等县(市)的调查中发现,中等收入者的界定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差异较大。合肥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之一,中等收入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2000年,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确定: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标准为个人年收入在8000元至50000元之间,在17至70岁年龄人口中,中等收入者比重为35.8%。合肥市城郊的包河区,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8410元,城郊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280元,他们把城郊中等收入者标准界定在人均年收入4000元至5000元之间。马鞍山市,城市化水平较高,城乡居民收入居安徽首位,统计部门测算其2004年中等收入者比重已达22%。所辖的当涂县,2003年经济发展在全省61个县(市)位居第一,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2964元,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课题组对收入较高的有可能属于中等收入者的七类人群,即个体工商户户主、私营企业主、种养殖大户、行业职工、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合格的1038份问卷中,个人年收入在8000元至25000元之间的样本比例为45.15%,进而推算出当涂县的中等收入者占劳动力人口的比重为25.7%。宁国市,是安徽省经济强县(市)之一,他们把年人均纯收入3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岳西县,是国家贫困县,近几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他们把人均纯收入2500元作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该县目前符合这种条件的中等收入家庭比重为17%。在岳西县我们还分别考察了经济发展水平居县中上游的温泉镇和发展水平较低的石官乡。处在城郊的温泉镇,2003年,人均纯收入为1580元,人均纯收入865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14717人,约占总人口的45%;人均纯收入1600元至2500元的中等收入者为15080人,约占总人口的46%;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为2630人,约占总人口的9%。处在贫困山区的石官乡,2003年,人均纯收入仅为1180元,纯收入865元以下的贫困户约占35%,纯收入1000元至1500元之间的中等收入者占50%左右,纯收入1500元至2000元的较高收入户约占11%,纯收入3000元以上的高收入户约占4%。

3.中等收入者是一个以收入为划分中轴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于中等收入者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社会分层中,有人称中等收入者为“中间层(middleclass)”,也有称为“白领”,国外多把中等收入者称为“中产阶级”或“中产阶层”。总体上来说,与中等收入者概念相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中等收入者显然是一个与收入和分配相关的概念,党的十六大提出中等收入者是从经济上即收入作为划分标准的,而不是一般所认为的主要是政治含义的中间阶层的概念,这一点也为多数的学者和专家所认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2002年底,我国年收入在8000-10000元地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18%。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将中国的中等收入者定义为:人均收入2.5万元-3万元,家庭年收入为7.5万-10万元。而有中国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居民人均年收入达到15000元左右,就达到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如果人均年收入达到37500元左右,就达到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如果结合小康的目标来进行考察,南京2007年全面小康的收入标值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标值为1.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目标值为8000元。中等收入者首先应该是这样一个群体,即一定时期的稳定收入应达到一定的水平,或者说是中等水平。但是问题在于收入的中等水平到底是怎样的标准,对于这个量的研究显然要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这个量化的标准应以什么为基准来进行衡量。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有两种观点倾向:其一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平均值为标准,中等收入者指在一定时期里同一地域范围内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以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来确定中等收入者标准线较为合理。陆学艺先生主张以各类不同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其二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中位数为标准,中等或相对平均的水平首先是划定标准,这里是一个中位数概念,而不是指相对多数人群的收入水平或简单的算术平均水平。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是底部较大的“金字塔”型,低收入者群体偏多,而高收入阶层和中等收入者偏少,社会成员收入不呈正态分布,所以首先我们不能以收入的众数为标准,如果以众数为标准将可能使中等收入的标准偏低。根据我们的实证调查和相关权威的统计资料,我们在分析中以收入的均值作为衡量中等收入者的标准。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等收入者虽然是围绕收入而划分的社会群体,但是中等收入是区间数量而不是固定数量,即中等收入是一个大体的区间,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

4.中等收入者是一个综合指标体系界定的的社会学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一个发展变动的概念,涉及收入水平、生活质量、个人文化素质、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程度等方面,而且有地域之别。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对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提出了四维标准:职业、收入、消费及生活方式、主观认同的标准。在《中国中产者调查》一书中,中等收入者被界定为一群相对富有的,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质量的生活,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和现在秩序有较强的认同感,并且为全社会收入中等水平的群体。《中国中部省会城市社会结构变迁——合肥市社会阶层分析》一书对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是以实证材料、职业为基础,从经济资源、社会声望或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的三要素及自我认同等因素来实现的。

中等收入者不仅是一个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所以中等收入者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由指标体系共同规定的一个社会学概念,因此,中等收入者这一概念具有多重的规定性,是一个由多种特质趋于一致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但是收入始终是中等收入者界定的中轴指标,同时由于收入的量化的特征决定收入始终是这些指标中最具客观性,最具操作性的指标。因此,我们在调查分析中以实证材料和相关统计数字为基础,主要是围绕收入来界定中等收入者的标准的,但我们也在报告中分析了这一群体的所具有的共同特质。同时中等收入者向中产阶层的转变过程,不但是这一群体收入和财富的积累过程,更是其他各种社会特质的积淀和稳定过程。也就是说,中等收入者成长为中产阶层不仅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也是阶层属性的定性过程。

5.中等收入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作为分配概念和社会结构概念的中等收入者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相反它是一个不断随着分配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的概念。因此,中等收入者首先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是一个经济发展的概念。无论高收入还是低收入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中等收入标准也相应地提高。其次,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中等收入的人群构成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传统的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体的中等收入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渐被新兴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所取代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再次,多数的学者和专家也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一个有地域和城乡差别的概念。

我们在研究中注意区别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中等收入者标准的差异,分别选取了一市一县作为调查的地点,对城市和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标准根据我们的统计统计资料分别给以确定。我们又对安徽省中等收入者做了全面调查和分析并且和浙江、江苏、山西、河南做了比较研究。也结合全国的统计资料做了分析,力求使结论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关于对中等收入者标准的界定,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分析我国中等收入者时,有三点要思考:1、要立足于我们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能简单地搬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中产阶级”收入和生活水平标准,同时也要认真地研究这些国家和地区“中产阶级”和形成过程和具有的基本特征可供借鉴。2、我国沿海地区的发达名份和内地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较大,我们需要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等收入者的标准也不断变化,不断增加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也会逐步接近。我们注意到美国学者对美国中产阶级的研究中把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标准的界定也是区别开来。

6.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

国外通常将中等收入者称之为中产阶级,权威部门专家文章指出,那些所谓的“中等收入者”也就是国外所说的“中产阶级”,是一个经济收入比较殷实、文化素质比较高、讲文明、讲诚信、守法纪的群体,他们应该成为今后20年中国全面小康社会的主流公民。《中国中产者调查》一书也认为,目前,“中产阶级”,在我国又称“中产阶层”、“中间阶层”,或“中产者”、“中等收入者”等等。有的学者也认为,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是同人群的不同表述方式。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截止2003年6月底我国城市家庭财产户均总值已达22.83万元,其中有48.5%的被调查家庭财产在15万元到30万元之间。以家庭财产30万元为中等收入的收入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人数大约超过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8%。可见,这是家庭财产为标准来界定中等收入者的,那么也就是默认了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是同一概念。

在我们的报告中,我们所使用的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是有谨慎区别的,我们的中等收入者的概念是一个围绕收入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围绕家庭财产的概念。虽然我们在报告中没有提出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地区别,但是我们实际上是在不同层面上来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我们虽然也认为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是它们一个是围绕收入的概念,一个是围绕财产的概念。在目前中国中等收入者是不是都是中产阶级,或者说个人年收入达到8000-10000万元的人群,家庭财产是否就一定达到30万元,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我们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使用也是非常谨慎的,我们也认为它们之间的联系是主要的。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和准备阶段,中产阶层是中等收入者的成熟形态和稳定形态。

7.中等收入者的特征

从实地调研和个案分析看,现阶段的中等收入者大多从事脑力劳动,主要靠工资及薪金为主要收入,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专业知识和较强职业能力和相应的家庭消费能力。他们有一定的闲暇,追求生活质量,对其劳动工作对象一般拥有一定决定权和支配权。

在调查中我们实际上对中等收入者特征的关注除了他们的收入以外,更多地体现在对中等收入者消费特点和社会态度的关注。

对中等收入者的消费分析,我们主要是从住房消费、教育消费、家用电器消费、交通通讯消费、轿车消费和电脑空调消费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合肥市的问卷和当涂县的问卷内容由于针对不同群体,所以设计时也有所侧重。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不仅是传统的住房和教育领域的主导消费群体,也引领着新兴的通讯领域的消费。他们是消费市场的主导力量,也是拉动消费和稳定消费市场的主导力量。

对中等收入者的社会态度的调查结果来看,虽然这一阶层在一些观念上还表现出一定的差异,阶层观念的特征还没有成熟,但是在许多社会问题上他们的态度也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倾向。中等收入者的社会态度在问卷中被细化为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对收入差距原因的看法、对高收入的看法、对阶层间利益冲突的看法、对当前改革的看法、对当前引起社会纠纷问题的看法、对当前社会稳定问题的看法、对当前生活水平的评价以及对未来生活期望几个指标。城市和农村问卷在设计上是虽有所差异的,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中等收入者对目前的各种社会现象和当前的改革都倾向持赞成的社会态度,对自己的生活现状和未来发展多持积极而乐观的社会态度,对改革的现状持满意和赞同者居多,对社会发展充满信心和希望。他们温和、积极、乐观的心态和对现状较高的满意使他们成为推动社会发展,深化经济改革,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8.中等收入者的作用

城市和农村中等收入者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他们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作用也有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共同富裕就是要摆脱贫穷,但中国的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规定决定全国人民不能同时富裕,就要有一个逐步富裕的过程,通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使更多的人摆脱贫穷,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切实之法。和谐社会需要社会的各组成部分的协调而稳定地发展,这就需要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并形成稳固的中产阶层。

(2)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各国现代化的普遍趋势,中等收入者是实现社会转型,定型现代社会结构的中坚力量。小康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的概念,它还要求一个现代的社会结构,这个社会结构是中等收入者占38%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仅占人口的18%,要想实现38%的目标,就必须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3)中等收入者是社会的“稳定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保障。中等收入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希望社会安定团结,经济稳定发展,他们拥护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所以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就等于让社会扔拥有了一台“稳定器”。

(4)中等收入者是稳定的消费群体,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拉动消费和稳定消费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坚力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和稳定增长,中等收入者由于收入稳定,有一定的积蓄,有很强的消费欲望,又有足够的能力去实现消费。中等收入者是拉动社会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主流力量。

(5)中等收入者是社会发展最具创造力的一个群体,中等收入者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先进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具有创造力、具有积极性,这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中等收入者在经济生活中富有创新精神,他们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6)中等收入者是先进文化的消费者和创造者,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发展。当中等收入者成为社会文化主体时,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对推动社会文化生活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作用。

9.中等收入者的形成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职业结构的变迁,新兴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形成有一个过程。

中等收入者的不断扩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社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将形成稳定的中产阶层。从发展趋势看,中等收入者正由老的群体向新的群体发展,由过去按劳分配为主、向按智力、无形资产以及资本等多元要素分配并存的格局发展。新中等收入者的形成在城乡地域间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现在的就业热点和市场需求来看,专家们认为至少有七类人将构成将来中国的中产阶层。发育中最活跃的在城市是私营企业主,在农村是农民工。

在城市私营企业主群体逐渐取代国有企业职工成为中等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中等收入者发展的特点之一。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亮点,也是其中最活跃的一个群体。私营企业主不仅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也对文化教育起着推动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为,合肥市私营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成为合肥市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合肥市私营企业经济实力较强,生存发展空间也很大。私营企业主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的组成复杂,主要从事第三产业,他们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明显。他们关注党的方针政策的变化,尤其关注私人财产的保护政策,他们的社会网络资源丰富,社会影响力较大,但是他们的思想观念复杂,政治意识具有双面性。

在农村农民工成为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是社会发展的表现。这种以农民工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农民工作为目前我国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是依赖农业生产致富的群体。他们走出农村,在城市的发展中来实现地位的转换。但是城市内部失业下岗职工的大量存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种双向挤压,使我们不得不去探讨一个问题:解决好城市就业和农民工就业的长效机制。农民工必须走品牌化的道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例如安徽长丰的家政、六安的保安、肥东的建筑、桐城的营销等。转贴于

二、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

目前对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学术界的专家和学者们并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两个概念是对同一个群体的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二是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所差别的。我们在报告中分别使用了这两个概念,所以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两者的关系问题。在使用上我们坚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认为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很大联系的两个群体概念。

(一)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差异

我们对两个概念的使用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而这种差异也与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的实际相关。首先两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不同,中等收入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是收入水平,而中产阶层的中轴标准则是家庭财产。是不是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就是中产阶层,或者说家庭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人群就是中等收入者,中国目前社会发展的现实决定这两者显然是不同的。其次,正是由于两者在界定标准上存在差异,两个概念的外延在中国目前也是有所不同的。从中国的目前情况来看,中产阶层基本上是中等收入者,而中等收入者则有一部分不属于中产阶层。中等收入者如果是一个大圈,那么中产阶层只是这个大圈中的一个小圈,两者的外延表现为包含与属于的关系。举例来说,一个刚毕业没有几年的大学生,他的稳定的年收入已经达到上述我们所界定的标准,而且从中等收入者的其他几个标准来看,不论是他的生活方式,心理或者是消费理念都符合中等收入者这一群体,我们可以认为他是一个中等收入者,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的中产阶层的一部分,但是他的财产积蓄时间比较短,没有达到中产阶层的财产要求(如我们确定的30万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定他现在就是中国的中产阶层,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他有可能很快成为中产阶层的一部分。但是对于中产阶层中也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况,比如一个人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了一套房子,按合肥的市场价已经超过30万的标准,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他现在拥有30万的家庭财产,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断定他是一个中产者,因此中产阶层也应和中等收入者一样是一个综合指标体系共同决定的一个概念。如果他稳定的收入不及中等收入者的标准,他也无法达到中产阶层的消费理念、生活方式等,虽然他拥有30万的家庭财产,我们也不能认定他属于中国的中产阶层。因此,针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的外延大于中产阶层。最后中产阶层群体特质相对于中等收入者表现为稳定性。也就是中产阶层相对中等收入者是一个更趋于稳定的群体。首先是因为收入的增长速度是高于财产的增长速度的,其次中等收入者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群体,它更多的会向中产阶层过渡,也有可能过渡到低收入群体。因此,中产阶层相对中等收入者是一个具有更高稳定性的群体。我们之所以要在不同层面上来使用中等收入者和中产阶层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更准确地界定我们的调查对象。根据我们的上述分析,我们的使用的“中等收入者”的概念以及实际对调查对象的选择上都包括中产阶层这一群体。

(二)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

对于中等收入者和中产阶层差异的强调主要在于规范我们对中等收入概念的使用和对调查对象的选择上,同时也有助于分析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级的初级形态的观点。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的表述即表明了两者的区别,更主要地体现为两者的联系。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不一定成长为中产者,中产者只是中等收入者一个可能的发展目标。但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角度以及中等收入者的整体发展来看,中等收入者必定会成长为中产阶层。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而中产阶层是中等收入者的理想形态和成熟形态。从中产阶层的角度来看,个体成为中产阶层可能不必经过中等收入的阶段。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产生一个一定规模的稳定的中产阶层必定要经历一个扩大中等收入者的过程。中产阶层的产生不仅是收入和财产的量的积累过程,更是各种阶层特质和社会属性由差异向统一,由异质向同质,由变动向稳定的发展过程。中等收入者同中产阶层一样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概念,更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是一个由具有许多社会特质的阶层概念,而这些特质包括经济元素。这一点是实现两者转变的阶层基础。中等收入者所具有的特点逐渐积淀和成熟为阶层属性的过程就是中等收入者成长为中产阶层的概念。

中产阶层是一个相对中等收入者更为稳定的群体,因此对于构建现代社会结构,建立现代和谐社会而言,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同时,促进中等收入者向中产阶层迈进也是十分重要的。中等收入者向中产阶层的转变过程既是一个个体努力的过程,也是国家政策积极引导的结果。如何引导这种不稳定的初级形态向稳定的成熟形态的转变是我们在社会阶层结构研究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三、安徽、河南的调查表明农民工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

在2003年我们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过程中,我们也对中等收入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分析。根据中等收入者标准的相对性,课题组在安徽省当涂县进行了有关农村中等收入者的调查,调查中课题组发放了1059份问卷(实际回收1038份有效问卷)。在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中等收入者标准的相对性、动态性和区间性的特点,调查表明农民工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民工[1]”应该是产业工人阶层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却成了相对独立的群体,其原因就在这里:他们做的是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工作,但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农民,所以在工资、劳保和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明显不如城市工人,在城市中他们是处于下层的群体。但在农村,他们的收入处于中等水平,构成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在当涂县,他们占劳动力人口的比例为23.3%,而他们的年收入在8000—25000元之间的比例高达61.8%。从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构成来看,农民工占主体。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他们比较年轻,受过很好的教育。他们不思稼穑,农村中这一群体一般都是外出打工的最活跃的一个群体。农民工成为农村中等收入的主体是农民工身份理论的新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农民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突破了农民工的原有的身份定位。农民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更赋予了农民工身份理论以全新的意义,对改变农民工在人们心目中的传统形象产生重要影响。人们对农民工的传统定位更多地倾向于作为城市的边缘人,是伴随着部门歧视、制度歧视、政策歧视、工资歧视、公共歧视、个体歧视、生活歧视、教育歧视等多重歧视于一身的,需要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谢建社,2005年)。当然,农民工在城市的这种生活现状到现在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但是如果我们从农村生活的角度再来重新认识这一群体,我们会发现,他们成为农村社会的重要发展力量,他们在农村中具有精英优势,因而他们并不是农村社会的弱势,而是农村的中等收入者的主体。

工业化的过程就是农业和农民的比重不断降低的过程,就是“化”农民为市民、“化”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化”传统农业社会为工业社会的过程。

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是农村劳动力追求更高的比较利益和自身发展机会的内在要求。一部分有胆识的农村劳动力自发地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依靠他们自己的手艺和聪明才智获得了比他们在家务农相对较高的收益,逐步富裕起来。在他们的示范带动下,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以期获得超过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报酬,尽快富裕起来。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是农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河南目前情况看,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又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条件。2004年底全省乡村人口6908万人,占总人口71.1%,农村劳动力4700万人,据测算,农村富余劳动力2800万人左右,目前外出务工人员达1411万人。据统计,2004年全省劳务输出总收入达到613亿元,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35%;外出务工农民人均年劳务收入4344元,比农民人均纯收入高1791元。考虑到技术进步、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自然增长等情况,按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到2022年实现中原崛起的奋斗目标,每年需要转移约1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我们也要看到,河南省正处于工业化加快发展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发展劳务经济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带来了农村劳动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结构,直接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获得收益的一部分重新投入到农业生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民外出劳务,极大地缓解了人地矛盾,有利于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有利于解决土地规模经营和耕地撂荒问题,使一部分土地集中到种养能手手中,不仅为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创造了条件,而且还有利于促进现代化农业机械的应用和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的水平,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用关爱亲人的感情来关爱外出务工人员,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清理整顿用工市场,加强对民办中介机构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尽可能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宽松的务工环境1。

1.事实:农民工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

经过20多年的分化,原来均质的农村社会成员,今天已经出现了角色和身份的多元化,地位和需求的差别化,从而形成了异常复杂、特殊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经济变迁已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基本原因出发,按阶层结构多维分析的原则,现阶段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大致可以分类八大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公务员阶层、行业工人阶层、乡镇企业职工阶层以及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阶层。根据我们的调查,现阶段农村中等收入者主要由农民工、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组成,但是农民工群体是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村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虽然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也具备上升为富裕阶层的条件,但是一方面他们获得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比较弱,他们这一群体迅速扩大的可能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他们在农村还毕竟是少数群体,在中等收入者中所占比例很小。

农民工作为目前我国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是依赖农业生产致富的群体。相反,正是因为他们走出了农村,从繁重的农业生产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流向了城镇,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才真正实现了他们脱贫致富的目的。农民工群体活跃在城市生活的各个角落,他们把自己的智力和才力不断地贡献到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他们中的大多数做着城市居民不愿做,但是城市建设又必需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是城市发展必要的一部分。他们的工作促进了城市的发展,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存环境,为整个城市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而言,农民工的工作是不可或缺,没有大量的农民工,城市建设就不可能有这么快的步伐,城市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的日新月异与农民工的付出息息相关。但从我们在当涂的调查看来,这些农民工在城市属于边缘人,没有真正地、完全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他们的生活方式很少具备城市生活方式的特征,而心理层面的适应也比较低。他们职业的转变不能带来与城市社会的融合,农民工仍然被排斥在城市生活之外。他们对家乡有强烈的认同感,在北京、上海有许多安徽村、浙江村就是这么形成的。因此无论从他们的收入还是生活质量等综合指标看来,农民工在城市都不构成中等收入者。但是,他们回到农村,他们较高的收入、较前卫的消费理念、先进的技术等等,无疑使他们构成了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

由于现代农民工的年龄也趋向年轻化,年轻的农民成为打工的最活跃群体,也是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农村中等收入者也呈现年轻化的特点。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他们受过较好的教育,比较年轻,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勇气,他们不愿被繁重的农活所束缚,他们要走出父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方式。他们涌向城市,以拥有更多的见识、赚更多的钱和淘更多的金来作为自己有出息的标志。二十年前,农民对土地很眷恋(乡土情结),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及很多政策的影响,一段时间造成哪里庄稼长得好,哪里最穷。所以外出打工经商主要还是因为务农很辛苦,务农没出息,外出打工成为年轻人有出息的标志,很多年轻人习惯于外出打工。

经济结构的变迁带动乡村结构的变迁,这些农民工作为农村的经济精英,逐渐影响到了乡村的政治领域。村民更愿意接受会赚钱的书记和村长,这些书记和村长也都有外出打工或经营的经历。这种新的农村社会阶层的形成对乡村精英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循环起到了促进作用。

2.原因: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

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联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表现。这种以农民工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职业结构的分化,而职业结构的变化又带来的身份和地位的变更,并最终催生了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因此,职业的分化是形成这种新的社会阶层的首要因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革,逐步实行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实现了农业生产微观组织的重构,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经济的细胞。相应地,承包农民取代公社社员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市场主体。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农村改革,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下放权力,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正如邓小平所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在自主性和多样性原则指导下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户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社会成员有了自由流动的可能,乡村社区有了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从而为农村社会分化提供了体制前提。而普遍推行家庭承包制所带来的农村劳动力的再解放,使长久隐匿于集体劳动之中的农业劳动力剩余问题日益显化,形成一股强大的势能,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于是,随着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政策及城乡关系的逐步放开和松动,以及市场机制被引入农村,致使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受利益驱动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产业之间、社区之间全面展开。二十年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的出现,正是在这种自由流动资源和流动空间的基础上,有一批农民把握住了机会,得到了发展。大量的农民由从事第一产业,逐步转向第二、三产业,而相应的由传统的职业结构向现代职业结构转变。城市化和乡村工业化的进程,使大批的农民脱离了土地,成为产业工人,也使他们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民离开了农业生产,找到了致富的道路,所以城乡的二元结构和二元分割是扩大农村中等收入者比重的一个重大障碍。事实上只有城市化才有非农化,而只有非农化,农民才能富起来,因此扩大农村中等收入者比重必须走城市化和农村工业化的道路。

3.存在的问题

(1)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的转移与经济转型同步。问题的严重性是在于,当城市中的失业问题不断严重,农村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向城市转移的时候,城市中的工业却处于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的过渡。按照撒列尼的经济转型理论,在外延型发展阶段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要实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使整个社会由以乡村为主的社会,转变为以城市为主的社会,农业则由于劳动力大量的减少而实行规模经营;工业中工人的实际工资有明显增加,工业转而以生产消费品为主,整个社会进入大众消费阶段。然而,在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的近20年的时间里,这个过程在中国不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甚至也没有开始。1960年我国市镇总人口为13073万人,市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为19.75%。1978年市镇总人口虽增加到17245万,增加了约4200万人,但市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却仅为17.92%,下降了近两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在1961-1978年间,农村人口由53152万人增加到79014万人。也就是说,理应在这个阶段上解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是将这个问题的解决拖到了经济转型阶段。其结果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过渡这两个本来一个在先一个在后的过程,在中国成为一个同步的过程。问题很清楚,在工业处于外延型增长阶段的时候,工业的增长主要依靠的是工业劳动力就业人数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工业部门可以向从农村中转移过来的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而我国却由于种种原因错失了这个机会。这就意味着,当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地向城市中的工业涌来的时候,工业中对劳动力的需求已经由于其本身开始进入内涵型发展阶段并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来实行增长而下降了。换言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的转移是与工业中技术、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挤同时发生的。这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更为困难,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更难于在城市工业中找到就业机会。实际上只要分析一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就业情况,就不难发现,这种技术和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挤,不仅在更为发达的城市工业中已经开始,就是在技术和资金条件较差的乡镇企业中也已经开始出现。如果我们再将这问题与我国劳动力人数的巨大规模以及目前在城市工业、特别是在国营工业中所存在的大量隐性失业现象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虑,问题就会显得更为严重。

(2)农民工文化程度比较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新知识的接受和新技术的掌握。这一方面影响到他们的从业方向,进而决定不高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低下的劳动力的素质也难以满足当前农村工业化发展的需求。现在大部分农民工在从事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或者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餐饮、娱乐业等低层次的服务业。因此农民工素质的提高不仅关系他们自身的发展和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扩大问题,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重大问题。如果农民工低下的文化素质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将成为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瓶颈。同时,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来源是走出去的农民工阶层,但是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他们现在所从事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么农村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仅仅依靠农民工这一途径显然缺乏力度和后劲。因此,在扩大农村中等收入者问题上,我们不得不面对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所带来的阻力。农民工的发展应该注重品牌化的道路,这才有可能扭转个体的劣势。品牌会带来一种优势,这就是诚信和势力的双重优势,是信誉的保证也是服务质量的保证,因此品牌会带来稳定的市场,即稳定的就业机会。这种品牌化道路在安徽有很好的例证,安徽长丰的家政、六安的保安、肥东的建筑以及桐城的营销,这都是品牌化的成功实践。

(3)从加快城市化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来看,民工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民工潮现象的产生有其的政策环境,也就是人口流动的政策的放松,推动了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解体。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农民工的流动是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农业生产转移到城市的建设中去,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同时也使农民工获益,更是减轻了农村发展的负担,也造福了农村,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农民工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可以通过农民工来发展农村,而不仅仅是转移农民,转移农民实际上也是为了实现城市和农村在发展上的双赢。在安徽的长丰县,乡镇企业发展不快,但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很多。据调查,一个女性打工者每年打工可以带回8000-10000元钱,一个建筑小工每年可以挣回50000-60000元,而包工则可以赚得80000-150000元钱,他们将这部分钱投入到农村的建设中,投资到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城市和农村都有所发展。安徽省无为县是有名的小保姆故乡,许多小保姆赚了钱,学到技术,回家乡办企业,带富了一方。

4.预测发展趋势:农村中等收入者将不断扩大

(1)农村中等收入者将会不断扩大。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教育和整个教育的提升以及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农村的中等收入者将会不断地扩大,他们的生活质量、自身的素质以及职业结构都会得到不断地优化,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向橄榄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