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的重要性(6篇)
理财规划的重要性篇1
运作架构与运作关系
在法律规范确定的运作架构上,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即管理人募集并管理,托管人托管,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权分立”的架构,基金在管理人承担发起募集、投资管理等职责的同时,托管人、其他中介机构也共同参与,多个参与人在相互制约中实现基金的运作。银行理财计划则是客户通过向银行授权形成“一对一”的制度设计,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起,投资人委托银行投资,由银行进行投资的理财计划始终主要由商业银行一个主体来完成业务运作。
由运作架构形成的风险分担机制上,基金的“三权分立”虽不能保证收益,但能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通过托管人的监督也能有效防范基金投资中的违规风险等。一般由银行发起并投资的理财计划的风险则偏重于银行一方承担。
在盈利模式上,基金公司在取得管理费收入的同时,更要通过增加基金只数或规模来获得更多的托管费收入。商业银行在理财计划中,以自身的信誉作为支撑,发售介于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之间的理财产品,形成事实上的固定收益理财,或者说,银行是将存款负债转化为理财负债。
基金对理财计划的借鉴意义在于:第一,理财计划运作中应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除相关法规规定的审计、稽核等措施外,可采用内部托管制,由行内基金或资产托管部门承担计划的托管职责,以保证资金、核算、估值、清算等业务的独立运作,防范可能出现的核算、估值不准确,自营与业务混淆,资金被挪用或利益输送等风险。托管部提供的服务可因理财计划规模大小、风险程度高低以及投资对象风险的大小而具体设计。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托管模式有参照意义。第二,计划发行与投资分离,既便于发行组织、投资人资金归集与支付、信息统计、客户服务等,也有利于投资部门专心投资。从银行整体角度看,专业化的内部分工有利于在防范风险中扩大理财计划的整体规模,从而实现银行优化收入结构等目的。第三,通过不断提供新的品种,扩大总体规模,实现业务盈利。
产品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
从一般产品特征分析,两种产品在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方面具有可比性和关联性。(见表1)
目前的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能提供更高的超过银行存款的收益,一旦股票市场转暖,则不具有收益上的竞争优势。另外,在产品所能给管理人或银行提供的收入上,作为理财计划提供者的银行,能保证一定的盈利:一是增加了存款规模;二是银行在计划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费率(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部分),银行还可变相增加尾随佣金或托管费收入等。基金产品中,一般不与业绩挂钩的固定的管理费收取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公司的创新或基金净值的增长动机。
综上分析,基金对理财计划在产品上的借鉴意义在于:投资及信息披露透明度高;服务相对完善,理财计划更要增加运作中的信息服务,例如,对于银行投资的理财计划,事先充分向投资人披露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充分利用跨市场的优势,创造更多的跨市场产品。
风险点与风险特征
两种产品主要的风险点与风险特征存在一些差异。(见表2)
进一步分析,两种产品可比性的风险特征还有以下方面:
(1)管理人不直接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责任,银行则可能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基金管理费以管理规模按日计提,所以绝大多数基金的管理费收入不与基金业绩挂钩,只有少数基金在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收益标准,如在与业绩比较标准有差距、现金比例过大等情形下,才会少收管理费。尽管商业银行根据投资对象等所确定的套利模式来设立理财计划,目前的风险很小,但是,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商业银行则要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一是银行管理的理财计划一旦出现损失,银行为了维护形象可能用自有资金消化;二是如果低于收益幅度内预期的最高收益向投资人支付,也会导致形象损失。
(2)在产品风险特征上,一般的基金产品投资环节的风险以及持有人的风险都较大。目前的理财计划产品在发行或最终支付环节具有无风险或低风险特征,银行在投资环节产生的风险往往因保证收益而不能转嫁到投资人身上。银行的风险在于对收益预期估计过高,而受到利率等因素影响后不能缓解,在浮动收益范围内按较低的标准支付而影响信用。同比而言,理财计划不与投资对象挂钩,投资人也无需知晓,所以目前的产品具有保本刚性与收益弹性。
总之,从风险承担主体、风险点的多少、风险特征等角度分析,理财计划中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要小于基金。理财计划中因为商业银行可以获取多种直接和间接收益,只要控制好产品设计、收益率测算等关键环节,并扩大理财计划的规模效应,商业银行仍然可以取得较好的收益。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因为跨市场、费用低、融资成本低等原因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稀释。
客户需求与客户特征
“双低产品”(即低风险、低收益)是目前银行客户的主要需求产品。在投资人重点关注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三个层级关系中,多数基金只能满足流动性和部分安全性的要求,而收益性连续多年没有保障。理财计划能根据流动性要求设计产品,能够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比较基金而言,理财计划产品符合或满足了客户的实际需要。据某商业银行对委托人投资心理的调查表明:一般客户将风险分析或风险大小放在第一位,其次才考虑投资收益的大小。调查结果为:投资人最强调买收益的可能性,“有收益,无直接风险或收益大于风险:买入;风险大于收益:买一点或不买;收益不稳定:不买”。
进一步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具有下述共性或个性特征:
(1)客户构成中,基金首先面对的是广大的不特定的客户,理财计划面对的是银行内的客户,当然,银行还希望吸引行外或系统外的新客户。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一些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中,存量客户占20%~30%,新增客户比例达到70%~80%。
(2)目前,客户对产品的认知程度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收益预期、安全性等因素。人民币理财产品相比同期存款利率有较高收益率,使部分追求安全性的客户更愿意购买。
总之,从职业、性别、年龄、区域等方面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构成没有太大意义,因为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或整个金融市场能够提供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较少,而市场潜在的客户群体庞大,加上资本市场波动性较大、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刚起步、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客户被挖掘、细分、重新定位的空间和潜力很大。
监管体制与监管重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监管的做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与基金监管的类似之处有:确定了开展相关业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上报产品的申请及说明、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等;高层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审批、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体系;具体业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对产品进行调查、检查等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权限和措施等。不同之处主要有:理财计划监管环节少;监管手段所体现的对违规处罚方面,《基金法》对行为界定较细、处罚额度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进行了框架性规范。
监管机构对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落实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客户权益保护制度。对基金的监管重点是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落实制度设计从而实施对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在理财计划发展初期,采用“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有利于完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
计划与基金存在关联与竞争关系。在关联性上,一方面,基金不能投资于理财计划,基金则成为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例如,广发银行的“薪加薪B计划”和深发展的“现金增利计划”,都是月结型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季结型产品投资于短债基金。上述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也较大。另一方面,据三季度货币市场基金的季度报告,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至少在30%以上,说明了基金也缺乏合理、足够的投资范围和对象。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理财计划又投资于基金,至少说明目前存在着较严重的市场壁垒与政策限制,以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在竞争关系上,基金业低潮情形下理财计划凸现的竞争优势使部分投资人由买基金转而买计划产品,使基金的潜在资源转化为理财计划的实际投资人。但是,面对众多的潜在客户群体、超过15万亿元以上的居民储蓄存款,理财计划不仅发展潜力大,对基金的冲击也十分有限。
银行作为客户集中地,利用网络化的营业网点和先进的技术系统等,为基金和理财计划提供了综合的交易平台。所不同的是,基金只是利用了银行的通道和客户群,而理财产品则由银行利用自身的客户、资金、技术、信誉以及投资渠道等优势自行发起设计或管理。
预计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会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单一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从无偿服务逐步向收费服务转变。因此,商业银行应整合资源,提高综合营销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在把计划作为固守存款阵地手段的同时,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除前述对应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充分利用业务平台,不断推出创新型、特色化的理财产品。目前市场上推出的理财产品在创新上归为两类:一是流动性灵活化,以延伸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为代表;二是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联系起来,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银行应综合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服务内容,构造基于财富管理模式的业务发展平台,全面满足客户的多种金融需求。在现有基础上应进一步地创新:第一,延伸投资品种,将投资品种从目前的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延伸至企业短期融资券、一般性金融债等。第二,实行“差异化创新”,一方面,以流动性变化为主题,将收益与期限有效结合起来,丰富理财产品链,另一方面,在推出“双低型”产品基础上,将理财产品都与某种金融衍生产品挂钩,适当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双高”产品。
理财规划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财权事权央地关系政策选择
任何政府的有效运转都离不开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纵向方面来说,各国政府也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单一制及联邦制。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历史及现实,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未找到适合的平衡点。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的非统一性。
一、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的现状分析
1.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具有的事权或者相互间有交叉的事权,难以准确判断事权的归属。一旦出现事权争议,要么依靠上一级领导的决断,要么在相关政府之间进行权衡。另外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容易错位。加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关系,地方政府处在一种基本上软弱无力的地位。近些年来,状况虽有改观,但无实质性变动。
2.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不明确。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是分级财政的核心内容。财政体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划分财政权限,而不是分割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确定,使地方容易产生许多短期行为,或是突击把有限的资源耗掉;或是不敢动用资金,因为没有权。1994年分税制改革合理的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但在具体划分上还存在一些不明晰。同时此次分税制改革所指的中央与地方仅指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国家机关,使市以下政府财权限定缺乏法律依据,运作过程随意。
3.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不统一。事权是财权的依据,财权是事权的保障,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但目前,出现了财权层层上升,事权层层下降的趋势。地方政府出现了财权日益与事权相脱节的现象;《组织法》规定各级政府承担本级的事务和责任,而且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和命令,这就为上级政府事权下移提供了可能,最终使地方政府负担过重,远远无法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
二、财权与事权划分现状的消极后果
1.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过重
地方政府(地、县和乡)担负着相当大的支出责任,这与国际惯例不符。实际情况确实如此,特别是县乡两级,它们共同提供庞大而重要的公共服务。地级市和县级市负责所有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救济。
在目前的收入分配情况下,这些支出任务是过度且无法维持的。目前的支出任务是从计划经济沿袭而来,那时的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而资金是通过收入划分体系隐性地来源于中央政府。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支出责任的分配已与收入划分的考虑分割开来,地方政府独自负责为提供这些服务筹资。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预算压力甚至更为显著的加强,收入集权的同时却没有调整支出责任的划分。集权的趋势也在地方政府中出现,具体表现在省级支出比重上升,县乡级支出的比重相应下降。
2.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决定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具有绝对权威,上级政府存在自我扩大财权的便利,下级政府居于被动地位,结果在需要共同分担公共责任时,往往上级政府将公共责任层层下移,很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交给了地方基层政府。一方面造成了城乡间享受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上有很大差异;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基层财政的支出负担,事权责任超过财力。此外,上级政府硬性规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支出过多,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对农业、教育、利技、计划生育、扶贫等支出增长必须达到某个水平,以及众多地评比达标,其实质也是种变相的事权转移。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庞大的事权与现行财权和相应的财力极不对等。
三、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划分的政策选择
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状况关乎国家财政体制的整体运行。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将对国家的整体财政运行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影响社会福利的提高。随着17大报告对政府间财政关系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构建政府间合理的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以公共财政理论为依据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事权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一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其政府职能相适应,也影响着财权分配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合理与否。解决当前基层财政的财力困境问题,也必须着手于调整各级政府间的支出事权。同时,事权界定要与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架构相结合,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统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也不上交中央政府来处理。
理财规划的重要性篇3
当前,很多企业都积极扩展自身经营范围,实施多元化经营,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增强盈利能力。不过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企业管理者不论是采用了哪一种集团管控模式,在实施多元化经营时一般都只有年度预算以及公司战略,基本上都缺少清晰的财务战略。
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其财务战略必须跟自身的短期经营目标以及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确保三者之间的一致性。将财务战略作为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体系,使得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跟财务战略相互匹配,同时企业财务负责人还应当深度地参与到公司整体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切实保障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符合企业集团的发展实际。
二、企业财务战略目标及模式分析
在企业的财务战略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总部的管理职能,并理清财务管理的关键流程控制点及权责体系。总部在职能定位上应当是明确集团企业的价值创造作用,并明确集团企业的财务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管理职能,以此来有效强化集团企业的财务管控及整体价值,使得集团企业的整体价值大于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子公司的价值累计和,财务风险以及经营风险小于集团内风险叠加和。总部的财务管理部门还应当积极协助企业领导层合理制定发展战略,并对企业集团的对外融资及对外投资统一负责和协调,为下属企业提供集中式服务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企业集团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相关的权责主要是依靠管理流程来体现的。正是基于此,应当进一步优化核心财务管理流程,对于流程中的各个障碍点、关键点以及控制点都需要进行明确,同时及时确定好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以及相应的承担方式,并对其赋予一定的权限,这是建立完善权责体系的关键点,也是保障财务战略以及企业集团管控能力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的是,财务战略的实施需要多个角度以及多个层次。横向角度来看,企业实施多元化战略时,应当关注到企业内各个成员单位在发展上有着不平衡性的特点,同时不同的业务单元也会处于不同的产品生命周期。
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战略就应当制定符合企业战略发展的财务战略,同时还要及时制定各个业务单元的分项战略以及各个主要财务职能的分项的财务管理职能。在制定各个业务单元的分部战略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和评估企业业务所处的生命周期,考虑到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各个业务单元在企业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对于相对成熟的企业业务单元,应当确保其为企业提供现金流,在管理模式上采用经营控制型模式。在制定分项财务战略上至少应当包含投资控制战略、融资控制战略以及运营资金控制战略等。
三、财务战略系统内容分析
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应当构建好财务战略的规划体系,也就是将之前的企业财务战略规划系统进行科学分解,划分为短期财务计划、中期财务规划以及长期财务战略等三个部分。不仅如此,为了切实避免财务战略自身所具有的空洞性而产生的短期行为或者不可行性,应当在企业集团的短期财务计划跟长期财务战略之间设置联系桥梁,即中期财务规划。在这三者中,长期财务战略对于短期财务计划以及中期财务规划都具有战略指导意义,它也是企业集团整个战略规划的重心,在制定上应当结合企业核心能力以及未来发展环境进行长期性思考以及全局性思考,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制定方向性以及原则性的目标。中期财务规划则应当结合长期财务战略,对近期的发展环境进行比较分析,以此来提出企业集团未来几年内的具体财务规划和目标,中期财务规划也是企业集团长期财务战略的具体实施方案。
相比较而言,短期财务计划则是对企业中期财务规划的进一步分解和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在短期内的具体实施规划以及目标,一般情况下短期财务计划的目标都是有具体的一系列财务指标来构成的。从本质上讲,企业实施多元化战略中的短期财务计划是一种运行和控制系统,这一方面跟长期以及中期的战略财务规划是有所区别的。
四、财务战略动态性管理分析
企业管理者在制定财务在制定财务战略时还应当确保其动态性,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是变动的,同时顾客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动,市场中企业的竞争对手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不仅如此,不断变化的技术变革也会影响到企业核心能力,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中的财务战略也应当具有必要的动态管理能力。
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战略来讲,实施动态化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即管理过程的连续性、循环性以及实时性。要确保财务战略管理过程的完整性就要从财务战略管理的制定、应用、评价以及修订四个环节来着手。在财务战略管理的循环性方面,主要是指财务战略在动态管理中不应当结束语项目评价,而是应当结合项目评价的结果进行返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同时,还应当注重财务战略管理的实时性,财务战略管理的实时性和循环性在管理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管理手段应当结合管理实际进行针对性制定和实施,实现管理过程的动态性以及实时性。
企业实施多元化战略中所实施的财务战略还应当将重点放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扶持上,企业要想实现长期的盈利和竞争优势,就必须形成切实有效的核心竞争力。这是企业财务战略的切入点,企业的资源在配置时应当重点向着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单元发展,同时还要有所侧重,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理财规划的重要性篇4
1.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的立法
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目前我国的政府同事权划分不仅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依据,就连一个权威性政策依据也没有,这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极不相称,并导致了许多问题。目前政府间支出划分的交叉、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某些支出责任转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通过大量专款介入本应由地方自主安排的支出、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不规范,以及地方随着减免中央税收等等,都与此密切相关。
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该具有的基本框架和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已经比较明朗,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应该已经成熟,不宜再拖。致于具体的划分办法,包括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支出、税收和财政责任,在今后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分别立法,“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法”可以暂不涉及,但基本原则应该明确无误地写进去。
2.政府问收入的划分
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的划分至少有四种标准,即除了以税收作为划分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所有制标准和重要性(是否是重点企业)标准,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下一步应该按照规范分税制的内在要求,逐步创造条件,以税收作为划分政府间收入归属的唯一标准划分。具体来说,可以在税种划分、分享税率(对同一个税种的税基由各级政府各自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或者二者的某种结合这三种形式选择。全部按税种划分虽然是一个比较彻底的解决办法,但对税收制度本身的设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可行而又比较合理的做法是采取税种标准与税率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划分。
3.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一要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基本上限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收入再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领域;二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管理权限,建立起合理分工、协调统一的经济管理体制;三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投资性支出、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和教育、文化、卫生以及科学事业经费支出范围。
4.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是均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施中央对地方的特殊政策目标和中央对地方进行财政制衡的重要手段,各国都非常重视。在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多种形式,总的金额也相当大,但是,大量的转移支付资金是通过不规范的形式转移给地方的,没有地区均等化效果。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虽然比较科学和合理,具有均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在机制,但是实施时间不长,特别是由于受中央财力的限制,力度不够大,转移的资金非常有限,对缩小地区间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近期应该着手在三个方面搞好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工作。首先要归并和简化转移支付体系,形成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体、以专项拨款为辅助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结构模式;其次要集中财力用于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最后要尽快对现行专项拨款进行清理,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该取消的要取消,该合并的要合并。我国的专款很大一部分属于均衡拨款性质,应当进行清理,不能继续增加专款总量。专款分配方式也亟待改革,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的做法,这些国家有一整套专款分配公式来保证专款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此外,有关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方面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也应加紧进行。
5.省以下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在规范省以下财政关系方面,应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具体说来,在尊重“分级管理”所赋予地方政府的自与调控权的同时,依照“统一领导”的基本精神,由中央政府对“省以下”分税制体制作出原则性规定与政策性指导意见。长期以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处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在具体事务处理上表现为“下管一级”。中央政府在规范“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方面的作为,应与现行的财政管理原则相适应。以此而言,中央政府规范“省以下”分税制的形式、范围与程度将是有限的。中央政府在规“省以下”体制时,必须考虑现行省际问“省对下”体制的级次差异。目前,一部分省区对下体制是“省直接对县”,另一部分省区对下体制“省对地市”、“地市对县”。无论将“省对下”体制统一到哪一个级次,都会有一部分省区对现行体制作较大的调整,牵动多方利益调整,操作难度不可忽视。省级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对辖区内的财力差异进行必要调节。可行的办法是比照中央对省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建立“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其低限目标是满足县级政权运转合理的、基本的需要。
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地理、人口和民族大国,也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过去的实践也典型地证明了这点,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有了重大改革,向规范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比较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模式相比,目前我国政府问财政关系在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1.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的立法
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目前我国的政府同事权划分不仅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依据,就连一个权威性政策依据也没有,这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极不相称,并导致了许多问题。目前政府间支出划分的交叉、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某些支出责任转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通过大量专款介入本应由地方自主安排的支出、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不规范,以及地方随着减免中央税收等等,都与此密切相关。
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该具有的基本框架和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已经比较明朗,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应该已经成熟,不宜再拖。致于具体的划分办法,包括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支出、税收和财政责任,在今后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分别立法,“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法”可以暂不涉及,但基本原则应该明确无误地写进去。
2.政府问收入的划分
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的划分至少有四种标准,即除了以税收作为划分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所有制标准和重要性(是否是重点企业)标准,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下一步应该按照规范分税制的内在要求,逐步创造条件,以税收作为划分政府间收入归属的唯一标准划分。具体来说,可以在税种划分、分享税率(对同一个税种的税基由各级政府各自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或者二者的某种结合这三种形式选择。全部按税种划分虽然是一个比较彻底的解决办法,但对税收制度本身的设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可行而又比较合理的做法是采取税种标准与税率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划分。
3.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一要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基本上限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收入再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领域;二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管理权限,建立起合理分工、协调统一的经济管理体制;三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投资性支出、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和教育、文化、卫生以及科学事业经费支出范围。
4.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是均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施中央对地方的特殊政策目标和中央对地方进行财政制衡的重要手段,各国都非常重视。在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多种形式,总的金额也相当大,但是,大量的转移支付资金是通过不规范的形式转移给地方的,没有地区均等化效果。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虽然比较科学和合理,具有均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在机制,但是实施时间不长,特别是由于受中央财力的限制,力度不够大,转移的资金非常有限,对缩小地区间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近期应该着手在三个方面搞好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工作。首先要归并和简化转移支付体系,形成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体、以专项拨款为辅助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结构模式;其次要集中财力用于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最后要尽快对现行专项拨款进行清理,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该取消的要取消,该合并的要合并。我国的专款很大一部分属于均衡拨款性质,应当进行清理,不能继续增加专款总量。专款分配方式也亟待改革,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的做法,这些国家有一整套专款分配公式来保证专款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此外,有关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方面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也应加紧进行。
理财规划的重要性篇5
一、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兴起背景
(一)需求方:客户理财需求日益增长
麦肯锡公司曾预计,2002年中国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310亿美元,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极具潜力的国家。虽然这一预计显然高估了一些,但国内“理财热”的兴起却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表明,理财热的兴起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实际增长达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与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共计10.7%,年均下降2.1%。显而易见,人们的货币支付能力大大增强之后,在满足基本消费的同时,有了更多的资金满足其他方面的消费。
2.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最近几年国家推出的货币分房化、教育产业化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也激发了居民理财的需求。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必须自己面对怎样实现家庭的购房计划、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家庭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即我们常说的理财规划。
3.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历程。从金融品种看,股票基金债券等常见的投资工具都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9月,我国深沪两市总市值达4.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有12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50万户。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既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为人们的理财规划提供了可实施的投资渠道。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地对800人做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PA18个人理财网站专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是无计划分配资产的;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自己理财;25%的人愿意接受服务委托理财;70%的人认为有必要时常对自己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顾问费。由此可见,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是热切而且比较成熟的。
(二)供给方:应对市场竞争,提供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已经成为业界共识,而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各公司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近两年来,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我国寿险业的高速增长的主力军。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832.4亿元,同比增长约70%。分红类保险等新产品成为新的增长点,2002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达624.06亿元,市场占有率52.58%,同比增长1057.48%。国外成熟市场表明:无论是分红险还是投连险,该类非传统寿险都是未来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而该类产品的成功销售非常需要销售人员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将产品销售给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有理财观念和理财需求的客户,否则后患无穷,国外市场经验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是提供理财服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而在这方面,外资保险具有更雄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壮大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队伍,提供优质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
(三)中介方:未来潜在的理财服务供给者
虽然我国新兴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专业中介公司找到了长久稳定、附加值高的主营收入。据悉,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都在积极策划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以中介人的独特位置来彰现自己从事理财业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公司发展的有效武器。
二、国际上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概况
(一)CFP服务理念对寿险业的影响
研究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国际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2001年全美职业资格中排名第一。尽管CFP不是寿险专业从业证书,但是在国外,获得CFP证书的人中,有70%以上同时持有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CFP天然地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虽然寿险从业人员中CFP的总量有限,但CFP所倡导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念却深入人心。国外的寿险公司,如友邦、纽约人寿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财规划服务的研究和开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二)亚太地区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状况
在亚太地区,人们习惯称理财规划为“财务规划”。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都是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渐成规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正成为新世纪寿险业务员的转型目标。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亚太寿险大会上,理财规划的挑战与角色定位成为此次大会的主轴。马来西亚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议规范”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寿险业务员必须收集客户充裕的资讯以后,才能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寿险产品给客户。新加坡从1988年要求寿险业务员开始运用理财规划为客户进行资产分配,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寿险业务员在提呈建议书的同时,必须让客户知道自己赚取了多少佣金。佣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业务员像医生、律师般收取专业的服务费用,提高业务员的形象和地位。
三、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及影响
(一)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基本内容
全面的个人理财规划涉及各类金融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某个理财规划师要提供从提出理财建议到完成具体投资操作全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从成熟的欧美寿险个人理财市场服务看,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首先是某位理财规划师提出“理财建议”,然后再寻找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具体实施理财规划方案。
从服务内容上看,寿险业理财规划服务主要包括:保险、投资、税务、退休、教育、遗产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规划也称为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事实上,提供理财规划服务并不一定要求面对所有客户时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规划,按照客户需求和寿险业务员的个人专业水平,也可以就某一个财务问题提供单一的解决方案(单方位财务规划),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险、投资和税务方面的规划(多方位财务规划)。
从实施过程分析,CFP的标准执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设定目标,目标必须有时间性、实际且明确;第二、收集客户资料;第三、分析个人财务状况,找出其长处和短处;第四、根据客户能力和理财目标,制订理财建议;第五、实行规划,因为行动最重要;第六、定期检查,因为理财规划是动态变化的。
从寿险业务员的角度看,其实可以将以上六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从第一步到第四步为第一阶段,即提出规划建议阶段;后面两步为第二阶段,即理财建议的实施和绩效考核阶段。不同专业背景的业务员可以在两个阶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无论如何,在第一阶段,寿险业务员必须要为客户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协调的、可操作的理财建议,在这个阶段,寿险业务员就相当于客户的“军师”,要提出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建议。并在该大前提下,为客户制定更具体的保险规划,同时推荐其他领域的专家来协助客户实施其全面的理财计划。
(二)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影响
从直接的产品推销转变为围绕客户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个过程本身可以说是行销史上具有质变意义的一大步,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整个寿险业、寿险公司、人及中介机构以及寿险客户本身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带来多赢结果。
1.对寿险业的影响。整个服务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升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保险理财意识,避免少数不良人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推行,也是寿险业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
2.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个人理财服务有助于开拓中高端客户市场。通过客户保险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户的口袋占有率,不仅可以给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最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占据市场先机。同时,要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服务需求势必引起寿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跨行业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创造更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尤其对具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背景的寿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寿险人及中介机构的影响。实施理财规划服务,要求业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CFP的“4E”标准,实施理财规划服务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在考试、教育、经验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达到较高水准,才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寿险业推行理财规划服务,必然会推动业务员提高自己素质,转变自己的角色,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职业资格迈进。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人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提供全面的财务建议,则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机会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财咨询、培训和收取产品佣金找到立足之本。
4.对寿险客户的影响。毫无疑问,寿险客户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过接受理财服务,他们可以明白自己的财务状况,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险,需要多少保险以及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同时他们还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财目标和生活目标是否合理,通过家庭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经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综合理财计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轻轻松松理财!”
四、我国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一)目前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
1.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有效的理财需求和供给都不充分。虽然国内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日益显现,少数公司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讲理财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意味着理财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巨大的理财服务的主动性市场需求。虽然潜在需求很大,但现时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寿险业务员仍然可以用传统的产品推销式的方法获得客户。与此同时,理财服务的供给者也是风毛麟角,同时受制于人队伍总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层次较低。
2.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影响力有限。由于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虽然各保险公司可以选拔自己的精英业务员进行理财规划方面的培训,并尝试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专门统一的培训教材,也没有权威、中立和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证书,这些理财规划人员的理财规划技能和服务品质都难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市场影响力有限。
3.现时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要求。虽然国内各项理财金融品种已经相继出现,但各领域的金融品种都相对初级,如股票市场不规范、银行产品简单、基金投资风格趋同、保险产品流行一阵风等,这些都制约着理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4.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个人税法的不完善,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寿险行业理财规划服务的行业标准欠缺等,从制度的层面制约着综合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趋势
1.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健全和完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隐私性,需要银行、保险、证券、税务、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如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一样,实施财务规划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规章也有可能出台。
2.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行业组织逐步建立和规范。随着第二届中美策划金融论坛日前在北京落下帷幕,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个人理财规划(CFP)副业资格有望登陆中国大陆,CFP标准的引入将大大有利于保险业理财服务的开展。拥有权威认证,参照4E标准培养出的专职理财规划队伍,必然会提升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影响,并刺激潜在的理财需求转化为显形需求。同时,保险业的理财规划行业协会在中国金融策划协会成立之后也有望诞生,行业的自律规范有可能逐步形成。
理财规划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高职;个人理财与规划;教学分析
《个人理财与规划》是高职投资与理财专业的一门职业技能核心课程,也是其他金融类专业的专业能力拓展课程。个人理财业务是金融企业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为了让高职学生毕业后能够胜任这些工作,教师在该课程教学中,不仅要向学生传授个人理财的知识与技巧,还要培养他们的综合观察、思考、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高职院校《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的特点
(1)综合性和系统性。高职《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综合性突出,涵盖了金融、会计、经济、管理等诸多领域,需要学生拥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房地产金融学、国际金融学等诸多课程学习的基础,而且对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整合度较高。《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以居民家庭理财规划为主要服务目标,包含着投资规划和生活规划两大类内容。投资规划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规划,而且还包括外汇、黄金等方面的投资规划。生活规划包括了现金规划、储蓄规划、消费信贷规划、房地产规划、保险规划、税收规划、子女教育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等诸多方面。(2)实务性和专业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家庭都是经济活动单位,都需要解决如何扩大收入和如何合理消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理财集中在投资上,很多人将理财等同于投资。但居民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涉及到资金的分配问题,需要平衡好自身财力和消费水平的关系,因此,个人理财包含着比投资内涵更广、更为实际的内容。
二、高职院校《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欠缺比较成熟的教材。当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个人理财与规划》教材数量较少,比较成熟的《个人理财与规划》教材更是欠缺。现有的教材或偏重理论、实务操作性不强,或内容零散,系统性和时效性较差,直接影响了《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的教学效果。(2)师资力量的匮乏。近年来,高职院校大规模的扩招,虽然给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暴露出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一是教师数量不足导致学科梯队建设不合理,难以适应学校的发展;二是青年教师占比较大,这些青年教师多是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走上讲台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缺乏实践锻炼的机会,教学经验不足。师资力量的匮乏已经成为《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3)过多重视理论教学,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和有效性。对于类似《个人理财与规划》这类综合性较强的课程,教师在讲课中往往对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倾向于理论讲解,不能将更多有用而生动的内容引入课堂,忽视了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有些教师教学手段单一,不善于应用多媒体技术,教学过程不够生动;还有些教师不善于教学互动,一味的主导课堂。对学生而言,如果教师理论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会快速下降。
三、高职院校《个人理财与规划》课程教学建议
(1)选用高水平的教材。优质的《个人理财与规划》教材应系统性强、知识体系健全、编纂正确无误、重视实训环节并与课程特点相吻合。高职院校也可以组织专业课教师编写符合自己学校和学生特色的、针对性更强的教材,增大教材的可选择范围,满足师生的更多需求。(2)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师资队伍数量,缓解当前课务繁重的压力,主要办法是从现有相近专业教师中选择合适人员承担本门课程的教学。二是提升师资队伍质量。一方面积极引进有影响力的知名教授来担任专业带头人;另一方面加大对内部已有教师的培养力度,从学历、科研和下企业锻炼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3)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①任务驱动。根据各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内容,编制出多项任务,引导学生积极进行各种基于真实业务的模拟操作和训练,把学习和工作融为一体,教师配合指导、答疑、评价,将理论知识的运用置于一个真实的工作任务中展开,完成后学生能够牢固掌握相应理财规划的设计与检验。②情景式教学。为了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犹如身临其境的感受,把课程的教学安排在“金融理财实训室”,按金融机构客户理财工作室的实际环境格局布置,形成了全真化理财业务环境工作氛围,学生在学校实践的就是其在实际工作中所面对的。③工学交替教学。按照教学需要带领学生到当地合作金融企业进行校外实习,并且定期合作举办证券投资大赛和投资理财规划大赛,并通过激烈竞争的大赛,来锻炼和磨砺学生,提高学生的个人理财与规划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