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6篇)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篇1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篇2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需要,加强生产安置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23平方公里城市重点控制区建设用地范围:东至规划长安路(县第二中学-长安村-东溪村-江头村),南至虎尾-松元山(三星工业区城市南端红线),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北至厦蓉高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置地是指在城市重点控制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所征水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用地。
第四条生产安置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引导生产安置地与农村居住小区适度集中,统筹规划生产安置地建设、“空心村”治理、城中村改造和搬迁农民公寓楼安置建设,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安置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安置生产安置土地面积以对应安置地的建筑容积率分摊对应的生产安置地建筑面积。生产安置地不得分到户,由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要求建设开发,也可以由多个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开发。对开发建设生产安置地有困难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主或代表会通过,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生产安置土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依法依规招商开发(商业开发部分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生产安置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在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生产安置地纳入规划,留足生产安置地。
第九条生产安置地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相对集中、方便生产生活且近期可具备公共基础设施条件”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生产安置地与搬迁安置公寓楼安置地合并选址。生产安置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相关乡镇、村、组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
第十条经批准的生产安置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凡经城市规划确定的生产安置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它用。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生产安置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生产安置地用途根据规划确定,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十三条生产安置地规划设计应按照搬迁安置要求与按规划配套的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同时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生产安置地建设必须符合产业项目功能要求,配备必要的附属面积和设施,并符合安全设计标准和消防设计等规定。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生产安置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并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生产安置地建设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生产安置地建设实施单位是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一栋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取联合建设。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同一宗土地时,按照权益和义务同等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共同建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等权属手续。
第十八条生产安置地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进入生产安置地的主要道路由政府投资建设,安置地内部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投资建设及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安置地工程(含配套设施)竣工必须经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生产安置地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城市规划区的一般控制区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的生产安置地规划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篇3
(2022年8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职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村有效治理,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选派干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经与村“两委”充分讨论,制定驻村工作队任期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历次会议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特别是在小岗村主持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全面推进**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二、基本情况
**村地处**县**乡西北部,西边同**镇接壤,西北和北面与**镇、**镇隔湖相望。域内面积10平方公里,有山场5800亩,耕地面积1245亩,为典型的山区与库区结合村。全村有20个中心村民组,885户3250余人。村党支部下设6个党小组,现有党员78名。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共172户527人,现已全部脱贫。
村民主要生活来源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居家农户主要以发展种植、养殖产业为主。集体经济收入方面,自来水厂年收益6万元,明花牌粉丝厂年收益2.5万元,山芋加工厂年收益2万元,光伏电站年收益10万元;2022春季启动山芋种植项目,建成山芋种植基地54亩,预计集体经济增收10万元。
三、目标规划
以深化拓展农村基层党建“一抓双促”工程为抓手,持续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和服务水平。
(一)组织建设方面
完成村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村党组织领导全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把村党组织建设成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核心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展年轻党员,建设一只政治思想过硬、服务能力优秀的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任期内实现村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员带动作用显著、后续干部队伍发展动力强劲的组织建设目标。
(二)集体经济方面
利用资源禀赋,整合闲置、低利用率土地,积极谋划特色产业发展格局,在现有明花牌山芋粉丝基础上,再着力打造2-3个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创响2-3个特色农产品品牌,形成更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格局,壮大集体经济体量,提升发展质量。结合产业发展,建设2个村级农业项目发展合作社,以合作社为平台,推动“土地整合利用-农作物规模种植-农作物深加工-农产品销售”的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模式,促进产业良性发展,激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和富余劳动力,登记纳入村劳务公司管理,充分发挥劳务公司平台作用,承揽项目,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力争任期内实现村集体经济年均收入达到80万元。
(三)村民增收方面
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对村民增收的带动作用,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创造集体经济就业岗位促进村民就近就业、劳务公司推介就业等多渠道多方式,促进村民稳定就业、稳步增收。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发展种植、养殖等自主产业,积极帮助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自主产业增收。常态化帮扶低收入村民,对有劳动能力的村民,积极帮助其发展自主产业,参与就业,确保能够获取稳定收入;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患病等无法通过产业就业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人员,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及时给予救助。力争任期内通过就业、产业等渠道带动村民年均增收1000元。
(四)乡村治理方面
以**村乡村治理试点建设工作为抓手,完善自治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德治支撑,着力构建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大力整治人居环境,持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厕所、垃圾、污水“三大革命”;持续优化保洁员、护路员、护林员、巡逻员等公益性岗位配置,加强岗位人员管理,切实发挥岗位人员作用;持续加强文化引领,充分利用“明花路”地理位置优势,合理设置宣传标志牌,加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乡村治理宣传力度,发挥“明花路”宣传窗口作用,营造浓厚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宣传氛围。任期内实现乡村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村居环境持续美化,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
四、工作职责
为顺利实现任期目标规划,工作队应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一)全面提升工作能力。一是要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持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提升政治理论水平。二是要加强国家、省、市、县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各项政策学习,提升业务能力水平。三是要紧密融合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提升,以扎实的政治理论基础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深入开展走访调研。一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常态化开展入户走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汲取群众智慧,宣传、带动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比较优势,立足本村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科学谋划发展项目。三是要加强与其他地区交流,注重实际考察,开拓工作思路,积极借鉴吸取其他地区先进发展经验,促进**村社会经济发展。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篇4
一、职责
1、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全面主持支部工作,领导和指导村级其它组织开展工作。
2、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村级班子任期目标,制定“五好”行政村党总支和现代化新农村的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检查督促指导,抓好落实。
3、贯彻执行总支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定期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涉及支部工作的重大事项,文秘部落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4、主持总支日常工作,定期召集支委会和总支党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基层组织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5、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凝聚班子合力,建立村级干部政治思想定期分析、谈心交流制度,提出村级三套班子选配和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内外重大事务。
6、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完善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制度管理,对本单位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第一责任。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经济考核正职工资待遇,根据村百分考核责任制实行奖惩,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责任双方:
村党支部、党员大会、代表大会
支部书记:
日期:
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责任书
一、主任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全面主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主要抓好村建、治理、生态管护。
1、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主持召集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
2、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负责村级土地和建房管理,带领村民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根据村民生活和生产需要,开展村庄规划建设、公共环境管理;兴办村民合作医疗、养老济贫等福利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
3、依靠和发动群众,制订并落实村规民约,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民主评议村委会干部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水平。
4、带领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给的农业税征收、计划生育、服兵役和社会事业费统筹等务项任务。
5、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村委会全体成员宣传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作社主任责职
在村党总支领导下,根据《北京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主持社务全面工作,对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负责提出本社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组织制定本村《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发挥合作社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资产积累等职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主持召集社员(代表)会议每年两次以上,讨论决定合作社班子调整、村政基建项目、镇村统筹提留、土地征用及村干部报酬标准等涉及社员普遍利益和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务;审议村级财务年度计划和运行情况及干部任期履职情况。
3、在社员(代表)会议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集体资金和工农业生产设施等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实际履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拍卖转让等,盘活管好集体资产,实行财务开支社长200元内审批,200元以~记、社长联合审批制度,并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确保资产运行安全。
4、开源节流,民主理财,勤廉办事。建立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限额使用制和重大基建项目报告等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每季公布财务,接受村监察委员会和社员监督,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5、虚心听取社员群众意见,努力为群众生活、生产服务。
三、村民兵连长工作职责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民兵工作,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努力学习本职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
3、领导全连做好经常性的战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组织民兵随时准备执行各种勤务保障,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年军事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军政素质,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4、搞好民兵年度组织整顿,熟悉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程序,提高整顿质量,做到组织健全、编制明确、干部配齐、民兵相识、活动经常。
5、组建民兵应急小分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务思想,积极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秩序,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
6、领导全连人员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加强管理教育,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7、协助上级搞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完成征兵任务,保证无责任退兵。
&
nbsp;四、待遇
享受镇对村经济考核工资正职待遇,按照百分考核责任制度进行奖惩。
责任双方:
党支部书记:
主任兼社长:
日期:
村委、社委岗位责任书
协助村委主任、社长管理村务日常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各项决议,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主管农业、民调治保、计划生育,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
一、民调、治保
1、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法律及法规,教育村民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遇到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侦理,做好轻微违法人员和~、~回籍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3、经常了解民间纠纷动态信息,发现苗头及时预防并及时汇报,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把隐患解决在萌芽之中。
4、在节假日和其它活动时,组织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并做好对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5、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政治业务学习,配合村调委会做好其它交办工作。
二、妇女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召集妇代会委员会议和妇女代表大会,认真传达贯彻党总支和上级妇联的决议、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妇代会本度和阶段工作计划的设想。
2、定期向党组织和上级妇联汇报、请示工作,能时反映妇女群众的愿望要求。
3、检查督促妇代会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具体指导并帮助各委员开展工作。
4、抓好妇代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妇代会的工作、学习、会议、民主生活会制度,团结一班人,共同完成各项妇女工作任务。
6、联系和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妇女工作。
三、村计划生育主任职责
1、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计划生
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
2、当好村支部,村委会的参谋,积极开展以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少生快富为内容的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3、搞好调查模底,及时收集计划生育信息(包括流动人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表册齐全、档案完整。
4、每月按时参加例会,并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工作任务。
5、认真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四、主管林业
负责本村域内林业生产,果树管理,技术培训,果品供应、交易协调事项,保护村民收益。
五、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察副职待遇,按照村百分考核经济指标兑现;
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来执行。
责任双方:
村主任:
责任人:
日期:
村委、社委岗位责任书
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合作社社长办理社管会日常事务,执行社员(代表)会议社管委的各项决议,主管机、电、水。
一、职责
1、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强土地等各业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和承包费、土地征用费的管理体制,严禁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费。
2、强化集体资产管理,负责村级各类应收款、欠缴款的催缴工作,向社员(代表)会议提出呆帐、坏帐处理意见和村集体提留、农业发展基金、劳动积累工管理办法。
3、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努力发展经济,面向农民群众开展各项服务和协调工作。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提供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藏、销售等服务。
5、管好村民生产、生活所用水、电方面的一切适宜。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察副职待遇,按照村百分考核经济指标兑现。
责任双方:
主任兼社长:
责任人:
日期:
支部副书记责任书
一、职责
1、协助书记工作,兼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2、做好宣传、纪检工作,组织好相关会议的组织落实,主管宣传、纪检、社委检查工作,完成好通讯报道工作。
3、配合村主任管理村中一般事务。
4、领导值班员及时处理日常公文、信件的接收、登记、传阅,并分门别类,存放于专用柜。
5、监督支部委员记录,整理村级重大会议决议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定期做好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销毁工作。
6、严守保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建议,为各项工作服务。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核副职待遇,按照村经济百分考核相关内容,奖惩兑现。
责任双方:
&nb
sp;支部书记:
责任人:
日期:
支部委员、出纳员岗位责任书
自觉接受书记、副书记的领导,主管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落实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记录,负责档案管理。
一、职责
1、完成村级组织创建的文件整理,档案管理,做好会议记录。
2、履行财务出纳员的职责。格执行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按时记好复写式现金日记帐、订本式银行日记帐、应收应付明细备查帐,妥善保管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券,现金、存款日清月结,定期盘点,与银行对帐单对核,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在1000元以内,严格监督原始凭证,做到“三印六有”,先审批后付(领)款。即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有台头、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有公章,要素不全一律不予报销;杜绝自制白条,统一使用加盖北京统一票据监督章的收款收据和付(领)款凭证。收据存根联保持完整,作废收据应保持三联完整,并盖上作废章。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审核、结报村社的原始凭证及财务账目。
(3)、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必要的备查簿。
(4)、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协助财务科会计核对账目,编制报表。
(6)、及时向村社主要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为领导当好参谋。
(7)、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会计服务站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3、履行共青团书记的职责。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核委员待遇,按照村经济百分考核相关内容,奖惩兑现。
责任双方:
支部书记:
责任人:
日期:
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责任书
在计划生育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职责
1、向育龄群众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则和科普知识,及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动员辖区内育龄夫妇参加“二测五查”等计划生育活动。
2、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育龄群众婚、孕、育、养(指收养)及流动等情况,每月一次向村计生办主任汇报工作动态。
3、协助开展每月一次的避孕药具发部和随访工作,做好优质服务卡的记录。
4、积极参加村、镇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待遇
在认真完成好计生工作的情况下,享受每人每年1200元的工资待遇,其工作表现由计生主管掌握。
责任双方:
村主任:
责任人:
日期:
村主管会计岗位责任书
一、职责:
在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领导下,依照财务制度,履行村财务手续。
二、负责印章、介绍信、证明、户口的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各类统计、调查表格。
三、及时收缴应收款,结清暂领款,对收不起、结不清的问题及时向村领导反映,做好参谋。
四、热爱本职,坚守岗位,认真学习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效率,当好村合作社、村委会的贤内助。
五、享受本村副职工资待遇,承担财务公开,百分考核制度的考核责任。
责任双方: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改进建议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分配统计中,将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获收入,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将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人员的支出统计在费用中。一些集体再分配收入指标的统计,包括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退休金、社会性奖金(如合己救人奖、精神文明奖、计划生育奖等)和土地征用补偿等,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加以完善,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异地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如果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就会出现与国家统计的税收不相一致的问题,甚至可能出现重复统计的后果。农民外出劳务收入是指本村人员受雇于本村和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出卖个体劳动得到的净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这里主要指外出打工人员(含异地承包人)所得报酬收入。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获收人,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对农民带资异地承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异地承包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投入资金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家庭经营收入。如果这样统计,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的税收就统计在本地,但实际上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纳的税收是交纳在外地(在办企业的地方)。这样统计,就会导致统计数字失真。
二、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外来人员的工资支出如果计入费用中,就会减少外来人员带来的劳务收入。外来人员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外部人员(农民工)以雇员的身份在本企业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收入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费用中。按此指标解释,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外来人员获得这部分劳务收入就没有统计在本地产生的劳务收入中,就会发生前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三、国家补助或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退休金、社会性奖金(如含己救人奖、精神文明奖、计划生育奖等)和土地征用补偿等收入,不应统计在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是指农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初次分配结束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退休金、社会性奖金(如合己救人奖、精神文明奖、计划生育奖等)和土地征用补偿等收入。根据这一指标规定,国家补助或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退休金、社会性奖金(如舍己救人奖、精神文明奖、计划生育奖等)等,应统计在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但这样统计与实际不相符。以上所述的补助和奖金款项的发放主体实际上并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民从国家获得的再分配收入,因此不应该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收入范围。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中包含多个部分,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性收入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入,应当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而不是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再分配收入;安置补助费具有专门用途,是补助给需安置的农民,不属于农民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再分配收入;地上附着物是补偿给所有者,不管是补偿集体的还是农民的地上附着物,都属于财产性收入,也不是农民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再分配收入;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的,统计在集体经营收人串,属于农民的,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也不能作为农民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分配收入。
四、随着农经统计报表逐步与国际标准化接轨进程的加快,作为农经收益分配统计年报,必须突出“农村”这个特性,全面把握农村经济主体的基本情况极其特性指标,以便与工业、商贸等行业统计报表有明显的区分,凸显其“个性”,真正起到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的作用。结合本职工作就改革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制度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1、为了实现农经统计年报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满足县乡政府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掌握农村社会经济运行发展的基本状况和趋势,减少统计失真的可能性,应将农村经济统计年报的最基本填报单位统一设定为――社一级,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真实、具体地体现出农经统计年报的可靠性和实用性,从而可以提高农经统计年报的指导性。
2、本着科学、适用、可比的原则合理地设置农经统计指标。
(1)取消重复设置,实践意义不大的诸如人口、资产等附报指标,减少基层农经统计人员的工作量,消除具体工作中不必要的疑虑。
(2)科学调整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的指标设置,将农村耕地面积、人均占有耕地、撂荒面积、失地农民数量、粮油播种面积、单产、总产、人均占有粮食、人均口粮等指标设置到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的合理位置,这样就可以很好地掌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突出反映农村社会存在的问题,显现村级组织发展的“瓶颈”因素,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宏观指导的决策性,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3)农民人均所得指标应增设农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个纺计指标,而且应将上述两个指标作为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的核心指标予以重点填报。在此基础上,为了凸现农业现金收入部分的重要性,还应将出售种植产品收入、出售林业产品收入、出售牧业产品收入、出售渔业产品收入作为主体指标予以填报。这样就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程度,还可以全面有可比性地反映出农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农民实际收入增加的状况及其潜在的发展趋势。
经过上述调整以后,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既可以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农村经济政策、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全面、真实、有效、可靠的数据资料,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又可以满足农业部门以及各级经营管理部门指导农村经济工作的需要,真正发挥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的经营管理和服务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泽厚.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学科建设的开拓性成果──《宏观经济统计分析》评介[J].统计研究.1994(01)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篇6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