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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构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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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构成篇1

机构投资者是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所筹资金并在金融市场对债权性工具或股权性工具进行投资的专业化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信托基金、捐赠基金及进行投资交易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个人投资者比重趋于下降。从国际发展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证券化不断加强,美国保险公司的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保险公司已成为发达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1.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保险资金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业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它们为证券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从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资产结构来看,保险公司是美国债券市场上最大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是股票市场的重要持有人。

2.保险资金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本市场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散户比例大的市场投机倾向较强,而各类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则是一个崇尚长期投资的市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各类外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迅速增大,导致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保持距离”向“控制导向”的转变,极大地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它们凭借控制权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并监督、制约经理阶层的经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由于股权的分散化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投资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收益。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由于机构投资人行为变动所表现出来的显著变化。(见表1)

美国投资者对各类资产的持有比例结构

表一

(单位:%)

存款货保险养老投资信托个人和其他投

币机构公司基金基金基金非营利资者

组织

政府证券

5.43

2.568.607.710.4435.68

39.58

政府机构债券

20.597.088.6013.681.067.23

41.76

市政债券

7.37

12.390.0535.216.3334.6

4.05

公司债券

8.06

27.0312.1610.751.0412.3228.64

股票

0.24

7.3820.5319.441.4939.2411.68

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提高市场效率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源动力。保险资金运用强调收益稳定和安全性,必然对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等避险工具的需求表现强烈。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追求收益稳定的机构对避险工具的大量需求是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推动金融创新的原动力。金融创新和衍生交易的活跃,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金融资产的定价效率。

二、保险资金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现状

1.保险公司是债券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五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

目前,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资产总额约为1500亿元,约占全部债券托管量的5%。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上,保险公司通过回购业务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融出资金量占回购交易量的30%~40%,是交易所短期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保险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通过跨市套利,对于活跃债市交易、缩小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和提高债市的定价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成为股票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通过对2002年封闭式基金统计发现,保险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额已经达到基金份额的21.98%,占整个十大持有人中机构投资者持有总份额的73.40%。其中中国人寿、太平洋、人保、平安保险持有基金的份额均在30亿元以上。截止2002年11月,保险公司的基金投资规模(包括开放式基金)已达312亿元,相当于间接持有约2.5%的股票市场流通市值。

3.保险公司对证券市场的参与程度将不断加深

面对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及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市场开放与竞争形势,我国保险业将继续呈现快速增长态势。预计在未来5年内,我国保险业将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幅度将高于金融行业平均速度,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将会突破5000亿元。保费收入的高速增长将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大量的资金来源,加上保险资金运用的证券化趋势,保险业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会不断加大,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证券市场所占的份额会不断提升。

从保险产品的发展趋势看,投资型产品发展迅猛,使保险经营对保险投资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大,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是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大趋势。投资型产品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它的投资功能,因此,保险产品的升级换代使保险经营对保险投资的依赖性更大了。从长期的投资回报来看,债券和股票投资的收益率较高,因而保险资金以证券市场为取向也是保险产品转型的必然选择。

我国保险业的巨大资金规模和高成长性以及对资金运用的迫切要求,说明保险公司有实力也有意愿在未来的资本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成为资本市场不可缺少、不容忽视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三、强化资金运用管理,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

1.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外对保险资金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是投资管理公司模式。国际上的大型寿险公司大多采取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二是投资部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按事业部制进行运作;三是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以信托或委托的方式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来管理。

综观以上三种模式,投资部运作模式因不能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逐渐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放弃。部分保险公司,主要是一些资金量较小的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倾向委托投资运作模式,以此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同时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多数大型保险集团或寿险公司大多采用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将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严格分开。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吸引人才,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管理第三方的资产,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选择第三种模式已成为重要趋势。因为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一是有利于吸收和培养优秀人才;二是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利,加强对投资管理的考核,促进专业化运作;三是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产管理范围,为第三方管理资产。我国保险公司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就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2.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狭窄,一方面源于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缺乏,如市场缺少资产支持债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等金融产品;另一方面源于政策上的束缚。这种政策的束缚体现于投资比例限制和投资范围的限制。保险资金的投资品种目前仅限于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中央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地域范围上只能投资于国内,不能投资于国外。投资限制过严,带来诸多问题:一是使得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着保费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二是保险资金由于准入限制而无法发挥作为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作用,股票市场缺乏长期资金的供给,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三是由于投资渠道限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较为集中,尤其是利率风险较为突出。

保险资金的构成篇2

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的必要性

目前,尽管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但由于各国所处的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它们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设置中均带有“自己的特色”,因而,在对问题机构资产的处置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概括来看,主要分两种类型:

一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较为广泛,包括了对破产银行的干预和处置。这种模式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代表,存款保险机构负责设计和实施低成本、高效率的处置方法,使得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安全转移至另一健康经营的金融机构,以使对存款人、客户以及地方经济的影响达到最小。

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单一,仅在被保险机构倒闭时负责赔付。这也就是以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为代表的所谓“出款箱”型存款保险。在这种体制下,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仅限于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并事前或事后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及机构运营成本。

美日设立资产处置组织的比较

1.美日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是迄今为止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拥有三大功能:保护银行存款;监督管理银行;处置、清算问题金融机构。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美国银行业的危机是FDIC自1933年成立以来所经历的第一次大规模银行危机。事实证明,FDIC比较成功地化解了这场银行危机,能将资产快速返还私人,维持了公众信心,避免了危机蔓延到经济其他部门而引发全面衰退,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FDIC拥有资产处置权。虽然处理资产数额巨大,但是由于FDIC拥有专门的清算部门处置问题机构的资产,因此拥有专业的清算队伍和高效的清算流程,保证了问题银行资产处置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近40年后,1971年日本才建立存款保险公司(JDIC)。JDIC受大藏省监督和领导,它的业务仅限于保险费的收取、存款保险金的给付、资金援助及损失弥补、债权收购等。对发生保险事故的金融机构,JDIC只有两种可选择的做法:向存款人赔偿或向问题机构提供财务援助以使所有存款人都得到保护。因此,JDIC仅仅扮演“出款箱”的角色,既不对参保银行进行监管,也没有对破产银行的资产处置权。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一开始由大藏省安排大银行兼并,后来又由日本银行成立了一家新银行――东京共同银行,由JDIC赠与资金接管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给予该银行低息融资。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可以看出,JDIC因受大藏省和中央银行的控制而失去独立性,变成了在政府决定兼并之后提供资金的机构。JDIC职责的单一性直接导致了其作用的有限性。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银行危机使得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并开始了长达十年之久的经济萧条,由于对问题机构资产处置的低效率和不彻底,使得保险基金大量流失,JDIC财力已经难以为继。同时,大量不良资产仍然留在银行系统,没有得到有效处置,加大了银行体系运营的不稳定性。

2.IMF最佳实践准则

通过对包括美、日在内的各国存款保险运行的成效研究,1999年,IMF了一份关于常态下存款保险具体制度的最佳实践准则报告(Garcia,1999)。“最佳实践准则”中明确指出,监管当局须确保能迅速处置倒闭的金融机构,以保证金融秩序的快速恢复。因此,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专门的资产处置组织,充当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人,才能保证金融机构资产处置的迅速和高效。

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的必要性

如何促进有效、快速和有序地清理倒闭问题银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基金损失方面,更好地执行作为清算人的权利,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仅仅成为问题银行的提款机,这不仅会加大问题银行的处置成本,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银行所遗留的不良资产和其他问题。因此,必须在存款保险机构内设专门的资产处置组织,处置问题银行的资产,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降低损失。

1.有利于提高问题银行处置的效率

一方面,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有利于保持问题银行处置的连贯性,加快处置速度。一个“全面参与”型存款保险机构具有监管职责,它会对银行日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因此在银行发生问题前已经对银行状况有相当的掌握。因此,将对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工作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去履行,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搜集信息的成本和时间,加快问题银行处置的速度。

另一方面,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有利于促进问题银行处置的专业化,提高效率。通过内设专门的资产处置组织,全面参与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处理,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培养一批高效精干的专职清理、清算队伍,形成专业化的清算流程,从而大大缩短问题银行处置需要的时间和成本,提高问题银行处置的效率。

2.有利于提高保险基金的回收

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是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的,一般来讲,保险基金的来源都是相对稳定的。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效率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充裕程度。

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处置问题银行的资产,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最大限度地从问题银行的资产中回收已赔付的基金支出,从而降低对保险基金的财务需求。将对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可以将问题银行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委托-问题降到最低,存款保险机构有动力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实现成本收益最大化,以补充已赔付的保险基金。

3.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个能高效运作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拥有完整权利的银行危机处理机构。它不仅包括危机前的监管和危机时的赔付,更应该拥有危机后问题银行的资产处置权,只有这样,存款保险机构才能拥有广泛的法定权利和权力来保证问题银行处置过程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致力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4.有利于问题银行处置过程的公平、廉洁

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有利于问题银行处置过程的高效、公平和廉洁。在存款保险机构不负责问题银行资产处置的情势下,通常是由银行监管当局临时任命清算人,根据《破产法》对问题银行资产进行清算。因此,对临时清算人的选择权很可能滋生银行监管方面的腐败,使得最终被任命的清算人并不是最适合、高效的,而仅仅是和监管当局关系最密切的。另一方面,受益者也会试图进一步获得更多授权和尽可能地延长清算时间。所有这些问题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问题银行清算效率的低下,造成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失。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如何设立资产处置组织

作为一个职能部门,资产处置组织可以在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同时全新创建。然而我国的情况是,1999年我们已经先后组建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任务是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相应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和存款保险体系下的资产处置组织在其职能上有很强的共通性。因此,在我国构建存款保险体系时,可考虑将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合并后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使之成为存款保险机构内设或附属的资产处置部门。如此,不仅可以利用其相对成熟的资源优势,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节省大量成本,同时也可以妥善地解决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出路问题。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实困境和历史抉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设立,非盈利,总的使命是以挽救身陷危机的银行业为目的。与其他机构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比较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地位。不无例外地,由于处于政策和市场的矛盾结合点,我国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从成立开始就受到理论界和社会相关方面的极大关注。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实困境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殊背景下建立起来的,经过多年的实践磨合,已经摸索实践了诸如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组、司法诉讼、资产拍卖等多种处置方式,拓展了不良资产处置运作的国内和国际空间,吸引了一大批民营资本参与进来,处置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见表1)。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可供处置的资产越来越少,先天不足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运作体制的弱点开始暴露出来,这一切成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稳健运作的现实阻滞。

同时,我国企业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不足,也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所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的让度缺少足够的价值载体。此外,我国资本投资市场本身的不成熟,投资人才的匮乏,都导致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外部环境先天不足,运行到现在已经开始面临困境。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抉择

根据国务院最初的设计方案,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因此随着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特别是10年存续期的日益临近,资产管理公司的命运已经成为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明确其发展思路日显迫切。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若干观点。从世界各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来看,各国金融市场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终发展方向的设计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模式。

一是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理的不断推进,逐步收缩机构和人员,待不良资产及外部债务全部处理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解散清算。如美国的RTC。

二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如韩国的KAMCO。

三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如瑞典的Securum。

当前国内最普遍的观点是,将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为现资银行。他们认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具有长期性,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为投资银行有利于其功能的发挥;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现在的业务绝大部分都类似于投资银行。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构造现资银行的需要出发,还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成现资银行的可能性分析,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变都是最具现实意义的选择。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道路。虽然大多数人觉得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为投资银行是其最优的选择,但笔者的看法是,这样的分析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就是“人才缺乏”。投资银行是一个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行业,需要法律、会计、投资银行、企业经营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大多是从对口商业银行抽调过来的,本身对投行业务并不熟悉,缺乏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理念,一旦将其推入资本市场,人才结构将成为其最大的制约因素。况且,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仍处在发展过程中,将其效率本来就受到严重质疑的资产管理公司推入资本市场,其业绩很可能比目前的问题证券公司业绩还要差,一旦在资本市场运营中出现问题,国家和社会也很可能为此承担巨大的成本。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的意见是,在我国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尚需继续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首先在现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上,整合其精干力量,组建一家专门的资产处置机构继续存在,专门负责商业银行中不良资产的处置。但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只是一个危机处理机构,不可能在经济中长期单独存在,对此可以借鉴美国RTC的经验,待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其作为附属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专门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样不仅解决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永久出路问题,对还在筹建中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讲,也是一个更有效率的抉择。

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部门的方案选择

资产处置组织作为筹建中的存款保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新建方案――将资产处置部门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筹建的一部分,全新创建设立;二是兼并方案――整合当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重组合并之后作为资产处置部门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图1列出了兼并方案的优势和待解决的困难:下面我们分别从资产管理公司、存款保险机构和社会处置成本三个角度分析兼并方案的优势:

1.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

以威廉姆森、克莱因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于1975年提出的管理协同理论(Williamson,1975)解释了管理效率在企业并购中的影响。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如果A企业拥有足够的资源,且管理效率优于B企业,则A企业并购B企业后可将B企业的效率提高到A企业的水平,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

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并重组后纳入存款保险体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次政府行为,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它其实是存款保险机构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次兼并重组。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是必须的,筹备过程中必然拥有足够的资源,因此只要满足管理协同效应发挥的前提――存款保险机构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高,重组方案就可以提高现阶段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总体效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低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后,其总的现金回收率一直徘徊在20%左右,截至到2005年12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为21.03%(见表2),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置费用则高达7%。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平均处置费用占回收资产的百分比(以2005年底数据为例):

这个比率大大高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不良资产处置组织处置不良资产的费用率。下面以美国的处置信托公司(RTC)为例。RTC是美国为了应对20世纪80年代的银行业危机而设立的,主要职责就是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其设置背景和主要业务都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常类似。

图2显示了美国处置信托公司从成立到解散(1989~1995年)每年的不良资产处置费用占回收资产的百分比(PER):

由图2可以看到,除了第一年,RTC每年的费用比率都远远低于28.48%的水平,大多数年份只有不到15%。虽然我国国情和美国千差万别,不良资产的成因也很不相同,但是作为两个类似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如此大的处置成本差距仍说明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效率的低下。正如上文的分析,由于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面临困境,要靠其自身优化配置来提高运营效率并不可行,所以只能借助外部力量,将其彻底重组。

管理协同效应的发挥。虽然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仍处于筹备阶段,无法直接得到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运行效率的数据。但是正如前面的分析,问题银行清算后,存款保险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机构的切身利益,相比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几乎完全无约束的内部运作体制,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的资产处置组织无疑将会更有效率。我们不妨假定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有效运作的机构,并以FDIC的资产处置数据作为参考(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到,FDIC的处置费用占回收资产的百分比大多在20%以下。若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根据管理协同效应理论,存款保险机构将优化生产管理,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效率,不良资产处置费用将大大降低。即使采用偏高的比率――20%来计算,处置费用占资产回收额的比重大约可以降低8个百分点,而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总额累计超过万亿元人民币,现金回收率通常在20%左右,粗略估算回收费用就可以降低上百亿元人民币。

因此,兼并方案可以发挥管理协同效应,提高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相比新建方案,兼并方案还可以同时解决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路问题,真可谓一举两得。

2.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自身的发展

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选择新建方案还是兼并方案,实际上类似于企业战略扩张中内部扩张或者外部扩张二者间的选择,需要符合市场效率的原则。相比于全新设置资产处置组织,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自身的发展。

提高行业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较高的固定投入,因此在相当大的数量范围内,处置的资产数量越多,平均处置成本(即处置成本占处置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就越低。表3列出了1980~1994年美国银行危机时期FDIC每年的资产处置情况。

利用表3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求得FDIC每年处置的资产数量与处置成本占处置资产总额比例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31。这证明了处置的资产数量与平均处置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平均处置成本随着处置资产数量的上升而下降,因此资产处置市场存在规模经济效应。

因此,若存在多家资产处置组织,以追求规模经济为动机,它们会竞相扩大规模,但扩大的处置能力和金融系统相对稳定的不良资产数量不一致,会破坏供求平衡,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生产过剩,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减少了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处置组织,可以使得不良资产的处置权利集中到存款保险机构手中,既能实现规模经济,节约社会资源,又能避免生产能力的盲目增加,使不良资产的处置保持较低的成本。

集中优势资源进行不良资产处置。通过重组兼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调整整个行业的内部结构,淘汰低效率的管理制度,精简部分员工,集中优势资源组建新的高效的资产处置机构。其结果,既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损失,也可以减少专业工作人员的流失。

降低资产处置组织制度设计的成本。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在重组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充分了解它们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运作状况,总结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教训,减少资产处置组织制度设计需耗费的试点检验次数,节约时间成本和公司资源。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拥有大量专业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经过考核后上岗将节省公司大量培训成本。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几年的运作,已经积累了包括客户、信用度等多方面的无形资产,这也是全新设立的资产处置组织无法在短期内马上获得的。

3.有利于节省社会处置成本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若在存款保险体系内新建立一个资产处置部门,它的业务必定会和现有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合。同样都是需要政府注资成立的机构,两个职能和业务都类似的部门在人员和机构设置上肯定会出现重复现象,这将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综上所述,成功地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不论是对资产管理公司、存款保险机构,还是对全社会都是一个多赢的抉策。但是,要有效地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地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政策方案。

如何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立即纳入存款保险机构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内设资产处置组织应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如图5所示:第一步包括两个任务,一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为一家临时的资产处置机构,二是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筹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现状和存款保险机构的筹建情况,制定出符合效率原则的整合计划。第二步是将临时资产处置机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整合情况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完善程度来制定计划。

很明显,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将面临两次整合的过程。整合过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问题,例如:时机的选择,人力资源和文化的融合,有效工作关系的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历史成本的处置等,这些将成为影响协同效用发挥的最大制约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我们依次研究两个整合过程,提出相应的政策方案。

整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组建临时资产处置机构在存款保险机构还没完全建立起来时,随着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不断推进,可以先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和人员进行整合,组建成为一家不良资产处置的临时性过渡机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继续处置剩余的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可以为将资产管理公司最终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做准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整合过程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临时资产处置机构的运行效率。结合实际,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尽量避免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起一家能高效运作的临时过渡的资产处置机构。

1.重组时机选择

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为一家临时过渡机构不是一次简单的合并,需要结合它们的实际情况,将其重组为一家初步符合存款保险机构需要的资产处置组织。因此,首先要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调查研究,选择合适的重组时机。

由于是政策性的机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现在还背负着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如果贸然将它们合并,一方面,庞大的机构设置和不良资产数量很可能造成合并后的内部管理混乱;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整合的目的就是为了精简机构设置,在重组后的临时机构继续保持庞大的机构和人员数量,不利于将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进一步整合。此外,在中国,市场和企业职工对重整制度非常陌生,人们很容易把重整理解为破产,给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打击。资产管理公司重整时拥有的待处置不良资产越多,对市场冲击越大。

因此,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重整必须选择合适的时机。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同时精简各自的机构和人员,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数量降到合适水平之后再进行整合。这个水平大体应以维持在存款保险体系日常需处置的不良资产规模上下为宜。

2.人力资源的整合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合并后的人力资源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无效的人力资源整合管理必然导致重组策略的失败。

员工的精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庞大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因此在重组整合过程中,人员精简在所难免。为了避免出现人事关系紊乱、员工情绪不安等问题,首先应在整合过程中尽早明确制定人员去留方案。要确定原有员工的去留,组建新的人事架构,最有效公平的方法就是对员工进行考核。对此,可以制定一个透明的考核标准,根据员工专业分工的不同首先进行专业能力的测试;同时综合职位评价、工作描述、资格、技能以及工作经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员工的职能作用与职业范围进行判定,得出一个综合的考核成绩作为确定员工去留的依据。

留住关键人才。留住关键人才需要制定和实施一个综合性的、周密的重新聘任计划。首先,必须在重组之前就依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应该挽留的重要人员,可以对关键人才免除考核要求,以减少他们的不确定性压力;其次,要制定一项可获得实质支持的说服工作方案并尽快实施,以加强他们在新的资产处置机构的在位参与感和安全感等。

3.有效工作关系的建立

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是政策性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都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因此,整合后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关系,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建立清晰的整合目标。在企业进行重组整合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都是人们突然脱离了原有的轨道,失去明确的目标而造成的。因此,在整个整合的过程中,应不断向员工陈述明确的整合目标,明确他们的紧迫感和目标感。

重组整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非常明确,是为了最终能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高效运作的资产处置部门。因此,在整合过程中,应以此为基础建立新的核心原则,确定各种可以考核的指标,用清晰的、统一的目标凝聚原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者和优秀人才,建立有效的工作关系。

保持业务的连续性。按照计划,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前都还有部分不良资产未处置,重组整合不应该造成业务的中断。因此,在整合开始前,资产管理公司就应该与其关联客户和企业进行充分的交流,保证在整合前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连续性。否则,待整合完成后再重新开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会增加不必要的信息成本。

强调速度的重要性。在整个整合过程中,速度与风险是紧密相连的,速度越慢,即整合时间越长,就意味着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离开正常轨道越久,不确定性越大。所以,在整合一开始就应该计划以快速行动完成整合过程。可以通过设定时间表向管理者传递紧迫意识,制定符合进度要求的整合管理措施。

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

当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外条件已经成熟,随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合的完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也应该尽快建立起来,待时机成熟时,将整合后的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

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剩余不良资产问题,此外,并入存款保险机构后资产处置部门的定位也会影响其职能发挥。

1.资产管理公司剩余不良资产的处置

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不良资产全部处置完并不是件容易的工作,可以预见,在将其纳入存款保险机构时,仍会剩余不少待处置的不良资产。虽然可以直接将这部分不良资产一起并入存款保险机构,表面上看,这也极具操作性,国家一下就卸下了包袱。但是,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这意味着它一开始就得背负资产管理公司遗留的包袱。况且,最后剩下还未处置的不良资产肯定是最难处置甚至是根本无法处置的资产,将其强加给刚刚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将极大地影响存款保险机构从一开始的运作效率,使其无法轻装上阵。这部分不良资产很可能会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长期成本,由新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历史成本买单,这在道理上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在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前,必须将不良资产尽量处置完毕;即使有剩余部分,在纳入前也应先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出去。剥离步骤可通过商业化招标等方式完成,将这部分历史成本交给市场去消化,以此保证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必背上历史的包袱,走上良性循环的运营轨道。

2.资产处置部门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定位

资产处置部门在存款保险机构中的定位也将影响到其职能的发挥。对此,存款保险机构应制定出合理的运作机制,一方面充分赋予资产处置部门权利,使其可以运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资源,相对独立地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资产处置部门的规范约束,使它的运作符合整个存款保险机构的利益原则,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低效率运作的局面。

赋予资产处置部门适当的权利。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信息资源的支持,存款保险机构在进行问题银行的检查、清算的时候可获得大量的信息。赋予资产处置机构合理运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资源的权利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本。

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置也是一项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工作,存款保险机构应赋予其适当的独立性。如果事无巨细都需要存款保险机构核准,且不说专业性问题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并不熟悉,单是层层核准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就会极大地损害资产处置部门的运行效率。

对资产处置部门的文化融合。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后的文化融合也非常重要。只有当并入的资产处置部门从根本上认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从属关系,才能使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以整个存款保险机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否则,它的运作很可能会重蹈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低效率运作的覆辙。

保险资金的构成篇3

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中,将积聚的闲散资金合理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由资本金和保费收入构成,其中可用于保险投资的基本上是资本金、准备金〔按比例从保费收入计提〕和承保盈余三部分。由于保费收支所存在的时间差和数量差,使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暂时闲置资金,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了可能;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及自身职能的履行,使保险资金投资成为必然。

(一)保险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因

1.保险投资可以减少保险市场因竞争加剧,而导致保险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下降的程度。

保险公司的业务大致分为两部分:承保、投资。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业的情况看,承保利润为基本持平或亏损,主要作用是吸纳资金;而投资利润决定了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在1975~1992年间,除日本和德国以外,其余几国平均承保利润均为负数,保险公司主要利润来自投资收益。

2.保险投资可以加快保险资金积累,提高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由资本金和公积金构成。保险投资获得的利润,一方面可以按比例计提公积金,成为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源泉,提高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做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认许资产和负债之差不满足保监会要求的数额时,保险投资利润的一定余额可以转为扩充资本金,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

3.有效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下过高的费率,无疑会影响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通过保险投资活动,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赢利能力,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物质条件。这样既能发展壮大保险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提高其收益,也能降低保费,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保险投资发展的外在动因——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使得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股票发行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加,使保险投资有了更多可选择的客体;另一方面,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也稳步上升,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不仅了扩大的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还降低了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保险投资现存的问题

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始终保持了平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9122.84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但在高速增长的背后隐忧亦存。投资收益率下降是保险投资中最突出的问题。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下降的表现:

第一,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突出。

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投资采用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安全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基金进行投资组合。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同业拆借和保监会同意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虽然保险基金能进入国债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但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交易环节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的制约,难以进行现券交易,缺乏流动性,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

第二,保险资金利用率低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投资结构不合理。

在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率一般位于80%以上,寿险的投资率可达到97%。以美国为例(见表2),而我国保险投资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资金投资运用率很低,结构单一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经整理得到1.从表2中可以看出,1993-1997年这5年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中,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达70%。其中,政府债券在投资比例中呈减少趋势,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抵押贷款比例下降,保单贷款和不动产保持稳定。1997年,资产结构比重依次为:公司债券、股票、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

2.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保险投资所占比重不到50%。在保险投资中,国债投资的比重较大,在投资比例中呈逐年减少趋势;证券投资基金比重较小,基本保持稳定,其他形式的投资在逐渐增加。

3.两表对比分析可见,美国寿险公司以证券投资为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其资金运用的一半以上。这种保险投资结构使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与国外产生很大差距:美国、英国等西方保险公司1975—1992年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在8%—12%之间;而2002年我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2.97%,投资收益率很低。

由于资金无法充分利用,巨大的资金余额正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同时,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比例过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过小的投资结构,也不利于保险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和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

第三,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严重不匹配。

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一般是指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包括资产与负债期限不匹配、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等。资产匹配的最基本要求是构造一种资产结构,保证在任何时候资产的现金流入与负债的现金流出相对应。如果这种对应不能实现,就会产生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导致保单偿付发生困难或资产预期收益受到影响。

寿险资金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安全性高等特点,因而在我国现今这部分资金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财险资金期限相对较短,流动性要求较强,比较适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目前,由于我国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使得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四,保险公司资金受到银行利率影响,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

由于我国保险投资中利率产品的比例过大,利率变化对保险投资收益影响很大。尤其是近几年来,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使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高于存款利率。目前5年期存款利率仅为2.88%,而保险资金平均成本高达6.5%,保险资金大量存于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利差损。这使得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充分利用外在动因,使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互动结合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保险投资,从各国保险业的投资结构来看,证券投资在保险投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资本市场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场所,保险投资也成为联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纽带。

(一)我国已从宏观层面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

保险投资的渠道狭窄,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也影响了保险投资的收益率。从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资金运用渠道的规定来看,一般对保险资金入市的限制比较宽松。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践看,我国也正在开始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新《保险法》将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留下了空间。200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表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方向和趋势已非常明确。

(二)资本市场提供多种信用形式,为保险投资结构的合理配置奠定基础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由于投资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而资本市场上多种投资工具的选择,使保险投资可用空间增大。保险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可选择不同期限、不同性质、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组合。既能满足不同性质和期限保险资金的需要,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又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形成一个合理的投资结构,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三)保险投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保险业务的特性使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长期稳定的投资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业通过吸收长期性的储蓄资金,并按照资产匹配的原理直接投资与资本市场,实行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可以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即增加了资本市场资金供给,又刺激了资本市场筹资主体的资金需求,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

保险公司通过承购、包销、购买参与一级市场的发行和做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以其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通过经常性的调整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受益最大化。这不仅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削弱投资者操纵市场的能力,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资本市场发展和保险投资收益提高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

总之,中国保险业要发展,不仅要发挥好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还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好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大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的力度。资本市场要利用保险投资的有利条件,盘活资金,产生效益。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达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双赢”的目的。

参考书目:

《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运用:开放与投资安全》作者: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年6月第1版

《现代保险企业管理》作者:董昭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作者:魏巧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保险资金的构成篇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推进,我国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越来越紧密,金融风险不断加剧。存款人的利益不断受到威胁,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也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一、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自金融业诞生以来,银行倒闭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进而发展成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多家金融机构倒闭,实体经济遭受重创。由于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介入,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才没有造成更大的金融恐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政府作为最后买单人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民间资本逐渐进入融资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国务院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当时国家信用根深蒂固,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倒闭,保险基金的建立迟迟没有进展。20世纪90年代末,金融海啸席卷全球,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相继出现。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逐步推进,政府对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3年,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逐步推进。2011年,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化金融改革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2013年7月,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在其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央行副行长易纲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201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经过立法研究和制度设计的深层次论证,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推动金融改革

(一)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过程中重要的一步,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也是风险释放的过程。利率市场化增加银行风险,主要表现在:名义利率变动幅度增大,银行系统更加脆弱。利率市场化后各家银行通过提高存款利率争取存款,银行的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削减,银行业竞争加剧。同时,贷款利率的“天花板”被解除,银行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而选择高风险的贷款组合,银行承担过多风险。金融市场化改革后,银行缺乏市场化后必要的技能和经验,更多从事风险过高的业务,经营过程中过度强调营利性,忽视了安全性和流动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具有最后贷款人职责的人民银行、具有审慎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构成一张金融安全网。

(二)促进民营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也为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空间。《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案例169起,融资金额约为23.31亿美元,金融服务类、网贷类、支付类企业获得融资最多。2015年,互联网金融跨入资本时代,资本快速聚集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后,创业公司有尽快盈利的要求,疯狂发展的背后是金融风险、运营风险的迅速膨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有力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局面会逐渐打破,并逐渐改变以往社会融资成本过高的现象。利率市场化倒逼传统金融机构实现本质的转型,未来的竞争将集中在服务和安全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市场合理化竞争,降低国家的兜底责任,进一步降低社会的无风险利率。

(三)促进中小银行发展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濒临破产的银行,完善银行业的退出机制,更好地预防银行破产导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能力,为各类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改善存款人对银行的预期,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有利于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也能更好地加强对小微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三、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障碍

(一)防范道德风险,避免预算软约束

预算软约束是指向企业提供资金的机构,政府或银行未能坚持原先的商业约定,使企业的资金运用超过了它当期收益的范围,而该企业没有被破产清算,而是得以救助继续存活下去。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持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但是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获得贷款的企业会将自身的经营风险和成本向外部转移,由其他保险机构或政府买单,就是预算软约束的表现。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经营风险的保障,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倾向于选择从事营利性较高而安全性不足的业务,在存款利率全面放开后过度吸收存款。即使银行发生了信用危机,最终承担责任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这就是银行将风险外部化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而金融系统由于其本身的脆弱性,更容易受到道德风险的冲击。防范道德风险,对参与投保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硬约束,严格金融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考核,是构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存款保险制度不能避免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防止挤兑对银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并阻断破产银行风险传染,避免非系统性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但银行面临的不仅仅是存款人缺乏信心引发的挤兑风险,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实际上是经济周期波动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利率市场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使银行承担着更大的利率风险和资本市场波动的风险。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宣告破产,引发了超过6000亿美元的债券违约,导致美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加大了银行交易账户的损失,而同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资本余额仅为346亿美元,一家中型银行破产即可用完其全部资本。结果,美国政府出巨资对两大抵押贷款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机构进行援助,才避免了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在这次危机中,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危机的进一步恶化,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危机造成的损失。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的混业经营使得后者的经营风险通过金融市场迅速传递到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导致银行资产结构发生剧烈调整,而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资产并未参与保险。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和表外资产所占比例大幅度上升,在金融市场动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承担了更高的风险。利率市场化、监管机构放松管制等宏观环境的变化引发的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超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只有政府才能真正应对系统性风险,承担起“最后借款人”的职责。

四、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保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我国推进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应该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对独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银行的干预和处置能力。中央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三者分离,互相制衡。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监管权包括检查权和处罚权,银监会主要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违法违规,中央银行主要检查财务状况和流动性状态,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检查存款人信息是否完备。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委托监管部门检查,实现信息共享。在处罚方面,银监会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中央银行进行信息披露,存款保险机构则可以提高相应保险费率,出现资不抵债由存款保险机构处置。

(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防范银行道德风险

早在2007年,我国就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办法中对银行需要披露的信息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财务会计报告、银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有关信息。只有这些信息及时、准确的公布,才能让公众以及和银行有利益关联的相关群体进行相关操作,降低自身风险。银行和客户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是银行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银行在有些情况下将自己高风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相关利益方,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使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信息透明化,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借鉴美国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的随意性,杜绝宽容监管。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一旦银行的资本状况出现恶化,及时调整相应条款,并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保险资金的构成篇5

1.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不足额提取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构成违法。

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不按照保险法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办法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即构成违法。

3.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7.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分立或者合并,均构成违法。

保险资金的构成篇6

近年来,传播者在中国更多强调巴菲特价值投资及长期投资的理念,但忽视了他能够一直坚持上述理念的一项重要基础,即巴菲特是通过旗下控制的保险公司获得了大量的可投资资金。

在一名投资人眼中,这些资金散发出强烈的魅力,因为它们“大体量、长期,而且低成本”――这一直是保险行业的重大魅力所在,保险公司也因此一直是世界范围内各大“投资派系”中的重要力量。但在中国,这些魅力还宛如闺中的少女,尚未露真容。

据披露,中国保险行业在2008年至2012年间,行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89%、6.41%、4.84%、3.49%和3.39%。这确实是一个让人感到尴尬的数据,倒不是因为和巴菲特比起来差了太多,而是因为在许多年份里,保险行业的综合投资收益率竟然还比不上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

这意味着,如此多的保险公司聘用了大量的专业投资人士、租用了高档的写字楼、投入了各项成本,但到头来却不如直接把钱存在银行里更为明智。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机构一向是以“承保”和“投资”作为两大主业而运行的。承包业务为保险公司带来充沛的现金流,是保险公司的首要业务及运营根基;但从盈利角度上看,承保业务往往仅是微利甚至盈亏平衡的。

为保险公司真正带来利润和后续助推的,是如何在收进保费以后,能够利用“钱生钱”的方式让这些保费产生出可靠的投资回报――投资业务的持续性萎靡,其实质也反映出中国保险机构与世界发达水平间不小的差距。

尴尬投资收益的背后,是中国保险机构在投资领域束手束脚、左右为难、保守落后的窘迫局面。

长期以来,保险机构的投资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保监会”)的严格限制,除银行存款、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配置外,保险资金只能配置于股票、债券等传统的公开市场证券,导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高度依赖于股市。尤其是2008年以来,中国的A股市场长期萎靡不振,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一路走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同时,近年来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的布局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虽然银行一家独大的局面毫无变化,但信托行业异军突起,积极攻城略地,资产管理规模飞速增长,目前已超越保险业跃居行业第二;券商在2012年中国证监会一系列“大资管”政策的带动下也飞速发展,短短一个季度增长即超过万亿元。

相比较起来,保险公司似乎成了中国金融行业里最为保守落后的机构,难怪乎微博上有人将金融机构目前的混战局面形容为“银行在守、信托在耗、券商在攻、基金在抢、保险在混”了。

在这样的情境下,中国保监会也开始有所行动――自2010年以来,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险投资“新政”,放开了保险资金在另类投资领域(主要为股权、债权及不动产领域)的投资,此举无疑是旨在拓宽并优化保险资金的投资配置领域,放松不必要的投资限制,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作为长期投资者的特性与优势,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水平。

然而,新政出台两年多以来,在保险资金应如何开展另类投资,如何根据保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自身特有的投资理念及策略,如何安排投资节奏及份额等方面,多数保险机构目前还大都讳莫如深,市场上实际发生的投资案例也屈指可数,显示出大多数保险机构在新领域面前仍处于犹豫不决和观望状态。

那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未来的路究竟在何方?笔者谨撰本文,梳理浅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投多少,以及投什么?1.投资比例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文件规定,一家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最高可以占到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2010年股权投资刚刚放开时,这一比例限定为5%;2012年7月中国保监会颁发文件进一步将其提升至10%,并且规定“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10%的比例意味着什么?一家大型保险集团的总资产大约在1000亿元以上,那么10%就意味着能够有100亿元的资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投资市场;而针对总资产动辄为数万亿元规模的超大型保险公司而言,就意味着将有数千亿元左右的资金能够投资于这一领域。

目前中国股权投资领域的翘楚如鼎晖、弘毅、中信产业基金等,其资产管理规模均大约在500亿元左右。

由此可见,这就是为什么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资金一直是各大“投资派系”中重要力量的原因了。

对于保险公司的未上市股权投资而言,10%的比例所给出的空间已相当宽泛。鉴于股权投资风险较高且流动性较弱,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很少有保险机构能够对这个领域的配置超过上述比例。但从监管角度而言,给出宽松的空间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一个保险公司到底应该投资多少在股权投资领域,应该由这个保险机构内部通过精算而决定,而不应由监管机构对整个行业采取一刀切的方法。

所以,我们应该为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将投资比例限制由5%提升至10%这一决策而拍手称赞,但具体到每家保险公司,到底自身在这个领域应配置多少,则是一项需要自己拿主意的事情。或许,整体上看,3%-6%之间会是一个稳妥且有效的配置比例。2.可投资领域及行业

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后者实质上是FOF业务(FundofFund,即投资于基金的基金)。

对于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在可投资行业方面,中国保险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首先是2010年政策将可投资行业限定在“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等五大类行业上;2012年政策有所放宽,加入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

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无论是传统投资还是另类投资),本不应作出限制,尤其是作出如此严格的限制。保险机构投资业务本身存在的意义,就是能够在稳健的基础上,取得可靠的投资回报,从而对投保人及股东有所交代。

因此,选择那些可以取得稳妥及可靠投资回报的领域进行投资,即应属当然之意,而不应对这个可投资领域作出狭窄的限制;并且,正如前文所提及,保险行业所拥有的可投资体量相当可观,对于可投资行业作出狭窄限制,那么如此大量的资金一拥而上的必然结果,就是提高这些指定行业的整体估值――“水涨船高”所带来的,无疑只能是反过头来降低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另外,从2010年政策的规定可以发现,所限定行业的选择非常“朴素”。除金融行业外,其余行业唯一的共性就是和保险业具有相关性――因为有养老保险,所以可投资养老行业;因为有医疗保险,所以可投资医疗行业;因为有汽车保险,所以可投资汽车服务行业……对于投资人士而言,这些行业的投资是否能够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以及如汽车这类强周期性行业是否处于最佳的投资时点等,恐怕是比相关性更值得关注的因素。

格雷厄姆在他的《聪明的投资者》一书中写道,从分散投资的角度上看,“如果你生活在美国,工作在美国,以美元获取工资收入,那么你已经对美国的经济投下了多次赌注。为了谨慎,你应该在别的国家拥有一些投资组合。”

对于个人投资者尚是如此,对于保险公司这类应当更加(实践中也确实更加)注重分散投资的机构而言,要求把“赌注”全部都下在保险及相关行业上,恐怕并不是一个好的决策。

我们希望看到,未来中国保监会能够对此予以逐步放开,或者至少从那个概念较为宽泛的“新型商贸流通企业”入手,在投资实践中能够给予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怎么投

在股权投资领域,保险公司应该“怎么投”,是一个最大的课题。对于股权投资,保险公司是刚入行的新人,但面前却摆着大体量的资产配置需求。

这种情形下怎么办,相信是每家保险公司都需要去认真考虑的重大事宜。

虽然每家公司的投资理念与策略可能不尽相同,但唯其均理应与保险资金特性相匹配。前文提及,除稳健投资外,保险资金的三大魅力是“大体量、长期、低成本”。

针对上述保险资金的资金属性,保险机构所制定的投资理念与策略应当与一般市场化机构有所区别,具体可从以下几种方式予以探讨:1.少数股权投资

这类投资在整体上与中国目前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即通过投资于优质企业的少数股权,为企业在发展期提供资本支持,享受优质企业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但进一步而言,基于保险资金的资金属性,保险机构所寻求的少数股权投资项目应是:

(1)稳健、体量大、可接受收益范围更宽

保险资金投资的第一要务是“保险”,因此并不适合于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在此基础上,由于保险资金面对的是较高额的资产配置需求,因此出于审慎投资判断及投后管理等方面的考虑,其在项目选择上会倾向于单一可投资体量较大的项目。

如果面对一个体量较大并且发展稳健的投资项目,保险资金与市场化机构的另一区别在于,其能够接受更为宽泛的投资回报水平,这是两者由不同的资金属性决定的。

市场化机构是拿“别人的钱”投资,从而面对的是较高的资金成本;保险机构可以说是拿“自己的钱”投资,资金成本较低,能够接受相对更大范围的收益水平。

换而言之,同样一个项目,同样的收益水平,市场化机构可能是亏钱的,而保险机构却有盈利的可能。如一个年化收益率在10%左右(相当于七年翻一倍)的项目,在很多市场化机构看来可能就如没赚钱,因为其给投资人的门槛收益率往往都在这个水平,但对于保险机构而言,这项投资的收益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2)长期投资,不以短期上市为投资先决条件

这里说的“长期”,至少是指5年-8年以上。因为保险资金本身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因此在项目的投资选择上,一家保持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可以接受长期持有作为投资方式,而不一定以公司上市(尤其是短时间内上市)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

特别是,如果被投资企业能够每年予以分红,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该项目的投资上能够得到持续性的现金流回报,则将会更加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策略。2.并购项目投资

保险资金所拥有的大体量可投资资金,为其开展并购项目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光有资金是远远不够的,相比较于少数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在投资前期判断,尤其是投后管理能力上均提出了更高量级的要求。

反观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机构的投资团队,可能在投资能力及管理能力方面尚还多处于初期建设、逐渐提升的阶段,因此,对于并购项目采取“独投”或“领投”的投资模式,目前可能并不适宜。

然而,这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项寻求差异化投资的机会。在并购项目的投资中,保险公司在目前阶段应寻求与业内产业资本或专业资本的合作机会,将自身定位于被动投资者及财务投资者,以其资金优势,结合业内投资机构的专业判断与投后管理能力,积极成为并购项目的重要参与方与资金提供方。

由于资金成本较高,保险机构能够同时提供一般市场化机构无法提供的债权投资。

保险资金具备稳健及低成本的资金属性,因此可以在并购项目中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从而成为并购项目中重要的并购贷款提供方――这种“股债结合”的模式,对于保险资金而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能够取得一部分稳定的投资收益;对于业内的产业资本或专业资本而言,则为其提供了一个杠杆,一方面使其能够以更少量的资本完成同等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其整体投资收益水平。

因此,这种模式能够成为一项针对不同资金属性与需求的“双赢”安排。3.间接股权投资

所谓间接股权投资,即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专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所发起的投资基金之中。这种投资方式,也应成为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中的重要模式。

首先,间接股权投资最大化地分散了投资并覆盖了更多的优质项目。通过投资于8只-10只中国最优质的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能够覆盖大约100项-200项中国最为优质的直接投资项目,这是任何一家保险机构通过直投方式都难以完成的。

其次,间接股权投资项下,单一项目的投资体量往往较大,是非常适合保险资金进行配置的一类投资形式。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单一保险公司投资于一家基金不能超过该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20%。

这意味着对于一家50亿元规模的基金而言,保险公司在此单一项目中即能够作出5亿-10亿元的配置(由于一家基金投资期往往在3年-5年,因此该总配置落实到每一年中,实际出资额大约为1亿-3亿元左右),非常符合其较大体量的资产配置需求,而这也是为什么在世界范围内,保险公司一直是重要的基金有限合伙人的原因所在。

并且,保险公司在间接股权投资领域加大配置,也是目前其寻求差异化投资定位的重要方式。

通过对中国各家优质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公司与各大机构建立起一种更加倾向于合作而不是竞争的良好机制,从而在资源覆盖、投资机会、投后管理等诸多方面有望达成事半功倍的成效。

我们期望,未来的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在基金不同类型的有限合伙人间,设计出不同的产品结构以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