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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债务危机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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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债务危机范文

长期以来,严重的债务危机不断困扰着各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发展,美国底特律市因债务危机而破产再次为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敲响了警钟,长期以来,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缺乏债务管理理念,使其难以充分发挥有效的职能以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被弱化,从政治学方面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产生和不断加重的原因来自于其管理体制、权力结构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本文主要对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建议以缓解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本文的研究因此具有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县市级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政治学分析

(一)县市级地方政府考核升迁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其任期内的经济增长情况为基准,以此来决定领导层的任免和升迁。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在任期内不断举债进行经济发展建设,过分提高GDP,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难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不断进行各项举债。但是在经济形势下降的情势下,地方政府无力偿还贷款,使其债务危机不断加重,进而出现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二)县市级地方政府财政体制畸形

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的财政体系受到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较为严重,很多部门在财政支出方面过于激进,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这样在长期内就不断使得县市级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不断加重,因此影响了地方政府的长期发展,使其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县市级地方政府财政体制的畸形发展是造成其债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县市级地方政府权力结构失衡

权力结构对县市级地方政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出现严重的失衡。县市级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拥有绝对权力,在地方经济建设及举债方面虽然会参考政协的意见,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力,因此使得政协参政议政只是流于形式,未能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地方政府的权力机构严重失衡,造成其在债务方面的危机不断加重,出现无力偿还债务等现象,给地方政府及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四)县市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体制缺失

债务危机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疏于对债务风险的管理就会使得县市级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进一步加剧,最终可能集聚爆发,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根据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330个地级市平均欠债174亿元,这其中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地方政府过于重视经济发展以高度举债而忽视债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造成的。因此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管理体制是防范债务危机的必要举措。

三、缓解县市级地方债务危机的政治学举措

(一)完善县市级地方政府考核升迁体系

县市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新形势下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县市级地方政府的考核和升迁体系,在对官员进行任用的过程中要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地方官员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察经济发展指标,更要重视生态环境以及债务举借情况,并设定多个考核指标。对做出重要的贡献的官员进行必要的升迁,同时要坚持终生负责制,要在官员退休后也要追究其职责,避免地方政府因过度重视经济发展而大肆举债造成严重的债务危机。只有不断完善县市级地方政府的考核和升迁体系才能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意识,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理念,避免严重的债务危机。

(二)完善县市级地方政府财政体制

县市级地方政府在完善相关财政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充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为基础,不断完善财政体制,使其最大限度上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根据地方政府既定的发展目标,适当进行财政支持,尤其要加重对公益事业的投资力度,以长期发展的眼光来完善财政体制,而要适当缩小对非公益事业的财政支持,使其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这样才能够不断完善县市级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对于控制债务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平衡县市级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力,由于我国县市级政府较多,而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重要政府难以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使得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不断失衡。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协的参政议政能力,强化其对地方政府财政职能的监督,促使地方政府的行为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兼顾生态效益,降低过度举债行为,以此来避免过度的债务危机。

(四)强化县市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管理能力

债务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是县市级地方政府进行债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严重缺乏的必要能力。因此必须要通过引进专业债务风险管理人才以及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来强化其债务风险管理能力。要根据十八大以来我国对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不断改革其现有的管理体制,尤其要注意防范债务危机,其中不断进行债务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是目前我国县市级地方政府在控制债务危机过程中首先要采取的措施。

地方财政债务危机范文

本文分析了当前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债务的层级结构、债权人结构、期限结构和货币发行结构。研究发现当前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之所以较美国和日本严重与其政府债务结构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欧洲国家的政府债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债务比例高、国外投资者持有比例高、短期债务占比高、以外币发行的政府债务占比高等情况。不合理的政府债务结构强化了欧洲国家的政府债务风险。

一、引言

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迅速演变成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为应对危机,刺激经济发展,各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纷纷采用了大规模刺激经济的政策,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确保经济迅速恢复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各国的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水平,也因此埋下了政府债务危机的隐患。2009年底,由于希腊隐瞒财政赤字问题的公开,引发了投资者对希腊政府偿债能力和财政可持续性的担忧,希腊爆发主权债务危机,迅速传染并导致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的政府债券收益率也大幅度攀升,至此,欧洲全面爆发政府债务危机,引发了投资者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在欧洲政府债务危机全面爆发的背景下,2011年8月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关于联邦政府债务上限的争论几近将美国联邦政府逼到了违约的地步;虽然债务上限问题最终得以解决,但是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债务国其债务问题也时刻为市场关注。与此同时,日本的中央政府债务也在不断攀升,其债务余额占GDP的比例在2011年底超过了200%,成为发达国家中政府债务率最高的国家。

事实上,虽然金融危机的爆发快速提高了各国的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水平,但是在金融危机之前,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务水平已经非常之高,如2007年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的政府债务率分别为64.4%、167.0%、103.1%、64.2%、65.2%,均超过了欧盟设定的60%的警戒水平。只是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政府债务率的迅速上升以及部分国家经济的衰退,使得市场对各国政府债务的风险预期发生了变化。而市场对各国政府债务的风险预期差异很大,如美国和日本的政府债务率远高于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且日本的经济在过去二十年中一直表现不佳;但是市场对于欧洲政府债务的风险预期却远高于日本和美国,这其中的原因固然与欧洲统一货币的不稳定性有关,而各国政府债务结构自身的特点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政府债务结构主要包括层级结构、债权人结构、期限结构和货币发行结构。从下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欧洲国家的政府债务结构与美国、日本相比,存在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地方政府债务比例偏高,如果将欧洲或者欧元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各成员国作为地方政府来看,则地方政府债务比例太高,且没有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各国债务水平;二是国外持有本国政府债务比例偏高,欧洲国家国外持有本国政府债务的比例多在50%甚至更高,相比之下,美国只有30%左右,日本则仅在5%左右;三是短期政府债务所占比例偏高,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的短期政府债务均高于日本和美国。由此可见,欧洲国家尤其是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其自身政府债务的结构就具有很多容易引发危机的因素;四是部分欧盟国家但非欧元区国家存在大量以欧元发行的政府债务,一旦这些国家经济形式发生变化,势必将对欧元以及欧元区国家造成不利影响。

研究这些国家政府债务的现状和结构,对于我们理解债务危机并最终化解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债务结构的现状及其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对处理政府债务问题的启示。

二、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债务结构情况及其对债务风险的影响

(一)政府债务的层级结构

欧洲各国中央政府债务一般占据全部政府债务的大部分,与此相比,日本和美国同样如此。但是如果我们将欧盟或者欧元区都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而将各成员国看作地方政府的话,则意味着欧洲的政府债务基本上全部是地方政府债务,同时由于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央行等对各成员国的制约作用很有限,目前仅有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也早已被各国突破,并且短期内很难建立起对各成员国政府债务的有效监管制度。相比之下,2009年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总量为2.68万亿美元①,约为美国GDP的19%,这一比例相对较低,并且美国联邦政府并不为州和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因为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是允许州和地方政府破产的,因此市场预期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债务不会波及到联邦政府,这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债务不会影响中央政府债务的主要原因。日本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具有隐性担保的作用,但由于日本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地方政府举债和偿债管理制度,且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数量并不大,如2007年日本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总量约为74万亿日元,约占当年GDP的14%,因此,市场对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相对也并不担心。相比之下,部分欧洲国家,尤其是地方自主权较大的联邦制国家,以西班牙为例,2012年西班牙的政府债务主要是由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向中央政府寻求救助而造成的。

(二)政府债务的国外债权人结构

从国外债权人持有债务所占比例来看,欧洲国家的比例普遍较高,多数国家都在50%以上,并且欧洲国家的政府债务多为欧洲其他国家的银行持有。于是导致了一旦某国的政府债务发生危机,势必将导致其他国家的一系列银行危机,银行危机可能导致进一步的金融和经济危机,这是欧洲政府债务危机相对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欧洲国家之间的政府债券交叉持有,一个国家发生危机将对整个欧洲都产生巨大的影响。相比之下,美国和日本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日本的政府债务多为国内机构和居民所持有,国外债权人所持日本政府债券占比仅约5%左右,政府债务问题对外的影响面很小。美国的政府债务大约三分之一为美国养老基金等政府账户持有,三分之一为国外持有,且国外债权人中多为中国、日本和石油输出国组织政府所持有,相对比较稳定,另三分之一为国内机构和居民持有,其缓冲的余地也相对较大,另外由于美元是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且美国国债的流动性最好,因此美国政府债券的国外债权人对美国政府债券的风险预期很低。

地方财政债务危机范文篇3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财政风险;风险预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9YJC790171)

作者简介:李昊(1970-),男,河南沈邱人,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迟国泰(1955-),男,黑龙江海伦人,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风险管理研究;路军伟(1978-),男,江苏铜山人,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博士、讲师。

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2-0126-04收稿日期:2010-01-20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还未谢幕,迪拜的债务危机又粉墨登场。这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虚假繁荣的背后往往隐匿巨大风险,也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和全面检视宏观经济运行中各种潜在的风险,并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其中,我国地方政府现有各类债务所可能引发的财政风险尤为值得我们警惕。为应对金融危机以及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于2008年推行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一举措出台以后,地方政府举债将逐步由暗转明,风险预警也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然而,我国学术界对于地方政府因债务问题导致的财政风险预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仍然不能对现有债务管理和预警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文拟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产生和作用机理进行剖析,以此为基点全面和深入分析我国现有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预警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生成机理

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财政风险是财政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而国内外实践也表明,财政危机的爆发总与政府的债务有关,因此,虽不能说债务一定带来财政风险,但是债务是风险的根本原因(马骏等,2005)。我国学术界也普遍认为,我国当前最可能引发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是地方政府的各类债务。因此,要理解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生成机理,必须理解地方政府各类债务的形成背景及原因,及其对财政风险的作用机理。关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国内学者普遍推崇Hana(1998)提出的“财政风险矩阵”。这一分类框架对于提醒人们不能忽略或有和隐性债务可能引发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但对于我们认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机理,及其对财政风险的作用机理并没有明显帮助。因此,必须重新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按其他方法进行划分。本文中,笔者引用马骏等提出的“被动性”和主动性债务的两分法的划分方法:(1)被动负债:是由于体制转轨和下级执行上级政策所导致的债务,例如,养老金缺口、粮食亏损挂账、农基会关闭后造成的负债等,国企亏损或倒闭造成的负担,行政管理体制造成的附属事业单位负债;(2)主动负债:是指县市级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而形成的负债,例如,地方政府举借外国政府和金融组织贷款,地方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改造而成立政府投融资公司进行的借债等。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是以分税制为起点,在“被动负债”和“主动负债”双重作用下逐渐形成的。

首先,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均衡。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通过这次改革,财权进一步向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相对减少:地方税种规模较小,税源分散,地方税中还没有形成举足轻重的主体税种,从现行的国家税收收入分配结构来看,大税种的小部分、小税种的大部分归地方政府。并且地方税税源零散、征收难度大、征收难度大、增长弹性小(饶友玲,2004)。从数据上来看,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993年为78%,而2005年则下降到47.7%。与这一趋势相对应的是,政府的支出责任则进一步向地方政府下移,地方政府不但要承担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还要负责教科文卫、农业等方面的支出责任。这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严重不平衡。也为日后财政风险的产生和积聚埋下伏笔。

其次,政治经济转轨过程中,各种被动负债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财权与事权的不平衡。在财权和事权本就不平衡的境况下,由于体制转轨、宏观政策变动以及历史因素等原因产生的被动负债无疑使地方政府雪上加霜。具体来看,国有企业改革亏损、工人下岗再就业等社会问题使地方政府的负担进一步加重;在粮食企业亏损挂账,养老保险出现缺口等问题上,地方政府也天然地承担了兜底责任。这些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性问题,最终都要形成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形成被动式负债。这种被动负债使得原本财力就不富足的地方政府更加捉襟见肘。不仅如此,宏观政策的一些转向或变化,比如取消农业税等也从收入和财力方面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不平衡。

再次,在既定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下,扭曲的政绩观和财政机会主义驱使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规避法律的变通方式去主动负债,以化解财权和事权的不平衡,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公共产品。例如,国债转贷、从国外金融机构贷款;恶意拖欠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放纵甚至为所属事业单位借债提供隐性担保,来实现提供某些公共产品的目标,如高等学校贷款;成立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政府公共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从银行贷款融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收入、土地使用权或各种项目收费权为这些贷款提供隐性担保。虽然这种主动负债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缺乏对“财政机会主义”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这种主动负债无异于“饮鸩止渴”,在不断地积累和加剧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

最终,在被动负债和主动负债的共同作用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渐形成,并随着主动负债规模的增加而不断地积聚。如图1所示。但两者的作用机制又稍有不同,被动负债更多是由于体制转轨或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具有收敛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的发展,可以逐步被消化并最终得到有效化解。相对而言,主动负债导致的财政风险更为复杂,由于其形成原因主要是扭曲的政绩观和财政机会主义,只要制度环境、政绩考评机制、约束条件等没有发生变化,则具有发散性和扩张性,尽管初期规模并不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加速度累积财政风险。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方政府债务而不断累积的财政风险愈演愈烈,总的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警信息的取得困难

没有信息就无法预警,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信息取得困难,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各类债务信息。一方面,由于体制转轨和历史原因造成的被动负债难以估计和计量,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债务管理机构,各种

被动负债的资料掌握在不同的部门手里,属多头管理,事实上,没有那个部门能够准确地给出地方政府各类被动债务的总量。另一方面,我国《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允许预算赤字,第二十八条又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证券”,因此,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存在大量主动式负债,但基本都是暗中举债,通过各种途径规避了法律障碍,因此既无动力披露,也不能披露,因为,若披露,不仅将给自身政绩摸黑,而且也意味着其举债行为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这两个方面使得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极度匮乏,债务总量信息和债务增量(特别是主动负债的增量)信息都无法通过正规和权威渠道取得。此外,目前也不存在一套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而且预算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许多债务信息,包括间接负债和隐性负债,无法进入这一会计系统。我国现有地方财政风险预警研究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各种财政统计资料,如如地方的统计年鉴、财政年鉴,或各种形式的问卷调查,其信息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证。信息取得困难成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管理的首要制约瓶颈。

(二)“财政危机”表现的层次复杂、模糊

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财政风险是财政危机爆发的可能性,但财政危机在西方国家有着清晰的界定,如美国政府间关系咨询委员会认为,财政危机通常是下列类型的一种:(1)破产:只适用于那些按照联邦破产法第9章的规定,要求宣告破产的正式申请的情况。要想申请破产,政府必须宣布其没有偿付能力。(2)政府债券、票据、支票的不兑付:无力支付到期的利息或本金。(3)无法履行其他义务,例如工资、供货商和养老金的支付等。这三个条件显然都不符合我国的制度环境。

财政危机需要在相对理想的环境下才能界定清楚,比如政府支出责任明确,收入渠道确定,政府和市场之间泾渭分明、关系平等,市场通过政府预算对政府财政行为形成约束,市场与政府之间以诚信为基础。因此,财政危机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可以被清晰界定为政府的各种债务违约行为。而我国并不存在这样的环境,地方政府缺位和越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各级政府在支出责任上并不明确,各类被动负债是仅理论和道义上推演出的义务,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也往往凌驾在市场之上,因此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低层级的政府,能够采取各种变通措施来打破财权和事权之间的不平衡,避免或推迟财政危机的发生,比如,规避支出责任,或通过各种变通措施(如建立投融资平台公司)取得收入或融资,甚至是违背诚信基础的恶意拖欠工程款。由于各类主动式负债都是预算外通过政府之外的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的融资,“赤字”、“违约”等行为在我国都不能简单地被视为财政危机的爆发,财政危机的层次和表现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将财政风险定义为财政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那么在“财政危机”难以界定清晰的情况下,如图2所示,又如何建立一套地方财政风险的预警系统呢?

(三)理论与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财政风险预警理论基础薄弱致指标体系失之科学。理论基础是设计预警指标体系的基础,而我国现有财政风险预警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导致预警指标体系往往失之客观。从现有研究来看,在构建预警指标体系方面大概存在三种思路:一是顾海兵等(1993)根据“财政是否有警主要反应在财政收支的平衡状况上”这一观点,将“财政支出补偿系数”作为财政预警的警情指标;然后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寻找警源;再根据警源,通过经验和统计两种方法,确立了景气警兆和动向警兆两类指标;最后,根据财政警兆的警度预报财政警情。这种思路侧重于财政收支的“流量”角度,对资产和各类债务的“存量”关注不够,而且作者建立的预警指标体系是以1993年以前(分税制改革以前)的制度背景为基础的。具有借鉴意义,但不符合我国当前地方财政风险的产生和作用机理。二是Hana(1998)年提出的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将政府债务从两个维度划分为四种类型,不少学者根据这一划分对应地寻找我国地方政府的四种负债,并据以建立指标体系。这种思路的弊端是侧重于“债务”角度,对债务的反面――政府掌控的资源或资产没有关注。三是根据经验设计一套原则,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预警指标体系,或者直接借鉴国外预警指标体系。例如裴育等(2006)年根据规范性、重要性、综合性、灵敏性、互补性、可操作性、特殊性等原则建立的指标体系,这种思路多是基于个人主观经验,难以客观,而国外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生成机理与表现形式和我国区别很大,也难以直接应用。其次,现有预警方法过于简单化,致预警结果失之客观。目前预警方法主要有先导指标法、指数合成法以及其他统计方法。这些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静态视角,也即现有的预警研究都是站在即时的角度,运用历史资料对未来进行的预警,财政风险是未来财政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这种预警视角显然具有滞后性;二是线性方法,除先导指标法以外,其他预警方法都是建立在预警指标与财政风险水平呈线性关系的基础之上,而且许多方法在不同指标之间权重的分配上过于主观,然而,财政风险从形成机理到表现形式都异常复杂,简单的线性模型很难勾勒出财政风险积累和爆发的机理。总而言之,现有预警方法很难客观地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以预警。

三、关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生成机理及特点,以及我国现有预警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地方政府信息系统构建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信息匮乏是我国财政风险预警的首要制约瓶颈。我国现在除统计年鉴、财政年鉴等提供部分有关财政收支的信息以外,没有其他正规渠道提供风险预警所需信息,这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滞后造成的。为此,我们应当以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权责发生制改革为契机,充分考虑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预警的信息需求,强制地方政府公开披露债务信息,特别是主动式负债存量及增量信息,并辅之以必要的审计鉴证制度,力求建立一套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以确保信息的充分性、及时性、可靠性等。

其次,根据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生成机理及特点,对“财政风险”进行严格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在界定财政风险时,第一,应将其收敛于狭义的财政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除像“企业”一样,是一个市场主体,承担市场主体所应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以外,它还是一个公共主体,这意味着政府还应对其他各种社会风险承担“兜底”责任。政府双重主体属性意味着财政风险也应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这一点已被学者关注,如施青军(2000)认为,从广义上理解的财政风险包括来自经济波动、利率变动、债务扩张等经济方面的风险和来自自然灾害、政治、社会不稳定等非经济方面的风险;而狭义财政风险是指财政的债务风险。丛树海(2005)也指出广义的财政风险就是公共风险。即来

自经济、自然、社会和政治等方方面面的不利因素致使国家财政、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出现混乱和动荡的可能性;而狭义的财政风险,指爆发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即政府财政人不敷出、预算赤字巨大、国家债务剧增、全部或部分国家债券停止兑付的可能性。显然,狭义财政风险类似企业财务风险,而广义财政风险则远远超越“财政”或“财务”范畴,变为国家的风险。广义财政风险具有发散性和全局性,不仅对其预警困难,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就单个地方政府而言,其财政风险难以对广义的国家性财政风险起到什么作用;相对而言,狭义财政风险类似与企业财务风险,则较为容易预测。第二,我国政府财政风险应区别于国外政府财政风险。我国在政治制度、财税体制等方面都有别于西方国家,这必然导致财政风险的生成机理以及“财政危机”的表现形式等将有别于西方国家。由于我国不同于美国的联邦制,地方政府也未被允许公开发行债券,因此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应被严格限定在没有外力作用,比如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不采取非常规手段,比如规避支出责任或者通过变通方式融资,等条件下出现支付困难的“财政危机”。只有作此限定,才能够正确界定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