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6篇)
投融资体制篇1
关键词: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回顾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
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投融资体制篇2
一、财税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财税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在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生态建设和环境资源的配置,财税同样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和措施,合理调节财力分配结构,统筹安排基础性建设和公益性建设投资,有利于推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我国生态环境财税政策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税政策对环境资源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税收留成、补贴、优惠政策等减免税措施,对环境资源“市场失灵”造成的效率损失,以税、金、费等形式进行适当的补偿,削弱效率障碍,以扶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企业和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刺激环保主体增加环保投入。二是国家通过课以罚款、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税等增税方法和限制性手段,阻止自然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强度。
近年来,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强化了生态环保因素,在环保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税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严格划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环保职能,从而强化了国家承担宏观环保的职责,提高了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加强了国家进行宏观配置环境资源的财力。二是现行税制明显增强了对煤、油、盐、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征税力度,把环境要素纳入了依法征税的轨道。如《资源增值税条例》明确对经营油、气、矿等征收资源税,并列入地方税种,归地方管理,调动了地方发展资源产业的积极性;《土地增值税条例》对土地经营单位征税,限制土地的盲目过度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对房地产业过高的利润进行调节,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开征了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对地方政府加快城乡建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及资源提供了财力支持。三是对一些规模小、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明令禁止。四是现行税制保留和扩充了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明晰。五是突出了能源、交通、港口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财政部规定,对严重污染扰民的企业可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此外,还对有利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给予明确的税收优惠。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为改良土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生产高效低毒农药、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按10%的税率减征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对提供有关环境保护技术的固定资源投资实行零税率调节;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改进技术贴息办法,将技改贴息直接贴给企业,重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等社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合理确定贴息额度和期限,确保技改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虽然,我国现行税制在鼓励“三废”综合利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明显落后于环保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尚无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国家财政或政府对环保的投入力度仍明显偏弱。目前我国用于环保方面的治理资金渠道狭窄,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或环保补助金,国家财政直接支持较少。另一方面,缺乏对综合性生态项目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像生态工程跨区域,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治理内容复杂,既包括防风固沙、水土流失、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牧等活动,也包括城市绿化带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再用等经常性环保活动。现行财税制度对这样的大型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力保证。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大型综合项目,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财力支持,因为这类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深远而具有共享性,其受益者难以按区域划分,不仅实施地方受益,整个中国甚至周边国家都会受益。然而,中央财力投入毕竟有限,更主要还要靠地方财税支持,而在现行分税体制下,地方无权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尤其是国税和共享税。部门和地方的税收优惠调控能力很小,而中央的调控具有宏观性,优惠的宏观政策在落实中面临诸多约束。
2.财政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十分有限,主要包括: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环保投资、企业更新改造环保投资、林业基金、行业造林专项基金、城建环保投资等。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财政支持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理构建财政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的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一,明确财政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政策,构建政策支持体系。在现行财税体制下,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建设的深远意义和影响,突出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期效益,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切入点,由中央牵头出台各项支持政策。中央财政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制定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建立以城市为核心,以周边地方财政为主力,以中央财政为支持的财政支持体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科目中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主要用于重点工程建设,或用于银行贴息间接支持重点项目。
第三,逐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1)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并随着中央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出台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2)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包括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补贴、对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循环型企业的贷款贴息等。(3)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动用一部分财政资金给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构建循环型企业予以投资补贴。(4)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循环型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发展。(5)将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引入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构建之中。
第四,我们要以财政支持为基础,推动建立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同时,中央财政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bot投资方式、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流动。
3.税收体制改革
一方面,通过相应的程序和制定法律法规,确立税收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差别税率和对投资实行减免税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经济实施税收优惠和差别利率,调动生态环境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未来10—20年内,中央及地方财政应对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应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在税制设计上应强调税收优惠的独享性,以鼓励和刺激该项目的投资。
另一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经济的保税区,增加这些项目的诱惑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该区域的项目建设。(2)放宽征税条件。对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友好型的循环型企业,放宽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使企业得到税收实惠。(3)先征后返。对生产绿色食品或资源开发企业实施免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对生态经济或循环经济协作项目,在税收上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优惠措施。(4)退耕还林、还草、还牧的农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给予免税或减税;对治理荒山、承包造林等行为给予税收减免。
财税支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实施减免税收、差别利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财政、税收双管齐下,强化对生态工程和循环型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财税对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建设的支持和调节功能,这将是未来我国财税在这方面改革的主导方向。
4.财税联动机制构建
财税联动机制在于既要保证政府支出的来源,又要实现减税优惠,鼓励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投入,在动态上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能满足政府生态环境投入的需求。对此,我们应主要通过调整以下政策来实施:
第一,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减少政府不必要的支出。我国的补贴政策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手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早期阶段,补贴政策有助于纠正价格扭曲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供求,稳定了生产和消费。然而,这些补贴政策更多地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考虑的,而忽视了环境因素,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例如,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促使农民增加投入,采用以化肥、农药、灌溉技术、杂交品种等为特征的集约经营措施,增加了粮食的供给,但这些措施却可能导致土地退化及水源污染。我国的财政补贴主要通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种形式。补贴主要反映在对水、电、化肥、农药及煤等能源上。例如,对水资源的补贴表现为水价控制、水利工程拨款和贷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水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各种水价都低于其成本,需要财政补贴。水价低的结果是水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短缺和滥用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和地区的突出矛盾。同时,水利工程中的截流、筑坝、分流等对水域内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是直接的,但煤炭的价格却远远低于其成本,每年我国用于煤炭行业的补贴都高达数十亿元。原有的这些补贴政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逆向激励的作用。我国财政每年花费大量资金补贴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和导致资源浪费的产业上,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财政改革的当务之急。取消不合理的补贴,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直接减少污染,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使之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项目上来,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调整现行优惠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向激励作用。(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使用项目类型。例如,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界定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参与生态工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3)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免进口关税。(4)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5)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6)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7)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8)扩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牧、植树造林、防风因沙等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对象和幅度。
第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1)改革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低标准收费向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2)改革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体制。目的是合理配置排污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排污收费资金的使用效果。将排污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取消排污收费资金的先征后用原则;坚持属地征收,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资金分级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参与排污费资金分成,集中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资金,增强国家环保的宏观调控能力。(3)改革排污费资金的使用。近期可以考虑将利用排污费全部收入的60%建立各级环保专项基金,以有偿贷款的方式,用于重点污染企业的改造升级、社会综合性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型产业,其余40%无偿用于补助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成本消耗。从长远看,可把40%的部分逐步降低而上缴国库,作为财政预算内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在省、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事业费”科目,由财政部门从财政收入中分别拨入相应的资金。
第四,调整税收结构,实施税收制度化改革,实现财政税收动态协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现行税制的“绿色化”比重并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高硫煤)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需求,而那些与环境“友好”的产品(如清洁煤、集中供热)等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施税收绿色化改革,就是要提高有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例,降低不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以最小的扭曲和对行为的影响来获得最大的收入。因此,建立绿色税制,要削减税收扭曲;要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要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在引进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其他被扭曲的税种的税率,使总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进行“绿色税制”改革,将生态、环境考虑在综合的税制设计中,使税收体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生态环保要求。
对于现行税制结构的改革,绿色化的重点是资源税和消费税。现行资源税主要强调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税对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功能。其中最为明显的缺陷是没有水资源税。建议:(1)理顺水资源的价格体系,确定水资源的全成本价格;(2)增加水资源税目,具体税额由各地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3)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土地、森林和草原税目;(4)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限制其开采和使用;(5)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概念,把资源税改为“环境资源税”。现行消费税与环境“不友好”主要表现在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纳入征税范围。建议:(1)在远期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额;(2)对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征收消费税附加,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高标号汽油和无铅汽油;(3)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附加,或提高征收税额。
此外,对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相关税目下包括尽可能多的环境成本,并将环境成本反映到税率中,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二、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形成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是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投融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在这种投融资体系的构建和转换中,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不同时期将会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1.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投资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投资和政策性金融的专项贷款。因此,相对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政策性银行建立的初衷就排除了单一的利润动机,其职责定位于承担国家政策性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资金融通活动。生态工程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长期效益。因此,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成为目前生态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由于生态环保投融资的长期性、微利性甚至公益性的特征,以往商业性金融对生态环保的投入是有限的。为推动金融业对生态环保的支持,早在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做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未进行环境评价的项目、重污染项目等一律不准贷款、停止贷款支持;而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和产品,则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择优扶持等。这是运用信贷机制加强对生态环保支持的一大举措。在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下,商业性金融对环保行业的扶持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的运作方式也正在向多样化转变,如各种形式的专项环保基金、环保企业上市融资、bot方式利用外资等。尽管商业性金融逐渐增加对生态环保领域的投入,但目前,无论从投融资的总量来看,还是从投融资涉及的范围来看,尚处于辅助地位。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失灵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微利或无利,但却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长远效益的项目,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由政策性金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体现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综合考虑,协调了微观投资主体的利益动机和社会效益的矛盾,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引导和协调投资的作用。但是总体上讲,政策性金融存在着总量不足、范围过窄、力度不够的问题。(1)我国生态建设欠账太多,而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有限,难以弥补欠账,更满足不了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需求。(2)政策性金融投资范围有限,涉及面窄,贷款条件要满足政策性约束,投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运作效率低和资源浪费问题;政策性银行要承担的具体政府职能范围很大,对于经济利益微薄或见效较长的生态项目在获得资金来源方面会有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受产业间利益差别悬殊的强烈驱动,容易造成许多已用于环保领域的资金向边际效益更高的产业流动和转移,出现资金的“水土流失”。(3)缺乏配套性措施,支持力度不够。(4)政府干预容易带来负面效应,违背市场调节原则,产业经济效益差等问题。
商业性金融以利益作为推动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有利于动员更广泛的资金投入生态项目,有利于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满足不同项目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商业性金融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缺陷,商业性金融以市场机制为主导,而市场力量不能反映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市场提供的信息常常给投资者带来误导,对于环境成本和生态影响在投资活动中往往缺乏评估和考虑。同时,经济利益目标容易冲淡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如1990年环保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就已推出,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治理污染向银行申请环保贷款时,常常难以贷到款项,即使是按照一般利率贷款也很困难。相反,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因其在当前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甚至获得延长贷款期限、贴息等优惠。无疑,这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向相悖。
2.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鉴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利弊共存的现实,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成为生态工程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根据目前投融资体制的基础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现状,在未来投融资体制的建设和转变过程中,二者应有节奏地进行进退取舍和功能转换,从中构建起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1)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观念,引入市场机制。市场化是投融资机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充分利用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生态领域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机,积极探索使生态项目的公益性向商业投资性转变途径,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广泛开辟筹措社会资金的渠道,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投资生态工程,支持循环经济发展。(2)用生态经济学的观点,在不违背生态法则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行为利益最大化。商业性金融要建立多目标评价体系,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尤其侧重对中长期效益的评价。(3)根据现实基础,灵活掌握转换的节奏。只有在政策性金融得以加强,生态工程投融资的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才具有进入的基础。具体地说,我们的改革路径是:
第一,在近期,加强政策性金融,完善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环境,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的金融体系框架。在3—5年内,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而且要加大改革和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发展政策性金融,加强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运作。同时,积极完善商业性金融进入的环境,合理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四点:(1)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生态工程中的金融支持地位,加大开发银行的投资力度;(2)在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优惠贷款,作为生态和循环型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3)制定资本市场倾斜政策,通过股票、债券等融资形式支持生态和循环型项目及其产业的发展。在生态、循环型企业的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额度上给予倾斜;(4)组建政策性生态绿色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专业银行。对这一“专业银行”实行优惠的货币调控政策,可考虑适当降低它的法定准备金比率,适当放宽它获得再贷款的条件,适当放宽它认购国债的比例,适当降低它获得贷款的自有资本比率的条件。当前对政策性金融改革要突出三个重点:(1)改革投入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由过去的“拨款”式贷款改为商业化操作。政策性银行由先确定贷款项目,后进行可行性分析,改为由先进行贷款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在项目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再进行贷款,且要实行先行部分投入、按量分次核贷形式;(2)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政策性银行在资金上对政府财政有很大的依赖性,为减轻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压力,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吸收私人资本,做到政府投一点、银行配一点、社会筹一点、收益补一点,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转;(3)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带动生态建设项目和循环型经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相应改革,以提高政策性贷款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从中期看,我们应积极推动商业性金融介入,逐步健全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存的金融体系。在政策性金融机制得以完善和健全的同时,商业性金融要逐渐渗透,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扩大商业性金融渗透的领域,使其地位向主导化方向转变,明确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1)建立政府、政策性银行对商业性银行环保贷款的补贴制度,弥补因放贷于环保领域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以诱导和刺激商业性银行采取有利于生态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活动。(2)建立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基金、生态建设专业银行或投资信托公司等,按照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筹措、管理和运用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项目。(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大型生态项目和循环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4)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5)国家对生态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贷款条件和折旧等实行优惠政策,以优惠的利率政策等鼓励商业性银行向生态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投入。
第三,从长期来看,通过制定灵活倾斜的金融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倾斜力度,引导、扶持商业性金融介入:着重发挥资本市场对生态和循环经济建设资金筹措的作用,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在倾斜的金融政策下,发挥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促使商业性金融在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同时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机制。
三、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的竞争与配合
随着外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增强以及汇率、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现实。环境外交也日益活跃,环境合作项目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援助的领域。我国在利用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双边政府援助方面取得了进展,开拓了我国环保利用外资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促进了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外资逐渐成为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国际融资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同时,随着国际融资的不断增加,在生态环境领域,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作为两种重要的金融力量,其间的竞争与合作也将成为一种必然。
国际融资在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引入过程中,其正面的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扩大了生态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来源渠道,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与国内资金形成竞争态势,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使生态工程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更加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和更广泛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引进国际融资先进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推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等。入世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生态领域的通道,外资进入的刺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内资”的本领。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得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在环保投资、技术转让、环境服务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使我国环保产业进入更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先进生态投资理念和资金运作方式将教会蹒跚学步的国内融资业走得更稳。当然,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在竞争中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投资于生态工程,不仅要满足获得经济效益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还要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而生态效益是长期的,甚至是难以计量的。以市场机制配置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容易导致忽略生态目标而重视经济利益。作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化的投资主体来说,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然主要倾向于经济效益(短期)高的项目,这就容易造成(短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资金竞争激烈,而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有显著生态效益的项目融资却很困难。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上,国内投资主体和国际投资主体是一致的,国际融资的引进,无疑会加剧经济利益优势项目的资金竞争,从而使生态建设项目资金配置不均衡的现象进一步恶化。因此:
第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主要打通国际融资的渠道,培育内外融资市场。在近期内,我们要抓住利用外资的机会,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利用国际环保热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资金投入到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中。
第二,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国际融资的进入,逐步扩大利用外资的比例。生态工程是投资量大,回报期长的、具有很大公益性的事业,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很难吸引外资。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以及外汇等方面优惠政策,更好地吸引外资。(1)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延长所得税的免征期限;可以考虑将项目周围的土地开发权或者其他相关项目交给项目投资者,以作为补偿,比如将城市供水和污水建设一体化;对一些收益慢的项目,可以设立较长的特许期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采取一定的税费减免鼓励政策。(2)确定合理的回报率。从国内外的经验看,政府为调动私人和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其投资风险,大都在特许协议中做到了投资回报保证。对于政府来说,回报率承诺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过高,项目一旦亏损,政府将给予补贴,增加财政负担,达不到利用外资的效果;过低或没有回报承诺,外商没有积极性。政府如果自己出资建设,其支出将远远大于补贴支出。因此,政府要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承诺问题。(3)为外汇兑换提供便利。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外商投资者最担心的是能否在我国外汇市场上或银行得到足够的外汇以补偿其外汇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以及项目投资和营运期间的汇率风险。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或地方政府应对外汇兑换风险提供担保,以保证项目投资者外汇偿还的最低要求。这种保证不一定会给国家外汇储备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压力,因为项目投资者的投资要在十几年内逐步收回,即给投资者一颗安全的“定心丸”。(4)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进一步规范bot、资产权益转让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于特色农业、老工业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等优势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企业可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吸引外商投资。
投融资体制篇3
关键词:和谐社会;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2-0028-02
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投融资体制,将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关系到公共财政框架能否在我国最终得到确立,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大问题。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投融资体制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远大目标,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只有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才能成为推动各方面发展的基础和杠杆。构建和谐社会对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1.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必须以财政投融资目标的科学界定为前提。按照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界定财政投融资目标是创新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前提,也是目前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财政投融资体制能否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前提条件。按照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的要求,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对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支出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为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2.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满足人的需要。“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财政投融资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财政投融资的运用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满足人的需要;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则要求财政投融资的运用在支持经济发展、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也要满足后代人的需要。为此,财政投融资投向的结构安排和创新应主要向农业倾斜,以促进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向落后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以促进其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向社会公共事业,如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倾斜。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陈光焱,2005)。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体制的特点
日本财政投融资萌芽于明治维新初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规模得到迅速扩大,财政投融资在日本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日本依靠财政投融资实现了国民经济稳定、协调的增长。
1.资金来源多渠道。日本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主要由大藏省(2001年1月后改名为财务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在资金运用部资金中邮政储蓄委托款(不含日常支付和向存款人贷款所需的部分)又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这种资金渠道构成,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
2.资金投向政策性强。日本财政投融资的投资领域主要是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建设性投资。同时,为了加快某些产业、部门的发展,或是为了避免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财政投融资对于某些主体效益明显、赢利性较强的加工产业、第三产业也承担一定的投资责任(谢升峰,2005)。财政投融资对日本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经济发展、地区开发的作用是巨大的。
3.资金使用方式多样化。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使用方式灵活多样,不仅有贷款,还有股权或证券投资和担保。通过贷款使资金流向那些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但民间部门不愿投资的领域,如基础产业部门、中小企业部门等。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部门,政府不仅利用财政投融资促进其发展,而且还通过控股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如参股高速公路、电力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特别强的行业或项目。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从民间吸收资金,如政府担保债券。为地方发行地方债提供担保,用于促进地方公共设施的建设,如交通、煤气等工程。日本政府还针对高技术小企业信用薄弱,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特点,为小企业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有力地促进了日本高技术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4.资金管理规范化。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属于国会审决议的对象,必须与年度公共预算一同提交国会。财政投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须接受会计检察院的审计,每年还须大藏省编制决算提交国会(孙立东,2001)。日本对财政投融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战后日本颁布的与财政投融资有关的法律达20多部,例如《财政法》、《河川法》、《城市计划法》、《国土利用计划法》等。又由于各执行机构一般是专业性的,在业务上、运营方式上的差别较大,因此实行一个机构一个法律的管理体制,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依据《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行事,通过法律规定资金营运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贷款期限和利率等(孙芳,2002)。使财政投融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财政投融资的规范运作和发展。
三、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当前中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财政投融资体制还很不规范、不成熟。有选择地借鉴别国的财政投融资体制大有裨益。日本财政投融资不仅体现了较强的政策性,而且通过规范化管理运作良好,值得我国在创新财政投融资体制时学习和借鉴。
(一)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创新
1.邮政储蓄存款。邮政是我国扶持的基础产业部门,利用现有的遍布全国的邮政网点开展储蓄,其营运费用很低,且我国邮政储蓄存款增长迅猛,数额庞大,从其市场占有率来看,其扩展潜力是非常可观的,完全可以成为我国财政投融资的一个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2.社会保障资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闲置资金数额巨大,其资金具有来源稳定、存储期长的特点,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和利用社会保险金节余,可为我国财政投融资提供可观的资金。并且,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投融资进行管理和使用,在扩大了财政投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3.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政府担保债券往往具有明确的投资目的和用途,且信誉较高,具有明显的筹资优势,因而是可以利用的渠道。同时为了壮大我国地方财政投融资规模,应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地方财政债券。还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向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筹措一些优惠借款。
4.充分利用新兴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开拓BOT、TOT等融资方式的空间,引导越来越多的非政府资金、民间资金进入政府政策所希望其流入的项目和领域。
(二)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投向创新
财政投融资资金投向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有效地弥补市场的不足和缺陷,其中产业政策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序列来运用资金。
1.资源稀缺的、宏观经济效益巨大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能源、交通、原材料、通讯建设,以改善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环境和社会环境。
2.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资金匮乏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小企业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须打破资金瓶颈,而单纯依靠中小企业自身力量以及纯市场机制的作用显然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要借助政府“有形的手”强力推进,通过财政投融资对其发展进行扶待。
3.重视对居民个人建房、购房的投入。居民个人的房屋购置投资形成个人固定资产,不属于公共性产业的范围,但是,从尽快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角度看,促进个人住房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
4.优先发展环境保护项目。财政投融资应对生产性能先进可靠、经济高效的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形成规模;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工作的经费投入,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鼓励采用绿色技术及实用技术。
(三)财政投融资的资金使用方式创新
财政投融资的资金使用方式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性质确定,除采取贷款方式以外还可以运用以下两种方式:
1.股权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就是由代表政府的开发投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拥有企业相应的股份,从而对企业大政方针及发展起一定的控制作用。政府通过对某些产业和部门实施倾斜式的、有重点的、甚至是超前性的投资政策,可以实现政府对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调控性职能。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战略,政府可以通过安排不同的投资比例,及时调节需要政府支持的行业和项目的资金投入量。
2.担保方式。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从民间吸收资金,如政府为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提供担保,以促进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政府为中小企业筹资提供担保,运用政府资金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向中小企业投资,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四)财政投融资的管理创新
为实现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和有偿性,必须建立规范化的管理。
1.计划管理。财政投融资应当采用计划管理模式,通过编制“财政投融资计划”,规定财政投融资的投入规模和投向,全面反映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投资预期收益等情况。计划的编制要体现完整性、严密性和合理性,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促进资金的有效运用,并保持投融资运作的灵活性。同时,财政投融资计划的实施,要通过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分离的投融资体系,明确委托-关系,确立人格化的投融资主体和监督主体,使资金的供、管、用之间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
2.立法管理。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财政投融资的法律、法规,对财政投融资的规模、投向、建设项目审批、登记备案、监督检查、预决算、财务核算、市场前景、投资工期、回收期限、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明确的法制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财政投融资法》和《政策性银行法》,使财政投融资活动有法可依,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既可保证财政投融资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又可以避免许多干扰,提高投融资的效率和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光焱.构建和谐社会与财政改革基本思路[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5).
[2]孙芳.日本政策性金融的新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新金融,2002,(4).
[3]孙立东.借鉴日本经验完善中国财政投融资体系[J].福建税务,2001,(6).
[4]谢升峰.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转型及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5,(4).
投融资体制篇4
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依照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公布__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由企业自主决策。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
(二)精减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重点清理并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严禁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许可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除跨区市县、跨流域和需市级及以上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一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市县负责。贯彻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规定,除明确规定由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外,其他项目核准权限一律下放至区市县。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扩权县(市)。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等权限内商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审批权下放至__区、前锋区。规范前置要件设置,对区市县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区市县管理,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抓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级部门衔接,确保无缝对接;下放至区市县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办理。
(三)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方式。全面清理前置要件设置,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理顺和解决前置条件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严格实施核准事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公开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积极开展并联评价、联合审查、网上核准、联合验收等,不断提高核准效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前置要件审批部门要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优化服务水平。从项目规划开始,坚持“能并则并、能减则减,同步审批、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原审批程序、审批方式进行科学优化: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合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对技术相对简单、不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分别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前置条件的附件资料后补存档;各职能部门受理重大项目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重大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的,且与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无利害冲突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
二、不断扩大投资领域,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给予民间资本、外资等社会资本平等的地位。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非国有资本利用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国有资本利用参股的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公用事业等项目,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深入贯彻中、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__市政府投资项目bt、bot建设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_府办发〔2013〕43号),采取放宽市场准入、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bt、bot、ppp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内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参与园林绿
化、河道管理、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社区医疗、敬老院、体育馆、游泳馆、会展中心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参与金融、电信、能源、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行业领域。对于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以及其他大型公共设施可通过竞争确立运营主体,降低管理成本。其他民间资本和外资等社会资本出资建设的项目,无论新建、扩建和改建,均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企业内部健全投资风险责任制度,完善投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三、积极创新融资模式,规范拓展融资渠道
(一)积极拓宽政府融资渠道。对已建成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采取股权转让、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及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移交融资管理模式。对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继续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鼓励采用融资租赁、发行债券、信托产品等方式拓宽政府融资渠道。建立健全__发展建设集团、__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各区市县和园区融资平台。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和举债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大力拓展直接融资。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集合优质资产或兼并重组形成上市资源,积极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建立城乡产权流通交易平台,鼓励国有、集体和私营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鼓励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方式,扩大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建立市与区市县、园区融资平台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创新债券融资方式。探索开展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百强县发行企业债券、保障性住房债贷组合等债券品种创新试点,加大政府对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推行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债券主承销商,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支持以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推动产业基金、风投基金等私募股权发展,提升邓小平故里发展基金营运效益,扩大基金集聚效应。
四、发展地方金融产业,增强地方金融服务能力
(一)推进金融机构建设。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面推进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在2015年底前全面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有序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积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入驻。探索组建由国有资本发起设立、其他资本参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发展信托公司,积极引进辖区外信托公司发展业务,积极引导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和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
(二)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大融资性担保行业扶持力度,重点培育几家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政策落到实处。鼓励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竞争观念,通过重组改造、强强联合的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成为自创信誉、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还款信用保险等险种。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辖内商业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担保金额的5%以内。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规范发展中介服务行业
(一)加强投融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全市投融资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打击非法融资,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在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投融资领域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协助推动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投融资中介市场,按照“增量控制,存量化解,确保风险可控”的要求,加强对以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为代表的民间理财类公司的风险防范。在新的约束性规定出台前,按照省政府要求暂停民间理财类公司的工商登记。鼓励市外知名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来我市开办分支机构或开展中介服务,带动我市金融中介服务发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鼓励进行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公开竞争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各类投资项目都应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中介机构。
六、加强监测和风险防控,促进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
投融资体制篇5
一、财税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财税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在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生态建设和环境资源的配置,财税同样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和措施,合理调节财力分配结构,统筹安排基础性建设和公益性建设投资,有利于推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我国生态环境财税政策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税政策对环境资源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税收留成、补贴、优惠政策等减免税措施,对环境资源“市场失灵”造成的效率损失,以税、金、费等形式进行适当的补偿,削弱效率障碍,以扶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企业和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刺激环保主体增加环保投入。二是国家通过课以罚款、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税等增税方法和限制性手段,阻止自然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强度。
近年来,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强化了生态环保因素,在环保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税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严格划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环保职能,从而强化了国家承担宏观环保的职责,提高了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加强了国家进行宏观配置环境资源的财力。二是现行税制明显增强了对煤、油、盐、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征税力度,把环境要素纳入了依法征税的轨道。如《资源增值税条例》明确对经营油、气、矿等征收资源税,并列入地方税种,归地方管理,调动了地方发展资源产业的积极性;《土地增值税条例》对土地经营单位征税,限制土地的盲目过度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对房地产业过高的利润进行调节,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开征了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对地方政府加快城乡建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及资源提供了财力支持。三是对一些规模小、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明令禁止。四是现行税制保留和扩充了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明晰。五是突出了能源、交通、港口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财政部规定,对严重污染扰民的企业可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此外,还对有利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给予明确的税收优惠。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为改良土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生产高效低毒农药、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按10%的税率减征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对提供有关环境保护技术的固定资源投资实行零税率调节;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改进技术贴息办法,将技改贴息直接贴给企业,重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等社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合理确定贴息额度和期限,确保技改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虽然,我国现行税制在鼓励“三废”综合利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明显落后于环保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尚无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国家财政或政府对环保的投入力度仍明显偏弱。目前我国用于环保方面的治理资金渠道狭窄,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或环保补助金,国家财政直接支持较少。另一方面,缺乏对综合性生态项目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像生态工程跨区域,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治理内容复杂,既包括防风固沙、水土流失、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牧等活动,也包括城市绿化带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再用等经常性环保活动。现行财税制度对这样的大型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力保证。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大型综合项目,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财力支持,因为这类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深远而具有共享性,其受益者难以按区域划分,不仅实施地方受益,整个中国甚至周边国家都会受益。然而,中央财力投入毕竟有限,更主要还要靠地方财税支持,而在现行分税体制下,地方无权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尤其是国税和共享税。部门和地方的税收优惠调控能力很小,而中央的调控具有宏观性,优惠的宏观政策在落实中面临诸多约束。
2.财政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十分有限,主要包括: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环保投资、企业更新改造环保投资、林业基金、行业造林专项基金、城建环保投资等。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财政支持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理构建财政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的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一,明确财政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政策,构建政策支持体系。在现行财税体制下,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建设的深远意义和影响,突出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期效益,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切入点,由中央牵头出台各项支持政策。中央财政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制定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建立以城市为核心,以周边地方财政为主力,以中央财政为支持的财政支持体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科目中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主要用于重点工程建设,或用于银行贴息间接支持重点项目。第三,逐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1)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并随着中央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出台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2)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包括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补贴、对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循环型企业的贷款贴息等。(3)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动用一部分财政资金给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构建循环型企业予以投资补贴。(4)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循环型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发展。(5)将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引入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构建之中。
第四,我们要以财政支持为基础,推动建立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同时,中央财政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BOT投资方式、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流动。
3.税收体制改革
一方面,通过相应的程序和制定法律法规,确立税收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差别税率和对投资实行减免税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经济实施税收优惠和差别利率,调动生态环境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未来10—20年内,中央及地方财政应对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应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在税制设计上应强调税收优惠的独享性,以鼓励和刺激该项目的投资。
另一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经济的保税区,增加这些项目的诱惑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该区域的项目建设。(2)放宽征税条件。对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友好型的循环型企业,放宽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使企业得到税收实惠。(3)先征后返。对生产绿色食品或资源开发企业实施免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对生态经济或循环经济协作项目,在税收上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优惠措施。(4)退耕还林、还草、还牧的农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给予免税或减税;对治理荒山、承包造林等行为给予税收减免。
财税支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实施减免税收、差别利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财政、税收双管齐下,强化对生态工程和循环型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财税对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建设的支持和调节功能,这将是未来我国财税在这方面改革的主导方向。
4.财税联动机制构建
财税联动机制在于既要保证政府支出的来源,又要实现减税优惠,鼓励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投入,在动态上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能满足政府生态环境投入的需求。对此,我们应主要通过调整以下政策来实施:
第一,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减少政府不必要的支出。我国的补贴政策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手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早期阶段,补贴政策有助于纠正价格扭曲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供求,稳定了生产和消费。然而,这些补贴政策更多地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考虑的,而忽视了环境因素,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例如,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促使农民增加投入,采用以化肥、农药、灌溉技术、杂交品种等为特征的集约经营措施,增加了粮食的供给,但这些措施却可能导致土地退化及水源污染。我国的财政补贴主要通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种形式。补贴主要反映在对水、电、化肥、农药及煤等能源上。例如,对水资源的补贴表现为水价控制、水利工程拨款和贷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水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各种水价都低于其成本,需要财政补贴。水价低的结果是水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短缺和滥用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和地区的突出矛盾。同时,水利工程中的截流、筑坝、分流等对水域内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是直接的,但煤炭的价格却远远低于其成本,每年我国用于煤炭行业的补贴都高达数十亿元。原有的这些补贴政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逆向激励的作用。我国财政每年花费大量资金补贴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和导致资源浪费的产业上,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财政改革的当务之急。取消不合理的补贴,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直接减少污染,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使之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项目上来,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调整现行优惠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向激励作用。(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使用项目类型。例如,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界定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参与生态工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3)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免进口关税。(4)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5)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6)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7)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8)扩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牧、植树造林、防风因沙等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对象和幅度。
第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1)改革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低标准收费向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2)改革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体制。目的是合理配置排污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排污收费资金的使用效果。将排污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取消排污收费资金的先征后用原则;坚持属地征收,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资金分级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参与排污费资金分成,集中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资金,增强国家环保的宏观调控能力。(3)改革排污费资金的使用。近期可以考虑将利用排污费全部收入的60%建立各级环保专项基金,以有偿贷款的方式,用于重点污染企业的改造升级、社会综合性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型产业,其余40%无偿用于补助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成本消耗。从长远看,可把40%的部分逐步降低而上缴国库,作为财政预算内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在省、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事业费”科目,由财政部门从财政收入中分别拨入相应的资金。
第四,调整税收结构,实施税收制度化改革,实现财政税收动态协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现行税制的“绿色化”比重并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高硫煤)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需求,而那些与环境“友好”的产品(如清洁煤、集中供热)等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施税收绿色化改革,就是要提高有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例,降低不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以最小的扭曲和对行为的影响来获得最大的收入。因此,建立绿色税制,要削减税收扭曲;要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要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在引进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其他被扭曲的税种的税率,使总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进行“绿色税制”改革,将生态、环境考虑在综合的税制设计中,使税收体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生态环保要求。第三,逐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1)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并随着中央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出台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2)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包括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补贴、对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循环型企业的贷款贴息等。(3)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动用一部分财政资金给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构建循环型企业予以投资补贴。(4)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循环型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发展。(5)将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引入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构建之中。
第四,我们要以财政支持为基础,推动建立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同时,中央财政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BOT投资方式、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流动。
3.税收体制改革
一方面,通过相应的程序和制定法律法规,确立税收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差别税率和对投资实行减免税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经济实施税收优惠和差别利率,调动生态环境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未来10—20年内,中央及地方财政应对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应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在税制设计上应强调税收优惠的独享性,以鼓励和刺激该项目的投资。
另一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经济的保税区,增加这些项目的诱惑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该区域的项目建设。(2)放宽征税条件。对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友好型的循环型企业,放宽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使企业得到税收实惠。(3)先征后返。对生产绿色食品或资源开发企业实施免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对生态经济或循环经济协作项目,在税收上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优惠措施。(4)退耕还林、还草、还牧的农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给予免税或减税;对治理荒山、承包造林等行为给予税收减免。
财税支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实施减免税收、差别利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财政、税收双管齐下,强化对生态工程和循环型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财税对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建设的支持和调节功能,这将是未来我国财税在这方面改革的主导方向。
4.财税联动机制构建
财税联动机制在于既要保证政府支出的来源,又要实现减税优惠,鼓励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投入,在动态上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能满足政府生态环境投入的需求。对此,我们应主要通过调整以下政策来实施:
第一,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减少政府不必要的支出。我国的补贴政策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手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早期阶段,补贴政策有助于纠正价格扭曲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供求,稳定了生产和消费。然而,这些补贴政策更多地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考虑的,而忽视了环境因素,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例如,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促使农民增加投入,采用以化肥、农药、灌溉技术、杂交品种等为特征的集约经营措施,增加了粮食的供给,但这些措施却可能导致土地退化及水源污染。我国的财政补贴主要通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种形式。补贴主要反映在对水、电、化肥、农药及煤等能源上。例如,对水资源的补贴表现为水价控制、水利工程拨款和贷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水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各种水价都低于其成本,需要财政补贴。水价低的结果是水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短缺和滥用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和地区的突出矛盾。同时,水利工程中的截流、筑坝、分流等对水域内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是直接的,但煤炭的价格却远远低于其成本,每年我国用于煤炭行业的补贴都高达数十亿元。原有的这些补贴政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逆向激励的作用。我国财政每年花费大量资金补贴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和导致资源浪费的产业上,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财政改革的当务之急。取消不合理的补贴,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直接减少污染,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使之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项目上来,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调整现行优惠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向激励作用。(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使用项目类型。例如,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界定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参与生态工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3)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免进口关税。(4)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5)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6)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7)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8)扩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牧、植树造林、防风因沙等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对象和幅度。
第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1)改革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低标准收费向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2)改革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体制。目的是合理配置排污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排污收费资金的使用效果。将排污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取消排污收费资金的先征后用原则;坚持属地征收,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资金分级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参与排污费资金分成,集中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资金,增强国家环保的宏观调控能力。(3)改革排污费资金的使用。近期可以考虑将利用排污费全部收入的60%建立各级环保专项基金,以有偿贷款的方式,用于重点污染企业的改造升级、社会综合性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型产业,其余40%无偿用于补助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成本消耗。从长远看,可把40%的部分逐步降低而上缴国库,作为财政预算内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在省、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事业费”科目,由财政部门从财政收入中分别拨入相应的资金。
第四,调整税收结构,实施税收制度化改革,实现财政税收动态协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现行税制的“绿色化”比重并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高硫煤)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需求,而那些与环境“友好”的产品(如清洁煤、集中供热)等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施税收绿色化改革,就是要提高有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例,降低不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以最小的扭曲和对行为的影响来获得最大的收入。因此,建立绿色税制,要削减税收扭曲;要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要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在引进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其他被扭曲的税种的税率,使总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进行“绿色税制”改革,将生态、环境考虑在综合的税制设计中,使税收体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生态环保要求。对于现行税制结构的改革,绿色化的重点是资源税和消费税。现行资源税主要强调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税对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功能。其中最为明显的缺陷是没有水资源税。建议:(1)理顺水资源的价格体系,确定水资源的全成本价格;(2)增加水资源税目,具体税额由各地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3)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土地、森林和草原税目;(4)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限制其开采和使用;(5)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概念,把资源税改为“环境资源税”。现行消费税与环境“不友好”主要表现在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纳入征税范围。建议:(1)在远期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额;(2)对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征收消费税附加,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高标号汽油和无铅汽油;(3)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附加,或提高征收税额。
此外,对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相关税目下包括尽可能多的环境成本,并将环境成本反映到税率中,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二、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形成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是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投融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在这种投融资体系的构建和转换中,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不同时期将会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1.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投资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投资和政策性金融的专项贷款。因此,相对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政策性银行建立的初衷就排除了单一的利润动机,其职责定位于承担国家政策性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资金融通活动。生态工程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长期效益。因此,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成为目前生态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由于生态环保投融资的长期性、微利性甚至公益性的特征,以往商业性金融对生态环保的投入是有限的。为推动金融业对生态环保的支持,早在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做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未进行环境评价的项目、重污染项目等一律不准贷款、停止贷款支持;而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和产品,则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择优扶持等。这是运用信贷机制加强对生态环保支持的一大举措。在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下,商业性金融对环保行业的扶持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的运作方式也正在向多样化转变,如各种形式的专项环保基金、环保企业上市融资、BOT方式利用外资等。尽管商业性金融逐渐增加对生态环保领域的投入,但目前,无论从投融资的总量来看,还是从投融资涉及的范围来看,尚处于辅助地位。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失灵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微利或无利,但却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长远效益的项目,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由政策性金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体现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综合考虑,协调了微观投资主体的利益动机和社会效益的矛盾,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引导和协调投资的作用。但是总体上讲,政策性金融存在着总量不足、范围过窄、力度不够的问题。(1)我国生态建设欠账太多,而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有限,难以弥补欠账,更满足不了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需求。(2)政策性金融投资范围有限,涉及面窄,贷款条件要满足政策性约束,投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运作效率低和资源浪费问题;政策性银行要承担的具体政府职能范围很大,对于经济利益微薄或见效较长的生态项目在获得资金来源方面会有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受产业间利益差别悬殊的强烈驱动,容易造成许多已用于环保领域的资金向边际效益更高的产业流动和转移,出现资金的“水土流失”。(3)缺乏配套性措施,支持力度不够。(4)政府干预容易带来负面效应,违背市场调节原则,产业经济效益差等问题。
商业性金融以利益作为推动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有利于动员更广泛的资金投入生态项目,有利于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满足不同项目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商业性金融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缺陷,商业性金融以市场机制为主导,而市场力量不能反映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市场提供的信息常常给投资者带来误导,对于环境成本和生态影响在投资活动中往往缺乏评估和考虑。同时,经济利益目标容易冲淡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如1990年环保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就已推出,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治理污染向银行申请环保贷款时,常常难以贷到款项,即使是按照一般利率贷款也很困难。相反,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因其在当前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甚至获得延长贷款期限、贴息等优惠。无疑,这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向相悖。
2.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鉴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利弊共存的现实,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成为生态工程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根据目前投融资体制的基础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现状,在未来投融资体制的建设和转变过程中,二者应有节奏地进行进退取舍和功能转换,从中构建起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1)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观念,引入市场机制。市场化是投融资机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充分利用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生态领域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机,积极探索使生态项目的公益性向商业投资性转变途径,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广泛开辟筹措社会资金的渠道,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投资生态工程,支持循环经济发展。(2)用生态经济学的观点,在不违背生态法则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行为利益最大化。商业性金融要建立多目标评价体系,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尤其侧重对中长期效益的评价。(3)根据现实基础,灵活掌握转换的节奏。只有在政策性金融得以加强,生态工程投融资的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才具有进入的基础。具体地说,我们的改革路径是:
第一,在近期,加强政策性金融,完善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环境,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的金融体系框架。在3—5年内,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而且要加大改革和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发展政策性金融,加强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运作。同时,积极完善商业性金融进入的环境,合理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四点:(1)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生态工程中的金融支持地位,加大开发银行的投资力度;(2)在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优惠贷款,作为生态和循环型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3)制定资本市场倾斜政策,通过股票、债券等融资形式支持生态和循环型项目及其产业的发展。在生态、循环型企业的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额度上给予倾斜;(4)组建政策性生态绿色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专业银行。对这一“专业银行”实行优惠的货币调控政策,可考虑适当降低它的法定准备金比率,适当放宽它获得再贷款的条件,适当放宽它认购国债的比例,适当降低它获得贷款的自有资本比率的条件。当前对政策性金融改革要突出三个重点:(1)改革投入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由过去的“拨款”式贷款改为商业化操作。政策性银行由先确定贷款项目,后进行可行性分析,改为由先进行贷款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在项目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再进行贷款,且要实行先行部分投入、按量分次核贷形式;(2)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政策性银行在资金上对政府财政有很大的依赖性,为减轻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压力,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吸收私人资本,做到政府投一点、银行配一点、社会筹一点、收益补一点,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转;(3)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带动生态建设项目和循环型经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相应改革,以提高政策性贷款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从中期看,我们应积极推动商业性金融介入,逐步健全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存的金融体系。在政策性金融机制得以完善和健全的同时,商业性金融要逐渐渗透,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扩大商业性金融渗透的领域,使其地位向主导化方向转变,明确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1)建立政府、政策性银行对商业性银行环保贷款的补贴制度,弥补因放贷于环保领域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以诱导和刺激商业性银行采取有利于生态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活动。(2)建立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基金、生态建设专业银行或投资信托公司等,按照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筹措、管理和运用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项目。(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大型生态项目和循环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4)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5)国家对生态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贷款条件和折旧等实行优惠政策,以优惠的利率政策等鼓励商业性银行向生态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投入。第三,从长期来看,通过制定灵活倾斜的金融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倾斜力度,引导、扶持商业性金融介入:着重发挥资本市场对生态和循环经济建设资金筹措的作用,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在倾斜的金融政策下,发挥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促使商业性金融在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同时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机制。
三、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的竞争与配合
随着外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增强以及汇率、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现实。环境外交也日益活跃,环境合作项目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援助的领域。我国在利用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双边政府援助方面取得了进展,开拓了我国环保利用外资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促进了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外资逐渐成为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国际融资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同时,随着国际融资的不断增加,在生态环境领域,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作为两种重要的金融力量,其间的竞争与合作也将成为一种必然。
国际融资在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引入过程中,其正面的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扩大了生态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来源渠道,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与国内资金形成竞争态势,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使生态工程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更加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和更广泛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引进国际融资先进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推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等。入世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生态领域的通道,外资进入的刺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内资”的本领。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得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在环保投资、技术转让、环境服务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使我国环保产业进入更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先进生态投资理念和资金运作方式将教会蹒跚学步的国内融资业走得更稳。当然,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在竞争中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投资于生态工程,不仅要满足获得经济效益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还要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而生态效益是长期的,甚至是难以计量的。以市场机制配置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容易导致忽略生态目标而重视经济利益。作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化的投资主体来说,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然主要倾向于经济效益(短期)高的项目,这就容易造成(短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资金竞争激烈,而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有显著生态效益的项目融资却很困难。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上,国内投资主体和国际投资主体是一致的,国际融资的引进,无疑会加剧经济利益优势项目的资金竞争,从而使生态建设项目资金配置不均衡的现象进一步恶化。因此:
第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主要打通国际融资的渠道,培育内外融资市场。在近期内,我们要抓住利用外资的机会,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利用国际环保热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资金投入到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中。
第二,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国际融资的进入,逐步扩大利用外资的比例。生态工程是投资量大,回报期长的、具有很大公益性的事业,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很难吸引外资。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以及外汇等方面优惠政策,更好地吸引外资。(1)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延长所得税的免征期限;可以考虑将项目周围的土地开发权或者其他相关项目交给项目投资者,以作为补偿,比如将城市供水和污水建设一体化;对一些收益慢的项目,可以设立较长的特许期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采取一定的税费减免鼓励政策。(2)确定合理的回报率。从国内外的经验看,政府为调动私人和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其投资风险,大都在特许协议中做到了投资回报保证。对于政府来说,回报率承诺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过高,项目一旦亏损,政府将给予补贴,增加财政负担,达不到利用外资的效果;过低或没有回报承诺,外商没有积极性。政府如果自己出资建设,其支出将远远大于补贴支出。因此,政府要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承诺问题。(3)为外汇兑换提供便利。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外商投资者最担心的是能否在我国外汇市场上或银行得到足够的外汇以补偿其外汇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以及项目投资和营运期间的汇率风险。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或地方政府应对外汇兑换风险提供担保,以保证项目投资者外汇偿还的最低要求。这种保证不一定会给国家外汇储备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压力,因为项目投资者的投资要在十几年内逐步收回,即给投资者一颗安全的“定心丸”。(4)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进一步规范BOT、资产权益转让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于特色农业、老工业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等优势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企业可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吸引外商投资。
投融资体制篇6
[关键词]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回顾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