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6篇)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篇1
关键词:双师型;智能技能;实务技能;理论兼顾型
中图分类号:G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225-02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理念影响下,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普遍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资深实务经验教师的匮乏导致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至于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得不到很好的培养。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1]为扭转这一局面,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需求,需要重新审视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内涵,并对实务技能型师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
一、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内涵重构
2011年我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意见》),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由于我国高校实务型教师的匮乏以及法律技能教育的缺失,使得技能教育的阵地转向了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此获得了替代性满足。如此一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高超法律技能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构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纽带和桥梁。
(一)现有“双师型”内涵归纳的简要评析
关于法学“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论者诸多,概括起来主要是指既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经历,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笔者认为,这一归纳存在三方面的可议之处,其一,并没有突出法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教育界已经达成了法学职业化趋势的共识,并一直呼吁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教师是教学的灵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体,教学任务的承担者,法学“双师型”教师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具备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其二,将教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等同视之。对于教师而言,应以掌握并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实践经验次之,切不可本末倒置,矫枉过正。其三,这种界定方式是将法学教师的外延局限在校内专任教师的基础上,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职业者兼任法学教师的可能性。
(二)“双师型”师资内涵确定与外延界定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应从两个维度来构建:其一,从教师的个体角度,是指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即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高超的实务技能,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其二,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是指“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既包括校内专任教师,又包括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是一个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为实现培养高水平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仅凭高校一家之力很难完成,因此,应扩大师资队伍外延,整合法律实务部门与社会教育资源,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即以学校为核心,实务部门及相关高校共同参与,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作为高校专任教师的有益补充,科学分工、深度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师资群体[2]。本文主要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来进行分析。
二、法学“双师型”师资的角色定位
何美欢教授将法律人所需要的技能分为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两类。智能技能是诠释法律概念、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实务技能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的能力[3]。相较而言,智能技能适宜于在法学院的基本课程中加以传授和练习,法学教师对此也更加擅长。实务技能的形成则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对人情世故的深谙,主要通过学徒式教育在执业界培养[4]。相应的,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可划分为专门实务型师资和理论兼顾型师资,其中,法律职业者应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校内专任教师则属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一)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
专门实务型师资是指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实务型师资。法律职业者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培养学生实务技能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却缺乏系统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实务工作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通常是个别的,甚至是高度重复的,这容易使实务工作者形成思维定式,少有人对抽象的法律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入探知。因此,往往收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将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可通过经验的传授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使学生得到实务部门工作的直接经验,帮助学生在步入法律职业之前对拟从事的工作有初步了解和体验,以便更好地选择就业方向;第二,指导学生将在理论教学中习得的各种技能进行演练和检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第三,法律实务部门是法科学生的“消费者”“使用者”,了解社会对法科学生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务工作者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可以及时对人才培养方向进行修正。
(二)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理论兼顾型师资是在理论教学中兼顾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专任教师以广泛的法律领域中的全部问题为教学内容,对于抽象的法律制度,有着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更擅长于培养学生的智能技能。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却不利于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实务技能本身缺乏知识的吸引力和智识的挑战性,再加之专任教师的工作重心在于知识传授及对学生智能技能的培育,从事实践活动会分散其在理论教学、科研方面的精力,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专任教师担任专门实务型师资的成本更高。当然,这一分析并不否认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的必要性。智能技能与实务技能本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务技能的提高对于理论教学与智能技能的提高可起到促进作用。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可以扩展法律思维,提高对事实问题的敏感度,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获取新知识,以实务技能促进智能技能的提高并渗透到理论教学中,因此,更适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三、“双师型”各类师资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理性安排
(一)专任教师在理论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
将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实务教师,目的是通过理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实务中的每个案件均是个案,案件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个案事实具有对法条进行扩张、限缩解释的可能性,以及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补充法律漏洞的可能性,这是在讲章中难以预知的,因此,实务技能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于“法官能力的养成”,即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的能力。实践中法官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官借助法律论证、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等方法最后形成主观确信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需要的是理论知识以及智能技能的支撑,其次才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因此,对于专任教师而言,其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主要任务是在传授理论知识及智能技能的同时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讲诉讼法的教师在讲授诉讼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培养学生法律推理、论证及诠释的智能技能,兼顾训练学生的庭审技能、辩论技能等实务技能。讲实体法的教师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理解力以及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兼顾训练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和寻找问题切入点的实践能力。
(二)兼任教师在实训类课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空前庞大,本科在校生达二十九万余人。如此庞大的人群,完全通过由实务部门安排专业实习或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的方式很难消化。特别是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近年来安排学生实习的难度越来越大,学生多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这就使通过专业实习锻炼学生实务技能这一途径形同虚设。聘请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可以增加高校实务和技能教学的内容,使学生与司法职业者实现“零距离”对话,亲身感受中国司法的“原生态”。高校的兼任教师主要有法官和律师。在课程安排方面,建议由法官担任“模拟法庭”“法庭辩论技巧”“案例分析”等侧重于培养学生法官思维和诉讼能力的课程;由律师担任“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公司的创建与运营”等侧重于培养学生律师思维与非诉能力的课程。
在“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中,应充分考虑到专、兼职教师各自的特点,对二者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针对各类教师的角色,分别安排专任教师担任理论教学中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安排法律职业者担任实训课程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实现校外教师和专任教师的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具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90.
[2]付子堂.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法学教育模式与机制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4(1):32.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篇2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不能回避的是传统模式教育下培养的法科毕业生难以承接法律职业的要求,显现了当下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
法学教育本应是具有深刻职业背景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不等同于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现代法学教育,应该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了法学实训实验教学,并且将法学实训实验融入到培养方案中,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向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转变,以及法学实训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目前,教育部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明确为需要着力解决好的四方面问题之一。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明确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水平,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实践教学应处于相对独立、与法学理论教育对等的地位。
近年来,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将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进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践和实习四个部分内容。
(一)法学实验
文科实验将单纯的课题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为与现代化实验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文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都大为改观。
2011年12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实验室投入使用。并整合了校内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及软件和工程技术学等专业和学科资源,形成辐射全校、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法学综合实训教学体系。实现了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独立设课和辅助实验共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基础,以法学实验、实训、实习教学为依托,以仿真课程训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为载体,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教学实习基地为外延,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应用与创新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三个层次的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即基础技能型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进而整合其他专业的教学资源,实验范围从单一服务法学,转向以法学为中心、辐射文理工诸专业、服务多学科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规模、管理、运行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二)法学实训
法学实训室是在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教学大纲的规划下,对学生进行有目标的法律实务训练。它是课内理论课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中间地带,它将课外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实训教学,将课外实践延伸到实训课堂,使学生在一个动态的、立体的课堂环境中感受真实的司法实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重点,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庭审观摩、案例诊断、民事法务实训、刑事法务实训、行政法务实训、非诉讼法务实训等多门实训课程。实训课程将司法实务过程分为若干模块,如刑事侦查专题、审查专题、民事一审程序专题等,各专题由学校聘请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的实务专家授课,主要讲授实践操作规程,技巧及疑难问题的处理,学生在课堂上还可以与实务教师展开交流和讨论。
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直接参与法律实务的操作或模拟案件的处理的实训模式,促进了学生运用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解决实务问题,改变了理论课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辨习惯,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法学实践
鼓励学生深入乡镇、街道、监狱和劳教所,或联合行政机关、金融行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专业教师的帮助下,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法律实际问题面对面,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作用。
通过实习基地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将真实的案件引入校园,在校内模拟法庭审理案件,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技术的操作和法学知识的运用过程,缩短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到法庭见习常态化,使学生将书本上的法变成生活中的法。在法庭听审中,观看到一些比较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得到切身的体会,并且学习到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身上所具备的工作技能,从而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追求法律正义的实现。
(四)专业实习
沈阳师范大学近年来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45所,学生利用半年时间在实践基地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工作,切身体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和司法和执法过程,提升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和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在专业实习方面,学校主要开展了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学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了法律诊所,并有专门的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负责,以培养学生接触社会问题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另外,学校还在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聘请了100多位兼职教师,学生在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校外实习,由校内实习督学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管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各实践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沈阳师范大学将实践项目类别分为基本技能型实践、综合设计型实践、研究创新型实践三类。这三类实践项目所占的比例,对于本科实践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践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一)开放共享,完善共建模式,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为保证多层次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实训空间和实践基地。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年级间实践资源的共享,不同学校间的实践基地共享。重点开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践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实训技能进行实践,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优化教学方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贯彻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并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证据技术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专业调研、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实习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践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三)加强过程控制,创新法学实践教育考核评价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理论教学,它需要通过考查学生对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实际问题的操控和解决来评判学生的学习情况。因此,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建立过程考核机制是尤其必要的。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篇3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诊所实践教学
高等职业学院的法学教育是三年制专科教育,在如今各类法学本科院系林立且急速扩张的形势下,专科法学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只有在认真思考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进行广泛的毕业生就业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清晰明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才能使高职法学教育扎根于现实需要的土壤并获得继续发展的广阔前景。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和现状
在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以及法律教育科研人员等,但现代法治社会中最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所以,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所谓通识教育就是通晓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职业教育是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如何应用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理和法律的现实应用和基本职业技能的掌握。尽管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这两种教育有时合一,有时分开,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均将职业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和英国的大学法律教育有着明显的职业教育倾向,法学院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其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而属于典型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家,其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以培养治国通才为目标把从事社会专门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教育放在大学毕业以后,进入专门职业领域以前的职业训练阶段来进行。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却存在和职业教育脱离的现实。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单一的院校教育,法学院在培养方式和方法上,仍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很少有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毕业后,又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这就导致法学院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践岗位后难以适应职业要求。所以,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要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在形成这个共识之后,各个法学院系纷纷进行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比如设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增设实践课程等等,法律硕士这一专门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的兴起,也是法律教育职业化转型的表现。
从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来看,我国目前存在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生。这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第一类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类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本科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的应用性法律人才。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遵循两条主线,第一条是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占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的大多数,起点是高职类专科,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均属于这一类教育,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应突出法律职业教育的特色,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实务技能的训练。第二条是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学术精英,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通过法学硕士、博士及博士后教育来完成。
高职法学教育位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应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同时,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线的明确也为高职法学学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道路,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平,成为较高级的应用类法律人才。
二、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
综合以上关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格局的分析以及笔者对高职学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笔者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深入走访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资料,总结出高职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存在于下列领域:(1)企事业单位需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2)基层组织、社区、法律服务所等需要基层法律工作者;(3)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需要法律辅助类技能型法律人才),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具备鲜明的职业教育倾向,体现为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针对岗位需求的职业技能的培养。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以及个人职业前途的发展潜力,所以,高职法学人才培养应体现以下特征:
1.教学内容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的实际需要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
2.突出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
高职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应用型”。培养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如较快的打字速度,熟练的计算机文字处理能力,较好的文书写作能力,档案整理能力,公关、礼仪社交能力,等等。
3.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和宽口径
专科层次的高职法学毕业生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的需求量有限,但是社会上对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却大量存在。比如,既懂法律又有相关领域如营销、会计、保险、证券、房地产等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这就要求法律院校改变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法科学生可根据自身特点,挖掘和发展自己的特长,在复合型基础上塑造出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以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
4.注重学生的能力、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从某种程度上说,技能是容易掌握的,而素质则需要长期的培养和自身不断努力地修行,素质更多地代表了一个人发展的潜力和社会适应性,所以,实际上更多的用人单位看重的是求职者的个人能力、素质及职业道德。比如,沟通协调能力,灵活应变能力,合作能力,吃苦耐劳,忠诚守信,等等。作为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无疑是责无旁贷的。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校园文化等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各方面的素质。
三、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职法学实践教育的契合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在有经验的医生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围绕病人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通过对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并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学生通过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重要的无法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技巧和法律思维。
将诊所式教育引入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值得不断尝试和探讨的过程。由于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及现实情况不同,诊所教育在进入中国之后必然有本土化的过程。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实际上,诊所教育提供给我们的是一种教育的理念,是通过经验积累的方法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接触培养学生应对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了诊所教育的精髓,我们可以结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现实条件来创造出切实可行的诊所教育模式。
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如何运用诊所教育方式,首先要考虑高职法学教育的目的。三年制的高等职业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定位在于法务助理或秘书、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工作者。高职教育培养的学生的特色在于应用型和复合型,强调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适应现实工作的能力。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特色和定位必然要求对学生实践能力的特别培养,在教学计划和教学设计中,实践教学的安排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为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全面贯彻实践教学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同时也为诊所式教育与高职法学教育的结合寻找到了绝佳的契合点。诊所式教育的精髓在于通过实践、通过经验的学习,而高职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也可以以此理念为主导,设计出一套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实务或模拟实务训练为方式,贯彻于高职法学教育始终的实践教学方案。
(二)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思路
高职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占很大的比例。对于实践教学部分,应当根据具体的专业方向,在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进行明确的规划和设计。在实践教学设计中,我们提出贯彻诊所教育理念,创建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以下是该模式设计的指导思想:
1.根据能力培养目标设计实践教学模块
高职法学专业位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最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其实践教学设计也要以此为出发点。以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为例,根据该专业目标,我们将能力培养分解为三个培养目标:文书写作能力、秘书能力、法律实务能力,针对这三个培养目标,分别设计三个实践教学模块,每个模块都有围绕该目标的具体实践教学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将这几个模块结合,分步骤、按计划实施。
2.实践教学一体化设计,分阶段实施
在一般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分为课程实践和集中实践,课程实践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情况自主实施,一般方式有案例讨论、听庭、模拟法庭等,集中实践有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这种实践方式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教师安排的自由度过大,随意性较强,难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经历了一系列必须的实践锻炼,实践效果也不好保证。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对实践教学进行一体化设计,学生在校期间需要经过哪些形式、哪些内容的实践训练,都通过实践教学大纲固定下来,再分解到每一学期,对每一种实践方式都明确实施的方式、步骤、考核,以确保实践的按步骤实施,保证实践的效果。
3.实践教学贯穿学生在校学习的始终
法学本身就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职教育的特点又要突出应用性,所以,实践教学应贯穿于高职法学教育的始终。与仅仅开设一学期诊所教育课程不同,我们的诊所式实践教学设计结合学生学习的课程,结合培养目标,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方案,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充分的实践训练。
4.实践方式的选择多样化,为实践教学目标服务
在诊所式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法学实践的方式,模拟和现实相结合,课堂内和课堂外相结合,只要实践的方式能够达到教育目标、就可以为我所用。例如,在课堂内为了训练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可以采用辩论、讨论、演讲、角色扮演、现实案例分析等实践形式;课堂外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可以采用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深入社区做民事调解员、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方式;为了弥补课堂外实践机会较少,成本较大的缺点,可以设计模拟的实务训练,如模拟律师实务、模拟法庭等。
5.实践方式的设计和素材的选择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侧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课堂内模拟的实践,由于并非真实的实践环境,要达到与真实环境相似的效果,必须在实践方式的设计以及素材的选择上下功夫。在实践方案设计中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是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选择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真实案例的处理过程。例如,模拟律师实务,案例必须选择真实案例,要求学生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案件的几种方案,分角色模拟律师办案的过程。然后,可以将案例的真实处理过程拿给学生做参照,并让学生翻阅真实的案卷以了解现实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案例最好是指导实践的教师亲身经历的案件,这样,即使学生并未亲身经历这个案件的,但是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了解及自己的切身思考,有了处理案件的感性认识。(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实践过程以学生为主,教师仅是指导,或是担任主持人的角色,或是谈论话题的引导者,或是模拟实务的指导者,而学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将实践活动深入下去。
参考文献:
[1]胡学军,吴丹波.论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意义.职业教育研究,2006,(9).
[2]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交通高校研究,2002,(2).
[3]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中国高校研究,2003,(5).
[4]邹丽梅,王丽华.论法律诊所课程在高校的位置.教育与职业,2010,(7).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篇4
关键词: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
一、法学专业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方案
1.人才培养目标。随着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比例日益增加,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事务时维护国家和权益的涉外高端法律人才紧缺,国际对涉外法律人才国际化的能力水平、国际法律知识结构的需求增强。国家加大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力推动东北经济复苏和经济振兴,辽宁大学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既服务于辽宁地方经济发展和国际化城市规划建设,是对国家层面的“一路一带”的经济发展政策的积极响应。人才培养目标要和学校的专业定位、师资队伍的发展情况等实际情况契合,“恪守大学自身发展逻辑,结合不同学科教育的自身规律,参考社会发展的要求来确定”。辽宁大学法学专业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是:依托优势重点学科的基础和资源,培养能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需要,具备广阔国际化视野、通晓国际通行法律规则,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促进地方国际化经济发展并维护国家利益的高水平国际化法律人才。2.人才培养方案。综合性大学探索国际化办学道路,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宜依托综合性大学多学科、多资源的优势。世界经济学等学科是辽宁大学的部级重点学科,国际化方面的科研成果突出,前期成果积累厚重;新华国际商学院、亚澳国际商学院是辽宁大学对外合作办学的特色院系,国际商事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的师资力量强;辽宁大学的孔子学院是辽宁大学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教学资源。(1)国际化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分类分层次的原则。与国外大学有交流合作项目的国际法律人才实验班,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制上多采用“2+2”或者“3+1”的模式;课程设置上,在国内修读期间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全部按照对方学校的要求,调整授课内容,实现课程学分兑换的无障碍;非实验班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体现在国际化模块。(2)选修课程比例及修读要求等方面做出针对性调整①专业必修课,除因课程属性必须有先修后续的关系之外,必修课不设定先后修读顺序要求,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时间、精力自主选课;选修课全部没有先后修读顺利,学生自主选课。②根据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对能力和知识的需求,在教育部规定的核心课程外,国际化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方案增设比较公法、比较私法、比较刑法、国际商法、国际条约法等选修课。③在学分制框架下,选修课学分更加灵活,适当减低限选课学分,提高任选课学分,给学生自由选课的空间,扩展视野。
二、法学专业国际化的课程体系
1.通识教育满足国际化法律人才学科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学习要求。通识教育平台注重课程设计的公共性、贯通性和综合性,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的机会,使学生在多样性的课程选择中开阔视野,积累经验,为扩展知识结构和提升综合素质奠定基础,是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必备条件。2.专业课程设置体现学位课程学习与职业能力训练相融合(1)学科基础课主要讲授教育部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核心课,专业教育平台重在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和提升专业能力。(2)专业课程设置要体现对国际化的知识要求和能力要求的支撑:知识要求体现在国际法学知识、比较法学知识和其他部门法学知识,能力要求体现在国际法理论学习能力、涉外案件法律事实分析能力、国际法律事务处置能力和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创新能力等,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概念、论证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3)专业课程设置体现国际化教学和职业训练的深度融合,通过开设《涉外法律谈判课》《法律外语》等课程,为学生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国际化职业竞争提供智力支持和方法指引。目标是让学生熟练运用外语和其他知识技能,参与谈判、诉讼和仲裁、起草文书、设计涉外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等。3.国际化课程积淀深厚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辽宁大学国际化课程安排,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积淀。辽宁大学法学院设立伊始就开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必修课程。1995年专门设立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开设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等8门核心课,独立招收本科生,引进一批国际经济法领域专家和青年教师作为师资,培养一批适应对外开放要求的涉外经贸法律人才。1999年,由于教育部统一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专业与法学专业合并,但国际经济法学仍然是我校法学本科生课时量最大的法学专业课。国际法方向的专业课全部参与校级、省级、部级的双语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资源共享课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项目、考试改革项目,教学研究成果突出。例如,开设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部级精品资源共享课、部级精品课、大学素质教育精品通选课;《当代国际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解读》是辽宁大学精品视频公开课;国际法教师撰写的教学研究论文多次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三、法学专业国际化的实践教学体系
1.实践教学能满足国际上对涉外法律人才的能力需求。实践教学体系内的国际化的实践课、实训课均为独立开课,实验项目涉及国际商事仲裁、涉外法律谈判、外事礼仪、中英文法律文书写作、跨国公司企业法务、涉外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国际争端解决等国际法律实务,实践、实训项目的设计旨在提升学生参与国际事务的综合能力和对跨学科、跨文化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开设国际商事仲裁实训、法庭辩论实训,遴选优秀学生参加“Jessup(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双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等全国性比赛。参加专业领域内的国际性、全国性双语比赛,提升处理国际事务能力。2.以学期制度改革为契机增设比较法课程。夏季学期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充分调动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推进高校教师科研与教学有机融合。结合学期制改革,在课程设置方面进行探索,把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前沿动态以讲座、报告的形式传授给学生。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以选修课为试点进行尝试:一方面开设《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概述》《美国的财产法概述》《韩国的死刑制度研究》《德语系国家法律制度概论》《日本司法审判制度概述》《欧洲大陆国家的大学教育——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例》等比较法课程,旨在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先进的比较法律制度,扩展学生的比较法领域的知识,扩展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另一方面,结合学校通识教育试点,探索与经济学院、商学院、国际商学院、外国语学院等相关学院的交流和联合教学,在掌握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法的基础上增加法学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英语、国际经贸谈判等相关课程的经贸知识的理解程度。夏季学期,鼓励法律学生选修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国际关系等相关知识,增强学生的人文社科素养,培养社会需要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3.国际化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包括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法学院创建“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联动机制,保持与实务部门等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满足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国际化建设体现以下特点:(1)实习基地类型包括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涉外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人民法院的涉外审判庭、域外学术研究机构和大学等国际化实习实训基地。积极扩展国际化基地的层次和数量。(2)辽宁大学已经与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立陶宛维尔纽斯大学、塞内加尔达喀尔大学共建孔子学院,孔子学院品牌跨越亚、欧、非三大洲,国际化办学步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学校孔子学院项目,有计划地选派中青年优秀教师去外国合作国家的孔子学院交流学习,提升国际化课程的教学能力,聘任孔子学院的教师成为国际化课程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3)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司法鉴定人培训基地,是国际化教育密切联系的实训、实习基地,其鉴定检材是实训课素材库的重要来源。中心近年来一直承担国际案件的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案件范围辐射韩国、日本等国家。
四、结束语
课程体系改革和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是法学国际化人才培养的一个方面,国际化法治人才培养还需要在教学资源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考试考核方式改革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索和研究。高校(专业)在建设国际化试点专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学校层面和院系层面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支持。
参考文献:
[1]陈雪萍,沈四宝.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要过“两关”[J].中国大学教育,2010
[2]杨力.国际化法科人才培养格局及协同[J].法学,2015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篇5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学术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学术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篇6
内容摘要: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应从诉讼型法律人才向项目服务型法律人才转变,人才培养层次应以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为主。相应地在培养方案上,应实行法科和商科某个领域的知识直接组合设置课程单元的模式。
关键词:法商融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必要性及培养层次
长期以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角色认同基本上是为“打官司”提供服务的诉讼型法律人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国法学院系,在校生人数法律人才的培养数量大幅度增长。2008年,全国设立法学院系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这其中又以诉讼型法律人才的数量增长为主。在现阶段,社会上经常反映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理想,2002年开始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低于各学科的平均水平,主要是诉讼型法律人才已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现象。与此同时,随着市场交易形态多样化、复杂化程度的提高和竞争程度的加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不断进行产品、服务、交易类型、经营模式的创新。
社会对法律人才需要结构发生了转变,为企业经营或社会事业创设交易形态、控制法律风险提供服务的项目型人才,逐渐成为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新的增长点。而项目型法律人才的角色定位,主要不是打官司的法律人,而是为企业经营创新提供法律服务或为复杂型态交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例如,金融领域信托、投资等方面的产品创新、公司重组、上市等领域的专业服务、重大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判断等,这些创新型交易或复杂交易,一方面要从确保合法化的前提下控制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更需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滞后于商业实践的情况下运用法律人的智慧创造设计出合法的方案。这就要求法律人才不仅仅具备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经营领域的相关知识,只有培养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才能满足社会对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需求。到目前为止,中国拥有公司1000万家左右,社会对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需求还存在很大的空间。法律人才过剩是表面现象,真正存在的是结构性问题。
培养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存在一个在何种层次上培养为主的问题。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定位是对某一法学学科领域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研究型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律服务人才,因此法商融合法律人才培养层次,主要是讨论应以大学本科学生为主还是以硕士研究生为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学硕士生层面为主,培养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这是因为:第一,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基本定位是法律服务人才,而不是商业经营管理人才,因此,合格的法商融合法律人才,以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为前提,而在我国系统法学专业知识学习,主要在大学本科阶段完成。尽管可以适当配备一些其它专业的课程,但由于时间、条件以所限,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真正的法商融合在大学阶段难以实现。第二,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法学专业知识系统学习已经结束,而转向具有一定范围、一定领域的提高性学习和初步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相应的时间也可以保障,结合在研究生阶段所专门提高的法学学科领域,与自己感兴趣的商科领域结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此外,在这一过程中实行法商融合,也为部分有意从事学术研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拓宽研究领域、掌握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创造条件。第三,需要法商融合型法律人才的领域。大多数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比较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且需要创新市场交易领域,从社会阅历、知识掌控能力等方面考虑,硕士生阶段实行法商融合更能满足社会需求。
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
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培养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首先要考虑以何种模式来培养,核心是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现阶段一些法律专业院校也开始推行法商融合的目标,比较普遍性的做法是:无论是法学各专业的研究生(法学硕士)还是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都以纯粹的法学知识课程为主,再另行设置几名经济类、工商管理类(以下简称商科课程)课程作为辅助,供学生选修。但是,在这种模式下,法学和经济学、管理学等课程仍然是一种两张皮的状态,并不能真正实现法商融合。一是因为另行设置的商科课程和法科课程仍然是单一学科的课程,各自按各自的模式和知识话语运行,法科课程与商科课程不能实现具体的对接。二是两个学科知识的分割传授,使学生对辅助学科的兴趣难以提高,辅助选修的商科课程往往成为一种摆设。
因此,需要考虑对现行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笔者设想,应当在课程单元组成上,改变现行以单一学科知识为课程单元的状况,实行法科和商科某个领域的知识直接组合设置课程单元的模式。具体而言,从知识板块上讲,主要是法科领域中的商法、经济法等课程的某些主要分支和商科课程的相关分支组成相应的独立课程单元,进行组合时以实践中的行业或业务相关度为主要标准,并不一定以传统意义上的学科专业划分为界限。例如,商法、经济法、理论与经济学原理,公司法与企业管理、金融法与货币银行学、保险法与保险学、品牌、广告、技术与知识产权、商务谈判与合同法等分别组成独立的课程。
这种模式与现行模式的核心区别是,某一门课程本身就是法学和商学融合的,而现行模式下某一门课程是法学或商学,不存在复合,存在复合的仅仅是多门课程中有不同的类型而已。在课程本身法商融合的情况下,之前系统学习过法律课程的学生就进行入了一个全新的课程体系,在学习方式、思维方式上必然要接受组合式的训练,从而真正形成法律知识和商科知识的有机结合,分析问题时形成多角度思考的习惯,从而有利于培养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的项目型法律人才。
案例素材的拓展
在现阶段,无论是诉讼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还是项目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都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实践能力的培养除了加强社会实践之外,案例教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主流的法学教育案例教学中,案例素材是诉讼案例素材。即以某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素材,分析判断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也通过案例探究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基本定位是为企业经营提供专门法律服务,因此,人才培养方式中课堂案例素材方面需要从诉讼型案例向法律项目型案例素材拓展。法律项目型案例是以客户委托的某个项目的实施为素材,进行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设计和实施程序的拟定等。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了解诉讼实践中的案例素材,还需要掌握企业实践中经营案例素材,通过经营案例素材来训练法律项目方案的设计、创新能力。
多元化教材体系的构建
(一)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商法学教材存在的问题
第一,体系陈旧、封闭,与商业实践需求存在距离。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商事立法进程的加快,商法教材中内容更新较快,特别是商事单行法部分更为明显。但是,就总体而言,商法学教材的内容体系基本上是总则加六大块(公司、证券、破产、票据、保险、海商),存在不同的是有的为五大块,有的顺序不同而已。自1986年中国大陆第一本商法教材问世以来,这样一个教材体系已经沿袭了20多年,很少有人去解释这个体系存在的理由。六大块的体系存在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当时社会经济生活还缺乏比较丰富的、多样化的、多领域的商业实践和模式,当时基本上还没有商事立法,最早出版的一批教材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商法教材的体例,如张国健先生的商事法概论等,形成了总则加六大块。二是,由于我国商事立法中六大块相对较早出台,课堂教学分工自然以六大块为主。虽然,课堂教学学时有限,不允许讲授所有的制度。作为教材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商法制度包罗进去。但是这样一来,时间一长,同时带来的问题是商法教材和教学产生了封闭性,虽然六大块的内容不断更新和发展,但在教材体系构成方面,不能反映日新月异的商业实践发展的需求。商法调整经营活动,当今社会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域遍及各行业,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六大块的内容构成体系,本身具有封闭性,不能体现新的领域的法律制度。
第二,比较抽象,影响学生学习兴趣。商法规范以及商业实践具有较强技术性专业性,商法学中所涉及的问题大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行业专门性,这与人们日常社会生活和阅历所接触的问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对于学生而言,学习商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对相关原理、制度、规则的逻辑思考缺乏感性素材的支撑,从而影响学习主动性。目前大部分商法学教材按照概念法学的体例编写,尽管个别地方插入一点案例,基本上都是以理论介绍为主,学生使用教材很难和现实对照,难以理解和掌握,影响学习兴趣。
第三,教材中的某些部分过于空洞,不仅影响到授课效果和学习兴趣,也难以使学习者形成对商法的认同感和总体认识。目前,我国大部分商法教材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大致如下: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原则、特征、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商人(概念、特征、商法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号、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行为(概念、分类、意义)。这些内容中除商号、商业登记外,大部分是抽象的理论和概念介绍,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
由商事活动的专业性、行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征所决定,商法教学的一个难点就是学生感到商事法律制度难学,而教师的课堂上课时间有限,阅读教材始终对其中叙述的概念、原理等很难和自己头脑中已有的社会现象的感性知识联系起来,比如,学习了教材中保险法的内容,由于不清楚商业保险的运行实务,很难理解到位,学习了教材中票据法的内容,由于不知道票据的具体使用流程,甚至从没见过票据,很难真正发现和分析问题。这就要求通过商法教材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一现象,而教材总是有一定容量的,教师在固定课时讲授还要考虑到进度以及知识体系完整性等问题,因此商法教学中存在的制度原理与人们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存在较远距离的问题不可能在一个层次的教材中解决,而是需要多层次教材建设解决。这里所说的多层次教材体系,是根据学习环境和方式的不同,编写的不同类型的教材。
(二)实践教材三个层次的功能区别
笔者建议应分为以阐述制度原理为主的普通教材、以案例分析为主的案例教材、以综合实务为主的实践教材。三个层次的教材功能区别是:
实践课教材是以真实案例或事件为基本素材,为学生从事模拟仿真法律实务活动提供操作指引、工具和素材的教材。实践性教材与理论性教材的区别是:理论性教材一般从概念、特征入手,是一种以介绍知识为主要目的教材。其特点是首先从概念、特征入手,使使用者对相关内容形成抽象的概念认识,然后介绍具体制度、原理,目的是使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相关制度原理的内容。但是,理论性教材基本不涉及具体操作方法的指导。与理论性教材相比,实践性教材注重学生职业实践、职业思维训练和培养能力。具体而言,通过实践性教材与教学,学生对商事案件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步骤、要点熟练掌握,从法律角度对模拟商业运行模式中的制度设计和风险评估,组织起草商事组织以及若干行业的交易经营实务中常用的法律文件、对某些素材进行分析判断,提供法律意见等。
法学实践课教材与案例教学教材的区别是:案例教材一般是按照某一门课程内容编排,以若干单个案例组合而成,每个案例内容上相对独立,偏重于回答或解决本门课程体系中的某个或某些法律问题,回避其他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相对于实践课教材,案例教材不是整个案件审理的再现,不是模拟仿真实践,而是介绍、学习、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具体制度的另一种形式的教材。而实践性教材是综合性的反映了实体与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内容也比案例教材复杂,是真实案例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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