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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模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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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模式篇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有序发展。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责任人,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支持来促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公共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总管家”,国家公共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将社会保障分配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从而促进以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安定的目标,既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能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一、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联系

(一)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

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能够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维持经济稳定增长,其定义与范围随着政府职能的拓展而丰富、发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种资源,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无收入、低收入的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由政府为责任主体提供给人们消费的物品,其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保障资金无论是筹集还是分配均要有国家财政的参与。政府的介入可以减少在筹集和支付中的成本、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联系

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公共财政是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渠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金都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来源。社会保障通常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普遍津贴等类型。其中,社会保险属收入的横向再分配,是收入在风险发生者和未发生者之间进行转移。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所体现的分配则是纵向的再分配,将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特定对象转移。就资金管理模式而言,社会保险属于专项基金管理,以收支平衡为基本原则来协调贡献与收益的联系。这些都与公共财政密不可分,尤其是社会救济,完全依靠税收筹资实现。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直接形式。正因为有了公共财政的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够有序运行。因此,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直接影响着公共财政的分配,从收入角度,社会保障资金实质上是财政资金的让渡与转移,如果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费,那么这部分资金将以利润或者所得税的形式转入财政收入;从支出的角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范围与标准都源于财政,因此会影响到财政的整体支出。

二、我国目前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虽逐年提高但整体偏低

完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经济基础,科学、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近年来,尽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都很快,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很低,这就决定了我国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虽然目前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总量逐渐上升,但相较于同等经济条件下的一些国家,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且地区之间的差距也不容小觑。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形式良好,但是社会保障支出却相对滞后,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步调不一致的情况,总而言之,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结构不合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与之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以及科学的财政支出结构。我国城乡之间无论在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会保障投入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衡量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很多,比如是否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是否与城乡差异的现状相适应。在我国,农村人口居多,社会保障费用却倾向于占相对少数的城市居民,这就出现了保障规模上的不协调。公共财政支出应该体现公平效应,但显然现有的社会救济与补贴制度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制度性问题是制约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关键问题,政府对其投入方向不明确、支出结构不合理、力度不够、缺乏长效机制,保障项目、保障规模和给付水平不尽科学。若想实现改善民生、满足民需、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社会保障目标,必须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以面向民生支出为主的公共财政。

(三)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存在一定风险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不足以满意基本的保障需求,且存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状况,财政收入的增长量与增长速度小于社会保障支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保障的负担。我国财政保障能力低、力度小,刚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较高,对社会保障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支付能力较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养老保险是关乎民生的重要保险项目,养老保险支出缺口风险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支出的效率。此外,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风险。

三、完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对策

(一)提高财政收入,扩大财政支出规模

根据瓦格纳法则,财政支出的相对规模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需要强大的国家公共财政支持,所以夯实社保资金的基础就要通过扩大财政收入来源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一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整,通过适度地扩大税基来实现财政收入的提高;二是以现代化手段来管理税收,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减少税收流失。中国的财政支出规模有扩大的空间,财政支出规模扩大,意味着财政可支配的收入增加,这样可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也会相应增加,社会保障规模也日益扩大。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

优化公共财政的收支结构,扩大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按照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要求,改变财政职能“缺位”和“越位”现象,逐步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切实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在预算安排上,把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放在首要位置,并将新增财力优先用于社保支出,逐渐提高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大力压缩行政管理开支,特别是“三公”费用。推动地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地方财政资源,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增强地方财政的社会保障能力。在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哪些社会保障项目上,应坚持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各自承担的保障职能,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及不同社会群体社会保障待遇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地区间的财政社会保障负担

我国不同地区社会保障支出的财政负担存在很大差异,这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要改善这种全国性不均衡状况,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发展本地区经济,提高自身社会保障供给水平,而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障领域内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手段,使各地区拥有基本均等的财政能力。根据缩小区域间社会保障支出差距的原则,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平衡转移支付实现地域间的社会保障供给均衡化,逐步实现地区间的财政社会保障水平差异最小化。

(四)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全面的财政预算管理

社会保障预算是政府为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内容、结构与变化的计划,其实质是服务于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社会保障预算由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组成,主要为以下几类:卫生经费类;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劳动事业费类。社会保障预算反映了社会保障活动执行的具体情况,是财政管理、监督和平衡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主要途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新时期我国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坚持全面性与统一性原则、法制性与政策性原则、独立性与专用性原则、收支平衡与适当结余原则,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预算化管理,有利于真实反映社会保障支出、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有利于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规范化投入与有效监督。实现财政社会保障管理精细化,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推进覆盖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就业模式、创造就业机会,使劳动力利用率最大化,同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低保范围,合理拓展其广度与深度。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模式篇2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abstract:thecurrentsocialsecurityfinancingchannelsforfund-raisingmodethereisasingle,rigid,lackoflegislativeprotection,lowdegreeofsocialproblems,inordertofundamentallysolvetheaboveproblem,wemustvigorouslypromotesocialinsurancebechangedtotheprocessofsocialsecuritytax.forthisreason,acomprehensiveanalysisofthearticlesofchina'ssocialsecurityfund-raisingmodelofthesocialsecurityreform,taxreformandtheneedandfeasibilityoftheintroductionofchina'ssocialsecuritytaxpolicyrecommendations.

keywords:socialsecuritytaxes;patternoffinancing;taxreform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模式篇3

(一)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地区负担的差异性在中国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其GDP值较小,但往往农民数量又偏大,而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则相反,这导致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很大差异。就社会保障各项目来说,农村社会救助支出负担的差异尤为突出。下表2是根据2013年相关统计资料对中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得出的各地农村社会保障支出负担的差异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最大值省份与最小值省份之间的差距达10倍多,各地区的支出负担程度呈现较大的差异性。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目中社会救助支出的地区负担差异程度最大,最大值(贵州0.100%)是最小值(上海0.001%)的81.392倍;从变异系数来看,农村社会救助支出占GDP比重的离散程度最大(0.864),是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离散程度的1.53倍。

(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的对称性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公平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占全国农村社保财政支出的比重与当地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人口的比重大体相当,这样才能体现出各地区社会保障服务财力的一致性。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并非如此,农村人口数量大的地区,财政资源的供给却往往相对较小,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与农村人口分布呈非对称性特征。在此,用RP表示某地农村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数量比重在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从小到大排序的次名,LP表示某地新农保基金收入占全国新农保基金总收入比重在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从小到大排序的次名,YP表示某地“新农合”筹资占全国筹资总额比重在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从小到大排序的次名,JP表示某地农村社会救助金支出占农村社会救助金支出总额比重在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从小到大排序的次名,TP表示某地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全国社会保障总支出比重在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从小到大排序的次名,则LP-RP、YP-RP、JP-RP、TP-RP即表示该地相应保障项目的指标排名与人口指标排名的差异性。差值为0表明二者一致,否则即出现非对称性,差的绝对值越大则非对称性越强。利用2013年有关统计资料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表3。由表3可看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无论是从总体上看还是从分项目来看,资源配置与人口分布呈现明显的非对称性,各地区差异值的绝对值之和都比较大。其中,“新农保”的差异值最大(146),重庆(-17)最为严重。说明农村社会保障资源配置多的,农村人口未必多,配置少的,有可能农村人口反而多。

(三)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仇晓洁(2012)利用DEA方法关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经济效率的分析,发现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仅有九个省、直辖市的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达到帕累托标准(即技术效率为1),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因投入产出比(纯技术效率)或规模效益(规模效率)表现不理想,未达到帕累托标准,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有些省、直辖市的农村社保财政资金的使用甚至表现为规模收益递减。其中内部原因是多样的,包括“奥肯漏洞”①、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不合理、资金管理与监督不到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农村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较低等,致使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间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差距很大。若按东、中、西部地区进行分析,受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政策以及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的影响,根据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由好到坏的排序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三大区域的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呈现规模收益递增的趋势,说明还需增大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

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地区差异大“新农合”实行的是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的筹资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出资占80%以上;农村低保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筹集资金;所采取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在基金的筹集和养老金支付中,地方政府作为筹资方充当重要角色。而差异悬殊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使得各地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承受能力方面差异较大,使得农村人口分布较为密集,对农村社会保障需求较大的省份,因财力薄弱得不到有效的满足;反而农村人口较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不仅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可以起到提高生活水平的作用,以致地区内部的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的非均等化矛盾加剧,促使经济发达地区的“虹吸效应”愈加明显,进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负担进一步增加,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由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在各项目间的配置中(表2)可明显看出,农村社会救助支出在各地区间差异极大,它的极值比是“新农保”、“新农合”的7倍多。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救助的支出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且基层财政承担比例较高,当地只好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重考虑财力的背景下确定农村低保补贴金额。所以,农村低保补贴标准只是财力的可承担标准,并非是维持低保人群基本生存条件的标准。财政资源在各地区间农村社会救助方面配置的巨大差异,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均等化的最低目标———底线公平的实现。

(三)资源配置的运行管理有待改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除规模与结构配置这两个原因以外,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其中有待改进的方面主要包括:(1)统筹层次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基本上是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制约了保障项目的共济性,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的不同,各地区在保障项目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呈现出明显差异。(2)资源配置的运行与管理不协调。“新农合”尚未实现城乡统筹,其资金运行由不同部门管理,不仅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还造成社会保障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带来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现象发生的可能性。(3)管理监督不到位,资金管理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以“新农合”为例,其资金的实施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资金,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但“新农合”资金的发放还是通过负责征收的机构,资金运行有失去监管的风险。

三、优化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的对策及建议

(一)多措并举,努力消解资源配置的非均衡性、差异性和非对称性1.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标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在资金分配上向财力较弱的地区进行倾斜具有财力均等化效应,扩大转移支付规模能够在缩小省际间人均财力差距上取得较好效果,能够对民生类公共品供给状况的改善起到较好作用。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研究确定一个合理的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方法或标准,将人口分布、人口结构、资源分布、人均GDP等情况,作为转移支付资金配置的依据。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教育、基本养老和医疗等项目以及专项转移支付中的相关项目中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农村社会保障需求等因素,以确定各地实际的财政需求,重点考虑财力困难的基层地区(县级政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资源配置的均等化。第二,建立一个更加完善、透明、事权与财力匹配的财政收支制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并将财政收支与转移支付的力度控制在合理的区间之内。2.调整筹资负担机制,提高统筹层次。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的筹资补助或补贴支持,只针对东、中、西部地区采取不同的标准。在“新农保”、“新农合”项目上,中央政府只对中央财政与省财政间的资源配置比例作出明确规定,省级以下的配置比例并未明确,致使筹资负担出现下移现象,市、县级财政不仅有保障基金的筹资任务,还有负责制度运行的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但中国县级财政水平存在的差异具有层级多、量级大的特征,而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基本上又是以县级为统筹单位,这是造成农村社会保障资源配置非均衡、差异大的根本原因,调整现行的筹资负担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应调整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级财政分担机制,加大、明确中央政府、省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农村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力度,对那些经济较为落后、农村人口较多的县级地区在“新农保”、“新农合”项目上给予更多的补贴。减轻落后地区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是降低非均等化程度、缓解配置结构问题的重要途径。农村社会救助的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要缩小此项目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间的资金差距,中央政府除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以外,还需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情给予不同的政策倾斜,以此提高落后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减少救济人数,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在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基础,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统筹的层次也显得愈加重要。目前,“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为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且“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皆由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因此可先从“新农保”统筹层次的提高着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应梳理所涉部门的权利事项并有效整合,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而进一步提升现行的“新农合”统筹层次,优化资源配置。3.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扩大配置规模。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的直接财政支持是引导性的、保基本性的,必须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以满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可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手段:一是发行农村社会保障,其优势在于政府通过市场筹得资金无须支付利息,且有一定的可持续性。以农村医疗救助为例,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都会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额提取社保基金,但就稳定性和持续性来看,专门发行农村社会保障,不仅是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个既有效又经济的方法,还可以增加发行品种,扩大发行额度,促进中国业的快速发展。二是发行专项地方债券。相比发行其优势在于地方债券收益免征所得税,收益较高,稳定性、安全性好,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公益性和基础性的领域,需要财政的长期投入,为全民提供社会保障这一公共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财政利用“专项地方债”筹集资金可获得的资金数量会更大,效率会更高。政府以此筹得的资金可部分运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特定项目,为不断增加的社会保障需求提供资金支持。此外,在基金余额增加的基础上,可考虑委托社保基金理事会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业务,合理拓宽投资渠道,不再仅仅是依靠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两个手段。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模式篇4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模式篇5

关键词:养老保障模式;国际比较;农村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56-04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的一项跨世纪的社会工程,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息息相关。固然,中外国情差距很大,中国应立足国情建立有自己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但是,为在探索中少走弯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还是十分必要的。

一、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

到1995年底,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6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由于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养老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障模式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障模式起源于俾斯麦1889年通过的老年、伤残、遗嘱养老保险法。这种模式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已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以补贴。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强调雇主和雇员按既定的比例定期缴纳养老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金。当资金收入不够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补贴。财政资助具体表现在财政拨款、税收和利率上给予支持等方面。雇主和雇员的负担比例因国情不同有所区别。这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点有:(1)强调个人缴纳保险费,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公民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取得享受资格,才能领取保险金。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不会给政府造成过重的负担;(2)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即雇主与雇员依法定期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形成保险基金。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资助,有效地加强了基金后盾,以确保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长期正常的运转;(3)实行多层次养老金。社会退休金的层次分普遍养老金、雇员退休金和企业补充退休金,其中雇员退休金起主导作用。享受保障的退休者待遇,其数量通常与工作业绩、工资收入、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和多少挂钩,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养老保险是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上,实行行业组织管理或地区组织管理;该种养老保障模式历史的存续时间较长,维护了老年人的权利,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过分强调“选择性原则”,共济性较弱,不同群体之间的再分配难以实现;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权利义务的一致,保险费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生活,使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进行经常调整和规划,使得计算变得更复杂化,不易被理解;三是采取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会使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四是从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更强调效率,公平性较差。

(二)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模式

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模式起源于1945年英国“贝弗里奇报告”,后为瑞典及北欧一些国家所仿效。采用此模式的前提条件是:劳动生产力水平必须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人均国民收入、国民素质和物质生活等方面都有较高的水平,并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强大的社会福利刺激需求,推动经济发展。这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点是:(1)强调养老保险待遇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的养老保险待遇平等程度较高,标准亦较高,使社会保障成为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2)基金来源于税收。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3)养老保险是建立在社会立法的基础上的。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在社会立法的基础上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执行,因而养老保险管理形成了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这“三化”是其重要的特征;(4)高福利的保障水平也会产生副作用。这种养老保险模式过分强调了普遍性和福利化,即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盘保障,而且保险标准较高,忽略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将加剧社会经济的矛盾,最终结果可能会是为了公平而牺牲了效率。

(三)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

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它是由国家统一筹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劳动者无需投保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险。它首创于解体前的苏联、东欧和改革前的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资本主义国家也属此种类型。这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征是:(1)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一概享有国家法定的保险待遇。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老有所养”的权利,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和财政负担,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失去劳动能力后一概享有国家法定的保险待遇;(2)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事业统一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工会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劳动者除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养老保险管理施加影响外,从基层理事会到它的中央理事会,工人代表都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它的实施和管理;(3)养老金的给付与工资水平挂钩。在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下,退休金给付单一,退休者一律享受全国统一规定的退休金。养老金的给付与职工的工资水平挂钩;(4)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与福利型养老保险有相同之处,助长了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倾向,是一种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和“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保障模式。

(四)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制度。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拨款,强调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其特征是:(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并制定个人帐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并且年年调整总保险费率;(2)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其功能;(3)养老金额与个人贡献或劳动报酬紧密相连,更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4)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缺乏社会互,不能在社会成员之间调剂使用;退休后一次发放给全部退休职工,如遇到不测事件,到时难以确保高龄者的基本生活。

二、养老保障金筹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国外养老金筹集模式的历史沿革

回顾养老金的发展历史,它是与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入对社会化养老所提出的客观要求,但由于人的行为动机总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及人口结构的变动和经济发展的不一致,致使各国的养老金收支状况面临着难题。如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同国家都在进行探索,也都在酝酿着新一轮的养老金改革方案。从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方面来看,西方发达国家走过了从现收现付制到基金制的转变,得益于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长期的经济增长,二战以后形成的建立起以现收现付为主导的基金筹集制度;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轮流进入了滞胀阶段,现收现付制度受到了挑战,因此,各个国家发展了基金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时,基金制是作为现收现付制的一个重要补充,一是补充基本养老金的不足,二是提供一个基本的激励机制,使个人养老金的缴纳和待遇相挂钩,三是企业之间对人才的竞争竞相推出相应的年金作为补充。基金制逐渐取代了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占主导的养老资金的筹集模式。现在由于老龄化的到来,各国对于老龄化社会到来及由于劳动力的减少所引起的经济衰退互相影响的忧虑,使各国都有对养老基金的筹集模式进行改革的需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关于养老金筹集模式的辩论澄清了各种筹资模式的优缺点,对于基金制能够应对老龄化危机的信心开始动摇。

没有任何一国的养老基金的筹集模式是纯粹的单一模式,它必然是以一种模式作为主导,其他模式进行补充的混合模式。基金制的发展正是在解决现收现付制供养水平较低等较多矛盾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基金制也不能完全替代现收现付制,财政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强化,这部分来源于税收的资金正是现收现付。但一般说来,一个社会的一定时期,必定有占主导地位的资金筹集模式,这种占主导地位的模式所暴露出来的优点和缺点需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取舍,选取型有利于本国的养老保障模式。

(二)不同的养老金筹集模式比较

在养老保障金筹资模式上,一般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和基金制(fundsystem)两种制度,现收现付制是通过代际之间的相互交换来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资金筹集制度。它通过当代的年轻人养活当前的老年人,而当代的年轻人在年老的时候又是通过未来的年轻人解决养老资金的来源,是通过财政系统或者是家庭系统平衡同时存在的两代人的生活养老问题。而基金制是指通过平衡一个人一生的收入和消费,自己存钱养活自己的资金筹集模式。而现收现付制进而可以分为给付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和名义缴费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下的缴费确定型的资金筹集模式是指每个人的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但这个资金为当代的老年人所消费,这个空的账户只是一个缴费记录和将来领取养老金数额的凭证,这个账户的增值份额是与经济增长率或工资增长率挂钩的名义回报率。目前瑞典实行这种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模式。

三、国外养老保障模式对构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国外养老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养老保障模式除了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习俗紧密相联外,在发展进程中,都表现出与人口数量、年龄结构以及素质的高低相适应的特征。纵观国外养老保障的发展,对于建设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得出如下几方面的借鉴:

(一)养老保障模式的借鉴

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模式选择上,中国宜采用投保资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原因在于: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党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相应地农民的负担能力也大大加强,有了实行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同时,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只有在履行了缴费义务后才能享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又兼顾了效率。

(二)养老资金筹集方式的借鉴

中国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上,应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这也是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特点,但这种筹资模式在中国农村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具体实施中应因地制宜: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富裕地区,农民的经济负担能力较强,乡镇企业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也较强,这些地区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具体比例也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养老保险金可以考虑由两方负担,要根据个人和集体的经济实力而确定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和集体负担还是由国家和个人负担;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集体和个人的负担能力都比较差,这时农村养老保险金可以由国家负担为主,集体和个人的负担为辅,也就是基本依靠国家救助的方式。

从全球来看,不仅中国,美国、欧洲在未来都有养老金财务的压力。中国从1998年开始,城镇居民采取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政府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补充。到2004年,政府统筹的养老金总额约是2190亿,由社保财政拨款、收入以及部分国有股转让形成的社保基金约1200亿,两者加在一起约3400亿。据测算,未来二十五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1.8万亿人民币,赤字运行时间二十多年,年均缺口700多亿,而且期待率只有58%左右(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网络版)。这个期待率并不是退休以后的劳动者的退休金,是指退休以后个人拿到的退休收入相当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的58%。根据惯例,一个人退休后,要想维持和退休前品质差不多的生活,大概需要退休前工资的70%。这就意味着中国养老金缺口的大量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参考文献:

[1]王新梅.全球性公共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中国的选择[J].世界经济文汇,2005,(12).

[2]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9).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模式篇6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国家授权专门机构(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止基金被挪用挤占,保证基金的收益性和保值性,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合理分配和及时支付,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安全运营、保值增值过程,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以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和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的运行以及最大限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参与者合法利益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从法律和规则的角度看基金监管,是指通过法律和规则对基金的管理运营活动加以法律和规则的约束,系统地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其合规有效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条件保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能维护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预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能及时地反映和评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态与预期标准的偏差,及时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损害,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自我约束力。

海外市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不同时期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理念有着不同的侧重,又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立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是比较一致的趋势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在各国都得到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监管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成熟的监管模式。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集中监管模式;二、分散监管模式。

(一)集中监管

集中监管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时,将监管职能赋予单一的机构,由该机构代表政府集中履行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职能。如智利的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是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法国为养老基金控制委员会,阿根廷为劳动保障部。在集中监管方式下,监管主体是单一、专门的政府机构,也就意味着单一的责任中心,有利于将社保基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管理,提供有效的监管服务,减少监管真空。

智利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其社保基金监管由专设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主要的监管职能包括:(l)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2)制定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养老金的有关规则,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款。(3)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开相关信息。(4)监控养老基金的缴费、转移、收益及情况。(5)监控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记账利息及储蓄金情况。(6)监控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养老金投资方向和比例。(7)对违法及经营不善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直接制裁等。这些职能分别由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中的监控部、机构控制部、财务部、福利与社会保险、研究部、内部管理与计算机部、健康监管单位等六部一单位来履行。从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可以看出,其内部的各部门分工明确,设置合理,涉及到了养老金监管的方方面面。

不过,虽然智利的社保基金运行实现了较高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性目标,但其管理成本却很高,达到了缴费的20%。社保基金高昂的管理成本,部分说明了现有监管部门专业水平的不足。另外,智利的养老金制度运行仅有十多年的时间,要判断它是否真正成功还要更长的时间。

(二)分散监管

分散监管,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时,将国家对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主体,并且这些主体大多是由政府现有的经济管理部门组成。如美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英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社会保障部职业养老金局、国税局养老金计划办公室。捷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养老保险与保险监管司等。

在分散监管体系下,监管机构多是现有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集中监管方式下成立新的监管部门相比其运行成本可能更低。监管部门丰富的专业监管经验和先进的技术能够为社保基金的健康运行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同时也能较为高效地应对社保基金运行出现的相关风险,体现出专业监管的优势。

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分散监管的模式,其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托管委员会等。它们的具体分工是:劳工部负责全国就业人员福利的监管,包括退休和养老福利。国内税收局负责征收工资税,将其中属于社保体系的部分上缴到财政部的特定信托基金账户,并依据税收法对养老金的优税、延税政策执行进行监管。社会保障局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各州的失业救济管理。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负责养老金基金监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委员会在对社保基金进行全面监督同时,主要履行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监督职能。

通过引入信托模式,美国将社会保险基金受托人与资金托管人相分离,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得到保障。其中,资金托管人由财政部承担,负责保费的收支和日常资金管理。保费以税收形式筹集,所得资金存入财政部直接开设的基金专户,而不是存入财政一般账户,并形成彼此独立的信托基金,单独运作。受托人则由一个6人组成的信托基金委员会担任,负责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决策、绩效考评以及发展预测,并根据预测提供相应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方案。由于受托委员会中仅有1人来自财政部门,原则上可以保证基金的管理运作不受财政干预。加之,托管人与受托人职责的分离,从制度上有力地保证了基金资产安全、促进了资金高效运用。

近年来美国的社保基金收支形势一直很好,连年盈余。在美国的分散监管下,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管,充分保证监管不过度。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各监管机构是独立的,监管的交叉方面很容易成为监管的盲区。2001年末发生的美国安然事件,就给监管当局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独立监管机构之间就社保基金总体运行目标及原则达成一致也是不容易的。例如,在美国为了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允许养老基金总资产5%以内部分可以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基金。这为私有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但对冲基金本身并不受美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那么,在缺乏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前提下,对冲基金风险的增加也会直接对养老金的安全产生影响。监管盲区以及各监管机构间目标协调的问题一直是这种监管结构的软肋。虽然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通过相应的组织安排在不断地对其监管机构进行改革,但近年来的这些事件说明,美国仍需要在目前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继续推进相应改革,加强分散监管的集中度。

(三)成熟市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模式具有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些国家规定在社保立法过程中,必须对法规政策的经济、社会和宏观、微观层面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公开性,建立相关利益群体协商的机制和程序。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自由放任阶段之后,都开始从立法的高度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进行规范,建立起制度化的监管体制。翻开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可以看到,社会保障法萌芽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诞生于德国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成熟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这些法律都明确地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性质、具体内容。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在监管组织体系内,制定清晰的权属、职责规定

多数国家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来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职能,如英国的社会保障部、新加坡的劳动部等。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来履行监管职责,如法国的全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具体监督职能包括定期检查社会保障机构的运营活动,审核运营报告;对某些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接受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诉或申诉等。一般地说,政府的财政部门也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业监管,包括决定储备基金的管理、对中央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基金予以财务监察、审查预算拨款的使用情况等。有些国家,雇主、雇员代表也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美国的四个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委员会中均有精通保险或精算的公众代表,实施监督是公众代表的重要职能之一。不少国家还聘请外部的精算、审计专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促使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同时做到防微杜渐。

3.监管模式、结构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实际状况

不同监管模式下,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虽然不同,但都适合本国的国情。

智利的社会保险改革是在全国经济行将崩溃、旧的社保制度失尽民心、军人政权上台的背景下进行的。一方面军人政权急于通过社保改革等一系列的现代化计划来赢得民心,因此非常重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另一方面,当时国民经济长期封闭,国家干预缺乏效率,金融体制高度分割,金融市场不成熟,这种环境也需要对社保基金加强监管。它是智利当时的政权特征、国家形势、金融市场的状况、经济的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美国分散监管的选择也受其复杂背景的影响。一方面,美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典范,信奉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因此美国政府很少对经济进行直接干预,倾向于采取间接的管制手段。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拥有发育良好的金融市场和成熟的市场主体,更有经验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同样不容忽视的是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为经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规定了这些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正是在美国民主的政治传统、独特的经济管理理念、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成熟的市场主体等诸多前提下,美国才选择了分散监管。因此中国并非一定要照搬国外经验,现阶段我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和政府集中管理的管理模式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4.加强外部约束

由于政府管理可能产生不透明风险,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通常会建立由立法机关、行政、财政、审计和其他外部监督构成的监督机制,加大了个人或机构挪用、侵占养老基金的难度,相互监督的环境更加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行。主要的做法有:(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养老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这样可以将养老基金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养老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美国政府定期财政报告与基金使用状况的公告,任何公民都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获得信息。(2)注重发挥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通过会计、审计、精算和风险评级等中介机构对基金的运营予以专业化的评价。这样就降低了社会公众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最大程度地降低基金的危险性,同时也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来维护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行。如: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有广泛的监管权力,包括对不当行为进行民事处罚,或者申请法院禁令,防止任何挪用计划资产的行为等。美国除了采取事前监管的手段,杜绝资金被非法挪用外,在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美国联邦刑法典》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的违法者予以刑事处罚。

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下的部门分散管理。行政监督在中央层次所涉及的机构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基金托管银行;审计监督则包括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监察审计处等;社会监督则包括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的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实际上同时兼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目前的监督管理体系总体上虽然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但进一步分析内部,仍有许多制度设计有待调节。

在现代风险控制理论中,全面性、独立性和制衡性是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中不可缺少的三条重要原则,是预防和规避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具体来说,全面性原则是指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参与其运作的各个当事人,并渗透到各项具体业务过程中去,包括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监督中,监察稽核部门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基金管理的各个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运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制衡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要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问题。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乃至监督,这三条原则也同样应该适用。

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核心都在于通过建立全面、独立、制衡的基金管理模式消除挪用和违规的可能。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具备的监管功能,并非传统的政府随意的行政干预,而是基于规则的专业化干预。

当前,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必须要在体系建设上明确这三条基本原则,要全面考察制度、管理、运作、投资管理等各个环的风险所在,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要加大在监督管理环节的投入力度,将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建立统一、独立的监管主体,专司监管,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

(一)形成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制衡式监管制度

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将相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剥离,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包含法制监管、行政监督、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多层次、全方位的制衡式监管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组织结构。按照《劳动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审计署等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对基金进行功能性监督,从不同角度维护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它们具有共同的基本特点,即有一套完整、严格的社会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随着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监管技术的改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以及监管理念的变革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不断做出适应性发展,进而相应地修改其法律体系,二者形成互动。当前我国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保基金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管理法规,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法》,使社保基金走上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的道路。

(三)加强基金运营的信息披露,完善基金管理公示制度,提高基金管理透明度

目前国内采用的单一账户制更有利于政府统一管理。但其透明度是一大问题。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将投资机构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由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效果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资状况及收益情况,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及时了解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情况。

国外很多国家民众在加入任何养老基金的同时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并随时可以更改,同时能够随时通过网络查询和管理账户。现在国内很多基金也都有类似的系统,如何将养老基金的管理体系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互连互通,可以进行探讨和研究。

(四)补充监管资源,适应现有社保基金庞大规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