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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就业前景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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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调酒;实训课程;情景模拟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6-0133-02

《酒水知识与调酒》课程在传统教学模式下的中职课堂多是以理论讲授为主线的方式进行,学生普遍出现学习积极性不高,技能不够扎实的窘况。实操课程作为一种亟待开展且必须开展的教学模式被提上了日程。本学期,笔者在中职课堂教学中对实操课程进行了尝试,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良性竞争的实践意识,让学生在实践中培养了技能的同时获得学习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一、教学设计

《酒水知识与调酒》课程实施工作情景模拟教学法,在学习的过程中导入工作情景,创建“边学习,边工作”的学习气氛,学生既学习理论知识又掌握实操技能,同时还能锻炼技能实际运用的能力。

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有针对性地设计情景,并让学生扮演情景角色,模拟情景过程,让学生在高度仿真的情景中获取知识和提高能力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突出操作性、讲究趣味性、注重实效性,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接轨、素质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接轨。这一方法,可以有效地将典型工作情景进行教学化处理,转化成为教学课堂上的一大教学内容。典型的工作情景来源于酒水实际工作中,而这将较好地指导学生进行酒水知识与实践的有效融合和升华。

二、教学实施

在情景模拟教学过程中,教学与工作情景将统一逻辑,即将工作任务中可能出现的工作情景细化、深化进行教学活动,教学围绕工作情景进行展开。而这也是课程实践有序、有效进行的一大保证。

(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重组教材

目前,中职学校所使用的教材,整体而言都是理论偏重,知识结构完整而丰富,但刚进入中职的学生通常对知识理解的能力较弱,并且课时极其有限。在这个现实背景下,完全按照课本原有结构进行教学,只会产生两个结果,一个就是知识太多,学生接受不了;第二就是书本内容讲不完,知识结构不完整。因此,结合授课班级的学生特点和层次,进行了知识结构的重组。笔者把本教材中贴近酒水行业实际,能够足以让学生初步认识酒水和酒水行业,了解酒水与酒店专业关系的知识点进行筛选、整理与深化。

2.还原“酒吧”环境

“酒吧”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对于情景模拟的接受程度,成功的环境,学生能快速自然地融入教学,而反之亦然。吧台、各类酒水、酒具、调酒师、音乐是构建酒吧环境的必要因素。在教学过程中,以经典酒吧――立式酒吧为常态课堂环境,进行一一还原。

3.设定“酒吧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设定“酒吧”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学生培养酒水学习的兴趣,规范学生学习的行为,树立优秀的酒水服务意识。“酒吧”制度可从酒吧服务程序及岗位作为入手点,根据不同的酒水岗位,如调酒师、服务员、领班等,设定不同的岗位服务流程,细化管理,确立学生分岗理解酒吧职责。

(二)实施过程――创设“酒吧服务”情景

通过教材的简化和酒吧环境的还原,“酒吧服务”情景的创设便显得水到渠成。针对每堂课知识点的不同,创设不同的服务情景,引导学生在其中扮演情景角色,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帮助学生在学习中培养起“主人翁”意识。具体的实施过程如下:

(三)实施后反馈

关注学生学习反馈,实施多种考核方法,对学生酒吧服务技能和知识水平进行360度全方面的考查。注重对学生平时成绩以及期末考查成绩比例的分配,记录好每次情景模拟教学下学生的优秀表现及不足。同时,设立合理的奖惩制度,营造积极、主动、活跃的学风,帮助学生主动学习,乐于学习。

三、情景模拟教学法下的挑战

(一)酒吧仿真环境硬件要求高

仿真的酒吧环境对学生的学习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目前中职学校多数未能配备相关硬件,如调酒室、各种调酒器皿、杯具等。这些硬件成本如由学校单方面承担,将会对学校运营有一定的影响。最好的方式是将仿真酒吧环境进行对外营业。

(二)教师授课突况多,对教师要求高

情景模拟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的死板印象,活化了教学课堂,但同时也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挑战。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对突况的处理能力,以便应对课堂可能出现的问题。另外,教师课前必须具备引导学生完成情景模拟的知识积累,这使得教师教学的难度增大。聘请企业专家到校授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但可行性相对较低。因此,最好的方法是派遣教师到酒吧进行社会实践,到岗学习。

参考文献:

[1]蒋庆斌,徐国庆.基于工作任务的职业教育项目课程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05(22).

法务就业前景范文篇2

一、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一)以人为本,保障导游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就保证了专职导游和各类临时导游所拥有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同时,《旅游法》还对合同违约责任、旅游安全、旅游者投诉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都是从以人为本出发,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零负团费”将被遏制,成本更加透明化

新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新法前,很多旅行社通过低价甚至亏损价来吸引顾客,然后在旅游过程中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消费来获得经济利益。新法实施后,这些变相的消费将被取消,旅游者的消费和成本更加透明化。

(三)景区门票上涨情况将得到解决

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自然文化遗产不应该是某一部分人盈利的工具,而应该是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共同享受的。新法实施后,景区门票将逐步降低,甚至取消,使其真正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二、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一)行业发展日趋规范

新《旅游法》对禁止“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的规定,使得旅游产业回归到旅行社和导游的利润分配上,将旅游市场推向正规化。这一规定,改变了导游人员和旅行社的盈利模式,给导游、旅行社和整个旅游市场带来了一阵痛苦,在这样的环境下,以前靠低价恶性竞争或者违法加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将会因为“玩不起、没实力”而清出市场。新《旅游法》堵住了导游和旅行社的非法收入来源,从而净化了市场环境,旅行社的合法经营能够使旅游行业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向上发展。

(二)自助游得到快速发展

新《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购物和自费项目将被禁止,从而使得旅行社普遍提高了团费旅游价格,然而市民出行游玩的个人意愿并没有相应的减少,加上假期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使得更多市民选择自助游,呈现出自驾游、短途游、一日游一片火热的态势。少了旅行社的路线安排,一方面使得旅游目的地更加分散,市民出行不再集中于某些城市和重点旅游景点,各地积极发展旅游产业兴致高涨;另一方面,自助游也使得旅游形式更加多样,近郊游、生态游、乡村游、海岛游为居民提供多种选择,成为新的旅游方式。

(三)游客对旅游体验和服务质量期待提高

新《旅游法》实施后,由于导游和旅行社因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非法收入来源被切断,旅行社推出的团费旅游价格必将上涨,这就导致游客出行的费用增加了。根据多家旅行社透露,新《旅游法》实施后,国内外旅游产品费用都有一定幅度的提升,而旅游本身就是一件注重体验的活动,旅游者花更多的钱自然期望得到更好的享受和体验,因此对旅游产品的体验度和满意度以及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都有更高的期待,游客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也会增强,这就要求旅行社和导游将产品和服务内容做得更加细化,以使游客达到物有所值的感觉和效果。

三、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市场秩序不规范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涉及到酒店、旅行、购物、娱乐、饮食等方方面面,旅行社或者商家可操作性强,在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各个环节都随时会出现不规范的行为。部分景区以次充好、无证拉客、价格混乱、欺诈游客、违规操作等情况经常发生,整个旅游市场秩序十分不规范,游客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同时,市场上的旅行社还存在和加盟的关系,店打着直营店的招牌,但内部运营管理不受直营店的监管,而游客无法辨别两者,一旦发生纠纷,直营店和加盟店之间的相互推诿,使得游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新的《旅游法》一方面要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一般的民事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兼顾各个行业,理顺行业之间的关系,规范行业秩序,使其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专业人才不足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众所周知,导游员在旅游者游览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游客来讲,参加旅行团离不开接受导游员的服务。“祖国山河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游客在面对较为陌生的旅游地时,对其蕴含的文化、流传的历史故事或传说等都需要导游员进行详细的解说,才能让游客真正感受到当地的文化气息。同时,游客在吃住行等方面都需要导游员细心的照料。然而,我国的旅游业季节性特别明显,在旅游淡季时,挂靠在一些规模小、业务量少的旅行社的导游员往往只能在家歇业,许多导游员逐渐将带团作为副业,寻求新的谋生方式,这就导致出现旅行社找不到好导游,好导游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境地。另外,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不健全,导游员只能获得微薄的收入,一方面很多导游宁愿在家休息也不愿意出去带团,另一方面,促使导游员通过欺客、宰客、蛮客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甩团、与游客发生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景区管理机制不健全,接待能力不足

“拥堵”已经成为黄金周旅游的代名词,而面对超额的游客人流量,我国很多景区都没有提前制定完善的疏散和应急措施,管理制度十分不健全。新法中明确规定,求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然而今年的国庆黄金周,著名的四川九寨沟就出现了严重的旅客滞留事件,上下山通道陷入瘫痪,现场情况一片混乱,游客情绪激动,以至于出现了游客攻陷售票站的尴尬事件,景区最大承载量沦为空谈,作为5A级景区的九寨沟游客滞留事件正折射出我国景区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随着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居民手头越来越宽裕,旅游情绪愈发高涨,尤其是假期来临,出行人数激增,全国各大知名旅游景区接待游客数量都屡创新高,但由于景区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多景区在还没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就出现接待不力的情况,导致出现滞留事件,一方面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感受和满意度,另一方面也破坏了该景区的声誉和生态环境。

四、新《旅游法》背景下加快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旅游执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新《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的旅游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是一大进步,立法效果的保障还需要加强执法的力度。旅游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才能推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使新法真正实现其预期效果,还需要尽快出台新的细则细化相关规定,防止某些旅行社打“球”,特别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费用的监管,防止某些旅行社乘机恶性涨价。同时,还需要成立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体系,落实政府、经营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活动、无证经营、无证导游等违法违规现象,加强旅行社和导游员的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媒体、行业、游客共同监督的良好机制。

(二)重视和加强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

旅游专业人才是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智力支撑,必须转变观念,重视旅游专业人才的作用,探索创新旅游专业人才的开发模式,完善旅游专业人才市场体系,不断提高旅游专业人才的数量,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首先,健全和完善导游人员薪酬体系,不断提高导游人员待遇水平,加大对导游人员的财政投资;其次,重视对旅游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从业人员学习历史文化和旅游专业知识,提升旅游人才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最后,开展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开展旅游人才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进旅游人才持证上岗。

(三)完善景区管理,加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景区管理机制混乱、规划不合理和服务理念偏差是我国旅游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也是制约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建立完善的景区管理机制、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着景区数量庞大时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一方面,景区旅游规划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加强旅游危机意识的培养,完善预警系统以处理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加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欧盟国家的经验表明,欧盟地区旅游业之所以能保证持续高速高效的发展与其拥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是分不开的,基础设施建设时还应充分考虑游客滞留的情况,使滞留情况发生时游客能够得到有效安顿,做到有备无患。

(四)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力度,打造精品旅游路线

法务就业前景范文

古语有云:“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其正是强调着世人应当多到户外涉猎祖国的大好江山,增长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可是,这种美好告诫似乎在现今却难以履行。尽管在刚过去的2012年国庆黄金周中,国家发改委通过两个批次共对全国174家景区实行了门票降价的举措,但是景区含金量不高、票价降价幅度不大等现象,仍然引起了群众的质疑与不满。门票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地方政府眼中得到了不断放大,过重的功利心促使旅游景点成为拉动地方经济的一辆“马车”,在不断鞭策驱赶前进的同时,完全忽视了旅游事业的社会效益和公众的根本利益。为此,景区门票的政府治理需要在旅游景区服务管理的指引下加以纠正与改善。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现实指导意义

登哈特所提出的“新公共服务”,其实际就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该理论体系主要包含七大观点:第一,政府的职能是服务,满足人民的需求,而不是掌舵;第二,行政官员需要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第三,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第四,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第五,公务员会受到多种制度与多重标准的影响并对其负责;第六。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第七,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

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在旅游景区门票管理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通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指导,并将其运用到当前管理实际中,这将能更好地转变当前政府在景区管理上“重经济,轻公益”的发展模式,让门票价格回归到合理的水平,让普罗大众都能“看得起”、“玩得起”。因此,把该理论作为政府景区票价管理的理论指导工具,是极具现实意义和重大价值的。首先,新公共服务理论有利于指引政府在景区票价制定与管理上更加重视社会公益性,摒弃“经济人”管理理念下对经济效益的一味追随,让政府站在社会效益、社会福利的高度上,制定便民惠民的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坚持为民服务的原则,充当好公共资源的管理员、公共组织的监管者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者等角色。其次,有利于构建一个具有责任感的政府,一个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政府,在依法守法的前提之下,尽力满足公民的利益诉求,更好地化解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与当前景区票价之间的现实矛盾。第三,有利于提高政府对景区管理与发展的前瞻性以及提升政策的战略高度,更加注重全局意识,让景区管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合理化。最后,有利于增强政府“公民参政议政”的管理意识,拓宽公民参与政府票价的制定与管理的渠道,积极地与民沟通、与民交流、与民协商,让政府能够听到来自社会群众当中的各种不同呼声。

二、我国旅游景区票价政府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门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经济管理手段,是依法保护旅游景区自然与人文资源所采取的合法手段,在限制闲杂人员和小商贩进入、创造良好环境、保护遗产、控制参观人数和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是,从当前我国景区票价的管理来看,门票的收取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门票经济”之下诱发了各种不合理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政府忽视收入国情,门票定价偏高

2012年国庆黄金周,国家发改委通过推出高速公路免费通行以及对国内部分景区实行票价减免或一定幅度降价等系列惠民措施来拉动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刺激消费。然而,对于部分景区的门票,尤其是5A级景区门票,在降价过后仍然存在着门票过高的现象,甚至有如峨眉山等景区出现了逆势涨价之势。我国景区门票价格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以及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而言是普遍偏高的。景区的票价已经成为了当前旅游费用成本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旅客出行游玩的主要考虑因素。按中国普通职工工薪月收入2000元计算,40元的门票价格占了工资收入的2%;若门票价格100元以上,则占工资收入超过5%,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而言,所占的比例会更高。据了解,在比利时,博物馆和名胜古迹的票价只占了普通人月工资的0.33%左右,巴基斯坦占0.2%,以色列占0.17%,法国占0.4%,俄罗斯占0.75%和日本占1%。而在美国,约有1/3的国家公园收取门票,2/3不收门票,而且比例都在1%以下。我国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制定门票价格的过程中,没能充分考虑游客的承受能力,制定了不合理的票价,让游客倍感压力。对于依然高企的门票,大多游客只能望而却步,严重打击了旅游业市场的发展,难怪有网友调侃道:“徐霞客如果现在出游,也只能在景区门口照相走人,他的游记肯定写不了。”

(二)政府过于强化门票经济效益,无视旅游资源的公益性

当前在旅游开发与经营上,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在“门票经济”的管理理念下地方政府过分地追求门票的经济效益,而把旅游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弱化了。在“旅游带动经济”的理念推动下,地方政府对于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处于一种失控的疯狂状态。在景区建设前期投入过多的资金搞建设,什么仿古建筑、名人墨客故里等项目遍地开花,因此背负了巨额贷款。地方政府寄希望于门票收入来缩短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并且获得财政的收入,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两个批次的降价名单里面会出现热门景区大量缺席,冷门景区却异常“高调”。我国中央政府虽然每年对于旅游景区都有财政补贴,可是随着大众旅游的兴起,旅游人数激增,这些本来就极为有限的补贴资金根本不能维持景区的日常运行,于是。门票收入成为了景区的主要经济来源,甚至成为了某些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与此同时,国家实行的允许景区门票退税的政策,把门票当作经营性收入允许景区自留,这导致了景区为增加收入而不肯让利于民、降低票价。地方政府财政、当地经济发展与景区之间存在着过密关系,从而使许多地方政府利欲熏心,将其视为一门利润丰厚的生意,使旅游事业公益性和非营利的本质荡然无存。

(三)政府价格制定缺乏灵活性,门票收入流失严重

中国景区门票价格过于“死板”,没有根据资源的变化情况、游客的实际需要来量体裁衣。在旅游的淡季与旺季,景区实施统一的票价,导致了淡季高价,这使得游客感到物非所值,把部分游客挡在了景区门外,最终也使景区本身的经济受损。景区在制定门票价格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门票所发挥的作用,一味追随门票利润,使门票在景区参观人数与生态环境承受力的控制上失灵。在过分地强调眼球效应而忽视了灵魂的重要性之下,地方政府肆意大规模地扩大景区范围,建造许多人造的人文景观、人造的“假古董”,从而拉动当地GDP。这必然会导致滥用旅游资源并且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资金的大量流失。以山东的“三孔”(曲阜孔府、孔庙、孔林)为例,其门票年总收入约7000万元,用于文物保护的仅仅有500万元;武夷山年门票收入1000多万元全部用于武当山景区1800多名职工的工资和扶贫工作,而用于遗产保护的费用金额竟然是零。门票收入的不合理利用,完全与《文物保护法》背道而驰,法律规定:“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做他用。”但事实上,地方政府总是有法不依,将其当作一种摆设,继续透支着旅游资源。

(四)政府景区“短视”管理,缺乏社会参与动力

在我国,景区资金获取的渠道十分狭窄,在地方政府有限的扶持下;景区未能与企业、与社会构建一种良性的沟通关系,缺乏社会和企业的资金赞助。某些地方政府在景区管理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未能全面长远地看待旅游的开发与管理问题。“短视”的地方政府和景区管理部门只看重如何把门票价格不断提高而忽视了景区周边配套的重要性。他们意识不到高票价的背后是要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这样短视的管理模式也只能做“一锤子买卖”,不能做到可持续地发展。由于视野的不开阔和观念陈旧,旅游景区票价的调整举步维艰,这也是票价总降不下来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政府对旅游景区票价管理的途径

完善我国旅游景区票价管理,就必须建立公共服务机制、协商对话机制、监管评估机制和责任问责机制,从而真正地实现政府“服务意识”的价值选择,真正体现公共利益。

(一)降低门票价格,强化景区的社会公益性

不断追逐门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应当是一个强调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的行为准则。新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地方政府坚持为公民服务的原则,充当好公共资源的管理员、公共组织的监察者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者等角色。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游客的经济能力,采取以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各方支持为主,市场机制、门票收入提成为辅,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和便利的方式向国内游客提供观赏、教育和科研等公共服务,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免费对外开放,增进社会公共的福利。公民始终是政府的所有者,因此,公民权利与公共服务比起企业家精神导向下政府所追求的经济效益更为重要。旅游景点本来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每一位公民。地方政府向公民收取高票价,无疑是对旅游景点公共性的否定、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新公共服务理论指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不同于企业与其顾客的关系,在公共部门,政府服务的对象不只是直接的当事人,而是要关注公民的需求和利益。在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上,地方政府不能只为特殊利益集团或少数既得利益者服务,不能只关注顾客自私的短期利益,而应公正、公平地提供服务,关注公民对于票价的反应及其呼声。这样才能做到真正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在2012年中秋节与国庆节的“双节黄金周”中,政府所推出的降价惠民大礼包,可以看出国家正在努力尝试扭转门票“逢节必涨”的魔咒,抑制票价过快增长。要治理旅游景点,地方政府首先必定要转变管理理念,淡化门票收入意识,树立起公民权利代言人的形象,切实为民谋福利谋实惠。

(二)建立灵活科学的景区门票价格体系,规范门票收入管理

地方政府在制定景区票价的时候,应当对不同时间段、季节段和不同的游客人群在明确的规范之上,制定出不同的票价,做到实事求是。同时,个人票、团体票、家庭票和套票等多种的门票形式同样值得推广。在新公共服务理论中可以看出,一个具有公共服务意识的政府必定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及公务人员关注的不只是市场,对于宪法、法律、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等方面更需加以重视。可是,就目前而言,我国部分景区内的园中园、景区重复性收费现象引起了游客的不满,科学的票价体系应该消灭这种损害游客利益的现象,做到真正以人为本,满足不同人群的观光需要,而不能以套票等形式搞捆绑性销售。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对于旅游资源的开发以及门票价格的管理并不符合一个责任政府的行为准则。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随意挪用门票收入,为创收而盲目地开发旅游资源,追求眼前效益下的规模性扩张等等,暴露出当前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着过度市场化的现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该草案旨在规范当前我国旅游业中存在的各种管理乱象并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的良性发展。其中,对于景区门票的管理也进行了规范。《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旅游法的出台,必将能更好地让景区门票管理走上合法化合理化的道路,提高门票收费的合法性,各种乱收费及违规收费现象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竭制。无论是旅游景区的财政拨款还是每年景区的门票收入,政府管理部门都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好景区本身对于所属资金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地方政府应当管好自己的手,不能通过行政干预来动用景区的收入。新公共服务理论所强调的责任政府,就是明确地要求地方政府在景区门票管理上要树立起责任意识,建立景区门票的协调机制,保持景区良性可持续发展。而旅游景区管理的基本责任必须落实到特定部门,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其义务与权利以及与相关部门和群体的关系;同时,经营与管理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收入分配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防止收入的流失和不合理的利用。旅游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要在尊重事物客观规律的发展之下,科学适度地开发,能够让公民都能分享到其开发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果。

(三)转变景区经营模式,树立全局意识

传统的景区经营模式只注重单一的观光旅游,其收入来源也仅仅停留在景点的门票之上。这种狭隘的经营方式让地方政府产生了“唯门票论”的错觉,于是,地方政府通过不断提高门票价格来增加景区收入。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看来,政府应当在思想上拥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也就是要树立全局意识,克服短视效应,考虑到长远和整体的利益。旅游本身是一条产业链,据统计,1美元的门票可以带动旅游当地6.8美元的收入,旅游的开发可以带动周边配套设施的发展,如饮食、住宿、娱乐、购物、交通等,提高当地的经济效益,大量的游客让景区周围做生意的人们受益。转变景区的经营模式,实现从单一的观光旅游向观光、度假、休闲等旅游产品的转变,通过降低旅游景区的票价从而吸引更多游客到来,刺激当地的经济消费。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2012年国庆假期是杭州西湖实行免费开放的10周年,虽然10年来西湖因免费参观而损失了2亿元门票收入,但游客量与旅游总收入均比10年前增长4倍,2011年杭州旅游总收入比2002年实际增加900多亿元。杭州西湖作为国内当前唯一一个免费的5A级景区,已成功地突破了“门票经济”的樊篱,步入了从单一的门票经营转入观光休闲综合发展的时期,旅游产业得到了升级,旅游与商贸、文化和城市服务互动发展。杭州西湖免费门票政策的推行吸引了众多海内外游客,其宾馆、饭店、旅游商业街等吃、住、购综合旅游收入在2003年就达到了150亿元,同比增长了53%以上。由此可见,降低对旅游景区门票的依存度,通过产业转型,综合开发旅游产品是一种具有战略性的经营模式。将景区门票视为旅游业发展“棋盘”上的一颗棋子,而不是这盘棋的全部,正正体现了新公共服务理论所倡导的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的要求,毕竟单纯依靠有限门票收入来创收是不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历史潮流。

(四)增强社会参与度,构建票价公民沟通协商机制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收益多元化的今天,政府应当尽量从景区投资开发经营中摆脱出来,逐步转变自身的角色,承担其旅游行业的管理、调控和指导的作用。对于旅游景区的资金问题,可以广开门路,采取国家补贴、社会捐赠、社会基金补充、企业广告收入、发行等手段来获取资金,维持景区正常工作运行和环境维护。政府可以出台系列激励政策来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实行社会捐助和社会基金等赞助,这将能让景区票价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让大众受益。在制定票价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与民沟通协调的机制。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建立社会公共目标的过程中,不能只委托给民选的政治领袖或被任命的公共行政官员。事实上,在确定社会公共目标或发展方向的行为当中,广泛的公众对话和协商至关重要。该理论强调公民与政府需要在自由平等的环境下真诚地进行对话,共同商讨社会事务的发展方向。相反,地方政府在制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过程中,游客往往处于完全被动的位置,对于门票定价的标准及景区票价资金的用途根本无从查证,导致票价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遭受了广大游客的质疑。为此,地方政府应当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建立起公民对于景区价值的认识,增强票价制度的透明度,而这正是新公共服务理论所主张的政府应当积极提供政府与公民之间对话的平台,让公共价值得以表达。目前,部门景区在门票价格制定的过程中实行了价格的听证会,给公民提供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平台,使各项决策公开化和民主化,同时邀请到业内领导和专家学者共同来对价格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讨论并向社会进行价格公告,体现了新公共服务理论指引下政府与公民在社会事务管理上的良性互动。同时,在政府推行门票减免或降价的惠民措施之前,同样也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充分论证好因免费或降价所带来的各种冲击与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做好景区其他的配套措施,保证政府的惠民措施真正地“惠民”而不是“扰民”。此外,旅游景区管理方还应当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确定收入用于资源保护的比例,定期公开财务运行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公众定期对其资源保护状况作评价。只有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法律制度以及增强社会公众群体的监督下,旅游景点票价的制定及其管理运行才能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根本保证。

总之,旅游景区票价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构建起一个真正具有服务意识、真心为民服务和谋利益的政府。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需要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中均衡发展,在宏观与微观上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定会践踏自然资源及公益性活动。在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指引下,地方政府在转变旅游景区的运行管理模式的同时,更应当重新审视旅游景点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等属性,明确政府自身肩负的职责,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旅游景区各项工作的监督机制。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国外政府在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时的做法与经验,如美国实行门票价格立法及政府财政拨款,芬兰实行发行筹资及国家主要资助,俄罗斯实现票价内外有别及各家自负盈亏政策,以及意大利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等等。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日益重视社会效益,淡化经济效益,通过政府与社会的多重调控,不断降低门票价格,甚至提供免费参观的服务。

第2篇:基于行动导向的“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思路

(1)设置一个以自然景观为主的虚拟景区,作为课程的载体,贯穿教学始终。该景区无论是部门设置,还是各项活动,都与真正的景区一样,能够为学生提供演示空间。

(2)按照该景区的建设运营过程,依据行动导向的设计理念,设计不同的学习情境,将景区服务管理知识和技能融入这些情境之中,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一致性。

(3)根据不同的学习情境,结合人的认知规律,综合运用案例分析、任务驱动、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不同的方法,实现教、学、做合一。

(4)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2.课程目标设计

“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总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景区服务与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从事与旅游景区相关工作的基本技能,树立景区管理意识与职业思想,为毕业后从事景区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1)知识目标。①熟悉旅游景区中基层服务与管理活动的内容。②掌握景区各个岗位服务的基本流程及工作重点。③了解景区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④掌握景区服务与管理的基本方法。

(2)能力目标。①能够从事大中型旅游景区的基层与中层服务和管理等实际工作。②能够对旅游景区设施设备进行配置、操作、维护。③具备一定的景区讲解、策划规划能力。④能够处理景区发生的公关危机事件,维护景区的公共形象。

(3)素质目标。①培养服务、热情、协作的职业意识。②养成宽容、细致、诚信的职业习惯。

3.课程内容与组织安排设计

教学内容分为三个大模块,即景区构建、景区运营、景区绩效检验,按模块内容的先后顺序整合教学内容,学生就会对景区建设运营的整个过程有一个较为深刻的印象。每个模块下面根据需要再设计若干项目,具体来说就是以下几点。

模块一景区构建:包括项目1景区认知(2学时)、项目2景区规划与设计(4学时)、项目3景区设施配置(4学时)、项目4景区人员配置(2学时)、项目5景区产品营销(4学时)。

模块二景区运营:包括项目1景区门区服务(4学时)、项目2景区导游服务(6学时)、项目3景区交通服务(4学时)、项目4景区娱乐服务(4学时)、项目5景区购物服务(2学时)、项目6景区吃住服务(4学时)、项目7景区环境服务(2学时)、项目8景区安全服务(4学时)

模块三景区绩效检验:包括项目1景区财务管理(2学时)和项目2景区公共形象塑造(2学时)。

每一个项目下面再设计若干具体任务,通过对这些任务的训练,学生将会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现相应的能力目标以及素质目标的培养。

4.教学方法设计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综合运用任务驱动、案例分析、顶岗操作等多种教学方法。通过旅游资源调查、景点考察、模拟导游训练、综合实训、顶岗操作等途径来完成课程的教学任务,在做中教,在做中学,学做合一。另一方面应运用多媒体设备教学,变静态教学为动态教学,将抽象、枯燥的理论用形象、生动的图片和图像形式表现出来,以增强课程的“可看性”,活跃课堂教学气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5.考核方案设计

本课程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重在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