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的管理方法(6篇)
学校体育的管理方法篇1
摘要本文首先从体育教育过程管理欠缺灵活性、体育教育管理计划与新型教学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体育教育管理难以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全面、体育教育档案管理相对滞后四方面分析了新时期我国高校体育教育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从转变管理理念并提高重视程度、以学生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不断改革教学方法三方面对新时期高校体育教育管理工作指明方向。
关键词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管理问题
体育教学管理是按照体育教学规律的特点,对体育教学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监督的过程。体育教学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体育教学质量管理是体育教学管理的中心环节,因此体育教学管理是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实行全过程性管理。
一、新时期我国高校体育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体育教育过程的管理欠缺灵活性
通过总体分析发现,当前我国高校体育教育管理制度是科学管理思想的制度,是一套基于以管理者为本位、以教学控制为中心的制度,其最大缺失在于刚性过强而灵活性不够,导致柔性不足。以体育三自主选课来讲,教务部门规定选择的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便不给开设、一个学期学习中途不允许转项学习,这就情况充分表明:有很大部分学生在大学时期,在学习体育技能的关键阶段,并没有真正地选择到自己所喜欢的体育项目,而这源于高校体育教育管理的硬性规定,故限制了部分学生的体育学习兴趣和自由学习的爱好。
(二)体育教育管理计划与新型教学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导致了高校体育教育管理计划与新型教学目标之问存有的差距。具体是高校的教学计划是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订的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它决定着教学内容总的方向和结构,体现高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质量要求,是整个学校体育教育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但是现阶段,高校的体育教学计划并没有真正实践了五个终身的新型的教学目标,仍然是传统的教学目标。这样的结果就是导致高校体育教育规章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三基”教育或者以竞技体育为主线的课程模式仍然是教学计划的主体内容。
(三)体育教育管理难以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全面
体育教学偏重于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而忽视管理结果的评价和分析,这样的情况在高校普遍存在。一直以来,体育教学计划中的授课内容与授课学时的矛盾比较突出,现有的课时量一般难以保证规定的教学项目内容的完成。教师被迫在几个教学目标中进行选择,以完成教学任务为主或以教学质量为主来达到对其教学目标的实现。这样导致学生成绩的评价体系缺乏合理的控制指标。自然也就导致了对部分体育教师评价的存在些许不合理现象,难以得到体育教师们的认同。
(四)体育教育档案管理相对滞后
教学档案是衡量高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高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档案管理是一种教学信息管理,它能反映工作的全貌,为体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是进行体育教学研究的基本材料。但是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对这方面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声像资料就更为稀少,对新教师快速了解体育教学规律,掌握体育教学方法,显然是不利的。
二、新时期高校体育教育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转变管理理念并提高重视程度
要实现提升高校体育教学管理的效率,首先需转变管理理念。领导与相关部门的重视不够,不仅导致高校体育教育管理的建设不足,而且还会致使高校体育管理部门停止工作。因此,要真正提升高校体育教育管理的效率,就要求相关领导部门对体育教育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要从观念上真正地认识到大学生的培养不仅是知识的获得、智能的培养,而且还是健康体质的获得,认识到健康体质是大学生开展其他学习的基础和保证,进而从思想上对体育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其工作的质量进行严格的考察。其次,要从资源上尽可能地给予照顾,为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管理手段的建设、管理制度的落实等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最后,还应制定严格的高校体育教育管理考核办法,并认真落实完成
(二)高校体育教育管理应以学生实际情况为出发点
高校学生,他们是发展中的社会个体,身心尚未成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我们应因材施教,量体裁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有依据地进行教育改革与探究,突破传统体育教学方法,制定出适合新时代学生的学校体育管理方法和教学模式,采用丰富多彩的开放式教学,让学生认识到所学知识的重要性是培养人才的关键性的一步。
(三)高校体育教师应不断改革教学方法
新时期的体育教学管理应摒弃教师必须按照大纲按部就班的教学,学生必须按照大纲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这种方法。体育教师不应该是严厉的传授者,而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引导者。教育的目的不是传授,而是教给学生用正确的方法来选择。教师的经验是学生学习并借鉴的基础,通过学习,学生对体育学习会产生更浓厚的兴趣,无形之中养成了从事体育活动的习惯,从运动之中找到快乐和成就感,不仅丰富了课余生活,而且陶冶了情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见,高校体育教育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对提高高校体育教学管理才能得到实效。面对高校体育教育管理的复杂化发展,高校只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才能推动高校体育教育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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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的管理方法篇2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观察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探讨了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现有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作量大且文化素质整体偏低,高校体育场馆市场化程度偏低,高校场馆的管理水平较低等,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立健全高校体育场馆电子服务系统,加大高校体育场馆的市场化经营,实行场馆中心自主经营等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的现代管理模式。
关键词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对策研究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资料法:利用网络及图书资料对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
(二)实地观察法:对武汉部分高校体育场馆进行实地考察。
(三)问卷调查法:针对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涉及到的问题设计问卷,经信、效度检验后随机向武汉23所高校场馆管理人员发放问卷(详见表1)。基本能代表武汉地区高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现状。
表1武汉高校场馆管理模式现状的问卷回收情况
高校等级调查学校数量发放问卷数回收问卷数有效问卷有效率
“211”“985”高校536302790%
二本类高校828242291.7%
三本类高校1031272281.5%
总计2395817187.7%
(四)专家访谈法:针对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问题,访问部分高校体育场馆负责人以及管理学专家、学者。
二、研究结果
(一)目前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员工作量大且文化素质整体偏低
武汉高校体育场馆在日常管理、维护中,现多采用单一的定编或定酬的管理方法。定编管理,即按人均场馆面积确定管理人数。通常人均管理面积范围在1500―2500平方米之间。定酬管理,即将场馆总面积平均分配给现有场地管理人员,并给予定额管理费用。定编管理的缺点是高校的场馆面积较大,需求场馆管理人员较多;定酬管理的缺点是场馆管理人员任务多、负担重。为了节约经费以及人力资源,现大部分高校采用定酬管理的方法。
通过调查发现,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队伍由正式工和临时工混编形成,正式工通常由学校安排,负责场地的宏观管理。临时工由相关人事部门面向社会招聘,主要负责场馆的卫生、维护等日常事务。由于临时工的特殊工作性质,使得临时工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详见表2),从而造成了管理队伍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很难满足现代管理模式对管理人员的要求。
表2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编制分布与学历状况
编内人员(31%)编外人员(69%)
初中2%21%
高中19%69%
本科63%10%
研究生16%0%
2.体育馆建设的资金投入有所增加
借教育部对高校进行教育评估的契机,各高校都增加了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投入。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建设,各高校的体育场馆总量增大,但相对于扩招后增加的学生总数,仍然相对较少,场馆人均占有量偏低,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以及教职工的健身需求。在建设新体育场馆的同时,武汉大部分高校,仍存在许多老体育场馆,这些老体育场馆,大多设施功能欠缺,空间布局不尽合理,但由于改造资金的缺乏,仍在超负荷使用。
3.高校体育场馆市场化程度偏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以及全民健身和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高校体育改革特别是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及体育产业的发展已提到议事日程上。近几年来,高校体育场馆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服务已成为主动行为,但是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如何处理高校体育场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是目前高校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
武汉高校体育场馆具有数量多、功能全、地理环境好的优势,又有各个运动项目的专项教师。但在场馆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现有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存在着体育场馆利用率低,面向社会服务不够,形式单一、渠道窄、层次少等问题,而且场馆对外开放的收费标准缺乏科学的测评,所收场地租金缺少严格管理的约束。整体而言,整个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按体育产业的分类划分,高校目前只是在体育商品、体育健身和培训、场地出租方面有所发展,而在体育竞赛等相关体育产业的很多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积极探索高校体育场馆的现代管理模式,提高场馆的利用率,为全民健身服务,充分挖掘高校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大势所趋。
4.高校场馆的管理水平有待加强
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同时,许多问题也接踵而至,例如场馆设施损耗加快、维修费用难以落实等。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问题。如果资金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限制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更严重的,可能会中断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形成以场馆养场馆的良性循环局面,我们必须提高场馆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加大场馆开发力度。
(二)高校体育场馆的现代管理模式探究
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如何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使之良性互动,进而提高高校体育场馆的综合效益,是现阶段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更新现有的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用现代管理模式对高校体育场馆进行管理,对此,笔者提出以下管理模式:
1.建立健全高校体育场馆电子服务系统
在新形势下,高校体育场馆面对的群体复杂化,不单有学生群体,还有社会群体。高校体育场馆的功能也将多样化,不单是场地出租、培训等,还要承担体育竞赛等相关体育产业。因此,高校体育场馆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迫在眉睫。
当今,信息化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重大的变化和经济效益,对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也是如此。因此,在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中,一定要注意信息化的应用。在体育场馆内加强信息化服务功能,将计算机技术、光纤通讯技术、信息技术与建筑艺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同时,还要注重日常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宣传,吸引潜在群体,给他们传达场馆信息,提供配套服务,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积极转变观念,加大高校体育场馆的市场化经营
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一方面受保守思想观念约束,不够开放;另一方面受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的制约,限制了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如何使学校场馆对外开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目前还没有成功模式,但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服务于全民健身计划是中国社会体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各高校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应该抓住这一有利的契机,转变观念,走出校门,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充分发挥高校体育场馆的资源优势,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开创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新局面。
3.明晰高校体育场馆的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场馆中心自主经营
通过调查发现,绝大部分高校的体育场馆产权关系不明确,学校是体育场馆的所有者,场馆中心是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者,但二者往往混淆不清,产权界限模糊,权力界区交叉重叠。在新形势下,场馆中心全权负责高校场馆发展的经营战略,高校管理人员必须减少或改变对场馆中心的行政干预,在满足学校学生、教职工体育活动的前提下,提高场馆的利用率。从而使场馆中心根据市场规律运用自己的战略,制订项目开发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开发高校体育场馆对外服务,实行目标管理和监督,制订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逐步使学校体育场馆由单一型向多层次型发展,最终实现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佳化。
4.重视人才引进,加强对外交流
现代管理模式的实行,必然对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才能使现代管理模式发挥最大的效益。因此,高校的体育场馆管理队伍,必须注重人才的引进,广开门路,引进多方面人才。此外,场馆管理队伍要注意信息的收集,为管理的决策者提供经营管理的决策支持,以制订出适合场馆管理的最佳计划。在新形势下,高校体育场馆将不再单单只为学校的学生和教职工服务,还要面向社会。因此,要加强同外界的交流合作,实施多角度、全方位、多种方法介入以促进高校体育场馆的发展。
5.高校体育场馆管理队伍要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明确责任
首先明确认识,目前高校体育场馆建设发展缓慢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全社会范围内体育产业发展的不均衡性;其次,要明确责任,学习和借鉴成功的体育场馆管理经营经验,并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加大管理经营力度,利用现有场馆所处的优越地理环境和对外影响,以及场馆围墙、围栏等便于广告宣传的有利条件,积极争取企业赞助,充分发挥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作用。也可就某一项目的实行由企业赞助,在实行过程中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招商引资、互利双赢的目的,力争创造出具有高校特色的体育场馆发展模式。各高校负责人也要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构建效益型经营机制,激励场馆管理者,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结合高校实际,开发多种配套服务项目。并加强对外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为高校场馆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结论与建议
各高校负责人和场馆管理人员,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水平。并充分认识到高校在新形势下采取现代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使高校体育场馆向智能化、商业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更新管理模式的目的,就是要适应新的形势,通过建设全民健身大公园,营造体育产业大市场,把高校体育场馆的各项事业做好、做活。现代管理模式是建立在一定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并非凭空臆造。理由有三:一是目前武汉高校的体育场馆己经具有相当的基础设施,具备了一定的外延拓展的便利条件,比较切实可行;二是武汉高校现有的体育场馆在营造和构筑全民健身大公园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技术人才优势和社会信誉度;三是部分高校的体育场馆在这方面已有了成功的先例。例如华中师范大学的佑铭体育馆,在新形势下,积极更新管理模式,走智能化、商业化、综合化发展之路,为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经营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可以想象,如果武汉高校的体育场馆都采用现代管理模式,高校体育场馆将成为一个个具有勃勃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化体育公园。届时,业余休闲的人们将以到这里游乐、健身为荣,而高校体育场馆也将成为高校中一大景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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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的管理方法篇3
论文摘要: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并且就此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期能够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随着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随之出现;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个人利益之间发生了碰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观点出发分析高等学校和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运行秩序和学生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有关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诸学说
1.关于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
代表理论有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和宪法论。
(1)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特别权力关系说最初来源于德意志中古时期领主与家臣之间的关系,后来德国学者发展了此理论。特别权力关系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紧密的关系,这种学说运用于高等学校的教育领域,其实质是:高等学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出现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能,向学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务并进行教育管理,而学生对此种管理则负有服从和容忍的义务。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这种管理和服从的关系就叫做特别权力关系,它在本质上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体现了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对教育实施直接控制的教育理念,它强调学生对所在学校也就是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关系。自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逐步形成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的教育理念,在高等学校管理中逐渐主张强调对于学生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限制国家对于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因此这一学说逐渐受到德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学者的批判。
(2)宪法论。依据宪法论,公立的高等院校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政府机构的一类,那么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自然应当适用宪法规定的给予公民的基本权益关系,学生作为公民,他们的基本权益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论的实质是:高等学校在处理和处分学生时,应当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如果要剥夺这些基本权利,则必须履行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一旦未经过法定的正当程序,那些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学生就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与保护。比如在美国,《美国联邦宪法》在修正案中就提供了特定的程序用以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而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的侵害,这些特定的程序当然也适用于州立大学和学院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关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
(1)契约关系学说。按照前述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脱离法制的乐园。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契约关系学说应运而生。此理论认为,高等教育关系应当完全脱离强制的权力作用和影响,应当完全摆脱行政法律关系而成为民法上平等的契约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双方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双方按照各自的目的缔结教育合同。“教师(代表学校)与学生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合同关系”,高等学校与其学生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契约(合同),双方通过契约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自治关系学说。欧洲大学自中世纪开始就有自治的传统,高校几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导。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的地位类似于行业协会,是一个知识共同体,其内部纠纷大都在自治的框架下予以解决。自治关系学说认为:高校的师生不仅是一个抽象的知识共同体,更是在观念、职业、社会地位和信誉等各方面综合的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大学生们动辄就把母校起诉到法院,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一种伤害。学生与其学校之间的纠纷应当“笔墨官司笔墨打”,也就是在大学内部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不应当轻易诉诸法院。世俗权力对大学内部裁判权的容纳,也是对大学理想的一种尊重。
综上所述,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传统的特别权力学说,其他学说都是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修正所产生的,这些发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减少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权力色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更新发展和教育实践的要求。
二、我国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基本确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从而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脱节,立法上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从现实情况看,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对于我国教育司法制度的影响很深,学校与学生二者的关系比较符合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对于学生偏重于管理和约束,而对于其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方面相对则比较薄弱。虽然如此,这一学说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现实。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表现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与团体自治法的交织,因而带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来讲,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一而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虽然很多,但是事实上可以区分为国家干预和不干预两个大的方面。相应地,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认定:国家干预的领域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这个领域内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在国家不予干预的领域,则为高校自治和契约自由留下了空间。
具体来讲,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如下三类。
1.行政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涉及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将来的生存和工作这样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事项,如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应该由法律进行解释和规定。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于其学生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等方面事项的管理权力应当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行使,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从事这些事项的管理活动。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一种纵向关系,强调管理与服从的关系。高等学校属于行政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上述事项的活动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管理活动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如《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为获得博士学位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状告母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两个司法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高等学校从事学籍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性质。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对学校管理权力的严格控制,并以此作为鲜明的特色。
2.内部自治的关系
高等学校对其某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这既反映了大学古老的传统和理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地赋予高等学校对某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能够有效提升高等学校的活力与竞争力。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对于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第11条和第四章也有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在一些对于学生的基本权益影响不大的方面,如住宿管理等,可以允许高等学校进行自行管理。这些权力与学生有密切的联系,也是高等学校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表现。当然,我国高校管理过程中的这些自主管理的权力与传统的大学自治还有一定的距离。传统的大学自治意味着大学是一个保障它的教师和学生免受世俗权力迫害的自治性质的团体,而且它首先是一个学生的而非教师的法律上的社团。而我国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则主要指的是高校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所享有的管理自主权力,其基本缺陷是作为学生而言,他们的基本利益可能会得不到适当方式的表达,这也是近年来频繁出现高校学生对母校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逐步提高了学费在学生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率,逐步扩大了家庭在学生教育成本中分担的份额,同时,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公立大学民营化等办学模式的涌现,表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已经逐步建立起平等、双向、自愿的教育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关系在本质上应该属于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基本表现是:作为合同其中一方的学生自费上学,自己花钱投资于教育,购买教育服务,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学校和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应的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学校收取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为这种教育合同关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和第81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合理界定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和建议
合理定位我国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科学化发展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个问题,既应体现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同时又应以我国目前实际作为基础;既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和矛盾,同时又要照顾到我国高等教育长远的发展问题,做到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以改变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定位。
1.正确区别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合理定位不同种类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现实状况,厘清了复杂的校生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关系两种关系之间的界限。如上分析,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确实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校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并不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应当是直接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行使以及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相联系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而对后者在性质上的认定应当构成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主要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认定
教育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从其本质上来讲应当属于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学校对于学生来讲具有较高的、居于主导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权,而应属于一种特别的行政管理权。笔者认为,教育管理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学校在实施这种教育管理行为时,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权力那样完全运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把学校所从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些校生纠纷不应当诉诸法律,而应当通过学校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就认为,学校在对于学生自身的物品进行搜查时,“只是合理的怀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围当时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为相对于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不具有过度的进攻性,这种管理行为就是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没有破坏学生对隐私的合理预期”。此外,在美国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学校内部范围内也是不适用的,这些规定使学校对于学生的具体管理行为可以更具有弹性。
当然,考虑到学生的正当权益,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注意防止因为采取教育管理活动不当而给学生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学校在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应做到公开、公正、合法,避免不当行为特别是不合理搜查、侮辱、体罚等行为,还应给予学生知情、异议和申诉的权利。这样,把教育管理活动关系定性为行政管理关系不但不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当校生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学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而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原则、证据规则等与民事诉讼相比,能为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学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在名称上仍应称其为教育管理关系更为适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清晰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从立法的层面上合理定位这一关系是切实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实现高等教育理念不断更新、推动教育实践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结语
本文所探讨的仅仅是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其学生双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在我国教育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急需明确界定和完善运作规范,立法相对于司法实践的滞后情况还需要随着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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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的管理方法篇4
学校的办学自,主要是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决策,指挥,组织和协调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财、物的支配权。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学校以下权力:
①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指挥权:a学校应具在贯彻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制,教育计划和课程设计的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课程设计作一定的调整。b学校有权选用任经审定正式出版的不同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有权采用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实现"一纲多本"的格局。c学校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规定各年级,各门学科与教学进度。有权拒绝名目繁多的统考、统测,将命题考试权真正还给学校。d对来自各方面的各项竞赛评比活动,学校有权选择参加。
②人事聘用权:a学校有对校内副校长及以下各行政干部的任免、考核和奖励的权力。副校长的任免,经校内审议机构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副校长以下各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学校自定,不须备案。b学校有权在校外招聘专职或兼职教师,兼职教师的酬金由学校核定和支付。c学校有权对已评有职称的教师实行"高评低聘"或"低评高聘",其待遇差额由学校定。
③经费支配权:a学校有权对定额、专项经费自主使用,节约归学校,缺额不追加。b学校有权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自由筹集办学经费。c学校有权对学校的创收金额决定分配比例和使用办法
④教育仪器设备购置权:a学校有权决定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报废。b学校有使用校产的权力。
(2)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宏观管理。基础教育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该划分清楚。本文只对地县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作一阐述。对地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什么呢?概括起来讲主要是三个方面:统筹规划、协调服务、评价调控。
统筹规划:各类教育的比例、结构、布局、规模,各类教育的发展的规划,等等,都要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管理;
协调服务:协调教育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共同支持教育发展;贯彻和制订政策法规,为教育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为学校提供资金、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等等;
评估调控:对各类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状况进行评估;用经济政策、法规等手段进行调控。
(3)管理方式的转变
①规则服务型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用领导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管理,人治为主,管的过宽过细过死,这称为行政控制型的管理。职能转变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一定要改变这种管理模式,要以经济、政策、法规、信息等手段进行调控服务和指导,这种管理模式可称为规则服务型管理。也就是说,管理方式由直接的行政管理向依法间接管理转化。
②适当市场调节。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所以不能全部推向市场,按市场规律动作。但是,近几年来改革的深化,使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社会投资,民办教育;另外,即使公办学校也存在二个市场,一是招生市场,一是就业市场;还有教办企业的问题。因此,在这些教育与市场关系密切的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执行和制订市场准入与市场运行准则,规范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对教育的适度调节作用。
③社会参与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运行中的社会参与主要通过政府的计划安排实现的,缺乏社会参与的体制基础。政府职能转变后,为社会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增加了现实的需求。原先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将逐步转向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参与成了教育新体制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成为沟通和连接政府、市场和学校的纽带和桥梁。政府把一部分职能转变为由社会中职机构负责,如教育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经费拨款审议机构、考试服务机构、办学评估机构等。这些机构大多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们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但不受管理部门意志左右,独立地行使职能。
(4)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政府职能转变后,学校的办学自扩大了,学校能否办好责任完全在学校。为了把学校办好,学校要创新办学体制。只有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前提下,学校才能真正依法自主办学。学校自主办学能不能变为现实,将取决于学校内部的运行是否能建立起符合教育规律,并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变化的新机制,这种机制需要一整套组织、制度以及运作系统与程序,这是学校自主办学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构建一个法人治理结构,是体制创新的主要内涵。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管理者,负有全面管理好学校的责任。校长负责制早在80年代的《义务教育法》中就明确了,但是没有全面执行,原因很多,主要是政府职能没有转变,校长无权实施管理者的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校长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财、物方面将有更大的自由度。因此,对校长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校长要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开拓创新的意识;敏锐的分析决策能力;精明的管理协调能力。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内如何管理?这是摆在校长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校长负责制并不是校长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形成科学决策,贯彻执行和民主监督的新体制。这就是实际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这方面的经验还不多,这里提供国外一种较流行的"校本管理模式"供大家参考借鉴。
校本管理的思想,其含义是教育主管部门将其权力逐渐下放给学校,给予学校更大的权力和自主决策的空间,使学校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具体状况来决定资源的分配、学校的财务预算,课程与设置,教科书的选择,学校人事决策等改革措施,从而达到变革学校已有的管理体制,优化学校的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的目的。
校本管理强调管理重心下移,是以学校为本位或以学校为基础的管理思想和模式。校本管理(SCHOOL-BASEDMANAGEMENT简称"SBM"),是20世纪70年代末发端于美国而后波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场国际性学校管理改革运动。
学校体育的管理方法篇5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院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思维在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要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上实现法制化,还要不断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处理好学生个体问题,从而构建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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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院法治思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与社会公民法制意识的提升,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及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纠纷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和学校的广泛关注,对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高校管理工作如何融入法制化轨道运行,合理的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并避免学校和学生的纠纷产生是我们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法治思维在高校管理中的运用,是全面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1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运用的重要意义
高校是以师生为主体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人才为目标的机构。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开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对象,校方对学生有权威性与约束性,学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服务的对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及管理人员有一定提供学生服务的功能,二者之间是平等的,学生有享受教育并获得学校合理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因此作为高校的最大最重要的群体学生,关系着学校的安全稳定,关系着学生的成长、成人和成才的高校学生管理在高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法制化维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建设,对于促进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各种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案件中,高校败诉的情况频发,其中不乏学生管理方面的案件。特别是在学生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校闹”等现象,也促使我们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深刻反思。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引入更加规范的法制化轨道,从而避免因高校学生管理方面法制依据的缺失给高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于高校学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自身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虽然从国家层面有相应的管理法规,但是,每个学校又会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这些管理办法和措施的合法性,是确保工作本身合法性的重要前提。高校学生管理在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方面,当然要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在新的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现有制度和办法的合法性,同时也要研究新的形势下如何依法更新和完善制度和办法。在法治社会当中,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前提是要制定合法管理措施,因此,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沿着法治的轨道来建设,对于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2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程序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给予了这样的规定:“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此制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依法开展的重要依据。我国的依法治教工作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开始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我国进入依法治教的现代化发展时期的标志。随后在1982年重新修订的《宪法》上关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依据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原则。随后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指明了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2003年7月17日,在《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校的概念、目标和任务,确立了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客体、权利和义务,亦阐明了政府及学校、教师、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首先是保证与以上的上位法,如宪法、教育法等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界限。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或者说小法是否服从大法,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否法制化运行的首要问题。因此,对于高等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以上上位法,全面掌握上位法的深刻内涵,为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看到,某高校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开除了学生,学生上告到法院,结果学校败诉。原因是学校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大法的规定,也有些是由于处理问题的程序或者是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当问题,高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处理程序和方法合法性是实现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途径。规章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即要求我们高等学校遵循法律制定位阶顺序依法建立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我在国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有法律方面内容的介入,例如在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度过程中聘请法律顾问,高校有些重要学生管理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例如: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但实际上法治思维并没有完全贯穿于整个制定过程,制度的制定更大程度上基于管理者的思维,管理对象的参与度不高,基层工作人员参与的广泛性不足,作为参与制定的法律工作者,一方面是缺乏学生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是很难做到全过程参与制度的制定。这些也就导致了高校相关的学生工作制度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制度的制定者在这些方面考虑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立法体制”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是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一是要完善制定程序,按照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制度,这是制定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前提。二是要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与,或者是由专门的法制机构制定。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工作者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和人员,对于法律的掌握具有局限性,法律工作部门和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加,会有效避免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
三是要有管理对象的参与,管理对象的广泛参与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能够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对于将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学生工作人员的意见,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学生工作人员的参与,有助于制定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的法治思维的思考。由于学生工作人员处于工作第一线,也有助于制度的是适合落实。
合法程序的制定是践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前提,是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途径与重要表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包含的内容丰富而复杂。既涉及学生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也涉及学生班级的日常管理,学生的评优评奖,又涉及学生的日常活动的开展,更涉及学生日常的安全教育、违纪学生处理等多方面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既依赖于严格的组织,更依赖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细节性工作。这就要求合理的工作程序。由于各项工作内容的性质不同、具体内容不同,就要求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的合理合法性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
程序合法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工作程序,其次要对制定的的程序进行是否合理、合法的论证。“细节决定成败”,工作程序的制定体现的就是细节问题。工作程序的制定首先要合法,对于学生工作由于涉及到学生群体和个体的具体利益,不仅要注重工作结果,更要注重工作过程,工作过程的开展要依据工作程序,因此,程序合法是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工作程序的制定其次要合理,合理制定程序是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基础,合理性的确定不仅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和实际状况。合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理。因此,高校学生工作工作程序的制定要将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结合,才能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为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程序,特别是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程序更需要合理、合法。目前各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定的工作程序或流程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效论证。
3依法严格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实践
学生管理工作广义而言是学校全体教师进行的面向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全部教育活动,狭义而言,就是学生管理人员对学生在校行为及学习奖惩等方面开展的活动。因而在法治思维作用下开展教育教学及日常思想教育的学生管理是依法治校的主要实践途径。高等教育是实践主客体相互作用,依法实现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目标的实现的一个过程。第一,我们要注重教师与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法治观念是依法管理的基础和保证。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人的法治意识的提高是重要标志之一。高校要加强依法治校,就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治意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也需要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我们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高校所有的教职员工。高校学生管理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某些专职人员的事,而是所有教职员工的事情,因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孕育于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因此要加强所有教职员工法治观念的培养。当然,对于专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生工作者,还需要从学生管理工作的角度专门培养。
教师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强培训工作,使教师充分认识到法治观念对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不同工作性质的教师对于不同工作应该学习的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不断地深入和强化,因此,培训工作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态化开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认真落实。二是加强对教育、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从而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是靠理论学习,二是靠监督落实。对于工作过程和环节的监督检查,是提高教师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通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助于教师提高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法治意识,从而成为自觉行动。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的培养:
一是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制培训,充分认识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应结合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这样易于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学生工作之中,从而更好地为学生管理工作服务。二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提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学生管理工作由于涉及个人切实利益,因此法治观念的具体体现意义更为突出。学生工作管理环节的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不仅有助于学生工作者提高法治意识,更有助于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对于高校学生工作法制化的思考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与时俱进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水平。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开展专门的法治研究,这也是工作性质本身所决定的。法制观念是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素质,因此要培育大学生学法自觉、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护法顽强的良好素质。学生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象,他们的法治意识对于依法管理意义重大。
对于学生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是要突出法治观念培养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开展完整全面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应该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开设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要将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日常的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将法制教育作为班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法治意识成为一种习惯,法制教育成为一种常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法治思维,以用促学、以学促用,从而提高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
第二,合理合法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是高等教育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基本工作,是确保师生权益,确保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依法开展教育教育教学工作,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效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象是学生,也就是人的工作,因此,工作的开展不仅要考虑到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更要考虑到人的基本特点和规律,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一是要按照教育相关法律的要求制定教育教学内容,做到内容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高等教育,教育教学活动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要符合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要符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二是要围绕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教育教学活动要做到有章可循、程序科学、规范运行。
三是要注重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合理、合法。无论是教学活动还是教育活动,组织者都要充分研究工作内容和具体环节,确保师生权益,也要确保学校权益。例如开展一项大型的学生活动,不仅要做好活动本身的组织工作,同时首先要进行活动申报,要考虑到安全保卫、群体性事件、场地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合理安排。第三,依法处理学生个体问题。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人员高度聚集的高校,学生个体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而是必然,这也符合社会和自然规律。我们一方面要预防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更重要的是,做好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工作。这也是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方面。
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不仅要注重问题的性质,更要注意处理问题的程序,同时要注意与法律的衔接。近年来出现的学生学位授予问题、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学生纪律处分问题等,由于有些高校处理不当,不仅给高校带来了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做好学生个体问题处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学生个体问题处理程序,并要进行合法性的审核;
二是要建立法律顾问制,或者是聘请律师作法律方面的指导,避免后续不良问题的发生;
三是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生个体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针对不同类别的问题做好具体安排;
四是要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学生个体问题的能力。
4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高校育人环境与文化氛围是一所高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有的精神风貌,对每一届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是实现学生管理的不可忽视的软平台。校园文化的内涵很广,但是校园精神文化的构建是其主要内涵,在当前倡导法治建国、法治建校的形势下,法治精神融入校园文化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的构建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通过日常工作的开展来逐渐形成。我们通常说身教重于言教,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依法科学处理各项学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学生中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指出: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建设需要管理者不断树立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的基本理念,需要管理者不断改进依法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从而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促进高校良好育人环境的形成。
首先,要注重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良好的法治氛围营造对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运用中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做好法治思维的宣传教育是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途径。一是可以通过多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当前的网络宣传、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等都是很好的宣传媒介。
二是可以通过课堂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法制宣传应该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法制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教学活动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三是开展法制宣传相关的活动,使师生参与其中。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是提高法制宣传效果的重要措施,不仅能够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能够进一步使法治思维深入人心。
其次,要将法治思维贯彻到具体的学生工作之中。工作过程中的有效使用是公证法治育人环境的重要体现。在学生工作的各项工作之中,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法治思维的体现。例如在学生的评优评奖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要措施公开,二是程序公开,三是要结果公平。
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同样要贯彻法治思维,使真正贫困的学生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学生工作所涉及的学生切身利益问题很多,真正用法治思维来开展相关工作,是依法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好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充分发挥第一课堂的重要育人职能,同时要深入挖掘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贯彻法治思维是法治思维运用于学生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教育的最佳方式就是教育与具体活动相结合,这样才能使教育内容有据可依,具有更好的教育效果。
最后,开展好党务、政务、学生工作等公开工作。各项工作的公开是确保自由平等公证法治育人环境的重要内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公开,也就加强了群众对于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对于学生而言,学生管理工作者发挥学生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各项具体日常事务的公开。学生管理工作以教育和服务学生为目的,学生能否参与进来,能否具有主人翁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尤为重要。公开工作不仅要做到结果公开,更要做到过程公开,从而保证全过程参与,这也是良好育人环境构建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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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199.
[2]十八届四中全会全文.http://www.cssn.cn/fx/fx_ttxw/201410/t20141030_1381703.shtml.2014-12-02.
[3]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3/200501/5145.html.
[4]黄艳.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的构建研究[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1).
学校体育的管理方法篇6
1.美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的背景
美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总体有这样的特点:属级管理层次少、管理自大、社会监督及高校竞争力度大。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实行地方分权,美国的高校要接受社会监督,选举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社区教育委员会。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把家长参与各级学校管理定为国家的重要教育目标,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事实上,美国高校的教育行政体制,政府干预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加上高校自身的自省意识,能大大减少决策的片面性。美国的高校实行学区教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区各方代表组成的学区教委,是学校事务的决策机构。学区教委的执行机构为学区教育局,设教育局长,直接对学校实施行政领导。学区教育局长是美国学校管理的重要角色,他既是校长的行政领导,又是学区教务的督导长,同时还是联系学校与学区教委的中间人。教育局长与学区中心办公室是校长的具体上级。美国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向教育局长负责,执行学区教委的有关决议及管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除宏观指导外,政府对学校的具体业务不加干预。所以,美国的公立学校有较大的办学主动权,行政工作人员少,但效率很高,管理井井有条。
2.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与重要文件
美国赋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培养训练学生的反映能力、认知能力、批判思想和精神、具有现实感的生活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诚信品德及社会责任感。对应这些目标建立起了“美国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该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组织召开年度交流、研讨会议,推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同时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早在1949年,美国国家教育理事会就了《学生人事工作宣言》,标志美国现代学生事务管理的开始;《美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对从事学生管理人员提出明确的条件和工作要求;《美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伦理标准》,从伦理道德层面强化学生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和职业操守;《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内容、目标及操作方法;《学生服务手册》,主要明确学生的权责范围及申诉方法等;《学生事务应用手册》,主要为学生介绍学校可以提供的各种服务及学生的求助方法,涵盖内容全面而细致,极具人性化。并且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高校的需要,还制定发表不同的规程或要求,比如1987年,美国了《学生事务观》一文,重申学生事务宗旨,为其90年代及以后的学生事务指明了具体发展方向。
3.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美国高校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表现出制度和操作层面的多样性和个性化。美国历来以多种文化并存而著称世界。美国的宪法规定教育行政管理权交给各州议会和政府,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州的教育管理制度。在这种背景下,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表现出了多样性。美国的教育学家普遍认为,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去选择,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系统的学生工作来引导学生怎样选择。这种社会价值观表现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充满了个性化色彩,但各高校的个性化制度并非没有界限,美国各大学均采取综合化的强制措施把这种个性化建立于严格的法律与纪律基础上。
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重视学生的自主管理权。美国高校注重学校与学生间平等双向的交流,明确规定并执行学生正当的自限,在管理方式上非常重视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斯坦福大学生早在1920年就实行了“荣誉制度”,鼓励学生参与诚信活动,增强自我信任意识,建立师生的双向互信机制;尊重学生的自主自决权、隐私权及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促使学生对校方的心理认同;同时,给予学生参加学校事务和管理的机会,许多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中都设有“学生评议会”制度,促进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主动性,能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
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极具法制化。美国国家“依法治国”理念体现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即是“依法治校”。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就是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所以开展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规范化,而且有极高的透明度和严格的程序,能极大地保证学校的德育教育。在学生管理制度首先明确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学生也有严格的程序,律师、法官一应俱全,有学校纪律委员会这样的处理机构,有从听证会、辩论会到依法处理甚至上诉法院等系统严格的程序。
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有专业执行队伍。美国高校具有世界一流的学生管理专家队伍。参与或负责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是具有教育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美国各州都有一所大学设有高等教育行政专业,用来培养学生管理的专门人才。70年代后,美国的一些大学甚至设立了学生工作方面的博士点,培养能正确执行各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专门人才,相应地也促使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取得学生管理的巨大成效。
二、美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思
1.学生管理制度的国际化倾向
随着世界开放程度和交流领域层次的拓展深化,20世纪体现在教育上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是更加倡导“自由”与思想解放,倡导国家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多元嬗变,更加注重探索和实践大学在现实社会和历史阶段的内在价值。主要发达国家立足于所谓民主主义福利社会的教改理念,既要消除公共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弊端,又要遵循终身学习理念,力图更新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其改革原则还要妥善解决教育管理的地方自治与国家规范、自主性与专业性、多样性与实效性等诸多矛盾。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与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要尊重高等教育的内部规律,把握其内部价值,遵循世界发展趋势,顺应时代的潮流才能快速树起中国的高等教育形象,提高社会服务功能和在世界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2.学生管理制度要“法律至上”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条例》为高校教育管理和学生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上的宏观依据,同时也为学生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要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就必须向法治化教育管理迈进。实际上,健全教育法制是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这样才能在教育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同步发展完善,为学生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补充营养和剂。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从我国教育法制的现状看,教育领域的宏观立法还不健全和完善,要继续推动教育管理和学生管理领域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是今后我国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选择,也是教育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3.学生管理体制应兼容人性化
同志在庆祝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教育创新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一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高等学校的教育创新要立足于教育体制改革和完善,立足于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在新时期,“以人为本”已成为现代教育和管理思想的最新理念。将这一教育管理理念应用到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中,首先要改变学生教育管理人员的旧有观念,让他们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学生第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把学生利益――健康成长和成才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关心学生的成长,真心诚意爱护学生。同时要把这一思想融入到学生教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设计、制度安排、内容方法和流程再造中,使之真正贴近学生的实际,深入学生的内心,建立一个充满“人情味”的有效的柔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为学生谋取利益,提供全面服务,使学生的发展与国家的利益、学校的前途达成有机的统一。
4.学生管理体制走向自主化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人本观念和服务观念的核心内容便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成长成才为教育管理成效的主要评价标准。学生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构建班级、社团、团学组织等学生机构,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在其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营造良好的学校文化环境是实现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高校应关心和重视影响学生而又同时受学生影响的环境。我国高校文化建设做得很少,对文化建设内涵和途径的探索还欠深度。作为自我教育管理理念下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应处于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中,使学生的主体精神在其中得以弘扬,自由发展得以实现。
其次,要改革学生教育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学生自我教育管理体制。学生自我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是学生,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建立运转正常的学生自我管理机构,是使学生的自我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的保证。如自律委员会、学生评议联席会、商讨决策班级大事的班级大会、负责业务性事务的新式班委会和负责班级常规的纪监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