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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集资诈骗如何报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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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集资诈骗如何报案篇1

一、信息诈骗的种类及方式

信息诈骗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是手机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信息诈骗的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中奖为饵,骗取钱财。以某公司庆典、举办手机幸运抽奖活动为由,以公证员身份请对方领取大奖,借机诱其汇“邮费”、“税款”到指定的信用卡,收到钱后便杳无音讯,常见短信如“我是XX省公证处公证员XX,恭喜你的号码在XX抽奖活动中中奖了,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价值8.8万元,请你带着本人身份证和750元手续费去XX处领奖。”

2、以办证为由,骗取钱财。以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等违法经营活动为由,发送短信息实施诈骗。

3、以为名,骗取钱财。假称可以提供“__”特码给对方,要求对方办理会员卡交会费,如“欢迎致电香港__……为广大彩民爱好者提供信息,透露特码。联系电话1395983XXXX。”

4、以验资为由,盗取钱财。谎称有廉价走私等物品出售,以验看购货人资信实力为由,窃取购货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最后用伪造的信用卡将购货人的存款全部提走。

5、防冒网站,盗取钱财。诈骗者伪装成银行或其它合法机构,发出数以百万计的诱骗邮件,邮件标题通常为“账户需要更新”等等,而其链接的标题就是一个诈骗的网站;他们通过防冒银行网页,利用粗心用户在假网站上输入的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金融机密信息,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如一位客户因为登录了假的中国银行网站(正确的网址应为),导致卡里的2.5万元资金不翼而飞。

6、诱使回电,“赚”取话费。一是诱使对方回电话听歌,“赚”取高额话费,常见短信为“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

收听”;二是诱使对方回电,“赚”取高额话费,如收到开头为0941或0951的未接来电,一回拨即收费500元。

7、骗取卡号,盗打电话。常见短信如“我是X公司的工程师,现在将对你手机进行检查,为配合检查,请按#90或90#”,若按指示进行按键,SIM卡卡号可能被骗取,行骗者利用该卡肆无忌惮地打电话。

8、制造信息失灵现象,实施诈骗。一是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骗取对方话费。如“XX,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充值100元。”二是骗取对方亲朋电话并通过短信诱使对方关机,如“你好,移动通信公司现在将对您的手机进行线路检测,请您暂时关闭手机3个小时”;然后在对方关机的时候以“在外出事,要求汇款”等事由诈骗对方的家人或朋友。

9、谎称信用卡被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案犯先发以银行或商场名义发短信给受害人,一旦受害人与之联系后,嫌疑人甲自称为银行或商场工作人员,告知受害人卡已被消费,让受害者与公安部门联系报警,以取得对方信任,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电话,如果受害者按所提供号码与冒充公安人员的嫌疑人乙联系后,乙称其已立案,并让其再与银行信用卡专职人员联系,随后嫌疑人丙冒充所谓银行专职人员授意受害者向指定帐号汇入一定现金。

二、信息诈骗频发的原因。

1、成本极低,回报极高是信息诈骗频发的直接原因。

从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多数是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来实施诈骗的。他们把群发器一端接到电源上,另一端接通手机。被启动后,群发器就会按照程序自动识别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然后将这个手机号的最后四位按照从0000到9999的顺序逐一拨打,将事先拟好的短信自动发到9999个手机号码上。此外,一些诈骗分子还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他们往往购买多部手机和手机卡号,大量透支手机话费。一旦做成几笔“大单”,手机卡号就不用了。

不管是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还是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来进行诈骗,成本都是非常的低廉;而骗到的钱财动辄上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上百万。厦门市公安局曾破获3起信息诈骗案,3个犯罪团伙以手机、网络等形式发送短信7000多万条,谎称可以提供__开奖的特码,诈骗金额高达500多万元。可见,“低成本、高回报”,正是此类犯罪在全国迅速蔓延的直接原因。

2、成功率高,风险率低是信息诈骗频发的重要原因

(1)短信发送范围广,命中率高。由于群发器发送短信的范围极广,一天可发几十万次,即使成功率极低,也有相当一部份群众难免上当。如一天发送1万条短信,按0.1的上当概率,就有10人受骗。

(2)许多群众防骗意识不强,识骗能力不高。一是贪利心理,愿者上钩。消费者对财富的不正确态度是诈骗得手的最直接因素,多数的行骗者均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作为诱饵,使部分消费者丧失最起码的警惕性。二是好奇心理,步步跟进。部分被骗的消费者并不是从最开始就相信犯罪分子的信息,但由于天生的好奇心理,使他们一步一步的跟进犯罪分子所设定的陷阱中。犯罪分子很注重和被骗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特别是通过实时的信息传递,使被骗者对其“真实身份“的验证一步步加深,最终让被骗人逐渐产生信任感。三是粗心大意,难以自防。随着银行积极推动各种电子银行服务,网上理财逐渐进入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些粗心用户在假冒的网站上输入账号和密码信息,结果对方凭借帐号和密码,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四是独善其身,难以群防。行骗者大多是随机发放大量信息,多数群众也能够识破他们的行骗目的。但因为缺乏集体保护意识,极少有人去报案,导致犯罪分子无所顾忌的将行骗的范围不断扩大。

(3)打击效果不佳,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已经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信息诈骗活动大多属于大范围、跨区域流窜作案,犯罪分子伪装性、隐蔽性强,犯罪手段智能化、科技化特点十分突出。如手机短信“群发器”(俗称“土炮”),只是巴掌大的一块电路板,连个外壳也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更是无处可寻,更不用说身份的确认。犯罪分子不仅身份不明,而且他们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帐号大多属于外省,公安机关不仅需要异地排摸,而且需要异地协作;不仅排摸费用大,办案成本高,而且工作周期长,追赃难度大。因此,公安机关主观

上产生了厌倦烦燥的心态,如接到群众报案,一些干警只是不耐烦地说这是假的就完事了;客观上形成了“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助长了信息诈骗之风。

3、心理失衡,监管失效是信息诈骗频发的深层原因。

(1)经济转轨,心理失衡。目前,我们正处于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一方面市场经济唤醒了社会的重利意识,人们对财富充满了无限的渴望,极力推崇拜金主义,渴望不劳而获,从而丧失了一些最基本的警惕性,殊不知,天上掉馅饼是少之又少的事情。另一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滞后,加上外来不受任何约束的个性解放思想(实质是极端利己主义思想意识)的影响,致使原本中性的重利意识,发展成为贬义的“重利忘义”,为了获得“额外”收入,犯罪分子不择手段。另外,经济转轨阶段产生了一些违法暴富的个体户和其他人员,他们不靠艰苦劳动却过着奢侈的生活,社会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对一些靠工薪维持生活的群众产生严重的冲击,并直接影响了一些人的价值取向,也为一些以诈骗犯罪为职业的犯罪分子为其“犯罪合理化”的荒谬心理找到了借口。

(2)社会转型,监管失效。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诈骗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社会性问题,电信条例出台时还没有短信这项业务,因此也没有关于短信服务方面的要求与规定;而且,我国不仅没有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法律,更无专门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安全的法律。二是社会监管漏洞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到了市场经济信息时代,不仅人财物出现大流动,而且应用信息进行交流、贸易的现象大量增多,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未跟上,管理防范、控制机制薄弱,出现了很多漏洞和空隙,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如手机卡、小灵通没有实行实名制(据了解,在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两大运营商的用户群中,目前不登记名字的用户占总用户的70以上),缺少注册用户资料,导致出现无法追查到短信诈骗者情况,给信息诈骗案件的侦破和打击带来诸多不便。三、打防对策

信息诈骗不仅影响我国的正常通讯秩序,干扰了群众的日常经济交往和社会联系;而且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从20__年10月到20__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短信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密防范,给予严厉打击。

(一)以堵塞管理漏洞为切入点,健全防控体系,减少犯罪发生率。

1、要加强立法,规范管理。一要通过立法,规范短信市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电信条例;尽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信息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社会各方面保障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把握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全面的监管方式与程序,做到预防、控制和打击相结合,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相协调。二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如美国1974年的《隐私权法》、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个人资料保护均有相关规定。

2、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管。电信、网络公司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相互协调,共同监督。一要推行手机实名制。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推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落实手机实名制,并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处以高额罚款。二要严格禁止群发短信广告。由于运营商给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时采取群发的方法,几乎所有的手机号码都被默认为可以接收这类短信的用户。要根治群发短信,必须从源头下手。虽然信息产业部已经规定,基础运营商不允许为任何未经许可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接入,否则负连带责任,但没有规定明确禁止群发短信广告,这样就使源头根治短信诈骗无法可依。因此,在以后的规定中,有必要规定明确禁止群发短信广告,特别要把通过群发信息进行诈骗列入需要严厉打击和取缔的范围。三要加强对隐身短信的管理。隐身短信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给自己手机配上一个PM号,可以大大提高手机的短信功能。PM短信还能帮助发信者隐身,只要在对方手机号前加上8778就可以发送PM隐身短信了,对方手机上只显示自己的PM号,而不显示自己的手机号。二是在网络上申请一个帐户,即可以通过在线发送信息给目标手机用户,显示发件人的名字是网络上的帐户。“隐身短信”侵犯了收信人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只靠社会道德来约束。如何规范有关行为,使之发挥正常功能,又不落为危害他人的工具,需要法律部门,内容供应商,电信部门等给予重视。

(二)以提高防范能力为着重点,加强宣传教育,降低犯罪成功率。

1、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要加强对公民道德素质的宣传,特别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特别要教育广大群众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群众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使广大群众艰苦奋斗,洁身自好,不制作诈骗短信,有效地消灭不良短信生存蔓延的空间。

2、及时揭露诈骗伎俩,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引导公民自觉学习信息安全方面的知识,培养公众对信息诈骗的免疫力。如要根据案件发破情况,及时分析掌握犯罪分子作案规律,归纳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方式和过程,并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广大群众防范、识别信息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广大群众对诈骗信息不相信、不理睬、不联系、不上当,彻底断掉不法分子的"财路"。要告诫精心的群众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务必要记清自己开户银行的网址,每次登录最好选择直接输入网址,尽量避免用搜索引擎查询到的链接进入相关网站;并且尽量不要在网吧里登录网上银行,因为无法知道这些计算机是否装有恶意程序进行监测。同时,要选择信息诈骗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营造打击声势,震慑违法活动。

3、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增加破案有效线索。各地指挥中心要采取各种形式,动员受骗群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醒群众举报违法线索,形成全社会参与、人人喊打的良好关键氛围;同时要设立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本地信息诈骗情况。

(三)以专项行动为突破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风险率。

1、要调查摸底,重点突破。要广泛收集犯罪线索,并对收集到的犯罪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搞清犯罪信息源所在区域、

诈骗资金流向,选准工作重点进行侦察,确保打有目标,攻有方向。

2、要合成作战,快速反应。一是积极构筑以刑侦部门为侦察破案主力军,各警种协同作

网络集资诈骗如何报案篇2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

一、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复杂,发案数量多,损失大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诈骗得手,往往组成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有各种行业单位和自然人,还有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的各环节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案件持续上涨,所以案件的数值和损失也相当惊人,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性强

目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话、手机、网络等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置假银行网站、在网上支付时安装盗码软件、利用电子邮件、截获电话银行资料、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盗码机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料、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有的是直接发送短信、在ATM机上做手脚窃取他人信用卡、借机在持卡人交易时掉包等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假冒他人身份申办银行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有的勾结信用卡特约商户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等,这些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让人防不胜防。

(三)跨国、跨境作案特点日益突出

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不少的国内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组织能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伪造信用卡集团通常在A国制造伪造的信用卡,在B国窃取客户资料,在C国写入磁条信息后再到他国消费,从制作到销赃犯罪分工细致,实施犯罪环节增加,形成一条结构严密的犯罪操作流程。

(四)犯罪隐秘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随着网络、通讯的技术快速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也被用于实施犯罪。鉴于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为犯罪分子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及赃款的去向提供了机会。由此可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也为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二、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规范问题,影响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手段上更加专业,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而对突出的单位犯罪,司法机关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

2.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行为没有规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易界定。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信用卡伪造者往往不直接继续持卡犯罪,而是将大量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消费或提现。从制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只能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犯”难度很大,滞后的立法给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带来诸多被动,造成很多案犯无法定罪处罚。而对持有、贩卖假身份证者的处罚;或行为人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量较大,但还未实施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没有相应的发条予以界定,从而引发了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3.缺乏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是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在信用卡发行条件、银行卡数据处理、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还未规范和统一。对于信用卡透支限额、提取数额、转账数额、违规违法责任以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问题,银行卡章程中规定不明确。立法的滞后性不仅制约了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给信用卡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在发卡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章,无序竞争,对发卡、担保及授权的条件把关不严,运行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特约商户为了自身利益更是随意经营,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处罚,导致信用卡诈骗频频发生。

2.工作人员、持卡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一些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特别是电脑、网络知识匮乏,不了解常见诈骗手法,识别能力差。还有一些工作人员极不负责,发现疑点也不细追究,犯罪分子轻易逃避追究。而持卡人大多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存放在一起,信用卡密码设定简单,回执单乱扔,将信用卡外借他人等行为增大了信用卡使用的危险。

3.防范设施、网络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硬件防范设施还有待改进,大多数银行ATM机、特约商户在输入密码处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设置任何隔离设施,持卡人在操作时易被偷看并记录。另外,各商业银行软件网络建设不完善,虽已实现同一系统内部联网,但网络运行速度缓慢,还经常出错,跨行联网在一些地区未实现,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缺陷,在不同地区连续刷卡,屡屡得逞。

(三)打击信用卡犯罪存在的问题

1.银行本身出于竞争的需要、声誉及发展前景问题,即使自身受损也不实事求是地检举和上报犯罪事实,漏掉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打击,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疯狂作案。

2.对身份证、信用卡的管理不科学、不规范。身份证、磁条信用卡本身的科技含量低,保密性以及安全性差,新兴工具的出现给犯罪集团提供了技术支持,极易被伪造,且难以识别,成功率更高,给侦查设置了重重障碍。

3.案件侦查技术相对落后,难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信用卡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几乎不留痕迹物证,且经常流窜作案,异地销赃,给侦查工作增添了难度。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鉴于我国近几年信用卡诈骗犯罪持续升温,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系统、科学、有效的防控体系,采取积极防范手段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从根本上控制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发生。

(一)完善法制,加大处罚力度

1.完善《刑法》为制裁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将单位规定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证等行为应补充相应的处理依据;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何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盗窃信用卡数额等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强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可操作性。其次,对信用卡犯罪和相关犯罪做出从重处罚的规定。

2.加强信用卡管理立法,规范信用卡市场。要消除信用卡犯罪的隐患,必须有远见卓识,在积极开拓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加强立法工作将信用卡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目前,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统一的银行卡管理法规,对信用卡的准入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等方面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制止和惩处盲目发卡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时机成熟了,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信用卡市场法律,以加强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市场的管理力度。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信用卡规章制度和运行防范机制,加强业务管理。加强申领人资信调查、授权审批制度、发卡机构催收制度、客户信用信息跟踪制度、信用卡数据处理、技术风险管理、网络建设、严格的操作制度等一系列信用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

2.提高信用卡的技术含量,完善服务手段。针对当前信用卡很容易被窃取、涂改和伪造,信用卡服务系统应该加快技术改造,以IC智能卡取代磁条卡,加印持卡人的照片、指纹识别等增加信息存储量。开发先进的防伪应用软件和研制伪卡鉴别仪,加大防范力度。

3.加强对持卡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银行在持卡人领取、保管、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对预留签名、密码设置、遗失挂失、消费、提款、业务查询等问题要加大对持卡人的安全防范宣传,密切加强与发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从持卡人自身增强防控能力。

(三)建立健全预防打击机制

1.建立信用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面对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全社会都应当大力倡导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与氛围,同时个人本身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主动的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的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

2.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首先,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智能犯罪,从作案手段到侦查途径、取证方式都有别与其他性质的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机关要有一支既精通公安侦查业务,又懂信用卡业务知识的专门队伍,加强专门手段建设,才能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其次,公安机关应该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防范和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协作机制,加强预警机制建设,防患于未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卡诈骗案件的发生。

3.积极加大打击力度。首先,警银联合,防范打击,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各信用卡特约商户,积极动员发卡银行在各商户单位中建立自动报警和图像监控等装置,并与公安机关的高科技手段为支撑的有线无线通讯、图像监控、微机管理、区域报警工程并用。其次,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公安机关应该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转变传统观念,采取以快制快的战术,及时弄清案情,扩大线索,及时堵截,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再次,加强侦查协作,通过案情通报畅通信息渠道,在布控守候、查证取脏等方面密切配合,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网络集资诈骗如何报案篇3

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1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程序解开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

  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2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3

  20__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

网络集资诈骗如何报案篇4

传销组织肆虐互联网

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传销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近年来,关于网络传销诈骗犯罪的事件屡见报端。以近日查处的“天下粮仓”案为例。据警方介绍,这个传销组织表面上是进行农产品的连锁加盟经营,但实际上却连个实体店都没有,所有来北京的投资者,都被集中“上课”洗脑、灌输“一夜暴富”的观念。

另外,在不久前央视曝光的广西来宾传销案件中,该传销组织号称的一种比三峡工程还要大的“资本运作”,吸引了全国30个省份的人员前往来宾淘金。这种“资本运作”被传销组织宣称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业态,以钱赚钱,只要投入3800元,出局时可挣到380万,但必须拉人头、发展下线才能获得提成。

虽然各地工商局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破获了多起案件,但网络传销仍然屡禁不止。根据《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报告下载:b2b.toocle.com/zt/2010bgdz/)显示,网络传销近年来在国内快速蔓延,2010年国内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超过4000万,经工商查处公布的涉案金额达60亿元,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其中,已查处的“世界通”网络传销案,发展人员13.5万余人,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非法获利高达10亿余元。

一起起网络传销案件,涉及人员之多、金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那么,为何会有如此多的人心甘情愿地参与其中?在当前经济普涨的情况下,网络传销所宣扬的以小钱圈大钱的观念吸引着众多人的眼球,以至于让利益蒙蔽了双眼,而这也正是网络传销能够横行互联网的最根本原因。

网络传销现新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传销手段,网络传销之所以更难治理,就在于其具有更高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快速扩张性。并且尽管政府部门道高一尺,传销不法分子却是魔高一丈,网络营销不断演变出新的诈骗手段。

首先,网络传销打着电子商务的名义,极具隐蔽性。传销组织经常利用虚拟店铺或产品,靠发展下线、缴纳会费获利。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即使发展成会员,很多也都是假名或代名。正因为如此,使得网络传销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比如,新近出现的网络游戏“赠红包”,就是通过无讲课、无产品、以人传人方式,要求玩家以“赠红包”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来实施传销活动,效率更高,危害更大。

其次,网络传销的地域更广。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由于在互联网上操作,因此可以不受地域限制,传销的源头不容易找到,这无疑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治理和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但无论网络传销罪恶的躯壳套上怎样华丽的外衣,传销组织变幻出怎样的花招,其主要的诱饵也不外乎是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通过这些操作手段达到吸引网民注册及入会、进而开展传销活动或骗取会费的目的。

肃清网络传销须多管齐下

想要彻底清除网络传销陷阱,从源头上治理网络传销,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各大网站、广大网民等社会各方人士的通力合作。

首先,工商管理、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应加大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加强规范和监管;还应积极开展活动,向广大网民宣传网络传销新手段、新渠道等方面的知识。可以说,监管部门加强宣传和打击力度是挫败网络传销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负起责任,联合各方共同治理。

网络集资诈骗如何报案篇5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

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2-0015-04

近日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类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正常运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创新与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在该领域内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也相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更新更复杂的形式。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研究传统刑法对集资类犯罪的规定,有利于发现现行法的优点与不足,为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等问题研究对策。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观点上的不统一,并且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显得很混乱。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该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吸收方式的变相而不是存款的变相。对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非没有涉及。最早是由国务院的一个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活动的办法做出的定义(1)。但是这种定义仍旧过于抽象,实践中仍然不易把握。因此,在2011年最高法院为了解决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颁布了非法集资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该解释首条便解释了构成行为应该具有的四个特征,第2条则详细列举了十种行为,并以“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作了兜底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指导,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及多样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似较为明确、全面,但是司法实践中尤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从第三方支付、P2P平台到众筹,其对象都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其都拥有资金池(2)。在这种情形下,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很容易触及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从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做出了说明,会议认为P2P网贷中的“庞氏骗局”、“理财-资金池模式”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文认为,P2P网贷平台公司应该作为第三方独立的平台,如果平台超越了其角色作为融资者向社会募集资金,失去了其独立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一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资金、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就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众筹模式下项目成功后融资人理应支付回报。但是如果在筹资初期筹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金钱、实物或者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那么筹资者就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之间的不同

在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来也是吸收资金,并且一般许诺给以一定的回报,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旨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并于9月1日施行。该规定的第1条就对民间借贷作了界定,即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融资的行为,并对前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四倍利率”规定做了相应改变,其规定只要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年利率的24%,法律就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如果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规定是无效的。从中我们可以推断,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并不是无效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法律不予以干预;如果借款人不予以支付,法律也不会支持。因此,民间借贷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民间借贷这种行为在我国也是有法可依的,并不违法,当然也不会是犯罪行为了。

民间借贷的出现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利大于弊的民事活动,不应该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混淆,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一,两行为筹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人往往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等目的来筹集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筹款目的往往具有多样性,其目的是不特定的。

第二,对象不同。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可知,行为人只有向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才会构成此罪;而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及三者的相互之间,而且一般是特定的对象。

第三,法律对两者的规定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年利率的24%,就会受法律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旦认定便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刑法打击的对象。

2.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民间借贷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借贷由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部分构成(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的直接借贷行为即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理应由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因为我国有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规定,所以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则由现有规定进行规制。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行为。

(三)关于金融机构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法律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对于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对单位没有作限制,因此该罪的主体既包括非金融机构,也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罪的主体仅限于非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因为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本身就是一些金融机构的业务,虽然这些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商业银行法》第75条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不宜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1]。也有论者认为,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当其吸收存款时采用非法的方法,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2]。笔者赞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主体以外,还应包括非金融单位及没有经过授权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原因之一是有些金融机构是未经授权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例如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毫无疑问能够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而对于有权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因为《商业银行法》对这种行为已经有所规定,对其以行政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必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二、集资诈骗罪

(一)适用中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标准的争议

犯罪构成理论要求主客观两者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外在的客观方面,内在的主观方面往往更不容易把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事实,多数根据类型化的客观事实来认定。如《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若干行为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通过观察上述司法解释或文件可以看出,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总的倾向是以集资人的行为来推断犯罪目的,并非犯罪目的的直接认定。司法解释更是以单一的事后行为推定的方式,表现出单纯以结果论的倾向。司法解释还提出了从“不能返还”、“逃避返还”的事实来推定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地是对“事后故意”的采用,有客观归罪的嫌疑[3]。只有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严格进行认定,才能更好地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纪要却明显地弱化了对这一主观事实的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常常出现行为人在集资平台为了招揽人气,常常承诺过的高收益,但是在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由于项目的收益较低而没有办法还本付息,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当困难。

(二)适用中普遍重罪重刑化的倾向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废除了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等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并没有废除。因此可以说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重罪。司法实践表明,在集资类犯罪中,当行为人的行为不容易认定时,尤其是人民法院对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存在不同观点时,基于某种社会需要,人民法院经常将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处罚。因为集资诈骗罪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罪。这就导致了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重罪化倾向。重刑化倾向是指在有较轻的刑罚和较重的刑罚可以选择时,选择处以较重的刑罚。据相关统计,司法判决中集资诈骗罪往往被处以重的刑罚,特别是死刑,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的,在所有的诈骗犯罪中可能是最多的。所以集资诈骗罪在适用的时候存在严重的重罪重刑化的倾向,这对犯罪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三)适用中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制集资诈骗行为的目的便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一旦集资者的资金链断裂难以还本付息,资金提供者就会起来闹事[4]。集资诈骗罪具有受害人较多、影响面积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一些人民政府由于社会舆论压力而将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追诉,达到稳定社会、压制舆论的目的。国务院的《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极易引发群众事件,极易危害社会稳定。地方政府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很有可能将不是集资诈骗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从而损害行为人的利益,并且这种做法也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

三、对非法集资型犯罪立法的建议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曾提出一项提案,建议彻底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因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与非罪认定难以掌控,很容易造成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有违立法者本意。而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多经营活动均会因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学者认为,随着国家对利率的管制的放松,一旦利率实现市场化将促使我国现有的金融管理秩序发生重大变化,从此罪自身的宿命来看,此罪的废除确定无疑[5]。基于非法集资罪及集资诈骗罪在适用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设立非法集资牟利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如前文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尤其是对于二者的认定,实践中操作相当复杂、困难。加之法院常常将二者混淆,许多案件的处理并不是以刑法的规定来判定。同罪不同罚的情况时常发生。而且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往往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这在司法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不如设定一个罪名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打击。

第二,笔者认为,设立非法集资牟利罪完全可以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目的――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至于用集资手段进行诈骗的行为完全可以用诈骗罪规制。集资诈骗的根本属性应是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集资诈骗罪兼具法定犯和自然犯双重特征:从非法集资的角度属于法定犯,从诈骗的角度属于自然犯。但是,集资诈骗的本质特征是没有任何真正意义的融资活动,而是打着集资的幌子从事纯粹的诈骗行为[6]。因为所有的集资诈骗行为都可能成立诈骗罪,加之普通诈骗罪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又不会受到人们的抵触,更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

第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支持各种依法合规设立的互联网支付企业、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及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的发展。我国一直以来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如前面所述,一些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必要用刑法对其规制,如果公法过多地干涉民间融资的行为,必然会导致一些中小微企业不能融资,从而阻碍其发展,最终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下,法律不应该禁止民间融资,也不应该过度限制民间融资,而是应该学会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融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只有用非法集资的方式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才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四、结语

总之,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非法集资型的犯罪发生概率越来越高,形式也越来越多,认定起来也越来越复杂。加之刑法规范本身具有滞后性与不特定性,很容易造成法律规范与实践的脱节,导致一些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实质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裁。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有必要作出相应的改变。

注释: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和国内外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向不特定的群众募资用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包括发起人、跟投人和平台。

(3)网络小额贷款指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中国刑法实用[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565.

[2]王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刍议[J].行政与法,2006,(3):127-128.

[3]郭华.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175.

[4]王越飞.集资诈骗罪的法理分析[J].河北法学,2006,(2):113.

网络集资诈骗如何报案篇6

你涉案了

冒充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微信,告诉你身份信息被盗用或其他原因已经涉嫌重大案件了(如贩毒、洗钱和非法集资等),有的甚至把你的照片做成了一个假的通缉令,有的则留有所谓公安机关的固定电话,让你不信可以查询等等,然后为了证明清白或保护资金财产安全,把你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部转到所谓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账号或资金比较对账号,从而实施诈骗。近日,就有老人中招。他们的资金转到的不是安全监管账号,而是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犯罪分子迅速把钱转走,他们的钱大多情况下是肉包子打狗一去无回。

防范对策:接到此类电话、短信等,首先不必紧张,不去理会,因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从不会叫你把钱转到某账户的。其次,把这件事告诉子女、亲戚和朋友商讨对策,也防止他们上当受骗。再者,若还半信半疑,可直接打110报警。

你欠费了

冒充电信、邮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通知你电话欠费、电视网络欠费、取包裹快件和公积金账户冻结等,先套取您的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然后再实施诈骗。

防范对策:接到此类电话,不要告诉对方自己的信息,要么立即挂断电话,要么学会套对方信息,问清楚了自然也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高息诱惑

冒充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理财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等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如告诉信用卡透支欠费、推销高收益理财产品,进行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及传销等。你看中的是比较高的利息,诈骗团伙看中的则是你的本金。

防范对策: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相信电话、短信、微信和网络推销,高收益的理财往往伴随高风险。只要不贪心,稍加留心,就不难识破骗局。买理财产品到正规金融单位营业网点比较靠谱。

威胁恐吓

假扮黑社会老大或马仔给你打电话,称你子女或孙子、孙女人在他们手上,拿钱放人,否则要撕票。或称你的儿子犯罪了,有难等等。

今年2月29日,家住北京永定门附近的老年客户杨女士来到某银行网点,神色慌张但情绪较为激动,要求将卡中58万现金宝快速赎回并且提现。银行大堂经理及时发现并立即提示客户的手机一直保持通话状态,但该客户表示不能挂断电话,并且要求银行员工不能出声。大堂人员就用纸笔和客户沟通,得知在家中固定电话和手机均接到其女儿被人控制且殴打致伤的消息,并通过电话向杨女士播放了其女儿的哭喊声和求救声,随后要求杨携带20万现金到指定地点并且不能挂手机,否则就会将她女儿杀掉。了解情况后,银行人员高度重视,初步判断该客户接到的电话为“电话诈骗”,并拨打110电话报警;然后又要了杨女士家人的电话,与其进行了联系,其“家人”在电话中说“我让他们绑架了,你们不用管了”就挂断了电话。10分钟后,永定门派出所民警赶到银行,一同对杨女士进行劝解,但杨女士执意不挂电话,并且不让银行员工说话。此时银行工作人员坚持劝说客户和电话中的诈骗人员进行周旋拖延时间。突然客户的手机有多次呼入电话,银行人员反复提醒客户挂断电话并接电话,客户终于在银行工作人员劝说下,挂断了诈骗嫌疑人的电话,接听了呼入电话,此刻客户突然听到电话中传来了自己女儿的声音,其女儿正在单位工作,没有发生任何意外。至此,在警方和银行员工的努力下,成功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使杨女士免遭资金财产损失。

防范对策:此类诈骗,恐吓、恫吓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因此,接到此类电话、信息,不去理会。如果不放心,要么先挂断电话与家人联系核实,要么打110报警,不必惊慌失措。

冒充熟人

通过冒充亲戚、朋友、同学、战友、老部下等身份进行诈骗。有的通过伪装基站虚拟熟人电话号码、声音进行诈骗。有的则通过QQ盗号和微信设置与熟人一样的头像进行诈骗。

防范对策:识破此类诈骗关键点在于电话向熟悉的本人进行核实。若是多年未见的熟人最好见到本人才能相信。特别是通过QQ和微信聊天借钱和要红包的,大多为诈骗。

你中奖了

冒充电视台、公司和税务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谎称你的发票、、手机摇一摇、观看节目等中奖了,请你把个人信息和地址发给他们,给你免费寄奖品,或您先交少量的税或邮费,再领大奖等。或设置和发送钓鱼网站诱人点击和上当受骗。这是诈骗分子玩的“大数法则”,总有人因所谓“中奖”而上当受骗。当有人看中他们的奖品,他们骗的是“中奖人”的税或邮费及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