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设方案范例(3篇)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土地建设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控制措施;控制模式;工程验收;控制方案
1、前言
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是土建企业综合效益和经济目标实现的基础,实施全面性、市场化的造价控制,制定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的方案也已成为建筑工程土建施工企业的根本需要。因此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的研究,要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实施过程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建筑工程土建造价设计与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所在,整合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过程与要点,建立适应实际的优化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指导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
2、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控制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控制模式单一
单一的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孤立的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模式是当前造价设计、造价方案、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很多设计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的环节中没有对市场化的全面考量,不能充分尊重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的实际,导致设计的建筑工程土建造价难于在系统性、过程性和体系性方面做到全面,更多的僵化习惯和陈旧思想体现在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之中,既不能有效实施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具体工作,也会带来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实际问题。特别在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模式的建设过程中,更多的关注要点没有放在对人员的控制之上,出现人员制约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水平提升,具体工作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约束不力的实际问题,形成系统性、控制性、功能性的疏漏和障碍,不但阻碍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管理职能、经济功能的发挥,也难于体现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日常工作的价值,音响建筑工程土建造价职能的体现和发挥。
2.2实际执行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问题
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的质量制约着实际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由于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导致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执行性不强,在实际建筑工程土建造价中出现细节不突出、管理不到位,特别在建筑工程土建项目工程量,建筑工程材料、土建项目人工等方面会存在漏算、超算和重复计算等问题,使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没有实际应用的基础,给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具体执行和实施上造成隐患和问题。
3、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控制方案优化的基本措施
3.1完善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控制的模式
优化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完善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应该以宏观的角度出发,以体系和模式的建设作为新时期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的前提,进而建立控制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基础和平台。要在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的设计中确立系统性、全面性的基本模式和原则,体现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对实际的价值,强化工程量清单这一关键要素,建立起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模式和体系,确立建筑工程土建经济和管理的目标,协调、管理和规范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实际环节,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更好地融合与建筑工程土建项目的具体实施,有效地防范建筑工程土建出现浪费和损失,达到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科学化、系统化。建筑工程土建造价要建立综合的控制模式,要协调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细节,做到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进一步地综合,避免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细节出现失控和缺位,预防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系统性地确实,打造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主旨思想和行为准则,更好地指导具体的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
3.2落实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的具体执行
要结合施工过程、监理哦你工作和竣工验收等关键步骤和执行过程切实落实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要确保建筑工程土建造价过程对工程建设全方位的覆盖,做到对信息和资料的系统性、全面性手机,达到对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优化,力争不出现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工作中不产生重复计算、漏算等问题,突出预算定额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价值,确保工程经费在足额的基础上得到准确地计算,在过程上确保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有效优化和提升。要建立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信息库,收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全面信息,指导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具体工作,做到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的有效优化,打造符合市场经济和建筑工程土建实际的造价规划和设计体系。要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的执行与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优化做到有效整合,实现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队伍的整体提升,通过反馈、评价等措施使建筑工程土建造价设计人员了解到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真正价值和功能,更有效地刺激建筑工程土建造价人员参与学习、训练、培训的实际工作之中,达到对建筑工程土建材料、人员设、备造价进一步地控制,延展其参与、设计和实施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能力和水平,构建具体、综合的建筑工程土建造价方案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实际功能和综合效益。
4、结语
建筑工程土建造价要将工作的目光和要点适当提前,要突出方案阶段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控制的基础性和先决性,要以市场化的角度综合地看待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各类问题和各种情况,以设计和实施为基础全面发挥出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功能和价值,不断地优化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方案和设计,以此来适应建筑工程土建造价实际工作的需要,做到对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有效保证,在经济和管理上为建筑工程土建项目的开展提供支撑和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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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公路环评
中图分类号:X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7021703
1引言
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在计划阶段或计划正式实施前,对其生产过程排放污染物而引发的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进行了分析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八项主要内容中,明确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确定为开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成为其他审批环节的前提,即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时,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相关部门一律不予立项或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实际上,开发建设项目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数量与应编报的总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加之编报环境影响的从业人员,对于水土保持工作不甚了解,在一些环境影响报告中却一味地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抄袭过来,不做任何分析,造成内容冗杂,无法突出重点。一般来说,部、省级审批的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重视,认识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比较完善,落实比较到位,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的各项程序健全,治理效果明显。但市、县审批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部分项目在水保监督部门的催办下虽然编报了方案,但又不落实治理措施,更谈不上竣工验收等环节。个别建设项目,视法律、法规于不顾,执意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规范操作,滥挖乱倒,损坏地貌,压埋植被,大范围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导致灾害性气候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必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
部分中、小型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对编报水土保持只是形式上的强调,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大部分建设项目在批准实施并已造成水土流失后,水保监督部门才跟踪催报方案,进行补救。二是项目建设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生态效益,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极不相适应,违背了水土保持法确立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初衷和原则。三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地方经济,以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局部利益为出发点,阻挠、干预水土保持工作,把减免水土流失补偿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往往会重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加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重视环保工作,环评工作开展以来,不断完善,从业人员从培训到管理十分规范,工作比较顺利。但是,由于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的滞后,造成有些项目环评工作中水土保持措施没有针对性,施工期间造成大的环境问题。为了能使水土保持方案落到实处,实现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双赢,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源头抓起,把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的先决条件来管理,否则生态环境问题仍是纸上谈兵,难以落实。所以,理顺这一关系,是解决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关键。
3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的关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研究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对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的影响。而水土保持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坡面、损坏地貌、破坏植被和堆放的废弃物而引发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和植物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改善环境,净化空气,纯净水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强调“局部剖析”,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的化学毒物或有害物理因子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着眼于“整体综合”,对人为造成地貌、植被的破坏和影响进行防治和改善。从建设时序上讲,“环评”研究解决的是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方案”解决的是建设过程破坏的地貌植被。从建设内容上讲,“环评”是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价,“方案”是对生态环境的整治和保护。从建设意义上讲,都是以改善环境为目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环境影响评价是水土保持方案的前提,两者不可混淆,更不可替代。
4协调理顺建设单位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关系
治理与保护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方案是基础,组织实施是关键。建设单位既是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又是方案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后,建设单位职责是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实施计划,组织招投标,落实监理和监测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治理措施、进度安排、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实施方案并与地方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加强联系,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原则,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遵循“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工作宗旨,与建设单位共同联手,创建生态环境的建设平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5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水土保持工作的要点
公路建设中的水土流失是由于人为开挖坡面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废土、废渣及其他建筑材料)而造成的岩、土及其混合物的搬运、迁移和沉积过程,其结果必然导致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1]。水土流失是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最主要的生态问题,如何全面考虑水土流失点、正确预测水土流失量、切实可行地提出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的防护措施,是公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基于南方地区公路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特点,以本地某公路建设项目为例,对南方地区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水土流失评价要点展开讨论,旨在为南方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5.1南方地区公路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特点
南方地区湿热多雨,地质状况复杂,各种特殊土分布广泛,如膨胀土、高液限土、过湿土、软土、风化岩等。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河岸的拓宽开挖、道路修筑、河岸砌护等工程动用的土石方开挖量大,使岩土物质与原地面相比,结构疏松、空隙度大,极易造成水土流失。
(1)路堑工程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严重且广泛。公路的挖方地段也称路堑,其施工中产生的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土方开挖的地面上,由于开挖原地面后开挖面,遇到雨水冲刷从而产生水土流失。路堑愈深、坡面愈陡,土壤愈容易受到侵蚀。南方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多发暴雨和台风天气,路基路面和边坡在暴雨作用下,将主要以沟蚀的方式向下游流失。南方地区公路沿线土质多为亚粘土,该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低,粘粒度含量高,土壤渗透能力低,若遇地表径流,极易引起水土流失[2]。
(2)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区以填方路段为主要流失源。南方区域多地处丘陵地带,区域降雨量较大并集中在雨季,经常出现台风暴雨性天气。受路面汇水的影响,路基填筑期间因土方暴露、土质松散,容易发生路基侵蚀,成为主要的流失源。
(3)取土场、弃土场水土流失较严重。南方地区公路沿线多为中、低山丘陵区,存在较多的局部性高挖深填地段,由于受地形、运距制约以及有相当数量的挖方填土不适合再用作工程建设,导致因土石方难以平衡而产生大量的弃土弃渣[3]。弃土弃渣一般呈松散状态,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水力作用下将发生严重的坡面冲刷,在水力、重力综合作用下极易形成滑坡、泥石流。在取土场取土过程中不仅要破坏地表上的植被,改变原有的地形,而且当大量的土体被运走后,留下来的是一片暴露风化层,这层土吸水性差,降雨时大部分雨水转为地表径流,从而引起大量的水土流失。同时施工中产生的弃方在堆放处暂时形成具有一定坡度的堆坡,由于弃土松散,抗蚀性弱,遇雨会产生水土流失,甚至较取土场更为严重。
(4)南方地区公路修筑时常经过河流,因此需要进行桥架建设。桥涵的施工需要填筑或深挖,而且桥函工点水流集中,涵洞的出口处及桥梁两端的桥台均会受到水流的严重冲刷,从而造成水土流失。
(5)施工区的布置、料场开采、预制厂及施工营地等临时占地会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由于压实、分隔、挖损及践踏,表土层土壤结构发生变化,降低了上游山体的水源涵养能力,在南方多雨或暴雨冲刷下地表上的降水易形成径流,加大了洪水的洪峰流量,使洪涝灾害加剧。
5.2水土保持体现在具体的工程措施中公路边坡防护的措施
较之北方公路沿线的平原地形,南方公路沿线地形复杂,生态类型多样,南方公路边坡具有如下特点:①边坡基土多由岩石构成;②土壤贮水、保水能力差,易出现干旱;③边坡水土流失以水蚀和风蚀为主;④边坡岩石类型多,气候跨度大;⑤施工艰巨和管理困难。在南方地区雨水充沛并时常伴有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气候条件下,南方公路建设中的边坡是其主要的水土流失源,在南方公路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更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边坡水土流失防护措施[4]。
在南方地区雨水充沛并时常伴有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气候条件下,南方公路建设中的边坡是其主要的水土流失源,在南方公路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更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边坡水土流失防护措施。一般多是单纯采取工程措施进行边坡防护,即用浆砌片石护砌,这种做法易造成路容路貌不雅观,甚至破坏整体景观,而且不利于生态恢复。当前对于公路边坡防护,除采用工程措施如护坡墙等来减少土壤冲刷外,还积极采取了坡面植被工程[5],尤其是将这两种措施配合使用效果更佳,即保持了水土,又恢复了生态,可谓一举两得。最典型的护坡为低矮挡土墙加挂网喷草,上部加以天沟排水,特别在南方气候土壤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需要采用浆砌片石“三维植草网”等防护措施。
5.3绿化设计
绿化植物对抑制水土流失有非常有益的效果,应非常重视其方案的确定,以充分发挥其在恢复和改善环境方面的作用。目前在有关南方公路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中大多提倡的生态恢复措施主要就是对公路建设中的坡面进行人工种植草被,使被破坏的土地在短期内恢复植被,且达到一定的覆盖率。对公路坡面进行草被种植,不仅能美化净化环境,更重要的是能达到很好的水土保持效果。坡面种草要根据坡面松软坚硬程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果路基坡面土质相对较松软、草易扎根,种草宜采用铺草块和喷种方法;若路基坡面坚硬,宜采用在坡面上挖小坑填入较肥沃的客土,再种上草。边坡防护草种宜选用紫花苜蓿、沙打旺、白草等生长快、根系发达的品种。
2014年7月绿色科技第7期6结语
编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环评和水保方案是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建设过程中,各尽其能,各负其责,互为一体,同心协力,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把工程建设好,把环境整治好。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环评工作以施工期水土流失为主,而从业人员未编报过水土保持方案,造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以及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特举公路项目,是因为此类项目比较典型,望能给予环评从业人员一些工作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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