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例(3篇)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
从地球史的角度来看,生物圈的均衡当然是极为重要的,生物专家认为,大约在两亿五千年前,地球经历过最大的物种大灭绝,9/10的海洋物种都告消失。最近一次物种大灭绝是在六千五百年前,恐龙等物种全部消失,残存的哺乳动物才有了生存发展的机会。而到了今天,乃是第六次生物大灭绝的时代,每200年来,会平均有一种哺乳动物被灭绝。从1600年迄今,至少已有484种动物和254种植物被灭绝。有鉴于物种灭绝的加速,保存物种、设置特定的保护区,或规定各种稀有物种应予以保护,遂成了近代世界的新标准。
规定某些动植物物种应该保护,基于物种多样性的标准,人们很难反对。但这却很容易出现一种两难的困境。在此有两个例证。
第一个例证是第11期《南风窗》所报道的,1990年中国云南昭通市大山包乡为了设置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特让千名村民迁徙到云南省江城县整董镇滑石板村,但村民到了新地方后,2011年亚洲野象却开始侵入,野象群不仅毁坏了庄稼,甚至夺走了人命。而亚洲野象又是部级保护动物。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国家应保护稀有鸟类和兽类,但国家对可能更应该保护的人民,为何却保护得不周呢?人与动物孰轻孰重?有没有万全之策?
云南发生保护鸟类而让人搬走,而野象又来赶走人的不幸局面,我就想到最近发生在台湾的猕猴事件。台湾猕猴乃是3级保护动物,不准杀也不准打,已使得台湾许多临近丘陵地带的乡村猴满为患。猕猴是灵巧的动物,它们会成群啸聚,会破坏果园和菜园,有时候还会攻击儿童、路人,台湾的农委会为此头痛不已。考虑要把野猴抓来结扎,要鼓励农民养狗赶猴。但农民都说,这个方法收效极小,野猴不容易抓,用狗赶猴,说不定还会狗被猴欺,甚至惹恼了野猴,去进行更大的破坏。台湾的保护野生动物在猕猴上遇到了“大铁板”。
近代环境主义的观念兴起,保护动植物物种也成为一种流行,尤其是1975年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倡导“动物权”后,更对保护野生动物和饲养野生动物提出了重要的保护理论。人类以前对野生动物和饲养的动物都太野蛮,的确需要改善。问题是,在讨论到动物权,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动物权时,却也出现了许多争议。例如: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篇3
《*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今天,省人大、省政府在这里召开新闻会,目的是大力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让全社会都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意义和知道有关法规,使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公民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人人知法守法,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同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大家知道,人类只有尊重自然,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与健全,人类自身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长远未来。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作为保存遗传基因多样性的战略资源,同今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从根本上说,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目前,一些野生动物品种的减少和灭绝,正严重影响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保护好这些资源是我们的责任。然而,我省毗邻港澳,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展较快,是重要的进出口口岸,不少野生动物从外省和外国流入,成了华南地区野生动物的主要集散地,加上历史上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这些因素给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使我们的任务更加繁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年又制定了《*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各级政府及林业、海洋与渔业、工商、公安、海关等职能部门对这些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互相支持配合,积极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对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拯救了不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取得的成绩是肯定的。然而,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的工作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时有发生,这类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猖獗,手法也越来越隐蔽,增大了执法部门查处的难度;保护野生动物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滥吃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一些人对吃珍禽猛兽不以为耻,甚至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还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主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无计划乱捕滥猎、盲目经营利用的情况仍相当严重;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不够规范,对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处置还缺乏具体的管理规定,不利于调动养殖的积极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一些野生动物资源呈下降趋势,濒临灭绝的种类也在增多,由于一些与农林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野生动物逐年减少,已导致病虫害增加,情况实在令人堪忧。同时,食用野生动物成了一种不良的风气,也损害了*人的文明形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与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背道而驰。
去年,李长春书记对此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根据省委的指示,省人大加快了立法的步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现在已正式颁布实施了。本《条例》主要是对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解决在处理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食用、运输、携带、走私以及提供工具和加工、储存、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中遇到的各种难以处理的问题。同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方针,规定禁止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限制捕杀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规范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也实行规范管理,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
修改以后形成的《条例》,对我省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更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开展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贯彻实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这里,要特别强调对《条例》实施的执法监督问题。
一是要加强各级人大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监督。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督促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解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严格依法行政,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做得好的,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依法坚决打击。各级人大要定期对《条例》和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把支持和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水平和质量,并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加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内部监督。这次在《条例》别规定了防止重罚轻管、以罚代刑的监督条款,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对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的有关人员,监察机关要依照《条例》和监察管理有关法规坚决予以处理。对于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检察院、法院要加强检控和审判,依法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