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范例(3篇)
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范文篇1
以FID1C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并以示例进行了说明。
关镇词:工程变更造价管理FIDIC条款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
(万)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合计400036403780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合计452039654300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合计452044204820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452042644404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
(万)实测数量(万)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单价金额
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范文
Abstract:With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structionproject,undertheinfluenceofvariousfactors,engineeringchangecanhardlybeavoided,howistherelationship,howtocorrectlyhandleengineeringchangeandcostcontrolofengineeringchanges,hasbecomeanimportantissuetoresearchonthe.Thispaperfocusesonthecostmanagementandcontrolengineeringchangewerediscussed,ensuretheeffectivecontrolofprojectcost,improvinginvestmentbenefit.
Keywords:engineeringchange;changeprocess;cost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年来,虽然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已趋完善,但由于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条件限制,在实施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文件不符以及发现原设计的错误、遗漏或因其他客观因素而改变原设计方案、结构、数量或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这就产生了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一般情况下可占到工程总造价的5%~20%左右,那么,如何通过控制工程变更来有效地控制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对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及公平合理原则尤为重要[1]。
1工程变更的原因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1工程变更的原因
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可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若按引起工程变更的主体来分,涉及以下6方面。
1)业主方:施工合同不完善、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改变材料供应方式、改变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条件、改变合同工期等。
2)勘察设计方:勘察测绘不详细、设计深度不够、各专业之间配合不协调等。
3)监理方: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要求完善原设计等。
4)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关项目承包商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等。
5)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施工图审查不到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
6)施工条件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等。
1.2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一般来说,工程变更的数量越多,对造价影响越大。工程变更发生越早,项目的已成价值越小,已消耗的资源越少,后续计划灵活性越大,相应的损失就会越小。变更发生越晚,变更的破坏性越大,对项目造价的影响会越来越大,若处理不好,投资控制就很难圆满完成[1]。
2工程变更的事前控制
2.1加强合同管理
2.1.1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一般只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3%左右,但正是这少于3%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以上。必须摒弃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观念,抓住设计这个关键环节方能事半功倍,为控制工程造价把住龙头。
2.1.2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量属于业主责任。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签订的委托合同要明确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奖惩方案[2]。2.1.3施工合同
一切工程变更都必须建立在施工合同的平台之上,合同应明确变更的原则、变更审批程序、估价原则、审批权限以及工程签证的格式要求等内容。2.2不平衡报价调整签订合同前,招标方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拟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审查,如有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应进行调整,计算出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在变更时的结算单价,并共同出具审核意见,经招标人、招标机构、中标人共同盖章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2]。2.3实行严格的图纸会审制度委托专业的审图机构对图纸进行审查,优化设计方案,剔除错误,同时组织建设、造价咨询、监理、预算审核等部门审阅图纸,发现错误和矛盾之处,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图纸,减少由于设计文件缺陷引起的设计变更。
3工程变更的事中控制3.1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原则
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只有确实属于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情况才能变更。3.2工程变更权限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参建方均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自身的合理需求提出工程变更,但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3]。3.3严格遵循工程变更程序
施工过程一旦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参建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办理变更审批程序,程序如下。
(1)变更方提出变更意向书,应包含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变更估价表和变更后的投资增减对比表;变更对工程进度和工期的影响情况及应对方案;责任划分;必要的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
(2)召开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的4方或多方会议。明确是否要实施变更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重大工程变更应上报原预算批复单位批准。(3)如果是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通知单和修改的设计文件。
(4)监理方签发工程变更令。
(5)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根据变更设计通知单提出修改的施工方案、工期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估价。
(6)变更工程实施及完工验收。
(7)各方签署变更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行为最终要用工程签证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是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行为。3.4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涉及到安全、质量、国家机密等紧急事件或遇到不可预见因素如抢险救灾需紧急变更,此时无法按正常程序履行变更申请手续,各参建方应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并在变更发生后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3]。3.5加强对工程签证表的签署管理《工程签证表》应表达清晰具体,不能直接签结果,而应写明签证的事实依据,要真实、全面地反映事件[2]。要做到签事实不直接签结果、签状况不直接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量、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签总价的要求,这些要求以前者为优先,即两者同时均可签署时必须以签前者为有效,只签后者视作无效,无效视作未签证。3.6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时效性要求签证必须在变更工程验收后,工程覆盖前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前签认,事后补签无效。杜绝施工过程中不及时办理,却在结算时搞回忆录式的集中签证现象。4工程变更的事后控制事后控制即工程变更的事后审核,主要体现在结算时变更工程造价的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敏锐的洞察能力,并做到大胆怀疑、小心求证。4.1变更资料审查4.1.1分析变更工程资料
首先采用综合分析、相互验证和复核的手段,验证工程变更事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发现疑点、揭露问题,变更工程资料如有不一致,则以不利于主张方(即承包方)为准。4.1.2吃透图纸审核人员必须看懂且吃透所有的施工图、竣工图和变更设计图,才能全面地准确无误地核定变更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对所有图纸进行综合分析,前后印证。只有在认真看懂吃透图纸的基础上,才能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核实工程量。4.1.3实地踏勘测量
通过实地踏勘测量来确定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4.1.4做好市场调查施工单位往往采用跨期高套材料价格的方法赚取高额利润,尤其是设备价格受品牌和施工期限影响较大,不能单以发票或签证价格定价,审核人员应深入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变更工程材料、设备的实际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4.2合理确定变更项目工程造价4.2.1综合单价的估价原则
变更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取决于合同如何约定,一般的估价原则是[4]: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对于第3种情况,关键是采用何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来计算综合单价,可参照以下方法来确定:
有效合同工期在1年内(含1年)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造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有效合同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国家、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造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4.2.2税费确定税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出现工程变更时应以实际发生数量计算。4.2.3变更工程造价工程数量、综合单价以及相关税费确定后,可计算出变更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而确定最终的工程总造价[3]。5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原因和影响是复杂和多方面的,工程一旦发生变更,势必影响到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公正、公平、合理地确定工程变更造价,尤其监理工程师要充分掌握变更处理原则和对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才能较好地维护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参考文献[1]闫帅.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影响的探讨[J].交通科技,2009.03[2]王和平.基于价值工程原理的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特征管理方法的研究[J].建筑经济,2010(5).
[3]张献萍,张义忠.建筑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策略与方法[J].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6).
[4]吴敏,朱琇妍,关于工程变更与工程造价管理的讨论[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
作者简介:
李歆,女(1974.6),河南郑州,本科,研究方向:房屋建筑与安装工程,
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变更的原因分析
(1)缺乏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现代建设工程已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在市场交易中出现恶性竞争现象,例如盲目压力造价、不按质量论价、缩短工期、拖欠价款、垫资施工等,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障、预算超支、浪费了人力财力物力。项目投资商希望低价招标,忽略了对投标单位和材料供应商资质的严格审查,甚至出现转包行为,而承包方基于自身利益会以较低的价格中标,通过索赔获取利润,依靠合同中或工程管理中的漏洞盈利,不利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开展。
(2)设计变更和修改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设计阶段,经常出现缩短设计周期的现象,导致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无法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而且,工程量的不确定性为建设单位增加了成本。例如,设计人员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提高标准,或设计精度较低,在具体施工时出现工程变更。同时,设计过程会受到地质勘查情况、设计规范和标准、建筑材料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此外,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重视施工现象的签证情况,例如基坑排水、土方坍塌、不可预见地下障碍物恢复或拆除、施工条件改变、自然灾害等情况,都需要进行现场签证。当建筑设计会随着施工过程中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更,从而导致工程变更,使结算超出预算。
(3)计算工程量出现误差
在进行工程计算时,要计算工程量。设计图纸的清晰和全面决定了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在前期准备阶段,对地质地形等环境勘查不清楚、工程外部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原因,会影响工程量计算时的精确度。而且施工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施工顺序、方法或技术,导致工程量变更。
二、索赔的特征
索赔具有三种特征,第一种是对象双向性,承包人能够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相反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一般索赔所占比例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的较多;第二种是事实存在性,实际发生了权利的损害或者经济的损失确认后,一方才可以向另一方索赔;第三种是行为单发性,因为索赔是未经过对方确认的一种单方面行为,所以在索赔没有实现前,对于被索赔的一方不能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的方式必须要双方协商和调节并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确认以后才能得到最终的实现。施工企业做好变更索赔在施工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同时还是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项目,更是企业在进行管理的强大动力。
三、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变更及索赔技巧
(1)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2)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一方面,在投招标阶段,应选择科学合理的合同类型。从工程计价的角度来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调价合同三种类型。其中固定价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工程量和建设内容明确的工程;成本加酬金的形式适用于风险较大的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通常其他情况选择可调价合同。在选择合同形式时,要按照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选择。该建筑工程采用可调价合同形式,实体消耗部分实行市场价、定额量,非实体消耗部分通过计算得出工程量,除了允许变更项目和钢材价格外,其他价格均不得调整,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工程量。另一方面,要对合同风险调整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在不影响合同公正性的情况下,对调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是合同风险量化,可以避免合同的不确定性和漏洞。在该工程的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调整做出了严格规定,风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计算,且综合考虑自身实力、市场状况和法律法规进行报价,中标后不得计取其他措施费;设备材料价格、工程变动价格均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竣工核算依据。
(3)完善工程签证制度
工程变更必须要遵循工程签证制度,只有合情合理的工程变更才能被允许,通过工程签证可以保证对每个工程变更都能进行全面的审计,因此要加强工程签证制度:一是要加强对《工程签证表》的签署管理。《工程签证表》应表达清晰具体,不能直接签结果,而应写明签证的事实依据,要真实、全面地反映事件。二是签证必须在变更工程验收后,工程覆盖前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前签认,事后补签无效。杜绝施工过程中不及时办理,却在结算时搞回忆录式的集中签证现象。
(4)提高索赔意识
工程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正当权利,承包方应提高索赔意识。正确看待索赔,建立完善的索赔机制。相关负责人应在合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合同基本条款和相关内容,从中发现索赔可能。工程索赔应基于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通过妥善协商和合理计算确定索赔价格。针对工程合同中可能出现变更索赔的条款,例如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量增加、施工条件变更、延长工期、施工材料价格上涨、调整汇率等,合同负责人要进行透彻分析,做好索赔要求合理、适当。此外,还可以借鉴类型工程的索赔案例,为自身索赔权提供有力论证。该工程中钢板桩的市场价格变动增加了施工成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在合同总找出钢材方面工程建材价格调整相关的条款,为工程索赔提供了合法依据。
(5)对变更索赔款项合理计算
一个项目所变更的工程越多,工程最终盈利的可能也就越大,在计算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款项时,计算出自身合理变更的价格,并让对方理解,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索赔是否成功也在于此,依据合同条件中相关的计价条款来计算工程变更索赔的款项,在计算的过程中应注意三点,一是采取合理并科学的计价方式,原单价若对自己比较有利时要采用内插法,原单价对自己无利的时候就要采取实际费用法进行单项的索赔;第二依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来确定索赔的款项,如果没有事实的根据,就很难对索赔成功进行确保,同时还降低了合同另一方的信任度,所以要尽量的避免无事实根据的去扩大索赔的金额;第三就是对双方合作的了解,很多事情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就都会容易解决。